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 Quan Tang Wen

全唐文 Quan Tang 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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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愈(四)

** 奏汴州得嘉禾嘉瓜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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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謹按符瑞圖。王者德至於地。則嘉禾生。伏惟皇帝陛下

道合天地。恩霑動植。邇無不協。遠無不賓。神人以和。風雨

咸若。前件嘉禾等。或兩根並植。一穗連房。或延蔓敷榮。異

實共蔕。既叶和同之慶。又標豐稔之祥。感自皇恩。微莖何

極於造化。親逢嘉瑞。小臣喜遇於休明。無任。

** 論淮西事宜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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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臣伏以淮西三州之地。自少陽疾病。去年春夏以來。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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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今日之事。有職位者。勞於計慮撫循。奉所役者。修其器

械防守。金帛糧畜。耗於賞給。執兵之卒。四向侵掠。農夫織

婦。攜持幼弱。餉於其後。雖時侵掠。小有所得。力盡筋疲。不

償其費。又聞畜馬甚多。自半年已來。皆上槽櫪。譬如有人。

雖有十夫之力。自朝及夕。常自大呼跳躍。初雖可畏。其勢

不久。必自委頓。乘其力衰。三尺童子。可使制其死命。况以

三小州殘獘困劇之餘。而當天下之全力。其破敗可立而

待也。然所未可知者。在陛下斷與不斷耳。夫兵不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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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必勝。必勝之師。必在速戰。兵多而戰不速。則所費必廣。

兩界之閒。疆場之上。日相攻劫。必有殺傷。近賊州縣。徵役

百端。農夫織婦。不得安業。或時小遇水旱。百姓愁苦。當此

之時。則人人異議。以惑陛下之聽。陛下持之不堅。半塗而

罷。傷威損費。為獘必深。所以要先決於心。詳度本末。事至

不惑。然可圖功。為統帥者。盡力行之於前。而參謀議者。盡

心奉之於後。內外相應。其功乃成。昔者殷高宗。大聖之主

也。以天子之威。伐背叛之國。三年乃剋。不以為遲。志在立

功。不計所費。傳曰。斷而後行。鬼神避之。遲疑不斷。未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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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其事者也。臣謬承恩寵。獲掌綸誥。地親職重。不同庶寮。

輒竭愚誠。以效裨補。謹條次平賊事宜。一一如後。

一。諸道發兵。或三二千人。勢力單弱。羈旅異鄉。與賊不相

諳委。望風懾懼。難便前進。所在將帥。以其客兵難處使。先

不存優恤。待之既薄。使之又苦。或被分割隊伍。隸屬諸頭。

士卒本將。一朝相失。心孤意怯。難以有功。又其本軍各須

資遣。道路遼遠。勞費倍多。士卒有征行之艱。閭里懷離別

之思。今聞陳許安唐汝壽等州與賊界連接處。村落百姓。

悉有兵器。小小俘劫。皆能自防。習於戰鬬。識賊深淺。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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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人。護惜鄉里。比來未有處分。猶願自備衣糧。共相保聚。

以備寇賊。若令召募。立可成軍。若要添兵。自可取足。賊平

之後。易使歸農。伏請諸道先所追到行營者。悉令却牒歸

本道。據行營所追人額。器械弓矢。一物已上。悉送行營充

給。所召募人。兵數既足。加之教練。三數月後。諸道客軍。一

切可罷。比之徵發遠人。利害懸隔。

一。繞逆賊州縣堡柵等。各置兵馬。都數雖多。每處則至少。

又相去闊遠。難相應接。所以數被攻劫。致有損傷。今若分

為四道。每道各置三萬人。擇要害地。屯聚一處。使有隱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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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望。審量事勢。乘時逐利。可入。則四道一時俱發。使其狼

狽驚惶。首尾不相救濟。若未可入。則深壁高壘。以逸待勞。

自然不要諸處多置防備。臨賊小縣。可收百姓於便地。作

行縣以主領之。使免散失。

一。蔡州士卒。為元濟迫脅。勢不得已。遂與王師交戰。原其

本根。皆是國家百姓。進退皆死。誠可閔傷。宜明勅諸軍。使

深知此意。當戰鬬之際。固當以盡敵為心。若形勢已窮。不

能為惡者。不須過有殺戮。喻以聖德。放之使歸。銷其凶悖

之心。貸以生全之幸。自然相率棄逆歸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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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論語曰。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比來征討無

