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宗十類因革論
台宗十類因革論
論形焉。辨論生於異見。故宗途之說不齊。雖不能齊。
而是是非非。要有定論。然則一宗說而歸至當者。必
藉夫論辨。今試略以諸例論之。
** 別例中
右壽量類文。總八十有七。言四佛身相機見體用
同異者十六。言三身壽量身說不同者二十。言諸
身開合者九。言六能四句釋量無量者十五。言應
相勝劣者十。言五時教主兼淨土應相者十一。言
身土感應者六。凡七例。
*** 四佛身相機見體用同異例(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三。十四。三
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五十一)
論曰。自佛言之。由三身而應四教。自機言之。由四佛
而見三身。蓋三身乃如來圓證。是為三德。不縱不橫。
未起化前。合為法身是也。義須先明。今從文始。且以
四佛。而為首論。夫佛本於無身。故不可以身定。原於
無相。故不可以相見。尚無一法可取。豈得以四佛而
言乎。特由機教相扣。感應斯彰一期化迹。故四教應
相。於是所以形焉。如文明四佛成道。自覺覺它。以至
轉法輪。入涅槃相。即八相之三。或圓見一一皆八相
者。佛果之事備矣。而文出四佛壽命。常無常異。及四
教相好之別。其所以異相亦明矣。然則所見者應也。
能見者機也。故復出四教。機見不同。大略文相。不過
如此。今姑約六義四難以論之。何謂六義。曰機應。曰
揀判。曰境本。曰本迹。曰當分跨節。曰體用。所以機應
者。然應本無殊。機見自異。機雖見異。應相常同。故以
應從機。應相亦別。以機從應。機見亦融。故曰祇是一
身。四見不同。此則機應之論也。夫既約機。四相有異。
教門揀判。義乃多途。謂小衍則相無相殊。約偏圓則
曲直之異。如文云云。准此以明。則四教迭論。次第勝
劣。真中事理。見相差殊。此則揀判之論也。又以境本
言之。則四教之身。雖皆三密。約身從土。本自同居。則
曰以三藏如來。而為境本。於色相上。四見不同。境本
雖爾。本迹不然。故約應邊。從實而論。則本圓迹偏。如
曰前三權果。本是圓佛。垂為三迹。此則境本。本迹之
辨也。然則此皆當分之身。故有四佛四見之別。若約
法華開顯跨節而言。則三藏劣應。尚是圓佛。況通別
乎。故曰若開方便。示真實相。即向身是圓常之身。雖
然文示當分。無非圓實。猶是會偏歸圓之意。若約實
意。而論體用。則不唯體同一佛。而亦用均四殊。亦猶
約法。既開三教。無非秘妙。是則三佛。亦皆妙權。故曰
若得實意。方知四佛體同用殊。此則六義之論也。何
謂四難。曰四佛成道。曰通教合身。曰亦通佛収。曰入
見尊特。所以初難者。此由昔人嘗有難曰。大小二始
佛。固各有成道之處。敢問通佛。何處成道。(云云)彼因
答曰。祇一佛成道。四見不同。何必一一約處難邪。彼
作是答。自謂獨拔之見。殊不知其難猶在。今應更問。
通機復於何地見成佛邪。故知義猶未盡。以今言之
成道機見之說。固不可易。要知通機。初見成道。雖非
二始顯教之數。不妨此機。於鹿苑時。有密見者。作此
答之。庶亦可矣。其次難者。出於通佛。有所謂帶比丘
像。現尊特身。又曰。丈六尊特合身佛。雙住真中。故有
合身之義。因有兩宗論。以須現不須現者。今謂此義
頗涉宗旨。至下論宗。始可究本。今置其諸。姑約合義。
折中其說。則現不現。自當知爾。彼云合者。蓋言一身
雙現兩相。非謂即劣是勝名之為合。今則不然。祇一
佛身。二見不同。義之如合共義。帶義亦然。何必須現
然後為合哉。若如彼說。是殆以兒戲。論佛身相。惟識
者斷焉。又其次難者。蓋霅川。嘗以輔行及觀經等。亦
通佛収。以難四明淨土教主非尊特者。四明以謂指
四十八願經焉。今謂。四明凡所議論。率皆正當。白玉
微瑕。唯在指經一事。不然則的指何經耶。此唯憲章。
頗得指文之實。委如彼文。自昔共取。今從之也。至於
入見尊特。所以難者。本二乘於方等被彈斥故。轉藏
成通。既入衍門。得見尊特。有異一家真中義者。今謂
見有分見。有非分見。此蓋非分見者也。以彈斥故。須
加被見。以非分故。出仍見劣。故不應以真中分見者。
為妨二識進退。委如後辨。於此亦應論真中感應等
相。義在後例。此得置之。
*** 三身壽量身說不同例(四。二十。廿一。二十二。廿五。廿六。三十。三十
一。三十二。三十四。六十。五十八。六十九。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七。七十。七十一。七十三。八十三)
論曰。夫三身者。壽量之本也。故量非身。無以極其致。
身非量。無以盡其相。然欲明壽量。則必約三身。以示
大體。但三身之義。大有所關。壽量之言。名有通別故。
於是有體性焉。有法相焉。有所住理焉。有壽量文焉。
有身相焉。有說默焉。有宗途論焉。是不可不明之也。
何謂體性。即文有曰。二者從體。三身相即。無暫離時。
又曰。若其相即。俱說俱不說。此皆約體性以言之。故
三身舉一即三。全三是一。不縱不橫。不並不別也。何
謂法相。不出事理修性體用等別。即法身理也。性也。
報應事也。修也。又法報為理。應用屬事。智合於法。名
為體。勝劣兩應。名為用。體則為真。用則為應。故合唯
二身三身。既其體一。法相亦不分而分。一往雖然。通
論非例。(云云)又報有自報。有它報。名雖通它。實唯局
自。故文釋三身。報但約智。良有以也。但智德勝應。莫
非實因所克。故通得名報應。由從機所現故。復名它
耳。所以修性不妨體用。體用不妨修性。但觀報智。合
於何身。以分二義。非謂合自它為一報身。離報身而
為體用也。若以它報。定屬報身。則應用唯劣。徧應義
不成。若應兼勝劣。則它報徒張。其妨匪一。又自昔謂。
報有上冥下契。故兼自它者不然。是亦祇約自報之
智。以論冥契。故曰報身智慧上冥下契。若也它報下
契則局。何由通應勝劣乎。其非略爾。但深窮它報根
乎理智。故未始敻殊也。何謂為所住理。即文有曰。丈
六身佛。住真諦等。是亦一往。從教有四。實唯三身。住
三諦理。又以真中感應言之。則所住唯二。蓋以教從
理。亦從於應。唯二應故也。何謂為壽量。文如妙疏等。
或直釋壽量。而義通三身者。或約三身。以明身壽量
三不同者。或引三日喻。以喻見佛壽有長短者。或釋
非滅唱滅。通約三身。以明義者。或約修德三身。與法
性冥一。故各有非常非無常義者。或別從報身釋品。
通攝三身者。或直言壽量。意欲圓論三佛者。今謂文
雖異釋。其明三身壽量一也。但義有詳略。喻有長短。
言偏義圓。修性相對。名義通別。或通總等。故文相不
同。以義帖釋。略可知也。(云云)然於名相。不無進否。大
體無別。亦會之可知。而所當論者。唯三日喻文。霅川
以謂別圓。地住以前。猶見劣應。故以此文。為的據也。
文曰。於諸菩薩。未登地住。所見同前。記云。同前二乘。
豈非於見同劣應乎。今謂經以三日喻三身。則冬日
一喻。正喻應身。約人雖局。約喻實寬。以勝劣兩應。莫
非冬日所喻。故同前者。同二乘所喻之冬日不同。二
乘所見之劣應。是則地住以前。乃見勝應耳。若猶未
悉。更試以文中兩猶是勝應句。進退與奪論之。彼之
初句。即方便土。二乘雖見勝應。猶是冬日。例知未登
地住菩薩所見勝應明矣。彼之後句。即巳破無明者。
奪而論之。亦猶是勝應。雖謂冬日可也。但地住以上
所見。正喻春日。故止以報應二名。而論與奪。不以冬
日論與奪也。此姑通文。後當更論。何謂身相。即如光
明文句。凡兩出之。前雖明身。其相猶略。蓋對壽量。而
說身故。今獨明身。故專以相好言之。則三身各有相
好。文雖互見。義必兩兼。今但舉身。則可以知壽量。然
相好之言。本雖報應。今於法身亦云者。此則無身之
身。非相之相。以諸法門莊嚴法身。義云相好。故曰無
形第一體。非莊嚴莊嚴。即法身相好之謂也。何謂說
