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授時通考
欽定授時通考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授時通考卷五十六
蓄聚
社倉
隋書食貨志開皇五年五月工部尚書長孫平奏令諸
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収穫之日隨其所
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助之卽委社司執帳
檢校毎年収積勿使損敗若時或不熟當社有饑饉者
卽以此穀賑給十六年正月又詔秦疊成康武文芳宕
旭洮岷渭紀河廓豳隴涇寧原敷丹延綏銀扶等州社
倉並於當縣安置二月又詔社倉准上中下三等税上
户不過一石中户不過七斗下户不過四斗
唐書食貨志其㓙荒則有社倉賑給
名臣奏議宋張方平上倉廪論畧比者敕書諭州縣使
立義倉徒有空文而無畫一之制於兹三年天下皆無
立者誠監前代之善䇿為齊民之大計明立條式權其
歛出令天下之縣各於逐鄉築為囷廪於中户已上為
之等級課入穀麥其輸入之數視嵗薄厚為之三品縣
掌其籍鄉吏守之遇嵗之饑發以賑給小饑則約小熟
之所歛中饑則約中熟之所歛大饑則約大熟之所歛
專自縣鄉檢校之無使州郡計司侵取雜用焉此則収
自優户穰嵗之有餘散於貧人㓙年之不足不使兼并
賈人挾輕資藴重積筦其利以豪奪於吾民此其協於
大易裒多益寡稱物平施之義符於周官黨使相救州
使相賙之法契詩人京坻之頌應時令振乏之理使民
足而知順譲益歸於本業誠爲國之大利也
又劉行簡轉對奏状畧義倉之法論始於隋増廣於唐
國朝因焉隋開皇間長孫平請令諸州百姓勸課同社
共立義倉収穫之日各出粟麥藏焉社司執帳檢校多
少嵗或不登則發以賑之然立法有未備也至唐貞觀
間戴胄請自王公以下爰及衆庻計所墾田稼穡畝頃
毎至秋熟以理勸課盡令出粟各於所在為立義倉國
朝乾德間天子哀嵗之不登而倉吏不以時出與民於
是著發粟之制使不待詔令其後病吏之煩擾而民罹
轉輸之困又罷之至神宗始復舊制民到于今賴焉然
而推行之意有未盡合於古者豈得不論且所謂義倉
者取粟於民還以賑之固不可以不均今也置倉入粟
止在州郡嵗饑散給而山澤僻逺之民徃徃不霑其利
其力能赴州就食者蓋亦鮮少况所得不足償勞流離
顛沛有不可勝言者此豈社倉之本意哉臣愚謂義倉
之粟當於本縣鄉村多置倉窖自始入粟以及散給悉
在其間大縣七八處小縣三四處逺近分布俾適厥中
若未有倉窖則寄寺觀或大姓之家縣令總其凡以時
檢校遇饑饉時丞簿尉等分行村鄉計口給厯次苐支
散旬一周之庻幾僻逺之民均受其賜不復棄家流轉
道路此利害之較然者也
宋朱子延和奏劄臣所居建寧府崇安縣開耀鄉有社
倉一所係昨乾道四年鄉民艱食本府給到常平米六
百石委臣與本鄉土居朝奉郎劉如愚同其賑貸至冬
収到元米次年夏間本府復令依舊貸於人户冬間納
還臣等申府措置毎石量収息米二斗自後逐年依舊
歛散或遇小歉卽蠲其息之半大饑即盡蠲之至今十
有四年量支息米造成倉厫三間収貯已將元米六百
石納還本府其見管三千一百石並是累年人户納到
息米已申本府照會將來依前歛散更不収息毎石只
収耗米三升係臣與本鄉土居官及士人數人同共掌
管遇歛散時卽申府差縣官一員監視出納以此之故
一鄉四五十里之間雖遇㓙年人不缺食竊謂其法可
