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 Quan Tang Wen

全唐文 Quan Tang 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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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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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字潛夫。本名昭遠。避漢祖諱止稱昭。仕後唐。累遷禮部

侍郎。入晉。歷尚書右丞。漢初為吏部侍郎。乾祐二年加檢

校禮部尚書。周廣順初拜戶部尚書。顯德元年遷兵部。恭

帝即位。封舒國公。入宋。開寶五年卒。

** 進所撰兵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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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本書生。不嫺武藝。空忝穰苴之位。慙無卻縠之能。遽捧

綸言。令纂兵法。雖彊三宮之說。何稱九天之謀。伏惟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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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斗纘戎。金樓聚學。九舜十堯之典。不足揣摩。三門五將

之書。無煩接要。而猶申旦不寐。乙夜縱觀。畱連於尺籍伍

符。探賾於楓天棗地。以為人情貴耳而賤目。儒者是古而

非今。以韓白之智有餘。英衛之才不足。寧悞滋水釣翁之

學。今迺椎輪。圮橋神叟之言。已為糟粕。無足師模於鈐算。

聊可挹酌於源流。爰命下臣。撮其樞要。臣逖觀前代兵家

所著。篇部頗多。自唐末亂離。圖書流落。今蘭臺秘府。目錄

空存。其餘討論。固難詳悉。今秖據臣家所有之書。摭其兵

要。自軍旅制置。選練教習。安營結陣。命將出師。詭譎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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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勢利害。賞罰告誓。攻守巧拙。星氣風角。陰陽課式等。都

四十二門。離為十卷。管窺蠡測。莫知穹渤之高深。獸走犬

馳。且副蒐苖之指使。既成卷部。須有籤題。臣伏見前代奉

詔撰論。皆目為制旨。今輒準故事。題為制旨兵法。臣畱司

都下。不敢輒去班行。謹差私吏齎詣行闕陳進。

** 覆議冊四廟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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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前月中預都省集議宗廟事。伏見議狀。於親廟外請別

立始祖一廟。近奉中書門下牒。再令百官於都省議定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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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者。臣讀十四代史書。見二千年故事。觀諸家宗廟。都無

始祖之稱。惟殷周二代。以稷契為太祖。禮記曰。天子七廟。

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鄭元注云。此周制也。七者。太

祖后稷及文王武王與四親廟也。又曰。殷人六廟。契及湯

與二昭二穆也。夏后氏立五廟。不立太廟。唯禹與二昭二

穆而已。據王制鄭元所釋。即殷周以稷契為太祖。夏后氏

無太祖。亦無追諡之廟。自殷周以來。時更十代。皆於親廟

之中。以有功者為太祖。無追崇始祖之例。共引今古。即恐

詞繁。事要證明。須陳梗概。漢以高祖父太上皇執嘉無社

稷功。不立廟號。高帝自為高祖。魏以曹公相漢垂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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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封於魏。故為太祖。晉以宣王輔魏室有功。立為高祖。以

景帝始封於晉。故為太祖。宋氏先世。官閥卑微。雖追崇帝

號。劉裕自為高祖。南齊高帝之父。位至右將軍。生無封爵。

不得為太祖。高帝自為太祖。梁武帝父順之。佐祐齊室封

侯。位至領軍丹陽尹。雖不受封於梁。亦為太祖。陳武帝父

文讚。生無名位。以武帝功。梁室贈侍中。封義興公。及武帝

即位。亦追為太祖。周閔帝以父泰相西魏。經營王業。始封

於周。故為太祖。隋文帝父忠。輔周室有大功。始封於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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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太祖。唐祖神堯祖父虎。為周上柱國。隋代追封唐公。故

為太祖。唐末梁氏朱氏有帝位。變四廟。朱公先世無名位。

雖追冊四廟。不立太祖。朱公自為太祖。此則前代追冊太

祖。不出親廟之成例也。王者祖有功而宗有德。漢魏之制。

非有功德不得立為祖宗。殷周受命。以稷契有大功於唐

虞之際。故追尊為太祖。自秦漢之後。其禮不然。雖祖有功。

乃須親廟。今亦粗言往例。以取證明。秦稱造父之後。不以

造父為始祖。漢稱唐堯劉累之後。不以堯累為始祖。魏稱

曹參之後。不以參為始祖。晉稱趙將司馬卬之後。不以卬

為始祖。宋稱漢楚元王之後。不以元王為始祖。齊梁皆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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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何之後。不以何為始祖。陳稱太邱長陳寔之後。不以寔

