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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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七

 刑律

  斷獄下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

   罪論(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並坐官吏以全罪)○

   若(于罪不至/全入但)増輕作重(于罪不至/全出但)減重作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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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増輕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

   (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決者坐以死罪若減重作輕者罪亦)

   (如/之)○若斷罪失于入者各減三等失于出者各

   減五等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

   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科罪

   (坐以所減/三等五等)○若囚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

   死(故出入/失出入)各聼減一等(其減一等與上減三等/五等並先減而後算折)

   (其剩罪以坐不然則其失增失減剰杖/剰徒之罪反有重于全出全入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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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故增笞從徒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

   年徒三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百通折杖一百

   六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官吏剰杖一百五十

   未決者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剰杖一百三十其剰罪

   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

  凡故增杖從徒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

   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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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剰笞四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除犯該杖八

   十合坐剩笞二十

  凡故增杖徒流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流二

   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折

   杖二百徒一年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剰杖

   一百二十徒一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

   年通折杖二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剰杖一百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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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故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

   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該徒

   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官吏剰杖六十以徒從徒

   不必包杖一百算也雖包算其罪亦同未決者

   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折杖

   二十合坐剰笞四十

  凡故增徒從流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折杖一

   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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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

   坐官吏剰杖六十徒半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

   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

   剰杖六十

  凡故增近流從逺流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

   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除犯該徒

   半年合坐官吏剰徒一年以流從流不必包五

   徒折杖二百算未決者減盡無科減逺流從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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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者倣此

  凡故增笞杖徒流至死如増至死罪本無折法已

   決者反坐以死若未決及囚自死者並聼減等

   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隨

   其本應得之罪除之坐以剰罪

  凡故減徒從笞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

   十故減作笞五十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官吏剰

   杖七十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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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坐剰笞五十

  凡故減徒從杖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

   八十故減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官吏

   剰杖八十未放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

   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剰杖六十

  凡故減重徒從輕徒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

   百故減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

   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剰杖六十未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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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除已

   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剰笞四十

  凡故減流從笞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

   故減作笞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

   年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官吏剰杖一百六十徒

   半年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

   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剰杖一百六十減流從杖

   倣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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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故減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

   半故減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

   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

   六十合坐官吏剰笞四十徒一年半未放者減

   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杖一百

   六十合坐剰笞四十

  凡故減死罪從笞杖徒流如死囚已放者反坐以

   死若未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者並聼先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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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一等依律折除

  凡失增笞從杖如犯笞三十失增作杖一百失入

   減三等該杖七十除犯該笞三十吏典為首合

   坐剰笞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合坐吏典首罪

   笞三十

  凡失增笞從徒如犯笞一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

   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該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剰杖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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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

   二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一百一

   十增杖從徒倣此

  凡失增杖從流如犯杖一百失增作杖一百流三

   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

   十除犯該杖一百吏典為首合坐剩杖六十未

   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該杖一百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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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失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

   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

   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吏

   典為首合坐剰笞二十首領官減一等笞一十

   佐貳官減盡無科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

   一年則與本該罪名同矣雖吏典亦減盡無科

   以徒從徒及以徒從流俱不包杖一百之數

  凡失增徒從流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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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

   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杖二十吏典為首合坐

   剰笞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二

   十

  凡失增笞杖徒流入死如死囚已決者亦減三等

   若未決及囚自死又減一等吏典為首其減至

   徒罪亦折杖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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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失減杖從笞如犯杖一百失減作笞三十失出

   減五等笞五十除已得笞三十吏典為首合坐

   剰笞二十未放者又減一等笞四十除已得笞

   三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一十

  凡失減徒從笞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減作笞

   二十失出減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笞二十吏典

   為首合坐剰笞五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六十

   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減徒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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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杖倣此

  凡失減流從笞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笞

   一十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

   十除已得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剰杖一百一

   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一十合

   坐吏典首罪杖九十

  凡失減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杖

   六十徒一年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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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首減盡無科

  凡失減死罪從流徒杖笞如死囚已放者亦減五

   等若未放及放而還獲或囚自死者又減一等

   其徒亦折杖除之

   (按故增笞從徒條内官吏合坐剰杖一百三十/其剰罪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所謂全抵者非)

   (滿杖以上皆決杖也凡增笞杖從徒減徒從笞/杖及增減徒從徒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所)

   (剰杖數至滿杖以上則減杖加徒如剰杖一百/一十應作笞五十徒一年一百二十應作杖六)

   (十徒一年一百三十應作杖六十徒一年半一/百四十應作杖七十徒年半之類其增笞杖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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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流減流作笞杖徒及增減流徒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流二千五百里)

