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授時通考
欽定授時通考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授時通考卷十二
土宜
田制下
董仲舒乞限田章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
民得買賣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古井田法
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塞并兼之路
李安世請均田疏臣聞量地畫野經國大式邑地相參
致治之本井稅之興其來日久田萊之數制之以限蓋
欲使土不曠功民㒺游力雄擅之家不獨髙腴之美單
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所以恤彼貧微抑兹貪欲同富
約之不均一齊民於編户竊見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
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世三長既立始返舊墟
廬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歴遠易生假冐強宗豪族肆
其侵凌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騐又年載稍久鄉
老所惑羣証雖多莫可取據各附親知互有長短兩證
徒具聽者猶疑爭訟遷延連紀不判良疇委而不開柔
桑枯而不採僥倖之徒興繁多之獄作欲令家豐儲積
人給資用其可得乎愚謂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
其經術令公藝有凖力業相稱細民獲資生之利豪右
靡餘地之盈則無私之澤乃播均於兆庶如阜如山可
有積於比户矣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
今主然後虚妄之民絶望於覬覦守分之士永免於凌
奪矣
白居易議井田阡陌先王度土田之廣狹畫為夫井量
人户之衆寡為邑居使地利足以食人人力足以闢土
邑居足以處衆人力足以安家野無餘田以啓專利邑
無餘室以容游人逃刑避役者往無所之敗業遷居者
來無所處於是生業相因食力相濟三代之後井田廢
則游惰之路啓阡陌作則兼并之門開因循未遷積習
成弊臣請斟酌時宜參詳古制大抵人稀土廣者且修
其阡陌户繁鄉狹者則復以井田使都鄙漸有名家夫
漸有數夫然則井邑兵田之地衆寡相維門閭族黨之
居有亡相保相維則兼并者何所取相保則游惰者何
所容如此則財産豐足賦役平均市利歸於農生業著
於地矣
蘇洵論田制井田之制九夫為井百井而方十里萬井
而方百里百里之間為澮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既
為井田又必兼為溝洫縱能盡得平原廣野而規畫於
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數百年專力於此不
治他事而後可以天下之地盡為井田盡為溝洫亦已
迂矣夫井田不可為而其實便於今誠有能為近井田
者而用之亦可以蘇民矣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無過
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官夫三十頃周民三十
夫之田也縱不能盡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
已過矣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壞其業非人情難
