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儀註彙補輔宏記

四教儀註彙補輔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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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則詳明之。今但略其綱要而巳。故不委明也。

今略云。一常坐。出文殊問般若經。名一行三昧。乃

至云身開常坐。遮行住臥。或可處眾。獨居彌善。居

一靜室。安一繩牀。九十日為一期。或七日不定。結

跏趺坐。專念一佛。(云云)二常行出般舟三昧經。謂

唯專行遶。九十日為一期。亦名佛立三昧。三昧成

時。見十方佛在空中立。三半行半坐。出方等法華

等經。方等經云。旋百二十帀。却坐思惟。不限時日。

法華經云。其人若行若立。讀誦是經。是人若坐。思

惟是經。我時乘六牙白象。現其人前。以三七日為

一期。四非坐非行。實通行坐。方法出請觀音等諸

大乘經。若行若坐。乃至作務。公司怱遽。亦可修也。

南嶽呼為隨自意三昧。十境不出三障四魔。陰入

境。病患境。即報障。煩惱境。諸見境。上慢境。即煩惱

障。業相境。魔事境。禪定境。二乘境。菩薩境。即業障。

陰。業。禪。乘。薩。即陰魔。煩。見。慢。即煩惱魔。病。即死魔。

魔。即天魔也。

【■補】儀註云。陰者。謂初心修觀。必先內

心。故於三科。揀去界入。復於五陰。又除前四。的取

識陰。為所觀境。如去丈就尺。去尺就寸。是為總無

明心。如伐樹得根。灸病得穴。千枝萬病。自然消殞。

若不入者。然後歷餘一心。例餘陰入。乃至九境。待

發方觀。不發不觀。煩惱者。謂無始以來積集重惑。

今因用觀。此惑過常。不可控制。病患者。由觀陰惑。

激動四大。識其元由。或用觀用術用醫治之。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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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用觀行熏修。業相者。有漏之業。將來應報。今因

觀發。發相雖多。不出蔽度。各有六相。或因止生。或

因觀生。魔事者。由觀諸境。惑雖未破。天魔恐其出

界。民主皆來。撓動行人。并人間𢟋惕夜叉。時媚等

鬼管屬天魔。防遏行者。不許出界。故大品云。菩薩

不說魔者。名菩薩旃陀羅。禪者。謂根本四禪等。功

夫得力。必有宿習現相。相最難知。如楞嚴止觀廣

明。見者。由觀發見。乃至百四十見等。慢者。既伏見

巳。謂是深詣。濫叨上聖。是故須識。二乘者。昔發小

志。由慈習生。菩薩者。三藏通別三菩薩心。由習而

現。如上諸境。並須觀力而調伏之。然此十境。出止

觀大意。】

「【□註】妙玄明入體之門。四教四門。門門十乘。若止觀十

境。境境十乘。唯明圓行。義例云。若無十境。乘則無體。

若無十法。名壞驢車。(文)以陰等十。為所觀境。以不思

議境等。為能觀觀故。」

【【■備】此引妙玄。以明十乘用廣也。言入體之門者。體。

理也。謂藏教。生滅為體。乃至圓教。無作為體等。四

教四門者。藏通別圓各具空有雙亦雙非四門。修

此四門。均須駕以十乘方到清涼地。若止觀下。明

立行須圓。義例下。明境乘俱必須十所以也。】

△二略述行立二種二。初明方便助行開二十五

三。初分科。

「言二十五方便者。束為五科。一具五緣。二訶五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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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五蓋。四調五事。五行五法。

【□註】止觀四(初)方便名善巧。善巧修行。以微少善根。能

令無量行成解發。入菩薩位(文)。」

【【■記】此釋方便名也。止觀云。方便者。眾緣和合也。以

能和合成因。亦能和合取果。輔行云。以善能和合。

故名方便。今二十五法和合調停。方能成圓初住

因。克妙覺果。方便名善巧者。以方便小行。能善巧

回向。可使小行。轉成妙因。故名善巧。不善巧者。權

實不二。以不二解調停事儀。能使一行一切行。成

三軌真解。一發一切發。入圓教初住也。大論云。小

善能作大果者。如求佛果。或是讚一偈。稱一名。燒

一香。獻一華。如是小行。必得作佛。故知善巧名方

便者。由回向故。以智導之力也。行成解發者。論初

心。解先行後。論入位。行若不成。真解不發。】

「【□註】止觀四初云。圓教以假名五品觀行等位。去真猶

遠。名遠方便。六根清淨相似鄰真。名近方便。(約內外凡位)

今就五品之前。假名位中。復論遠近。二十五法為遠

方便。十種境界為近方便。橫豎該羅。十觀具足。成觀

行位。能發真似。名近方便。(文)輔行四上(初)具釋。」

【【■記】此示方便之義。有遠近不同。言假名者。前名字

中雖從知識。或從經卷。聞說三諦實相之理。通達

了知一切諸法。猶未修觀。雖云名字。乃假名也。五

品位中。雖圓修三觀。圓伏五住。亦未斷惑。尚隔十

信。故云去真遙遠也。六根鄰真者。即十信也。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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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斷見。二至七斷思。八十斷內外塵沙。諸麤垢先

落。而云清淨。以圓伏無明。相似見中道理。望于初

住。只間一心。故云鄰真也。輔行云。今文二十五法。

於圓教遠近方便之前。更論方便者。以為五品作

方便耳。於六即中是名字即。故云假名。是知今意。

並在四教內外凡前。通為四教遠方便也。十種者。

即十境也。若觀若發。入品非遙。名之為近。二十五

法。去真遠故。是名為遠。問。陰是正修。餘九待發。云

何以此而名方便。答。今論十境咸方便者。俱是所

觀故也。若能觀之。方屬正修。是故前八。但在凡夫。

後之二名。方為聖人方便。故知十境。並是圓行近

方便也。若前三教。差降不同。別於菩薩境但觀二

教。通但觀一。三藏全無。但觀九境。通二乘觀八境

半。藏二乘觀八境全。通論雖爾。今意在圓。橫豎下。

明觀境功能。十境橫豎該羅等者。如止觀第五初。

十雙互發。今具記之。止觀云。互發有十。謂次第不

次第。雜不雜。具不具。作意不作意。成不成。益不益。

久不久。難不難。更不更。三障四魔。九雙七隻。輔行

云。前九相對。故云九雙。後一不對。故云七隻也。又

橫具橫不具。豎具豎不具。例如發四禪至非想。是

豎具。至不用處。是豎不具。發通明背捨等。是橫具。

止發七背捨。是橫不具。又初禪九品是豎具。八品

來是豎不具。又一品五支足是橫具。四支巳來是

橫不具。其餘例此可知。輔行云。由境發故。觀發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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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復名橫豎。又此十法有通有別。別者不思議境。

窮實相底名豎。包十法界名橫。發心上求名豎。下

化眾生名橫。又上求下化名竪。依境發誓名橫。安

心徹理名豎。六十四番名橫。破徧惑窮名豎。諸門

相望名橫。通至寶所名豎。檢校塞著名橫。道品至

後名豎。品品相望名橫。正助至後名豎。法法相望

名橫。次位至極名豎。位位徧攝名橫。安忍進後名

豎。違順相望名橫。無著入住為豎。離似三法為橫。

此且單約圓乘為解。若望偏乘。名橫名豎。顯非橫

豎。若不思議。非橫非豎。能作橫豎。而云橫豎。又總

論者。在一一位。十自相望為橫。一一至極。當法漸

深為豎。亦可前之七法名橫。識位次去為豎也。】

「【□註】又二十五法。為通方便。通四三昧故。方等夢王。法

華六時五悔。為別方便。四三昧中。別於一種三昧所

用故。」

【【■記】此明通別方便也。初二句。明通方便。以四三昧

通於二十五法為方便故。次行半。判別方便以四

三昧中。半行半坐一種。別用方等夢王法華五悔

為方便故也。所言夢王者。輔行云。方等至尊。不可

聊爾。若欲修習。神明為證。先求夢王。若得見一。是

許懺悔等。法華別約六時五悔。解見前九。】

「【□註】束為五科者。止觀四(初)云。夫道不孤運。宏之在人。

人宏勝法。假緣進道。所以須具五緣。緣力既具。當割

諸嗜欲。嗜欲外屏。當內淨其心。其心若寂。當調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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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五事調巳。行於五法。必至所在。乃至三科。出大論。

一種。出禪經。(具五緣)一是諸禪師立(文調五事)。」

【【■記】此引止觀發明五科生起之文。初四行。正明生

起。首二句。明道在人宏。所謂人能宏道。非道宏人

也。次二句。明雖賴人宏。必假緣助。所以下。點示五

科聯絡乃至下。顯有所祖也。言必至所在者。輔行

以初住為所在。從初住去。非今文意。故下文云。入

住功德。今所不論。三科出大論者。論云。云何方便

得禪度。謂却五事。除五法。行五行。文廣不記。一種

出禪經。即下頁四緣雖具足(云云)者是。一是諸禪

師立者。未詳。輔行云。雖是人立。行之最要。故今用

之。】

「【□註】止觀云。譬如陶師。若欲得器。先擇良處。(具緣)息餘際

務。(訶欲)治身內疾。(棄蓋)調於泥輪。(調五事)作而不廢。(行五法)得

此譬意。五如指掌。若欲造修。當尋止觀(云云)。」

【【■記】此引止觀別列五科。舉譬發明也。初七句。正引

文舉譬。輔行云。陶者。今濮州南。陶丘城。堯曾居之。

故云堯城。是故言堯。為陶唐氏。陶。即瓦宇也。以之

命名。故謂陶師。若從所造為名。應作陶。瓦器也。次

二句。明得譬知法。論語云。其如視。諸斯乎。指其掌。

指掌。言甚明也。末二句。指廣文。今具記之。止觀云。

譬如陶師。若欲得器。先擇良處。無砂無鹹。草水豐

便。可立作所。次息緣務。務際不靜。安得成功。際。接

也。言交接世務也。雖息外緣。身內有疾。云何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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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雖康壯。泥輪不調。不成器物。上緣雖整。不專於

業。廢不相續。永無辦理。止觀五緣。亦復如是。有待

之身。必假資藉。如彼好處。訶厭塵欲。棄絕五蓋。如

治內疾。調適五事。如調泥輪。行於五法。如作不廢。

世間淺事。非緣不合。何況出世大事。若無弄引。何

易可階。故歷二十五法。約事為觀。調麤入細。檢散

令靜。故為遠方便也。】

△二牒釋五。初具五緣二。初正牒。

「初明五緣者。

【□註】禪經云。四緣雖具足。開導由良師。故用五法為入

道梯凳。一缺則妨事(文)。」

【【■記】止觀一種出禪經者。正指此文。】

「【□註】輔行四上(二)云。大小兩乘。以戒為本。是故先明。內

禁雖嚴。必資衣食。進修定慧。須藉空閑。處雖空閑。假

絕緣務。四緣雖具。開導由師(文)。」

【【■記】此轉明禪經五緣次第也。大論云。持戒清淨。斷

結使。得阿羅漢道。大心持戒。憐念眾生。是為菩薩。

故大小皆以持戒為本。當先明也。餘可解。】

「【□註】止觀大意四云。一衣食具足。離希望緣故。二持戒

清淨。離惡道因故。三閑居靜處。離憒閙事故。四息諸

緣務。棄猥雜業故。五須善知識。有咨疑地故(文)。」

【【■記】此明行道以五緣為要務。必不可少也。意謂衣

食。乃助道資糧。資益色身。故須具足。所謂法輪未

轉。食輪先運也。淨戒。乃趨極果之正因。結道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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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業。故當先持之清淨。以離惡道也。靜處乃用功

入道之地。所謂探珠宜浪靜。急水取應難也。息緣

乃攝心要法。所謂制之一處。無事不辦也。善知識

乃得道全因緣。所謂嬰孩須傍母。弱羽必纏枝也。】

△二別釋五。初持戒清淨。

「一持戒清淨。如經中說。依因此戒。得生諸禪定。及滅

苦智慧。是故比丘。應持淨戒。有在家出家大小乘不

同。

【□註】法界次第上(十二)云。戒以防止為義。(文)戒疏上初云。

梵語尸羅。大論云。秦言性善。亦云清涼。以其能止破

戒熱惱。從能得名。亦名波羅提木叉。譯言保解脫。又

名淨命。亦言成就威儀(文)。」

【【■記】防非止惡曰防止。大論乃什師所譯。故曰秦言。

性善者。性本自善。無所染污。戒體然也。清涼者。破

戒人欲火炎燒。戒能防止也。保解脫者。謂能保持

三業。離諸繫縛也。淨命者。清淨自活。永離邪命也。

成就威儀者。威嚴可畏。儀軌可則也。】

「【□註】如經中說者。遺教經也。輔行四上(五)云。引證道定。

復以律儀而為根本(文)。」

【【■記】遺教經云。汝等比丘。於我滅後。應當尊重珍敬

波羅提木叉。如暗遇明。如貧得寶。當知此則是汝

大師。若我住世無以異也。乃至云。戒是正順解脫

之本。依因此戒。得生諸禪定。及滅苦智慧。是故比

丘當持淨戒。弗令毀缺。輔行下。釋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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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在家戒者。五戒。八戒。於五更加不坐高廣牀。不著

華鬘衣。不往觀聽歌舞。故名八戒。」

【【■記】五戒者。殺盜淫妄酒也。四分律明有四種不同。

一但受三歸。名無分優婆塞。二受一戒。名少分。三

受二三四。名多分。四具受。名滿分優婆塞。如五戒

全缺。則人間路絕。以此五戒。是大小乘尸羅根本。

故經云。五戒者。天下大禁忌。若犯五戒。在天違五

星。在地違五嶽。在方違五帝。在人違五常。在身違

五臟。故佛成道未轉法輪。先為提胃長者授五戒

法。名為人乘。居五乘之首。由茲五戒運出三途也。

又五戒者。四性一遮。俱舍云。遮中唯離酒。為護餘

律儀。若論制巳有犯。性上加一制罪。八戒者。六齋

日受也。論問。何以六齋日受八戒。修福德。答。是日

惡鬼逐人。欲奪人命。疾病凶衰。令人不吉。是故劫

初聖人。教人持齋。修善作福。以避凶衰。有言昔時

所行齋法。不受八戒。直以一日不食為齋。至佛出

世告言。汝當一日一夜。如諸佛持八戒。過中不食。

以是功德。能至涅槃。如四天王經中佛說月六齋

日。使者太子。及四天王。自下觀察。眾生若布施。持

戒。孝順父母。少者上啟天帝。帝釋諸天。悉皆不悅。

歎言。諸天眾減少。阿修羅熾盛。多者心皆歡喜。讚

言。增益諸天眾。減損阿修羅。復次此六齋日。所在

丘聚。有持齋受戒者。惡鬼遠去。住處安隱。是故以

此六日持齋受戒。福德增多。不坐高廣大牀者。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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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迦留陀夷。預知佛來。即於道中敷高好牀座。