功。皆由欲其速捷。有司計算所費。苟務因循。小不如意。即

求休罷。河北淮西等見承前事勢。知國家必不與之持久。

併力苦戰。幸其一勝。即希冀恩赦。朝廷無至忠憂國之人。

不惜傷損威重。因其有請。便議罷兵。往日之事患皆然也。

臣愚以為淮西三小州之地。元濟又甚庸愚。而陛下以聖

明英武之姿。用四海九州之力。除此小寇。難易可知。泰山

壓卵。未足為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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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兵之勝負。實在賞罰。賞厚可令廉士動心。罰重可令凶

人喪魄。然可集事。不可愛惜所費。憚於行刑。

一。淄青恒冀兩道。與蔡州氣類畧同。今聞討伐元濟。人情

必有救助之意。然皆闇弱。自保無暇。虛張聲勢。則必有之。

至於分兵出界。公然為惡。亦必不敢。宜特下詔云。蔡州自

吳少誠已來。相承為節度使。亦微有功効。少陽之歿。朕亦

本擬與元濟。恐其年少。未能理事。所以未便處置。待其稍

能緝綏。然擬許其承繼。今忽自為。狂勃侵掠。不受朝命。事

不得已。所以有此討伐。至如淄青恒州范陽等道。祖父各

有功業。相承命節。年歲已久。朕必不利其土地。輕有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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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宜自安。如妄自疑懼。敢相扇動。朕即赦元濟不問。迴軍

討之。自然破膽。不敢妄有異說。

以前件謹錄奏聞。伏乞天恩特賜裁擇。謹奏。

** 論變鹽法事宜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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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平叔所奏鹽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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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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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奉勅。將變鹽法。事貴精詳。宜令臣等各陳利害可否聞

奏者。平叔所上變法條件。臣終始詳度。恐不可施行。各隨

本條分析利害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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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平叔請令州府差人自糶官鹽。收實估匹段。省司準

舊例支用。自然獲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計所在百姓。貧

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見錢糴鹽者。十無二三。多用雜物及

米穀博易。鹽商利歸於已。無物不取。或從賒貸升斗。約以

時熟填還。用此取濟。兩得利便。今令州縣人吏坐鋪自糶。

利不關已。罪則加身。不得見錢及頭段物。恐失官利。必不

敢糶。變法之後。百姓貧者。無從得鹽而食矣。求利未得。斂

怨已多。自然坐失鹽利常數。所云獲利一倍。臣所未見。

一件。平叔又請鄉村去州縣遠處。令所由將鹽就村糶易。

不得令百姓闕鹽者。臣以為鄉村遠處。或三家五家。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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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不可令人吏將鹽家至戶到。多將則糶貨不盡。少將

則得錢無多。計其往來。自充糧食不足。比來商人或自負

擔斗石。往與百姓博易。所冀平價之上。利得三錢兩錢。不

比所由為官所使。到村之後。必索百姓供應。所利至少。為

弊則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云。所務至重。須令廟堂宰相充使。臣以為若法

可行。不假令宰相充使。若不可行。雖宰相為使無益也。又

宰相者。所以臨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為使。縱有敗闕。遣

誰舉之。此又不可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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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平叔又云。法行之後。停減鹽司所由糧課。年可收錢

十萬貫。臣以為變法之後。弊隨事生。尚恐不登常數。安得

更望贏利。

一件。平叔欲令府縣糶鹽。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錢百千。司

錄及兩縣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餘觀察及諸州刺史縣

令錄事參軍。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計

此。用錢已多。其餘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糧課。仍不在

此數。通計所給。每歲不下十萬貫。未見其利。所費已廣。平

叔又云。停鹽司諸色所由糧課。約每歲合減得十萬貫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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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臣計其新法。亦用十萬。不啻減得十萬。却用十萬。所亡

所得。一無贏餘也。平叔又請以糶鹽多少。為刺史縣令殿

最。多者遷轉。不拘常例。如闕課利。依條科責者。刺史縣令。

職在分憂。今惟以鹽利多少為之升黜。不復考其治行。非

唐虞三載考績黜陟幽明之義也。

一件。平叔請定鹽價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價加

收二文。以充腳價。量地遠近險易。加至六文。腳價不足官

與。出名為每斤三十文。其實已三十六文也。今鹽價京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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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斤四十。諸州則不登此。變法之後。祗校數文。於百姓未

