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
刑律
訴訟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
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須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
(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
不實者杖一百(所誣不/實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誣/告)重(罪/)
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條例
一凡
車駕行幸瀛臺等處有申訴者照迎
車駕申訴律擬斷
車駕出郊行幸有申訴者照衝突儀仗律擬斷
一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内呌訴寃枉奉
㫖勘問得實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若涉虚者杖
一百發邉逺地方充軍其臨時奉
㫖止拿犯人治罪者所訴情詞不分虚實立案不行仍
將本犯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凡跪
午門長安等門及打
長安門内石獅鳴寃者俱照擅入禁門訴寃例治罪
若打
正陽門外石獅者照損壊
御橋例治罪
一凡姦徒身蔵金刃欲行叩
閽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者不問所告虚實立案不行仍杖一
百發近邉充軍若違禁入
堂子跪告者杖一百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瞹昧不眀姦
贓事情汚人名節報復私讐者文武官俱革職
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曽經法司督撫
等衙門問斷眀白意圖翻異輒於登聞鼓下及
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拏送法司
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俱杖一百徒三年其因小
事糾集多人越墻進院突入鼓&KR0550;妄行擊鼓謊
告者將首犯亦照此例治罪餘人各減一等發
落如有揑開大欵欲思報復并將已經法司督
撫衙門斷眀事件意圖翻異聚衆擊鼓者將首
犯照擅入
午門長安等叫訴寃枉例發邉逺地方充軍餘人亦
各減一等發落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
行亦照首犯治罪
一曽經考察考覈被劾人員若懐私挾忿摭拾察
覈官員别項贓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圖報復者
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
罪奏告情詞不問虚實立案不行
一直省客商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
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
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虚
實立案不行
一為事官吏軍民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
人奏告曽經督撫或在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
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曽被人在督撫
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却又䑃朧赴隔别衙問
告理或隠下被人奏告縁由牽扯别事赴京奏
行别衙門勘問者查審眀白俱將奏告情詞立
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
已經督撫或在京法司問結發落人犯赴京奏
訴寃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辦理
一軍民人等干巳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齎並隠下
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齎奏訴者俱
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司官處各奏告機
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發近
邉充軍屬有司者發邉外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
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問若係干
己事情及有寃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
别無寃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衞
者俱發近邉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邉外為民
一凡生員越關赴京在各衙門謊揑控告或跪牌
并奏凟者將所奏告事件不准仍革去生員杖
一百
一凡在外州縣有事欵干礙本官不便控告或有
寃抑審斷不公須於狀内將控過衙門審過情
節開載眀白上司官方許受理若未告州縣及
已告州縣不俟審斷越訴者治罪上司官違例
受理者亦議處
一戸婚田土錢債鬭毆賭博等細事即於事犯地
方告理不得於原告所住之州縣呈告原籍之
官亦不得濫准行關彼處之官亦不得據關拘
發違者分别議處其於犯事之地方官處告准
關提質審而彼處地方官匿犯不解者照例叅
處
一旗軍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
淮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門
挾告詐財者聴該管官即拿送問犯該徒罪以
上發近邉充軍
一詞訟未經該管衙門控告輒赴控院司道府如
院司道府濫行准理照例議處其業經在該管
衙門控理復行上控先將原告窮詰果情理近
實始行准理如審屬虚除照誣告加等律治罪
外先將該犯枷號一個月示衆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貼/)隠匿(自/己)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監候雖/實亦坐)
見者即便燒燬若(不燒/燬)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
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雖有/指實)不坐
若(於方/投時)能連(人/與)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
兩充賞(指告者勿論若詭寫他人姓名詞帖訐/人隂私䧟人或空紙用印虚揑他人文)
(書買囑舖兵遞送詐以他人姓名註入木牌進/入内府不銷名字䧟人得罪者皆依此律絞其)
