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法義
測量法義
欽定四庫全書 子部六
測量法義 天文算法類一(推步之屬)
測量異同 天文算法類一(推步之屬)
勾股義 天文算法類一(推歩之屬)
提要
(臣)等謹案測量法義一卷測量異同一卷勾
股義一卷明徐光啟撰首卷演利瑪竇所譯
以明勾股測量之義首造器器即周髀所謂
矩也次論景景有倒正即周髀所謂仰矩覆
矩卧矩也次設問十五題以明測望髙深廣
逺之法即周髀所謂知髙知逺知深也次卷
取古法九章勾股測量與新法相較證其異
同所以明古之測量法雖具而義則隠也然
測量僅勾股之一端故於三卷則專言勾股
之義焉序引周髀者所以明立法之所自來
而西術之本於此者亦隠然可見其言李冶
廣勾股法為測圓海鏡已不知作書之意又
謂欲説其義而未遑則是未解立天元一法
而謬為是飾説也古立天元一法即西洋借
根方法是時西人之來亦有年矣而于冶之
書猶不得其解可以斷借方法必出於其後
也三卷之次第大畧如此而其意則皆以明
幾何原本之用葢古法鮮有言其義者即有
之皆隨題講解歐邏巴之學其先有歐几里
得者按三角方圓推明各類之理作書十三
卷名曰幾何原本(按後利瑪竇之師丁氏續為二卷共十五卷)自
是之後凡學算者必先熟習其書如釋某法
之義遇有與幾何原本相同者第註曰見幾
何原本某卷某節不復更舉其言惟幾何原
本所不能及者始解之此西學之條約也光
啟既與利瑪竇譯得幾何原本前六卷並欲
用是書者依其條約故作此以設例焉其測
量法義序云法而系之義也自嵗丁未始也
曷待乎于時幾何原本之六卷始卒業矣至
是而傳其義也可以知著書之意矣乾隆四
十六年十二月恭校上
總纂官(臣)紀昀(臣)陸錫熊(臣)孫士毅
總 校 官(臣)陸 費 墀
題測量法義
西泰子之譯測量諸法也十年矣法而系之義也自嵗
丁未始也曷待乎于時幾何原本之六卷始卒業矣至
是而後能傳其義也是法也與周髀九章之句股測望
異乎不異也不異何貴焉亦貴其義也劉徽沈存中之
流皆嘗言測望矣能説一表不能説重表也言大小句
股能相求者以小股大句小句大股兩容積等不言何
以必等能相求也猶之乎丁未以前之西泰子也曷故乎
無以為之藉也無以為之藉豈惟諸君子不能言之即
𨽻首商髙亦不得而言之也周髀不言藉乎非藉也藉
之中又有藉焉不盡説幾何原本不止也原本之能為
用如是乎未盡也是鼷之于河而蠡之于海也曷取是
焉先之數易見也小數易解也廣其術而以之治水治
田之為利鉅為務急也故先之嗣而有述者焉作者焉
用之乎百千萬端夫猶是飲于河而勺于海也未盡也
是原本之為義也
欽定四庫全書
測量法義
明 徐光啟 撰
最目
先造器
次論景
本題十五首
附三數算法
造器
測量者以測望知山岳樓臺之髙并谷之深土田道
里之逺近也其法先造一測望之器名曰矩度造矩
度法用堅木版或銅版作甲乙丙丁直角方形以甲
角為矩極作甲丙對角線次
依乙丙丙丁兩邊各作相近
兩平行線次以乙丙丙丁兩
邊各任若干平分之從甲向
各分各作虚直線而兩邊之各外兩平行線間則作
實線如上圖即外兩線間為宗矩極之十二平分度
也其各内兩平行線間則于三六九度亦作實線以
便别識若以十二度更細分之或每度分三分五分
六分十二視矩大小作分分愈細即法愈詳密矣次
于甲乙邊上作兩耳相等耳各有通光竅通光者或
取日光相射或取目光透照也或植兩小表代耳亦
可其耳竅表末須與甲乙平行末從甲㸃置一線線
末垂一權其線稍長于甲丙對角線用時任其垂下
審定度分(既設表度十二下方悉依此論 若有成器欲驗已如式否亦同上法 其用法如
下方諸題)
論景
法中俱用直景倒景布算故先正解二景之義次解
其轉合于矩度以資後論
直景者直立之表及山岳樓臺樹木諸景之在平地
者也若于向日牆上横立一表表景在牆則為倒景
如上圖作甲乙丙丁直角方形
于乙丙丁丙各從丙任引長之
令丁丙為地平面或為地平平
行面其乙丙亦向日作面與地
平面為直角即甲丁為丁丙平
面上直立之表而甲乙為乙丙平面上横立之表也
次以甲為心丙為界作戊巳丙圜次引甲乙甲丁線
各至圜界夫地球比日天既止一㸃(說見天地儀解)即甲㸃
為地心丁丙面在地心之下而戊巳丙圜為隨地平
上日輪之天頂圜矣即戊乙亦可當地平線而巳丁
線為正過頂圜矣則丁丙面離地平線者甲丁表之
度而乙丙面離過頂圜線者甲乙表之度也故日輪
在庚其光必過地心甲截丁丙面于辛而遇乙丙之
引長面于壬則甲丁表在丁丙面上之丁辛景為直
景而甲乙表在乙丙面上之乙壬景為倒景若日輪
在癸則丁丑為直景而乙子為倒景若日輪在寅則
丁丙為直景而乙丙為倒景是甲乙丙丁直角方形
之内隨日所至其直景恒在丁丙邊倒景恒在乙丙
邊也
凡測量十二景得一即可推算
但須備曉二景之理何者有直
景過丁丙邊之外有倒景過乙
丙邉之外如上圖者則直景過
丁丙邉如丁丑當用倒景代之
倒景過乙丙邊如乙壬當用直景代之也若日光至
丙即直倒景等可任意用之因兩景各與本表等故
欲知目前日景所至在丙耶在丁丙乙丙之内耶又
有一法如日輪離地平四十五度即景當在丙日在
四十五度以上即景在丁丙之内日在四十五度以
下即景在乙丙之内
論曰戊甲巳巳甲乙乙甲丁丁甲戊既四皆直角即
等而對直角之各圜界亦等(三卷廿六)是每分為四分圜
之一也而戊巳亦四分圜之一也又甲丙對角線分
乙甲丁角為兩平分(一卷三十四注)即丁甲丙丙甲乙兩角
等戊甲寅寅甲巳兩交角亦等(一卷十五)而戊寅寅巳兩
圜界亦等夫戊巳圜界既九十度即戊寅必四十五
度則日在寅景必在丙日在寅之下倒景必在乙丙
之内日在寅之上直景必在丁丙之内(凡云某卷某題者皆引幾
何原本為證下同)
今從上論解二景之轉合于矩度者如日輪髙四十
五度而其光過甲乙即矩度上權線在丙日在四十
五度以上即權線在乙丙邉
之内日在四十五度以下即
權線在丁丙邉之内故矩度
上之乙丙邉為直景而丁丙
為倒景
論曰前圜之甲戊巳分圜形既四分之一試兩平分