為始祖。元魏稱李陵之後。不以陵為始祖。後周稱神農之

後。不以神農為始祖。隋稱楊震之後。不以震為始祖。唐稱

皋陶老子之後。不以皋陶老子為始祖。唯唐高宗皇帝則

天武后臨朝。革唐稱周。更立七廟。仍追冊周文王姬昌為

始祖。此蓋當時附麗之徒。不諳故實。武立姬廟。乖越以來。

曲臺之人。到今嗤誚。臣遠觀秦漢。下洎周隋。禮樂衣冠。聲

名文物。未有如唐室之盛也。武德議廟之初。英才間出。溫

魏顏虞通今古。封蕭薛杜達禮儀。制度憲章。必有師法。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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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先祖之儀。起於周代。據史記及禮經云。武王纘太王王

季文王之緒。一戎衣而有天下。尊為天子。宗廟享之。周公

成文武之德。追王太王王季。祀先公以天子之禮。又曰。郊

祀后稷以配天。據此言之。周武雖祀七世。追為王號者。但

四世而已。故自東漢以來。有國之初。多從四廟。從周制也。

況殷因夏禮。漢習秦儀。無勞博訪之文。宜約已成之制。請

依隋唐有國之初。創立四廟。推四世之中名位高者為太

祖。謹議以聞。

** 請押班宰相等不隨庶官俱拜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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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常參官每日於正衙立班。閣門使宣不坐後。百寮俱

拜。舊制唯押班宰相押樓御史通事舍人。各緣提舉贊揚。

所以不隨庶官俱拜。自唐天成末。議者不悉朝儀。遽違舊

典。遂令押班之職。一例折腰。此則深忽禮文。殊乖故實。且

宰相居庶寮之首。御史持百職之綱。嚴肅禁庭。糾繩班列。

慮於拜揖之際。或爽進退之宜。於是凝立靜觀。檢其去就。

若令旅拜旅揖。實恐非宜。況事要酌中。恭須近禮。人臣愛

主。不在於斯。其通事舍人。職司贊導。比者兩班進退。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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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儀。今則在文班武班之前。居一品二品之上。端笏齊拜。

禮實未聞。其押班宰相押樓御史通事舍人。並請依天成

三年以前禮例施行。無至差忒。

** 修太祖實錄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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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漢書者先為項傳。編蜀記者首序劉璋。所貴神器之傳

授有因。歷數之推遷得序。伏緣漢隱帝君臨在太祖之前。

其歷試之績。並在漢隱帝朝內。請先修隱帝實錄。以全太

祖之事功。又梁末主之上有郢王友珪。篡弒君位。未有記

錄。請依宋書劉劭例。書為元兇友珪。其末主請依古義。書

為梁廢帝。其書曰後梁實錄。唐末主之前。應順帝在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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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出奔。亦未編記。請書為前廢帝。清泰主為後廢帝。其書

並為實錄。兼請於諸道搜索圖記。

** 覆減祀祭用犢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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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月十二日。伏蒙宸慈召對。面奉聖旨。以每年祀祭。多用

太牢。念其耕稼之勤。更備犧牲之用。比諸豢養。特可愍傷。

令臣尋討故事。可以他牲代否。臣仰稟綸言。退尋禮籍。三

牲八簋之制。五典六樂之文。著在典彞。迭相沿襲。累經朝

代。無所改更。臣聞古者燔黍捭豚。尚多質畧。近則梁武[:#AS-8456:⿺麥丏]

牲笋脯。不可宗師。雖好生之德則然。於奉先之議太劣。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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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主於敬。孝本因心。黍稷非馨。鬼神饗德。不必牲牢之巨

細。籩豆之方圓。苟血祀長保於宗祧。而牲俎何須於繭栗。

但以國之大事。儒者久行。易以他牢。恐未為便。以臣愚見。

其南北郊宗廟社稷朝日夕月等大祠。如皇帝親行事。備

用三牲。如有司攝行事。則用少牢以下。雖非舊典。貴減犧

牛。

** 請汴州街城門權挂一宮門牌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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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汴州在梁室朱氏稱制之年。有京都之號。及唐莊宗平河

