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七
刑律
斷獄下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
罪論(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並坐官吏以全罪)○
若(于罪不至/全入但)増輕作重(于罪不至/全出但)減重作輕以
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増輕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
(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決者坐以死罪若減重作輕者罪亦)
(如/之)○若斷罪失于入者各減三等失于出者各
減五等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
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科罪
(坐以所減/三等五等)○若囚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
死(故出入/失出入)各聼減一等(其減一等與上減三等/五等並先減而後算折)
(其剩罪以坐不然則其失增失減剰杖/剰徒之罪反有重于全出全入者矣)
凡故增笞從徒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
年徒三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百通折杖一百
六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官吏剰杖一百五十
未決者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剰杖一百三十其剰罪
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
凡故增杖從徒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
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
剰笞四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除犯該杖八
十合坐剩笞二十
凡故增杖徒流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流二
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折
杖二百徒一年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剰杖
一百二十徒一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
年通折杖二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剰杖一百
二十
凡故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
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該徒
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官吏剰杖六十以徒從徒
不必包杖一百算也雖包算其罪亦同未決者
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折杖
二十合坐剰笞四十
凡故增徒從流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折杖一
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包
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
坐官吏剰杖六十徒半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
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
剰杖六十
凡故增近流從逺流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
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除犯該徒
半年合坐官吏剰徒一年以流從流不必包五
徒折杖二百算未決者減盡無科減逺流從近
流者倣此
凡故增笞杖徒流至死如増至死罪本無折法已
決者反坐以死若未決及囚自死者並聼減等
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隨
其本應得之罪除之坐以剰罪
凡故減徒從笞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
十故減作笞五十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官吏剰
杖七十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五十
合坐剰笞五十
凡故減徒從杖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
