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股引蒙

句股引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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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勾股引蒙卷四

            海寧 陳訏 撰

三角法

  八線全圖

               (周天三百六十/度兩分之為半)

               (周四分之為一/象限 每一象)

               (限各九十度又/名弧度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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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正方角(乙/)即直角即象限之角其所對弧必九

   十度

  凡在一象限不及九十度者為鋭角(如丙/)

  凡過一象限多於九十度者為鈍角

  凡言角以中一字為所指之角(如甲乙癸/)

  凡求某角者求其角之對弧度與分

  凡求某角即本角之弧矢弦割切為正其外為餘

  凡半徑為全數為一○○○○○八線有增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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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徑無増減常為十萬弧中旋轉可如弦如句

  凡正角以半徑全數為正弦

  凡鈍角以外角之正餘弦為正餘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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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角(即正方角一名勾股形/)

  有角有邊求餘角餘邊(直角之一/)

假如(壬癸丁/)勾股形有丁角(五十七度/)壬丁弦(九十一/)

(丈八尺/)求餘角餘邊

 先求癸丁邊

         術曰以半徑全數比丁角之餘

         弦若壬丁弦與癸丁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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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率(原設/弦)半徑    一○○○○○ 為法

  二率(原設/句)丁角(五十/七度)餘弦  五四四六四 (相乗/)

  三率(今有/弦)壬丁邊   九十一丈八尺 (為實/)

  四率(今所/求句)癸丁邊   五十丈  (法除實得所/求)

   右三率法後同 半徑即乙丁餘弦即甲丁

 求壬癸邊

  以半徑比丁角之正弦若壬丁弦與壬癸股

  一率(原設/弦)半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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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率(原設/股)丁角(五十/七度)正弦 ○八三八六七

  三率(今有/弦)壬丁邊    九十一丈八尺

  四率(所求/股)壬癸邊    七十七丈

 求壬角

  以丁角五十七度與象限九十度相減得餘三十

  三度為壬角

   右例先得弦以求勾股

假如(壬癸/丁)勾股形有丁角(六十/二度)癸丁勾(二十/四丈)求餘角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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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壬角

  以丁角(六十/二度)與象限相減得餘(二十/八度)為壬角 平

  面弧止容一正方角兩鋭角今既有勾股形(癸/)則

  於一象限内減丁角之度其餘度自必壬角

            戊丙丁勾股形以戊丙

            切線為股丙丁半徑為

            勾戊丁割線為弦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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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角原有之線 今壬癸丁勾股形與戊丙丁勾股

  形既同丁角則其比例等

 求壬丁邊

  以半徑比丁角之割線若癸丁勾與壬丁弦

  一率(原設/勾)半徑     一○○○○○

  二率(原設/弦)丁角(六十/二度)割線 二一三○○五

  三率(今有/勾)癸丁邊    二十四丈

  四率(所求/弦)壬丁邊    五十一丈一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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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壬癸邊

  以半徑比丁角之切線若癸丁勾與壬癸股

  一率(原設/勾)半徑     一○○○○○

  二率(原設/股)丁角(六十/二度)切線 一八八○七三

  三率(今有/勾)癸丁邊    二十四丈

  四率(所求/股)壬癸邊    四十五丈一尺

   右例先得勾以求弦及股或先得股以求弦及

   勾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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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半徑隨弧旋轉無有増減故可為弦為勾為

   股各隨比例之所取用視邊與線之縱横小大

   為比例

  有邊求角(直角之二/)

假如(壬癸/丁)勾股形有壬丁弦(一百○二/丈二尺)癸丁勾(四十/八丈)求

二角一邊

 求丁角

   以丁壬弦比癸丁勾若半徑乙丁與丁角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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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弦甲丁

 

 

 

  一  壬丁邊  一百○二丈二尺

  二  癸丁邊  ○四十八丈

  三  半徑   一○○○○○

  四  丁角餘弦 四六九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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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所得餘弦檢表得六十二度為丁角度

