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二
刑律
詐偽
詐為制書(詐為以造作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
凡詐為(原/無)制書及増減(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未
施行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減一等)傳寫失錯者(為/首)杖一百
(為從者/減一等)○詐為六部都察院將軍督撫提鎮守
禦緊要隘口衙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
將空紙用印者(必盜用/印方坐)皆絞(監候不分首從未/施行者為首減一)
(等為從又/減一等)○(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
門(印信/文書)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詐/為)其餘衙門(印/信)
(文/書)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減一等)未施行者各(分/首)
(從/)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於前/事)者從重論(如詐/為出)
(脱人命以規避抵償/當從本律科斷之類)○其(詐為制書文書已施/行及制書文書所至)
(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
不坐○(一將印信空紙揑寫他人文書投遞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
○(盜用欽給關防/與印信同有例)
條例
一詐為六部等衙門文書依律問斷外若詐為察
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
騙科歛財物者問發近邊充軍
一凡詐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
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
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詐為六部各司軍衞
各所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同科
一通政使司大理寺鹽運司部屬各管軍所仍照
其餘衙門擬斷若情犯深重者聽臨時查照比
依何衙門具由奏請
定奪
詐傳詔旨(詐傳以傳出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傳説之人非是)
凡詐傳詔㫖(自内/而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詐傳)皇后
懿㫖皇太子令㫖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
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屬/)衙門分付
公事(自/)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
品衙門官言語(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
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
(而詐傳無/礙於法)者計贓以不枉法因(得財/詐傳)而(變/)動事
(情/枉)曲法(度/)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贓罪與/詐傳規避本罪權之)
從重論○其(詐傳詔㫖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
行各與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内/外)各衙
門追究錢糧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准合
行(免追/免問)事理妄稱奉㫖追問者(是亦詐/傳之罪)斬(監/候)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敷/陳)及奏事(有職業該行/而啟奏者與)上書(不係本職而/條陳時務者)
詐(妄/)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對奏/上書)非密(謂/非)
(謀反大/逆等項)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按
問事(轉/)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曲法而)
(所報不/實之)事重(於杖八十/徒二年)者以出入人罪論
偽造印信時憲書等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起船/起馬)符驗茶鹽引
者(為首/雕刻)斬(監候為從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官
給賞銀五十両偽造關防印記者(為/首)杖一百徒
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
用者各減一等(各字承上/二項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從)各
又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
者不坐○(印所重者文若有篆文雖非銅鑄亦/可以假詐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
(俱全者謂之偽造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方謂/之造而未成至於全無形質而惟描之於紙者)
(乃謂之/描摸也)
條例
一凡有偽造諸衙門印信及
欽給關防事關軍機冐支錢糧假冐官職大干法紀者
俱擬斬立决為從者擬絞監候若非關軍機錢
糧假官等弊止圖誆騙財物為數多者俱照律
擬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誆騙財
物為數無多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為首
雕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知情行用者
各減一等其偽造關防印記誆騙財物為數多
者將為首雕刻之人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
方若為數無多為首者仍照律徒三年為從及
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減
一等若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
上者問發邉逺充軍其為數無多犯該徒罪以
下者各計贓以次遞減(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三十兩杖九十徒二年)
(半二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得財者罪止)
(杖一/百)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
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毁偽
造悉與印信同科
一起意偽造假印除自行雕刻者仍照律擬斬監
候外其有他人代為雕刻審係同謀分贓者將
起意之人與雕刻之人並擬斬監候為從者減
等擬流若僅受些微價值代為私雕並無同謀
分贓情事者以起意之人為首雕刻之人為從
其誆騙財物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罪應擬
