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彙纂
金剛經彙纂
界通化。無我福也。離色離相。無色相之我也。非說
非得。無說得之我也。淨心行善。無我行也。化無所
化。無我度也。色聲非我。斷滅非我。無斷常之我也。
知法無我。得成於忍。而法身法界悉無有我。一片
空明之性見矣。到此萬法如如。諸妄不降而降。真
心無住而住。自性之金剛般若經。衍說不盡。此後
半卷大旨也。
集解。前說人無我。後說法無我。人
無我云者。謂斷見惑。法無我云者。謂斷思惑。須菩
提前所問者。降伏俱生我執之意居多。後所問者。
降伏俱生法執之意居多。我法二執。皆言俱生者。
以與生俱生也。
正解。空生再理前問。佛如前答。
而加以實無有法發心一語。見發心尚無法。何況
降心住心豈更有法乎。須菩提求法之心未化。是
我法細執未忘。佛佛直從根源處剪除。說箇實無
有法。我法細執。蕩盡無餘矣。
○自此至二十五分。
總名忘法證如。】
* ○究竟無我分第十七
直下究竟。本無我體。
○此分覆理前說。以明無
我。無我即是無四相。但云無我者。四相皆因我
相而生。故無我即無四相也。究竟無我有二義。
一是自然體。一是勉然法。經因自然體。而示人
以勉然法。與中庸明則誠義相似。
覺非曰。萬
法皆空。無我發心。無我降住。無我度生授記莊
嚴。若於此通達得去。方見法法無我。而本來清
淨之我見矣。
大圓曰。此分分三段看。實無有
法發菩提以上。是言菩薩發心必須離相。推本
於發菩提。本來無法也。自然燈佛所至大身。即
如來之無法得菩提。以明菩薩之無法發菩提
也。菩薩亦如是下。言菩薩度生無我。亦如佛之
得菩提無法。以申明實無眾生得滅度之意。惟
發菩提無法。所以度眾生無我。是一串事。
「爾時須菩提白佛言。世尊。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
羅三藐三菩提心。云何應住。云何(作即是解)降伏其心。」
【盛釋。此尊者再行啟請。問辭雖同。意義實別。云何
以應住為降伏也。故下卷廣答降心。正見應住即
是降心之故。
大圓曰。空生聞說經名。應離一切
相。則人法皆空。巳是了然。至此重復起疑。疑既巳
離相。心如何發。若欲并此所發之菩提而亦離之。
則此心全無著落。菩薩行六度時。安住何處。并能
發之法而亦離之。則菩提全無把柄。行菩薩行時。
有許多難調伏處。此心又如何降伏。所以復申前
問也。
如如居士曰。與初問語同意異。意謂發菩
提心者。無取。無住。無得。離一切相。至於不可思議。
覔一心不可得矣。誰為住。誰為降伏乎。其法安在。
此於無法中強求法也。是另起疑端。不是重申前
請。其初問時。止現發心。未識住降。故示以修行方
便。再問時。慮著住降之相。轉揜能發之心。故并為
掃除一切。前答是酬其所問。此答是遮其所問也。】
「○佛告須菩提。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
菩提心者。當生如是心。」
【此句口氣不住。直貫下三句。此善男子等。應主菩
薩地中人說。
如如曰。前曰生清淨心。生無所住
心。足顯心之妙境矣。但恐著一清淨相。即是不淨。
著一無所住相。即為有住。故兩泯之而曰生如是
心。不異名如。無非曰是。如於實相之是也。言發阿
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不必求如何住。如何降
伏也。當生如是心而巳。】
「我應滅度一切眾生。」
【滅度一切眾生。乃佛所應為者。】
「滅度一切眾生巳。而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此言人無我之義)。」
【以上三句俱指如是心說。佛言我於眾生。亦惟令
生類自度。無能度之法。亦無所度之生。此乃清淨
本然之實境實心。不著分毫相想。故曰實無滅度。
如如曰。前云我皆令滅度。顯其力。此云我應滅
度。指其願。前云滅度無量無邊眾生。其量廣。此云
滅度眾生巳。其功神。前云實無眾生滅度。統示平
等。此云無一眾生滅度。細表渾忘。總是一義。】
「何以故。須菩提。若菩薩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
即非菩薩。」
【盛釋。若有我度眾生之念。便是我相。有眾生為我
所度之念。便是人相。人我相乘。便是眾生相。常存
此念以求涅槃。便是壽者相。必令四相細執。徹底
掃盡。方是真能降心者。前約所度之境。此約能度
之心。心境俱捐。法將安立。下故云實無有法。
大
圓曰。前是破情顯智。所破之情。即我人等四相粗
執。乃是破未悟般若之菩薩。此下是忘情顯理。破
我人等四相細執。乃是破巳悟般若之菩薩。
如
如曰。此四相。與上文異。上文四相。是法相。此四相。
是非法相。上文我相是滅度之相。此我相。是無滅
度之相。】
「所以者何。須菩提。實無有法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
提心者(此言法無我之義)。」
【如如曰。菩薩心匪他。即眾生本來清淨覺地也。覺
性常生。常生。故當念可發。如有法。則非清淨。何以
發清淨之心。空生置發心而問住降。世尊却置住
降而明發心。非止明因。即於因中明果也。因地不
明。萬行俱錯。知菩提心之無法而發。即知菩提之
無法而得。一部金剛經。攝在生如是心四字。悟得
生字。即可以證無生。
大圓曰。經中標出一我字
為首。但云我應滅度一切眾生更不言布施。是知
功行巳圓。惟有生佛之見未泯耳。即四相細執之
謂也。我應滅度實無等者。順顯無所度之境。若有
我人等相即非菩薩者。反顯無能度之人。實無有
法發心者。總顯無能所之法。此正不住之住。無降
之降。無我之我。菩薩所當生之心也。若外見所度。
內有能度。能所宛然。則乖於不住之道。菩薩所不
當生之心也。何於平等無住。了無一法可得之中。
而自生障礙乎。下文反覆叮嚀。只講明無有法三
字。
○此分重此一句。若有法發心者。便是我見。】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於然燈佛所。有法得阿耨多
羅三藐三菩提不。」
【此佛以巳所證之菩提果。證彼菩薩所發之菩提
心。故舉然燈佛所以問之。以明法無有法也。】
「○不也世尊。如我解佛所說義。佛於然燈佛所。無有
法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佛所說義。即上所云實無有法發菩提心也。初既
無法發心。後豈有法得果。故直見為實無所得。正
悟如來之得法。得之於心。非授之於師。】
「○佛言如是如是。須菩提。實無有法。如來得阿耨多
羅三藐三菩提。」
【其言深契佛心。故稱如是如是。全性起修。無法而
發。則豈有法而得。無所無能。自顯正覺耳。】
「須菩提。若有法如來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然
燈佛即不與我授記。汝於來世當得作佛。號釋迦牟
尼。」
【佛言若有可得。則內有能得之心。外有所得之境。
心境未泯。則是有法。便與寂滅無相菩提。極相違
逆。然燈烏得與我授記乎。
經貫云。佛恐人認法
作佛。認然燈佛是佛。認如來是佛而不認自性作
佛。故問以發之。若必待有法而後得菩提。則本性
不是佛了。】
「以實無有法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故然燈佛
與我授記。作是言。汝於來世當得作佛。號釋迦牟尼。」
【惟其無得。則所證妙果。乃性地本具法門。故得授
記。來世當成佛也。人疑無法不得菩提。豈知佛正
以無法而得乎。下即徵其所以無法而得之故。
正義。梵語釋迦。此云能仁。謂心性純全。含容一切
也。牟尼。此云寂默。謂心體本寂。動靜不遷也。寂默
為體。即是如。能仁為用。即是來。先釋迦而後牟尼
者。攝用以歸體也。先如而後來者。從體以起用也。
總是一箇真性。加號則為釋迦牟尼。通稱則為如
來又為佛。
如如曰。佛者。自覺。覺他。覺滿也。爾時
於一切法。一切種相。自為開覺。亦開覺有情。巳不
住涅槃。不住生死。其所修行。無非能仁寂默之事。
但行滿果圓。現千百億化身。待於來世耳。要此無
上妙明號。釋迦牟尼時不增。在然燈佛所時不減。
若誤以今世來世。分修行漸次。謂如來作佛。尚且
姑待。是進修可以不勇猛也。何以訓眾生哉。故竟
菩提之妙果。迦文作佛。亦待來生。證菩提之實相。
眾生成佛。即在立地一反釋。一順明。詳顯決定義
也。】
「何以故。如來者即諸法如義。」
【如來得菩提。所以實無有法者何故。蓋如來之所
以為如來者。即諸法如其本性之義。法外無別有
如。如外無別有法。法即是佛。佛即是法也。
盛釋
云。真性是我之本體。法皆自外所設。惟知真如為
法體。則知法不從外得矣。
如如曰。上文空生直
證無法。世尊反覆言無法。兩心業巳相印。恐眾生
認無有法為斷無。茲復闡明其故。而指出如來之
體。言如來者。即諸法真如之義也。性無改異曰如。
諸法者。一切世間出世間法也。諸法如義。即是生
如是心。心有改異即不生。真如不變即為生。真如
能生諸法。亦資諸法以生。所謂如土長苗也。
憨
山曰。空生不達法身真體。不屬因果。執定如來是
有修有得。佛乃直示之曰。何故言無所得耶。以如
來者。非色相之稱。即諸法如義耳。】
「若有人言。如來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諸法如義者。實無有法也。若言如來有得。豈如來
之義乎。此借人言以決定也。】
「須菩提實無有法佛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以上斷無佛疑竟次斷無法疑)須菩
提。如來所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於是中無實無
虗。是故如來說一切法。皆是佛法。須菩提。所言一切
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
【盛釋。是中。即清淨法心。心本真空。洞無一物。菩提
了無色相。故云無實。色相空處。即真性實處。便是
菩提。故云無虗。既云無實無虗。則諸法皆是菩提。
故云一切法皆佛法。不可於諸法之外另覔菩提
也。然一切法非真實。人特假此修行。故云法即非
法。不可於諸法之內執有菩提也。
履昌曰。上言
無法。非頑空斷滅也。真如湛寂。不立一法。萬法皆
如。不捨一法。說一切法非一切法者。是中無實故。
說一切法皆是佛法者。是中無虗故。
如如曰。上
文言生如是心。未指明如是者何在。特為拈出是
中二字。是即如是之是。中者。中道也。凡有實則有
虗。有虗則有實。以對待而成遮。實還成虗。虗還成
實。以情執而成滯。惟中。則離相絕待。有無雙遣。故
無窒礙之實有。亦無枯寂之虗無也。上文無實無
