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經總要
武經總要
欽定四庫全書
武經總要前集卷十四
宋 曾公亮等 撰
制度
賞格 罰條
右軍中賞罰之法於舊史往往雜見而備存者獨今令
有兵衛律有擅興自漢以來沿革掇定隨世為異本朝
之制大將每出討皆給御劍自隨有犯令者聴其専殺
兼置隨軍賞給庫或付空名宣符有立功者聴大將便
宜爵賞不待中覆景徳初真宗垂意邊務始增著賞格
罰條慶厯之後陜西用師上復詔近臣參定比舊文益
為詳宻頒於邊鄙可為永式與律令並行今列於左
賞格
陣獲轉遷賜物等第
三陣
以少擊多為上陣 數相當為中陣
以多擊少為下陣
三獲
據賊數十分率之殺獲四分以上輸不及一分為上獲
二分已上輸少獲多為中獲 一分已上輸獲相當為
下獲(以上並謂大勢得勝者若有獲而奔敗不用此例/)
轉官
七資為第一等 五資為第二等
三資為第三等 二資為第四等
一資為第五等
右轉及諸司使副者即依平轉例以五額為一資
賞等
上陣上獲第一等 上陣中獲第二等
上陣下獲第三等
中陣上獲第二等 中陣中獲第三等
中陣下獲第四等
下陣上獲第三等 下陣中獲第四等
下陣下獲第五等
右以上都監巡檢及隨軍使臣用此例其賜物臨時
凖陣獲上下約數支給鈐轄已上定陣獲上下奏取
朝㫖
轉階級
三轉為第一等
兩轉為第二等
一轉為第三等
右廂禁軍蕃落義軍弓箭手副都頭副兵馬使以上
用此例凡軍頭十將以下隨屬處牒補訖奏副都頭
副兵馬使以上先用此例給付身功狀憑牒奏乞降
宣其軍都指揮使以上奏取朝㫖
五轉為第一等
三轉為第二等
一轉為第三等
右廂禁軍蕃落及義軍弓箭手自長行軍士以上用
此例
賜物
絹十疋錢十貫為第一等 絹七疋錢八貫為第二等
絹五疋錢五貫為第三等 絹三疋錢三貫為第四等
絹一疋錢三貫為第五等
右廂禁軍用此例軍都指揮使以上委諸主將定功
大小約此等優加酬賞給訖奏聞
絹十疋為第一等 絹八疋為第二等
錢十貫為第三等 錢五貫為第四等
錢三貫為第五等
右蕃落義軍弓箭手用此例此上二等賜物或有舊
支錦襖子腰帶者自依舊例支仍將價值約凖賜物
等第配折第四等以下更不支錦襖子腰帶
一臨陣對賊矢石未交先鋒馳入陷陣突衆賊徒因而
破敗者為竒功或冦賊堅鋭城池險固山林阻隘道
路遥逺及救兵不繼如此之類既制勝克敵難易相
逺並不可以常格酬敘委主將臨時録奏旌賞
一殺賊斬一級者與第四等賜其臨陣破營率先用命
及突衆深入各有殺獲者與第二等轉轉者謂轉階
級下條轉准此
一臨陣或斫營生擒賊每一人與二等轉
一生擒賊人員者與第一等轉
一斫賊營寨能使寨動賊亂因而大敗者若使臣部領
與第三等轉官若軍員部領與第一等轉仍並給與
第二等賜隨從軍士各與第三等賜若使臣部領有
軍員隨從其軍員第二等轉賜物凖此
一臨陣能用命殺退賊者除主將凖陣獲行賞外其餘
軍士非擒生斬級者每人給第五等賜若與賊對陣
未决勝負因䇿應而得勝者其䇿應將士各加一等
賞賜
一能邀獲賊探馬遊騎者與第二等轉
一深入殺賊致中傷者給第四等賜雖中傷仍有獲除
