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書考索

群書考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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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羣書考索後集卷五十八

            宋 章如愚 編

  財用門

   酒類

酒者先王所以供祭祀以行禮祭也 古有醴酪時儀

狄作酒禹飲而甘之遂疏儀狄絶㫖酒曰後世必有酒

亡國者後殷紂果以酒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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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王誥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彛酒越庶國飲惟祀徳

将无醉(酒/誥)成王時周公誥羣臣曰矧汝剛制于酒厥或

告曰羣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又惟殷之

廸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

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時同于殺(酒/誥)

周官萍氏掌㡬酒謹酒鄭司農釋云㡬者㡬察沽賣過

多及非時者謹者使民節用而无彛也(秋/官)

漢興有酒酤之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羣飲酒罰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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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又紀/) 文帝即位賜民酺五日 十六年九月令天

下大酺(本/紀)後元年詔戒為酒醪以糜榖者多 景帝中

元三年夏旱禁酤酒(本/紀)後元年夏大酺民得沽酒(本/紀)師

古曰酺之為言布也王徳布於天下合聚歛食為酺

武帝天漢三年初𣙜酒酤(本/紀) 昭帝始元六年詔郡國

賢良文學問民所疾苦皆對願罷酒𣙜均輸等官無與

民争利洪羊難之於是丞相田千秋奏宜罷郡國𣙜酤

酒 秋七月罷𣙜酤令民得以律占租(本紀及/通典) 宣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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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復禁民酤(通/典)五鳯二年詔諸郡國二千石勿擅行苛

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由是廢郷黨之禮非所

以導民也 三年賜民大酺五日(本/紀) 元帝時賈捐之

上書曰今天下人賦數百造鹽鐵𣙜酒之科以佐用度

猶不足而人困矣後漢末曹操表奏酒禁孔融争之

王莽時魯康言鹽鐵錢布皆斡在縣官惟酒酤獨未斡

後設六管之令命縣官酤酒置酒士郡一人乗傳督酒

利(本/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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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帝時虞荔以國用不足奏立𣙜酤之科永嘉中二

年從之(南/史) 後魏設酒禁

隋文帝開皇三年罷酒坊與百姓共之(本/史)

唐初無酒禁 肅宗乾元二年京師酒貴帝以廪食方

屈乃禁京城酤酒期以麥熟如初二年飢復禁酤(唐/志)

代宗廣徳二年定天下酤户以月收稅除此外不問官

私一切禁斷 大歴六年量定三等逐月稅錢(唐/史)

時關輔旱裴諝入對帝問𣙜酤利嵗入幾何諝曰臣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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陛下軫念元元先訪疾苦而乃責臣以利孟子曰治國

以仁義何以利為帝曰微公言朕不聞此(本/傳)

徳宗建中元年罷酤戸稅三年復禁民酤以佐軍費置

肆釀酒斛收直三千州縣總領醨薄私釀者論其罪尋

以京師四方所奏罷𣙜 貞元二年復禁京城畿縣酒

天下置肆以酤者斗錢百五十免其徭役獨淮南忠武

宣武河東𣙜麴而已

憲宗元和六年罷京師酤肆以𣙜酒錢隨兩稅青苖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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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元和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户部奏凖𠡠文如酤户

出𣙜酒錢處即不得更置官店𣙜酤其中或有諸州府

先有不配户出錢者即須𣙜酤請委州府長官據當處

錢額約米麴時價收利應額足即止仍限起請到後一

月日内處置訖申奏從之 元和十四年五月湖州刺

史李應奏先是官中酤酒代百姓納𣙜嵗月既久為弊

滋深伏望許令百姓自酤取舊額仍許入兩稅隨貫均

出依舊例折納輕貨送上都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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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太和八年二月九日勑節文京邑之内本無𣙜酤

自貞元用兵之後費用稍廣如定户店等第令其納𣙜

殊非惠民今後特宜停廢(會/要) 遂罷京師𣙜酤凡天下

𣙜酒為錢百五十六萬餘緡而釀費居三之一貧户逃

酤不在焉(唐/志)

武宗會昌六年九月勑揚州等八道州府置㩁麴井置

官店酤酒代百姓納𣙜酒錢并充資助軍用各有權許

限揚州陳許汴州㐮州河東五處𣙜麴浙西東鄂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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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官店酤酒如聞禁止私酤過聞嚴酷一人違犯連

累數家閭里之間不免咨怨宜從今已後如有人私酤

酒及置私麴者但許罪止一身并所由容縱任據罪處

分鄉井之内如不知情並不得追擾其所犯之人任用

重典兼不得没入家産(㑹/要)

