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嚴融會一乘義章明宗記
華嚴融會一乘義章明宗記
融所會。此乃大聖善巧方便。引攝融會三乘。令證
本源。決顯一乘。知真妙趣也。故清凉釋彼經曰。會
三乘同歸一實。解脫相中無差別故。次顯述人。李
唐終南山至相寺釋智儼述。即華嚴第四祖也。山
名寺號。祖德行門。具如傳記。
△二解本文。取例經科。大節分三。初序說由致分。
二正明同別分。三流通指廣分。且初序說由致分
文復有七。初歎德宗理具同別。
「章曰。夫圓通之法。以具德為宗。緣起理。實用二門取
會。其二門者。所謂同別二教也。」
【解曰。夫者發語之端。歎法之始。乃歎華嚴圓通性
海妙德難思。宗本體用。緣起無邊。理實鎔融一三
無礙。機開本末。教被同別。一法普收二門取會。二
門者。同別二教門也。】
△二列同別各開本末。且初
別教本末復二。初標本別末。
「章曰。別教者。別於三乘。」
【解曰。別者逈異之義。詺華嚴經宗本一乘。是諸佛
眾生平等本有廣大智慧。具足教義。理事境智。行
位因果。依生體用。人法逆順。應感等十法門義。各
各具十。十十無盡。為諸教本。本法圓融。具足末伴。
一乘法本別別無盡。逈異一代諸眷屬經中。小乘
三乘。末教所詮。偏圓頓漸。權實教義等十法門。雖
從本流。而末即圓。一相孤門。名方便教。亦名同教。
亦名末教。賢首約五教相攝融通中曰。一或總為
一。謂本末鎔融。唯一大善巧法。二或開為二。一本
教。謂別教一乘。為諸教本。故二末教。謂小乘三乘。
從彼所流故。又名究竟及方便。以三乘小乘望一
乘。悉為方便。故特述教章。首立分相門。顯別教一
乘為本。揀餘三乘為末。列十差別。就後通揀曰。其
別教一乘所明行位因果等相。與彼三乘教施設
分齊。全別不同。廣在經文。略如下辯。次立該攝門。
顯法鎔融。該末即本。一切三乘。本來悉是彼一乘
法。融通有二所以。具如彼章。六祖清凉遵用二門。
但改分相為全揀。該攝為全收。亦以人法融通。深
廣無礙。總屬圓教也。七祖圭山亦曰。大疏玄談。全
揀諸宗。即別教性起義。全收諸宗。即同教緣起義
然約機約法。故開二門。既人法融通。二亦交徹。二
門不二。統為華嚴圓宗。□□真界生起萬法之義
也。今謂。圭山將全收為同教。緣起至□□□華嚴
本教大法界緣起。即成性起。緣性相由。皆不思議。
正顯別教中具圓通同義。十無盡同也。故四祖曰。
又一乘同法。對智以彰同。若引機以會同。則同同
具十。即窮無盡。又云。別同之中。亦有同別。由多即
一。是其同也。會復二師。諍如後辨。巳上四五六七。
四大祖師。師資遵承。皆以分相該攝二門。具顯華
嚴本法本教。頓說頓圓。稱性本末。一一逈別。故決
擇第十門曰。或有眾生。於一乘別教。解行滿足巳。
證入果海者。即見上來諸教。並是無盡性海。隨緣
所成。更無異事等。故賢首正立教中。約乘法以分
三宗。揀異本末曰。初一即愚法二乘。後一即別教
一乘。中間三者。雖頓終始三權實之異。總為一三
乘教。以皆為三人所得故等。是知。前四教皆為末
教。後一圓別為本教也。然中間終頓二教。雖展轉
深勝。共談一性一相。而由形對。一亦名三。故六祖
玄文曰。三四二教。雖則泯二異前。而形對顯一。曲
巧順機。故演義釋曰。三即終教。四即頓教。此之二
教。具明一乘。故名泯二異前。始教存三乘也。而言
雖者。雖明一乘。由是對三。故同前二。亦屈由之數。
則前四皆屈曲收。後之一教。方是平道。為諸教本
也。又曰。四為教本者。謂非海無以潛流。非本無以
垂末。將欲逐機漸施末教。先示本法。頓演此經等。
是知究竟一乘。為稱法本教。別前四教三乘皆為
末教也。故科曰標本別末矣。】
△二指經會末。
「章曰。故法華經云。三界外別索大牛之車故也。」
【解曰。良以法華最後開顯。雖則異時異處。而與本
教作方便故。隨機屈曲。破三顯一。會異歸同。會彼
同時異處三乘不定之機也。能會是法華方便一
乘。所會是始權終實三乘。但會漸機。淘練漸熟。從
漸入一。故得界外別索大牛之車。歸一佛慧也。歸
法華佛慧。即是歸華嚴佛慧也。故清凉曰。法華攝
諸經歸華嚴。以別該同。皆圓教攝。又曰。二經化儀
則異。化法無殊。今以法華化法同本。化儀攝末。本
末交映。興奪相資。方為攝生之善巧。則為攝末歸
本也。若爾如何清凉。於辯違中。不許唐吉藏。判法
華為攝末歸本法輪耶。答不許吉藏者。以彼全約
化儀失。據法但有大小。同前讖師半滿失昧經別
為一類滯小失故演義釋彼違曰。今此師立。唯約
化儀。據法但有大小。同前半滿。亦攝義不足。又曰
自是立教之人。不得法華之意。別為一類滯小之
人。是知。吉藏雖判。為攝末歸本法輪。而具上三失。
攝義不足也。今家所判。語同義別也。今以法華約
化法。旨□華嚴為法本。故清凉曰。於一佛乘。說無
量乘。故彼經云。諸佛以方便力。於一佛乘。分別說
三。又云。吾從成佛巳來。種種因緣。種種譬喻。無量
方便引導眾生。即從本流末也。約化儀。則最後開
顯。破小顯大。會三歸一。故清凉曰。雖有眾多。即攝
末歸本。故彼經云。以無量無數方便。演說諸法。皆
為一佛乘故。又云。汝等所行是菩薩道。又云。究竟
至於一切種智。故皆佛因。是知法華依實開權。說
一即多。會權歸實。說多即一。是故以法華方便一
乘。為攝末之本也。又四祖述一乘三乘義章曰。又
一乘義。分別有二。一者正乘。如華嚴經說。二者方
便乘。分別有十。初之七對依如來藏勝鬘楞伽等
經。後三對依法華經。分別一乘同無盡。三乘即不
定。乃至結曰。上來所辨。於眷屬經中。欲顯圓通無
盡法藏一乘教義。故於方便之處。示一乘名。今進
入者易得解故。作如是說等。又曰。上件法門。攝下
諸教。頓屬其上分本教義。漸從其末義。乃至曰。及
三乘終教。寂照照寂。一相真如。并初教門。染淨即
空。愚法小乘苦諦之教等。明知法華雙會權實。並
小三乘也。若爾如何清凉玄文却云法華但會昔
權故。說三皆虗指。昔實不滯方便。故不會之。今言
終實皆為所會者。何違祖耶。答彼斥梁朝光宅法
師依法華立四乘教。故辨其所違。故作此語。緣此
師以臨門三車為權。四衢等賜即實。唯說法華為
實。不知抑諸般若等了義經也。是於昔大。不分權
實。故成抑諸實教過耳。今為會通教旨。則不如是
是故演義大節有三。初明會不會之意。以臨門三
車。施設方便。引昔權三皆無實體。正當會義。故疏
曰。但會昔權故。說三皆虗指。不會昔實者。昔實巳
在般若等經。開顯實理。故疏曰。昔實不滯方便。故
不會之。第二明會二會三之意。演義釋曰。二俱有
理。破小顯大。即是會二。會權歸實。即是會三也。第
三明取昔廢昔之意。疏曰。若開權顯實。則三是一。
更無別一。鈔釋有其二義。先明會三為一。次明會
三歸一。且先會三為一者。會取昔權無體之三。為
其開顯理行果法。並從一實。皆是佛因。故名取昔
也。廢昔者。廢昔三教。並廢隨從各異。今從開廢之
後。知三即一。心生歡喜。自知作佛。則是實相顯。是
故下鈔。先引藥草喻品。證小行即是佛因。次引信
解品。證大行是其所有。乃至曰。今疏欲會三因。同
為一因。故引二文。皆明會行。故曰會三為一也。次
明會三歸一者。疏曰。若廢權立實。義說為四。如攬
三點。以成一伊等。演義曰。若廢下。明會昔三。歸今
之一。於中二。先會昔成今。有法喻合。法云。義說為
四者。以但廢昔三教。言三是權一實。便顯三外無
別一實之法。云義說為四。但三為別。一為總耳。如
攬三點下喻。斯借涅槃第二三點成伊等。乃至曰。
今借其喻。不取其法。謂以三點。喻於三乘。以成一
伊。喻為一乘。別說三乘。三皆是權。合三為一。故得
稱實。非三點外更有一點。乃至曰。總合為一。故成
四也。次疏曰。若依昔未顯說一切具有如來知見。
根販之種。今並說成。則今昔有異。故演義釋曰。若
依昔下。第二彰今異昔。前但合三為一。一無別法。
巳成四乘。今辨一乘別有法門。則四義昭著。是為
昔所未說而今說之。聞所未聞未曾有法也。謂昔
雖有大乘亦說如來藏性涅槃法身真常之理。未
曾顯說一切眾生皆悉具有如來知見。唯為一事。
出現於世。不為於餘。故叡公云。至如般若諸經。深
無不極。故道者以之而歸。大無不包。故乘者以之
而運。然其大略皆以適化為本。應勸之門。不得不
以善權與用。權之與化。悟物雖弘。於實體不定。皆
屬法華。固其宜矣。巳上三義。會通法華教旨。大意
唯顯會三歸一。然以會機初後有二。初立會昔成
今義。是初方便門。會權歸實。名會三為一。義說四
乘。以顯三一和合。同此是清涼義也。正如教章二
明攝益中曰。若先以三乘。令其得出。後乃方便得
一乘者。此即一乘三乘和合說故。屬同教攝。乃至
曰。攝機成二益等。及至次擇中第七門曰。或有眾
生。於此世中。三乘根不定。故堪進入同教一乘者。
即見自所得三乘之法。皆依一乘無盡教起。是彼
方便。阿含施設。是故諸有所修。皆迴向一乘。如會
三歸一等。此是賢首義。又如至相。橫依方便中。第
二義曰。與彼究竟圓一乘。為方便說一乘。非即圓
通自在也。此是四祖義。次立彰今異昔義是。後示
真實相。露地授大車。唯顯一乘。不為於餘。此是清
涼義。又如決擇第八門曰。或有眾生。於此世中。三
乘根不定故。堪可進入別教一乘者。即知彼三乘
等法。本來不異。別教一乘。何以故。為彼目故。更無
異事故。如法華經同教。說者是。此是賢首義。又如
至相。橫依方便中第一義曰。一由依究竟一乘教
成。何以故。從一乘所流故。又為一乘所目故。此是
四祖義。故演義曰。彼權實是方便門。說於真實是
真實。不謂方便為真實。則方便門開。知實理之普
周。則真實相顯。故法華云。開方便門。示真實相。今
能開顯故。不滯枝派。約佛弛張。故須分權實也。巳
上四五六三大祖師。明法華經旨。會機攝末。法義
差別。是故四祖述章立意。先標華嚴別教一乘為
本。次指法華界外索車為末。本末相符。善巧攝生。
決顯一乘也。故標題曰。融會決顯一乘妙趣也。有
三知識。迷佛化源。昧祖本末。豫師以華嚴圓別一
乘唯別權三失。復師雙別權實三乘失。會師曰卓
絕獨立失。失在自相名別也。三師昧祖元開本末
二教之意。各說別三之差。固茲矯亂。互興鬪諍。澆
漓道學。並列卷後具評。】
△次同教本末。
「章曰同教者。經云。會三歸一。故知同也。」
【解曰。華嚴四祖雲華尊者。以東流一代聖教。從微
至著。曲盡幽玄。統為五教。於圓教中。具本具末。開
別開同。五祖賢首嗣法遵承。特述教章。首明同別。
別如前解。同如今釋。言同教者。以同字一言立教
總名。通目一代諸眷屬經。皆名同教也。於中雖有
偏圓頓實始權愚小等教之殊。而各教下。所詮教
義。理事境智行位十法義門。皆從華嚴圓別根本
法輪所流所目故。派本垂末故。即末同本故。故名
圓教也。者之一字。牒教名也。經云者。指法華經。是
一代化儀。最後開顯。以方便一乘。為能會之本。以
一代權漸三乘。為所會之末。會末歸本。本末相符。
攝生善巧。即本同末攝。末名同。故清凉曰。法華方
便一乘。為開漸之本。為攝末之本。露地等授大車。
故曰會三歸一故知同也。須知此同唯會一代漸
三之機。名方便同也。正當本章下文釋同次義曰。
又會義不同。多種法門。隨別取一義。餘無別相。故
言同耳。是知祖立五教。并開同別。皆用單字立教。
總名總含教下差別法義。各歸一字所目也。故賢
首曰。同教者。於中二。初分諸乘。後融本末。初中有
六重七義者。從一資多。遞互映帶窮本究末。義備
諸乘。故有同教一乘同教三乘同教小乘。諸乘雖
多。乘宗止三。或加佛乘。則曰四乘。更有開合。則一
至無量乘也。若約以教攝乘。教則差別。盡彰緣起
之奧。以成同教之旨。皆是如來善巧方便。隨機高
下。施設諸教。教義多種。並以同字一言。為總通目。
諸乘諸教。各詮法義差別不等。是故吾祖各據乘
教趣證差別。隨別取義。緝成多字。義句名同者。凡
二十餘同。皆是隨別取義。義句名同也。若取義句
差別之同。立同總名者。矯亂多矣。若約全收諸教
名同者。是顯本法德用無窮。攝前諸教。人法無礙。
