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齋集
勉齋集
欽定四庫全書
勉齋集卷三十二 宋 黄榦 撰
判語
危教授論熊祥停盜
危教授被盜論盜者數人續據尉司解到陳九自供爲
盜是實又供係是熊祥教令爲盜饒細乙舒九兩名亦
供熊祥尋常實是停盜累嘗使人爲盜當㕔審問與尉
司所供無異又各人稱尉司都不曾拷打危教授亦不
曾計囑及追到熊祥再喚人供對都與前所供全然相
反並稱係是弓手黄友徐亮在龍舟院打縛又係危官
人自行打勘本縣照得陳九爲盜饒細乙舒九供熊祥
停盜若非受打受賂豈肻到官自行通供及喚上醫人
驗陳九被打㾗損果是曾經用椎打傷踝骨并夾損手
指分明停人爲盜與執人爲盜利害非輕陳九傷損病
患且押下本保著家知管饒細乙舒九本無罪犯特以
所供前後不同三名併押下本保著家知管熊祥雖未
知停藏著實然前後詞訴不一必是鄉里豪横徐亮黄
友輙將陳九等毆打併寄收對引追龍舟院僧行供對
併牒催未獲人陳百乙放
昨據危教授陳論被盗始末本縣不容坐視遂牒官根
捉未獲間又偶出捕蝗親至危敎授之家見其所說被
盜踪跡因及鄉人有熊祥者平日豪横又與之互爭山
地意爲盜之人乃熊祥教使本縣又嚴切行下尉司根
捉續據危教授指名陳論之人三名陳九等自出官辨
析本縣遂將三名押下尉司根捉正賊本縣所以厚於
寄居嚴於馭盜可謂至矣尋據尉司解到所押下三名
具申供通因依當㕔審問三名者歴歴通吐畧無隱諱
問之以尉司曾有箠楚則曰無問之危教授曾有計囑
則又曰無陳九親爲盜者也饒細乙舒九不曾爲盜而
言熊祥停盜者也既無箠楚又無計囑何苦歴歴通吐
如此所以不能無疑也再押下尉司審實未幾而熊祥
出官陳詞遂就尉司取上所押下三名供對尉司自合
即時申解郤執留所押下人反申縣乞押下熊祥就尉
司根究尉司捕盜官而承勘乃屬於縣道豈有反押詞
人下尉司之理此又所以不能使人無疑也及本縣再
傳人追尉司承行人監解所押下三名方始解到及三
人到縣而所供盡與前日不同又見陳九者羸瘦將死
令醫人㸔驗則十指皆被夾損脚踝亦被椎損問三人
前日所以吐供之由則曰危四官人并弓手徐亮黄友
綳縛箠打不勝其苦便自誣服非其本情也觀陳九之
痕損則箠楚之下亦何求而不得耶此又所以使人不
能無疑也又據熊祥供危教授因強奪其山地不得遂
欲以停盜之罪加之此邦之人以産業與人正行交易
及其起意誣賴則是持出抵當非正行交易也立契交
關領錢管業經隔年歲豈得無故謂之抵當陳如圭先
以山賣與熊祥今又將賣與危教授乃陳詞於縣以爲
抵當以此觀之則危教授委是與熊祥有爭山之隙也
夫無所爭而論人以停盜猶可言也有所爭而以停盜
之罪加人此又甚使人不能無疑也危教授之所恃以
論熊祥者但有三人可以爲証今三人皆已變其前說
則官司何以見其果爲停盜乎危教授必欲徧走諸司
置熊祥囹圄以重困之張官置吏亦止得據情按法平
理曲直又豈敢以罪狀未明之人置之囹圄以快寄居
之意乎大抵此間之俗凡居鄉者必須雜用霸道以陵
駕鄉閭然後有以自立雖士大夫未免爲習俗所移但
縣道固難助人爲霸道者也熊祥停藏未明押下本保
知管牒尉司追捉正賊其陳九及饒細乙兩名到日喚
上黄友徐亮輙將陳九毆打各先勘杖六十放僃申提
舉使司及使州
已具申後因陳夀哩狀經縣陳論稱陳九因被危教授家
