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訶止觀義例科

摩訶止觀義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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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引諸文。該乎一代。

文體正意唯歸二經。一依法華本迹顯實。二依涅槃

扶律顯常。以此二經同醍醐故。

所以釋名論待論絕。乃至偏圓文中具引蓮華三喻

釋名。

顯體具用光宅四一。即是實相為行正體也。

況諸境十乘皆以大車為喻。

故生起十乘文末總稱歎云。積劫勤求。道場證得。身

子三請。法譬三說。正在茲乎。

是知四種三昧皆依實相。實相是安樂之法。四緣是

安樂之行。證實相巳。所獲依報名為大果。

起教只是為令眾生開示悟入。

旨歸只是歸於三軌妙法祕藏。

所以始末皆依法華。此即法華三昧之妙行也。

次用涅槃者。雖依法華咸歸一實。末代根鈍。若無扶

助。則正行傾覆。正助相添方能遠運。

佛化尚以涅槃為壽。況末代修行非助不前。

故扶律說常以顯實相。推功在彼。故正用法華意顯

圓常。即二經齊等。

* ○第三文義消釋例者

又更為二。一者詳究文義。二

者消釋體勢。初又為二。一者詳究文義。二者詳究文

相。初為十例。

一者引證通局。如引法華部唯一實。文敘昔教以為

所開。故部中之文有權有實。若局證一實則唯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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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文。若通證方便則兼引昔義。如引法華證漸不定。

所引四味文之與部。通局亦然。

二者泛引流類。謂引教證觀等。如引華嚴先照高山。

淨名始坐佛樹。大經從牛出乳。法華以異方便等。以

證三止觀義。故知教觀。漸等名同其義永異。彼文判

教。今以類同。是故借教用。

三者借名申義。謂借權名申於實義。如引方等斥奪

之名。申今開權絕待之義。引餘三時類此可知。於彼

即是兼但對等。於今即成開廢會等。

四者借喻轉譬。如豬揩金山等。論喻忍等。今借譬止

等。喻是世間物類而巳。隨義轉用何局本文。如火一

物。諸經或時譬瞋譬智。或用照用燒。以形以性。若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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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地水風等為喻亦然。是故不應局文為定。

五者傍引辨異。如諸文用毗曇.成實若證漸初及偏

小等。則但名義兼借。如信.法二行文初五陰之王數

同時異時等。但為辨異非借名義。

六者開總出別。如四悉五味三假二空。本文義含開

合。義徧諸門諸教。莫不咸然。

七者引用宗要。如引法華權實本迹。般若加說共不

共等。方等彈斥神力不共等。隨引一句兩句得彼文

心。若破若立不失部旨。

八者引用儒道若破若立不違本宗。略辨異同不在

委細。不以名似將為義同。是故所引粗爾存略。

九者借名略義。如攝法中及識藥等。但借其名以示

相狀。若更委釋太成繁廣。略指上下准例可知。

十者准例用義。如教證二道本在別教今則通用。乃

分兩意約證約說。准望三觀立三止等。

二者詳究文相亦為十例。

一者隨相開合。如三觀四教四悉五味諦緣度等。一

家立義文相皆然。寬廣無窮。隨事隨理。隨法隨名。隨

行隨證。隨自隨他。無不通用。然須結撮勿使浮濫。若

不爾者。徵文靡託立行莫施。若得今意。存本文則淺

深有則。演義理則縱廣無涯。示一心則卷權歸實。泛

從被物則開實出權。立行儀則以智為道。蕩相者則

纖毫不遺。存諸教則因果歷然。顯一理則始終無二。

二者結示處所及立本文意。如例餘陰入在破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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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豎破法徧有六處示妙。妙境中明說教大體。發心

中則約圓斥徧。安心中義開三種。道品中不出念處。

通塞中元治能執。次位中勸修五悔。安忍無著但在

進功。若搜得宗源則諸文可識。大綱既整網日易存。

三者事理旁正。如四三昧正為顯理旁兼治重。如十

法界正示理具旁識淺深。如識次位正為簡濫旁為

通經。又諸文中一切皆以破古為旁。意雖旁正文不

可廢。

四者文偏意圓。如以三止觀結於諸文。及五略中所

用三教。諸境十乘縱橫偏小等。三種止觀皆緣實相

等。

五者廣略有無。如發心中顯數則廣而文相略。後十

法中文相則廣而顯數略。修大行中事儀則廣而十

法略。修正觀中十法則廣而事儀略。後三大章。大意

中有廣解中無。十種境界。正觀中有四三昧無。雖互

略無義必通具。

六者文行不同。如十境十乘生起次第。十禪淺深豎

破法徧。文雖次第行必隨人。十禪何必自淺階深。豎

破元為顯於不二。或隨豎次入何障於理。自淺階深

妙觀斯在。

七者待絕前後。若約教相必先待後絕。若論道理待

絕俱時。

八者破會不同。若依化儀必先破次會。如先斥小後

方會圓。故方等.般若廣破偏小。次至法華方會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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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約行破會同時。如照權了實。照權名破了實名

會。是故今文為顯理故。不同玄文專在判教。凡有釋

義破必居先。故今偏圓借彼釋名。次第則別。

九者行解不同。如五略生起分別十章。引證破古問

答料簡等多為生解。若十法總別。十境互發。十禪離

合。十境發相。專在於行。是故先識。方可造修。

十者舉例從略。如道品攝法假中空例破餘陰。餘使

餘品以例初品。相續相待以例因成。則細尋廣意以

申餘文。歷法先思方不昧旨。若十法成觀。但於陰入

委識根由。餘九待發方可設觀。故九境中伹分別境。

境下十觀不細委分。但隨境轉照非關廣說。

次消釋體勢。又更為二。一文體勢。二義體勢。初文體

勢亦為十例。

一者法喻廣略。若法略喻廣則展法文與喻相稱。不

專守略法以擁喻文。或法廣喻略。則攢法對喻。或開

喻對法。如如意珠喻不思議境等。或法別喻總。如以

大車喻於十法。則開彼總喻以對十法。若以善畫勝

堂為喻。不須開對。但略合而巳。若法喻俱總。如以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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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喻於法界。若法喻俱別。則隨文對消可以意得。

二者法喻合三互有互無。隨宜設用存沒適時。

三者開合自他。凡列章門。有對自開合。如五略對十

廣。有對他開合。如以十廣對五重玄義。有相攝開合。

如開上合下。有義立開合。如攝法等開六開四等。不

出自他因果及文四義二意唯在一。文相若盈若縮

多少適時。後數必使至十。從義則賖促隨宜。

四者注云云者。若上文巳具。或餘部廣存。重展成繁。

或廣文非要。若消釋者。須委的處所撮略指示。若傳

寫者。有闕須填。

五者破立存沒。如破古師及邪僻。其義壞巳不須更

存。縱存其名不用其義。或小有不當則有去有取。若

破偏破小。破巳必立。為成一家不思議理。為逗一代

不思議化等。

六者長短不同。若大小法相問答研覈。法喻對當章

門開合。則隨文消釋無俟遠求。如不思議境等及破

法徧。必觀歷初後尋求中間。或結長就短。或演短令

長。是故皆須遠騰文勢方可碎釋。碎釋文顯。必融碎

令全。使文理通暢。令一家行門歸趣有在。或總別二

釋則以總冠別。別釋義長則掣別歸總。

七者法喻隱顯。若法隱喻顯則求喻意以消法。若法

顯喻隱則求法意以消喻。喻望於合顯隱例然。是則

不失文旨上下相承。

八者問答迷解。若迷問而不迷答則求答意以設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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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迷答而不迷問則研問文以成答。或問從答生。或

