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 Quan Tang Wen

全唐文 Quan Tang 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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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德裕(十一)

** 亳州聖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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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臣訪聞此水本因妖僧誑惑。狡計丐錢。數月以來。江南之

人。奔走塞路。每三十家。都雇一人取水。擬取之時。病者斷

食葷血。既飲之後。又二七日蔬食。危疾之人。俟之病愈。其

水㪷價三貫。而取者益之他水。沿路轉以市人。老病飲之。

多至危篤。昨點兩浙福建百姓。渡江者日三五千人。臣于

蒜山。已加捉搦。若不絕其根本。終恐無益黎甿。昔吳時有

聖水。宋齊有聖火。事皆妖妄。古人所非。乞下本道觀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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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楚。速令填塞。以絕妖源。

** 王智興度僧尼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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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王智興於所屬泗州置僧尼戒壇。自去冬于江淮以南。所

在懸牓招置。江淮自元和二年後。不敢私度。聞泗州有壇。

戶有三丁。必令一丁落髮。意欲規避王徭。影庇資產。自正

月以來。落髮者無慮數萬。臣今于蒜山渡點其過者。一日

一百餘人。勘問惟十四人是舊人沙彌。餘是蘇常百姓。亦

無本州文憑。尋已勒還本貫。訪聞泗州置壇次第。凡矒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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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者。人納二緡。給牒即回。別無法事。若不特行禁止。比至

誕節。計江淮以南。失卻六十萬丁壯。此事非細。繫於朝廷

法度。(下闕)

** 請尊憲宗章武孝皇帝為不遷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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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臣等伏聞開成中。文宗嘗顧問宰臣。欲襃崇憲宗功德。

其時宰臣。莫能推順美之心。明尊祖之義。臣等至愚。竊所

嘆息。伏思國家受命二百二十五年矣。列聖之功德。區宇

之廣大。王化之盛興。禮樂之備具。過殷周遠矣。而未有中

興不遷之廟。臣等所以夙夜發憤也。禮祖有功。宗有德。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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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祖宗。經傳無聞。殷則一祖三宗。成湯為始祖。太甲為太

宗。大戊為中宗。武丁為高宗。劉歆曰。天子七廟。苟有功德

則宗之。所以勸帝者功德博矣。故周公作無逸。舉殷之三

宗。以勸成王。漢景帝詔曰。孝文皇帝德厚侔天地。利澤施

四海。廟樂不稱。朕甚懼焉。其為孝文皇帝廟為昭德之舞。

以明休德。然後祖宗之功德。施於萬代。其與丞相列侯中

二千石禮官具禮儀奏焉。丞相申屠嘉等奏曰。功莫大于

高皇帝。德莫盛于孝文皇帝。高皇帝廟宜為帝者太祖之

廟。孝文皇帝廟宜為帝者太宗之廟。天子宜代代獻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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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廟。又漢宣帝詔曰。夙夜惟念孝武皇帝躬履仁義。選明

將。討不服。功德茂盛。不能盡宣。而廟樂未稱。其議奏。有司

奏請尊孝武為世宗廟。奏盛德文始五行之舞。天子代代

獻此。則子孫褒崇祖宗之明據也。自天寶以後。兵宿中原。

強侯締交。髖髀甚眾。貢賦不入。刑政自出。包荒含垢。以至

于貞元。德宗懲奉天之難。厭征伐之事。戎臣優以不朝。終

老于外。其卒則以幕吏將校代之。故長武城在王畿之內。

斥逐主將。河中居股肱之郡。坐邀符節。韋臯因備邊之勢。

自擅靈關。李錡竊煮海之資。專制澤國。而兩河蕃鎮。或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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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易帥。甚于奕碁。或陸梁弄兵。同于拒轍。憲宗攄祖宗之

宿憤。舉升平之典法。始命將帥。順天行誅。元年僇惠琳暨

闢錡。季年梟元濟及師道。其他或折簡而召。或執珪請覲。

獻其名城。割其愛子。不可遍舉。豈有去天下之害。不享其

名。致生人之安。不受其報。臣伏見元和初議遷廟之禮。而

史官稱中宗不得號中興之君。凡非我失之。自我復之。謂

之中興。漢光武晉元帝是也。臣等竊思此議。實所未盡。中

宗朝自以政事多釁。權移后。所以未得稱為中興。恐議者

復以此為疑。夫興業之與隆道。事實不同。漢光武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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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家。不失舊物。晉元帝雖在江左。亦能纂緒。此乃王業中