有厚利也。腳價用五文者官與出二文。用十文者官與出

四文。是鹽一斤。官糶得錢名為三十。其實斤多得二十八。

少得二十六文。折長補短。每斤收錢不過二十六七。百姓

折長補短。每斤用錢三十四。則是公私之閒。每斤常失七

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歸官家。積數至多。不可遽算。以

此言之。不為有益。平叔又請令所在及農隙時。併召車牛

盤鹽送納都倉。不得令有闕絕者。州縣和雇車牛。百姓必

無情愿。事須差配。然付腳錢。百姓將車載鹽。所由先皆無

檢。齊集之後。始得載鹽。及至院監請受。又須待其輪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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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門戶。皆被停留。輸納之時。人事又別。凡是和雇。無不皆

然。百姓寧為私家載物取錢五文。不為官家載物取十文

錢也。不和雇則無可載鹽。和雇則害及百姓。此又不可也。

一件。平叔稱停減鹽務所由。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

文。今又稱既有巡院。請量閑劇。留官吏於倉場勾當要害

守捉。少置人數。優恤糧料。嚴加把捉。如有漏失私糶等。並

準條處分者。平叔所管鹽務所由人數有幾。量留之外。收

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此又不近理也。比來要害守捉。

人數至多。尚有漏失私糶之弊。今又減置人數。謂能私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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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絕。此又於理不可也。

一件。平叔云。變法之後。歲計必有所餘。日用還恐不足。謂

一年已來。且未責以課利。後必數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

今國用常言不足。若一歲頓闕課利。為害已深。雖云明年

校多。豈可懸保。此又非公私蓄積尚少之時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浮寄奸猾者轉富。土著守業者日貧。若官

自糶鹽。不問貴賤貧富。士農工商。道士僧尼。并兼游惰。因

其所食。盡輸官錢。并諸道軍諸使家口親族。遞相影占。不

曾輸稅。若官自糶鹽。此輩無一人遺漏者。臣以此數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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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官未自糶鹽之時。從來糴鹽而食。不待官自糶然後食

鹽也。若官不自糶鹽。此色人等不糴鹽而食。官自糶鹽。即

糴而食之。則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糶與不自糶。皆常

糴鹽而食。則今官自糶。亦無利也。所謂知其一而不知其

二。見其近而不見其遠也。國家榷鹽。糶與商人。商人納榷。

糶與百姓。則是天下百姓。無貧富貴賤。皆已輸錢於官矣。

不必與國家交手付錢。然後為輸錢於官也。

一件。平叔云。初定兩稅時。絹一匹直錢三千。今絹一匹直

錢八百。百姓貧虛。或先取粟麥價。及至收穫。悉以還債。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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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官稅。顆粒不殘。若官中糶鹽。一家五口所食鹽價。不過

十錢。隨日而輸。不勞驅遣。則必無舉債逃亡之患者。臣以

為百姓困弊。不皆為鹽價貴也。今官自糶鹽與依舊令商

人糶。其價貴賤。所校無多。通計一家五口所食之鹽。平叔

所計。一日以十錢為率。一月當用錢三百。是則三日食鹽

一斤。一月率當十斤。新法實價與舊每斤不校三四錢以

下。通計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約之法計之。賤於舊價。日校

一錢。月校三十。不滿五口之家。所校更少。然則改用新法。

百姓亦未免窮困流散也。初定稅時。一匹絹三千。今只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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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假如特變鹽法。絹價亦未肯貴。五口之家。因變鹽法。日

得一錢之利。豈能便免作債。收穫之時。不被徵索。輸官稅

後。有贏餘也。以臣所見。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擾之。自然

漸校。不在變鹽法也。今絹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無衣者。

若使匹直三千。則無衣者必更眾多。况絹之貴賤。皆不緣

鹽法。以此言之。鹽法未要變也。

一件。平叔云。每州糶鹽。不少長吏或有不親公事。所由浮

詞云。當界無人糴鹽。臣即請差清強巡官檢責所在實戶。

據口團保給一年鹽。使其四季輸納鹽價。口多糶少。及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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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遲違。請停觀察使見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下貶與上