孤然釋妨。或因答作並。或從答設難。或答順於問。或

答違於問。或答杜於問。或答開問端。

九者舉例消文。如六度之文。或語勢兼含。應以教定

之。使六文一類。若諦若緣諸法皆爾。

十者以教定法。皆隨其教體以立義宗。或名偏意圓

從體以定。

二者義體勢亦為十例。

一者部體本意。凡欲釋義先思部類。如法華玄。雖諸

義之下皆立觀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

則教正觀旁。託事興觀義立觀心。教中則以權實本

迹為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簡於權。並以世界塵數以

簡於迹。若本迹交雜教味疏遺。無以顯於待絕二妙。

餘味餘部以類求之則可知矣。若今止觀。縱用諸教

意在十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旁。為顯實理旁通諸

教。復為生信旁引諸經。

二者觀教同異。既約法華應須八教。教雖有八。頓等

四教是佛化儀。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依法起觀觀則

有四。漸既異別更加不定。故觀則有六。開權顯實會

藏等三。漸及不定元知圓極。故佛本意唯佛乘。是如

今文。隨教雖復若八若四。本意唯為成一佛乘。

三者觀門準則。隨機逗物雖立四門。教法體度無生

為首。若消法相為成行解。斥奪比決上下交映。皆悉

結撮歸於一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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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者會異考同。若一切異名皆入一實。名為通會。如

會隨入悉止觀異名等。名為別會。通別二會攝法罄

盡。則一家義勢攝法無窮。乃至法門亦具通別二會

之意。又如破徧度入名為通會。當教當門名為別會。

言考同者。如大小經論凡所立名。部袠雖殊名相不

別。豈為名同令法一槩。必以理簡而使甄分。如諸外

人尚以大自在天立三身名。豈此三名體同宗極。故

云不可尋通名而求別體。故用相簡之。是以考同出

異會異令同。若異若同同入一極。

五者以一例諸。如教證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

取著一念思議境立佛法界。前明可思議。後明不可

思議等。部內唯有一文說之。以此一文而均上下。使

處處文義通徹昭然。

六者名義通局。如置毒譬。經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

不變。五味唯喻一代五時濃淡雖殊皆從牛出。今文

從義處處徧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或位。或時

或部。不可壅義而守其名。故用置毒則有兩種醍醐

殺人。若用五味則有兩種乳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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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者開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六乃至百千。隨其

文意應多應少。皆使徧在一代教門。一一皆令有名

有義。無得輒爾無義立名。

八者束散前後。凡諸寬文文中無結。或障文勢若逐

意便。或前結而後開。或前散而後束。所以釋者先須

撿括語意寬急。所詣歸宗。使觀行有在。

九者行理交映。理有權實。行有親疎。親正疎旁。廢權

入實。理無種種行有淺深。說理則泯彼階差。談行必

積功方達。以理融行。以行綜理。諸位無濫方可免失。

豈可尚深偏求一句。況以二十五法而為前導。十乘

十境以為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所至。故第五云。

照潤導達交絡瑩飾。一體二手更互揩摩。

然義解者非消文時。欲出文意必須出沒開合。先令

妙境周圓依境立願。願行相稱正助無闕不失次位。

是則可以斥偏邪。可以進圓行。可以顯異意。可以立

宗徒。

若消文時。先鉤鎻文勢一道豎進。次洮鍊前後以顯

行相。以一觀境冠於下九。以一弘誓通及諸行。以一

安心徧該始末。破徧只是安心加行。通塞只是上二

細門。以一道品調停陰入。正助只是助開前四。次位

通為上之七門。以除濫過。安忍.離愛上八功能。入初

住時轉名十大。良有以也。

若不得意徒勞生起。說行說理未足可師。何者。越次

則傷文。專文則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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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者教觀折攝。教折攝者。若權若實適時而用。或攝

權折實。或歎實折權。理事因果四門四悉。隨教隨機

約人約部。若密若顯若現若當。為熟為種。逆化順化。

不出一折一攝意也。

觀折攝者。觀一境。歷一心。或折為無常。或融為理性。

宜治樂厭。止觀智斷。苦樂縱奪順逆體析。如是等相。

皆亦不出折攝二意。

故此教觀折攝二者。以理觀之使元意有在。此四十

條略知大槩。餘不盡者準此可知。

* ○第四大章總別例者

十章十境十乘。離合同異立意等別。

初十立大章。言大章者。準分別中十門不同。具如大

意。與九而辨同異。

初釋大意。既云五略。對下即是廣略二門。

若爾亦可釋名巳去更開十章。

如法華玄釋十妙文。

今此為對旨歸。非廣非略文勢便故。故以大意共為

十章。

禪門亦爾。

若欲開者則開顯體出眼智教相。則中間八章自離

為十。

如五重玄義亦是合於中八而為五章。合攝法入體

相中。義當顯體。合方便正觀果報共為一宗起教。義

當於用偏圓。義當判教。彼為釋經。此為成觀。故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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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爾。

今存十數。故離五為八。更加初後則數整足。

十境離合者。

互發正意只有九雙。亦為成十數故。加三障四魔一

雙。故此十境若非三障即是四魔。又十境者。亦是為

成十數故具示爾。故下章安問云。法若塵沙。境何定

十。

今於十內若更合者。二乘菩薩但合為一方便境。則

但有九。若以煩惱入於六蔽習因相中。則但有八。若

以煩惱及業并陰入境為三道境。則伹有七。或依前

八復以慢入煩惱境中。亦但成七。若以見慢入世禪

攝。則但有六。又以病患入陰入攝。則但有五。四三者。

如四魔三障。若但以發不發相對。則但成二。若但以

一所觀為言。則但有一。

開合雖爾。今明發相。氣類不同是故為十。

以陰對九。陰非發得是故別立。二乘菩薩雖同方便。

發心異故。煩惱起重。習因輕微。展轉互通故名為道。

此諸發得三皆現起。慢與煩惱濫別禪中。未必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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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見。病雖是陰陰不必病。病雖有障非業相現。病雖

有魔巳屬魔境。二及三四發相頗分。況但為一最為

通漫。是故隨相必須開十。

次明十乘立意者。下文云橫豎該羅十觀具足。今探

文意總為五釋。一者總釋。二者別釋。三者橫豎四句

釋。四者附文來意法相釋。五者與他所立永異釋。

總別二釋。橫豎四句。具如記中。

附文者。十法生起又名為豎。一一法中各含多意。又

名為橫。生起如文各有多意。具如本文隨義別釋。

今搜文意覽略知廣。雖有小小多少不同。今於十法

各例為五。故立斯十。

妙境五者。一為示三千在一念故。二為示極理異後

乘故。三為欲開顯思議境故。四為利根者開悟理故。

五為下九法作所依故。

發心五者。一為解理者仍須願故。二為明發心攝法

徧故。三為欲辨異諸徧小故。四為明中根發方悟故。

五為下八法作行始故。

安心五者。一為明有願仍須行故。二為辨中根難安

故。三為示法同隨人異故。四為示凡夫自他安故。五

為示開總出別安故。

破法徧五者。一為辨此門徧用慧故。二隨用一門橫

豎徧故。三為初心者依教門故。四示初心者依無生

故。五三諦圓融破方徧故。此中五意。後之三意別在

今文。前之二意通在初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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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塞五者。一為示檢校非一節故。二為示橫豎通仍