興。可謂有功矣。殷高宗躬行大孝。求賢俾乂。周宣王微而

後興。衰而復盛。此乃王道中興。可謂有德矣。故詩云。車攻。

宣王復古也。宣王能內修政事。外攘夷狄。復文武之境土。

又蒸民。美宣王任賢使能。周室中興焉。又江漢。美宣王能

興衰撥亂。命召公平淮夷。又漢書宣帝贊曰。功光祖宗。業

垂後嗣。可謂中興。侔德殷宗周宣之美。若皆如漢光武晉

元帝。則殷宗周宣。並不得稱中興矣。臣等伏思任賢使能。

內修政事。平淮夷之叛。復祖宗之土。皆憲宗有之。所謂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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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中興。與殷高宗周宣王漢宣帝侔德矣。臣等敢遵古典。

請尊憲宗章武孝皇帝為百代不遷之廟。上以昭陛下大

孝之德。廣貽謨之訓。下以表臣等思古之憤。申欲報之誠。

如合聖心。伏望令諸司清望官四品以上尚書兩省御史

臺與禮官參議聞奏。謹錄奏聞。

** 宰相再議添徽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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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奉批答。巳蒙允許。今欲頒下制命。昭布萬方。伏以軒屈

崆峒。堯遊姑射。未有不心期於至道。而能功濟於生靈。暨

漢之文景。尊奉黃老。理致刑措。時稱大康。開元中。元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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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清宮。追尊元祖。闡繹道要。遂臻治平。六合晏然。四十餘

年。今者陛下蹈軒后之靈蹤。修開元之故事。進道不遺于

尺璧。澄心已得于元珠。聖壽必過于殷宗。景化方躋于漢

代。臣等所上徽號。義雖盡美。意有未周。今謹上尊號為仁

聖文武章天成功神德明道大孝皇帝。所冀冠皇王之高

號。盡臣子之至誠。伏希聖慈。容鑒丹懇。謹錄奏聞。伏候勅

旨。

** 宣懿皇后祔陵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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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奉宣。宣懿皇太后祔光陵同元宮。及不移福陵只祔廟。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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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為便。商量奏來者。右。臣等伏以園寢已安。神道貴靜。光

陵因山久固。僅二十年。福陵近又修崇。足彰嚴奉。今若再

因合祔。須啟二陵。或慮聖靈不安。未合先旨。又以陰陽避

忌。亦有所疑。不移福陵。實合禮意。伏以照臨在天。光靈未

遠。合食清廟。于禮無違。足以申陛下大孝之心。表先后昭

配之德。既遵舊典。尤愜眾情。臣等商量。祔太廟不移福陵。

實為允便。臣等不任感切之至。

** 第二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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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奉宣。宣懿皇太后祔廟事。令更審商量奏來。右。臣等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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陛下孝極因心。感深追遠。敬慎禮典。發于至誠。臣等仰奉

聖情。旁詢物議。經旬思慮。敢不精詳。並請依前狀。只祔太

廟。不奉陵寢。實為合禮。謹再奏狀以聞。謹奏。

** 第三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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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宣懿皇太后祔廟事。右。臣等訪求典禮。敢不詳慎。伏以太

廟合食。非臣子所議。苟不由禮。必為後代所譏。漢書云。古

人據正守順。不敢私其君。如此之難也。臣等若輕為獻議。

不守禮經。非惟上負聖德。固亦自貽物論。所以前者附欽

義承慶口奏。假以太皇太后之意。即于禮至順。人無異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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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中云。近因慶誕太皇太后。追感先帝久曠配食之禮。便

及先太后母德慈仁。合配先聖。陛下祗承聖旨。詔臣下行

之。於禮無違。可為後代之法。若捨此商量。便須出於聖意

降勅。情禮至重。實難措詞。伏望陛下察臣等愛君之心。約

臣等秉禮之至。特允所奏。必合㣥情。臣等不勝懇切之至。

** 請立昭武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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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汜水縣高祖太宗塑像。右。汜水武牢關是太宗擒王