佐。其餘官貶遠處者。平叔本請官自糶鹽以寬百姓。令其

蘇息。免更流亡。今令責實戶口團保給鹽。令其隨季輸納

鹽價。所謂擾而困之。非前意也。百姓貧家食鹽至少。或有

淡食。動經旬月。若據口給鹽。依時徵價。辦與不辦。並須納

錢。遲違及違條件。觀察使已下各加罪譴。苟官吏畏罪。必

用威刑。臣恐因此所在不安。百姓轉致流散。此又不可之

大者也。

一件。平叔請限商人鹽納官後。不得輒於諸軍諸使覓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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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把錢捉店看守莊磑。以求影庇。請令所在官吏嚴加防

察。如有違犯。應有資財並令納官。仍牒送府縣充所由者。

臣以為鹽商納榷。為官糶鹽。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

姓。實則校優。今既奪其業。又禁不得求覓職事。及為人把

錢捉店看守莊磑。不知何罪一朝窮蹙之也。若必行此。則

富商大賈。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寶。逃入反側之地。以資寇

盜。此又不可不慮也。

一件。平叔云。行此策後。兩巿軍人富商大賈。或行財賄。邀

截喧訴。請令所由切加收捉。如獲頭首。所在決斬。連狀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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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等。各決脊杖二十。檢責軍司軍戶鹽如有隱漏。並準

府縣例科決。并賞所由告人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

失人心。兼亦驚動遠近。不知糶鹽所獲幾何。而害人蠧政。

其弊實甚。

以前件狀。奉九月九日勅。令臣等各陳利害者。謹錄奏聞。

伏聽勅旨。

** 皇帝即位賀諸道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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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伏見勅命。皇帝以閏正月三日。嗣臨寶位。海內惟新。凡在

臣庶。不勝慶幸。惟俯同下情。末由拜賀。但增馳戀。謹奉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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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宣。某再拜。

** 皇帝即位降赦賀觀察使狀

:PROPERTIES:

:TITID: QTWTIT11005

:PERSID: QTWAUT1455

:END:

二月五日恩赦今月二十四日卯時到州。當時集百官僧

道百姓宣示訖。聖上以繼明之初。垂維新之澤。曲成不遺

於萬物。大賚遂延於四海。寰宇斯泰。品類皆蘇。渥恩普霑。

遠近同慶。愈以藩條有制。拜賀無由。不勝欣抃之至。謹差

萍鄉縣丞李某奉狀陳賀。

** 潮州謝孔大夫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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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1006

:PERSID: QTWAUT1455

:END:

伏奉七月二十七日牒。以愈貶授刺史。特加優禮。以州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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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薄。慮有闕乏。每月別給錢五十千。以送使錢充者。開緘

捧讀。驚榮交至。顧巳量分。慚懼益深。欲致辭為讓。則乖伏

屬之禮。承命苟貪。又非循省之道。進退反側。無以自寧。其

妻子男女并孤遺孫姪奴婢等。尚未到官。窮州使賓罕至。

身衣口食絹米足充。過此以往。實無所用。積之於室。非廉

者所為。受之於官。名且不正。恃蒙眷待。輒此披陳。

** 改葬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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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1007

:PERSID: QTWAUT1455

:END:

經曰。改葬緦。春秋穀梁傳亦曰。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此

皆謂子之於父母。其他則皆無服。何以識其必然。經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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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後著改葬之制。更無輕重之差。以此

知惟記其最親者。其他無服。則不記也。若主人當服斬衰。

其餘親各服其服。則經亦言之。不當惟云緦也。傳稱舉下

緬者。緬猶遠也。下謂服之最輕者也。以其遠。故其服輕也。

江熙曰。禮。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為交於神明者。不可以

純凶。况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惟輕。以此而言。則

亦明矣。衞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於子思。子思曰。禮

父母改葬緦。既葬而除之。不忍無服送至親也。非父母無

服。無服則弔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喪服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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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然後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

