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會元
道法會元
道法會元卷之二百五十一宫七
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正神
諸正神不得受民間詞訟違者徒九年
諸正神非天地八節不得受民間祭享違者
徒九年
諸正神不得受民間禱祝妄興禍福違者徒
九年
諸正神妄受民間呪詛以致病於人者處斬
損一人者滅形
諸正神非八節妄受民間財物一文以上者
處死
諸正神受勑命血食一方只得守䕶境土妄
興一毫禍及於人民者針决充替放邪神
婬鬼剋害其境土方隅之民徒八年同作
情意放者加一等受其財物者處死
諸正神有邪鬼神入其境土仰捉縛具狀送
至東嶽收管違者徒三年
諸正神受行司法官文牒或指揮而不奉行
者針决故意違者處死
諸正神不得勑命而徃民間行禍處死
諸正神部下所管神吏不得放令出入侵害
良民違者徒九年知而不戒者處死故違
令者並各分形
諸正神不能守境土以致鬼神爲一方之災
生民具狀赴行司申論法官遣符之類到
彼所在而不同力追捉者針决流七千里
故意放令走竄者處斬
諸正神雖不爲生民之害而變形作恠弄影
唤人者針决流九千里因而驚人者分形
諸正神拒逆法官依神吏抗法條斷罪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惡人逆鬼侵害生民者
仰擒縛送至行司并具狀申説惡人逆鬼
情罪待憑誅治違者以其罪罪之
諸正神妄變形影婬亂生民男女者分形
諸正神方隅有非命不合死生民收管拘留
所治待憑院司追取或具狀申説者聽違
者杖一百
諸正神所管界分鄰境相接之處有鬼神爲
生民之害仰同力追捉或具狀申説謂以
鄰境相接之處所管而相椎托者各針决
流九千里有一人首先訴者原赦如已被
獲而方告者仍加罪一等
諸正神盗殺生民拘留部下驅使他日以非
命供通者分形
諸正神所管方隅水旱盗賊人民流離者仰
詣東嶽申說違者杖一百
諸正神被行司文牒抽取吏兵或亡人者火
急部署押送前去違者杖一百
諸正神文牒到而不遵行者加一等故意推
托者處斬
諸正神犯罪而諮告欲留行司驅使者仰法
官封案係籍使唤如是再犯檢案斷罪
諸正神相爭闘詣行司申諭者仰法官原情
斷罪重作施行免致後來相効侵害良民
諸正神民間寃枉者仰即時具狀申東嶽以
憑追取不得妄受詞理違者處斬
諸正神候得勑命徃民間行疫者仰去彼人
家入土地門丞户尉竈神狀并示下勑旨
方得入去行疫不得久住過三日違者處
死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不迎送者徒九年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迎送當前唱諾者爲
之犯節違者處死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生民合死被陰司追取
者仰責取所承受鬼使文狀方得交付前
去違者流二千里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惡人逆鬼毒蟲猛獸而
不申説者仰鄰隅神具狀詣行司告以憑
差神吏追捉如是上界巡歷訪聞或行司
報應而知者並同處斬
諸正神非正月一日不得上表違者杖八十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法官行司犯罪減三等
初置行司者轉三官恃而作過者準前律
諸正神犯罪至行司律所不載者仰法官以
人情推原斷遣只得失入不得從輕
土地
諸土地受勑位據一方者係主管一方之土
地一隅者主管一隅一宅者收管一宅之
鬼神違者徒九年
諸一隅土地主管一隅若隅内土地妄興禍
福者徒三年當時落職隅主知而不舉者
同罪
諸土地放崇入宅侵害民人者與鬼同罪
諸土地守鎮宅宇而宅神不和者處斬
諸土地非八節而妄興禍害希求財利祭享
者分形
諸土地與外鬼神通同作過者處斬
諸土地遇法官差使違犯時刻者處斬
諸土地欺陵生民先祖者仗一百因而求財
物一文以上者處斬
諸土地婬亂人家男女者分形
諸土地遇人家生民病苦而投行司請符水
者見水神前徃而不宣力者處斬
諸土地被生民病苦法官行司斷病人家呼
召不到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到病人家而不迎送者針决
流三千里
諸土地守鎮宅宇見宅内邪鬼潜伏爲害者
仰捉縛送至一里土地行司斷罪若情理