(或係泛常罵詈之語及雖有匿名文/書尚無投官確據者不坐此律)
條例
一凡兇惡之徒不知國家事務揑造悖謬言詞投
貼匿名掲帖者將投貼之人及知而不首者俱
擬絞立決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
開戸
一凡布散匿名掲帖及投遞部院衙門者俱不准
行仍將投遞之人拏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拏
送者交該部議處接受掲帖具題及審理者革
職若不肖官員唆使惡棍粘貼掲帖或令布散
投遞者與犯人罪同如該管官不嚴加察拿别
有發覺者將司坊官專汛把總步軍校及巡城
御史兼轄營官步軍副總尉統領俱交該部分
别議處步軍營兵及司坊衙役並枷號三個月
杖一百
一駐防旗人與民人姦匪交結揑寫匿名掲帖傾
䧟平人者查獲之日本犯即行正法父母妻子
俱發黒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受理(差/人)掩捕者(雖不/失事)杖一
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衆作亂或攻䧟城池
及劫掠人民者(官/坐)斬(監/候)若告惡逆(如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
(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强盜不受理者
杖八十鬬毆婚姻田產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
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財者計贓以
枉法(罪與不/受理罪)從重論○若詞訟原告被論(即被/告)
在兩處州縣者聴原告就被論(本/管)官司告理歸
結(其各該官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財)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如上所告事情輕重/及受財枉法從重論)○若各部院督撫監察御
史按察使及分司巡歴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
管官司陳告及(雖陳/告而)本宗公事未結絶者並聴
(部院/等官)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縁由
勾銷若有遲錯(而部院/等官)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
該官吏同罪(輕者依官文書稽程十日以上吏/典笞四十重者依不與果決以致)
(躭誤公事/者杖八十)○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
及本宗公事已絶理斷不當稱訴寃枉者各(部/院)
(等/)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
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
罪○若(本管/衙門)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並上司批)
(發/)須要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行批委(致有寃/枉擾害)
違者照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
(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決/放者同罪未決放減等徒流罪抵徒流)
條例
一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
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及貪贓壊法
等重情并姦牙舖户騙劫客貨查有確據者俱
照常受理外其一應户婚田土等細事一槩不
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聴斷若農忙
期内受理細事者該督指名題叅
一各省州縣及有刑名之&KR0550;衛等官將每月自理
事件作何審斷與准理題提完結之月日逐件
登記按月造册申送該府道司撫督查考其有
隠漏裝飾按其干犯别其輕重輕則記過重則
題叅如該地方官自理詞訟有任意拖延使民
朝夕聴候以致廢時失業牽連無辜小事累及
婦女甚至賣妻鬻子者該管官司即行題叅若
上司徇庇不叅或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糾叅將
該管各上司一併交與該部從重議處
一各府州縣審理徒流笞杖人犯除應行關提質
訊者務申詳該上司批准照例展限外如無關
提應質人犯該州縣俱遵照定限完結倘敢陽
奉隂違或經發覺或經該上司指叅將承問官
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一州縣自行審理一切户婚田土等項照在京衙
門按月註銷之例設立循環簿將一月内事件
填註簿内開眀己未結縁由其有應行展限及
覆審者亦即於册内註眀於每月底送該管知
府直隸州知州查核循環輪流註銷其有遲延
不結朦混遺漏者詳報督撫咨叅各照例分别
議處
一州縣自行審理及一切户婚田土事件責成該
管巡道巡歴所至即提該州縣詞訟號簿逐一
稽覈如有未完勒限催審一面開單移司報院
仍令該州縣將某人告某人某事於某日審結
造册報銷如有遲延即行掲叅其有關係積賊
刁棍衙蠧及胥役弊匿等情即令巡道親提究
治知府直隸州自理詞訟亦如之如巡道奉行
不力或任意操縱顛倒是非者該督撫亦即據實
察叅分别議處
一卑幼擅殺期功尊長及屬下人殺傷本管官並
妻妾謀死親夫奴婢毆故殺家長等案俱情罪
重大應令承審官於人犯到案之日上𦂳鞫訊
眀確其詳上司審題不得恃有例限致稽時日
其孕婦有犯仍照新定例行
一州縣詞訟凡遇隆冬嵗暮俱随時審理不得照
農忙之例停訟展限該管巡道嚴加察核違者
照例掲叅
一州縣審理詞訟遇有兩造俱屬農民關係丈量
踏勘有妨耕作者如在農忙期内准其詳眀上
司照例展限至八月再行審斷若查勘水利界
址等事現涉爭訟清理稍遲必致有妨農務者
即令各州縣親赴該處審斷速結總不得票拘
至城或致守候病農其餘一切呈訴無妨農業
之事照常辦理不准停止仍令該管巡道嚴加
督察查核申報如州縣將應行結審之事藉稱
停訟稽延者照例據實叅處經管道府如不實
力查報該督撫一併嚴叅議處
一民間詞訟細事如田畝之界址溝洫親屬之逺
近親疎許令鄉保查眀呈報該州縣官務即親
加剖斷不得批令鄉地處理完結如有不經親
審批發結案者該管上司即行查叅照例議處
一巡道查核州縣詞訟號簿如有告到未完之案
號簿未經造入即係州縣匿不造入任意遷延
不結先提書吏責處并將州縣掲報督撫分别
嚴叅其有事雖審結所告斷理不公該道核其
情節可疑者立提案卷查核改正如審斷巳屬
公平刁民誣揑反告者亦即量予究懲
聴訟廻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内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
業師(或舊為上司與/本籍官長有司)及素有讐隙之人並聴移
文廻避違者(雖罪無/増減)笞四十若罪有増減者以
故出入人罪論
誣告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論/已決)
(配未/決配)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加入/於絞)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
改正放回(須/)驗(其被逮/發冋之)日於犯人名下追徴用