   (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剰罪杖九十徒四年如犯流三千里故)

   (減作笞二十流三等折徒年半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剰罪杖八十徒四年半之)

   (類故曰全抵剰罪不在收贖之限總之折/徒不得至五年而決杖不得過一百也)

 條例

  一承審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職故入死罪

   已決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証據無慿枉坐

   人罪者亦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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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初次供招不許擅自刪改俱應詳載揭帖若

   承問官增減原供希圗結案按察使依樣轉詳

   該督撫嚴察題叅不行察叅將該督撫交部一

   併議處按察使亦不得借簡招之名故為删改

   倘遇有意義不明序次不順與情罪並無千礙

   即就近核正申轉將改本備案不得發換銷毁

   違者依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例議處

  一凡謀反謀叛之罪照律連坐籍没其餘情罪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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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載律内俱應照律擬議不得存心䧟害借言情

   罪重大誣指朋黨妄議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

   没家産若承審官于本罪外揑造此等言語株

   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産者即照故入人死

   罪律治罪

  一凡督撫具題事件内有情罪不協律例不符之

   處部駁再審該督撫虚心按律例改正具題將

   從前承審舛錯之處免其議處若駁至三次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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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不酌量情罪改正仍執原議具題部院覆核

   其應改正者即行改正將承審各官該督撫一

   一併交與該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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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明寃枉

  凡内外問刑衙門辯明寃枉須要開具(本/囚)所枉事

   蹟實封奏聞委官追問(其寃/情)得實被誣之人依

   律改正(所枉/之)罪坐原告(誣/告)原問官吏(以故失/入罪論)○

   若(罪/囚)事(本/)無寃枉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

   (既曰朦朧則原告/原問官為其誣矣)若所誣罪重(于杖一百/徒三年)者以

   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罪/)人知情與(朦/辯)同罪(如/原)

   (犯重止/從重論)不知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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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

  一法司凡遇一應稱寃調問及各衙門奏送人犯

   如有寃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與辯理具奏

   發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寃枉不與辯理者以故

   入人罪論

  一法司遇有重囚稱寃原問官員輒難辯理者許

   該衙門移文㑹同三法司堂上官辯理果有寃

   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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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奪

  一凡在外審理事件應照案内人犯籍貫批委該

   管地方官審理明白申詳完結既經批委不得

   反覆改批别屬如果情事未明務須詳細指駁

   倘原問官仍復朦混申詳即題叅議處另委别

   官審理若督撫等官將事理已明之案故生枝

   節屢行批駁遲延不結者亦交該部議處

  一凡被叅革職訊問之員審係無辜即以開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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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不得稱已經革職無庸議題覆其原叅重罪

   審虚尚有輕罪應以降級罸俸歸結者開復原

   職再按所犯分别降罸

  一凡審理事件除事渉兩邑或案情重大發審之

   初即委員㑹審者仍令㑹同審詳外其因承審

   錯悞另委别官審理者専責委員虚心質訊毋

   庸原問官㑹審至定案後如原問官果有徇私

   枉斷故出故入情弊仍照例叅處其或供情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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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或援引拘泥誤出無心經委員改正者照審

   處錯悞例議處

  一命盜案件經該督撫臬司駁審除案情重大須

   該知府赴省審理或係委𣲖㑹審仍聼該督撫

   隨時酌量辦理外如果案情與原招並無出入

   即由附省知府審轉仍許原審知府一體列銜

   申詳倘審理錯悮關係重大者即將承審之州

   縣及率轉之知府一併開叅照例分别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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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間詞訟如户婚田土罪止杖枷之案及吏胥

   蠧役藉端訛詐等情州縣審斷不平復赴督撫

   藩臬等衙門具控者即飭令各本管道府按其

   事之輕重或親提集訊或委員另審將審擬情

   由詳明該上司察核其中稍有疑義該上司即

   親行提審如赴道府衙門呈訴者即行親審遇

   有寃抑即為昭雪如有檢驗查勘等事即遴委

   賢員不得仍㑹同原問官辦理倘有故違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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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發原問官收問或仍令㑹審者即行論罪如

   律其所委之員若有瞻狥聼囑等弊亦即題叅

   律擬至于刁健之徒本無寃抑或因負罪受懲

   掩餙已非揑欵誣控或因鬭毆婚姻田宅等事

   不赴本管官控理輒赴上司衙門架詞妄控者

   仍按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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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司決囚等第