默。此由記主。斥近代譯者。法報不分。二三莫辨故。委
明三身說默。以闢其非。意言若以遮那。為即舍那。舍
那有說。則法身亦有說。法身說者。則眾生亦然。是則
進退皆非。故曰若存三身等。(云云)言存三身。則相對
之義。亦從事義。惟相對則有相即。從事則有從理。若
事理相對。亦應有事理相即。今從略說。故對祇是即。
所以從開有六。約合但四。委明其相。(云云)然則一家
大體。必具即對等義。文雖出此。義必該通。凡諸名相。
皆得約之。以示通說。何謂宗途論。即四明霅川。所議
三身。無不皆異。故論法身。則相無相別。報身則現不
現殊。應身則即不即異。宜其齟齬不相入也。且夫法
身相無相別者。一往定宗。謂法身有相者。四明也。謂
無相者。霅川也。然則法身未始異。而兩宗之說殊。蓋
霅川以法身為理。故唯如如冥寂之體。則無形質差
別之相。設論其法。但具其性。亦言即理。還即無相。纔
言即事。而有相者。便屬三土應用之事。故寂光法身。
定無相也。如是而巳。四明則不然。雖亦以理為法身。
而言非無相者。蓋理性之相。即非相之相。故曰但無
隨情有相之三。非無性具微妙身等。然論即具。未始
相離。故說性具之相。不離依正色心。雖即諸法。而非
諸法。所謂即一切法。離一切相。以非諸法故。則無隨
情有相之三。以不離諸法顯非相之相故。則曰非無
性具微妙身等。是則終日常即。終日常離。即離俱時。
性具旨顯。方曰妙達即具者也。以此格彼。得失可知。
雖然是猶分宗之說。若夫大體論之。則又有克體義
焉。即事義焉。相對義焉。克體則有寂有照。即事則有
即有離。對義則有對有各。莫不一有相。而一無相。膠
於一端。未免偏見。一以貫之。始曰大方。然所以偏言
者。是非四明之言。蓋佛祖之言也。良以真寂性中。本
不可示。亦不可見。苟不可示而見者。則如來教何所
施。機緣理何所入。故於非身非土。而說身土。宜乎。今
示非相之相。雖然偏言則可。偏計則不可。如霅川者。
則偏計矣。彼又焉知大體哉。而乃專以事中差別為
難。或直以依正色心等為相。是皆厚誣四明。非所謂
善宗旨也。要當於一切法。識得此理。始可與言法身
之相。所謂報身現不現殊。應身即不即異。此二相由
故。合而論之。然以應身即故。報身有不待現者。四明
之說也。應身不即故。報身須現者。霅川之義也。蓋各
為說不同。彼約身相大小。而為勝劣。故尊特有全現
分現。生身有但可即法不即尊特之說。(云云)四明則
異是。不以身相論之。克就真中感應而辨。故有三雙
六隻之義。示現現起之相。其建義若此。何者為主當
邪。今試得以評之。夫報應者。法身之大用也。然以法
身為體。則寂然不動。故無現不現。無即不即。唯一大
圓鏡體。而隨緣赴感。未始有窮。惟其稱此體故。起而
為用。亦無現無不現。無即無不即。但對機設化故。或
勝或劣。或大或小。千變萬化。不可紀極。然則尚不當
即。況言不即乎。尚不當不現。況言必現乎。但四明即
體示用。且以即而不現言之。霅川捨體論用。故言不
即而必須現也。夫捨體而論用。其用未必然。即體而
示用。是用與體兼得之也。彼徒見身相之迹。文義之
末。區區求合而巳。殊不知佛身之本。機教之正。有不
在是者。餘如後論。(云云)由是評之。兩家得失。較然可
知。此所謂宗途論也。至於壽量名有通別者。然身壽
固各有實。量名何所召乎。蓋不出通別之義。通則莫
非詮量身壽。故身量有大小。壽量有長短是巳。別則
壽之量故。故言壽量。是則量名為通。身壽為別。苟為
通別。則二實而巳。二實而三名何也。曰實雖唯二。三
義何妨。蓋非量。無以詮量身壽。故身壽必由量而定。
是則身壽者。實之名也。量者義之名也。所以二實。不
妨三義。亦猶十如。本末之一。其實則前九如而巳。要
必由此一如。而後得前九如之實。所以諸文。皆言十
如者。亦其義也。
*** 諸身開合例(二。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九。四十三。四十四。七十二。八十四)
論曰。佛固不可以身數開合論也。而經教法相。言有
廣略故。廣則十身。略唯二身。處中而言。則三身或四
身。雖有廣略。體無增減。但開合之異。故於是論開合
焉。略論為二。謂各論開合。迭論開合。各論復四。初。二
身開合者。如釋論明生法二身。而一家約之。大小兩
乘。各有生法二身生相。又以教言。四教不出勝劣兩
應。於兩應上。各有生法二身。離之則四。若相望合說。
還同二身也。二。三身開合者。如觀經疏。有色相身法
門身實相身。金光明則合彼理智。為法性身。開彼應
身。為生身。為尊特。雖互開合。三身不虧是也。三。四身
開合者。如止觀明。法報應化。四身為本。一一能起四
身。又四身各入一身。兼本共成三十六身。俱法界故。
能起能入。故合則四身。開則三十六身。四。十身開合
者。如華嚴十身舍那。謂於眾生身作已身。具餘九身。
乃至虗空身作頭亦然。故合則十身。開則百身。若次
第迭論。乃開一為二。開二為三。開三為四。開四為十。
反而言之亦可十歸於四。四歸於三。三歸於二。二歸
於一。次第互攝也。所以論者。二義一論。十身通別。彼
難四明云。若不現大。便為尊特。則別圓之人。見猿猴
鹿馬。無非它受用報邪。而四明解之。有順有違。如曰。
若中道感應。名尊特者。名多在佛等。則違問答也。又
曰。雖不立名。非無其義。乃用華嚴十身為說。則順問
答也。然此違順二答。即妙樂所謂通別二義。如曰彼
通云身。故云十身舍那。別釋如來。故不應云業報佛
等。以彼會此。文旨宛同。安得隱其違問之文。而專以
別義為難。以此考之。霅川虗妄。一皆如此。檢文可知
也。二論四身起入者。即法報應化。互起互入。勝劣相
即。皆不思議。得有三十六身之旨。而輔行釋此有曰。
從勝起劣。即是施權。從劣起勝。即是開權等。又曰。理
無起入。約化緣明。豈可從緣而亡於理。據此一文。可
以格霅川之非者三。一彼以生身。但可即法。不即尊
特。而此則四身。互論起即。二彼以法華教主。唯是生
身。而此則曰。從劣起勝。即是開權。三彼以用約從緣。
故勝劣不等。而此則曰。豈可從緣而亡其理。其於此
等文旨。合乎不合。當自知之。如向四明即體示用。則
合之矣。
*** 六能四句釋量無量例(十八。二十三。二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
八。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七)
論曰。文釋壽量一也。而或約三身六能釋。或作四句
釋。蓋各隨所釋。文旨不同。義勢各別。或者乃疑。此以
此釋。而彼以彼釋。必求其元致者。且以亦得互釋為
問者。是皆舊傳迃闊之論。縱無來自。其可彼此一律
乎。凡此等不急之論。雖略之可也。況不無所以。且三
身六能之釋。是固一家建義當然。蓋先通示三身。而
後依體起用。以明六能。則修性體用。兼而有之。抑有
會於題品之義故也。若妙疏四句。則評古而作。繼以
文會義便之釋。亦豈少三身哉。況復四句。義當三身
開合之異。且曰。法報合故。能應物者。此即六能。義備
文略而巳。一往雖異。大體無別。而或者乃謂。修性體
用之義。且甄部別者。如向會通。何異之有。異苟不存。
部別何在。以今言之。談常過未。本迹通局。自足揀別。
安在其釋義異邪。斯皆鑿說。不足道也。然於六能。則
又先達判能。上下指身。勝劣有異。(云云)今詳定其說。
當以四明為正。何者。盖六能者大用也。大用起於寂
體。是必該乎四土。乃極其所謂體用。則宜曰常身無
量。通應三土。無常有量。伹應同居。而用必對體。其說
圓顯矣。不如是則。既非寂體。無以垂三土之用。非大
用。無以顯常寂之體。又何足為圓極體用乎。大體既
正。則有量二義。任當如四明之說。復何疑焉。苟如彼
釋。則是以寂光理智之體。而獨垂同居淨機之用。方
□實報體用何歸。但此考之。一何疎矣。指身之說。固