用吾欲少為之限而不禁其田已過吾限者但使後之
人不敢多占田以過吾限耳要之數世富者之子孫或
不能保其地而彼嘗已過吾限者散而入於他人矣或
者子孫出而分之無幾矣如此則富民所占者少而餘
地多餘地多則貧民易取以為業不為人所役屬各食
其地之全利夫不用井田之制而獲井田之利雖周之
井田何以逺過於此
畢仲游議占田數有人則有田有田則有分田有瘠薄
人有衆寡以人耕田相其瘠薄衆寡而分之謂之分分
定而以名自占之謂之名田無甚難行者而至今不行
則其制未均而恤之太甚故也盖周井田之法一夫一
婦受田百畝餘二十五畝以至工商士人受田亦各有
等而又分不易一易再易之差以一夫一婦而受百畝
無主客之别比今二百畝矣以不易一易再易之相掩
而又有餘夫則比今三百畝矣什一而征無他賦歛而
又嵗用其力不過三日則比今四百畝矣而何武之制
自諸侯王及於吏民皆無過三十頃以一諸侯王而財
七八農夫此所謂制未均者也名田之議起於董仲舒
申於何武師丹至晉泰始限王公之田以品為差而均
田之制起於後魏至唐開元亦嘗立法而卒皆不行夫
名田之不行非下之不行乃上之不行也非賤者不行
乃貴者不行也在上而貴者戴髙位食厚禄官其子孫
賞賜狎至雖田制未均猶當行也而何師之議則革於
丁傅董賢晉魏則名存而實去此所謂恤之太甚者也
今將議占田之數則周官之書漢魏隋唐之制有可行
者有不可行者董仲舒以秦變井田民得賣買富者連
阡陌貧者無置錐之地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
塞兼并之路其説雖正而不聞其制度何武之制太狹
今日之制太無限宜約周官受田之數與唐世業口分
之法㕘其多少而用之士大夫則因其品秩之髙下與
其族類之衆寡無使貴者有餘而貧者不足要之仰足
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旁可以及兄弟朋友而不為
兼并則善矣
林勲本政書五尺為步而二百為畝畝二百為頃頃九
為井井方一里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十里成十為
終終十為同同方百里一同之地提封萬井實為九萬
頃三分去二為城郭市井官府道路山林川澤與夫磽
角不毛之地定其可耕與為民居者三千四百井實為
三萬六百頃一頃之田二夫耕之夫田五十畝餘夫亦
如之總二夫之田則為百畝百畝之收平嵗為米五十
石上熟之嵗為米百石二夫以之養數口之家盖裕如
矣一頃之地百畝十有六夫分之夫宅五畝總有十六
夫之宅為地八十畝餘十畝以為社學場圃一井之人
共之使之朝夕羣居以教其子弟然貧富不等未易均
齊奪有餘以補不足則貧駭矣今宜立法使一夫占田
五十畝以上者為良農不足五十畝者為次農其無田
而為閒民與非工商在官而為游惰末作者皆驅之使
𨽻農良農一夫以五十畝為正田以其餘為羨田正田
無敢廢業必躬耕之其有羨田之家則無得買田惟得
賣田至於次農則無得賣田而與𨽻農皆得買羨田以
足一夫之數而升為良農凡次農𨽻農之未能買田者
皆使分耕良農之羨田各如其夫之數而嵗入其租於
良農如其俗之故非自能買田及業主自收其田皆無
得遷業若良農之不願賣羨田者宜悉俟其子孫之長
而分之官無苛奪以賈其怨稍須暇日自合中制矣
朱子條奏經界狀竊見經界一事最為民間莫大之利
其紹興年中已推行處至今圖籍尚存田稅可考貧富
得實訴訟不繁獨泉漳汀州不曽推行小民業去産存
苦不勝言而州縣坐失常賦勢將何所底止然而此法
之行其利在於官府細民而豪家大姓猾吏奸民皆所
不便故向議輙為浮言所阻甚至以汀州盜賊藉口恐
脅朝廷不知往嵗汀州屢次盜賊正以不曽經界貧民
失業更被追擾無所告訴是以輕於從亂今者臣請且
欲先行泉漳二州而次及於臨汀既免一州盜賊過計
之憂又慰兩郡貧民延頸之望誠不可易之良䇿也
一推行經界最急之務在於推擇官吏乞朝廷先令監
司一員專主其事使擇一郡守臣汰其昏繆疲輭力不
任事者而使察其屬縣令或不能則擇於其佐又不能
則擇於他官一州不足則取於一路見任不足則取於
得替待缺之中皆委守臣踏逐申差或權領縣事或只
以措置經界為名果得其人則事克濟而民無擾矣