重者一面送至一方一隅若聽知而不捉
者處斬
諸土地方隅之内被無知生民立婬鬼神廟
宇而不具狀申論者杖一百知而相底盖
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出入而不急報諸司者杖一
百
諸土地關行指揮得回申而不詣諸司者針
决落職
諸土地有功於民無過於物年月已滿差官
替代任入陰司出官
諸土地遇法官道士關牒諸司而不奉行關
報者杖一百召而不至者處斬
諸土地遇行奏文牒符篆至其方隅而有揩
磨污損者針决流三千里
諸土地無故出遊者杖一百
諸土地出遊而侵害良民者針决流八千里
諸土地承受女青詔書抽取亡人魂魄至陰
司所在去處而不押送亡人到所修道場
處斬雖押送所在沿路脅迫亡人乞覔財
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土地頒行文牒而請委有阻節即時回申
待憑依墨勑斷違者處斬
諸土地犯罪律不所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竈神
諸竈神妄以其火與生民燒香者杖一百
諸竈神香煙亂奏事者處斬
諸竈神守鎮宅宇放崇入宅而與土地相爭
者處斬
諸竈神二月八日受法官祭獻畢仰具狀申
謝違者杖一百
諸竈神若以生民侵悞妄有加禍於所居之
人者針决流八千里傷人者分形
諸竈神遇民間修其宅宇仰拘留部下七十
二神將吏入安置修葺畢方回歸位
諸竈神犯罪準土地律
門丞户尉
諸門丞户尉守鎮門左右者不得出入違者
杖一百
諸門丞户尉妄有出入而邪神婬鬼入宅者
針决
諸門丞户尉放邪鬼神入宅尅害生民者處
斬
諸門丞户尉乞覓外鬼邪財物放入宅剋害
所居之人者分形
諸門丞户尉若彼所居之人先亡逺祖歸家
受齋祭者須得審訂是否方得放歸違者
杖一百
諸門丞户尉同竈神土地常切覺察不得放
鬼神入宅如是鬼神侵害良民者例處
斬傷人者分形
諸門丞户尉犯罪並準土地竈神律
諸宅神犯罪準土地竈神律
人死鬼
諸人死鬼徃來陽界侵害生民者處斬
諸人死鬼未得托生者常仰陰司收管非天
地赦日八節歸徃凡間者處斬
諸人死鬼非死日而歸其家者杖一百
諸人死鬼非追修遷拔而歸其家者杖一百
諸人死鬼妄以生前讎隙復連生人者處斬傷
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生前自非命死注訟生人者處斬
諸人死鬼無故徃親戚同族生人家者處死
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妄入生人夢寐見形作恠者處斬
因而婬亂者分形
諸人死鬼剋害生人要求財物者送下九幽
鬼谷關收管雖生前有夫婦之親死後求
其妻或妻死求其夫相形夢寐者准前律
諸人死鬼生前兄弟父母之親死復復連尊
長者分形復連以下者處斬
諸人死鬼生前無知妄禱邪神已至枉死枉
死妄欲生人充替者分形及牽生人令邪
鬼神追攝者並爲鬼神分形
諸人死鬼爲禍於人被擒至行司而便供通
指詣實減二等相拒正法者付逆鱗將軍
令萬死萬生受罪
諸人死鬼妄入人家托爲家親而其實非者
處斬托爲正神者分形
諸人死鬼意欲剋害生人而難近返損傷牛
馬之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諸人死鬼生前有寃柱於生人已經陰司决
斷而再投行司申論者不得受理一面留
住行牒下地府抽案特與奠簡送上南昌
鍊魂托生及罪輕重而父母兄弟妻子良
朋善友親情具狀申雪明其罪咎欲令其
托生者聽
諸人死鬼前生造作寃債後經歷諸司受其
大苦楚只得領受若委有牽引生人及未
識爲識未親爲親者未有讎隙而妄以爲
有如此之類者陰司不得受理逆者處斬
若受理而處生人者並各分形
諸人死鬼魍魎於陽界遇法官而不回避者
處斬若求行司遷拔者非
諸人死鬼被他人設夜齋遷拔而受葷酒前
赴醮壇者處斬
諸人死鬼生前非命死後求生人替换者處
斬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犯罪律所不載者仰法官原情定
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免致復連生人綿
綿不絶
邪神
諸邪神妄血食於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者處斬
諸邪神妄據人家宅宇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作禍者分形
