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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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

 刑律

  訴訟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

   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須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

   (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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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實者杖一百(所誣不/實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誣/告)重(罪/)

   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條例

  一凡

車駕行幸瀛臺等處有申訴者照迎

車駕申訴律擬斷

車駕出郊行幸有申訴者照衝突儀仗律擬斷

  一擅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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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門長安等門内呌訴寃枉奉

㫖勘問得實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若涉虚者杖

   一百發邉逺地方充軍其臨時奉

㫖止拿犯人治罪者所訴情詞不分虚實立案不行仍

   將本犯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凡跪

 午門長安等門及打

 長安門内石獅鳴寃者俱照擅入禁門訴寃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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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打

 正陽門外石獅者照損壊

御橋例治罪

  一凡姦徒身蔵金刃欲行叩

閽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者不問所告虚實立案不行仍杖一

   百發近邉充軍若違禁入

堂子跪告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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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瞹昧不眀姦

   贓事情汚人名節報復私讐者文武官俱革職

   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曽經法司督撫

   等衙門問斷眀白意圖翻異輒於登聞鼓下及

 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拏送法司

   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俱杖一百徒三年其因小

   事糾集多人越墻進院突入鼓&KR0550;妄行擊鼓謊

   告者將首犯亦照此例治罪餘人各減一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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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如有揑開大欵欲思報復并將已經法司督

   撫衙門斷眀事件意圖翻異聚衆擊鼓者將首

   犯照擅入

 午門長安等叫訴寃枉例發邉逺地方充軍餘人亦

   各減一等發落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

   行亦照首犯治罪

  一曽經考察考覈被劾人員若懐私挾忿摭拾察

   覈官員别項贓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圖報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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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

   罪奏告情詞不問虚實立案不行

  一直省客商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

   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

   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虚

   實立案不行

  一為事官吏軍民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

   人奏告曽經督撫或在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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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曽被人在督撫

   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却又䑃朧赴隔别衙問

   告理或隠下被人奏告縁由牽扯别事赴京奏

   行别衙門勘問者查審眀白俱將奏告情詞立

   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

   已經督撫或在京法司問結發落人犯赴京奏

   訴寃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辦理

  一軍民人等干巳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齎並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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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齎奏訴者俱

   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司官處各奏告機

   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發近

   邉充軍屬有司者發邉外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

   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問若係干

   己事情及有寃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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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無寃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衞

   者俱發近邉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邉外為民

  一凡生員越關赴京在各衙門謊揑控告或跪牌

   并奏凟者將所奏告事件不准仍革去生員杖

   一百

  一凡在外州縣有事欵干礙本官不便控告或有

   寃抑審斷不公須於狀内將控過衙門審過情

   節開載眀白上司官方許受理若未告州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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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告州縣不俟審斷越訴者治罪上司官違例

   受理者亦議處

  一戸婚田土錢債鬭毆賭博等細事即於事犯地

   方告理不得於原告所住之州縣呈告原籍之

   官亦不得濫准行關彼處之官亦不得據關拘

   發違者分别議處其於犯事之地方官處告准

   關提質審而彼處地方官匿犯不解者照例叅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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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旗軍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

   淮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門

   挾告詐財者聴該管官即拿送問犯該徒罪以

   上發近邉充軍

  一詞訟未經該管衙門控告輒赴控院司道府如

   院司道府濫行准理照例議處其業經在該管

   衙門控理復行上控先將原告窮詰果情理近

   實始行准理如審屬虚除照誣告加等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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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先將該犯枷號一個月示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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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貼/)隠匿(自/己)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監候雖/實亦坐)

   見者即便燒燬若(不燒/燬)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

   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雖有/指實)不坐

   若(於方/投時)能連(人/與)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

   兩充賞(指告者勿論若詭寫他人姓名詞帖訐/人隂私䧟人或空紙用印虚揑他人文)

   (書買囑舖兵遞送詐以他人姓名註入木牌進/入内府不銷名字䧟人得罪者皆依此律絞其)

   (或係泛常罵詈之語及雖有匿名文/書尚無投官確據者不坐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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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

  一凡兇惡之徒不知國家事務揑造悖謬言詞投

   貼匿名掲帖者將投貼之人及知而不首者俱

   擬絞立決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

   開戸

  一凡布散匿名掲帖及投遞部院衙門者俱不准

   行仍將投遞之人拏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拏

   送者交該部議處接受掲帖具題及審理者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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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若不肖官員唆使惡棍粘貼掲帖或令布散