   右壬角癸角俱止一邊無兩邊不能以邊比邊

   為以線比線之例惟丁角有兩邊故先求丁角

   得丁角而丁角度之八線即可為餘角之比例

   矣然丁角必求餘弦為四率者蓋若求正弦正

   切之股則壬癸無邊可例若求正割則雖可以

   癸丁邊比壬丁邊若餘弦(甲/丁)與正割(壬/丁)之例然

   餘弦尚未求得又無可為比故以壬丁弦比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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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句若乙丁弦之半徑與甲丁勾之丁角餘弦

   相比例也宣城梅定九氏曰得其角度則諸數

   歴然可於無句股中尋出勾股余亦曰知四率

   應求之線之故則一率二率三率瞭然可於無

   比例中尋出比例矣

 求壬角

  以丁角六十二度與象限相減得餘二十八度為

  壬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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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壬癸邊

  以半徑比丁角之正弦若壬丁弦與壬癸股

  一  半徑    一○○○○○

  二  丁角(六十/二度)正弦 ○八八二五九

  三  壬丁邊   一百○二丈二尺

  四  壬癸邊   ○九十丈○二尺三寸

   右例以邊求角而先知方角故止用二邊

   此先有之邊是弦與勾故求壬癸邊之股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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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壬丁邊之斜弦為比而正弦如股半徑旋轉如

   弦可線與線相比以為邊與邊相比之例也若

   先有者是股邊勾邊則求切線者以股邉為例

   而勾之比股者又可以半徑為勾如下求丁角

   法

假如壬癸丁三角形有壬丁邊一百○六丈壬癸邊九

十丈癸丁邊五十六丈求角

 求癸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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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壬丁大邊與丁癸邊相加得(一/百)

        (六十/二丈)為總又相減得(五十/丈)為較以

        較乘總得(八千一/百丈)為實以壬癸邊

        (九十/丈)為法除之仍得(九十/丈)與壬癸

        邊數等即知癸角為正方角

 求丁角

  以丁癸邊比壬癸邊若半徑與丁角切線

  一  丁癸勾  五十六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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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壬癸股  九十丈

  三  半徑   一○○○○○

  四  丁角切線 一六○七一四

    以所得切線檢表得五十八度○六分為丁

    角

   有一角必有一弧每一弧必有八線今求丁角

   而壬癸邊如丁角弧之切線可以半徑相比故

   先以丁癸邊比壬癸邊為例若半徑與丁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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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線

 求壬角

  以丁角(五十八度/○六分)與象限相減得餘三十一度五

  十四分為壬角

   右例亦以邊求角而先不知其為勾股形故兼

   用三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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鋭角

  有兩角一邊求餘角餘邊(鋭角之一/)

假如(乙丙丁/)鋭角有丙角(六十度/)丁角(五十度/)丙丁邊

(一百二十尺/)

 求乙角

       以丙角(六十/度)丁角(五十/度)相併得(一百/一十)

       (度/)以減半周一百八十度餘七十度

       為乙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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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丙角丁角有度而無邊乙角有邊

       而無度先以兩角之度除半周而乙

       角之弧度得矣既得乙角之度即可

       以乙角之線比乙角相對之邊若他

       角之線與他角之邊

 求乙丁邊

  以乙角正弦比丙丁邊若丙角正弦與乙丁邊

  一  乙角(七十/度)正弦 九三九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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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丙丁邊(即乙角/對邊) 一百二十尺

  三  丙角(六十/度)正弦 八六六○三

  四  乙丁邊(即丙角/對邊) 一百一十尺○六寸

    以前諸法俱線比線邊比邊互相為例此處

    以線比邊下求乙丙邊同

 求乙丙邊

  以乙角正弦比丙丁邊若丁角正弦與乙丙邊

  一  乙角(七十/度)正弦 九三九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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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丙丁(乙角/對邊)   一百二十尺