虗以法言。此無實無虗以心言。法由菩提心出也。
無虗者。以方便為菩提。故如來說一切法皆是佛
法。此為假諦。無實者。以真性為菩提。故所言一切
法即非一切法。此為空諦。無實即無虗者。以實智
為菩提。故名一切法。此為中諦。兩是故。緊承中字
說。前云諸佛法。此曰一切法。更兼五乘諸法言。佛。
菩薩。聲聞。緣覺。人。天。諸法。皆是佛法。聖凡平等。權
實會歸也。前云佛法即非佛法。此曰一切法即非
一切法。言不止佛法非法。凡法皆從因緣和合而
生無作無受也。故名一切法者。非法非非法。即法
即非法。總一菩提法界。所謂諸法如義也。
合前
後而論。初言於法應無所住。依此為修。足成第一
希有法矣。恐人逐幻迷真。故以不應取法。不應取
非法。兩破其執。俱無所取。恐人見為無定。故以於
法無得。及實無有法。直指其微。然止言無法。恐卓
立靡從。故以如來所得法。及諸法如義。標趨造之
的。止言如來法。恐唱高聽絕。故以一切法皆是佛
法。非一切法名一切法。廣利益之路。說法至此。如
摩尼珠。隨方現色。如家常飯。隨分可䬸矣。
○自然
燈佛至此。言如來因地。空無所有也。】
「須菩提。譬如人長大。」
【語未畢。
正義曰。大身非真實。譬法非真實。人身
長大。爭奈有生有滅。豈得為真實大。此承上設譬
以起下文。
剩閒曰。譬如人身長大。明明以色身
喻法身也。此節意。是以色身之不實。喻諸法之本。
無雖說大。意不在大。語似須彌山王節。而意實不
同前以。報身明法身。借喻於山王。故下論大不大。
掃迹中有推原意。此以色身喻法身。明說出人字。
下但論實不實。以顯法身無相。止有掃迹意。無推
原意。
大圓曰。此言真佛真法之體性。以顯無佛
無法之妙理。特語尚未畢耳。】
「○須菩提言世尊。如來說人身長大。即為非大身。是
名大身。」
【圓旨云。諸法遍周沙界。豈不同大報身。然非法名
法。猶之非身名大身耳。空生不待佛竟其說而直
言之。
剩閒曰。非身名大身。只就人身一直說下。
不必串入法身。而明法身之意。自在言下。
正義
云。知大身非身。則知諸法非法。
如如曰。前云佛
說非身。是無身相。此云非大身。是無大身相。喻同
意異。此大身宜就一切法上體貼。方不泛言。一切
法皆是佛法。則一切世界皆是佛身。一切法非一
切法。則法界之大身。即非大身也。非大身者。一切
佛世界。猶如虗空花也。然虗空即不動之體。是故
名大身。經中兩言大身。一以讚歎無得。一以讚歎
所得。無得與得。是經中兩眼目。故下文善現以得
為無得。闡其合義。
○此言如來果地空無所有也。】
「○須菩提。菩薩亦如是。若作是言。我當滅度無量眾
生。即不名菩薩。」
【言菩薩度。眾生無我。亦如佛之得菩提無法。亦如
是。承上意言之。作是言。即指滅度眾生說。
大圓
曰。證果既無。修因豈容獨有。菩薩之發菩提。亦當
如是不生法相。若自念我當滅度。則認度眾生有
法。即認得菩提亦有法。而不得名為菩薩矣。
正
義云。菩薩之名為覺眾生。其不實亦如是也。蓋真
性本無眾生。只因業緣現相。
○若作是言三句。先
反言以明之。何以故四句。方正釋其義。下莊嚴佛
土例此。】
「何以故。須菩提。實無有法。名為菩薩。」
【佛又徵何故不名菩薩。正以菩薩以清淨得名。實
無有法可容人取證。而以之度人也。
集解。內智
空寂。諸法不生。是名菩薩。
正義云。菩薩正賴佛
法修行度眾。而言實無有法者。謂真性中不見有
此法耳。既無有法。尚有何說。佛所說者。惟說無四
相。以明真空無相耳。】
「是故佛說一切法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
【又釋上實無有法之義。佛所說一切法。不過隨機
順應。開導眾生。以悟本性。我人眾生壽者。本無有
也。一切法本無四相。何得著一眾生相。而說我當
度生乎。
○如如曰。如來無有法而得菩提。惟其為
諸法如義也。佛如是。菩薩亦如是。一如無二如矣。
此如是字。與生如是心相應。兩如字。當作如來如
字看。下文言如如。亦言如於真如也。經中或言如
來。或言菩薩。互見錯出。其中各有主客。言說法。則
如來為主。廣說演說之人為客。以廣說演說。皆本
於如來之護念付囑也。言修行。則菩薩為主。如來
為客。以此經專問菩薩發心。而以如來作準繩也。
前云生如是心。是無法相。乃以有我相非菩薩釋
其故。此云若作是言我當滅度。是有我相。乃以實
無有法名菩薩。釋其故。蓋我執即法執。法執即我
執。故曰若心取法取非法。即著我人眾生壽者。菩
薩實無有法。即是實無有我。猶生信之眾生。無我
相。即無法相。無非法相也。我當滅度眾生。與前我
應滅度一切眾生之言無異。然作是言。則非生如
是心。故不名菩薩。】
「須菩提。若菩薩作是言。我當莊嚴佛土。是不名菩薩。」
【不特法無相見也。夫上求佛果。下化眾生。皆菩薩
事。既求佛果。則當莊嚴佛土矣。然嚴土亦非實法。
若菩薩自言。我當以七寶五釆莊嚴佛土。是著有
相。即不名菩薩。
按正義。此佛土。謂佛剎土。下如
來說莊嚴佛土。乃謂佛之心土。第十分言菩薩莊
嚴佛土者。蓋見世人專務外飾莊嚴。所以辨論菩
薩不在是。此節言菩薩不以莊嚴佛土。自見其能。
所以只示無相之莊嚴也。】
「何以故。如來說莊嚴佛土者。即非莊嚴。是名莊嚴。」
【云何不名菩薩。如來所說莊嚴佛土。不是世諦取
相莊嚴。乃心佛土也。心土無相。本來清淨。云何莊
嚴。六塵不染。定慧常存。非莊嚴中。有妙莊嚴焉。是
則名為莊嚴也。
如如曰。此又以非莊嚴明其無
度生之相也。莊嚴佛土者。以一切法利益眾生。悲
智互運。福慧兼顯。成就受用之淨土也。非莊嚴佛
土者。修一切法而無一切法之相。利益一切眾生
而無一切眾生之相也。前虗叩以菩薩莊嚴。此直
云我當莊嚴。不名菩薩。前以無為法。為莊嚴。此以
一切法。為莊嚴。前以非莊嚴證其無得。此以非莊
嚴明其無我。語同意異。
盛釋云。嚴土。所以濟物
也。以俗諦言。明法身教。調伏眾生。當莊嚴佛土。以
真諦言。佛土本空。全修在性。故云即非。以中諦言。
性修不二。故曰是名。不見能嚴之人。不見所嚴之
土。即莊嚴心土。亦內不見我。外不見法。方是無法
可得也。合而言之。有生可度。有土可嚴。皆是有我。
度即無度。嚴即非嚴。皆由無我。故以通達無我法
結之。
○此言菩薩度生空無所有也。】
「須菩提。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
【起度生心。著莊嚴相。不得名菩薩。畢竟如何可名。
能通達無我法者是也。此總結上實無有法之義。
發心。得果。授記。皆無法。至度生。嚴土。皆無法。此般
若空四相之無我法也。通達此法者。清淨本然。無
人我。無法我。於無實無虗中安住。其行深般若如
是。得名菩薩。信不誣矣。菩薩尚不可執有我法。況
如來豈有法得菩提乎。而無法發菩提心。益了然
矣。
如如曰。通達之義。全在明一切法。蓋一切法
者無有我。能以此法通達彼法。一一無礙。既蕩凡
夫之妄計。復鎔二乘之偏空。可以荷擔如來。利益
眾生矣。法無我。即是無有法。通達無礙。乃是能生
之心。不為法縛。
大圓曰。以法體本具而言。則曰
法無我。以菩薩智證而言。則曰無我法。聲聞。緣覺。
但知無我。而不能通之一切法。止可自度。不能度
人。名字菩薩。向一切法上修為。而不能知法法原
來無我。則法相猶存。終歸權乘。若菩薩於法法頭
邊。洞徹無我根源見之六度萬行。能所不立。名為
通達無我法。終日嚴土而未嘗莊嚴。終日度生而
本來無度。無煩惱障。而亦無所知障。人執空而法
執亦空。則如來自當授記成佛。而說名真是菩薩
矣。
△決疑云。經中初問住降。為初發大心菩薩言也。
始發度生之心。種種著相。依五蘊以修行。執六塵
以布施。所求菩提。有色身可見。有佛土可嚴。故佛
重重破之。至一切色相皆離。方契般若實際。此前
半卷意也。至此再問住降。為巳悟般若之菩薩言
也。能證之智未忘。生佛之見未泯。仍存微細二執。
則隱然尚有一法我在。故說實無有法。即實無有
我。如來無法可得。菩薩亦無法可得。故以非度為
度。非嚴為嚴也。
宗通云。度眾生是大悲。嚴佛土
是大智。皆菩薩分內事。然一有作念。便非菩薩。通
達無我法者。不但離於人我。抑且離於法我。不但
智能信此無我之法。且無能智之人。故終日度生。
未嘗度生。終日莊嚴。未嘗莊嚴。是真無相。是真無
住也。
曹溪云。此段經文。自再行起請。至通達無
我。皆一串說下。天親分作四疑。一無相。一無因。一
無佛法。一無菩薩法。總歸無我。是究竟了義。其初
正答住降。尚在破情顯智。所破者四相粗執。所顯
者菩提正智也。至此再答住降。在破情忘智。所破
者四相細執。所忘者發菩提心也。菩提且無。何有
四相。智且不立。情從何生。故發菩提心。前說也。無
發菩提心。後說也。心無其心。則無降可降。謂之真
降。無住可住。謂之真住矣。
如如居士曰。自發阿
耨多羅句至此。皆遮其應住降伏之問也。言發心
者。不必問其如何住。如何降伏。還當問其如何發
也。發心之初。無復我相。則寧有法相。無法而發。則
寧有法而得。故即生所發之心可矣。奚必復求如
何住。如何降伏乎。
釋旨。
義略云。此下分作四章。是如來第一義諦
正答降伏。而住修在其中。
大品云。諸法無所有。
如是有。此十七分中開合兩章。即是無所有也。後
見智。三業。度生。來去。四章。即是如是有也。】
* ○一體同觀分第十八
佛具五眼。體非實有。惟常住真心。虗靈不昧。眼
雖分五。照共一心。所謂萬法歸一。更無異觀。
○
自此至二十一分。正明一切法無我。此分以本
來心明無我也。
覺非曰。十六分前。說解行發
心。是從根本說到差別。十七分後。說證發心。皆
從差別攝歸根本。此分是顯佛具差別智。而末
仍攝歸根本。直至後菩提無得。俱同此意。
○清
淨妙心。各各具足。眾生將此三際心。障却本心。
不能具眼。如來具足五眼。徧照妄心非心。清淨
心湛然獨露。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有肉眼不。
○如是。世尊。如來
有肉眼。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有天眼不。
○如是。
世尊。如來有天眼。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有慧眼
不。
○如是。世尊。如來有慧眼。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
來有法眼不。
○如是。世尊。如來有法眼。
○須菩提於
意云何。如來有佛眼不。
○如是。世尊。如來有佛眼。」
【盛釋云。上文言不見諸法。方名菩薩。然不見之中。
自有真見。故以佛之五眼證之。五眼具足於一心。
其體本一。其用有五。而不住於一。不住於五。惟佛
有之。
大圓曰。佛問五眼。皆答以有。蓋知真空之
中。自起實見。無纖毫之翳也。
陳雄曰。華嚴經云。
肉眼。見一切色故。天眼。見一切眾生心故。慧眼。見
一切眾生諸根境界故。法眼。見一切法如實相故。
佛眼。見如來十力故。大般若經所謂清淨五眼是
也。
顏丙曰。幻臭觀見為肉眼。普照大千為天眼。