以推廣行之他處乞特依義役體例行下諸路州軍曉
諭人户有願依此置立社倉者州縣量支常平米斛責
與本鄉出等人户主執歛散毎石収息二斗仍差本鄉
土居官員士人有行義者與本縣官同其出納収到息
米十倍本米之數卽送元米還官却將息米歛散毎石
只収耗米三升其有富家情願出米作本者亦從其便
息米及數亦與撥還如有鄉土風俗不同者更許隨冝
立約申官遵守實為乆逺之利其不願置立去處官司
不得抑勒則亦不至騷擾
朱子社倉法一逐年五月下旬新陳未接之際預于四
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給貸仍乞選差本縣清強官一員
人吏一名斗子一名前來與鄉官同其支貸
一申府差官訖一靣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先遠後
近一日一都曉示人户產錢六百文以上及自有營運
衣食不闕不得請貸各依日限具状(状内開説大/人小兒口數)結保
毎十人結為一保逓相保委如保内逃亡之人同保均
備取保十人以下不成保不支正身赴倉請米仍仰社
首保正副隊長大保長並各赴倉識認靣目照對保簿
如無偽冐重疊卽與簽押保明其社首保正等人不保
而掌主保明者聽其日監官同鄉官入倉據状依次支
散其保明不實别有情弊者許人告首隨事施行其餘
卽不得妄有邀阻如人户不願請貸亦不得妄有抑勒
一収支米用淳熙七年十二月本府給到新添黑官桶
及官斗仰斗子依公平量其監官鄉官人從逐㕔只許
兩人入中門其餘並在門外不得近前挨拶攙奪人户
所請米斛如違許被擾人當㕔告覆重作施行
一豐年如遇人户請貸官米卽開兩倉存留一倉若遇
饑歉則開第三倉專賑貸深山窮谷耕田之民庻幾豐
荒賑貸有節
一人户所貸官米至冬納還不得過十一月下旬先于
十月上旬定日申府乞依例差官將帯吏斗前來公共
受納兩平交量舊例毎石収耗米二斗今更不収上件
耗米又慮倉厫折閲無所從出毎石量収三升准備折
閱及支吏斗等人飯米其米正行附厯収支
一申府差官訖卽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交納先近
後逺一日一都仰社首隊長告報保頭告報人户逓相
糾率造一色乾硬糙米具状同保共為一状未足不得
交納如保内有人逃亡卽同保均備納足赴倉交納監
官鄉官吏斗等人至日赴倉受納不得妄有阻節及過
數多取其餘並依給米約束施行其収米人吏斗子要
知首尾次年夏支貸日不可差換
一収支米訖逐日轉上本縣所給印厯事畢日具總數
申府縣照會
一毎遇支散交納日本縣差到人吏一名斗子一名社
倉算交司一名倉子二名毎名日支飯米一斗約半月
發遣裹足米二石共計米一十七石五斗又貼書一名
貼斗一名各日支飯米一斗約半月發遣裹足米六斗
共計四石二斗縣官鄉官人從十七名各日支飯米五
升十日共計米八石五斗已上共計米三十石二斗一
年収支兩次共用米六十石四斗逐年蓋墻并買藳薦
収補倉厫約米九石通計米六十九石四斗
一排保式某里第某都社首某人今同本都大保長隊
長編排到都内人口數下項
一請米状式某都第某保隊長某人大保長某人下某
處地方保頭某人等幾人今逓相保委就社倉借米毎
大人若干小児減半候冬収日備乾硬糙米毎石量収
耗米三升前來送納保内一名走失事故保内人情願
均備取足不敢有違謹状
一簿書鎖鑰鄉官公共分掌其大項収執須同監官簽
