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衍義補
大學衍義補
欽定四庫全書
大學衍義補卷一百四
明 丘濬 撰
治國平天下之要
慎刑憲
制刑獄之具
易䝉初六發䝉利用刑人用說(吐活/反)桎梏以往吝
程頤曰發下民之䝉當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
後從而教導之自古聖王為治設刑罰以齊其衆明
教化以善其俗刑罰立而後教化行雖聖人尚徳而
不尚刑未嘗偏廢也
臣按桎梏刑具也六經言刑具始於䝉之初六
坎上六繋用徽(索三股/曰徽)纆(兩股/曰纆)寘于叢棘三歲不得凶
程頤曰上六以隂柔而居險之極其陷之深者也以
其陷之深取牢獄為喻如繫縛之以徽纆囚寘於叢
棘之中隂柔而陷之深其不能出矣
臣按坎為刑獄荀九家易坎為叢棘傳曰叢棘如
今之棘寺䝉坎二卦聖人作易皆取象於刑獄是
知聖人為治不能以不用刑此蓋天地自然之理
本諸隂陽合諸爻象非人為之私也雖若不得已
而為之而為之亦自不容已蓋人生不能無欲欲
勝而理微敎之而不從而不繼之以刑則人欲肆
矣聖人作易以扶陽抑隂而取象於刑獄豈無意
哉
噬嗑初九屨校滅趾无咎
程頤曰九居初最在下无位者也下民之象為受刑
之人當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輕校木械也其過小故
屨之於足以滅傷其趾人有小過校而滅其趾則當
懲懼不敢進於惡矣
上九何(去/聲)校滅耳凶
程頤曰上過乎尊位无位者也故為受刑者居卦之
終是其間大噬之極也繫辭所謂惡積而不可掩罪
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滅其耳凶可知矣何負
也謂在頸也
丘富國曰初上无位為受刑之人初過小而在下為
用獄之始故以屨校滅趾為象上惡極而怙終為用
獄之終故以何校滅耳為象
臣按易之作以道隂陽而於天下之事無不備刑
之用非為政之先務而易之於刑屢屢言之非徒
言其理而刑之具亦無不有焉䝉之初六以桎梏
言械其手足者也坎之上六以徽纆言繫縛其身
者也噬嗑之初與上以校言械其頸與足者也是
知天下之物人世之用無一不出於隂陽之理非
但十三卦之制器尚象也
舜典曰鞭作官刑扑作教刑
孔穎逹曰刑用鞭久矣周禮條狼氏誓大夫曰敢不
闗鞭五百左傳有鞭徒人費圉人犖子玉使鞭七人
衛侯鞭師曹三百治官事之刑有不治者鞭之量狀
加之未必有數也夏楚二物可以扑撻重者鞭之輕
者撻之
益稷曰撻以記之
蔡沈曰撻扑也即扑作教刑者蓋懲之使記而不忘
也
臣按後世笞刑蓋始于此
學記曰夏楚二物收其威也
鄭𤣥曰夏稻也楚刑也
周禮大司冦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寘(置/也)之圜土
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國不齒三
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鄭𤣥曰圜土獄城也聚罷民其中困苦以教之為善
也民不愍作勞有似於罷害人謂其邪惡已有過失
麗於法者以其不故犯法寘之圜土繫教之庶其困
悔而能改也施職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書其罪惡
於大方版著於背反於中國謂舍之還於故鄕里也
司圜職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
而舍不齒者謂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出謂逃亡也
臣按鄭氏謂圜土獄城也牢獄之見于經典者始
此夫古之置獄所以聚罷憋之人而敎之夜則禁
之以困苦其心晝則役之以困苦其身使之因患
以思往咎而生善念也非若後世置獄恐人之逸
而禁錮之比也圜土而為大司冦所親掌則亦今
世刑部自置獄焉
掌囚(主拘繋/刑殺者)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音/拱)而桎中罪
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自爵者桎以待弊(猶幽/也)罪
鄭𤣥曰凡囚者謂非盜賊自以他罪拘者也拲者兩
手共一木也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在手曰梏在足
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
及命士以上雖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
賈公彦曰五刑之人三木之囚重者三木俱著次者
二下者一王之同族及有爵禄重罪亦著一而已以
其尊之故也
臣按三木者拲桎梏也重囚兼用其三輕者惟一
