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彙纂

金剛經彙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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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通化。無我福也。離色離相。無色相之我也。非說

非得。無說得之我也。淨心行善。無我行也。化無所

化。無我度也。色聲非我。斷滅非我。無斷常之我也。

知法無我。得成於忍。而法身法界悉無有我。一片

空明之性見矣。到此萬法如如。諸妄不降而降。真

心無住而住。自性之金剛般若經。衍說不盡。此後

半卷大旨也。

集解。前說人無我。後說法無我。人

無我云者。謂斷見惑。法無我云者。謂斷思惑。須菩

提前所問者。降伏俱生我執之意居多。後所問者。

降伏俱生法執之意居多。我法二執。皆言俱生者。

以與生俱生也。

正解。空生再理前問。佛如前答。

而加以實無有法發心一語。見發心尚無法。何況

降心住心豈更有法乎。須菩提求法之心未化。是

我法細執未忘。佛佛直從根源處剪除。說箇實無

有法。我法細執。蕩盡無餘矣。

○自此至二十五分。

總名忘法證如。】

* ○究竟無我分第十七

直下究竟。本無我體。

○此分覆理前說。以明無

我。無我即是無四相。但云無我者。四相皆因我

相而生。故無我即無四相也。究竟無我有二義。

一是自然體。一是勉然法。經因自然體。而示人

以勉然法。與中庸明則誠義相似。

覺非曰。萬

法皆空。無我發心。無我降住。無我度生授記莊

嚴。若於此通達得去。方見法法無我。而本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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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之我見矣。

大圓曰。此分分三段看。實無有

法發菩提以上。是言菩薩發心必須離相。推本

於發菩提。本來無法也。自然燈佛所至大身。即

如來之無法得菩提。以明菩薩之無法發菩提

也。菩薩亦如是下。言菩薩度生無我。亦如佛之

得菩提無法。以申明實無眾生得滅度之意。惟

發菩提無法。所以度眾生無我。是一串事。

「爾時須菩提白佛言。世尊。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

羅三藐三菩提心。云何應住。云何(作即是解)降伏其心。」

【盛釋。此尊者再行啟請。問辭雖同。意義實別。云何

以應住為降伏也。故下卷廣答降心。正見應住即

是降心之故。

大圓曰。空生聞說經名。應離一切

相。則人法皆空。巳是了然。至此重復起疑。疑既巳

離相。心如何發。若欲并此所發之菩提而亦離之。

則此心全無著落。菩薩行六度時。安住何處。并能

發之法而亦離之。則菩提全無把柄。行菩薩行時。

有許多難調伏處。此心又如何降伏。所以復申前

問也。

如如居士曰。與初問語同意異。意謂發菩

提心者。無取。無住。無得。離一切相。至於不可思議。

覔一心不可得矣。誰為住。誰為降伏乎。其法安在。

此於無法中強求法也。是另起疑端。不是重申前

請。其初問時。止現發心。未識住降。故示以修行方

便。再問時。慮著住降之相。轉揜能發之心。故并為

掃除一切。前答是酬其所問。此答是遮其所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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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告須菩提。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

菩提心者。當生如是心。」

【此句口氣不住。直貫下三句。此善男子等。應主菩

薩地中人說。

如如曰。前曰生清淨心。生無所住

心。足顯心之妙境矣。但恐著一清淨相。即是不淨。

著一無所住相。即為有住。故兩泯之而曰生如是

心。不異名如。無非曰是。如於實相之是也。言發阿

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不必求如何住。如何降

伏也。當生如是心而巳。】

「我應滅度一切眾生。」

【滅度一切眾生。乃佛所應為者。】

「滅度一切眾生巳。而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此言人無我之義)。」

【以上三句俱指如是心說。佛言我於眾生。亦惟令

生類自度。無能度之法。亦無所度之生。此乃清淨

本然之實境實心。不著分毫相想。故曰實無滅度。

如如曰。前云我皆令滅度。顯其力。此云我應滅

度。指其願。前云滅度無量無邊眾生。其量廣。此云

滅度眾生巳。其功神。前云實無眾生滅度。統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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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此云無一眾生滅度。細表渾忘。總是一義。】

「何以故。須菩提。若菩薩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

即非菩薩。」

【盛釋。若有我度眾生之念。便是我相。有眾生為我

所度之念。便是人相。人我相乘。便是眾生相。常存

此念以求涅槃。便是壽者相。必令四相細執。徹底

掃盡。方是真能降心者。前約所度之境。此約能度

之心。心境俱捐。法將安立。下故云實無有法。

圓曰。前是破情顯智。所破之情。即我人等四相粗

執。乃是破未悟般若之菩薩。此下是忘情顯理。破

我人等四相細執。乃是破巳悟般若之菩薩。

如曰。此四相。與上文異。上文四相。是法相。此四相。

是非法相。上文我相是滅度之相。此我相。是無滅

度之相。】

「所以者何。須菩提。實無有法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

提心者(此言法無我之義)。」

【如如曰。菩薩心匪他。即眾生本來清淨覺地也。覺

性常生。常生。故當念可發。如有法。則非清淨。何以

發清淨之心。空生置發心而問住降。世尊却置住

降而明發心。非止明因。即於因中明果也。因地不

明。萬行俱錯。知菩提心之無法而發。即知菩提之

無法而得。一部金剛經。攝在生如是心四字。悟得

生字。即可以證無生。

大圓曰。經中標出一我字

為首。但云我應滅度一切眾生更不言布施。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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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行巳圓。惟有生佛之見未泯耳。即四相細執之

謂也。我應滅度實無等者。順顯無所度之境。若有

我人等相即非菩薩者。反顯無能度之人。實無有

法發心者。總顯無能所之法。此正不住之住。無降

之降。無我之我。菩薩所當生之心也。若外見所度。

內有能度。能所宛然。則乖於不住之道。菩薩所不

當生之心也。何於平等無住。了無一法可得之中。

而自生障礙乎。下文反覆叮嚀。只講明無有法三

字。

○此分重此一句。若有法發心者。便是我見。】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於然燈佛所。有法得阿耨多

羅三藐三菩提不。」

【此佛以巳所證之菩提果。證彼菩薩所發之菩提

心。故舉然燈佛所以問之。以明法無有法也。】

「○不也世尊。如我解佛所說義。佛於然燈佛所。無有

法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佛所說義。即上所云實無有法發菩提心也。初既

無法發心。後豈有法得果。故直見為實無所得。正

悟如來之得法。得之於心。非授之於師。】

「○佛言如是如是。須菩提。實無有法。如來得阿耨多

羅三藐三菩提。」

【其言深契佛心。故稱如是如是。全性起修。無法而

發。則豈有法而得。無所無能。自顯正覺耳。】

「須菩提。若有法如來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然

燈佛即不與我授記。汝於來世當得作佛。號釋迦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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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

【佛言若有可得。則內有能得之心。外有所得之境。

心境未泯。則是有法。便與寂滅無相菩提。極相違

逆。然燈烏得與我授記乎。

經貫云。佛恐人認法

作佛。認然燈佛是佛。認如來是佛而不認自性作

佛。故問以發之。若必待有法而後得菩提。則本性

不是佛了。】

「以實無有法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故然燈佛

與我授記。作是言。汝於來世當得作佛。號釋迦牟尼。」

【惟其無得。則所證妙果。乃性地本具法門。故得授

記。來世當成佛也。人疑無法不得菩提。豈知佛正

以無法而得乎。下即徵其所以無法而得之故。

正義。梵語釋迦。此云能仁。謂心性純全。含容一切

也。牟尼。此云寂默。謂心體本寂。動靜不遷也。寂默

為體。即是如。能仁為用。即是來。先釋迦而後牟尼

者。攝用以歸體也。先如而後來者。從體以起用也。

總是一箇真性。加號則為釋迦牟尼。通稱則為如

來又為佛。

如如曰。佛者。自覺。覺他。覺滿也。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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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切法。一切種相。自為開覺。亦開覺有情。巳不

住涅槃。不住生死。其所修行。無非能仁寂默之事。

但行滿果圓。現千百億化身。待於來世耳。要此無

上妙明號。釋迦牟尼時不增。在然燈佛所時不減。

若誤以今世來世。分修行漸次。謂如來作佛。尚且

姑待。是進修可以不勇猛也。何以訓眾生哉。故竟

菩提之妙果。迦文作佛。亦待來生。證菩提之實相。

眾生成佛。即在立地一反釋。一順明。詳顯決定義

也。】

「何以故。如來者即諸法如義。」

【如來得菩提。所以實無有法者何故。蓋如來之所

以為如來者。即諸法如其本性之義。法外無別有

如。如外無別有法。法即是佛。佛即是法也。

盛釋

云。真性是我之本體。法皆自外所設。惟知真如為

法體。則知法不從外得矣。

如如曰。上文空生直

證無法。世尊反覆言無法。兩心業巳相印。恐眾生

認無有法為斷無。茲復闡明其故。而指出如來之

體。言如來者。即諸法真如之義也。性無改異曰如。

諸法者。一切世間出世間法也。諸法如義。即是生

如是心。心有改異即不生。真如不變即為生。真如

能生諸法。亦資諸法以生。所謂如土長苗也。

山曰。空生不達法身真體。不屬因果。執定如來是

有修有得。佛乃直示之曰。何故言無所得耶。以如

來者。非色相之稱。即諸法如義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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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言。如來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諸法如義者。實無有法也。若言如來有得。豈如來

之義乎。此借人言以決定也。】

「須菩提實無有法佛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以上斷無佛疑竟次斷無法疑)須菩

提。如來所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於是中無實無

虗。是故如來說一切法。皆是佛法。須菩提。所言一切

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

【盛釋。是中。即清淨法心。心本真空。洞無一物。菩提

了無色相。故云無實。色相空處。即真性實處。便是

菩提。故云無虗。既云無實無虗。則諸法皆是菩提。

故云一切法皆佛法。不可於諸法之外另覔菩提

也。然一切法非真實。人特假此修行。故云法即非

法。不可於諸法之內執有菩提也。

履昌曰。上言

無法。非頑空斷滅也。真如湛寂。不立一法。萬法皆

如。不捨一法。說一切法非一切法者。是中無實故。

說一切法皆是佛法者。是中無虗故。

如如曰。上

文言生如是心。未指明如是者何在。特為拈出是

中二字。是即如是之是。中者。中道也。凡有實則有

虗。有虗則有實。以對待而成遮。實還成虗。虗還成

實。以情執而成滯。惟中。則離相絕待。有無雙遣。故

無窒礙之實有。亦無枯寂之虗無也。上文無實無

虗以法言。此無實無虗以心言。法由菩提心出也。

無虗者。以方便為菩提。故如來說一切法皆是佛

法。此為假諦。無實者。以真性為菩提。故所言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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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即非一切法。此為空諦。無實即無虗者。以實智

為菩提。故名一切法。此為中諦。兩是故。緊承中字

說。前云諸佛法。此曰一切法。更兼五乘諸法言。佛。

菩薩。聲聞。緣覺。人。天。諸法。皆是佛法。聖凡平等。權

實會歸也。前云佛法即非佛法。此曰一切法即非

一切法。言不止佛法非法。凡法皆從因緣和合而

生無作無受也。故名一切法者。非法非非法。即法

即非法。總一菩提法界。所謂諸法如義也。

合前

後而論。初言於法應無所住。依此為修。足成第一

希有法矣。恐人逐幻迷真。故以不應取法。不應取

非法。兩破其執。俱無所取。恐人見為無定。故以於

法無得。及實無有法。直指其微。然止言無法。恐卓

立靡從。故以如來所得法。及諸法如義。標趨造之

的。止言如來法。恐唱高聽絕。故以一切法皆是佛

法。非一切法名一切法。廣利益之路。說法至此。如

摩尼珠。隨方現色。如家常飯。隨分可䬸矣。

○自然

燈佛至此。言如來因地。空無所有也。】

「須菩提。譬如人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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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未畢。