流者亦將雕刻之人審眀是否同謀分贓分别
首從辦理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監/候)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
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
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將時用銅
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以銅鐵/水銀)
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
者各減一等(金銀成色不足非/係假造不用此律)
條例
一方造私鑄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將起意
為首并同夥商謀之人均照偽造印信未成為
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凑錢入夥者照為從減
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該地方官不實力訪拿
别經發覺交部議處
一拿獲私鑄如本犯問擬斬絞其知情分利之同
居父兄伯叔與弟減本犯罪一等杖一百流三
千里如本犯問擬發遣亦減一等杖一百徒三
年雖經分利而實係並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
減二等發落其父兄不能禁約者杖一百有能
據實出首准予免罪本犯仍照律内得相容隱
之親屬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本身自首法科
斷
一凡將前代廢錢攙和私錢行使者不論錢數多
寡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一凡經紀鋪戸人等攙和私錢行使者或被該管
官員查拿或被旁人首告不論錢數多寡應發
黑龍江給窮披甲之人為奴照名例改發雲貴
兩廣烟瘴少輕地方
一凡經紀鋪户人等有收買剪邊錢攙和貨賣數
至十千以上者照攙和私錢行使例治罪其不
及十千者俱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一凡地方文武各官嚴拿私鑄務於山陬水濱人
迹罕到及居民繁庶人烟稠密處所並宜差委
妥練員役不時察訪查拿如遇有私鑄之事知
情故縱者應照例治罪外其不知情者從前雖
漫無覺察今但能拿獲不論年月逺近俱免其
處分文官拿獲者並免同城武職之處分武弁
拿獲者亦免同城文官之處分交界之所此縣
拿獲彼縣亦免處分至果能實心查拿者不論
本管地方及别州縣准以拿獲之多寡交部量
予議叙若該地方官不加意緝拿或係上司查
出或被旁人告發俱仍照例處分
一凡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或騙人行使發
覺為首者係旗人另户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
黑龍江當差係家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黒
龍江給披甲之人為奴係民枷號兩個月杖一
百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為從及知情買
使者係旗人枷號一個月流三千里(折枷號/兩個月)鞭
一百係民枷號兩個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
百
一凡將銀穵孔傾入銅鉛等物及用銅鉛等物傾
成錠錁外用銀皮包好并銅鉛等物每兩内攙
實銀二三四五錢不等偽造銀使用者均照以
銅鐵水銀偽造金銀律分别首從擬徒
一私造鉛錢為首及匠人俱擬絞監候為從及知
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一凡私造鉛錢除夥黨鳩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
以上者照例定擬外其鎔化些須鉛觔鑄錢不
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照免死減等例發徃
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為從及知情行使
者依次遞減
一凡各省拿獲私鑄之犯不論砂殻銅錢為首及
匠人俱擬以斬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發遣
為奴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燒火及停工散
局之後貪其價賤偶為買使以及房主隣佑總
甲十家長知而不拿獲舉首者俱照為從遣罪
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房主人等並不知情
但失於查察者杖一百或有空房别舍誤借匪
人一有見聞立即驅逐未經首捕者果係並未
在埸亦非受賄容隱俱以不知情科斷失察各
官交部分别議處官船户夾帶私錢應照偶為
買使例定擬同船之人知情不舉首者照不應
重律治罪押船官交部分别議處若拿獲銷燬
制錢之犯審實將為首者擬以斬决家産入官
為從者絞決仍令該地方官設法密拿有能拿
獲私銷者地方官交部議叙失察者地方官及
該管上司交部分别議處其房主隣佑總甲人
等知情受賄代為隱匿者依為從例治罪但知
情不首告並未分贓者照為從例減一等杖一
百流三千里並未知情止於失察者俱杖一百
旁人首捕審實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至私鑄之
犯容有即係私銷之人承審官拿獲私鑄案犯
必先嚴究有無銷燬情事倘有私銷確據即照
私銷例從重治罪
一凡奸民將制錢剪邉圖利者審實即照私銷制
錢例分别首從治罪
一私鑄銅錢首犯匠人核其錢數至十千以上或
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後經發覺者照
例擬斬監候其錢數不及十千者仍照免死減
等例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若鑄造
未成畏罪中止者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嚴加
管束
一凡私鑄銅錢未成之房主隣佑十家長知而不
拿獲舉首者照私鑄已成之房主隣佑十家長
減二等治罪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坐其
私鑄未成案内有雇令挑水打炭燒火之人亦
照已成之受雇人等減二等治罪
一私鑄鉛錢之案如有夥衆開爐至十千以上者
房主隣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不首俱杖八十
徒二年失於查察者杖八十
詐假官
凡(偽造/慿劄)詐(為/)假官(及為偽劄或將有/故官員文慿而)假與人官者
斬(監/候)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須有/劄付)
(文慿方坐但慿劄皆/係與者所造故減等)不知者不坐○若無官而
(不曾假造/慿劄但)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
遣而捕人及詐冐(見/任)官員姓名(有所/求為)者杖一百
徒三年(以上三項總/重有所求為)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
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内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
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贓(各主者以/一主為重)准
竊盗(免/刺)從重論(贓輕以/詐科罪)○其當該官司知而聽
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凡雜職内有假冐頂替之人自行出首者革退
囘籍免其治罪
一凡詐冐
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
