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六
刑律
斷獄上
囚應禁而不禁
凡(鞫獄/官於)獄囚應禁而不(収/)禁(徒犯以上婦人犯姦/収禁官犯公私罪軍)
(民輕罪老幼/廢疾㪚禁)應鎖杻而不用鎖杻及(囚本有鎖/杻而為)
脱去者(各隨囚重/輕論之)若囚該杖罪(當該/官司)笞三十徒
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應杻而
鎖應鎖而杻者各減(不鎖/杻罪)一等○若囚自脱去
(鎖/杻)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脱去鎖杻者罪亦
如(鞫獄官/脫去)之(罪/)提牢官知(自脱與/脱之情)而不舉者與
(官典/獄卒)同罪不知者不坐○其(鞫獄官/於囚之)不應禁而
禁及不應鎖杻而鎖杻者(倚法/虐民)各杖六十○若
(鞫獄司獄提/牢官典獄卒)受財(而故為操/縱輕重)者並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有祿人八/十兩律絞)
條例
一凡枷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徵税糧用小枷
枷號朝枷夜放外敢有將輕罪人犯用大枷枷
號及用連根帶鬚竹板傷人者交部議處因而
致死者問發為民枷犯滿目責放不許先責後
枷遇患病即行保釋醫治痊日補枷若先責後
枷遇患病不即行保釋醫治以致斃命者交部
嚴加議處督撫不行察叅或經科道紏叅督撫
司道一併議處
一侵欺錢糧數至一百兩以上那移錢糧數至五
千兩以上者令該管官嚴行鎖禁監追其侵欺
在一百兩以下那移不及五千兩者散禁官房
嚴加看守勒限一年催比如逾限不完即鎖禁
監追若應行監禁之犯不行監追及失於防範
以致自盡者將該管之州縣官均照溺職例革
職其該管之上司官或狥隠或失察交部分别
議處
一遞囘原籍人犯如係奉
特㫖及犯徒罪以上援免解交地方官管束之犯經過
州縣仍照例収監其犯笞杖等輕罪遞囘安插
者承審衙門於遞解票内註明不應收監字様
前途接遞州縣即差役押交坊店歇宿仍取具
収管毋得濫行監禁至遞解人犯有應行責懲
者亦於文移内聲明令原籍地方官折責毋得
先責後解違者交部分别議處
一解審軍流以上人犯令各州縣酌量地方情形
如有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不及収監者先期撥
役前往於寄宿處所𫝊齊地保人等知㑹汛兵
支更巡邏往囘一體辦理倘有疎虞地保營汛
俱照原解兵役治罪地方官從重議處
一山海闗外往來解送人犯住居歇店該店主即
通知該屯領催鄉約按户派夫幫同押解兵丁
看守支更如有疎脱即將押解官兵更夫領催
鄉約等一併送交
盛京刑部審訊分别治罪
一直省並無監獄地方該管官遇有解犯到境即
行接収多撥兵役於店房内嚴加看守毋致疎
虞如有藉詞推諉不収人犯僅令原解兵役看
守致犯脱逃者該督撫即行嚴叅交部從重議
處
一各扎薩克蒙古徒罪以上人犯一面報部一面
委員解送應監禁之地方官監禁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懐挾私讐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平人係平/空無事與)
(公事毫不相干亦無名字在官者/與下文公事干連之平人不同)因而致死
者絞(監/候)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知而不舉首
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該/問)
公事干連平人在官(本/)無招(罪而不/行保管)誤禁致死
者杖八十(如所干連/事方訊鞫)有文案應禁者(雖致/死)勿論
○若(官吏懐/挾私讐)故勘平人者(雖無/傷)杖八十折傷以
上依凡鬭傷論因而致死者斬(監/候)同僚官及獄
卒知情(而與/之)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
知情(而共/勘)及(雖共勘/而但)依法拷訊者(雖致/死傷)不坐若
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湏鞫問及(正/犯)罪人贓
仗證佐明白(而干連之人獨/為之相助匿非)不服招承明立文
案依法拷訊邂逅致死者勿論
條例
一强竊盜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干連有
罪人犯或証據已明再三詳究不吐實情或先
已招認明白後竟改供者准夾訊外其别項小
事概不許濫用夾棍若將案内不應夾訊之人
濫用夾棍及雖係應夾之人因夾致死並恣意
叠夾致死者將問刑官題叅治罪若有别項情
弊從重論
一内而法司外而督撫按察使正印官許酌用夾