一經界之法打量一事最費功力而紐折算計之法又
人所難曉本州已差人於鄰近州縣已行經界去處取
㑹到紹興中施行事目及募舊來曾經奉行諳曉算法
之人選擇官吏將來可委者日逐講究聽候指揮但紹
興中户部行下打量攢算格式印本乞特詔户部根檢
謄録㸃對行下
一圖帳之法始於一保大則山川道路小則人户田宅
必要東西相連南北相照以至頃畝之濶狹水土之高
低亦須當衆共定各得其實其十保合為一都則其圖
帳但取山水之遞接與逐保之大界總數而已不必更
開人户田宅也其諸都合為一縣則其圖帳亦如保之
於都而已不必更為諸保之别也如此則圖帳之費亦
當少減若朝廷矜三郡之民不使更有煩費莫若令役
戸只作草圖草帳而官為買紙雇工以造正圖正帳實
用若干錢物許就本州所管兩司上供錢内截撥應副
如此則大利可成而民亦不至於甚病矣又據龍巖縣
尉劉璧申經界之行惟里之正長其役最為煩重疆理
畝畝分别土色均攤賦税其在當時動經再嵗出入阡
陌荒廢家務固已不勝其勞一有廣狹失度肥磽失宜
輕重失當則詞訟並興而督責又隨至矣彼皆鄉民安
知經界書算必召募書人以代此役而書人必胥吏之
桀黠者莫不乘時要求髙價執役之人急於期限隨索
則酬而又簿書圖帳所用紙張亦復不貲竊謂經界之
在今日不可不行行之亦不患無成若里正里長書人
紙札之費有以處之則可舉行若坐視其殫力耗財如
曩日恐非仁政之意也竊詳此意與臣所奏略同乞許
施行
一紹興經界打量既畢隨畝均産其産錢不許過鄉此
葢以算數太廣難以均敷防其或有走弄失陷之弊也
若使諸鄉産錢租額素來均平則此法善矣若逐鄉已
有輕重人戸徒然攢算不免有害多利少之歎乞特許
産錢過鄉通縣均紐庶幾百里之内輕重齊同實為利
便
一本州民間田有産田有官田有職田有學田有常平
租課田名色不一而其所納税租輕重亦各不同年來
産田之稅既已不均而諸色之田散漫參錯尤難檢計
奸民猾吏並緣為奸今莫若將見在田土打量步畝一
槩均産每田一畝隨九等髙下定計産錢幾文而總合
一州諸色租税錢米之數以産錢為母别定等則一例
均敷每産一文納米若干銀若干(去州縣逺處/遞减令輕)却以到
官之數照元分數分𨽻逐錢撥入諸色倉庫除逐年二
税造簿之外每遇辰戌丑未之年逐縣更令諸鄉各造
一簿(令子午夘酉年應辦大禮寅申己亥/年解發舉人惟此四年州縣無事)開具本鄉所
管田數四至步畝等第各注某人管業有典賣則云元
係某人管業某年典賣某人現今管業却於後項通結
逐一開具某人田若干畝産錢若干使其首尾照應又
造合縣都簿一扇類聚諸簿通結逐戸田若干畝産錢
若干文其有田産散在諸鄉者併就烟㸑地分開排總
結並隨秋科稅簿送州印押下縣知佐通行收掌人戸
遇有交易即將契書及兩家砧基照鄉縣簿對行批鑿
則版圖一定而民業有經矣
一本州荒廢寺院田産頗多目今並無僧行住持田土
為人侵占將來打量之時無人騐對亦恐别生姦弊乞
特降指揮許令本州出榜召人實封請買不惟一時田
業有歸民益有富實亦免向後官司税賦因循失陷而
又合於韓愈所謂人其人廬其居之遺意誠厚下足民
攘斥異教不可失之機㑹也
朱子開阡陌辨漢志言秦廢井田開阡陌説者皆以開
為開置之開言秦廢井田而始置阡陌也按阡陌者舊
説以為田間之道葢因田之疆畔制其廣狹辨其横縱
以通人物之往來即周禮所謂遂上之徑溝上之畛洫
上之涂澮上之道也風俗通云南北曰阡東西曰陌又
曰河南以東西為阡南北為陌二説不同今以遂人田
畝夫家之數考之當以後説為正葢陌之為言百也遂
洫縱而徑涂亦縱則遂間百畝洫間百夫而徑涂為陌
矣阡之為言千也溝澮横而畛道亦横則溝間千畝澮
間千夫而畛道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於萬夫
有川而川上之路周於其外與夫匠人井田之制遂溝
洫澮亦皆四周則阡陌之名疑亦因其横縱而命之也
然遂廣二尺溝四尺洫八尺澮二㝷則丈有六尺矣徑
容牛馬畛容大車涂容乘車一軌道二軌路三軌則幾
二丈矣此其水陸占地不得為田者頗多先王非不惜
之所以正經界止侵爭時蓄洩備水旱為永久之計有
不得不然者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茍且之政但見