智燭常明為慧眼。了諸法空為法眼。本性常覺為
佛眼。此惟從如來本體自性言也。按。肉眼見近不
見遠。見障內不見障外。天眼能見障外。慧眼以根
本智。照真諦理。得真空慧。法眼以差別智。達俗諦
理。明一切法。佛眼。佛者覺義。細惑永盡。圓明徧照。
以圓覺定等智為體。以無功用智為性。
剩閒曰。
眼以矚照為義。五眼。非實有五眼也。約所見以為
眼耳。以形論。則為眼目。以理論。則為心竅。
如如
曰。通達一切者。菩薩之修。森羅萬象者。如來之藏。
一切法皆是佛法。則人乘。天乘。聲聞緣覺乘。菩薩
乘。無不攝於佛乘也。法身徧一切處。眼特其具足
中之一耳。智慧之體。能見空見色。能見非空非色。
能見即空即色。以其徧照一切法界。取喻為眼。即
所謂般若是也。有此大光明之體。始成其為如來
身。故道眼足該法身。猶般若足該六度。上文言即
見如來。言見種種色。言如來悉知悉見。皆不以眼
根為見者也。蓋聽者之機。貴於能聞。故利根人以
耳入。設化者之宗。主於能見。故圓教以眼施。但眾
生。因空有二執。自生幻翳。不能以此眼照於彼眼。
遂不能以此乘達於彼乘。雖認我法極明。終是無
慧目也。故世尊以無礙之五眼示之。】
「(此節承上見淨以明智淨)須菩提於意云何。如恒河中所有沙。佛說是沙不。
○
如是。世尊。如來說是沙。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一恒
河中所有沙。有如是沙等恒河。是諸恒河所有沙數。
佛世界如是寧為多不。
○甚多世尊。」
【前說恒河。以喻布施。此說恒河。以喻世界。取意各
別。佛世界者。凡有一世界。必有佛以教化之。故皆
謂之佛世界。世界如此多矣。眾生在世界中者。其
多益甚。故先以許多世界為問。如是者。應承之辭。】
「○佛告須菩提。爾所國土中。所有眾生若干種心。如
來悉知。」
【此喻有五層。一舉恒河以數沙。再舉一沙一河以
數河。三約諸沙以數界。四約界中所有眾生。五約
眾生所有心。生滅萬狀。猶如是沙之多。
如如曰。
眾生心者。顛倒心也。若干種者。不可縷舉之意。攝
下過去現在未來三者而言。如來明行滿足。故能
知他。知不是空空觀察。由同體關切。故以慈悲運
為實智。而兼行度厄之事也。】
「何以故。(何以悉知)如來說諸心。皆為非心。是名為心。」
【如來所說眾生諸心。總從六塵影現。皆識神顛倒
之妄心。非真實常住之本心。是虗名為心耳。
顏
柄曰。如來說諸心。實無心可得。故曰非心但強名
曰心。
按是名為心句。諸本皆作指點真心解。正
義謂其語意雖似深妙。與上下文勢欠合。皆為非
心。是名為心二句。只宜一直說下。不點破真心。下
節三心不可得。正申明此二語。如何是真心。亦不
曾說破。】
「所以者何。」
【所以言諸心非心者何故。】
「須菩提。過去心不可得。現在心不可得。未來心不可
得。」
【如如曰。事過去而有所係戀。為過去心。事現在而
有所執著。為現在心。事未來而有所逆億。為未來
心。眾生憧憧往來。惟此三者。流浪生死如來以不
可得三字點破羣迷。慾薪積厝。頓入清涼。惑業久
躔。立成解脫矣。可得者為菩提心。不可得則為非
心。漚滅則海澄。惑消則智顯。心不可得。去其非心
則油然生矣。此為生心者。標方便法也。
如解云。
不可得者。言本來無有。從何而得。識得這心之不
可得。便是無我。不獨妄心無我。真心亦無我。惟無
我。故無人無眾生無壽者。能於此參詳。不但勘破
眾生。亦且勘破諸佛菩薩也。
劉道開曰。上言無
法。此言無心。心法俱空。不真何待。三際不可得。真
心之體。本如是也。
履昌曰。此三不可得。如來為
一切眾生下一貼清涼散。欲其自得之也。
經貫
云。過去巳滅。現在本空。未來未有。眾生戀其往。計
其在。想其來。紛紛有此三心。三心豈可得而住。若
能清淨。豈有三心。無三心。而一念不生。全體自現。
則眾生之不終於眾生也可知矣。
△直解。若干種心。皆差別心也。著一切六塵之相。
躁擾不寧。自起生滅。總為妄心。人當自知而不能
知。如來悉知。總以過去現在未來之為害耳。若悟
真一之性。何來有此三心。故云不可得。惟從此不
可得處。全體真心。則三觀皆圓。三智自顯矣。
憨
山云。此示心佛眾生。三無差別也。佛所具五眼非
眼。但約見眾生心為眼耳。眾生者。皆佛自心之眾
生。眾生心本自如如。皆無生滅與如來心寂滅平
等。絕無生死去來之相。非心原不是他本性。故三
際求心。了不可得。
蓮師云。如來說三箇不可得
不是婉轉商量。直是斬釘截鐵語。所以破眾生之
非心者。亦甚決矣。】
* ○法界通化分第十九
佛身充法界。通達化無邊。言法身充滿法界。則
變通莫測。神化無方。其福德之多。無有窮盡矣。
○此明福德無我也。
○生心布施是因。福德是
果。眾生心皆是顛倒識。若以福德為有實。則妄
識住相。取著能所。即成顛倒心。故以福德無破
之。
上文只說諸法無性。諸心不實。若不知有
緣生的道理。則上等人便落二乘偏空。下根人
便撥無因果。點出因緣二字。方知菩薩有稱性
因心。隨緣功德。即伏後二十七分不入斷滅案。
「須菩提於意云何。若有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
用布施。是人以是因緣得福多不。」
【因。依也。藤蘿附本而生曰緣。因緣者。因其布施之
功。緣之以得福德也。三心既不可得。則三世中之
法。法中所行之布施。何一有實體乎。故以是為問。
盛釋。此云因緣得福。以離相布施言。與前文福
德異。
正義。此與依法分數句。似同實異。依法分
明。福德性為諸法之所自出。此則申明因緣所得。
住相有為之福德非真實。若離相無為福德。充滿
法界。流通化度。乃如來不住相布施然也。
如解。
前五番較量。俱言受持廣說。此以因緣空施相。即
是受持廣說之實踐處。】
「○如是世尊。此人以是因緣。得福甚多。」
【果從因生。因從緣就。此人以是布施因緣。得福豈
不甚多。
長水云。如來以因緣問。空生以因緣答。
因緣無性。福亦無性也。】
「○須菩提。若福德有實(取福德為實有)。如來不說得福德多(反釋)。
以福德無故(謂福德無住不見為實也)。如來說得福德多(順釋)。」
【世尊復申釋之。若以妄識為本。取福德為實有。即
是顛倒有漏之福。不足為多。惟以佛智為本。則不
見福德為有。在如來無能施之心。在法界無可施
之迹。無住之福。無得之得。同於虗空。無有邊際。所
以說為多耳。惟福德無。故福德多。則福德仍歸無
有。福德豈有礙於菩提哉。
如如曰。此不是無福
德。乃是福德無。無福德。則為斷滅。福德無。則福慧
莊嚴。仍是湛然清淨。即所謂福德性也。性不實則
為虗妄。福德有實則成我相。既有真體。自無妄用
耳。或問。前云非福德性。故如來說福德多。則以多
為嫌。此云以福德無故。如來說得福德多。又以多
為勝。義何以異。曰有為之福。多則轉障性真。無漏
之福。多則益顯不可思議也。又曰無上正道不以
自住涅槃為福。而以法身遍滿為福。
△盛釋。此為無住降心第一番較量。於前四處較
量中。推出福德無住。發明降心之義。前文皆與經
勝較量。此但就福性較量有相無相。與前福德性
之說。遙相照應。前所云福。是持誦功德。此所云福。
是修證極果。前所云多。是較量勝劣。此所云多。是
究竟圓滿。須分別觀之。
○如如曰。自如來有肉眼
句至此。以因緣明無相之殊勝也。眾生成機。感佛
為因。如來起應度生為緣。今如來以五眼說法。是
為大事因緣也。眼等六根為因。色等六塵為緣。今
如來以清淨心。知眾生若干種心。是照空緣影也。
三世惑業。展轉感果名因。互相繇藉為緣。今過去
現在未來皆不可得。是觀破十二因緣也。內有信
心為因。福田財物為緣。今以滿世界七寶因緣布
施。是三輪因緣體空也。因緣不同。而同歸於不實。
其於因緣。既無能所之相。則於福德自無冀望之
心。無作福田。不可思量。無相之殊勝顯然矣。】
* ○離色離相分第二十
色者。顏色。相者。形體。離者。不著。言求見如來者。
離諸色相也。
○此分是明相好無我。掃盡色相
之根。前半部。為信成就發心人說。法應二身。要
分開不分開。不得見諸相非相。下半部。為證發
心的人說。法應要渾合。不渾合。則不能通達一
切法無我。所以問意與答意。較前不同。說可以
相見固不是。說不可相見亦不是。故說不應以
與不可以有別。謂單以身相見則不是。以身相
即非身相見便是了。如上文福德無。故福德多。
下文無說說。一例看。方得語氣。
「須菩提於意云何。佛可以具足(無虧欠也)色身見不。
○不
也。世尊。如來不應以具足色身見。何以故。如來說具
足色身。即非具足色身。是名具足色身。
○須菩提於
意云何。如來可以具足諸相見不。
○不也。世尊。如來
不應以具足諸相見。何以故。如來說諸相具足。即非
具足。是名諸相具足。」
【前云可以見如來。(五分)是指諸人。欲以色身見如來
也。今云如來可以見。是謂如來。有色相可令人見
也。具足色身。即八十種隨形好。謂隨其身形。一一
皆好也。乃佛法之見於身者。(此小相也)空生悟色身原
從清淨法身中顯出。是無色之色。豈可認為實色
耶。具足諸相。即三十二相。乃佛法之見於相者。(此大
相也)空生悟相好原從真如實相中流露。如本無相。
豈可認為生住異滅之相耶。然妙相之具足。即妙
心之具足。良由全法身無為之體。起應身相好之
用。相好二種。亦非不佛。無相而相。相而無相。即非
具足。明真身也。是名具足。明應身也。
○剩閒曰。佛
既證清淨法身。亦感圓滿報身。如華嚴曰。清淨妙
色身。神力故顯現。色身既從法身顯現。則色身何
嘗不是法身。但色身是神力顯現。則未顯現時。止
有法身。無有色身。法身本是離色離相者也。
△此舉佛之報身無我。示降心無住之義。前云不
可相見。是言色相非相。相非是佛。此云不可相見。
是言無相即相。相非不佛。法身雖非色身。而色身
何嘗不是法身。執色身以為法身固不可。離色身
以求法身。亦不可。故如來無色。無無色。不可以色
見。如來無相。無無相。不可以相見。此破執報身色
相之見。以顯法報冥一也。可以。不應。即非。是名等。
總是一意。
芥疏云。即非者。不執有是名者。不執
無。即非者。不落常見。是名者。不落斷見。即非者。不
即乎此。是名者。不離乎此。單言即非。則是隨舉隨
掃之詞。不舉。則無以明其理。不掃。則恐人泥其說。
如如曰。上文舉三十二相。示奉持者之無相。故
云不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此舉具足色身。具足
諸相。標設教者之離相。故云如來不可以具足諸
相見。
集解。由法身無身。故能現一切身。由實相
無相。故能現一切相。如能通達非色名色。非相名
相。是則名名為真菩薩。何疑有礙於菩提耶。】
* ○非說所說分第二十一
無上菩提。乃本來真性。此非言語可說。覺悟眾
生。是不可說而說也。
○此明說法無我。掃盡從
前說法相也。慧命下。言能信法之眾生亦無我。
上言佛身色相。一切無我。佛身如是。佛法亦然。
天親曰。佛以非身故現身。法亦無說強名說。
是說法亦無我也。
「須菩提。汝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有所說法。莫作是