南。復廢為宣武軍。至明宗行幸之時。掌事者因緣修葺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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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遂挂梁室時宮殿門牌額。當時識者。或竊非之。一昨車

駕省方。暫居梁苑。臣觀衙城內齋閣牌額。一如明宗行幸

之時。無都號而有殿名。恐非典據。臣竊尋秦漢以來。寰海

之內。鑾輿所至。多立宮名。近代隋室。於揚州立江都宮。太

原立汾陽宮。岐州立仁壽宮。唐朝於太原立晉陽宮。同州

立長春宮。岐州立九成宮。宮中殿閣。皆題署牌額。以類皇

居。臣伏准故事。請於汴州衙城門權挂一宮門牌額。則其

餘齋閣。並可以取便為名。庶使天下式噡。稍為宜稱者。

** 請改定十道圖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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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銓見行用十道圖。除舊雒都並都外。有新昇京都及節

度防禦團練等。名目不一。又自明宗已來。迴避廟諱。所改

州縣名。多未結入十道圖。銓司入官之時。格式旋簡元勅

施行。未曾添入十道圖。無所準的。請下當司改定。

** 進大周刑統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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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御史知雜事張湜等九人奉詔編集刑書。悉有條貫。兵

部尚書張昭等一十人參詳旨要。更加損益。臣質臣溥據

文評議。備見精審。其所編集者。用律為主。辭旨之有難解

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畧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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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次之。格勅之有廢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於今。該說未

盡者。別立新條於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

別以朱字訓釋。至於朝廷之禁令。州縣之常科。各以類分。

悉令編附。所冀發函展卷。綱目無遺。究本討源。刑政咸在。

其所編集。勒成一部。別有目錄。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盡

統於茲。目之為大周刑統。欲請頒行天下。與疏律令式通

行。其刑法統類開成格編敕等。採掇既盡。不在法司行使

之限。自來有宣命指揮公事。及三司臨時條法。州縣見今

施行。不在編集之數。應該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見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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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望令本司刪集。送中書門下。詳議聞奏。

** 奏改樂章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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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周公相成王。制禮作樂。殿庭徧奏六代舞。所謂雲門大

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也。周室既衰。王綱不振。諸樂多廢。

惟大韶大武二曲存焉。秦漢以來。名為二舞。文舞韶也。武

舞武也。漢時改為文始五行之舞。歷代因而不改。貞觀作

樂之時。祖孝孫改隋文舞為治康之舞。武舞為凱安之舞。

貞觀中有秦王破陣樂功成慶善樂二舞。樂府又用為二

舞。是舞有四焉。前朝行用年深。不可遽廢。俟國家偃伯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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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即別召工師。更其節奏。今改其名。具書如左。祖孝孫所

定二舞名。文舞曰治康之舞。請改治安之舞。武舞曰凱安

之舞。請改為振德之舞。貞觀中二舞名。文舞功成慶善樂。

前朝名九功舞。請改為觀象之舞。秦王破陣樂。前朝名為

七德舞。請改為講功之舞。其治安振德二舞。請依舊郊廟

行用。以文舞降神。武舞送神。其觀象講功二舞。請依舊宴

會行用。

** 請改十二和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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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周朝奏六代之樂。即今二舞之類是也。其賓祭常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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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九夏之樂。即肆夏皇夏等是也。梁武帝善音樂。改九夏

為十二雅。前朝祖孝孫改雅為和。示不相沿也。臣今改和

為成。取韶樂九成之義也。十二成樂曲名。祭天神奏豫和

之樂。請改為禋成。祭地祇奏順和。請改為順成。祭宗廟奏

永和。請改為裕成。祭天地宗廟登歌奏肅和。請改為肅成。

皇帝臨軒奏大和。請改為政成。王公出入奏舒和。請改為

弼成。皇帝食舉及飲宴奏休和。請改為德成。皇帝受朝皇

后入宮奏正和。請改為扆成。皇太子軒懸出入奏成和。請

改為允成。元日冬至皇帝禮會登歌奏昭和。請改為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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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廟俎入奏雍和。請改為騂成。皇帝祭享酌獻讀祝文及