佛知內懷弊惡。告諸比丘。此痴人。但自為巳。乃訶

責結戒。若作繩牀木牀。足應高如來八指。過此則

犯。阿含云。下足長尺六非高。闊四尺非廣。長八尺

非大。越此量者名高廣大牀。則違佛制矣。不著華

鬘衣者著布帛服宜矣。】

「【□註】出家戒者。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此云

學戒女)。」

【【■記】比丘戒相有二百五十。比丘尼。通稱女為尼。大

論云。尼得無量律儀。故應次比丘。佛以儀法不便。

故在沙門後。尼眾篇云。佛初不度女人出家。為滅

正法五百年。後為說八敬。聽出家。依教行故。還得

千年。今時不行。隨處法滅。會正記云。佛成道後十

四年。姨母求出家。佛不許度。阿難為陳三請。佛令

阿難傳八敬向說。若能行者。聽汝出家。彼云頂戴

受持。八敬者。頌云。禮不罵謗不舉過。從僧受戒行

摩那。半月僧中求教授。安居近僧請自恣。尼之戒

相略有五百條也。沙彌。此云息慈。謂息世染之情。

以慈濟眾生也。意言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須息

惡行慈也。唐譯寶利摩那路迦。此翻勤䇿。有男女

之別。自七歲至年十三。皆名驅烏沙彌。十四至十

九。名應法沙彌。二十巳上。方稱名字沙彌也。其所

戒相有十。尼眾亦然。式叉摩那。此云學法女。四分

謂十八童女。應二歲學戒。又云少年曾嫁。年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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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與六法。十誦云。六法練心也。能持六法。方與受

具。二年者。練身也。可知有胎無胎。事鈔云。式叉尼。

具學三法。一學根本。謂四重是也。二學六法。即羯

磨所謂染心相觸。盜人四錢。斷畜生命。小妄語。非

時食。飲酒是也。三學行法。謂一切大尼戒行。並須

學之。若學法中犯者。更與二年羯磨。僧祇云。在大

尼下沙彌尼上坐。六法頌云。染心相觸盜四錢。斷

畜生命小妄語。戒非時食及飲酒。是名式叉學六

法。大論問。沙彌十戒。便受具戒。比丘尼法中。何以

有式叉摩那。然後得受具戒。答。佛世有長者婦。不

覺妊。出家受具戒。其後身大轉現。諸長者譏嫌。比

丘白佛。因此制有二年學戒。受六法。然後受具足

戒。問。若為譏嫌。式叉摩那豈得不嫌。答。式叉摩那

未受具足戒。譬如小兒。亦如給使。雖有罪穢。人不

嫌也。而有二種。一。十八童女受六法。二。大家十歲

得受六法。若受具戒。應二部僧中。用五衣鉢盂。比

丘尼為和尚。及教師。比丘為戒師。餘如受戒法。略

說五百戒。廣說八萬戒。第三羯磨訖。即得無量律

儀。成就比丘眾。或略說三百四十八戒。如今時流

通是也。】

「【□註】小乘沙彌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戒。頌云。四重十三

二不定。三十九十四提尼。一百眾學七滅諍。總論二

百五十戒(夷殘提尼吉)。」

【【■補】佛制出家者。五夏巳前專精戒律。五夏巳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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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聽教參禪。是故沙彌剃落。先受十戒。次則登壇

受具。此十戒。佛敕舍利弗為羅睺羅說也。】

「【□註】若論五篇者。夷(四波羅夷淫殺盜妄)殘(十三僧殘)提(三十尼薩耆九十波逸提

共百二十)尼(四提舍尼)吉。(突吉羅即一百眾學)若論六聚。更加偷蘭遮。」

【【■記】五篇。出僧祇。六聚。出四分。梵語波羅夷。此翻棄。

小乘云不可懺。大乘云他勝處。僧伽婆尸沙。翻眾

殘。如斷人頭氣喉在故。波逸提。翻墮。因畜財犯捨。

墮未懺故。波羅提提舍尼。翻可呵。突吉羅。翻惡作。

又云惡說。然此五篇之罪。或配五刑五行。謂夷。配

死配土。殘。配流配水。提。配徒配金。尼。配杖配火。吉

配笞配木也。名義云。一波羅夷。義當極惡。以三意

釋之。一者退沒。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

住。非但失道。亦不得說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故。

三者墮落。捨此身巳。墮阿鼻地獄故。若犯此罪。如

他化自在天壽。十六千歲墮泥犁中。二僧殘。善見

云。僧初者。謂僧前與覆藏羯磨也。殘者。謂末後與

出罪羯磨也。若犯此罪。僧作法除故。從境為名。又

僧殘者。如為他所斫。殘咽喉故。理須早救。其罪如

化樂天壽。八千歲墮獄中。三偷蘭遮。此云大障。善

見云。大障善道。後墮惡道。體是鄙穢。從不善體以

立名。由能成前兩篇之罪也。明了論翻為麤過。麤

有二種。一是重罪方便。二是能斷善根。其罪如兜

率天壽。四千歲墮獄中。四波逸提。義翻為墮。十誦

云。其罪如夜摩天壽。二千歲墮獄中。尼薩耆。翻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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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此罪因財事生犯。貪慢心強。制捨入僧。名尼薩

耆也。五波羅提提舍尼。義翻向彼悔。從對治境立

名。此罪應發露也。其罪如忉利天壽。一千歲墮獄

中。六突吉羅。翻惡作。四分云。式叉迦羅尼。義翻應

當學。此罪微細。持之極難。故以隨學隨守立名也。

餘戒易持罪重。此戒難持易犯。常須念學。其罪如

四天王壽。五百歲墮獄中。】

「【□註】若云七聚。開吉羅為惡作。惡說(結罪齊五。報劫齊六。因果雜攝齊七。

蘭有三品。不入正篇。不定。七滅諍。篇聚不攝。亦屬吉羅。報劫齊六者。以六聚受報劫數。與等活等上六獄劫數

相齊。因果雜攝齊七者。以惡作惡說是吉聚之因。并前五聚之果。故為七聚。如翻譯名義)。」

【【■記】名義云。開吉羅一部。而為二聚者。以身名惡作

口名惡說故也。小註判釋三種篇聚。初三句。正判

齊。蘭有三下。釋判齊五。謂偷蘭遮上中下三品者。

謂盜四錢破轉法輪主為上。盜三錢破伴為中。盜

一錢裸形石鉢著外衣為下。然伹是成上初二篇

罪之法。是故不入正篇也。二不定者。初三法不定。

次二法不定。律云。若比丘共女人獨在屏覆處。障

處。可作淫處坐。說非法語。有住信優婆夷。於三法

中一一法說。若波羅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

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罪。於三法中應一一治。如

住信優婆夷所說。應如法治。是比丘。是名三法不

定。若比丘共女人在露現處。不可作婬處坐。說麤

惡語。有住信優婆夷。於二法中一一法說。若僧伽

婆尸沙。若波逸提。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罪。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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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應一一治。如住信優婆夷所說。應如是治。是

比丘。是名二不定法也。七滅諍者。律云。若比丘。有

諍事起。即應除滅。應與現前毗尼。當與現前毗尼。

應與憶念毗尼。當與憶念毗尼。應與不癡毗尼。當

與不癡毗尼。應與自言治。當與自言治。應與多人

覔罪相。當與多人覔罪相。應與如草覆地。當與如

草覆地。是七能滅諍事。故得此名也。蓋諍不出四

種。一言諍。比丘共比丘言諍。引十八諍事。謂法非

法。乃至說不說。若以如是相共諍言語。遂彼此共

鬬。二覔諍。比丘與比丘舉罪。以三舉事。謂破戒。破

見。破威儀。見。問。疑。作如是相覔罪。三犯諍。謂犯七

種罪。一波羅夷。二僧殘。三墮。四悔過。五偷蘭遮。六

突吉羅。七惡說。四事諍。前三中事作。是中言諍。以

二毗尼滅。謂現前多人語。或但一毗尼滅。謂現前。

覔諍。共四毗尼滅。謂現前憶念。或現前不癡。或現

前罪處所。犯諍。共三毗尼滅。謂現前自言治。或現

前覆草地。事諍。以一切毗尼滅。隨所犯。是則篇聚

所不攝者。以偷蘭遮滅諍不定。皆在篇聚之外。故

於篇聚所不攝也。然亦屬於吉羅。故云結罪齊五。

劫罪齊六。雜釋齊七。見上。】

「【□註】大乘。即梵網十重四十八輕。凡有心者皆得受之。

更有大論十戒。大經十戒。及五支戒。通大小乘。具如

妙玄三末。釋籤四(二十四)止觀四(三)輔行四上(六)。」

【【■記】梵網十重四十八輕數如彼經。犯重者得波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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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罪。犯輕者。得輕垢罪。總名五十八篇大戒也。凡

有心者皆得受之者。謂與人受戒時。不得揀擇一

切王。王子。大臣。百官。四眾。乃至淫男女。梵天。欲天。

無根。二根。黃門。奴婢。一切鬼神。盡得受也。大論十

戒者。文云。從初發意巳來。應念聖戒。無缺戒。乃至

隨定戒。大經十戒者。清淨乃至具足成就波羅密

戒。五支戒者。文云。菩薩捨欲。持性重戒。息世譏嫌。

等無差別。不為愛見羅剎。毀戒浮囊。因此受持。具

足根本。業清淨戒。前後眷屬。餘清淨戒。非諸惡覺。

覺清淨戒。護持正念。念清淨戒。回向具足無上道

戒。此即五支戒也。又云根本戒者。十善性戒。眾戒

根本。為無漏心持。故言清淨。前後眷屬者。偷蘭等

是前眷屬。僧殘等是後眷屬。此二支屬律儀作法

受得之戒也。後三支非作法。是得法時乃發斯戒

也。非諸惡覺覺清淨戒者。即定共也。尸羅不清淨。

三昧不現前。以戒淨故。事障除。發得未來。性障除。

發得根本滅惡覺觀。名定共戒。欲戒定中。身首牀

座為事障。欲界煩惱為性障。乃至初禪覺。為二禪

事障。二禪喜。為三禪事障也。護持正念。即四念處

觀理正念。雖未發真。由四加行相似之正念。能發

初果無漏真道。成道共戒。名正念也。復次定共戒

依定心發。屬止善義。道共戒依分別心發。屬行善

義。動不動俱是毗尼。何者。戒論防止。得定共。心不

得起惡。得道共發真。永無過罪。故俱是成也。回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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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足者。即菩薩於諸戒中。具四宏六度。發願要心。

回向菩提。故名大乘戒也。六度者。厭患在家逼迫。

欣樂出家。捨於所愛。是檀。纖毫不犯。拒逆羅剎。是

尸。檢節身心安忍打罵。是生忍。耐八風寒熱違順

貪恚等。名法忍。愛見不能損。是羼提。守護於戒。犯

心不起。是精進。決定持戒。不為狐疑所誑。專心不

動。名禪。明識因果。知戒是正順解脫之本。出生一

切三乘聖果。非六十二見雞狗等戒。名般若也。略

釋初緣竟。】

△二衣食具足二。初合標。

「二衣食具足。

【□註】止觀四(十五)云。衣以蔽形遮醜陋。食以支命填饑瘡。

身安則道隆。道隆則本立。形命及道。賴此衣食。此雖

小緣。能辦大事。裸餒不安。道法焉在。故須衣食具足

也。」

【【■記】輔行云。為道支蔽。必先形命。形命若立。道本即

存。故云及也。乃至然此衣食。本為色身報命之緣。

故曰小緣。託此復能修行辦道。故云大事也。】

△二分釋二。初釋衣。

「衣有三。一者。如雪山大士。隨所得衣。蔽形即足。不游

人間。堪忍力成故。二者。如迦葉等集糞掃衣。及但三

衣。不畜餘長。三者。多寒國土。如來亦許三衣之外畜

百一眾具。

【□註】雪山大士。絕形深㵎。不涉人間。結草為席。被鹿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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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無受持說淨等事。堪忍力成。不須溫厚。不游人間。

無煩支助。此上人也。十二頭陀。但畜三衣。不多不少。

出聚入山。被服齊整。故立三衣。此中士也。多寒國土。

聽百一助身。要當說淨。趣足供事。無得多求。多求辛

苦。守護又苦。妨亂自行。復擾檀越。少有所得。即便知

足。下士也(文)。」

【【■補】此釋衣有三類之殊。言無受持說諍等事者。輔

行云。大經言。釋迦先世居雪山。唯食諸果。如是乃

可忘于說淨受持等事。此佛自敘本生事。因堪忍

力成時。世無佛法。故無受持說淨等事。然說淨之

法。先請施主辭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

大德為衣藥鉢展轉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衣藥

鉢展轉淨施主。慈愍故。三說巳。後所得衣物。皆指

此人名。而向餘人說淨。又說淨者。詞云。大德一心

念。此是我某甲長衣。未作淨。今為淨故。施與大德。

為展轉淨故。彼受者言。長老一心念。汝有長衣。未

作淨。為淨故。施與我。我今受之。受巳言。汝施與誰。

彼當言。施與某甲。受淨者言。長老一心念。汝有是

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我。我巳受之。汝與某甲。是

衣某甲巳有。汝為某甲故。善護持。著用隨因緣。施

與某甲。即指所請施主之名。不論在界內界外。皆

得指名而說。又心念說淨法。為獨住比丘開。內含

二法。先明說淨法。次明捨受法。五分云。應偏袒右

肩。胡跪。手捉衣。心生口言。我某甲比丘。此長衣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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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與某甲。於五眾中。隨意施與。隨彼取用。得至十

一日。復如前威儀言。我某甲。此長衣從某甲取還。

得至十日。復如前言。我某甲。此長衣淨。施與某甲。

隨彼取用。如是捨故取新。十日一易。】

「【□註】輔行四上(十九)云。十二頭陀等者。此云抖擻。一蘭若。

二常乞食。三糞掃衣。四一坐食。五節量食。六中後不

飲漿。七塚間。八樹下坐。九露坐。十常坐。十一次第乞。

十二三衣。今文以十二頭陀中糞掃三衣。合為中士。

言三衣者。但三衣也。出聚落。則著僧伽黎加二衣上。

入大眾。則著鬱多羅僧加五條上。入山林。則唯著安

陀會。為慚愧故。為多寒故。許其重著。皆威儀整肅。長

物善根。故云被服齊整。」

【【■記】頭陀。新譯杜多。此翻抖擻。亦翻修治。又云淘汰。

垂裕記云。抖擻煩惱故也。善住意天子經云。頭陀

者。抖擻貪欲嗔恚愚癡。三界內外六入。若不取不

捨。不修不著。我說彼人。名為杜多。今訛稱為頭陀

也。然律論不同。律有隨坐。不作餘食。及一摶食。大

論稱節量。中後不飲。及次第乞。又律云納衣。論云

糞掃。律但云乞食。論云常乞食。此二名異意同。餘

十俱同。諸部阿含。及十住論。亦有不同之相。大體

無殊。今依大論略出相狀。一蘭若。翻寂靜處。在家

多惱。故捨眷屬。而師徒同學。還有結着。復相惱亂。

故住蘭若。令身遠離。最近三里。能遠彌善。身遠離

巳。亦當心離五欲五蓋。二常乞食者。乞食自活。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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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成就。詳下分衛節明乞食有十利故。三糞掃衣