塞故。三為示一心仍有塞故。四為示寶渚是所通故。

五兼消經文過五百故。

道品五者。一為示須用道品調故。二為示調停異偏

小故。三為示念處是陰境故。四為示道品攝諸行故。

五為示品後必有門故。

正助五者。一為重蔽者必須助故。二為示事度能治

蔽故。三為示助道攝法徧故。四為示正助合行相故。

五為示三教俱是助故。

次位五者。一為示妙位使不濫故。二為示妙位德難

思故。三為示慕果令思齊故。四為增上慢知非聖故。

五為逗眾生宜樂者故。

安忍五者。一示內外障須安忍故。二為斥鄙夫擅師

位故。三為示行者內外術故。四為示先賢安忍軌故。

五為令䇿進相似位故。

離愛五者。一為令離於頂墮位故。二為示大小乘頂

墮別故。三為示似愛非真愛故。四為示功用異偏小

故。五為令䇿進入初住故。

此一一五。並以初文而為正意。下四並是文中兼具。

若預了此五則對文可識。

次明所立異於諸家及今學者。讀文昧旨不知所立

唯順圓融。若不了之修習無分。於中又二。先總。次別。

所言總者。略列十條。一須知乘體無發無到。二須知

乘體通因通果。三須知圓乘具於十法。四須知大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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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喻十法。五須知諸法皆具十乘。六須知諸教門門

具十。七須知開顯唯妙十法。八須知簡體與具度別。

九須知觀心立十法義。十須知白牛異黑牛故。

所言別者。於一一法各具四意。縱有一兩似前附文。

為欲辨異他所立故。

妙境四者。

一於無情境立佛乘故。若無佛乘。佛法身體為徧不

徧。亦不應云。佛法身體同於無情及以不同。是故應

云。法名不覺。佛名為覺。佛即是法。法即是眾。豈可條

然。

二眾生性德具三因故。若無三因。則緣了始有無常。

如何無常而立常果。大經破外用別教意。非此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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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正二報在一念故。他人咸知一切唯識。不知身

土居乎一心。故知心體即常寂光。寂光諸土無二無

別。遮那之身與土相稱。法與報應一體無差。

四佛本不斷性惡法故。性惡若斷。普現色身從何而

立。伹使分得常住法身。不動而動徧應身土。具如觀

音玄文及第五記。

發心四者。

一發心先思所託之境。如十種發心各四解不同。乃

至當分跨節不同。

二念念具足四弘誓故。以總冠別。一一行願從茲而

立。故知無作四諦只一念心。為依此境徧於多念。

三於一念心以辨能所。以此能所悲巳悲他。他一念

心生佛理等。是故菩薩依斯起誓。

四圓發仍須徧立徧破。離能著巳。方契所依。

安心四者。

一圓頓止觀據行仍開六十四番。不立多番逗會不

足。

二一念止觀須了能所定慧諦境。諸行宛然所以離

總出別。別皆有總。雖異而同雖同而異。

三寂照相即初心可修。他以用權在於極果。初後不

二。其教徒施。

四凡師為他仍須問彼。同設一位未見益方。縱轉弄

好異。尚新而巳。隨順巳見何關適他。受者非機。語見

增長。所以同宗枝派乖各。理觀既薄矛盾遂滋。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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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師先分凡聖。六根淨位尚曰凡流。五品弟子理非

真應。問他設教依病立方。四悉便宜二行互益。何須

固執終朝守株。

破徧四者。

一初無生心橫豎雖徧。復須後位六即豎窮。若橫若

豎無不即理。橫門一一無不具豎及非橫豎。

二須知他門他門理等。

三度入他門諸法無差。若用一門諸門融入。況涅槃

釋義。佛藏示相。棱伽釋成。地持對教。咸隨法相度入

諸門。又以一念心該冠兩門。高廣大車不動而運。

四入住應徧方名假偏及以真徧。爾前雖觀圓融三

諦。但是自行觀行相似。約位仍在若俗若真。是故雖

圓未名破徧。住後尚須節節離愛。方能令淨餘位無

明。

通塞四者。

一三止三觀在一心中。仍了開權諸法無外。節節檢

校能著之心。無檢無著方乃名通。

二一心止觀仍須善達通中之塞。塞中苦集無明蔽

等無非法界。成於無作諦緣度也。

三初心寶渚六即甄分。故得毫善皆成佛因。

四須了能破轉為所破。謂賊為將此喻可知。若不爾

者不見說觀。然成或過。乃成菩薩旃陀羅也。

道品四者。

一為示聞觀大小俱須。講者唯約小位辨之。尚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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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相生相攝。況復餘耶。大乘觀者大小俱棄。將何以

為所行之軌。

二須用諸品展轉調停。諸家縱修唯云念處。後品何

妨而不用之。

三圓道品後明三空門。他既不明能通何在。如世行

道至無門可入。

四與一切行名異體同。具如攝法文中廣明。

正助四者。

一圓頓仍須助開三脫。近代修者得語為證。是故不

論助治開門。

二別教教道仍名為事。乃至用圓猶名理助。助成理

發案位勝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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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雖用三教而為助治。仍須委用對轉兼具。他無一

番況復諸句。

四六度乃至一十二條。成道轉法輪入涅槃等。俱須

四教事理合行。

次位四者。

一始終不二仍須六即。弘教修觀咸須委知。方免初

住稱為妙覺。

二他又不立五品六根。法華之文便為無用。

三約陰界入而辨次位。

四六時五悔為入位方便。他不明之。將何以為圓行

之始。

安忍四者。

一雖行六度事理相即。即位未深因生違順。他不辨

此。牽破觀心不入六根。良由於此。

二事理雖即。須知此位煩惱全在。豈以麤心暫時小

息。便計此相而為果頭。若歎為果頭慙不敢受。若降

為凡下仍復鄙之。二楹中間無所名也。是故當知。初

品檢量他巳無分。

三內外違順俱安忍。故須明識能忍所忍。

四以三術自安令入後位。

離愛四者。

一三界愛斷仍受愛名。二此頂墮名不同退墮。三受。

此互用得法受名。四此位向後復須入位。

* ○第五心境釋疑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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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為二十番。

問。第一卷弘誓中云對法界起法界。如何法界有起

有對。

答。如前分別其義巳顯。

若欲更論。各有所以。一者約理。心佛無殊。雖對雖起

奚甞非理。二者夫念起依理體達。若起若對不出法

界。三者稱理。理既法界。起對稱理無非法界。

今此文中義通三種。意在前二。故云起對。復云法界。

此三即是六即意也。初是理即。次是名字.觀行.相似

三即。三是分真.究竟二即。

問。十界四運正起。其相易知。巳起未起如何觀察。

答。起巳未起。雖即不專。的在一境。然須形於正起之

心。則知巳起為屬何界。望前為巳。望後為未。是故巳

未望於欲正而得修觀。

問。起巳望前。心相可識。未起望後。有後可望則名欲

起。何名未起。

答。對於後境。知心未起名為未起。心相欲生即是欲

起。是故二心心相全別。

觀此一運。即具十界百界千如。即空即中。

故知雖觀十界四運。亡界亡運。唯觀三千即空即中。

無三名字。能所㳷合。

是故不同賴緣之假。無自性空空假不二。名之為中。

故借喻云。諸色心現時。如金銀隱起。金處異名生。與

金無前後。亦如官路土。私人掘為像。智者知路土。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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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謂像生。後時官欲行。還將像填路。像本不生滅。路