棍外其餘大小衙門概不許擅用若堂官發司
審理事件呈請批准方許刑審若不呈請而擅
用夾棍桚指掌嘴等刑及佐貳並武弁衙門擅
設夾棍桚指等刑具者督撫題叅交部議處正
印官亦照失察例處分
一凡内外大小問刑衙門設有監獄除監禁重犯
外其餘干連並一應輕罪人犯即令地保保候
審理如有不肖官員擅設倉舖所店等名私禁
輕罪人犯及致淹斃者該督撫即行指叅照律
擬斷
一凡用刑衙門凡一切刑具不照題定式様造用
致有一二三號不等者用刑官照酷刑例治罪
上司各官不即題叅照徇庇例治罪
一承審官吏凡遇一切命案盗案將平空無事並
無名字在官之人懐挾私讐故行勘訊致死者
照律擬罪外倘事實無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實
勒詐不遂暗行賄囑罪人誣扳刑訊致死者亦
照懐挾私讐故勘平人致死律擬斬監候如有
將干連人犯不應拷訊誤埶已見刑訊致斃者
依決人不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將干
連人犯不應拷訊任意叠夾致斃者照非法毆
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將徒流人犯拷
訊致斃二命者照決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
徒一年三命以上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
年其有將笞杖人犯致斃二命者照非法毆打
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致斃三命以
上者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
事干連人犯依法拷訊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後
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論如有姦
徒挾讐誣告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囑託因而拷
訊致死者本犯依誣告律擬抵官吏照為從律
滿流如有誣告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訊致
死者將誣告之人擬抵官吏交部議處若被誣
之人不肯詔承因而叠夾致斃照非法毆打致
死律定擬均不得刪改律文内懐挾私讐字様
混引故勘平人概擬重辟在外不按實具題在
内含糊照覆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别治罪
一直省州縣有曾經夾訊人犯招解時務將夾訊
過緣由於招册内詳細聲明佐貳奉上司批發
審理事件有應夾訊者詳明上司改委印官審
理係印官批發者呈明印官掣囘自行審理如
有違例用刑者督撫題叅交部嚴加議處
一凡州縣自理之案不得擅用夾訊其申報事件
將夾訊幾次或案内未曾夾訊之處據實聲明
該管上司於解審時詳加察騐如有朦朧隠匿
等弊即行題叅
淹禁
凡獄囚情犯已完(在内/經)法司(在外/經)督撫審録無寃
别無追勘(未/盡)事理(其所犯笞杖/徒流死罪)應斷決者限三
日内斷決(係徒/流)應起發者限一十日内起發若
限外不斷決不起發者當該官吏過三日笞二
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過限不斷/決不起發)而
淹禁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
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惟重囚/照例監)
(候/)
條例
一凡
恩詔頒到
赦欵内除已經刑部法司覆覈明白應免罪囚逐一詳
查登時釋放另行題明外如有情罪可疑者限
赦到一月内即彚疏奏請其未經法司核覆明白者俟
法司核覆文到之日即時釋放毋得躭延時日
如
赦到奏請違限及將應免輕罪人犯並無辜之人仍濫
行監禁者交該部議處
一各省審結叛案凡有應解部流徙入官人口家
産俱立限兩箇月自該省起解解送人役仍定
行程限期違者題叅
一凡監候待質人犯除强盗案件不應寛釋外如
人命等案有正犯未獲將牽連餘犯監候待質
已過三年者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俟緝獲正犯
之日再行質審倘釋放後私自逃匿保人重懲
本犯獲日從重治罪
陵虐罪囚
凡獄卒(縱/肆)非理在禁陵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鬬傷
論(騐傷輕/重定罪)剋減(官給罪/囚之)衣糧者計(剋減之/物為)贓以
監守自盗論因(毆傷/剋減)而致死者(不論囚罪應/死不應死並)絞