八十故減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官吏
剰杖八十未放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
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剰杖六十
凡故減重徒從輕徒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
百故減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
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剰杖六十未放者
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除已
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剰笞四十
凡故減流從笞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
故減作笞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
年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官吏剰杖一百六十徒
半年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
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剰杖一百六十減流從杖
倣此
凡故減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
半故減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
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
六十合坐官吏剰笞四十徒一年半未放者減
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杖一百
六十合坐剰笞四十
凡故減死罪從笞杖徒流如死囚已放者反坐以
死若未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者並聼先減
去一等依律折除
凡失增笞從杖如犯笞三十失增作杖一百失入
減三等該杖七十除犯該笞三十吏典為首合
坐剰笞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合坐吏典首罪
笞三十
凡失增笞從徒如犯笞一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
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該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剰杖一百三
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
二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一百一
十增杖從徒倣此
凡失增杖從流如犯杖一百失增作杖一百流三
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
十除犯該杖一百吏典為首合坐剩杖六十未
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該杖一百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
凡失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
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
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吏
典為首合坐剰笞二十首領官減一等笞一十
佐貳官減盡無科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
一年則與本該罪名同矣雖吏典亦減盡無科
以徒從徒及以徒從流俱不包杖一百之數
凡失增徒從流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
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
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杖二十吏典為首合坐
剰笞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二
十
凡失增笞杖徒流入死如死囚已決者亦減三等
若未決及囚自死又減一等吏典為首其減至
徒罪亦折杖除之
凡失減杖從笞如犯杖一百失減作笞三十失出
減五等笞五十除已得笞三十吏典為首合坐
剰笞二十未放者又減一等笞四十除已得笞
三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一十
凡失減徒從笞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減作笞
