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 Quan Tang Wen
全唐文 Quan Tang Wen
韓愈(四)
** 奏汴州得嘉禾嘉瓜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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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謹按符瑞圖。王者德至於地。則嘉禾生。伏惟皇帝陛下
道合天地。恩霑動植。邇無不協。遠無不賓。神人以和。風雨
咸若。前件嘉禾等。或兩根並植。一穗連房。或延蔓敷榮。異
實共蔕。既叶和同之慶。又標豐稔之祥。感自皇恩。微莖何
極於造化。親逢嘉瑞。小臣喜遇於休明。無任。
** 論淮西事宜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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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臣伏以淮西三州之地。自少陽疾病。去年春夏以來。圖
為今日之事。有職位者。勞於計慮撫循。奉所役者。修其器
械防守。金帛糧畜。耗於賞給。執兵之卒。四向侵掠。農夫織
婦。攜持幼弱。餉於其後。雖時侵掠。小有所得。力盡筋疲。不
償其費。又聞畜馬甚多。自半年已來。皆上槽櫪。譬如有人。
雖有十夫之力。自朝及夕。常自大呼跳躍。初雖可畏。其勢
不久。必自委頓。乘其力衰。三尺童子。可使制其死命。况以
三小州殘獘困劇之餘。而當天下之全力。其破敗可立而
待也。然所未可知者。在陛下斷與不斷耳。夫兵不多。不足
以必勝。必勝之師。必在速戰。兵多而戰不速。則所費必廣。
兩界之閒。疆場之上。日相攻劫。必有殺傷。近賊州縣。徵役
百端。農夫織婦。不得安業。或時小遇水旱。百姓愁苦。當此
之時。則人人異議。以惑陛下之聽。陛下持之不堅。半塗而
罷。傷威損費。為獘必深。所以要先決於心。詳度本末。事至
不惑。然可圖功。為統帥者。盡力行之於前。而參謀議者。盡
心奉之於後。內外相應。其功乃成。昔者殷高宗。大聖之主
也。以天子之威。伐背叛之國。三年乃剋。不以為遲。志在立
功。不計所費。傳曰。斷而後行。鬼神避之。遲疑不斷。未有能
成其事者也。臣謬承恩寵。獲掌綸誥。地親職重。不同庶寮。
輒竭愚誠。以效裨補。謹條次平賊事宜。一一如後。
一。諸道發兵。或三二千人。勢力單弱。羈旅異鄉。與賊不相
諳委。望風懾懼。難便前進。所在將帥。以其客兵難處使。先
不存優恤。待之既薄。使之又苦。或被分割隊伍。隸屬諸頭。
士卒本將。一朝相失。心孤意怯。難以有功。又其本軍各須
資遣。道路遼遠。勞費倍多。士卒有征行之艱。閭里懷離別
之思。今聞陳許安唐汝壽等州與賊界連接處。村落百姓。
悉有兵器。小小俘劫。皆能自防。習於戰鬬。識賊深淺。既是
土人。護惜鄉里。比來未有處分。猶願自備衣糧。共相保聚。
以備寇賊。若令召募。立可成軍。若要添兵。自可取足。賊平
之後。易使歸農。伏請諸道先所追到行營者。悉令却牒歸
本道。據行營所追人額。器械弓矢。一物已上。悉送行營充
給。所召募人。兵數既足。加之教練。三數月後。諸道客軍。一
切可罷。比之徵發遠人。利害懸隔。
一。繞逆賊州縣堡柵等。各置兵馬。都數雖多。每處則至少。
又相去闊遠。難相應接。所以數被攻劫。致有損傷。今若分
為四道。每道各置三萬人。擇要害地。屯聚一處。使有隱然
之望。審量事勢。乘時逐利。可入。則四道一時俱發。使其狼
狽驚惶。首尾不相救濟。若未可入。則深壁高壘。以逸待勞。
自然不要諸處多置防備。臨賊小縣。可收百姓於便地。作
行縣以主領之。使免散失。
一。蔡州士卒。為元濟迫脅。勢不得已。遂與王師交戰。原其
本根。皆是國家百姓。進退皆死。誠可閔傷。宜明勅諸軍。使
深知此意。當戰鬬之際。固當以盡敵為心。若形勢已窮。不
能為惡者。不須過有殺戮。喻以聖德。放之使歸。銷其凶悖
之心。貸以生全之幸。自然相率棄逆歸順。
一。論語曰。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比來征討無
功。皆由欲其速捷。有司計算所費。苟務因循。小不如意。即
求休罷。河北淮西等見承前事勢。知國家必不與之持久。
併力苦戰。幸其一勝。即希冀恩赦。朝廷無至忠憂國之人。
不惜傷損威重。因其有請。便議罷兵。往日之事患皆然也。
臣愚以為淮西三小州之地。元濟又甚庸愚。而陛下以聖
明英武之姿。用四海九州之力。除此小寇。難易可知。泰山
壓卵。未足為喻。
一。兵之勝負。實在賞罰。賞厚可令廉士動心。罰重可令凶
人喪魄。然可集事。不可愛惜所費。憚於行刑。
一。淄青恒冀兩道。與蔡州氣類畧同。今聞討伐元濟。人情