飲福受胙奏壽和。請改為壽成。祖孝孫元定十二和曲。開

元朝又奏三和。遂有十五和之名。凡制作禮法。動依典故。

梁置十二雅。蓋取十二天之成數。契八音十二律之變。輒

益三和。有乖稽古。又緣祠祭所用。不可盡去。臣取其一焉。

祭孔宣父齊太公廟降神奏宣和。請為師雅之樂。三公升

殿會訖下階履行奏祴和。請廢。同用弼成。享先農耕耤奏

豐和。請廢。同用順成。已上四舞十二成雅樂等曲。今具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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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用處所及樂章首數。一一條例在下。

** 詳定雅樂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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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帝鴻氏之制樂也。將以範圍天地。協和人神。候八節之

風聲。測四時之正氣。器之清濁。不可以筆授。聲之善否。不

可以口傳。故鳬氏鑄金。伶倫截竹。為律呂相生之算。宮商

正和之音。乃播之於管絃。宣之於鐘石。然後覆載之情訢

合。陰陽之氣和同。八風從律而不奸。五色成文而不亂。空

桑孤竹之韻。足以禮神。雲門大夏之容。無虧觀德。然月律

有旋宮之法。備於太師之職。經秦滅學。雅道陵夷。漢初制

氏所調。惟存鼓舞旋宮十二均。更用之法。世莫得聞。漢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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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時。京房善易。別音探求古義。以周官均法。每月更用五

音。乃立準調。旋相為宮。成六十調。又以日法析為三百六

十傳於樂府。而編懸復舊。律呂無差。遭漢中微。雅音淪缺。

京房準法。屢有言者。事終不成。錢襃空記其名。沈重但條

其說。六十律法。寂寥不傳。梁武帝素精音律。自造四通十

二律。以鼓八音。又引古五正二變之音。旋相為宮。得八十

四調。與律準所調。音同數異。侯景之亂。其音又絕。隋朝初

定雅樂。㣥黨沮議。歷載不成。而沛公鄭譯因龜茲琵琶七

音。以應月律。五正二變。七調克諧。旋相為宮。復為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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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工人萬寶常又減其絲數。稍全古淡。隋高祖不重雅樂。

令儒官集議。博士何妥駮奏。其鄭萬所奏八十四調並廢。

隋氏郊廟所奏。惟黃鐘一均。與五郊迎氣。雜用蕤賓。但七

調而已。其餘五鐘。懸而不作。三朝宴樂。用縵樂九部。迄於

革命。未能改更。唐太宗受命。舊工祖孝孫張文收整比鄭

譯萬寶常所均七音八十四調。方得絲管竝施。鐘石俱奏。

七始之音復振。四廟之韻皆調。自安史亂離。咸秦盪覆。崇

牙樹羽之器。掃地無餘。戛擊搏拊之工。窮年不嗣。郊廟所

奏。何異南箕。波蕩不遷。知音始絕。臣等竊以音之所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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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心。夔曠不能常泰。人亡則音息。世亂則樂崩。若不深

知禮樂之情。安能明制作之本。陛下心苞萬化。學富三雍。

觀兵耀武之功。已光鴻業。尊祖禮神之致。尤軫皇情。乃睠

奉常。痛淪樂職。親閱四懸之器。思復九奏之音。爰命廷臣。

重調鐘律。樞密使王朴。採京房之準法。練梁武之通音。攷

鄭譯寶常之七均。校孝孫文收之九變。積累黍以審其度。

聽聲詩以測其情。依權衡嘉量之前文。得備數和聲之大

旨。施於鐘虡。足洽簫韶。臣等今月十九日於太常寺集。命

大樂令賈峻奏王朴新法。黃鍾調七均。音律和諧。不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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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其餘十一管諸調。望依新法教習。以備禮寺視用。其五

郊天地宗廟社稷三朝大禮。合用十二管諸調。竝載唐史。

開元禮近代常行。廣順中。太常卿邊蔚奉勅定前件祠祭

朝會舞名樂曲歌詞。寺司合有簿籍。伏恐所定與新法曲

調聲韻不協。請下太常寺檢詳校試。如或乖舛。請本寺依

新法聲調。別撰樂章舞曲。令歌者誦習。永為一代之法。以

光六樂之書。

** 陳治道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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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臣聞安不忘危。治不忘亂者。先儒之丕訓。靡不有初。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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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終者。前經之至戒。究觀例辟。莫不以驕矜怠惰。有虧盛