亦無新故。

四。問。外無情色不與心俱。如何復能具足三德。而云

三德徧一切處。

答。何但外色不與心俱。內身亦如草木瓦礫。

若論具德不獨向心。由心變故謂內心外色。心非內

外。故色無內外而內而外。隨其心淨則佛土淨。隨佛

土淨則智慧淨。色心淨故諸法淨。諸法淨故色心淨。

何得獨云外色非心。

是故破法徧中以識例色。第七卷末若心若色無非

大車。

五。問。今現見青黃赤白。如何即是真如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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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言青等執情所見。言法界者從理而說。何得將情

以難於理。今所觀者違情觀理。不可更令違理順情。

又青等是世諦。法界是真諦。又青等是世諦少分。法

界是三諦全分。

又青等是肉天二眼所見少分。法界是佛眼所見全

分。

一眼具五眼。青等具諸法。一諦三諦亦復如是。是故

不得以青等難於法界。

故棄葢中云。色非味非離。凡夫自味。二乘自離。色體

本來。法界常住。

六。問。發菩提心求於極果。果地自然能應一切。何須

必假大悲居先。而云佛菩提心從大悲起。

答。若無大悲熏於法性。理藏性法無由得開。藏若不

開。尚無初住何況極果。是故不以大悲熏心。後時則

無能利之法。

問。若爾。十法成乘何不以大悲居初。而但以妙境為

首。

答。通塗次第理境居初。若發心中大悲為首。

七。問。安心初云本來寂滅為修為性。

答。若云心性本寂本滅。寂即是止。滅即是觀。此約理

性。若云體妄即是法性。法性無起。達妄本空。空亦無

滅。此約修觀說。亦是修性合說故。

八。問。總安心中止觀圓修下別安中但是偏修。如何

得云以總冠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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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所云偏者非永別也。止是觀家之止。觀是止家之

觀。體同用別。暫適行宜。故知即總俱時而異。隨用故

分。順理故合。若其離成三諦次第之別。此則止觀不

可俱時。具如諸教分別相狀。若圓安者。如總安初云。

不動止只是不動智。不動智只是不動止。以此同體

而冠於別。故無二也。

九。問。安心初云。但信法性不信其諸。為唯法性無復

其諸。若都無者。現見諸法。復云法性具一切法。

答。以眾生久劫。但著諸法。不信法性。破昔計故。約對

治說。令於諸法純見法性。若見法性。即見法性純是

諸法。是諸法性本無名字。約破立說名性名法。

十。問。諸文皆云色心不二。若欲觀察如何立觀。

答。心色一體無前無後。皆是法界。

修觀次第必先內心。

內心若淨。以此淨心歷一切法任運㳷合。又亦先了

萬法唯心。方可觀心能了諸法。則見諸法唯心唯色。

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自謂同異。

故占察經云。觀有二種。一者唯識。二者實相。實相觀

理。唯識歷事。

事理不二觀道稍開。能了此者可與論道。

十一。問。安心中云。體其實不起。滅妄謂起滅。為當只

除妄謂。猶存起滅為體。妄謂令無起滅。

答。此亦無別。須善其意。若單論理非起非性。若約果

德則性不妨起。若約眾生唯起迷性。若聖鑒凡即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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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性。今從反迷歸悟以說。令離起歸性。見非起性。

仍恐迷者離起求性。故令體起其實不起。起既不起

滅亦無滅。

十二。問。既云一心止觀。何得更立六十四番。答。六十

四番者。約根約行迴轉相資。總徧而論有六十四行

者。何必盡具諸數。又論其體性。只是約於法性寂照

自在堪用。故爾許爾。

十三。問。即此文中。或云諸法即是法性。或云四運四

性推檢。何者為要。

答。夫觀心法有事有理。從理唯達法性更不餘塗。從

事則專照起心四性叵得。亦名本末。本末相映事理

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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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問。法華玄文境能照智。雖引誠證理亦難明。

答。順方便教。理不可會。

若從極說於理易融。以心為境心亦能照。能所俱心

心體俱徧。心心相照於理甚明。

故不可思議境初云。不可思議境即是觀。

以是得為四句分別。

境照於境。境照於智。智照於境。智照於智。

照者方照非說可窮。照者應說非照可了。說者方說

非照可窮。說者應照非說可了。

是故不同世謂頑境以為所照。又亦不同偏小妄心

以為所照。又亦不同假立真如以為所照。所照既爾

能照亦然。不可率爾。

十五。問。破法徧中云。須先用無生為首者。門後料簡

云何復云無生是智無滅是斷。智則是觀斷則是止。

應無生門唯觀無止。

答。破徧門意從事偏說。故文中云。有定之慧而盡淨

之。具如記中廣分別說。

十六。問。禪境初十二因緣觀不思議境初云。不同世

人取著一念能具三千。為唯此中。諸境皆然。

答。一切皆爾。

十七。問。若爾應當取著心中不具三千。

等。此準用觀觀境而說。

取著之心本是諸法。照此著心緣生虗假。假中三千

自體性空。即是心性不可思議圓妙三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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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空華。華與空體無一無別。此空不當華之與空。

對華說空空無名字。

以此細推諸法皆爾。

十八。問。十二因緣妙境文中束為三道以對三德。苦

身質閡。那對法身。

答。此約理說。的相翻對。以身對身故作此說。實論三

體更無前後。且論無始苦輪無際。與業煩惱不並不

別。況今文中約於一念十界百界以論因緣。約此因

緣以論三道。約此三道以論三德。是故三道及以三

德並無前後。性德三因無時不具。豈更問質閡等耶。

十九。問。有人問云。此土真詮稟承有緒。雖教科開廣

而本味仍存。尋求宗源自可會本。何須復立一心三

觀。四運推檢溷我清流。

答。濬流本清。撓之未濁。

真源體淨。混也詎妨。設使印度一聖來儀。未若兜率

二生垂降。

故東陽大士位居等覺。尚以三觀四運而為心要。

故獨自詩云。獨自精。其實離聲名。三觀一心融萬品。

荊棘叢林何處生。

獨自作。問我心中何所著。推撿四運併無生。千端萬

累何能縛。

況復三觀本宗纓絡。

補處大士金口親承。

故知一家教門遠稟佛經。復與大士宛如符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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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所用義旨。以法華為宗骨。以智論為指南。以大經

為扶疏。以大品為觀法。引諸經以增信。引諸論以助

成。

觀心為經。諸法為緯。織成部帙。不與他同。

問。大師口決純為治病。為復更有餘心要耶。

答。諸皆治病。

唯有一偈云。師甞教誡言。實心繫實境。實緣次第生。

實實迭相注。自然入實理。

釋曰。心若繫境。境必繫心。心境相繫名為實緣。復由

後心心心相續。心心相繫名迭相注。即是心注於境。

境注於境。境注於心。心心境境念念相注。如是次第

剎那無間。自然從於觀行相似以入分證。故云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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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行解相資例者

如分別中總以十義分別十章。於中且約自行化他。

則前八自行。於中去果論因則果報為果。非今正意。

前七為因正明修相。於七因中。前五生解後二為行。

分別文中雖以起教取譬於自。起教化他義當於解。

越次取文兼化他故。故自行解唯前五章是也。

大意雖有行及果報等文。但是示行及果報等令知

始末。非謂即是修行相也。

何者。修行俱須二十五法以為方便。十乘十境以為

正修。

所以者何。若無十境乘則無體。若無十法名壞驢車。

故知必須五章以生妙解。於生解中。大意則略解始

終自他因果則文略而意寬。次四專在名體則文理

俱廣。

故以廣解導於行始。使二十五法隨教甄分。會開廢

麤方可得名妙行之首也。

是故五章一不可廢。若用此解而修十法。則但釋十

法名宗次第於理自足。而今文中相猶廣者。為鈍根

者仍恐不曉觀法次第。故引前解入觀委論。又恐繁

文。故於陰入具釋十法。九境比知。是故諸文不無旁

正。

且如十境只一念心行之地也。一一顯示境相不同。

行之種也。

一一起於十乘觀法。行之雨也。一一轉成不思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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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牙也。一一發心。行之幹也。一一安心。行之葉也。