(監/候)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
死者減一等(有不知坐/以不應)
條例
一在内法司問發程遞人犯在外問刑衙門程遞
來京及遞解别省人犯除原有杻鐐照舊外其
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摉檢財物剝
脱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狡猾之
徒買求殺害者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屬軍
衛者發近邉充軍屬有司者發邉外為民
一除强盗十惡謀故殺重犯用鐵鎖杻鐐各三道
其餘鬭毆人命等案罪犯以及軍流徒罪等犯
止用鐵鎖杻鐐各一道笞杖等犯止用鐵鎖一
道如獄官禁卒將輕罪濫用重鎖重罪私用輕
鎖及應三道而用九道應九道而用三道將獄
官題叅禁卒革役受賄者照枉法從重論任意
輕重者照不應鎖杻而鎖杻律治罪提牢官失
於覺察交部議處
一凡部發遞解及外省解部並解别省軍流徒罪
發囘安插人犯僉差官員務選有家業正役解
送如解役在途教唆人犯通同搶奪者俱照白
晝搶奪律例治罪中途患病者原解即報明所
在官司親身騐明出具印結即著該地方官留
養醫治隨行親屬病者亦准存留候病痊起解
仍將患病日期報部如不行留養致有病故及
受財囑託揑病遲延者將該地方官交部議處
其取結後犯人身死者官役免議若未取病結
在途身死者僉差官員交該部照例按名議處
一名解役杖六十徒一年每一名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徒三年
一凡官員擅取病呈致死監犯者依謀殺人造意
律斬監候獄官禁卒人等聽從指使下手者依
從而加功律絞監候未曾下手者依不加功律
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凡問刑衙門不許於獄内用㭱牀違者官革職
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百革役
一凡押解兵役驛夫人等敢於中途姦汚犯人妻
女者依姦囚婦律杖一百徒三年押解官雖不
知情亦交該部嚴加議處如押解官自犯姦汚
及陵虐勒財者交該部從重議罪其被害犯人
係流徙寜古塔等處者許赴
盛京户部控告係解京及解各省者許赴刑部並
所在官司控告
一凡獄卒有受罪人讐家賄囑謀死本犯者依謀
殺人首從律治罪
一凡犯人出監之日提牢官司獄細加查問如有
禁卒人等陵虐需索者計贓治罪仍追贓給還
犯人提牢官司獄不行查問事發之日亦照失
察例議處
一徒罪以下人犯患病者獄官報明承審官即行
赴監騐看是實行令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取
具的保保出調治俟病痊即送監審結其外解
人犯無人保出者令其散處外監加意調治如
獄官不即呈報及承審官不即騐看保釋者俱
照淹禁律治罪若本犯無病而串通獄官醫生
揑稱有病者該犯併獄官醫生俱照詐病避事
律治罪或病已痊愈而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
不即送監審結者將本犯及該佐領驍騎校地
方官亦俱照詐病避事律治罪若保出故縱者
將保人治以本犯應得之罪疎脱者減二等仍
將取保不的之該佐領驍騎校該地方官題叅
議處若有受賄情弊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至督
撫題報監斃人犯將本犯所犯罪名所患病症
及有無陵虐曾否保釋逐一聲明如有朦朧情
弊查出交部分别議處
一番役將盗犯及死罪人犯私拷取供者枷號一
箇月杖一百將軍流以下等犯私拷取供者各
遞加一等治罪如有逼索銀錢計贓以枉法從
重論該犯有誣指揑誑情弊照誣告律治罪該
管官失察故縱交部分别議處
一凡内外斬絞監候之犯每遇秋審時責令獄官
監看薙髪一次軍流人犯每季薙髪一次仍令
留頂心一片
一秋審解省人犯俟審畢發囘後方許薙髪
與囚金刃解脱
凡獄卒以金刃及他物(如毒藥/之類凡)可以(使/人)自殺及解
脱鎖杻之具而與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
及(於獄/中)自傷或傷人者並杖六十徒一年若(致/)
囚(獄/中)自殺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獄(而/逃)及(在/獄)
殺人者絞(監/候)其囚(脱越/反獄)在逃(獄卒/於)未斷(罪/)之間
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
減一等○若常人(非獄/卒)以可解脱之物與囚人
及子孫與(在獄/之)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與(在/獄)
