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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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二

 刑律

  詐偽

 詐為制書(詐為以造作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

  凡詐為(原/無)制書及増減(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未

   施行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減一等)傳寫失錯者(為/首)杖一百

   (為從者/減一等)○詐為六部都察院將軍督撫提鎮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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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禦緊要隘口衙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

   將空紙用印者(必盜用/印方坐)皆絞(監候不分首從未/施行者為首減一)

   (等為從又/減一等)○(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

   門(印信/文書)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詐/為)其餘衙門(印/信)

   (文/書)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減一等)未施行者各(分/首)

   (從/)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於前/事)者從重論(如詐/為出)

   (脱人命以規避抵償/當從本律科斷之類)○其(詐為制書文書已施/行及制書文書所至)

   (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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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坐○(一將印信空紙揑寫他人文書投遞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

   ○(盜用欽給關防/與印信同有例)

 條例

  一詐為六部等衙門文書依律問斷外若詐為察

   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

   騙科歛財物者問發近邊充軍

  一凡詐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

   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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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詐為六部各司軍衞

   各所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同科

  一通政使司大理寺鹽運司部屬各管軍所仍照

   其餘衙門擬斷若情犯深重者聽臨時查照比

   依何衙門具由奏請

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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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傳詔旨(詐傳以傳出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傳説之人非是)

  凡詐傳詔㫖(自内/而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詐傳)皇后

   懿㫖皇太子令㫖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

   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屬/)衙門分付

   公事(自/)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

   品衙門官言語(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

   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

   (而詐傳無/礙於法)者計贓以不枉法因(得財/詐傳)而(變/)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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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枉)曲法(度/)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贓罪與/詐傳規避本罪權之)

   從重論○其(詐傳詔㫖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

   行各與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内/外)各衙

   門追究錢糧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准合

   行(免追/免問)事理妄稱奉㫖追問者(是亦詐/傳之罪)斬(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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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敷/陳)及奏事(有職業該行/而啟奏者與)上書(不係本職而/條陳時務者)

   詐(妄/)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對奏/上書)非密(謂/非)

   (謀反大/逆等項)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按

   問事(轉/)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曲法而)

   (所報不/實之)事重(於杖八十/徒二年)者以出入人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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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印信時憲書等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起船/起馬)符驗茶鹽引

   者(為首/雕刻)斬(監候為從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官

   給賞銀五十両偽造關防印記者(為/首)杖一百徒

   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

   用者各減一等(各字承上/二項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從)各

   又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

   者不坐○(印所重者文若有篆文雖非銅鑄亦/可以假詐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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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俱全者謂之偽造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方謂/之造而未成至於全無形質而惟描之於紙者)

   (乃謂之/描摸也)

 條例

  一凡有偽造諸衙門印信及

欽給關防事關軍機冐支錢糧假冐官職大干法紀者

   俱擬斬立决為從者擬絞監候若非關軍機錢

   糧假官等弊止圖誆騙財物為數多者俱照律

   擬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誆騙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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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為數無多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為首

   雕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知情行用者

   各減一等其偽造關防印記誆騙財物為數多

   者將為首雕刻之人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

   方若為數無多為首者仍照律徒三年為從及

   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減

   一等若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

   上者問發邉逺充軍其為數無多犯該徒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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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者各計贓以次遞減(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三十兩杖九十徒二年)

   (半二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得財者罪止)

   (杖一/百)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

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毁偽

   造悉與印信同科

  一起意偽造假印除自行雕刻者仍照律擬斬監

   候外其有他人代為雕刻審係同謀分贓者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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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意之人與雕刻之人並擬斬監候為從者減

   等擬流若僅受些微價值代為私雕並無同謀

   分贓情事者以起意之人為首雕刻之人為從

   其誆騙財物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罪應擬

   流者亦將雕刻之人審眀是否同謀分贓分别

   首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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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監/候)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

   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

   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將時用銅

   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以銅鐵/水銀)

   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

   者各減一等(金銀成色不足非/係假造不用此律)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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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造私鑄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將起意

   為首并同夥商謀之人均照偽造印信未成為

   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凑錢入夥者照為從減

   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該地方官不實力訪拿

   别經發覺交部議處

  一拿獲私鑄如本犯問擬斬絞其知情分利之同

   居父兄伯叔與弟減本犯罪一等杖一百流三

   千里如本犯問擬發遣亦減一等杖一百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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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雖經分利而實係並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

   減二等發落其父兄不能禁約者杖一百有能

   據實出首准予免罪本犯仍照律内得相容隱

   之親屬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本身自首法科

   斷

  一凡將前代廢錢攙和私錢行使者不論錢數多

   寡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一凡經紀鋪戸人等攙和私錢行使者或被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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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員查拿或被旁人首告不論錢數多寡應發