一一破徧乃至正助。行之華也。一一次位以至離愛。

行之果也。

若無六事道樹不端。

次第雖爾。若從人說。上根即於境種而生於果。故文

云直聞是言病即除愈。為中下根更須後法。是故文

云。至長者所為合眾藥。

又於十乘。一一復須了其文旨。一一皆依不思議寂

照止觀。文之髓也。一一乘相生起次第。文之骨也。一

一引事助成行相。文之肉也。廣破古舊問答釋疑。文

之膚也。

又釋名等四文。兼於膚義兼於肉意即骨也。意下所

詣即是髓也。

若無四事法身不成。

是故讀者行者須知緩急。無得謬指。偏言僻意。令行

不周。

修行之來豈過集解而起方便。行因得果。果滿教他。

他機我應。感應斯息。自他同歸滅理真性。

今之一部意唯若是。故此十章攝無不盡。

* ○第七喻疑顯正例者

此所學宗同稟一師。文理相承終無異解。忽遇僻者

因問異答。事不獲巳而徵喻之。

問。頓教有幾種。

答。有漸頓及頓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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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曰。夫講貫之法先觀本文。本文立名不可取異。求

異會釋仍須體同。頓頓之名經論不出。一家著述諸

部所無。若名體俱無。修行何託。若以頓頓是圓如圓

圓等。此義可爾。既分二頓。漸頓為圓。更加頓頓。為何

所擬。

問。此二位者斷惑何殊。

答。二位不同。若漸頓者初住巳前四住先除。若頓頓

者初住巳前圓伏五住。登住巳去圓破五住。

喻曰。初住巳前四住先除。引證屬圓處處皆爾。故圓

教四念處云。如冶鐵作器本為成器非為除垢。麤垢

先除非關漸次。頓頓既云登住圓破。即顯住前五住

全在。當知此義非別非圓。圓則初住唯破無明。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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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五住俱斷。別須住前五住全在。住破四住。行破塵

沙。登地方破一品無明。故知非別。離二別立無教可憑。

問。二頓修成。其相何別。

答。漸頓觀者空觀先成。頓頓觀者三觀俱證。

喻曰。此甚違背一家教文。既云漸圓是四教中圓。應

依六即判此圓位。則不應云空觀先成。何者。五品即

是觀行三觀。六根即是相似三觀。初住巳去分證三

觀。如何乃云空觀先成。又復不識見思先落似位之

意。若先成者何名似即。頓頓既云三觀俱證。為是何

位。若在初住與漸頓何別。若在住前都無此理。若云

住前但伏。初住俱斷。諸教無文方成邪說。

問。據何得知有二種頓。

答。準玄文。八教謂漸.頓.祕密.不定。漸又四。謂藏.通.別.

圓。此四兼前名為八教。漸中既有最後一圓。漸外又

復更立一頓。故知前圓但是漸圓。別立一頓即是頓

頓。頻將此義以難他人。他無對者唯我獨知。

喻曰。依此所判則有多妨。

一者不識教名之妨。別立一頓。乃是華嚴最初頓部。

佛初成道未游諸會。不從漸來直說於大。大部在初

故名為頓。部仍兼別。不得妙名。豈以兼別之經翻為

頓頓。法華獨顯却號漸圓。

二者不識漸開之妨。言漸開者。準法華玄。華嚴頓後

別為小機。不動不降施於漸教。漸教之初先說三藏。

三藏教後彈斥洮汰方具用四。故云開出。故玄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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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鹿苑來至般若會皆名為漸。豈此漸中有於圓教

便名漸圓。又玄第十漸頓判教。自華嚴來至般若會

皆有漸頓。華嚴圓教與方等.般若中圓。圓既不殊亦

應並名為頓頓。何獨華嚴。若方等.般若中圓名漸圓

者。則華嚴圓教亦名漸頓。何關餘部。

三者不識教體之妨。若漸開出四。如開拳為指。唯指

無拳。合四為漸。如合指為拳。唯拳無指。存漸則教唯

有四。沒漸則教唯有七。俱存必一邊無體。立八則體

愜名寬。

四者抑挫法華之妨。近代判教多以華嚴為根本法

輪。以法華為枝末法輪。唯天台大師。靈鷲親承。大蘇

妙悟。自著章疏。以十義比之。迹門尚殊。本門永異。故

玄文中凡諸解釋。皆先約教判則三麤一妙。次約味

判則四麤一妙。如何以麤稱為頓頓。以妙翻作漸圓。

五者不識頓名之妨。若從行為名。圓只是頓。是故舊

題圓頓止觀。若從味立稱。則頓異於圓。故判初味云

高山頓說。若將判味兼帶之頓。以斥判教獨顯之圓。

一何誤哉。一何誤哉。

六者違拒本宗之妨。本師贊為獨妙。學者毀為漸圓。

抑實揚權有何利益。

七者違文背義之妨。經云巳說今說當說。而於其中

法華第一。華嚴至般若名巳說。無量義經名今說。大

般涅槃經名當說。依彼所判則巳說第一。何關法華。

如此獨知聞者掩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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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從漸開四。并前但七。何成八教。

答。開出四巳仍有一漸。

喻曰。如前第三妨中足知迷誤。彼既不知漸從鹿苑

以至般若。將何別立一漸教耶。若知鹿苑至般若來。

約時名漸。終不輒判四教中圓名為漸圓。豈判法華

劣於乳教。

問。法華經部為是何頓。

知非頓頓。

喻曰。此師非但不識頓漸之名。亦乃不曉結文之意。

玄文釋前四味教竟。次以漸等結釋法華。云非頓.漸.

祕密.不定。初云今法華是顯露非祕密。是定非不定。

結非祕密不定。祕密不定通前四時。次云是漸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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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漸。結非前頓後漸教。

言漸頓者。約前四時漸中有頓頓中有漸。今法華經

迹門圓說與漸頓中其義不殊。但異漸中漸耳。

言漸漸者。鹿苑一。方等三。般若二。

頓中之漸即是別教。與漸中漸其義不殊。故不須簡

頓中之頓同漸中之頓亦同法華。是故頓教不須別簡。

故玄後文。今法華迹門與諸經有同有異。本門與諸

經一向異。

同者謂諸部中圓。異者謂諸部中兼於三教。

不見此意。望聲釋義。便謂法華但是漸頓非頓頓也。

文中只云非是漸漸。何曾復云不是頓頓。

問。復何得知法華是漸頓。華嚴是頓頓。

答。據法華中諸聲聞人從於小來。經歷諸味至法華

會方始開頓。故知法華是漸頓也。華嚴居初不經諸

味。故是頓頓。

喻曰。今法華經圓極頓足。此從於法不從於人。不應

聲聞從於漸來。即依聲聞判經為漸。

況復聲聞不過五百千二二千。此等但名開權顯實。

又有菩薩開顯。何獨聲聞。如云。菩薩聞是法。疑網皆

巳除等。

又下文云。無數諸佛子。聞世尊分別。說得法利者。大

喜充徧身。又有顯本如。分別功德品中三千微塵數

乃至一四天下。又八世界塵數初發菩提心。況下方

踊現并妙音東來。嚴王諸營從文殊所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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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諸眾何曾歷四味。