各有據。其如名義。要必精簡。然彼以其說。則曰依句
之次第。而此亦以其說。曰唯義之是。從是皆未足議
其取舍。今以二言。折中之曰。非身之身。其身勝。所非
之身。其身劣。雖皆非身。所以則異。但以此義。勘彼二
說。是否判然。當不言而定也。如四明所指。可謂依義
不依語者矣。其於四句指身之說。雖或異同。皆可見
之。義無足言者。唯觀經所謂八萬四千相者。若以為
尊特。合屬第二句。但題稱無量。約此義便。故屬第三。
況疏文明判。為真法身。然亦不失法身句義。是則初
後二句。劣應生身也。次句報身也。第三句法身也。所
以四句三身義足。而言量無量者。兼彼諸文。則又有
雙非。或四句之異。今總論之。其於量無量。又有多義
之別。謂約勝劣兩應以說。或生法二身分之。或四句
名實對辨。或四喻法譬況釋。或俱無量。而有生法之
異。或祇約有量二義。相望而言。雖此不同。要不過量
無量耳。但無量之言。或兼法報。有量之義。復通長短。
故使諸文說之異爾。雖復兼通。捨通從別。正以生身
為有量。尊特為無量。此其常論也。餘之同異。會攝可
知。如釋論生法。全同二應。即指尊特為法身故。四句
之中。初後二句。生身有量也。亦有量之二義。第二句
尊特無量也。以兼第三法身無量。故成四句。亦由名
實對辨故也。山斤海滴。譬兼能所。故況有量有無量
也。所以光明疏。以此同彌陀之壽。能況有量也。妙樂
以此證光明之一義。所況無量也。或生身無量。此則
彌陀。生身有量。此則釋迦。若約法。則二佛皆無量也。
有量之無量。義通二向。或謂。無量順題言也。或謂。有
量克實論也。約義雖通。望彼無量。還歸有量。若加雙
非。則進取法身。及自報智。義當非量非無量故。量無
量者。二應也。又以有量等四句言之。則退取有量一
句屬凡。故以應身。義當雙亦。餘不異上。是則法身。該
乎二義。非量非無量者。理性法身。雙非報應。不偏屬
故。亦無量者。乃以法身體常。強名無量。亦是非量非
無量。而偏言無量耳。義雖進否。實不相違。應亦二義。
准說可知。(料揀如別記)要知諸文。各當其義。不事煩委也。
*** 應相勝劣例(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七。四十。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六十八。八
十。八十一。八十二)
論曰。壽量雖廣。三身而巳矣。應相雖殊。勝劣而巳矣。
(勝應。亦名報身。亦名尊特。劣應。亦名生身。亦名丈六)然言三身。則法報常同。示
應相。則勝劣或異。故宗途於是論焉。如霅川。專以身
相為說。故以華嚴藏塵相好。為尊特。以三十二相及
八萬相。為生身。則是約現不現。以論勝劣也。不得巳。
而有分現全現之義。彼之建立。如是而巳。四明則不
然。指身言之。藏塵八萬。固唯勝應。而丈六四八。不專
劣身。於是有示現現起之相。故曰不定。約相多少分
之。克就真中感應而辨。(云云)所以然者。蓋如來有定
應。而無定形。惟其無定形故。則不可以身相大小定
其勝劣。亦不可以現不現判其優降。惟其有定應故。
則必以機教論之。乃見如來所以應相未始差忒。故
有所謂真中感應之辨。要其說不出有三。謂真中二
理。即如來所住。能應之本也。事業二識。即機緣所依。
能感之資也。雖有是二。苟不於中。修以二觀。則生佛
懸隔。何由感應道交乎。是則空中二觀。又為交感之
道也。故三者一不可減。減則機教之義缺。亦不可增。
增則感應之道贅。以是知。四明三雙六隻義門之功
也。夫如來之應有常。而機或在亡者。蓋佛所住理。未
始暫虧。性識與觀。或俱不俱。故有是識。而無是觀。不
見也。如凡夫。雖是事識。而不見生身。二乘雖當業識。
而不見尊特是也。有是教。而非是識。不見也。如別十
信。圓名字人。雖稟別圓。而見思尚熾。事識彌隆。故亦
未見也。惟三者備。而後能見者。分當見也。三者不備。
而或亦見者。非分見者也。如向二類。則佛以力加。乃
加於可加。令其得見。亦非見而見。不在此類。則凡夫
人。或示劣身。或以勝身。強之令見。至於所見。有示現
現起。能見。有位次進否者。亦由來共議。是不得不論
也。昔論二現者。或以藏塵八萬。為現起。三十二相。為
示現。或亦通現起。(云云)今謂此義亦難定論。若約如
來。自其境本言之。通謂示現可也。自其高大言之。通
謂現起可也。夫豈有意於示現現起哉。然則二現所
以異者。亦約乎機教。定之而巳。如華嚴藏塵。帶別教
道。因於緣修。唯大機所見。不通於小者。謂之現起可
也。又如方等。雖小機在座。為彰彈斥故。令皆見大者。
亦現起也。又如通教合身。於被接者。雖睹尊特。然猶
與小機同見。謂之示現可也。至於法華。唯圓機所覩。
且為彰開顯絕待義。故即劣辨勝者。亦示現也。由是
言之。相雖有四。不出二義。則二約機論。二從教辨。此
其大體而巳。若乃應持不見其頂。目連不窮其聲。則
又彰如來不思議應。故令二聖始見丈六身聲及量
之彌高。窮之益遠。始知高大有不可及者。使驟見之。
則不復窮矣。以是知其亦示現耳。然則止觀等文。以
之示別佛現起相者。蓋齊其末而言也。若揣其本則
異矣。彼或以此。而為分現。盖不知輔行有身聲既爾
諸相例然之文也。如光明所讚。三十二相。四明以為
示現者。亦約其方等。機教不一。祇一佛身。而所見高
大者。謂之示現宜也。於非分見者。即加之令見。然則
方等別機見示現。而華嚴不然。被接之機見示現。而
別當教者。不然何也。曰非然也。若直約機論。大則見
勝。小則見劣。又安知所謂示現現起哉。但約機教合
論故。華嚴機教純大。謂之現起。方等通於大小。謂之
示現。抑被接者。始睹劣應。後以機發受接。還於劣身。
而見尊特。庶幾乎知示現矣。故與當教者異。然終不
可以此論其優劣。又如八萬相。謂之現起者。此本淨
土應相。雖自一途。亦豈外於機教哉。後當更論。所謂
能見有進退者。彼約別圓真似而論。此以真中始終
而見。雖有兩說。要之大體。當以後說為正。何者。若使
別圓似位。猶見劣應。則別佛不應單現尊特。圓佛不
應隱前三相。往往彼必謂之加被也。然別猶可爾。祇
如五品。巳能圓修三觀。則觀行見。十信似證。即相似
見。而必須加被。何抑之甚乎。推此而言。別亦應見。但
有淺深耳。不然。四明以三根按位接入者難之。當何
所逃。抑彼之說。乃以破無明。方是業識故也。殊不知
二識之論。本以教所詮。惑所熏者言之。所以別圓。無
問真似。皆屬業識。以莫非無明所熏起故。況今不獨
以業識論見。必於業識。而修中觀。始能見耳。若地住
破無明。正是分破業識。以中觀見。豈止業識而巳。由
是明之。則勝劣二應。歸於真中明矣。故妙樂曰。藏通
二身。是劣應耳。別圓二身。是勝應也。四明則曰。生身
本被藏通之機。尊特身應別圓之眾。即其義焉。然則
妙疏。以二應為應。利鈍兩根。各有生法者。而淨名疏。
則曰。勝應為菩薩。說大所現。劣應為聲聞。說小所示。
且曰。尋應有得法身不得之義。則並似約大小而說。
若與向義異者。今謂文各有旨。而終歸一致。妙疏之
文。正明生法二身。約大小始說故。且以三藏。對別圓
言之。舉藏可以兼通。若淨名文者。一往彼約部旨言
也。其實通佛。乃在兩楹之間。既有尋應得法之言。還
歸真中而巳。又如淨名云。亦可劣身而說勝法者。此
約障邊故。義與上異。然亦應有勝身。說劣法者。此復
一途。姑置之耳。又輔行示通佛神變。而以勝應言者。
葢約增勝而說。故藏以劣應言。通以勝應言。別以報
言。圓以法言是也。如曰各見世尊在其前。是固通教
合身之相。其如淨名。所謂如須彌山等。豈直通佛。故
知一往云爾。至於光明。約弟子一多。以見四佛同異
者。亦機應相顯之義故。以機顯應。則見四佛身有同
異。以應顯機。還知弟子有常身應化之別。而曰眾有
一多者。亦約四教機有三乘純雜而巳。
*** 教主應相例(十。十五。二十七。三十三。五十。五十二。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五。八
十六)