必有救助之意。然皆闇弱。自保無暇。虛張聲勢。則必有之。
至於分兵出界。公然為惡。亦必不敢。宜特下詔云。蔡州自
吳少誠已來。相承為節度使。亦微有功効。少陽之歿。朕亦
本擬與元濟。恐其年少。未能理事。所以未便處置。待其稍
能緝綏。然擬許其承繼。今忽自為。狂勃侵掠。不受朝命。事
不得已。所以有此討伐。至如淄青恒州范陽等道。祖父各
有功業。相承命節。年歲已久。朕必不利其土地。輕有改易。
各宜自安。如妄自疑懼。敢相扇動。朕即赦元濟不問。迴軍
討之。自然破膽。不敢妄有異說。
以前件謹錄奏聞。伏乞天恩特賜裁擇。謹奏。
** 論變鹽法事宜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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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平叔所奏鹽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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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奉勅。將變鹽法。事貴精詳。宜令臣等各陳利害可否聞
奏者。平叔所上變法條件。臣終始詳度。恐不可施行。各隨
本條分析利害如後。
一件。平叔請令州府差人自糶官鹽。收實估匹段。省司準
舊例支用。自然獲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計所在百姓。貧
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見錢糴鹽者。十無二三。多用雜物及
米穀博易。鹽商利歸於已。無物不取。或從賒貸升斗。約以
時熟填還。用此取濟。兩得利便。今令州縣人吏坐鋪自糶。
利不關已。罪則加身。不得見錢及頭段物。恐失官利。必不
敢糶。變法之後。百姓貧者。無從得鹽而食矣。求利未得。斂
怨已多。自然坐失鹽利常數。所云獲利一倍。臣所未見。
一件。平叔又請鄉村去州縣遠處。令所由將鹽就村糶易。
不得令百姓闕鹽者。臣以為鄉村遠處。或三家五家。山谷
居住。不可令人吏將鹽家至戶到。多將則糶貨不盡。少將
則得錢無多。計其往來。自充糧食不足。比來商人或自負
擔斗石。往與百姓博易。所冀平價之上。利得三錢兩錢。不
比所由為官所使。到村之後。必索百姓供應。所利至少。為
弊則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云。所務至重。須令廟堂宰相充使。臣以為若法
可行。不假令宰相充使。若不可行。雖宰相為使無益也。又
宰相者。所以臨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為使。縱有敗闕。遣
誰舉之。此又不可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法行之後。停減鹽司所由糧課。年可收錢
十萬貫。臣以為變法之後。弊隨事生。尚恐不登常數。安得
更望贏利。
一件。平叔欲令府縣糶鹽。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錢百千。司
錄及兩縣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餘觀察及諸州刺史縣
令錄事參軍。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計
此。用錢已多。其餘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糧課。仍不在
此數。通計所給。每歲不下十萬貫。未見其利。所費已廣。平
叔又云。停鹽司諸色所由糧課。約每歲合減得十萬貫錢。
今臣計其新法。亦用十萬。不啻減得十萬。却用十萬。所亡
所得。一無贏餘也。平叔又請以糶鹽多少。為刺史縣令殿
最。多者遷轉。不拘常例。如闕課利。依條科責者。刺史縣令。
職在分憂。今惟以鹽利多少為之升黜。不復考其治行。非
唐虞三載考績黜陟幽明之義也。
一件。平叔請定鹽價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價加
收二文。以充腳價。量地遠近險易。加至六文。腳價不足官
與。出名為每斤三十文。其實已三十六文也。今鹽價京師
每斤四十。諸州則不登此。變法之後。祗校數文。於百姓未
有厚利也。腳價用五文者官與出二文。用十文者官與出
四文。是鹽一斤。官糶得錢名為三十。其實斤多得二十八。
少得二十六文。折長補短。每斤收錢不過二十六七。百姓
折長補短。每斤用錢三十四。則是公私之閒。每斤常失七