者。若四方馳求。或著邪命。若受他施。於好於惡。而

生憂喜。或憂賊盜等故。糞掃衣。無此慮故。四一坐

食者。謂比丘修道。應作是念。我求一食。尚有所妨。

況早食中食後食。廢半日之功。不得一心行道。五

節量食者。飽噉腹脹。氣塞妨道。故應節食。如舍利

弗。食五六口。足之以水。六中後不飲漿者。謂比丘

修道。於種種漿。日若過中。悉不得飲。若心生樂著。

求種種漿。不能一心修習善法。猶養馬著勒。其意

則息。七塚間者。易悟無常。易得道果故。以無常苦

空之觀。是佛法之初門。能令厭離三界故也。八樹

下坐者。以得道事辦。捨至樹下。謂比丘于塚間不

得道者。當至樹下。如佛轉法輪。入涅槃。皆在樹下。

臭爛狼藉。火燒鳥啄。則無常不淨之觀。易得成就。

九露坐者。或謂樹下。猶如半舍。蔭覆涼樂。尚生著

故。又樹下坐有二過。一慮天雨冷溼。二有鳥糞毒

蟲。於是思惟。露地而坐。隨意快樂。月光徧照令心

明利。易入空定。故云露坐也。十常坐者。著衣脫衣。

隨意快樂。四儀之中。坐為第一。食易消化。氣息調

和。求道大事。大辦功力。若懈怠睡眠。諸賊常伺人

便。不宜安臥。若行若立。心亦難攝。故宜常坐。脅不

著蓆。十一次第乞者。不著於味。不輕眾生。等心憐

憫。不擇貧富。十二三衣者。謂比丘少欲知足。衣取

蔽形。不多不少。白衣之人。以多求故。是故多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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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苦行。是故躶形。不多不少。故畜三衣。南山律鈔。

位分為四。衣有二。一納衣。二但三衣。食有四。一乞

食。二不作餘食法。三一坐。四一揣。揣。雜也。一種而

雜者。不以種種盛貯。名一揣食。處有五。一蘭若。二

塚間。三樹下。四露坐。五隨坐。威儀一。常坐。此無次

第乞食。處加隨坐。通源記引南山云。季世佛法。崇

尚官榮。僥倖之夫。妄生朋翼。庶因此語。自省厥躬。

至若謂利養如毛繩。視朱門為蓬戶。尚思曳尾。猶

彼興嘲。況乎以咳啞為恩。眄睞成飾。潛通惠好。強

事趣馳。縱假龐于一時。終受嗤于羣口。榮不補辱。

夫何誤哉。是知末世頭陀不缺。能使佛法常住不

滅也。今文下。明今止觀合糞掃三衣為中士也。】

「【□註】下根者。此土多寒。根性又薄。大聖一許。三品通開

(故三衣外聽畜百一。及許畜長。但三衣為上。畜百一為中。畜長為下。故云通開。此依律說。與今少異。今取雪山

為上品故)。」

【【■記】此釋三衣外畜百一眾具為下。大註明依國土

根性俱有不同。是故通開三品。小註明依律而釋

三品所以。末二句明經三品。如下自明。】

「【□註】若畜百一。記憶而巳。有云加法(薩婆多云。百一之物。各得畜一。百一

之外。皆是長物。言記憶者。於百一物。心中但自記憶一種。謂是我物。有云加法者。加法受持。如六物圖)。」

【【■記】記。謂記識。憶。謂憶念。言此是尼師壇。此是覆瘡

衣。此是雨浴衣等。言百一記憶。而又曰加法者。如

輔行云。以加法說淨之二品合論。而名百一也。原

註初一行。明畜百一。薩婆多毗尼中云。若說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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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寶。貿一切衣財。作三衣鉢器。入百一物數。不須

說淨。又云。凡百物中。三衣具鉢。必應受持。自外若

受則可。不受無過。六物圖詳下。】

「【□註】若畜長說淨。則加法受持(百一之外。若畜長物。定須說淨。詞云。大德一心

念。此是某甲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為大德)。」

【【■記】薩婆多毗尼云。自百一物外。一切說淨。又云。凡

受衣法。若長應說淨。若不說淨入長。財中又云。如

畜寶戒中說。應僧中作波逸提悔過。若錢及似寶。

除百一物數。一切亦應捨。可見畜長。定須說淨也。

次云說淨詞。輔行云。說淨之法。附近大乘。故地持

中菩薩所畜。即於十方諸佛菩薩而為淨施。乃以

聲聞淨施。而為譬云。譬如比丘。以巳衣物。於和尚

阿闍黎捨作淨施。若達一實。即此淨施。成菩薩法。

有人云。凡諸所有。非巳物想。有益使用。說淨何為。

今問。等非巳財。何不任於四海。有益便用。何不直

付兩田。而閉之深房。封於藏篋。實懷他想。用必招

愆。忽謂巳財。仍為說淨。說淨而施。於理何妨。順巳

執心。後生倣傚。故說淨法。不可無也。毗婆沙四。初

結長衣戒因緣中問。此淨施者。是實施。是假施。答。

一切淨施。九十六種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便力

故。教令淨施。是方便施。非真施也。令諸弟子得畜

長財。而不犯戒。又問。佛何不直令弟子得畜長財。

而強與結戒。設此方便。答。佛法以少欲為本。是故

結戒不畜長財。而眾生根性不同。或有眾生。多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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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而後行道。得證聖果。是故如來先為結戒。而後

方便。於佛法無礙。眾生得益也。】

「【□註】糞掃衣者。南山云。世人所棄無復堪用。義同糞掃。

體是賤物。離自貪著。不為王賊所貪。常得資身長道

(文)。」

【【■記】四分云。糞掃者。非死人衣也。薩婆多律。明出處

有五別。一途中。二河邊。三空處。四糞聚處。五破碎。

此之衣體。由事差別。及出處不同。總有七種。一毛

衣。二芻摩衣。三奢[禾*弱]迦衣。四揭播死迦衣。五獨孤

洛迦衣。六高詀薄迦衣。七阿鉢蘭得迦衣。復有五。

一牛嚼。二鼠齧。三蟻穿。四火燒。五乳母棄物。當知

衣此糞掃者。內離巳貪。外息他貪。常得資持幻身。

長養聖道也。】

「【□註】三衣者。一僧伽黎。此云雜碎衣。條相多故。從用則

名入王宮聚落衣。二鬱多羅僧。名中價衣。從用名入

眾衣。三安陀會。名下衣。從用名院內行道雜作衣。若

云袈娑。此云不正色染。亦名壞色。即戒本中三種染

壞。皆如法也。一者青色。二者黑色。三者木蘭色。如六

物圖。」

【【■記】僧伽黎。此翻合。又云重。謂割截合成也。義淨云

僧迦胝。翻重複衣。靈感傳云。每轉法輪。披僧伽黎。

南山云。此三衣名。諸部無正翻。今此註者。乃依義

所翻而引用。謂大衣名雜碎。以條數多故。若從用

為名。則云入王宮聚落時衣。乞食說法時著。薩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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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論大衣分三品。謂九條十一條十三條。二長一

短。名下三品。十五十七十九條。三長一短。名中三

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條。四長一短。名上三品。

雖分九品。不以條多為貴。但約衣財大小。以分條

隔少多。鬱多羅僧。此譯上著衣。即七條也。南山謂

中價衣者。以界於二衣之間。其價亦處中也。從用

則曰入眾衣者。凡禮懺。誦經。坐禪。赴齋。聽講時著。

安陀會。此云中宿衣。謂近身住也。南山謂下衣者。

謂三衣之中。條數此為最下也。從用名雜作衣者。

凡寺中執勞服役。一切時中俱可披著也。袈娑。具

云迦羅沙曳。翻不正色染。亦云壞色。乃從色得名。

會正云。袈娑。是草名。可染衣故。今指衣名袈娑者。

目此為號也。真諦雜記云。袈娑是外國三衣之名。

名含多義。或名離塵服。由斷六塵故。或名消瘦服。

由割煩惱故。或名蓮華服。服者離染著故。或名間

色服。以三如法色所成故。業疏。以刀截成沙門衣。

不為怨賊所剝故。章服儀云。條堤之相。事等田疇

之畦。貯水而養嘉苗。譬服此衣生功德也。佛令像

此。義不徒然。青黑木蘭三種色者。青。謂銅青。黑。謂

雜泥。木蘭。即樺樹皮。律云。苾芻得新衣。當作三種

染壞色。若青。若泥。若木。隨一而造。若不作三壞色

而受用者。犯波逸底迦。可見染壞色而成衣者。方

名如法也。六物圖者。一僧伽黎。二鬱多羅僧。三安

陀會。四濾水囊。五鉢多羅。翻應器。六尼師壇。翻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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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出三藏法數。】

「【□註】若據律文。以糞掃衣及但三衣為上。百一為中。餘

長為下。今文以雪山大士被鹿皮衣為上。故以糞掃

衣伹三衣為中。畜百一及畜餘長為下。」

【【■記】此明律文與今文不同。然均無礙也。】

「【□註】上云不畜餘長。應更云不畜百一。下畜百一眾具。

亦應更云畜餘長也。」

【【■記】此補中下二衣之文義可知。】

△二釋食。

「食亦有三。一者上根大士。深山絕世。菜根草果隨得

資身。二常乞食。三檀越送食。僧中淨食。

【□註】止觀四(十六)云。一深山絕迹。去遠人民。但資甘果美

水。一菜一果而巳。或餌松柏。以續精氣。如雪山甘香

藕等。如是食者。上士也。二阿蘭若處。頭陀抖擻。分衛

自資。七佛皆明乞食法。方等。般舟。法華。皆云乞食也。

路徑若遠。分衛勞妨。若近。人物相喧。不遠不近。乞食

便易。是中士也。三既不能絕穀餌果。又不能頭陀乞

食。外護。檀越送食供養。亦可得受。又僧中如法潔淨

食。亦可得受。下士也(文)。」

【【■記】水果松柏。食巳坐禪。更無餘事。上士也。阿蘭若。

乃寂靜處。絕放牧聲。是修道處。故須居之以行頭

陀。肇師云。忿競生乎眾聚。無諍出乎空閑。故佛讚

之。輔行云。十二頭陀中五種食法。今且舉其一也。

若墾植耕種。舂礱碓磑。磑。磨也。畜八不淨。事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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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污染檀越。非蘭若行。近代所置。彌隔聖言。男女

往來。兼招譏醜。倘依佛教。利益不輕也。般舟經云。

常行乞食。不受請。法華云入里乞食。然蘭若不宜

太遠大近。遠則勞妨。譬喻經云。昔波羅奈。去城五

十里有山。有五比丘居。平旦入城乞食。中後還山

日暮。乃至疲極。不堪安禪。歷年如此。勞而無獲。佛

化道人。往安慰之。是比丘云。四大之身。常受飢餒。

若欲乞食。去城道遠。有何樂耶。止念畢命而巳。化

沙門言。願諸道人明日莫往。吾當送供一日之糧。

明佛送食。五人食巳。俱得羅漢。是則住處亦為道

緣也。若近。則語閙聲喧。亦難入禪。必使遠近適中。

乞食便易。乃中士也。若受檀越送供。聽鉗鎚受食

者。下士也。

【■補】潔淨食。潔。應結。羯磨中引佛言。聽在

伽藍內邊房靜處結淨厨。

【■備】衣食既為道緣。飢寒

逼膚奈何。答。真心行道。必感三寶天龍加被護持。

但慚愧精勤。懺悔宿報而巳。道人一鉢依於十方。

遇有緣處。但不違礙。大乘戒者。方便依行。以速成

道果。若宿業所遭。了知心具實相。現前守觀。待命

可也。或一心淨土。報盡往生。亦可也。】

「【□註】輔行四下(初)云。分衛者。此云乞食。十住婆沙云。乞

食有十利。(云云)僧中淨食。仍為下根。豈可安坐房中。

私營別味(文)。」

【【■記】分衛云乞食者。僧祇云。乞食分施僧尼。衛護令

修道業。故云分衛。(云云)者。未盡之貌。云。之謂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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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象雲氣在天。迴轉之形。言之在口。如雲潤物。十

利者。一自用活命自屬不屬他。二施我者。令住三

寶。然後當食。三常生悲心。四隨順佛教。五易滿易

養。六破憍慢法。七無見頂善根。八見我乞食。餘皆

傚我。九不與男女大小有諸事故。十次第乞。生平

等心。是為十利。末一行。取下士食義。以誡背眾而

食也。】

△三閒居靜處。

「三閒居靜處。不作眾事。名閑。無憒閙處名靜。處有三。

例衣食可知。

【□註】止觀四(十七)云。若深山遠谷。途路艱險。永絕人蹤。誰

相惱亂。恣意禪觀。是處最勝。二頭陀抖擻。極近三里。

交往亦疎。覺䇿煩惱。是處為次。三蘭若伽藍。閑靜之

寺。獨處一房。不干事物。正諦思惟。是處為下(文)。」

【【■記】安身入道。必須選擇。慎勿率爾。若得好處。不須

數移。當知此之蘭若。與前十二頭陀中蘭若有別。

以前蘭若是中處。乃空逈地也。此之蘭若是下處。

空逈住處也。十住毗婆沙明蘭若有十利。一自在

去來。二無我所。三隨喜無障。四心樂蘭若處。五少

欲少事。六不惜身命。具足功德。七離眾閙語。八雖

行功德。不求恩報。九易得一心。十易生無障礙想。

然蘭若伽藍。簡異白衣齋邑。閑靜寺院。簡異陋巷

閙市。獨處一房。簡異同學伴侶。不干事物。簡異散

涉世法。正諦思惟。簡異邪慮妄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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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息諸緣務。