一一同圓。亦名即圓通同。亦名不思議同。亦名圓
中同。同同無盡。皆不思議也。復師立此為總同者。
錯如卷末評。若約理體遍通名同者。則名會融無
二同。此同名義。唯就理體。融本末機。皆同一體。不
說德用圓融。唯顯理體緝成義句名同也。故曰。緣
起理實同一法界。本末鎔融。一體無二也。豫師立
此為總同者。錯。如卷後評也。若約逐機。得法分齊。
阿含施設則名方便同。此同名義。從圓所流。故與
圓為方便攝生。故人法未圓。亦名不融同。此同有
多種義句之同。各各差別。若約同頓同實名同者。
以終頓二義。於一佛乘。詮法末圓。一相孤門。教下
所詮。存絕各異。頓漸自殊。故祖曰。絕想一乘如楞
伽。此頓教。佛性平等一乘。此終教也。雖皆詮一乘。
而未圓融。名不融同。故祖列曰。同頓同實。顯非合
二教也。會師妄執祖曰總取雙絕雙存為合二教。
作圓中同者。此師不曉總取之意。獨合終頓為圓
同失。又昧融不融分同。祖約不融開出義。當方便
同收。不應約全收圓中同義。說如此等失。具卷後
評。若約泯二同者。亦以終頓二教名同。此約乘體
是一。同泯二乘。故合二乘。為同教一乘也。故清凉
曰。終頓二教泯二是同。故合為一教。下列四中
云。三同教一乘。即合終頓二教。是知泯二名同。的
顯乘體名同也。復師釋曰。得名因由又非合二名
同。會師釋曰。出合所以。二師之失。具評卷後。若約
三一和合名同者。此約法華。破昔權三。各別法行。
會歸一實。和合法行。此約法行和合義句名同也。
賢首曰。先以三乘令得出。後乃方便得一乘者。此
即一乘三乘和合說。故屬同教攝。清凉曰。會昔成
今。義說四乘。故借喻顯曰。謂以三點喻於三乘。以
成一伊喻為一乘。別說三乘。三皆是權。合三為一。
故得稱實。以此證知。是約法行和合名同也。復會
二師。皆約教義和合釋者。錯如卷後具評。若云迴
三人一名同者。賢首曰。亦名迴三人一教。此如法
華經說。從古諸師。皆以亦之一字只是重名。便是
三一和合。更無別說。今謂不然。且前三一和合。正
是會三為一義。說四乘以顯法行和合也。今名迴
三人一者。顯機增勝。示真實相。露地授車。故云人
一。正當演義曰。彰今異昔義中揀云。前但合三為
一。一無別法。巳成四乘。今辨一乘。別有法門。乃至
曰。唯為一大事出現於世。不為餘乘等也。既曰迴
三入一。則知捨三唯顯一也。於理昭著。正是法華
示真實相。唯證一乘。無三可合也。是知兩種名義
自殊。不可為一。豫師等並從古說。錯如卷後評。其
會三歸一同。如上具明。唯會一代權實三乘。不會
其頓。故四祖曰。離言根境非安立門。故頓不屬會。
又曰。頓屬上分本教義。漸從其末義等。清凉亦曰。
然法華為於一類。開顯本末。若將定判一代聖教。
收義不盡也。是知會三歸一。唯會漸三一義名同
也。會師取此為總同曰。雖立言小異。多義如彼者。
錯如卷後評。巳上略敘數同。並約法義差別。緝成
義句多字名同。義非一準。是故。四祖特立同字一
言。為同教總名。通目諸同也。祖曰。一言通目者。如
以信一言。通目諸位也。是知以一字。為一言也。文
選注詩題曰。古人始作四言詩五言詩。其七言詩
者。後人加作也。及至論語曰。詩三百一言以蔽之。
曰思無邪。何晏注曰。古者謂一句為一言。詩雖三
百篇之多。可舉一句。當盡其理也。今謂。思無邪。雖
三字為句。而歸正字一言也。故演義曰。一言蔽諸
者。即論語子曰。詩三百一言以蔽諸。曰思無邪。謂
歸於正也。念一佛號。亦名一言。直取一言只一佛
字。故自四祖禪要唯稱佛言耳。又如世金字一言。
通目五金。穀字一言。通目五穀。菓字一言。通目。百
菓。草字一言。通目百草。其於品物形色種性。從義
立名。雖各各差別。而各各類歸一言所目也。譬今
諸教。偏圓頓漸。權始愚小。各各教下。詮顯一乘三
乘乘法。稟修雖各差別。而皆華嚴根本一乘圓教
法輪所流所目。融會歸同。故立同字一言為總。通
目諸教差別法義。隨別取一。謂一一法義。義名同
而無別相也。義近世有三知識。不詳祖述。有昧同
字一言為總。各伸知見。各取諸教義句之同。各立
總同者。矯亂多矣。具如卷後別伸評辨。巳上釋同
教本末竟。兼前別教本末兩科。收歸第二列同別
各開本末竟。】
△今當第三釋同字一言為總。文復
分四。且初通目多義。全收名同。
「章曰。又言同者。眾多別義。一言通目。故言同。」
【解曰。通目諸教。眷屬經中。教義理事。因果行位等。
十法門義。乃至末代流通。舍利見聞等。眾多差別
法義。並依海印定中。同時演說。十十無盡。主伴具
足。卷舒自在。皆不思議。以為教本故。故賢首曰。同
時顯現。同時前後。理不相違。當準思之。故今科曰。
通目多義。全收名同者。全収諸教。為不思議圓通
同也。】
△二會差別義方便名同。
「章曰。又會義不同。多種法門。隨別取一義。餘無別相。
故言同耳。」
【解曰。會彼同時異處異時。異處逐機深淺。說諸經
教。各各所詮。多種法門。隨別取之。一一法義。並同
本教所流所目。與本圓別作方便引攝故。以同通
目故。無餘別相故。故四祖曰。華嚴是主。餘經是眷
屬。以此準之。諸部教相法義差別不等。隨別取一。
不離本故。故以同目。故賢首亦曰。是同教故。末不
離本故。依本而說。故言同耳。故祖依經立一同字。
為教總名。具含總別。總約本法融通。通目多義。一
一同圓。故有全收諸教。名圓中同也。別約逐機分
齊差別。會義不同。多種法門。隨別取之。故有全揀
諸教。名方便同也。若人法俱融。別總別無二也。故
華嚴曰。善財見大願精進力夜神。發十種同巳心。
夜神與說八十四同行。清凉疏曰。通論同有四義。
一人法無二。與一切法界同。二因果無二。與一切
諸佛同。三自他無二。與一切菩薩同。四染淨無二。
與一切眾生同。故鈔釋曰。謂由證見法界體同故。
上同諸佛。下同眾生等。故祖依經立同。為總目也。】
△三通目諸乘宗類名同。
「章曰。所言同者。三乘同一乘故。又言同者。小乘同一
乘故。又言同者。小乘同三乘故。」
【解曰。前明諸教所詮差別法義同竟。今顯乘同。然
諸經論。乘數至多。開合不等。有約趣果。止分為二。
謂大小二乘也。有約從理成行。則分為三。謂大乘
中乘小乘也。有依法華三乘一乘。約界分體相方
便究竟不同。故又約數說。謂二及三。各通三二義
意故說也。今此乃約成機欲性。顯法本未乘宗類
攝也。故四祖曰。依攝論一乘三乘小乘。謂於教門
中。成機欲性。顯法本末差別不同也。是故以三小
之末。同一之本者。以道品名同。引失三小。生信樂
故。故四祖問曰。一乘道品既名數別。體亦須別。因
何有義與三乘同。答據義分量深淺寬挾。並皆不
同。今舉義門有差別。名字有同。欲引三乘信樂故
也。小乘道品名數。略有三十七種。三乘道品名數
亦同。但義有異。廣在經論。此顯道品名同。引末同
本說也。若約法相。交參一乘。垂於三乘。三乘參於
一乘。兩宗交接。連綴引攝。令易信入者。委在下文
云。即以一乘別教。從三乘說中具釋。又如五祖教
章同教門中。初分諸乘有六重。第一重內。七義委
明。賢首於後結曰。依上諸義。即三乘等。並名一乘。
皆隨本宗定故。主伴不具故。是同非別也。】
△四敘
古之通。通即名同。
「章曰。前德巳述通別二教。而未見釋相。今以理求。通
之與同。義無別趣也。」
【解曰。雲華尊者。述古之通。通義即同。故以同字一
言。立同總名。顯非自意。遵古所立也。巳上四科。收
歸第三。釋同字一言為總竟。】
△今當第四彰問答
答異歸同。文復分四。且初彰異違同問。
「章曰。問所以佛教多用一言通目諸義。既通目諸義。
於辨才中。云何得明法義。及辭樂說等耶。」
【解曰。本問來意。既曰一言通目諸義。諸義應同。如
何於辨才中。却有法義辭說四種異耶。耶之一字。
助顯問意也。】
△二遣言通性答。
「章曰。答佛教若不通目。有情眾生。隨言取義。以定根
性。無由以近會其遠旨。」
【解曰。佛說言教。隨機勝劣。雖則法義辭說四種有
異。大意通明顯歸一性。性若不通。法義壅隔。是故
有情迷性眾生。隨取近言。生死無常苦空法義。執
取而修。報趣人天權漸根性。隨言修證。證小果者。
無由遠悟一性真常。本無生滅。法性本空寂。無取
亦無捨。證性圓通一乘佛果也。是故華嚴四無礙
智。通該一切同一理性。經列十門。初依自相。謂知
事法體各殊故。二依同相。謂知理法。若性若相。同
歸一理故。廣列經文。疏隨解釋。繁不具引。若約乘
攝四無礙者。演義曰。大小乘相中。法知一乘。義知
諸乘。詞云說一切乘無差別。即同一乘。樂說云說
一一乘無邊法。即同說諸乘意也。是知法義攝乘。
四皆無礙。通歸一性。了無四異也。】
△三結通明大
道。
「章曰。所以佛教存通目者。依其論道及施設道。以生
智滅惑。顯理成果之便巧也。」
【解曰。法本通玄。義無壅塞。不為惑業所拘。豈昧性
真玄通。故存通號。統目為德。云惟一實之題者。貴
使群生。去執我人山。發明元性海。依性覈論。顯揚
其道。及乎施設教道。位地高下。即非隔礙。以用發
生根本大智。通滅無始迷執妄惑。惑忘理顯。成就
佛果。此是大聖善巧方便也。故下經云。佛說一切
法。本破一切執若無一切執。則無一切法也。】
△四
引經證一言。文復分二。初顯信一言通目諸位。
「章曰。故華嚴中信解行等諸位。以信一言。成其信位。
位中所含。即通成解行理事等一切法門。亦簡前後
諸位法相不同。」
【解曰。信為元首道之長也。通括始終。該攝三賢十
聖。一切法門以信為宗。故清涼釋曰。今在信門。收
無不盡。下諸位中。皆具一切也。故下經云。信為道
源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法等。言亦簡前後諸位
法相不同者。簡顯此經圓別一乘行位法相。不妨
前後相入。行布圓融自在無礙。不同三乘信解行
位。阿含門中。階降次第。前後相由也。故清涼揀曰。
非是前後鉤鎻相因。唯是本位信中。有此則有彼。
同時具有。而說有前後。不同三乘前後相因也。】
△
二會同普眼。結顯玄玄。
「章曰。及會普眼境界一乘無礙陀羅尼門。據斯聖巧。
一言之下。玄復玄耳。」
【解曰。法普即眼普。義通乃見通。能於一言。解一切
法。能於一境。見無盡境界。故清涼曰。名普眼者。詮
普法故。普詮諸法故。乃至曰。諸緣發見緣名為根。
因沒果中。緣皆號眼等。一乘無礙陀羅尼門者。陀
羅尼翻為總持。總持一乘法體。具塵沙德用。從本
巳來持之不失也。門者出生義也。至相曰。十陀羅
尼。是一乘文義。如離世間品。印相施設。工巧字相
等。並準此知。據斯聖巧一言文下玄復玄耳者。結
顯一言通玄無盡。如清涼曰。一字法門。海墨書而
不盡。即善財所遇。第三知識海雲比丘。於如來所。
聞。此普眼法門。於能詮一字中。便證所詮無盡法。
清涼曰。即海雲所持。以大海量墨。須彌聚筆。書此
普眼法門。一品中一門。一門中一法。一法中一義。
一義中一句。不得少分。何況能盡。伹是深入法界
菩薩。陀羅尼力之所能持也。圭峯釋曰。少分者即
一字也。是知圓別詮旨玄妙。顯一言具無盡詮。明
一法具無盡旨也。故圭峯曰。以能詮一字。全即所
詮法界。故即無盡。不同諸宗能詮。定非所詮也巳。
上二科。收歸第四引經證一言。兼前三科。總歸第
四躡蹤問答辨。異歸同竟。】
△今當第五明一經八
會法門。文復有六。初地前五會。從三比行。
「章曰。又華嚴經文。前之五會。及十明巳後。盡不思議
品。即以一乘別教。從三乘說。」
【解曰。今顯晉經八會。卷攝圓通料揀八會。不出初
會。故至相曰。初會十門。料揀一部經意。初會如是
我聞首。料揀下文所目之義。約有十門。謂人及法
理事文義。解行因果相成主伴。以明旨趣也。故清
涼亦曰。以文從義科者。此經一部有五周因果。即
為五分。初會中一周因果。謂先顯舍那果德。後遮
那一品。明彼本因。名所信因果。二從第二會。至第
七會中隨好品。名差別因果。謂二十六品辨因。後
三品明果。亦名生解因果。三普賢行品辨因。出現
品明果。名平等因果。非差別顯故。亦名出現因果。
四第八會。初明五位因。後明八相果。名出世因果。