押其餘零碎出納委鄉官公共掌管須要均平不得徇
私容情别生奸弊
一如遇豐年人户不願請貸至七八月而產户願請者
聽
一倉内屋宇什務仰守倉人常切照管不得毁損及借
出他用如有損失鄉官㸃檢勒守倉人備償如些小損
壊逐時修整大段改造臨時具因依申府乞撥米斛
朱子大全集建安五夫社倉記常平義倉有古法之遺
意然皆藏於州縣所惠不過市井游惰輩至於深山長
谷力穡逺輸之民則雖饑餓致死而不能及又其為法
太宻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視民之殍而不肻發徃往全
其封鏁逓相傳授或至累數十年不一省一旦甚不獲
已然後發之則已化為浮埃聚壤不可食矣夫以國家
愛民之深其慮豈不及此然而未有所改者豈不以里
社不能皆可任之人欲一聽其所為則恐其計私以害
公欲謹其出入同於官府則鉤校靡宻上下相遁其害
更有甚於前所云者是以難之而有弗暇耳是倉也處
於諸邑之里社主于鄉曲之士君子歛散有經維持有
要卽此倉之粟活此鄉之民脫遇阻饑朝取暮獲讀周
禮旅師遺人之官觀其頒歛之䟽數委積之逺邇為之
制數甚詳且宻聖人既竭心思繼之以不忍人之政其
不可及如此
宋史食貨志淳熈八年浙東提舉朱熹請以社倉法行
於倉司時陸九淵在敕令局見之曰社倉幾年矣有司
不復舉行是以遠方無知者遂編入賑䘏
宋史儒林傳眞徳秀知潭州易穀九萬五千石分十二
縣置社倉以徧及鄉落
又黄震通判廣德軍初孝宗頒朱熹社倉法於天下而
廣德則官置此倉民困於納息至以息為本而息皆横
取民窮至自經人以為熹之法不敢議震曰法出於堯
舜三代聖人猶有變通安有先儒為法不思捄其弊耶
况熹法社倉歸之於民而官不得與官雖不與而終有
納息之患震為别買田六百畝以其租代社倉息約非
㓙年不貸而貸者不取息
續文獻通考元世祖時趙天麟上䇿言至元六年有旨
每社立一義倉社長主之官司不得拘檢借貸勒支遇
歉嵗就給社民食用社長明置収支文厯無致損耗今
社倉多有空乏處伏望詔諭農民一社立社長社司各
一人社下諸家共穿築倉窖子粒成熟之時計田畝之
多寡而聚之凡納例常年毎畝粟率一升稻率二升大
有年聽自相勸督而増數納之水旱蝗聽自相免同社
豐歉不均宜免其歉者饑饉則計口數之多寡而散之
凡出例毎口日一升儲多毎口日二升勒為定體社長
社司不得私用官司不得拘檢借貸如是則非惟共相
賑救義風亦行矣
明史食貨志嘉靖八年令各撫按設社倉令民二三十
家為一社擇家殷實而有行義者一人為社首處事公
平者一人為社正能書算者一人為社副毎朔望會集
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
主其事年饑上户不足者量貸稔嵗還倉中下户酌量
振給不還倉有司造冊送撫按嵗一察覈倉虛罰社首
出一嵗之米其法頗善然其後無力行者
明實錄嘉靖中侍郎王廷相言備荒之政莫善於古之
義倉若立倉於州縣則窮鄉就倉旬日待斃宜貯之里
社定為規式一村之間約二三百家為一㑹毎月一舉
第上中下户捐穀多寡各貯於倉而推有德者為社長
善處事能會計者副之若遭㓙嵗則計户而散先中下
者後及上户上户責之償中下者免之凡給貸悉聽於
民第令登記冊籍以備有司稽考則旣無官府編審之
煩亦無奔走道路之苦從之
廣治平略天啟四年兩浙大水杭州推官蔡懋德建議
請有司稍捐羡贖富户隨力捐貲修建社倉倣朱子法
而變通之令社倉分𨽻各里不似昔之總𨽻於官令官
府多方措置不似昔之止勸好義輸納令倉榖司之約
