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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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一

 刑律

  受贓

 官吏受財

  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

   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贓止/一兩)俱不敘用○説

   事過錢者有禄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禄人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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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如求索科歛嚇詐等贓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

   二年(照遷徙比流/減半科罪)有贓者(過錢而/又受錢)計贓從重論

   (若贓重/從本律)

  有禄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受一人財)

   (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論決)

   (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亦並論之)

   一兩以下杖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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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兩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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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兩(實/)絞(監/候)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

   (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准折半者皆依此)

   一兩以下杖六十

   一兩之上至一十兩杖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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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

   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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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兩以上(實/)絞(監/候)

  無禄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

   枉法(扶同聴行及/故縱之類)一百二十兩絞(監/候)

   不枉法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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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

  一各部院衙門書辦有輒敢指稱部費招摇撞騙

   干犯

 國憲非尋常犯贓可比者發覺審實即行處斬為從

   知情朋分銀兩之人照例發徃雲貴兩廣烟瘴

   少輕地方嚴行管束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

   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若屍親隣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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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

   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一貪贓官役罪至死而免死減等發落及罪不至

   死擬流者並發川陜邉省令該督撫按其原罪

   定地逺近安插為民

  一凡衙門蠧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發近邉充

   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絞其或索詐貧

   民致令賣男鬻女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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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分贓者不計贓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詐

   致斃人命不論贓數多寡擬絞監候

  一縣總理書如犯贓入巳者照衙役犯贓擬罪不

   准折贖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賄者照不係在

   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科斷

  一凡正身衙役違禁私帶白役者並杖一百革役

   如白役犯贓照衙役犯贓例治罪正身衙役知

   情同行者與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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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道府州縣等官不時察訪衙蠧申報該督撫

   究擬若該管官員不行察報經督撫上司訪拿

   或别經發覺者照徇庇例交該部議處如督撫

   不行訪叅者亦交該部議處其訪拿衙蠧並贓

   私數目仍應年底造册題報

  一直省書役年滿缺出遵例召募有暗行頂冒買

   索取租銀者缺主照枉法受財律計贓定擬至

   八十兩者絞頂缺之人照以財行求律至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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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者杖一百徒三年出結人等依不應重杖八

   十該管官員交部議處倘該督撫陽奉隂違亦

   照例議處其年滿考職時務令填寫並無假姓

   冒籍字様方准收考若有冒籍冒名等弊事發

   者革去職銜杖一百不能稽查之該管等官俱

   交部議處至各衙門一切案件若假手書吏以

   致定稿時髙下其手駁詰不已有贓者照枉法

   受財律科斷無贓者依不應重律杖八十革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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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管官員照例議處如該督撫不行題叅亦交

   部議處

  一凡各衙門書吏如有舞文作弊者係知法犯法

   應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一凡上司經過屬員呈送下程及供應夫馬車輛

   一切漏規俱行革除如屬員仍有供應上司仍

   有勒索者俱革職提問若督撫不行題叅照例

   議處其上司随役家人私自索取本官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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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照例議處如知情故縱罪坐本官照求索所

   部財物律治罪其随役家人照在官求索無禄

   人減一等律治罪并許被索之屬員據實詳掲

   若屬員因需索濫行供應及上司因不迎送供

   應别尋他事中傷屬員者將屬員及各上司照

   例分别議處

  一書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經承貼寫俱照

   本犯罪減一等發落如有將書吏情弊查出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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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三次者係書吏不論己未期滿准其考職即

   用如係貼寫准其與期滿之書吏一體考職倘

   有不肖之徒希圖考職及懐挾私讐妄行出首

   者照誣告律從重治罪

  一督撫司道各上司差役擾害鄉民許州縣查拿

   并被害人呈告將該役照例治罪

  一除審無入巳坐贓致罪者果能於限内全完仍

   照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減免外若官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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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受財貪婪入已審眀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

