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一
刑律
受贓
官吏受財
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
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贓止/一兩)俱不敘用○説
事過錢者有禄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禄人減二
等(如求索科歛嚇詐等贓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
二年(照遷徙比流/減半科罪)有贓者(過錢而/又受錢)計贓從重論
(若贓重/從本律)
有禄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受一人財)
(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論決)
(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亦並論之)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兩(實/)絞(監/候)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
(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准折半者皆依此)
一兩以下杖六十
一兩之上至一十兩杖七十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
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兩以上(實/)絞(監/候)
無禄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
枉法(扶同聴行及/故縱之類)一百二十兩絞(監/候)
不枉法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
里
條例
一各部院衙門書辦有輒敢指稱部費招摇撞騙
干犯
國憲非尋常犯贓可比者發覺審實即行處斬為從
知情朋分銀兩之人照例發徃雲貴兩廣烟瘴
少輕地方嚴行管束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
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若屍親隣証等
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
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一貪贓官役罪至死而免死減等發落及罪不至
死擬流者並發川陜邉省令該督撫按其原罪
定地逺近安插為民
一凡衙門蠧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發近邉充
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絞其或索詐貧
民致令賣男鬻女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為
從分贓者不計贓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詐
致斃人命不論贓數多寡擬絞監候
一縣總理書如犯贓入巳者照衙役犯贓擬罪不
准折贖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賄者照不係在
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科斷
一凡正身衙役違禁私帶白役者並杖一百革役
如白役犯贓照衙役犯贓例治罪正身衙役知
情同行者與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一司道府州縣等官不時察訪衙蠧申報該督撫
究擬若該管官員不行察報經督撫上司訪拿
或别經發覺者照徇庇例交該部議處如督撫
不行訪叅者亦交該部議處其訪拿衙蠧並贓
私數目仍應年底造册題報
一直省書役年滿缺出遵例召募有暗行頂冒買
索取租銀者缺主照枉法受財律計贓定擬至
八十兩者絞頂缺之人照以財行求律至五百
兩者杖一百徒三年出結人等依不應重杖八
十該管官員交部議處倘該督撫陽奉隂違亦
照例議處其年滿考職時務令填寫並無假姓
冒籍字様方准收考若有冒籍冒名等弊事發
者革去職銜杖一百不能稽查之該管等官俱
交部議處至各衙門一切案件若假手書吏以
致定稿時髙下其手駁詰不已有贓者照枉法
受財律科斷無贓者依不應重律杖八十革役
該管官員照例議處如該督撫不行題叅亦交
部議處
一凡各衙門書吏如有舞文作弊者係知法犯法
應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一凡上司經過屬員呈送下程及供應夫馬車輛
一切漏規俱行革除如屬員仍有供應上司仍
有勒索者俱革職提問若督撫不行題叅照例
議處其上司随役家人私自索取本官不知情
者照例議處如知情故縱罪坐本官照求索所
部財物律治罪其随役家人照在官求索無禄
人減一等律治罪并許被索之屬員據實詳掲
若屬員因需索濫行供應及上司因不迎送供
應别尋他事中傷屬員者將屬員及各上司照
例分别議處
一書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經承貼寫俱照
本犯罪減一等發落如有將書吏情弊查出舉
首三次者係書吏不論己未期滿准其考職即
用如係貼寫准其與期滿之書吏一體考職倘
有不肖之徒希圖考職及懐挾私讐妄行出首
者照誣告律從重治罪
一督撫司道各上司差役擾害鄉民許州縣查拿
并被害人呈告將該役照例治罪
一除審無入巳坐贓致罪者果能於限内全完仍
照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減免外若官吏因
事受財貪婪入已審眀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
不枉法論等贓果於一年限内全完死罪照原
擬減一等改流軍流以下各減一等發落倘限
内不完死罪仍照原擬監追流罪以下即行發
落其應追贓物照例勒追完結
一官員婪贓審係枉法入巳者雖於限内全完不
准減等其不枉法贓及准枉法論並坐贓致罪
等項仍照定例辦理
坐贓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枉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財坐贓致罪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毆)
(傷若賠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
(減受錢人罪五等人如擅科歛財物或多收少/徵如收錢糧税糧斛面及檢踏災傷田糧與私)
(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載雖不入巳或造作虚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為坐贓致)
(罪出官吏坐贓若不入巳者擬還職/役 錢人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兩以下笞二十
一兩之上至十兩笞三十
二十兩笞四十
三十兩笞五十
四十兩杖六十
五十兩杖七十
六十兩杖八十
七十兩杖九十
八十兩杖一百
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兩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兩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贓非實贓故/至五百兩罪止徒)
(三/年)
事後受財(原在事後故/别於受財律)
凡(官/吏)有(承行/之)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
枉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無/祿)
(人各減有祿人一等風憲官吏仍加二等若所誥/枉重者仍從重論官吏俱照例為民但不追奪)
(勅律不言出錢過錢之/人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官吏聴許財物(原未接受故别/於事後受財律)
凡官吏聴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
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受/財)一等所枉重者