田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於百畝則病其人力之不盡
但見阡陌之占地太廣而不得為田者多則病其地利
之有遺又當世衰法壞之時則歸授之際必不免有欺
隠煩擾之姦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隂據自私
而稅不入於公上者是以奮然不顧盡開阡陌悉除禁
限而聽民兼并買賣以盡人力墾闢棄地悉為田疇而
不使其有尺寸之遺以盡地利使民有田即為永業而
不復歸授以絶煩擾隠欺之姦使地皆為田而田皆出
稅以覈隂據自私之幸一時之害雖除而千古聖賢之
意於此盡矣故秦紀鞅傳皆云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
税平蔡澤亦曰决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詳味其言則
所謂開者乃破懷剗削之意而非創置建立之名所謂
阡陌乃三代之舊而非秦所置矣所謂賦稅平者以無
欺隠竊據之姦也所謂靜生民之業者以無歸授取予
之煩也以是數者合証之其理可見而蔡澤之言尤為
明白且先王疆理天下均以予民故其田間之道有經
有緯不得無法若秦既除井授之制則隨地為田隨田
為路尖斜屈曲無所不可又何必其取東西南北之正
以為阡陌而後可以通往來哉或以漢世猶有阡陌之
名而疑其出於秦之所置不知秦之所開亦曠僻而非
通路者耳若其適當衝要便於往來亦豈得而盡廢之
哉但必稍侵削之不使復如先王之舊耳
葉適論田制先王之政設田官以授天下之田貧富强
弱無以相過使各有其田得以自耕故天下無甚貧甚
富之民至成周時其法極備雖周禮地官所載其間不
能無牽合牴牾處要其大略亦見周公授田之制先治
天下之田以為井井為疆界嵗嵗用人力修治之溝洫
畎澮皆有定數經界既定人無緣得占田後來井田不
修隄防浸失至商鞅用秦已不復有井田之舊於是阡
陌既開天下之田却簡直易見看耕得多少惟恐人無
力以耕之故秦漢之際有豪強兼并之患官不得治而
貧者不得不去而為游手轉而為末業終漢之世以文
景之恭儉愛民武帝之修立法度宣帝之勵精為治却
不知其本但能下勸農之詔輕減田租以來天下之民
如董仲舒師丹雖建議欲限天下之田其制度又與三
代不合當時但問墾田幾畝全不知是誰田又不知天
下之民皆可以得田而耕之光武中興亦只是問天下
度田多少當時以度田不實長吏坐死者無數至於漢
亡三國並立未及富盛而天下大亂當時天下之田既
不在官然亦終不在民以爲在官則官無人收管以為
在民則又無簿籍券但隨其力所能至而耕之元魏稍
立田制北齊後周皆相承授民田其初亦未嘗無法度
但推行不到其法度亦是空立唐興只因元魏北齊制
度而損益之其度田之法濶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
百畝為頃一夫受田一頃周制乃是百步為畝唐却二
倍有餘此制度與成周不合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
世業是一家之田口分須據下來人數占田多少周制
八家皆私百畝唐制若子弟多則占田愈多此又與成
周不合所謂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寛鄉少者為狹鄉
狹鄉之田減寛鄉之半其地有厚薄嵗一易者倍授之
寛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寛鄉減半狹鄉不給亦與
周制不同先王建國只是有分土無分民但付人以百
里之地任其自治唐既止用守令為治則分田之時不
當先論寛鄉狹鄉以土論不當以人論今却寛鄉自得
多狹鄉自得少自狹鄉徙寛鄉者又得并賣永業口分
而去成周之制雖是授田與民其間水旱凶荒又賑貸
救卹可以不至匱乏若唐但知受田而已而既已自賣
其田便已無卹民之實矣周制最不容民遷徙惟有罪
則徙之唐却容他遷徙并得自賣所分之田方授田之
初其制已不可久又許之自賣民始有契約文書而得
以私自賣易故唐比前世其法雖為粗立然先王之法