(之/)家長者各減(獄/卒)一等○若司獄官典及提牢
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若(獄/卒)
(常人及提牢/司獄官典)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贓重/論贓)
(贓輕論/本罪)○若獄囚失於檢點(防/範)致囚自盡(原非/縱與)
(可殺/之具)者獄卒杖六十司獄官典各笞五十提牢
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異(反訓/翻)
凡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成/案)變亂(已經勘/定之)
事情及與通𫝊言語(於外人以致/罪人扶同)有所增(入他/人)
減(去自/已之)罪者以故出入入罪論外人犯(教令通/𫝊有所)
(增/減)者減(主/守)一等○若(獄官/典卒)容縱外人入獄及(與/囚)
(𫝊通/言語)走泄事情於囚罪無增減者笞五十○若
(獄官典/卒外人)受財者並計(入/已)贓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
一刑部乃總理刑名之地如有間雜人等擅自出
入及跟隨聽審人犯私入衙門窺探者本犯及
守門領催兵皂俱責治於刑部門首枷號官員
犯者交該部議處
一凡書辦皂隸及官員家僕人等有擅自出入監
所者令提牢官司獄禁卒立拏囘堂將書隸革
役責四十板遞回原籍家人枷號一箇月責四
十板家人之主交部議處若不行拘挐被查出
者提牢官司獄俱以失察例議處
一歩軍統領酌量派出番役在刑部衙門外左近
密行訪拏若有探聽之徒照私入刑部衙門例
枷號一箇月責三十板係官交部議處如有受
賄通信教供情弊察實將書役並行賄之人均
計贓從重治罪
獄囚衣糧
凡獄囚(無家/屬者)應請給衣糧(有疾病者/應請給)醫藥而不請
給患病(重者除死罪不/開鎖杻外其餘)應脱去鎖杻而不(請/)脱
去(犯笞/罪者)應保管出外而不(請/)保管(及疾至/危篤者)應聽
家人入視而不(請/)聽(以上雖非司獄官典獄/卒所主是不申請上司)司
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
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
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獄官/典卒)同罪
○若(司獄/官)已申禀上司(而上司/官吏)不即施行者一
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
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
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條例
一凡解部及遞解外省各項犯人有司官照支給
囚糧之例按程給與口糧如遇隆冬停遣照重
囚例每名給與衣㡌倘有官侵吏蝕照冒銷錢
糧律治罪
一凡司獄吏目典史專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寃濫
許管獄官據實申明如府州縣不准許即直申
憲司各衙門提訊
一凡牢獄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
散收輕重不許混雜鎖杻常須洗滌蓆薦常須
鋪置冬設煖牀夏備涼漿凡在禁囚犯日給倉
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夜給燈油病給醫藥並
令於本處有司在官錢糧内支放獄官預期申
明闗給毋致缺誤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
流鎖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一内外刑獄醫治罪囚各選用醫生二名每遇年
底稽考優劣如醫治痊愈者多照例俟六年已
滿在内咨授吏目在外咨授典科訓科不能醫
治病死多者即責革更換
一在監人犯許令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子
孫一月兩次入視使役之人不越兩名若有送
飲食者提牢官騐明禁子轉送其盜犯妻子家
口不許放入監門探視違者妻子家口枷號兩
個月責四十板不准收贖提牢司獄官吏叅處
一刑部赴倉支領囚糧每石給脚價銀五分倘獄
卒人等私行扣剋照例嚴加治罪獄官通同作
弊一體治罪其失察之提牢官交部議處
一刑部南北兩監板棚不許禁卒人等私相租賃
如有受賄頂租等弊將獄卒人等從重治罪
一五城司坊羈禁人犯及刑部等衙門發交各司
坊枷號及看守牽連待質等犯果係赤貧並無