世充竇建德之地。關城東峰有高祖太宗塑像。在一堂之

內。伏以山河如舊。城壘猶存。威靈皆畏于軒臺。風雲還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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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豐沛。誠宜百代嚴奉。萬邦所瞻。西漢故事。祖宗嘗所行

幸。皆令郡國立廟。今緣定覺寺例合毀拆。望取寺中大殿

材木。於東峯改造一殿。四面兼置宮牆。伏望號為昭武廟。

以昭聖祖武功之盛。委孟懷節度使差幹事判官一人。勾

當修造。緣聖像彩色。頗已故暗。望令李石于東都差揀絕

好畫手。就加嚴飾。初興功日。望令東都差分司郎官一人

薦告。至功程畢日。別差使展敬。未審可否。

** 奉宣今日以後百官不得於京城置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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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伏見禮記云。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AS-8D74:⿸广既]庫為次。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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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後。又韋彤五禮精義對曰。古之制廟。必中門之外。吉凶

大事。皆告而行。所以親而尊之。不自專也。今令城外置廟。

稍異禮文。書于史策。必虧聖政。伏以朱雀門至明德門。凡

有九坊。其長興坊是皇城南第三坊。便有朝官私廟。實則

逼近宮闈。自威遠軍向南三坊。俗稱圍外。地至閒僻。人鮮

經過。于此置廟。無所妨碍。臣等商量。今日以後。皇城南六

坊內不得起私廟。其朱雀街緣是南郊御路。至明德門夾

街兩面坊及曲江側近。亦不得置。餘圍外深僻坊。並無所

禁。所貴不違禮意。感悅人心。臣等頻奉聖旨。有事許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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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奏。輒罄所見。庶裨聰明。謹具奏聞。伏候勅旨。

** 論侍講奏孔子門徒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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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今月十三日於延英殿。陛下謂臣等云。侍講稱孔子其

徒三千。亦可謂之朋黨。臣等自元和以來。嘗聞此語。幸因

聖慈下問。輒敢覼縷而言。西漢劉向云。昔孔子與顏回子

貢更相稱譽。不為朋黨。禹稷與臯陶轉相汲引。不為比周。

何則。忠於為國。無邪心也。臣嘗以鯀共工驩兜與舜禹雜

處堯朝。共工驩兜則為黨。舜禹則不為黨。何者。共工驩兜

相與比周。迭為掩蔽也。如賢人君子則不然。忠於國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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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聞於義則同志。退而各自行已。不可交以私。是以趙宣

子隨會繼而納諫。司馬侯叔向比以事君。不為黨也。公孫

宏每與汲黯請間。黯先發之。宏推其後。武帝所言皆聽。汲

黯雖與公孫宏並進。然庭誥云。齊人少情。譏其布被為詐。

則知先發後繼。不為黨矣。國史稱太宗嘗與房元齡圖事。

則曰非杜如晦莫能籌之。及杜如晦至。竟推元齡之策。此

又同心圖國。不為黨也。何者為黨。漢書稱朱博陳咸相為

腹心。背公死黨。東漢周福房植。各以其黨相傾。議論相軋。

故漢朝朋黨。始于甘陵二部。及其甚也。謂之鈎黨。繼受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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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以王制言之。非不幸也。魏朝何晏丁謐。依附曹爽。祖尚

浮虛。使有魏風俗。由茲大壞。此皆為朋黨也。略舉數節。以

明其類。至於歷代朋黨。不可殫言。仲尼知季路之不免。子

游識子張之未仁。曾子罪卜商喪親無聞。夫子罪宰我鑽

燧為久。惡既不掩。善固宜稱。此又不可為黨也。班固稱周

室既微。由是列國公子。魏有信陵。趙有平原。齊有孟嘗。楚

有春申。抵掌而遊談者。以四豪為稱首。於是背公死黨之

議成。守職奉上之義廢矣。此四豪者。各有門客三千。而謂

之黨。仲尼三千。則不為黨。蓋仲尼之徒。惟務仁義。不以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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祿為貴。四豪之門。惟務譎詐。嘗以勢力相高。今侍講欲以