亦名成行因果。五第九會中。初明佛果大用。後顯
菩薩起用修因。名證入因果。因果二門俱證入故。
是知晉經八會。卷攝相盡。不離初會。總顯人法理
事。乃至因果十門法義相成主伴。以明旨趣也。初
會為總。信解行向四會。為前五會也。經文善巧。以
一乘別教。一周因果。圓通法本垂於三乘。從彼教
相。約顯地前。比行而說也。清涼疏。約前後攝疊十
科中。第七科曰。就前復二。初明地前比行。後第六
一會。明十地證行也。言及十明巳後。盡不思議品
者。十明即第二會中問明品也。是顯十信之明。貫
下諸位。直至晉經第六會巳後。盡不思議品。至隨
好品。並明差別因果也。故清涼疏。約前後鈎鎻科
中曰。四從問明至隨好品。差別因果。前因後果。皆
依一乘別教。甚深法界。無盡因果。善巧所流。從三
比行說也。】
△二登地一會。從三證行。
「章曰。十地中文。即用一乘圓教。從三乘教。以顯一乘
別教說。」
【解曰。功不虗設。終必有歸。前明解導行願。賢位因
終。今顯智冥真如。聖位果立也。言十地者。十是一
周圓數。十十無盡也。地是生成住持。持諸功德也。
故本業云。地名為持。持百萬阿僧祇功德。亦名生
成一切因果。故名地也。若爾云何說得諸位階降
次第。答。以此經中安立諸位。有二善巧。一約相就
門分位前後。寄同三乘。引彼方便。是同教也。二約
體。就法前後相入。圓融自在。異彼三乘。是別教也。
但以不移門而恒相即。不壞即而恒前後。是故二
義融通不相違也。今即用此融通甚深。言所不至。
從彼三乘之位。地前行布。地上圓融說者。要以一
乘地前地上。俱具行布圓融。以顯一乘深廣。寄彼
三乘。令易入故。故清涼曰。三乘之位。地前行布。地
上圓融。今一乘位。地前地上。俱有行布圓融。若俱
雙辨。則前後不異。若地前行布。地上圓融。則全同
三乘。前淺後深。又似行布圓融。各別教行。不知法
性教行。非即非離。故於地前。但顯圓融。巳過三乘。
地上多明行布。以顯超勝。勝相云何。謂賢位始終。
巳圓融自在。登地巳去。則甚深甚深。言所不至。若
不寄位。何以顯深。不包三乘。何以顯廣。是知以圓
一乘。從三乘說者。方顯一乘別圓法體。圓融自在
也。故賢首曰。若自別教。即不依位成。今寄三乘終
教位說。以彼教中。信滿不退。方得入位。今即寄彼。
得入位處。一時但得。此一切前後諸位行相等。是
明法體深玄難解。故寄三顯。令易入故。若約乘寄
地。如清涼曰。九約寄乘。謂初二三地。寄世間人天
乘。四五六七寄出世三乘。八地巳上出出世間。是
一乘法。故以諸乘為此地法。委釋具三十五鈔。廣
如彼疏。及賢首教章行位差別具明。】
△三結顯地
法成就功德。
「章曰。所以知者。故文中以悉曇字音。會成無盡故也。」
【解曰。梵語悉曇。此云成就。言字音會成者。即字母
為眾藝之勝書。說文本故。此偏明之。故經列四十
二字。一曰阿字。是無生義。達諸法空。斷一切障。二
曰多字。是清淨無染離塵垢義。乃至第四十二日
陀字。即究竟處。所謂此究竟含藏一切法輪也。故
經結云。善男子。我唱如是字母時。此四十二般若
波羅蜜門為首。入無量無數般若波羅蜜門也。清
涼疏結云。四十二門者。謂表四十二位故。故智論
中諸位圓融。明初阿字具後諸字。故曰字音會成
無盡故也。然新譯本第四十二曰。茶字去聲引之
故智者觀經疏曰。究竟佛者。道窮妙覺。位極於茶。
又南嶽用對圓頓教中四十二位。初住阿字中四
十一字。對至等覺。最後茶字。當於妙覺。雖一一位
皆能徧具諸位功德。然是分具。今此極位。乃究竟
具諸位功德也。若更委辨諸經譯別。字多乖舛。如
涅槃以阿字為噁。此中以囉字為多。此等不以義
定。故多訛謬。委如演義五十九釋。】
△四別教一乘
因果交徹。
「章曰。普賢性起。用彼一乘別教。以顯一乘文義。由彼
文中是廣大說故。」
【解曰。普賢性起二品。明普賢行因。成現果分。以晉
經缺第七會初十定品也。自十通品。至如來性起
品。凡有十品。兼前十地品。共十一品。並第六會。收
其中十通品。至菩薩住處品。計有五品。辨等覺法
門。等覺義周。終明妙覺故。次佛不思議等三品。明
妙覺之果。略有二義。一不可說。二可寄言。寄言中
復有二義。一差別說。二平等說。差別說者。即以三
品。醻前諸因。因果別故。初總明佛德。逈超言念。名
不思議品。次辨身相普周。名如來十身相海。大相
既爾。隨好更多。名隨好品。巳上皆屬差別因果也。
今顯普賢性起二品。明平等因果。謂因無異果之
因。果無異因之果。因果交徹。平等不二。不二而二。
因果歷然。因即普賢行門。果即性起圓融也。唐經
名如來出現品。今依晉經。名如來性起品。是第六
會了。是顯別教一乘平等因果。以彼二品經文。廣
大說故也。】
△五七八二會。一乘證入。
「章曰。離世間下。二會之文。一乘行法。以始標終說故。
教義俱一乘也。」
【解曰。由上差別平等因果。生解既終。今攝解成行。
六位頓修。辨二千行門。一時齊起。而處世無染。故
受之以離世間品。次入法界品。近望上文。大行既
具。則證法界。遠取諸會信解行願。本在於證。依人
證入。故次辨之。如來自入師子頻申三昧。即果法
界。令諸大眾。頓證法界。善財歷位。漸證法界。漸頓
該羅。本末融會。皆證法界。故受之以入法界品。此
上二品。晉經為七八二會。唐經為八九二會。始標
則前之六會。是寄三顯一也。終說則七八二會。正
顯一乘行法圓滿無盡教海。唯證相應。無盡法門。
自此略畢。又復教則因大。義則果大。教證二大詮
旨圓融。俱一乘也。】
△六問答辨明六決定體。文復
分三。初約數不圓問。
「章曰。又十地以前四會中。六決定文。何故不依十數
而說。」
【解曰。文中問意。以華嚴所說法義。一一須十。以顯
無盡。何故地體唯六決定。又於地前四會經中。或
五或三。六數不定耶。】
△二寄顯深義答。
「章曰。答為六決定是本分義深。體略難解。故寄三乘
之教。却顯一乘玄趣。令其聞者。一往易解也。」
【解曰。此六決定。是十地體。通十地故。亦通十住巳
來。故經云。十住中有五決定。十行亦同。除大善。十
迴向有三決定。謂觀相及大善不怯弱。故至相六
決定章結曰。此之廢興。顯位高下增微。故通義可
知。此義通彼修生及本有。非彼三乘及小乘所知。
普賢性起在此位中。何以故。同是證故。至相又曰。
如地經說六決定義。是其地體。返不由十數。目之
十地不同。是其地相。翻用十數目之。以此驗求。知
佛慈悲。欲令易解。將不滿教目體。以滿數教目相。
是佛別意也。】
△三明經宗善巧。
「章曰。經文善巧。交絡二義。顯宗分齊。極善妙也。」
【解曰。通顯一經八會法門。寄三顯一。前後交絡。善
巧攝機。以明圓別一乘。玄妙宗極分齊也。交絡二
義者。一乘三乘。乘義交絡也。地體地相二義交絡
也。又清涼曰。三宗趣者。先總後別。總有二義。一以
地智斷證。寄位修行為宗。以顯圓融無礙行相為
趣。二前二皆宗。為成佛果為趣。此明宗趣二義交
絡也。後別者。別於上總。略有十義。乃至第十曰。十
者撮要。謂六決定。宗辨此故。又曰。論其體性。多不
出前。為成十故。小有加減。一即離言體。二所證體。
乃至第十唯因體。取其別相。異果海故。收此十體。
不出三體。一總含體。二剋實體。謂智興證。三離言
體。配屬可知。上二即因。下一為果。因果非即離。言
慮雙絕。以為地體也。巳上三科。收歸第六問答辨
明六決定體。兼前五科。總收歸第五明一經八會
法門竟。】
△次當第六明三一緣起不同。文復分三。
初三乘分淨緣起。
「章曰。三乘緣起。緣聚即有。緣散則離。」
【解曰。緣起有二。一染二淨。染者。謂六道眾生。迷真
執妄。內起妄心。外執妄境。心境二緣交妄起染。故
起信論云。無明熏真如成諸染法等。淨者。謂小始
權漸之機。知染成過。從真起淨。即是三乘。一聲聞
乘。修五停心觀七方便等。二緣覺乘。覺乘無性。成
辟支佛等。以此二乘。唯除我執。未除法執等。故云
分淨。三菩薩乘。聞五性三乘之教。信唯識理。不執
我法。雖發三心四願。乃是厭權有為。忻求菩提。猶
墮取捨。雖修六度萬行。雖斷二障。雖證二空。乃是
二空所顯真如。而非二空即真如故。義當權始分
淨也。若終頓二教。雖則知真實性。無別八識。猶拘
翻泯。亦先離過。後方成德。是故淨緣起時。權聚為
有。淨緣散時。幻滅為離。有聚散離。皆非稱性。緣起
之際。本來究竟。離於造修者。故曰分淨也。此上展
轉淺染分淨。顯前四教。皆當分淨。皆屬三乘。以為
所對。委如行願義記具明也。縱然終頓圓三合為
一實。而終頓實權未足。故不辨圓融具德也。故賢
首曰。雖頓終始三權實之異。總為一三乘教。以皆
為三人所得故等。乃至於十玄緣起門後。揀曰。是
故大聖善巧。於彼三乘位中。隨其機欲。方便少說。
由不窮法界源故。權現二身三身等佛。未顯諸佛
十身自境界故。故云淨分緣起也。】
△二一乘圓淨
緣起。
「章曰。一乘緣起。緣聚不有。緣散未離。」
【解曰。一乘法體。全性緣起。性周法界。緣起無邊。聚
成妙有。有德非常。故曰不有。散成真空。空非斷滅。
故曰未離。譬如明鏡。照聚有不留。照散本非離。至
相曰。明一乘法界緣起之際。本末究竟。離於修造。
何以故。離相故。起在大解大行。離分別菩提心中
名為起也。由是緣起性。故說為起。起即不起。不起
者是性起也。賢首曰。由是緣起。是法界家實德故。
普賢境界。具德自在無障礙故。華嚴云。菩薩善觀
緣起法。於一法中解眾多法。眾多法中解了一法。
是故當知。一中十。十中一。相容無礙。仍不相是。餘
門亦然。是故圓淨緣起。諸門法義。法法緣起。一一
無盡。包空有而絕相。入言像而無跡。廣如六七二
祖行願鈔具明。茲不繁錄也。】
△三結明綺互彰圓。
「章曰。此約所對不同。故成綺互明耳。」
【解曰。前顯分淨為對。不同圓淨緣起法門。重疊若
雲起於長空。萬行芬披。比華開於錦上。故賢首揀
曰。與彼三乘。全別不同。宜可廣依華嚴經。普眼境
界。準思之。巳上三科。收歸第六三一緣起不同竟。】
△次當第七明同體因果依持。文復分二。初依體
平等。
「章曰。又如同體依持。以明因果。理性體融。在因為因
在果為果。其性平等。據緣以說。」
【解曰。法界一理體。平等如虗空。為聖為凡。作依止
體。為聖為凡。作任持用。用及緣修趣證無為。雖則
機差因果殊異。而一理性平等融和。故就緣起門
中。同體異體二門無盡也。故賢首曰。初門同體。即
攝同異二門中。無盡無盡。列十無盡。窮其圓極。法
界無不攝耳。故曰。在因為因。在果為果。其性平等。
據緣以說也。】
△二據緣差別。
「章曰。在一乘則圓明具德。處三乘則一相孤門。在小
乘廢深論淺。居凡有則唯事空文。此即理之妙趣也。」
【解曰。至相十玄章曰。在一乘即圓明具德。謂此一
乘。因該果海。果徹因源。圓淨緣起。具德無窮。賢首
曰。經云。初發心時便成正覺。具足慧身。不由他悟。
如是云云無量。廣如經文。乃至問曰。此等歎因中
德耳。豈可即滿德果耶。答此一義。因果同體。成一
緣起。得此即得彼。由彼此相即故。若不得果者。因
即不成因。何以故。不得果等非因也。乃至又曰。由
此因體依果成。故但因滿者。即沒於果海中也。為
是證境界。故不可說也。次曰。處三乘則一相孤門
者。賢首釋曰。三乘但隨機而巳。未顯諸佛十身自
境界故。非現佛身。又隨機少說。一相一寂一味理
等。非窮盡說也。何以故。三乘以此無窮。為過失故
等。次曰。在小乘廢深論淺者。由此小乘。於甚深緣
起一心法中。依淺智事識。觀緣起行。於深智業識。
但得其名。未達其義。如小乘論說。但有六識。義分
心意識。又如增一經說。於阿賴耶識。但得其名。是
故至相緣起章曰。若據勝劣。緣起是勝觀。亦即是
一乘。小乘之中。雖有名字。而不達其義。何以故。不
斷法我故。次曰。居凡有則唯事空文者。謂六凡類。
迷情昧智。緣起事行。十善五戒。縱得功成。報超欲
色。尚拘事禪。不通理觀。故曰唯事空文也。故至相
緣起章曰。緣起者。大聖攝生。欲令契理捨事。凡夫
見事。即迷於理。聖人得理。即於事也。巳上四句據
緣說異。從聖至凡深淺雖殊。其實顯理。事理融即。