昭宗世以用度不足易京畿近鎮麴法復𣙜酒以贍軍

李茂貞方顓其利按兵請入奏利害天子遽罷之(唐/志)

宗朝承李唐舊制官中造麴蘖酒皆有𣙜(事/略) 太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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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二年漢初犯私麴者並棄市周祖始令至五斤死上

以周法尚峻壬申詔民犯私麴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

三斗者始處極典其餘罪有差私市酒麴減造者之半

(通/鑑) 乾徳四年以京城民酤釀者規利頗多命有司計

其麴蘖之用定其價直併給升量之器(寳/訓) 開寶二年

減西蜀之麴價

太宗興國七年詔曰昨言事者以川陜諸州𣙜酤謂其

便於民而足佐用度朕不得已而聽之比聞民庶頗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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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怨遣使亷之備得其實况失道之未逺用改調以從

宜其除諸州官措置𣙜酤舊造麴鬻仍除益州歳増麴

錢六萬貫(寳/訓) 雍熈元年賜京師大酺三日 淳化二

年罷錢俶時兩浙諸州民户所欠酒直淳化五年詔應

天下酒𣙜募民掌之减常課十之二使其易辦勿復遣

吏與其間既而有司言歳課無幾願一切罷之但賣麴

收其直詔從其請(元/龜)

真宗咸平五年十一月命度支貟外郎李士衡内殿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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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閣門祗候李溥詣陕西諸州増酒𣙜之課時士衡言

陕西𣙜酤尚多遺利今西鄙屯戍至廣經費實繁望遣

使經度其事可濟邉用而不擾民故有是命由是歳増

錢二十五萬焉(通/鑑) 景徳元年户部判官李昉等上言

江南諸州所増𣙜酤錢頗為煩擾属歳歉已各罷之

二年李昉言江南兩浙荆湖路亦望停寢俟歳稔如故

初制置茶監奏議規畫此制以助軍旅之費至是 真

宗覧昉等奏亟命停罷仍詔羲等自今𣙜酤之課悉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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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勿復増益(寳/訓) 景徳四年四月宰相王旦因對言淮

南𣙜酤屢有奏報且言諸路各置轉運使復遣官檢舉

酒稅競以増益課利為功煩擾特甚上曰酤醸當有定

制旦曰諸州雖各有元定酒數然隨時増益不已上曰

地産財賦及民間費用固不能相絶課利豈可歳歳増

益此特官吏務貪勞績不憫民困朕甚憫之乃詔三司

取一年中等之數立為定額自今中外勿得更議增課

以圖恩奬(通/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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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乾興元年十一月丁巳禁増置酒場縻費榖麥十

二月詔鄉村不得增置酒場其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

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主者欲自增委官吏度異時

不至虧負然後上聞初上封者言天下酒課月比歳增

無有藝極非古者禁群飲節用之義故條約之(通/畧) 天

聖元年王軫言諸路酒務先係買撲毎歳課利多有不

登望復許百姓買撲三司詳定所奏(長/編) 慶歴元年三

司言兵支屯陕西而軍不足尤藉天下酒𣙜之利請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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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官歲所增課特奬之奏可(長/編)

英宗四朝志曰𣙜酒之利以給養兵之費然其弊也酒

直屢增而糟酵亦取其贏焉 治平四年詔近復村酒

場抑民市酒者罷之

神宗熙寧三年詔諸郡節序毋得以酒相饋 熙寧中

荆公用事散青苗以取民之利使新進少年布滿州縣

張酒肆廣聲樂多方招誘謂之設酒今之酒課沿荆襄

而下至於兩浙其額重矣在城府有都酒庫又有贍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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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在官者若課額之不登乃科配於市户在鄉者使買

撲為坊籍其脚户月有定額有㑹客者則敷以常數有

私醖者則陷以重辟至若縣官之月樁上供又有敷供

黄麴錢為名其實白取之也 熙寧四年正月詔三司

應買撲酒麴諸坊場錢毎千約税錢五十仍别封樁以

祿吏

徽宗政和二年杭州更置比較務 四年兩浙漕司亦

請置比較務定課額以釀酒收息增虧為賞罸(四朝/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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髙宗紹興八年四川安撫制置使胡世將於成都潼川

資普廣安五處創清酒務是年收息錢四十五萬餘緡

孝宗淳熈三年十一月戊申知成都府權四川制置使

范成大入奏恭惟陛下宵旰民瘼同仁萬里俯念西蜀

酒課虚額之弊公私力屈根柢可憂六月十二日詔書

各與次第蠲減歳蠲上供緡錢四十七萬為蜀民代補

贍軍折估之數(聖/政) 戸部狀照對犒賞諸酒庫昨來差

官提領日每歳起觧户部争息錢四十萬貫間有分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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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不足亦不下三十餘萬貫戸部逓年指淮補助經常