  三  丁角(五十/度)正弦 七六六○四

  四  乙丙(丁角/對邊)   ○九十七尺八寸

   右例先有之邊在兩角之間也若先有之邊與

   一角相對亦同

  有一角兩邊求餘角餘邊(鋭角之二/)

假如(甲乙丙/)鋭角形有丙角(六十度/)甲丙邊(八千尺/)甲

乙邊(七千○三十四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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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乙角

         以甲乙邊比甲丙邊若丙角正

         弦與乙角正弦

 

  一  甲乙邊    七千○三十四尺

  二  甲丙邊    八千尺

  三  丙角(六十/度)正弦 八六六○三

  四  乙角  正弦 九八四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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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表得八十度○三分為乙角

   凡角俱有正弦下垂角小弦亦小角大弦亦大

   依割線之低昻也今丙角斜邊長近俯乙角斜

   邊短近仰則乙角必大於丙角故以小邊比大

   邊亦若正弦小之比大而可得角也此以小比

   大也

 求甲角

  以丙角乙角相併得(一百四十/度○三分)以減半周餘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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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度五十七分為甲角

 求乙丙邊

  以乙角之正弦比甲角之正弦若甲丙邊與乙丙

  邊

  一  乙角(八十○度/三分)正弦 九八四九六

  二  甲角(三十九度/五十七分)正弦 六四二一二

  三  甲丙(乙角/對邊)     八千尺

  四  乙丙(甲角/對邊)     五千二百一十五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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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角以乙丙為底其正弦從甲下垂故弦長甲

   角以甲丙為底正弦從乙下垂故弦短今乙丙

   邊小於甲乙甲丙之兩邊故以最大之邉比之

   先以最大之線比最小之線用乙角甲角之正

   弦為例也

    右例有兩邊一角而角與一邊相對

假如(甲乙/丙)鋭角形有甲丙邊(四百/尺)乙丙邊(二百六十一/尺○八分)

丙角(六十/度)角在兩邊之中不與邊對求甲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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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求中長線分為兩勾股形

         以半徑比丙角正弦若甲丙邊

         與甲丁中長線

          (此下四則皆為求甲乙邊與/甲全角故先求分形之邊及)

          (分形之角/)

  一  半徑     一○○○○○

  二  丙角(六十/度)正弦  ○八六六○三

  三  甲丙邊    四百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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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甲丁中長線 三百四十六尺四寸一分

 求丙丁邊(求中長線專為分邊而求/)

  以半徑比丙角餘弦若甲丙邊與丙丁邊

  一  半徑    一○○○○○

  二  丙角(六十/度)餘弦 ○五○○○○

  三  甲丙邊   四百尺

  四  丙丁邊   二百尺

   求角者須先審四率之線應求某線而以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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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比例者為一二率求邊者須先審二率應用

   某線可與四率之邊相比例而以一率三率比

   之盖邊有定在而線則隨所比例而變其所取

   也如右求丙丁邊乃分邊而非乙丙之全邊妙

   在八線餘弦限於正弦而不越於正弦之外與

   丁丙分邊限於中長線甲丁不能越丁而至乙

   故二率取為比例而得丙丁之分邊

 求乙丁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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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丙丁與丙乙相減餘六十一尺○八分為乙丁

 求丁甲乙分角

  以甲丁中長線比乙丁分邊若半徑與甲分角切

  線

  一  甲丁中長線 三百四十六尺四寸一分

  二  乙丁分邊  ○六十一尺○八分

  三  半徑    一○○○○○

  四  甲分角切線 ○一七六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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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切線表得一十度為甲分角