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歸官家。積數至多。不可遽算。以
此言之。不為有益。平叔又請令所在及農隙時。併召車牛
盤鹽送納都倉。不得令有闕絕者。州縣和雇車牛。百姓必
無情愿。事須差配。然付腳錢。百姓將車載鹽。所由先皆無
檢。齊集之後。始得載鹽。及至院監請受。又須待其輪次。不
用門戶。皆被停留。輸納之時。人事又別。凡是和雇。無不皆
然。百姓寧為私家載物取錢五文。不為官家載物取十文
錢也。不和雇則無可載鹽。和雇則害及百姓。此又不可也。
一件。平叔稱停減鹽務所由。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
文。今又稱既有巡院。請量閑劇。留官吏於倉場勾當要害
守捉。少置人數。優恤糧料。嚴加把捉。如有漏失私糶等。並
準條處分者。平叔所管鹽務所由人數有幾。量留之外。收
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此又不近理也。比來要害守捉。
人數至多。尚有漏失私糶之弊。今又減置人數。謂能私鹽
斷絕。此又於理不可也。
一件。平叔云。變法之後。歲計必有所餘。日用還恐不足。謂
一年已來。且未責以課利。後必數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
今國用常言不足。若一歲頓闕課利。為害已深。雖云明年
校多。豈可懸保。此又非公私蓄積尚少之時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浮寄奸猾者轉富。土著守業者日貧。若官
自糶鹽。不問貴賤貧富。士農工商。道士僧尼。并兼游惰。因
其所食。盡輸官錢。并諸道軍諸使家口親族。遞相影占。不
曾輸稅。若官自糶鹽。此輩無一人遺漏者。臣以此數色人
等。官未自糶鹽之時。從來糴鹽而食。不待官自糶然後食
鹽也。若官不自糶鹽。此色人等不糴鹽而食。官自糶鹽。即
糴而食之。則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糶與不自糶。皆常
糴鹽而食。則今官自糶。亦無利也。所謂知其一而不知其
二。見其近而不見其遠也。國家榷鹽。糶與商人。商人納榷。
糶與百姓。則是天下百姓。無貧富貴賤。皆已輸錢於官矣。
不必與國家交手付錢。然後為輸錢於官也。
一件。平叔云。初定兩稅時。絹一匹直錢三千。今絹一匹直
錢八百。百姓貧虛。或先取粟麥價。及至收穫。悉以還債。又
充官稅。顆粒不殘。若官中糶鹽。一家五口所食鹽價。不過
十錢。隨日而輸。不勞驅遣。則必無舉債逃亡之患者。臣以
為百姓困弊。不皆為鹽價貴也。今官自糶鹽與依舊令商
人糶。其價貴賤。所校無多。通計一家五口所食之鹽。平叔
所計。一日以十錢為率。一月當用錢三百。是則三日食鹽
一斤。一月率當十斤。新法實價與舊每斤不校三四錢以
下。通計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約之法計之。賤於舊價。日校
一錢。月校三十。不滿五口之家。所校更少。然則改用新法。
百姓亦未免窮困流散也。初定稅時。一匹絹三千。今只八
百。假如特變鹽法。絹價亦未肯貴。五口之家。因變鹽法。日
得一錢之利。豈能便免作債。收穫之時。不被徵索。輸官稅
後。有贏餘也。以臣所見。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擾之。自然
漸校。不在變鹽法也。今絹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無衣者。
若使匹直三千。則無衣者必更眾多。况絹之貴賤。皆不緣
鹽法。以此言之。鹽法未要變也。
一件。平叔云。每州糶鹽。不少長吏或有不親公事。所由浮
詞云。當界無人糴鹽。臣即請差清強巡官檢責所在實戶。
據口團保給一年鹽。使其四季輸納鹽價。口多糶少。及鹽
價遲違。請停觀察使見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下貶與上
佐。其餘官貶遠處者。平叔本請官自糶鹽以寬百姓。令其
蘇息。免更流亡。今令責實戶口團保給鹽。令其隨季輸納
鹽價。所謂擾而困之。非前意也。百姓貧家食鹽至少。或有
淡食。動經旬月。若據口給鹽。依時徵價。辦與不辦。並須納
錢。遲違及違條件。觀察使已下各加罪譴。苟官吏畏罪。必
用威刑。臣恐因此所在不安。百姓轉致流散。此又不可之
大者也。
一件。平叔請限商人鹽納官後。不得輒於諸軍諸使覓職
掌把錢捉店看守莊磑。以求影庇。請令所在官吏嚴加防
察。如有違犯。應有資財並令納官。仍牒送府縣充所由者。
臣以為鹽商納榷。為官糶鹽。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
姓。實則校優。今既奪其業。又禁不得求覓職事。及為人把