諸邪神盗據民間廟宇一椽一瓦並處斬已
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物色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人家坐席及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詞理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禱祀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頂首及拜者處斬
諸邪神病禍於人傷人命者分形
諸邪神妄置衙儀出入者處斬
諸邪神妄置牢獄攝生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扣人門户者處斬
諸邪神空中虚聲唤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徃走民間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媱人男女者分形
諸邪神妄引人家鷄犬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令生人夢寐者處斬
諸邪神抗拒正法者分形
諸邪神爲禍於民被人申訴爲神吏擒縛至
行司或法壇而不具實告者處斬
諸邪神高聲應對者分形
諸邪神非是着人男女狂言叫噪者分形
諸邪神偷盗人家財物將在他人家或蔵留
者並各分形
諸邪神或婬人男女隱蔵匿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强奪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虚空中抛磚擲瓦於人家者分形
諸邪神繫縛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放火燒民間屋宇者分形
諸邪神入人夢寐以致生人魘死者分形
諸邪神徃來於陽界者送下鬼谷關收管
諸邪神以邪法相抗正法者分形
諸邪神妄托上眞名字者送下鑊湯地獄或
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千生不捨晝夜
諸邪神偷盗人家酒食以喂人家男女者處
斬
諸邪神連伍結黨侵害生民者並各分形
諸邪神連伍結黨遏截法官道士文牒者分
形
諸邪神着人男女以致䧟身水火而死者分
形
諸邪神着生人以刀斧傷人者分形
諸邪神變形作恠驚動生民者處死
諸邪神因天地大赦而不能改過仍繼前非
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連結黨伍殺人門丞户尉
土地竈神以居其位者分形
諸邪神吹口弄影以邪毒流灌人臓腑者分
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先祖者處斬
諸邪神以邪毒射人口眼耳鼻而不令辨香
臭不聞聲音不得視明口不辨五味者分
形
諸邪神被人申論法官不能盡情根究遣符
行牒驅降而不能改過走遯潜伏於草木
間者處斬
諸邪神雖作過犯及發覺未發覺而因大赦
具狀申訴乞入正神部下或嶽吏兵行伍
者聽
諸邪神妄隨生民耒徃盤合食物以放毒炁
侵害生民者處斬
諸邪神傷一人者分形已甚者付逆鱗將軍
斷罪令萬死萬生
諸邪神被拜章醮所請官員或數未滿而假
托形影隨從鬼兵者分形若其脅迫亡人
者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萬生不捨晝夜
或以鐵丸灌之及非法苦楚者聽
諸邪神以生小孩爲戲以致驚恐啼叫者處
斬未語話小孩者加一等或驚死者法非
若楚
諸邪神聞生民持經念呪而不恭敬回心歸
正者處斬輕慢者分形
諸邪神損害生民樹木苗稼者處斬
諸邪神或作釜鳴并叫門户現足出面露形
如此之類各處斬
諸邪神偷盗官私財物見蹤於生民家以致
陽男生女犯罪者分形
諸邪神以刀斧傷人而將被死尸及刀斧血
之類到有讎隙人家以致生民犯罪者付
刀山鐵網地獄勘斷令其萬死萬生萬劫
受苦不許原赦所有犯陽生民仰諸法官
特與遷拔托生或給符誥勑補充獄官令
其躬自勘斷以報其讎者聽