   投遞者與犯人罪同如該管官不嚴加察拿别

   有發覺者將司坊官專汛把總步軍校及巡城

   御史兼轄營官步軍副總尉統領俱交該部分

   别議處步軍營兵及司坊衙役並枷號三個月

   杖一百

  一駐防旗人與民人姦匪交結揑寫匿名掲帖傾

   䧟平人者查獲之日本犯即行正法父母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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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俱發黒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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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受理(差/人)掩捕者(雖不/失事)杖一

   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衆作亂或攻䧟城池

   及劫掠人民者(官/坐)斬(監/候)若告惡逆(如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

   (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强盜不受理者

   杖八十鬬毆婚姻田產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

   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財者計贓以

   枉法(罪與不/受理罪)從重論○若詞訟原告被論(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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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兩處州縣者聴原告就被論(本/管)官司告理歸

   結(其各該官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財)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如上所告事情輕重/及受財枉法從重論)○若各部院督撫監察御

   史按察使及分司巡歴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

   管官司陳告及(雖陳/告而)本宗公事未結絶者並聴

   (部院/等官)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縁由

   勾銷若有遲錯(而部院/等官)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

   該官吏同罪(輕者依官文書稽程十日以上吏/典笞四十重者依不與果決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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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躭誤公事/者杖八十)○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

   及本宗公事已絶理斷不當稱訴寃枉者各(部/院)

   (等/)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

   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

   罪○若(本管/衙門)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並上司批)

   (發/)須要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行批委(致有寃/枉擾害)

   違者照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

   (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決/放者同罪未決放減等徒流罪抵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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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

  一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

   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及貪贓壊法

   等重情并姦牙舖户騙劫客貨查有確據者俱

   照常受理外其一應户婚田土等細事一槩不

   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聴斷若農忙

   期内受理細事者該督指名題叅

  一各省州縣及有刑名之&KR0550;衛等官將每月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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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作何審斷與准理題提完結之月日逐件

   登記按月造册申送該府道司撫督查考其有

   隠漏裝飾按其干犯别其輕重輕則記過重則

   題叅如該地方官自理詞訟有任意拖延使民

   朝夕聴候以致廢時失業牽連無辜小事累及

   婦女甚至賣妻鬻子者該管官司即行題叅若

   上司徇庇不叅或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糾叅將

   該管各上司一併交與該部從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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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府州縣審理徒流笞杖人犯除應行關提質

   訊者務申詳該上司批准照例展限外如無關

   提應質人犯該州縣俱遵照定限完結倘敢陽

   奉隂違或經發覺或經該上司指叅將承問官

   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一州縣自行審理一切户婚田土等項照在京衙

   門按月註銷之例設立循環簿將一月内事件

   填註簿内開眀己未結縁由其有應行展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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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審者亦即於册内註眀於每月底送該管知

   府直隸州知州查核循環輪流註銷其有遲延

   不結朦混遺漏者詳報督撫咨叅各照例分别

   議處

  一州縣自行審理及一切户婚田土事件責成該

   管巡道巡歴所至即提該州縣詞訟號簿逐一

   稽覈如有未完勒限催審一面開單移司報院

   仍令該州縣將某人告某人某事於某日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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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册報銷如有遲延即行掲叅其有關係積賊

   刁棍衙蠧及胥役弊匿等情即令巡道親提究

   治知府直隸州自理詞訟亦如之如巡道奉行

   不力或任意操縱顛倒是非者該督撫亦即據實

   察叅分别議處

  一卑幼擅殺期功尊長及屬下人殺傷本管官並

   妻妾謀死親夫奴婢毆故殺家長等案俱情罪

   重大應令承審官於人犯到案之日上𦂳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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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眀確其詳上司審題不得恃有例限致稽時日

   其孕婦有犯仍照新定例行

  一州縣詞訟凡遇隆冬嵗暮俱随時審理不得照

   農忙之例停訟展限該管巡道嚴加察核違者

   照例掲叅

  一州縣審理詞訟遇有兩造俱屬農民關係丈量

   踏勘有妨耕作者如在農忙期内准其詳眀上

   司照例展限至八月再行審斷若查勘水利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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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址等事現涉爭訟清理稍遲必致有妨農務者

   即令各州縣親赴該處審斷速結總不得票拘

   至城或致守候病農其餘一切呈訴無妨農業

   之事照常辦理不准停止仍令該管巡道嚴加

   督察查核申報如州縣將應行結審之事藉稱

   停訟稽延者照例據實叅處經管道府如不實

   力查報該督撫一併嚴叅議處

  一民間詞訟細事如田畝之界址溝洫親屬之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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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親疎許令鄉保查眀呈報該州縣官務即親