之于庚即日在庚為四十五度在辛為四十五度以
上在壬為四十五度以下設于辛庚壬各出日光下
射為辛甲乙庚甲乙壬甲乙三景線同過甲心而以
矩度承之其甲為地心而甲乙邉與日景相直次以
巳甲線引長之至地心下為丙而甲丙為矩度之權
線夫戊庚庚巳圜界既等即戊甲庚庚甲巳兩角亦
等(三卷廿七)戊甲巳既直角即戊甲庚庚甲巳皆半直角
(一卷十五)而矩度上之乙甲丙角在庚甲乙景線及甲丙
權線内者亦半直角凡直角方形之對角線必分兩
直角為兩平分即甲丙為依庚甲乙景線之甲乙丙
丁直角方形之對角線(一卷三十四注)則日在庚為四十五
度權線必在丙又巳甲辛角小于巳甲庚半直角即
辛甲乙景線及甲丙權線内之乙甲癸交角亦小于
半直角(一卷十五)凡直角方形之對角線必分兩直角為
兩平分(一卷三十四注)則于依辛甲乙景線之甲乙丙丁直
角方形上若作一甲丙對角線其權線必不至丙必
在乙丙之内而分乙丙邊于癸是日在四十五度之
上其權線必在乙丙邉之内
也又巳甲壬角大于巳甲庚半
直角即壬甲乙景線及甲丙權
線内之乙甲癸交角亦大于半
直角(一卷十五)凡直角方形之對角
線必分兩直角為兩平分(一卷三十四注)則于依壬甲乙景
線之甲乙丙丁直角方形上若作一甲丙對角線其
權線必過丙必在丁丙之内而分丁丙邉于癸是日
在四十五度之下其權線必在丁丙邉之内也故矩
度之内其傍通光耳之分度邊為直景而對通光耳
之分度邊為倒景
本題十五首
第一題
日輪髙四十五度直景倒景皆與表等在四十五度以
上則直景小于表而倒景大于表在四十五度以下
則直景大于表而倒景小于表
依矩度即可明此題之義葢上已論日
輪在四十五度權線必在丙即顯乙丙
直景丁丙倒景皆與甲乙甲丁兩表等
何者直角方形之各邊俱等故也若日
在四十五度以上權線必在乙丙分度
邊上而倒景當在丁丙之引出邊上是
直景小于倒景而倒景大于甲丁表若
日在四十五度以下權線必在丁丙分
度邊上而直景當在乙丙之引出邉上是倒景小于
直景而直景大于甲乙表
第二題
表隨日所至皆為直景與倒景連比例之中率
先設日輪在四十五度而權線在丙題
言甲乙或甲丁表皆為乙丙直景與丁
丙倒景連比例之中率
論曰甲乙丙丁直角方形之四邊既等即乙丙直景
與甲乙或甲丁表之比例若表與丁丙倒景何者三
線等即為兩相同之比例故
次設日輪在四十五度以上權線
在乙丙直景邊内分乙丙于戊而
倒景在丁丙之引出邊上遇權線于已題言甲乙或
甲丁表為乙戊直景與丁巳倒景連比例之中率
論曰乙與丁兩直角等而乙甲戊與已相對之兩内
角亦等(一卷廿八)即甲乙戊巳丁甲為等角形(六卷四)則乙
戊直景與甲乙或甲丁表之比例若表與丁巳倒景
是甲乙或甲丁表為兩景之中率(六卷八之系)
後設日輪在四十五度以下權線
在丁丙倒景邊内分丁丙于戊而
直景在乙丙之引出邊上與權線遇于已題言甲乙
或甲丁表為丁戊倒景與乙巳直景連比例之中率
論曰丁與乙兩直角等而丁甲戊與巳甲戊丁與乙
甲巳各相對之兩内角各等(一卷廿八)即甲丁戊甲乙巳
為等角形(六卷四)則丁戊倒景與甲乙或甲丁表之比
例若表與乙巳直景是甲乙或甲丁表為兩景之中
率(六卷八之系)
注曰直景表倒景三線既為連比例即直景倒景
兩線矩内直角形與表上直角方形等(六卷十七)故表
度十二則其羃為一百四十四若以為實以所設
景數為法除之即得所求景數假如權線所至在
倒景之三度即以三為法除其實一百四十四得
四十八度為直景又如權線所至在所設景之五
度三分度之二即所求景為二十五度十七分度
之七何者以五度三分度之二為法除其實一百
四十四即得二十五度十七分度之七是二景互
變相代法(畸分除法見後附)
第三題
物之髙立于地平以直角其景與物之比例若直景與
表亦若表與倒景
解曰物之髙以直角立于地平如巳庚其
景在地平上為庚辛題言直景與表之比
例若庚辛與巳庚又言表與倒景之比例
若庚辛與巳庚(凡言地平者皆依直線取平若不平者煩先準平然
後測量後倣此)
先論權線在丙者曰權線恒與物之髙為
平行線何者兩線下至庚辛皆為直角故
(一卷廿八)即辛甲丙角與巳角等(一卷廿九)而乙與
庚兩直角又等則甲乙丙巳庚辛為等角形(一卷廿二)是
乙丙直景與甲乙表之比例若庚辛景與巳庚髙(六卷
四)
二論曰若權線在乙丙直景邊内而分乙丙于戊依
前論顯乙甲戊角與巳角等(一卷廿九)乙角與庚角等則
甲乙戊巳庚辛為等角形(一卷三十二)是乙戊直景與甲
乙表之比例若庚辛景與巳庚髙(六卷四)
三論第一圖之倒景曰權線在丙其巳角丁丙甲角
各與乙甲丙角等(一卷廿九)即自相等丁角與庚角又等
則甲丁丙與巳庚辛亦等角形(一卷三十二)是甲丁表與
丁丙倒景之比例若庚辛景與巳庚髙(六卷四)
後論曰若權線在丁丙倒景邊内而分丁丙于戊依
前論顯乙甲戊角與巳角等(一卷廿九)即丁戊甲角與巳
角亦等(一卷廿八)丁角與庚角又等則丁戊甲
巳庚辛為等角形(一卷三十二)是甲丁表與丁
戊倒景之比例若庚辛景與巳庚髙(六卷四)
注曰前既論(本篇第一題)日輪在四十五度直
景倒景皆與表等在四十五度以上直景
小于表在四十五度以下表大于倒景即
顯日輪在四十五度各物在地平之景與
其物之髙等在四十五度以上即景小于
物在四十五度以下即景大于物如上三圖可見
第四題
冇物之景測物之髙
法曰如前圖以矩度向日甲耳在前取日光透耳兩
竅以權線與矩度平直相切任其垂下細審所值何
度何分若在十二度之中對角線上則景與物必正
相等(本篇三題注)故量其景長即得其物髙若權線在直
景邊即景小于物(本篇三題注)則直景與表之比例若物
之景與其髙用三數法以直景上所值度分為第一
數以全表度十二為第二數以物景之度為第三數
算之即所得數為其物髙(三數算法見後附)
注曰欲測巳庚之髙以矩度承日審權線
如在直景乙戊得八度正庚辛景三十步
即以表度十二庚辛三十步相乗得三百
六十為實以乙戊八度為法除之得四十
五即巳庚之髙四十五步
若權線在倒景邉即景大于物(本篇三題注)則