  凡(有司/于)獄囚(始/而)鞫問明白(繼/而)追勘完備軍流徒罪

   各從府州縣決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議在

   外聼督撫審錄無寃依律議擬(斬絞/情罪)法司覆勘

   定議奏聞(候/有)囘報(應立/決者)委官處決故延不決者

   杖六十○(其公同審/錄之際)若犯人(自/行)反異(原招/或)家屬

   (代/訴)稱寃(審錄/官)即便(再/與)推鞫事果違枉(即/公)同將原

   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同將原問原審之官吏/通行提問改正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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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囚/犯)明稱寃抑(審錄/官)不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

   罪故(或受贓/挾私一)失(或一時不/及叅究)論

 條例

  一秋審時督撫將重犯審擬情實緩決可矜具題

   限五月内到部刑部將原案及法司看語并督

   撫看語刋刻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冊八

   月内在

 金水橋西㑹同詳核情實緩決可矜分擬具題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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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定奪其

 盛京等處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審案内具題俟

命下日先後咨行直省將情實人犯于霜降後冬至前

   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雲南貴州四川廣西

   廣東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肅限二

   十五日江南陜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

   日山東山西限九日直𨽻限四日

 盛京限十五日寧古塔限一個月限内遲延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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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該督撫將遲延地方官察明指叅至于秋審

   具題後如有新結重案俱入次年秋審

  一刑部見監重犯每年一次

 朝審刑部于霜降前摘𦂳要情節刋刷招冊送九卿

   詹事科道各一冊於霜降後十日在

 金水橋西㑹同詳審擬定情實緩決可矜具題請

旨定奪其情實者俟

命下之日刑科三次覆奏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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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筆勾除者正法其餘仍監固

  一杖笞等輕罪五城及提督衙門俱照例自行完

   結若罪重于杖笞者俱審明送刑部定擬

  一刑部彚題事件内如竊盜三犯贓數不多改遣

   家奴喫酒行兇發遣及賭博擬流販私擬徒軍

   民通姦擬以枷責等項平常罪犯于審結之日

   即照例先行發落仍于彚題疏内聲明

  一凡立決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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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州同州判縣丞主簿等官㑹同本城武職遵

   查不停刑日代行監決若該地方無佐貳官令

   該知府于部文到時即委府屬之同知通判經

   歴等官速至該州縣㑹同武職代行監決該佐

   貳等官監斬後將正印官因何事公出并見委

   某官于何年月日㑹同武職某官監決何犯逐

   一詳報各上司查核

  一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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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交案件即審明無罪可科應具摺覆奏如罪至斬絞

   仍㑹同三法司核擬特題完結其他案件除杖

   罪竟行發落外犯該發遣軍流徒役及軍流徒

   折鞭枷等罪倘非尋常經見之事若犯罪文自

   監生以上武自驍騎校以上或本身雖白丁係

   現任大員子弟犯該斷決者仍照現行彚題之

   例詳叙供招文移不拘件數時日隨結隨題俟奉

旨之日發落若竊盜賭博鬭毆宰牛姦拐喫酒行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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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先行發落挨次彚題

  一秋審應決重囚如文到正值冬至齋戒日期或

   已過冬至者于冬至七日以後照例處決

  一各省每年題結斬絞重案刑部于次年開印後

   分類摘叙簡明事由繕摺奏

  一凡秋審勾到時遇某省本章即著某道御史承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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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審案件令京畿道專辦行刑時著刑科給事中及

   刑部侍郎一人監視

  一凡職官實犯死罪應入秋

 朝審者另為一冊仍分别情實緩決可矜三項進

 呈

  一凡每年秋審遇審某省即令某道御史與掌道

   一體上班

 朝審令京畿道御史同掌道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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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福建之臺灣府屬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

   照舊收監其應支囚糧衣藥及遇有疎脱監斃

   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

  一凡直省駐防旗人犯事應斬絞者俱解刑部收

   監旗人家奴即在犯事地方監禁

  一凡停止勾決之年其情實案内有糾衆聚匪刦

   犯辱官及侵蝕虧空多贓情罪重大各犯刑部

   仍開具事由清冊另行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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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請

旨正法

  一凡罪干服制由立決改為監候者刑部于秋審

   時俱列入情實彚為一冊先期進

 呈候勾俟經兩次免勾之後大學士㑹同刑部堂官

   將此等人犯招册覆加詳勘其有實在情節可

   寛者摘叙案情確加看語請

旨改入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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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省官犯如係貪酷敗檢侵虧狼籍及有心巧詐