亦自此大壞矣後世但知貞觀之治執之以為據故公
田始變為私田而田終不可改葢緣他立賣田之法所
以至此田制既壞至於今官私遂自各立境界民有没
入官者則封固之時或召賣不容民自籍所謂私田官
執其契券以各証其直要知田制所以壞乃自唐世使
民得自賣其田始前世雖不立法其田不在官亦不在
民唐世雖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實其後兵革既起
征歛煩重遂雜取於民逺近異法内外異制民得自有
其田而公賣之天下紛紛相兼并故不得不變而為兩
稅要知其弊實出於此
衛涇禁圍田奏二浙地勢髙下相類湖髙於田田又髙
於江海水少則泄湖水以溉田水多則泄田水由江而
入海惟瀦泄兩得其便故無水旱之憂而皆膏腴之地
自紹興末年因軍中侵奪瀕湖蕩工力易辦創置堤埂
號為壩田民田已被其害隆興乾道之後豪宗大姓相
繼迭出廣包強占無嵗無之陂湖之利日脧月削三十
年間昔之曰江曰湖曰草蕩者今皆田也夫圍田者無
非形勢之家其語言氣力足以凌駕官府而在位者重
舉事而樂因循上下相䝉恬不知怪而圍田之害深矣
議者又曰圍田既廣則増租亦多於邦計不為無補殊
不思緣江並湖民間良田何啻數千百頃皆異時之無
水旱者圍田一興修築堘㟁水所由出入之路頓至隔
絶稍覺旱乾則占據上游獨擅溉灌之利民田無從取
水水溢則順流疏缺復以民田為壑圍田僥倖一稔増
租有幾而當税倍收之田小有水旱反為荒土常賦所
損可勝計哉乞賜行下户部申嚴約束斷自今以後凡
陂湖草蕩並不許官民户及寺觀請佃圍裹
馬端臨論井田井田未易言也古之帝王分土而治外
而公侯伯子男内而孤卿大夫所至不過百里之地皆
世其土子其人於是取其田疇而伍之經界正井地均
穀禄平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違法制汚吏黠胥不能
舞文以亂簿書至春秋之世列國不過數十土地寖廣
然又為世卿強大夫所裂如魯則季氏之費孟氏之成
晉則欒氏之曲沃趙氏之晉陽皆世有其地又如邾莒
滕薛之類小國寡民法制易立竊意當時有國者授其
民以百畝之田壯而畀老而歸不過如後世大富之家
以其祖父所世有之田授之佃客程其勤惰以為予奪
校其豐凶以為收貸其東阡西陌之利病皆少壯所習
聞無俟考覈而奸弊自無所容矣降及戰國大邦凡七
地廣人衆考覈難施故法制隳弛而奸弊滋多也秦人
盡廢井田漢既承秦而卒不能復三代井田之制何也
葢守令之遷除其嵗月有限而田土之遷授其奸弊無
窮雖慈祥如龔黄召杜精明如趙張三王既不乆於其
政豈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乎
又論後魏行均田法夾漈鄭氏言井田廢七百年至後
魏孝文始納李安世之言行均田之法然晉武帝時男
子一人止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
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則亦非始於後魏
也但史不書其還授之法無由考其詳耳或謂井田之
廢已久驟行均田奪有餘以予不足必致煩擾以興怨
讟不知後魏何以能行然觀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諸桑
田不在還授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戸世業是以栽植桑
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樹則似所授者皆荒間無主之田
必諸逺流配謫無子孫及戸絶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
以相授受則固非盡奪富者之田以予貧人也又令有
盈者不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
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不足自令其從
