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 Quan Tang Wen
全唐文 Quan Tang Wen
闕名(六)
** 減冗員奏(元和六年六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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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官省則事省。事省則人清。官煩則事煩。事煩則人濁。清濁
之由。在官之煩省。國家自天寶已後。中原宿兵。見在軍士
可使者八十餘萬。其餘浮為商販。度為僧道。雜人色役。不
歸農桑者。又十有五六。則是天下常以三分勞筋苦骨之
人。奉七分坐衣待食之輩。今內外官給俸料者。不下一萬
餘員。其間有職出異名。奉離本局。府寺曠廢。簪組因循者
甚衆。況斂財日寡。而授祿至多。設官有限。而入色無數。九
流安得不雜。萬物安得不煩。漢初置郡。不過六十。文景醲
化。百王莫先。則官少不必政紊。郡多不必事理。今天下三
百郡一千四百縣。故有一邑之地。虛設㣥司。一鄉之甿。徒
分縣職。所費至廣。所制全輕。伏請勅吏兵部侍郎郎中給
事中中書舍人各一人。錯綜利病。詳定廢置。吏員可併省
者併省之。州縣可併合者併合之。每年入仕者可停減者
停減之。此則利廣而易求。官少而易理。稍減冗食。足寬疲
甿。又國家舊章。依品制俸。官一品月俸三十千。其餘職田
祿米。大約不過千石。自一品以下。多少可知。艱難已來。禁
網漸弛。於是增置使額。厚請俸錢。故大歷中。權臣月俸有
至九十貫者。列郡刺史。無大小給皆千貫。常衮為相。始立
限約。至李泌又量其閑劇。隨事增加。時謂通濟。理難減削。
然猶有名存職廢。額去俸存。閑劇之間。厚薄頓異。將為永
式。須立常規。
** 請減比遠州縣選數奏(元和八年十二月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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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比遠州縣官請量減。四選五選六選請減一選。七選八選
九選各請減兩選。十選十一選十二選各減三選。伏以比
遠處都七十五州。選人試後懼不及限者。即伏請注擬。雖
有此例。每年不過一百餘人。其比遠州縣。皆是開元天寶
中仁風樂土。今者或以俸錢減少。或以地在遠方。凡是平
流。從前不注。至若勸課耕種。歸懷逃亡。其所擇才。急於近
地。有司若不注授。所在唯聞假攝。編甿益困。田土益荒。請
減前件選。
** 勾當食利本錢奏(元和十年三月京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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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祕書省等三十二司。除疎理外。見在食利本錢應見徵納。
及續舉放所收利錢。准勅並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及令
史驅使官厨料等用。准元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勅。仍
委御史臺勾當。每至年終。勘會處分。其諸司疎理外。見在
本錢。據額不得破用。如有欠失。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繇等
填陪者。其諸司食利本錢。疎理外合徵收者。請改案額為
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錢應緣添修廨宇什物及令史
府史等厨並用。勒本司據見在戶名錢數。各置案歷。三官
通押。逐委造帳。印訖入案。仍不得侵用本錢。如人戶辦納
本利錢。縱都數未足。亦勒據數與納。召主別置案歷。准前
通押。如至年終勘會。欠少本利。官典諸節級准法處分。如
主掌官典改移。亦勒造帳交付承後官典。具單帳報臺。交
割分明。即給前官典牒知。公驗如欠少本利。送臺勘責。具
事由聞奏。所冀官錢。免至散失。年額既定。勾當有憑。
** 酌定放免兩稅奏(元和十年三月京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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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勅蠲放百姓兩稅及諸色逋懸等。伏以聖慈憂軫疲氓。
屢蠲逋賦。將行久遠。實在均平。有依倚權豪。因循觀望。忽
逢恩貸。全免征繇。至於孤弱貧人。里胥敦迫。及期輸納。不
敢稽違。曠蕩之恩。翻不霑及。亦有奸猾之輩。僥倖為心。時
雨稍愆。已生覬望。競相誘扇。因致逋懸。若無綱條。實恐滋
弊。自今後忽逢不稔。或有恩蕩。伏請每貫每石內分數放
免。輸納已畢者准數折免來年租稅。則恩澤所加。強弱普
及。人知分限。自絕奸欺。