   不盡臣職罪應斬絞之員其審題結案在行刑

   之日以前者著皆補疏題請情實予勾者即行

   刑之日已過亦著行刑在行刑以後審結者入

   下年新事册内刑部仍粘籖聲明其尋常私罪

   案犯無前項情節者著牢固監候俟次年秋審

   辦理不得概請補入本年情實

  一凡斬絞罪犯内如一人連斃二命妖言惑衆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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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符呪並官員侵漁帑項勒歛民財非殘忍已

   極即有關民俗官方如定讞已在該省熱審之

   後刑部即補入本年秋審情實冊内具題如遇

   停勾之年俱照情罪重大之例另奏請

旨正法

  一各省秋審本揭如係新事初次入秋審者照舊

   備叙案由確加看語以憑㑹核其舊事緩決三

   次者止叙案由未及三次者摘叙簡明畧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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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彚為一本具題俱不必叙入問供以省繁冗

   至九卿㑹審時刑部分送招冊内有已經緩決

   三次並無更改者不必重複備冊分送㑹審其

   中或有一二案尚須商議之處仍聼刑部摘出

   臨期印冊分送九卿公同㑹議其各省官犯及

   在京

 朝審案犯雖緩決三次以上仍照舊例辦理

  一刑部現審案内除尋常徒流軍遣等罪照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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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者仍入于按季彚題外如遇有酌重酌輕案

   件即非生監驍騎校及大臣子弟之案亦俱不

   拘件數時日隨結隨題仍于酌量改擬之處粘

   貼黄簽進呈

御覽

  一各省奉到立決人犯部文該督撫按程按日計

   算如由府轉行州縣在正六八月停刑期内者

   即將部文宻存按察司内署仍按程日計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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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州縣已非停刑日期釘封專差馳遞該州縣

   奉到部文即日處決

  一秋審可矜人犯内如子婦不孝詈毆翁姑其夫

   忿激致斃或因該犯之母素有姦夫已經拒絶

   後復登門尋釁以致拒毆致斃者此等情切天

   倫一時義激與尋常狠鬭者不同刑部㑹同九

   卿遇有似此罪犯案情既確俱量為區别照免

   死減等例再減一等發落仍逐案隨本聲明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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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秋

 朝審案内搶竊滿貫及三犯竊贓至五十兩以上問

   擬絞候之犯除情重應擬情實人犯外其餘應

   入緩決者秋

 朝審一次之後改發雲貴兩廣極邉烟瘴充軍

  一緦麻服屬人犯于停勾二次之後亦照期功以

   上例大學士㑹同刑部一體省核改入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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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省毎年秋審臬司核辨招冊務須先期定稿

   陸續移咨在省司道㑹同虚𠂻商確聨銜具詳

   督撫覆核定擬至期㑹審司道等官俱赴督撫

   衙門辦理

  一新疆地方定擬死罪監候人犯凡經秋審緩決

   二次及擬情實三次未勾者俱發往雅爾地方

   給種地兵丁為奴

  一凡毎年各省應入秋審人犯無庸提解省城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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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俱令各該道員以冬季為期巡歴所屬就便

   率同該府知府親詣各該州縣逐一訊勘如與

   定案時並無異同即行造冊加結申送督撫查

   核定擬若有情罪未協臨時呼寃之犯訊非揑

   詞翻異亦即另繕招冊出具印結派委妥役將

   犯証一併解送院司覆審倘有事本寃抑該道

   等徇庇屬員不為辯明及案無可疑有心翻異

   者該督撫查出嚴叅議處督撫等不加覺察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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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併議處其直𨽻州知州及並無統轄之㕔員

   俱照知府之例辦理直𨽻州本州案件應專聼

   道員覆勘至

 盛京刑部侍郎及吉林黒龍江將軍衙門案件仍照

   舊例行其並無道員統轄之錦州奉天二府錦

   州府即着知府奉天府即着治中前徃覆勘該

   道府巡歴之時務須輕騎減從毋得稍有滋擾

   經過之地方官亦不得供應迎送如該道巡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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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後應行續入者仍令該道于秋審前率同知

   府就案按臨補行審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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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屍傷不以實

  凡(官司/初)檢驗屍傷若(承/委)牒到託故(遷/延)不即檢驗致

   令屍變及(雖即/檢騐)不親臨(屍/所)監視轉委吏卒(憑臆/増減)

   (傷/痕)若初(檢/與)復檢官吏相見扶同屍狀及(雖親臨/監視)

   不為用心檢驗移易(如移腦作/頭之類)輕重(如本輕報/重本重報)

   (輕之/類)増減(如少増作多如/有減作無之類)屍傷不實定執(要/害)致

   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檢)首領官杖七十

   吏典杖八十件作行人檢騐不實扶同屍狀者

KR2m0055_WYG_090-27b

   罪亦如(吏典以杖/八十坐)之(其官吏/仵作)因(檢騐/不實)而罪有増

   減者以失出入人罪論(失出減五等/失入減三等)○若(官吏/仵作)