錢捉店看守莊磑。不知何罪一朝窮蹙之也。若必行此。則
富商大賈。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寶。逃入反側之地。以資寇
盜。此又不可不慮也。
一件。平叔云。行此策後。兩巿軍人富商大賈。或行財賄。邀
截喧訴。請令所由切加收捉。如獲頭首。所在決斬。連狀聚
眾人等。各決脊杖二十。檢責軍司軍戶鹽如有隱漏。並準
府縣例科決。并賞所由告人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
失人心。兼亦驚動遠近。不知糶鹽所獲幾何。而害人蠧政。
其弊實甚。
以前件狀。奉九月九日勅。令臣等各陳利害者。謹錄奏聞。
伏聽勅旨。
** 皇帝即位賀諸道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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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見勅命。皇帝以閏正月三日。嗣臨寶位。海內惟新。凡在
臣庶。不勝慶幸。惟俯同下情。末由拜賀。但增馳戀。謹奉狀
不宣。某再拜。
** 皇帝即位降赦賀觀察使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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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1005
:PERSID: QTWAUT1455
:END:
二月五日恩赦今月二十四日卯時到州。當時集百官僧
道百姓宣示訖。聖上以繼明之初。垂維新之澤。曲成不遺
於萬物。大賚遂延於四海。寰宇斯泰。品類皆蘇。渥恩普霑。
遠近同慶。愈以藩條有制。拜賀無由。不勝欣抃之至。謹差
萍鄉縣丞李某奉狀陳賀。
** 潮州謝孔大夫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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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1006
:PERSID: QTWAUT1455
:END:
伏奉七月二十七日牒。以愈貶授刺史。特加優禮。以州小
俸薄。慮有闕乏。每月別給錢五十千。以送使錢充者。開緘
捧讀。驚榮交至。顧巳量分。慚懼益深。欲致辭為讓。則乖伏
屬之禮。承命苟貪。又非循省之道。進退反側。無以自寧。其
妻子男女并孤遺孫姪奴婢等。尚未到官。窮州使賓罕至。
身衣口食絹米足充。過此以往。實無所用。積之於室。非廉
者所為。受之於官。名且不正。恃蒙眷待。輒此披陳。
** 改葬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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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曰。改葬緦。春秋穀梁傳亦曰。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此
皆謂子之於父母。其他則皆無服。何以識其必然。經次五
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後著改葬之制。更無輕重之差。以此
知惟記其最親者。其他無服。則不記也。若主人當服斬衰。
其餘親各服其服。則經亦言之。不當惟云緦也。傳稱舉下
緬者。緬猶遠也。下謂服之最輕者也。以其遠。故其服輕也。
江熙曰。禮。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為交於神明者。不可以
純凶。况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惟輕。以此而言。則
亦明矣。衞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於子思。子思曰。禮
父母改葬緦。既葬而除之。不忍無服送至親也。非父母無
服。無服則弔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喪服既
除。然後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
除何有焉。然則改葬與未葬者有異矣。古者諸侯五月而