正義曰。大身非真實。譬法非真實。人身

長大。爭奈有生有滅。豈得為真實大。此承上設譬

以起下文。

剩閒曰。譬如人身長大。明明以色身

喻法身也。此節意。是以色身之不實。喻諸法之本。

無雖說大。意不在大。語似須彌山王節。而意實不

同前以。報身明法身。借喻於山王。故下論大不大。

掃迹中有推原意。此以色身喻法身。明說出人字。

下但論實不實。以顯法身無相。止有掃迹意。無推

原意。

大圓曰。此言真佛真法之體性。以顯無佛

無法之妙理。特語尚未畢耳。】

「○須菩提言世尊。如來說人身長大。即為非大身。是

名大身。」

【圓旨云。諸法遍周沙界。豈不同大報身。然非法名

法。猶之非身名大身耳。空生不待佛竟其說而直

言之。

剩閒曰。非身名大身。只就人身一直說下。

不必串入法身。而明法身之意。自在言下。

正義

云。知大身非身。則知諸法非法。

如如曰。前云佛

說非身。是無身相。此云非大身。是無大身相。喻同

意異。此大身宜就一切法上體貼。方不泛言。一切

法皆是佛法。則一切世界皆是佛身。一切法非一

切法。則法界之大身。即非大身也。非大身者。一切

佛世界。猶如虗空花也。然虗空即不動之體。是故

名大身。經中兩言大身。一以讚歎無得。一以讚歎

所得。無得與得。是經中兩眼目。故下文善現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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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無得。闡其合義。

○此言如來果地空無所有也。】

「○須菩提。菩薩亦如是。若作是言。我當滅度無量眾

生。即不名菩薩。」

【言菩薩度。眾生無我。亦如佛之得菩提無法。亦如

是。承上意言之。作是言。即指滅度眾生說。

大圓

曰。證果既無。修因豈容獨有。菩薩之發菩提。亦當

如是不生法相。若自念我當滅度。則認度眾生有

法。即認得菩提亦有法。而不得名為菩薩矣。

義云。菩薩之名為覺眾生。其不實亦如是也。蓋真

性本無眾生。只因業緣現相。

○若作是言三句。先

反言以明之。何以故四句。方正釋其義。下莊嚴佛

土例此。】

「何以故。須菩提。實無有法。名為菩薩。」

【佛又徵何故不名菩薩。正以菩薩以清淨得名。實

無有法可容人取證。而以之度人也。

集解。內智

空寂。諸法不生。是名菩薩。

正義云。菩薩正賴佛

法修行度眾。而言實無有法者。謂真性中不見有

此法耳。既無有法。尚有何說。佛所說者。惟說無四

相。以明真空無相耳。】

「是故佛說一切法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

【又釋上實無有法之義。佛所說一切法。不過隨機

順應。開導眾生。以悟本性。我人眾生壽者。本無有

也。一切法本無四相。何得著一眾生相。而說我當

度生乎。

○如如曰。如來無有法而得菩提。惟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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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如義也。佛如是。菩薩亦如是。一如無二如矣。

此如是字。與生如是心相應。兩如字。當作如來如

字看。下文言如如。亦言如於真如也。經中或言如

來。或言菩薩。互見錯出。其中各有主客。言說法。則

如來為主。廣說演說之人為客。以廣說演說。皆本

於如來之護念付囑也。言修行。則菩薩為主。如來

為客。以此經專問菩薩發心。而以如來作準繩也。

前云生如是心。是無法相。乃以有我相非菩薩釋

其故。此云若作是言我當滅度。是有我相。乃以實

無有法名菩薩。釋其故。蓋我執即法執。法執即我

執。故曰若心取法取非法。即著我人眾生壽者。菩

薩實無有法。即是實無有我。猶生信之眾生。無我

相。即無法相。無非法相也。我當滅度眾生。與前我

應滅度一切眾生之言無異。然作是言。則非生如

是心。故不名菩薩。】

「須菩提。若菩薩作是言。我當莊嚴佛土。是不名菩薩。」

【不特法無相見也。夫上求佛果。下化眾生。皆菩薩

事。既求佛果。則當莊嚴佛土矣。然嚴土亦非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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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菩薩自言。我當以七寶五釆莊嚴佛土。是著有

相。即不名菩薩。

按正義。此佛土。謂佛剎土。下如

來說莊嚴佛土。乃謂佛之心土。第十分言菩薩莊

嚴佛土者。蓋見世人專務外飾莊嚴。所以辨論菩

薩不在是。此節言菩薩不以莊嚴佛土。自見其能。

所以只示無相之莊嚴也。】

「何以故。如來說莊嚴佛土者。即非莊嚴。是名莊嚴。」

【云何不名菩薩。如來所說莊嚴佛土。不是世諦取

相莊嚴。乃心佛土也。心土無相。本來清淨。云何莊

嚴。六塵不染。定慧常存。非莊嚴中。有妙莊嚴焉。是

則名為莊嚴也。

如如曰。此又以非莊嚴明其無

度生之相也。莊嚴佛土者。以一切法利益眾生。悲

智互運。福慧兼顯。成就受用之淨土也。非莊嚴佛

土者。修一切法而無一切法之相。利益一切眾生

而無一切眾生之相也。前虗叩以菩薩莊嚴。此直

云我當莊嚴。不名菩薩。前以無為法。為莊嚴。此以

一切法。為莊嚴。前以非莊嚴證其無得。此以非莊

嚴明其無我。語同意異。

盛釋云。嚴土。所以濟物

也。以俗諦言。明法身教。調伏眾生。當莊嚴佛土。以

真諦言。佛土本空。全修在性。故云即非。以中諦言。

性修不二。故曰是名。不見能嚴之人。不見所嚴之

土。即莊嚴心土。亦內不見我。外不見法。方是無法

可得也。合而言之。有生可度。有土可嚴。皆是有我。

度即無度。嚴即非嚴。皆由無我。故以通達無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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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之。

○此言菩薩度生空無所有也。】

「須菩提。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

【起度生心。著莊嚴相。不得名菩薩。畢竟如何可名。

能通達無我法者是也。此總結上實無有法之義。

發心。得果。授記。皆無法。至度生。嚴土。皆無法。此般

若空四相之無我法也。通達此法者。清淨本然。無

人我。無法我。於無實無虗中安住。其行深般若如

是。得名菩薩。信不誣矣。菩薩尚不可執有我法。況

如來豈有法得菩提乎。而無法發菩提心。益了然

矣。

如如曰。通達之義。全在明一切法。蓋一切法

者無有我。能以此法通達彼法。一一無礙。既蕩凡

夫之妄計。復鎔二乘之偏空。可以荷擔如來。利益

眾生矣。法無我。即是無有法。通達無礙。乃是能生

之心。不為法縛。

大圓曰。以法體本具而言。則曰

法無我。以菩薩智證而言。則曰無我法。聲聞。緣覺。

但知無我。而不能通之一切法。止可自度。不能度

人。名字菩薩。向一切法上修為。而不能知法法原

來無我。則法相猶存。終歸權乘。若菩薩於法法頭

邊。洞徹無我根源見之六度萬行。能所不立。名為

通達無我法。終日嚴土而未嘗莊嚴。終日度生而

本來無度。無煩惱障。而亦無所知障。人執空而法

執亦空。則如來自當授記成佛。而說名真是菩薩

矣。

△決疑云。經中初問住降。為初發大心菩薩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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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發度生之心。種種著相。依五蘊以修行。執六塵

以布施。所求菩提。有色身可見。有佛土可嚴。故佛

重重破之。至一切色相皆離。方契般若實際。此前

半卷意也。至此再問住降。為巳悟般若之菩薩言

也。能證之智未忘。生佛之見未泯。仍存微細二執。

則隱然尚有一法我在。故說實無有法。即實無有

我。如來無法可得。菩薩亦無法可得。故以非度為

度。非嚴為嚴也。

宗通云。度眾生是大悲。嚴佛土

是大智。皆菩薩分內事。然一有作念。便非菩薩。通

達無我法者。不但離於人我。抑且離於法我。不但

智能信此無我之法。且無能智之人。故終日度生。

未嘗度生。終日莊嚴。未嘗莊嚴。是真無相。是真無

住也。

曹溪云。此段經文。自再行起請。至通達無

我。皆一串說下。天親分作四疑。一無相。一無因。一

無佛法。一無菩薩法。總歸無我。是究竟了義。其初

正答住降。尚在破情顯智。所破者四相粗執。所顯

者菩提正智也。至此再答住降。在破情忘智。所破

者四相細執。所忘者發菩提心也。菩提且無。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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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智且不立。情從何生。故發菩提心。前說也。無

發菩提心。後說也。心無其心。則無降可降。謂之真

降。無住可住。謂之真住矣。

如如居士曰。自發阿

耨多羅句至此。皆遮其應住降伏之問也。言發心

者。不必問其如何住。如何降伏。還當問其如何發

也。發心之初。無復我相。則寧有法相。無法而發。則

寧有法而得。故即生所發之心可矣。奚必復求如

何住。如何降伏乎。

釋旨。

義略云。此下分作四章。是如來第一義諦

正答降伏。而住修在其中。

大品云。諸法無所有。

如是有。此十七分中開合兩章。即是無所有也。後

見智。三業。度生。來去。四章。即是如是有也。】

* ○一體同觀分第十八

佛具五眼。體非實有。惟常住真心。虗靈不昧。眼

雖分五。照共一心。所謂萬法歸一。更無異觀。

自此至二十一分。正明一切法無我。此分以本

來心明無我也。

覺非曰。十六分前。說解行發

心。是從根本說到差別。十七分後。說證發心。皆

從差別攝歸根本。此分是顯佛具差別智。而末

仍攝歸根本。直至後菩提無得。俱同此意。

○清

淨妙心。各各具足。眾生將此三際心。障却本心。

不能具眼。如來具足五眼。徧照妄心非心。清淨

心湛然獨露。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有肉眼不。

○如是。世尊。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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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肉眼。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有天眼不。

○如是。

世尊。如來有天眼。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有慧眼

不。

○如是。世尊。如來有慧眼。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

來有法眼不。

○如是。世尊。如來有法眼。

○須菩提於

意云何。如來有佛眼不。

○如是。世尊。如來有佛眼。」

【盛釋云。上文言不見諸法。方名菩薩。然不見之中。

自有真見。故以佛之五眼證之。五眼具足於一心。

其體本一。其用有五。而不住於一。不住於五。惟佛

有之。

大圓曰。佛問五眼。皆答以有。蓋知真空之

中。自起實見。無纖毫之翳也。

陳雄曰。華嚴經云。

肉眼。見一切色故。天眼。見一切眾生心故。慧眼。見

一切眾生諸根境界故。法眼。見一切法如實相故。

佛眼。見如來十力故。大般若經所謂清淨五眼是

也。

顏丙曰。幻臭觀見為肉眼。普照大千為天眼。

智燭常明為慧眼。了諸法空為法眼。本性常覺為

佛眼。此惟從如來本體自性言也。按。肉眼見近不

見遠。見障內不見障外。天眼能見障外。慧眼以根

本智。照真諦理。得真空慧。法眼以差別智。達俗諦

理。明一切法。佛眼。佛者覺義。細惑永盡。圓明徧照。

以圓覺定等智為體。以無功用智為性。

剩閒曰。

眼以矚照為義。五眼。非實有五眼也。約所見以為

眼耳。以形論。則為眼目。以理論。則為心竅。

如如

曰。通達一切者。菩薩之修。森羅萬象者。如來之藏。

一切法皆是佛法。則人乘。天乘。聲聞緣覺乘。菩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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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無不攝於佛乘也。法身徧一切處。眼特其具足