二十失出減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笞二十吏典
為首合坐剰笞五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六十
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減徒從
杖倣此
凡失減流從笞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笞
一十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
十除已得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剰杖一百一
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一十合
坐吏典首罪杖九十
凡失減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杖
六十徒一年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典
為首減盡無科
凡失減死罪從流徒杖笞如死囚已放者亦減五
等若未放及放而還獲或囚自死者又減一等
其徒亦折杖除之
(按故增笞從徒條内官吏合坐剰杖一百三十/其剰罪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所謂全抵者非)
(滿杖以上皆決杖也凡增笞杖從徒減徒從笞/杖及增減徒從徒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所)
(剰杖數至滿杖以上則減杖加徒如剰杖一百/一十應作笞五十徒一年一百二十應作杖六)
(十徒一年一百三十應作杖六十徒一年半一/百四十應作杖七十徒年半之類其增笞杖徒)
(作流減流作笞杖徒及增減流徒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流二千五百里)
(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剰罪杖九十徒四年如犯流三千里故)
(減作笞二十流三等折徒年半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剰罪杖八十徒四年半之)
(類故曰全抵剰罪不在收贖之限總之折/徒不得至五年而決杖不得過一百也)
條例
一承審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職故入死罪
已決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証據無慿枉坐
人罪者亦革職
一凡初次供招不許擅自刪改俱應詳載揭帖若
承問官增減原供希圗結案按察使依樣轉詳
該督撫嚴察題叅不行察叅將該督撫交部一
併議處按察使亦不得借簡招之名故為删改
倘遇有意義不明序次不順與情罪並無千礙
即就近核正申轉將改本備案不得發換銷毁
違者依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例議處
一凡謀反謀叛之罪照律連坐籍没其餘情罪詳
載律内俱應照律擬議不得存心䧟害借言情
罪重大誣指朋黨妄議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
没家産若承審官于本罪外揑造此等言語株
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産者即照故入人死
罪律治罪
一凡督撫具題事件内有情罪不協律例不符之
處部駁再審該督撫虚心按律例改正具題將
從前承審舛錯之處免其議處若駁至三次督
撫不酌量情罪改正仍執原議具題部院覆核
其應改正者即行改正將承審各官該督撫一
一併交與該部議處
辯明寃枉
凡内外問刑衙門辯明寃枉須要開具(本/囚)所枉事
蹟實封奏聞委官追問(其寃/情)得實被誣之人依
律改正(所枉/之)罪坐原告(誣/告)原問官吏(以故失/入罪論)○
若(罪/囚)事(本/)無寃枉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
(既曰朦朧則原告/原問官為其誣矣)若所誣罪重(于杖一百/徒三年)者以
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罪/)人知情與(朦/辯)同罪(如/原)
(犯重止/從重論)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法司凡遇一應稱寃調問及各衙門奏送人犯
如有寃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與辯理具奏
發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寃枉不與辯理者以故
入人罪論
一法司遇有重囚稱寃原問官員輒難辯理者許
該衙門移文㑹同三法司堂上官辯理果有寃
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請
定奪
一凡在外審理事件應照案内人犯籍貫批委該
管地方官審理明白申詳完結既經批委不得
反覆改批别屬如果情事未明務須詳細指駁
倘原問官仍復朦混申詳即題叅議處另委别
官審理若督撫等官將事理已明之案故生枝
節屢行批駁遲延不結者亦交該部議處
一凡被叅革職訊問之員審係無辜即以開復定
擬不得稱已經革職無庸議題覆其原叅重罪
審虚尚有輕罪應以降級罸俸歸結者開復原
職再按所犯分别降罸
一凡審理事件除事渉兩邑或案情重大發審之
初即委員㑹審者仍令㑹同審詳外其因承審
錯悞另委别官審理者専責委員虚心質訊毋
庸原問官㑹審至定案後如原問官果有徇私