應當從此方。判經為頓頓。

況復法師品。現在若滅後。若有聞一句。皆與授佛記。

華嚴經眾雖不游漸。有二義故不及法華。一帶別。二

覆本。豈闕二義便稱頓頓。具二義者稱為漸耶。

問。亦有菩薩法華聞頓。而獨從聲聞判耶。

答。據多分說。

喻曰。如前所引。應以八界及聞一句為多。而反以聲

聞為多者。非但玄理不會。亦乃讀文未熟。

應知聲聞鈍根菩薩。法華經前機緣未熟。不堪聞頓。

更以方等.般若調治。方堪來至法華聞頓。是故應判

此法華經是開漸顯頓。故名漸頓。

人不見之。謂非頓頓。

問。據何得知漸圓之教四住先落。

答。如引仁王長別苦輪。既云別苦。知是漸頓。如引法

華六根清淨。云肉眼等。知是頓頓。

喻曰。此一家義。前後皆引仁王以證法華。法華云。無

漏意根。仁王云。長別三界。兩經皆是四住先落。且於

界內得無漏名。有漏業除故云長別。當知二處文義

本同。如何分擗以證兩頓。

問。三種止觀中圓頓止觀。是何頓耶。

答。是漸頓。何以得知。如第一卷以三譬喻三止觀。以

通者騰空喻於圓頓。至第七卷識通塞中。中即三觀

破於神通。神通被破故非頓頓。文云。別則略指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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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在一頓。又三止觀竟又云。今依經更明圓頓。又

第五卷安心文末。初約三止觀結數。次又約一心止

觀結數。又第一結發心文。先三止觀結。次云又以一

止觀結。此等皆是三止觀外別一頓頓之正文也。

喻曰。一往引證似有所憑。子細推求都無所據。何以

故。以違文故。生多妨故。

何者。如破神通及依經更明。文在序中。序是章安所

置。說止觀時未有此序。如何預將正文破之。

又三觀本傳南嶽。如何弟子反破師宗。乃成逆路伽

耶論。又南嶽稟承慧文.龍樹。既破師法。觀心論中何

須更云歸命祖師。

況兩處神通其義各別。序中以頓行者譬通者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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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無淺深。履者階降。空喻頓理。履譬行儀。行雖階差

仍名圓漸。理無深淺不當偏圓。第七卷中以步馬神

通喻橫別三觀。神通即是別相之中。故以中即三觀

破橫別之中。

如何不見近文遠破未生之序。

次依經文更明者。前以三喻證三文竟。更依華嚴以

證圓文。故云更明。再治定文意在於此。

如何見一更字。便於三外立頓頓名。若引華嚴即名

頓頓者。玄第十卷亦引華嚴.方等.般若圓證於頓。華

嚴既其非是漸圓。方等.般若寧非頓頓。

言別則略指三門。大意在一頓者。彼料簡文問略明

三種止觀。略與大意名相似同。是故重問云何同異。

答中分於通別二意。通則略指。只是大意。別則略與

大異不同。以不同故略有三種。大意但在三中之一。

故文云漸與不定置而不論。

人不見之。便於三外別立頓頓。

安心文末先以次第三觀結數。次以一心結數。次第

義當於別。一心義當於圓。此圓還同初總安心為結

數。故義開三別。次還依本以結一心。

不見此意。異說便生。

言發心文末一止觀結者。大意五章文相寬總。是故

皆以止觀結之。或時唯用一止觀結。如六即文六文

皆一。或復唯用三止觀結。如隨自意文末。或時俱用

三一結之。如前所引。復闕無結文。如常行等三種三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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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若俱用三一結者。只是通別不同。何者。一種結云

發菩提心。即是觀。邪僻心息即是止。當知三種無不

發心邪僻心息。又三種結者亦是通義。以通三故是

故結之。始從三藏終至圓頓。皆悉有於漸.頓.不定。具

如第三偏圓文中及玄文第十判教中。四教是別。三

種是通。此第一文不歷四教一一三結。總以四教共

為三結。以三對一。三復為別。

人不見之。便以又以之言憑茲別立。深不可也。

問。兩種頓位同異云何。

答。住前則別。登住則同。

喻曰。凡列位者皆須準教。及以古師一家立位唯分

四別。一期教迹因果顯著。有始有終莫過此四。三藏

則四果支佛百劫僧祇。通教則三乘共位及名別義

通。別.圓並立五十二位。但行有奢促。斷伏不同。圓依

法華更加五品。一家所用諸部咸然。輒不曾聞兩頓

之位。巳如前破。

問。何故分別立二頓耶。

答。由根利鈍立二不同。

喻曰。自昔承稟一圓家教法。不見二頓而分兩根。處

處文中但云。華嚴兼於利鈍。利則圓教。鈍則別人。或

一一教中而分三根。或信法二行以分利鈍。是則教

教部部無不皆然。來至法華同入一實。無容開會同

一根性仍稱為鈍。覆權隱迹有鈍有利而名為利。深

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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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方等中四漸中開四。兩四中圓為何同異。

答。但是四教中圓皆是漸圓。

喻曰。此師不識漸教之義。是故不知方等只是漸中

之一。謂言漸教與方等殊。即便答云但是四教皆名

為漸。若知不別。云何便答但是之言。借使法華會前

四教中圓皆名漸圓。法華開權獨顯一圓。何故仍立

漸圓之稱。若爾。但識四教從漸之言。不了法華開廢

等意。因茲暗立漸頓之言。

問。涅槃中圓復何差別。

答。亦是漸圓。

喻曰。若如所判。始自鹿苑終至涅槃一槩漸圓。玄文

何故苦破光宅。光宅仍以法華異昔。引昔通謾尚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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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之。此師稟受山門。翻更不如光宅。應云。涅槃雖四

前三知圓。方等雖四三不入實。漸中開四不殊方等。

諸文盛說何足復疑。依彼所論。涅槃圓伊便成無用。

復有一行乃是徒設。

問。涅槃四教俱入圓不。

答。有不入者。十仙外道即是其流。

喻曰。徒聞涅槃入實之言。不曉捃拾得入之意。若十

仙不入三修。豈聞初後俱無中間寧入。十仙不入。世

尊何故為其說常。破云。汝外道中因雖是常而果無

常。我佛法中因是無常而果是常。乃至陳如色常。受

想行識常。餘諸外道大意皆爾。如何謬判以為無常。

易見之文尚謬。況復難見耶。

問。止觀第一卷後多種譬文。如迦陵頻伽聲。擣萬種

為丸。在大海浴。阿伽陀藥等。為喻何頓。

答。並是漸頓。何以故。猶在㲉中。萬種須擣。須待諸水

入於大海。合諸藥為阿伽陀。故是漸頓。若不出㲉。諸

水是海。不擣萬種。不合為藥。任運自具方是頓頓。

喻曰。此中二失。一者不曉喻旨。二者違於自言。

不曉喻者。夫言喻者但約少分。故大經云。不可以喻

喻真解脫。如雪山類象。豈可求其尾牙。舉扇喻月。豈

可求其光挂。況本文意。意在一法。具是諸法。取現見

者以之為喻。未入海諸水不具。未擣為丸眾氣不足。

自餘諸鳥㲉中不鳴。餘藥雖合治病不徧。故用此等

以為頓喻。如何破喻而為漸圓。養子不肖。過而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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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即其事也。