中之一耳。智慧之體。能見空見色。能見非空非色。

能見即空即色。以其徧照一切法界。取喻為眼。即

所謂般若是也。有此大光明之體。始成其為如來

身。故道眼足該法身。猶般若足該六度。上文言即

見如來。言見種種色。言如來悉知悉見。皆不以眼

根為見者也。蓋聽者之機。貴於能聞。故利根人以

耳入。設化者之宗。主於能見。故圓教以眼施。但眾

生。因空有二執。自生幻翳。不能以此眼照於彼眼。

遂不能以此乘達於彼乘。雖認我法極明。終是無

慧目也。故世尊以無礙之五眼示之。】

「(此節承上見淨以明智淨)須菩提於意云何。如恒河中所有沙。佛說是沙不。

如是。世尊。如來說是沙。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一恒

河中所有沙。有如是沙等恒河。是諸恒河所有沙數。

佛世界如是寧為多不。

○甚多世尊。」

【前說恒河。以喻布施。此說恒河。以喻世界。取意各

別。佛世界者。凡有一世界。必有佛以教化之。故皆

謂之佛世界。世界如此多矣。眾生在世界中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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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益甚。故先以許多世界為問。如是者。應承之辭。】

「○佛告須菩提。爾所國土中。所有眾生若干種心。如

來悉知。」

【此喻有五層。一舉恒河以數沙。再舉一沙一河以

數河。三約諸沙以數界。四約界中所有眾生。五約

眾生所有心。生滅萬狀。猶如是沙之多。

如如曰。

眾生心者。顛倒心也。若干種者。不可縷舉之意。攝

下過去現在未來三者而言。如來明行滿足。故能

知他。知不是空空觀察。由同體關切。故以慈悲運

為實智。而兼行度厄之事也。】

「何以故。(何以悉知)如來說諸心。皆為非心。是名為心。」

【如來所說眾生諸心。總從六塵影現。皆識神顛倒

之妄心。非真實常住之本心。是虗名為心耳。

柄曰。如來說諸心。實無心可得。故曰非心但強名

曰心。

按是名為心句。諸本皆作指點真心解。正

義謂其語意雖似深妙。與上下文勢欠合。皆為非

心。是名為心二句。只宜一直說下。不點破真心。下

節三心不可得。正申明此二語。如何是真心。亦不

曾說破。】

「所以者何。」

【所以言諸心非心者何故。】

「須菩提。過去心不可得。現在心不可得。未來心不可

得。」

【如如曰。事過去而有所係戀。為過去心。事現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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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執著。為現在心。事未來而有所逆億。為未來

心。眾生憧憧往來。惟此三者。流浪生死如來以不

可得三字點破羣迷。慾薪積厝。頓入清涼。惑業久

躔。立成解脫矣。可得者為菩提心。不可得則為非

心。漚滅則海澄。惑消則智顯。心不可得。去其非心

則油然生矣。此為生心者。標方便法也。

如解云。

不可得者。言本來無有。從何而得。識得這心之不

可得。便是無我。不獨妄心無我。真心亦無我。惟無

我。故無人無眾生無壽者。能於此參詳。不但勘破

眾生。亦且勘破諸佛菩薩也。

劉道開曰。上言無

法。此言無心。心法俱空。不真何待。三際不可得。真

心之體。本如是也。

履昌曰。此三不可得。如來為

一切眾生下一貼清涼散。欲其自得之也。

經貫

云。過去巳滅。現在本空。未來未有。眾生戀其往。計

其在。想其來。紛紛有此三心。三心豈可得而住。若

能清淨。豈有三心。無三心。而一念不生。全體自現。

則眾生之不終於眾生也可知矣。

△直解。若干種心。皆差別心也。著一切六塵之相。

躁擾不寧。自起生滅。總為妄心。人當自知而不能

知。如來悉知。總以過去現在未來之為害耳。若悟

真一之性。何來有此三心。故云不可得。惟從此不

可得處。全體真心。則三觀皆圓。三智自顯矣。

山云。此示心佛眾生。三無差別也。佛所具五眼非

眼。但約見眾生心為眼耳。眾生者。皆佛自心之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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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眾生心本自如如。皆無生滅與如來心寂滅平

等。絕無生死去來之相。非心原不是他本性。故三

際求心。了不可得。

蓮師云。如來說三箇不可得

不是婉轉商量。直是斬釘截鐵語。所以破眾生之

非心者。亦甚決矣。】

* ○法界通化分第十九

佛身充法界。通達化無邊。言法身充滿法界。則

變通莫測。神化無方。其福德之多。無有窮盡矣。

○此明福德無我也。

○生心布施是因。福德是

果。眾生心皆是顛倒識。若以福德為有實。則妄

識住相。取著能所。即成顛倒心。故以福德無破

之。

上文只說諸法無性。諸心不實。若不知有

緣生的道理。則上等人便落二乘偏空。下根人

便撥無因果。點出因緣二字。方知菩薩有稱性

因心。隨緣功德。即伏後二十七分不入斷滅案。

「須菩提於意云何。若有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

用布施。是人以是因緣得福多不。」

【因。依也。藤蘿附本而生曰緣。因緣者。因其布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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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緣之以得福德也。三心既不可得。則三世中之

法。法中所行之布施。何一有實體乎。故以是為問。

盛釋。此云因緣得福。以離相布施言。與前文福

德異。

正義。此與依法分數句。似同實異。依法分

明。福德性為諸法之所自出。此則申明因緣所得。

住相有為之福德非真實。若離相無為福德。充滿

法界。流通化度。乃如來不住相布施然也。

如解。

前五番較量。俱言受持廣說。此以因緣空施相。即

是受持廣說之實踐處。】

「○如是世尊。此人以是因緣。得福甚多。」

【果從因生。因從緣就。此人以是布施因緣。得福豈

不甚多。

長水云。如來以因緣問。空生以因緣答。

因緣無性。福亦無性也。】

「○須菩提。若福德有實(取福德為實有)。如來不說得福德多(反釋)。

以福德無故(謂福德無住不見為實也)。如來說得福德多(順釋)。」

【世尊復申釋之。若以妄識為本。取福德為實有。即

是顛倒有漏之福。不足為多。惟以佛智為本。則不

見福德為有。在如來無能施之心。在法界無可施

之迹。無住之福。無得之得。同於虗空。無有邊際。所

以說為多耳。惟福德無。故福德多。則福德仍歸無

有。福德豈有礙於菩提哉。

如如曰。此不是無福

德。乃是福德無。無福德。則為斷滅。福德無。則福慧

莊嚴。仍是湛然清淨。即所謂福德性也。性不實則

為虗妄。福德有實則成我相。既有真體。自無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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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或問。前云非福德性。故如來說福德多。則以多

為嫌。此云以福德無故。如來說得福德多。又以多

為勝。義何以異。曰有為之福。多則轉障性真。無漏

之福。多則益顯不可思議也。又曰無上正道不以

自住涅槃為福。而以法身遍滿為福。

△盛釋。此為無住降心第一番較量。於前四處較

量中。推出福德無住。發明降心之義。前文皆與經

勝較量。此但就福性較量有相無相。與前福德性

之說。遙相照應。前所云福。是持誦功德。此所云福。

是修證極果。前所云多。是較量勝劣。此所云多。是

究竟圓滿。須分別觀之。

○如如曰。自如來有肉眼

句至此。以因緣明無相之殊勝也。眾生成機。感佛

為因。如來起應度生為緣。今如來以五眼說法。是

為大事因緣也。眼等六根為因。色等六塵為緣。今

如來以清淨心。知眾生若干種心。是照空緣影也。

三世惑業。展轉感果名因。互相繇藉為緣。今過去

現在未來皆不可得。是觀破十二因緣也。內有信

心為因。福田財物為緣。今以滿世界七寶因緣布

施。是三輪因緣體空也。因緣不同。而同歸於不實。

其於因緣。既無能所之相。則於福德自無冀望之

心。無作福田。不可思量。無相之殊勝顯然矣。】

* ○離色離相分第二十

色者。顏色。相者。形體。離者。不著。言求見如來者。

離諸色相也。

○此分是明相好無我。掃盡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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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根。前半部。為信成就發心人說。法應二身。要

分開不分開。不得見諸相非相。下半部。為證發

心的人說。法應要渾合。不渾合。則不能通達一

切法無我。所以問意與答意。較前不同。說可以

相見固不是。說不可相見亦不是。故說不應以

與不可以有別。謂單以身相見則不是。以身相

即非身相見便是了。如上文福德無。故福德多。

下文無說說。一例看。方得語氣。

「須菩提於意云何。佛可以具足(無虧欠也)色身見不。

○不

也。世尊。如來不應以具足色身見。何以故。如來說具

足色身。即非具足色身。是名具足色身。

○須菩提於

意云何。如來可以具足諸相見不。

○不也。世尊。如來

不應以具足諸相見。何以故。如來說諸相具足。即非

具足。是名諸相具足。」

【前云可以見如來。(五分)是指諸人。欲以色身見如來

也。今云如來可以見。是謂如來。有色相可令人見

也。具足色身。即八十種隨形好。謂隨其身形。一一

皆好也。乃佛法之見於身者。(此小相也)空生悟色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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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淨法身中顯出。是無色之色。豈可認為實色

耶。具足諸相。即三十二相。乃佛法之見於相者。(此大

相也)空生悟相好原從真如實相中流露。如本無相。

豈可認為生住異滅之相耶。然妙相之具足。即妙

心之具足。良由全法身無為之體。起應身相好之

用。相好二種。亦非不佛。無相而相。相而無相。即非

具足。明真身也。是名具足。明應身也。

○剩閒曰。佛

既證清淨法身。亦感圓滿報身。如華嚴曰。清淨妙

色身。神力故顯現。色身既從法身顯現。則色身何

嘗不是法身。但色身是神力顯現。則未顯現時。止

有法身。無有色身。法身本是離色離相者也。

△此舉佛之報身無我。示降心無住之義。前云不

可相見。是言色相非相。相非是佛。此云不可相見。

是言無相即相。相非不佛。法身雖非色身。而色身

何嘗不是法身。執色身以為法身固不可。離色身

以求法身。亦不可。故如來無色。無無色。不可以色

見。如來無相。無無相。不可以相見。此破執報身色

相之見。以顯法報冥一也。可以。不應。即非。是名等。

總是一意。

芥疏云。即非者。不執有是名者。不執

無。即非者。不落常見。是名者。不落斷見。即非者。不

即乎此。是名者。不離乎此。單言即非。則是隨舉隨

掃之詞。不舉。則無以明其理。不掃。則恐人泥其說。

如如曰。上文舉三十二相。示奉持者之無相。故

云不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此舉具足色身。具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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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相。標設教者之離相。故云如來不可以具足諸

相見。

集解。由法身無身。故能現一切身。由實相

無相。故能現一切相。如能通達非色名色。非相名

相。是則名名為真菩薩。何疑有礙於菩提耶。】

* ○非說所說分第二十一

無上菩提。乃本來真性。此非言語可說。覺悟眾

生。是不可說而說也。

○此明說法無我。掃盡從

前說法相也。慧命下。言能信法之眾生亦無我。

上言佛身色相。一切無我。佛身如是。佛法亦然。

天親曰。佛以非身故現身。法亦無說強名說。

是說法亦無我也。

「須菩提。汝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有所說法。莫作是

念。」

【佛身既是無身之身。而佛法亦是無法之法。全是

一真法界。了無自相可得。故佛不用詰問。直示戒

辭。上念字。是如來說自巳之念。下念字。是說眾生

之念。

大圓曰。如來所說。不過隨機方便。無所說

相。無能說相。若有法住在言中。名為剩法。不是無

上正覺。若有言住在法中。名為死句。不能開人悟

門。惟無言默悟說以說其無說。是名說法耳。】

「何以故。若人言如來有所說法。即為謗佛。不能解我

所說故(復自釋之)。」

【如如云。何以為謗。蓋說法四謗。執定有者其一也。

今擬如來為有所說。雖非若外道之不信。而鄰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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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是自奪正幟以益邪幟也。正覺一迷。凡趣永

