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國文正公文集
傳家集
欽定四庫全書
傳家集巻四十 宋 司馬光 撰
章奏二十三
議謀殺巳傷案問欲舉而自首狀(知登州許遵/奏婦人阿云)
(於母服内與韋阿大定婚成親後嫌韋阿大/夜間就田中用刀斫傷縣尉令弓手勾到阿)
(云問是你斫傷本夫實道來不打你阿云遂/具實招通合作案問欲舉减二等大理寺不)
(合作謀殺已傷絞罪㫁遣下刑部定得大理/寺允當遵不服詔下光與安石定奪安石以)
(為遵議是後朝/廷竟從安石議)
右臣竊以為凡議法者當先原立法之意然後可以㫁
獄竊詳律文其於人損傷不在自首之例注云因犯殺
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所謂因犯
殺傷者言因犯他罪本無殺傷之意事不得巳致有殺
傷除為盗之外如刼囚略賣人之類皆是也律意盖以
於人損傷既不得首恐有别因餘罪而殺傷人者有司
執文并其餘罪亦不許首故特加申明云因犯殺傷而
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然殺傷之中自有兩等輕重不
同其處心積慮巧詐百端掩人不備者則謂之謀直情
徑行略無顧慮公然殺害者則謂之故謀者尤重故者
差輕今此人因犯他罪致殺傷人他罪雖得首原殺傷
不在首例若從謀殺則太重若從闘殺則太輕故酌中
令從故殺傷法也其直犯殺傷更無他罪者惟未傷則
可首但係已傷皆不可首也今許遵欲將謀之與殺分
為兩事案謀殺故殺皆是殺人若將謀之與殺分為兩
事則故之與殺亦是兩事也且律稱得免所因之罪彼
刼囚略人皆是巳有所犯因而又殺傷人故刼略可首
而殺傷不原若平常謀慮不為殺人當有何罪可得首
免以此知謀字止因殺字生文不得别為所因之罪也
若以刼鬭與謀皆為所因之罪從故殺傷法則是鬭傷
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遵所引蘇州洪祚㫁例案律疏
云假有因盗故殺傷人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殺傷罪
仍科疏既指言故殺傷人則是因盗謀殺傷人者自從
謀法當時法官誤斷不可用例破條遵又引編勅謀殺
人傷與不傷罪不至死者並奏取勅裁以為謀殺已傷
而罪不至死者即是自首之人按尊長謀殺卑幼之類
皆是巳傷而罪不至死不必因首也遵又引律疏問答
條云謀殺凡人乃云是舅又云謀殺之罪首盡顯是謀
殺許令自首案彼皆謂謀而未傷方得首免若其巳傷
何由可首凡議罪制刑當使重輕有叙今若使謀殺巳
傷者得自首從故殺傷法假有甲乙二人甲因鬭毆人
鼻中血出既而自首猶科杖六十罪乙有怨讐欲致其
人於死地暮夜伺便推落河并偶得不死又不見血若
來自首止科杖七十罪二人所犯絶殊而得罪相埒果
然如此豈不長姦況阿云嫌夫醜陋親執腰刀就田野
中因其睡寐斫近十刀斷其一指初不陳首直至官司
執錄將行栲棰勢不獲已方肯招承情理如此有何可
憫朝廷貸命編管已是寛恩而遵更稽留不斷為之伸
理欲令天下今後有似此之類並作减二等㫁遣竊恐
不足勸善而無以懲惡開巧偽之路長賊殺之原姦邪
得志良民受弊非法之善者也臣愚以為大理寺刑部
所定巳得允當難從許遵所奏作案問欲舉减等而科
今來與王安石各有所見難以同共定奪伏乞朝廷特
賜裁酌施行 議貢舉狀(熈寕二年/五月上)臣准御史臺牒准勅節文天下學校貢舉之法宜令兩
府兩省待制以上御史臺三司三館臣僚各限一月具
議狀聞奏者臣聞詩云無競惟人四方其訓之言欲立
强於天下者無如得人得人而任之以事則四方斯順
之矣臣竊惟取士之弊自古始以來未有若近世之甚
者也何以言之自三代以前其取士無不以徳為本而
未嘗專貴文辭也漢氏始置茂才孝廉等科皆命公卿
大夫州郡舉有經術徳行者䇿試以治道然後官人故
其風俗敦尚名節降及末世雖政衰於上而俗清於下
由取士之術素加奬厲故也魏晋以降貴通才而賤守
節習尚浮華舊俗益敗然所舉秀孝猶以經術取之州