枉斷故出故入情弊仍照例叅處其或供情疎
漏或援引拘泥誤出無心經委員改正者照審
處錯悞例議處
一命盜案件經該督撫臬司駁審除案情重大須
該知府赴省審理或係委𣲖㑹審仍聼該督撫
隨時酌量辦理外如果案情與原招並無出入
即由附省知府審轉仍許原審知府一體列銜
申詳倘審理錯悮關係重大者即將承審之州
縣及率轉之知府一併開叅照例分别議處
一民間詞訟如户婚田土罪止杖枷之案及吏胥
蠧役藉端訛詐等情州縣審斷不平復赴督撫
藩臬等衙門具控者即飭令各本管道府按其
事之輕重或親提集訊或委員另審將審擬情
由詳明該上司察核其中稍有疑義該上司即
親行提審如赴道府衙門呈訴者即行親審遇
有寃抑即為昭雪如有檢驗查勘等事即遴委
賢員不得仍㑹同原問官辦理倘有故違成例
仍發原問官收問或仍令㑹審者即行論罪如
律其所委之員若有瞻狥聼囑等弊亦即題叅
律擬至于刁健之徒本無寃抑或因負罪受懲
掩餙已非揑欵誣控或因鬭毆婚姻田宅等事
不赴本管官控理輒赴上司衙門架詞妄控者
仍按律治罪
有司決囚等第
凡(有司/于)獄囚(始/而)鞫問明白(繼/而)追勘完備軍流徒罪
各從府州縣決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議在
外聼督撫審錄無寃依律議擬(斬絞/情罪)法司覆勘
定議奏聞(候/有)囘報(應立/決者)委官處決故延不決者
杖六十○(其公同審/錄之際)若犯人(自/行)反異(原招/或)家屬
(代/訴)稱寃(審錄/官)即便(再/與)推鞫事果違枉(即/公)同將原
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同將原問原審之官吏/通行提問改正其罪)
○若(囚/犯)明稱寃抑(審錄/官)不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
罪故(或受贓/挾私一)失(或一時不/及叅究)論
條例
一秋審時督撫將重犯審擬情實緩決可矜具題
限五月内到部刑部將原案及法司看語并督
撫看語刋刻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冊八
月内在
金水橋西㑹同詳核情實緩決可矜分擬具題請
旨定奪其
盛京等處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審案内具題俟
命下日先後咨行直省將情實人犯于霜降後冬至前
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雲南貴州四川廣西
廣東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肅限二
十五日江南陜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
日山東山西限九日直𨽻限四日
盛京限十五日寧古塔限一個月限内遲延不到
者該督撫將遲延地方官察明指叅至于秋審
具題後如有新結重案俱入次年秋審
一刑部見監重犯每年一次
朝審刑部于霜降前摘𦂳要情節刋刷招冊送九卿
詹事科道各一冊於霜降後十日在
金水橋西㑹同詳審擬定情實緩決可矜具題請
旨定奪其情實者俟
命下之日刑科三次覆奏經
御筆勾除者正法其餘仍監固
一杖笞等輕罪五城及提督衙門俱照例自行完
結若罪重于杖笞者俱審明送刑部定擬
一刑部彚題事件内如竊盜三犯贓數不多改遣
家奴喫酒行兇發遣及賭博擬流販私擬徒軍
民通姦擬以枷責等項平常罪犯于審結之日
即照例先行發落仍于彚題疏内聲明
一凡立決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
之州同州判縣丞主簿等官㑹同本城武職遵
查不停刑日代行監決若該地方無佐貳官令
該知府于部文到時即委府屬之同知通判經
歴等官速至該州縣㑹同武職代行監決該佐
貳等官監斬後將正印官因何事公出并見委
某官于何年月日㑹同武職某官監決何犯逐
一詳報各上司查核
一刑部
特交案件即審明無罪可科應具摺覆奏如罪至斬絞
仍㑹同三法司核擬特題完結其他案件除杖
罪竟行發落外犯該發遣軍流徒役及軍流徒
折鞭枷等罪倘非尋常經見之事若犯罪文自
監生以上武自驍騎校以上或本身雖白丁係
現任大員子弟犯該斷決者仍照現行彚題之
例詳叙供招文移不拘件數時日隨結隨題俟奉
旨之日發落若竊盜賭博鬭毆宰牛姦拐喫酒行兇之
類先行發落挨次彚題
一秋審應決重囚如文到正值冬至齋戒日期或
已過冬至者于冬至七日以後照例處決
一各省每年題結斬絞重案刑部于次年開印後
分類摘叙簡明事由繕摺奏
聞
一凡秋審勾到時遇某省本章即著某道御史承
辦
朝審案件令京畿道專辦行刑時著刑科給事中及
刑部侍郎一人監視
一凡職官實犯死罪應入秋
朝審者另為一冊仍分别情實緩決可矜三項進
呈
一凡每年秋審遇審某省即令某道御史與掌道
一體上班
朝審令京畿道御史同掌道與審
一福建之臺灣府屬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
照舊收監其應支囚糧衣藥及遇有疎脱監斃
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
一凡直省駐防旗人犯事應斬絞者俱解刑部收
監旗人家奴即在犯事地方監禁
一凡停止勾決之年其情實案内有糾衆聚匪刦
犯辱官及侵蝕虧空多贓情罪重大各犯刑部
仍開具事由清冊另行奏
聞請
旨正法
一凡罪干服制由立決改為監候者刑部于秋審
時俱列入情實彚為一冊先期進
呈候勾俟經兩次免勾之後大學士㑹同刑部堂官
將此等人犯招册覆加詳勘其有實在情節可
寛者摘叙案情確加看語請
旨改入緩決
一各省官犯如係貪酷敗檢侵虧狼籍及有心巧詐
不盡臣職罪應斬絞之員其審題結案在行刑
之日以前者著皆補疏題請情實予勾者即行
刑之日已過亦著行刑在行刑以後審結者入
下年新事册内刑部仍粘籖聲明其尋常私罪
案犯無前項情節者著牢固監候俟次年秋審
辦理不得概請補入本年情實
一凡斬絞罪犯内如一人連斃二命妖言惑衆𫝊