墮。以不解所說明其故者。蓋不信之謗。自外正法。

此不足論。信而不解。則如聾人聽樂。盲人觀場。心

心無主。法法相礙。以尊重之心。墮誹謗之見。為蠹

更深所謂毫釐之差。千里之謬。】

「須菩提。說法者。無法可說。是名說法(又正告之)。」

【說法者實無有法。惟其本來無法。故但示人以真

空實相妙理。使於言外自悟。斯乃不說之說。說而

無說。

經貫云。說法者因眾生之真性而為言。眾

生真性之外。非有法可說。若眾生既悟。連此法亦

併無用。是佛之說法。乃無法之法。無說之說也。】

「○爾時慧命須菩提白佛言。世尊。頗有眾生。於未來

世。聞說是法。生信心不。」

【如如曰。慧即智慧。命則性命。謂具智慧。通命源。即

所謂無量佛所種諸善根也。此是帶來般若之性。

須菩提慧根雖夙具。然理境未深。則實智不發。故

其慧命。不在未聞法之時。亦不在初聞法之時。而

在聞如來無可說法之時。故曰爾時也。經中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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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可說。何於此時始顯慧命。蓋前言如來。止於

法中指示。未就性命上說。此言如來有五眼。如來

非具足色身。如來不作是念。皆於智慧表如來。以

佛智慧加被空生。宿種善根。於是頓露。故立此嘉

名耳。聞說是法。承上無說之說來。善現前問眾生

生信。是聞言說章句生信。此是問聞說是法生信。

所信有淺深也。未來世。兼像法末法時言。眾生。謂

一切有情眾生。皆假五陰和合。眾共而生也。】

「○佛言須菩提。彼非眾生。非不眾生。何以故。眾生眾

生者。如來說非眾生。是名眾生。」

【佛言汝將謂眾生實是眾生。故不能信。不知彼非

實是眾生。亦非不是眾生。蓋眾生與佛。同有真性。

故曰非眾生。但背真逐妄。自喪本來。故曰非不眾

生。非不眾生。即含是名眾生意。佛恐人未解又何

以故問起而自釋之。如來說非眾生。申彼非眾生

句。是名眾生。申非不眾生句。

如如曰。生信無擇

眾生。較前是人種諸善根之言。更為切近。經中每

闡明如來之義。此則闡明眾生之義。知如來義可

以證般若。知眾生義亦可以證般若。五陰和合。即

具真如也。

△前段如來直示須菩提以無法可說。尊者深領

此旨。信法性與佛性相應。又欲未來眾生。各各信

心。恐其難信難解。故又有眾生之問。佛言以下。明

眾生之相。亦當空也。夫眾生既非實是眾生。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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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其不能信哉。

蓮師云。彼非眾生。非不眾生。是

如來點化眾生處。夫卵胎濕化諸種。尚有變化而

脫離其凡胎者。何況於人自當泯乎眾生之見。故

下文不說眾生。而直言菩提心。

○正義云。此與第

七分十三分。大意略同。七分云無有定法可說。十

三分云如來無所說。此云有所說法。即為謗佛。又

云無法可說。是名說法。反覆叮嚀。總是要人自悟

本性。勿執文字之陳言也。即孔子予欲無言之意。】

* ○無法可得分第二十二

無上菩提。本是真空。我尚非有。何況於法。

○此

言無得法之我。掃盡從前菩提相也。

大圓曰。

前既說無得。又說所得。既說實無有法。又說一

切法皆佛法。此處伏箇疑端在內。空生聞如來

說智眼。福德。色相。言說。一切無我。方知有法不

礙無法。有得不礙無得。福以無福為福。相以無

相現相。法以無說為說。則菩提之得。豈非亦以

無得而得耶。空生發此問端。正是他深解處。所

以如來印可之。當與下二十三分合看。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佛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為

無所得耶。」

【須菩提因佛說身相空法相空眾生相空。因悟如

來之得菩提。為得而無得。故舉以問。

如如曰。善

現聞非眾生。是名眾生之言。頓知眾生本具佛性。

故發此言。悟眾生而知佛。真是體會入微。如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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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無得。復言所得。空生則合證之。發所未發。故為

佛所深許。然何不於言所得時。即標合義。以佛言

得菩提之後。又言三世心不可得。言福德無。言具

足相好。非具足相好。言說法者無說。俱於得中淘

汰得淨。故於此時。乃有得為無得之解。

○空生此

問。乃是證發心的公據也。】

「佛言如是如是。須菩提。我(如來自述)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乃至無有少法可得。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以此無法可得為菩提)。」

【如如曰。經中佛說如是如是凡三見。(十四分)空生言離一

切相。佛曰如是如是。印其知無得也。(十七分)空生言無法

而得。佛言如是如是。印其知所得也。此曰如是如

是。印其知得為無得也。是經中三大關鍵。欲知修

證先識菩提。前(第七分)云無有定法可名。猶恐行人迷向。

故又翻前義示以可名。言我於菩提者。以巳驗者

引人也。前(第十分)云於法無所得。但約空寂之體。此云乃

至無有少法可得。是析到至精至微處。惟萬物皆

備。乃能一絲不掛也。無則無所不無。是為無上菩

提。

集解云。言得便從外來。從外來則由於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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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師云。此重無有少法句。如來不留一法乃通

萬法。法在外。覺在心。然則如來正以無法可得名

正智。安有法可以得菩提耶。

△盛釋。尊者聞無我之說。巳悟佛性即是菩提。無

法可證。本無可得。而無所得者。乃為真得。故直陳

所見。而世尊印可之。更發明之。見得說法無我證

法亦無我也。菩提處。即所證處。但妄盡覺滿名曰

菩提。自修因以至證果。中閒無有一法可得。如著

一得字。便見佛是佛。菩提是菩提。無住相中。何從

多此一層法障耶。

䞉閒曰。無有少法可得。不惟

空有二法不可得。并中道法亦不可得也。

陸騰

曰。前言無法可得。未顯即是菩提。此言無少法可

得。即是無上菩提。說更直捷。

○四依解。無少法是

無上心。是真如體。下平等二段。平是正等心。是真

如相。以無我修善法明正覺心。是真如用。合之是

體相用三大。又合之是無上正等正覺也。】

* ○淨心行善分第二十三

不著一法於心。而行此善法也。

○此言無行善

之我。掃盡從前萬行莊嚴相。

釋旨。上言菩提

無法可得。豈一切斷滅者耶。菩提非以一切斷

滅而無可得。正以一切周徧而無可得。是法平

等三句。是明菩提無我。與諸法如義相應。是就

諸法如之如上說。離相修一切善法。明得菩提

無我。歸於無法可得。與所得菩提無實無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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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是就如來得菩提之如上說。即非善法。應前

即非一切法三句。如來之得而無得。闡發無餘

蘊矣。

○此分是足上二十三分意也。佛答有三

上言無法可得為正覺。此言平等為正覺。修善

法成正覺。總是接引眾生之意。

「復次須菩提。是法平等。無有高下。是名阿耨多羅三

藐三菩提(此以平等為菩提)。」

【佛於阿耨菩提。云何無有少法可得。以是法依性

而修。性平等。法亦平等。平等則無高下。故無得與

不得。蓋聖凡同此佛性。在聖不增。在凡不減。平等

無有高下。是以名為無上正等正覺耳。如來以證

此平等為菩提。此外安有少法可得耶。

釋義。是

法。即指菩提覺體。無法之法。乃真法也。平等。謂凡

有知者必同體也。無有高下者。非聖具而凡虧也。

如如曰。前云一切法皆是佛法。覺法界中猶多

一佛字。此云平等無有高下。并佛之名俱不立。有

則無所不有。是謂無等等菩提。】

「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即得阿耨

多羅三藐三菩提(以此修善法為菩提)。」

【雖曰平等。非可不修而得。但不可以著相之修。反

增其障。無四相。真是平等。以清淨平等不著相心。

入在萬行門中。順性修為。隨緣成辦。事理無礙。一

毫法相不留。一切善法滿足。所謂無實無虗者是

也。即是為得無上正等正覺。而有少法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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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曰。既識菩提。可知修證。無我人等者。即無所得

也。承無有少法來。善現以無所得證果。此則以無

所得起修。前云一切法。義雖廣大。而未正其宗。乃

特標一善字。以別於魔外。種種善法。皆以所種之

善根而生。非求善於法也。承平等無有高下來。無

我。則不滯於有。修法。則不滯於無。故得阿耨菩提。

是又以無所得為得也。】

「須菩提。所言善法者。如來說即非善法。是名善法。」

【又恐人疑既無少法可得。云何復修善法。既有善

法。即是少法。法獨稱善即非平等。故復釋之曰善

法即非善法。以善是對惡之名。法亦假立之義。修

證之後。即當舍去。不容執著。然則善原無善。法原

非法。而得亦無得之得也。

○翁應春曰。既云無法

可得。則無法矣。恐人落無。故云平等。不妨修一切

善法。既云修一切善法。則有法矣。恐人執有。故又

言即非善法。步步回顧無相法。不失無實無虗之

旨。總是欲人依法悟性。又要離法見真耳。下文又

以福智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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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圭峯曰。初以無法為正覺。次以平等為正覺。三

以正助修正覺。

大圓曰。雖無少法。不可以無法

而入於斷滅。雖平等。不可以平等而據為真常。一

法不了。一行不行。不得名為智滿之佛。修一切善

法。是指出手下工夫。當以無四相為了因。為正道。

以修六度為緣因。為助道。以無相為修。正見其無

得。正見其平等也。

長水云。所言修者。但是斷除

我法。顯自真理。亦無一法可得也。

如如曰。凡事

理最當之處。學人有著。即復成病。此經每於如是

如是之下即進一解。初(四分)印其第一希有之言。隨示

以第一非第一。再(七分)印其無法得菩提之言。隨示以

佛得菩提。三(二十二分)印其得為無得之言。隨示以無得為

得。即夫子是道非藏之意。故貴於懸崖撒手也。

博洽錄。前第三。第十二。十三。及此分。凡四處皆說

得菩提。如何區別。蓋第三疑釋迦得果。第十二疑

善慧成菩提因。十三疑無法無佛。此疑有修有證

也。四義條然。無可相混。】

* ○福智無比分第二十四

福即福德。智即智慧。福與智合。等如虗空。無可

比方者也。

○此因上言修善法。恐人疑於般若

外別有善法可修。不知六度歸到離相。度生即

非度生。嚴土即非嚴土。福德無福德。相好非相

好。說法本無說。一切法皆佛法。而總歸於無我。

可見差別智不在根本智外。圓滿法身不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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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法身外。所謂一切佛法皆從此經出。不是虗