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無故。未有過時而不葬者也。過
時而不葬。謂之不能葬。春秋譏之。若有故而未葬。雖出三
年。子之服不變。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
時之道也。雖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
葬者為山崩水涌。毀其墓。及葬而禮不備者。若文王之葬
王季。以水齧其墓。魯隱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師。太子少。葬
故有闕之類是也。喪事有進而無退。有易以輕服。無加以
重服。殯於堂則謂之殯。瘞於野則謂之葬。近代已來。事與
古異。或遊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還。甚
者拘以陰陽畏忌。遂葬於其土。及其反葬也。遠者或至數
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從於事也久矣。又安可取
未葬不變服之例。而反為之重服歟。在喪當葬。猶宜易以
輕服。况既遠而反純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謂未可除
而除。不當重而更重也。或曰。喪與其易也寧戚。雖重服。不
亦可乎。曰。不然。易之與戚。則易固不如戚矣。雖然。未若合
禮之為懿也。儉之與奢。則儉固愈於奢矣。雖然。未若合禮
之為懿也。過猶不及。其此類之謂乎。或曰。經稱改葬緦。而
不著其月數。則似三月而後除也。子思之對文子。則曰既
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啟殯至於既葬。而三月。則除之。
未三月。則服以終三月也。曰。妻為夫何如。曰。如子。無弔服
而加麻則何如。曰。今之弔服。猶古之弔服也。
** 省試學生代齋郎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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齋郎職奉宗廟社稷之小事。蓋士之賤者也。執豆籩。駿奔
走。以役於其官之長。不以德進。不以言揚。蓋取其人力以
備其事而已矣。奉宗廟社稷之小事。執豆籩。駿奔走。亦不
可以不敬也。於是選大夫士之子弟未爵命者。以塞員填
闕。而教之行事。其勤雖小。其使之不可以不報也。必書其
歲。歲既久矣。於是乎命之以官。而授之以事。其亦微矣哉。
學生或以通經舉。或以能文稱。其微者至於習法律。知字
書。皆有以贊於教化。可以使令於上者也。自非天姿茂異。
曠日經久。以所進業發聞於鄉閭。稱道於朋友。薦於州府。
而升之司業。則不可得而齒乎國學矣。然則奉宗廟社稷
之小事。任力之小者也。贊於教化。可以使令於上者。德藝
之大者也。其亦不可移易明矣。今議者謂學生之無所事。
謂齋郎之幸而進。不本其意。因謂可以代任其事而罷之。
蓋亦不得其理矣。今夫齋郎之所事者。力也。學生之所事
者。德與藝也。以德藝舉之。而以力役之。是使君子而服小
人之事。且非國家崇儒勸學。誘人為善之道也。此一說不
可者也。抑又有大不可者焉。宗廟社稷之事雖小。不可以
不專。敬之至也。古之道也。今若以學生兼其事。及其歲時
日月。然後授其宗彞罍洗。其周旋必不合度。其進退必不
得宜。其思慮必不固。其容貌必不莊。此無他。其事不習。而
其志不專故也。非近於不敬者歟。又有大不可者。其是之
謂歟。若知此不可。將令學生恒掌其事。而隳壞其本業。則
是學生之教加少。學生之道益貶。而齋郎之實猶在。齋郎
之名苟無也。大凡制度之改。政令之變。利於其舊不什。則
不可為已。又况不如其舊哉。考之於古則非訓。稽之於今
則非利。尋其名而求其實。則失其宜。故曰議罷齋郎而以
學生薦享。蓋亦不得其理矣。
** 禘祫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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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今月十六日勅旨。宜令百寮議。限五日內聞奏者。將仕
郎守國子監四門博士臣韓愈謹獻議曰。伏以陛下追孝
祖宗。肅敬祀事。凡在擬議。不敢自專。聿求厥中。延訪㣥下。
然而禮文繁漫。所執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歲。屢經禘
祫。未合適從。臣生遭聖明。涵泳恩澤。雖賤不及議。而志切
効忠。今輒先舉眾議之非。然後申明其說。一曰獻懿廟主
宜永藏之夾室。臣以為不可。夫祫者合也。毀廟之主。皆當
合食於太祖。獻懿二祖。即毀廟主也。今雖藏於夾室。至禘