成大緣起。故就結曰。此即理之妙趣也。故至相又
曰。今舉實理以會迷情。令諸有情知事即無。即事
會理。故興此教也。巳上二科。収歸第七明同體因
果依持。兼前共七科。總歸初序。說由致分。】
△今當
第二正說同別。分文有十。初同別法智。利機無盡。
文復分二。初一乘別法因果無盡。
「章曰。又一乘之法。對機以明別。非謂自相而可別。隨
機論別相。別別具十。所以說十者。欲顯無量故。」
【解曰。一乘別法。明教義因果理事德用等十法義
門。一一逈別。為法界大緣起際。攝法無餘也。若約
果證究竟。不論對機。以果海離言故。不可說其相
狀之別。故曰非謂自相而可別也。今明普賢境界。
以普因普法。普利普機。機法俱普。別別具十。十十
無盡。以顯無量也。故賢首曰。法界緣起。乃至在無
窮。今以要門略攝為二。一者明究竟果證義。即十
佛自境界也。二者隨緣約因辨教義。即普賢境界
也。初義者。圓融自在。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不可說
其相狀耳。乃至曰。不論因陀羅及微細等。故地論
云。因分可說。果分不可說者。即其事也。是故今文
約因對機。以顯一乘別法。聖凡等有。具足一體。本
無限量。故曰。欲顯無量。故以主伴圓融。一一無量
也。會師解曰。卓絕獨立名別者。失在自相。公違祖
釋具。評卷後。】
△二一乘同法智會無盡。
「章曰。又一乘同法。對智以彰同。若引機以會同。則同
同具十。即窮無盡也。」
【解曰。一乘圓融同法。緣起德用。有其二門。初異體
門。二同體門。且初異體門有二。初約空有相即。自
他二義。望體說同。初由一乘自有體時。他無量乘
必是無故。故自即他。何以故。由自無用他作故。故
祖曰。以二有二空。各不俱故。無彼不相即。有無無
有無二故。是故一乘同法。同無量乘。常相即故。故
祖曰。若不爾者。緣起不成。有自性過等也。次二力
無力自他二義。望用說同。由一乘自有全力故。所
以能攝他無量乘。他諸多乘全無力故。所以能入
自也。其他有力自無力義。反上可知。故賢首曰。以
用攝體。更無別體故。唯是相入。以體攝用。無別用
故。唯是相即。乃至問曰。上一多義門。為一時俱同
耶。為前後不同耶。答即同即前後。何以故。由此法
性緣起具足。逆順同體。不違德用。自在無障礙也。
是故第二同體門。一中多。多中一。一即多。多即一。
與前異體二門。窮極圓同。無不攝盡。故賢首曰。同
體即攝同異二門中。無盡無盡。窮其圓極法界。無
不攝盡耳。祖又問曰。此與前異體何別。答前異體
者。初一望後九。異門相入。今此同體。一中自具十
非望前後異門說也。即義亦準思之。是知以無障
礙智。即如理智。如量智。乃至三智四智皆無障礙。
以成重重無盡也。謂智無礙故。一智則一切智。境
無礙故。一境即一切境。境智各有一多無礙。相對
論之。故賢首曰。若廢智。即不論緣起。由約智故說
舊來如此。何以故。不成即巳。成即離始終故。智興
法舊來成故。問為由智耶。法如是耶。答為由智也。
為法如此也。何以故。同時具足故。故曰對根以彰
同也。以無障礙法界境。對無障礙智。彰顯大緣起
不思議圓通同也。若約引機。體德圓別會同無盡
者。故曰同同具十無盡也。是故一乘同法。普攝聖
凡智迴向故。會融無二。同一法界。故賢首遵承特
述教章曰。二同教者。初分諸乘。後融本末中曰。此
同教說諸乘。會融無二。同一法界。乃至曰。一乘即
三。雖具隱顯。竟恒無盡。明知立同總名。是顯華嚴
一乘。直明法界。理徧通故。全體無二。不同法華橫
依方便。破異顯一也。會師立法華會三歸一。同為
總收諸同者。錯。具卷後評矣。巳上二科。収歸第一
明同別法智利機無盡竟。】
△第二明同別證道。覈
論相殊。文復分四。初小乘必真論道有諍。
「章曰。又小乘未窮論道。故有諍論。」
【解曰。前□華嚴究竟一乘。同別法本。是諸佛眾生
平等具有。□□□□□□□□□然以機差教別。
道有大者焉。小者焉。□□□□□□實理方便成
信。末能窮究一真大道。競自分宗。□□□□□□
論也。故至相曰。若小乘中。但有□□。為小乘宗。不
得法空故。不盡法源故。教不滿故。故多諍論。】
△二
三乘及□□□□□□。
「章曰。三乘及同教。窮其論道。故有定論。」
【解曰。□□□□□□□□□□□□□以頓詮真
實。唯得真如門中能所俱泯。論道決定。泯離言詮。
故賢首曰。頓教中三。始終俱離也。其次終教亦詮
真實。唯得真如門中能所俱存。論道決定。由窮法
理。不假言論。故賢首曰。終教中三。始終俱同。同歸
佛乘也。其次始教。初入大乘。未盡法理。論道決定。
則須言論。是名權三。故賢首曰。始教中三。始終俱
別。以有入寂故。巳上三教論道。唯除頓教。泯故不
說。其終始二教論道。故至相曰。若至初教。則須言
論為正。初教中不盡法理。以言尅申故。又曰。若初
教中。則有論興不論。俱名為論。何以故。二義取要
顯佛法故。若至終教。不論為正。由窮法理。不假言
申故。又曰。若至終教。則以不論為論。何以故。息相
歸真。成證顯義。餘不順理。故以不論名論也。具明
大小乘。唯論道方便。則其分齊。如對法論之後論
道決擇處說。亦如攝論定學後分中說。統上小三。
並為同教小乘同教三乘。故曰及同教。窮其論道。
故有定論也。】
△三一乘大道圓極絕論。
「章曰。別教一乘。絕其論道。故無論義經。法門具滿。無
喻可況。故無譬喻經。法門圓備。不可由致而說。故無
因緣經。」
【解曰。華嚴別教大道一乘。具足十二分教。一一玄
通。法法顯道。何故今文絕其論道。故無論義等三
分耶。答至相曰。若約乘論有二義。一通相說。一乘
三乘小乘。皆有十二部。二若分別說者。一乘有一
部。謂方廣部有九部。謂無因緣譬喻及論義。如金
剛身品說。故清涼曰。而涅槃說大。但有九部者。依
三部中之小相故。謂因緣中。取因事制戒。於譬喻
中。依為誘引。於論義中。約非了義。今文從分別義
說。故初以一乘了義。絕其小始論義。非了義故。故
無論義分也。二以一乘別法。圓滿具足。無可喻況。
絕其分教中。誘引淺機。就彼取類。令生信故。故無
譬喻分也。三以一乘法本。本來圓備。不可以因由
所致。絕其因事制戒。故無因緣分也。若約通相說
者。具如清涼釋十藏品。疏曰。此經之中具足十二。
一因請方說。為重法故。如三家五請等。二因事方
說。知本來如。觀善財等。又曰。一為深智說相似法。
令解真故。如法華云。諸有智者。以譬喻得解。如出
現品一一喻明等。又曰。一以義深故。二義不了故。
並須循環妍覈或佛自說。或菩薩相論。如問明品
等。故疏後結曰。此經之中具足十二。巳如上引。十
二分教。義巳略周。然此十二分教。舊名十二部經。
恐濫部帙。改名分教也。】
△四結顯教網曲巧被機。
「章曰。此則佛法善施教網。極巧然矣。」
【解曰。文意俱易。但依科文。巳上四科。収歸第二明
同別論道妍覈相殊竟。】
△第三明同別通觀滅惑
證理。文三。初同教通觀。據佛性說。
「章曰。又佛性論。明其通觀。通觀滅諸惑。通證諸理。通
成諸行。通尅諸果。此約一乘同教言。」
【解曰。通觀者。通一乘三乘等教。以一無分別智定。
為能觀也。故清涼曰。觀無相法。了知平等。離念契
玄即無分別也。通觀諸教之下乘機。觀智伏惑滅
惑之異。通觀諸教所詮。生空所顯理。二空所顯理。
無性真如理等也。通觀諸位。別行通行八萬四千
事理逆順等行也。通觀諸乘。觀成之相。望前尋思。
即為觀益。望後尅證。即為得果。諸教諸乘。淺深不
同。故曰諸果。此上諸義。並如佛性論明。然此通觀
離言說相。不可說其體相。言義不同。伹是一行三
昧。據其所尅。亦得頓旨。若據方便。通三通一。若以
智迴向。知是一乘方便。亦入一乘。約一乘同教言
也。故至相通觀。章曰。通伏諸惑。通滅惑種。通修諸
行。通觀諸理。故名通觀。則是一無分別智定也。此
觀據成。離言說相。不可說其體相。言義不同。但是
一行三昧。據其所尅。亦得則與頓教義。若據方便。
則順尋思。及以如實唯識意言等。此順三乘。若為
一乘所目。則屬一乘。若迴向一乘。知是一乘方便。
亦入一乘。此義則約同教一乘也。】
△二別教通觀。
依華嚴說。
「章曰。若一乘別教說。即通通具十窮其法界也。餘並
準之。」
【解曰。別教一乘通觀者。依華嚴經。初觀菩薩依十
種法。謂身口意三業。佛法僧戒。依此十法。乃通三
乘一乘修也。體略有三。初戒。次四無量。三慧也。此
三體中。各具二義。初戒二義者。一隨相義。二離相
義。次四無量二義者。一有緣義。二緣無緣義。三慧。
二義者。一有分別義二無分別義。清涼釋曰。上三
中二義。各初義通凡小。後義唯大乘。此二不二為
實教梵行。若一行具一切佛法。方是華嚴。之梵行
也。令謂凡小唯大。是通三乘也。此二不二。是通同
教。若一行具一切佛法等。正顯十通無盡。窮其法
界。是則教一乘通觀也。又至相問曰。空觀云何。答
依華嚴經。初觀菩薩依十種法。乃至末後結曰。並
成觀境。但深淺異也。若窮空方便。一乘究竟。】
△三
引論攝通。觸事成真。
「章曰。又梁攝論云。生死即涅槃。無二無此彼故者。欲
明即事備真矣。」
【解曰。生死是妄染事。涅槃是真淨理。若證通觀者。
決無事理二境之礙。決無染淨真妄。此彼之拘。是
故經云。一切無礙人。一道出生死。故曰即事備真
矣。巳上三科。収歸第三明同別通觀滅惑證理竟。】
△第四明同別行位。融不融殊。文三。初同教三乘
行位差別。文復有二。初信解次第。
「章曰。又諸三乘經論所明位地。及差別次第法相門
等。並約信解門中。作如是說。故大論云。隨一方化儀
也。」
【解曰。三乘位地。阿含施設化儀前後。信解為發趣
之端。行向乃運修之始。聖地佛果為證性之終。行
布淺深。法規次第。儀軌當然。故大智論。揀非一乘
行位。行布圓融。互徧法界。以彼三乘行位。隨機成
局。一方施設也。故賢首曰。以三乘行位。是約信解。
阿含門中。作如是說也。】
△二□□月□。
「章曰。若據行法。則不如是。行解亦入解門。」
【解曰。有解無行。其解必虗。有行無解。其行必孤。行
解相資。行入正解也。故帝心曰。若不洞明前解。無
以躡成此行。清涼曰。及顯相資。目足更資也。若不
解此行法。絕於前解。無以成其正解。清涼釋曰。絕
解成解。圭峯曰。絕解為解。是知前顯儀軌。正分行
布解行。今明行法。圓融行解相順也。巳上二科。収
歸於同教三乘行位差別。】
△二別教一乘行位等
齊。
「章曰。又別教一乘佛。及普賢願行等法。始終皆齊。無
有前後。仍於諸法義。隨舉為首。餘即為伴。宜可思之。」
【解曰。佛及普賢。即因門果門。攝法無盡。始則約相。
就門。安立信住行向地等。分布前後。寄同三乘。引
彼方便。是同教也。終則約體就法。信等地位。即無
前後。始終皆齊。相入圓融。隨舉一位。即一切位具
足主伴是別教也。故賢首曰。以此經中。安立諸位。
有二善巧。一約相就門。分位前後。寄同三乘。引彼
方便。是同教也二。約體就法。前後相入。圓融自在。
異彼三乘。是別教也。但以不移門。而恒相即。不壞
相即而恒前後。是故二義融通不相違也。】
△三就
方便同開總別知。
「章曰。若隨機欲。或有總知。謂大學者。或有別知謂小
乘學者。」
【解曰。就前同教三乘中。隨機欲性。開出大乘學人
為總知。小乘學人為別知。良以大乘學人。具廣大
心故。總知三賢十聖佛果位地漸次法門。全斷煩
惱所知惑障。開顯理性。總知染淨等法。故名大學
也。其小乘學人。闕廣大心故。故名別知。別知㬉頂
忍世第一。小乘十地。十二位行位等相。不廣顯故。
洎至斷惑。愚法小乘中十使。不通迷四諦。故名別
知也。故賢首曰。今此就實中。愚法二乘。無廣大心。
故不究竟斷煩惱障。又亦可前約三乘中聲聞。此
中約愚法。故不同也。巳上三科。收歸第四明同別
行位融不融殊竟。】
△第五明同別依定二智起殊。
文二。初一乘同別。依海印定起。
「章曰。一乘同別教義。依海印定起。普眼所知。」
【解曰。海印定體。即根本智也。體徧十方故。普悉包
容無所拒故。明三昧心。周于法界。以喻顯體。故稱