** 請停散官敘封奏(元和十一年二月司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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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文武官五品以上。請准式敘母妻邑號。乖濫稍多。或國(疑)
敘軍功。妄參勳籍。或偶逢慶澤。冒引詔條。今請應在城諸
軍衞官未至將軍使。在外未至都知兵馬使押衙都虞候。
縱有散官與勅旨文相當者。並不許敘封。其流外官諸司
諸吏職務并伎術等官。跡涉雜類。並請不在封限。
** 禁代納匹段奏(元和十一年六月京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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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諸縣夏稅折納綾絹絁細絲[緜]等。並請依本縣時價。
只定上中下等。每匹加饒二百文。[緜]每兩加饒十五文。絲
每兩加饒二十文。其下等物不在納限。小戶本錢不足。任
納絲[緜]斛斗。須是本戶。如非本戶。輒合集買成匹段代納
者。所由決十五。枷項令衆。
** 定皇太后稱號奏(元和十一年七月禮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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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自秦漢以來。天子之后稱皇后。母稱皇太后。祖母稱太皇
太后。加太字者。所以加尊稱也。國朝典禮。皆稱舊制。開元
六年正月。太常奏昭成皇太后諡號。已牒禮部。禮部以太
字非之。太常報曰。入廟稱后。義係於夫。在朝稱太后。義係
於子。並載在史策。垂之不朽。今百司文牒及奏狀。參詳典
故。恐不合除太字。如諡冊入陵。神主入廟。即當去之。
** 請裁減食利本錢奏(元和十一年九月東都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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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當臺食利本錢。從貞元十一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十倍
以上者二十五戶。從貞元十六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七
倍以上者一百五十六戶。從貞元二十年至元和十一年。
息利四倍以上者一百六十八戶。伏見去年京畿諸司本
錢。並條流甄免。其東都未蒙該及者。竊以淮寇未平。供饋
尚切。人力小弊。衣食屢空。及納息利年深。正身既沒。子孫
又盡。移徵親族旁食。無支族散徵諸保。保人逃死。或所繇
代納。縱有嫠老孤獨。仰無所依。立限踰年。虛繫錢數。公食
屢闕。人戶不堪。伏乞天恩同京諸司例。特甄減裁下。
** 請申明舉主事例奏(元和十一年九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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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字人之官。從古所重。遂許論薦。冀得循良。其或不依節文。
虛指事跡。既開謬舉之路。是長倖求之風。望自今已後。所
舉人事迹與節文不同。及簡勘無據。并到官後不稱職。及
有負犯等事。並請量輕重坐其舉主。輕則削奪。重則貶謫。
伏以前後勅文。雖有條約。比來銓覈。多務因循。今重申明。
所期畫一。其舉人到省後。所簡勘如與節文不同。仰具事
由並舉主名銜申中書門下。如所司鹵莽。便與判成。察知
事狀違越。則所司舉主同坐。
** 請集百官讀皇后諡議奏(元和十一年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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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謹按曾子問。賤不誄貴。幼不誄長。禮也。古者天子稱天以
誄之。皇后之諡。則請於廟。江都集禮引白虎通曰。皇后何
所諡之。諡之於廟。又曰。皇后無外事。無為於郊。傳曰。故雖
天子。必有尊也。准禮。賤不得誄貴。子不得爵母。所以必諡
於廟者。諡宜受成於宗廟。故天子諡成於郊。皇后諡成於
廟。今請准禮集百官連署諡狀訖。讀於太廟。然後上諡於
兩儀殿。既符故事。允合禮經。
** 請改定御史班位奏(元和十二年九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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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同制除官。承前名字高下為班位先後。為名在前。身
在外。到却在舊人上。後先有紊。勞逸不均。今請以上日為