打損身死乞檢騐造究及具公劄具申後熊謙熊漸共
狀訢各居兄熊祥被危教授装事加誣事奉判于後熊
祥之事三尺童子皆知其寃便使眞是教唆亦因危教
授誣吿停藏屈抑不平而發况又未必非獄吏鍜錬之
詞其奔走憲臺亦求脫免耳情亦可憐况二人乃其弟
姪罪不相及恩赦之後使府豈不寛宥特以吏輩抑塞
未必爲檢舉今既有詞身爲縣令不敢坐視備申使州
乞照赦疎放又據艾勝狀訢田圭熊祥被危教授計囑
尉司弓手圍屋勾追見今大禾成熟乞監割事奉判引
差范慶王亨同本保監收割仍别備詞并公狀再申使
州
曾知府論黄國材停盜
轉運司送下黄景信論曾知府誣執其父黄國材停盜
事委本縣下州院監勘尋引追上黄國材囚繫而神形
鬼狀去死無幾又有黄四李石五兩之贓在州院身死
遂亟申州取下本縣醫治遂未見眞並稱所供皆出吏
手全無實情拖照案據又覆叅考乃有大可疑者罪人
入獄事雖至微必待推抵而後乃首服豈有數人入獄
歴歴吐實如出一口畧無異辭一可疑也數人爲盜銀
官告直數百千阿曾曾指蹤嚮道乃獨得一中衣二可
疑也黄國材果停盜則必庇其所停之人今乃自停而
自捕之三可疑也樂安縣獄既能使數人歴叙其爲盜
之跡而繫縲數月卒不得其的實銖兩之贓四可疑也
阿曾自首者也郡追阿曾而與之對乃逃匿不肻自出
者幾兩月敢於自首而不敢於供對五可疑也阿曾以
九月初四日出官未嘗言黄國材停盜黄四之徒十七
日至尉司始供留贓以供其主人曾知府幹人乃以十
八日經州訴黄國材停盜度其離樂安之日乃十四五
間也阿曾之所不言黄四之徒之所未言曾知府幹人
何所見而執黄國材以爲停盜六可疑也聽獄而有以
盡其情雖置之死地而無憾今其可疑者如此又豈可
堅執之爲盜耶加之平人猶且不可况其繼母之女之
夫耶以直爲曲以無爲有箠楚之下何求不得今觀黄
景信初疑曾知府之以書請囑也與吕檜數人互爭以
至縣庭事之至微者也吕檜之詞則曰黄四十男爲見
李元勵未敗乘勢統帶五十餘人直入縣郭各執器仗
分屯駐劄作亂謀反公吏百姓不敢行往其敢於誣人
乃至於此白晝市廛之中尚敢加人以不軌則昏夜無
人之地欲誣執人以爲盜尚何憚而不爲耶如後之所
告者爲非則前之所吿者可知矣以事迹考之黄國材
之在鄉曲决非善良此數人者亦皆破落之徒曾知府
之家亦委是被盜顧其所失者不多乃張大數目以眩
惑觀聽又買求阿曾以證實其事然後堅執數人加之
以爲盜之罪卒之的實之贓既不可得阿曾逃匿不敢
出官則適以自見其爲虛妄也況此數人者使真知曾
知府所訴亦不過竊盜耳其事亦巳該赦宥今黄四李
石贓證未明死於囹圄黄國材龍二十之徒繋縲者半
年幸而得脫死生未可知而生計已蕩然是亦足以快
曾將仕誣告之志矣張官置吏亦豈敢曲狥寄居之意
而卒置數人於死耶合將各人並押下樂安縣著家知
管帖縣根索真贓方得著實六名並召保申轉運使司
取指揮仍備申諸司及使州
五月初一日準轉運司判下黃景信狀訢曾某誣告停
盜事令本縣監勘本縣引上見禁人及拖照案牘見得
顯是誣告分明黄國材與曾知府係是親戚平時往來
不應一旦如此誣執此是曾知府在鄉平時倚恃豪横
多有不法事件每爲黄國材所持以致積怨不知自反
乃因小小被盜遂買誘婦人阿曾誣執黄國材地客數
輩而因以併及其主人把持樂安縣獄必欲鍜錬置之
死地本縣既承上司指揮監勘見其委是無理然以其