語。所以點出般若經名。又將功德較量。善法不

從般若出。亦是有漏功德。此經之外。別無善法

可修也。

「須菩提。若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諸須彌山王。如是

等七寶聚。有人持用布施。」

【前以恒河沙喻。言其多。此以須彌山喻。言其大。七

寶所聚之多。有如此山之高大也。】

「若人以此般若波羅蜜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讀誦。

為他人說。於前福德。百分不及一。百千萬億分。乃至

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大圓曰。上半部。說不住於相。單說箇清淨法身。是

根本智歷舉功德較量。十三分遂說出經名。(十四分)空生

深解。遂說離相發心。行六波羅蜜。利益眾生。下半

部。說行六度。度眾生。嚴佛土。得菩提。一切法皆佛

法。功德如此圓滿。不曾點出經名。恐人疑此經於

般若外別有修證功夫。不知一切諸佛法。畢竟消

歸無我。不出通達無我法之智眼。不曾於般若上

加得毫釐。可見般若智慧。根本差別。盡在裏許。法

身解脫。全得渠力。所以又將功德較量。點出般若

經名。以見徹始徹終。更無二理。即因即果。更無二

時。無上菩提。總不出此般若經名。此外別無善法。

李次公曰。此經遇緊關節處。便較量福勝。讚歎

流通。所以經末無流通。

長水云。經詮真理。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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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解起行。方得菩提。若無教門。安知所入。是故勝

捨無量珍寶。

△大圓曰。如許財施。不及受持演說者。以文字般

若雖是無記之法。而離言說相。無少法之清淨法

身。無高下之平等法身。俱以此為了因。了見自性

法身本具之空理。能生報化。又為生因。修行六度。

不住於相。又為正因。具此三因。故布施之福。不及

持經之勝。又何疑於無記之非因耶。依解起行而

得菩提。即是因也。發心菩薩。舍此般若經外。何以

上成佛果。下度眾生乎。

○芥蔬云。般若是生死海

之智檝。煩惱病之良醫。破邪山之大風。敵魔君之

猛將。照幽途之赫日。警昏識之迅雷。抉愚盲之金

篦。沃渴愛之甘露。截疑網之之慧劒。給孤乏之寶

珠。若般若不明萬。行虗設。

○自佛可以具足色身

句至此。以無得而得。顯無相之殊勝也。】

* ○化無所化分第二十五

既是是法平等。孰為眾生。孰為度眾生。止隨其

本性而導之。故化無所化。此言無度生之我。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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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從前度生相。

○大圓曰。上文說菩提得而無

得。修善法而無我巳了。結無法得菩提之案。至

於度眾生實無滅度。前文屢言之。只在菩薩身

上說得。未曾在如來身上說。未能自度。先欲度

人者。菩薩發心。願隨信發。是因地中事。故第三

分說度而無度。在未說行六波羅蜜之前。自覺

巳圓。復圓他覺者。如來極果。行隨智滿。是果位

上事。故此分說度而無度。在菩提得而無得之

後。恐人疑如來度生。有護念付囑種種諸法。不

知如來無我。則法本無法。凡夫非凡夫。則度而

無度了。結實無滅度之案。以佛為菩薩作榜樣

也。

○自十七分至此總名忘法證如。

「須菩提於意云何。汝等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

生。須菩提。莫作是念。」

【上文言以無我修善法。則菩提得而無得。固矣。至

於度生。如來現無邊身。說無量法。實實見之行事。

一一圓滿。又非菩薩所及。豈可云無滅度乎。不知

是法平等。則是眾生本來寂滅。如來不過因其為

眾生。而設法以度之。如來不作度生念。所以能度

生也。故呼須菩提。汝等皆學般若菩薩。莫作是念。】

「何以故。實無有眾生如來度者。若有眾生如來度者。

如來即有我人眾生壽者。」

【般若真性。人人具足。雖如來以法度之。然度其所

自有非益其所本無。化歸無化。實無有眾生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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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度者。若見為有。是如來見得我能度化。即為有

我。人因我度。即為有人度人離塵。登我法界。即有

眾生。度人生死。不入輪迴。即有壽者。一念不忘。四

相畢具。所謂平等真法界。佛不度眾生者謂何。而

如來豈有此耶。】

「須菩提。如來說有我者。即非有我。而凡夫之人以為

有我。」

【如來既無人我等相。何說法時有時稱我。須知其

假名稱我。對所度之眾生而言。蓋如來純以法身

為我。而無實我之體。權順世情說我。而無執我之

情。所說有我。即非有我。但凡夫顛倒妄取。執之以

為如來現三十二相。成菩提。轉法輪。度眾生。佛自

有獨尊之我。而如來實本無是事也。】

「須菩提。凡夫者。如來說即非凡夫。是名凡夫。」

【大圓曰。不獨如來能度之我非我。即此取相凡夫。

如來以法眼看來。全體是佛。特以彼未發明。暫現

凡夫之相。假名凡夫耳。求凡夫我相尚不可得。如

來豈有我耶。如來無我。誰度眾生。凡夫即非凡夫。

有何眾生可度。然則菩提無少法。度眾生亦無少

法。菩提平等。度眾生亦平等。菩提無我人。度眾生

亦無我人。發菩提心度眾生者。可存一我相乎。

△長水云。即根本智。證平等理。無有分別。有我即

非有我也。所謂無分別者。不但能度之我不可得。

即所度之人。亦不可得。故曰即非凡夫。以凡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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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各有如來。迷即凡夫。悟即是佛。雖凡夫亦且無

我。如來何處有我耶。

圓旨云。諸菩薩度生心切。

不忘聖見早涉凡情。故如來囑其無生可度。我自

何來。若在如來。不特度生無生。抑且說我無我。說

凡夫無凡夫。

○宗通曰。前後四處皆說度而無度。

差別云何。曰。初言離我度生。十一疑能度是我。十

四疑無我誰度。此疑平等法界。不合度生。四義判

然。發明無度者。詳且盡矣。】

* ○法身非相分第二十六

清淨法身。非屬相貌。

○此分是又言不可以相

見如來。掃盡從前法相。

○此分以上。是教菩薩。

通達無我法。然欲通達無我法。須先揀破有我

見。通達無我法。要合得渾成。合得渾成。方能破

一切相。所以將即非是名三句一時說。以後俱

教人揀破有。我見要分得清楚。分得清楚。方能

破一切見。二十六分相見如來。是有見名為邪

道。二十七分相不具足。是無見名為斷滅。後說

箇如來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則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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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見破盡矣。又恐人從來去之應身。與無來無

去之法身。生出一異見來。又以微塵。世界。一合

相。喻明。說箇非塵名塵。非界名界。非一合名一

合。則一異之見又破盡矣。一切諸見破盡。則我

見消亡。自然無人。無眾生。無壽者。知見無見。方

是如來之正見。敕令發心人如是知見信解。然

後四相不生。三句齊說。法相。非法相。名法相。真

能通達無我法矣。對全經說。則二十五分以前。

是破相密說般若。二十六分以後。是破見顯說

般若。對下半部經說。則二十五分以前。是為深

解人說。將即非是名一連說出。無我法一一圓

成。是始覺合本覺邊事。所謂入理深談。二十六

分以後。是又兼為初心人說。將即非是名劈開

說。有我見一一破盡。是由不覺而有始覺邊事。

所謂門庭施設。護念付囑。至矣盡矣。

「須菩提。於意云何。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

【前言諸相具足。即非具足。是名具足。則相好原不

離法身。觀佛者見法身之相好。似可以悟無相之

法身矣。觀與見不同。見是以相為佛。觀是相比而

觀。謂可於應身相中。觀如來之法身否。】

「○須菩提言。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

【不可以相見如來。空生屢答甚悉。今何反以如是

為答。蓋觀不同於見。見是以相為佛也。以相觀佛。

則以相雖非佛。而相好原從無相中現出。因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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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以觀無相之妙。亦未嘗不可。況須菩提從前止

知即非之清淨法身。至此巳知即非是名合一之

圓滿法身。則此答在須菩提不為錯。正見他進步

處。但非佛發問之意。若令初發心人聞之。未免誤

入邪道。故佛即以轉輪之難。欄頭截之。】

「○佛言須菩提。若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者。轉輪聖王。

即是如來。」

【盛釋。若於應身取著。即不達法體。世尊恐執相之

見。尚有細惑未除。故以轉輪王難之。謂色相雖同。

相之所依實異。當以本測末。不可以末測本也。轉

輪王。即四天王。如輪之轉。管四天下察人間善惡

者。以業報福德。亦具三十二相。豈其即是如來乎。

○此直示無我法身。為一經究竟。】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如我解佛所說義。不應以三

十二相觀如來。」

【尊者即時領悟。知輪王不可以為如來。則知如來

不可以相好比知。遂以不應相觀結證。世尊因說

偈終之。

集解。須菩提原無妄見。一轉即靈。隨以

不應為答者。因轉輪王之難。乃佛轉詰之以外相

也。如是則巳確見法身無我。不可於相中求佛矣。

○經中言不可相見者凡四。(第一疑第七第十七及此)初明對

果疑因。次明感果離相。又次說以真現假。此明約

假求真。意義各別。】

「爾時世尊而說偈言。若以色見我。以聲音求我。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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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邪道。不能見如來。」

【若有三十二相觀如來之念。則此外尋聲墮色者。

正復不少。世尊因空生此答。深契無相之理。遂說

偈以證之。色即勝妙報身。如來身相也。音即名言

文句。如來說法相也。我者。真常淨我。指法身言。法

身無我。色見聲求皆倒見。故曰邪道。是則著有之

見。不可以破乎。

曹溪云。此我字。雖指法身。即可

見眾生身中。各有自性清淨真常無相之體。若向

相中求佛。法中求法。即心有生滅。不悟如來矣。

芥疏云。學佛正見。當求諸心。外此求佛。即是邪心。

如來者。即諸法如義。真常清淨之體。句含萬法。如

如不動者。見。乃眾生自見。非見西方佛也。與上文

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同義。

六祖曰。我。即自性

之我。乃無為無相。淨慧之體。自性之佛。

廣伸曰。

經言四句偈。的以此四句為主。餘皆旁說。

蓮師

云。此四句。是經中一大關紐。前之無我相四句。於

此結穴。後之有為法四句。於此關照。

△如如曰。凡夫非凡夫者。為其能依法修行。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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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來也。修行之法。先在習觀門。欲見如來。即以如

來作觀可矣。觀者。定心運想之謂。凡夫顛倒輪迴。

非觀不空。但或見性不真。雖觀因緣。觀事理。觀妄

識。益增種種心。故直示以觀如來。不令作他觀。空

生兩因佛說。各表觀義。非是以後解翻前解。其可

觀不可觀之言。實禪觀不易之法也。上文三十二

相見如來。是就如來現身說。此就學人作觀說。語

同意異。

履昌云。前此不可以身相得見如來。及

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等義。歸結此四句偈中。而

以行邪道不見如來。發明正等正覺。

標旨。

大圓曰。色見聲求章。是結十四分以前所

說離相見佛之義。不說斷滅二節。是結十四分以

後所說忍辱布施功德無量之義。塵界一異。是結

十七分後所說一切法無我之義。如來知見無見

不生法相。通結一部經中所說無我人四相之義。】

* ○無斷無滅分第二十七

法固不可泥。然亦不可斷滅。

○此言無斷無滅。

掃盡從前非法相。

覺非曰。著諸相。即屬邪見。

滅諸相。又屬斷見。拈出無斷無滅。連中間無實

無虗。即非是名之旨。一時臚列目前。

圭峯曰。

由前相比法身是失。色見聲求是邪。則佛果無

相。恐人疑修福德之因。但成色相之果。不得菩

提。修菩提因。則得菩提。又失却福德。則佛果與

福德。兩不相關矣。故又以斷滅破之。此先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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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斷相以修菩提。下言得菩提亦不失福德。以