表與倒景之比例若物之景與其髙用三
數法以表為第一數以倒景上所值度分
為第二數以物景之度為第三數算之即所得數為
其物髙
注曰欲測巳庚之髙以矩承日審權線如在倒景
于戊得七度五分度之一庚辛景六十步即以丁
戊七度五分度之一庚辛六十步相乗得二千一
百六十為實以表度六十分為法除之得三十六
即巳庚之髙三十六度(因權值有畸分五分度之一故以分母五通七度通
作三十五分以分子一從之為三十六分其表度十二亦通作六十分說見算家六分法)
第五題
有物之髙測物之景
法曰如前圖以矩度承日審值度分若權線在丙則
景與物等(本篇三題注)
若權線在直景邊即物大于景(夲篇三題注)即直景與表
之比例若景與物反之則表與直景若物
之髙與其景(五卷四之系)用三數法以表為第
一數直景度分為第二數物髙度為第三
數算之即所得數為景度
若權線在倒景邊即物小于景(本篇三題注)則
表與倒景之比例若景與物反之則倒景
與表若物之髙與其景(五卷四)用三數法以
倒景度分為第一數表為第一數物髙度
為第三數算之即所得數為景度
第六題
以目測髙
法曰欲于辛目測巳庚之髙先用一有
度分之表與地平為直角以審目至足
之髙次以矩度向物頂甲耳在前目&KR0704;
乙後而乙辛為目至足之髙以權線與
矩度平直相切任其垂下目切于乙不
動而以甲角稍移就物頂令目光穿兩
耳竅至物頂作一直線(如不能以目透通光耳中只取
兩耳角或兩小表相對亦可)細審權線值何度分依
前題論直景與表之比例表與倒景之
比例皆若庚辛或等庚辛之乙壬(若自乙至
壬作直線即與庚辛平行相等見一卷三十四)與巳壬(壬庚與乙辛等
見一卷三十八)觀上論(本篇三題)及本圖自明葢三
圖之甲乙丙甲乙戊甲丁戊各與其巳
壬乙為等角形則量辛庚之度而作直
景與表之比例或作表與倒景之比例
皆若辛庚與三數法所求得之他數即
得巳壬之高次加目至足乙辛之高即得巳庚之高
注曰如欲測巳庚高權線在直景即以直景乙戊
為第一數表為第二數庚辛為第三數若在倒景
即以表為第一數以丁戊倒景為第二數庚辛為
第三數各算定各加自目至足乙辛數即得
若權線不在丙而有平地可前可却即任意前却至
權線值丙而止即不必推算可知其高
若辛不欲至庚或不能(或為山水林木屋舍所隔或地非平面)則用兩
直景較算其法依前用矩度向物頂審
權線在直景否如在倒景即以所值度
分變作直景(本篇二題注)次從辛依地平直
線或前或却任意逺近至癸仍用矩度
向物頂審權線在直景否如在倒景亦
以所值度分變作直景(本篇二題注)次以兩
直景度分相減之較為第一數以表為
第二數以辛癸大小兩相距之較為第
三數依法算之即得巳壬之高加自目
至足乙癸即得巳庚之高何者兩景較
與其表之比例若兩相距之較與物之
高故下論詳之
論曰以兩直景之小乙戊線減其大乙
戊線存子戊線為景較以兩相距之小
庚辛線減其大庚癸線存癸辛線為距
較則子戊較線與甲乙表之比例若癸
辛較線與巳壬線何者依上論(本篇三題)大乙戊直景與
甲乙表之比例若乙壬或等乙壬之庚癸大相距之
逺與巳壬之髙更之即大乙戊直景與大相距癸庚
之比例若甲乙表與巳壬之高(五卷十六)依顯小乙戊直
景或等小乙戊之乙子與小相距之庚辛之比例若
甲乙表與巳壬之高則大乙戊直景與大相距庚癸
之比例亦若乙子小直景與小相距之庚辛也夫大
乙戊與大相距庚癸兩全線之比例既若兩所減之
乙子與庚辛(五卷十九)轉之即大乙戊與庚癸兩全線之
比例亦若兩減餘之子戊與辛癸(五卷十九)而前巳論乙
戊全與庚癸全之比例若甲乙表與巳壬之高則兩
減餘之子戊與辛癸之比例亦若甲乙表與巳壬之
高(五卷卜一)更之則景較子戊與甲乙表之比例若距較
癸辛與巳壬之高(五卷十六)
注曰如前圖欲測巳庚之高先于辛得
直景小乙戊為五度次却立于癸得直
景大乙戊為十度景較五度以為第一
數以表度為第二數次量距較癸辛十
步以為第三數依法算得二十四步加
自目至足乙辛或一步即如巳庚髙二
十五步如後圖先于辛得直景小乙戊
為十一度次却立于癸得倒景九度即如前法變
作大乙戊直景十六度景較五度以為第一數以
表度為第二數次量距較癸辛二十步以為第三數
依法算得四十八步加自目至足乙辛或一步即
知巳庚高四十九步
若山上有一樓臺欲測其樓臺之高先于平地總測
樓臺頂至地平之高次測山髙減之即得有樓臺高
數層欲測各層之高倣此
第七題
地平測逺
法曰欲于巳測巳庚地平之逺先用一有度分之表
與地平為直角以審目至足之高為甲
巳若量極逺者則立樓臺或山岳之上
以目下至地平為甲巳(欲知山岳樓臺之高巳具前測
高法)次以矩極甲角切于目以乙向逺際
庚如前法稍移就之令甲乙庚為一直
線細審權線值何度分如權線在丙則
高與逺等若在乙丙直景邉即高大于逺
而矩度上截取甲乙戊與甲己庚為等
角形何者兩形之乙與己各為直角庚甲己與乙甲
戊為同角即其餘角必等故(一卷三十二)則甲乙表與乙
戊直景之比例若甲巳高與巳庚逺也(六卷四)若權線
在丁丙倒景邉即髙小于逺而矩度上截取甲丁戊
與甲己庚為等角形何者兩形之丁與己各為直角
巳甲庚與甲戊丁相對之兩内角等(一卷廿九)即其餘角
亦等故(一卷三十二)則丁戊倒景與甲丁表之比例若甲
巳髙與巳庚逺也(六卷四)次以表為第一數直景為第
二數以倒景為第一數表為第二數各以甲巳為第
三數依法算之各得巳庚之逺
第八題
測井之深
法曰己壬辛庚井其口之邊或徑為己庚欲測己壬
之深用矩極甲角切目以乙從己向
對邊或徑之水際辛如前法稍移就
之令甲乙己辛為一直線即權線垂
下截取矩度之甲乙戊與己壬辛為等角形何者兩
形之乙與壬各為直角壬巳辛與乙甲戊兩角為巳
壬甲癸兩平行線(井甃必用垂線故與權線平行)之同方内外角等
(一卷二十九)即其餘角亦等故則乙戊直景與甲乙表之
比例若等巳庚口之壬辛底與巳壬深也(六卷四)次以
直景為第一數表為第二數巳庚為第三數依法算
之即得巳壬之深