係是寄居之家不欲痛言其無狀且爲無辜之人畧行
開拆已於五月初一日辰時具申轉運司及諸司訖今
來曾知府父子慮本縣從公勘斷無以遂其誣告之志
矣乃占先復經轉運司妄稱黄國材之男黄景信時復
前來本縣謁見先以私意相干其敢於蔑視上司肆行
誣罔如此以監司委送尚敢如此把持則其在鄉曲尚
何忌憚今觀其前後狀詞一則曰近上寄居二則曰近
上寄居此在他人言之則可豈有父母之邦輙自呼爲
上寄居以陵駕父兄族黨乎黄國材之妻曾知府繼母
艾氏前夫之女也在禮繼母如母父母之所愛亦愛之
艾氏雖再嫁曾知府之父豈不愛其前夫之女乎況黄
國材與曾知府認爲親戚情義不薄今乃一旦誣以停
盜而欲置之死地則不復有念其繼母之心矣今觀其
豚犬不肖之子畫爲宗枝圖曾知府之父有九子乃别
而言曰四位董夫人所生五位艾氏所生葢知府欲别
其非艾氏所生也如此則真有不母其繼母之心矣又
曰繼母艾氏先嫁編氓胡家而生阿胡嫁黄國材爲妻
編氓云者以其不得齒於士大夫之族賤之之辭也娶
所以配身也曾知府自以其父娶編氓之妻則亦自賤
其父矣夫爲人子而不母其母不父其父士大夫所爲
恐不如是使古之君子斷斯獄也將以停盜者爲重乎
抑以不孝於父母者爲重乎況如本職前狀申述則數
人者決非爲盜而黄國材決非停盜者也雖曾知府狀
詞皆稱幹人而其豚犬不肖之子亦嘗出官供對然嗾
之者乃曾知府也令乃恐其踪跡敗露妄以爲黄景信
屢來本縣相見先以私意相干又足以見其專以誣告
把持爲事也今欲乞台判立嚴限下行本州追上自首
人阿曾窮究其妄吿者爲盜之罪追上曾將仕窮究其
妄稱黄景信曾來相見之跡如使兩人情願出官所告
得實則黄國材自當斷配本職不合與外人交通關節
亦甘伏按治如阿曾曾將仕懼罪不出所吿非實亦欲
乞將曾知府父子申奏朝廷重加懲戒以爲士大夫敢
於陵駕鄉里者之戒而黄四李五無辜致死之寃庶得
少伸於地下矣申本府及諸司
曾适張潛爭地
使府送下曾安撫宅二承務名适幹人周成并金谿縣
百姓張潛并干證人張四九等共六名委本縣勘究買
地掘墳事内有陳四一饒大兩名監繫日久羸病欲死
已差醫人李才鼎㸔驗監醫併求陳四三彭六三二名
各召保周成張潛寄收尋拖照案牘參酌事情委是曾
适妄狀誣賴意在擾害張潛等人今張潛被害己破蕩
而干證之人之被監繋病患危篤深可憐念且曾适以
掘墳論訴情若甚切然自開禧三年三月估賣園地張
潛以錢就買若果有掘墳情節何爲當時並無詞訴此
其虚妄一也張潛買地之時曽經官陳詞曾适幹人陳
先等并鄰甲數人供狀指證皆以爲並無墳墓何爲曾
适畧無一詞與之爭辯此其虚妄二也曾适嘗於開禧
二年十二月論郭謙侵占屋地屋地之與墳墓孰緩孰
急豈有先論屋地經隔兩年而論掘墳此其虚妄三也
曽适執出關書登載受分園地有祖墳三所其後所供
稱是二女一乳母之墳何其先後之相戾耶豈非自有
祖墳恐爲人所證故遂亟變其說此其虛妄四也開禧
二年正月未抄估之前有曾宅幹人朱端陳詞稱産業
係三位均分有硃契砧基簿表照即不言有關書今乃
旋造關書以爲表證此其虚妄五也關書之末具載曾
适今幹人熊冨聽狀印關嘉泰三年曾儒林尚無恙何
不爲狀首而獨於曾适此其虚妄六也既曰穿關則兄
弟三人各有三本今但以一本出官則是本無穿關此
其虚妄七也園地得産於智大夫及陳成亦合有上手
契字今以其自稱三墳係是淳熈年間恐與上手年月