海印。故下經云。海有希奇殊特法。能為一切平等
印。眾生寶物及川流。普悉包容無所拒。是故如來
初成正覺。首證此定。教起前後。卷舒自在。同時演
說十十法門。該於九世十世無盡佛法。並於第二
七日。一時現起。唯證普眼。則偏知也。清涼釋曰。觀
境自在。無境不觀。故曰普眼。乃至曰。以虗心之覺。
契唯如之境。則不動法界。窮乎寂照之原。豈非普
哉。諸佛窮究。此經具顯。此明別教依起也。若逐機
末教。有與一乘同時異處。說是同教。末不離本故。
依本而成故。故賢首曰。地論云。時處按量顯示勝
故。同時者。顯是同教故。異處者。示非別教故也。更
有菩薩相似海印定。如大集經說矣。】
△二三乘教
義依後得智說。文二。初依外薰意識說。
「章曰。三乘教義。依佛後得法住智說。聞思修及報生
善意識。」
【解曰。後得智從佛根本智流出。此智流出大悲心。
如來欲安立正法住世。了俗證真。故說十二分教。
顯示大眾生受所說也。故清涼釋曰。一受持。謂求
聲慧。初聞即受。隨聞受持。如水不嚼隨得而飲。二
助力。謂求思慧。嚼所聞法。助成智力。如食咀嚼。以
資身力。三遠離。謂求修慧。依聞思行。能除惑習。如
服良藥。藥行除病。因承三慧。外熏意識。染成識種。
及至他世。報生善得修道智境也。故清涼曰。謂變
易所起異熟心識。名為報生。生能知無常等。故名
善得修道知也。此則前六意識。非實照之智也。】
△
二依內證真知說。
「章曰。并內證梵行勝智。及真實智所知。此約別相說。」
【解曰。由前三慧。外熏意識。後得智用觀通境法。內
熏心王根本智體。故名內證。唯識論疏釋十真如
中曰。得於三慧。照大乘法。觀此法教根本真如。名
勝真如。或證此如。說法勝故也。梵行者。梵云勃嚂
摩。此翻淨。理染極故。名梵淨行故。清涼釋曰。但以
性淨故則行淨。行淨故則智慧淨等。名為勝智。以
梵行離染名淨。淨唯顯空。空極照真。真實方現。故
下及字也。故至相以華嚴梵行品為空觀。觀通一
乘及三乘教。乃至曰。若窮空方便一乘究竟也。以
空助顯真如。實智智體所知也。所知者。義出涅槃。
住七善法得具梵行。一知法。二知義。三知時。四知
足。五知自。六知眾。七知尊卑。具此七知。是實智所
知也。廣釋文繁。茲不具錄。巳上顯內證根本智體。
異前外熏後得智用。此就三乘約內外識智分別
相說。故文結云。此約別相說也。巳上二科。収歸三
乘教義。依後得智說。兼前一乘同別。依海印定起。
總歸第五明同別依定二智分殊竟。】
△第六明一
三解行比證兩殊。文二。初一乘別機。三生比較。
「章曰。又一乘法義。出出世證。餘時見聞及比解行。」
【解曰。法是華嚴大威德法門。就法顯義。義分信解
行證。令機趣證。義說三生。故曰法義也。直顯一乘
機。於具縛身中。見聞此法。成金剛種。為見聞生。依
種發解。依解成行。即離結縛。名解行生。依行證入。
離於情繫。名證入生。此明圓機圓行圓證。一生尅
證。三生必圓。不落堦漸。疾得成證。故屬別教一乘
耳。言出出世證者。直詮因陀羅微細境界。超出麤
細眾生界故。則不可說其分齊故也。故至相曰。法
華經云。此土常安穩。當知三界內。有麤細眾生。麤
者見劫壞。細者常安穩。佛所以不同說小乘三界。
唯一同成壞。初教三界。其義則空。終教三界。則加
無分別。一乘三界。所謂無盡無分別等。圓別之機。
乃約一念頓成說也。曰餘時者。如賢首曰。若依圓
教。一切時分悉皆不定。何以故。謂諸劫相収故。相
即故。該通一切因陀羅等諸世界故。仍各隨處。或
一念。或無量劫等。不違時法也。又如至相。約餘時
比較。總有五說。一依勝身。一生即得。二依三時益。
三依一時益。四依一念益。五無念益。文義繁廣。具
釋如四十五知識章。後具明也。】
△二三乘同機三
生比較。
「章曰。三乘法義。出世得證。世間比而解行。」
【解曰。三乘是聲聞緣覺菩薩三乘也。詮顯諦緣度
三法也。就法顯義。名依信解行等。修習趣入。得出
五濁惡世。證入清淨佛土。不同圓別一乘所起行
用。皆徧法界也。故賢首揀曰。是故當知。與彼三乘
分齊全別。何以故。以三乘行位。是約信解阿含門
中。作如是說也。言世間比而解行者。世間。即三種
世間中眾生世間。自在行。是菩薩隨眾生差別信
等。比較解行損益也。故至相通依五乘。定其解行
損益章中曰。又諸乘解行理事等。所有損益。並為
世間未出世者。成損益門。非為出世者。故梁攝論
曰。若世間法則可毀。若出世間法。則不可毀等。巳
上二科。収歸第六明一三行解比證兩殊竟。】
△第
七明一三願行依住兩殊。文二。初一乘本法眾生
依住。
「章曰。一乘法義。佛及普賢菩薩。願行建立。有情眾生
依而住持。」
【解曰。一乘法體。是為眾生依而住持。但自迷倒。住
持不顯。持非幻滅。是故佛及普賢。建立願行法門。
廣闢如塵數。悉使眾生深悟喜故。現相品云。毗盧
遮那佛。願力周法界。一切國土中。恒轉無上輪。】
△
二三乘行法佛等依持。
「章曰。三乘法義。眾生業行建立。佛菩薩等依而住持。」
【解曰。三乘法義。以眾生界為所依。以大悲業行為
能依。若無所依。能依業行無由建立。是故理趣六
度經云。大乘萬行。大悲為先。譬如長者。唯有一子。
父母憐念。徹於骨髓。菩薩大悲亦復如是。於諸有
情。住於極愛一子之地也。巳上二科。收歸第七明
一三願行依住兩殊竟。】
△第八明一乘宗本想念
頓成。文二。初想念幽玄。
「章曰。一乘法義。臨其玄想。玄想頓得。若見於佛頓見
頓見(〔具十〕)稱名亦爾。菩薩亦然。」
【解曰。一乘宗本。乃同別之歸源。萬行法門。以三昧
為元首。臨者監也。監照幽玄。想滅惡覺。想寂則氣
虗神朗。氣虗則智恬具照。神朗則無幽不徹。心境
皆佛。能所俱泯。體則一行三昧。用則內外無窮。故
清涼云。內用有三。慧眼偏觀一切境界。是普眼用。
善巧方便。是智光照耀用。離一切障。是清淨用。乃
至明其外用。勝解印持。隨心去住。於中亦三。不動
而往。不念而持。不往而見等。是知玄想頓得體用。
頓見法界無盡佛剎。頓證法界無盡法門。頓融理
事相即無礙。頓融性相。相外無性。性外無相。性相
交徹。頓見真佛真土。重重融攝。直順頓見頓了。是
想非想。乃名玄想。是心是佛。非心非佛。是心是念。
非念是念。故清涼曰。見佛取相。滯於方便。知佛空
寂。真慧所沉。念無念者。不礙事而恒真。無念念者。
不動真而恒用。動寂無礙。方念真佛。方見真佛。菩
薩聖眾。頓現無盡。故曰亦然也。然此第八一科。正
顯同別二教。一三乘機。進修宗本。玄想三昧。參學
勝流。當念念玄想。取悟自心。無厭繁說。】
△二成佛
同時。
「章曰。一乘法義成佛。共一切眾生。同時同時(〔具十〕)成佛。
後後(〔具十〕)皆新新斷惑。亦不住學地。而成正覺也。普賢
菩薩行願亦爾。三乘即不然。」
【解曰。出現品曰。我今成正覺。普見一切眾生成正覺。
我今入涅槃。普見一切眾生入涅槃。何以故。一乘
法體凡聖本有性無二故。同時具足。無前無後。新
新非舊。就用說斷惑。則一斷一切斷。約實體則無
可斷。以本清淨故。不住漸次學地也至相曰。今此
一乘。一念即得。具足一切。偏通諸位。委如諸法相
即自在門說。是知圓別一乘法義成佛。乃顯本真
本成就事成佛也。不同三乘說理成佛也。故文揀
曰。三乘即不然也。巳上二科。収歸一乘宗本想念
頓成竟。】
△第九顯同別中各具同別義。文二。初別
教中具同別。
「章曰。又別教之中。亦有同別。由多即一。是其同也。為
一中多。即是別也。」
【解曰。別教中具同義者。即同時具足相應門也。以
教義理事行位因果等十對事法為首。皆各總攝
一切。成一乘無盡陀羅尼法。無有前後。參而不雜。
故曰由多即一也。同時具足。同時顯現故。是其同
義也。別教中具別義者。即一多相容不同門也。以
一教義。具攝因果理事等十義門。又隨一門中。即
具攝前因果理事一切法門。如彼初錢中。即攝無
盡義者。此亦如是。故曰為一中多。雖一具多。而多
非即。各自差別。故賢首結曰。然此一中。雖具有多。
仍一乘即是其多耳。故知別教一乘法體。具多別
義也。是故十玄緣起。十門無礙。初門多即一。是同
義。次門一中多。是別義。以此同別二義。為法界緣
起。一乘實德無障無礙也。故本經云。菩薩善觀緣
起法。於一法中解眾多法。眾多法中解了一法等。】
△二同教中具同別。
「章曰。同教之中。亦有同別。一乘三乘同一善巧。是其
同也。各為據機別。即是別也。」
【解曰。同教者。同字一言。立同總名。此總同教。自具
同別二義也。初有同義者。約教攝乘。故以同教一
乘中。同有諸教一乘。故謂同。頓教絕相一乘。終教
平等一乘。始教密意一乘。有八密義意一乘。委如
至相問答中顯也。二者有別義者。約法攝乘。各為
據機別名別也。有絕相一乘機。有佛性平等一乘
機。有蜜意一乘機。有聲聞機。有緣覺機。有菩薩機。
諦緣度等三法三乘機別也。此之一三教攝法攝。
同一善巧。長養機緣。無不周盡。故曰。同教之中亦
有同別也。巳上二科。收歸第九同別中。各具同別
竟。】
△第十顯真俗雖殊。道合一體。文二。初貶凡情
偏計過。
「章曰。有情眾生所知之境。則無上來所明諸義。何以
故。為是偏計故。」
【解曰。凡情迷性。不達徧知。心境相違。真俗成異。則
無上所明同別融通諸義。故徵顯曰。何以故。為偏
計執過故也。】
△二歎聖智通合德。
「章曰。前德云。惟一實之淵。曠嗟萬像之繁雜。真俗異
而體同。凡聖分而道合者。此則先人巳通斯趣耳。」
【解曰。文顯義通。總歎先覺之人。理通遺智。亡言虗
懷。則道合一真也。故前德什師又曰。亡言者可與
道合。虗懷者可與理通。冥心者可與真一。遺智者
可與聖同。巳上二科。収歸第十真俗雖殊。道合一
體竟。兼前十科。總収歸第二正說同別分竟。】
△三
流通指廣分。
「章曰。上來所舉。略開一乘宗序之狀相也。其間三乘
法相次第。明義取解法式。列名出體。釋得名所以。辨
寬狹。明位地。障治相擬。通局隨義。分別具緣多少。問
答釋疑等。具如諸章及諸論也。」
【解曰。文明意顯。但指三乘法相。具孔目諸章。及粱
論智論等。諸大乘論。一一廣明也。上來釋章文竟。】
次辨三師偽說別教如右。
第一豫師易簡記曰。中間三教。雖皆為三人所得。終
頓二教。會泯歸一。同得佛果。即是一乘。始教三乘。
修因各異。獲果亦殊。此唯三乘。屬於權教。今此對
三乘。乃唯始教權門也。問華嚴□□□異諸教。何
特揀權三乘耶。答曰。今此文意。蓋為學□□□□
□大乘之外。別有一乘。權實混知。故辨差別。評曰。
□□□□□□□□□□□□□□□□□□□
揀會之殊。錯引五六兩祖之文。曲設問答。抑斷華
嚴。首引中間三教等文。此是五祖正立教中。特顯
華嚴別教一乘為本。別前四教三乘為末也。昧祖
正意。却乃擅加雖字縱之。臆說終頓會泯歸一。同
得佛果。即是一乘之說者。又昧六祖會通。四教之
文。不曉終頓。同泯二乘。為同教一乘。此師不明本
末失。不明揀會失。抑別類同失。獨揀權三失。從茲
迷教眼。巳上總非說。皆因四失矣。
第二復師折薪記曰。此一乘者。是華嚴逈別之別。此
門外三車。通中間三教。乃至曰。證知三乘。是法華
前諸經。豈不通中間三教耶。評曰。法華教旨。唯會
始權終實。不會頓三。何以臆說門外三車通中三
教耶。此違至相一乘三乘義章十對法。就法華三
對後結曰。上件法門。攝下諸教。頓屬其上分本教
義。漸從其末義等。本教是華嚴。漸末是一代諸眷
屬經也。次昧清涼會通。法華教旨。唯會始權終實。
亦不言會頓也。三違圭山釋。未曾聞見覺性鈔中。
問顯圓覺頓經。若在法華前說。則是權教。被法華
破。若後。則法華巳說。此何未曾。答曰。序及懸談巳
明言。此是別教一乘。非法華通相一乘等。是知頓
經頓教。自屬化法頓収。不屬三時五時之數。又至
相曰。頓非安立門故。不屬會破。復師違上諸祖說。
昧他法華旨。為第一失。
又中間三教文。屬賢首正
立教中。顯華嚴別教一乘為本。揀中間始終頓三
教三乘。并愚小異末。即與法華破會自殊。此乃不
明揀會。矯亂同別。為第二失㭊薪又曰。下章三處
明文。以深密法相為終教。何者。如李唐三藏。解深