   受財故檢騐不以實(致罪有/増減)者以故出入人罪

   論贓重(於故出故/入之罪)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止/坐)

   (受財檢騐不實之人其餘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論)

 條例

  一遇告訟人命有自縊自殘及病死而妄稱身死

   不明意在圖頼詐財者究問明確不得一概發

KR2m0055_WYG_090-28a

   檢以啟弊竇其果係鬬殺故殺謀殺等項當檢

   驗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馬司京縣知

   縣在外委州縣正印官務須於未檢騐之先即

   詳鞫屍親證佐兇犯人等令其實招以何物傷

   何致命之處立為一案隨即親詣屍所督令仵

   作如法檢報定執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圓長

   斜正青赤分寸果否係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

   衆質對明白各情輸服然後成招或屍乆發變

KR2m0055_WYG_090-28b

   青赤顔色亦須詳辯不許聴憑忤作混報擬抵

   其仵作受財増減傷痕扶同屍狀以成寃獄審

   實贓至滿數者依律從重科斷(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確槩行檢)

   (騐者官吏/以違制論)

  一諸人自縊溺水身死别無他故親屬情願安𦵏

   官司詳審明白准告免檢若事主被强盜殺死

   苦主自告免檢者官與相視傷損將屍給親埋

   𦵏其獄囚患病責保看治而死者情無可疑亦

KR2m0055_WYG_090-29a

   許親屬告免覆檢若據殺傷而死者親屬雖告

   不聴免檢

  一凡人命重案必檢騐屍傷註明致命傷痕一經

   檢明即應定擬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者許再

   行覆檢勿得違例三檢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

   處委别官審理者所委之官帶同仵作親詣屍

   所不得弔屍檢騐

  一凡外省駐防旂人遇有命案該管旂員即㑹同

KR2m0055_WYG_090-29b

   理事同知通判帶領領催屍親人等公同檢騐

   一靣詳報上司一靣㑹同審擬如無理事同知

   通判之處即㑹同有司官公同檢騐詳報審擬

  一凡人命呈報到官該地方印官立即親往相騐

   止許隨帶仵作一名刑書一名皂𨽻二名一切

   夫馬飯食俱自行備用并嚴禁書役人等不許

   需索分文其果係輕生自盡毆非重傷者即於

   屍塲審明定案將原被隣証人等釋放如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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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印官不行自備夫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

   斂律議處書役需索者照例計贓分别治罪如

   故意遲延拖累者照易結不結例處分若係自

   盡並無他故屍親揑詞控告按誣告律科斷如

   刁悍之徒藉命打搶者照白晝搶奪例擬罪仍

   追搶毁物件給還原主其勒索私和者照私和

   律科斷勒索財物入官至該管上司於州縣所

   報自盡命案果屬明確無疑者不得苛駁准予

KR2m0055_WYG_090-30b

   立案若情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駁俟其詳覆核

   奪

  一大縣額設仵作三名中縣額設二名小縣額設

   一名仍於額設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隨學

   習預備頂補每名給發洗寃錄一部選委明白

   刑書一人與仵作逐細講解每人發給皂𨽻工

   食一名學習者兩人共撥給皂隸工食一名若

   有曖昧難明之事果能檢騐得法洗雪沉寃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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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上司賞給銀十兩其有檢騐故行出入審有

   受賄情弊者照例治罪不許充役

  一地方呈報人命到官正印官公出壤地相接不

   過五六十里之鄰邑印官未經公出即移請代

   往相騐或地處窵逺不能朝發夕至又經他往

   方許派委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縣丞等官毋得

   濫派雜職其同知等官相騐填具結格通報仍

   聴正印官承審如有相騐不實照例㕘處

KR2m0055_WYG_090-31b

  一州縣仵作缺額不行募補州縣官及各上司均

   交部分别議處倘不將仵作補足因而私侵工

   食銀兩者州縣官革職提問該管各上司一併

   交部議處

  一檢騐自盡人命如屍親逺居别屬一時不能到

   案該地方官應即騐明立案殮埋

  一凡檢騐量傷尺寸照工部頒發工程制尺一例

   製造偹用不得任意長短致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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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