牴牾故遂不敢賫出此契此其虚妄八也買園之時乃
是知府尚在之日日涉之名是乃知府宴遊之所既有
力以辦宴遊之園獨不能求隙地以葬其殤女乳母而
置之園中乃朝夕宴遊於墟墓之間乎此其虚妄九也
日涉之園而乃在縣郭之内亦非埋葬之所此其虚妄
十也有此十妄曉然易見反覆參考然後知曾适者真
横豪健訟之人也方曾儒林侵盜官綱之時朝㫖行下
抄估家産急如星火爲子弟者當知乃兄之罪不可逃
朝廷之命不可忽傾其家貲以輸之可也今乃以已賣
發契欺罔縣道又以西昇不可賣之産僞稱義遜使縣
道官吏日受督責不得已而將别項産業根括估賣張
潛之徒既得其産而曾适乃敢脫漏丞㕔僞印關書妄
訴不巳今日之訟自始至終皆曾适爲之也今省部下
行給還産業使人户虚納價錢而曾适坐得舊業亦可
巳矣又欲加之掘墳之罪不惟逞其私憾而又欲肆其
邀求使張潛之家張六二嘗經安撫使司陳詞䑓判以
爲據所陳請買曾家園節次勘驗則知曾家幹人妄訴
不已送本縣照租究實如周成妄狀論擾重行斷治可
謂明白簡切而得其情矣今曾适者騎從甚都言辭甚
辯進退甚詳雅出入䑓府揚揚自得動以權勢脅持上
下官吏相顧莫敢予决若不爲之明辯數月之後被論
之人不待刑憲而銜寃入地矣所有人案申解使州乞
詳本縣所陳先將被論及干證人召保放歸著業仍備
申朝省諸司今後曾适更敢妄狀嚴行追治庶幾無辜
之民不至被害而健訟之人稍知畏戢
曾濰趙師淵互論置曾挻田産
使州送下曾濰趙師淵兩家互論置買曾挻田産事趙
僉判巳行㸔定斷還趙師淵管業其曾濰幹人不伏所
斷再行論訴使州遂委本縣審定緣本職與曾濰委是
二十年故舊恐有妨嫌遂申乞廻避再䝉使州發下不
敢有違拖照案牘曾濰幹人所以不伏趙僉判所定者
葢亦未得其情趙僉判以爲空頭契字乃是曾挻之契
再立之契乃曾濰僞契既不曾追出曾挻供對如何見
得便是僞契此間人交關亦多有不將正契投印者亦
安知再立之契果爲僞乎既以再立之契爲僞遂併以
門僧之書爲通同旋冩既不曾追到門僧供對亦何緣
見得是通同旋冩又稱曾挻若果得上期錢又不得與
别人交關世間將田産重籠交易脫漏人錢物者甚多
亦何以知曾挻之必不敢乎不得其情而欲決其曲直
亦無怪曾濰幹人之不伏也大抵此訟只要見得曾挻
曾與不曾交領得曽濰上期錢耳若交得曾濰錢則業
當還曾濰若不曾交得曾濰錢則業當還趙師淵今曾
濰之所恃以爲已曾交錢者以有曾挻所與三制幹親
書耳今以曾挻親書觀之若果曾交得曾濰錢必須言
遞到若干錢已交領訖今皆無此語但云所諭旋交一
百千省家兄書中且乞更支一半而更字乃經塗改尋
繹字畫乃是將先字改作更字又覺更字筆畫係是塗
改恐爲人所疑遂又多改數字以亂之而不知便改一
先字作更字亦不妨其爲交錢也曾濰幹人之詞以爲
交去官㑹一百道而曾挻書中乃作一百千省豈有得
人一百道㑹乃自認作一百千省之理曾濰在臨川若
於狀詞作一百千省則見錢一百千省無緣擔得到建
昌故於狀詞變作官㑹一百貫親書既與狀詞不相合
則又豈可執親書以爲據乎以此觀之則曾挻實不曾
交得曾濰錢無可疑者矣又詳書中所言有田勞經畫
之久契字已禀媽媽僉往尊叔可逗留至月初同在著
押又言下期錢後月中旬爲約曾濰幹人遂以媽媽僉
往并下期錢後月中旬爲約兩語遂以曾挻爲已交上
期錢若非巳交上期錢何緣有媽媽著押并何緣及下