除何有焉。然則改葬與未葬者有異矣。古者諸侯五月而

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無故。未有過時而不葬者也。過

時而不葬。謂之不能葬。春秋譏之。若有故而未葬。雖出三

年。子之服不變。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

時之道也。雖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

葬者為山崩水涌。毀其墓。及葬而禮不備者。若文王之葬

王季。以水齧其墓。魯隱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師。太子少。葬

故有闕之類是也。喪事有進而無退。有易以輕服。無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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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服。殯於堂則謂之殯。瘞於野則謂之葬。近代已來。事與

古異。或遊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還。甚

者拘以陰陽畏忌。遂葬於其土。及其反葬也。遠者或至數

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從於事也久矣。又安可取

未葬不變服之例。而反為之重服歟。在喪當葬。猶宜易以

輕服。况既遠而反純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謂未可除

而除。不當重而更重也。或曰。喪與其易也寧戚。雖重服。不

亦可乎。曰。不然。易之與戚。則易固不如戚矣。雖然。未若合

禮之為懿也。儉之與奢。則儉固愈於奢矣。雖然。未若合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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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為懿也。過猶不及。其此類之謂乎。或曰。經稱改葬緦。而

不著其月數。則似三月而後除也。子思之對文子。則曰既

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啟殯至於既葬。而三月。則除之。

未三月。則服以終三月也。曰。妻為夫何如。曰。如子。無弔服

而加麻則何如。曰。今之弔服。猶古之弔服也。

** 省試學生代齋郎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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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齋郎職奉宗廟社稷之小事。蓋士之賤者也。執豆籩。駿奔

走。以役於其官之長。不以德進。不以言揚。蓋取其人力以

備其事而已矣。奉宗廟社稷之小事。執豆籩。駿奔走。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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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敬也。於是選大夫士之子弟未爵命者。以塞員填

闕。而教之行事。其勤雖小。其使之不可以不報也。必書其

歲。歲既久矣。於是乎命之以官。而授之以事。其亦微矣哉。

學生或以通經舉。或以能文稱。其微者至於習法律。知字

書。皆有以贊於教化。可以使令於上者也。自非天姿茂異。

曠日經久。以所進業發聞於鄉閭。稱道於朋友。薦於州府。

而升之司業。則不可得而齒乎國學矣。然則奉宗廟社稷

之小事。任力之小者也。贊於教化。可以使令於上者。德藝

之大者也。其亦不可移易明矣。今議者謂學生之無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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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齋郎之幸而進。不本其意。因謂可以代任其事而罷之。

蓋亦不得其理矣。今夫齋郎之所事者。力也。學生之所事

者。德與藝也。以德藝舉之。而以力役之。是使君子而服小

人之事。且非國家崇儒勸學。誘人為善之道也。此一說不

可者也。抑又有大不可者焉。宗廟社稷之事雖小。不可以

不專。敬之至也。古之道也。今若以學生兼其事。及其歲時

日月。然後授其宗彞罍洗。其周旋必不合度。其進退必不

得宜。其思慮必不固。其容貌必不莊。此無他。其事不習。而

其志不專故也。非近於不敬者歟。又有大不可者。其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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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歟。若知此不可。將令學生恒掌其事。而隳壞其本業。則

是學生之教加少。學生之道益貶。而齋郎之實猶在。齋郎

之名苟無也。大凡制度之改。政令之變。利於其舊不什。則

不可為已。又况不如其舊哉。考之於古則非訓。稽之於今

則非利。尋其名而求其實。則失其宜。故曰議罷齋郎而以

學生薦享。蓋亦不得其理矣。

** 禘祫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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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1009

:PERSID: QTWAUT1455

:END:

右。今月十六日勅旨。宜令百寮議。限五日內聞奏者。將仕

郎守國子監四門博士臣韓愈謹獻議曰。伏以陛下追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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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宗。肅敬祀事。凡在擬議。不敢自專。聿求厥中。延訪㣥下。

然而禮文繁漫。所執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歲。屢經禘

祫。未合適從。臣生遭聖明。涵泳恩澤。雖賤不及議。而志切

効忠。今輒先舉眾議之非。然後申明其說。一曰獻懿廟主

宜永藏之夾室。臣以為不可。夫祫者合也。毀廟之主。皆當

合食於太祖。獻懿二祖。即毀廟主也。今雖藏於夾室。至禘

祫之時。豈得不食於太廟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

不可謂之合矣。二曰獻懿廟主宜毀之瘞之。臣又以為不

可。謹按禮記。天子立七廟。一壇一墠。其毀廟之主皆藏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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祧廟。雖百代不毀。祫則陳於太廟而饗焉。自魏晉已降。始