論曰。苟得向勝劣義。則五時教主。與夫淨土應相。當
不言而定。今所論者。姑略言其大致。然則教主之義
一也。而所以論之者四。謂或以身土大體。或以部教
權實。或以機教感應。或以方土彼此。蓋各隨其時宜。
與所當論者。如何非直定其身相而巳。知此始可與
議兩宗是否焉。何者。如華嚴應相。既現華藏塵相之
身。其相則顯。不待言其為舍那。而所當論者。五時之
始。必先正其身土大體。故四明以華嚴。是千百億應
身所說。又曰。須是分段生滅之身。然則藏塵相好之
佛。而特指為分段生身者。盖以其相。雖是尊崇特勝
之形。然以其土。則同居分段。有色有心。以其身。則示
同人法。有生有滅。又以始終大體求之。則始有初或
之文。知其為補處應佛也。又有脫著之義。知其祇是
一佛。而示有勝劣也。終有入滅之事。驗其至於雙林。
還歸無常也。故知相起之本。元自生身。謂指其體一
也。若夫辨相。是亦舍那為教主爾。故曰此身既被別
圓之機。見是尊特。豈非以相則舍那乎。今因為之說
曰。約應指體。(此體即身。但對相立。故以體言。非體用之體也)元是生身。從機
辨相。乃為舍那。義方盡耳。或謂四明之說。專在生身
者亦誤矣。而霅川以謂勝應尊特。此身本是界外法
性之色。非同居應相現起者。惡有是理。彼據其相。未
必得其體。今指其體。抑得其相焉。然則四明。以華嚴
應相。為生身者。約身土大體論也。又如法華教主。以
其身雖是三十二相。然以部旨言之。謂是開顯絕待
妙身可也。夫既開顯矣。則能說教主。即圓佛相也。夫
既絕待矣。則還指昔身。不別有也。故曰法華巳前。三
佛離明。隔偏小故。來至今經。從劣辨勝。即三而一等。
良以今明法華。須混一代。以論開顯。身有以驗乎說。
說有以驗乎身。至於能說之人。獨不然乎。故亦必窮
其始末。而為之說。何者。且以在昔勝劣言之。則華嚴
藏塵。瓔珞勝應。尊特也。鹿苑丈六垢衣。劣應生身也。
雖有四教當分之身。亦無出此二途而巳。然今法華。
於彼二身。為何身邪。曰俱非並是。何也。是必約開判。
論之可也。謂以論判。則藏塵尚非丈六。安得是乎。論
開則垢衣。尚是瓔珞。那得非乎。但華嚴雖是瓔珞。而
猶隔彼垢衣。鹿苑但是垢衣。而不即彼瓔珞。然則開
垢衣。而即瓔珞者。其為法華教主乎。故曰開垢衣內
身。實是瓔珞長者。記釋云云。又曰。今開方便門。示真
實相。即向身是圓常之身等。又如向所示二文。皆其
旨也。所以淨名疏。示四度現尊特。唯法華最勝者。以
餘經皆非開顯絕待之身故也。又曰。若說法華。但現
尊勝是也。所以四明。以今經教主。為尊特者。約部教
權實論也。而霅川於此。專以相言。謂是生身者。豈不
乖於部旨乎。如易置其說亦得。以部教權實論華嚴。
則彼猶帶別相。須現起故。不若法華之最勝也。若以
身土大體論法華。則此亦生身。如曰住生身而顯一
等是也。但今從強耳。至於方等般若。能說教主。教既
不一。機亦異見。則宜以機教感應論之。故方等凡二
途。若以大斥小。如淨名等。則有入見尊特出仍見劣
之事。雖約小衍而論出入。不以加被。還是真中感應
義。若逗大逗小。則如光明等。一佛異見。有勝有劣。或
如藥師等。唯尊特身。諸方等經。是例非一。在般若。則
正現尊特。以帶通機故或現劣。如曰般若亦現門內
尊特之身。乃至云。以眾生疑故現常身。放常光等。是
亦約機異見之相。非謂如來實爾現大現小也。鹿苑
唯小。故佛亦劣身。若約密論。何容非大。姑置之耳。其
如淨土應相。則又二說不同。如般舟等。唯說三十二
相。觀經則說八萬四千相。及丈六八赤。雖有此異。不
出二身。理而言之。本唯一佛。對機有異。大小不同。故
使經教從緣異說。如彼般舟。三十二相。丈六之身。通
大小機。無不咸見。故小則見劣。大則見勝。亦如此土
三十二相。而眾機異見是也。若八萬相。唯大機所睹。
以為圓人所緣勝境。亦如此土藏塵等相是也。故從
丈六劣應言之。則是有量之無量。從八萬勝應言之。
則無量之無量。二義雖異。同名彌陀。無量雖同。名□
體別。不可惑其名似。遂乃混而不分。是則彼此二土。
生身尊特。其相攸同。但此則身土斯劣。故以丈六生
身為本。彼則依正殊勝。故以八萬相好為正。然則四
明。以彼土教主。為勝應尊特者。是約方土彼此論之
也。非謂彼土不兼生身。若以常身常相言之。是亦三
十二相。為教主焉。隨緣異說。逐物所宜。則無在不在。
若如霅川。併以八萬相為生身。則彼土但有生身。殊
無尊特。別圓大機。何以應之。若必以藏塵相好。為尊
特者。一家教門。淨土諸經。曾不言之。況彼於此三十
二相。尚有分現之義。何不於彼八萬相上亦分現邪。
但此考之。進退咸失。雖彼有十義。伸之之難。與夫前
諸應相。文義之妨。斯皆末節。大體既正。餘不足言。亦
當伸之於後也。然則文以法華。為報佛所說。又曰。凡
四度現尊特。唯法華最勝者。是固定身相。合部旨之
言也。而又以法華。為垢衣者。約所開說也。疏示誡妙
音之意。對彼土不達者言也。況文曰。不可見卑小。而
忘其尊嚴。正是即劣。辨勝之旨。故皆無所違。其於方
等。言尊特者。或示現。或現起。示現如上光明之文。固
無可疑者。現起則如藥師。巍巍堂堂之相。淨名須彌
映海之身。皆其相也。既唯大覩。於藏通小機。亦加被
令見而巳。以其在應同一見故。不同示現。自見劣故。
又如觀疏。引智論之文。十疑論緣彌陀之相。觀佛三
昧經。說八萬四千相。皆言淨土教主。正符四明之說。
如彼曲釋。烏得合哉。
*** 身土感應例(十六。四十五。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八十七)
論曰。三身依於四土。四土本於三身。身既即一而三。
土亦全四而一。夫是則孰同孰異。何通何局。未始有
定論也。但教門分別。有即有離。其於離義。對義如常。
(云云)或文有進否。或義有通變。不可一揆論也。如曰
常身無量。通應三土等。此則體用之義。故理智屬體。
當乎寂光。勝劣二用。屬下三土。但勝應二名。亦名尊
特。亦名報身。言報身者。即佗受用。然與尊特。同出異
名。故下三土。通皆應之。但劣應生身。不通上二土。此
常論也。又如文曰。若從妙覺。應為實報。圓滿相好。非
餘界所堪者。又於方便。示勝應身。圓滿相海。如前實
報者。而記料揀云云。此所謂文有進否也。然言非餘
界餘土所堪者。約真奪似言之也。而亦應之者。取其
勝應。似彼報身也亦謂應其機宜。實不應其土界也。
故曰云如前者。稍似實報。非謂全同。又文有於方便
土示勝劣二應者。又曰。方便有餘土。起勝劣兩應者。
此所謂義有通變也。所以初文。則相望而言。故方便
土似道之機。而有體析巧拙之異。故所見應相。有勝
有劣。雖云劣應。實匪生身。故曰更不示為種種諸身
也。其次文者。則又兼彼同居言之。如曰勝兼兩處。劣
唯鹿園是也。又曰。方便土通佛涅槃者。既不同界內
灰身之滅。是亦法性勝應而巳。但方便有用。通之說
故。約機息應轉。義云入滅。在文可見。然而霅川有云。
華嚴勝應。本是界外法性之色。既不由生身現起。有
似彼土應來者。而四明亦曰。是實報身。應同居土。若
為異邪。曰不同也。所以四明云者。一往以土定身。其
實還自生身現起。故有千百億應身。所說之言。義則
無失也。彼既不然。則彼此乖隔故。不可同日語也。
** 餘論下
論曰。後五百歲。鬪諍堅固。其於一家壽量見之。始則
孤山四明。二大宗師。角立於前。加之霅川法師。鼎分
於後。逮至于今。異論不息。由是壽量之道。蓁莽蕪穢。
日以充塞。而四明之說。卓立乎其間。久而愈明。但雪
謗之。後會四明。歸寂無得。而伸後學。不能無遺恨也。
故今因之。以餘論焉。或問。彼雪謗中第一。先論法華
教主。即劣辨勝之義。以謂內體可即。外用不可即。以
外不即故。敝服宛然。非謂開權。便須脫敝。若然則法
華滅絕。老比丘相。世間相當。如何解邪。又若謂法華。
但現尊特。全不現劣者。如妙樂。明示法華佛及弟子
身俱是劣。豈亦減謗邪。以至備引諸文。並難四明尊