德。恭惟太宗貞觀之初。元宗開元之際。焦勞庶政。以致太

平。及國富兵消。年高志逸。乃忽守約之道。或貽執簡之譏。

陛下以慈儉化天下。以禮法檢臣鄰。絀姦邪之黨。延正直

之論。務遵純儉。以節浮費。信賞必罰。至公無私。其創業垂

統之規。如貞觀開元之始。願陛下有始有終。無荒無怠。臣

又伏念保邦之道。有八審焉。願為陛下陳之。夫委任審於

材器。聽受審於忠邪。出令審於煩苛。興師審於德力。賞罰

審於喜怒。毀譽審於愛憎。議論審於賢愚。嬖寵審於奸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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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是八審。以決萬機。庶可以臻至治。

** 諫畋獵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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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7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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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太祖初鎮太原。每年打鹿於北鄙。先帝在位。暇日射雁於

近郊。此蓋軍務之餘。畋遊自適。洎先帝膺圖啟祚。嚮明御

宇。則宜易彼諸侯之事。肅乎萬乘之儀。而猶因習舊風。失

其威重。馳逐原獸。殆無虛日。臣愚以為事有可畏者四焉。

洛都舊制。宮城與禁苑相連。人君宴遊。不離苑囿。御馬來

往。輦路坦夷。不涉荒郊。何憂蹶失。今則驅馳驂服。涉歷榛

蕪。此後節氣嚴凝。徑塗凍滑。萬一有銜橜之變。陛下縱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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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柰宗廟社稷何。所可畏者一也。又陛下新有四海。宜以

德服萬邦。今則江嶺未平。淮夷尚梗。彼初聞陛下革先朝

之失政。還太古之淳風。御物以慈。節財以儉。有典有則。不

矜不驕。彼必有三苗率服之心。七旬來格之意。如聞陛下

暫遊近甸。彼即以為復好畋遊。所可畏者二也。臣又聞作

法於涼。其弊猶貪。作法於貪。弊將何如。且打鹿射雁之事

新。敗軌傾輈之轍在。常宜取鑒。不可因循。所可畏者三也。

臣又聞作事可法。貽厥孫謀。若以陛下齊聖廣淵之機。聰

明神光之量。奚可以宴遊蒐狩之事。少累聖明。所謂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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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廣眉。城外加半額。為法之弊。靡不由茲。所可畏者四也。

伏望陛下居高慮遠。慎始圖終。思創業之艱難。知守成之

不易。念老氏馳騁之戒。樹文王忠厚之基。約三驅之舊章。

定四時之遊幸。始出有節。後不敢違。謹奏。

** 請妙選東宮師傅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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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臣聞周家創業七百年。漢氏延洪四百載。非惟天命。抑亦

人謀。臣雖至愚。粗聞其要。叨居諫列。備敢奏陳。古者人君

即位之後。立嫡以為儲闈。列土而封子弟。既尊之以名品。

復教之以訓詞。則驕奢淫逸不萌於心。仁知賢明以習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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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良繇擇正人以為師傅。聞善事益其聰明。假使中材。亦

成良器。凡人善惡之性。多因染習而成。將創無窮。所宜重

甚。竊以元良宗子。邦國本根。或陛下未欲封崇。先宜教導。

所貴識古今之成敗。知稼穡之艱難。使驕縱不期於心。正

道嘗聞於耳。輒條芻管。仰瀆冕旒。事具於後。一。帝王之子。

生長深宮。爰自幼沖。便居逸樂。目厭雕華之翫。耳煩絲竹

之音。所謂不與驕期。而驕自至。倘非天生聰惠。神授賢明。

持此驕盈。焉能無惑。苟不預為教導。何以致之盤維。臣竊

見先帝時。皇弟皇子。盡喜俳優。聞無稽玩物之言。則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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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耳。告致理經邦之說。則俛目嚬眉。入則務飾姬姜。出則