長隨時歛散生息不入查盤不似昔之一經封貯即入
查盤惟有年年減耗令散穀只在本里賑貸先定極貧
次貧按冊可稽不似昔之遇荒議賑貧民擁擠難稽署
錢塘者匝月修復社倉三十所積粟九百餘石撫按頒
其法於通省民賴以濟
又崇禎十三四年間連嵗旱荒中書舍人陳龍正舉社
倉法於本鄉毎區将附近各村居人挨次畫圖列名置
簿挿青之際力不足者户貸米五斗多者一石至冬加
息二分納還借貸之時須貼隣五家共立一票稍寓保
結之意倘有不守本業浪游花費到冬無出難於清楚
者不得姑作人情至於収放總用本色不于例息二分
之外稍有参差諸縣倣行之御史李悅心上其法於朝
大清會典康熙四十二年
諭直𨽻各省州縣雖設有常平倉収貯米石遇饑荒之年
不敷賑濟亦未可定應於各村荘内俱設立社倉収貯
米石直𨽻有滿洲荘頭可合數村共立一社倉其管理
社倉事宜令荘頭内有情願經管者交與収貯百姓村
荘公設社倉百姓内有情願經管者交與収貯以備饑
荒傳諭直𨽻廵撫如設立社倉果有益於民生著各省
亦照例於各村荘設立社倉収貯穀石大學士㑹同九
卿詳議遵
㫖議定設立社倉於本鄉捐出卽貯本鄉誠實之人經管
上嵗加謹収貯中嵗糶借易新下嵗量口發賑
又康熙四十五年覆准直屬社倉四十一二三等年勸
捐米穀共七萬四千九百七十石零出借窮民得息米
一千五十一石零又四十四年永保二府陸續捐穀四
百三十五石零俱貯各屬社倉係本鄉捐出者卽貯本
鄉令本鄉誠實之人經管
又雍正二年
諭社倉之設原以備荒歉不時之需用意良厚然徃徃行
之不善致滋煩擾官民俱受其累朕以為奉行之道宜
緩不宜急宜勸諭百姓聽民便自為之而不當以官法
繩之也近時各省漸行社倉之法貯蓄於豐年取之於
儉嵗俾民食有賴而荒歉無憂朕心深爲嘉悅但因地
制冝須從民便是在有司善為倡導於前留心照應於
後使地方有社倉之益而無社倉之擾督撫當加意體
察
又雍正二年覆准社倉之法原以勸善興仁該地方官
務湏開誠勸諭不得苛𣲖以滋煩擾至収貯米石先於
公所寺院収存俟息米已多成造倉厫収貯設立簿冊
逐一登明其所捐之數不拘升斗積少成多若有奉公
樂善捐至十石以上給以花紅三十石以上奨以匾額
五十石以上逓加奨勵其有好善不倦年久數多捐至
三四百石者該督撫奏
聞給以八品頂𢃄其毎社設正副社長擇端方立品家道
殷實者二人果能出納有法鄉里推服令按年給奨如
果十年無過該督撫題請給以八品頂帯徇縱者即行
革懲侵蝕者按律治罪其収息之多寡毎石収息二斗
小歉減息一半大歉全免其息祇収本穀至十年後息
已二倍於本祇以加一行息其出入之斗斛照部頒斗
斛公平較量社長預于四月上旬申報地方官依例給
貸定日支散十月上旬申報依例受納兩平較量不得
抑勒多収臨放時願借者先報社長州縣計口給發交
納時社長先行示期依限完納其冊籍之登記一社設
立用印官簿一様二本一本社長収執一本繳州縣存
查登記數目毋得互異其存縣一本夏則五月申繳至
秋領出冬則十月申繳至來春領出不許遲延以滋弊
竇毎次事畢後社長本縣各将總數申報上司如有地
方官抑勒那借強行糶賣侵蝕等事許社長呈告上司
據實題恭
又雍正三年覆准河南社倉預造排門細冊將姓名年
貎住址以及官紳士庻商賈逐一注明送官用印存案
日後借貸悉以此為凖其游手好閒者不許借貸於正
副社長外再公舉一身家殷實者總司其事令其不時
查察如有欺隠令其賠償果能使倉儲充牣題請准給
恩典以示激勸此項積貯無論官員不得撥用卽同邑之
社亦不得以此應彼如有官員抑勒那借許社長呈告