便買賣以合均給之數則又非强奪之以為公田而授
無田之人與王莽所行異矣
明胡翰論井牧井田者仁政之首也井田不復仁政不
行天下之民始敝之矣其後二百三十有二年而漢始
有名田之議又其後六百有三年而元魏始有均田之
法名田者占田也占田有限是富者不得過制也其後
師丹孔光之徒因之命民名田無過三十頃議者因三
十頃之田周三十夫之地也一夫占之過矣故名田雖
有古之遺意不若均田之善均其土田審其經術差露
田别世業魏人賴之力業相稱北齊後周因而不變隋
又因之唐有天下遂定為口分永業之制宋劉厰又以
魏齊周隋享國日淺兵革不息土曠人稀其田足以給
其衆唐承平日久丁口滋多官無閒田給受徒為具文
不知隋唐之盛丁口相若耳開皇十二年發使均天下
之田狹鄉一夫僅二十畝隋之給受何加於唐唐雖承
平日久貞觀開元之盛其户口猶不及隋何至具文無
實也厰言過矣但狹鄉民多而田不盈永業田鬻而民
不固如陸䞇所謂時敝者也以余論之古者步百為畝
漢人益以二百四十為畝北齊又益之以三百六十為
畝今所用者漢畝步也今之五十畝古之百畝也漢提
封田萬萬頃惟邑居道路山林川澤不可墾餘三千二
百二十九萬頃皆可墾元始初遣司農勸課定墾田八
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頃是時天下之民一千二百二
十三萬三千戸以田均之計户得田六十七畝古之百
四十畝也家穫百四十畝耕之未為不給也唐盛時永
徽民戸不過三百八十萬至開元七百八十六萬亦不
漢過也以天下之田給天下之民徵之漢唐則後世寧
有不足之患乎
崔銑均田議田之不均生自二豪貴宦多賂富室多財
近者有司立法均田畫丘計畝三品徵稅惜其付之吏
胥髙下任心尤為二豪扇搖而罷之今宜倣古限田先
禁兼并召集每丘田主共辨肥瘠髙田宜潦下田宜旱
互乘除之然後定等分租又出山澤使貧者得業如此
十年家可使給
大學衍義補按秦廢井田開阡陌已千餘年矣决無可
復之理説者謂國初人寡之時可以為之然承平日久
生齒日繁亦終歸於隳廢不若隨時制宜使合於人情
宜於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政不必拘拘於古之遺制
也然則張載之言非歟曰載固言處之有術其言隠而
未發不敢臆説也
又按井田既廢之後田不在官而在民是以貧富不均
一時識治體者咸慨古法之善而無可復之理於是有
限田之議均田之制口分世業之法然皆議之而不果
行行之而不能久何也其為法雖各有可取然皆不免
拂人情而不宜於土俗可暫而不可常也必不得已創
為之制必也因其已然之俗而立為未然之限不追咎
其既往而限制其將來可乎臣請斷以一年為限如是
今年正月以前其民家所有之田雖多至百頃官府亦
不問惟自今年正月以後一丁惟許占田一頃(餘數不/許過五)
(十/畝)於是以丁配田因而定為差役之法丁多田少者許
買足其數丁田相當者不許再買買者没入之其丁少
田多者在未限之前不復追咎自立限以後惟許鬻賣
有増買者并削其所有(民家生子將成丁者/即許豫買以俟其成)以田一頃
配人一丁當一夫差役其田多丁少之家以田配丁足
數之外以田二頃視人一丁當一夫差役量出雇役之
錢(富者/出財)田少丁多之家以丁配田足數之外以人二丁
視田一頃當一夫差役量應力役之征(貧者/出力)若田多人
少之處每丁或餘三五十畝或至一二頃人多田少之
處每丁或至四五十畝七八十畝隨其多寡盡其數以
分配之此外又因而為仕宦優免之法因官品崇卑量
為優免惟不配丁納糧如故其人已死優及子孫以寓
世禄之意(如京官三品以上免四頃五品以上三頃七/品以上二頃九品以上一頃外官則遞減之)
(無田者準田免丁惟/不配丁納糧如故)名配丁田法既不奪民所有則有
田惟恐子孫不多而無匿名不報者矣不惟民有常産
無甚貧甚富之不均而官之差役亦有騐丁騐糧之可
據行之數十年官有限制富者不復買田興廢無常富
室不無鬻産田直日賤而民産日均雖井田之制不可
猝復而兼并之患漸銷矣
唐順之答施武陵書方田一法不難於量田而最難於
覈田葢田有肥瘠難以一槩論畝須於未丈量之前先
覈一縣之田定為三等必得其實然後丈量乃可用折
算法田畝如周禮一易之田家百畝再易之田家二百