各從重論(必自有其顯跡有數目者方坐○凡/律稱准者至死減一等雖滿數亦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准枉法論又稱/減一等假如聴許准枉法贓滿數至死減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乂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謂犯罪得累減也○此眀言官史)
(則其餘雖在官/之人不用此律)
條例
一聴許財物若甫經口許贓無確據不得槩行議
追如所許財物封貯他處或寫立議單文劵或
交與説事之人應向許財之人追取入官若本
犯有應得之罪仍照律科斷如所犯本輕或本
無罪但許財營求者止問不應重律其許過若
干實交若干者應分别已受未受數目計贓並所犯
情罪從重科斷已交之贓在受財人名下著追
未交之財仍向許財人名下著追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官吏/欲)得枉法者計所與財
坐贓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法之/罪)重(於與/財)者
從重論(其贓/入官)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
者出錢人不坐(避難就易謂避難當之重罪就/易受之輕罪也若他律避難則)
(指難解錢糧難/捕盜賊皆是)
條例
一凡有以財行求及説事過錢者審實皆計所與
之贓與受財人同科仍分有祿無祿有祿人概
不減等無祿人各減一等其行求説事過錢之
人如有首從者為首照例科斷為從有祿之人
聴減一等無祿人聴減二等如抑勒許索取財
者與財人及説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别行餽
送不係行求仍照律擬罪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内
財物並計(索借/之)贓准不枉法論强者准枉法論
財物給主(無祿人各減/有祿人一等)○若將自己財物散與
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
枉法論强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
(賣物則物入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此下四條盖指監臨官)
(吏而豪强/亦包其中)○若於所部内買物不即支價及借
衣服器玩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仍/追)
(物還/主)○若私借用所部内馬牛駝驘驢及車船
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
錢給主(計其犯時雇工賃直/雖多不得過其本價)○若接受所部内
餽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
事(在/官)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
餽飲食及親故餽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
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
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舊部
内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條例
一凡外任旗員該旗都統叅領等官有於出結時
勒索重賄及得缺後要挾求助或該旗本管官
王貝勒及門上人等有勒取求索等弊許本官據
實密詳督撫轉奏倘督撫贍顧容隠許本官直
掲都察院轉為密奏倘不為奏
聞許各御史據掲密奏
一文武各官索取土官外國猺獞財物犯該徒三
年以上者俱發近邉充軍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歛土官
財物僉取兵夫徴價入已强將貨物發賣多取
價利贓至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近邉充軍若
買賣不曽用强及贓數未至滿徒者按律計贓
治罪其科歛財物眀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曽徴
價者照常發落
一苖蠻黎獞等僻處外地之人并改土歸流地方
如該管官員有差遣兵役騷擾逼勒科𣲖供應
等弊因而激動番蠻者照引惹邉釁例從重治
罪
一凡出差巡察之員所到州縣地方如有收受門
包與者照鑽營請託例治罪受者照婪贓納賄
例治罪該督撫不行查察交部議處
一各上司如有勒薦幕賔長随者許屬員掲報將
勒薦之上司照例革職其幕賔長随鑽營上司
引薦在各衙門舞弊詐財者計贓以枉法論幕
賔照衙門書吏加等治罪例治罪長随照衙門
蠧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例治罪如鑽營引薦
别無情弊但盤踞屬員衙門者幕賔照書役年
滿不退例杖一百徒三年長隨枷號一個月杖一
百各遞回原籍分别發落其屬員徇隠不行掲
報者照例革職若屬員營求上司因所薦幕賔
長随有勾通行賄等弊照例分别議處治罪
一長随求索嚇詐得財舞弊者照蠧役詐贓例治
罪並照竊盜例初犯以贓犯二字刺臂再犯刺
而其有索詐禁贓托故先期預遁及本官被叅
後聞風逺颺者拿獲之日照到官後脱逃例各
加二等治罪仍追原贓其各衙門現任大小官
員如有收用刺字長随者交部議處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兄弟子姪/奴僕皆是)於所部内取受(所/)求
索借貸財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
利之類各減本官(吏/)罪三等(分有禄無禄須確/係求索借貸之項)
(方可依律減等若因事受財仍/照官吏受財律定罪不准減等)若本官(吏/)知情
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執事大臣不行約束家人致令私向所管人等
徃來交結借貸者一經發覺將伊主一併治罪
風憲官吏犯贓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
財物若因買賣多取價利及受餽送之類各加
其餘官吏(受財以/下各欵)罪二等(加罪不得加至於死/如枉法贓須至八十)
(兩方坐絞不枉法贓須至一百二十兩之上方/坐絞○風憲吏無禄者亦就無禄枉法不枉法)
(本律斷○其家人如確係求索借貸得減本官/所加之罪二等若因事受財不准減等本官知)
(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因公科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眀文因公擅自科歛
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科歛軍人錢糧賞賜者
(雖不/入已)杖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已者並計贓以
枉法論(無禄人減有禄人之罪一/等至一百二十兩絞監候)○其非因公
務科歛人財物入已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無禄/人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餽送人者雖不入已罪亦如之
條例
一凡京城及外省衙門不許罰取紙劄筆墨銀硃
器皿錢榖銀兩等項違者計贓論罪若有指稱
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强科罰米榖至五十石
銀至二十兩以上縜帛貴細之物直銀二十兩
以上者事發交部照例議處
一江南江西湖廣地方及黄運兩河遇有公事該
督撫查實題請
定奪不許輒𣲖商捐倘地方官有私行勒𣲖者即行題
叅治罪該督撫失於覺察一併交部議處
尅留盜贓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尅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
入已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其(所尅/之)贓併解
(贓/通)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
杖八十(仍併贓以/論盜罪)
條例
一胥捕侵剥盜贓者計贓照不枉法律從重科斷
私受公侯財物
凡内外武官不得於私下或眀白接受公侯伯所
與金銀段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杖一百罷
職發邉逺充軍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
免罪三犯奏請區處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
不此限(或絞或斬律無眀文但初犯充軍即流/罪也再犯加至監侯絞以其子係公侯)
(伯應請/自上裁)
大清律例卷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