桎而已兹三者之木皆加於手足者也易所謂何
(上/聲)校則木之在頸者故謂之何焉夫刑獄之具加
諸囚者恐其亡逸也校以滅其耳使其無所聽聞
梏以繫其手使其不能執持桎以繫其足使其不
能行履先王豈故為是以苦夫人哉懲夫已犯者
所以戒夫未犯者而使之不再犯也
漢髙后四年絳侯周勃有罪逮詣廷尉詔獄
臣按詔獄之名始于此然其獄猶屬之廷尉則典
其獄者猶刑官也其後乃有上林詔獄則是置獄
于苑囿中若盧詔獄則是置獄于少府之屬不復
典于刑官矣夫人君奉天討以誅有罪乃承天意
以安生人非一己之私也有罪者當與衆棄之國
人皆曰可殺然後殺焉何至别為詔獄以繫罪人
哉後世因之往往於法獄之外别為詔獄加罪人
以非法之刑非天討之公矣亦豈所謂與衆棄之
者哉
漢景帝中六年定箠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
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
笞者笞臀毋得更人(謂行杖者不/得更易人也)畢一罪乃更人自是
笞者得全
如淳曰當笞者笞臀然則先時笞背也
臣按後世用竹為刑具始此蓋虞時所用以為扑
者夏楚也景帝於即位之初即減笞法然其數猶
多或笞未畢而人已死矣至是又下詔減三百為
二百二百為一百因是定箠令而用二臣之請更
笞背為笞臀自是笞者得全嗚呼自廢肉刑之後
易刀鋸以竹箠所以全人之身也景帝定為令凡
笞所用之質所制之度所行之人所施之處皆詳
悉具著以示天下後世以此為防後世猶有巧為
之具倍為之度用所不可用之人施所不當施之
處其慘固有甚於肉刑者此在仁聖之朝所當禁
革是亦不忍之政之一端也
章帝元和元年詔曰律云掠(問/也)者唯得榜(擊/也)笞立(立謂/立而)
(考訊/之)又令丙箠長短有數自往者大獄以來掠考多酷
鉆鑚之屬慘苦無極念其痛毒怵然動心書云鞭作官
刑豈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獄明為其禁
臣按章帝居安富尊榮之地而慮念及于狴犴之
苦且云念其毒痛怵然動心仁人之言也
獻帝建安中議者欲復肉刑孔融議曰古者淳厖善否
不别吏端刑清政無過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
遲風化壞亂政撓其俗法害其人故曰上失其道民散
久矣而欲繩之以古刑投之以殘棄非所謂與時消息
者也紂斮朝涉之脛天下謂為無道夫九牧之地千八
百君若各刑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紂也末俗休和
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慮不念生人在思死類多趨惡
莫復歸正夙沙亂齊伊類禍宋趙髙英布為世大患不
能止人遂為非也適足絶人還為善耳雖忠如鬻拳信
如卞和智如孫臏寃如巷伯才如史遷逹如子政一離
刀鋸没世不齒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南睢之骨
立衛武之初筵魏尚之守邊無所復施也漢開改惡之
路凡為此也故明徳之君逺度深惟棄短就長不茍革
其政者也朝廷善其言
臣按自文帝廢肉刑至是蓋三百年一旦欲復之
難矣孔融之議專為惜人是即所謂雖欲改過自
新其道亡繇者也肉刑有五宮居其一乃其中尤
慘者也四刑止毒其身宮刑乃絶其世人之有生
承傳禪續其來有非一世而一旦絶之於其身豈
非人生大慘哉自漢文帝廢肉刑後有議欲復之
者仁人君子必痛止之夫於人之有罪者尚不忍
戕其生絶其世乃有一種悖天無親之徒自宫其
身以求進以祖宗百世之脉雲仍萬世之傳而易
一身之富寵歲月如流人生㡬何胡不思之甚邪
愚民無知而自落陷穽上之人亦恬然視之而不
加禁止何哉兹亦斁彞倫敗風化感傷和氣之一
端有國者所當嚴為之禁而罪其主使用力之人
是亦不忍人之政之大者也
唐制囚二十日一訊三訊而止數不過二百凡杖皆長
三尺五寸削去節目訊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常行杖大
頭二分七釐小頭一分七釐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
有半死罪絞而加紐官品勲階第七者鎻禁之輕罪及
十歲以下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皆頌(音/鬆)繋以待斷
宋太祖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
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
里脊杖十七竝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
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