   不枉法論等贓果於一年限内全完死罪照原

   擬減一等改流軍流以下各減一等發落倘限

   内不完死罪仍照原擬監追流罪以下即行發

   落其應追贓物照例勒追完結

  一官員婪贓審係枉法入巳者雖於限内全完不

   准減等其不枉法贓及准枉法論並坐贓致罪

   等項仍照定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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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贓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枉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財坐贓致罪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毆)

   (傷若賠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

   (減受錢人罪五等人如擅科歛財物或多收少/徵如收錢糧税糧斛面及檢踏災傷田糧與私)

   (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載雖不入巳或造作虚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為坐贓致)

   (罪出官吏坐贓若不入巳者擬還職/役 錢人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兩以下笞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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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兩之上至十兩笞三十

   二十兩笞四十

   三十兩笞五十

   四十兩杖六十

   五十兩杖七十

   六十兩杖八十

   七十兩杖九十

   八十兩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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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兩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兩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贓非實贓故/至五百兩罪止徒)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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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後受財(原在事後故/别於受財律)

  凡(官/吏)有(承行/之)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

   枉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無/祿)

   (人各減有祿人一等風憲官吏仍加二等若所誥/枉重者仍從重論官吏俱照例為民但不追奪)

   (勅律不言出錢過錢之/人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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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吏聴許財物(原未接受故别/於事後受財律)

  凡官吏聴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

   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受/財)一等所枉重者

   各從重論(必自有其顯跡有數目者方坐○凡/律稱准者至死減一等雖滿數亦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准枉法論又稱/減一等假如聴許准枉法贓滿數至死減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乂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謂犯罪得累減也○此眀言官史)

   (則其餘雖在官/之人不用此律)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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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聴許財物若甫經口許贓無確據不得槩行議

   追如所許財物封貯他處或寫立議單文劵或

   交與説事之人應向許財之人追取入官若本

   犯有應得之罪仍照律科斷如所犯本輕或本

   無罪但許財營求者止問不應重律其許過若

   干實交若干者應分别已受未受數目計贓並所犯

   情罪從重科斷已交之贓在受財人名下著追

   未交之財仍向許財人名下著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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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官吏/欲)得枉法者計所與財

   坐贓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法之/罪)重(於與/財)者

   從重論(其贓/入官)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

   者出錢人不坐(避難就易謂避難當之重罪就/易受之輕罪也若他律避難則)

   (指難解錢糧難/捕盜賊皆是)

 條例

  一凡有以財行求及説事過錢者審實皆計所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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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贓與受財人同科仍分有祿無祿有祿人概

   不減等無祿人各減一等其行求説事過錢之

   人如有首從者為首照例科斷為從有祿之人

   聴減一等無祿人聴減二等如抑勒許索取財

   者與財人及説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别行餽

   送不係行求仍照律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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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内

   財物並計(索借/之)贓准不枉法論强者准枉法論

   財物給主(無祿人各減/有祿人一等)○若將自己財物散與

   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

   枉法論强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

   (賣物則物入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此下四條盖指監臨官)

   (吏而豪强/亦包其中)○若於所部内買物不即支價及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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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服器玩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仍/追)

   (物還/主)○若私借用所部内馬牛駝驘驢及車船

   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

   錢給主(計其犯時雇工賃直/雖多不得過其本價)○若接受所部内

   餽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

   事(在/官)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

   餽飲食及親故餽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

   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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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舊部

   内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條例

  一凡外任旗員該旗都統叅領等官有於出結時

   勒索重賄及得缺後要挾求助或該旗本管官

   王貝勒及門上人等有勒取求索等弊許本官據

   實密詳督撫轉奏倘督撫贍顧容隠許本官直

   掲都察院轉為密奏倘不為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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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許各御史據掲密奏