畝三易家三百畝此為定畝起賦之準嘗觀國初折畝
定賦之法腴鄉田必窄瘠鄉田必寛甚得古意今兹不
先核田便行丈量則腴鄉之重則必減瘠鄉之輕則必
加非均平之道也量田之難全在乎此至於丈量法其
簡易者具之九章算法中須自明此意乃可使下人為
之庶無弊也
張棟因事陳言疏丈量一事良法也及其成也不必以
此而律彼不必以一縣而律一省不必以一省而律天
下或減尺丢弓或斜量折算此其弊在田畝其罪在業
户或以上作中或以中作下此其弊在田則其罪在公
正或改畝除弓或移三就五或損此易彼或那東補西
此其弊在田册其罪在書算大約弊端不外乎此三者
章潢井田限田均田總論井田法至周始備自李悝商
鞅出而其法廢滅無存誠為萬世戎首然秦漢迄今英
君誼辟與奇謀碩畫之臣莫之能變即有變者或至紕
戾無稽豈秦法有加於三代聖人耶議者謂戰國干戈
之後丘陵城郭墳壟廬舍鞠為茂草即有平原亦半荆
棘漢去秦無幾已不能比次而經紀之顧處千載之下
而欲襲其業以授民踵新莽之覆轍亦迂矣是井田之
不能復也勢也無已又有限田均田之説董仲舒倡限
田於元狩而武帝不果行師丹請限田於鴻嘉而成帝
不能用乾興初詔限公卿以下與衙前將吏田而任事
者以為不便夫井田既廢富民業已肥殖長子孫傳襲
擬於封國而遽欲歲月間盡褫其所有此亦非人情矣
是限田之不能行也亦勢也由周而來七百年魏孝文
納李安世之疏均授民田然不再傳而廢又百二十年
而唐太宗定口分世業之法然行未久而報罷又二百
三十年而周世宗詔行元稹均田圖法然世族羣起而
撓之夫周制既逺生齒錯出民之遷徒靡定田之給代
無常而履畝握算官且不勝其盭矣是均田之不能久
也亦勢也夫田不能井又不能限又不能均均亦不能
久苐建步立畝括田均賦此為至䇿其必量山澤之入
視莊屯之額塞飛詭之竇責無籍之戸命所輸者與所
入相當取他羡補崩決償失額無稼税匿逋者即騐問
嘉與更始弛其罰無論世世偏累疲癃之民驩然若更
生如此則田不必井而井之之法存田不必均而均之
之法寓矣
姜揚武水田議職方氏云幽州穀宜三種鄭云黍稷稻
賈疏云幽與冀相接冀皆黍稷幽兼宜稻故云三種黍
稷稻也是幽之宜稻其來舊矣又讀宋史何承矩傳自
順安瀕海東西三百餘里南北五七十里悉為稻田食
貨志云凡雄鄭霸州平戎順安等軍興堰六百里置斗
門引淀水始為塘濼終為稻田防塞實邊具有成績稻
田有八利多為溝渠引填淤之水利一分為支河疏壅
塞之害利二旱不虞枯槁利三水不虞泛漲利四通舟
楫以便轉輸利五稻一斗易粟數斗利六逋賦易完利
七戎馬不得馳突利八然始必壞民丘壠多起丁夫變
置川原遷延嵗月必主之密勿付之重臣勿因小害而
阻撓勿徼微利而鹵莽寛其文網需以嵗時則可舉矣
國朝
戸部條陳圏地疏圏取地土一事於順治四年奉有
上諭今後民間田産再不撥取永為禁革又順治十年奉
㫖以後仍遵前㫖再不許圏取民間房地欽遵在案邇年
以來有因旗下退岀荒地復行圏補者有自省下及那
營處所來壯丁又行圏撥者有各旗退出荒地召民耕
種或半年或一二年青苗成熟遇有撥補復行圏去者
有因圏補之時將接壤未圏民地取齊圏去者以致百
姓失業窮困逃散且不敢視田為恒産多致荒廢而旗
下退出荒地復圏取民間熟地更虧國賦臣等酌議滿
洲百姓均係朝廷之民且大圏地户久已圏定屢奉
上諭禁止圏取自應永逺遵行查張家口殺虎口喜峰口
古北口獨石口山海闗等口外既有可居空閒之地自
御内以至王貝勒官員披甲有情願各將壯丁分内地
畝退回圏取口外空閒之地耕種者各該衙門都統印
文咨送臣部按丁丈給將此退出之地收存撥給自省
下那營處所來壯丁圏取民地永行停止庶百姓得所
不致流離矣
湯斌與宋郡守書睢陽衛地共有四項曰大軍曰新増
曰餘屯曰徭役弓口惟徭役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其
起科獨少大軍新増餘屯三項總以三百步為一畝約
計小地十畝折行糧地八畝猶之州地之二畝折一畝
商丘等縣之或四畝折一畝或三畝折一畝之不同以
前代二百餘年之所遵循亦我
皇清定鼎以來所率由而未改者迨庚子辛丑間蠧書
詭影過多錢糧難敷遂有以大軍三項强作小畝派糧
者是名為擠地擠地既久詭影愈便明謀密議必不肯
盡行清楚乞發鈞示令各項地畝槩從舊例不得那移