支遣近縁 淳熈十六年四月十五日承降指揮府庫

撥𨽻州軍之後至年終諸州軍納到錢一十八千餘貫

 紹熈元年分諸州軍納到錢二十一萬七千餘貫并

次年補到三萬八千餘貫及紹熈二年正月一日至八

月十日終諸州軍納到錢三十萬二千貫縁為起發息

錢虧少遂申降到今年十月四日指揮專委兩淮漕司

拘催去今又兩月餘日其漕司不以為意催督所有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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熈二年分歳止十二月十日終通前共起到錢一十五

萬五千餘貫本部切詳上件犒賞酒庫共六十三處散

在兩淮州軍今歳将及年終雖本部不任催督止起一

十五萬餘貫以此可見州郡将諸庫納到息錢占吝不

發侵移妄用今且以淳熈十三年酌中年分納到息錢

三十二萬七千餘貫較之三年已虧計發錢四十六萬

餘貫若不别行措置切慮歳久愈見虧損國計今相度

欲将兩淮諸州犒賞酒庫就委本部郎官縁酒坊係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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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曹欲委自右曹郎中提領提置長貳得以同其檢管

免致散漫暗失財計欲望朝廷詳酌特降㫖揮施行

總論 漢法三人無故群飲則罰金故自漢以來皆有

酒酤之禁間賜民酺以適一時之歡是非欲奪民利而

特為是隄防懼其為酒醪以糜榖故也 武帝費用無

度凡遺利在民間者網羅悉盡獨於酒酤之利若姑徐

而未𣙜至天漢三年始置官自賣𣙜取其利以供國用

行之纔十四年迨昭帝因賢良文學議而罷之乃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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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賣以所利而輸租既又限其酒使不得厚取民財此

後世所謂萬戸酒也至 宣帝則復禁民酤詔郡國二

千石通於鄉黨酒食之㑹而非有利於民也觀魯康言

於王莽曰鹽錢布帛互均餘貸斡在縣官惟酒酤獨未

斡則知昭帝議罷之後猶未取於酒利也 隋唐之間

文帝能罷酒坊 憲宗亦罷酤肆 文帝又罷酒𣙜大

歴貞元中常設是禁輙復輙罷亦未急於酒利也

宋太宗减酒課十二既而從有司之請而罷之 真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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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𣙜利素有定規不得更議增課而酒禁亦未如是之

嚴也愚不知今日𣙜酒之利如是其急乎(百段/錦)

或問周酒正唐酒之政令政令之在官者既掌之矣其

在民者将如後世之𣙜酒乎抑以與民而聽民之自取

其利乎謂酒有𣙜則先王九賦之目未聞有𣙜酒之政

而與斯民争口腹之尋常亦非先王所以仁天下之心

謂聽民之自取其利則酒正之外在地官則有司虣以

掌市飲之禁在秋官則有萍氏以掌幾酒謹酒之禁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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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後世曽不少異何也曰先王之於酒禁也禁其群飲

以鬬争沉酣以敗風俗與其流禍糜米粟而已若夫孝

養洗腆之所樂歳時㑹合冠昏鄉射之所飲則先王固

與民共之非復自貪其利也 漢興猶存此意後元之

詔亦拳拳然憂百姓多為酒醪以縻榖先王之意正若

是而已矣以百畝分民以九職任民有本為可厚則其

末為可抑有生生之可樂則其刑罰為可畏是故周公

雖不與民争其利亦不恣民趨於利也夫豢豕為酒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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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無窮也不為之禁則滛湎而無度群飲而鬭囂酒亂

其德而獄訟日益繁滋矣况敢縱民於酣飲乎若夫後

世則不然 孝武帝之不顧斯民之無以為生一舉而

盡奪之斡官之設雖近於酒正水衡都水之設雖近於

萍氏大抵不過𣙜酒酤耳取之無藝歛之不惬衆心民

固有不平於其下而酒𣙜均輸之議所以起後世賢良

文學之紛紛也自是而後其禁愈嚴其犯者愈衆民之

以酒獲罪者是未易可禁也先正翰林蘓公論酒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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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以為 漢武帝以來至於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

賞者以不貲未嘗少縱至於私釀終不能絶周公獨何

以禁之曰周公無所利於酒也以正民徳而已甲乙皆

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責之

學乙笞其子而奪之食此周公之所以能禁酒也况又

有百畆之可耕九職之可任乎(經國/書)