念。」
【佛身既是無身之身。而佛法亦是無法之法。全是
一真法界。了無自相可得。故佛不用詰問。直示戒
辭。上念字。是如來說自巳之念。下念字。是說眾生
之念。
大圓曰。如來所說。不過隨機方便。無所說
相。無能說相。若有法住在言中。名為剩法。不是無
上正覺。若有言住在法中。名為死句。不能開人悟
門。惟無言默悟說以說其無說。是名說法耳。】
「何以故。若人言如來有所說法。即為謗佛。不能解我
所說故(復自釋之)。」
【如如云。何以為謗。蓋說法四謗。執定有者其一也。
今擬如來為有所說。雖非若外道之不信。而鄰於
定有。是自奪正幟以益邪幟也。正覺一迷。凡趣永
墮。以不解所說明其故者。蓋不信之謗。自外正法。
此不足論。信而不解。則如聾人聽樂。盲人觀場。心
心無主。法法相礙。以尊重之心。墮誹謗之見。為蠹
更深所謂毫釐之差。千里之謬。】
「須菩提。說法者。無法可說。是名說法(又正告之)。」
【說法者實無有法。惟其本來無法。故但示人以真
空實相妙理。使於言外自悟。斯乃不說之說。說而
無說。
經貫云。說法者因眾生之真性而為言。眾
生真性之外。非有法可說。若眾生既悟。連此法亦
併無用。是佛之說法。乃無法之法。無說之說也。】
「○爾時慧命須菩提白佛言。世尊。頗有眾生。於未來
世。聞說是法。生信心不。」
【如如曰。慧即智慧。命則性命。謂具智慧。通命源。即
所謂無量佛所種諸善根也。此是帶來般若之性。
須菩提慧根雖夙具。然理境未深。則實智不發。故
其慧命。不在未聞法之時。亦不在初聞法之時。而
在聞如來無可說法之時。故曰爾時也。經中每言
法不可說。何於此時始顯慧命。蓋前言如來。止於
法中指示。未就性命上說。此言如來有五眼。如來
非具足色身。如來不作是念。皆於智慧表如來。以
佛智慧加被空生。宿種善根。於是頓露。故立此嘉
名耳。聞說是法。承上無說之說來。善現前問眾生
生信。是聞言說章句生信。此是問聞說是法生信。
所信有淺深也。未來世。兼像法末法時言。眾生。謂
一切有情眾生。皆假五陰和合。眾共而生也。】
「○佛言須菩提。彼非眾生。非不眾生。何以故。眾生眾
生者。如來說非眾生。是名眾生。」
【佛言汝將謂眾生實是眾生。故不能信。不知彼非
實是眾生。亦非不是眾生。蓋眾生與佛。同有真性。
故曰非眾生。但背真逐妄。自喪本來。故曰非不眾
生。非不眾生。即含是名眾生意。佛恐人未解又何
以故問起而自釋之。如來說非眾生。申彼非眾生
句。是名眾生。申非不眾生句。
如如曰。生信無擇
眾生。較前是人種諸善根之言。更為切近。經中每
闡明如來之義。此則闡明眾生之義。知如來義可
以證般若。知眾生義亦可以證般若。五陰和合。即
具真如也。
△前段如來直示須菩提以無法可說。尊者深領
此旨。信法性與佛性相應。又欲未來眾生。各各信
心。恐其難信難解。故又有眾生之問。佛言以下。明
眾生之相。亦當空也。夫眾生既非實是眾生。又何
疑其不能信哉。
蓮師云。彼非眾生。非不眾生。是
如來點化眾生處。夫卵胎濕化諸種。尚有變化而
脫離其凡胎者。何況於人自當泯乎眾生之見。故
下文不說眾生。而直言菩提心。
○正義云。此與第
七分十三分。大意略同。七分云無有定法可說。十
三分云如來無所說。此云有所說法。即為謗佛。又
云無法可說。是名說法。反覆叮嚀。總是要人自悟
本性。勿執文字之陳言也。即孔子予欲無言之意。】
* ○無法可得分第二十二
無上菩提。本是真空。我尚非有。何況於法。
○此
言無得法之我。掃盡從前菩提相也。
大圓曰。
前既說無得。又說所得。既說實無有法。又說一
切法皆佛法。此處伏箇疑端在內。空生聞如來
說智眼。福德。色相。言說。一切無我。方知有法不
礙無法。有得不礙無得。福以無福為福。相以無
相現相。法以無說為說。則菩提之得。豈非亦以
無得而得耶。空生發此問端。正是他深解處。所
以如來印可之。當與下二十三分合看。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佛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為
無所得耶。」
【須菩提因佛說身相空法相空眾生相空。因悟如
來之得菩提。為得而無得。故舉以問。
如如曰。善
現聞非眾生。是名眾生之言。頓知眾生本具佛性。
故發此言。悟眾生而知佛。真是體會入微。如來前
言無得。復言所得。空生則合證之。發所未發。故為
佛所深許。然何不於言所得時。即標合義。以佛言
得菩提之後。又言三世心不可得。言福德無。言具
足相好。非具足相好。言說法者無說。俱於得中淘
汰得淨。故於此時。乃有得為無得之解。
○空生此
問。乃是證發心的公據也。】
「佛言如是如是。須菩提。我(如來自述)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乃至無有少法可得。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以此無法可得為菩提)。」
【如如曰。經中佛說如是如是凡三見。(十四分)空生言離一
切相。佛曰如是如是。印其知無得也。(十七分)空生言無法
而得。佛言如是如是。印其知所得也。此曰如是如
是。印其知得為無得也。是經中三大關鍵。欲知修
證先識菩提。前(第七分)云無有定法可名。猶恐行人迷向。
故又翻前義示以可名。言我於菩提者。以巳驗者
引人也。前(第十分)云於法無所得。但約空寂之體。此云乃
至無有少法可得。是析到至精至微處。惟萬物皆
備。乃能一絲不掛也。無則無所不無。是為無上菩
提。
集解云。言得便從外來。從外來則由於法矣。
蓮師云。此重無有少法句。如來不留一法乃通
萬法。法在外。覺在心。然則如來正以無法可得名
正智。安有法可以得菩提耶。
△盛釋。尊者聞無我之說。巳悟佛性即是菩提。無
法可證。本無可得。而無所得者。乃為真得。故直陳
所見。而世尊印可之。更發明之。見得說法無我證
法亦無我也。菩提處。即所證處。但妄盡覺滿名曰
菩提。自修因以至證果。中閒無有一法可得。如著
一得字。便見佛是佛。菩提是菩提。無住相中。何從
多此一層法障耶。
䞉閒曰。無有少法可得。不惟
空有二法不可得。并中道法亦不可得也。
陸騰
曰。前言無法可得。未顯即是菩提。此言無少法可
得。即是無上菩提。說更直捷。
○四依解。無少法是
無上心。是真如體。下平等二段。平是正等心。是真
如相。以無我修善法明正覺心。是真如用。合之是
體相用三大。又合之是無上正等正覺也。】
* ○淨心行善分第二十三
不著一法於心。而行此善法也。
○此言無行善
之我。掃盡從前萬行莊嚴相。
釋旨。上言菩提
無法可得。豈一切斷滅者耶。菩提非以一切斷
滅而無可得。正以一切周徧而無可得。是法平
等三句。是明菩提無我。與諸法如義相應。是就
諸法如之如上說。離相修一切善法。明得菩提
無我。歸於無法可得。與所得菩提無實無虗相
應。是就如來得菩提之如上說。即非善法。應前
即非一切法三句。如來之得而無得。闡發無餘
蘊矣。
○此分是足上二十三分意也。佛答有三
上言無法可得為正覺。此言平等為正覺。修善
法成正覺。總是接引眾生之意。
「復次須菩提。是法平等。無有高下。是名阿耨多羅三
藐三菩提(此以平等為菩提)。」
【佛於阿耨菩提。云何無有少法可得。以是法依性
而修。性平等。法亦平等。平等則無高下。故無得與
不得。蓋聖凡同此佛性。在聖不增。在凡不減。平等
無有高下。是以名為無上正等正覺耳。如來以證
此平等為菩提。此外安有少法可得耶。
釋義。是
法。即指菩提覺體。無法之法。乃真法也。平等。謂凡
有知者必同體也。無有高下者。非聖具而凡虧也。
如如曰。前云一切法皆是佛法。覺法界中猶多
一佛字。此云平等無有高下。并佛之名俱不立。有
則無所不有。是謂無等等菩提。】
「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即得阿耨
多羅三藐三菩提(以此修善法為菩提)。」
【雖曰平等。非可不修而得。但不可以著相之修。反
增其障。無四相。真是平等。以清淨平等不著相心。
入在萬行門中。順性修為。隨緣成辦。事理無礙。一
毫法相不留。一切善法滿足。所謂無實無虗者是
也。即是為得無上正等正覺。而有少法乎哉。
如
如曰。既識菩提。可知修證。無我人等者。即無所得
也。承無有少法來。善現以無所得證果。此則以無
所得起修。前云一切法。義雖廣大。而未正其宗。乃
特標一善字。以別於魔外。種種善法。皆以所種之
善根而生。非求善於法也。承平等無有高下來。無
我。則不滯於有。修法。則不滯於無。故得阿耨菩提。
是又以無所得為得也。】
「須菩提。所言善法者。如來說即非善法。是名善法。」
【又恐人疑既無少法可得。云何復修善法。既有善
法。即是少法。法獨稱善即非平等。故復釋之曰善
法即非善法。以善是對惡之名。法亦假立之義。修
證之後。即當舍去。不容執著。然則善原無善。法原
非法。而得亦無得之得也。
○翁應春曰。既云無法
可得。則無法矣。恐人落無。故云平等。不妨修一切
善法。既云修一切善法。則有法矣。恐人執有。故又
言即非善法。步步回顧無相法。不失無實無虗之
旨。總是欲人依法悟性。又要離法見真耳。下文又
以福智結之。
△圭峯曰。初以無法為正覺。次以平等為正覺。三
以正助修正覺。
大圓曰。雖無少法。不可以無法
而入於斷滅。雖平等。不可以平等而據為真常。一
法不了。一行不行。不得名為智滿之佛。修一切善
法。是指出手下工夫。當以無四相為了因。為正道。
以修六度為緣因。為助道。以無相為修。正見其無
得。正見其平等也。
長水云。所言修者。但是斷除
我法。顯自真理。亦無一法可得也。
如如曰。凡事
理最當之處。學人有著。即復成病。此經每於如是
如是之下即進一解。初(四分)印其第一希有之言。隨示
以第一非第一。再(七分)印其無法得菩提之言。隨示以
佛得菩提。三(二十二分)印其得為無得之言。隨示以無得為
得。即夫子是道非藏之意。故貴於懸崖撒手也。
博洽錄。前第三。第十二。十三。及此分。凡四處皆說
得菩提。如何區別。蓋第三疑釋迦得果。第十二疑
善慧成菩提因。十三疑無法無佛。此疑有修有證
也。四義條然。無可相混。】
* ○福智無比分第二十四
福即福德。智即智慧。福與智合。等如虗空。無可
比方者也。
○此因上言修善法。恐人疑於般若
外別有善法可修。不知六度歸到離相。度生即
非度生。嚴土即非嚴土。福德無福德。相好非相
好。說法本無說。一切法皆佛法。而總歸於無我。
可見差別智不在根本智外。圓滿法身不在清
淨法身外。所謂一切佛法皆從此經出。不是虗
語。所以點出般若經名。又將功德較量。善法不
從般若出。亦是有漏功德。此經之外。別無善法
可修也。
「須菩提。若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諸須彌山王。如是
等七寶聚。有人持用布施。」
【前以恒河沙喻。言其多。此以須彌山喻。言其大。七