特。不須現者。(云云)此等文義。若為伸之。曰但得向來
諸例明義。此自可知。不待伸也。為未悉者。略言之。今
謂彼作是難。有不曉者三。一不曉體用。二不曉應相。
三不曉身土。且夫圓論體用。一而巳矣。體用既一。用
可異乎。若但體即。而用自不即者。如妙用何。抑今家
有言。良由理具。方有事用。亦一而巳。若一融一不融。
則不得為全理為事。由事顯理也。不知霅川何見。輒
以凡情。度量聖境。苟如彼說。是全未曉即體之用也。
二不曉應相。原夫如來應相。本一妙體。未始差別。雖
無差別。而不得不別者。由機緣感見之異也。所以宜
大則大。宜小則小。宜見勝則。與之為勝。宜見劣則。與
之為劣。現不現等。亦悉隨緣。而未始定一。非謂應小。
而見自大見勝。而應自劣也。然則法華應相。雖曰即
劣辨勝。既見勝矣。豈應尚劣乎。既即尊特矣。豈定不
現乎。而彼專以劣應不現為難。是皆以局量。而失大
體。豈如來應相之謂邪。然言即劣辨勝。此以今對昔
言也。垢衣瓔珞云者。約施開大小以言也。亦非猶存
劣身謂之。即劣定有脫著。謂之弊衣。理而言之。尚不
當著。何脫之有。彼又以世間相常為難。是不唯不曉
應相。亦失相常之旨。然既於世相。達常住矣。豈猶存
生滅之見。以彼例此。一何昧哉。三不曉身土。彼據佛
及弟子身俱是劣以為難者。葢不知是約土之言。且
對它方淨土云爾。至於分二種相海之別。例金錍二
徧之義。示二種尊特之異。是皆不得巳。以彼直文。順
巳曲見。祇如二徧之說在事。固有廣狹言徧。豈得異
乎。以此考之。其義壞矣。或問。彼論彌陀八萬相。非它
受用身。文有總難別難。總中先以劣身說勝法難之。
又據彌陀雖是生身。大機所解。其壽無量者。又立圓
教機應。各有生身。今以彌陀。為生身。是所託之境。非
所顯身者。又問。圓人觀丈六像。還是觀生身否。意顯
生身。四教俱有。伹隨大小。機見不同。其別難中。凡約
十義。以伸八萬相好。定是生身。今為四明說者。於其
疑難。何以通之。曰理本自直。何勞曲辨。彼既妄難。此
亦謾伸之。如總難。以淨名劣身。說勝法者。正約障邊
而論。何中道感應之有。又若彌陀。元是生身。小機固
當見劣。大機既見無量。何得尚是生身。正所謂壽量。
屬於尊特。身相自屬生身。進退皆非感應何在其。又
以生身是所託之境。別有所顯身者。豈所顯異於所
託邪。抑所顯託通局頓異乎。況云假觀之中。或有且
見。八萬相好。此又以所託。為所顯何邪。未曾聞離此
之外。別顯藏塵。若法若報者。果如彼說。則十六觀。境
外例別。有所顯邪。且謂生身。通於四教。機見不同者。
意如前詰。(云云)其十義中。一約相好伸者。意以八萬
相。唯在彌陀故也。今反質之。若必以藏塵相。為尊特。
亦應佛佛皆有。何獨釋迦。未必它佛。皆藏塵故。況以
乎等意趣言之。釋迦亦有清淨國土。如彌陀。安知不
現八萬邪。二約光明伸者。然以光明。比校它佛。曰無
量光者。是亦悉檀。隨宜攝受而巳。非謂餘佛有所不
如也。祇如舍那翻為光明徧照。豈亦以彌陀。較優劣
乎。若謂常光一尋。不得名無量者。彼土丈六之身。當
名何等。又如光明云。圓光一尋。能照無量。雖謂無量
可也。三約壽量伸者。然壽斯長。身斯大。信固有之。若
直以此。驗其大小。是以世間報法。論之而巳。豈佛土
之化事乎。殊不知彼土生身。既唯化生。非實段質。大
小長短。初無定量。況佛法界身。變現自在。又安得以
壽命局其大小邪。四約位次伸者。由向明之。尊特不
唯地上能見故。今上輩往生。以圓信位。見尊特身宜
也。所據大論。乃向以真奪似之義。非謂地前有所不
見。彼唯識文。雖自一途。以身對土。未失大體。皆不足
證也。五約華座伸者。若以華座。為願力所成。故唯同
居淨土之相者。一何局哉。彼意以此座。若處丈六。則
太高。以處尊特。則不足故也。是何見之陋歟。殊不知
丈六若升。豈不身稱於座。尊特若處。何妨座容於身。
豈必大小廣狹之為礙邪。六約菩薩伸者。然今既以
彌陀八萬相。為尊特。則二菩薩。高大之身。何須更問。
意以議書。所謂中三品人。見丈六身。下三品人。見二
菩薩故。以前後勝劣為難者。今謂若許中輩。見丈六
者。則下三品。見菩薩常相。亦復何疑。若使九品。皆見
八萬。則何以辨三輩之別。彼謂見丈六者。文無所憑。
而言皆見三勝相者。復何所據。若以八萬相。例為生
身。則彼三輩。全無見勝。豈今頓觀所顯乎。舍此別求
勝。復何有。七約諸淨土身伸者。據文既由大眾咸欲
見諸世界清淨莊嚴故。佛示現諸佛身相。大於須彌。
何謂却以生身示之。彼非生身。則此為尊特明矣。八
約觀經疏伸者。其文雖本釋題。實非題下所指。葢是
有量中二義。即小彌陀經所明是也。亦與妙疏四句
中初句義同。安得指為山毫海目無量之無量邪。況
據解。謗池上丈六之身。尚是無量之無量。豈此八萬。
乃同有量乎。九約十疑論伸者。文既曰緣彌陀。若法
身。若報身等。金色光明。正言即法報之勝應。何嘗於
法報外。別指八萬相。為生身。謂之圓觀邪。十約輔行
伸者。巳如向示。自見其非。(云云)又義編十義則七。約
人天身伸之。略無第九義。今謂彼土人天所謂。皆受
自然虗無之身無極之體者。即向謂化生。非實段質
是也。何嘗定言高大乎。然彼十義。既皆虗張。則此應
相。非生身必矣。或問。彼論圓教。內外凡位。不當以業
識見尊特者。凡約多義難之。初以十身舍那通別為
難。又以起信隨所示現文明依報為難。又據論中深
信真如少分而見位在初住為難。又以麤細等四句
顯地住前猶依事識為難。且引三日喻文證之。又以
加被用。通被接難者。兩家矢石。孰當於理。孰得於文
邪。曰當理者不競。競文者不當。如霅川之說。所謂競
文者也。今以次論之。彼以十身通別難者。苟得向違
順二答意。此自釋然。不足疑也。其次隨所示現之文。
據論雖是正明依果。然依必稱正二現。豈得偏乎。今
於正報言現起。於依果言示現。亦影略互顯之義。非
謂示現專依報而巳。夫既曰隨所示現。則無往不可。
始得云隨。又何間於猿猴鹿馬邪。彼謂唯在報土莊
嚴。何太局乎。所謂深信真如之文。疏釋固未足憑。論
文亦不易曉。何者方以此為相似。按下三種發心。其
信成就發心。亦曰少分見於法身。即初住八相之位。
以今家言之。乃分真位也。方以此為真證。而又對後。
證發心位。未名法身。乃相似覺要之論。以地向對分
真。似則似於別。又以初住能現八相。則似於圓。而疏
釋信成就發心文。有所謂留惑益生之說。又似於通。
故知□途各自。建立不應。以彼律此。定其淺深。置之
可也。□彼唯在初住能見。乃向以真奪似之義。亦不
妨似見也。其又以四句麤細為難者。今謂二識之說。
略如向明。蓋約教門。大分言之。而又須知。有斷位進
否。及障不障。當情不當情等義。故不可一槩論也。何
者自有。能熏雖亡。所熏猶在。在乎事業之間。雖存事
識。而不為障以當業識。故加被能見者。二乘是也。自
有見巳先盡。而思有盡不盡。雖有餘分。亦不為障。大
分言之。屬於業識者。別似位是也。又有見思全在。以
圓觀故。事識被伏。能以業識。見尊特者。圓五品是也。
若別十信。圓名字人。既非業識當情。而又事障全在。
故須加被能見巳見上論。然則四句之難。本不為妨。
彼自不明。何關大旨。祇如論句。縱約麤細。以分二識。
要知位次。本自相當。但境界有所知所離。及所證之
別。所以麤中之麤。凡夫境界。二乘知而離之。麤中之
細。似位菩薩。所知境界。亦當位菩薩離之。細中之麤。
真位菩薩境界。地住知而離之。細中之細。是佛所知
境界。究竟佛果離之。但初句既末。故以所著。顯其能
離。後句既極。故以所知。彰其能證。然則麤中之細。既
似位菩薩能離。豈非業識邪。彼雖唯取此句為難。曾
不知與第三句。同是菩薩境界。既不分異。豈地住菩
薩。亦□識邪。故知彼槩難之非也。然論疏不作此釋。
今何臆說。曰理之所在。義苟合焉。何恤乎論疏同異
也。霅川此難。既非三日喻。文義當自失。亦如向辨也。
其又以加被。通被接難者。然一等佛力。何不加被。當