   加剖斷不得批令鄉地處理完結如有不經親

   審批發結案者該管上司即行查叅照例議處

  一巡道查核州縣詞訟號簿如有告到未完之案

   號簿未經造入即係州縣匿不造入任意遷延

   不結先提書吏責處并將州縣掲報督撫分别

   嚴叅其有事雖審結所告斷理不公該道核其

   情節可疑者立提案卷查核改正如審斷巳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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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刁民誣揑反告者亦即量予究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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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聴訟廻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内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

   業師(或舊為上司與/本籍官長有司)及素有讐隙之人並聴移

   文廻避違者(雖罪無/増減)笞四十若罪有増減者以

   故出入人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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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論/已決)

   (配未/決配)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加入/於絞)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

   改正放回(須/)驗(其被逮/發冋之)日於犯人名下追徴用

   過路費給還(被誣/之人)若曽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

   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随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絞(監候除償費/贖產外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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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依本/絞斬)反坐(誣告/人)以

   死(雖坐死罪仍令備/償取贖斷付養贍)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就於/配所)加徒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

   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

   誣之罪犯人正反坐本罪(謂被誣之人本不曽/致死親屬詐作致死)

   (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頼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

   (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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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招虚及數事(不一凡/所犯)罪(同/)等但一事告實者

   皆免罪(名例律罪各等者從一科斷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實即免罪)○若

   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誣

   輕為重者(除被誣之人應得/罪名外皆為剰罪)皆反坐(以/)所剰(不/實)

   (之/罪)若已論決(不問笞/杖徒流)全抵剰罪未論決(所/誣)笞杖

   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聴收贖(謂誣輕為/重至徒流)

   (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並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

   (從近流入至逺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剰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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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該笞五十是虚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於/笞五十上准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虚笞二)

   (十贖銀一分五釐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虚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實)

   (杖六十外該剩下告虚杖四十贖銀三分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該杖八)

   (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

   (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剰杖二十贖銀一分五釐又如告一人一)

   (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内問得止招該杖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准告)

   (實杖一百外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銀三分之類若已論決並以剰罪全科不在)

   (收贖/之限)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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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若律該罪止

   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贓二百/兩一百三十兩是實七十)

   (兩是虚依律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之上罪應監候絞即免其罪)○其告二人

   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謂/如)

   (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之類)○

   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

   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告人笞杖徒流/死全誣者坐)之若(誣/重)

   反坐及(全/誣)加罪輕(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從上書詐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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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以杖一百徒/三年科之)○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寃枉

   而囚之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囚已(招伏笞/杖已)決(徒流/已)配而自妄訴寃枉摭拾

   原問官吏(過失而/告之)者加所誣罪三等罪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内妄訴當/從已徒而又犯徒律)

 條例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

   禁身死者擬絞監候或將案外之人拖累拷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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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死一二人者亦擬絞監候若誣輕為重及雖

   全誣平人却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

   名發落

  一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察訪為由纂集

   事件挾制官府䧟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

   私讐名為窩訪者審實依律問罪用重枷枷號

   兩個月發落該徒流者發近邉充軍

  一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揑寫本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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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奏告詐贓滿數者(准竊盜論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為滿數)不

   分首從俱發近邉充軍若妄指

 宫禁親藩誣害平人者俱枷號三個月照前發遣

  一凡詞訟止許一告一訴告實犯實証不許波及

   無辜及陸續投詞牽連原狀無名之人如有

   牽連婦女另具投詞倘波及無辜者一概不准

   仍從重治罪承審官於聴斷時如供証已確縱

   有一二人不到非係𦂳要犯證即據現在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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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招不得借端稽延違者議處

  一凡告言人罪不即赴審輙行脱逃者除將被誣

   及證佐俱行釋放外脱逃犯人獲日所告之事

   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

  一凡實係切巳之事方許陳告若將弁尅餉務須

   營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同陳告州縣徴

   𣲖務須里長率領衆民公同陳告方准受理如

   違禁將非係公同陳告之事懐挾私讐改揑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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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砌欵粘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妄控者除所

   告不准外照律治以誣告之罪

  一偷參為從人犯誣扳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

   者不論旂民枷號兩個月折責照例發遣

  一八旂有將伊祖父時或係養子或係分户年久

   之人子孫復行混告者該部題叅係官革職係

   平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如有訛詐逼勒等情

   被害人告發審實者照嚇詐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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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挾讐誣告人謀死人命致屍遭蒸檢為首者絞監