密等三法輪中。後二是始終二教。故文云。此三法
輪。但攝小乘及三乘中始終二教。不攝別教一乘
等。評曰。第一引三法輪指歸。唐藏宗計判攝者。不
曉賢首自依深密法性經中。三種法輪。攝機寬說。
故下章文明自指曰。此三法輪中。但攝小乘及三
乘中始終二教。不攝別教一乘也。正如探玄曰。以
深密經攝機寬故。就攝末歸本門收。是約經部收
機之寬。就法判攝也。即非指李唐三藏。宗計局義
判攝也。故祖明曰。空相二宗。皆認法性之經。成立
自宗之義。復師率情引文。不詳祖述。為第三失。
㭊
薪又曰。正立教中。復指深密三輪法中。後二是始
終二教者。評曰。此師第二引正立教中文者。又迷
祖述就法分教。特列三種乘法。初小乘法。二中間
三教三乘法。三別教一乘究竟法。且中間頓終始
三教。雖則存三泯二不同。而終頓之一。形對三故。
皆為三人所得。故並苾三乘也。然有頓漸之殊。以
頓教三乘。始終俱離。自為一教。漸三則開出終始。
故祖曰。三惑開為三。謂於中開出始終二教。即如
上說深密經等。三法輪中。後二是也。是知祖就乘
法分教。故指深密後二法輪。通攝始終也。祖自結
曰。此約法分教耳。若就法義。如下別辨。別辨者。即
下所詮差別。并探玄第九門。以義分教中辨也。是
知約法通攝。約義局判。故演義曰。法約自體。義是
所以。法總義別也。據此證知。法總判攝。義別所以。
是知賢首初在教章。約深密經部。法體寬通。總攝
始終。後在探玄。約相宗義局。出別所以。宗計義別。
唯齊始教也。復師不詳祖意。約法約義。判攝自殊。
返謂賢首曰。初作教章。以法相第二時為始。第三
時為終。後述探玄。方自改曰。第二第三俱為始也。
又注差當曰。舊立始教。依法皷經。以空為始。故立始
名。至探玄中。亦名始教。釋名有異。而不但用空義
釋名。却用未盡大乘法理釋也。又於㭊薪第二卷。
引探玄曰。始同終別三。謂同聞般若。同觀無性。三
乘之人。各得自果。如前所引說。若據聖諦緣生。六
度行異。亦得名為始終各別。此是第二第三時教
也。問彼以二三時為始教。前何云第三時為終教
耶。答只由此義一。祖自語相違。故知探玄中。方自
改於斯義。故以二三時。合為始教也。嗚呼復師深
昧祖文。重重失理。始違教章。就法分教。祖依深密
經部。法總寬通。以後二法輪。通攝始終二教也。次
迷探玄以義分教。祖以相宗宗計義別。二三時義
局。合為始也。是知賢首兩處祖文。就法約義寬局
判攝。前後無差。法義無違。復師率情。昧祖述意。而
自臆說釋名之異。返彈賢首自悟相違。後至探玄。
方改斯義。謗祖之𠎝。犯重曷懺。為第四失㭊薪又
曰。決擇其意。第三門云小乘及初教。根不定故。堪
人始終二教。如深密說者是。此上三說。正以法相
宗第三時。為終教也。評曰。此即第三引決擇之文
者。又失祖意。祖以約法就機。決斷揀擇。如來一代
所說經法。所化機性。於此世中小乘。及初教等機。
依何經法。入何等教。攝即便定者。故祖曰。初時見
轉小乘法輪。中時見轉空教法輪。後時見轉不空
法輪。如解深密經等說也。以此照知。祖約經部法
寬。三時攝機。故作是說。即非許相宗宗計三時通
性終教也。今謂。復師公違祖述。以相兼性失。且性
相兩宗。此方西域。自古相排。疏鈔溢目。誰不通曉。
獨出此師。抱自臆說。以相濫性。為第五失。宗源既
錯。向下諸說。總成其非。繁不具辨。
第三會師。述焚薪記曰。夫別教一乘。圓融具德。卓絕
獨立。餘如虗空。縱収諸教一一同圓。故曰唯有一
乘更無餘也。今謂評曰。此師述記。破斥㭊薪。主意
矜高。要名聚眾。媒衒求達。誇耀於他。不伸正道。唯
多詰破。巧結過名。設有片言。猶為逕庭。且如卓絕
獨立之句。失在自相名別。違祖隨機釋別也。且圓
通法本。具足主判。別別無盡。了非獨立也。公違至
相。釋別教曰。又一乘之法。對機以明別。非謂自相
而可別。隨機論別相。別別具十。以顯無盡也。又違
觀序曰。佛身一毛端。則徧一切。含一切也。世界爾。
眾生爾。塵塵爾。法法爾。無一法定有自體而獨立
者。故四祖曰。為一中多。即是別也。又違演義曰。孤
標獨立者。即前多中無一性。一亦無有多。二法互
無。故得獨立。亦一即多而唯多。多即一而唯一。廢
巳同他。故云獨立。今謂。初義一多性泯。自相果絕。
二法互無。得獨立名。次義一多性徧。隨機互習。普
入佛德。得獨立名。即非卓絕獨立。餘如虗空。成斷
滅過也。返顯佛乘一法界性體虧圓徧失。且如本
經常以虗空。喻顯法性包含無缺曰。譬如虗空。一
切世界。若成若壞。常無增減。何以故。虗空無生故。
乃至菩提。無相無非相。無一無種種。清減科曰。體
離虧盈。疏又釋曰。虗空無生。體無增減。菩提無相。
成不寧殊。故下經曰。廣大周徧。無處不有。不離不
斷。無有休息。疏又釋曰。不離。結上無處不有。不斷。
生下無有休息。故得普收諸教。一一同圓。主伴圓
融具德無盡也。或執祖曰。或但自攝同體一門中
無盡。何以故。由餘異門。如虗空故。不相知故。自具
足故。更無可攝也。若作此執。謂餘如虗空者。是不
曉餘異體門。喻如虗空無盡也。故祖結曰。如此一
門。既具足無窮箇無盡。及相即相入等成無盡。餘
一一門中。皆悉如是各無盡。誠宜如是。準知同體
異體二門法義。重重無盡。餘如虗空。無窮無盡。非
言一乘法體獨立餘外如虗空。為第二失。巳上三
師。昧別圓旨。迷失宗源。不明本末。混乱揀取。略提
十一失。次評偽說同教如右。
初同教䇿主會師。立一種同教。取至相曰。經云會三
歸一。故知同也。多義如彼又曰。今以理求通之。與
同無別趣也。今從至相。評曰。會師斥前二師。立三
同四同之非。自立會三歸一同。雖依祖句。而迷祖
述。祖以同字一言。立教總名。統目諸教。本末法義。
利機差別。詮法淺深。融與不融。各自等殊。故有句
義名同。凡有二十餘同。略如前顯。其中會三歸一
同。正屬義句同也。是明法華會。破權漸三乘。直至
露地等授大車。故名會三歸一。止是會漸。一義名
同。即非多義。如彼違祖昧義。略敘七失。且初不曉
祖立同字一言為總失。二不曉法華經旨。唯會權
漸。不會頓機。而言多義如彼失。三抑華嚴究竟圓
同。返為法華方便會漸同所總失。四抑法界緣起
理實一體同義。返為法華會機破漸差別同義所
總失。五昧泯二同。同泯二乘。無三可會。故名同教
一乘。即非會三歸一所總失。六昧同頓同實同從。
合後三為一實。以不辨圓融具德故。故開為同教
一乘。即非會三歸一同義所總失。今謂會三歸一。
止。可總収三一和合同。迴三入一同。其餘諸同。皆
是諸教。各詮法義。開合不等。各隨差別義句。以一
同字通目。目為同教耳。故四祖曰。又會義不同。多
種法門。隨別取一義。餘並別相。故言同耳。是知義
非一準。雖各各有謂。而以同字一言。為總通目。決
不將法華會漸同義。為總同也。又引祖曰。今以理
求通之。與同無別趣也。今從至相者。足知此師深
昧祖文。錯乱祖意。今謂。四祖正意。釋顯古德立通
同之名。非釋會三歸一同也。故彼文具曰。前德巳
求通別二教。而未見釋相。今以理求通之。與同義
無別趣也。照知此文遵古立同之由。非指會三歸
一通同多義如彼也。迷祖正意。順情臆說。為第七
失。巳上矯乱教門。從此為始。惑眾鬪諍。惟事掠虗。
無修實行。華嚴經曰。自說為是。餘說悉非。清涼疏
曰。願諸後學。審此省躬。無黨師承。同群墮溺矣。
二易簡記主豫師。釋教章。首立法界混融無二同曰。
後同教門。直就法界。本末融會。故下章曰。此同教
說諸乘等會融無二。同一法界。評曰。此師匪唯迷
祖同字一言。抑亦不曉章文法義。章曰同教者三
字。是辨指教名也。說諸乘等四字。明教下攝機。具
彰本末也。會融無二同一法界八字。正顯理體融
會同也。是故賢首。初分諸乘。以一為本。三乘至無
量乘為末。六重七義。具釋如章。二融本末。融會諸
乘。同證法界。同一理體。故云無二。故祖下文問答
結顯曰。義門異故。權實恒存。理偏通故。全體無二
等。豫師將理體平等之一同。總法義差別之諸同。
此乃理齊義不齊。為第一失。因茲有會師。斥彼曰。
此中引文不盡。復錯乱宗因。今謂。會師只知情尚
入他非。不覺觸言自招過。且宗因明論。凡說法義。
當立三支比量。其三支量。當取外境比較。對法立
量也。其惑就文取義。則立量不成。今會師斥他曰。
引文不盡等句。意取下文泯權歸實門。攬實成權
門。來作因云同喻比量者。返自不曉三支比量義
也。今謂。只就本句。作三支比量者。應云。同教是有
法量。有一乘三乘法故。定說諸乘等。同一法界為
宗。法量因云。會融無二。同喻如海波。量云。海喻理
實一乘。波喻事權諸乘。會融無二。同一海水。事理
無礙。同一法界也。若取次文義句。作因比量者。而
非同喻之境。則比量不成矣。幸覬達識學流。去情
參照。莫黨師說。重增鬪諍。巳上豫會二師偽說。法
界混融同。各具一失。辨三一和合同。
豫師立第二三一和合同。易簡記。釋教章攝益中。同
教一乘曰。此即一乘三乘和合說故。屬同教攝。前
別教一乘。即是圓教。權教三乘。即是始教。同教一
乘。即當終頓。故清涼玄文云。三同教一乘。如法華
等。演義釋云。即合終頓二教也。評曰。此師先取教
章攝益中。三一和合同。立為第二種同教。略不明
解和合之義。為第一之失。次引玄文總相會通文
云。前別教一乘。至即合終頓二教等文。釋此三一
和合同者。了無交涉不唯昧於玄文泯二同義。實
乃不明三一和合同義。為第二失。及至易簡下文。
引昔人釋云。亦名迴三入一教者。但立名有異。即
是上三一和合也。決知此師。昧此兩同名義。不照
賢首。於下決擇會機次第。以第七門曰。三乘根不
定故。堪進入同教一乘。乃至曰。諸有所修。皆迴向
一乘等。正是三一法行和同義也。以第八門曰。三
乘根不定故。堪可進入別教一乘者。即知彼三乘
等法。本來不異別教一乘。何以故。為彼所目故。無
異事故。唯顯一乘。無三可得。勝前三一法行和合
迴向名同。此門正當露地等授大車。究竟唯一。故
名迴入。以入揀向勝劣自殊。決非重名。為第三失。
復師立四種同教。第一立三一和合同。㭊薪記釋曰。
此乃三一合說。則三乘和合不異。又曰。三一合明。
又迷會解記。釋玄文曰。三一共故。又注同教䇿曰。
三一具故。評曰。此師凡有五釋。混雜媕娿。略無定
義。及至續注同教䇿曰。三乘為教。一乘為義。總為
臆說。又初記曰。三乘一乘和合不異者。有濫別教
該說文曰。以三即一故不異。以一即三故不異。今
謂。此師將別教法本圓融。三一不異之義。釋今同
教三一和合。明不異者。得非矯乱。同別不明。兩處
三一。機詮法異。總為一失。
會師同教䇿曰。三一和合。同一善巧。故名同教。此乃
以合釋同。同者合也。則三乘為教。一乘為義。和合
不離。攝機成益也。評曰。此師初摘教章攝益中四
字曰。三一和合。及至釋義。錯指至相曰。同一善巧
為合釋同。於戲。此師不詳祖述。穿鑿太甚。今具至
相文曰。同教者。亦有同別。一乘三乘。同一善巧。是
其同也。各為據機別。即是別也。請詳祖述。自明同
教中自具同別兩義。以一善巧法。具接一三機故。
是同教中同義也。若據一三之機。詮法淺深。各別
不同。是同教中別義也。即不曾說和合不離。以合
釋同也。是知此師。不唯不曉三一和合同義。實亦
不明同教中同別義也。為第一失。次云。則三。乘為
教。一乘為義。和合不離等者。臆說尤甚。今謂。賢首
正文。先明教義。後辨攝益。初教義門中。以臨門三
車為教。界外別授大車。示真實義。三教虗說。無實
體故。故清涼曰。是知三皆虗指。演義釋曰。以證三
乘皆是方便。無有實體。乃至曰。約教則廢三立一。
三教虗說。約理則開三顯一等。三虗一實。豈容和
合不離耶。又況賢首。就前教義中。約開說曰。三乘
三句。第二句曰。或唯教非義。約同教說。一乘三句。
第二句曰。或唯義非教。約同教說。及後總合曰。具
此三句。約同教說者。即是具上三乘三句。一乘三
句。互望對論。唯教唯義。總屬同教門中。說開說合。
非是獨約教義和合也。是故賢首。就後攝益分齊
中。方說三一和合同。會師公違祖述。矯亂教義攝