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
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
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臀
杖七下常行官杖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不過二寸厚及
小頭徑不得過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決而不
役
臣按唐虞三代以來俱用肉刑至漢文帝始廢肉
刑用笞其原蓋權輿虞刑之鞭扑也除死罪外自
墨劓以下率以笞代之然未為笞令所箠之具無
常物所箠之處無定在景帝定箠令箠之制始用
竹受箠之處專在臀魏晉南北朝其君臣仁暴不
同其俗尚厚薄不一其所用刑各有不同隋文帝
始定為今之五刑凡前代考訊之具若大棒束杖
車輻鞵底之類盡除不用唐宋因之制為刑具各
有等第本朝於大明律卷首作為横圖以紀獄具
笞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訊杖大頭
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以上皆以荆為之
長俱三尺五寸枷以乾木為之長五尺五寸頭闊
一尺五寸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杖以下有差杻
長一尺六寸厚一寸鐵索長一丈鐐重二斤凡為
笞杖皆削去節目用官降較板較勘如式然後用
之不許用筋膠諸物裝釘應決者用小頭臀受其
大小厚薄視唐略等比宋則尤為輕焉祖宗好生
之仁雖為惡之罪人惟恐或有所傷而為之薄刑
也如此是以仁恩厚徳浹于民心百年于兹近年
以來乃有等酷虐之吏恣為刑具如夾棍腦篐烙
鐵之類名數不一非獨有以違祖宗之法實有以
傷天地之和伏乞聖明申明舊制凡内外有因襲
承用者悉令棄毁然禁之必自内始敢有仍前故
用即以所製者加之庶使太祖皇帝慎罰之意恤
刑之仁所以著于律文者萬世之下恒如一日所
以恢皇仁於九有綿國祚於萬年者端在於斯
宋之詔獄本以糾大姦慝故其事不常見初羣臣犯法
體大者多下御史臺獄小則開封府大理寺鞫治焉神
宗以來凡一時承詔置推者謂之制勘院事出中書則
曰推勘院獄已乃罷自熙寧二年命都官郎中沈衡鞫
知杭州祖無擇于秀州内侍乗驛追逮自是詔獄屢興
南渡後秦檜屢興大獄以中異已者名曰詔獄實非詔
旨也
臣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刑人於市與衆棄之天
下之法當出于一帝王之心無偏無黨犯于有司
當付有司治之宋人於常獄之外而又有詔獄以
糾大姦慝其後遂使權臣假之以中傷異己者一
時内外臣民知有權臣而不知有天子㡬至於潜
移國祚嗚呼國家常制自有掌刑之官原設之獄
罪無大小皆有所司又何用别開旁門使權歸于
一人禍及于百姓哉然是時猶必經中書事已即
休而猶未至于專設一司任一人而又付之以訪
緝之權也嗚呼此弊端之最大者尚幸操得其柄
用得其人而未至於大肆然聖王立法常為中制
此等之事有之不若無也
元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七
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附麗為加減
鹽徒盜賊旣決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於遼陽迤北之
地北人遷於南方湖廣之鄉死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
之極者又有凌遲處死之法焉
臣按自隋唐以來除去前代慘刻之刑死罪惟有
斬絞二者至元人又加之以凌遲處死之法焉所
謂凌遲處死即前代所謂咼也前代雖於法外有
用之者然不著於刑書著於刑書始於元焉其笞
杖毎十數必加以七者其初本欲減以輕刑也其
後承誤反以為加焉大徳間王約上言國朝之制
笞杖十減為七今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又不當
加十也則其立法之始意可見矣本朝之制凡受
罪者有大誥減一等事與之同而意與之異然彼
但減杖數爾我聖祖之意蓋憫夫臣民之受罪者
不知天理之不可違王法之不可犯故罹于刑憲
而不自知也俾其因天書之一帙減罪名之一等
咸知所感發而益加懲創不至于再犯也所謂仁
人之言其利溥信乎其然哉然歴歲旣久名存實
亡殊失聖祖垂訓仁民之意乞勑内庭繕寫重刋
頒行天下凡法司有犯罪者俱要親寫一本送官
收貯無者加一等如聖誥所諭法司積之旣多給
與兩監監生俾其熟讀以為鑑戒是亦因刑弼教之
一也
以上制刑獄之具
大學衍義補卷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