轉遷外給第三等賜重者加一等
一擒生斬級有中傷者除轉遷外别給第四等賜重者
加一等
一臨陣斫散頭首旗鼓者與第三等轉仍給與第五等
賜如能奪致旗鼓者與第二等轉仍給本等賜奪致
者須主將臨陣親見及衆人保舉方得行賞
一將校臨陣被傷有能救免者與第一等賜
一數人共擒斬賊一人或數十人共擒斬賊數人者除
親擒賊到依上條賞賜外餘隨從人各降一等
一將士每有戰傷官司並給與公憑若重傷兩次輕傷
三次與第三等轉
一覘得賊情者賜物如因此敗賊優與酬賜
一捕獲賊姦細者賜物
一告人與賊通情得實者賜物仍别給所犯之家妻子
雜畜資財以上三條並隨功大小酬給賜物先定數
如有探知賊大謀秘計因此得致克獲若誘降酋長
城戍及賊庭用事將相者並為竒功録奏特議旌賞
一攻戰所獲軍帳人畜資財雜物等並賜所獲之人内
有馬及甲仗納官給償
一大㨗多獲除賞竒功外一半入官一半均賞戰士其
物非私家得用者官給其直
一擒斬到賊近上頭首並理入竒功委主將録奏
一將士得功或髙於所立賞格者並比竒功録奏
一破蠻獠立功者減西北邊戰功二等賞之
戰傷例
禁軍副指揮使以上至軍都指揮使傷重者支絹七疋
輕者五疋副都頭副兵馬使以上重五疋輕三疋長
行以上重三疋輕二疋
廂軍義軍弓箭手副指揮使以上重五疋輕三疋副都
頭副兵馬使以上重三疋輕二疋長行以上重二疋
輕一疋
右為裹瘡之賜其酒藥錢物並臨時約舊例隨輕重
支給以公用物充
戰亡例
陣亡軍士各隨軍分指揮給與&KR0608;贈其等第用三司宣
例
陣亡軍士之家子孫及親弟姪取最長一名年二十已
上充填本軍内有人材過本軍等様或不及元軍分
等様配軍並倍支入軍例物内十五以上身無殘疾
願充軍者且支半分請受候年及二十據等配軍其
無人充軍者家屬隨便仍給錢十貫
陣亡軍員子孫指揮使副指揮使録用三人副都頭副
兵馬使以上二人並充殿侍或已在軍者與十將如
十將以上者量與轉遷若無子孫可録指揮使家給
錢一百貫副指揮使八十貫副都頭副兵馬使以上
七十貫其都虞候以上録用子孫列奏取㫖
行賞約束
一立功將士應合酬敘者皆令主將於賊退後諸軍未
散時對衆將敘定直言斬獲中傷次第務從簡達
一將士得功主將即時對定明具姓名申奏不得以隨
身牙隊親識移換有功人姓名致抑壓先鋒逺探及
臨陣效命之人如士卒顯有功狀為人移易抑壓者
許經隨處官司自言
一申得功將士使臣皆具官任軍分姓名本屬主帥并
官軍賊衆多少彼此殺獲輸失之數及奪到軍資器
械并戰時月日戰處去州縣逺近仍具部署等姓名
聞奏亦須文字簡達不得淹滯
一定將士戰傷内臨陣者如背後傷中不在賞例若深
入殺賊斫營陷陣雖傷中在背後不緣退怯亦與賞
賜
一應隨軍賞賜錢帛袍帶等約數將行備軍前合要即
時支給外若將士得功應賜者並主將先給印紙開
坐色件付身其紙印不得臨陣對壘給散别致喧擾
軍回日所在州軍疾速申請若有違約束者並科違
制之罪
罰條
一漏軍事或散號漏泄者斬
一尅日會戰或計會軍事後期者斬計會軍事如大雨
雪及水火力不能赴者不坐
一軍中非大將令副將下輒出號令及改易旌旗軍號
者斬若號令未便須合改易者先申大將如事當機