先後。未上不得計月數。
** 請宣示申光蔡三州貢物奏(元和十二年十二月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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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夷虺蜴攸居。歷年貢賦不入。有司羞之。今則化被齊民。
便為善地。其申光蔡等州今所貢鸂鶒綾生石斛等。並同
日到。其諸道貢物。舊例至今月十五日已進納訖。臣今便
欲取申光蔡貢物。以元日陳於樂懸之南示中外。禮畢請
准式送納。
** 請定錢數出入條制奏(元和十三年十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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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錢物。皆繫國用。至於給納。事合分明。
比來因循。都不剖析。歲終會司。無以準繩。蓋緣根本未有
綱條。所以名數易為盈縮。伏請起自今以後。每年終各令
其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錢數及所
用數。分為兩狀入來年二月內聞奏。併牒中書門下。其錢
如用不盡。須具言用外餘若干見在。如用盡及日侵用來
年錢并收關。並須一一具言。其鹽鐵使所收議列具一年
都收數。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庫欠錢數。其所欠亦具監
院額。緣某事欠未送到。戶部出納。亦約此為例。條制既定。
亦絕隱欠。如可施行。望為常典。
** 議錢貨輕重奏(元和十五年八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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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准今年閏正月十七日勅。令百寮議錢貨輕重者。今據
㣥官楊於陵等議。伏請天下兩稅榷鹽酒利等。悉以布帛
絲[緜]任土所產物充稅。並不徵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
人且免賤賣匹帛者。伏以㣥臣所議。事皆至當。深刊公私。
請商量付度支。據諸州府應徵兩稅供上都及留州留使
舊額。起元和十六年已後。並改配端匹斤兩之物為稅額。
如大歷已前租庸課調。不計錢令其折納。使人知定制。供
辦有常。仍約元和十五年徵納布帛等估價。其舊納虛估
物與依虛估物迴計。如舊納實估物并見錢。即於端匹斤
兩上量加估價迴計。變法在長其物價。價長則永利公私。
初雖微有加饒。法行即當就實。比舊給用。固利而不害。仍
作條件處置。編入旨符。其監鹽利酒利。本以榷率計錢。有
殊兩稅之名。不可除去錢額。但舊額中有令納見錢者。亦
請令折納時估匹段。上既不專以錢為稅。人得以所產輸
官。錢貨必均其重輕。隴畝自廣於蠶織。便時惠下。庶得其
宜。其土乏絲麻。或地連邊塞。風俗更異。賦入不同。亦請商
量。委所司裁酌。隨便宜處置。
** 祀風師奏(元和十五年太常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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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年正月三日。皇帝有事於南郊。同日立春後丑祀風師。
按周禮大宗伯。以槱燎祀風師。鄭元云。風箕星也。故今禮
立春後丑。於城東北就箕星之位。為壇祭之。開元禮。祀吴
天上帝於圜丘。百神咸秩。箕星從祀之位。在壇之第三等。
伏以皇帝有事南郊。徧祭之義。百神咸在。其五方帝并日
月神州以下。緣對昊天上帝皇地祇。尊不得申。並為從祀。
悉無上公行事并御署祝版之儀。風師既是星神。厭降之
儀。便當陪祭。如非遇郊祀。其時祭祀如常儀。
** 請獎班肅奏(長慶元年正月宰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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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欲清風俗。必在厚人倫。竊見皇甫鎛權位盛時。班行之
中。多所親附。及得罪後。議論立變。憎嫉如讐。俗之衰薄。一
至於此。惟班肅以曾為郎官。判度支案。終始如一。獨送出
城。周行之間。多美其事。今郡秩已罷。望授一省官。以表其
行。