期錢然以文勢考之曾挻初立空頭契字將此産業託
三制幹召人承買曾濰既欲就買遂别立契字遣人先
取其母著押曾挻與曾濰爲至親故先請其母著押發
囘而門僧亦有押一字之書然曽挻有月初同在着押
之語則實不曾親著押則亦不曾交錢可知矣書之首
先言上期錢之太少書之末又慮下期錢之太逺此豈
足以爲已領上期錢之證乎然則再立之契非僞契門
僧之書非僞書但曾挻實不曾交得曾濰之錢無可疑
也趙僉判以爲僞契僞書故曾濰之幹人不伏然僉判
之所定有曰曾挻窘乏急於求售則曾五官人不惟酬
價不平又且支打上期錢數不多不肯指揮使用及有
其他沮抑所以不願遂别與趙運幹宅交易曾五官人
後來知得所以陳詞此數句者可謂盡得兩家心術之
微矣曾濰名家之子其所交遊皆當世賢士亦欲改過
遷善以克世其家然所以爲此者豈亦念祖業之重不
忍使他人得之乎或者幹人白起誣賴而非曾五官人
之本意乎然不敢以朋友之私情而反以重曾五官人
之過也備申使州
白蓮寺僧如璉論陂田
金谿縣白蓮寺僧如璉經轉運司論金谿縣尉㸔定薛
家陂田不還本寺耕種仍將行者勘杖一百在縣身死
所斷不當事送本縣看詳今將案牘參照係白蓮寺論
佃客蔣某擅於本院未曾開墾田内彊栽禾稻續係蔣
某稱是盧將領宅耕種金谿縣遂將蔣某勘斷又續係
盧將領宅於貴溪縣論白蓮寺爭占自巳所栽木又續
係盧嘉猷於本州府判㕔提舉使衙論强塞水圳有妨
水利遂行下金谿縣丞㕔看定偶金谿縣尉權丞遂將
白蓮寺所訟田不得耕種仍將行者某人從杖一百勘
斷以本縣丞尉親至地頭必須究見事理合得允當而
寺僧如璉不能無辭者則以其間不得其平者有二事
其一謂田乃寺田不應不得爲主其二謂行者從杖不
當今照得上件爭訟本縣縣尉何不索出兩縣干照從
實打量若盧家所置薛思惠産不曽推流則不應越港
占白蓮之田僧寺之田若畝步見在則亦不應並緣沙
漲輙行開墾阻遏水勢如此則不待辯而自明矣今不
行打量而憑空便行理斷此不可曉一也盧嘉猷初得
於貴溪縣爭白蓮寺之田次則經通判㕔又次則經提
舉司爭水圳而帶及田事其前後詞反覆不同此不可
曉二也盧嘉猷之田在港東白蓮寺之田在港西若盧
嘉猷委是田被水衝沒於東而復生於西亦當經官標
扞豈得徑自栽種而反行論訴此不可曉三也又田在
港東而論港西水圳又别無干照見得有古水圳處來
歷白蓮寺乃有薛家借圳干照若盧家得薛家産亦港
西下流則借圳可也豈可訟乎此不可曉四也盧嘉猷
所論者水圳縣尉乃不定奪水圳而反及水港此不可
曉五也若謂不合將遺洲開田衝破港東之田則栽田
者乃盧嘉猷初非白蓮寺之罪何故却將行者勘斷此
不可曉六也兩家之訟初爭田次則捨田而爭水圳其
終又捨水圳而爭水港及所㮔田以阻遏水勢乃盧嘉
猷而非行者乃將行者勘斷一百既欲聽贖斯可巳矣
何至必加之杖而使之抑鬰以死乎此不可曉七也觀
其所看定如此則其所論田之形水之勢亦恐未能盡
當事情提舉寺丞於所申之後判令兩家並不得耕㮔
則亦已覺尉司所以右盧嘉猷者太過而未必盡得其
實也今已斷者不可復贖已死者不可復生而吏輩受
財曲斷其事已在赦前皆可勿問而所爭之田欲乞上
司再委官前去地頭體究方見著實庶絶詞訟申都運
提舉使衙取指揮
勉齋集巻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