紛更庶里役無以借口矣總之衛地自經丈量之後花
户無地數皆可按籍而求除徭役一項外凡軍新餘屯
查繵册内小地十畝者赤歴内註地八畝小地一頃者
赤歴内註地八十畝則從前之擠地自去而當年之舊
例自復在蠧書之言必曰依小畝則足額依舊例則不
足額不知地猶昔日之地
本朝賦役全書額地額糧悉依故明之舊昔大畝而足
額今必擠地而後足額此非詭影之地多即繵外餘地
之未報某等以為詭影之地繵外未報之地未有里書
不知者總責里書勒限清報期於大畝足額而止事闗
民瘼伏惟鑒照
董以寧民屯議屯以兵亦以民明無所謂民屯也徙無
田之人耕曠土則謂之屯葢兵戈旁午之地曠土必多
丘濬又云沿海閩地築堤以攔鹹水之入疏渠以通淡
水之來則田皆可成何患無地哉今降人雲集既議置
屋處之又給以口糧非長計也固撥以地畝為宜但奪
土著之田以給之則病民而理有所不可或官買熟田
以給則官民皆病而勢且有所不能或以未墾之田計
口授之止供其衣食恐將來成熟之後欲其輸將無缺
等於民田則必不給而轉徙仍為無定若聽其不與輸
將等於賜田則又姑息而主客更覺偏枯莫若因安挿
之時置屋即於有田之地倣明初衛所舊制多撥田若
千畝教人以耕之法而又給以農具屯種使次年以值
還官三年稅十之三四年稅十之六至五年而全徴其
課額則更為酌量之全抛荒之地原為甌脫而兹有墾
闢之勞當較里甲之輸稍減以嘯聚之餘得頒田里而
又無城守之任當較旗丁之納稍増待及屯成亦可於
向時運糧派餉之地稍減釐毫合龠以甦其困矣
沈荃遵 旨條陳疏一地畝等則之宜分晰也中州土
地原有上中下及金銀銅鐵錫等名目分别起科而因
地未盡闢疆井混淆八府以内不分等則一槩派糧致
貽民間賠害今查首漸有就緒小民自無遁情若不亟
乘清查之時分晰髙下則熟田固難隠匿而起科或至
混淆終非
皇上軫念國計民生至意仍請 勅部於彚報之後查照
萬歴年間則例照地派糧永為遵守庶則壤有一定之
規而荒嵗免包賠之苦矣
佟鳳彩條陳民田疏一里甲田地多寡懸殊宜均平也
竊照均平里甲久奉
俞㫖通行直省惟河南為多荒少熟因循如故雖有里甲
之名其實多寡不一多者每里或五六百頃或三四百
頃少者每里或止一二百頃甚至或數十頃以至寥寥
數頃者遇有差徭有司止知照里編差不知里大則田
多戸殷衆擎易舉里小則田少人稀難以承役更有官
儒戸名或不入甲或入甲而不當差甚至避重就輕詭
寄飛灑大里愈得便宜小里愈増苦累名為一例當差
實有不均之歎今計莫若行各州縣詳察除已均平者
不動外凡有不均平者不許拘喚各户審編亦不許里
書分派止令州縣印官按現在徵糧地畝册如一州縣
有地一千頃原分為十里者每里均分一百頃一里之
中各分十甲一甲均分十頃遇有差徭按里甲均當不
許少有増減如是則豪强無計躱避貧懦不致偏枯矣
李光地請開河間府水田疏查南方水田之法行之北
方往往有效曩者涿州水佔之田一畝鬻錢二百尚無
售者後開為水田一畝典銀十兩即今淀中浮居村庄
嵗收蒲稗菱藕之利無旱暵之憂其資生未嘗減於高
地也(臣/)愚謂靜海青縣上下一帶水居之民正宜以此
利導之其可興水田者教之栽秧挿稻之法至於獻縣
交河等與正定接壤之處係鹽河上游若能修治溝洫
雜興水田則水勢漸分將下流之水勢亦日減是資水
之利即以除水之害然舉行方始若非有熟識情形歴
經試用之人使之實心任事恐空言無裨也
劉殿衡條陳疏一挖壓田地應令丈明估價公議均補
也楚北安荆一帶地方外而川江内而襄漢水勢湍急
風浪洗刷凡堤率多冲潰必須挽築月堤以防不虞其
築月堤也堤脚之寛二三丈不等必須覆築於民田之
上是之謂壓壓則田在此堤之下矣堤身之髙長一二
丈不等取土於民田之中是謂之挖挖則此田深窪無
用矣此挖壓之田主垸内若有多餘之田則去此數畝
堤脚田土其所保護者實多或亦甘心若止此區區數
畝因坐附堤邉一旦盡被挖壓勢必謀生乏䇿臣採訪
輿情酌定一法嗣後遇有修築堤塍於興工之時令地
方官將堤身所壓之田及兩邊取土之地俱為丈明畝
數確立界址著令堤長甲長秉公估定價值查明本垸
内衆姓享利之田若干畝挖壓之田若干畝算明均攤
補償交給被挖被壓本主另置田産耕種則無强行挖
壓之弊而窮民得免偏累向隅之苦矣
欽定授時通考卷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