寶所聚之多。有如此山之高大也。】
「若人以此般若波羅蜜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讀誦。
為他人說。於前福德。百分不及一。百千萬億分。乃至
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大圓曰。上半部。說不住於相。單說箇清淨法身。是
根本智歷舉功德較量。十三分遂說出經名。(十四分)空生
深解。遂說離相發心。行六波羅蜜。利益眾生。下半
部。說行六度。度眾生。嚴佛土。得菩提。一切法皆佛
法。功德如此圓滿。不曾點出經名。恐人疑此經於
般若外別有修證功夫。不知一切諸佛法。畢竟消
歸無我。不出通達無我法之智眼。不曾於般若上
加得毫釐。可見般若智慧。根本差別。盡在裏許。法
身解脫。全得渠力。所以又將功德較量。點出般若
經名。以見徹始徹終。更無二理。即因即果。更無二
時。無上菩提。總不出此般若經名。此外別無善法。
李次公曰。此經遇緊關節處。便較量福勝。讚歎
流通。所以經末無流通。
長水云。經詮真理。因之
悟解起行。方得菩提。若無教門。安知所入。是故勝
捨無量珍寶。
△大圓曰。如許財施。不及受持演說者。以文字般
若雖是無記之法。而離言說相。無少法之清淨法
身。無高下之平等法身。俱以此為了因。了見自性
法身本具之空理。能生報化。又為生因。修行六度。
不住於相。又為正因。具此三因。故布施之福。不及
持經之勝。又何疑於無記之非因耶。依解起行而
得菩提。即是因也。發心菩薩。舍此般若經外。何以
上成佛果。下度眾生乎。
○芥蔬云。般若是生死海
之智檝。煩惱病之良醫。破邪山之大風。敵魔君之
猛將。照幽途之赫日。警昏識之迅雷。抉愚盲之金
篦。沃渴愛之甘露。截疑網之之慧劒。給孤乏之寶
珠。若般若不明萬。行虗設。
○自佛可以具足色身
句至此。以無得而得。顯無相之殊勝也。】
* ○化無所化分第二十五
既是是法平等。孰為眾生。孰為度眾生。止隨其
本性而導之。故化無所化。此言無度生之我。掃
盡從前度生相。
○大圓曰。上文說菩提得而無
得。修善法而無我巳了。結無法得菩提之案。至
於度眾生實無滅度。前文屢言之。只在菩薩身
上說得。未曾在如來身上說。未能自度。先欲度
人者。菩薩發心。願隨信發。是因地中事。故第三
分說度而無度。在未說行六波羅蜜之前。自覺
巳圓。復圓他覺者。如來極果。行隨智滿。是果位
上事。故此分說度而無度。在菩提得而無得之
後。恐人疑如來度生。有護念付囑種種諸法。不
知如來無我。則法本無法。凡夫非凡夫。則度而
無度了。結實無滅度之案。以佛為菩薩作榜樣
也。
○自十七分至此總名忘法證如。
「須菩提於意云何。汝等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
生。須菩提。莫作是念。」
【上文言以無我修善法。則菩提得而無得。固矣。至
於度生。如來現無邊身。說無量法。實實見之行事。
一一圓滿。又非菩薩所及。豈可云無滅度乎。不知
是法平等。則是眾生本來寂滅。如來不過因其為
眾生。而設法以度之。如來不作度生念。所以能度
生也。故呼須菩提。汝等皆學般若菩薩。莫作是念。】
「何以故。實無有眾生如來度者。若有眾生如來度者。
如來即有我人眾生壽者。」
【般若真性。人人具足。雖如來以法度之。然度其所
自有非益其所本無。化歸無化。實無有眾生是如
來度者。若見為有。是如來見得我能度化。即為有
我。人因我度。即為有人度人離塵。登我法界。即有
眾生。度人生死。不入輪迴。即有壽者。一念不忘。四
相畢具。所謂平等真法界。佛不度眾生者謂何。而
如來豈有此耶。】
「須菩提。如來說有我者。即非有我。而凡夫之人以為
有我。」
【如來既無人我等相。何說法時有時稱我。須知其
假名稱我。對所度之眾生而言。蓋如來純以法身
為我。而無實我之體。權順世情說我。而無執我之
情。所說有我。即非有我。但凡夫顛倒妄取。執之以
為如來現三十二相。成菩提。轉法輪。度眾生。佛自
有獨尊之我。而如來實本無是事也。】
「須菩提。凡夫者。如來說即非凡夫。是名凡夫。」
【大圓曰。不獨如來能度之我非我。即此取相凡夫。
如來以法眼看來。全體是佛。特以彼未發明。暫現
凡夫之相。假名凡夫耳。求凡夫我相尚不可得。如
來豈有我耶。如來無我。誰度眾生。凡夫即非凡夫。
有何眾生可度。然則菩提無少法。度眾生亦無少
法。菩提平等。度眾生亦平等。菩提無我人。度眾生
亦無我人。發菩提心度眾生者。可存一我相乎。
△長水云。即根本智。證平等理。無有分別。有我即
非有我也。所謂無分別者。不但能度之我不可得。
即所度之人。亦不可得。故曰即非凡夫。以凡夫自
性。各有如來。迷即凡夫。悟即是佛。雖凡夫亦且無
我。如來何處有我耶。
圓旨云。諸菩薩度生心切。
不忘聖見早涉凡情。故如來囑其無生可度。我自
何來。若在如來。不特度生無生。抑且說我無我。說
凡夫無凡夫。
○宗通曰。前後四處皆說度而無度。
差別云何。曰。初言離我度生。十一疑能度是我。十
四疑無我誰度。此疑平等法界。不合度生。四義判
然。發明無度者。詳且盡矣。】
* ○法身非相分第二十六
清淨法身。非屬相貌。
○此分是又言不可以相
見如來。掃盡從前法相。
○此分以上。是教菩薩。
通達無我法。然欲通達無我法。須先揀破有我
見。通達無我法。要合得渾成。合得渾成。方能破
一切相。所以將即非是名三句一時說。以後俱
教人揀破有。我見要分得清楚。分得清楚。方能
破一切見。二十六分相見如來。是有見名為邪
道。二十七分相不具足。是無見名為斷滅。後說
箇如來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則有無
之見破盡矣。又恐人從來去之應身。與無來無
去之法身。生出一異見來。又以微塵。世界。一合
相。喻明。說箇非塵名塵。非界名界。非一合名一
合。則一異之見又破盡矣。一切諸見破盡。則我
見消亡。自然無人。無眾生。無壽者。知見無見。方
是如來之正見。敕令發心人如是知見信解。然
後四相不生。三句齊說。法相。非法相。名法相。真
能通達無我法矣。對全經說。則二十五分以前。
是破相密說般若。二十六分以後。是破見顯說
般若。對下半部經說。則二十五分以前。是為深
解人說。將即非是名一連說出。無我法一一圓
成。是始覺合本覺邊事。所謂入理深談。二十六
分以後。是又兼為初心人說。將即非是名劈開
說。有我見一一破盡。是由不覺而有始覺邊事。
所謂門庭施設。護念付囑。至矣盡矣。
「須菩提。於意云何。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
【前言諸相具足。即非具足。是名具足。則相好原不
離法身。觀佛者見法身之相好。似可以悟無相之
法身矣。觀與見不同。見是以相為佛。觀是相比而
觀。謂可於應身相中。觀如來之法身否。】
「○須菩提言。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
【不可以相見如來。空生屢答甚悉。今何反以如是
為答。蓋觀不同於見。見是以相為佛也。以相觀佛。
則以相雖非佛。而相好原從無相中現出。因此有
相以觀無相之妙。亦未嘗不可。況須菩提從前止
知即非之清淨法身。至此巳知即非是名合一之
圓滿法身。則此答在須菩提不為錯。正見他進步
處。但非佛發問之意。若令初發心人聞之。未免誤
入邪道。故佛即以轉輪之難。欄頭截之。】
「○佛言須菩提。若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者。轉輪聖王。
即是如來。」
【盛釋。若於應身取著。即不達法體。世尊恐執相之
見。尚有細惑未除。故以轉輪王難之。謂色相雖同。
相之所依實異。當以本測末。不可以末測本也。轉
輪王。即四天王。如輪之轉。管四天下察人間善惡
者。以業報福德。亦具三十二相。豈其即是如來乎。
○此直示無我法身。為一經究竟。】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如我解佛所說義。不應以三
十二相觀如來。」
【尊者即時領悟。知輪王不可以為如來。則知如來
不可以相好比知。遂以不應相觀結證。世尊因說
偈終之。
集解。須菩提原無妄見。一轉即靈。隨以
不應為答者。因轉輪王之難。乃佛轉詰之以外相
也。如是則巳確見法身無我。不可於相中求佛矣。
○經中言不可相見者凡四。(第一疑第七第十七及此)初明對
果疑因。次明感果離相。又次說以真現假。此明約
假求真。意義各別。】
「爾時世尊而說偈言。若以色見我。以聲音求我。是人
行邪道。不能見如來。」
【若有三十二相觀如來之念。則此外尋聲墮色者。
正復不少。世尊因空生此答。深契無相之理。遂說
偈以證之。色即勝妙報身。如來身相也。音即名言
文句。如來說法相也。我者。真常淨我。指法身言。法
身無我。色見聲求皆倒見。故曰邪道。是則著有之
見。不可以破乎。
曹溪云。此我字。雖指法身。即可
見眾生身中。各有自性清淨真常無相之體。若向
相中求佛。法中求法。即心有生滅。不悟如來矣。
芥疏云。學佛正見。當求諸心。外此求佛。即是邪心。
如來者。即諸法如義。真常清淨之體。句含萬法。如
如不動者。見。乃眾生自見。非見西方佛也。與上文
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同義。
六祖曰。我。即自性
之我。乃無為無相。淨慧之體。自性之佛。
廣伸曰。
經言四句偈。的以此四句為主。餘皆旁說。
蓮師
云。此四句。是經中一大關紐。前之無我相四句。於
此結穴。後之有為法四句。於此關照。
△如如曰。凡夫非凡夫者。為其能依法修行。終見
如來也。修行之法。先在習觀門。欲見如來。即以如
來作觀可矣。觀者。定心運想之謂。凡夫顛倒輪迴。
非觀不空。但或見性不真。雖觀因緣。觀事理。觀妄
識。益增種種心。故直示以觀如來。不令作他觀。空
生兩因佛說。各表觀義。非是以後解翻前解。其可
觀不可觀之言。實禪觀不易之法也。上文三十二
相見如來。是就如來現身說。此就學人作觀說。語
同意異。
履昌云。前此不可以身相得見如來。及
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等義。歸結此四句偈中。而
以行邪道不見如來。發明正等正覺。
標旨。
大圓曰。色見聲求章。是結十四分以前所
說離相見佛之義。不說斷滅二節。是結十四分以
後所說忍辱布施功德無量之義。塵界一異。是結
十七分後所說一切法無我之義。如來知見無見
不生法相。通結一部經中所說無我人四相之義。】
* ○無斷無滅分第二十七
法固不可泥。然亦不可斷滅。
○此言無斷無滅。
掃盡從前非法相。
覺非曰。著諸相。即屬邪見。
滅諸相。又屬斷見。拈出無斷無滅。連中間無實
無虗。即非是名之旨。一時臚列目前。
圭峯曰。
由前相比法身是失。色見聲求是邪。則佛果無
相。恐人疑修福德之因。但成色相之果。不得菩