斷此疑。全經破著相邊多。獨此破滅相。乃全經

關捩。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

羅三藐三菩提(反其詞)。須菩提。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

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正其詞)(此段貼如來說)。」

【前以離相無我。顯般若空相。不墮常見。今以即相

修因。顯般若實相。不墮斷見。

天親論。雖不依福

德得真菩提。而不失福德及果報。以能成就智慧

莊嚴功德莊嚴故。長水疏之曰。福德是因。即五度。

果報是果。即三十二相。相非不佛。故言不失。既不

失果。即不失因。以能成就下。明不失之由。智慧即

真身。福德即應身。

履昌曰。上言不以具足相觀

如來。真實理地不染一塵也。此言以足具得菩提。

萬行門頭不捨一法也。】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

說諸法斷滅(反其詞)。莫作是念。何以故。發阿耨多羅三藐三

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此段貼發心人說)。」

【此正明所以不可作是念也。諸法斷滅。謂一切法。

皆斷滅之而不用也。於法不說斷滅相。謂修行人

必依般若之法而通達之。以為修行之具也。斷滅

則無相矣。而亦謂之相者。以其執著也。凡執著皆

謂之相。執有固是相。執無亦是相。此分佛恐人著

空。又為之遣空。必空與不空雙泯。而後為般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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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也。

大圓曰。佛止教人離相。不教人毀相。只怕

人著相。非教人滅相。若福德不修。相好不具。又何

以得菩提哉。

○正義云。此一分。是金經中鐵門限。

蓋前後俱以無相。無得。無說。無法為宗。非此一分

定執空矣。

晁太傅曰。諸佛說空法。為滯於有故。

若復著於空。捨鷹還逐兔。

△此分凡二段。前段是賓。後段是主。如來常言法

無可說。恐凡夫認不觀三十二相為斷滅。故呼須

菩提以示之。

盛釋。上既云如來不可以相觀。然

不可作念謂不依福果。得大菩提。是失福德。非菩

提因。失果報。非菩提果矣。何異二乘偏空之見耶。

故反覆戒之。一曰若作是念。再曰莫作是念。言毀

相之不可也。三曰若作是念。四曰莫作是念。言毀

相之所以不可也。總見真如法性。不落斷常二見。

作有相觀。是執有。為常見。作無相觀。是執無。為斷

見。此分專破斷見。

秦大音曰。得此一段。便總攝

空假結歸中道。不但無實無虗之兩言。於此暢發

旨趣。亦且即非是名之義句。於此洗發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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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集注。斷者斷絕。對常而言。滅者寂滅。對生而言。

一著於常便是斷。一住於生便是滅。如來先不著

常。如何著斷。本不有生。如何有滅。一反一正。曲折

敷宣。引進大地眾生。盡得菩提妙相。盡成具足法

身。住無所住。降無所降。斯為了義。】

* ○不受不貪分第二十八

一塵不染。何貪何受。

○此言無貪受之我掃盡

從前福德相。

○上言不宜斷相以修菩提。此言

得菩提亦不失福德。蓋以知法無我。不受福德。

故所得福德愈勝。所云不受。但心不貪著。非謂

斷滅福德而不修也。此正申明上章不說斷滅

之義。

宗泐曰。菩薩修無我法。故福德雖勝。無

受心貪心也。

宋徵輿曰。有我則有受。有受故

有貪。無我則無受。受者既無。貪何由生。欲除貪

受。以法無我為本。經假布施一節明之。

「須菩提。若菩薩以滿恒河沙等世界七寶。持用布施。

若復有人。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此菩薩。勝前菩

薩所得功德。」

【覺非曰。自十七分後。俱言諸法無我。總收拾到得

成於忍。忍者萬法繁喧。寂然不動。有耐久大力。忍

無其忍意。寶施乃有漏之因。法忍為無漏之果。

大圓曰。得忍是果。修福是因。無我者人無我。法無

我也。得此二空之智。名之為忍。大般若有安受忍。

觀察忍。修此二忍。便得成無生法忍。知是觀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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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安受。

宗注。前云通達無我法。此復推其成功

於忍。作聖全功。只此一句。頓漸之階。隨人自得。

集解。福歸巳。德及人。德是因。福是果。

圭峯云。初

明菩薩以得忍故不失。】

「何以故。須菩提。以諸菩薩不受福德故。」

【此正明功德之所以勝也。即有法施功德。無有我

施之心。誰其受之。惟此不受。福德無有邊際。故勝

前菩薩所得功也。

覺非曰。不受福德者。以本來

無受福德之我也。有我。斯有貪。有貪。因有受。本來

我如如不動。貪與受從何處安著。

圭峯曰。次明

不受故不失。】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云何菩薩不受福德。」

【空生疑有福不受又成斷滅。故問菩薩既不說斷

滅福德。云何不受。】

「○須菩提。菩薩所作福德。不應貪著。是故說不受福

德。」

【不受。只是心淨。初非斷滅也。不貪著。即無我之義。

大圓曰。貪著。則因成有漏。果亦有漏。因果俱失。

菩薩修福德。不起貪著心。故名不受。非不修福德

之謂也。然則福相。與得果。兩不相礙。正以相成。而

謂如來之得菩提。可以斷滅諸法相耶。

如如曰。

凡夫著我見。即著福德。菩薩忍中。悉空諸相。豈有

貪著。故其福德。非不受於身。乃不受於心也。前云

通達無我法。真是菩薩。通達即是知。忍則入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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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非復通達位矣。

△盛釋。上云不說斷滅。是不失福德也。此又明不

失之故。言菩薩以無我心修福。空人我。又空法我。

成其勝忍也。既以無我心修福。是惟不受。故能不

失。不受者。不見為福德。并不見為能忍。則因成無

漏。果亦無漏矣。不貪著者。全在利益眾生。非為得

福而度生也。

○此無住降心中第三番較量。獨顯

無我之勝。功德甚大。故舉寶施以較之。不生貪著。

即無實也。不受而受。即無虗也。

○此分忍字。與六

分信字。相為表裏。蓋不信。則心無主宰。無所適從。

不能入道。不忍。則心有生滅。無所把持。不能成道。

故如來說出信字。為入道之門。以忍字。為守道之

終也。

張有譽曰。上章就如來果位上說。見一切

法不當斷滅。此章就菩薩因地上說。見一切法不

必斷滅。要在知無我而能忍耳。】

* ○威儀寂靜分第二十九

威儀者。行住坐臥也。寂靜者。去來不動也。此從

威儀中指出寂靜。見性無染著。無生滅。不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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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以威儀為寂靜。

○此分是掃去應身不定之

迹。指出如來常寂法身以示人。上說箇不入斷

滅。恐人便在四威儀中。執著如來應化之迹。是

依舊向去來不定。兩時兩處觀應身。而不能就

去來不動。無時無處見法身。故借人言發明無

來無去之法身。方得了當。

「須菩提。若有人言如來若來若去若坐若臥。是人不

解我所說義。」

【正義云。如來法身遍虗空界。無相無所。凡其應現

是隨眾生業緣而來。其實真性自如。未嘗有去來

之迹。人見如來應化威儀。得毋謂既非斷滅落空

又非色相落有。即是可以觀如來乎。是仍在應身

上落想。而不能於法身上洞徹也。故呼須菩提告

之。此分三言如來。皆指真性佛言。

如如曰。去來

坐臥。不宜實看。若者。相似之義。

集解。華嚴經云

云覺無來處。去亦無所從。清淨妙法身。神力故顯

現。

六祖云。諸法空寂。是如來清淨坐。

無住云

身心寂滅。是如來臥處。若以四威儀形容之。不亦

謬哉。】

「何以故。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

【其不解者。何故。所謂如來者。不以應化為體。以法

性為體。盡法界一如不動。本無來去。譬如水清月

現。月本不來。水濁月隱。月亦非去。但水有清濁。非

月有升沉。法中亦爾。心淨見佛。非是佛來。心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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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亦非佛去。但是人心垢淨。不是佛有去來。

圭峯

曰。不解我所說義。此斥錯解也。無來無去者。此示

正見也。

肇曰。解極會如。體無方所。長水疏曰。解

極則心絕。心絕則會如。如體本周。故無方所。

圓曰。法身真佛。體絕去來。以不來。故離一切法。以

不去。故即一切法。以不來。故不常。以不去。故不斷。

以不來。故曰即非。不去。故曰是名。以不來不去。故

不住一切。而能遍應一切。此所謂無我法身也。

又曰。無所從來則非有。亦無所去則非無。無所來

而亦來。無所去而亦去。有無四句。俱巳破盡。至是

而色見聲求。諸法斷滅之疑。徹底消釋矣。

△此分單明如來兩字。如者。真性如如。不變不壞。

來者。隨緣感應而來現於此。去來者。應現化身。無

去來者。真性法身也。

盛釋云。此於化身示現處

證取法身。是證無我之極。悉是真如也。

李次公

曰。初取諸法如義。釋如來。則法法皆如。頭頭是佛。

今取無所來去。釋如來。則指本原自性。真如法身

佛。雖有體用之分。請真下文。足徵一貫。

王匡石

曰。此經前半言菩薩事。後半言如來事。至此仍以

如來收束。此分則於正報中。即化身以顯法身。後

分則於依報中。即塵界以顯法身。而佛果更無餘

蘊矣。】

* ○一合理相分第三十

真性之無去來是理。如來之具足色身是相。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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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則相無所攝。無相。則理無所附。必真空之理。

與外具之相。合而為一。則表裏俱融。精粗無二

矣。

○此分是斷法身化身一異疑也。上言化身

有去來。法身常不動。恐人住一異之見。所以將

世界影法身。以微塵影化身破之。去來不離於

法身。譬如微塵不離於世界。不可謂一。不可謂

異。天親論云。彼諸佛如來。於真如法界中。非一

處住。亦非異處住也。孰見其有分合之事哉。

剩閒曰。上章明法身非應身。故表無去無來。此

章即應身明法身。故表一合相。

正義。此專為

法身化身設喻。而釋其非一非異也。文分五科。

自首至甚多。標界塵一異。以顯無實性。自何以

故至是名微塵。釋微塵喻應身。無異性。自三千

大千世界。至是名世界。釋世界。喻法身無一性。

若世界實有以下。正明非世界之所以。言合塵

為界。而曾無一合相。言外見上文析界為塵。而

亦無分別相之義。塵界一異無實性。巳破盡一

合相者下。是破一合之見。因上說箇碎字。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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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碎在其中矣。

「須菩提若善男子善女人。以三千大千世界碎為微

塵。於意云何。是微塵眾。寧為多不(總標界塵一異以顯無實性)。」

【上文言無從來。亦無所去。則應身全是法身。不落

有無二見。但恐人隨語生解。向有來有去處。見法

身散為應身。便謂如來住於異處。向無來無去處。

見應身攝歸法身。便謂如來住於一處。住於異。則

見一切法實有一切法。而法不歸如。事相不得消

亡。住於一。則實相不能無相。而菩提有法。智照不

得泯絕。不知如來法身無來無去。猶合三千大千

以成一界。法身現而為應身。有來有去。猶碎三千

大千以為微塵也。不知法身。但即法界觀之。如來

此問。雖問微塵之多。而意顯界塵之無實性。塵因

界碎。則異無實性。界碎為塵。則一無實性。俱巳隱

躍言外。

盛釋云。上言化身有去來。法身不動。法

真化假。是非一也。化依法起。是非異也。色身之相

可空。猶法界之相可空。故佛以碎界成塵作喻發

問。意以界喻法身。塵喻化身。塵界似有實無。亦猶

三身總是一身也。甚多以下。皆尊者領會佛意。自

徵自釋。

正義云。塵身假合。與塵界假合無異。塵

界為器世界。塵身為有情世界。此以器世界例有

情世界。故從世界微塵。說到一合相。人身一小天

地。即此義也。

無著云。為破名色身。故言塵界等。

名身即受等四蘊。色身即地等四大。故有二種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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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及差別摶取。此情器雙明也。