「四息諸緣務。息生活。息人事。息工巧技術等。

【□註】止觀四(十八)云。緣務妨禪。由來甚矣。蘭若比丘。去喧

親靜。云何營造緣務。壞蘭若行。非所應也。緣務有四。

一生活。二人事。三技能。四學問。一生活緣務者。經紀

生方。觸途紛紏。得一失一。喪道亂心。二人事者。慶弔

俯仰。低昂造聘。此往彼來。來往不絕。三技能者。醫方

卜筮。泥木彩畫。棋書呪術等是也。四學問者。讀誦經

論。問答勝負等是也。領持記憶。心勞志倦。言論往復。

水濁珠昏。何暇更得修止觀耶。此事尚捨。況前三務。

(文)今云等者。等於學問也。」

【【■記】前三種務。理宜止息。而學問亦當息者。何所以

耶。答。熏修止觀。本於一心。讀誦妨靜。心何能一。故

亦當息也。難處搜根為險問。釋處擊節為巧答。義

立為勝。言墮為負。若論博學。審問。明辨。雖能相資

見識。其實難免勝負之咎。以勝負故。因法致愆。累

世怨讎。常相中害。故勝負是非。一向須廢也。領持

等者。若習學問。必須領持文字。記憶旨趣。未免心

勞志倦。又復問答。必當建言立論。豈免水濁珠昏。

應知心性如水。真理如珠。緣務如攪。慮心如濁。迷

理如昏。既慮動理昏。何暇精修止觀耶。由是亦息

者宜矣。又此外學。小乘教中。十二時許一時習學。

以伏外道。若大乘。初心菩薩一向不許。且令進行。

至六根淨位。學應不難。是則學正經正論。領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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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而于助道有益。時尚棄捨。況前三耶。】

△五近善知識。

「五近善知識有三。一外護善知識。二同行善知識。三

教授善知識。

【□註】止觀四(十九)云。夫外護者。不揀黑白。但能營理所須。

如母養兒。如虎銜子。調和得所。舊行道人。乃能為耳。

是名外護。二同行者。更相䇿發。不眠不散。日有其新。

切磋琢磨。同心齊志。如乘一船。互相敬重。如視世尊。

是名同行。三教授者。內外方便。通塞妨障。皆能決了。

善巧說法。示教利喜。轉破人心。於諸方便。自能決了。

可得獨行。妨難未諳。不宜捨也(文)。」

【【■記】此釋三種善知識。初二行半。釋外護。輔行云。外

護者。自巳身心為內。望他身心為外。為外所護。故

名外護。道俗咸可為得。故云不揀黑白。如母如虎

者。母雖慈。養子必策。虎雖猛。銜子必寬。將護行人。

當勿舉勿惱可也。舊行道人等者。若未親行。暗於

可否。一向混俗。不了開遮又何伹專命外護。護巳

亦應善須將護。如阿含云。佛在祇園。告諸比丘。應

當恭敬檀越施主。如敬順父母。養之待之。施之能

成戒定智慧。多所饒益。能施四事。故諸比丘。慈心

於檀越。小恩尚不忘。何況於大者。應三業精勤。使

福不唐捐。如迷者指示。乏者與糧。所謂將護外護

也。同行者。智與智共。方有日新之功。如膏則切。象

則磋。玉則琢。石則磨。皆治器之法。今謂互相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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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成法器。同心等者。謂能同志相敬。則道法互增。

大論言。菩薩共住相視。當如世尊。何以故。是我真

伴。如共乘船。彼學我學故也。教授者。輔行云。夫為

導者。必具目足。若解行不均。安能利他。乃至行解

具足。德在於彼。謂益我者但在於解。內外方便者。

謂道前方便。復有內外。十境。為內方便。二十五法。

為外方便。又二十五中而分內外。具緣一向在外。

呵欲。棄蓋。義兼內外。調五事。亦內亦外。眠食在外。

餘三屬內。行五法。一向在內。通塞等者。方便得所

為通。方便背行為塞。說法轉心。此取解也。又云。十

境互發。十乘增減。一一法中皆為通塞。若能善此

通塞妨障。復善說法導達人心。方可名為教授知

識。示教利喜者。指授為示。教詔為教。令彼得益為

利。見他得利故喜。轉破人心者。法輪既轉。則能破

彼無始妄想之心也。而行者得是解行具足教授

巳。當自揣摩。若能自巳方便。可得獨行。或妨難未

諳。義當親近不宜捨也。】

「【□註】教授者。輔行四下(六)云。宣傳聖言。名之為教。訓誨

於我。名之為授。(文)通名善知識者。法華疏云。聞名為

知。見形為識。是人益我菩提之道。名善知識(文)。」

【【■記】付法藏云。習近聖法得至涅槃。由善知識。阿難

白佛。善知識者。是得道半因緣。佛言。不也。善知識

者。是得道全因緣。阿難當知。此閻浮提。除大迦葉

舍利弗。其餘眾生。若不遇我。無解脫期。是故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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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知識者。能大利益。增一云。莫與惡知識。與愚共

從事。當與善知識。智者而交通。若入本無惡。親近

於惡人。後必成惡人。惡名遍天下。善知識反此。是

故須親近。大論有二因緣。得無上道。一者內自思

惟。二者得善知識。大經阿闍世王。來至佛所。佛告

大眾。菩提近因。莫過善友。闍王不遇耆婆。當墮地

獄。是故須近真善知識也。略明具五緣竟。】

天台四教儀註彚補輔宏記卷十之上

天台四教儀註彚補輔宏記卷十之下

高麗沙門諦觀錄

南天竺沙門蒙潤集註

清比丘性權彚補輔宏記

清三寶弟子錢𠁼菴較訂

天台嫡裔比丘諦閑編科參梓

△二訶五欲二。初總牒。

「第二訶五欲。

【□註】止觀四(二十)云。五塵非欲。而其中有味。能生行人須

欲之心。故言五欲。常能牽人入諸魔境。雖具前緣。攝

心難立。是故須訶。乃至此五過患者。色如熱金丸。執

之則燒。聲如塗毒鼓。聞之必死。香如憋龍氣。齅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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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味如沸蜜。湯舌則爛。如蜜塗刀。䑛之則傷。觸如臥

師子。近之則齧。上代名僧詩云。遠之易為士。近之難

為情。香味頹高志。聲色喪軀齡。(文)五中皆有依正二

報。」

【【■記】十住毗婆沙云。禁六情。如縶狗鹿魚蛇猿鳥。狗

樂聚落。鹿樂山澤。魚樂池沼。蛇樂穴居。猿樂深林。

鳥樂依空。六根樂六塵。非淺智弱志所能降伏。唯

有智慧堅心正念。乃能降伏。總喻六根。大師對之。

謂眼貪色。色有質像。如狗貪聚落。耳貪聲。聲無質

礙。如鹿貪深山。鼻貪香。如魚貪池沼。舌引味。如蛇

貪空穴。身著觸。如猿貪深林。心緣法。如鳥貪依空。

今不言法。但明五塵。故云五塵非欲。而其中別有

一種可愛滋味。能生行人須欲之心言五欲也。大

論云。哀哉眾生。常為五欲之所惱亂。而猶求之不

巳。此五欲者。得之轉劇。如火炙疥。五欲無益。如狗

咬枯骨。五欲增諍。如鳥競肉。五欲燒人。如逆風執

炬。五欲害人。如踐惡蛇。五欲無實。如夢所得。五欲

不久。假借須臾。世人愚惑。貪著五欲。至死不捨。為

之後世受無量苦。如愚人貪果。上樹食之。不肯即

下。人伐樹。傾墮而死。可見五欲。乃喪身之所。而人

何苦近而不遠乎。憋音匹。嗔也。惡也。】

△二別釋五。初訶色欲。

「一訶色。謂男女形貌端嚴。修目高眉。丹脣皓齒。及世

間寶物。玄黃朱紫。種種妙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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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註中缺別釋訶色之文。今為釋之。如智論云。若

人著色。諸結使火。盡皆熾然燒害人身。如火燒金

銀。煑沸熱蜜。雖有色味。燒身爛口。急應捨之。又能

棄者。不得棄火而留金。要當金火而俱棄。如頻婆

娑王。以色故。身入敵國。獨在淫女阿梵婆羅房中。

優填王。以色染故。截五百仙人手足。為害如是。色

固可訶也。止觀云。色欲者。所謂赤白長短。明眸善

睞。素頸翠眉。皓齒丹脣乃至依報。則玄黃朱紫諸

珍寶物。惑動人心。如禪門所說。色害尤深。令人狂

醉。生死根本。良由此也。如難陀。為欲持戒。雖得羅

漢。習氣尚多。況復眾生具縛者乎。國王躭荒無度。

不顧宗廟社稷之重。為欲樂故。身入怨國。此間上

世。亡國破家。多從欲起。赫赫宗周。褒姒滅之。即其

事也。觀經云。色使所使。為恩愛奴。不得自在。若知

色過患。則不為色所欺。如是訶巳。色欲即息。】

△二訶聲欲。

「二訶聲。謂絲竹環珮之聲。及男女歌詠聲等。

【□註】絲竹者。絲曰弦。竹曰管。具有八音。金石絲竹。匏土

革木。環珮者。在指者為環。珮謂珮帶。並是飾女身者。

歌詠者。止觀四(二十一)云。即是嬌媚妖詞。淫聲染語。(文)

輔行四下(十二)引提波延那仙人。聞舍脂語失通。五百

仙人。在雪山中住。聞甄迦羅女歌聲。失諸禪定(云云)。」

【【■記】此釋聲之過患。為害非細。固當訶也。情與非情。

俱有音聲令人起欲。先明絲竹環珮。皆無情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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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言絲竹。舉八音之二者。所謂令左右相擊以起

樂也。環珮。即琳琅玉珮等類。並是女身分上之莊

飾者。令聞者有生欲之過。次言歌詠。乃有情之聲。

初一行。引止觀正釋。次二行。引輔行以證其過。仙

聞語而失通者。佛未出時。帝釋常詣波提仙人所

聽法。舍脂夫人疑云。帝釋捨我。欲諸餘女。即隱形

上車。到仙人所。帝釋先乃語言。仙人不欲見女。汝

可還宮。舍脂不肯。帝釋乃以荷莖打之。舍脂以輭

語謝帝釋。仙人聞聲起欲。螺髻落地失通。五百聞

歌失定者。論云。五百仙人在雪山住。有女在山浴

而且歌。仙聞歌聲。即失禪定。心醉狂逸。不能自轉。

故論云聲相無常。暫聞即滅。愚癡不解無常。於聲

妄生好樂。遂生邪念染心。致令現生失益。後墮惡

道。故當訶也。】

△三訶香欲。

「三訶香。謂男女身香。及世間飲食香等。

【□註】輔行四下(十三)云。人謂著香少過。今則不然。開結使

門。杜真正路。百年持戒。能一時壞(文)。」

【【■記】此言香欲大患。所以當訶也。大論云。有羅漢常

入龍宮。受龍請食。食巳。令沙彌洗鉢。鉢中有殘飯

數粒。沙彌嗅之大香。食之甚美。便作方便。入師繩

牀下。手提牀足。師入龍宮。每與繩牀俱。沙彌由是

亦得入宮。龍言。此未得道。何以將來。師言。不覺。沙

彌得食。亦見龍女身體端正。妙香無比。心生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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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發願言。願我作福。奪此龍處。居其宮殿。龍言。後

莫將此沙彌來。沙彌還巳。一心施戒。專求作龍。後

時遶寺。足下水出。自知龍業巳成。必得作龍。徑至

池邊。以袈娑覆頂。入水而死。變為大龍。以福德大

故。即殺彼龍。舉池盡赤。未死之前。諸師訶之。沙彌

言。我心巳定。心相巳出。時師及諸僧就池觀之。歎

言。由着香故。致使爾也。復有比丘。在蓮華池邊經

行。聞蓮華香。鼻受心著。池神斥言。汝何以捨於禪

定。而偷我香。以著香故。令諸結使久巳臥者。今皆

覺起。時有一人。入池取華。掘挽根莖。狼藉而去。池

神見之。嘿而不語。比丘問言。此人破池取華。汝都

無言。我但池岸經行。便見訶斥。云我偷香何也。神

言。世間惡人。常在罪垢糞中。不淨堆裏。故我不與

共語。汝是禪行好人。而著香者。破汝好事。故訶責

也。是名訶香。】

△四訶味欲。

「四訶味。謂種種飲食肴饍美味等。

【□註】輔行四下(十二)云。以著味故。常受洋銅灌口。以着味

故。墮不淨中(文)。」

【【■記】此言味欲為害。亦未小也。智論云。銅橛地獄。獄

卒問諸罪人。汝何住處。答言。我心迷悶。不知來處。

但患飢渴。是時獄卒。即驅罪人。令坐熱鐵橛上。以

鐵鉗開口。灌以洋銅。吞以鐵丸。入口口焦。入咽咽

爛。入腹燒燃。五臟俱壞。直過墮地。此人宿行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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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盜他財。以自供口。諸出家人。或時詐病。多求酥

油石蜜。故受洋銅灌口。言墮不淨者。若沙門婆羅

門於福田食。以不淨手觸。或先噉。或以不淨物着

中。或破淨命乞食。以邪命自活因緣。墮沸屎地獄

中。又一沙彌。心常愛酪。諸檀越餉僧酪時。沙彌每

得餘殘之分。心中愛着。樂喜不離。命終之後。生酪

缾中。其師得阿羅漢道。僧分酪時。語言徐徐。莫傷

愛酪沙彌。諸人問故。答言。此蟲本我沙彌。以愛酪

故。生此瓶中。以是因緣。味欲當訶也。】

△五訶觸欲。

「五訶觸。謂男女分身柔軟細滑。寒時體溫。熱時體涼。

及諸好觸等。

【□註】輔行四下(十三)云。觸欲者。生死之本。繫縛之緣。何以

故。餘欲於四根各得其分。惟此觸欲。徧滿身受。生處

廣故。多生染着。此着難捨。若墮地獄。還以身觸受苦

萬端。此觸名為大黑暗處(文)。」

【【■記】此名觸欲之害。尤多大也。言生死之本者。圓覺

經云。若諸世界。一切種性。卵生胎生。溼生化生。皆

因淫欲而正性命。又云欲因愛生。命因欲有。眾生

愛命。還依欲本。愛欲為因。愛命為果。故云生死根

本也。繫縛之緣者。楞嚴經云。汝愛我心。我憐汝色。

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纏縛。故謂繫縛之緣也。

何以故下。徵釋所以。大論引劫撥仙。因觸欲。而步

行出宮。失神足。而不能飛行也。鹿角仙。由染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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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騎淫女。毀久積之多載精修也。末行示觸欲過

患之報論云。地獄有二部。一名寒冰。二名炎火。此

二獄中。皆以身觸受罪。苦毒萬端。此觸名為大黑

暗處。危難之險道也。略明訶五欲竟。】

△三棄五蓋。

「第三乘五蓋。謂貪欲。嗔恚。睡眠。掉悔。疑。

【□註】止觀四(二十二)云。通稱蓋者。蓋覆纏綿。心神昏暗。定

慧不發。故名為蓋。前訶五欲。乃是五根。對現在五塵。

發五識。今棄五蓋。即是五識。轉入意地。追緣過去。逆

慮未來五塵等法。為心內大障。」

【【■記】此節通明五法。俱能蓋覆真性。以破佛道。開魔

路。為害亦不輕也。初一行。釋蓋義。前訶下。乃與前

科辨異。追緣下。正明五蓋不棄。則三世流害。故云

為心內之大障。】

「【□註】乃至貪欲蓋起。追念昔時麤弊五欲。思想計校。心

生醉惑。忘失正念等。」

【【■記】此下別明蓋相也。意謂貪蓋無別。其相即在貪

念起時。其念不息。追念過去麤弊五欲。隨又思想

計校。心即醉惑。忘失正念。或作方便。更望得之。由

是無間麤覺蓋禪。名貪蓋體相也。等者。義貪不足

之辭。下例知。】

「【□註】嗔恚蓋者。追想是人惱我。惱我親。稱歎我怨。三世

九惱。怨對結恨。心熱氣麤。忿怒相續等。」

【【■記】意謂嗔蓋無他。其相即在追想過去前人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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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惱我父母等親。或讚我相恨之怨。此是現在嗔