過路費給還(被誣/之人)若曽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
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随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絞(監候除償費/贖產外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
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依本/絞斬)反坐(誣告/人)以
死(雖坐死罪仍令備/償取贖斷付養贍)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就於/配所)加徒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
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
誣之罪犯人正反坐本罪(謂被誣之人本不曽/致死親屬詐作致死)
(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頼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
(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
事招虚及數事(不一凡/所犯)罪(同/)等但一事告實者
皆免罪(名例律罪各等者從一科斷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實即免罪)○若
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誣
輕為重者(除被誣之人應得/罪名外皆為剰罪)皆反坐(以/)所剰(不/實)
(之/罪)若已論決(不問笞/杖徒流)全抵剰罪未論決(所/誣)笞杖
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聴收贖(謂誣輕為/重至徒流)
(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並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
(從近流入至逺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剰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事)
(一事該笞五十是虚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於/笞五十上准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虚笞二)
(十贖銀一分五釐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虚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實)
(杖六十外該剩下告虚杖四十贖銀三分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該杖八)
(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
(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剰杖二十贖銀一分五釐又如告一人一)
(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内問得止招該杖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准告)
(實杖一百外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銀三分之類若已論決並以剰罪全科不在)
(收贖/之限)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
決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若律該罪止
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贓二百/兩一百三十兩是實七十)
(兩是虚依律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之上罪應監候絞即免其罪)○其告二人
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謂/如)
(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之類)○
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
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告人笞杖徒流/死全誣者坐)之若(誣/重)
反坐及(全/誣)加罪輕(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從上書詐不實
論(以杖一百徒/三年科之)○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寃枉
而囚之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囚已(招伏笞/杖已)決(徒流/已)配而自妄訴寃枉摭拾
原問官吏(過失而/告之)者加所誣罪三等罪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内妄訴當/從已徒而又犯徒律)
條例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
禁身死者擬絞監候或將案外之人拖累拷禁
致死一二人者亦擬絞監候若誣輕為重及雖
全誣平人却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
名發落
一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察訪為由纂集
事件挾制官府䧟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
私讐名為窩訪者審實依律問罪用重枷枷號
兩個月發落該徒流者發近邉充軍
一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揑寫本詞聲
言奏告詐贓滿數者(准竊盜論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為滿數)不
分首從俱發近邉充軍若妄指
宫禁親藩誣害平人者俱枷號三個月照前發遣
一凡詞訟止許一告一訴告實犯實証不許波及
無辜及陸續投詞牽連原狀無名之人如有
牽連婦女另具投詞倘波及無辜者一概不准
仍從重治罪承審官於聴斷時如供証已確縱
有一二人不到非係𦂳要犯證即據現在人犯
成招不得借端稽延違者議處
一凡告言人罪不即赴審輙行脱逃者除將被誣
及證佐俱行釋放外脱逃犯人獲日所告之事
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
一凡實係切巳之事方許陳告若將弁尅餉務須