家屬送飯者每人每日給老米一升按季造報
户部核銷
一斬絞重犯及軍流遣犯在監及解審發配俱着
赭衣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犯罪應禁者許令(服/屬)親
人入視(犯/)徒流(應發/配)者並聽親人隨行若在禁
及(徒流/已)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問官在
外隨處官司開具(在禁在/配在途)致死緣由差人引領
(其入視/隨行之)親人詣闕奏請發放違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殺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畏懼/刑戮)使令親戚故舊自
殺或令(親/故)雇倩(他/)人殺之者親故及(雇/倩)下手之
人各依(親屬凡/人鬭毆)本殺罪減二等若囚雖已招服
罪不曾令親故自殺及雖曾令(親/故)自殺而未招
服罪(其親/故)輒(自/)殺訖或雇倩人殺之者(不令自/殺已有)
(倖生之心未招服/罪或無可殺之罪)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以(親屬/凡人)
鬭殺傷論(不減/等)○若(死/囚)雖已招服罪而囚之子
孫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聽令/自下)
(手或令雇倩/他人殺之)者皆斬(監候雇倩之人仍/依本殺罪減二等)
老㓜不拷訊
凡應八議之人(禮所/當優)及年七十以上(老所/當恤)十五以
下(㓜所/當慈)若癈疾(&KR1282;所/當矜)者(如有犯/罪官司)並不合(用/刑)拷訊
皆據衆証定罪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故入抵/全罪失)
(入減/三等)其於律得相容隠之人(以其情親/有所諱)及年八
十以上十歳以下若篤疾(以其免罪/有所恃)皆不得令
其為証違者笞五十(皆以吏為首/遞減科罪)
條例
一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癈疾犯流罪以下
者准其収贖一次詳記檔案若収贖之後復行
犯罪除因人連累過誤入罪者仍准其照例収
贖外如係有心再犯即各照應得罪名按律充
配不准再行収贖
鞫獄停囚待對
凡鞫獄官推問(當/處)罪囚有(同/)起内(犯/罪)人伴見在他
處官司(當/處)停囚專待(其/人)對(問/)者(雖彼/此)職分不相
統攝皆聽直行(文/書)勾取(他處官/司於)文書到後限三
日内(即將所勾/待問人犯)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笞二十
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當處鞫獄者無以/其不發而中止)
仍行移(他/處)本管上司問(違限/之)罪督(令將所取/犯人解)發
○若起内應合對問同伴罪囚已在他處州縣
事發見問者(是彼此俱/屬應鞫)聽輕囚(移/)就重囚(若囚/罪相)
(等者/聽)少囚從多囚若囚數相等者以後發之囚
送先發官司併問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
(往返移就/恐致疎虞)各從事發處歸斷(移文知/會如)違(輕不就/重少不)
(從多後不送/先逺不各斷)者笞五十若違法(反/)將重囚移就
輕囚多囚移就少囚者當處官司隨即収問(不/得)
(互相/推避)仍申逹(彼/處)所管上司究問所屬違法移囚
(笞五/十)之罪若(當處/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
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條例
一凡校尉等有犯應提拏者移咨鑾儀衛提拏不
得差拘
一凡在京衙門承審事件限一箇月審結被證在
外者以到齊日為始催文至三次無囘文者題
叅
一凡
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以文到日為始限四箇月具
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事件六箇月具題陜西
總督所屬甘肅兩廣督撫所屬瓊州亦照隔省
例限六箇月福建臺灣府限十箇月其湖廣衡
州等府所屬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及乾州平溪等衞
距省窵逺凡命盜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箇月
一督撫新任及署理印務如
欽部等事件原限内難於完結准分别展限原限四箇