** 平河北諸道請告廟奏(長慶元年四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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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伏以太宗平突厥。高宗平高麗。皆告陵廟。蓋以高祖嘗蓄
憤於北虜。太宗亦銳氣於東夷。武功未終。後聖繼志。亦既
平盪。所宜啟告。伏以鎮冀一道。弔伐再加。幽薊八州。兵戎
數起。陛下仁聖臨御。皆使自効忠誠。不勞干戈。盡復區宇。
祖宗宿憤。霧廓烟消。兵力所致。功實相萬。豈必獻俘函首。
方告清廟。詩曰。維天之命。太平告文王也。考之經典。義亦
相符。望下禮官撰儀。擇日薦告太廟。以彰陛下纘服之業。
上慰聖靈。
** 請令諸道年終勾帳奏(長慶元年六月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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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制。諸道年終勾帳。宜依承前勅例。如聞近日刺史留州
數內。妄有減削非理破使者。委觀察使聞風按舉。必重加
科貶。以誡削減者。其諸州府仍請各委錄事參軍。每年據
留州定額錢物數破使去處及支使外。餘剩見在錢物。各
具色目。分明造帳。依格限申。比部准常限。每限五月三十
日都結奏。旨下之後。更送戶部。若違限及隱漏不申。錄事
參軍及本判官並牒吏部使(闕)
** 請盟吐番不告廟奏(長慶元年九月太常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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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謹按肅宗代宗故事。與吐番會盟。并不告廟。惟德宗建中
末。與吐番會盟於延平門。欲重其誠信。特令告廟。至貞元
三年。會於平涼。亦無告廟之文。伏以事出一時。又非經制。
求之典禮。亦無其文。今謹參詳。恐不合告。
** 定臨刑稱寃奏(長慶元年十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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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應十惡及殺人鬬毆。官典犯贓。并詐偽訴良。劫盜竊盜。及
府縣推斷訖重論訴人等。皆是姦惡之徒。推鞫之時。盡皆
伏罪。臨刑之次。即又稱寃。或冀有動搖。或貴延日月。每度
稱屈。皆須重推。遂使知證平人。嘗被追擾。經涉時歲。獄具
無期。一姦人自犯刑章。數十家因緣破散。若無懲革。為弊
實深。伏請自今已後。有此色賊臺及府縣并外州縣。但通
計二度推官不同。人皆有伏款。及經三度斷結者。更有論
訴。一切不在重推問限。其中縱有進狀勅下。如是已經三
度結斷者。亦請受勅處聞奏執論。庶得公務肅清。姦源杜
絕。如是告本推官典受賄賂。推斷不平。及有寃濫事狀。言
訖便可立驗者。即請與重推。如所告及稱寃。推勘又虛妄。
及依前無理者。除本犯是死刑外。餘罪於本條更加一等
科罪。如官典取受有實者。亦請於本罪更加一等。如有寃
屈不虛者。其第三度推官典。伏請本法外更加一等貶責。
其第二度官典。亦請節級科處。冀使下無冤人。上無濫法。
** 請減迴避例奏(長慶二年十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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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諸司要官密戚周親見任府縣官。伏以所立隄防。正緣權
要。今諸卿監保傳三少詹事祭酒王傳西班將校等。亦無
威力敢冒典章。一概防閑。事誠太過。自今已後。應宰臣及
左右僕射御史大夫中丞給事舍人左右丞諸司尚書侍
郎度支鹽鐵使在京城者。并諸王駙馬朞周以上親。并女
婿親外甥。請准廣德二年三月十一日及貞元二年二月
十三日勅。不得任京兆府判司次赤及畿令長安萬年丞
簿尉。其餘一切。並不在此限。冀典法易遵。㣥情大愜。
** 遷廟奏(長慶四年五月禮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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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按周禮。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荀卿子
曰。有天下者祭七代。有一國者祭五代。則知天子上祭七
廟。典籍通規。祖功宗德。不在其數。國朝九廟之制。法周之
文。太祖景皇帝始為唐公。肇基天命。義同周之后稷。高祖
神堯皇帝創業經始。化隋為唐。義同周之文王。太宗文皇
帝神武應期。造有區夏。義同周之武王。其下三昭。三穆之
外。是親盡之祖。雖有功德。禮合祧遷。禘祫之歲。則從合食。