也。一世既有三惱。三世便有九惱。如是怨境相對。

故令心熱氣麤。以致忿怒相續。是為嗔蓋體相也。

輔行問。過去巳去。未來未至。云何名惱。答。惱雖過

未。境實現在。與時相值而生惱亂。以過去曾惱我

也。若離嗔者。雖有惱境。惱心不生也。】

「【□註】睡眠蓋者。心神昏昏為睡。六識暗塞。四肢倚放為

眠。眠名增心數法。烏暗沉塞。密來覆人。難可妨衛等。」

【【■記】意謂睡蓋無他。伹是心依無記。增長無明。故意

識昏熟。五情暗冥。無所覺知。為睡眠也。數人說為

增心數法。猶屬見思所斷。癡使攝也。輔行云。此中

總說睡眠之法。能令心數增長不息。彼俱舍約法

相云。睡眠遍不違。若有皆增一。以通善惡無記三

性故也。大論訶云。眠為大暗無所見。日日欺狂奪

人民。亦如臨陣自刃間。如共毒蛇同室居。如人被

縛將去殺。爾時云何可安眠。眠之妨禪。其過最重。

是為睡蓋之相也。】

「【□註】掉悔者。若覺觀偏起。屬前蓋攝。今覺觀等起。徧緣

諸法。乍緣貪欲。又想嗔恚。及以邪癡。𦦨𦦨不停。卓卓

無住。乍起乍伏。種種紛紜。身無趣遊行。口無益談笑。

是名為掉。掉而無悔。則不成蓋。以其掉故。心地思惟

謹慎不節。云何乃作無益之事。實為可耻。心中憂悔。

懊結繞心則成悔蓋。」

【【■記】意謂麤心分別曰覺。細心沉思曰觀。輔行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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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為法。破出家心。攝猶不定。況更掉散。掉動也。大

論云。汝巳剃髮著袈娑。云何樂著戲論法。放逸自

恣失法利耶。悔有二種。一掉後生悔。二如重罪人。

常懷怖畏。悔箭入心。堅不可拔。故法界次第云。邪

心動念曰掉。退思憂悴曰悔。若從無明謬取。則戲

論動。掉心生焉。既所為乖失。退思憂惱。悔心生矣。

此亦是增心數法。正屬見諦所斷。見使攝。思惟斷

亦有小分。

【■補】若入禪定。知過而巳。不應想着。非伹

悔故而得免脫。當修禪定清淨之法。那得將悔榮

心。妨於大事。故云悔巳莫後憂。不應常念着。若懊

結繞心。則成悔蓋。蓋覆禪定。不得開發。俱是悔蓋

之相也。】

「【□註】疑蓋者。此非見諦障理之疑。乃是障定疑也。疑有

三種。一疑自者。謂我身低下。必非道器。是故疑自。二

疑師者。此人身口。不稱我懷。何必能有深禪好慧。師

而事之。將不誤我。三疑法者。所受之法。何必中理。三

疑猶豫。常在懷抱。禪定不發。設發永失。此是疑蓋之

相也。」

【【■記】此明疑使之過。為障道之大患也。初二句。揀非

指是。疑有三下。正明疑事非一。謂癡心求理。猶豫

不決。名疑。若修道定等法。無明暗鈍。不別真偽。因

生猶豫。心無決斷。皆疑也。猶豫獸名。喻不決之狀。】

「【□註】若貪欲蓋重。當用不淨觀棄之。若嗔恚蓋多。當念

慈心滅除恚火。若睡蓋多者。當勤精進。策勵身心。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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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散多者。應用數息。若三疑在懷。當作是念。我身即

是大富盲兒。具足無上法身財寶。煩惱所翳。道眼未

開。要當修治。終不放捨。又無量劫來習因何定。豈可

自疑失時失利。若疑師者。我今無智。上聖大人皆求

其法。不取其人。若疑法者。我法眼未開。不別是非。憑

信而巳。佛法如海。唯信能入(文)。」

【【■記】此文正明。棄之一字。乃治病之良方也。前文是

病。今文是藥。謂此貪欲重者。由妙欲為食。當用不

淨觀治。止觀云。以其向言五欲為淨。愛着纏綿。今

觀此身。乃是膿囊血袋。從頭至足。無一可欣。厭惡

心生。何有智者。當樂是耶。故用此觀。為治貪之藥。

此蓋若去。心即得安。次二句治嗔蓋。謂此嗔恚多

人。由憎相為食。當用慈心。滅除恚火。良以恚火。能

燒二世功德。人不喜見。毒害殘暴。禽獸無異。生死

怨對。累劫不息。即世微恨。後成大怨。今修慈心。棄

捨此惡。觀一切人。猶如父母親想。悉令得樂。云何

於彼而生怨對。作是觀時。瞋心即息。安然入定也。

次二句棄睡蓋。謂此睡蓋多人。由以五法為食。所

謂懞憒。不樂嚬欠。食不平等性。心羸劣性。今當精

進䇿勵身心。用毗鉢舍那觀棄之。謂加意防擬。思

惟法相。分別善惡之法。弗令睡蓋得入。又當選擇

善惡之心。令生法喜。心既明淨。睡蓋自除。莫以睡

眠因緣。失二世樂。徒生徒死。無一可獲。當好制心。

善巧防御也。次二句。棄掉悔蓋。謂此掉蓋多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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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為食。所謂親里尋。國土尋。不死尋。念昔事尋。

當用數息棄之。以此掉散甚利。來時不覺。於久始

知。今用數息。若數不成。或時中忘。即知巳去。覺巳

更數。數相成就。則覺被伏。若不治之。終身被蓋也。

次二行。總示棄疑蓋者。謂此三疑在懷之人。由三

相為食。以緣起為治。治此三疑。有總有別。總者。當

念此身。如大富盲兒。雖然其家具足無上法身財

寶。為煩惱所翳。道眼未開。不得了了知見真如庫

藏。功德法財。若欲受用。要當治此翳眼。於是晝夜

觀法緣起。終不放捨。此是總棄三疑也。次又無下。

是別一棄疑自者。謂我無始所積習因。有何一定。

世出世間二種善根。或曾習過。如人負債。重者先

牽。即今現得人身。正好修行。以求出世。豈可自疑。

以致失時失利。古云。此生不度何生度。又云。人人

鼻孔撩天。個個脚跟點地。彼既丈夫我亦爾。不應

自輕而退屈。何得自疑身非道器耶。二棄疑師者。

謂我今愚癡無智。正須依人求法。且上聖大人求

法。不取於人。如雪山。從鬼請法。天帝。拜畜為師。我

何許人。敢疑師耶。大論云。弟子見師過者。若實不

實。其心自壞。失法勝利。故空聲告言。莫見師過。應

念薄福。不值于佛。今值惡師。不應見過自妨般若。

若師有過。不預於我。我從師求般若。如狗皮囊。盛

好寶物。不以囊臭而棄其寶。經云。依法不依人。有

何疑焉。三棄疑法者。謂我今法眼未開。不能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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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豈能量其深淺。唯應憑信而巳。論云佛法如

大海。信為能入。智為能度。故當信法而弗疑也。上

來所明三疑須棄。其中師法。亦當善為別擇。便不

染於邪師邪法。若師法正。依法修行。爾時三疑。均

當棄也。或謂。宗門大疑大悟。小疑小悟。今何棄之。

答。當知明理真疑不可無。暗事邪疑不可有。故當

棄之。

【■備】宗門以疑為方便門。此不同也。釋棄五蓋

竟。】

△四調五事。

「第四調五事。謂調心。不沉不浮。調身。不緩不急。調息。

不澀不滑。調眠。不節不恣。調食。不飢不飽。

【□註】止觀四(二十九)云。土水不調。不任為器。五事不善。不

得入禪。眠食兩事。就定外調之。三事。就入出住調之。

調食者。增病。增眠。增煩惱等食。則不應食也。安身愈

疾之物。是所應食。略而言之。不飢不飽。是食調相。調

眠者。眠是眼食。不可苦節。增於心數。損失工夫。復不

可恣。上訶蓋中。一向除棄。為正入定障故。此中在散

心時。從容四大故。各有其意。略而言之。不節不恣。是

眠調相。三事合調者。三事相依。不得相離。初入定時。

調身。令不寬不急。調息。令不澀不滑。調心。令不沉不

浮。調麤入細。住禪中。隨不調處覺當檢校。調使安隱。

若出定。從細至麤。備如次第禪門也(文)。」

【【■記】禪門云。如陶師調泥。使不強不輭。然後可就輪

繩亦如調琴。先應調絃。令寬急得所。方可入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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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妙曲。今亦如是。五事和適。則三昧易生。博物志。

皇甫謐。問青牛士。說養生法云。人欲常勞。食欲常

少。勞無過極。少不至虗。去肥膩節酸鹹。是則俗養

生法。常令自勞。豈志道者。過食懈怠。非惟失利而

巳。亦乃增病損生。尼犍經。尼犍答嚴熾王云。波斯

匿王。食啖大過。身重懈怠。現未失利。故謂不飢不

飽。是食調相也。又增一經云。佛在祇園說法。阿那

律於中多睡。佛訶云咄咄何為睡。螺螄蚌蛤類。又

問云。汝為畏王法。畏賊盜而出家耶。答。不也。我厭

生老病死。故求出家。既信心堅固而出家者。佛躬

說法而眼睡耶。那律座起白佛。自今巳後。形融體

爛。終不於佛前眼睡。因七日不眠。便失雙明。佛言。

勤加精進者。與掉戲相應。懈怠懶惰者與結使相

應。汝行中道。汝當寢息。何者。一切由食存。眼以眠

為食。乃至意以法為食。涅槃以不放逸為食。我無

放逸。得至涅槃。答云。我不敢違。後得天眼。則至眠

是欲界報法。既未得禪。但可調停。不可苦節也。若

恣意閑眠。則有二失。一者增於心數。二者損失工

夫。亦須調停。復不可恣也。是眠調之相。次上訶下

行半。明上下文意之別。三事合調者。止觀云。蓋如

初受胎。一煖。二命。三識。煖是遺體之色。命是氣風

連持。識是一期心主。托胎即有此三事。三事增長。

七日一變。合三十八變竟。三事出生。名嬰兒。三事

停住。為壯年。三事衰微。為老耄。三事變滅。名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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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始但相依不離。故身識心此應合調。不應別說。

伹有初中後方法不同。入住出形相有異也。初入

定調三事者。行人欲入三昧調身之宜。若在定外。

行住進止。動靜運為詳審。若所作麤獷。則氣隨麤。

以氣息麤故。心散難錄。兼復坐時煩憒。心不恬怡。

是以雖在定外。亦須用心。逆作方便。使動靜詳審。

舉要言之。不寬不急。是身調相。第二調息有四。一

風。二喘。三氣。四息。守風則散。守喘則結。守氣則勞。

守息則定。前三不調。心亦難定。若欲調之。當依三

法。一下著安心。二寬身體。三想氣徧。毛孔出入。通

同無障。若細其心。令息微微。然息調。則眾患不生。

其心易定。舉要言之。不澀不滑。是息調相。第三調

心有二。一調伏亂念。不令越逸。二當令沉浮寬急

得所。言沉者。若坐時心中昏暗。無所記錄。頭好低

垂。是為沉相。爾時當繫念鼻頭令心住在緣中。浮

者。若坐時心神飄動。身亦不安。念在異緣。是為浮

相。爾時宜安心向下繫緣。制諸亂念。心則定住。此

心則易安靜。舉要言之。不沉不浮。是心調相。欲入

定時。從麤入細。身為麤息居中。心最細。此則入定

初方便也。住禪中下。明住定調。謂住禪中三事不

調。心不入法。如調琴入弄。後不成曲。即知絃軫差

異。遂覺而改之。此是住定時調三事也。若出定下。

明出定調。謂欲出定時。應先放心異緣。開口放氣。

想息從百脈隨意而散。然後微微動身。此為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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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身息心之方便。以從細出麤故也。巳上三事和

適。是名善入出住。偈云。進止有次第。麤細不相違。

譬如善調馬。欲出而欲住。是也。】

「【□註】輔行四下(二十三)云。故禪門中調身云。夫坐者。先須

安處。使久無妨。若半跏。以左壓右。牽來近身。使與左

右䏶齊。若欲全跏。更䟤右以壓左。寬衣帶。周正身。弗

使坐時更有脫落。手以左壓右。重累相當。置右脚上。

亦令近身。當心安置。挺動支節。七八許度。如按摩法。

弗曲弗聳。正頭直項。令鼻對臍。不偏邪。不低昂。身如

矴石。無得騷動。無寬急過。是身調相。調息者。身既調

巳。次開口吐胸中氣自恣而出。使身中百脈處。皆悉

隨氣出。次閉口鼻中納清氣。如是至三。若息巳調。一

度亦足。次閉口唇齒纔相拄。舌向上齶。閉眼纔令斷

外光。次簡息風氣。息若調者。則易入定。次調心者。一

者調亂。令不越逸。二者調心。令沉浮得所。若心沉時。

繫念鼻端。若心浮時。安心向下(云云)。」

【【■記】念誦經云。全跏諸佛坐。半跏菩薩坐。大論問。有

多坐法。何故但示跏趺。答。最安穩故。攝持手足。心

不動故。魔王怖故。偈云。得道慚愧人。安坐若龍蟠。

見畫跏趺坐。魔王亦驚怖。不同俗坐及異外道翹

立等。是故但示跏趺坐也。釋調五事竟。】

△五行五法二。初總牒。

「第五行五法。

【□註】止觀三(十一)云。上二十法雖備。若無樂欲希慕。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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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䇿。念想方便。一心決志者。止觀無由現前。若能欣