郡皆置中正以品其才行一言一動之失或終身為累
士猶兢兢不敢自放隋始置進士唐益以明經等科而
秀孝遂絶止有進士明經二科皆自投牒求試不復使
人察舉矣進士初但試䇿及長安神龍之際加試詩賦
於是進士專尚屬辭不本經術而明經止於誦書不識
義理至於徳行則不復誰何自是以來儒雅之風日益
頽壊為士者狂躁險薄無所不為積日既乆不勝其弊
於是又設謄錄封彌之法盖朝廷苦其難制而有司急
於自營也夫欲搜羅海内之賢俊而掩其姓名以考之
雖有顔閔之徳苟不能為賦詩論䇿則不免於遭擯棄
為窮人雖有跖蹻之行苟善為賦詩論䇿則不害於取
髙第為美官臣故曰取士之弊自古始以來未有若近
世之甚者非虚言也今幸遇陛下聖眀心知貢舉之極
弊慨然發憤深詔羣臣使得博議利病更立新規是千
載一時也議者或曰古人郷舉里選今欲知士之徳行
宜委知州知縣者采察其實保而薦之臣獨以為不然
古者分地建國自卿大夫士皆以其國人為之猶患處
士之徳行不可得而詳也故又擇其郷之賢者使為閭
胥比長自幼及長朝夕察其所為然後士之徳行美惡
莫得而隠也今夫知州知縣雜四海九州之人逺者三
嵗而更近者數月而更或初到官即遇科塲遽責之知
所部士人之徳行誠亦難矣又應開封府舉者常不减
數千人而開封府獄訟之繁知府者自旦至暮耳不暇
聴目不暇視又有餘裕可使之察數千人之徳行乎議
者又曰宜去封彌謄錄委有司考其文辭参以行實而
取之臣獨以為不然夫士之徳行知州縣者尚不能知
而有司居京師一旦集天下之士獨以何術知之其術
不過以衆人之毁譽決之孔子曰衆好之必察焉衆惡
之必察焉夫衆之毁譽庸詎足以盡其實乎必如是行
之臣見其愛憎互起毁譽交作請託公行賄賂上流謗
讟並興獄訟不息將紛然殽亂朝廷必厭苦之而復用
封彌謄錄矣夫封彌謄録固為此數者而設之也譬猶
築防以鄣洚水也今不絶其源而徒去其防則横流之
患愈不可救矣臣雖至愚平生固嘗竭其思慮欲以少
救其弊今敢陳二䇿乞陛下俯加裁擇臣聞上之所為
下之所歸也國家從來以賦詩論䇿取人不問徳行故
士之求仕進者日夜孜孜專以習賦詩論䇿為事惟恐
不能勝人父教其子兄勉其弟不是過也今若更以徳
行取人則士之力於徳行亦猶是也誠風化清濁之原
歴代訛謬而不寤必待聖朝然後正之者也夫徳行修
之於心藏之於身雖家人有所不知况於郷黨况於州
縣况於朝廷將何從知之故必待明哲公正之臣知而
舉之然後四海之士皆可得而官使也然舉薦之法既
行則干求屬請誠所不能無也要在所舉非其人者國
家以嚴法繩之勿加恩貸則苟且狥私之人皆知懼矣
且國家既以徳行取士則彼貪猾輕躁之人依附權要
枉道求進者皆為清議所貶見棄於時雖有舉者必不
多矣臣愚欲乞今後應係舉人令升朝官以上嵗舉一
人提㸃刑獄以上差遣者嵗舉二人諫議大夫或待制
以上嵗舉三人不以所部非所部鄉里非鄉里除自已
親戚及曽犯真刑或私罪情理重曽經罰贖及不孝不
友盗竊淫亂明有迹狀者不得舉外其餘皆得舉之仍
於舉狀内眀言臣今保舉某州某科某人有學術節行
乞賜召試若舉狀既上之後却有前後諸般違礙事發
其舉主並依律文貢舉非其人分故失從公私罪定斷
受贓而舉者以枉法論其舉狀逐時送下禮部貢院置
簿記錄若應舉人而不舉者嵗終委貢院勘㑹姓名開
奏乞嚴加朝典每遇三年一開貢舉委貢院截自詔下
之日勘㑹選擇舉主最多者從上取之(舉主數同則以/舉狀到省月日)
(先後為次其舉主曽有𧷢罪及見停/閒身亡或在合舉人數外者並不使)倍於每次科塲南
省奏名人數具姓名聞奏乞下本貫發遣赴闕其本貫
更不考試即具申狀解送赴貢院仍出公憑給付逐人
令赴貢院照㑹限十一月内取齊十二月内引見正月
内委貢院考試(其試官或朝/廷臨時添差)進士試經義䇿三道子史
䇿三道時務䇿三道更不試賦詩及論明經及九經等
諸科試本經及論語孝經大義共四十道明經加試時
務䇿三道其帖經墨義一切皆不試對䇿及大義但取
義理優長不取文辭華巧唯所對經史乖僻時務疎濶
者即行黜落其奏名人數並依科塲舊制(若合格者少/不滿舊數亦)
(聽/)至御試時進士明經各試時務䇿一道九經等諸科
試本經大義十道所有名字髙下並只以舉主多者為