若權線在倒景即表與倒景之比例若井之巳庚口
與巳壬深觀甲癸丁角形可推何者癸與乙甲戊相
對兩内角等(一卷廿九)即與壬巳辛角等故以表為第一
數倒景為等二數巳庚口為第三數依法算之亦得
巳壬之深
注曰乙戊直景三度巳庚井口十二尺依法算得
四十八尺即巳壬之深丁癸倒景四十八度依法
算同
第九題
以平鏡測高
法曰欲測甲乙之高以平鏡依地平線置
丙人依地平線立于丁目在戊向物頂甲
稍移就之令目見甲在鏡中心是甲之景從鏡心反
射于目成甲丙戊角即目光至鏡心偕足至鏡心兩
線作戊丙丁角與甲丙乙角等(此論見歐几里得鏡
書第一題)即甲乙丙戊丁丙為等角形(乙丁兩皆直角
故)則足至鏡心丁丙與目至足之高丁戊
之比例若物之底至鏡心乙丙與其高甲乙也(六卷四)
今量丁丙為第一數丁戊為第二數乙丙為第三數
依法算之即得甲乙之高
注曰可以㿻水當鏡若測極逺可以水澤當鏡
第十題
以表測高
法曰欲測甲乙之高依地平線任立一表于丙為丁
丙與地平為直角(凡立表以線垂下三面附表即與地平為直角)次依地平
線退立于戊使目在巳視表末丁與物
頂甲為一直線若表僅與身等或小于
身則俛首移就之可也(或别立一小表為巳戊亦可)
次量目至足之數次想從巳目至甲乙上之庚㸃作
直線與乙戊平行而分丁丙表于辛即巳辛丁巳庚
甲為等角形(六卷四)則等丙戊之辛巳與辛丁之比例
若等乙戊之庚巳與庚甲也次量丙戊為第一數辛
丁為第二數乙戊為第三數依法算之即得甲庚之
髙加目至足之數巳戊即得甲乙之高
若戊不欲至乙或不能則用兩表較算如前圖立于
戊目在己巳得辛巳等丙戊之度次依地平線或前
或却又立一表(或即用前表或兩表等)為癸壬依前法令丑子
與巳戊目至足之度等而使丑癸甲為
一直線即又得寅丑等壬子之度其壬
子若移前所得必小于丙戊何者巳辛
與辛丁之比例若巳庚與庚甲丑寅與
寅癸若丑庚與庚甲(六卷四)而巳庚與庚
甲大于丑庚與庚甲(五卷八)即巳辛與辛
丁亦大于丑寅與寅癸也又辛丁與寅
癸既等(癸壬丁丙元等所减寅壬辛丙等即所存亦等)即巳辛
必大于丑寅也(五卷十)次以兩測所得之巳辛與丑寅
相減得卯辛較以為第一數以表目相減之較丁辛
或癸寅為第二數以兩相距之較戊子或巳丑為第
三數依法算之即得甲庚之髙加目至足之數即得
甲乙之髙
論曰兩測較外辛與表目較辛丁或癸寅其比例若
距較戊子或巳丑與庚甲何者巳辛與辛丁既若巳
庚與庚甲(五卷四)更之即巳辛與巳庚若辛丁與庚甲
也(五卷十一)依顯丑寅與丑庚若寅癸與庚甲也則丑寅
與丑庚亦若辛丁與庚甲也(辛丁與寅癸等故)
而巳辛全線與巳庚全線若巳辛所截
取之巳卯(巳印與丑寅等故)與巳庚所截取之
丑庚也則巳辛全與巳庚全亦若巳辛
分餘之卯辛與巳庚分餘之巳丑也(五卷
十九)前巳論巳辛與巳庚若辛丁與庚甲
即卯辛與巳丑亦若辛丁與庚甲也更
之即兩測較卯辛與表目較辛丁若距較等子戊之
巳丑與甲庚也若却後而得壬子則反上論之
第十一題
以表測地平逺
法曰欲于甲測甲乙地平逺先依地平線立一表為
丙甲與地平為直角其表稍小于身之長次
却立于戊目在丁視表末丙與逺際乙為一
直線次想巳丙作直線與甲乙平行而分丁
戊于巳即丙巳丁丙甲乙為等角形(六卷四)何
者甲與巳兩為直角丙丁巳乙丙甲為平行
線同方内外角等(一卷廿九)即其餘角必等故(一卷三十二)則
表目較丁巳與表目相距之度巳丙之比例若丙甲
表與甲乙也次以丁巳為第一數丙巳為第二數丙
甲為第三數依法算之即得甲乙之逺
第十二題
以矩尺測地平逺(今木工為方所用)
法曰欲于甲測甲乙地平逺先立一表為丁
甲與地平為直角次以矩尺之内直角置表
末丁以丁戊尺向遠際乙稍移就之令丁戊
乙為一直線次從丁丙尺上依一直線視地
平得巳次量巳甲為第一數丁甲為第二數又為第
三數依法算之即得甲乙之逺
論曰巳丁乙既直角若從丁作丁甲為巳乙之垂線
即丁甲為甲巳甲乙之中率(六卷八之系)次以丁甲表自
乗為實以甲巳之度為法除之即得甲乙之逺(六卷十七)
第十三題
移測地平遠及水廣
法曰欲于乙測乙戊地平逺及江河溪壑之廣凡近
而不能至者於此際立一表為甲乙與地
平為直角次以一小尺或竹木等為丙丁
邪加表上稍移就彼際戊作一直線次以
表帶尺旋轉向地平視丙丁尺端所直得
巳次自乙量至巳即得乙戊之數
論曰甲乙戊與甲乙巳兩直角形等即相當之乙戊
與乙巳兩邊亦等則量乙巳得乙戊(一卷廿六)
又論曰若以乙為心巳戊為界作圜即乙巳戊為同
圜之各半徑等
注曰如不用表以身代作甲乙表不用尺或以笠
覆至目代作丙丁如上測之尤便
第十四題
以四表測遠(前題測逺諸法不依極髙不得極逺此法于平地可測極逺)
法曰欲于乙測甲遠(或城或山凡可
望見者皆是不論平否)擇于平曠處(前云
依地平線者必依直線取平此不必拘)立一表
于乙次任却後若干大尺更立一表為丁令兩表與
甲(甲者是所測處指定一物或人或木或山及樓臺之頂皆是)為一直線次從乙
依乙丁之垂線任横行若干丈尺更立一表為丙次
從丁與乙丙平行任若干丈尺稍逺于乙丙又立一
表為戊(四表俱任意長短)從戊過丙望甲亦作一直線次以
丁戊乙丙相減之較為第一數乙丁為第二數乙丙
為第三數依法算之即得甲乙之逺
論曰試作丙巳直線即得丙巳戊與甲乙丙為等角
形(六卷四)何者甲乙丙丙巳戊兩為直角丙戊巳甲丙
乙為平行線同方内外角等(一卷廿九)即餘角必等故則
戊巳與等丙巳之乙丁之比例若丙乙與乙甲
注曰如丁戊為三十六乙丙為三十乙丁為四十
即以三十與三十六之較六為第一數以四十為
第二數以三十為第三數依法算之得二百四十
為甲乙之遠
第十五題
測髙深廣逺不用推算而得其度分
不諸布算難用前法其有畸分者更難今求不用布
算而全數畸分俱可推得與布算同
功其法曰凡測髙深廣遠必先得三
率而推第四率三率者其一直景或
倒景其二所立處至所測之底若不
能至者則景較或兩測較其三表或
距較也設如測一髙景較八距較十
步其景較八與表十二之比例若距較十步與所求