諸邪神婬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諸魔王妖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諸邪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山神
諸山神奉承勑旨守鎮山巖只得自守界分
不得踰境主管違者針决充替
諸山神奉勑㫖所管之分野産出仙藥者轉
入仙班係籍若不能守護被鬼神採取者
分形
諸山神無故離其所治者針决充替
諸山神所管之分野有生民修真學道或入
山巖絶粒朝真者仰常切衛護違者處斬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正法至寳之類埋蔵於
所處以鎮其地而不能守護被生民掘取
者處斬若合仙之人奉命而取者聽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瘟氣者常切收拾不得
放四散損害生民違者針决充替
諸山澤神準山神律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惡蛇毒獸者仰常切守
管不得放令剋害生民如有此者處斬
諸川澤神準山神律
諸山神犯罪律所不載原情定罪
井神
諸井神不能固守宅位令使生民没溺及墮
井者處斬引至令來者分形
諸井神而使邪神魔使令放毒入井水内針
决因而傷人病者處斬呼唤令死者分形
諸井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厠神
諸厠神民間修葺而不統轄部下神吏轉入
他處伺修葺畢日方得歸位違者針决傷
人者分形
諸厠神妄亂禁斷生人不令語者處斬
諸厠神犯罪准土地竈神律
諸倉神庫神准正神律
六畜神
諸六畜神不能爲生民守護六畜以致疫毒
鬼神侵害針决流七千里
諸六畜神妄亂乞覓神鬼錢物一文已上放
令剋害生民六畜者處斬
精恠
諸精恠入人家者斬
諸精恠入人家變形弄影者處斬
諸精恠妄入人家迷人男女者分形婬人男
女而引至蔵匿者加一等
諸精恠輕者處斬重者分形不得輕恕
山魈木客
諸山魈木客至法壇者須得處斬或分形絶
其黨伍不得流徒針决踈放
諸山魈木客天赦日亦許追捉斷罪
諸孤魂魍魎有名無姓有手無足有影無形
依草附木侵害生民者處斬若尋求托生
非苦害於猪羊牛之類同
水司官
諸水司官並依准地司官律
諸水司官放魚龍蛟蜃之類驚動生民者針
决流入陰司獄牢傷人者分形驚人死者
處斬
諸水司官放水損害民間堤堰及傷蕩苗稼
樹木者量輕重斷罪甚者處斬故意者分
形
諸水司官遇生民渡水而放水漲浪吹者針
决充替損人命者處斬
諸水司官遇法官鐵符欲興雲雨或欲縛龍
繫惡獸者仰即時奉行違者處斬
諸水司官與地司官相論並各針决不問道
理曲直
諸水司官遇行司傳法投龍沉璧或醮所投
龍者仰即時收之安置寳蔵違者處斬
諸水司官遇陽界天旱而人民徃所在取水
意欲起龍者仰即時具所乞因依申上取
旨或不申而妄起雨龍者處斬或違而不
申者針决或申而未得勑者先具雨龍者
處斬或得勑旨而違時者分形
諸水司案吏獄卒等犯罪並依准水司官律
外更加一等行遣
諸水司官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龍王
諸龍王失其所賜之寳者處斬
諸龍王妄亂震怒行雲致雨侵害苗稼樹木
崩土摧堰剋害生民者處斬
諸龍王不得所係之司指揮妄亂出遊及行
雲興雨者斬處
諸龍王承指揮行雲興雨而違時候處斬放
其女子婬迷生民者分形
諸龍王犯罪准水司官律
地司官
諸地司官生民壽禄未盡而妄行追攝者處
死妄受亡人財物曲法不公者處死
諸地司官被法官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時
按察簿曆而不即時奉行針决流配逺廼
行司入吏兵伍差使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關行女青詔書追攝
亡人魂魄仰即時具一宗公案差官部衛
形魂歸赴所修道場仍與較量善惡分數
過原貸者即時踈放若罪及三分者依公
减一分若原其赦者差官守護伺醮壇畢
送至生天臺隨報受生違者處斬
諸地司官遇法官道士爲亡人奠簡遷拔而
不爲亡人消罪註生者處斬若不合格式
而不執用者非合格式而妄意艱阻希求
財利者分形
諸地司官承受法院文牒追案吏及官員者
仰即差官管押仝去法院所差神吏前詣
行司聽候指揮違者針决降下兵吏行伍
差使