習符呪並官員侵漁帑項勒歛民財非殘忍已
極即有關民俗官方如定讞已在該省熱審之
後刑部即補入本年秋審情實冊内具題如遇
停勾之年俱照情罪重大之例另奏請
旨正法
一各省秋審本揭如係新事初次入秋審者照舊
備叙案由確加看語以憑㑹核其舊事緩決三
次者止叙案由未及三次者摘叙簡明畧節依
次彚為一本具題俱不必叙入問供以省繁冗
至九卿㑹審時刑部分送招冊内有已經緩決
三次並無更改者不必重複備冊分送㑹審其
中或有一二案尚須商議之處仍聼刑部摘出
臨期印冊分送九卿公同㑹議其各省官犯及
在京
朝審案犯雖緩決三次以上仍照舊例辦理
一刑部現審案内除尋常徒流軍遣等罪照例定
擬者仍入于按季彚題外如遇有酌重酌輕案
件即非生監驍騎校及大臣子弟之案亦俱不
拘件數時日隨結隨題仍于酌量改擬之處粘
貼黄簽進呈
御覽
一各省奉到立決人犯部文該督撫按程按日計
算如由府轉行州縣在正六八月停刑期内者
即將部文宻存按察司内署仍按程日計算行
至州縣已非停刑日期釘封專差馳遞該州縣
奉到部文即日處決
一秋審可矜人犯内如子婦不孝詈毆翁姑其夫
忿激致斃或因該犯之母素有姦夫已經拒絶
後復登門尋釁以致拒毆致斃者此等情切天
倫一時義激與尋常狠鬭者不同刑部㑹同九
卿遇有似此罪犯案情既確俱量為區别照免
死減等例再減一等發落仍逐案隨本聲明請
旨
一秋
朝審案内搶竊滿貫及三犯竊贓至五十兩以上問
擬絞候之犯除情重應擬情實人犯外其餘應
入緩決者秋
朝審一次之後改發雲貴兩廣極邉烟瘴充軍
一緦麻服屬人犯于停勾二次之後亦照期功以
上例大學士㑹同刑部一體省核改入緩決
一各省毎年秋審臬司核辨招冊務須先期定稿
陸續移咨在省司道㑹同虚𠂻商確聨銜具詳
督撫覆核定擬至期㑹審司道等官俱赴督撫
衙門辦理
一新疆地方定擬死罪監候人犯凡經秋審緩決
二次及擬情實三次未勾者俱發往雅爾地方
給種地兵丁為奴
一凡毎年各省應入秋審人犯無庸提解省城㑹
勘俱令各該道員以冬季為期巡歴所屬就便
率同該府知府親詣各該州縣逐一訊勘如與
定案時並無異同即行造冊加結申送督撫查
核定擬若有情罪未協臨時呼寃之犯訊非揑
詞翻異亦即另繕招冊出具印結派委妥役將
犯証一併解送院司覆審倘有事本寃抑該道
等徇庇屬員不為辯明及案無可疑有心翻異
者該督撫查出嚴叅議處督撫等不加覺察亦
一併議處其直𨽻州知州及並無統轄之㕔員
俱照知府之例辦理直𨽻州本州案件應專聼
道員覆勘至
盛京刑部侍郎及吉林黒龍江將軍衙門案件仍照
舊例行其並無道員統轄之錦州奉天二府錦
州府即着知府奉天府即着治中前徃覆勘該
道府巡歴之時務須輕騎減從毋得稍有滋擾
經過之地方官亦不得供應迎送如該道巡歴
以後應行續入者仍令該道于秋審前率同知
府就案按臨補行審勘
檢驗屍傷不以實
凡(官司/初)檢驗屍傷若(承/委)牒到託故(遷/延)不即檢驗致
令屍變及(雖即/檢騐)不親臨(屍/所)監視轉委吏卒(憑臆/増減)
(傷/痕)若初(檢/與)復檢官吏相見扶同屍狀及(雖親臨/監視)
不為用心檢驗移易(如移腦作/頭之類)輕重(如本輕報/重本重報)
(輕之/類)増減(如少増作多如/有減作無之類)屍傷不實定執(要/害)致
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檢)首領官杖七十
吏典杖八十件作行人檢騐不實扶同屍狀者
罪亦如(吏典以杖/八十坐)之(其官吏/仵作)因(檢騐/不實)而罪有増
減者以失出入人罪論(失出減五等/失入減三等)○若(官吏/仵作)
受財故檢騐不以實(致罪有/増減)者以故出入人罪
論贓重(於故出故/入之罪)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止/坐)
(受財檢騐不實之人其餘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論)
條例
一遇告訟人命有自縊自殘及病死而妄稱身死
不明意在圖頼詐財者究問明確不得一概發
檢以啟弊竇其果係鬬殺故殺謀殺等項當檢
驗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馬司京縣知
縣在外委州縣正印官務須於未檢騐之先即
詳鞫屍親證佐兇犯人等令其實招以何物傷
何致命之處立為一案隨即親詣屍所督令仵
作如法檢報定執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圓長
斜正青赤分寸果否係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
衆質對明白各情輸服然後成招或屍乆發變
青赤顔色亦須詳辯不許聴憑忤作混報擬抵
其仵作受財増減傷痕扶同屍狀以成寃獄審
實贓至滿數者依律從重科斷(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確槩行檢)
(騐者官吏/以違制論)
一諸人自縊溺水身死别無他故親屬情願安𦵏
官司詳審明白准告免檢若事主被强盜殺死
苦主自告免檢者官與相視傷損將屍給親埋
𦵏其獄囚患病責保看治而死者情無可疑亦
許親屬告免覆檢若據殺傷而死者親屬雖告
不聴免檢
一凡人命重案必檢騐屍傷註明致命傷痕一經
檢明即應定擬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者許再
行覆檢勿得違例三檢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
處委别官審理者所委之官帶同仵作親詣屍
所不得弔屍檢騐
一凡外省駐防旂人遇有命案該管旂員即㑹同
理事同知通判帶領領催屍親人等公同檢騐
一靣詳報上司一靣㑹同審擬如無理事同知
通判之處即㑹同有司官公同檢騐詳報審擬
一凡人命呈報到官該地方印官立即親往相騐
止許隨帶仵作一名刑書一名皂𨽻二名一切
夫馬飯食俱自行備用并嚴禁書役人等不許
需索分文其果係輕生自盡毆非重傷者即於
屍塲審明定案將原被隣証人等釋放如該地
方印官不行自備夫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