 京師内城正身旂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稟報該佐領

   轉報刑部相騐街道命案無論旂民令步軍校

   呈報步軍統領衙門轉咨刑部票委該城指揮

   相騐其外城地方人命亦無論旂民但令總甲

   呈報該城指揮該城指揮即速相騐呈報該城

   御史轉報刑部都察院若係旂人并報該旂

  一凡黔蜀等省遇有命案其府州縣原無佐貳及

KR2m0055_WYG_090-32b

   雖有佐貳而不同城者印官公出准令經歴知

   事吏目典史等官酌帶諳練仵作速往如法相

   騐寫立傷單報明印官囘日查騐填圖通報如

   印官不能即囘仍請鄰邑印官查驗填報其訊

   無别故之自盡病斃等案騐明即准取結殮埋

   仍由印官通詳立案如代騐後查有増減傷痕

   情弊即將原騐官照檢騐不實例分别議處其

   各省所屬府州縣内有與黔蜀等省相似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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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酌量辦理其餘仍照定例遵行

  一凡各省州縣同城並無佐貳隣封窵逺地方遇

   有呈報人命印官公出如原係吏目典史分轄

   地方即日可以往返者仍飭吏目典史騐立傷

   單申報印官覆騐其距越遥逺往返必須數日

   處所該吏目典史據報一靣移㑹該管巡檢就

   近往騐填註傷單一靣申請印官覆騐通報如

   印官不能即囘即申請隣邑代騐通詳倘該巡

KR2m0055_WYG_090-33b

   檢相騐不實或有受賄情弊即行分别㕘究

  一廣西凌雲縣屬命案在天峩哨地方去縣治在

   三百里者准令該處分駐縣丞帶領諳練吏仵

   前往代騐填格取結送交該縣承審如有勘騐

   不實照例議處至去縣不及三百里之命案仍

   照舊辦理

  一歸化城各協㕔所屬遇有呈報命案到官即令

   該通判星往騐明填格錄供通詳仍照例詳請

KR2m0055_WYG_090-34a

   都統派委䝉古官員㑹同審擬毋庸詳派㑹騐

   致滋稽延倘該通判等相騐不實以及遲延貽

   誤令該管上司分别叅處

  一州縣平日督令仵作悉心講讀洗寃錄務期通

   曉將額設仵作㡬名及額外學習仵作㡬名造

   具花名清冊於每年開印後申送該管府州彚

   冊通送院司存案該府州將附近所屬仵作按

   照冊開名數姓名每年提考一次其所屬地方

KR2m0055_WYG_090-34b

   有逺在二三百里四五百里者令該管府州毎

   年於因公出境經過時就近考試不必概行提

   考其考試之法即令每人講解洗寃錄一節如

   果講解明白當堂從優給賞倘講解悖謬即分

   别責革飭令勒限學習及另募充補仍將提考

   已竣及獎賞責革各緑由於冊内登明彚報院

   司查核并將召募非人懈於稽察之州縣分别

   查㕘其在京五城司坊額設仵作即責成該巡

KR2m0055_WYG_090-35a

   城御史每年照此例辦理

KR2m0055_WYG_090-36a

 決罰不如法

  凡官司決人不如法(如應笞/而用杖)者笞四十因而致死

   者杖一百(當該/官吏)均徵埋𦵏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行

   杖之人各減一等(不追/銀)其行杖之人若決不及

   膚者依騐所決(不及/膚)之數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並罪

   坐所由若受財(而決不如法/決不及膚)者計贓以枉法從

   重論○若監臨(有司/管軍)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於人

   虚怯去處非法毆打及親自以大杖或金刃手

KR2m0055_WYG_090-36b

   足毆人至折傷以上者減凡鬭傷罪二等致死

   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𦵏銀一十兩其聴使下

   手之人各減一等並罪坐所由(如由監臨坐監/臨由下手坐下)

   (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論)若(官司決罰人/監臨責打人)於人臀腿受刑

   去處依法決打邂逅致死及(決打/之後)自盡者各勿

   論

 條例

  一奉天地方審理事件人犯到案先將鎖鍊盤於

KR2m0055_WYG_090-37a

   地上令其膝跪又以荆條互擊其背著永行禁

   止

KR2m0055_WYG_090-38a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在内/奉制)出使人員於所在去

   處有犯(一應公/私等罪)者所部屬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輒

   便推問皆須(開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區處若犯死

   罪(先/行)収管聴候(上/司)囘報所掌(本衙/門)印信(及倉庫/牢獄)

   鎖鑰發付次官収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有/犯)者

   亦同長官違者(部屬/官吏)笞四十

KR2m0055_WYG_090-39a

 斷罪引律令

  凡(官/司)斷罪皆須具引律例違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

   數事共(一/)條(官/司)止引所犯(本/)罪者聴(所犯之罪/止合一事)