習無厭。曉夜匪懈。念念相續。善得其意。一心無異。此

人能進前路。一心。譬船柁。巧慧。如點頭。三種。如篙㯭。

若少一事。則不安隱(文)。」

【【■記】此總釋行五法也。初二行。反顯意。輔行云。若無

二字。通徹於下。謂若無樂欲希慕。合無樂欲。若無

身心苦䇿。合無精進。若無念想合無念。若無方便。

合巧慧。若無一心。止觀無由現前。合正行不成。備

上二十法。若無五法。尚自不成。況二十中闕。或全

無五法耶。若能下行半。順釋意。輔行云。若能二字。

亦當通徹下五句。依次對合。五法咸有也。一心下

一行。法譬合明。輔行云。前喻導師。事悉整。而不作。

作不殷勤。不存作法。作不方便。作不專一。則事無

成。初不作。譬無欲。作不勤。譬無進。不存作法。譬無

念。作不巧便。譬無慧。作不專一。譬無一心。則事不

成。譬正行不成。禪門云。巧慧者。行人初修善時。若

識內外方便。巧而用之。不失其宜。疾得禪定。故名

巧慧也。】

△二別示五。初示樂欲法。

「一欲。欲離世間一切妄想顛倒。欲得一切諸禪定智

慧門故。」

【【■記】欲者。欲離愚散之倒。欲得定慧之門故。大論云。

欲者。欲從欲界到初禪是也。禪門云。欲者。秪是大

志成就願樂之心。不應於用心時。起希望憶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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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若希望心起。則心不澄靜。三昧無由得發也。】

△二示精進法。

「二精進。堅持禁戒。棄於五蓋。初中後夜。勤行精進故。」

【【■記】精進者。欲界難過。若不精進。不能得出。如叛還

本國。界首難度故。大論云。施戒忍。世間常法。如客

主之禮。法應供給。見作惡者破治。不敢為罪。或力

少而忍。不須精進。今欲生般若。須因禪定。須大精

進。身心急著。乃得成辦故也。】

△三示念法。

「三念。念世間欺誑。可輕可賤。禪定智慧。可尊可貴。」

【【■記】念者。常念初禪。不念餘事。餘事者。定慧之外。皆

名餘事。即世間五欲雜染之情也。】

△四示巧慧法。

「四巧慧。籌量世間樂。禪定智慧樂。得失輕重等。」

【【■記】巧慧者。分別初禪。尊重可貴。欲界欺誑可惡。初

禪。謂欣上勝妙出。欲界。謂厭下苦麤障。因果合論

則有十二觀。與外道六行。同名異義。但外道專為

求禪。佛弟子用邪入正。無漏心修。還成正法。是為

巧慧也。】

△五示一心法。

「五一心。念慧分明。明見世間。可患可惡。善識禪定智

慧功德。可尊可貴。」

【【■記】一心者。修此法時。一心專志。不涉餘緣。此之一

心。乃決定之一心。非入定之一心也。示行五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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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意。

「此二十五法。為四教前方便故。應須具足。若無此方

便者。世間禪定尚不可得。豈況出世妙理乎。然則明

教既漸頓不同。方便亦異。依何教修行。臨時審量耳。

【□註】止觀四末云。此二十五法。通為一切禪慧方便。諸

觀不同。故方便亦轉。譬如曲弄既別。調絃亦別(文)。」

【【■記】此節結釋從通轉異也。輔行云。一切者。亦不出

世間及以四教。以世禪四教觀解。導此二十五法。

則所為皆別。故曰亦轉。然圓教用此為方便者。如

止觀云。今用此二十五法為定外方便。亦名遠方

便。因是調心。谿然見理。見理時。誰論內外遠近。大

品云。非內觀。得是智慧。非外觀。非內外觀。不離內

觀。不離外觀。及內外觀。亦不以無觀。得是智慧。今

且約此明外方便也。然不可定執而生俱非。且寄

未見理前。須立二十五法內外方便也。若解此意。

浮沉得所。內外俱成方便也。弄曲者。即正曲之弄。

名弄曲。以喻觀法。調絃者。即正曲之序。名曲序。以

喻方便。略釋方便助行開二十五竟。】

△二觀法正修仍開十乘二。初總標法被四機。

「次明十乘觀法。亦四教名同義異。今且明圓教。餘教

例此。

【□註】大本十乘。雖通四教。但十法名同。偏圓義異。今簡

偏明圓。故云且明圓教。輔行五上(二十六)云。觀法非十。

對根有殊。雖復根殊。伹是一不思議觀。觀不思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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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離愛。不離境故。又次位下三。雖非觀法。並由觀

力相從名觀。故名十觀。又備此十。令觀可成。故名成

觀。亦名成乘。前之四法。用無前後。通塞等三。成就前

四。次位等三。以判前七。(文)。」

【【■記】此明觀法十義。初二行。明觀不離境。是故成十。

又次下。明後三法共成十觀。又備下。明成觀成乘。

須備十法。前之下。明成判各有能所。謂前四法為

所成。中間三法為能成。總前能成所成七法為所

判。後之三法為能判也。

【■補】用無前後者。如觀不思

議境時。了達心佛眾生同體。自與菩提心相應。觀

境現時。了達此心常寂常照。自與妙止觀相應。自

能徧破一切。故前四法用無前後。成就前四者。若

觀境時。不能念念相應。或有雜念間隔。或於觀智

起着。或道品調停未善。或於正道多障。乃用通塞

等三。故曰成就前四也。】

「【□註】輔行七下(二十七)云。故知前七正明車體。及以具度。

後三只是乘之所涉。若無所涉。運義不成。是故十法

通名乘也(文)。」

【【■記】輔行云。法華大車譬十法。且順經文次第。不依

十法次第。謂大乘高廣。不思境也。幰蓋慈悲寶繩

交絡。即發心也。安置丹枕。枕有內外。若車內枕。休

息眾行。即安心也。若車外枕。或動或靜。或靜。即通

塞義。破塞存通。即塞而通。其疾如風。即破無明。是

破徧義也。乃至始自白牛。終至平正。道品義也。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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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僕從。即正助也。遊於四方。即次位也。安忍。只是

忍於五品違順二境。令入六根。離愛。只是離六根

相似法愛。是知前七。正明車體。及以具度。後三。只

是乘之所涉也。】

△二別明圓機十乘十。初明觀不思議境。

「一觀不思議境。謂觀一念心。具足無減。三千性相。百

界千如。即此之境。即空即假即中。更不前後。廣大圓

滿。橫豎自在。故法華經云。其車高廣(上根正觀此境)。

【□註】此初乘觀。忘能所故。從境受名。又為九乘本。稱本

修九。方堪入位(所入位。即觀行位也)謂觀一念心等者。即現前

陰妄一剎那心。稱性而觀。具三千法。不惟三科揀境

明一念心。正當於此揀思議心。取不思議心也。故妙

樂一云。揀境及心。光句記一云。須去思議。取不思議。

方名揀心。(文)即達陰境。成不思議境也。既云三千性

相。復云百界千如者。以三千法。約百界千如。歷三世

間而論也。」

【【■記】此明觀一念心具足三千也。所云稱性而觀現

前一剎那心具足三千者。詳解云。如止觀一部。其

要在於解之與行。解則解於法法本真。行則立行

定境用觀。正用觀時。的觀現前一念妄心具三千

法。三千即一念。一念即三千。不縱不橫。不前不後。

觀之不巳。則陰境轉成不思議矣。是為稱性而觀

一剎那心具三千法也。所言三科揀境明一念心

者。如輔行云。陰入界並可為境。寬漫難示。故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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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如去丈就尺。略四從識。如去尺就寸。由界入所

攝寬多。陰惟有為。有為之中。義兼心色。故置色存

心。心復名含心及心所。今且觀心王置於心所。故

初觀識是也。揀思議心取不思議心者。如止觀云。

觀心不可思議者。此境難說。先明思議境。令不思

議境易顯。思議者小乘亦說心生一切法。謂六道

因果。三界輪環。若去凡欣聖。則棄下上出。灰身滅

智。乃是有作四諦。蓋思議法也。大乘亦明心生一

切法。謂十法界也。若觀心是有。有善有惡。惡則三

品。三途因果也。善則三品。修羅人天因果也。觀此

六道無常生滅。能觀之心。亦念念不住。又能觀所

觀悉是緣生。緣生即空。是二乘因果法也。若觀此

空有。墮落二邊。沉空滯有。而起大悲。入假化物。實

無身。假作身。實無空假說空。而化導之。即菩薩之

因果法也觀此法能度所度。皆是中道實相之法。

畢竟清淨。誰善誰惡。誰有誰無。誰度誰不度。一切

法悉如是。是佛因果法也。此之十法。邐迤淺深。皆

從心出。雖大乘無量四諦所攝。猶是思議之境。非

今止觀所觀也。不思議境者。如華嚴云。心如畫工

師。造種種五陰。一切世間中。莫不從心造。種種者。

十法界也。法界三義。十數是能依。法界是所依。能

所合稱。名十法界。又此十法。各各因。各各果。不相

混濫。言十法界。又此十法。一一當體皆是法界。言

十法界也。夫一心具十法界。十法界各各互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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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法界。界界具十如是。百法界則成千如是。又各

具三種世間。所謂正覺世間。五陰世間。器世間也。

千如是。則成三千種世間。故云三千性相。百界千

如也。此三千在一念心。若無心則巳。介爾有心。即

具三千。亦不言一心在前。一切法在後。亦不言一

切法在前。一心在後。例如八相遷物。物在相前。物

不被遷。相在物前。相不被遷。前亦不可。後亦不可。

只物論相遷。只相遷論物。今心亦如是。若從一心

生一切法者。此則是縱。若心一時含一切法者。此

即是橫。縱亦不可。橫亦不可。即心是一切法。一切

法是心。故非縱非橫。非一非異。玄妙深絕。非識所

識。非言所言。所以稱為不思議境。意在於此。是為

揀思議心。取不思議心也。故妙樂下。證三科簡境

明心。文句觀心釋結文云。即別圓二觀(云云)妙樂

釋云云云者。乃未足之辭。今應於此以辨同異之

相。方便正修。簡境及心。并對前二。以辨權實等。乃

至四觀。亦須開量。今但略引一句。以證三科簡境

明心也。光句記下。證揀思議取不思議也。即達陰

境等者。申上光句記意。記云下。發明三千性相百

界千如也。】

「【□註】即此之境等者。即境為觀。即空假中。境觀不二。三

一互融。更不前後。亦不一時。不縱不橫。絕思絕議。此

境周徧。故廣大。無法不備。故圓滿。橫周十界。豎徹三

諦。橫豎相即。故云自在。法華車體。其在是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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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即境為觀觀即是境。故境觀不二。然觀有三。而

境唯一。既境觀不二。是為三一互融。一融三。故不

前後。三融一。故不一時。不前後。則不縱。不一時則

不橫。言思道絕。名不思議境。此境周徧。四聖六凡。

情與無情。無處不有。故曰廣大。世出世間。染淨色

心。無法不具。故曰圓滿。橫周十界之邊。豎徹三諦

之底。橫即豎。豎即橫。相即隨心。故曰自在。是則法

華大白牛車體。其在斯歟。】

「【□註】其車高廣。文句五(二十七)云。假名車有高廣相。譬如

來知見深遠。橫周法界之邊際。豎徹三諦之源底(文)。」

【【■記】以車之廣。譬如來知見橫周。以車之高。譬如來

知見豎徹。法界三諦。並非橫豎。法界從徧。言橫則

便。三諦名異。言豎則便。不二互顯。思之可見。】

「【□註】上根等者。義例云。上根之人。即於境種而生於果。

為中下根。復論九乘。大意云。又此十法。雖俱圓常。圓

人復有三根不等。上根唯一法。中根二或七。下根方

具十(文)。」

【【■記】上根等者。謂上即於此不思議境種。而起觀照。

久觀此境。而生於果。輔行云。且如十境。只一念心。

行之地也。二顯示境相不同。行之種也。一一起於

十乘觀法。行之雨也。一一轉成不思議境。行之芽

也。一一發心。行之幹也。一一安心。行之葉也。一一

破徧。乃至正助。行之華也。一一次位。以至法愛。行

之果也。若無六事道樹不端次第雖爾。若從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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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根即於境種而生於果。文云。直聞是言。病即除

愈是也。為中下根論九乘者。輔行云。為中下根。更

須後法。文云。至長者所。為合眾藥是也。大意下。證

十法三根之殊。】

「【□註】然此不思議境。在止觀中。具明三境。一性德境。觀

一念心。具三千法。二修德境。推本具心。離四性計。三

化他境。解離四性。無妨四說。蓋即性德而為修德。如

輔行云。其實但推本具理心。(文)當修德時而有化他

之解。非即說法也。如輔行云。初心依理生解。與起教

後心不同(文)。」

【【■記】此指止觀具明三境也。初半行。標指。一性下。示

性德。觀一念心具三千法者。即所謂性德不思議

境也。二修下。示修德。正觀問。心起必記緣。為心具

三千。為緣具。為共具。為離具。若心具者心起不用

緣。若緣具者。緣具不關心。若共具者。未共各無。共

時安有。若離具者。既離心離緣。那忽心具。四句尚

不可得。云何具三千法耶。答。他人云。一切解惑真

妄。依持法性。法性持真妄。真妄依法性也。攝大乘

云。法性不為惑所染。不為真所淨。故法性非依持。

言依持者。阿賴耶是也。無沒無明。盛持一切種子。

無沒者。即八識無始恒有。故云無沒。若從地師。則

心具一切法。若從攝師。則緣具一切法。此二者。各

據一邊。若法性生一切法者。法性非心非緣。非心

故而心生一切法者。非緣故亦應緣生一切法。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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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獨言法性是真妄依持耶。若言法性非依持。黎

耶是依持。離法性外。別有黎耶依持。則不關法性。

若法性不離黎耶。黎耶依持。即是法性依持。何得

獨言黎耶是依持。又違龍樹云。諸法不自生。亦不

從他生。不共不無因。乃至云當知四句求心不可

得。求三千法亦不可得。既橫從四句生三千法不

可得者。應從不念心滅生三千法耶。心滅當不能

生一法。云何能生三千法耶。若從心亦滅亦不滅

生三千法者。亦滅亦不滅。其性相違。猶如水火。二

俱不立。云何能生三千法耶。若心非滅非不滅生

三千法者。非滅非不滅。非能非所。云何能生三千

法耶。亦縱亦橫。非縱非橫。求三千法亦不可得。言

語道斷。心行處滅。故名不思議境也。三化下。示化

他。如止觀云。當知第一義中一法不可得。況三千

法。世諦中一心尚具無量法。況三千耶。樹龍云。不

自生等。大經云生生不可說等。有四緣故。亦可得

說。謂四悉檀因緣也。蓋即下。專明修德境。文中略

引輔行正釋。今具記云。言修德不思議境者。即是

自行。須明行相。故輔行問答推檢而為行體。如前

理性。本無性過。約修門說。須明離計。故約四性以

為正問。然此問中。且約所起。對理自具。以為研覈。

其實但推本具理心。恐生計故。故須此覈。故下答

文但離縱橫等四句執竟。還歸本理。一念三千也。

當修下。轉明化他境。云若聖若凡。凡欲利他。皆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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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句橫豎破執。乃可四句慈悲為他。然此為他。與