思參僕馬。親賓滿座。無非優笑之徒。食客盈門。罕有賢能

之士。以此知識。以此宗師。必若託以維城。付之主鬯。無難

亡之國。無不破之家。其則非遙。可謂殷鑒。臣請諸皇子各

遵古議。置師傅之官。如陛下厚之以渥恩。課之以訓導。令

皇子屈身師事。每日講說善道。一日之中。但記一事。一歲

之內。所記漸多。每至月終。令師傅具錄聞奏。或皇子上謁

之時。陛下更令侍臣面問。十中得五。為益良多。何必讀書。

自然博識。既達安危之理。兼知成敗之繇。主鬯維城。何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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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臣雖識短。事繫遠圖。伏乞陛下詢於公卿。以為可否。

一。臣聞古之人君即位。而冊太子。封拜諸王。究其所繇。蓋

有深旨。一則欲尊儲闈而作磐石。繫我宗枝。一則欲分嫡

庶而辨親疎。各歸名分。使庶不亂嫡。疎不間親。禮秩有常。

邪慝不作。臣竊見近代聖后賢君。或有失於此道。以此邦

家搆患。釁隙萌生。昔隋祖聰明。煬帝亦傾於楊勇。太宗睿

聖。魏王終覆於承乾。臣每讀古書。深悲其事。願於聖代。無

此厲階。其於卜貳封崇。在臣不敢輕議。臣請諸皇子於恩

澤賜與之間。婚姻省侍之際。依嫡庶而為禮秩。據親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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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節文。示以等威。絕其僥倖。保宗之道。莫大於斯。一。臣聞

上聖之才。不修崇而合道。中人之性。隨染習而無常。是故

告以話言。束之名教。猶蹈覆車之轍。不師銘座之言。而況

左右全闕正人。染習不聞善事。欲求賢行。其可得乎。伏見

近代師傅之官。所設備員而已。未聞調護太子。訓導諸王。

坐食俸錢。誠為尸祿。臣請皇子中當為儲位者。雖未封拜。

先要切磋。應在朝官寮師傅之官。請每日謁見皇子。或講

論時政。或習熟禮容。日增月修。有益無損。在臣愚識。以此

為憂。伏乞陛下付公卿詳議。以為可否。伏惟皇帝陛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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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拜善。道在勵精。行慈儉而愛生靈。正賞罰而激貞濫。內

外皆無闕政。左右盡是賢臣。諫者無以措詞。多士惟期自

勵。臣豈合遽陳狂瞽。輒犯宸嚴。但以恩未報於君親。事實

關於國本。庶裨萬一。聊罄再三。

** 請尊師傅講論經義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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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江海不讓於細流。所以成其大。山岳不讓其撮土。所

以成其高。王者不倦昌言。所以成其聖。臣歷觀前代。乃至

近朝。遍閱聖君。無不好學。故楚靈王軍中決勝。不忘倚相

之書。漢高帝馬上爭衡。猶聽陸生之說。遂得宸謀益治。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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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延長。伏惟皇帝陛下纘禹丕圖。受堯成法。春秋鼎盛。四

聰不惑於咨詢。廊廟謀深。六藝何妨於講習。古者或立儒

宮。或開文館。旁求巖穴之士。延納草澤之才。雖有前規。伏

恐未暇。況國家設官分職。選賢任能。有輔弼講其國經。有

師傅啟其言路。可以談天人之際。可以陳理亂之繇。但能

屬耳於典謨。何必服膺於卷軸。伏望陛下聽政之餘。數召

近臣。討論經義。所冀熟三綱五常之要。窮九疇八政之源。

縱無取於儒冠。猶冀賢於博奕。

** 請復法官彈劾故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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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ID: QTWAUT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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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諫官進言。御史持法。實人君之耳目。正邦國之紀綱。

自本朝以來。尤重其任。今之選授。莫匪端良。然則彈奏之

間。尚未申於才用。使諫諍之道。或未罄於箴規。俾七人徒

歷於清華。三院但循於資級。考其志業。孰測短長。臣請依

本朝故實。許御史以法冠彈事。諫官逐月給諫紙。政事有

所不便。並許陳聞。所冀履班行者。不負於君親。有才業者。

自分於涇渭。庶幾舉職。免有曠官。

** 請以舊法用人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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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唐初劉洎馬周。起於徒步。太宗權用為相。其後柳璨朱

朴。方居下僚。昭宗亦加大用。此四士者。受知於明主。然太

宗用之而國興。昭宗用之而國亡。士之難知如此。臣願陛

下存舊法而用人。當以此四士為鑒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