教之機。亦令其見邪。若謂加於可加。祇如方等二乘。
尚可加之。何得菩薩反為所棄。霅川到此。結舌可也。
或問。彼論般舟三十二相。乃隨機化現之身。非淨土
生身。但真佛勝相。初心難見。故須先觀。以為方便。又
以鼓音王經說。有父母邪魔等事。例同大論。彌陀不
淨國土者。又以妙宗不須身大相多。而此須身相。逈
拔非常。為自語相違者。又以華嚴及觀經。對難有不
當。以舍那為劣應。彌陀生身。為尊特。為彼此增減者。
更有不一之難。擇其尤者。請試疏決之。曰言有似。而
却背理有當。而反乖是皆偶中。不明之過也。如曰真
佛難見。高位可觀。儻唯勝相。曷被初心。又曰。但別教
謂之修成。圓教謂之性具。以其言則近。似而却反。背
以為難。乃曰八萬相。非尊特。丈六像。非生身。既知別
圓所見之別。何得却以身相勝劣難之。故考其實。則
非也。又如曰安用細事。而妨大途。又曰。無以片文。而
害大義。以其理則頗當。乃反蹈之。而不知觀。其所說
率以□文隻義。與夫名相。細事方害大途者多矣。豈
非究其說乃反乖乎。然以鼓音王經。為說不淨國土
者。考觀彼經。雖土相斯劣。要亦淨土爾。何謂之不淨
邪。今准天竺之說。則以謂因土焉。至成佛時。一切隨
轉。故無邪魔等事也。然則解謗等文。以彼依報之相。
驗其生身。未必其然。且以頓觀。顯其非常。斯有是理。
但霅川。專以身土事相為言。故四明。亦因以格之。未
必意專在是也。又四明所謂。純雜不同。勝劣可見者。
蓋言兩經機見之勝劣。非謂其身相也。安得固以身
相難之而曰增觀經減華嚴邪。或問。彼又論生身即
不即及法身相無相義者。雖向巳明。然猶有文義未
盡之論。更試略釋之。如曰若得金錍二徧之意。終不
將少為多以劣為勝。今得以反之。云若得二徧意。終
不將少為劣以多為勝。葢境雖廣狹。徧無有異故也。
所波濕之喻。理亦應然。若於二波。達濕性者。終不見
有大小之異。縱約事論。亦分喻耳。又評解謗。即一論
三之義。有可否者。今謂以向四身。互論起入言之。亦
何往不可。又言。若但云如來妙力。示無分齊。無乃太
妙者。然不言妙。則巳妙。則無現不現。無可不可。千變
萬化。未始有極。何有於過量乎。又以大論三十二相。
是聲聞法中少相者。此乃般若部中。以衍斥小之意。
非所謂定論也。又曰。如來身密應。現勝劣須分者。今
謂既言密矣。則必一多大小。自在無礙。應現不窮。苟
勝劣定分。大小確爾。何密之有邪。其又以四明與奪
之斥因。謂法身定無相等。蓋本荊溪說默。義以為之
說。殊不知記主。政恐學者。不盡圓意。故特約此多義
示之。雖有諸義。一以貫之。方稱圓旨。如彼之說。膠於
一端。其與祖意合邪。不合邪。至於論性德。三身具性
不具相之說。備引諸文。無相之言。且與應身。對揀同
異。及據文云。若唯法身。應無垂世者。今謂苟得一家
即具之旨。克論所以法身之相。與夫四明所示有相
無相之義。則此等文義。盖不足言。當自知之。若彼三
身壽量解等。所有破立。如妙宗料簡。及解謗等。文巳
伸之矣。此不重示。嗚呼凡是諍論。其來巳久。敝巳甚
矣。今求諍論者。復不可得吾道。其益衰乎。
* 四土論第十
** 總篇上
論曰。統法界一圓覺性也。湛乎其若海。曠乎其若空。
罔痕能所之端。倪詎形依正之眹。迹方是時也。孰為
身乎。孰為土乎。洎一念迷妄。世界爰立。眾生起乎。知
覺國土。由於想澄此依正。所以相從而有。故以十界
之為身。則有若干之依土。依隨正轉。雖一處而勝劣
懸殊。相以性融極十方。而含容無礙。是以華藏包徧。
塵剎該羅。雖依正無窮。而亦莫越乎自心體量。此其
大旨而巳。但諸經論。及古今宗師。明土義非一。或一
或二。以至十數。或二十七品。至於無量。雖多少開合。
各有其理。要皆未見處中。而要攝者。唯吾一家。以四
攝諸。舉無遺者。可謂兩得之矣。曰同居。曰方便。曰實
報。曰寂光。其揀判士相。則有事理體用法性分段界
內外等義粲然殊。流布在諸文。是固不待論。而知辨
而明也。其所尤難。而當論者三焉。曰寂光相。曰淨穢。
曰橫竪。蓋寂光相。則宗旨之難。淨穢則教門之難。橫
竪則文相之難。至於通示四土。則有身土名相即離
等義。論生方便。則涉五種意生之名。兼出餘義。則復
機教土相有殊。是皆不可不論者。故因而明之。大槩
苦明。則文義可識也。
** 別例中
右四土類文。總四十有一。通示四土名相即離等
義者十一。別示寂光體相者十。言土教相對橫竪
者六。言四土各有淨穢者四。明方便土涉意生身
者五。兼出土教餘義者六。凡六例。
*** 通示四土名相即離相攝例(二。三。七。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八。
十五。二十。三十九)
論曰。身無土不生。土無身不立。是則土者身之依。身
者土之趣。蓋相因而有。亦相從而成立也。故今明四
土。以其能化。必以三身。而為應。以其所化。必以十界。
而為機。舉土則可以攝其機應也。然則四土。誰知所
為乎。或云。是眾生業感。或云。是諸佛化現。或以眾生
對佛。共成國土。或謂俱離無因。而有今家評之。以謂
若定報其說。則墮自生等性計。是故須破究竟。而言
皆不可說。破性執巳。悉檀赴緣。不妨作上種種說也。
一家明義。土必至四何也。曰以其事理體用。則以寂
光。對下三土。以其分段法性界內外等。則以同居。對
上三土。以其小大純雜方便實道。則須分於實報有
餘。以此等義。合而明之。此四土所以不可盈縮。而無
有餘不足之過也。況以一家四教。所配義門。宛然符
合。略無增損。如後橫竪所對也。(云云)今更覽諸文旨。
總以四義論之。一曰分別。二曰即離。三曰相攝。四曰
融會。何謂分別。如淨名疏。約一異等。三種四句。揀四
土之別。而記又約淨質穢見。以揀同居二土。是雖各
通四句。其實異質一質者。同居有餘之辨也。有礙無
礙者。方便實報之辨也。有質礙見。無質礙見者。寂光
三土之辨也。以此分別四土之相。顯然可識。何謂即
離。如妙玄文。以分別而言。則四土迭異。以即事而真。
則體不相遠。所以即事而真者。即義也。分別而言者。
離義也。亦可離約竪論。即約橫辨故。成四土之橫竪
也。何謂相攝准淨名文。一攝一切。則上能攝下。唯下
不攝上。若約義通。理何隔異。亦可上下彼此相攝。何
謂融會。如不二門云。界界轉見。不出一念。土土互生。
不出寂光。又曰。須知橫竪。祇在一處。處處者。有事有
理。事一處者。一念是也。理一處者。寂光是也。雖有事
理。一處無別。故知四明之文。即荊溪之旨。荊溪之旨。
即四明之文。又曰。若兼體同。一切皆四。當知四四。祇
是一四。一四不出一處。由是明之。四土同異。常同常
異。或非同異。祇在一處。豈不妙乎。
*** 別論寂光體相例(四。六。十二。十六。廿三。廿四。廿五。廿六。三十三。三十四)
論曰。寂光理土。極智所照之境。詎容言議於其間。而
自昔宗師。𥪰以有相無相。更相矢石者。因得以論之
為三。其一曰。即寂理。以示體相。其二曰。附宗途。以論
有無。其三曰。據文義。以申疑難。且初義者。夫真常寂
光。本虗寂之理。唯如來所證得。故非身說身。名曰清
淨法身。非土說土。號曰常寂光土。即名以求體。則一
法界。三德之理性也。以是為體。徧一切處。以是為相。
即空假中。蓋融妙玄絕。不可思議之體相也。然則有
所謂依正色心金寶華池者非歟。曰固不離此。而此
亦非也。要必於一切法。即理顯妙。是為毗盧身土爾。
故妙疏以之。配乎四德。至於妙宗。所引誠證。亦即事
顯理。或約理而說。未聞直以事中依正為相也。然而
文曰。三惑清淨。依正色心。究竟明顯者何邪。曰斯言
盡之矣。夫既曰。究竟清淨明顯。豈非於依正色心處。
以三惑盡故。清淨三智融故。明顯三諦證故。究竟□
可以之配三諦三觀也。但於是六字。求之寂光之相
得矣。所謂附宗途以論有無者。寂光之說。四明巳前。
未聞異論也。至妙宗。設兩端。以論之云云。亦可謂至
論矣。然論至於此。而亦變。於此果有為山外說者。攻
之。霅川始則扶之。卒則背叛之建立。如別云云。由是