奔走權勢之徒。攫拏名利之輩。比方孔門上哲。實罔聖聰。

臣未知元和以來。所謂黨者。為國乎。為身乎。若以為國。則

隨會叔向汲黯房元齡之道。可得行矣。不必聚黨成㣥。以

臣觀之。今所謂黨者。進則誣善蔽忠。附下罔上。歙歙相是。

態不可容。退則車馬馳驅。唯務權勢。聚於私室。朝夜合謀。

清美之官。盡須其黨。華要之選。不在他人。陰附者羽翼自

生。中立者抑壓不進。孔門顏冉。豈有是哉。陛下以此察之。

則奸偽自見。臣恐更有小人。妄陳此說。輒舉事例。庶裨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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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伏望陛下畱臣此狀。時賜覽閱。所冀小臣瞽說。免惑聖

心。臣不任懇激之至。謹錄奏聞。

** 論朝廷事體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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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臣等每蒙延英殿召對。獲聞聖言。常欲朝廷尊。臣下肅。

此則是陛下深究為理之本。伏以管仲古之大賢。明于理

國。其言可以為百代之法。管仲云。凡軍國之重器。莫重于

令。令重則君尊。君尊則國安。故安國在乎尊君。尊君在乎

行令。明君察於理人之本。莫要於令。故曰虧令者死。益令

者死。不行令者死。畱令者死。不從令者死。五者死而無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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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曰。令雖在上。而論可與不可者在下。是上失其威。下繫

於人也。自太和以來。風俗大壞。令出於上。非之者在下。此

弊不除。無以理國。韋宏質所論宰相不合兼領錢穀。臣等

敢以事體聞奏。昔匡衡云。所以為大臣者。國家之股肱。萬

姓所瞻仰。明王所慎擇也。傳曰。下輕其上爵。賤人圖柄臣。

則國家動搖而人不靜矣。今韋宏質受人教導。輒獻封章。

則是賤人圖柄臣矣。臣等又以蕭望之是漢朝名儒重德。

為御史大夫奏云。今首歲日月少光。咎在臣等。上以望之

意輕丞相。乃下侍中御史中丞詰問。又貞觀中。監察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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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合上書云。人之思慮有限。一人不可兼總數職。太宗

云。此人妄有毀謗。止欲離間我君臣。流師合於嶺表。又賈

誼云。人主之尊譬如堂。㣥臣如陛。衆庶如地。故陛九級上

廉遠地則堂高。陛無級廉近地則堂卑。亦由將相重則君

尊。其勢然也。如宰相有奸媒隱慝。則人人皆得上論。至於

制置職業。固是人主之柄。非小人所得干議。古者朝廷之

士。各守其官。思不出位。况韋宏質賤人。豈得以非所宜言。

上黷明主。此是輕宰相矣。後漢太學諸生。頗干時政。其時

謂之處士橫議。皆是亂風。深要懲絕。伏望陛下知其邪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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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朋黨而來。每事明察。遏絕將來之漸。則朝廷安靜。邪黨

自銷。臣等不勝感憤。輒具聞奏。伏望特賜省覽。謹錄奏聞。

** 請增諫議大夫等品秩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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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據大唐六典。隋氏門下省置諫議大夫七人。從四品下。

今正五品上。自大歷二年昇門下中書侍郎為正三品。兩

省遂闕四品。建官之制。有所未備。謹按左氏傳云。衮職有

闕。惟仲山甫補之。能補過也。仲山甫則周之大臣。漢書。汲

黯稱願出入禁闈。補過拾遺。後漢書。張衡為侍中。嘗居帷

幄。從容諷諫。拾遺左右。皆大臣之任。故其秩峻。其任重。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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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敬其言而用其道。况謇諤之地。宜用老成之人。秩不優

崇。則難用耆德。其諫議大夫。望依隋氏舊制。昇為從四品。

分為左右。以備兩省四品之闕。向後與丞郎出入迭用。以

重其選。

**  御史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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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中丞為大夫之貳。緣大夫秩崇。官不常置。中丞常為憲

臺之長。今九寺少卿及秘書少監國子司業京兆少尹等。

並省寺之貳。皆為四品。惟御史中丞官業雖至。品秩未崇。

望昇為從四品。為大夫之貳。令不隔品。亦為丞郎出入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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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重其選。