祫之時。豈得不食於太廟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
不可謂之合矣。二曰獻懿廟主宜毀之瘞之。臣又以為不
可。謹按禮記。天子立七廟。一壇一墠。其毀廟之主皆藏於
祧廟。雖百代不毀。祫則陳於太廟而饗焉。自魏晉已降。始
有毀瘞之議。事非經據。竟不可施行。今國家德厚流光。創
立九廟。以周制推之。獻懿二祖猶在壇墠之位。况於毀瘞
而不禘祫乎。三曰獻懿廟主宜各遷於其陵所。臣又以為
不可。二祖之祭於京師列於太廟也。二百年矣。今一朝遷
之。豈惟人聽疑惑。抑恐二祖之靈眷顧依遲。不即饗於下
國也。四曰獻懿廟主宜附於興聖廟而不禘祫。臣又以為
不可。傳曰。祭如在。景皇帝雖太祖。其於屬乃獻懿之子孫
也。今欲正其子東向之位。廢其父之大祭。固不可為典矣。
五曰獻懿二祖宜別立廟於京師。臣又以為不可。夫禮有
所降。情有所殺。是故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去墠
為鬼。漸而之遠。其祭益稀。昔者魯立煬宮。春秋非之。以為
不當取已毀之廟。既藏之主。而復築宮以祭。今之所議。與
此正同。又雖違禮立廟。至於禘祫也。合食則禘無其所。廢
祭則於義不通。此五說者。皆所不可。故臣博採前聞。求其
折中。以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為帝。又其
代數已遠。不復祭之。故太祖得正東向之位。子孫從昭穆
之列。禮所稱者。蓋以紀一時之宜。非傳於後代之法也。傳
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蓋言子為父屈也。景皇帝雖太祖
也。其於獻懿。則子孫也。當禘祫之時。獻祖宜居東向之位。
景皇帝宜從昭穆之列。祖以孫尊。孫以祖屈。求之神道。豈
遠人情。又常祭甚衆。合祭甚寡。則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
所伸之祭至多。比於伸孫之尊。廢祖之祭。不亦順乎。事異
殷周。禮從而變。非所失禮也。臣伏以制禮作樂者。天子之
職也。陛下以臣議有可采。粗合天心。斷而行之。是則為禮。
如以為猶或可疑。乞召臣對。面陳得失。庶有發明。謹議。
** 請遷元宗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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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禮儀使奏。謹按周禮。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
而七。尚書咸有一德亦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荀卿子曰。
有天下者祭七代。有一國者祭五代。則知天子上祭七廟。
典籍通規。祖功宗德。不在其數。國朝九廟之制。法周之文。
太祖景皇帝始為唐公。肇基天命。義同周之后稷。高祖神
堯皇帝創業經始。化隋為唐。義同周之文王。太宗文皇帝
神武應期。造有區夏。義同周之武王。其下三昭三穆。謂之
親廟。與太祖而七。四時常享。自如禮文。伏以今年宗廟遞
遷。元宗明皇帝在三昭三穆之外。是親盡之祖。雖有功德。
新主入廟。禮合祧藏太廟中第一夾室。每至禘祫之歲。合
食如常。謹議。
** 范蠡招大夫種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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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既辭越到齊。乃移書文種。亦令亡去。以逃其長頸之難。
遂使種假疾不朝。竟承賜劒之誅。悲夫。為人謀而不忠者。
范蠡其近之矣。夫君存與存。君亡與亡。備三才之道。未有
不顯然而自知矣。勾踐奮鳥棲之勢。申鼠竄之息。竟能焚
姑蘇。虜夫差。方行淮泗之上。以受東諸侯之盟者。范蠡文
種有其力也。既有其力。則宜閉雷霆。藏風雲。截斷三江。叱
開四方。高提霸王之器。大宏夏禹之烈。使天下徘徊。知越
有人矣。奈何反未及國。則背君而去。既行之於身。又移之
於人。人臣之節。合如是耶。且臣之於君。其道在於全大義。
宏休烈。生死之際。又何足道哉。况君者天也。天可逃乎。君
以長頸之狀。難以同樂。則舉吳之後。還越之日。汎輕身遊
五湖者。豈惟范子乎。靜而言之。則知范子有匡君之智。而
無事君之義明矣。其所以移文種之書。亦猶投勾踐之劒
也。勾踐何過哉。予所謂為人謀而不忠者。其在於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