斂律議處書役需索者照例計贓分别治罪如
故意遲延拖累者照易結不結例處分若係自
盡並無他故屍親揑詞控告按誣告律科斷如
刁悍之徒藉命打搶者照白晝搶奪例擬罪仍
追搶毁物件給還原主其勒索私和者照私和
律科斷勒索財物入官至該管上司於州縣所
報自盡命案果屬明確無疑者不得苛駁准予
立案若情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駁俟其詳覆核
奪
一大縣額設仵作三名中縣額設二名小縣額設
一名仍於額設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隨學
習預備頂補每名給發洗寃錄一部選委明白
刑書一人與仵作逐細講解每人發給皂𨽻工
食一名學習者兩人共撥給皂隸工食一名若
有曖昧難明之事果能檢騐得法洗雪沉寃該
管上司賞給銀十兩其有檢騐故行出入審有
受賄情弊者照例治罪不許充役
一地方呈報人命到官正印官公出壤地相接不
過五六十里之鄰邑印官未經公出即移請代
往相騐或地處窵逺不能朝發夕至又經他往
方許派委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縣丞等官毋得
濫派雜職其同知等官相騐填具結格通報仍
聴正印官承審如有相騐不實照例㕘處
一州縣仵作缺額不行募補州縣官及各上司均
交部分别議處倘不將仵作補足因而私侵工
食銀兩者州縣官革職提問該管各上司一併
交部議處
一檢騐自盡人命如屍親逺居别屬一時不能到
案該地方官應即騐明立案殮埋
一凡檢騐量傷尺寸照工部頒發工程制尺一例
製造偹用不得任意長短致有出入
一凡
京師内城正身旂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稟報該佐領
轉報刑部相騐街道命案無論旂民令步軍校
呈報步軍統領衙門轉咨刑部票委該城指揮
相騐其外城地方人命亦無論旂民但令總甲
呈報該城指揮該城指揮即速相騐呈報該城
御史轉報刑部都察院若係旂人并報該旂
一凡黔蜀等省遇有命案其府州縣原無佐貳及
雖有佐貳而不同城者印官公出准令經歴知
事吏目典史等官酌帶諳練仵作速往如法相
騐寫立傷單報明印官囘日查騐填圖通報如
印官不能即囘仍請鄰邑印官查驗填報其訊
無别故之自盡病斃等案騐明即准取結殮埋
仍由印官通詳立案如代騐後查有増減傷痕
情弊即將原騐官照檢騐不實例分别議處其
各省所屬府州縣内有與黔蜀等省相似者一
體酌量辦理其餘仍照定例遵行
一凡各省州縣同城並無佐貳隣封窵逺地方遇
有呈報人命印官公出如原係吏目典史分轄
地方即日可以往返者仍飭吏目典史騐立傷
單申報印官覆騐其距越遥逺往返必須數日
處所該吏目典史據報一靣移㑹該管巡檢就
近往騐填註傷單一靣申請印官覆騐通報如
印官不能即囘即申請隣邑代騐通詳倘該巡
檢相騐不實或有受賄情弊即行分别㕘究
一廣西凌雲縣屬命案在天峩哨地方去縣治在
三百里者准令該處分駐縣丞帶領諳練吏仵
前往代騐填格取結送交該縣承審如有勘騐
不實照例議處至去縣不及三百里之命案仍
照舊辦理
一歸化城各協㕔所屬遇有呈報命案到官即令
該通判星往騐明填格錄供通詳仍照例詳請
都統派委䝉古官員㑹同審擬毋庸詳派㑹騐
致滋稽延倘該通判等相騐不實以及遲延貽
誤令該管上司分别叅處
一州縣平日督令仵作悉心講讀洗寃錄務期通
曉將額設仵作㡬名及額外學習仵作㡬名造
具花名清冊於每年開印後申送該管府州彚
冊通送院司存案該府州將附近所屬仵作按
照冊開名數姓名每年提考一次其所屬地方
有逺在二三百里四五百里者令該管府州毎
年於因公出境經過時就近考試不必概行提
考其考試之法即令每人講解洗寃錄一節如
果講解明白當堂從優給賞倘講解悖謬即分
别責革飭令勒限學習及另募充補仍將提考
已竣及獎賞責革各緑由於冊内登明彚報院
司查核并將召募非人懈於稽察之州縣分别
查㕘其在京五城司坊額設仵作即責成該巡
城御史每年照此例辦理
決罰不如法
凡官司決人不如法(如應笞/而用杖)者笞四十因而致死
者杖一百(當該/官吏)均徵埋𦵏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行
杖之人各減一等(不追/銀)其行杖之人若決不及
膚者依騐所決(不及/膚)之數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並罪
坐所由若受財(而決不如法/決不及膚)者計贓以枉法從
重論○若監臨(有司/管軍)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於人
虚怯去處非法毆打及親自以大杖或金刃手
足毆人至折傷以上者減凡鬭傷罪二等致死
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𦵏銀一十兩其聴使下
手之人各減一等並罪坐所由(如由監臨坐監/臨由下手坐下)
(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論)若(官司決罰人/監臨責打人)於人臀腿受刑
去處依法決打邂逅致死及(決打/之後)自盡者各勿
論
條例
一奉天地方審理事件人犯到案先將鎖鍊盤於
地上令其膝跪又以荆條互擊其背著永行禁
止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在内/奉制)出使人員於所在去
處有犯(一應公/私等罪)者所部屬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輒
便推問皆須(開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區處若犯死
罪(先/行)収管聴候(上/司)囘報所掌(本衙/門)印信(及倉庫/牢獄)
鎖鑰發付次官収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有/犯)者
亦同長官違者(部屬/官吏)笞四十