後起教。其義不同。彼唯實報八相被物。發起權實

施開廢等。此唯初心依理生解。無性執巳。為他四

說。亦通後心。仍在習果無生忍位。四執寶破。赴物

說四是也。】

「【□註】雖分三境。只在一心。用觀推求。正在修德。蓋末代

行者。離四句外。無修觀處。今文云具足無減等。即性

德也。即空假中。即性而修也。如義書(第二義云)心具三千

是假。此之三千。(假觀)非法性。(自生)無明。(他生)自他共離而造

故。(空觀)約此空假。遮照不偏。名為中道。(文)又輔行釋修

德云。不得而得。三諦宛然。(文)不得者。空觀遮情也。而

得者假觀照性也。遮照不偏。中道在焉。今缺明化他

境者。修德離四性時。而有無妨四說之解。即化他也。」

【【■備】此以今文會通三境。初二句。會通性德境。次二

句。會通性修境。如義書下。引證即性而修。又輔行

下。重證即性而修。次行半。申明輔行文義。今缺明

下點示化他一境。文相雖無。約義却有也。意謂此

文於三境中。點明用觀推求。正在修德。此玉師一

片婆心。示修觀下手處也。後人於一念三千。性德

亦似了了。而未能深入者。病在不用四句推求之

故。四句推求。即觀此具。謂從法性生。從無明生。從

法性無明共生。或從離生。俱不可得。只此不可得

處。即不思議境。即不思議觀。如此境不現前。即重

提起四句推求行住坐臥。頃刻莫離。勤加五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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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時日。務得三諦泠然。一心無寄。遮照同時。法界

洞朗。此是止觀氣分。既得實心。以緣實境。則實緣

自然次第而生。實實迭注。心心無間。豈有不入實

理者耶。輔行問。前性境及前章安料簡中。皆云一

心任運具足。今此何得對緣推耶。答。今此正推一

念心起。巳具三千。故推此具。為心為緣。若推此起。

起不可得。念與三千。俱不可得。不得而得。三諦宛

然。須知若推此起起不可得四句。正是用觀推求。

不得而得二句。正是遮照同時。法界洞朗時候。從

此發品信觀行證。相似分真。不離此境。是為上根。

或推之未入。昏散重增。則發宏誓以助觀。善巧總

別以安心。再未能入。此必破法之故。用無生門以

遍破之。辨通塞以檢校之。加以三十七道品次第

調試。八萬四千事惡對治助開。果能如此。未有不

得證入者。所謂中根二或七也。下根具用十者。亦

一往分之。是以輔行云。為中下根。更須後法。不必

拘定。又修觀中。必有境發。如病煩惱見禪等。倘心

安於諦。不須更換。或境強觀弱。則當以所發之境。

依止觀中別以為觀。使境消而仍歸於不思議。或

即所發境而證入。在學者自察之。此是起修要處。

不厭詳細。幸毋略焉。釋不思議境竟。】

△二真正發菩提心。

「二真正發菩提心。謂依妙境。發無作四弘誓願。憫巳

憫他。上求下化。故經云。又於其上。張設幰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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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輔行五中(十四)問。應先起誓。後觀妙境。何故境後方

云發心。答。境前非不發心。具如五略中意。今發重為

成觀。故須緣理益他(文)。」

【【■記】輔行云。初起大志。造趣所期。名之為發。不依教

道。名真。依三諦理。名正。菩提。即是所期之果。妙境。

即是所行之路。心。即能行能趣。有情以無始來。隨

逐塵染。不知無緣體徧法界。惟隨妄我慮知之境。

今依聖教。從迷反迷。故名為發。制此慮知。令上求

下化。復名為發也。如五略意者。謂以五略而攝十

廣。則初大意。二釋名。三體相。四攝法。五偏圓。即發

大心。六方便。七正修。即修大行。八果報。即感大果。

九起教。即裂大網。十旨歸。即歸大處。是故境前非

不發心也。今發下。正答今後發心之故。】

「【□註】大意五云。觀境不悟。須加發心。此人無始以起宏

誓。今由觀境不契於理。重須發誓。於靜中思惟彼我。

鯁痛益他。無量劫來。沉迴生死。縱發小志。迷菩提心。

我今雖知。行猶未備。故重發誓等(文)。」

【【■記】此引大意示明境後重發之意。初明自行觀境

不契。故重發誓。次明利自他行未備。故重發誓。所

言思惟鯁痛者輔行云。思惟是宏誓之始。鯁痛是

悲願習成。鯁者。魚骨剌喉。痛者。傷苦之甚。是故重

發誓願也。】

「【□註】張設幰蓋者。文句五(二十七)云。譬四無量。眾德之中。

慈悲最高。普覆一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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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此釋張設幰蓋者。以慈能覆護一切。其猶幰蓋

之遮蔭一切也。】

△三善巧安心止觀。

「三善巧安心止觀。謂體前妙理。常恒寂然。名為定。寂

而常照。名為慧。故經云。安置丹枕(車內枕)。

【□註】輔行五中(十七)云。善以法性自安其心。故云安心。(文)

大意六云。安心者。先總。次別。所言總者。以法界為所

安。以寂照為能安。若知煩惱及以生死。本性清淨。名

之為寂。本性如空。名之為照。此煩惱生死。復名法界。

此即法界體用互顯。體是所安之法界。用是能安之

寂照。所言別者。雖復安之。彌暗彌散。良由無始習性

不同。故今順性逐而安之。謂宜聽宜思宜寂宜照。隨

樂隨治。隨第一義。何以故。有因寂照。而善根增長。有

不增長。有因寂照煩惱破壞。或有不破。見理亦然。或

聞思而回轉。或聞思相資。未可卒具細尋方曉。(文)今

文略明總安心。故云常恒等也。」

【【■記】此釋善巧安心法也。初行。略引輔行總釋。大意

下。詳示總別安心。先兩句。標示。次四行。釋總安心。

輔行云。初總安中。只是止觀先重明法體為所安。

法體者何。即妙境也。若知煩惱生死本性清淨名

寂者。此釋能安之寂。即止觀文云。無明癡惑。本是

法性。以癡迷故。法性變作無明。起諸顛倒善不善

等。如寒來結水。變作堅氷。又如睡來。變作有夢。今

當體諸煩惱。即是法性。不一不異。雖顛倒起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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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火輪。不信顛倒起滅。唯信此心。但是法性。起是

法性起。滅是法性滅。體其實不起滅。妄謂起滅。只

指妄想。即是法性。以法性繫法性。以法性念法性。

常是法性。無不法性時。體達既成。不得妄想。亦不

得法性。還元返本。法界俱寂。是名為止。如此止時。

一切流轉皆止也。本性如空為照者。此釋能安之

照。止觀云。觀者。謂觀察無明之心。上等法性。本來

皆空。下等一切善惡妄想。皆如虗空。無二無別。乃

至云法界洞朗。咸皆大明。名為觀也。此煩惱生死

復名法界者。此明止觀體一。釋所安法界。別無有

體。即以前來所體以觀。復名法界也。用是能安之

寂照者。雖云寂照。其體無別。止觀所謂止秪是智。

智秪是止。不動止。是不動智。不動智。是不動止。輔

行釋云。不二而二。寂照無殊也。即此法界體用互

顯等者。雙明止觀同照法性。法性本具寂照之用。

故能從體明顯用。寂照不離法性之體。故以寂照

為能安。而正於法性也。如云不動智照於法性。即

觀智得安。亦是止安。不動於法性相應。即止安。亦

是觀安。無二無別也。次五行。釋別安心。先行半。明

別安之由。先敘別意。謂雖以法性安之。彌暗。對觀

言也。彌散。對止言也。良由無始巳來。習性不同。或

習聞法。或習坐禪。或習止。習觀。種種不同。故今以

四悉。遂其所願。逐而安之也。即止觀云。夫心神冥

昧。梭利恍惚。梭。疾也。汩起汩滅。難可執持。倐去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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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不易關禁。雖復止之。馳疾颺炎。雖復觀之。暗逾

漆墨。加功苦至。散惑倍隆。敵強力弱。鷸蚌相枙。既

不得進。又不可退。當殉命奉道。薦以肌骨。誓巧安

心。方便迴轉。令得相應。成觀行位也。謂宜下。標起

四悉止觀之相。如止觀化他文中。有八翻為信行

人。隨四悉檀說止觀安心。有八翻為法行人隨四

悉檀說止觀安心。輔行云。四悉信法止觀之相。為

後來者作化他說法式也。宜聽宜思者。即信行法

行之不同也。止觀云。自見法少。憑聞力多。後須聞

法得悟。名信行。憑聞力少。自見法多。後須思惟得

悟。名法行。遠討源由。久劫聽學。久劫坐禪。得有信

法種子。世世重習。則成根性。各於聞思開悟耳。師

應問云。汝於定慧。為志何等。若言我聞佛說。善知

識者。如月形光。漸漸圓著。又如梯凳。漸漸增高。巧

說轉人心。得道全因緣。志欣渴領。如犢逐母。當知

即是信行人也。若言我聞佛說。譬如明鏡。其體不

動。色像分明。水淨無波。魚石自現。欣捨惡覺。如棄

重擔。當知即是法行人也。法行則宜思。信行則宜

聽也。宜寂宜照者。即止觀云。或隨便宜。以止安心。

或隨便宜。以觀安心是也。以上是為人悉檀。隨樂

等。是三悉檀。即止觀云。或隨樂欲。以止安心。或隨

樂欲。以觀安心。或隨對治。以止以觀安心。或隨第

一義。以止以觀安心。是知逐其根性。於一人所。則

有八翻安心。信行法行。合十六翻安心也。何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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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是總徵。具用四悉所以。如文可見。次五句釋宜

寂照。文中具有世界。生善。破惡。入理。可知。次二句。

釋宜聞思。或聞思而迴轉者。止觀自行文云。眾生

心行不定。或須臾而鈍。或須臾而利。任運自爾。非

關根轉。亦不數習。或作觀不徹。因聽師悟。或久聽

不解。暫思即決。是故更論轉根安心。若法行轉為

信行。逐其根轉。用八翻悉檀而授安心。若信行轉

成法行。亦逐根轉。用八翻安心。得此深意廣略自

在說之。轉不轉。合有三十二安心也。又四轉中云。

若法行心轉成信行。信行轉為法行。皆隨其所宜

巧鑽研之。自行有三十二。化他亦有三十二。合六

十四安心也。聞思相資者。若法多信少。名信資法。

信多法少。名法資信。既云相資。乃是信法二行俱

有益也。如止觀云。信法不孤立。須聞思相資。謂法

行則以聞資思。信行則以思資聞也。就相資中。復

論轉不轉。亦有三十二安心也。化他相資。亦有三

十二。合六十四。并前合為一百二十八安心也。止

觀文云。止若離三諦。無安心處。若離止觀。無安心

法。若安心於諦。一句即是。如其不安。巧有方便令

心得安耳。又以次第三觀。顯不次三觀。各有一百

二十八。則有五百一十二翻論止觀安心也。末二

句。結略勸尋廣文。今文下。是結指之辭。】

「【□註】安置丹枕者。文句五(二十七)云。若車內枕者。休息身

首。譬一行三昧。息一切智一切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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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此以一行三昧。發明安置丹枕義也。言一行者。

謂直緣法性也。止觀云。但繫緣法界一念。法界繫

緣是止。一念是觀。以雖繫雖念。不出法界。雖止雖

觀。寂照同時。云一行也。】

「【□註】丹。即赤光。譬無分別法也。妙樂六(二十四)云。智首行

身。三昧如枕。所息得理。法理而然。赤光等者。無他法

間。名無分別。以光譬智。故云智光。朱正紫間。故以赤

表無雜之光。南山注經音云。西方無木枕。皆以赤皮。

內著綿毛。用倚臥也。赤而且光(文)輔行七下(二十七)云。

若車內枕。休息眾行。即安心也。」

【【■記】此釋經文丹枕義也。初一行。引文句正釋。妙樂

下。轉釋。輔行下。會釋。意謂內枕休息。即安心也。】

△四破法徧。

「四破法徧。謂以三觀破三惑。三觀一心。無惑不破。故

經云。其疾如風。

【□註】大意七云。眾教諸門。大各有四。乃至八萬四千不

同。莫不並以無生為首。今且從初。於無生門徧破諸

惑。復以無生度入餘門。縱橫俱破。令識體徧(文)。」

【【■記】止觀云。破法徧者。法性清淨。不合不散。言語道

斷。心行處滅。非破非不破。何故言破。但眾生多倒。

少不顛倒。破顛倒。令不顛倒。故言破法徧耳。上善

巧安心。則定慧開發。不俟更破。若未相應。應用有

定之慧。而盡淨之。故言破耳。又不思議境。一境一

切境。一心一切心。橫豎諸法。悉趣于心。破心。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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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破。故言徧也。謂以下。略明豎以攝橫。三觀下。點

示橫豎一心不二。無惑不破。則無法不顯。遮照自

在。惑破能前進。能破無頂墮。即是破法愛無明。入

薩婆若海。發真速疾。名其疾如風也。言眾教諸門

大各有四者。止觀文云然破法。須依門。經說不同。

或文字為門。大品。四十二字是也。或觀行為門。釋

論。明菩薩修三三昧。緣諸法實相是也。或智慧為

門。法華。其智慧門是也。乃至八萬四千不同者。此

擴充諸門。謂眾生有八萬四千煩惱塵勞。諸佛有

八萬四千波羅密門是也。莫不並以無生為首者。

止觀云。無生門。能通止觀。到因到果。又能顯無生。

使門光揚。止觀是行。無生門是教。依教修行。通至

無生法忍。因位具足。今且從初于無生門徧破諸

惑者。止觀云。一無生門。從始至終。盡其源底。豎破

法徧是也。以無生度入諸門者。止觀云。二歷諸法

門。當門從始至終。盡其源底。橫破法徧是也。此即

依餘門修此一心三觀。亦能徧破。故曰度入。縱橫

俱破令識體遍者。止觀云。三橫豎不二。從始至終。

盡其源底。非橫非豎破法徧也。豎則論高。橫則論

廣。豎來入橫。無橫不高。橫來入豎。無豎不廣是也。】

「【□註】輔行七上(六)云。今一心具三。破次第之三。故云一

心三觀。破豎通塞。三觀一心能破橫者。彼橫三觀。離

屬三人。並在初心。故三不合一。今以三祇是一。破彼

分張之三。故云三觀一心。破橫通塞。應知一心三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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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三觀一心。言互理同。為破橫豎。翻對而說(文)。」