提。修菩提因。則得菩提。又失却福德。則佛果與
福德。兩不相關矣。故又以斷滅破之。此先言不
宜斷相以修菩提。下言得菩提亦不失福德。以
斷此疑。全經破著相邊多。獨此破滅相。乃全經
關捩。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
羅三藐三菩提(反其詞)。須菩提。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
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正其詞)(此段貼如來說)。」
【前以離相無我。顯般若空相。不墮常見。今以即相
修因。顯般若實相。不墮斷見。
天親論。雖不依福
德得真菩提。而不失福德及果報。以能成就智慧
莊嚴功德莊嚴故。長水疏之曰。福德是因。即五度。
果報是果。即三十二相。相非不佛。故言不失。既不
失果。即不失因。以能成就下。明不失之由。智慧即
真身。福德即應身。
履昌曰。上言不以具足相觀
如來。真實理地不染一塵也。此言以足具得菩提。
萬行門頭不捨一法也。】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
說諸法斷滅(反其詞)。莫作是念。何以故。發阿耨多羅三藐三
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此段貼發心人說)。」
【此正明所以不可作是念也。諸法斷滅。謂一切法。
皆斷滅之而不用也。於法不說斷滅相。謂修行人
必依般若之法而通達之。以為修行之具也。斷滅
則無相矣。而亦謂之相者。以其執著也。凡執著皆
謂之相。執有固是相。執無亦是相。此分佛恐人著
空。又為之遣空。必空與不空雙泯。而後為般若真
空也。
大圓曰。佛止教人離相。不教人毀相。只怕
人著相。非教人滅相。若福德不修。相好不具。又何
以得菩提哉。
○正義云。此一分。是金經中鐵門限。
蓋前後俱以無相。無得。無說。無法為宗。非此一分
定執空矣。
晁太傅曰。諸佛說空法。為滯於有故。
若復著於空。捨鷹還逐兔。
△此分凡二段。前段是賓。後段是主。如來常言法
無可說。恐凡夫認不觀三十二相為斷滅。故呼須
菩提以示之。
盛釋。上既云如來不可以相觀。然
不可作念謂不依福果。得大菩提。是失福德。非菩
提因。失果報。非菩提果矣。何異二乘偏空之見耶。
故反覆戒之。一曰若作是念。再曰莫作是念。言毀
相之不可也。三曰若作是念。四曰莫作是念。言毀
相之所以不可也。總見真如法性。不落斷常二見。
作有相觀。是執有。為常見。作無相觀。是執無。為斷
見。此分專破斷見。
秦大音曰。得此一段。便總攝
空假結歸中道。不但無實無虗之兩言。於此暢發
旨趣。亦且即非是名之義句。於此洗發精神。
孟
川集注。斷者斷絕。對常而言。滅者寂滅。對生而言。
一著於常便是斷。一住於生便是滅。如來先不著
常。如何著斷。本不有生。如何有滅。一反一正。曲折
敷宣。引進大地眾生。盡得菩提妙相。盡成具足法
身。住無所住。降無所降。斯為了義。】
* ○不受不貪分第二十八
一塵不染。何貪何受。
○此言無貪受之我掃盡
從前福德相。
○上言不宜斷相以修菩提。此言
得菩提亦不失福德。蓋以知法無我。不受福德。
故所得福德愈勝。所云不受。但心不貪著。非謂
斷滅福德而不修也。此正申明上章不說斷滅
之義。
宗泐曰。菩薩修無我法。故福德雖勝。無
受心貪心也。
宋徵輿曰。有我則有受。有受故
有貪。無我則無受。受者既無。貪何由生。欲除貪
受。以法無我為本。經假布施一節明之。
「須菩提。若菩薩以滿恒河沙等世界七寶。持用布施。
若復有人。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此菩薩。勝前菩
薩所得功德。」
【覺非曰。自十七分後。俱言諸法無我。總收拾到得
成於忍。忍者萬法繁喧。寂然不動。有耐久大力。忍
無其忍意。寶施乃有漏之因。法忍為無漏之果。
大圓曰。得忍是果。修福是因。無我者人無我。法無
我也。得此二空之智。名之為忍。大般若有安受忍。
觀察忍。修此二忍。便得成無生法忍。知是觀察。成
是安受。
宗注。前云通達無我法。此復推其成功
於忍。作聖全功。只此一句。頓漸之階。隨人自得。
集解。福歸巳。德及人。德是因。福是果。
圭峯云。初
明菩薩以得忍故不失。】
「何以故。須菩提。以諸菩薩不受福德故。」
【此正明功德之所以勝也。即有法施功德。無有我
施之心。誰其受之。惟此不受。福德無有邊際。故勝
前菩薩所得功也。
覺非曰。不受福德者。以本來
無受福德之我也。有我。斯有貪。有貪。因有受。本來
我如如不動。貪與受從何處安著。
圭峯曰。次明
不受故不失。】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云何菩薩不受福德。」
【空生疑有福不受又成斷滅。故問菩薩既不說斷
滅福德。云何不受。】
「○須菩提。菩薩所作福德。不應貪著。是故說不受福
德。」
【不受。只是心淨。初非斷滅也。不貪著。即無我之義。
大圓曰。貪著。則因成有漏。果亦有漏。因果俱失。
菩薩修福德。不起貪著心。故名不受。非不修福德
之謂也。然則福相。與得果。兩不相礙。正以相成。而
謂如來之得菩提。可以斷滅諸法相耶。
如如曰。
凡夫著我見。即著福德。菩薩忍中。悉空諸相。豈有
貪著。故其福德。非不受於身。乃不受於心也。前云
通達無我法。真是菩薩。通達即是知。忍則入寂滅
大海。非復通達位矣。
△盛釋。上云不說斷滅。是不失福德也。此又明不
失之故。言菩薩以無我心修福。空人我。又空法我。
成其勝忍也。既以無我心修福。是惟不受。故能不
失。不受者。不見為福德。并不見為能忍。則因成無
漏。果亦無漏矣。不貪著者。全在利益眾生。非為得
福而度生也。
○此無住降心中第三番較量。獨顯
無我之勝。功德甚大。故舉寶施以較之。不生貪著。
即無實也。不受而受。即無虗也。
○此分忍字。與六
分信字。相為表裏。蓋不信。則心無主宰。無所適從。
不能入道。不忍。則心有生滅。無所把持。不能成道。
故如來說出信字。為入道之門。以忍字。為守道之
終也。
張有譽曰。上章就如來果位上說。見一切
法不當斷滅。此章就菩薩因地上說。見一切法不
必斷滅。要在知無我而能忍耳。】
* ○威儀寂靜分第二十九
威儀者。行住坐臥也。寂靜者。去來不動也。此從
威儀中指出寂靜。見性無染著。無生滅。不可認
作以威儀為寂靜。
○此分是掃去應身不定之
迹。指出如來常寂法身以示人。上說箇不入斷
滅。恐人便在四威儀中。執著如來應化之迹。是
依舊向去來不定。兩時兩處觀應身。而不能就
去來不動。無時無處見法身。故借人言發明無
來無去之法身。方得了當。
「須菩提。若有人言如來若來若去若坐若臥。是人不
解我所說義。」
【正義云。如來法身遍虗空界。無相無所。凡其應現
是隨眾生業緣而來。其實真性自如。未嘗有去來
之迹。人見如來應化威儀。得毋謂既非斷滅落空
又非色相落有。即是可以觀如來乎。是仍在應身
上落想。而不能於法身上洞徹也。故呼須菩提告
之。此分三言如來。皆指真性佛言。
如如曰。去來
坐臥。不宜實看。若者。相似之義。
集解。華嚴經云
云覺無來處。去亦無所從。清淨妙法身。神力故顯
現。
六祖云。諸法空寂。是如來清淨坐。
無住云
身心寂滅。是如來臥處。若以四威儀形容之。不亦
謬哉。】
「何以故。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
【其不解者。何故。所謂如來者。不以應化為體。以法
性為體。盡法界一如不動。本無來去。譬如水清月
現。月本不來。水濁月隱。月亦非去。但水有清濁。非
月有升沉。法中亦爾。心淨見佛。非是佛來。心垢不
見。亦非佛去。但是人心垢淨。不是佛有去來。
圭峯
曰。不解我所說義。此斥錯解也。無來無去者。此示
正見也。
肇曰。解極會如。體無方所。長水疏曰。解
極則心絕。心絕則會如。如體本周。故無方所。
大
圓曰。法身真佛。體絕去來。以不來。故離一切法。以
不去。故即一切法。以不來。故不常。以不去。故不斷。
以不來。故曰即非。不去。故曰是名。以不來不去。故
不住一切。而能遍應一切。此所謂無我法身也。
又曰。無所從來則非有。亦無所去則非無。無所來
而亦來。無所去而亦去。有無四句。俱巳破盡。至是
而色見聲求。諸法斷滅之疑。徹底消釋矣。
△此分單明如來兩字。如者。真性如如。不變不壞。
來者。隨緣感應而來現於此。去來者。應現化身。無
去來者。真性法身也。
盛釋云。此於化身示現處
證取法身。是證無我之極。悉是真如也。
李次公
曰。初取諸法如義。釋如來。則法法皆如。頭頭是佛。
今取無所來去。釋如來。則指本原自性。真如法身
佛。雖有體用之分。請真下文。足徵一貫。
王匡石
曰。此經前半言菩薩事。後半言如來事。至此仍以
如來收束。此分則於正報中。即化身以顯法身。後
分則於依報中。即塵界以顯法身。而佛果更無餘
蘊矣。】
* ○一合理相分第三十
真性之無去來是理。如來之具足色身是相。無
理。則相無所攝。無相。則理無所附。必真空之理。
與外具之相。合而為一。則表裏俱融。精粗無二
矣。
○此分是斷法身化身一異疑也。上言化身
有去來。法身常不動。恐人住一異之見。所以將
世界影法身。以微塵影化身破之。去來不離於
法身。譬如微塵不離於世界。不可謂一。不可謂
異。天親論云。彼諸佛如來。於真如法界中。非一
處住。亦非異處住也。孰見其有分合之事哉。
剩閒曰。上章明法身非應身。故表無去無來。此
章即應身明法身。故表一合相。
正義。此專為
法身化身設喻。而釋其非一非異也。文分五科。
自首至甚多。標界塵一異。以顯無實性。自何以
故至是名微塵。釋微塵喻應身。無異性。自三千
大千世界。至是名世界。釋世界。喻法身無一性。
若世界實有以下。正明非世界之所以。言合塵
為界。而曾無一合相。言外見上文析界為塵。而
亦無分別相之義。塵界一異無實性。巳破盡一
合相者下。是破一合之見。因上說箇碎字。破合。
而碎在其中矣。
「須菩提若善男子善女人。以三千大千世界碎為微
塵。於意云何。是微塵眾。寧為多不(總標界塵一異以顯無實性)。」
【上文言無從來。亦無所去。則應身全是法身。不落
有無二見。但恐人隨語生解。向有來有去處。見法
身散為應身。便謂如來住於異處。向無來無去處。
見應身攝歸法身。便謂如來住於一處。住於異。則
見一切法實有一切法。而法不歸如。事相不得消
亡。住於一。則實相不能無相。而菩提有法。智照不
得泯絕。不知如來法身無來無去。猶合三千大千
以成一界。法身現而為應身。有來有去。猶碎三千
大千以為微塵也。不知法身。但即法界觀之。如來
此問。雖問微塵之多。而意顯界塵之無實性。塵因
界碎。則異無實性。界碎為塵。則一無實性。俱巳隱
躍言外。
盛釋云。上言化身有去來。法身不動。法
真化假。是非一也。化依法起。是非異也。色身之相
可空。猶法界之相可空。故佛以碎界成塵作喻發