   右求分角之線自必以分邊為例則所得之線

   乃分角之線而非甲全角之線惟切線即在角

   之對邊故分邊之線為分角之度

 求甲乙邊

  以半徑比甲分角割線若甲丁中長線與甲乙邊

  一 半徑     一○○○○○

  二 甲分角(十/度)割線 一○一五四三

KR3f0052_WYG_004-17b

  三 甲丁中長線  三百四十六尺四寸一分

  四 甲乙邊    三百五十一尺七寸五分

   右甲分角以中長線為底則割線即甲乙邊

 求甲全角

  以丙角(六十度/)之餘角三十度(即分形甲丁/丙之甲分角)與求

  得甲分角(一十度/)相併得四十度為甲全角

 求乙角

  以甲分角(一十度/)減象限得八十度為乙角(或併/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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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角減/半周同)

   右例有兩邊一角而角在兩邊之中不與邊對

   故用分形以取勾股

  用切線分外角(梅本新増/)

假如(甲乙丙/)鋭角形有甲丙邊(四百尺/)乙丙邊(二百六/十一尺)

(○八分/)丙角六十度

 求甲角

   以甲丙邊乙丙邊相併為總相減為較又以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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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角(六十/度)減半周得外角(一百二/十度)半之得半外角

   (六十/度)檢其切線依三率法求得半較角以減半

   外角得甲角

 

 

 

 

  一  兩邊總   六百六十一尺○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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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兩邊較   一百三十八尺九寸三分

  三  半外角切線 一七三二○五

  四  半較角切線 ○三六三九七

   檢切線表得二十度為半較角轉與半外角(六/十)

   (度/)相減得甲角四十度

 求乙角

  以甲丙二角相併共(一百度/)以減半周得餘八十

  度為乙角

KR3f0052_WYG_004-19b

 求甲乙邊

  以甲角(四十/度)正弦 六四二七九

  比丙角(六十/度)正弦 八六六○三

  若乙丙邊     二百六十一尺○八分

  與甲乙邊     三百五十一尺七寸五分

   按此新増例即前有一角兩邊而角在邊中不

   與邊對之三角也但此不用求分邊分角之煩

   而徑求甲角之半較角葢一弧之中既有丙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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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所餘之度皆甲乙之角為丙之外角應將外

   角中分為半外角以為甲乙兩角之地然甲角

   邊長鋭於乙角則乙角必大甲角必小又應於

   外角之半分出較角而後甲角始得其真在半外

   角既中分外角之半則此較角亦必中分較角

   之半為半較角故先以邊總比邊較為一二率

   蓋邊總如半外角之總猶之外角一百二十而

   半外角止六十也以邊較求甲角之半較角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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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角小於乙角若干而此求得之較為小於乙

   角若干之半名半較角也所以求切線者盖切

   線在各弧之貼際必與本角之底為直角形如

   勾股其線遇本角之割線而止今所求在所割

   之半較角則莫如半外角之切線比半較角之

   切線同在弧之貼際不煩更覓他線也梅刻増

   此一條簡捷巧便而所以然之理初學茫然為

   補圖明之如左

KR3f0052_WYG_004-21a

 

           此平三角借弧以明其理

           若弧三角所容三角不止

           三個如平方立方有面體

           之别後同

 

  有三邊求角(鋭角之三/)

假如(甲乙丙/)鋭角形有乙丙邊(二十丈/)甲丙邊(一十七丈五尺/)

KR3f0052_WYG_004-21b

(八寸五分/)乙甲邊一(十三丈○五寸/)

 求兩勾相減之數為勾較

      任以(乙丙/)大邊為底從甲角作甲丁虚

      垂線至底分為兩勾股形

      一甲丁丙形以甲丙邊為弦丁丙為勾

      一甲丁乙形以甲乙邊為弦丁乙為勾

      兩弦相併為總相減為較 兩勾相併

      (即乙丙/邊原數)為勾總 求戊丙勾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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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勾總比弦總若弦較與勾較

  一  兩勾之總(即乙/丙) 二十丈

  二  兩弦之總  三十丈○六尺三寸五分

  三  兩弦之較  四丈五尺三寸五分

  四  兩勾之較(即丙/戊) 六丈九尺四寸六分

   此欲求丙角而甲乙角無度則無線可比止乙

   至丙之勾似丙角之餘弦然餘弦長短必限於

   正弦今甲丁中垂線即丙角之正弦今若求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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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角餘弦又多乙丁勾之長故先求勾較之丙戊