速不及先申其改易實便者不坐即呌呼或吹物以
為號者亦斬
一排陣已定都監使臣軍員以下輒抽一人一騎者斬
一會戰或臨賊下寨行列不齊旌旗不正金鼓不鳴主
者及所犯者皆斬教陣而違者杖一百
一下營誤不如法主者杖一百在賊庭者斬
一背軍走者斬非出軍臨陣日依廂禁軍勅條
一邊塞有警急及探得賊中事機不取主將節度而擅
發兵者斬若賊已叩境即時須兵馬䇿應闗報主將
不及者勿坐
一不候銅符木契與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輒發兵者斬
得符契不發及不即發者斬(不即發謂出/軍臨陣之時)若㝷常抽
發移替自依常程日限或雖得符契不依次第及宣
命文牒相副而輒發者亦斬
一臨陣先退者斬
一逐隊部被攻危急前後及左右隊部當救不救因致
陷者全隊部皆斬
一臨陣非主將命輒離隊先入者斬
一賊軍去陣尚逺弓弩亂射者斬(亂射謂射力/不及之地)
一臨陣聞鼓聲合發弓弩而不發或雖發而箭不盡(不/盡)
(謂若衆射三箭已/獨射二箭之類)及抛棄餘箭者斬
一臨陣弓弩已注箭而回顧者斬
一將校士卒臨陣詐稱病者斬在邊鎮詐有所規免者
絞或副部署以上詐病者奏裁
一臨陣或在賊境非應得傳言而輒髙聲者斬非臨陣
在賊境者杖一百
一下營訖非正門輒出入者斬
一覘候謬説事宜更相推托及漏泄者斬
一將卒有私讐至臨陣以相報復者斬
一臨陣失馬者斬力戰馬被傷殺者不坐即軍員將弱
馬換軍士壯馬者亦斬鈐轄以下除名决配副部署
已上勘取奏裁
一合戰取他人所獲首級者斬若衆力殺獲不辨主名
輒取首級者亦斬
一逐賊將帥指定逺近處所而輒過者斬或不及指定
處所者亦斬
一不戰而降賊者或背國歸賊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
絞仍沒其家(沒家者男子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祖/孫兄弟姊妹資財田宅並沒官餘條沒)
(官准/此)
一戰陣失主將者親兵並斬或臨陣擅離主將左右者
並科違制之罪
一失旗鼓旌節者全隊斬或為賊所取者亦全隊斬
一陣定後輒進退亂行者即前後左右所行處聴便斬
一設竒伏掩襲務應接速㨗前將先合後將即赴進退
應接乖者斬
一賊來可出軍而不出者斬
一令逺探早望不覺賊來者斬
一差探賊軍及入賊境可往而不往或更相推托及回
不以實言者斬
一有警急不舉烽及前烽已舉後烽不應者斬或無警
而誤舉烽致驚擾城寨及舉烽多少不如法致誤事
者亦斬承誤而應者不坐
一守城不固者本地分及主者皆斬或圍賊城不固亦
斬
一更鋪失候夜巡失號止宿他火者斬
一行軍不赴隊伍犯攔後馬者斬
一器仗不預修整臨陣不堪施用或給受之際不即言
上致臨陣敗事者斬
一部署鈐轄以下商議兵政務在和允即時裁遣違者
以違制論若所執顯涉頗曲者除名
一部署鈐轄等每有行下宣勅文字並具承受日時疾
速報遲者以違制論
一出軍在道及緣邊城寨凡請受典級敢減尅糧食草
料衣資賞賜者不以多少皆斬
一吏卒與賊私相交通或言語書疏者斬仍沒其家財