問。意以界喻法身。塵喻化身。塵界似有實無。亦猶
三身總是一身也。甚多以下。皆尊者領會佛意。自
徵自釋。
正義云。塵身假合。與塵界假合無異。塵
界為器世界。塵身為有情世界。此以器世界例有
情世界。故從世界微塵。說到一合相。人身一小天
地。即此義也。
無著云。為破名色身。故言塵界等。
名身即受等四蘊。色身即地等四大。故有二種摶
取。及差別摶取。此情器雙明也。
大雲曰。塵眾為
器世界。眾生為有情世界。一合相。即是摶取和合
為一故也。言一摶取者。即是名身眾生世界。和合
為一也。言差別摶取者。即是器世界聚眾多微塵。
和合成一世界也。言非一合相者。以第一義中。情
器二界。俱無實故。故心經云。是故空中無色無受
想行識等也。是名一合。約俗諦說則有也。言須菩
提一合相者等。是明無中妄執有。不了人法二空。
迷於事障而起煩惱。故名貪著其事。
舊解。微塵
在世界中。游氣飄揚。任其起滅。世界在太虗中。山
河大地。任其聚散。猶如人身。煩惱塵心。皆逐妄而
生。是亦以器界喻情界也。俗人不明此旨。單以人
身微細雜念。猶如世界微塵立解。其說偏而不該。
失却器世界矣。】
「○須菩提言甚多。世尊。」
【此微塵眾。不可謂非多。然若實認為多。則落在異
見一邊矣。故下復釋之。空生說箇甚多。與前所答
有淺深之判至此便能自出隻眼矣。】
「何以故。若是微塵眾實有者。佛即不說是微塵眾(先言後塵本無實體)。所
以者何。佛說微塵眾即非微塵眾。是名微塵眾(次言塵非實有之故)。」
【尊者領會佛意。自徵自釋。
宗泐云。此釋微塵喻應
身無異性。若知碎世界作微塵。微塵全是世界。則
塵無實性。故曰即非微塵。以離性計而說微塵。故
曰是名微塵也。此喻全法起應。應即是法。何異性
之有哉。
如如曰。微塵者。理之至微至細者也。諸
色識。及定中色。皆為色塵。世界碎為微塵。語甚奇
特。碎字。最有力。所謂破一切煩惱賊也。眾字。對下
一合而言。乃至碎之義。
翁云。凡世間事事物物。
莫不有理。析之為微塵。各一理也。該之為合相。統
一理也。有相。故有人有我。有理。故有是有非。人我
之念未忘。是非之心未化。而千態萬狀。出乎其中
矣。
劉科集注。心量所及。大無不包。細無不入。大
中現小。小中現大。所謂世界碎為微塵也。須菩提
將世界微塵。納入虗空性中。正是善男子善女人
歸根復命處。
又云。前在度生上說。自有而無。曰
實無。此在析色上說。無中生有。曰非實有。下文又
以世界申言之。】
「世尊。如來所說三千大千世界。即非世界。是名世界(三言世界亦無實體)。」
【異見既破。又恐人落在一見一邊。故即說世界亦
無實性以破之。
宗泐云。此釋世界。喻法身無一
性。若知合微塵為世界。世界全是微塵。則世界無
實性。故曰即非世界。以離性計而說世界。故曰是
名世界也。此喻全應是法。法不離應。何一性之有
哉。
天親論云。若實有一世界。如來即不說三千
界。
大雲曰。若實有一世界。冥然是一一和合矣。
盛釋云。以器世界論。為差別摶取。既云三千。便
非一義。以情世界論。為一摶取。五陰和合。有質無
質。總是眾生心識所成。原無實體。故佛取一合相。
正告以不可說。】
「何以故。若世界實有者。即是一合相。如來說一合相。
即非一合相。是名一合相(四言界非實有之故)。」
【一異之相雖破。恐碎合之見未忘。又即塵界以破
和合。
釋義。此言界非實有之故。若以世界為實
有。凝合塵眾。成一世界之相。即是一合相。然塵界
既無實性。安得實有和合。故引如來所說為證。即
非一合者。乃空無之一合。非實有之一合也。
如
如曰。世界實有二句。與上微塵實有二句。語氣不
同。上是辨實有之理。此是言執有者之謬。非一合
者。情器二界無實故。
大圓曰。以俗諦言。則凡有
形有相之物。由多而一。由碎而合。則有和合之相
可言。如來說一合相。正以第一義言。一真法界。平
等圓融。非色相可以摶聚。非心思可以湊拍。微塵
無自性。豈能合而成界。世界無自性。豈由塵合而
成。法身之與應身。無後無先。非因非果。有時拈一
塵而全界宛然。有時現千界而一塵不立。一即一
切。一切即一。誰為能合。誰為所合。而成一合相耶。
惟其非一合相。所以如來說名一合耳。如來說碎
界為塵。空生却說非是合塵為界。正是深解處。寧
說碎為微塵。不說合為世界。纔說箇合。便是差別。
正義云。王日休以一合相為真性。是從理一邊
說。六祖以根塵交合。為一合相。是從形一邊說。理
為體。形為用。只各說得一半。竊謂經文以器界喻
情界。真性。是器界情界之體。為無形一合相。無相
之相。故不可說。器界情界。是真性之用。為有形一
合相。有形則有變滅。皆非實有。經中一合相。是指
情界合真性言。故上文從喻說來。云即是一合相。
但方引起。不必分疏。】
「○須菩提。一合相者。即是不可說。但凡夫之人。貪著
其事。」
【盛釋。謂此一合相中。無有一法可取。如界歸於塵。
則無界可取。塵歸於識。則無塵可取。蘊離於念。則
無心可取。二界無實。五蘊非有。本無可說也。凡夫
取著。皆由虗妄分別。不了蘊空。是法執也。取和合
相。是我執也。
如如云。經義之不可說有二。無有
定法名菩提。此實相不可說也。一合相則是不可
說。此虗妄不可說也。前十三分塵界。是分說。此言
塵界。是合說。語同意異。
集解云。合有相之相則
妄。合無相之相則真。即是不可說者。須是學人自
省自悟。於理事上各無掛礙。今凡夫不能悟明真
性。以不達於理。惟貪著性中所現之事耳。(事指六根)迷
情執妄。不了覺觀。即有相之合也。
曾氏云。貪則
不能降心。著則不能無住。凡夫不悟世界本空。以
為實有一合之相。是於非有中見有也。是於不可
說中而妄說也。取著顛倒不實之事。烏知其非真
哉。
廣演云。凡經內度生非度生。莊嚴非莊嚴。俱
屬即非微塵句收。般若非般若。無法得菩提。俱屬
即非一合句收。凡言即非。謂實無也。世界亦然。第
一義中。那有微塵。那有世界。是誰和合。所謂若人
了得心。大地無寸土。而凡夫以為實有。此如海中
蜃樓。帝王人物。宮殿樹木。種種顯現。飛鳥望見。認
以為實。遄往投之。踏空而墮。貪著悞之也。
△宗泐云。上明應身去來是異。法身無去來是一。
佛恐善現有一異之見。故說喻以釋之。前舉世界
微塵一異斷疑。繼舉言說我法離見。世界。一也。微
塵。異也。碎界作塵。塵無異性。合塵為界。界無一性。
喻全法起應。應無異性。全應即法。法無一性。如來
體用互融。所以能一能異。非一非異。自在無礙也。
侗人云。此段再申凡所有相。皆是虗妄。直指微
妙。三千界碎為微塵。即虗空粉碎之說。須菩提徹
底透悟。見得微塵世界。都是假妄。惟此不可說者
是真。此不可說者。不離塵界。亦不著塵界。所云一
合相者。相離而後有合。性與塵界。非和非合。非不
和合。此中就有不可說之妙。凡夫認塵界是真。如
來但見自性。故見諸相非相。
正義云。侗人取遠
脈。宗注取近脈。遠脈不可不知。近脈亦不可失。蓋
以上經文。俱是開說。掃有歸無。此分經文。是合說。
亦掃有歸無。以顯無為真體即在有為幻體。如來
證無。凡夫著有。證無者。自能破相。故無相而相。相
而無相。法身化身。非一非異。圓融無礙。著有者。未
能破相。言有執有。言無執無。隨相流轉。為六欲沉
溺。而常寂真體。如日在雲霧中。光明不現。是名凡
夫也。
傳大士頌曰。界塵何一異。報應亦同然。非
因亦非果。誰後復誰。先事中通一合理。則兩俱捐。
欲達無生路。應當識本源。
䞉閒曰。按大士頌。當
以界喻報塵喻應。一合。指報應內有法身。子亦曾
有此意。因宗注鑿鑿。而諸家惟金海光憨山提起
報身。皆不明言喻意。故不敢輕翻前注。今讀傅頌。
幸有同心。更考威儀寂靜分。彌勒偈。原從報應說
起。解偈者。但將應法對講耳。則此分亦當以報應
兼說。而一合相。則有形理之辨。形與理通合為一。
在如來。則三身一體。在凡夫。則真性色身是一合。
相亦假名。惟不可說之妙諦。乃為真實也。
憨山
曰。上文動靜不二。如如實際。妙極於斯。但一異之
見未忘。三身一體之義未契。故世尊以微塵世界
非一非異示之。一合相者。邊見也。以合一則不能
異。合異則不能一。如來說一合相則不然。以離二
邊。故名一合。二邊既離。則是不可說矣。凡夫不能
遠離有無一異二邊。貪著其事。故不能達三身一
體。平等法身之理。
紫栢云。碎世界為微塵眾。微
塵果有乎。合微塵而為世界。世界果有乎。善用其
心者。終日處乎一多之中。而一多不能累也。誠知
多碎相與合相。皆有名而無實。則凡聖情盡。體露
真常。理外無事。事果有乎。事外無理。理果有乎。此
貴自悟。不貴說破。所以如來於此經。提無生之綱
於緣生之中。真深慈大悲也。】
* ○知見不生分第三十一
真性本知見不生。此言明真性者。也要知見不
生也。
○此言空盡知見之相。收拾一部經文。
大圓曰。上文如來歷數有無一異之見。而以佛
之知見折衷之。在他人各執一見。在如來一切
掃空。其破有不住無。破無不住有。破一不住異。
破異不住一。不過隨人之見處而破之。非執自
巳之見而立之也。故借人言以發明。知見無見。
乃為正見使眾生悟入。於一切法。皆以佛之知
見為知見正。是善護念咐囑處。
○自二十六分
至此是破見顯智。
「須菩提。若人言。佛說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須菩
提於意云何。是人解我所說義不。」
【盛釋。此承無分別理。破人我二執之見也。上云非
一非異。而一異之見。皆從二執而生。故究竟以無
我破之。前破我法所緣之境。為四相粗執。此破我
法能緣之心。為四見細執。粗細不同。然一謂之見。
便是虗妄。皆由分別而起。解我所說義者。欲顯正
見以歸無見也。
經貫云。凡夫所以貪著其事。起
於有我等見耳。我等見無。貪著何有。見與相不同。
見猶未成相。有見而後有相。見在相前一層。
蓮
師云。心有此見。即相雖無。而仍著於有。如來言此。
恐人誤信如來說法。因有四相。欲其強制以歸於
無。故復申明言此。以為正覺中本無四相。所以特
說見字。
正義。前言四相。此言四見。相者。法所現
也。見者。心所取也。相粗而見精。四相乃一經所遣
之執。而四相又成於四見。蓋至見歸真見。而相亦
無相矣。此總收一經之義而結之。】
「○不也。世尊。是人不解如來所說義。何以故。世尊說。
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即非我見人見眾生見壽(以上破我見)
者見。是名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
【盛釋。如來真性中無此四見。故云即非。對有我說
無我。其名假立。故云是名。惟存一我見。則分別無
窮。但了二空。自無分別也。
李文會曰。佛說金剛
般若之法。始即令諸學人先除粗重四相。如大乘
正宗分中說也。次令見自性之後。復除微細四相。
如究竟無我分中說也。此二分中。巳皆顯出。理中
清淨四相。若於自心。無求無得。湛然常住。是清淨
我見。
如如曰。事理二障。總由我見為根。故推本
於此以總結修證之法。前言菩薩。無我人眾生壽
者相。眾生。無我人眾人壽者相。如來無我人眾生