月展兩月原限六箇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
切事件准題請展限若監臨科場准按日扣限
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
一刑部行文八旂内務府五城順天府提人限文
到三日内即行查送過部或人犯有他故不到
即將情由報明如違將該管官叅處倘人犯已
至而胥役勒索不行放入經司務㕔查出照例
嚴加治罪如徇隠不究察出或被首告將該司
務一併叅處
一刑部現審事件應㑹三法司者仍照定例限一
箇月完結杖責等罪限十日完結發遣軍流等
罪限二十日完結案内有應行提質及患病之
犯以提到及病愈之日為始仍將應行扣限及
三法司㑹審日期並於科道衙門註銷内聲明
倘該司員任意因循或三法司不即㑹審以致
逾限書役得以乘機作弊者嚴加治罪其承審
司員及㑹審遲延之堂司官並交部分别議處
一鄰境闗提人犯照各省闗查口供之例展限兩
箇月倘逾限不發照例叅處
一凡叅審之案督撫於具題後即行提人犯要証
赴省其無闗𦂳要之証佐及被害人等止令州
縣録供保候俟奉
旨到日率同在省司道審理其有應行委員查辦之處
亦即就近酌委以奉
旨文到之日扣限起舊限四個月者限兩個月具題總
督隔省舊限六個月者限四個月具題如果案
情繁重實有不能依限完結者督撫據實先期
奏明請
旨展限如在舊限四個月六個月内完結者寛其議處
若逾舊限不結照例查叅議處
一盗犯已獲祗湏闗取隔省人証等口供定案無
犯可審者均照
欽部事件例州縣分限兩個月府司督撫共限兩個月
統扣四個月完結不得照承審盗案全限例扣
展遇有遲延照例叅處
一各省軍流等犯臬司審解之日將人犯暫停發
囘聽候督撫查核如有應行覆訊者即行提訊
其或情罪本輕供証明確毫無疑竇者亦不必
概行解送致滋稽延拖累
依告狀鞫獄
凡鞫獄湏依(原告/人)所告本狀推問若於(本/)狀外别
求他事摭拾(被/告)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或以全/罪科或)
(以增輕/作重科)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因其(所/)告
(本/)狀(事/情)或(法/)應掩捕摉檢因(掩/捕)而檢得(被/犯)别罪
事合推理者(非狀外摭/拾者比)不在此(故入同/論之)限
條例
一凡鞫獄止將狀内有名人犯審擬如光棍案件
夥黨人多仍行嚴拏究審無干牽連者即行釋
放
原告人事畢不放囘
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無
待對事理(鞫獄官/司當)隨即放囘若無(待對/事)故稽留
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
十
條例
一督撫應題案件有牽連人犯情罪稍輕者准取
的保俟具題發落其重案内有挾讐扳害者承
問官申解督撫詳審果係誣枉即行釋放不得
令候結案若承問官審係無辜牽連者不必解
審即行釋放止録原供申報
一凡内外題奏案件内有擬以杖笞人犯審結日
即先行責釋仍於題奏之日聲明
獄囚誣指平人
凡囚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加三/等)論其本犯
罪重(於加誣/之罪)者從(原/)重(者/)論○若(本囚無誣指/平人之意)
官吏鞫問獄囚非法拷訊故行教令誣指平人
者以故入人(全/)罪論○若(官/司)追徵(逋/欠)錢糧逼令
(欠/户)誣指平人代納者計所枉徵財物坐贓論(罪/止)
(杖一百徒三年/以贓不入已也)其物給(代納/本)主○其被(囚/)誣(指/)
之(平/)人無故稽留三日不放(囘/)者笞二十每三
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官/司)鞫囚而證佐之
人(有所/偏徇)不言實情故行誣證及化外人有罪通
事傳譯番語(有所/偏私)不以實對致(斷/)罪有出入者
證佐人減罪人罪二等(證佐不説實情出脱犯/人全罪者減犯人全罪)
(二等若増減其罪者亦減犯/人所得増減之罪二等之類)通事與同罪(謂化/外人)
(本有罪通事扶同傳説出脱全罪者通事與犯/人同得全罪若將化外人罪名増減傳説者以)
(所増減之罪坐通事謂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傳譯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乂)
(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傳譯/減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類)
大清律例卷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