之髙(此不論目至足之髙)則于平面作甲乙甲丙兩直線任相
聨為甲角從甲向乙規取八平分任意長短以當景
較為甲丁次用元度從丁向乙規取十二平分以當
表度次從甲向丙規取十平分其用度依前度任等
不等以當距較為甲戊次從戊至丁作一直線次從
乙作一直線與戊丁平行而截甲丙線于丙次規取
自甲至戊諸分内之一分為度從戊向丙規得若干
分即所求之髙
論曰甲乙丙角形内之戊丁
與乙丙兩線平行即甲丁與
丁乙之比例若甲戊與戊丙
(六卷二)則戊丙當為十五分與
三數法合加目至足之髙即
得全髙
又法曰若景較七度有半距較八步三分步之一即
物髙度十三步三分步之一如後圖加目至足之髙
即得全髙
若恒以甲丁為第一數丁乙為第二數甲戊為第三
數即恒得戊丙為第四數
三數算法(附)
三數算法即九章中異乗同除法也先定某為第一
數某為第二第三數次以第二第三兩數相乘為實
以第一數為法除之即得所求第四數
如月行三日得三十七度問九日行幾何度即以三
十七度為第二數九為第三數相乗得三百三十三
數為實次以三為第一數為法除之得一百一十一
數即所求第四月行九日度數
如有畸分即用通分約分法依上算如一星行八日
三時得十二度二分度之一問十四日六時行幾何
度即以八日三時通作九十九為第一數以十二度
二分度之一通作二十五為第二數以十四日六時
通作一百七十四為第三數次以二十五與一百七
十四相乗得四千三百五十為實以九十九為法除
之得四十三分九十三次以二分為一度約得二十
一度三十三分度之三十二即所求第四本星行十
四日六時度分之數
測量法義
欽定四庫全書
測量異同
明 徐光啟 撰
九章算法勾股篇中故有用表用矩尺測量數條與今
譯測量法義相較其法畧同其義全闕學者不能識其
所繇既具新論以攷舊文如視掌矣今悉存諸法對題
臚列推求同異以竢討論其舊篇所有今譯所無者仍
補論一則共為測量異同六首如左
第一題(與前篇第四題同)
以景測髙
欲測甲乙之髙其全景乙丙長五丈立表于戊為丁
戊髙一丈表景戊丙長一丈二尺五寸
以表與全景相乗得五萬寸為實以表
景百二十五寸為法除之得甲乙髙四
丈
此舊法與今譯同
第二題(與前篇第十題同)
以表測髙
欲測甲乙之髙去乙二十五尺立表
于丙為丁丙高一丈却後五尺立于
戊使目在巳戊至巳高四尺視表末
丁與甲為一直線次以丁丙表髙十尺減目至足丁
辛四尺得表目之較辛丙六尺以乗乙丙二十五尺
得百五十尺為實以丙戊五尺為法除之得三十尺
加表十尺得甲乙高四十尺
此舊法以甲壬丁為大三角形以丁辛巳為小三角
形今譯以甲庚巳為大三角形丁辛巳為小三角形
其實同法同論何者甲壬與壬丁若甲庚與庚巳也
(六卷四)
第三題(與前篇第八題同)
以表測深
甲乙丙丁井欲測深其徑甲乙五尺立一表于井口
為戊甲高五尺從戊視丙截甲乙徑
于巳甲至巳得四寸次以井徑五尺
減甲巳四寸存巳乙四尺六寸以乗戊甲五尺得二
千二百寸為實以甲巳四寸為法除之得井深五丈
七尺五寸
此舊法以戊甲巳為小三角形巳乙丙為大三角形
今譯當以戊甲巳為小三角形戊丁丙為大三角形
其實同法同論何者戊丁與丁丙若丙乙與乙巳也
(一卷三十四可推)
第四題(與前篇第十題後法同)
以重表兼測無遠之高無髙之逺
欲于戊測甲乙之高乙丙之逺或不欲至或不能至
則用重表法先于丙立丁丙表髙十尺
却後五尺立于戊目在巳巳戊髙四尺
視表末丁與甲為一直線次從前表却
後十五尺立一癸壬表于壬亦高十尺
却後八尺立于子去壬八尺其目在丑丑子亦高四
尺從丑視癸甲亦一直線次以表髙十尺減足至目
四尺得表目較癸辛或丁寅六尺與表間度癸丁或
壬丙十五尺相乗得九十尺為實以兩測所得巳寅
丑辛相減之較卯辛三尺(此較舊名景差今名兩測較)為法除之
得三十尺加表髙十尺得甲乙髙四十尺若以兩測
所得之小率丙戊五尺與表間度癸丁或壬丙十五
尺相乘得七十五尺為實以卯辛三尺為法除之即
得乙丙逺二十五尺
此舊法測髙以癸辛或丁寅與辛卯偕甲辰與壬等
丙之丁癸為同理之比例今譯以癸辛或丁寅與辛
卯偕甲庚與等戊子之巳丑為同理之
比例(舊用壬丙表間也今用戊子距較也)其實同法同論
何者甲辰與辰丁若甲庚與庚巳也辰
丁與丁癸若庚巳與己丑也(六卷四)平之
則甲辰與丁癸若甲庚與己丑也
補論曰舊法以重表測逺則卯辛與等丙戊之巳寅
之比例若等壬丙之癸丁與等乙丙之丁辰何者甲
辰癸癸辛丑為等角形(六卷三十二)即丑辛癸辰為相似
邊(六卷四)甲辰丁丁寅巳為等角形即巳寅丁辰為相
似邊是丑辛與癸辰若巳寅與丁辰也(六卷四)更之則
丑辛與巳寅若癸辰與丁辰也今于丑辛減巳寅之
度存卯辛于癸辰減丁辰存癸丁則卯辛與巳寅若
癸丁與丁辰也(所减之比例等所存之比例亦等)
第五題(與前篇第十四題同)
以四表測逺
欲測甲乙之逺于乙上立一表次于丙巳丁上各立
一表成乙丙巳丁直角方形每表相去一丈令丁乙
二表與甲為一直線次于已
表之右戊上視丙表與甲為
一直線戊巳相去三寸次以
乙丙乙丁相乗得一萬寸為實以戊巳三寸為法除
之得甲乙髙三十三丈三分丈之一
此舊法與今譯同
第六題(與前篇第十題後法同理)
以重矩兼測無廣之深無深之廣(稍改舊法以從今論)
有甲乙丙丁壁立深谷不知甲乙之廣欲測乙丙之
深則用重矩法先于甲岸上依垂線立戊甲巳句股
矩尺甲巳句長六尺從股尺上視句末巳與谷底丙
為一直線而遇戊甲股于庚庚甲髙五尺次于甲上
依垂線取壬壬去甲一丈五尺于壬上
依垂線更立一辛壬癸句股矩尺壬癸
句亦長六尺從股尺上視句末癸與谷
底丙為一直線而遇辛壬股于辛辛壬
髙八尺次以前股所得庚甲五尺與兩句間壬甲十
五尺相乗得七十五尺為實以兩股所得庚甲辛壬
相減之較辛子三尺為法除之即得乙丙深二十五
尺若以句六尺與兩句間十五尺相乗得九十尺為
實以辛子三尺為法除之即得甲乙之廣三十尺
測深論作癸巳丑直線與本篇第四題重表測逺
補論同測逺論與前篇第十題重表測髙論同
測量異同
欽定四庫全書
句股義
明 徐光啟 撰