壽者相。盡乎人矣。言一切法無我人眾生壽者相。
盡乎法矣。此言佛說無我人眾生壽者見。蓋合人
說法。三者盡。而無相之義始全。四見原非實有。譬
猶人身外感之症。故治之即除。如來無病者也。菩
薩善除病者也。】
「○須菩提。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一切法
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不生法相。須菩提。所言
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以上破法相)。」
【盛註。世尊言我執既空。更空法執。又有發菩提心
之提示。如是。即指無我及非相言。長水云。知者。止
也。止即是定。智依此定也。見者。觀也。觀即是慧。依
此慧體察一切也。定慧雙現。謂之信解。即從知見
增進者。不生法相。是根本無分別智。即得無上菩
提。言非者。遣絕之辭。言是者。要歸之論。非實有之
法相。是本無之法相也。不著四見。則我空法空。故
能無住。無住故能住。經中屢言無相。於此作一大
歸結矣。
正義云。此段雖釋俱生法執。亦是總結
住降。四見掃去。則真空妙理。顯然無障。故云應如
是知見信解。如是。指上須菩提之三疊言。此是近
脈也。經初須菩提問云何應住。云何降伏其心。如
來答應如是住。如是降伏其心。故今結云如是知
見信解。此之謂住。不生法相。此之謂降伏。此是遠
脈也。
如如曰。上文言成忍。則竟菩薩之修。言無
去來。則闡如來之秘。言事理二障。及我人等見。則
了悉二乘眾生之通病。十界聖凡。同遊法海。說法
無餘蘊矣。於是復標發菩提心者。以結前問。應如
是知。通達無我法。及知一切法無我是也。如是見。
不以色相見如來。以行正道見如來是也。如是信
解。聞章句則信。聞說是法則信。種種解所說義是
也。不生法相。離一切相是也。一切修持俱攝於此。
心無兩生。不生法相。則生如是心矣。又言法相即
非法相。以結實無有。發菩提心之意。
△圭峯曰。上章約塵界破一異。此章約止觀破我
法。我法乃知見所起分別。今破之令無分別。入聖
道也。壽者見上。破我執。發菩提心下。破法執。
集
解。此言法相不生。知見不立。方為真空般若到彼
岸也。無上菩提之道。雖無一法可得。然須得人空
智。法空智。方能證入。若見有我人眾壽。即不見菩
提。如來所說四見。原非有四見可說。特為眾生遣
四見。故於無四見中示四見耳。若見有法相。亦不
見菩提。故發菩提心者。應如是知見信解。得人空
慧。得法空慧。是謂二智。即於相離相。於法離法。降
伏其心。住於無住矣。經中言四相。不啻再三。而法
相少有合說。惟第六分。既言四相。又言法相。此又
以非四見為四見。非法相名法相。更進一步。無非
覺示眾生。
○憨山云。眾生迷於相見之中。所執堅
固難破。故佛以金剛心智。逐一破之。令見本智法
身真體。初執五蘊身心及六塵相。故著相行施以
求福德。佛以無住破之。次執有菩提相。佛以無所
得破之。次執布施有莊嚴佛土相。佛以無土可嚴
破之。次執福德以感報相。佛以非具足色身破之。
次執如來有報身相。佛以報身離相破之。次執有
法身相。佛以法身非相破之。次執法身有實我相。
佛以一切法無我破之。次執如來有三身相。佛以
非一非異破之。重重斥破。一切皆非。諸相銷忘。直
指法身實際。終之以真知真見真信真解。不起一
法相知見。人法雙忘。聖凡俱掃。此般若究竟極則
也。】
* ○應化非真分第三十二
應現於事。設化於外。亦非真實。本性自如。乃為
真實。
○此經反覆說來。總歸到真空無相。即自
性也。性本虗空。不取於相。如如不動。二句盡之。
全經總為度生而發。故終以演說。
○此是流通
分。乃說經巳完。讚受持功德。發起菩薩大心。因
示以說法之軌則。觀法之妙智。冀傳慧命。永遠
不絕也。受持法。前巳詳盡。演說法。未曾闡明。故
於經末示之。正是咐囑處。
「須菩提。若有人以滿無量阿僧祇(華言無央數)世界。七寶
持用布施。(無量阿僧祇世界。又不止恒河沙矣)若有善男子善女人。發
菩提心者。(陳魏二譯作菩薩心)持於此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
讀誦。為人演說。其福勝彼。」
【般若大意。上巳說盡。如來欲後人持說此經以傳
慧命。所以又呼而告之。以布施較量持經功德。凡
八見矣。重重讚歎。意各不同。於經終極言之。醒人
最切。蓋一切諸佛。及無上菩提法。皆從此出。只恐
人以文字目之。不以心持。以樂小心持。而不以菩
薩菩提心持耳。故又指出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前
說不取功德。為無相因。此示功德無量。為無相果。
如如曰。持於此經。謂當持此所發之心。巳發者
弗退。未得者勤進。此示發心者以陀羅尼門也。若
作持經解。則受持讀誦。緊接在下。豈宜重疊言之。
持此心以印於經。乃至四句偈等。種種妙義。皆我
本來面目。受持讀誦。則生大智慧。為人演說。則獲
勝辨才。與未發心而持說者。何啻霄壤。故獲福最
勝。
盛釋。前此應住中。五番較量。降心中。三番較
量。至此而結。但持經之勝。前巳明言。演說之要。未
經道破。故有云何演說一證。】
「云何為人演說。不取於相如如不動。」
【如者如是之謂。如如則自如之甚也。不動。正明其
所謂如如。言不變動其本體也。取相即非如如。即
是動不取相。即如如而不動也。又曰。心如。境如。故
曰如如不動。即無染義。微細念慮。盡名為染。不必
貪欲。
六祖曰。若心取相。若取法相。若取非法相。
即有所住。心無所住。方是真如。如者。萬物一如。不
起分別。猶如一月當空。千波現影。影有現滅。月實
自如。
劉道開曰。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八字。乃全
經之歸宿。般若之宗旨。三十二分。反覆翻剝。只完
箇不取於相而巳。由淺入深。層層剔發。只求到如
如不動而巳。
䞉閒曰。不取於相如如不動。此世
尊直指本性。演說以示人。使持經者。知所指歸。說
經者。得其要旨。本文正解如是。若謂佛所說法。不
取於相。如如不動。演說佛法者。須要不取於相。如
如不動。行人攝心應事都要不取於相。如如不動。
皆是論疏闡發演說之意。非經文正義。
如如曰。
演者。本於佛說而大暢其義。較解說更勝離一切
相。是佛境界。不住於相。是菩薩境界。不生法相。是
發心者之修習。然諸相皆由取生。故總歸於不取
以拔其病源。相字。統括經中諸相而言。妄相與真
如相反。有取與妄動相因。惟不取於相。故如其真
如。安然不動。此如如妙境也。不取於相。勝義無盡。
括言之。是不取外道之斷常。不取凡夫之事障。不
取二乘之理障。以故如如。則契無去來之如來。不
動。則證成忍之菩薩。五性圓融。諸乘冥會。可以自
巳所證演說。又能稱人機宜演說也。】
「何以故。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如如曰。不取相。何以即能如如。以一切相。皆屬有
為法。有為法。如夢幻等。而真如無有去來。惟不取
夢幻等法。自如無為之真如也。眾生貪著有為。無
非執以為實。若了達虗妄迅速。如夢幻等。則無可
貪。自無所著。故應作如是觀。是又標不取相之法
門也。以觀結經者。照五蘊空是為深般若也。菩薩
得道得果。全是觀門成熟。觀即般若妙智。佛法有
空假中三觀。
集解。人之修道。必從空世法始。看
世法不空。必不能於真如著力。此佛為人深意。明
者得焉。四句偈。經屢言之。若以前四句言。則說真
佛之無相。若以此四句言。則說有為法之不實。悟
得二偈。則非淺矣。不必專於此。而此亦明明是偈
也。
直解。六喻皆非真實。夢中所見。覺則皆空。幻
化之形。假而即滅。水泡物影。虗無據依。露凝電閃。
現只頃刻。凡天地間有形有氣。皆為非實。應同六
者觀之。
圭峰云。夢幻泡影。空理全彰。露電二喻。
無常足顯。悟真空。則不住諸相。觀生滅。則警䇿修
行。妙符破相之宗。巧示無情之觀。
憨山云。此入
般若真空妙觀也。以真空冥寂。藉假而觀。若六喻
觀成。則真空自現。一往俱顯理體。此則正示觀法。
諸修行人宜從此入。法身真境。極盡於斯。】
「佛說是經巳。長老須菩提。及諸比邱比邱尼。(出家修道男女
二眾)一切世間天人阿修羅。(天人阿修羅六道中之三道也)聞佛所說。
皆大歡喜信受奉行。」
【此結集者。結經常式。歡喜信受者。聆佛所說。頓悟
三空。直趨佛地。足見此經。能度大眾入大乘證大
果。人因法悟。法藉人宏。人法相須。流通無盡。
經
貫。皆大歡喜。便是不驚不怖不畏。信受。謂淨信而
承受。奉行。遵持而奉行也。奉行二字甚喫緊。聞法
不行。信受何益。然前曰。實無所行。又要無行之相。
方無負善護念善付囑。如來之教。常行於天壤矣。
△此分以流通終焉。前是較量流通。中說流通方
法。末說流通相貌。凡此四眾。與三善道。各各以此
為實。心清淨而信受此經。各各無住生心。離相布
施。為人演說。而奉行此經。信受。則自利成就。奉行。
則轉化無方。直至於今。金剛智眼。放光動地。諸佛
列祖。以此傳法印心。六道眾生。因之滅罪證果。皆
由如來與空生一番問答。發起此段大事因緣。所
以得聞此經也。後五百歲有發菩提心者。不奉持
般若。何由到彼岸哉。】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終) 潔齋居士孫念劬敬纂
* No. 504-G
䟦
乙未春間。余有高郵之行。於王丈賓谷處。獲覩金剛
經彚纂一書。是書為潔齋居士孫公所纂輯。原書封
面有小引。載是書初刻一本。校勘未精。字句訛脫。且
闡發未透。辭義膚淺。後連得佳本。萃諸家註說。廣為
𢯱輯。翦訛削膚。採集精論。以補原刻之不逮。三年乃
定。於嘉慶元年。易稿再鐫。務使佛菩薩問答遮表之
旨。精實詳盡。顯豁貫穿。揭領提綱。本末洞澈。讀者果
能潛心玩索。即文字為觀照。實相般若。自爾刻刻現
前。居士苦心孤詣。成此一書。洵足收般若之全綱。開
金剛之智眼矣。原板藏常州府城東門新坊橋西孫
宅。兵燹以後。板巳漫漶闕失。余深慮其日久失傳。亟
願流通。俾延慧命。因索歸重付梓人。嗣因患病幾危。
繼又丁先慈之憂。校勘之工。屢有作輟。至丙申長夏。
始克竣事。爰述重刻是書緣起附於簡末云。
光緒二十二年丙申六月生蓮居士真州張淨觀謹
䟦
彚纂一書。係(顗)捐資重鐫。藏板揚州馬市口東藏經
院。此院先廢於兵。同治紀元。錢塘許公蔭亭。重為修
葺。許公所刊經論甚多。均貯板於院樓住院。觀如大
師。專精淨土。禪律兼深。尤以流通經典。及因果感應
等書。為末法人天眼目。余刻是經。深知利益。且有校
勘之勞。刊成。先印百部。託為流通。院中經典善書。向
不取板價。來印者紙工自備。每次開刷。至多數十部
為率。印擦太多。板易漫滅。識者諒之。
光緒丙申季夏淨觀居士張允顗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