   黑龍江給窮披甲之人為奴照名例改發雲貴

   兩廣烟瘴少輕地方

  一凡經紀鋪户人等有收買剪邊錢攙和貨賣數

   至十千以上者照攙和私錢行使例治罪其不

   及十千者俱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一凡地方文武各官嚴拿私鑄務於山陬水濱人

   迹罕到及居民繁庶人烟稠密處所並宜差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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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練員役不時察訪查拿如遇有私鑄之事知

   情故縱者應照例治罪外其不知情者從前雖

   漫無覺察今但能拿獲不論年月逺近俱免其

   處分文官拿獲者並免同城武職之處分武弁

   拿獲者亦免同城文官之處分交界之所此縣

   拿獲彼縣亦免處分至果能實心查拿者不論

   本管地方及别州縣准以拿獲之多寡交部量

   予議叙若該地方官不加意緝拿或係上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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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或被旁人告發俱仍照例處分

  一凡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或騙人行使發

   覺為首者係旗人另户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

   黑龍江當差係家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發黒

   龍江給披甲之人為奴係民枷號兩個月杖一

   百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為從及知情買

   使者係旗人枷號一個月流三千里(折枷號/兩個月)鞭

   一百係民枷號兩個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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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

  一凡將銀穵孔傾入銅鉛等物及用銅鉛等物傾

   成錠錁外用銀皮包好并銅鉛等物每兩内攙

   實銀二三四五錢不等偽造銀使用者均照以

   銅鐵水銀偽造金銀律分别首從擬徒

  一私造鉛錢為首及匠人俱擬絞監候為從及知

   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一凡私造鉛錢除夥黨鳩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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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者照例定擬外其鎔化些須鉛觔鑄錢不

   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照免死減等例發徃

   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為從及知情行使

   者依次遞減

  一凡各省拿獲私鑄之犯不論砂殻銅錢為首及

   匠人俱擬以斬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發遣

   為奴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燒火及停工散

   局之後貪其價賤偶為買使以及房主隣佑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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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十家長知而不拿獲舉首者俱照為從遣罪

   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房主人等並不知情

   但失於查察者杖一百或有空房别舍誤借匪

   人一有見聞立即驅逐未經首捕者果係並未

   在埸亦非受賄容隱俱以不知情科斷失察各

   官交部分别議處官船户夾帶私錢應照偶為

   買使例定擬同船之人知情不舉首者照不應

   重律治罪押船官交部分别議處若拿獲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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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錢之犯審實將為首者擬以斬决家産入官

   為從者絞決仍令該地方官設法密拿有能拿

   獲私銷者地方官交部議叙失察者地方官及

   該管上司交部分别議處其房主隣佑總甲人

   等知情受賄代為隱匿者依為從例治罪但知

   情不首告並未分贓者照為從例減一等杖一

   百流三千里並未知情止於失察者俱杖一百

   旁人首捕審實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至私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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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容有即係私銷之人承審官拿獲私鑄案犯

   必先嚴究有無銷燬情事倘有私銷確據即照

   私銷例從重治罪

  一凡奸民將制錢剪邉圖利者審實即照私銷制

   錢例分别首從治罪

  一私鑄銅錢首犯匠人核其錢數至十千以上或

   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後經發覺者照

   例擬斬監候其錢數不及十千者仍照免死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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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例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若鑄造

   未成畏罪中止者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嚴加

   管束

  一凡私鑄銅錢未成之房主隣佑十家長知而不

   拿獲舉首者照私鑄已成之房主隣佑十家長

   減二等治罪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坐其

   私鑄未成案内有雇令挑水打炭燒火之人亦

   照已成之受雇人等減二等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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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私鑄鉛錢之案如有夥衆開爐至十千以上者

   房主隣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不首俱杖八十

   徒二年失於查察者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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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假官

  凡(偽造/慿劄)詐(為/)假官(及為偽劄或將有/故官員文慿而)假與人官者

   斬(監/候)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須有/劄付)

   (文慿方坐但慿劄皆/係與者所造故減等)不知者不坐○若無官而

   (不曾假造/慿劄但)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

   遣而捕人及詐冐(見/任)官員姓名(有所/求為)者杖一百

   徒三年(以上三項總/重有所求為)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

   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内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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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贓(各主者以/一主為重)准

   竊盗(免/刺)從重論(贓輕以/詐科罪)○其當該官司知而聽

   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凡雜職内有假冐頂替之人自行出首者革退

   囘籍免其治罪

  一凡詐冐

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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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

   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

   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

  罪(如詐冒假勢陵虐故殺/鬬殺私鹽拒捕之類)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

   號一個月發近邉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

   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

   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横郷村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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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