 以前。臣等商量。緣事關朝廷典制。須行之可久。必在博

盡㣥議。詢謀僉同。望令兩省御史臺五品以上尚書省四

品以上太子太保太常卿參議聞奏。未審可否。

** 論時政記等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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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長壽二年。宰臣姚璹以為帝王謨訓。不可闕于紀述。史

官疎遠。無因得書。請自今以後。所論軍國政要。宰臣一人

撰錄。號為時政記。厥後因循。多闕紀述。臣等商量。向後坐

日。每聞聖言。如有慮及生靈。事關興替。可昭示百代。貽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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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昆者。及宰臣獻替謀猷。有益風教。並請依國朝故事。其

日知印宰臣撰錄。連署名封印。至歲末送史館。

** 論起居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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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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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起居注比者不逐季撰錄。至有去官三五年後。猶未送

納者。伏以每度延英奏事後。向外傳說。三事猶兩事虛謬。

豈有起居注記。皆三二年後。採於傳聞。耳目已隔。固非實

事。向後起居注記。望每季初即送納向前一季文字與史

館。納訖。具狀申中書門下。史館受訖。亦申報中書門下。其

起居改轉。便望以注記遲速為殿最。如有軍國大政。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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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誤者。仍許於政事堂都見宰相等。臨事酌量。如事已施

行。非關機密者。並一一向說。所冀書事信實。免有傳疑。

** 論九宮貴神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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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准天寶三載十月六日敕。九宮貴神。實司水旱。功佐上

帝。德庇下民。冀嘉穀歲登。災害不作。每至四時初節。令中

書門下攝祭者。准禮。九宮次昊天上帝。壇在太清宮太廟。

上用牲牢幣璧。類于天地神祇。天寶三載十二月。元宗親

祀。乾元元年正月。肅宗親祀。伏以累年以來。水旱愆候。恐

是有司禱請。誠敬稍虧。今屬孟春。合修祀典。望至明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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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癸丑。差宰臣一人祈請。向後四時祭。並差僕射少卿尚

書等官。所冀稍重其事。以申嚴敬。臣等去月二十五日已

于延英面奏。伏奉聖旨。令檢舊儀進來者。今欲及祭時。伏

望令有司崇飾舊壇。務于嚴潔。謹錄奏聞。伏候勅旨。

** 論九宮貴神合是大祠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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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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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既經兩朝親祀。必是祈請有徵。伏以自太和以來。水旱

愆候。陛下常憂稼穡。每念蒸人。臣等所以上副聖心。以修

墜禮。伏見太和三年禮官御史等狀。或言縱司水旱兵荒。

品秩不過列宿。今者五星悉是從祀。日月猶在中祀。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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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一天一。此九神於天地猶子男也。竊觀其意。皆是以星

辰不合比於天地。曾不知統而言之。則為天地。而在天成

象。自有尊卑。謹按後魏五均志。大辰第二星盛而常明者。

為天皇露寢。大帝常居。始由道奧而陳變通之迹。又天皇

大帝。其精耀魄寶。蓋萬神之秘圖。與河洛之命紀皆稟焉。

此則上帝是星之明據也。天一掌八氣九精之政令。以佐

天極。微明而有常。則陰陽序而大運興。太一掌十有六神

之法度。以輔人極。微明而得中。則神人和而王道平。又北

斗有衡權二星。天一太一參居其間。所以財成天工。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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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道也。若一㮣以列宿論之。實為乖謬。又按漢書。天神貴

者天一太一。佐曰五帝。古者天子以春秋祭太一。則列于

祀典。其來久矣。今五帝猶為大祀。則太一豈宜降禮。稍重

其祀。固為得所。劉向言祖宗所立神祇舊位。誠未易動。又

曰古今異制。經無明文。至尊至重。難以疑說正也。以劉向

博通。尚難改作。况臣等學不究于天人。禮尤懵於祀典。妄

為參酌。恐未得中。伏望更令太常卿與禮官詳定。庶獲明

據。

** 論冬至歲朝賀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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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伏以近例。其日若遇有勅權停朝賀。惟詣興慶宮賀太

皇太后義安太后積善太后。不詣闕庭。恐乖嚴敬。臣子之

禮。實不遑安。臣等商量。向後冬至歲。如遇有勅權停朝賀

者。其日中書門下與百僚。先詣東上閣門拜表稱慶。望內

降高品宣答。百僚受宣畢。然後赴興慶宮。庶為得禮。仍望

永為常式。未審可否。謹錄奏聞。伏候勅旨。

** 請復中書舍人故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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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伏見天寶以前中書舍人六員。除機密遷授之外。其他