   (聴其摘引一/事以斷之)○其特㫖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

   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比/)致(斷/)罪有出入

   者以故失論(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増減坐之失於引比者以失出)

   (入人罪減/等坐之)

 條例

KR2m0055_WYG_090-39b

  一督撫審擬案件務須詳核情罪畫一具題不許

   輕重兩引承問各官徇私枉法顛倒是非故出

   故入情弊顯然及將死罪人犯錯擬軍流軍流

   人犯錯擬死罪者仍行指名㕘處至於擬罪稍

   輕引律稍有未協遺錯過失等項察明果非徇

   私及軍流以下等罪錯擬者免其㕘究即行改

   正

  一承問各官審明定案務須援引一定律例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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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一例復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

   情罪可惡字樣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一例載比照光棍條欵仍照例斟酌定擬外其餘

   情罪相仿尚非實在光棍者不得一槩照光棍

   例定擬

  一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屬成案未經通行著為定

   例一槩嚴禁毋得混行牽引致罪有出入如督

   撫辦理案件果有與舊案相合可援為例者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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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本内聲明刑部詳加查核附請著為定例

KR2m0055_WYG_090-41a

 獄囚取服辯(服者心服辯者辯理不當則辨/當則服或服或辯故曰服辯)

  凡獄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獄/官司)各喚(本/)囚及其家屬(到/官)

   具告所斷罪名仍(責/)取囚服辯文狀(以服其/其心)不

   服者聴其(文狀/中)自(行/辯)理更為詳審違者徒流罪

   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屬(逺/)在三百里

   之外(不及喚/告者)止取(本/)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

   屬罪名之限

KR2m0055_WYG_090-42a

 赦前斷罪不當

  凡(官司遇/赦但經)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

   (其情本係/赦所必原)者當(依/律)改正從輕(以就恩/宥若)處重為輕

   其(情本/係)常赦所不免者(當/)依律貼斷(以杜/倖免)若(處/輕)

   (為重處重/為輕係)官吏(於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雖㑹赦

   並不原宥(其故出入之罪若係失/出入者仍從赦宥之)

 條例

  一遇直省

KR2m0055_WYG_090-42b

特差恤刑之時有審豁者原問官俱不追究(恐官慮罪/及已不肯)

   (辯明寃枉也則㑹/ 赦可以類推)

  一承問官審理事件錯擬罪名者不拘犯罪輕重

   錯擬官員遇

赦免議

  一督撫承問叩

閽事件除情罪大不在

赦欵者仍依限審結具題外其餘輕罪與

KR2m0055_WYG_090-43a

赦欵相符即行釋放彚題銷案

  一奉

恩詔以前直省虧空已結各案令各督撫分晰造冊送

   部其案内人犯有罪名而㑹

赦邀免者俱准釋囘原旂籍如案内有不應豁免之項

   即行文原旂籍著追其甫經審題各案俟已結

   之日將並無罪名各犯查明任所有無貲財取

   結報部亦令釋囘原旂籍倘本案已清别案有

KR2m0055_WYG_090-43b

   查追事件清結之日亦即報部釋囘原旂籍其

   奉

恩詔以後之案不在此列

  一原非侵盜入已照侵盜擬罪之犯較之實犯侵

   欺情罪稍輕及虧空軍需錢糧係由那移獲罪

   或經核減着賠尚與入已軍需有間遇

恩赦豁免行令各該旂省咨報户部查明㑹同刑部奏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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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奪

KR2m0055_WYG_090-45a

 聞有恩赦而故犯

  凡聞知(將/)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覬/倖免)者加常犯一等

   (其故犯至死/者仍依常律)雖㑹赦並不原宥○若官司聞知

   (將/)有恩赦而故論決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常)

   (赦所不原而/論決者不坐)

KR2m0055_WYG_090-46a

 徒囚不應役

  凡鹽場鐵冶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

   因病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貼(補/假)役者(其徒/囚與)

   (監守/者各)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若徒囚年限未滿監守之人故縱逃囘及

   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未/滿)月日抵數

   徒役(其監守/雖多)並罪坐所由(縱容/之人)受財者計贓以

   枉法從重論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論罪(計日/論其)

KR2m0055_WYG_090-46b

   (逃雇/之罪)貼役(貼補其逃/雇之役)

KR2m0055_WYG_090-47a

 婦人犯罪

  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収禁外其餘雜犯責

   付本夫収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

   管隨衙聴候不許一槩監禁違者笞四十○若

   婦人懐孕犯罪應拷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産後

   一百日考決若未産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

   減凡鬬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産限

   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減一等○若(孕/婦)犯死罪聴令

KR2m0055_WYG_090-47b

   穏婆入禁看視亦聴産後百日乃行刑未産而

   決者杖八十産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其過

   限不決者杖六十○失者(失於詳審/而犯者)各減三等

   (兼上文諸欵而言如不應禁而禁笞一十懐孕/不應拷決而拷決墮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