諸地司官妄减亡人功德者針决充替流五
千里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抽取罪人或亡人而
罪人不在所治者仰即時轉牒於所在抽
取送前來違者充替重作行遣故意推延
者斬
諸地司官文牒頒下而承受奉行之後不即
時回申所在之處者徒七年故意者處斬
諸地司官被行司天曹流送罪人或閉留或
斷遣或令交割職事而不依牒内開者處
斬不回申者分形
諸地司官被差前徃了幹陰府公事而不職
者宜追針决流三千里
諸地司官不依公斷罪而曲法者處斬
諸地司官妄受民間齋醮者針决流配逺廼
正神部下差使
諸地司官不遵奉條律欺辱已下卑官者針
决充替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行文牒追取公事或
非時檢察簿曆而不即時奉行針决流配
逺廼行司入吏兵行伍差使
諸地司官妄以亡人無罪爲有罪無讎爲有
讎無執對爲有執對無寃枉爲有冤枉無
宿業爲有宿業及有善以爲無如此之類
者並各分形故意拘留希求財利加一等
諸地司官妄將亡人功德䟽减遍類及不係
善簿者處斬
諸地司官增减生民壽數及長短大小者徒
九年故意犯者處死
諸地司官承受醮所鍊度真文而不贖亡人
罪者充替十地真文者處斬
諸地司官承受消灾真文而不爲生民消四
季之災者徒三年
諸地司官生民註籍係水司而不係所治者
主管而妄有追取者處斬
諸地司官應生民雖係所治主管而不得判
命妄亂先取追呼者處斬
諸地司官較勘生民壽限具曆申上命取勑
命追取生民或生民壽限未盡者處斬
諸地司官追取太上生民須是較量是(某)人
可追者具曆申上帝取判命若得勑判方
可追取不得勑判而追取者處斬若具曆
申上而不得勑判先次追者同
諸地司官追取生民有罪只許拘留五
十日夜罪重者不過一百日夜若不合放
令托生者申上取旨違者徒九年
諸地司官被已下官及案吏獄卒過而不舉
按加罪者針决充替或知而不覺察者處
斬
諸地司官案吏獄卒等犯罪並檢準地司官
律加一等定罪
諸地司官犯罪律所不載其罪者原情定罪
只得失入不得從輕
天曹案吏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差使故違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妄有漏泄天機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妄具檢申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朝禮而不迎送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承受勑命頒行下界仰即時宣
布違者針决降入東嶽差使
諸天曹案吏承受法官文牒不即時奉行者
徒三年
諸天曹案吏遇下方申奏心詞不即時具檢
上進者徒九年
諸天曹案吏應生民係托生而不與註籍者
處斬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道士進下章表而不通
進上御者徒九年故意延遷時候使令不
達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受民間財物一文已上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雖受法官差使而違牒内所坐
事件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非八節日不得給假違者徒九
年
諸天曹案吏生民受太上正法祕籙而不爲
便消黑簿註名赤書者徒九年
諸天曹案吏妄與生民消除黑簿及增減壽
數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見法官有功過者即便抄上違
者徒九年
諸天曹案吏法官職到七品者不得書過以
法官之罪罪之
諸天曹案吏被法官抽取文字及籍公案之
類者仰依法官所抽之文牒内開坐如或
依指揮而違時候者流七千里
諸天曹案吏犯罪如律所不載仰原情定罪
堰堤神
諸堰堤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損壞堰堤者
處斬財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堰堤神被水神侵損堰堤者具狀詣東嶽