   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審無挾讐止以

   誤執傷痕誣告蒸檢者為首發近邉充軍為從

   滿徒其官司刑逼招認妄供者革職審出實情

   者交部議叙

  一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若誣告人謀

   死人命致蒸檢卑幼身屍仍照誣告人死罪未

   決律治罪其餘親屬尊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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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之屍及卑幼誣告

   致蒸檢尊長之屍俱照例擬絞監候

  一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即照誣告人死罪未

   決律治罪不得聴其自行攔息其間或有誤聴

   人言情急妄告於未經驗屍之先盡吐實情自

   願認罪遞詞求息者訊眀該犯果無賄和等情

   照不應重律治罪完結如有敎唆情弊將敎唆

   之人仍照律治罪該地方官如有徇私賄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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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名題叅照例分别議處

  一詞内干證令與兩造同具甘結審係虚誣將不

   言實情之證佐按律治罪若非實係證佐之人

   挺身硬證者與誣告人一體治罪受贓者計贓

   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故行開脱者該督撫題

   叅交部嚴加議處

  一直省各上司有恃勢抑勒者許屬員詳報督撫

   即行題叅若該督撫徇庇不叅或自行抑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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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准其直掲部科該部科查眀具奏請

㫖定奪如審實將該上司交部議處若屬員已知上司

   訪掲題叅即摭砌欵蹟揑詞誣掲部科者該部

   科查眀叅奏將該員解任并將原掲行令該督

   撫據實確審如審係誣掲題叅到日將該員革

   職一事審虚即行反坐其被叅之本罪輕於所

   誣之罪者照誣告律治罪倘本罪有重於誣告

   者仍於本罪從重歸結武職悉照文照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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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舉首詩文書札悖逆譏刺者除顯有逆跡仍

   照律擬罪外若祇是字句失檢涉於疑似並無

   確實形跡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

   反坐承審官不行詳察輒波累株連者該督撫

   科道察出題叅將承審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

   議處

  一凡揑造姦贓欵蹟寫掲字帖及編造歌謡挾讐

   汚衊以致被誣之人忿激自盡者照誣告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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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擬絞監候其鄉曲愚民因事爭角随口斥辱

   並無字蹟者仍各依應得罪名科斷

  一凡子孫將祖父母父母死屍挾讐誣告他人謀

   害致屍遭蒸檢者比照毁棄祖父母父母屍律

   擬斬監候其有並非挾讐止以誤執傷痕告官

   蒸檢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杖一百流三千里

   加徒役三年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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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名犯義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

   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

   誣告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

   母(及妾告/妻者)雖得實杖一百(告/)大功(得實/亦)杖九十

   (告/)小功(得實/亦)杖八十(告/)緦麻(得實/亦)杖七十其被告

   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

   (妻/)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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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若誣告罪重(於干犯/本罪)各加所誣罪三等(謂止/依凡)

   (人誣告罪加三等便不失於輕矣○加罪不入/於絞若徒流己未決償費贖產斷付加役並依)

   (誣告本律若被告無服/尊長減一等依名例律)○其告(尊/長)謀反大逆謀

   叛窩贓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

   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

   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據/實)應自理訴者並聴(卑/幼)

   (陳/)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干名犯)

   (義之限並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㓜同此又/犯姦及越關損傷於人於物不可賠償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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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壻亦同自首

   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

   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緦麻減一等

   若(夫/)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被/告)

   (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若/誣卑幼死未決仍依律減等不作誣輕為重)○

   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

   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

   減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減(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實不得免罪)

KR2m0055_WYG_076-26b

   (以名例不得/為容隠故也)○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

   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

   工人者各勿論(不言妻之父母誣女/壻者在緦麻親中矣)○若女壻

   與妻父母果有義絶之狀許相告言各依常人

   論(義絶之狀謂如身在逺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别招壻及容止外人通姦又)

   (如女壻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敗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妄作)

   (姊妹嫁/人之類)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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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旗有將家人為養子分戸開戸之人年久值

   伊原主之子孫庸懦或至絶嗣伊等自稱原為

   養子或謊稱近族兄反行欺壓希圖占産爭告

   者審眀係官革職枷號一個月鞭八十平人枷

   號三個月鞭一百將養子分户開户之檔銷毁

   仍給與原主子孫為奴

  一凡奴僕首告家主者雖所告皆實亦必將首告

   之奴僕仍照律從重治罪

KR2m0055_WYG_076-27b

  一凡旂下家奴告主犯該徒罪者即於所犯附近

   地方充配不准枷責完結俟徒限滿日照例官

   賣將身價給還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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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孫違犯敎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敎令及奉養有缺者杖