銅錢貨幣之論

憂商以前幣為三品珠玉為上幣黄金為中幣白金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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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幣白金者銀也

周外府掌邦布鄭氏注以布為泉其藏曰泉其行曰布

 太公立九府圜法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亟方輕

重以銖故寶於金利於刀流於泉布於布束於帛太公

既立之於周又退行於其齊也其後周景王時患錢輕

更鑄大錢文曰寶貨肉好皆有周郭至秦兼天下幣為

二等黄金以溢為上幣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

其文為下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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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興髙祖以秦錢重更令民鑄榆莢錢 吕后二年行

八銖錢六年行五分錢 孝文五年為錢益多而輕乃

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除盗鑄令賈誼諌有五禍七

福之說不聽是時吴以諸侯即山鑄錢富埒天子鄧通

鑄錢財過王者故吴鄧錢布天下 武帝有事四夷用

度廣出冶鑄或累萬金不佐公家之急乃與公卿議造

銀錫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

故曰金三品其一曰白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直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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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曰亦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其三曰復小撱

之其文龜直三百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重如

其文盗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盗鑄白金者不可

勝數有司言三銖錢輕輕錢易作姦詐乃更請郡國鑄

五銖錢周郭其質令不可磨取鎔焉造白金五銖錢後

五歳而赦吏民之坐盗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其不發

覺相殺者不可勝計自出者百餘萬人然不能半自出

天下大抵無慮皆鑄金錢矣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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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五賦官用非赤仄不得行白金稍賤歳餘終廢不

行後二歳赤仄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於是悉禁

郡國毋鑄錢専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

官錢不得行(漢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水衡都掌上林苑/屬官有上林均輸官下銅令然則上林三)

(官其是此/三令乎)

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入其銅三官而民之鑄

錢益少宣帝時貢禹言鑄錢采銅一歳十萬人不耕坐

盗鑄䧟刑者衆宜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復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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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租稅禄賜皆以布帛及榖議者以為交易待錢布帛

不可尺寸分裂禹議亦寝自 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

鑄五銖錢至 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便造大錢

徑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十又造契刀錯刀契

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

以黄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

莽罪刀錢更作金銀龜貝錢布名曰寳貨天鳯元年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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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錢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

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其文

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銖直貨泉二十五貨錢徑一

寸重五銖文右曰貨左曰泉枚直一與貨布二品竝行

又以大錢行久罷之恐民挾不止乃令民且獨行大錢

與新貨泉俱枚直一竝行盡六年毋復挾大錢矣

後漢光武中興除王莽貨泉自莽以後貨幣雜用布帛

金粟建武十六年馬援上書曰富國之本在於食貨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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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舊鑄五銖錢帝從之於是復鑄五銖錢天下以為便

章帝時穀價貴縣官經用不足尚書張林言穀物皆貴

此錢賤故爾宜令天下悉以布帛為租市買皆用之封

錢勿出如此則百物皆賤矣帝用其言少時復止

和帝時有上書言人以貨輕錢薄故致貧困宜改鑄大

錢事下四府羣寮及大學能言之士孝廉劉陶上議曰

當今之憂不在乎貨在乎民饑帝竟不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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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帝作五銖錢而有四出道連於邉縁有識者尤之曰

豈非京師破壊此四出散於四方乎至董卓焚宫室乃

刼鑾駕西幸長安悉壊五銖錢更鑄小錢大五分盡取

洛陽及長安銅人飛亷之屬充鼔鑄其錢無輪郭文章

不便時人由是貨輕而物貴榖一斛至錢數百萬曹公

為相於是罷之還用五銖

魏文帝黄初二年罷五銖錢而以榖帛為市買至 明

帝代錢廢榖用既久人間巧偽漸多競滋榖以要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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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絹以為市司馬芝等言更鑄五銖於事為便帝乃更

立五銖錢至 晉用之不聞有所改創

蜀先主時軍用不足備甚憂之西曹掾劉巴曰易耳但

當鑄錢一直五百平諸物價數月之間府庫充實文曰

直百亦有勒為五銖者大小秤兩如一焉並徑十分重

四銖

吴孫權嘉平五年鑄大錢一當五百文曰大泉五百徑

一寸三分重十二銖而使使人輸銅計鑄畢設盗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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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赤烏元年鑄一當千大錢徑一寸四分重十八銖

故吕蒙正定荆州孫權賜錢一億錢既大貴但有空名

人間患之後權令曰往日鑄大錢云以廣貨故聽之今

聞人意不以為便其省之鑄以為器物官勿復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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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羣書考索後集卷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