   既得勾較則可加分形之勾(戊/丁)而得丁丙分邊

   與丙角之餘弦等以之比例而得丙角之餘弦

   即查表得丙角之度

 求分形之兩勾

  以勾較(六丈九尺/四寸六分)減勾總(二十丈/即乙丙)餘乙戊(一十三/丈○五)

  (寸四/分)半之得丁乙(即戊/丁)六丈五尺二寸七分為甲

  丁乙分勾之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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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以戊丁(六丈五尺/二寸七分)加勾較(六丈九尺四寸/六分 即戊丙)得丁

  丙一十三丈四尺七寸三分為甲乙丙分勾之形

 求丙角

  以甲丙弦比丁丙勾若半徑與丙角餘弦

  一  甲丙邊  一十七丈五尺八寸五分

  二  丁丙分邊 一十三丈四尺七寸三分

  三  半徑   一○○○○○

  四  丙角餘弦 ○七六六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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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餘弦表得丙角四十度

 求甲角

   先求分形大半之甲角

  以丙角(四十度/)減象限餘五十度為(丁甲丙/)分形

  甲角

   次求分形小半之甲角

  以甲乙弦比丁乙勾若半徑與分形甲角之正弦

  一  甲乙邊   一十三丈○五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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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丁乙分邊  ○六丈五尺二寸七分

  三  半徑    一○○○○○

  四  甲分角正弦 ○五○○一五

    (以甲丁為底則甲乙邊如半徑/而乙丁邊如甲分角之正弦)

   檢正弦表得三十度為(丁甲乙/)分形之甲角併

   分形兩甲角(先得五十度/次得三十度)得共八十度為甲全

   角

 求乙角

KR3f0052_WYG_004-24b

  併丙甲二角共(一百二十度/)以減半周得餘六十

  度為乙角

KR3f0052_WYG_004-25a

鈍角

  有兩角一邊求餘角餘邊(鈍角之一/)

假如(乙丙丁/)鈍角形有丙角(三十六度半/)乙角(二十四/度)

丁乙邊(五十四丈/)

 求丁角

        以丙丁二角併共(六十度半/)以減

        半周得餘一百一十九度半為丁

        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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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乙丙邊

  以丙角正弦比丁角正弦若乙丁邊與乙丙邊

  一  丙角(三十六度/三十分)正弦 五九四八二

  二  丁角(一百十九/度三十分)正弦 八七○三六

  三  乙丁邊    五十四丈

  四  乙丙邊    七十九丈○一寸

   右所用丁角正弦即六十度半正弦以鈍角度

   減半周用之凡鈍角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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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丁丙邊

  以丙角正弦比乙角正弦若乙丁邊與丁丙邊

  一  丙角(三十六度/三十分)正弦 五九四八二

  二  乙角(二十/四度)正弦 四○六七四

  三  乙丁邊    五十四丈

  四  丁丙邊    三十六丈九尺二寸

       凡鈍角以外角之正弦為正弦蓋即

       此鈍角之外角也如圖丁為鈍角乙

KR3f0052_WYG_004-26b

       丙為丁角所對之弧乙丁甲為丁角

       之外角至於正弦皆以本角之勾為

       底以割線(半徑/同)與弧之相界處直線

       垂下與本角之底為正方直角如圖

       乙丁甲為丁角之外角乙丁如外角

       之割線夘丁如外角之餘弦而夘乙

       則外角之正弦也至如丙角以丙丁

       為底其正弦丑丁近乙丁邊乙角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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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丙為底其正弦子丁近乙丙邊也

       補圖明之

  有一角兩邊求餘角餘邊(鈍角之二/)

假如甲乙丙角有乙角九十九度五十七分鈍角形(此/)