二違自言者。自立大意以為頓頓。此等喻文皆在大

意。如何自斥以為漸圓。

問。第一卷中實非父子兩謂路人。此喻何等。

答。實非骨肉是前兩教。兩謂路人是後兩教。

喻曰。此深不見文中喻意。文以界內界外各有一理。

理各兩教以為能詮。並用四諦以為迷解。文中自合。

瞋以譬集。打譬苦。若兩謂父子。瞋打薄者以譬直教。

兩謂路人。瞋打厚者以喻紆迴。此謂道諦智解不同。

故使滅諦即離亦別。若即解者。苦集即理如路人為

父子。若離解者。苦集異理如父子為路人。當知實非

骨肉兩謂路人。但約拙教一離義爾。亦闕分判界內

外。是何等拙。而便跨節以為四教。具如止觀記中釋。

問。漸之與別為同為異。

答。此二不同。漸則開四。別不開四。

喻曰。既其不識漸教開四。徒與別教辨異何益。

今言漸別皆應開四者。兩文不同。漸教開四巳如前

說。別開四者具如別教四弘之中。結四諦境皆歷四

教。但須委知開四所以。然於別人。自行化他未必全

立四教之名。但云界內界外曲直巧拙。自行則次第

豎入。化他則隨緣橫被。被機雖橫。行終成豎。自行雖

豎。徧學成橫。如初入空偏用析體以破見思。仍是偏

用一門自行。若至十行為利他故。方始徧習析體八

門及以無量無作八門。爾時所習乃得名橫。是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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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四教義足。

讀文不委義理輕疎。而便謬判別不開四。

問。商略之文為是何處。

答。挹流尋源巳下文是。

喻曰。此亦二失。一者不曉新舊文意。二者商略謬判

祖承。

初不曉文意者。舊文十章。前五是序。後五是正。故舊

本初云。竊念述聞共為十章。商略等五名為竊念。巳

之私竊念興序故。開章等五名為述聞。述巳親從法

會聞故。再治改者良以竊念不應連接述聞為十。故

廢商略五章之名。章名雖廢仍存其文。述聞五章次

第雖在。亦沒章名。新移商略之文以為引證之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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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止觀等字用為通序。則以挹流等文用擬別序。人

不見之。便為亂說。空張舊本商略以消別序新文。柰

何商略之文復彰祖承之後。甚不可也。

問。挹流巳下正當舊本祖承之文。如何將為商略文

耶。

答。正是商略有師無師。故云商略。

喻曰。舊釋商略云略述佛經粗彰圓意。故云商略。即

引華嚴了達賢首聞圓等文。今乃判他祖承之文而

為商略有師無師。既將祖承以為商略。祖承儻更指

後弁差。從始至終重重妄說。

問。有情心法并有情之色及外依報。此之三法。頓及

頓頓起觀何殊。

答。頓頓隨觀即具諸法。漸頓心具。餘二則無。

喻曰。據此答文。却用漸圓為頓頓。

何者。四教中圓。奚嘗不云三處具法。故四念處圓文

中云。非但唯識。亦乃唯色唯聲唯觸。

三處具法正是四教末後之圓。

今謬判為頓頓文者。驗知諸判但用胸襟。

又漸圓既知心具諸法。諸法徧攝。豈隔色耶。

色攝入心。心即是色。如何謬判唯心具耶。

若別教人。初心色心並不具法。何獨色耶。

漸頓迴互教門雜矣。教門既雜。依教修觀冥如夜遊。

問。此二種觀。初心何別。

答。頓頓觀者。初發心時三諦俱觀。漸頓觀者。先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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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離於二邊。二觀先成。見思前破。後證中道。三諦方

同。

喻曰。雖指文中三處五處以立頓頓。既無正義。約觀

判位亦無正文。大師唯引諸經明位以證四教。不見

引證四教之外別立一頓。況彼諸處頓頓之文。盡是

四教最後之圓。彼以此圓判為漸圓。云初發心者先

觀中道。一切教法都無此文。別則先觀二邊方乃見

思先落。豈有但觀中道先破見思。圓別不成都無所

據。

問。一心三觀與三觀一心。二文何別。

答。一心三觀即是假。三觀一心即是空。非三非一即

是中。為破步馬神通故云空假。若論頓頓一中具三。

喻曰。本論三觀須有所以。此是佛法大體。又是一家

要門。凡用其名須得指實。既用此三格一切法。應曉

三意方盡其門。

一者對境成觀。如觀一心為不思議境及破法徧等

文是也。

二者覆疏收束。如第一卷合散非合非散三一非三

非一等是。

三者寄名義立。如門非門非門非不門權實非權非

實等是。

此三觀一心一心三觀。都非此之三觀意。

只是翻對破彼縱橫觀。縱觀唯約次第之三而不得

一。故以即一而三破彼縱義。故云一心三觀破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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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橫觀唯得各別之一而不得三。故以即三之一破

彼橫文。故云三觀一心破彼橫通塞。

人不見此。便加雙非以對三觀。

又文自云。空即三故破步涉。假即三故破乘馬。中即

三故破通神。

彼師乃云。為破步馬神通故云空假。

步馬元是單空單假。何須更以空假破之。

破於橫別步馬神通。正用圓教一中具三。

何故別云若論頓頓一中具三。此是違文謬說。令迷

文者信之。亦是立觀違文。令誤觀者輒受。

問。相待絕待有何同異。

答。頓頓是絕待。漸頓是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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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曰。誤之甚矣。依此所判。則應相待絕待俱非頓頓。

何者。以玄文中判今法華具有二義。謂相待絕待。

若爾。何處別有頓頓絕耶。

又依彼所判。則唯華嚴是絕。法華純待。若知法華具

有二義。復以待絕分為二頓。當知此判自語相違。據

斯以論俱迷二待。

何者。二待並須非漸唯頓。判為相待。又判為漸。此復

一重自語相背。凡言相待。待前諸教為漸為麤。方今

法華是頓是妙。頓居漸後。兼所破說。對漸明頓。故云

漸頓。人不見之。徒分待絕以對二經。

又亦不識絕待之意。絕於所待名絕待者方是妙頓。

彼乃離頓。待別立絕。名何為頓頓。

問。此法華之文具足二待。豈可離文判屬二塗。

答。會竟無二。未會則別。

喻曰。此師非伹迷於玄文待絕之名。亦乃不達法華

開會之意。一代教法會在法華。彼判法華唯有相待。

更立何部稱為會經。若以法華會入華嚴。實無開顯

之說。若爾兩俱未會。應別立一經以會斯二。若以觀

會。會則無文。

今家所判以法華之絕絕彼華嚴。當知華報未絕明

矣。又何但未絕。亦乃無待。以兼別故獨顯不成。尚非

相待絕何所寄。

會竟無二還歸法華。何故判之云非頓頓。

問。法華之文豈有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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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前稱待。應無別理。

喻曰。若據此答。定判法華唯有相待。雖有相待理亦

不周。但得待前之言。失於能對之妙。縱使法華伹有

相待。終成不曉所待之名。所待即前諸麤。前謂華嚴。

若望彼所判還負巳宗。華嚴既麤頓頓何在。法華咸

妙頓頓不疑。相待既然絕待可判。

問。修觀之法準義用文。既同法華應依會義。因何對

昔而分二塗。又以法華為不會。乃將華嚴為絕待。

答。修觀不同於教。是故觀二教一。

喻曰。凡修觀者必依於教。若觀二教一其理不成。法

華既融。只應還依融義修觀。其虗立二觀謬以絕為

華嚴。會義既歸法華。頓頓之名徒設。況教一觀二。一

觀無文。又與立宗全成乖互。本立華嚴為頓頓。頓頓

却歸於法華。頓義既歸於法華。言判為漸者謬矣。

問。觀本依教。無教如何立觀。

答。根別。

喻曰。此乃臨急之說。不思前後相違。觀既隨根。根本

順教。有根無教同於本迷。若以頓頓為華嚴。則漸圓

無教。若以法華為漸教。則頓頓無文。

問曰。云何名為頓頓觀相。

答。前即後故名空。後即前故名假。前後不二名中。

喻曰。後即是前。何異前即是後。徒於不二前後。謬立

空假之名。實未能知三觀相狀。

又自說云。頓頓如法華。六根清淨位伹云六根清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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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云先斷見思。故知是頓頓漸圓。如仁王十信菩薩