【【■記】此引輔行。以交互發明橫豎通塞。初以破次第

豎通塞。以一心三觀者。見思分段生死為塞。從假

入空觀為通。無知方便生死為塞。從空入假觀為

通。無明因緣生死等為塞。中道正觀為通。別人次

第修破。名豎通塞。問。此三塞法。破所當然。通法亦

必破者。何耶。答。此三通法。修之雖能破於三惑。乃

是次第三通。若校一心。通猶成塞。故豎通漸入。雖

屬一人。前後次第。三時各異。以各異故。故非一心。

故今以一心三觀。破豎通塞也。次二行半。以三觀

一心。破分張之三橫通塞者。苦集為塞。道滅為通。

無明十二緣為塞。無明滅為通。六蔽覆心為塞。六

度為通。此通亦須破者。以三觀破三惑。雖本是通。

既離屬三人。而不知三觀一心。則通又成塞。今以

三觀一心破之也。應知下。勸辭。意謂一心三觀。三

觀一心。此二語者。為破橫豎。彼此交互而顯。理宜

意會可耳。】

「【□註】八正道中行。速疾到薩婆若。故云其疾如風。」

【【■記】此以一心三觀。收功速疾。從因至果。在八正道

中行也。】

△五識通塞。

「五識通塞。謂苦。集。十二因緣。六蔽。塵沙。無明。為塞。道。

滅。滅因緣智。六度。一心三觀。為通。若通須護。有塞須

破。於通起塞。能破如所破。節節檢校。名識通塞。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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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丹枕(車外枕)。」

【【■記】五識通塞者。謂苦乃集家之果。集乃苦家之因。

因果相牽。是生死因。名塞。此塞須破。十二因緣。如

十二重城。緄定行不能進。六蔽。蔽行人之心性。塵

沙。障行人之道眼。無明。翳法性之妙理。為塞。道乃

滅家之因。滅乃道家之果。因果相通。則能至乎寶

所。滅因緣智。則能明心見性。六度。度生死此岸。到

彼涅槃彼岸。一心三觀。破見思塵沙無明為通。若

通須護。有塞須破。於道滅中。而生執著。名為塞。此

塞須破。于通起塞。能破如所破。節節檢校。名識通

塞。】

「【□註】大意七云。雖知生死煩惱為塞。菩提涅槃為通。復

應須識于通起塞。此塞須破。於塞得通。此通須護。如

將為賊。此賊豈存。若賊為將。此將豈破。節節檢校。無

令生著。著故名塞。破塞存通。非唯一轍。有心皆爾。念

念常須檢校通塞(文)。」

【【■記】此釋識通塞也。初一行。縱其巳知橫豎通塞。次

三行。示須識於通起塞。如止觀云。若同外道愛著

觀空智慧。宜以四句徧破。能破如所破。令眾塞得

通。若不執著觀空智慧。則能破不如所破。但去塞

存通。如除膜養珠。破賊護將。將若為賊。此賊亦破。

賊若為將。此將亦護。如是展轉將皆為賊。節節破

之。故大意中。但舉徧破也。輔行云。一者通途通塞。

以所破為塞。能破為通。二者別相通塞。以於能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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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為塞。無着為通。既法相淺深。任有通塞。故須節

節檢校。無令生著也。言節節檢校者。止觀云。以橫

織豎。檢校通塞。如從假入空破惑。又用橫織豎檢

校。從空入假觀通塞。又用橫織豎檢校。中道正觀。

皆云一一法。一一能。一一所。若起三塞。破之令通。

若是三通。養之成就。輔行云。一橫通塞。二豎通塞。

三橫別通塞。四一心通塞。皆須四句檢校。若於四

通而起塞着。皆須破塞以存于通。如是展轉。以破

為期。故於一一能。一一所。一一心。皆須檢校也。復

須四句分別。一塞中有通。二通中有塞。三塞是自

塞。四通是自通。初二句。是別相通塞。後二句。若塞

巳破。即屬破徧。故云非唯一轍。凡有心皆有。故當

念念常須檢校也。】

「【□註】安置丹枕者。文句五(二十七)云。車若駕運。隨所到處。

須此支昂。譬即動而靜。即靜而動。(文)妙樂六(二十四)云。

丹枕云支昂者。即車外枕。車住須支。支之恐昂。故云

支昂。支。持也。昂舉也。譬動靜相即者。車行枕閑。即動

而靜。車息枕用。即靜而動。用時常靜。閑時常動。實體

與用。亦復如是。自因之果。法性無動。所以如風不移。

寂然而到。萬行無作。眾智莫觀。此則三德俱不二也。

以三即一。故使爾耳。(文)輔行七下(二十七)云。若車外枕。

或動或靜。動靜秖是通塞義也(文)。」

【【■記】此釋經文安置丹枕句也。初行半。文句正釋。妙

樂下。轉釋。初三行半。舉譬釋義。實體與用。亦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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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二句。合法。言實體指性。合車。用則指修。合枕。車

枕既即動而靜。即靜而動。動靜不二。則實體與用。

亦即性而修。即修而性。性修不二。故云亦復如是。

自因下二行。明三德不二。謂法身是體。既云寂然

而到。則即靜而動。般若解脫是用。既云萬行無作。

眾智莫觀。則即動而靜。體用既其相即。故云三德

俱不二也。末二句。結明不二所以。輔行下。會通動

靜。即是通塞義也。】

△六道品調適。

「六道品調適。謂無作道品一一調停。隨宜而入。經云。

有大白牛等(巳上五中根)。

【□註】大意七云。約門徧破。於理又昧。應須七科次第調

試。若不爾者。此之道品為誰施設。以破徧門。雖觀陰

境。陰上未分念處名故。況有六科展轉調停。故用此

門檢校詮擇(文)。」

【【■記】此釋道品調適也。止觀云。上來雖破法徧。識通

塞。若不調停道品。何能疾與真法相應。真法名無

漏。道品是有漏。有漏能作無漏方便。方便失所。真

理難會。大論云。三十七品。是行道法。涅槃城有三

門。三門是近因。道品是遠因。為是義故。應須道品

調停也。若不下三句。明道品徒施之失。以破下。明

今用道品調適之意。謂上破法徧中。所觀陰境。既

未分四念處之名。豈有四正勤等調適之事。故今

用之以為檢點校量。詮顯道理。決擇應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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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實相為車體。道品為前導。故喻白牛。白牛等者。等

於經中膚色充潔。形體姝好。有大筋力。行步平正文

也。大意以中根至七乘。今至第六者。以正助分中下

也。」

【【■記】文句云。四念處慧。破除八倒之黑。名駕白牛。四

正勤中二世善滿。如膚充。二世惡盡。如色潔。四如

意足。稱行者心。如形好。筋譬五根。住立能生義也。

力譬五力。摧伏幹用義也。行步平正。譬定慧均平。

又譬七覺調平。然此道品。名雖通前。義實局圓。】

△七對治助開。

「七對治助開。謂若正道多障。圓理不開。須修事助。謂

五停心。及六度等。經云。又多僕從(此下為下根)。

【□註】大意八云。七助道對治者。涅槃云。眾生煩惱非一

種。佛說無量對治門。夫不信有對治之人。當知此人

未曉正行。若識巳身正行未辦。良由事惡。助於理惡。

共蔽理善。令不現前。事惡若去。理善易明。故先修事

度。以治事惡。事惡傾巳。理善可生(文)。」

【【■記】止觀云。根利無遮。易入清涼池。不須對治。根利

有遮。但專三脫門。遮不能障。亦不須助道。根鈍遮

重者。根鈍故。不能開三脫門。遮重故。牽破觀心。為

是義故。應須治道對破遮障。則得安隱入三脫門。

大論稱諸對治。是助開門法。即此意也。】

△八知位次。

「八知位次。謂修行之人。免增上慢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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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大意八云。下根障重。非唯正助不明。却生上慢。謂

巳均佛。未得謂得。未證謂證。須知次位。使朱紫不濫。

若未證得而謂證得。非唯失位。却墮泥犂。故小乘經

中四禪比丘。謂為四果。大乘經中。魔與菩薩授䟦致

記。若生取著。必同魔屬。尚失人天。何關至道。故大小

經論。咸明次位(文)。」

【【■記】小乘等者。謂佛世有族姓子。於佛法中出家。不

修多聞方便。住阿蘭若。以夙因故。能超世俗初禪。

自謂是須陀洹果。乃至超世第四禪。謂是阿羅漢

果。於一生中。未得謂得。未解謂解。未證謂證。更不

求勝進道。後命終時。第四禪中有現前。爾時念言。

我斷一切生分。應般涅槃。不應更生。今我中有何

緣而生。定無解脫。若有解脫。我應得之。便生謗涅

槃邪見。以邪見故。四禪中有即滅。地獄中有現前。

命終生阿鼻地獄是也。大乘等者。明大乘因記生

慢。大品云。魔作比丘。到菩薩所。作如是言。若菩薩

於般若作證。得須陀洹。乃至辟支佛。大論云。魔語

菩薩。汝於諸佛授菩提記。父母兄弟名某。若受著

者。成增上慢。】

「【□註】於此知位中彌修五悔。」

【【■記】謂此五悔方便。助開正道。自因位之初。至因位

之極。皆當修習。是故知位次中彌修五悔。非無位

也。彌。猶勤也。】

△九能安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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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能安忍。謂於逆順。安然不動。䇿進五品。而入六根。

【□註】大意九云。圓頓行人。初入外凡。外招名利。內動宿

障。夙障縱薄。名利彌至。為眾圍繞。廢損自行。因茲破

敗。豈能進道。外人視之。猶謂大聖。如樹抱蝎。表似內

虗。唯當自勉。不為所動。得入內凡。名為似位(文)。」

【【■記】止觀云。始觀陰界。至識位次。障轉慧開。或未入

品。或入初品。神智爽利。或見講者不稱理。或見行

道不當轍。慈悲示語。即被圍繞。即說一兩句法。或

示一二節禪。初對一人。馳傳漸廣。初謂有益。益他

蓋微。廢損自行。則知圓位外凡。益人實少。自損誠

多。末勸自勉。入相似位。六根清淨。明初依人有所

說法。亦可信受。一音徧滿。聞者歡喜。故當勉進也。】

「【□註】謂於逆順等者。逆是煩惱業定見慢等。從內來破

者。當以內三術治之。謂空假中也。順則名譽羅罥。利

養毛繩。眷屬集樹。妨蠧內侵。枝葉外盡。從外來破者。

當以外三術去之。一莫受莫著。二縮德露玼。三一舉

萬里。如止觀七(三十二)。」

【【■記】此示逆順兩緣。謂行人逆緣內破。用內三術以

治之。不難也。順緣外侵。用外三術以治之。非易也。

所以止觀明治外緣之三術云。若被名譽羅罥。乃

至枝葉外盡者。當早推之。莫受莫著。推若不去。反

被粘繫者。當縮德露玼。揚狂隱實。密覆金貝。莫令

盜見。若遁蹟不脫。當一舉萬里。絕域他方。無相暗

練。快學得道。乃至若名利眷屬。從外來破。憶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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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齧齒忍耐。雖千萬請。確乎難拔。讓哉隱哉去哉。

【■補】毛繩。西域用以朿腰。以龍鬚為之。入水必斷骨。

喻利養着身。必斷慧命。名利如蠧。令內觀散滅。名

內侵也。眷屬如集。令諸行壞。名外盡也。猶如大樹。

外集眾鳥。內抱蟲蝎。樹必死壞矣。】

△十離法愛。

「十離法愛。莫着十信相似之道。須入利住真實之理。

經云。乘是寶乘遊於四方。(游四十位)直至道場(妙覺位)。

【□註】大意九云。若專住似位。名為法愛。巳得相似六根

互用。巳破兩惑。永無墜苦。愛此似位。名為頂墮。若修

離愛。進入銅輪。名為十住。分身百界。一多相即。身土

既爾。巳他亦然。十身利生。四土攝物(文)。」

【【■記】根互用者。如法華法師功德品。鼻根章文云。知

好惡。辨貴賤。及天宮莊嚴等。即鼻有眼用。讀經說

法。聞香能知。則有耳用。諸樹華果。酥油香氣。聞香

能知。則有舌用。入禪出禪。禪有八觸五欲嬉戲。亦

是觸塵。聞香能知。則有身用。染欲嗔恚。亦知修善。

聞香能知。則有意用。鼻根自在。勝用若茲。例餘五

根。亦復如是。頂墮者。止觀云。行上九事。過內外障。

應得入真。若不入者。以法愛住著。而不前進。大論

云。三三昧。是似道位。未發真時。喜有法愛。名為頂

墮。醫如同帆。一去一停。停即住著。不進不退名為

頂墮。若破法愛。入三解脫。釋云。至十信時。若生愛

心。不入初住。而六根淨位。定不墮小。以住頂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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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為墮。非謂退墮。以六根無退義故。況復更有造

重逆耶。故此頂墮。異前藏通。大論明頂墮義。二種

不同。一頂退名墮。二住頂名墮。小乘雖具二義。住

頂多退。故今圓位見思巳落。但有住頂一墮義耳。

餘可知。略明大科妙法方便正修竟。】

△三結抄略指廣示異三。初結抄略錄。

「謹按台教廣本。抄錄五時八教。略。知如此。

【□註】此結所錄五時八教。天台判釋儀式也。」

【【■記】此釋結文。意謂大師依義立名。用此判釋。則非

聖明特達者。莫之能開也。然五時八教一句。大有

妙旨。所謂佛之一事。理事備矣。】

△二指歸廣本。

「若要委明之者。請看法華玄義十卷。委判十方三世

諸佛說法儀式。猶如明鏡。及淨名玄義中四卷。全判

教相。

【□註】所判聖教。一期施化之相也。妙樂一(十七)云。淨名前

玄。總有十卷。因為晉王著淨名疏。別製略玄。乃離前

玄。分為三部別立題目。謂四教六卷。四悉兩卷。三觀

兩卷。後人合六為四。今云淨名玄義中四卷是也。」

【【■記】此釋指廣判教。初二句。指妙玄。妙樂下。指淨玄。

初二句。指前玄分卷有十。因為下。明離十立三之

名。晉王即隋煬帝為太子時之封諡也。後人下。明

合六為四。淨名玄義。即今四教義是也。學者欲委

明教相。請尋妙玄等諸廣本。細心玩索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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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示異諸家。

「自從此下。略明諸家判教儀式耳。

【□註】今依大本玄義。抄錄綱要。彼文今師判教之後。備

敘諸家。今略去而不明也。」

【【■補】謂四教儀共有二卷。今此卷者。乃上卷也專明

一家判教立義而巳。自從此下者。指下卷而言也。

其下卷。示明南北諸師宗途異計。後至孤山勘校。

言下卷破古。猶為可緩。是故但行上卷也。】

「【□註】如是則顯上一書判釋儀式。在今天台。然所判是

如來說法儀式。能判是大師判教儀式。兩種不分而

分。須善識焉。」

【【■備】天台判釋。允符佛心。雖一為所判。一為能判。學

者其致意焉。】

天台四教儀註彚補輔宏記卷十之下(終)

天台四教儀註彚補輔宏記連圈計字肆拾貳萬壹

千柒伯陸拾玖個。序文科文圖線。加工并刷印。

施送貳伯部。夾板貳伯副。待歸結後。倘有餘資。

另商別刻。

時 維

大清光緒戊戌年春王月卓三氏諦閑謹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