大雲曰。塵眾為

器世界。眾生為有情世界。一合相。即是摶取和合

為一故也。言一摶取者。即是名身眾生世界。和合

為一也。言差別摶取者。即是器世界聚眾多微塵。

和合成一世界也。言非一合相者。以第一義中。情

器二界。俱無實故。故心經云。是故空中無色無受

想行識等也。是名一合。約俗諦說則有也。言須菩

提一合相者等。是明無中妄執有。不了人法二空。

迷於事障而起煩惱。故名貪著其事。

舊解。微塵

在世界中。游氣飄揚。任其起滅。世界在太虗中。山

河大地。任其聚散。猶如人身。煩惱塵心。皆逐妄而

生。是亦以器界喻情界也。俗人不明此旨。單以人

身微細雜念。猶如世界微塵立解。其說偏而不該。

失却器世界矣。】

「○須菩提言甚多。世尊。」

【此微塵眾。不可謂非多。然若實認為多。則落在異

見一邊矣。故下復釋之。空生說箇甚多。與前所答

有淺深之判至此便能自出隻眼矣。】

「何以故。若是微塵眾實有者。佛即不說是微塵眾(先言後塵本無實體)。所

以者何。佛說微塵眾即非微塵眾。是名微塵眾(次言塵非實有之故)。」

【尊者領會佛意。自徵自釋。

宗泐云。此釋微塵喻應

身無異性。若知碎世界作微塵。微塵全是世界。則

塵無實性。故曰即非微塵。以離性計而說微塵。故

曰是名微塵也。此喻全法起應。應即是法。何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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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有哉。

如如曰。微塵者。理之至微至細者也。諸

色識。及定中色。皆為色塵。世界碎為微塵。語甚奇

特。碎字。最有力。所謂破一切煩惱賊也。眾字。對下

一合而言。乃至碎之義。

翁云。凡世間事事物物。

莫不有理。析之為微塵。各一理也。該之為合相。統

一理也。有相。故有人有我。有理。故有是有非。人我

之念未忘。是非之心未化。而千態萬狀。出乎其中

矣。

劉科集注。心量所及。大無不包。細無不入。大

中現小。小中現大。所謂世界碎為微塵也。須菩提

將世界微塵。納入虗空性中。正是善男子善女人

歸根復命處。

又云。前在度生上說。自有而無。曰

實無。此在析色上說。無中生有。曰非實有。下文又

以世界申言之。】

「世尊。如來所說三千大千世界。即非世界。是名世界(三言世界亦無實體)。」

【異見既破。又恐人落在一見一邊。故即說世界亦

無實性以破之。

宗泐云。此釋世界。喻法身無一

性。若知合微塵為世界。世界全是微塵。則世界無

實性。故曰即非世界。以離性計而說世界。故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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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世界也。此喻全應是法。法不離應。何一性之有

哉。

天親論云。若實有一世界。如來即不說三千

界。

大雲曰。若實有一世界。冥然是一一和合矣。

盛釋云。以器世界論。為差別摶取。既云三千。便

非一義。以情世界論。為一摶取。五陰和合。有質無

質。總是眾生心識所成。原無實體。故佛取一合相。

正告以不可說。】

「何以故。若世界實有者。即是一合相。如來說一合相。

即非一合相。是名一合相(四言界非實有之故)。」

【一異之相雖破。恐碎合之見未忘。又即塵界以破

和合。

釋義。此言界非實有之故。若以世界為實

有。凝合塵眾。成一世界之相。即是一合相。然塵界

既無實性。安得實有和合。故引如來所說為證。即

非一合者。乃空無之一合。非實有之一合也。

如曰。世界實有二句。與上微塵實有二句。語氣不

同。上是辨實有之理。此是言執有者之謬。非一合

者。情器二界無實故。

大圓曰。以俗諦言。則凡有

形有相之物。由多而一。由碎而合。則有和合之相

可言。如來說一合相。正以第一義言。一真法界。平

等圓融。非色相可以摶聚。非心思可以湊拍。微塵

無自性。豈能合而成界。世界無自性。豈由塵合而

成。法身之與應身。無後無先。非因非果。有時拈一

塵而全界宛然。有時現千界而一塵不立。一即一

切。一切即一。誰為能合。誰為所合。而成一合相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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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非一合相。所以如來說名一合耳。如來說碎

界為塵。空生却說非是合塵為界。正是深解處。寧

說碎為微塵。不說合為世界。纔說箇合。便是差別。

正義云。王日休以一合相為真性。是從理一邊

說。六祖以根塵交合。為一合相。是從形一邊說。理

為體。形為用。只各說得一半。竊謂經文以器界喻

情界。真性。是器界情界之體。為無形一合相。無相

之相。故不可說。器界情界。是真性之用。為有形一

合相。有形則有變滅。皆非實有。經中一合相。是指

情界合真性言。故上文從喻說來。云即是一合相。

但方引起。不必分疏。】

「○須菩提。一合相者。即是不可說。但凡夫之人。貪著

其事。」

【盛釋。謂此一合相中。無有一法可取。如界歸於塵。

則無界可取。塵歸於識。則無塵可取。蘊離於念。則

無心可取。二界無實。五蘊非有。本無可說也。凡夫

取著。皆由虗妄分別。不了蘊空。是法執也。取和合

相。是我執也。

如如云。經義之不可說有二。無有

定法名菩提。此實相不可說也。一合相則是不可

說。此虗妄不可說也。前十三分塵界。是分說。此言

塵界。是合說。語同意異。

集解云。合有相之相則

妄。合無相之相則真。即是不可說者。須是學人自

省自悟。於理事上各無掛礙。今凡夫不能悟明真

性。以不達於理。惟貪著性中所現之事耳。(事指六根)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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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執妄。不了覺觀。即有相之合也。

曾氏云。貪則

不能降心。著則不能無住。凡夫不悟世界本空。以

為實有一合之相。是於非有中見有也。是於不可

說中而妄說也。取著顛倒不實之事。烏知其非真

哉。

廣演云。凡經內度生非度生。莊嚴非莊嚴。俱

屬即非微塵句收。般若非般若。無法得菩提。俱屬

即非一合句收。凡言即非。謂實無也。世界亦然。第

一義中。那有微塵。那有世界。是誰和合。所謂若人

了得心。大地無寸土。而凡夫以為實有。此如海中

蜃樓。帝王人物。宮殿樹木。種種顯現。飛鳥望見。認

以為實。遄往投之。踏空而墮。貪著悞之也。

△宗泐云。上明應身去來是異。法身無去來是一。

佛恐善現有一異之見。故說喻以釋之。前舉世界

微塵一異斷疑。繼舉言說我法離見。世界。一也。微

塵。異也。碎界作塵。塵無異性。合塵為界。界無一性。

喻全法起應。應無異性。全應即法。法無一性。如來

體用互融。所以能一能異。非一非異。自在無礙也。

侗人云。此段再申凡所有相。皆是虗妄。直指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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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三千界碎為微塵。即虗空粉碎之說。須菩提徹

底透悟。見得微塵世界。都是假妄。惟此不可說者

是真。此不可說者。不離塵界。亦不著塵界。所云一

合相者。相離而後有合。性與塵界。非和非合。非不

和合。此中就有不可說之妙。凡夫認塵界是真。如

來但見自性。故見諸相非相。

正義云。侗人取遠

脈。宗注取近脈。遠脈不可不知。近脈亦不可失。蓋

以上經文。俱是開說。掃有歸無。此分經文。是合說。

亦掃有歸無。以顯無為真體即在有為幻體。如來

證無。凡夫著有。證無者。自能破相。故無相而相。相

而無相。法身化身。非一非異。圓融無礙。著有者。未

能破相。言有執有。言無執無。隨相流轉。為六欲沉

溺。而常寂真體。如日在雲霧中。光明不現。是名凡

夫也。

傳大士頌曰。界塵何一異。報應亦同然。非

因亦非果。誰後復誰。先事中通一合理。則兩俱捐。

欲達無生路。應當識本源。

䞉閒曰。按大士頌。當

以界喻報塵喻應。一合。指報應內有法身。子亦曾

有此意。因宗注鑿鑿。而諸家惟金海光憨山提起

報身。皆不明言喻意。故不敢輕翻前注。今讀傅頌。

幸有同心。更考威儀寂靜分。彌勒偈。原從報應說

起。解偈者。但將應法對講耳。則此分亦當以報應

兼說。而一合相。則有形理之辨。形與理通合為一。

在如來。則三身一體。在凡夫。則真性色身是一合。

相亦假名。惟不可說之妙諦。乃為真實也。

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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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上文動靜不二。如如實際。妙極於斯。但一異之

見未忘。三身一體之義未契。故世尊以微塵世界

非一非異示之。一合相者。邊見也。以合一則不能

異。合異則不能一。如來說一合相則不然。以離二

邊。故名一合。二邊既離。則是不可說矣。凡夫不能

遠離有無一異二邊。貪著其事。故不能達三身一

體。平等法身之理。

紫栢云。碎世界為微塵眾。微

塵果有乎。合微塵而為世界。世界果有乎。善用其

心者。終日處乎一多之中。而一多不能累也。誠知

多碎相與合相。皆有名而無實。則凡聖情盡。體露

真常。理外無事。事果有乎。事外無理。理果有乎。此

貴自悟。不貴說破。所以如來於此經。提無生之綱

於緣生之中。真深慈大悲也。】

* ○知見不生分第三十一

真性本知見不生。此言明真性者。也要知見不

生也。

○此言空盡知見之相。收拾一部經文。

大圓曰。上文如來歷數有無一異之見。而以佛

之知見折衷之。在他人各執一見。在如來一切

掃空。其破有不住無。破無不住有。破一不住異。

破異不住一。不過隨人之見處而破之。非執自

巳之見而立之也。故借人言以發明。知見無見。

乃為正見使眾生悟入。於一切法。皆以佛之知

見為知見正。是善護念咐囑處。

○自二十六分

至此是破見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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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菩提。若人言。佛說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須菩

提於意云何。是人解我所說義不。」

【盛釋。此承無分別理。破人我二執之見也。上云非

一非異。而一異之見。皆從二執而生。故究竟以無

我破之。前破我法所緣之境。為四相粗執。此破我

法能緣之心。為四見細執。粗細不同。然一謂之見。

便是虗妄。皆由分別而起。解我所說義者。欲顯正

見以歸無見也。

經貫云。凡夫所以貪著其事。起

於有我等見耳。我等見無。貪著何有。見與相不同。

見猶未成相。有見而後有相。見在相前一層。

師云。心有此見。即相雖無。而仍著於有。如來言此。

恐人誤信如來說法。因有四相。欲其強制以歸於

無。故復申明言此。以為正覺中本無四相。所以特

說見字。

正義。前言四相。此言四見。相者。法所現

也。見者。心所取也。相粗而見精。四相乃一經所遣

之執。而四相又成於四見。蓋至見歸真見。而相亦

無相矣。此總收一經之義而結之。】

「○不也。世尊。是人不解如來所說義。何以故。世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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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即非我見人見眾生見壽(以上破我見)