上司據實題恭其所需一切紙張筆墨以及人工飯食
或行勸諭或撥罰項以充其用不得濫行科歛致滋擾
累至積米既多於夏秋之交平糶秋成照時價採買還
倉
義倉
隋書長孫平傳開皇三年徴拜度支尚書奏令民間毎
秋家出粟麥一石已下貧富差等儲之閭巷以備㓙年
名曰義倉
又食貨志是時義倉貯在人間多有費損開皇十五年
二月詔曰本置義倉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計輕
爾費損於後乏絶又北境諸州異於餘處雲夏長靈鹽
蘭豐鄯凉甘瓜等州所有義倉雜種並納本州若有旱
儉少糧先給雜種及逺年粟
通典唐貞觀初天下始置義倉毎有饑饉則開倉賑給
高宗永徽二年九月頒新格義倉據地取税實是勞煩
宜令户出粟上上户五石餘各有差
唐書食貨志尚書左丞戴胄建議自王公以下計墾田
秋熟所在為義倉嵗㓙以給民太宗善之乃詔畝税二
升粟麥秔稻隨土地所冝寛鄉歛以所種狹鄉據青苗
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賈
無田者以其户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於五斗為差下
下户及夷獠不取焉嵗不登則以賑民或貸為種子則
至秋而償
宋史食貨志太祖乾徳初詔諸州於各縣置義倉嵗輸
二税石别収一斗民饑欲貸充種食者州長吏貸訖然
後奏聞後以輸送煩勞罷之
又明道二年詔議復義倉不果景祐中集賢校理王琪
請復置令五等以上户隨夏秋二税二斗别輸一升水
旱減税則免輸州縣擇便地置倉貯之領於轉運使計
以一中郡正税嵗八十萬石則義倉可得五千石推而
廣之則利博矣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入常
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狹則義倉所入常少及水旱振濟
則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寄中下之民實先受其賜矣
事下有司會議議者異同而止慶厯初琪復上其議仁
宗納之命天下立義倉詔上三等户輸粟已而復罷其
後賈黯又請倣隋制立民社義倉詔天下州軍遇年穀
豐登立法勸課蓄積以備㓙災然當時牽於衆論終不
果行
文獻通考宋高宗紹興二十八年趙令詪言州縣義倉
米積久陳腐乞出糶及水旱災荒不拘檢放及七分便
許賑濟沈該奏在法義倉止許賑濟若出糶恐失初意
乃令量糶三之一樁収價錢次年収糴撥還
續文獻通考遼聖宗統和十三年令郡縣置義倉嵗秋
熟社民隨所穫户出粟儲社倉司籍其目嵗歉發以賑
民時沿邊諸州各有和糴倉出舊易新許民自願假貸
収息二分所在二三十萬石
元史食貨志元初立義倉於鄉社世祖至元二十三年
又以鐵課糴糧充貯義倉
續文獻通考延祐二年四月敕郡縣各社復置義倉至
治元年五月御史劉恒請興義倉泰定二年九月以郡
縣饑敕有司治義倉
大清㑹典雍正四年兩淮衆商公捐銀兩奉
㫖以三十萬兩為江南買貯米穀葢造倉厫之用賜名鹽
義倉遵
㫖議定於揚州府治建倉積貯毎年於青黄不接之時照
存七糶三之例出陳易新或於米貴之時開倉平糶總
至秋成糴補
欽定授時通考卷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