(鈍角所對之弧度分/)甲丙邊四千尺甲乙邊三千五百

一十七尺

   (前則用他角求鈍角/此則用鈍角求他角)

          乙角為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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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丙為鈍角所對之弧度

          乙丁為丙角正弦

          甲戊為鈍角用外角之正弦

 求丙角

  以甲丙邊比甲乙邊若乙角正弦與丙角正弦

  一  甲丙邊      四千尺

  二  甲乙邊      三千五百一十七尺

  三  乙角(九十九度/五十七分)正弦 九八四九六(即八十度/三分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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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丙角  正弦 八六六○三

   檢表得丙角六十度

    按乙角為鈍角其所用外角之正弦即鈍角

    九十九度五十七分減半周一百八十度所

    餘八十度○三分之外角其所有之正弦也

    (每度六十分/)求丙角者止丁外角之正弦可

    比丙角之正弦故先以甲丙邊比甲乙邊為

    例俱以長比短而縱與縱為同類

KR3f0052_WYG_004-28b

 求甲角

  併乙丙二角共一百五十九度五十七分以減半

  周得餘二十度○三分為甲角

 求乙丙邊

  以乙角之正弦比甲角正弦若甲丙邊與乙丙邊

  一  乙角(九十九度/五十七分)正弦 九八四六九

  二  甲角(二十度/○三分)正弦 三四二八四

  三  甲丙邊    四千尺

KR3f0052_WYG_004-29a

  四  乙丙邊    一千三百九十二尺

    右甲角正弦以甲丙為底乙已即甲角正弦

    與甲已為正方角此二則皆以大比小

    右例有兩角一邊而先有對角之邊若兩邊

    一角而邊在角之兩旁不與角對又另法如

    左

假如乙丁丙鈍角形有乙丁邊(一千○八十尺/)乙丙邊

(一千五百八十二尺/)乙角(二十四度/)

KR3f0052_WYG_004-29b

       丙戊為虚股 戊丁為虚勾

       乙角乙丁為底丑丁為正弦 乙丁

       即餘弦 丙角丙丁為底子丁為正

       弦

 

  先以半徑比乙角正弦若乙丙邊與丙戊邊

  一  半徑    一○○○○○

  二  乙角(二十/四度)正弦 ○四○六七四

KR3f0052_WYG_004-30a

  三  乙丙邊   一千五百八十二尺

  四  丙戊邊(即虚/垂線) ○六百四十三尺

  又以半徑比乙角餘弦若乙丙邊與乙戊

  一  半徑    一○○○○○

  二  乙角(二十/四度)餘弦 ○九一三五五

  三  乙丙邊   一千五百八十二尺

  四  乙戊邊(即乙丁/引長線) 一千四百四十五尺

   右以原邊乙丁(一千○/八十尺)與引長乙戊邊相減得

KR3f0052_WYG_004-30b

   丁戊(三百六/十五尺)為形外所作虚勾股形之勾(先得/丙戊)

   (垂線為股原有/邊之丁丙為弦)

 求丁丙邊

  依勾股求弦法以丙戊股自乘(四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尺)丁

  戊勾自乘(一十三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尺)併之得數(五十四萬六/千六百七十)

  (四/尺)為實平方開之得弦七百三十九尺為丁丙邊

 求丙角

  以丁丙邊比丁乙邊若乙角正弦與丙角正弦

KR3f0052_WYG_004-31a

  一   丁丙邊   ○七百三十九尺

  二   丁乙邊   一千○八十尺

  三   乙角(二十/四度)正弦 四○六七四

  四   丙角 正弦 五九四四二

   檢表得丙角三十六度二十九分

 求丁角

  以丙乙二角併之共(六十度二十九分/)以減半周

  得餘一百一十九度三十一分為丁鈍角

KR3f0052_WYG_004-31b

   此三角形既有乙角度當先求丙角之鋭而後

   丁角之鈍可以半周相減即得但求丙角雖有

   乙丁邊可為丙角正弦之比例(凡正弦必在本/角相對之邊)