   (徒一年半産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應刑而刑未産而決者笞五)

   (十未滿限而決者笞四/十過限不決者笞三十)

 條例

  一未産拷決不墮胎及産限未滿拷決不致死者

KR2m0055_WYG_090-48a

   依不應輕律

  一婦女有犯姦盜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牽連身係

   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姪兄弟代

   審如遇虧空累賠追贓摉查家産雜犯等案將

   婦女提審永行禁止違者以違

制治罪

  一婦女除實犯死罪例應收禁者另設女監羈禁

   外其非實犯死罪者承審官拘提錄供即交親

KR2m0055_WYG_090-48b

   屬保領聴候發落不得一槩羈禁

  一凡擬徒收贖婦女除係案内𦂳要証犯仍行轉

   解質審外其經該州縣審訊明確母庸解審者

   即交親屬收管聴候發落

  一犯婦懐孕律應凌遲斬決者除初審証據未確

   案涉疑似必須拷訊者仍俟産後百日限滿審

   鞫若初審証據已明供認確鑿者於産後一月

   起限審解其罪應凌遲處死者産後一月期滿

KR2m0055_WYG_090-49a

   即按律正法

  一斬絞監候婦女秋審解勘經過地方俱派撥官

   媒伴送其業經解勘一次情罪顯然無可改擬

   者下次即停其解審如有外省定擬情實可矜

   具題經九卿㑹核改擬緩決者次年秋審核准

   無異亦即停其解審

KR2m0055_WYG_090-50a

 死囚覆奏待報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囘報而輒處決者杖八十若

   已覆奏囘報應決者聴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

   而刑及過(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其犯

   十惡之罪應死及强盜者雖決不待時若於禁

   刑日而決者笞四十

 條例

  一直省人命强盜將全招開列奏疏内其反叛案

KR2m0055_WYG_090-50b

   内人犯決過即行題報餘概於年底彚奏

  一凡遇

 慶賀穿朝服及祭享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陽

   等節每月初一初二並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

   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體

   遵行

  一凡勾決重囚向例刑科三次覆奏今簡去二覆

   於勾到之後再將原本進

KR2m0055_WYG_090-51a

 呈

御覽遵奉施行

KR2m0055_WYG_090-52a

 斷罪不當

  凡斷罪應決配而收贖應收贖而決配各依出入

   人罪減故失一等○若應絞而斬應斬而絞者

   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係)失者減三等其已處決訖别

   加殘毁死屍者笞五十(讐人砍毁其屍/依别加殘毁)○若反

   逆縁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

   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論(若係有故則以/故出入流罪論)

   (無故而失於詳審者/以失出入流罪論)

KR2m0055_WYG_090-52b

 條例

  一凡苖夷有犯軍流徒罪折枷責之案仍從外結

   抄招送部查核其罪應論死者不准外結亦不

   准以牛馬銀兩抵償務按律定擬題結如有不

   肖之員或隠匿不報或揑改情節在外完結者

   事發之日交部議處其一切苖人與苖人自相

   爭訟之事俱照苖例歸結不必繩以官法以滋

   擾累

KR2m0055_WYG_090-53a

  一曾為職官舉貢生監人等有犯發遣者引例時

   不得加以為奴字樣

  一凡斬絞案件如督撫擬罪過輕而部議從重者

   應駁令再審如擬罪過重而部議從輕其中尚

   有疑竇者亦當駁令妥擬倘刑部所見既確即

   改擬題覆不必展轉駁審致滋拖累

  一凡州縣審解案件如供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協

   該上司不必將人犯發囘止用檄駁俟該州縣

KR2m0055_WYG_090-53b

   改正申覆即行招解督撫核覆分别咨題完結

KR2m0055_WYG_090-54a

 吏典代寫招草

  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必據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

   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草増減(其正/實)情節致(官/司)

   (斷/)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

   識字許令(在/官)不干礙之人(依其親/具招情)代寫(若吏典/代寫即)

   (即無出入亦/以違制論)

 條例

  一各有司讞獄時令招房書吏照供錄寫當堂讀

KR2m0055_WYG_090-54b

   與兩造共聴果與所供無異方令該犯畫供該

   有司親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

   如有司將供詞輒交經承致有増刪改易者許

   被害人首告督撫察實題㕘將有司官照失出

   入律議處經承書吏照故出入律治罪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大清律例卷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