者見。是名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

【盛釋。如來真性中無此四見。故云即非。對有我說

無我。其名假立。故云是名。惟存一我見。則分別無

窮。但了二空。自無分別也。

李文會曰。佛說金剛

般若之法。始即令諸學人先除粗重四相。如大乘

正宗分中說也。次令見自性之後。復除微細四相。

如究竟無我分中說也。此二分中。巳皆顯出。理中

清淨四相。若於自心。無求無得。湛然常住。是清淨

我見。

如如曰。事理二障。總由我見為根。故推本

於此以總結修證之法。前言菩薩。無我人眾生壽

者相。眾生。無我人眾人壽者相。如來無我人眾生

壽者相。盡乎人矣。言一切法無我人眾生壽者相。

盡乎法矣。此言佛說無我人眾生壽者見。蓋合人

說法。三者盡。而無相之義始全。四見原非實有。譬

猶人身外感之症。故治之即除。如來無病者也。菩

薩善除病者也。】

「○須菩提。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一切法

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不生法相。須菩提。所言

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以上破法相)。」

【盛註。世尊言我執既空。更空法執。又有發菩提心

之提示。如是。即指無我及非相言。長水云。知者。止

也。止即是定。智依此定也。見者。觀也。觀即是慧。依

此慧體察一切也。定慧雙現。謂之信解。即從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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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者。不生法相。是根本無分別智。即得無上菩

提。言非者。遣絕之辭。言是者。要歸之論。非實有之

法相。是本無之法相也。不著四見。則我空法空。故

能無住。無住故能住。經中屢言無相。於此作一大

歸結矣。

正義云。此段雖釋俱生法執。亦是總結

住降。四見掃去。則真空妙理。顯然無障。故云應如

是知見信解。如是。指上須菩提之三疊言。此是近

脈也。經初須菩提問云何應住。云何降伏其心。如

來答應如是住。如是降伏其心。故今結云如是知

見信解。此之謂住。不生法相。此之謂降伏。此是遠

脈也。

如如曰。上文言成忍。則竟菩薩之修。言無

去來。則闡如來之秘。言事理二障。及我人等見。則

了悉二乘眾生之通病。十界聖凡。同遊法海。說法

無餘蘊矣。於是復標發菩提心者。以結前問。應如

是知。通達無我法。及知一切法無我是也。如是見。

不以色相見如來。以行正道見如來是也。如是信

解。聞章句則信。聞說是法則信。種種解所說義是

也。不生法相。離一切相是也。一切修持俱攝於此。

心無兩生。不生法相。則生如是心矣。又言法相即

非法相。以結實無有。發菩提心之意。

△圭峯曰。上章約塵界破一異。此章約止觀破我

法。我法乃知見所起分別。今破之令無分別。入聖

道也。壽者見上。破我執。發菩提心下。破法執。

解。此言法相不生。知見不立。方為真空般若到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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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也。無上菩提之道。雖無一法可得。然須得人空

智。法空智。方能證入。若見有我人眾壽。即不見菩

提。如來所說四見。原非有四見可說。特為眾生遣

四見。故於無四見中示四見耳。若見有法相。亦不

見菩提。故發菩提心者。應如是知見信解。得人空

慧。得法空慧。是謂二智。即於相離相。於法離法。降

伏其心。住於無住矣。經中言四相。不啻再三。而法

相少有合說。惟第六分。既言四相。又言法相。此又

以非四見為四見。非法相名法相。更進一步。無非

覺示眾生。

○憨山云。眾生迷於相見之中。所執堅

固難破。故佛以金剛心智。逐一破之。令見本智法

身真體。初執五蘊身心及六塵相。故著相行施以

求福德。佛以無住破之。次執有菩提相。佛以無所

得破之。次執布施有莊嚴佛土相。佛以無土可嚴

破之。次執福德以感報相。佛以非具足色身破之。

次執如來有報身相。佛以報身離相破之。次執有

法身相。佛以法身非相破之。次執法身有實我相。

佛以一切法無我破之。次執如來有三身相。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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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非異破之。重重斥破。一切皆非。諸相銷忘。直

指法身實際。終之以真知真見真信真解。不起一

法相知見。人法雙忘。聖凡俱掃。此般若究竟極則

也。】

* ○應化非真分第三十二

應現於事。設化於外。亦非真實。本性自如。乃為

真實。

○此經反覆說來。總歸到真空無相。即自

性也。性本虗空。不取於相。如如不動。二句盡之。

全經總為度生而發。故終以演說。

○此是流通

分。乃說經巳完。讚受持功德。發起菩薩大心。因

示以說法之軌則。觀法之妙智。冀傳慧命。永遠

不絕也。受持法。前巳詳盡。演說法。未曾闡明。故

於經末示之。正是咐囑處。

「須菩提。若有人以滿無量阿僧祇(華言無央數)世界。七寶

持用布施。(無量阿僧祇世界。又不止恒河沙矣)若有善男子善女人。發

菩提心者。(陳魏二譯作菩薩心)持於此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

讀誦。為人演說。其福勝彼。」

【般若大意。上巳說盡。如來欲後人持說此經以傳

慧命。所以又呼而告之。以布施較量持經功德。凡

八見矣。重重讚歎。意各不同。於經終極言之。醒人

最切。蓋一切諸佛。及無上菩提法。皆從此出。只恐

人以文字目之。不以心持。以樂小心持。而不以菩

薩菩提心持耳。故又指出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前

說不取功德。為無相因。此示功德無量。為無相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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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如曰。持於此經。謂當持此所發之心。巳發者

弗退。未得者勤進。此示發心者以陀羅尼門也。若

作持經解。則受持讀誦。緊接在下。豈宜重疊言之。

持此心以印於經。乃至四句偈等。種種妙義。皆我

本來面目。受持讀誦。則生大智慧。為人演說。則獲

勝辨才。與未發心而持說者。何啻霄壤。故獲福最

勝。

盛釋。前此應住中。五番較量。降心中。三番較

量。至此而結。但持經之勝。前巳明言。演說之要。未

經道破。故有云何演說一證。】

「云何為人演說。不取於相如如不動。」

【如者如是之謂。如如則自如之甚也。不動。正明其

所謂如如。言不變動其本體也。取相即非如如。即

是動不取相。即如如而不動也。又曰。心如。境如。故

曰如如不動。即無染義。微細念慮。盡名為染。不必

貪欲。

六祖曰。若心取相。若取法相。若取非法相。

即有所住。心無所住。方是真如。如者。萬物一如。不

起分別。猶如一月當空。千波現影。影有現滅。月實

自如。

劉道開曰。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八字。乃全

經之歸宿。般若之宗旨。三十二分。反覆翻剝。只完

箇不取於相而巳。由淺入深。層層剔發。只求到如

如不動而巳。

䞉閒曰。不取於相如如不動。此世

尊直指本性。演說以示人。使持經者。知所指歸。說

經者。得其要旨。本文正解如是。若謂佛所說法。不

取於相。如如不動。演說佛法者。須要不取於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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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動。行人攝心應事都要不取於相。如如不動。

皆是論疏闡發演說之意。非經文正義。

如如曰。

演者。本於佛說而大暢其義。較解說更勝離一切

相。是佛境界。不住於相。是菩薩境界。不生法相。是

發心者之修習。然諸相皆由取生。故總歸於不取

以拔其病源。相字。統括經中諸相而言。妄相與真

如相反。有取與妄動相因。惟不取於相。故如其真

如。安然不動。此如如妙境也。不取於相。勝義無盡。

括言之。是不取外道之斷常。不取凡夫之事障。不

取二乘之理障。以故如如。則契無去來之如來。不

動。則證成忍之菩薩。五性圓融。諸乘冥會。可以自

巳所證演說。又能稱人機宜演說也。】

「何以故。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如如曰。不取相。何以即能如如。以一切相。皆屬有

為法。有為法。如夢幻等。而真如無有去來。惟不取

夢幻等法。自如無為之真如也。眾生貪著有為。無

非執以為實。若了達虗妄迅速。如夢幻等。則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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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自無所著。故應作如是觀。是又標不取相之法

門也。以觀結經者。照五蘊空是為深般若也。菩薩

得道得果。全是觀門成熟。觀即般若妙智。佛法有

空假中三觀。

集解。人之修道。必從空世法始。看

世法不空。必不能於真如著力。此佛為人深意。明

者得焉。四句偈。經屢言之。若以前四句言。則說真

佛之無相。若以此四句言。則說有為法之不實。悟

得二偈。則非淺矣。不必專於此。而此亦明明是偈

也。

直解。六喻皆非真實。夢中所見。覺則皆空。幻

化之形。假而即滅。水泡物影。虗無據依。露凝電閃。

現只頃刻。凡天地間有形有氣。皆為非實。應同六

者觀之。

圭峰云。夢幻泡影。空理全彰。露電二喻。

無常足顯。悟真空。則不住諸相。觀生滅。則警䇿修

行。妙符破相之宗。巧示無情之觀。

憨山云。此入

般若真空妙觀也。以真空冥寂。藉假而觀。若六喻

觀成。則真空自現。一往俱顯理體。此則正示觀法。

諸修行人宜從此入。法身真境。極盡於斯。】

「佛說是經巳。長老須菩提。及諸比邱比邱尼。(出家修道男女

二眾)一切世間天人阿修羅。(天人阿修羅六道中之三道也)聞佛所說。

皆大歡喜信受奉行。」

【此結集者。結經常式。歡喜信受者。聆佛所說。頓悟

三空。直趨佛地。足見此經。能度大眾入大乘證大

果。人因法悟。法藉人宏。人法相須。流通無盡。

貫。皆大歡喜。便是不驚不怖不畏。信受。謂淨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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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奉行。遵持而奉行也。奉行二字甚喫緊。聞法

不行。信受何益。然前曰。實無所行。又要無行之相。

方無負善護念善付囑。如來之教。常行於天壤矣。

△此分以流通終焉。前是較量流通。中說流通方

法。末說流通相貌。凡此四眾。與三善道。各各以此

為實。心清淨而信受此經。各各無住生心。離相布

施。為人演說。而奉行此經。信受。則自利成就。奉行。

則轉化無方。直至於今。金剛智眼。放光動地。諸佛

列祖。以此傳法印心。六道眾生。因之滅罪證果。皆

由如來與空生一番問答。發起此段大事因緣。所

以得聞此經也。後五百歲有發菩提心者。不奉持

般若。何由到彼岸哉。】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終) 潔齋居士孫念劬敬纂

* No. 504-G

乙未春間。余有高郵之行。於王丈賓谷處。獲覩金剛

經彚纂一書。是書為潔齋居士孫公所纂輯。原書封

面有小引。載是書初刻一本。校勘未精。字句訛脫。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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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發未透。辭義膚淺。後連得佳本。萃諸家註說。廣為

𢯱輯。翦訛削膚。採集精論。以補原刻之不逮。三年乃

定。於嘉慶元年。易稿再鐫。務使佛菩薩問答遮表之

旨。精實詳盡。顯豁貫穿。揭領提綱。本末洞澈。讀者果

能潛心玩索。即文字為觀照。實相般若。自爾刻刻現

前。居士苦心孤詣。成此一書。洵足收般若之全綱。開

金剛之智眼矣。原板藏常州府城東門新坊橋西孫

宅。兵燹以後。板巳漫漶闕失。余深慮其日久失傳。亟

願流通。俾延慧命。因索歸重付梓人。嗣因患病幾危。

繼又丁先慈之憂。校勘之工。屢有作輟。至丙申長夏。

始克竣事。爰述重刻是書緣起附於簡末云。

光緒二十二年丙申六月生蓮居士真州張淨觀謹

彚纂一書。係(顗)捐資重鐫。藏板揚州馬市口東藏經

院。此院先廢於兵。同治紀元。錢塘許公蔭亭。重為修

葺。許公所刊經論甚多。均貯板於院樓住院。觀如大

師。專精淨土。禪律兼深。尤以流通經典。及因果感應

等書。為末法人天眼目。余刻是經。深知利益。且有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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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之勞。刊成。先印百部。託為流通。院中經典善書。向

不取板價。來印者紙工自備。每次開刷。至多數十部

為率。印擦太多。板易漫滅。識者諒之。

光緒丙申季夏淨觀居士張允顗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