句股即三邊直角形也底線為句底上之垂線為股對
直角邊為弦句股上兩直角方形并與弦上直角方形
等故句三股四則弦必五(一卷四七注)從此可以句股求弦
句弦求股股弦求句(一卷四七注)可以求句股中容方容圓
可以各較求句求股求弦可以各和求句求股求弦可
以大小兩句股互相求可以立表求髙深廣逺以通句
股之窮可以二表四表求極髙深極廣逺以通立表之
窮其大小相求及立表諸法測量法義所論著畧備矣
句股自相求以至容方容圓各和各較相求者舊九章
中亦有之第能言其法不能言其義也所立諸法蕪陋
不堪讀門人孫初陽氏刪為正法十五條稍簡明矣余
因各為論譔其義使夫精於數學者覽圖誦說庶或為
之解頥
第一題
句股求弦
法曰甲乙股四乙丙句三求弦以股自之
得十六句自之得九并得二十五為實開
方得甲丙弦五
第二題
句弦求股
法曰如前圖乙丙句三自之得九甲丙弦五自之得
二十五相減得較十六開方得甲乙股四
第三題
股弦求句
法曰如前圖甲乙股四自之得十六甲丙弦五自之
得二十五相減得較九開方得乙丙句三
巳上三論俱見一卷四十七題(凡言某卷某題者皆引幾何原本為證下
同)
第四題
句股求容方
法曰甲乙股三十六乙丙句二十
七求容方以句股相乗為實并句
股得甲戊六十三為法除之得容
方辛乙乙癸各邊俱一十五四二八
論曰甲乙三十六乙丙二十七相乗得九百七十二
以為實即成甲乙丙丁直角形次以甲乙乙丙并得
六十三為法即成甲戊線除實得戊巳邉十五四二
八即成甲戊巳庚直角形與甲乙丙丁形等(六卷十六)而
巳庚邊截乙丙句于癸甲丙弦于壬即成乙辛壬癸
滿句股之直角方形何者甲乙丙丁與甲戊己庚兩
形互相視即甲乙與甲戊若乙癸與乙丙(六卷十五)分之
即甲乙與乙戊若乙癸與癸丙是甲乙與乙丙亦若
乙癸與癸丙也(乙丙乙戊元等)又甲辛與辛壬若壬癸與癸
丙(六卷四)更之即甲辛與壬癸若辛壬與癸丙也而辛
乙與壬癸等乙癸與辛壬等則甲辛與辛乙若乙癸
與癸丙矣夫甲乙與乙丙既若乙癸與癸丙而甲辛
與辛乙又若乙癸與癸丙則甲乙與乙丙亦若甲辛
與辛乙而乙辛壬癸為滿句股之直角方形(六卷十五增題)
又簡論曰如前圖以甲乙戊為法而除甲丙實既得
甲庚戊巳各與方形邊等今以等甲乙
戊之丙乙戊為法而除甲丙實得庚丙
戊巳亦各與方形邊等則辛乙癸壬為
直角方形
第五題
餘句餘股求容方求句求股
法曰甲丁餘股七百五十戊丙餘句
三十求丁乙戊巳容方邊以丙戊甲
丁相乘得二萬二千五百為實開方
得容方乙丁丁巳各邊俱一百五十
加餘股得股九百加餘句得句一百八十
論曰甲丁戊丙相乘為實即成巳壬辛庚直角形與
丁乙戊巳為甲丙角線形内之兩餘方形等(一卷四三)而
壬巳與巳戊偕丁巳與巳庚為互相視之邊(六卷十四)故
巳壬辛庚之實即丁乙戊巳之實開方得丁乙戊巳
直角方形邊
又論曰甲丁與丁巳既若巳戊與戊丙(六卷四之系)即方
形邊當為甲丁戊丙之中率(六卷三十三之十五增題)今列甲丁
七百五十戊丙三十而求其中率之數其法以前率
比後率為二十五倍大之比例二十五開方得五則
中率當為五倍之比例甲丁七百五十反五倍得一
百五十一百五十反五倍得丙戊三十則方形邊一
百五十為甲丁丙戊之中率(六卷界說五)
第六題
容方與餘句求餘股與餘股求餘句
法曰容方乙丁丁巳各邊俱一百五
十戊丙餘句三十求甲丁餘股以容
方邊自之為實以餘句為法除之得
甲丁餘股七百五十以容方與餘股求餘句法同
論曰如上論兩餘方形等實故以等己庚之丙戊除
之得等壬巳之甲丁
又論曰方形邊既為甲丁戊丙之中率(六卷三十三之十五增題)
即方形邊自乘為實以戊丙除之得甲丁以甲丁除
之得戊丙(六卷十七)
第七題
句股求容圓
法曰甲乙股六百乙丙句三百二十求容圓以句股
相乘得一萬九千二百倍之得三萬八千四百為實
别以句股求
弦得甲丙弦
六百八十(本篇
一)并句股弦
為法除實得
容圓徑乙子
二百四十
論曰甲乙股乙丙句相乘即甲乙丙丁直角形倍之
為實即丙丁戊己直角形求得甲丙弦幷句股得一
千六百於甲乙線引長之截乙庚與句等庚辛與弦
等得甲辛為弦和和線以為法除實得辛壬邊二百
四十即成甲辛壬癸直角形與丙丁戊巳形等(六卷十六)
而壬癸邊截乙丙句於子次從子作子丑寅乙直角
方形即此形之各邊皆為容圓徑曷名為容圓徑也
謂於甲乙丙三邊直角形内作一圜其甲丙弦截子
丑寅乙直角方形之卯辰線與乙子子丑丑寅寅乙
諸邊皆為切圜線也則何以顯此五邊之皆為切圜
線乎試于甲乙丙形上復作一丙午未直角三邉形
交加其上其丙午與乙丙等未午與甲乙等未丙與
甲丙等即兩形必等(一卷二十二可推)次依丙午未直角作
午申酉戌直角方形與乙子丑寅直角方形等次于
戌酉線引之至亥又成甲戌亥直角三邊形以甲為
同角交加于甲乙丙形之上亦以午申酉戌為容圓
徑次于亥戌寅丑兩線引之遇于乾又成乾寅亥直
角三邊形以
亥為同角交
加于甲乙丙
形之上亦以
乙子丑寅為
容圓徑次作
丙兊線遇諸形之交加線于離于兊次作甲震線遇
諸形之交加線于巽于震次作亥辰線遇諸形之交
加線于坎于辰次作未乾線遇諸形之交加線于艮
于卯而四線俱相遇于坤夫午丙與乙丙兩線等而
減相等之午戌乙子即戌丙與子丙必等丙離同線
丙戌離丙子離又等為直角戌離丙子離丙又俱小
于直角即丙離戌丙離子兩三角形必等而兩形之
各邊各角俱等(六卷七)則丙兊線必分甲丙未角為兩
平分矣(一卷九)又子離與戌離兩邊既等(本論)子離震戌
離卯兩交角又等(一卷十五)卯戌離震子離又等為直角
即卯離戌離震子之各邊各角俱等而兩形亦等(一卷
廿六)又子離與離戌兩邊既等離卯與離震兩邊又等
(本論)即子卯與戊震兩邊亦等子丑與戌酉各為相等
之直角方形邊必等而各減相等之子卯戌震其所
存卯丑震酉必等丑卯辰坎震酉兩角又各為離卯
戌離震子相等角之交角必等辰丑卯震酉坎又等
為直角即卯
丑辰震酉坎
之各邊各角
俱等而兩形
亦等(一卷廿六)依
顯午巽辰與
坎艮乙之各邊各角俱等而兩形亦等巽寅兊與兊