一主吏役使不平者斬(主吏謂指/揮使以下)
一不服差遣者斬
一自相竊盗者不計物多少並斬非出軍臨陣自從常
法
一巧詐以避征役者斬
一避役自傷殘者斬
一將吏受贓枉法及論功定罪故不以實者斬失者委
主帥量罪斷遣妄張賊數致誤奏陣獲者亦斬
一隠欺破賊收獲及死亡兵士資財者斬
一以强凌弱忿争酗酒喧悖惡罵或搧惑恐嚇軍伍及
犯階級於理不順者斬
一博戯賭錢物者斬非岀軍臨陣自依常法
一失去衣甲器械者斬主將見而不收從違制之罪及
故毁棄軍裝或盗賣器械軍裝而詐稱失去者亦斬
一大軍在路遺落器械衣物皆須移在道傍令收後人
收候下營處召主分付如他人妄認及隠匿者斬收
後人不收者杖一百
一軍中奔車走馬者斬自指揮使以下並須步入營寨
違者杖一百(營寨謂主/帥所在)
一貪争財物資畜而不赴殺賊者斬
一訛言誑惑妄説陰陽卜筮道釋鬼神災祥以動衆心
者斬
一無故驚軍呌呼奔走妄言賊至及夜呼驚衆者並斬
即賊乗暗攻營將士輒喧動者亦斬
一軍中有卒警及失火在軍中輒呼呌奔走者所在官
司得斬之若在城守圍中者亦斬
一放火者斬仍沒其家或遺火燒屋宇軍幕及財物積
聚通計錢二貫足已上者斬
一軍中有火除救火人外皆嚴備若輒離本職掌部隊
等處者斬
一入賊境軍士擅發冡墓焚廬舍殺老幼及婦女踐禾
稼伐樹木者斬如主將有命令蹂踐賊地禾稼伐樹
木或燒蕩廬舍者不坐
一軍士雖破敵有功擅掘冡燒舍掠取財物者斬
一姦犯居人婦女及將婦女入營者斬
一賊使人入軍非主司輒與語者斬若擒獲敵人及來
降者並領見主司不得詢問敵中事宜若違因而漏
泄者斬
一行營吏卒私議軍中事宜者斬
一行營吏卒受他人財物情涉交通者斬親戚供饋者
不坐
一得賊射書吏卒即時封送大將輒開讀者斬如士卒
有親故贈遺書信者領付主將驗認給付違者杖一
百
一賊軍棄仗來降而輒殺者斬
一破賊先虜掠者或入賊境擅虜掠者並斬
一破賊後因争俘虜相傷者斬
一戰罷收軍須徐緩而行輒走者斬
一違主將一時之令者斬(謂隨事/號令)
一軍行下營亂行失伍及樵牧汲飲出表外者杖一百
一凡見竒禽異獸怪物入營壘及捕獲者當時報主將
不告而輒傳道者杖一百
夫三軍之衆畏我則不畏敵畏敵則不畏我此賞罰之
所以設也明將知其然故彰利害以曉衆賞以勸功
罰以懲惡及對陣交綏咸見鈇鉞爵禄之具在則士
卒雖欲勿戰亦不可得也故使疲者勇懦者决進有
幸生退有必死焉昔戰國時秦人兵力最雄盖能教
蓄鋭士恒之以慶賞警之以刑罰凡民欲要利於上
者非鬭無由其有軍功者各以律受賞首五甲而𨽻
五家以此為賞民無不勉若軍大戰而大將死吏自
五百石以上不能死敵皆當斬大將左右吏卒亡軍
者皆斬士卒有軍功者賞無軍功者戍三嵗五人為
伍十人為行戰而亡其伍同五人奪功無功者亦戍
三嵗以此為罰民無不懼也所以四世有勝衝擊六
國六國莫敢抗之非幸也有術數然也是以善用兵
者誅大以為威賞小以為明刑上及而不避貴重賞
下通而不遺厮賤誅僇一卒而萬衆畏勸者用此道
也
武經總要前集卷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