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八
工律
營造
擅造作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
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斂財物)各計所役
人雇工錢(每日八分五/釐五毫以)坐贓(致/罪)論○若非法(所/當)
(為而/輒行)營造及非時(所可為/而輒行)起差人工營造者(雖/已)
(申請得報其/計役坐贓之)罪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其(軍民官/司如遇)
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事勢所/不容緩)一時起差丁
夫軍人修理者(雖不申上待/報不為擅専)不在此(坐贓論/罪之)限
○若營造計料申請(合/用)財物及人工多少(之數/於上)
(而/)不實者笞五十若(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而於合用本數之外或)已
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計所損物價及所費
雇工錢(罪/有)重(於笞/五十)者(以/)坐贓(致/罪)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贓不)
(入已故/不還官)
條例
一凡在京各處修理工程工價銀五十兩以内物
料銀二百兩以内者照依各處印文准其修理
其工價銀五十兩以上物料銀二百兩以上者
著該處料估啓奏工部差官覆核㑹同該處官
員首領監修將用過錢糧著管工官名下銷算
如多用錢糧不行啓奏即便承修者將行文與
承修堂司官交與該部議處若物料工價甚多
而分為幾段陸續行文俱稱五十兩以内不奏
者查出亦交與該部議處
一凡修理
行宫并各省倉厫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令
該督撫奏
聞該部議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查明倘有
開報浮多據實核減造册具題該部詳核題銷
如有不行啓奏擅自咨部請鎖而該部據咨完
結者即行題㕘交該部議處
一凡各省修建一應工程如物料價銀五百兩以
上工價銀二百兩以上者該督撫將動支銀兩
及工料細數預行確估題報工部查明定議會
同戸部指定欵項題覆准其動用興修俟工竣
之日督撫親自查核造册題報工部核明准銷
仍知照户部查核其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下工
價銀二百兩以下者該督撫咨明工部定議知
照户部令其動項興修工竣逐一造册題銷倘
有需用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處陸續咨報
並未題明輒行修建者查出題叅其有應動用
存公銀兩者該督撫將確估工料細數咨報工
部查明知照户部准其動用工完造報工部將
准銷銀數造入該年存公册内咨送户部查核
一緊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酌量工程之
大小預發錢糧派員修造俱以領銀之日起限
如物料工價二百兩以内者限一箇月五百兩
以内者限兩箇月一千兩至二千兩以内者限
三箇月三千兩至五千兩以内者限四箇月如
式完竣工竣之後限十日内呈遞銷算清册限
十五日該司核算呈堂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
竣之日不照限呈遞清册或已遞清册該司不
據實核算者照例分别議處如管工官或有限
期已屆修理未完而因避處分揑報工竣者另
行指叅交部議處其工竣核銷如有應繳銀兩
不即交庫完結者將該員叅革照例勒限催追
限内全完准其開復逾限不完照侵蝕正項錢
糧例治罪仍著落家産追銀還庫該司官員扶
同徇隱並交部議處
一各省委員修理城工督撫布按每人各管一處
若城工有數處者則令分管一二處者則令挨
管如有修築不堅三年之内傾圮者著承修之
員與専管之上司分賠倘上司因干係已身賠
修故意隠匿者一經發覺責令專修並交部治
罪
一凡遇工程核減除浮冐侵欺仍按本律定擬外
如實係核減本身現在無力完交請豁銀數在
一千兩以上者照知府分賠屬員侵欺不完治
罪之例治罪以十分為率如未完之數在五分
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每一
分加一等十分無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
納贖如數不及一千兩者仍照舊例請豁免其
治罪如本身已故而子孫無力完繳者仍照例
請豁毋庸議罪至核減欵内採買水脚等項應
追核減銀兩如果力不能完自應照例請豁免
其治罪其餘經費項下若長支濫領誤發以及
分賠之非由屬員侵欺并代賠着賠之項若欠
項零星不及一千兩者果係力不能完照例豁
免如數在一千兩以上者請豁時應令該旗籍
於本摺内聲明或將本身照現定工程核減治
罪之例酌減一等問擬或免其治罪之處請
旨定奪
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凡(官/司)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磚瓦之類
虚費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並)計所費
雇工錢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
毁壞(如拆屋壞/墻之類)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官司人/役並)
以過失殺人論(採取不堪/造毁不備)工匠提調官各以所
由(經手管/掌之人)為罪(不得濫及也/若誤傷不坐)
造作不如法
凡(官/司)造作(官房器/用之類)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
不如法及織造段疋粗糙紕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
十若(造作織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應(再/)改造
(而後/堪用)者各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罪/)重
(於笞四/十五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應供奉御用之
物加(坐贓/罪)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工匠各以所由(造作/織造)
(之/人)為罪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
一等(以上造作織造不/如法不堪用等項)並(著工匠局官/提調官吏)均償物
價工錢還官
條例