營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同陳告州縣徴
𣲖務須里長率領衆民公同陳告方准受理如
違禁將非係公同陳告之事懐挾私讐改揑姓
名砌欵粘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妄控者除所
告不准外照律治以誣告之罪
一偷參為從人犯誣扳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
者不論旂民枷號兩個月折責照例發遣
一八旂有將伊祖父時或係養子或係分户年久
之人子孫復行混告者該部題叅係官革職係
平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如有訛詐逼勒等情
被害人告發審實者照嚇詐律治罪
一挾讐誣告人謀死人命致屍遭蒸檢為首者絞監
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審無挾讐止以
誤執傷痕誣告蒸檢者為首發近邉充軍為從
滿徒其官司刑逼招認妄供者革職審出實情
者交部議叙
一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若誣告人謀
死人命致蒸檢卑幼身屍仍照誣告人死罪未
決律治罪其餘親屬尊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
誣告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之屍及卑幼誣告
致蒸檢尊長之屍俱照例擬絞監候
一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即照誣告人死罪未
決律治罪不得聴其自行攔息其間或有誤聴
人言情急妄告於未經驗屍之先盡吐實情自
願認罪遞詞求息者訊眀該犯果無賄和等情
照不應重律治罪完結如有敎唆情弊將敎唆
之人仍照律治罪該地方官如有徇私賄縱者
指名題叅照例分别議處
一詞内干證令與兩造同具甘結審係虚誣將不
言實情之證佐按律治罪若非實係證佐之人
挺身硬證者與誣告人一體治罪受贓者計贓
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故行開脱者該督撫題
叅交部嚴加議處
一直省各上司有恃勢抑勒者許屬員詳報督撫
即行題叅若該督撫徇庇不叅或自行抑勒者
仍准其直掲部科該部科查眀具奏請
㫖定奪如審實將該上司交部議處若屬員已知上司
訪掲題叅即摭砌欵蹟揑詞誣掲部科者該部
科查眀叅奏將該員解任并將原掲行令該督
撫據實確審如審係誣掲題叅到日將該員革
職一事審虚即行反坐其被叅之本罪輕於所
誣之罪者照誣告律治罪倘本罪有重於誣告
者仍於本罪從重歸結武職悉照文照例行
一有舉首詩文書札悖逆譏刺者除顯有逆跡仍
照律擬罪外若祇是字句失檢涉於疑似並無
確實形跡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
反坐承審官不行詳察輒波累株連者該督撫
科道察出題叅將承審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
議處
一凡揑造姦贓欵蹟寫掲字帖及編造歌謡挾讐
汚衊以致被誣之人忿激自盡者照誣告致死
例擬絞監候其鄉曲愚民因事爭角随口斥辱
並無字蹟者仍各依應得罪名科斷
一凡子孫將祖父母父母死屍挾讐誣告他人謀
害致屍遭蒸檢者比照毁棄祖父母父母屍律
擬斬監候其有並非挾讐止以誤執傷痕告官
蒸檢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杖一百流三千里
加徒役三年律治罪
干名犯義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
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
誣告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
母(及妾告/妻者)雖得實杖一百(告/)大功(得實/亦)杖九十
(告/)小功(得實/亦)杖八十(告/)緦麻(得實/亦)杖七十其被告
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
(妻/)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
等若誣告罪重(於干犯/本罪)各加所誣罪三等(謂止/依凡)
(人誣告罪加三等便不失於輕矣○加罪不入/於絞若徒流己未決償費贖產斷付加役並依)
(誣告本律若被告無服/尊長減一等依名例律)○其告(尊/長)謀反大逆謀
叛窩贓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
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
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據/實)應自理訴者並聴(卑/幼)
(陳/)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干名犯)
(義之限並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㓜同此又/犯姦及越關損傷於人於物不可賠償者亦同)
○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壻亦同自首
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
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緦麻減一等
若(夫/)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被/告)
(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若/誣卑幼死未決仍依律減等不作誣輕為重)○
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
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
減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減(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實不得免罪)
(以名例不得/為容隠故也)○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
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
工人者各勿論(不言妻之父母誣女/壻者在緦麻親中矣)○若女壻
與妻父母果有義絶之狀許相告言各依常人
論(義絶之狀謂如身在逺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别招壻及容止外人通姦又)
(如女壻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敗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妄作)
(姊妹嫁/人之類)
條例
一八旗有將家人為養子分戸開戸之人年久值
伊原主之子孫庸懦或至絶嗣伊等自稱原為
養子或謊稱近族兄反行欺壓希圖占産爭告
者審眀係官革職枷號一個月鞭八十平人枷
號三個月鞭一百將養子分户開户之檔銷毁
仍給與原主子孫為奴
一凡奴僕首告家主者雖所告皆實亦必將首告
之奴僕仍照律從重治罪
一凡旂下家奴告主犯該徒罪者即於所犯附近
地方充配不准枷責完結俟徒限滿日照例官