政事。皆得商量。宰臣姚崇奏云。事有是非。理均與奪。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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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異。所見或殊。抑使雷同。情有不盡。臣既是官長。望於狀

後略言事理優劣。奏聞進止。自艱難以來。務從權便。政頗

去於臺閣。事多系於軍期。決遣萬機。專在宰弼。伏以陛下

神武功成。昧旦思理。精覈庶政。在廣詢謀。詩云。不愆不忘。

率由舊章。前漢魏相。好觀故事。以為古今異制。方今務在

奉行故事而已。數條漢興以來國家便宜行事。奏請施行。

臣等商量。今日以後。除機密及諸鎮奏請戎事有司支遣

錢糧等外。其他臺閣常務。關于㳂革。州縣奏請。系于典章。

及刑獄等。並令中書舍人依故事商量。臣等詳其可否。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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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奏聞。

** 進所撰黠戛斯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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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4251

:PERSID: QTWAUT1661

:END:

右。今月十三日。於閣中面奉聖旨。令撰書進來者。臣請待

鄭肅等與語了撰述。今撰訖。謹進上。

** 進所撰頡戛斯可汗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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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4252

:PERSID: QTWAUT1661

:END:

右。奉宣。令臣於書內添堅昆事者。緣未審知頡戛斯的是

堅昆之後。恐須粗言梗㮣。未可明書。今已依宣。添改其間。

有詞意未盡處。亦更加添。臣學識空虛。文理淺近。再陳嚴

扆。伏積兢惶。謹連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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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所撰黠戛斯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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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4253

:PERSID: QTWAUT1661

:END:

右。奉宣。令臣撰進來者。臣詳其表中情款。一一報答。盡不

闕遺。兼不為文言。遣其易會。緣冊命時須令其稱蕃事。須

云冊命之禮。並依回鶻故事。若須更有邀約。即待朝廷命

使日別賜勅書。稍為允愜。謹緣上進。未審可否。

** 論修史體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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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4254

:PERSID: QTWAUT1661

:END:

右。臣等伏見近日實錄。多云禁中言者。伏以君上與宰臣

及公卿言事。皆須眾所聞見。方合書於史策。禁中之語。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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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何由得知。或得於傳聞。多出邪妄。便載史筆。實累鴻猷。

向後實錄中如有此類。並請刊削。更不得以此紀述。又宰

臣及公卿論事。行與不行。須有明據。或奏議允愜。必見襃

稱。或所論乖僻。固有懲責。在藩鎮獻表者。必有答詔。居要

官啟事者。自合著明。並當昭然在人耳目。或取舍存於堂

案。或與奪形於詔勅。前代史書所載奏議。無不由此。近見

實錄。多載密疏。言不彰于朝聽。事不顯于當時。得自其家。

實難取信。向後所載㣥臣奏議。其可否得失。須朝廷共知

者。方可紀述。密疏並請不載。如此則書必可法。人皆守公。

愛憎之志不行。襃貶之言必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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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臣等伏見近日實錄。事多紕繆。若詳求摭實。須舉

舊章。謹件如前。

** 議禮法等大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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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4255

:PERSID: QTWAUT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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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按史記。仲尼在位。獄訟之詞有可與人共者。不獨有也。

伏以漢魏以來。朝廷大政。必令公卿奏議。講求理道。博盡

㣥情。所以政必有經。人皆務學。著在史策。粲然可觀。臣等

商量。如有事關禮法。㣥情凝滯者。各望令本司申尚書都

省。下禮官學官詳議。意見不同者。任為別狀。如是刑獄。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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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法官同議。然後丞郎以下詳具可否聞奏。如郎吏有能

駁難者。皆許上聞。並須先據經義。其次取正史策故事。不

得自為意見。言涉浮華。如禮官學官才識出人。議論精當

者。向後擢授臺省官。郎吏別與遷擢。所冀漢魏之風。復行

今日。

 以前。臣等今月二十五日。已於延英面奏奉聖旨。令條

疏將狀來者。謹具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