** 修聖政紀奏(長慶四年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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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伏以堯舜之政。二典存焉。君臣之間。都俞之旨。罔不備載。
厥後雖代有史官。多出於追書。所以其事或紀。其言蓋畧。
太宗文皇帝躬勤庶政。朝多良臣。論思獻替。動可紀錄。故
能遠繼堯舜。煥乎其文章。國朝舊制。每正衙奏事。史官載
筆於玉階之下。所有議論政事。悉得聞之。及永徽以後。仗
下便退。宰臣謀議。外莫得聞。長壽二年。宰相姚璹以為帝
王謨訓。不可闕於紀述。史官疎遠。無因得書。請自今已後。
所論軍國政要。委宰相一人撰錄。號為時政紀。此事久廢。
史官不復得聞。惟寫誥詞記除授而已。臣等常竊憤悱。大
懼皇猷未有以光揚於天下。伏望天恩許臣等。每坐日所
有謀議。事關政事者。便日撰錄。號為聖政紀。書紀緘封。至
歲末則付史官。永為常式。庶得睿謀所載。如日月高懸。聖
政惟新。與天地廣運。臣等不勝大願。
** 請停奏補奏(寶歷二年十二月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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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吏部每年集人及定留放。至於注擬。皆約闕員。近者
入仕歲增。申闕日少。實由諸道州府所奏悉行。致令選司
士子無闕。貧乏者凍餒滋甚。留滯者喧訴益繁。至有待選
十餘年。裹糧千餘里。累駁之後。方敢望官。注擬之時。別遇
勅授。私惠行於外府。怨謗歸於有司。特望明立節文。令自
今已後。諸司諸使天下州府。選限內不得奏六品已下官。
** 請嚴山陵諸減選例奏(太和元年正月山陵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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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景陵光陵以來。諸司諸使所差補押當及雜職掌等
官。皆據舊例。合得減選。其中有無選可減者。便放非時選。
吏曹緣是承優放選。例多判成。有過格年深。身名踰濫。赴
常選不得者。多求減選職掌。圖得非時集。因緣優勅。成此
倖門。其吏曹為弊頗甚。今請應差前資官充職掌。並不得
取選數已過格人。庶絕奸冒。
** 量放宗子出身條例奏(太和元年四月宗正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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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十三日應赴御樓陪位宗子前資見任及常選
未出身宗子。據狀共三千二百八十九人。前件陪位宗子
等。准赦書節文。仍據始封每王後與一人出身。委宗正卿
詳圖譜。取一房最沉翳者充數。具名聞奏者。伏以所赴陪
位宗子。緣遇參選時。遠方臻集。并京畿之內。人數至多。若
據赦書節文。所放全少。始封王後只有四十八房。今請條
流。從長慶元年四年寶歷元年三度遇恩。並未霑及者。伏
請准寶歷元年正月七日赦書節文。每戶下放一人出身。
其從寶歷元年已前三度受恩。已曾放出身。檢勘三代名
同者。並不在此限。伏冀沉翳。適霑恩澤。遠房孤弱。盡獲出
身。
** 請減山陵挽郎選數奏(太和元年五月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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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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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陵挽郎。准光陵合補二百二十人。伏以近者仕進多門。
身名轉濫。苟循往例。為弊滋深。取前宏文崇文館生及已
考滿太廟齋郎充。如人數不足。兼取前明經充。其中有未
過者。請放冬集。仍減兩選。已定各集者減二選。
** 請敬宗廟祝文罷稱孝弟奏(太和元年七月太常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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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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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宗廟祝文。皇帝稱孝弟。臣審詳孝字。載考禮文。義本主
於子孫。理難施於兄弟。按禮記卜虞之文。子孫曰哀。兄弟