上舉主數同則以舉狀到省月日先後為次其舉人所
納家狀及授官後吏部所給告身並湏開坐元初舉主
人數姓名若及第後犯私罪情理重及贓罪其舉主並
减一等坐之未及第者减三等皆不以去官及赦原如
此則羣臣不敢挾私妄舉士人皆崇尚經術重惜操履
風俗丕變矣朝廷若不能行此保舉之法其次莫若修
學校之法以取之臣伏見自慶厯以來天下諸州雖立
學校大抵多取丁憂及停閒官員以為師長藉其供給
以展私惠聚在仕官員及井市豪民子弟十數人遊戯
其間坐耗糧食未嘗講習修謹之士多耻而不入間有
二千石自謂能興學者不過盛修室屋増置莊産廣積
糧儲多聚生徒以采虚名師長之人自謂能立教者不
過謀其出入節其遊戯教以鈔節經史剽竊時文以夜
繼晝習賦詩論䇿以取科名而已此豈先王立學之意
邪於以修明聖道長育人材化民成俗固已疎矣臣欲
乞自今天下州學只許置教授一人委本州長吏於本
處命官中選擇無過犯有節行能講説為衆所服者舉
奏補充若本州無人則奏乞下銓司選差委銓司於見
在銓選人内揀選進士明經諸科出身人歴任無贓私
罪能講說經書者奏補充逐州教授(仍令國子監/試講說經書)應舉
人初入學者並為外舍生唯赴聽講及公試外不得於
學中宿食其教授每日講書畢取在學諸生姓名書於
籖上雜置筩中抽取三人問以聽過書中疑義三條使
對衆解說通者置簿記録粗者不問不者有罰每月中
兩次公試各試所習舉業委教授考校定優劣等第具
姓名出榜示訖亦置簿記錄其有過犯者小過則罰錢
中過則降等(謂自内舍髙等降為中等中等降為初等/初等降為外舍生外舍生無等可降者勒)
(出/學)大過則斥出學亦置簿記錄每遇春秋釋奠畢委教
授選擇外舍生到學及半年以上自前次釋奠以來說
書多通公試多在優等(姓名近上/即為優等)過犯情輕少即升入
内舍為初等生始聽於學中宿食又選擇初等生升為
中等生中等生升為髙等生皆如外舍生之法其有二
人已上比較難決者即特令說書及試所業以決之皆
湏具狀申本州委知州通判更加審覆委得公當然後
給牒補之如後来有過降等者其牒即行抽取毁抹其
教授選擇紏舉升降等第若有不公委知州通判覺察
取勘聞奏乞行衝替其開封府舉人舊無府學並令寓
教於國子監其國子監舉人湏實是品官子弟方得依
條入學其教試選升之法並於外州同以直講比教授
判監同判監比知州通判凡國子監開封府及諸州軍
内舍髙等生額並用本處解額之半(解額有竒數者入/髙等生額假若解)
(額三人則以二/人為髙等生額)其中等倍髙等初等倍中等若人數未
足則闕之不得溢額補人若遇詔下開貢舉委本處判
監同判監知州通判截自其日勘㑹髙等生補及半年
以上者具姓名結罪保明聞奏(開封府舉人只委/判監同判監保明)仍給
與公慿許令免解直就省試其髙等生占不盡解額方
許本處其餘舉人取解其中等初等生於取解時仍别
立號常比其餘舉人多取分數所有髙等生至省試亦
别立號每七人中取一人奏名如此則舉人亦稍嚮經
術敦行義矣夫經術深淺非程試所能知行義美惡非
朝夕所能察今使之處於學校經二三年累經選擇升
至髙等又占解額妨衆人進取之路若其行義少有過
差必不為衆人所容矣由此觀之其髙等生經術則講
說常通文藝則屢入優等過犯則全然輕少行義則為
衆所服比之糊名謄錄考其一日所試賦詩論䇿偶有
所長而取之者相去逺矣況近年舉人或一無行能横
遇恩澤幸得免解者不可勝數今髙等生行能如此裁
免一解豈足惜哉此學校之法也若朝廷又不能如此
只於舊條之中毛舉數事微有更張則於取士之道並
無所益徒更煩苛不若悉循舊貫之為愈也
議繫宫親人鏁應狀(治平元年上/)
先准嘉祐三年八月二日中書劄子供繫宫親授班行
人云云右看詳繫宫親人並是三代食祿之家有人保
任方得充避比於工商雜類納財授官之人流品殊勝
其中固有竒才異行可以進用豈可止以連姻帝族遂
同贓私罪犯之人不得鏁㕔應舉求諸義理全無意謂
欲乞今後應與宗室女為親補轉班行者如别無事節
違礙科塲條貫並許依其他武臣例鏁㕔應舉以廣求
賢之路
傳家集巻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