宗途。有無之說始判。今先指體相。以定之。使彼不能
異其說。夫苟如向說。豈特四明。以是立清淨相。雖霅
川言無相。亦不過謂此理。但彼固迷圓旨。離事說理。
故謂理無相。而四明善談即義。即事明理。故理亦是
相。雖所見不同而寂光是三諦之理。終不可異也。而
次立宗旨。以闢之。使彼不能逃其非。夫三諦宗旨。有
亡照蕩立之義。今舉一文。格之可見。如輔行曰。三諦
(無形)俱不可見。此約理性俱亡。則三諦皆無相。又曰。然
即假法。可寄事辨等。乃約名相以辨。則三諦皆有相。
是理通乎亡照也。然則今論寂光四土之一。必諸法
建立。是義局乎。建立一邊。雖謂寂光三諦。有相可也。
然據霅川膠於一端故。以寂光對空中。有亦具俗諦
者。性而巳矣。故偏謂無相。殊不知但可名言表示。雖
空中亦得是相。何必森然差別者。乃為相乎。故其夫
在不達寂光元意。三諦宗旨。所以為非也。以四明計
之。則不然故。亡則三諦俱亡。雖無寂光可也。照則三
諦俱照。謂寂光有相可也。故曰言無相者。乃是巳盡
染礙之相等。又曰。但無隨情有相之三等。其得在情
理亡照之旨。身土建立之意。所以為至論也。又如淨
名疏。明國有事理云。至理虗寂。本無境智之殊等。而
荊溪有云。理本絕待。豈分二。別說有事理。巳屬於事
等。是亦今亡照之意。例論可知也。(云云)所謂據文義。
以申疑難者。觀彼所以難四明者。專執事中依正之
相為說。而不知。今所謂有相。乃即事顯理。三諦清淨
之相也。以此格之。則彼所援文義。當如拉杇矣。雖然
為未達者。更申析之。夫寂光一爾。不容異趣也。然則
相所以有者。義也。文所以無者。亦義也。言雖似。反理
實相符焉其反之何也。蓋義門偏屬。所對進否。故於
是有事理修性淨穢等義。所以言之。或異其為三諦
理。相固自若也。試以一二文旨。言之。如輔行曰。常寂
光土。清淨法身。無能莊嚴。無所莊嚴。往往或者。據此
等文。便謂無相。殊不知是以性泯修之義。亦是修極
復性。不分能所故也。然以非嚴而嚴。何妨修性三法。
有離有合。以論莊嚴。豈以一無之言。遂謂諸皆無相
邪。又如玅樂有端醜斯亡等言。是亦以四土對說故。
寂光屬理。所以端醜斯亡。三土在事。所以淨穢咸有。
故曰寂光所對。咸有淨穢。是則所亡者。乃三土形相。
又凡言亡者。即相而泯之之謂也。非謂離三土外別
有一處。雙亡之理。而為寂光。故知雖有斯亡之文。無
妨有相之說。又此特文相一端耳。通途論之。亦不一
向。有以寂光。但言淨者。有兼言淨穢者。有雙亡淨穢
者。蓋各隨所對義門進否。然則但言淨者。九一義也。
兼言淨穢者。分極義也。雙亡淨穢者。事理義也。而四
明於是。則有所謂舍穢取淨。淨穢平等。則巳當三義
之二。(云云)但據究竟以論故。略分極義耳。若四明者。
可謂統諸文而得大體者也。與其守一偏以自蔽者。
霄壤有間矣。
*** 土教相對橫竪例(五。八。九。十七。二十二。四十一)
論曰。橫竪之義。不一處出。而惑者執。為定論過矣。然
於四土橫竪之難者無它。按止觀淨名。俱有以土對
諦橫竪之義。故妙樂會之。(云云)然而淨名文相不一。
故輔行指之。(文出九下云云)但止觀文。顯而直。故人所不疑。
淨名之文。隱而彰。故由來共惑。惑故有辨。辨故云云
之說。泥而不通。所以泥而不通者。以其名言。雖彰而
隱故也。苟不折諸同異之論。析以義例之別。其為惑
也。終莫能解。況求文相之通乎。今姑折而析諸曰。然
據向文所指。謂是諸土說法文也必矣。不可更它指
也。既而妙樂會之。則不得不謂與止觀同然。而淨名
記文。有曰俱得橫論。又曰。然約橫論。據其例別。則不
得不謂與止觀異。要之文則一耳。所以同異敻殊者。
蓋淨名文。兼二例。止觀則唯一義而巳。所以二例者。
有約土論土之橫竪。有約土對教之橫竪。兩者其言
雖同。所以為例。則敵反也。然則以土對教者。即文有
曰。若有餘中說通說別。以對一實等。豈非用教多少
竪也。然以一土。對一教。如說一實即寂光等。豈非土
體敵對橫也。此固如止觀所明。而妙樂以之會同也。
如此若約土論土者。即如次文。然約橫論巳下文。是
玄文所謂約即離。以示土相。妙宗所示。有橫有竪。若
此之例。則宜與止觀異。但淨名初例。義顯而名隱。次
例名義俱顯。妙樂會其隱者。不會其顯者。故使從來
以顯。而蔽其隱也。若此申之。不唯文旨。彼此無違。抑
亦義例。同異甄白。雖然安知淨名然約橫論之文非
約土對教邪。曰以其次文。知之繼而曰。若兼體同。一
切皆四。豈謂約土對教乎。故知其例別也。然則莫非
約土橫竪也。何以其例頓爾。相反曰。是乃祖師。隨義
而作。固不可槩難。以意求之。非無所以。祇由約土。既
無可對。乃成土中。自論而巳。對教者。有諦可望。故使
橫竪義勢永別。而自昔義學。唯名相之求。但見橫論
之言。便與止觀。併為一說。及其不同。則又確守。不知
通變。宜其齟齬。而不相入也(恐義難曉。更以圖示之如後)。
*** 四土各有淨穢例(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
論曰。四土淨穢。本無難者。所難在於二三。其說決擇
去取耳。何者蓋其文本。出十六觀疏以心觀為宗。乃
有四土各論淨穢之義。於是刊正妙宗。各為之說。霅
川義編從。而去取之。由是學者。惑於多歧。率以規矩
之說。而蔽宗致之旨。此其所以莫能定一也。今直取
諸文旨。以斷之。雖不曲辨是非。而是非明矣。然則此
經教相。唯屬圓頓。且曰修心妙觀。感四淨土。為經宗
致。故此淨穢。雖有四土之別。教門言之。宜槩以偏圓
之論。是則凡言穢土。即偏教因果所生。凡云淨土。即
圓頓凡聖所感。惟其以圓觀感之。故一教始終。皆屬
淨土隨其行位。四土不同。方彰一經宗致。唯圓唯淨
也。是豈得復以小衍分極等義為說乎。宜其四明。所
定諸義。皆先存通。而後趣別。或先言實證。而後約教
道論之。至於復宗。莫不旨歸圓頓意。成行人。初心妙
觀。良有以也。夫四明。豈不知務直說。而好迂闊哉。特
以宗致之旨。有在故也。況先存諸通義。則規矩之說。
抑不失之。雖欲無取得乎。苟如二師所釋。則小衍之
義通偏。分極之說乖圓。既迷的旨。縱有一二合於規
矩。亦無足言者。雖欲無去之得乎。故曰雖不曲辨是
非。而是非自明者。斯言有當矣。
*** 明方便土涉意生身例(十八。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
論曰。楞伽明三種意生身。凡兩出其文。初總示意生。
次別列三種。文見輔行。(云云)今按宋譯。(四卷行者)亦有總
別兩文。文相大同而小異。但初文以三種意生。俱時
而說。若與對位文異。又前二種。則次第對地。種類一
種。無別對位者。(云云)經旨蘊奧。信矣難明。姑據一家
教門。隨文用義。判位進否。得以論之為三。初經旨對
位。二用義進否。三法喻所歸。且初經旨者。詳究彼文。
始以三種俱時。此似約橫論。至下文。又以三種之初。
對三四五地。覺法自性。對第八地。則似約竪說。種類
俱生。雖不對地。既云了佛證法。即是入中屬佛種類。
今以意求。當是第九十地。但經文略耳。亦可舉隅而
知也。所以前文三種云得無生忍。住第八地者。舉中
以攝初後義。之如橫若約位。則前不攝後。後必攝前
義。之如竪理而言之。三種意生。祇是三觀斷惑為因。
方便感報為果。但得前前。未必後後。得後後者。必攝
前前。故有橫竪之說也。經文隱略。義稍難見。管窺如
此。未必其然。次論引用進否者。然經文本一。而一家
用義。進否不同。或唯在偏。或專衍門。或約通教。兼被
接者。(云云)蓋經旨多含。教門通變故也。今先示本經
之意。次述用與之旨。如向所論。雖通橫辨。文意實以
竪義為正。以約三種歷對諸地故也。豈非自三四地
去正當破見思位。從趣後說。有生方便土義。故得約
之以對也。然則輔行。正從通教。兼被接言者。本經之
意。餘文進否者。用與之異也。今詳其旨。又有通有別。
通意者。即輔行所謂。以通諸教。釋義是也。所以通者