一凡打造弓箭擅改式樣貨賣者笞五十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有於合用/數外虚冒)多破物料(而侵/欺)
入已者計(入/已)贓以監守自盜論(不分首從併贓/論罪至四十兩)
(斬/)追物還官(若未入已只坐以/計料不實之罪)○局官並(承/委)覆
實官吏知情扶同(揑報/不舉)者與(冒/破)同罪(至死減/一等)失
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條例
一直𨽻各省督撫將軍提鎮所轄各標營等街門
收貯軍器經上司官查盤若有侵欺物料那移
揜餙虚數開報者俱以監守自盜論贓重者照
侵欺倉庫錢糧例治罪該管官不查報并失察
之上司官俱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
一河工估計工程總河及該督撫分司委員確查
工段丈尺樁埽料物如果與所估物料數目相
符核實具題發帑興修如估計過多物料數目
不符查出即行指㕘承查之員扶同徇隠交部
議處至完工之日再行確查如工程單薄物料
尅減錢糧不歸實用以致修築不堅固將承修
之員立即㕘究分别入已不入已定罪侵冒銀
兩勒限追賠
一直屬搶修等工每年應需物料務於八月内預
動銀兩給發購辦按照漕規價值據實秤收毋
許重收累民十月照額辦足交工取具並無短
少印甘各結存案倘承辦之員限内不能如數
辦足將料物秤收短少希冀揜餙并將舊爛物
料攙入或經㕔汛印官於互相秤收之時查出
揭報或經該督訪聞立即嚴㕘議處如過期發
銀購辦遲滯分别查㕘其上年餘剩物料該管
河道查盤實數出具並無虧空印結呈報倘盤
查缺少扶同徇隠及有霉爛侵虧等弊即將文
武汛員與盤查不實之上司一并㕘處照數分
賠補項
一各省修造標營船隻著道員副將會同領價道
員遴委同知通判副將遴委都司守備協同辦
料修造如係將軍標下船隻即遴委㕘領以下
等官同領同辦倘承修之員修不如式貽誤軍
工以及監驗查收之員需索掯勒并船上什物
不即交代清楚兵丁私行盜賣以致短少殘缺
者該督撫等即將該管將弁指名題㕘其頭舵
人等照例治罪分别著追如該管上司不行查
察故為徇隠一經發覺照例議處
一浙省修築塘工估需銀兩飭令承修之員専案
請領不得牽混併領亦不得通融那用領銀之
後將辦過物料數目申報上司委員查驗如堆
貯物料與所報相符承查之員加具保結申詳
貯用倘有虧缺及那移掩飾情弊即行揭㕘查
驗官扶同徇隠一併㕘處至各塘保固限内如
有坍塌即著落承修之員賠修若遇有異常潮
汐委非人力可施查明工程堅固錢糧俱歸實
用者准取結保題免其賠修如物料茍簡工程
草率錢糧不歸實用致有衝塌照例題㕘著落
賠修
一豫省應修水利地方有動用帑項者承修各員
果能實力辦理俟保固三年之後該督撫核題
並交部分别議叙倘有不預行修築以致田畝
被淹即將各員交部分别議處若侵蝕錢糧工
程不能堅固承修之員照侵欺河工錢糧例㕘
革治罪該管各官徇隠不報俱照例議處
一凡各省修建工程所需物料該督撫等轉飭承
辦各員不必拘泥各省從前造報物料定價悉
照時價確估造報工竣之日另行委員查勘并
取具並無揑飾印結詳報該督撫等確訪時價
詳細核明據實題咨工部再行核銷倘承辦各
員浮開揑報即照冐銷錢糧例指㕘所委各員
查驗不實照扶同徇隠例㕘處
一京城物料價值經工部會同内務府確訪時價
酌中更定一應採辦工部遵照定例給發如有
贏餘並無别項需用承辦官竟行侵蝕查出照
例㕘究倘其中有匠作搬運等費許承辦官將
縁由呈明核奪如該員並不呈報照應申上而
不申上例議處
一凡修造工程如夫頭人等領帑侵蝕及私逃者
俱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計贓治罪
帶造段疋
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己物料輒於官局帶造段
疋者杖六十段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
不舉者與(監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失覺察者減三等(則/笞)
(三十若局官違禁帶造監守/官吏亦坐不舉失察之罪)
織造違禁龍鳳文段疋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紵絲紗羅貨賣者杖一
百段疋入官(若買而僭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用者笞三十)○機户及
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
造作過限
凡各處(毎/年)額造常課段疋軍器(工/匠)過限不納齊足
者以(所造/之數)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
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
吏又減局官一等○若(官/司)不依期計撥(額造/之)物
料(於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工匠/不坐)
修理倉庫
凡(内/外)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一/應)係官房舎(非文卷所/關則錢糧)
(所/及)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隨即移文(所/在)有司(計/料)修
理違者笞四十若因(不請/修)而損壞官物者依律
科(以笞四/十之)罪賠償所損之物(還/官)若(當該/官吏)已移文
有司而失誤(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亦笞四十損/壞官物亦追)
(賠償當該/官吏不坐)
條例
一各省營房墩臺該管地方文武員弁會同協辦
修造完竣嚴督兵丁加謹守䕶如遇坍損立即
報明印汛各員公同查勘修理造入交代於離
任時取具接任官印結詳報該管上司查核存
案倘平日不隨時修葺以致坍塌經後官詳揭
即行題㕘著落印汛員弁分認賠修如去任員
弁無力賠修文員即著落不嚴查之道府賠修
武弁即著落不嚴查之將備賠修如兵丁作踐
拆毁嚴懲責革著落汛弁獨賠如汛弁無力即
著落該管將備分賠至交代之時後官如有勒
掯濫接等弊該管上司查實亦即題㕘交部議
處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
市民房者杖八十○若埋没公用器物(有毁失/而不還)
(官/)者以毁失官物論(毁者計贓准竊盜加二等/免刺失者依減毁官物三)
(等追/賠)
條例
一凡各省督撫提鎮及有屬員等官到任其屬員
派累兵民修理衙署備辦鋪設及州縣守禦等
官到任其屬下人役豫為鋪設修理衙署派及
兵民并官員每年指稱添換器物修餙衙署派
累兵民者該管上司即行指實題㕘文員照科
歛律治罪武弁照尅扣律治罪如該上司徇庇
不㕘或勒令屬員修理衙署添換器物發覺之
日將該上司一併交部分别議處再官員陞任
或去任除自置器皿外署内一應物件俱著清
載簿籍移交接任官員倘將在官物件被家人
毁盜將家人照毁盜官物律治罪其毁盜物件
著落舊任官照數賠補
大清律例卷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