艮申之各邉各角俱等而兩形亦等又子丙戌丙之
數各八十乙子戌午各二百四十以諸率分數論之
則丑卯酉震各九十丑辰坎酉各四十八卯辰坎震
各一百○二(算見測圓海鏡之句股步率)則減丑卯之卯子必一
百五十也卯子股一百五十丙子句八十以求卯丙
弦則一百七十也(本篇一)次減丙戌八十即卯戌亦九
十也丑辰卯卯戌離兩三角形之辰丑卯離戌卯既
等為直角丑卯辰戌卯離兩交角又等丑卯與戌卯
復等即兩形必等而其各邊各角俱等(一卷廿六)依顯子
離震與震酉坎兩形亦等依顯諸形之交角者皆相
等其連角如酉亥坎乙亥坎兩形亦等而子離離戌
皆四十八也
則酉坎坎乙
亦皆四十八也
亥酉亥乙皆八
十也子乙與
戌酉等子丙
與酉亥復等則乙丙與戌亥必等而甲為同角甲乙
丙甲戌亥又等為直角則甲乙丙甲戌亥之各邊各
角俱等而兩形亦等(一卷廿六)甲亥與甲丙既等各減相
等之丙戌乙亥又減相等之乙寅戌午即甲寅與甲
午必等夫甲巽午甲巽寅兩形之甲寅甲午既等甲
巽同線甲午巽甲寅巽又等為直角即兩形必等而
各邊各角俱等(六卷七)是甲震線必分丙甲亥角為兩
平分也(一卷九)甲乙丙一形内既以丙兌線分甲丙乙
角為兩平分又以甲震線分丙甲乙角為兩平分而
相遇于坤則以坤為心甲乙為界作圜必切乙子子
丑丑寅寅乙卯辰五邉而為甲乙丙直角三邊形之
内切圜即乙丑直角方形之各邊為容圓徑(四卷四)展
轉論之則各大直角三邊形内之分角線皆分本角
為兩平分皆遇于坤而坤心圜為各形之内切圜即
兩直角方形邊為各句股形内之容圓徑
又法曰甲乙股六百乙丙句三百二十并得九百二
十與甲丙弦六百八十相減亦得乙子二百四十
論曰如前論諸大句股形之分餘句俱八十諸句股
和與諸弦相減之較亦俱八十則初分句二百四十
為諸形之容圓徑
第八題
句股較求股求句
法曰甲丙弦四十五甲乙股甲丙句之較為甲丁九
求股求句以弦自之得二千○二十五倍之得四千
○五十較自之得八十一以減兩
弦羃存三千九百六十九為實開
方得句股和六十三加較九得七
十二半之得三十六為甲乙股減
較得二十七為乙丙句
論曰弦冪為甲戊直角方形倍之為己丙直角形較
冪為甲庚直角方形與甲辛等相減即得減甲辛形
之己辛丙磬折形也今欲顯己辛丙磬折形開方而
得句股和者試察甲丙上直角方形與甲乙乙丙上
兩直角方形并等(一卷四七)即甲戊一弦冪内有一甲乙
股冪一乙丙句冪也己丙兩弦冪内有兩甲乙冪兩
乙丙冪也故以己丙為實開方即得丑辰直角方形
其丑寅與卯辰兩形兩股冪也丙
壬與癸子兩形兩句冪也而丑寅
卯辰之間則重一等甲辛之卯寅
形減之即丑辰直角方形與己辛
丙磬折形等矣乙丙為句丙丑與甲乙等故乙丑邊
即句股和也若于乙丙句加甲丁較即與甲乙股等
故甲乙乙丙甲丁并半之為甲乙股以甲丁較減甲
乙股為乙丙句
第九題
句弦較求句求弦
法曰甲乙股三十六乙丙句甲丙弦之較為甲丁十
八求句求弦以股自之得一千二百九十六較自之
得三百二十四相減存九百七十二
為實倍較為法除之得二十七為乙
丙句加較得四十五為甲丙弦
論曰股冪為甲戊直角方形較冪為
丁庚直角方形與辛癸等相減存甲壬戊磬折形為
實次倍甲丁較線為乙寅線以為法除實即得乙子
直角形與甲壬戊磬折形等何者乙子直角形加一
等較冪之乙丑直角方形成子卯癸磬折形即與股
冪之甲戊直角方形等也又何者甲丙弦冪之甲辰
直角方形内當函一句冪一股冪(一卷四七)試于甲辰形
内截取丁庚較冪之外分作庚未未
午午丁三直角形其甲庚申未酉戌
三線各與甲丁較線等庚申未戌未
辰午酉四線各與等乙丙句之丁丙
線等夫未酉酉戌并與句等即申未未酉并亦與句
等而庚申未辰各與句等即庚未未午兩形并為句
冪而丁庚午丁兩形并為股冪矣丁戌戌酉兩較也
乙卯卯寅亦兩較也而丁丙與乙丙元等即丁午乙
子兩形等丁庚與乙丑兩形又等即丁庚午丁并與
子卯癸磬折形等而子卯癸磬折形與股冪之甲戌
形等此兩率者各減一等較冪之辛癸乙丑形即乙
子直角形與甲壬戊磬折形等
又法曰股自之得一千二百九十六為實以句弦較
十八為法除之得句弦和七十二加較得九十半之
得弦四十五減較得句二十七
論曰股冪為甲己直角方形以較而
一為甲辛直角形即得甲壬邊與乙
丙丙甲句弦和等何者甲丙弦冪之
甲丑直角方形内當函一股冪一句
冪(一卷四七)試于甲丑形内截取子卯丑辰邊各與甲丁
較線等即卯丑辰丙俱與等乙丙句之丁丙線等而
作甲卯卯辰辰丁三直角形其辰丁形之四邊皆與
句等句冪也即甲卯卯辰兩形當與
股冪等亦當與甲辛形等而甲庚卯
寅皆較也甲子弦也卯丑句也則甲
辛形之甲壬邊與句弦和等
第十題
股弦較求股求弦
法曰乙丙句二十七甲乙股甲丙弦之較為丙丁九
求股求弦以句自之得七百二十九較自之得八十
一相減得六百四十八為實倍較為
法除之得甲乙股三十六加較得甲
丙弦四十五
論曰句冪為乙己直角方形較冪為
丙丑直角方形與丙庚等相減存乙庚己磬折形為
實次倍丙丁較線為乙辛線以為法除實即得辛壬
直角形與乙庚己磬折形等而乙壬邊與甲乙股等
何者甲丙弦冪之甲癸直角方形内當函一句冪一
股冪(一卷四七)試于甲癸形内截取丙丑較冪之外分作
甲丑丑癸丑子三直角形即丑子與股冪等而丙丑
甲丑丑癸三形并當與句冪等次各減一相等之丙
丑丙庚即甲丑丑癸并與乙庚己磬
折形等亦與辛壬直角形等辛乙與
寅丑丑丁并等即乙壬與甲丁或寅
癸等亦與甲乙等
又法曰句自之得七百二十九為實以較為法除之
得股弦和八十一加較得九十
半之得弦四十五減較得股三
十六
論曰句冪為丙戊直角方形以較而一為丙己直角
形即得丙庚邊與甲乙甲丙股弦和等何者甲丙弦
冪之甲辛直角方形内當函一股冪一句冪(一卷四七)試
于甲辛形内依丙丁較截作丁辛丁癸癸壬三直角
形即癸壬形與股冪等而丁辛丁癸兩形并當與句
冪等亦與丙己直角形等夫壬辛甲癸己庚皆較也
而甲丁與股等丙辛與弦等即丙庚與股弦和等
第十一題
句股和求股求句
法曰甲丙弦四十五甲乙乙丙句股和六十三求句
求股以弦自之得二千○二十五句