益二門。臆說三一為教義和合。為第二失。今遵清
涼會通法華經旨。會三為一。顯法行和合。故演義
曰。謂有問言。若會三歸一者。為會昔三而為一耶
為會昔三。歸今一耶。故今釋之具上二義。先明會
三為一。初別藥草喻品。證小行即是佛因。次引信
解品。證大行是其所有。皆明會行也。次明會昔三
歸今之一。於中二。先會昔成今。有法喻合。法云義
說為四等。乃至借喻顯曰。以三點喻於三乘。以成
一伊。喻為一乘。別說三乘。三皆是權。合三為一。故
得稱實。非三點外更有一點。乃至結成正義曰。三
別有三。總合為一。故成四也。四即四乘義說為四
也。次曰。彰今異昔下揀曰。前但合三為一。一無別
法。巳成四乘。今辨一乘。別有法門。乃至曰。唯為一
大事。出現於世。不為於餘等。此顯露地等賜大車。
迴三入一。唯是一乘。不同三一義說四乘。明法行
和合也。會師不遵祖釋。臆說教義和合。為第三失。
巳上三師偽說三一和合同。共有七失。次評泯二
同如右。
復師立第二種同教。依玄文曰。終頓泯二是同。故合
二為一教。此師述會解曰。要終頓二教同泯二故。
名同教一乘也。仍自注曰。約終頓泯二是同。非即
合終頓為同也。正約終頓同無二乘。故云同教一
乘也。又注同教䇿曰。此合為一教者。即由終頓同
眠二故。合為一教。名同教一乘也。豈非得名之因。
又注曰。今問彼曰。不將泯二為得名所以。更用何
耶。評曰。復師曲說繁重。自意錯乱。先述會解注曰。
泯二是同。非即合終頓為同。後注同教䇿卻曰。此
合為一教者。即由終頓同泯二故。為得名之因。前
後相違。成第一失。其次兩重注說。決知不曉二教。
詮法體同。合二為一。為名同教一乘。伹執得名因
由所以者。虗立教名。不彰法體。為第二失。
會師同教䇿。引清涼曰。始教存三故。別為一教。終頓
泯二是同故。合為一教。下列四中云。三同教一乘。
即合終頓二教也。會師就解曰。此乃泯二是同。出
合為一教之所以。非得名之因由也。評曰。此師但
引祖文。不釋合二之義。唯言出合為一教之所以。
語無的當。過同復師因由之失。今謂。祖約會通古
師立四教義。故下列四曰。一別教小乘。如阿含等。
二同教三乘。如深密等。三同教一乘。如法華等。四
別教一乘。如華嚴經。其同教一乘。正以今家終頓
二教教下。同詮一乘法體。同泯二乘。克體一合也。
故演義曰。此通終頓二教。但同一體是頓。兼不壞
能所知義。即是終。此明二教頓漸雖殊。克法體合
也。會復二師。皆不明乘體一合。但言出合所以得
名因由者。無稽臆說。為第一失。又因由所以。但是
左右之言。義非兩異。故演義曰。所言因者。所由所
以。順益待藉之義相也。為由有此所由所以。順益
待藉。果宗方明。故說此等名為因也。此即要是宗
之所由。亦是宗之所以等。由此即顯。與所立宗。一
向一味。能建立宗。故名因也。會復二師。不照祖述。
各執因由所以。互生鬪諍。惑乱後學。為第二失。次
引貞元疏曰。約圓融不融。分成二種。即頓教實教。
並皆不融。為同教一兼。䇿曰。既曰不融為同。非泯
二名同。不亦顯乎。又此同教一乘。是合終頓。義亦
明矣。今謂評曰。此師要將泯二同。與不融同。兩同
義齊。並合終頓二教為同教。一乘者。大失教眼。不
曉兩同來源自異。名義各殊。且泯二同。自屬玄文
總相會通。以今家五教。束為四教。會通昔人判四
教義也。故以終頓二教。乘體唯一。合為第三。名同
教一乘。同泯二乘故。故名泯二同也。其不融同。自
屬貞元。約合後三教為一實。以最後圓教。為究竟
佛乘。具足實體。圓融無礙。為融為別。名別教一乘。
以頓實二教。雖同詮一實。實體未圓。故開二教。名
不融同。故貞元疏曰。二約圓融不融。分成二種。即
實教頓教。並皆不融。為同教一乘。唯第五圓融具
德。名別教一乘也。以此照知。兩同名義。雲泥自殊。
略伸三異。初泯二同。從會通四教中。合終頓為第
三同教一乘也。不融同。從五教中。合後三為一實。
以終頓詮實未圓。故開二教名不融同。此昧四來
合二。五來開三。來源自殊。開合不同。為第一異失。
次泯二同。自約乘體一合。合二為同教一乘也。頓
實同自。約詮法不融。開二為同。頓詮雙絕。名絕相
一乘。終詮雙存。名佛性平等一乘。此昧乘體為合。
詮法非合。為第二異失。次泯二同。唯局終頓也。頓
實不融等同。通前四教。皆名不融。以教義理事等
十門。隨教淺深。孤門性相。故演義曰。各隨五教。以
辨差別。諸教共有。故云可思。今此獨開終頓者。以
同詮一實。就勝先開。名同教一乘也。此昧通局。穿
鑿類齊。為第三異失。三異之失。兩同決殊。會師應
說。公違祖述。惑人鬪諍。又引地經疏鈔曰。若自他
相絕。則與眾生心同一體故。無心外也。不壞能所
知義也。自釋曰。此通終頓二教。伹同一體是頓。兼
不壞能所知義。即是終教。若總取雙絕雙存。亦圓
教中同教義也。會師䇿曰。既稱總取。合二教也。亦
圓中同。非離之之終頓。乃海具之江水。安得不鹹。
正同此間之同教一乘也。評曰。會師摘文臆說。誣
惑後學。益增鬪諍。今具引疏鈔。顯祖正意。祖釋第
三地經他心通文。經以他心通為總。下列二十八
心為別。行相各殊。經末結曰。皆如實知。疏曰。審於
事實。見理實故。亦非心外見法。亦非無境可知。若
自他相絕。則與眾生心同一體。無心外也。不壞能
所。故能知也。又他心是總。餘皆是別。六相圓融。一
乘之實知也。鈔曰。皆如實下。總釋如實知義。有五
教意。初通小乘。初教理實。通人法二空故。二亦非
心外。下通始終二教。唯識之義。通二教故。三若自
他下。通於終頓兩教。但同一體。但是頓教。兼取不
壞能所知義。即是終教。又總取雙絕雙存。亦圓中
同教義故。四又他心下。六相圓融。唯屬圓教一乘
之別教義。今謂。鈔文通論五教。束為四義。又加同
教。初通小始二教。二亦非心外下。約唯識義。通知
始權。異熟賴耶。名為一心。遮無外境。唯心變故。通
知終實。說如來藏。以為一心。理無二故。性淨隨緣。
舉體成俗。即生滅門也。此束二教。通唯識說。權實
自殊。非合二教也。三若自他相絕下。約真性義。通
知頓教。泯絕染淨。呵教勸離。毀相泯心。俱同眾生
本有清淨一體名頓也。兼取不壞下。通知終教。具
足真如生滅二門。能知心體。所知心相。故束二教。
通知一乘真心體相也。故頓教通知心體絕相。終
教通知心體心相。兼之一字。揀非合二教也。故鈔
明曰。通於終頓兩教。不言合終頓兩教也。又圭山
顯一心具五義門。揀後三門曰。然此亦一心。與上
第三四門異者。三是攝事歸理。會末同本。四則泯
事泯末。唯理唯本。五則全事即理。即末全本等。以
此照知。三教一心。心智義殊。即非合論也。又總取
雙絕雙存。亦圓教中同教義故者。是顯圓教本法。
總取前四教。存絕法義。名圓教中同教也。總取小
教六識心知雙存事理。皆審實見。總取始教八識
心知。雙存心境。皆識所變。總取終教一真心知。雙
存體相。能所無二。事理無礙。總取頓教一真心知。
雙絕體相。能所染淨。事理俱泯。最後圓教。圓心圓
知。總取前四即末全本。存絕鎔融。事事無礙。即是
圓教不思議圓通同也。故曰總取也。如江水入海。
波波俱鹹。故曰總取。即非獨取終頓合二為圓中
同也。故清凉曰。圓以貫之。故十善五戒。亦圓教攝。
圭山亦曰。圓教攝四之時。一一同圓。會師違祖。情
尚臆說。改總取為獨合終頓。作圓中同。廣引祖文。
展轉穿鑿。惑乱後學。益增鬪諍。為第六失。次曰。正
同此間之同教一乘者。又增惑亂。今謂。此間泯二。
為同教一乘者。祖自明曰。如法華等。即是方便一
乘。自屬全揀。名方便同教也。若以華嚴究竟圓別
一乘。為能總取。前四教法義。一一同圓。自屬全収。
圓中名同也。是知兩種一乘。方便究竟自殊。兩種
名同揀収縱奪自異。會師更不辨明。一槩斷云。正
同此間之同教一乘者。得非矯乱同別兩種一乘。
益增鬪諍。為第七失。更有復師。注同教䇿曰。泯二
非圓中同。曰。如探玄曰。於共教三乘中分出。故知
非圓中之同。今謂。復師雖引祖文。而又偏執。亦不
曉圓同。具揀具収。有縱有奪。若全揀則揀前四教。
皆屬方便名同。若約全収。則収前四教。一一同圓。
皆屬圓中名同。復師執云。故知非圓中之同者。偏
執之失。會復二師。皆暗斯義。各廣穿鑿。益增鬪諍。
為第八失。次引密祖曰。能所無二。大乘終教也。能
所俱泯。大乘頓教中證道也。觀祖曰。以能所歷然。
證事法界。能所一相。證理法界。及事理無礙相即
之門。能所具泯。證事理無礙形奪無寄門。存亡無
礙。全證事理無障礙門。舉一全収。證事事無礙門。
會師䇿曰。能所存亡無礙。得非總取雙絕雙存。圓
中同教義乎。是乃合前密祖之終頓也。舉一全収。
證事事無礙別教也。此前更不別立圓中同。又於
終頓之後。別有此門。義可見矣。今謂。會師併引兩
祖能所存泯文義。要證臆說。總取雙絕雙存。是合
終頓。作圓中同者。大迷兩祖文義。矯亂五門證道。
不明前後開合。有暗兩重證智。今不避文繁。具彰
兩祖正意。先明密祖。依觀祖貞元第三科曰。能所
契合中。別明智證。以顯五門。前之四門。是約無分
別智。證事理無凝法界也。為方便同教之極至。生
後第五門。舉一全収。収前四門。名總契合。歸圓別
教。是顯無障礙智。證無障礙事事無礙法界也。是
故密祖依貞元科。隨門牒釋曰。第一能所歷然者。
則法相宗證道。謂大乘始教也。第二能所無二者。
法性宗證道。謂大乘終教也。第三能所俱泯者。則
大乘頓教中證道。第四存亡無礙者。必由能證。方
悟心體。本絕能所三門無二也。第五舉一全收者。
總收也。前四伹存泯。此門又收開合。以前三門。則
存泯開。第四門。則存泯合。第五門。復收開合也。故
迤邐五門方備也。故貞元結曰。上列四門者。一則
欲次第階道。二欲會眾經異說。是知前四門。唯顯
性相無礙。至第五門。方說圓極圓同。故祖下曰。以
性融相。相隨性融。令前四門。合為一揆。德德無盡。
相相無窮。方盡圓旨。方立圓同也。又密祖記釋觀
祖別行疏曰。但約無分別智。證於真理。有此五門。
義記釋曰。上但約下。雖結前五。亦生後文勢。言但
約者。意表義理未盡。四法界唯一也。就一之中。有
此五門法相。是知。兩祖正意。皆以前三門說有前
後。存泯即開。配始終頓三教。各論證道。顯非獨合
終頓。義甚分明。以第四門。存泯合故。合具前三。次
第階道義。欲會眾經異說義。合顯修入之機。皆依
無分別智。皆證事理無礙法界。與同教作方便引
攝。故當名方便同也。至第五明舉一全収。收前四
門開合等義。方盡圓極。方具總取存泯之義。具德
無盡。方立圓。同此義正如前辨。地經鈔中。總取雙
絕雙存。為圓同義也。以此照知。會師始迷地經鈔
中。總取存絕之義。終暗此中。舉一全收之義。皆因
迷此五門。不曉前四。唯約無分別智。唯證事理無
礙法界。為不融同教之極至。不曉第五門。約無障
礙智。證無障礙法界。融前五門證道。一一同圓。舉
一全收。方名總取。總取前四門四教存絕法義。一
一同圓。方許說立圓中不思議同也。即非獨取第
四門存絕之義。獨合終頓為圓中同也。故密祖記
曰。若以無障礙智者。即如理智。如量智。乃至三智
四智。皆無障礙。以成重重無盡也。無障礙境者。正
事事無礙法界。含攝事法界。及理事無礙法界。皆
無障礙。亦總成重重無盡也。貞元亦曰。若證事理
無礙。及事事無礙法界者。但如前法界。信解明了。
則心行自造。豁然證入。此顯一道竪窮。展轉玄妙。
非初法界外。別有第二第三也。巳上義門。照顯會
師。迷前暗後。矯亂祖迷。錯說圓同。獨合終頓。聾瞽
後學。日增鬪諍。為第九失。次引密祖釋理事無礙
中。至存泯同時。則迤邐有此三重。事理無礙之義
方足。智者一一審之。會師䇿曰。即前觀祖。能所一
相所證。事理無礙相即之門。一重也。能所俱泯。證
事理無礙。形奪無寄門。二重也。存亡無礙。全證事
理無障礎門。三重也。如次前二祖取之。第三重乃
圓中之同。如日月矣。非合終頓乎。今謂。會師次引
密祖。迤邐三重所入之文。配同觀祖。雙融能入之
文。不明祖述。矯亂能所。又招二失。第一不曉密祖。
自依貞元所入科中。曲有十門。以前七門。總為一
處。為事理無礙。就第七門後結曰。迤邐三重。事理