曰某。然則虞之稱哀。與祭之稱孝。其義一也。於祖禰則理
宜稱孝。於伯仲則止於稱名。又東晉溫嶠議宗廟祝辭。以
為非子者不得稱旁親。直言敢告。當時朝儀。咸以為宜。今
臣上考禮經。無兄弟稱孝之據。下徵晉史。有不稱旁親之
文。臣謂饗敬宗廟。宜去孝弟兩字。
** 覆輟朝例奏(太和元年七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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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當祭告喪。義在申情同體。過時及哭。於理稍乖。禮院
所請合輟朝者。若以聞喪之來日請依。餘約太常所奏。別
具品列輕重進定。謹按儀制令。百官正一品官喪。皇帝不
視朝一日。又准官品令。自一品至三品以上薨歿。通有輟
朝之制。伏以君臣之間。情理所及。事必繫於委遇。官則與
時重輕。一用舊儀。或乖中道。臣等參酌。其留守節察防禦
經畧等使及京輔刺史。並請各據所兼憲官為例。
** 請定諸道奏補及致仕章服等例奏(太和元年九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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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道應奏州縣官銜散試官及無出身人幕府遷授致仕
官。諸京司奏流外諸道進奏官等。兩畿及諸道奏長馬縣
令錄事參軍簿尉等。兩京及諸道州府六品已下官。除初
授外。並合是吏部注擬。近日優勞資蔭。入仕轉多。每年選
集。無闕可授。若容濫請。是啟倖門。遂使平人。不無受屈。今
請並停。淮山南三川硤內及諸道比遠。雖吏部注擬。不情
願赴任者。及元不注擬者。其縣令參軍。長吏倚賴。義不容
私。如有才術優長。假攝勞效。特許前資見任及有出身人
中奏請。每道不得過三五人。如諸道縣令錄事參軍。政事
異能決疑。及緝理殘破。若須旌賞者。許所在奏論。然須指
事而言。在選限內。亦請准寶歷二年十二月七日勅處分。
京諸司流外官並每年繫部闕員。今並不許奏請致仕。酌
法循舊。頗越典章。自今請自常參官五品以外官及四品
者許致仕。餘停。又幕府遷授章服。貞元元和之間。使府奏
職至侍御史。然後兼省官。至於章服。皆獎時效。人思勤勉。
克已慕名。近日奏殿中及戎卒。便請朱紫。數事俱行。其中
著綠腰金。皆非典故。請自侍御史後年月足後。便始與省
官。至於朱紫。許於本使府有事跡尤異為衆所知者。然許
奏請。唯副使行軍奏職時。如先著綠。便許著緋。餘不在此
限。又諸道進奏官舊例皆不奏正官。近既奏請。仍於別道
占請有俸祿處。頗乖典制。今量請奏當道官。如資歷已至
五品考滿日已前者。望許至考滿日。
** 請定科目選官事例奏(太和元年十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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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禮部諸色貢舉人及吏部諸色科目選人等。凡未有出
身未有官。如有文學。只合於禮部應舉。有出身有官。合於
吏部赴科目選。近年以來。格文差互。多有白身及用散試
官並稱鄉貢者。並赴科目選。及注擬之時。即妄論資次。曾
無格例。有司不知所守。其宏詞拔萃。學究一經。則有定制。
然亦請不在用散試官限。其三禮三傳一史三史明習律
令等。如白身。並令國子監及州府同明經進士薦送。如考
試及第。明習律令同明經。一史三禮三傳同進士。三史當
年關送吏部。便授第二任官。如有出身及有正員官。本是
吏部常選人。則任於吏部不限選數應科目選。三史則超
一資授官。如制舉人既諸色人中皆得選試。則無出身官
人並可以請不用散試官。
** 請令有司勿進祥瑞奏(太和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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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陛下勤求治本。澄清化源。不以靈芝白鴈為瑞應。方
將時安人和為嘉祥。宸翰昭宣。睿情斯屬。伏請自今已後。
祥瑞俱申有司。更不令進獻。
** 請添賜尚食局本錢奏(太和元年十二月殿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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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食局新舊本錢總九百八十貫文。伏以尚食貧虛。更無
羨餘添給。伏乞聖慈更賜添本錢二千貫文。許臣別條流
方圓諸色改換。收利支用。庶得不失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