賣將身價給還原主
子孫違犯敎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敎令及奉養有缺者杖
一百(謂敎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條例
一子貧不能營生養贍父母因致父母自縊死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人/之)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
陵虐者聴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巳/之)别事有千
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斷○其年八十
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叛逆
子孫不孝或巳身及同居之内為人盜詐侵奪
財產及殺傷之類聴告餘並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贖恐故)
(意誣告/害人)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
一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
聴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
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
之人
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増減情罪誣告人者
與犯人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
告同(至死者/不減等)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
人愚而不能伸寃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冩詞狀
而罪無増減者勿論(姦夫教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造意律)
條例
一代人揑冩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督撫并
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强盜人命重罪不實并全
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近邉充軍
一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
受寄之人屬軍衞者發近邉充軍屬有司者發
邉外為民贓重者從重論其在京匠役人等并
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因便奏告者
各問罪原詞立案不行
一凡民人投充旂下及賣身後或代伊親屬具控
或將民籍舊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一内外刑名衙門務擇里民中之誠實識字者考
取代書凡有呈狀皆令其照本人情詞據實謄
寫呈後登記代書姓名該衙門驗眀方許收受
如無代書姓名即嚴行查究其有教唆増減者
照律治罪
一訟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拏
禁緝者如止係失於覺察照例嚴處若眀知不
報經土司訪拏將該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拏
例交部議處
一凡雇人誣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
雇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教誘人犯法律與犯法
人同罪
一坊肆所刋訟師秘本如驚天雷相角法家新書
刑臺秦鏡等一切搆訟之書盡行查禁銷毁不
許售賣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詞小説例杖
一百流三千里將舊書復行印刻及販賣者杖
一百徒三年買者杖一百藏匿舊書不行銷毁
減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書照違
制律治罪其該管失察各官分别次數交部議處
一審理詞訟究出主唆之人除情重贓多實犯死
罪及偶為代作詞狀情節不實者俱各照本律
查辦外若係積慣訟棍串通胥吏播弄鄉愚恐
嚇詐財一經審實即依棍徒生事擾害例問發
雲貴兩廣極邉烟瘴充軍
軍民約㑹詞訟
凡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㑹有司檢驗歸問
若姦盜詐偽戸婚田土鬭毆與民相干事務必
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
自行追問其有占恡不發者領官吏(以違/令論)各笞
五十○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條例
一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提鎮副叅
遊守等官接受㑹同有司追問外其餘不許濫
受凡户婚田土鬭毆人命一應詞訟悉赴該管
衙門告理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接受詞
訟
一緝捕官役惟於京城内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
强盜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外事情俱不許
干預
一凡旗人謀故鬭殺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會同
理事同知審擬外其自盡人命等案即令地方
官審理如果情罪已眀供證巳確免其解犯仍
由同知衙門核轉倘恃旗狡頼不吐實供將案
内無辜牽連人等先行摘釋止將要犯解赴同
知衙門審眀如該同知事外苛駁借應質名色
濫差提擾該上司立即題叅
一凡各省理事㕔員除旂人犯命盜重案仍照例
㑹同州縣審理外其一切田土戸婚債負細事
赴本州縣呈控審理曲在民人照常發落曲在
旗人録供加看將案内要犯審解該㕔發落至控告
在官人犯不論原被經州縣兩次拘𫝊别無他
故抗不到案者將情虚逃避之犯嚴拏治罪
一各處理事同知遇有逃人案件并旂人與民人
争角等事俱行審理不必與旂員㑹審
一川省瀘州土流接壌地方倘有詞訟照軍民約
㑹之例合該州同與該土司公同核報
一八旂案件俱交刑部辦理該旂有應叅奏者仍
行叅奏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争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聴令家人告
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誣告充軍及遷徒
凡誣告充軍者照所誣地里逺近抵充軍役○若
官吏故失出入人軍罪者以故失出入人流罪
論○若誣告人罪應遷徙者於比流減半准徒
三年上加所誣罪三等并入所得杖罪通論(凡/徒)
(二年者應杖八十今加誣告罪三等流/二千里應得杖一百之罪併論決之)
大清律例卷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