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
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
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
罪(如詐冒假勢陵虐故殺/鬬殺私鹽拒捕之類)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
號一個月發近邉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
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
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横郷村生事
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
官司拿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近邉充軍杖罪
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凡各省各營食糧兵丁并有不食錢糧假冐營兵
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害地方者該地
方官審明分别首從各照例定擬如該管文武
各官不行稽查轉報督撫提鎮不題叅俱交該
部照例分别議處
一偽造慿劄自為假官者偽造憑劄並將有故官
員憑劄賣與他人者及買受憑劄冒名赴任者
俱擬斬監候知情説合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凡無官而詐稱有官并冒稱現任官員姓名並
未造有憑劄止於圖騙一人圖行一事犯該徒
罪以下者發近邊充軍犯該軍流遣罪者擬絞
監候
一假冒頂帶自稱職官止圖鄉里光榮無所求為
亦無憑劄者杖六十徒一年假冒生監頂帶者
杖一百
一凡未經考職書吏冒戴頂帽者照假冒職官例
杖六十徒一年其有把持公事别情仍照本條
按例從重究擬本管官及地方官失於查察或
有意故縱分别議處
詐稱内使等官(官與事/俱詐)
凡(憑/空)詐稱内使(近/臣)内閣六科六部都察院監察御
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詐官府煽惑人
民者(雖無偽/造劄付)斬(監/候)知情隨行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
(里/)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知者不坐○若(本無/符驗)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減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
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驗而
應付者不坐(符驗係偽造有偽造符驗/律係盜者依盜符驗律)
條例
一凡詐冐内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
騙財物者除實犯死罪(如盜或偽造符驗或因/嚇騙毆故殺死之類)
外其餘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所在官司畏
徇故縱不行擒拿者各治以罪
一凡詐充各衙門人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
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擾害
軍民者除實犯死罪(或假差遣有偽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盜搶檢傷人或)
(嚇騙忿爭毆/故殺人之類)外徒罪以上枷號一個月發近邊
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所在官司
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一棍徒假冐差役名色搜查客船俱照詐充各衙
門人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妄拿平人嚇取財
物擾害軍民例治罪犯該徒罪以上者枷號一
個月發近邊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
其有强刦拒捕并贓至滿貫各照本律從重論
近侍詐稱私行(官實而/事詐)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惑人民
者斬(監候此詐稱係本/官自詐稱非他人)
詐為瑞應
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有災祥之類
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如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
(賊之/類)者笞四十(如所/避之)事重者杖八十○若犯罪
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一百徒三
年(傷殘以求免拷訊/詐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於杖一百/及徒三年)者各
從重論(如侵盜錢糧仍/從侵盜重者論)若無避(罪之情但以/恐嚇詐賴人)故
自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犯
人同罪因而致死者減鬭殺罪一等○若當該
官司知而聽行(謂知其詐病而准改差知其自/殘避罪而准作殘疾知其詐死)
(而准/住提)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各省獲罪之犯報稱病故者着該管官員出具
印結並行文原籍地方官稽查倘有詐稱病故
者分别從重治罪
一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該撫嚴飭地方官
悉心確查取具印甘各結報部倘有揑報等情
日後發覺定將該地方官與該撫一併嚴加議
處
詐教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共事/故誘)令人
犯法却自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賞給或欲
䧟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和同令人)
(犯法看令字還是教誘人而又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犯法則冝用自首律)
條例
一游手好閒不務夲業之流自號教師演弄拳棒
教人及投師學習并輪叉舞棍遍遊街市射利
惑民者並嚴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經拿獲將本
犯照違
制律治罪仍枷號一個月拿獲之衙門即行發落遞回
原籍如坊店寺院容留不報地保人等不行查
拿均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於
覺察照例議處
一苖猺狑獞所住地方如有外來匪徒教誘犯法
即視所犯之人如罪應擬杖者將教誘之人加
一等治罪徒罪以上教誘之人比照住居苖寨
教誘為亂例問發邊逺充軍犯該死罪者教誘
之人與夲犯一例擬以斬絞遇
赦不宥失察之地方官照徇庇例議處隱諱故縱者照
溺職例革職
一凡土官延幕必將所延之姓名年籍通知專轄
州縣確加查驗人果端謹實非流棍加結通報
方准延入若知係犯罪之人私聘入幕并延請
後縱令犯法者照職官窩匿罪人例革職如有
私聘私就者即令專轄州縣嚴加驅逐若土幕
教誘犯法即視其所犯之輕重俱照匪徒教誘
犯法加等例治罪敗露潛逃即行指拿重懲私
聘之文武土官及失察之該管州縣交部分别
議處
大清律例卷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