二義。一者部旨。具四教故。二者論生。通諸乘故。(云云)
別意者。如玄文。則以順教道。讓圓實故。且判屬偏如
輔行云。六根淨位。玄文不云。攝入三者。以觀勝故。且
置不論。又意生之名。宜在教道是也。淨名則以示佛
國因。約菩薩說。而三藏菩薩。既不斷惑。則非所論。故
判屬衍爾。惟其文旨。進否之異。故使名相。亦出沒不
同。所以玄文。以前二名。開為三種。而沒種類無作者。
意以類種。屬圓故不言也。餘文若存種類。則合前為
二。次約衍門釋義故也。是則約義從開。似如有四。從
文牙略。還祇三種。天台巧用。雖有存略。克論經文。亦
祇三種耳。然則既以種類一種。與自性同位。則不應
約教異論判。若以種類屬圓。則又妨輔行之釋。以文
中種類俱生。屬別接通。猶是教道故也。曰文各有意。
不可槩論。然以經文所對。豈得不作同位釋之。及示
玄文出沒之意。安得不以種類屬圓。輔行既釋。止觀
文相。何妨三種約通別說。又如淨名疏。亦以約別十
地。判三意生。即生報土。是等但可隨文而知變。不應
局義而害文。苟知此理。文何以難哉。三論法喻所歸
者。舊據經云。憶先所見。又曰。憶本願故。生諸聖中。以
謂先曾。生而作難者。殊不知初文從喻。正喻意去之
疾。次文合法。乃以本願。以合先見爾。所以本願。即期
心欲生之意也。若夫釋名辨相。對位開合。具在諸文。
此略論其大例耳。
*** 兼出土教餘義例(一。十一。二十一。三十一。三十二。四十)
論曰。世界以海言。謂其廣而無際也。國土以微塵言。
謂其多而非數也。或以帝網言。謂其參而不雜也。只
以華藏言。謂其重重而無盡也。至以虗空言。謂其徧
性無礙也。況乎聖人之示現。經教之詮量。淨穢差品。
優降天殊。浩乎其不可窮也。於是有以土相而論勝
劣者。有以說教而辨高下者。有於方便而論利鈍者。
有於實報而論華果者。有以寂光對下三土而論徧
等同異者。推是以言。其不可一槩。論一途取也亦明
矣。如籤論。淨土有無三界。引無量壽經以證。但無須
彌非無三界也。自有淨土。亦有男女。須彌者。如無動
世界。准例以明。亦有淨土。無三界者。故知同居淨穢。
上相優劣。於是見矣。又淨名疏記。論淨土開漸有無
云。如香積佛國。本不開漸。亦無願可說。故聞漸驚問。
自有因願說三乘。如華光佛國。自有無願而說者。是
安養人。開羅漢樹。說苦空既不云願。驗土非高。以是
知無願不說者。為上品也。又如輔行等文。論生方便
土。有雖破塵沙伏無明者。猶屬空邊。非妙果報。有分
破無明者。生彼則利。餘者皆鈍。言分破者。如記。(云云)
更有雖破無明生身得忍。猶是華報。未為果報。如曇
無竭所居。(云云)至於三賢十聖。皆住果報。乃借別名
圓之義。又如淨名疏記。論寂光理。徧與下三土。徧同
理別。所以徧同者。三外虗通之有。與太虗無殊。所以
理別者。寂光之徧。內外靈知。徧而非徧。然則寂光。不
異太虗。以徧同故。不同太虗。以理別故。至於曰法體
恒徧。常在性無。但可推之。不可思之等。此尤妙極理
致。不可不知。故今略例。此等同異。以開義端。苟得其
旨。凡諸文義。皆可觸類長之也。
** 餘論下
論曰。一家論三千。必涉四土。故今明四土。宜會三千。
但三千有事理之殊。而四土亦體用之別。言其依正。
彼此該收。然則若為攝會邪。曰此亦多途。不可槩論。
應先知異。然可會同。所以異者。四土則十界竪論。舉
依攝正。三千乃一念圓具。依正互融。又復四土。偏圓
對論。有橫有竪。三千唯約圓。示無增無減。故知法相。
異義非一。此不必會也。然而三千。無可剩法。四土豈
有餘義。故亦得以會通。如義編。凡數處出之義。不一
端。可謂心疑辭枝也。今直以大體論之。且寂光既是。
三諦三千。豈不即乎。又寂光無非四德三千。豈不具
乎。是則三千。義當寂光矣。又三千有事理之義。舉理
必攝於事。而四土則曰。界界轉見。土土互生。豈非事
造乎。既不出一念寂光。豈非理造乎。是則理有攝事
之功。而寂光亦有容土之理。其若克就下三土說。既
約十界竪論。則三千義疎。所以先出異義。良在此也。
以此較彼優劣如何。或問。方便用通。信如輔行所揀。
其義巳明。伹自來因此。猶有可疑者二。一疑皆習通
門。為顯為密。顯則方於化意。以二乘人。在方等會。止
是密得通益。那容顯習通門。二疑在方便土。說通教
者。為以何身勝應。則真中感應。義壞劣應。則土無二
身。曰其初疑者。前人巳釋。習有染習修習之異。以二
乘於方等中。聞大覩勝。內愧外耻。有慕大之心。是即
染習通門之相。而小執猶在。還不妨密耳。此粗可用
不別為釋。其次疑者。若據彼土。唯有勝應。更不須餘
身餘法化也。如觀音疏記及妙樂。勝兼兩處。劣唯鹿
園之說明矣。(云云)縱為未習通門之機。為知故學。而
說通法。其既巳斷通惑。則巳不同此土通機。亦何妨
以尊特身說其真中感應。自是同居機教之相。何關
方便邪。然則有餘感。應莫是小衍論否。曰彼既無小
乘三藏可對。亦何必然。或問。若云方便用通。何以觀
音義疏等文。嗔說次不次法邪。曰此有常說不常說
故也。(云云)或問。實報用別。雖記有約教道說。證道必
無之。言猶自難見。曰自來有言。方便用通。未為難。實
報用別。姑是難。今亦例云。方便用通。猶有說。實報用
別。定無說。而言約教道者。但是約此土別教教道。有
破無明生實報之義。故擬之云爾。其實實報。既唯圓
聖所居。豈復用別邪。或問。寂光既論三品。實報亦得
論否。曰若以實報。對寂光。則寂光唯究極。實報乃分
證。今於寂光。而論三品。則約事准理。亦得論之。如四
明曰。以復本時。名無上報事。以復本時。名常寂光。即
其義也。或問。疏約即義。以示寂光。不離三土。記釋之
文。凡數徵難。用意頗深。向雖略論。更試詳釋之。記云。
答中意者。正帖釋。疏文可知若爾。三尚徧有者。此徵
因上。答生意言。三土質礙。寂光尚徧。況三外虗通。何
得非寂光邪。文似徵而不答。然意巳顯。不復別答。故
更領上再徵。後答文曰。若爾虗通之有等。及答中不
即便釋乃以反質。顯非同異。然乃結釋。云內外靈知。
意言雖非同異。俱徧內外。當處靈知。靈知即寂。故徧
而非徧。亦應更推為亦徧亦不徧非徧非不徧。故曰
四句推檢如是明之。則可以融通言教。可以究顯真
實也。論至於此。理雖顯然。其於上問。猶未決答。故復
宗上問。以徧同理別示之。夫言徧同。則不離太虗。夫
言理別。則不即太虗。不即不離。常寂之理。於是可知。
因復問以為常徧邪。為有在無在邪。而答中曰。常在
性無者。亦猶所謂雖一一徧。亦無所在是也。雖然猶
恐學者。滯言壅理。故復更以八句。遮遣示之。亦猶義
例不思議境智。後說照八句之意。(云云)古人所謂。但
可作此。示不可作此會。亦其意也。或問。楞嚴空生大
覺中。如海一漚。發有漏微塵國。皆依空所生。此於今
四土。屬何土耶。曰經意正明。從真起妄。祇應以大覺
一性。對同居剎土言之。特云有漏。良有以也。若方便
實報。及反妄歸真者。所趣故經無及焉。或問。西方淨
土。與唯心淨土。同異云何。謂同。則求不求。生無生別。
謂異。則理復不可曰此二一致。方曰圓談。何者盖西
方淨土者。事也。唯心淨土者。理也。苟以一家圓旨言
之。則全理立事。舉法界。以示西方。由事達理。即西方。
而統法界。此所以唯心淨土。不礙求生同居。西方不
異法性也。而或者。纔說西方便須求生。一聞唯心。便
謂即是。是皆偏僻之見。非所以達道者也。今謂苟得
其道。無可不可。苟失其道。無一而可。難以言辨。要須
自得(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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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宗十類因革論卷(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