  一文武各官索取土官外國猺獞財物犯該徒三

   年以上者俱發近邉充軍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歛土官

   財物僉取兵夫徴價入已强將貨物發賣多取

   價利贓至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近邉充軍若

   買賣不曽用强及贓數未至滿徒者按律計贓

   治罪其科歛財物眀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曽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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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者照常發落

  一苖蠻黎獞等僻處外地之人并改土歸流地方

   如該管官員有差遣兵役騷擾逼勒科𣲖供應

   等弊因而激動番蠻者照引惹邉釁例從重治

   罪

  一凡出差巡察之員所到州縣地方如有收受門

   包與者照鑽營請託例治罪受者照婪贓納賄

   例治罪該督撫不行查察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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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上司如有勒薦幕賔長随者許屬員掲報將

   勒薦之上司照例革職其幕賔長随鑽營上司

   引薦在各衙門舞弊詐財者計贓以枉法論幕

   賔照衙門書吏加等治罪例治罪長随照衙門

   蠧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例治罪如鑽營引薦

   别無情弊但盤踞屬員衙門者幕賔照書役年

   滿不退例杖一百徒三年長隨枷號一個月杖一

   百各遞回原籍分别發落其屬員徇隠不行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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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者照例革職若屬員營求上司因所薦幕賔

   長随有勾通行賄等弊照例分别議處治罪

  一長随求索嚇詐得財舞弊者照蠧役詐贓例治

   罪並照竊盜例初犯以贓犯二字刺臂再犯刺

   而其有索詐禁贓托故先期預遁及本官被叅

   後聞風逺颺者拿獲之日照到官後脱逃例各

   加二等治罪仍追原贓其各衙門現任大小官

   員如有收用刺字長随者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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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兄弟子姪/奴僕皆是)於所部内取受(所/)求

   索借貸財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

   利之類各減本官(吏/)罪三等(分有禄無禄須確/係求索借貸之項)

   (方可依律減等若因事受財仍/照官吏受財律定罪不准減等)若本官(吏/)知情

   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執事大臣不行約束家人致令私向所管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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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徃來交結借貸者一經發覺將伊主一併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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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憲官吏犯贓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

   財物若因買賣多取價利及受餽送之類各加

   其餘官吏(受財以/下各欵)罪二等(加罪不得加至於死/如枉法贓須至八十)

   (兩方坐絞不枉法贓須至一百二十兩之上方/坐絞○風憲吏無禄者亦就無禄枉法不枉法)

   (本律斷○其家人如確係求索借貸得減本官/所加之罪二等若因事受財不准減等本官知)

   (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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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科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眀文因公擅自科歛

   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科歛軍人錢糧賞賜者

   (雖不/入已)杖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已者並計贓以

   枉法論(無禄人減有禄人之罪一/等至一百二十兩絞監候)○其非因公

   務科歛人財物入已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無禄/人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餽送人者雖不入已罪亦如之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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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京城及外省衙門不許罰取紙劄筆墨銀硃

   器皿錢榖銀兩等項違者計贓論罪若有指稱

   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强科罰米榖至五十石

   銀至二十兩以上縜帛貴細之物直銀二十兩

   以上者事發交部照例議處

  一江南江西湖廣地方及黄運兩河遇有公事該

   督撫查實題請

定奪不許輒𣲖商捐倘地方官有私行勒𣲖者即行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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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叅治罪該督撫失於覺察一併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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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尅留盜贓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尅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

   入已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其(所尅/之)贓併解

   (贓/通)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

   杖八十(仍併贓以/論盜罪)

 條例

  一胥捕侵剥盜贓者計贓照不枉法律從重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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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受公侯財物

  凡内外武官不得於私下或眀白接受公侯伯所

   與金銀段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杖一百罷

   職發邉逺充軍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

   免罪三犯奏請區處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

   不此限(或絞或斬律無眀文但初犯充軍即流/罪也再犯加至監侯絞以其子係公侯)

   (伯應請/自上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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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