或行司申論違者針决充替水神故意放
水者仰擒所在水神前來者聽若與水神
通同者分形
諸堰堤神不引水上渠灌浸民田以致缺者
處斬
諸堰堤神彼生民修堤而有不虞事生者針
决充替
諸堰堤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苗稼神
諸苗稼神上天陰陽順序而五穀不豐者充
替以致生民粒食不給針决饑餓者處斬
諸苗稼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損害苗稼者
處斬
諸苗稼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樹木神
諸樹木神妄亂放令邪鬼魔神附其樹木者
處斬
諸樹木神主管分野有年月深逺放令爲精
怪者針决充替傷人者處斬
諸樹木神彼民間採斫竹木興建寺觀或起
立屋舍而竹木傷損者徒九年
諸樹木神所管分野竹木能興祥瑞者轉入
山神出官
諸樹木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碓磑神
諸碓磑神妄令碓磑打人者准土地律行遣
守屍神
諸守屍神妄亂脅迫亡人乞覓財物及妄受
生人祭享之類並針决流三千里餘准土
地正神律
諸守屍神妄亂轉動生民死骨以左爲右以
右爲左之類令生人不安者處斬
諸守棺柩神准守屍神律
吊喪神
諸吊喪神承受勑命或陰水二司引進取生
民而錯入人家者處斬
諸吊喪神承受指揮而妄亂出入者處斬其
餘犯罪並准正神律
雷神
諸雷神妄被生民請召而下降妄行威福者
處斬若其被召而具狀申禀得勑者非
諸雷神被勑旨降於樹木上收擒毒龍之類
者不得驚動生民違者杖一百若驚動生
民以致傷命者處斬
諸雷神被法官文牒内坐説生民(某)不孝仰
雷神下降於其家燒殺者仰執牒下天曹
看法官有申狀狀達聽而不得勑旨者一
面燒殺
諸雷神奉勑下降燒殺生民而錯燒者處斬
諸雷神不聽雷霆司差使者杖一百故意處
斬
諸雷神被法官文牒差燒甚處樹木以爲法
印者仰依牒内所坐説施行違者針决充
替無雷火印而不降者非
諸雷神不得勑旨妄亂震動針决充替
諸雷神被法官呼召而不至者杖一百
諸雷神不得勑旨妄亂以火燒下地生民者
處斬
諸雷神被法官差於某年月日震動幾聲以
爲報應及至某年月日時而不震動或震
動而聲數不依牒内坐説或震動聲數雖
敷而不依時之類者徒九年故意違者仰
法官差神吏追取重作遣
諸雷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輕重斷遣只
得從輕不得失入
風部官
諸風伯不得勑旨放風者充替
諸風伯奉勑放風而傷苗稼者徒七年
諸風伯受勑旨放風拔木而錯者徒三年
諸風伯放風吹損寺觀廟宇屋舍者針决充
替
諸風伯放風霧令入生民皮膚病人者徒九
年傷人者處斬
諸風伯吹海龍出谷飛烟毒氣遍滿天下依
草附木損害生民及牛馬猪狗蠶桑之類
者分形
諸風伯被法官道士申章進表放風吹蕩奏
章灰燼飛起者處斬故意者分形
諸風伯遇法官上真出入而不清塵者處斬
不淨醮壇者加一等
諸風伯應係民間香火烟氣須得吹入北昊
天收管違者杖一百
諸風伯民間進貢上真誠信而不驛傳者杖
一百章表申狀者同
諸風伯正月一日及常月十五日不得放風
有礙上真朝現違者杖一百
諸風伯犯罪律所不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雨師
諸雨師不得勑命而降雨者處死
諸雨師奉勑旨行雨過時者杖一百
諸雨師行雨損害生民苗稼者徒四年
諸雨師遇上真仙官法師出入不掃灑者處
斬不淨醮筵者加一等
諸雨師久不承勑命而天旱法官有追召放
雨者須得徃所管係諸司取禀方得放雨
違者針决充替及不取禀而行雨及承受
文牒而不起故意違戾者分形
諸雨師降雨而不旱方降者杖一百
諸雨師行雨損害生民花果樹木者杖一百
諸雨師被法官道士申章進表降大雨者處
斬故意者分形
諸雨師行雨而不遍滿天下及暴雨而害物
者針决充替
諸雨師遇上真朝現而放雨者處斬故意者
分形
諸雨師每月日午一時須得止雨若承受得
勑旨下須稍稍行違者杖一百
諸雨師行雨須得經三河方得放雨違者杖
一百
諸雨師行雨破生民市易并灌濕生民者杖
一百傷人者償命
諸雨師犯罪而條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道法會元卷之二百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