斷罪引律令
凡(官/司)斷罪皆須具引律例違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
數事共(一/)條(官/司)止引所犯(本/)罪者聴(所犯之罪/止合一事)
(聴其摘引一/事以斷之)○其特㫖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
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比/)致(斷/)罪有出入
者以故失論(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増減坐之失於引比者以失出)
(入人罪減/等坐之)
條例
一督撫審擬案件務須詳核情罪畫一具題不許
輕重兩引承問各官徇私枉法顛倒是非故出
故入情弊顯然及將死罪人犯錯擬軍流軍流
人犯錯擬死罪者仍行指名㕘處至於擬罪稍
輕引律稍有未協遺錯過失等項察明果非徇
私及軍流以下等罪錯擬者免其㕘究即行改
正
一承問各官審明定案務須援引一定律例若先
引一例復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
情罪可惡字樣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一例載比照光棍條欵仍照例斟酌定擬外其餘
情罪相仿尚非實在光棍者不得一槩照光棍
例定擬
一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屬成案未經通行著為定
例一槩嚴禁毋得混行牽引致罪有出入如督
撫辦理案件果有與舊案相合可援為例者許
於本内聲明刑部詳加查核附請著為定例
獄囚取服辯(服者心服辯者辯理不當則辨/當則服或服或辯故曰服辯)
凡獄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獄/官司)各喚(本/)囚及其家屬(到/官)
具告所斷罪名仍(責/)取囚服辯文狀(以服其/其心)不
服者聴其(文狀/中)自(行/辯)理更為詳審違者徒流罪
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屬(逺/)在三百里
之外(不及喚/告者)止取(本/)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
屬罪名之限
赦前斷罪不當
凡(官司遇/赦但經)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
(其情本係/赦所必原)者當(依/律)改正從輕(以就恩/宥若)處重為輕
其(情本/係)常赦所不免者(當/)依律貼斷(以杜/倖免)若(處/輕)
(為重處重/為輕係)官吏(於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雖㑹赦
並不原宥(其故出入之罪若係失/出入者仍從赦宥之)
條例
一遇直省
特差恤刑之時有審豁者原問官俱不追究(恐官慮罪/及已不肯)
(辯明寃枉也則㑹/ 赦可以類推)
一承問官審理事件錯擬罪名者不拘犯罪輕重
錯擬官員遇
赦免議
一督撫承問叩
閽事件除情罪大不在
赦欵者仍依限審結具題外其餘輕罪與
赦欵相符即行釋放彚題銷案
一奉
恩詔以前直省虧空已結各案令各督撫分晰造冊送
部其案内人犯有罪名而㑹
赦邀免者俱准釋囘原旂籍如案内有不應豁免之項
即行文原旂籍著追其甫經審題各案俟已結
之日將並無罪名各犯查明任所有無貲財取
結報部亦令釋囘原旂籍倘本案已清别案有
查追事件清結之日亦即報部釋囘原旂籍其
奉
恩詔以後之案不在此列
一原非侵盜入已照侵盜擬罪之犯較之實犯侵
欺情罪稍輕及虧空軍需錢糧係由那移獲罪
或經核減着賠尚與入已軍需有間遇
恩赦豁免行令各該旂省咨報户部查明㑹同刑部奏
請
定奪
聞有恩赦而故犯
凡聞知(將/)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覬/倖免)者加常犯一等
(其故犯至死/者仍依常律)雖㑹赦並不原宥○若官司聞知
(將/)有恩赦而故論決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常)
(赦所不原而/論決者不坐)
徒囚不應役
凡鹽場鐵冶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
因病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貼(補/假)役者(其徒/囚與)
(監守/者各)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若徒囚年限未滿監守之人故縱逃囘及
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未/滿)月日抵數
徒役(其監守/雖多)並罪坐所由(縱容/之人)受財者計贓以
枉法從重論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論罪(計日/論其)
(逃雇/之罪)貼役(貼補其逃/雇之役)
婦人犯罪
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収禁外其餘雜犯責
付本夫収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
管隨衙聴候不許一槩監禁違者笞四十○若
婦人懐孕犯罪應拷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産後
一百日考決若未産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