   官司拿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近邉充軍杖罪

   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凡各省各營食糧兵丁并有不食錢糧假冐營兵

   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害地方者該地

   方官審明分别首從各照例定擬如該管文武

   各官不行稽查轉報督撫提鎮不題叅俱交該

   部照例分别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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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偽造慿劄自為假官者偽造憑劄並將有故官

   員憑劄賣與他人者及買受憑劄冒名赴任者

   俱擬斬監候知情説合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凡無官而詐稱有官并冒稱現任官員姓名並

   未造有憑劄止於圖騙一人圖行一事犯該徒

   罪以下者發近邊充軍犯該軍流遣罪者擬絞

   監候

  一假冒頂帶自稱職官止圖鄉里光榮無所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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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無憑劄者杖六十徒一年假冒生監頂帶者

   杖一百

  一凡未經考職書吏冒戴頂帽者照假冒職官例

   杖六十徒一年其有把持公事别情仍照本條

   按例從重究擬本管官及地方官失於查察或

   有意故縱分别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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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稱内使等官(官與事/俱詐)

  凡(憑/空)詐稱内使(近/臣)内閣六科六部都察院監察御

   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詐官府煽惑人

   民者(雖無偽/造劄付)斬(監/候)知情隨行者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

   (里/)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知者不坐○若(本無/符驗)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減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

   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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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付者不坐(符驗係偽造有偽造符驗/律係盜者依盜符驗律)

 條例

  一凡詐冐内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

   騙財物者除實犯死罪(如盜或偽造符驗或因/嚇騙毆故殺死之類)

   外其餘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所在官司畏

   徇故縱不行擒拿者各治以罪

  一凡詐充各衙門人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

   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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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民者除實犯死罪(或假差遣有偽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盜搶檢傷人或)

   (嚇騙忿爭毆/故殺人之類)外徒罪以上枷號一個月發近邊

   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所在官司

   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一棍徒假冐差役名色搜查客船俱照詐充各衙

   門人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妄拿平人嚇取財

   物擾害軍民例治罪犯該徒罪以上者枷號一

   個月發近邊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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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有强刦拒捕并贓至滿貫各照本律從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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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侍詐稱私行(官實而/事詐)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惑人民

  者斬(監候此詐稱係本/官自詐稱非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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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為瑞應

  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有災祥之類

   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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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如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

   (賊之/類)者笞四十(如所/避之)事重者杖八十○若犯罪

   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一百徒三

   年(傷殘以求免拷訊/詐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於杖一百/及徒三年)者各

   從重論(如侵盜錢糧仍/從侵盜重者論)若無避(罪之情但以/恐嚇詐賴人)故

   自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犯

   人同罪因而致死者減鬭殺罪一等○若當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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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司知而聽行(謂知其詐病而准改差知其自/殘避罪而准作殘疾知其詐死)

   (而准/住提)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各省獲罪之犯報稱病故者着該管官員出具

   印結並行文原籍地方官稽查倘有詐稱病故

   者分别從重治罪

  一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該撫嚴飭地方官

   悉心確查取具印甘各結報部倘有揑報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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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後發覺定將該地方官與該撫一併嚴加議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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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教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共事/故誘)令人

   犯法却自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賞給或欲

   䧟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和同令人)

   (犯法看令字還是教誘人而又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犯法則冝用自首律)

 條例

  一游手好閒不務夲業之流自號教師演弄拳棒

   教人及投師學習并輪叉舞棍遍遊街市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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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惑民者並嚴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經拿獲將本

   犯照違

制律治罪仍枷號一個月拿獲之衙門即行發落遞回

   原籍如坊店寺院容留不報地保人等不行查

   拿均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於

   覺察照例議處

  一苖猺狑獞所住地方如有外來匪徒教誘犯法

   即視所犯之人如罪應擬杖者將教誘之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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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治罪徒罪以上教誘之人比照住居苖寨

   教誘為亂例問發邊逺充軍犯該死罪者教誘

   之人與夲犯一例擬以斬絞遇

赦不宥失察之地方官照徇庇例議處隱諱故縱者照

   溺職例革職

  一凡土官延幕必將所延之姓名年籍通知專轄

   州縣確加查驗人果端謹實非流棍加結通報

   方准延入若知係犯罪之人私聘入幕并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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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縱令犯法者照職官窩匿罪人例革職如有

   私聘私就者即令專轄州縣嚴加驅逐若土幕

   教誘犯法即視其所犯之輕重俱照匪徒教誘

   犯法加等例治罪敗露潛逃即行指拿重懲私

   聘之文武土官及失察之該管州縣交部分别

   議處

 

大清律例卷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