位既云長別苦海。即是先除見思故云漸頓。

喻曰。自言相違不可窮盡。初以法華為漸頓。今以法

華為頓頓。況復不知山門諸部並將仁王以證法華。

法華云無漏意根。仁王云長別苦海。無漏與別苦。但

有因果之殊。不見義同。從文分二。

又云。前文既云大意在一頓。當知五略正明頓頓。釋

名巳去並是漸頓。

喻曰。大意與下文但是廣略之殊。如何分二。故分別

中將大意對八章。十義分別廣略。即其一焉。豈有略

頓而廣漸耶。

又第五初列前六重以開解。今依解以立行。如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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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為頓頓。以行為漸圓。依解起行行既違解。此乃目

視東而足西。膏南而明北。

又若大意唯在於頓頓。何故大行通引三乘。若下文

唯在於漸圓。何故復有一心止觀及中即三觀破前

神通。又若大意唯在頓頓。何故發心四諦四弘十種

發心皆列四教。下文屬漸破亦同前。

文既相違。依何立行。

又云。此之兩觀。初心修觀太難分別。須自入觀方乃

得知。

喻曰。如破徧初。初入無生咸須依教。況大章生解以

導行初。

既云分別太難。信是解心冥昧。解既冥昧。入觀無由。

彼解未明便推入觀。何異闇證增上鼠即鳥空。而宣

入證之言。令他生於聖想。忽令領納說實。墜於過人。

實得說尚招愆。違想故當重釁。

又若實得。為何位次。若假名。與他何異。若五品位。便

同大師。

予實不裁。證者自了。願不欺聖。無違自心。

又云。依頂法師十二部經觀心之文修觀必得。

喻曰。夫三觀者。義唯三種。

一者從行。唯於萬境觀一心。萬境唯殊妙觀理等。如

觀陰等即其意也。

二約法相。如約四諦五行之文。入一念心以為圓觀。

三託事相。如王舍耆闍名從事立。借事為觀以導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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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即如方等普賢其例可識。

故十二部觀寄事立名。雖有三觀之名。十境十乘不

列一部。名下唯施一句。

豈此一句能申觀門。若此一句足得修行。十境十乘

便成煩芿。

故知偏指文中一句兩句以為頓頓。義同頑境。體心

踏心十卷之文便成無用。兼出大師虗構之愆。

問。漸圓觀但中。中是實相不。

答。非即實相。體是但中。

喻曰。實相與但中體同名異。實即俱實權即俱權。若

約教釋文但中在別。修觀次第仍居後心。四教中圓

一切諸文。並皆初心圓修三觀。

彼將此觀屬頓頓人。別為圓人立但中觀。徧尋諸部

都無此文。

唯煩惱境中斥失。玄云。不住調伏。不住不調伏。初心

修中成雙非失。如何拾失以判法華。苦哉苦哉。不可

救濟。

問。初心修中既非實相。是涅槃不。

答。是涅槃。

喻曰。涅槃實相大小名通。

初心修中既非實相。若非實相亦非涅槃。若是涅槃

亦是實相。若是實相即是從初常觀涅槃。如何乃云

非是實相云是涅槃。

若從初心是小涅槃。此通別二種菩薩偏是一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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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而說。若別論者。通教菩薩至第七地。恐墮涅槃如

三惡道。別教初心但名真諦。仍不得立涅槃之名。

故知初觀唯在於頓。言非實相是涅槃者。無教可憑。

問。豈有但中名為初心觀涅槃也。

答。有也。

喻曰。不知求教但任巳言。須無即無須有即有。一家

教相不見少判但中涅槃。

問。如其必有二種頓者。大師何不分明顯說。

答。如大意在一頓等。即其文也。又頂法師涅槃疏釋

不次第五行中云。十信斷或即是漸頓。不斷或者即

是頓頓。

喻曰。大意一頓。巳如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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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引涅槃疏親共對。撿全無此文。

應是續後謬思。便將想心證義。文所不載故使再撿

無文。

又大師諸文文所不載。何須更引章安之文。況復再

撿全無。何勞苦據。

況復不次第行。正是四教中圓。

又數數常云有八教故。故有二頓。

喻曰。八教中意。具如前破。

又云。二頓初心非一向異。雖異而同雖同而異。

喻曰。無將此異質竅他人。不許漸圓即是頓頓。理窮

無據同異混和。

問。一色一香無非中道。是何觀相。

答。是漸頓。非頓頓。

喻曰。此師巳執初心修觀。但聞中道便謂漸圓。而不

曉於言偏理圓。故大意云。勿守語害圓誣罔聖意。故

經論名數或具或偏。言下之旨理必周備。大師以備

具釋偏言。故大意中云空即不空等。自語相違亦如

前破。

問。初心起觀。若捨二邊但觀中道。何異通教但有中

名。如何初心見此但理。

便默不答。

喻曰。言若有旨言勝不言。言既無歸不言勝說。凡修

觀者須立解心。解心未成輒立此觀。言究理極以至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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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云。據文須分兩種頓異。初心修觀實難分別。

喻曰。前云教唯有一觀則有二。此中復云文雖分兩

兩觀難分。據茲又成文二觀一。前後違反不可復論。

故知學宗不得輒爾。此時猶可曠累多生。仍使未來

不逢善友。

問。別教地前為登地。雙亡雙照方便。其義如何。

答。地前雙凶。登地雙照。至第二地又亡又照。

喻曰。非但觀門失緒。亦乃文義參差。既云地前以為

初地亡照方便。當知正亡正照合在初地。如何乃云

登地雙照地前雙亡。具如止觀第三卷中。此是讀文

未周。不須別破。

問。何名四三昧是通修。念佛是別修。

答。頂法師誤。應云四三昧是別修。念佛是通修。

喻曰。此師自誤。推失與他。今言通修者。以四三昧攝

一切行故曰通。反以為別。念佛通收諸行不徧。乃是

通中之一。故名為別。反名為通。深不可也。

又云。三賢十聖住果報者。此兼兩教。圓教三賢。別教

十聖。

喻曰。言果報者是實報土。既生果報即是圓教四位

之人。此師伹見是賢聖之名。便分以為別圓兩教賢

聖之稱乃借別名圓。俱生實報即是正明圓位。若言

別教賢聖位不合生彼。而判十地屬別者。圓四十位

俱破無明。因何乃分十地屬別人。又約證道地即是

住。何須分別。縱存教道。則十地以含兩教亦無分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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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彼問人曰聲問經漸名漸圓者。八界發心不從漸

來。從此應判以為何教。

答。頓頓人也。

喻曰。難巳如前。何不從於八界塵數為判頓頓而名

漸圓。

自此巳前略明觀失。教失不論。

歸命諸賢聖。願捨是非心。為樹涅槃因。非欲貶量失。

止觀義例(終)(以唐本摸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