減凡鬬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産限
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減一等○若(孕/婦)犯死罪聴令
穏婆入禁看視亦聴産後百日乃行刑未産而
決者杖八十産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其過
限不決者杖六十○失者(失於詳審/而犯者)各減三等
(兼上文諸欵而言如不應禁而禁笞一十懐孕/不應拷決而拷決墮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
(徒一年半産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應刑而刑未産而決者笞五)
(十未滿限而決者笞四/十過限不決者笞三十)
條例
一未産拷決不墮胎及産限未滿拷決不致死者
依不應輕律
一婦女有犯姦盜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牽連身係
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姪兄弟代
審如遇虧空累賠追贓摉查家産雜犯等案將
婦女提審永行禁止違者以違
制治罪
一婦女除實犯死罪例應收禁者另設女監羈禁
外其非實犯死罪者承審官拘提錄供即交親
屬保領聴候發落不得一槩羈禁
一凡擬徒收贖婦女除係案内𦂳要証犯仍行轉
解質審外其經該州縣審訊明確母庸解審者
即交親屬收管聴候發落
一犯婦懐孕律應凌遲斬決者除初審証據未確
案涉疑似必須拷訊者仍俟産後百日限滿審
鞫若初審証據已明供認確鑿者於産後一月
起限審解其罪應凌遲處死者産後一月期滿
即按律正法
一斬絞監候婦女秋審解勘經過地方俱派撥官
媒伴送其業經解勘一次情罪顯然無可改擬
者下次即停其解審如有外省定擬情實可矜
具題經九卿㑹核改擬緩決者次年秋審核准
無異亦即停其解審
死囚覆奏待報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囘報而輒處決者杖八十若
已覆奏囘報應決者聴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
而刑及過(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其犯
十惡之罪應死及强盜者雖決不待時若於禁
刑日而決者笞四十
條例
一直省人命强盜將全招開列奏疏内其反叛案
内人犯決過即行題報餘概於年底彚奏
一凡遇
慶賀穿朝服及祭享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陽
等節每月初一初二並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
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體
遵行
一凡勾決重囚向例刑科三次覆奏今簡去二覆
於勾到之後再將原本進
呈
御覽遵奉施行
斷罪不當
凡斷罪應決配而收贖應收贖而決配各依出入
人罪減故失一等○若應絞而斬應斬而絞者
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係)失者減三等其已處決訖别
加殘毁死屍者笞五十(讐人砍毁其屍/依别加殘毁)○若反
逆縁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
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論(若係有故則以/故出入流罪論)
(無故而失於詳審者/以失出入流罪論)
條例
一凡苖夷有犯軍流徒罪折枷責之案仍從外結
抄招送部查核其罪應論死者不准外結亦不
准以牛馬銀兩抵償務按律定擬題結如有不
肖之員或隠匿不報或揑改情節在外完結者
事發之日交部議處其一切苖人與苖人自相
爭訟之事俱照苖例歸結不必繩以官法以滋
擾累
一曾為職官舉貢生監人等有犯發遣者引例時
不得加以為奴字樣
一凡斬絞案件如督撫擬罪過輕而部議從重者
應駁令再審如擬罪過重而部議從輕其中尚
有疑竇者亦當駁令妥擬倘刑部所見既確即
改擬題覆不必展轉駁審致滋拖累
一凡州縣審解案件如供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協
該上司不必將人犯發囘止用檄駁俟該州縣
改正申覆即行招解督撫核覆分别咨題完結
吏典代寫招草
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必據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
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草増減(其正/實)情節致(官/司)
(斷/)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
識字許令(在/官)不干礙之人(依其親/具招情)代寫(若吏典/代寫即)
(即無出入亦/以違制論)
條例
一各有司讞獄時令招房書吏照供錄寫當堂讀
與兩造共聴果與所供無異方令該犯畫供該
有司親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
如有司將供詞輒交經承致有増刪改易者許
被害人首告督撫察實題㕘將有司官照失出
入律議處經承書吏照故出入律治罪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大清律例卷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