   然丙丁無邊不能以邊比邊為乙角正弦比丙

   角正弦之例故又當先求丙丁邊但丙丁邊如

   勾股之斜弦當以勾股求弦法求之今丁戊無

   勾丙戊無股故先求丙戊邊以作虚股再求乙

   戊邊以作虚勾而後用勾股求弦法而得丙丁

KR3f0052_WYG_004-32a

   之邊三邊既得則每角之正弦必近本角所對

   之邊即可以所對之兩邊相比為兩角之正弦

   相比之例求之矣葢丙角以丙丁為底其正弦

   子丁近乙丁邊而乙角之正弦子丑近丙丁邊

   故必先得邊以為求線之比例也既先有乙角

   又求得丙角則丁角半周減之即得矣

    右兩邊一角而角不與邊對

  用切線分外角(梅本新増/)

KR3f0052_WYG_004-32b

假如乙丁丙鈍角形有乙丁邊(五百四十尺/)丙乙邊(七/)

(百九十一尺/)乙角(二十四/)度

 

 

 

 求丙角

  以(丁乙/丙乙)兩邊相併為總相減為較又以(乙/)角(二十/)

  (四度/)減半周得外角(一百五十六度/)半之得半外

KR3f0052_WYG_004-33a

  角(七十八度/)

  以邊總比邊較若半外角切線與半較角切線

  一  兩邊之總  一千三百三十一尺

  二  兩邊之較  ○二百五十一尺

  三  半外角切線 四七○四六三

  四  半較角切線 ○八八七一九

   檢表得半較角(四十一度三十五分/)以減半外

   角(七十八度/)得餘(三十六度二十五分/)為丙角

KR3f0052_WYG_004-33b

 求丁角

  併乙丙二角共(六十度二十五分/)以減半周得一

  百一十九度三十五分為丁鈍角

 求丁丙邊

  以丙角正弦比乙角正弦若乙丁邊與丁丙邊

  一  丙角(三十六度/二十五分)正弦 五九三六五

  二  乙角(二十/四度)正弦 四○六七四

  三  乙丁邊    五百四十尺

KR3f0052_WYG_004-34a

  四  丁丙邊    三百六十九尺九寸八

            分

    右新増一則亦角在兩邊之中不與邊對與

    前三角形無異亦俱先求丙角前法先以勾

    股求弦法求丙丁邊先補虚勾虚股以求丙

    丁邊邊得而丙角之線可比例以求丙角其

    法詳此新増法竟求丙角而求丙丁邊反在

    求得丙角之後更簡捷矣其邊總邊較半外

KR3f0052_WYG_004-34b

    角切線與半較角切線補圖明之如左

              (甲庚癸為半周/子庚為半徑)

              (甲壬為乙角度/壬辛癸為外角)

              (壬辛為半外角割/子夘為半外角)

              (線夘為半外角切/壬)

              (線丑為半較角切/己)

              (線辛為半較角/己)

  新式三邊求角(鈍角之三/)

KR3f0052_WYG_004-35a

假如(乙丙丁/)鈍角形有乙丙邊(三百五十尺/)乙丁邊(六/)

(百○七尺/)丁丙邊(三百尺/)

   右有邊無角

     術自乙角作虚垂線至甲又引丁丙線横

     出遇於甲而成正方形為乙甲丁勾股形

     又横線至辛如丙甲成乙甲辛勾股形丁

     辛為兩勾之總丁丙邊為兩勾之較乙丁

     邊為大形(乙甲/丁)之弦乙丙邊為小形(乙甲/辛即)