   一百(謂敎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條例

  一子貧不能營生養贍父母因致父母自縊死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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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人/之)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

   陵虐者聴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巳/之)别事有千

   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斷○其年八十

   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叛逆

   子孫不孝或巳身及同居之内為人盜詐侵奪

   財產及殺傷之類聴告餘並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贖恐故)

   (意誣告/害人)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原詞立/案不行)

KR2m0055_WYG_076-29b

 條例

  一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

   聴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

   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

   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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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増減情罪誣告人者

   與犯人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

   告同(至死者/不減等)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

   人愚而不能伸寃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冩詞狀

   而罪無増減者勿論(姦夫教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造意律)

 條例

  一代人揑冩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督撫并

KR2m0055_WYG_076-30b

   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强盜人命重罪不實并全

   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近邉充軍

  一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

   受寄之人屬軍衞者發近邉充軍屬有司者發

   邉外為民贓重者從重論其在京匠役人等并

   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因便奏告者

   各問罪原詞立案不行

  一凡民人投充旂下及賣身後或代伊親屬具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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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將民籍舊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一内外刑名衙門務擇里民中之誠實識字者考

   取代書凡有呈狀皆令其照本人情詞據實謄

   寫呈後登記代書姓名該衙門驗眀方許收受

   如無代書姓名即嚴行查究其有教唆増減者

   照律治罪

  一訟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拏

   禁緝者如止係失於覺察照例嚴處若眀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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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經土司訪拏將該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拏

   例交部議處

  一凡雇人誣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

   雇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教誘人犯法律與犯法

   人同罪

  一坊肆所刋訟師秘本如驚天雷相角法家新書

   刑臺秦鏡等一切搆訟之書盡行查禁銷毁不

   許售賣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詞小説例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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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流三千里將舊書復行印刻及販賣者杖

   一百徒三年買者杖一百藏匿舊書不行銷毁

   減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書照違

制律治罪其該管失察各官分别次數交部議處

  一審理詞訟究出主唆之人除情重贓多實犯死

   罪及偶為代作詞狀情節不實者俱各照本律

   查辦外若係積慣訟棍串通胥吏播弄鄉愚恐

   嚇詐財一經審實即依棍徒生事擾害例問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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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貴兩廣極邉烟瘴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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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民約㑹詞訟

  凡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㑹有司檢驗歸問

   若姦盜詐偽戸婚田土鬭毆與民相干事務必

   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

   自行追問其有占恡不發者領官吏(以違/令論)各笞

   五十○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條例

  一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提鎮副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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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遊守等官接受㑹同有司追問外其餘不許濫

   受凡户婚田土鬭毆人命一應詞訟悉赴該管

   衙門告理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接受詞

   訟

  一緝捕官役惟於京城内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

   强盜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外事情俱不許

   干預

  一凡旗人謀故鬭殺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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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同知審擬外其自盡人命等案即令地方

   官審理如果情罪已眀供證巳確免其解犯仍

   由同知衙門核轉倘恃旗狡頼不吐實供將案

   内無辜牽連人等先行摘釋止將要犯解赴同

   知衙門審眀如該同知事外苛駁借應質名色

   濫差提擾該上司立即題叅

  一凡各省理事㕔員除旂人犯命盜重案仍照例

   㑹同州縣審理外其一切田土戸婚債負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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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赴本州縣呈控審理曲在民人照常發落曲在

   旗人録供加看將案内要犯審解該㕔發落至控告

   在官人犯不論原被經州縣兩次拘𫝊别無他

   故抗不到案者將情虚逃避之犯嚴拏治罪

  一各處理事同知遇有逃人案件并旂人與民人

   争角等事俱行審理不必與旂員㑹審

  一川省瀘州土流接壌地方倘有詞訟照軍民約

   㑹之例合該州同與該土司公同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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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旂案件俱交刑部辦理該旂有應叅奏者仍

   行叅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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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争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聴令家人告

   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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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充軍及遷徒

  凡誣告充軍者照所誣地里逺近抵充軍役○若

   官吏故失出入人軍罪者以故失出入人流罪

   論○若誣告人罪應遷徙者於比流減半准徒

   三年上加所誣罪三等并入所得杖罪通論(凡/徒)

   (二年者應杖八十今加誣告罪三等流/二千里應得杖一百之罪併論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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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