股和自之得三千九百六十九相減
得一千九百四十四復與弦冪相減
得八十一開方得句股較甲卯九加
和得七十二半之得甲乙股三十六
減較得乙丙句二十七
論曰以句股和作甲丁一直線自之為甲己直角方
形此形内函甲辛癸己兩股冪乙寅庚壬兩句冪而
甲辛癸己之間重一癸辛直角方形夫甲丙弦之冪
既與句股兩冪并等(一卷四七)以減甲己形内之甲辛乙
寅兩形即所存戊辛寅磬折形少于弦冪者為癸辛
形矣乙辛股也乙丑句也則丑辛較也
第十二題
句弦和求句求弦
法曰甲乙股三十六乙丙甲丙句
弦和七十二求句求弦以股自之
得一千二百九十六句弦和自之
得五千一百八十四相減得三千
八百八十八半之得一千九百四十四為實以和為
法除之得乙丙句二十七以減和得甲丙弦四十五
論曰以句弦和作乙丁一直線自之為乙戊直角方
形次用句弦度相減取丙庚兩㸃從丙從庚作庚辛
丙壬二平行線依此法作癸子丑
寅二平行線即乙戊一形中截成
丙子丑辛丁卯午己句冪四庚未
辰壬癸辰未寅較句矩内直角形
四卯午較冪一也今欲于乙戊全形中減一甲乙股
之冪則于卯己弦冪内(一句一冪并為弦)存午己句冪而減
子午辛磬折形即股冪矣何者卯己弦冪内當函一
句冪一股冪也(一卷四七)又庚未與未寅等即庚壬形亦
股冪也以庚壬形代磬折形即
丁辛丙己兩形為和冪與股冪
之減存形也半之即丙己形以等
句弦和之乙己除之得乙丙句
又法曰股自之得一千二百九
十六以句弦和七十二為法除之得十八為句弦較
加句弦和得九十半之得四十五為弦減較得二十
七為句
此法與本篇第九題又法同論
第十三題
股弦和求股求弦
法曰乙丙句二十七甲乙乙丙股弦和八十一求股
求弦以句自之得七百二十九股弦和自之得六千
五百六十一相減得五千八百三十
二半之得二千九百一十六為實以
和為法除之得甲乙股三十六以減
和得甲丙弦四十五
論曰乙丁和冪内之戊己句冪也餘論同本篇十三
題
又法曰句自之得七百二十九以
股弦和八十一為法除之得九為
股弦較加股弦和得九十半之得四十五為弦減較
得三十六為股
此法與本篇第十題又法同論
第十四題
股弦較句弦較求句求股求弦
法曰甲乙股甲丙弦較二乙丙句甲丙弦較九求句
求股求弦以二較相乘得十八倍之得三十六為實
平方開之得六為弦和較加句弦較九得甲乙股十
五加股弦較二得乙丙句八以
句弦較加句或股弦較加股得
十七為甲丙弦
論曰股弦較甲丁二自之得四
為己庚直角方形句弦較乙戊
九自之得八十一為辛壬直角
方形兩冪并得八十五以二減
九得七即句股較自之得四十
九為乾兊直角方形元設兩較
互乘為癸戊子丑兩直角形并
得三十六以三十六減八十五
亦得四十九何以知癸戊子丑
三十六為實開方得六之寅卯
直角方形邊則弦和較也凡直
角三邊形之弦冪必與句股兩冪
并等(一卷四七)甲乙丙既直角形則
甲乙乙丙兩冪并必與甲丙冪
等今于甲乙股加甲辰弦丙乙
句加乙午弦甲丙弦加丙未句
未申股各作一直線以此三和
線作一三邊形(一卷廿二)即甲申上
之甲酉直角方形必不等于丙
午上之丙戌直角方形乙辰上
之乙亥直角方形并而此不相
等之較必句股較冪之四十九
也何者若于甲酉丙戌乙亥三
直角方形各以元設句股弦分
之即甲酉形内有弦冪一股冪
一句冪一股弦矩内形二句弦
矩内形二句股矩内形二而乙
亥形内有弦冪一股冪一股弦
矩内形二丙戌形内有弦冪一
句冪一句弦矩内形二次以甲酉内諸形與乙亥丙
戌内諸形相當相抵則甲酉内存句股矩内形二丙
戌或乙亥内存弦冪一次以此兩存形相當相抵則
一弦冪之大于兩句股矩内形必句股較冪之四十
九也何者一弦冪内函一句冪一股冪今試如上圖
任作一甲乙弦冪其乙丙為句冪則丁
丙戊磬折形必與股冪等乙己為股冪
則丁己戊磬折形必與句冪等次以乙
庚辛壬兩句股矩内形輳乙角依角傍兩邊縱横交
加于弦冪之上即得句股之較冪丙己而乙丙上重
一句冪次以所重之句冪補其等句冪之丁己戊磬
折形則甲乙弦冪之大於乙庚辛壬兩句股矩内形
必丙己句股較冪矣故知向者乙亥或丙戌内與甲
酉内兩存形之較必句股較冪之四十九也則乙亥
丙戌兩形并其大於甲酉形亦句股較冪之四十九
也今於辛壬較冪内減句股較冪四十九之乾兌直
角方形其所存乾離震兊兩餘
方形及離震己庚兩直角方形
并必與癸戊子丑兩形并等次
以癸戊子丑兩形開方為寅卯
形則減寅卯之甲酉形與減辛
壬之丙戌形減己庚之乙亥形
并必等而減寅卯之甲酉形内
元有弦冪如甲寅者四有弦偕
寅卯形邊矩内形如寅巽者四減辛壬之丙戌形内
元有句冪如丙辛者四有句偕句弦較矩内形如辛
坎者四減己庚之乙亥形内元有句冪如己辰者四
有股偕股弦較矩内形如甲己者四今以四弦冪當
四句冪四股冪(一卷四七)則甲己辛坎兩形并必與寅巽
形等甲丙與巽申等弦也丙申句股和也則兩弦間
等寅卯形邊之丙巽不得不為弦和較矣既得丙巽
六為弦和較即以元設兩較相加可得句股弦各數
也何者巽申弦也巽艮句弦較也艮申句也丙申句
股和也于丙申句股和減艮申句則丙巽加巽艮之
丙艮股也丙甲弦也丙坤股弦較也坤甲股也巽甲
句股和也于巽甲句股和減坤甲股則巽丙加丙坤
之巽坤句也次以巽艮加艮申或丙坤加坤甲則弦
也
第十五題
句弦和股弦和求句求股求弦
法曰甲丙乙丙句弦和七
十二甲乙甲丙股弦和八
十一求句求股求弦以兩
和相乘得五千八百三十
二倍之得一萬一千六百
六十四為實平方開之得弦和和一百○八以股弦
和減之得乙丙句二十七以句弦和減之得甲乙句
三十六以句股和減之得甲丙弦四十五
論曰兩和相乘為乙己直角形倍之為丁戊直角形
以為實平方開之得己庚直角方形與丁戊等即其
邊為弦和和者何也丁戊全形内有弦冪二股弦矩
内形句弦矩内形句股矩内形各二與己庚全形内
諸形比各等獨丁戊形内餘一弦冪己庚形内餘一
句冪一股冪并二較一亦等(一卷四七)即己庚方形之各
邊皆弦和和
句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