KR3f0052_WYG_004-35b

     (乙甲/丙)之弦兩弦相併為總相減為較

 先求勾總

   此因將求丁角度而三角無度則無線可比唯

   丙丁句似丁角餘弦然丁角以乙丁為半徑則

   乙甲為正弦而餘弦應自丁至甲今止自丁至

   丙尚少丙甲之餘弦故必先求甲丁勾始與丁

   角餘弦相等然欲求甲丁勾又必先求勾總以

   為分形之勾股而後甲丁之勾可比得丁角之

KR3f0052_WYG_004-36a

   餘弦以查表而得丁角也

  一  勾較(即丁/丙邊)   三百尺

  二  弦較(即乙丁邊減/乙丙之餘)二百三十二尺

  三  弦總(即乙丁乙丙/二邊相併) 九百八十二尺

  四  勾總(即丁辛/)  七百五十九尺四寸

  以勾較(三百/尺)減所得勾總(七百五十/九尺四寸)餘數(四百五/十九尺)

  (四/寸)半之得數(二百二十/九尺七寸)為小形之勾甲丙

  以甲丙小形之勾加丁丙較(三百/尺)得數(五百二十/九尺七寸)

KR3f0052_WYG_004-36b

  為大形之勾甲丁

 求丁角

  以乙丁弦比丁甲勾若半徑與丁角之餘弦

  一  乙丁弦   六百○七尺

  二  甲丁勾   五百二十九尺七寸

  三  半徑    一○○○○○

  四  丁角餘弦  ○八七二六五

   檢表得丁角二十九度一十四分

KR3f0052_WYG_004-37a

 求丙角(用乙甲丙小形/)

   鈍角用外角故用乙甲丙之小形勾股此勾股

   之弦乙丙即此鈍角丙之外角割線

  以甲丙勾比乙丙弦若半徑與丙角之割線

  一  甲丙勾   二百二十九尺七寸

  二  乙丙弦   三百七十五尺

  三  半徑    一○○○○○

  四  丙角割線  一六三二五六

KR3f0052_WYG_004-37b

   檢表得丙角(五十二度/一十四分)為本形之丙外角以減

   半周得丙鈍角一百二十七度四十六分

   按此五十二度一十四分乃丙外角之度分故

   乙丙斜弦實即丙角之割線至於求丁角求丙

   角俱以半徑為三率而丁角之三率用以作弦

   丙角之三率用以作勾半徑可勾可股可弦顧

   隨所取用耳

 求乙角

KR3f0052_WYG_004-38a

  併丁丙二角所得度分共(一百五十七度/)以減半

  周得餘二十三度為乙角

   右例鈍角形三邊求角作垂線於形外徑求鈍

   角乃新式也若以大邊為底從鈍角分中長線

   同鋭角之三

  補圖     乙丙丁三角形 乙己為丙角

         弧度 乙辛為丙外角 丙戊

         即(乙/丙)為丙外角割線 乙壬壬

KR3f0052_WYG_004-38b

         辛為外角之丁角乙角

         乙甲即中長線 乙甲丙即小

         形勾股 乙甲丁即大形勾股

         乙丙即虚勾虚股之弦 戊辛

         為切線

   右鈍角用割線宣城梅定九先生新増此式為

   割線求度分之法盖割線乃象限中所割各度

   之線必與切線相遇以為増減割線割於弧内

KR3f0052_WYG_004-39a

   切線切於弧外彼増此減彼減此増如前鈍角

   之二己辛為半較角其切線即從己之弧外起

   今外角乙辛即從辛之弧外起此新式之用割

   線視前法無異也至鈍角之所以用外角者蓋

   大圜兩分之為半周四分之為象限凡象限止

   九十度而自一度至四十四度為平度自四十

   五度至八十九度為髙度其髙度之正線即平

   度之餘線而髙度之餘線即平度之正線故四

KR3f0052_WYG_004-39b

   十四與四十五同表四十三與四十六同表以

   至○度○分則與八十九度六十分同表此作

   八線表者因髙度平度如測望之直景倒景相

   反而實相通為此省文也今凡鈍角度必過象

   限之外在八線無半弧之表可查則用外角之

   線度以減半弧而所餘之度即鈍角所對之弧

   度明矣此因八線表而立鈍角用外角之法也

 勾股引䝉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