有毀瘞之議。事非經據。竟不可施行。今國家德厚流光。創

立九廟。以周制推之。獻懿二祖猶在壇墠之位。况於毀瘞

而不禘祫乎。三曰獻懿廟主宜各遷於其陵所。臣又以為

不可。二祖之祭於京師列於太廟也。二百年矣。今一朝遷

之。豈惟人聽疑惑。抑恐二祖之靈眷顧依遲。不即饗於下

國也。四曰獻懿廟主宜附於興聖廟而不禘祫。臣又以為

不可。傳曰。祭如在。景皇帝雖太祖。其於屬乃獻懿之子孫

也。今欲正其子東向之位。廢其父之大祭。固不可為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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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曰獻懿二祖宜別立廟於京師。臣又以為不可。夫禮有

所降。情有所殺。是故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去墠

為鬼。漸而之遠。其祭益稀。昔者魯立煬宮。春秋非之。以為

不當取已毀之廟。既藏之主。而復築宮以祭。今之所議。與

此正同。又雖違禮立廟。至於禘祫也。合食則禘無其所。廢

祭則於義不通。此五說者。皆所不可。故臣博採前聞。求其

折中。以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為帝。又其

代數已遠。不復祭之。故太祖得正東向之位。子孫從昭穆

之列。禮所稱者。蓋以紀一時之宜。非傳於後代之法也。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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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蓋言子為父屈也。景皇帝雖太祖

也。其於獻懿。則子孫也。當禘祫之時。獻祖宜居東向之位。

景皇帝宜從昭穆之列。祖以孫尊。孫以祖屈。求之神道。豈

遠人情。又常祭甚衆。合祭甚寡。則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

所伸之祭至多。比於伸孫之尊。廢祖之祭。不亦順乎。事異

殷周。禮從而變。非所失禮也。臣伏以制禮作樂者。天子之

職也。陛下以臣議有可采。粗合天心。斷而行之。是則為禮。

如以為猶或可疑。乞召臣對。面陳得失。庶有發明。謹議。

** 請遷元宗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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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禮儀使奏。謹按周禮。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

而七。尚書咸有一德亦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荀卿子曰。

有天下者祭七代。有一國者祭五代。則知天子上祭七廟。

典籍通規。祖功宗德。不在其數。國朝九廟之制。法周之文。

太祖景皇帝始為唐公。肇基天命。義同周之后稷。高祖神

堯皇帝創業經始。化隋為唐。義同周之文王。太宗文皇帝

神武應期。造有區夏。義同周之武王。其下三昭三穆。謂之

親廟。與太祖而七。四時常享。自如禮文。伏以今年宗廟遞

遷。元宗明皇帝在三昭三穆之外。是親盡之祖。雖有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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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主入廟。禮合祧藏太廟中第一夾室。每至禘祫之歲。合

食如常。謹議。

** 范蠡招大夫種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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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既辭越到齊。乃移書文種。亦令亡去。以逃其長頸之難。

遂使種假疾不朝。竟承賜劒之誅。悲夫。為人謀而不忠者。

范蠡其近之矣。夫君存與存。君亡與亡。備三才之道。未有

不顯然而自知矣。勾踐奮鳥棲之勢。申鼠竄之息。竟能焚

姑蘇。虜夫差。方行淮泗之上。以受東諸侯之盟者。范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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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有其力也。既有其力。則宜閉雷霆。藏風雲。截斷三江。叱

開四方。高提霸王之器。大宏夏禹之烈。使天下徘徊。知越

有人矣。奈何反未及國。則背君而去。既行之於身。又移之

於人。人臣之節。合如是耶。且臣之於君。其道在於全大義。

宏休烈。生死之際。又何足道哉。况君者天也。天可逃乎。君

以長頸之狀。難以同樂。則舉吳之後。還越之日。汎輕身遊

五湖者。豈惟范子乎。靜而言之。則知范子有匡君之智。而

無事君之義明矣。其所以移文種之書。亦猶投勾踐之劒

也。勾踐何過哉。予所謂為人謀而不忠者。其在於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