無礙之義方足。乃至曰。由上義成下三門。事事無
礙義也。貞元亦曰。後三即事事無礙法界。以此該
前。更無事理別行。一多不即。故唯歸一無障礙法
界。而舉一全收。照上兩祖文義。並在所入法界科
中。十法門義。結前七門。迤邐三重。唯顯事理無礙
法界。義雖備足。為同教之極致。而尚拘事理別行。
一多不即。揀其不融為方便。同義甚明也。以後三
門。即事事無礙。該前七門。歸一無障礙法界。舉一
全収。一一同圓。正顯圓融究寬圓同也。會師迷祖
所入科中。事理無礙三重法界之義。却將觀祖能
入科中。能所契合五門證道之義。配齊所入三重
法界之義。不唯矯亂能所。實抑錯合終頓。臆說圓
同。為第十失。又云。前一祖取第三重。乃圓中之同
者。今謂。兩祖明文。結上三重。唯顯所入事理無礙
法界。一多不即。唯齊方便同義。祖無明文。將此所
入第三重法界。為獨合終頓。名圓同也。此語無稽。
情尚誑說。為第十一失。次下更引五處祖文。要證
泯二。頓實兩同。並為圓同收者。總是穿鑿。繁不多
辨。今但略明祖意。各各自殊。決非混亂。且如次引
觀祖。釋事理無礙曰。會法性等文者。今謂。觀祖正
意。以法性是一。會其終頓。同詮一性。詮性未圓。存
絕兩異。故合後三同詮一性。性相對揀之義。即非
獨合頓實。泯二兩同。作圓同義說也。此是雜亂祖
述。類例不齊。為第十二失。次引密祖曰。具此十門。
乃至別教等文者。今謂。密祖釋法界三觀。於理事
無礙觀下注曰。具此十門。當大乘同教之極致。對
後事事無礙觀十門。當別教觀也。主意對顯同別
兩機。明心觀法。進趣行門。非辨教門。總取存絕等
義也。此是雜亂教觀。類例不齊。為第十三失。次引
觀祖曰。實教大乘。亦名一乘。謂會三歸一。唯有一
乘法故。即後三教。合為一實。性相二宗。有多差別。
略列十條。此能揀十義。亦即此經中。同教之義。密
祖亦曰。即華嚴同教義。會師䇿曰。此亦後三。合為
一實。開二即同別。開三即圓終頓也。是以為四。即
伹有同別。是合取頓實。即圓中之同也。以一乘三
乘小乘三宗。不同一乘有二故。今謂評曰。實教大
乘下。一節祖文。貞元正意。合後三教為一實。是顯
法性。對揀前二教為權。是顯法相三乘。略列十義。
對揀性相權實定異。故祖明曰。會三歸一。十方佛
土中。唯有一乘法者。是約法華同教。通相一乘。對
揀權三乘也。即非華嚴別教。逈別一乘。為對揀也。
若爾何合後三。皆名一乘耶。故祖揀曰。一乘有二。
一別教一乘。二同教一乘。今謂合三。是約性實理
體同義。通相一乘為合。後三下。約具德逈別一乘
為合也。若爾祖何又曰。此能揀十義。即此經同教
中之義。既言此經。明知是圓。何妨會師曰。是合取
頓實。即圓中之同耶。今謂。此師從前至此。迷於開
合。不曉圓同。且諸處祖文曰。華嚴別教究竟一乘。
為諸教本故。法界大宗故。總相法門故。具同別故。
具本末故。具性相故。具權實故。故祖指曰。能揀十
義。亦即此經中同教之義。由此只曰同教。不曰圓
同者。良以合三。是約法性通相一乘。方便引接。名
同也。若具圓中同義。乃於後三開一圓教同。前諸
教圓融具德。一一同圓。方說圓同義也。故賢首曰。
或唯一圓教。以餘相皆盡故。或具五教。以攝方便
故。乃至曰。或開二開三開五等。是故諸教所明義
理。交絡分齊。結成教網。長養機緣。故此經云。張大
教網。置生死海中。漉人天魚。會師深暗斯義。不明
開合。只見祖云。即此經中同教之義。便作圓同義
說者。惑亂後學。日增鬪諍。為十四失。次曰。開二即
同別。開三即圓終頓也。是以為四。即但有同別。是
合取頓實。即圓中之同者。此師違祖。臆說開二開
三等語。且貞元就實。復有二門者。第一門曰。一約
有位無位。分之為二。則以終教同前始教。皆名為
漸。第四名頓。即非開二為同別也。第二門曰。二約
圓融不融。分成二種。即實教頓教。並皆不融。為同
教一乘。唯第五圓融具德。名別教一乘。今經正是
第五教攝。以一一圓融。包攝無盡故。更無餘文餘
義。即不曾有開三。加同為四。亦不曾有獨合頓實。
為圓中同義。祖但明曰。即實教頓教。並皆不融。既
是不融。開為同教一乘。揀非圓同。義甚分明。會師
從前違祖。情執穿鑿。獨合終頓為圓同者。於斯總
錯。為十五失。會䇿又曰。巳上第二義。彼所立義既
破。引文證又不成理量。今謂。此師此語。逆風吹火。
還燎自眉矣。巳上復會二師偽說泯二同共有十
七失。次辨偽說同頓同實同。如右。
豫師取玄文。同頓同實同。立為第三種同教。易簡記。
釋教章以教攝乘中。同別一乘文下注曰。有以玄
文義理分齊中。同頓同實同。及圓融具德。配此同
別。然乃教下。曲分義門。與今以教攝乘。義意亦別。
此可會於清涼玄文。總相會通。或分四內同教一
乘。如法華等。評曰。此師言有巳下。至義意亦別。不
曉玄文。先明教攝曰。圓必攝四。圓以貫之。故十善
五戒。亦圓教攝。次門乘攝曰。一乘有二。一同教一
乘。同頓同實。二別教一乘。唯圓融具德。是約圓融
不融。以揀同別二機。詮證淺深。正顯被機之義。故
分同別。此師不考祖文。擅自斷云。然彼教下。曲分
義門。與今教章以教攝乘。義意亦別者。匪唯不曉
玄文教章。並是以教攝乘。正顯利機。却乃謗祖。為
曲分義門。非約被機。而曰義意亦別。為第一失。次
曰。此可會於清凉等文。又是不明兩處祖述。矯亂
法義。且玄文總相會通之意。自將今家五教。會通
古德四教。以今終頓二教。同詮一乘。同泯二乘。體
合為一。會通四教中。為第三同教一乘。如法華等
也。今此教章。自就本宗五教。通攝一三乘機。隨攝
各五。且初一乘五者。一別教一乘。二同教一乘。三
絕相一乘。如楞伽。此頓教。四約佛性平等。為一乘
等。此終教。五密義意一乘。如八意等。此始教。巳上
五種一乘。皆是隨教。單攝為一。不同總相會通。合
二教為同教一乘也。是知兩處祖意。單一合殊。義
非可會。為第二失。
復師會解記。取玄文同頓同實同。立為第三種同教
曰。三此中同教。要同教與終頓二教。義類相似。故
云同也。又注同教。䇿曰。此約同教。同彼終頓。故云
同教。不約終頓亦名同教。評曰。文繁義晦。以教為
同。自招三失。初昧祖述。約法判教。教類有五。施設
教相。約機造修。斷惑證相。淺深自殊。決不濫觴。此
師却曰。要圓教與終頓二教。義類相似同者。返顯
吾祖約法分教。義無約準。悖祖臆說。為第一失。次
注同教曰。此約圓教同彼終頓者。正違祖述。祖以
終教之機。同詮同教中。一性一相法義。頓教之機。
同詮圓教中。言思斷絕法義也。以此二教。雖皆詮
圓教中存絕法義。而皆未足圓別圓融。但是孤門。
有其所病。故祖揀開曰。同頓同實同也。演義釋曰。
同教者。謂終頓二教。雖說一性一相。無二無三。不
辨圓融具德。事事無礙。故非別教。而別教中。有一
性一相。事理無礙。言思斯絕。同彼二教。以此照知。
祖約詮法之偏。名為同教。即非約圓教。同彼終頓
也。為第二失。次曰。不約終頓。亦名同教者。今謂。祖
述正以終頓。同詮同法。未足名同。若不約終頓名
同。却用何教為同耶。足知此師。率情迷亂。誣誷學
人。為第三失。
會師引清凉曰。同教者。謂終頓二教。雖說一性一相。
無二無三。會師䇿曰。此正同教自相也。理應更曰。
言思斯絕。以影在下文。不言耳。無二無三。非泯二
乎。問曰。同彼頓實。安知合彼為同教耶。答。祖云下
同同教。釋此言也。評曰。會師碎節祖文。不聯義勢。
具如復注曰。然此鈔曰。雖說一性一相等。是縱彼
二教。伹是所同。次曰。不辨圓融等。奪非別教。後云。
而別教中。有一性一相等。同彼二教。方是正立同
教名相。此說頗正。令師錯在初段。以縱為正。曰此
正同教自相。為第一失。次曰。無二無三。非泯二乎
者。此師從前臆說。泯二頓實兩同之義。皆是合終
頓為同。至此言非泯二乎者。覈定之詞。更不詳究。
清凉只在頓實同下。言無二無三。於泯二同下。不
言無二無三者。祖有深意。揀異兩同也。以頓實同。
是合後三教。同詮一佛乘性。本不說有二乘三乘。
唯顯一佛乘性。故演義明曰。但立一實為真趣。舉
二三皆悉不許。不論大小。如說世間此人獨立。更
無與比。非要別指張王二人等。今緣頓實。於佛乘。
性。詮體未足。不辨圓融具德。局在孤門。存絕各殊。
開而非合。故以同字開曰。同頓同實也。其泯二同。
自約會通四教。合終頓二教。為同教一乘。對三顯
故。不言無三。但云泯二也。故祖明曰。三四二教。雖
則泯二異前。而對三顯一。曲巧順機。演義釋曰。三
即終教。四即頓教。此之二教。俱明一乘。故云泯二
則異前。始終存三乘也。是知泯二之同。對三顯一。
只言泯二。不言無三也。頓實之同。本無二三可對。
故言無二無三也。兩種同義。約法對機。淺深自殊。
決不類齊。會師不詳祖述。擅於頓實同中。無二無
三句下。便言非泯二乎者。不明教眼。雜亂祖述。為
第二失。次問答下。會師自立問端答釋指文。尤迷
祖述。演義四十四。釋十門唯識鈔曰。若下同同教
一乘。即収次三。就實次三唯識門也。即第五以末
歸本門。第六攝相歸性門。第七性相俱融門。祖曰。
其五六七三門。全同問明。伹為明其自淺之深。故
曰通二。一即終教。亦名實教故。其攝相歸性。亦通
頓教。以後三教。皆同一乘。並揀於權。故頓亦名實。
今謂。祖自明曰通二者。通其終教。一性一相。通其
頓教。言思斯絕。以其二教。各詮一義。自淺之深。故
曰通二。通即同也。故兩同字曰同頓同實者。顯非
合二也。設或情執終頓。共通一實。故言合二者。公
違祖曰。合後三教為一實。即不曾言合前二教為
一實也。是知會師答指此文。改祖通二之言。妄作
合二之說。攖惑後學。重增鬪諍。為第三失。次下又
引不辨圓融具德。事事無礙。故非別教。又曰。而別
教中。有一性一相。事理無礙。言思斯絕。同彼二教。
今謂。此師引上兩段祖文。正是碎節祖文。不聯義
勢。具如復師破曰。不辨下是奪。又曰下是立。會師
不得文意。從前三段至此。意顯皆在後句。同彼二
教。方是結釋䟽中同頓同實。為同教也。文意極明。
不必繁重雜亂祖意。為第四失。次曰。問信滿成佛。
行布十地。同前諸教。能同名同。豈非同教同彼耶。
答。彼約一乘同三乘。方便引彼。令捨權入實。不待
該而是圓。今謂。此師所引。教章問答。信滿成佛之
義。深味祖述。妄作圓同也。且祖明答曰。為欲方便
顯此一乘。信滿成佛。令易信受。故於彼教。先作此
說。至後又問曰。若爾云何說得諸位。階降次第。答
以此經中。安立諸位。有二善巧。一約相就門。分位
前後。寄同三乘。引彼方便。是同教也。二約體就法。
圓融自在。異彼三乘。是別教也。以此照知。前後問
答。是顯別教。具二善巧。其信滿成佛。是初一善巧。
約相就門。寄同三乘。方便引接。正屬方便同教義。
即非第二善巧。約體就法。相入圓融同義也。會師
不詳祖述。檀於初一善巧義中。斷曰。令捨歸入實。
不待該而是圓者。不明善巧二門。矯亂同別。濫說
圓同。為第五失。次曰。今約所詮事理無礙。是一該
取二教所詮。入圓成。此彰其無礙。如浩然氣。同雌
雄風。總斯二風。以為一氣。浩然外無別雌雄。雌雄
之外。寧有浩然。事理無礙。同存絕即泯。總斯存絕。
為事理無礙。道理亦爾。豈二事理無礙。分能所耶。
會師此段語意。法喻合三。又成三失。初約所詮下。
有昧玄文。前約總収。後約總揀。今論終頓二教所
詮。理事無礙。正屬總為揀同。故演義曰終教不說
德用該收。頓教一向事理雙絕。(乃至)曰。同教者。謂終
頓二教。不辨圓融具德等。此師公違總揀。却云該
取二教所詮入圓成此彰其無礙。探取別教四門
義說者。以同濫別。矯亂揀取。為第六失。次曰。如浩
然下。不曉風氣兩殊。妄用雌雄偽說。今謂。浩然元
氣。虗廓寂寥。本自無形無動無聲。無大無小。無內
無外。無明無暗。無智無愚。無富無貧。無貴無賤。偃
伏天地之初。發生萬物之祖。皆是自然噫氣而出。
故河圖曰。元氣無形。[句-口+(离-禸)][句-口+(离-禸)]蒙蒙。偃者為地。伏者為
天。又禮統曰。天地者。元氣之所生。萬物之祖。在物
稟受。詮分各殊。則有愚智。則有明暗。則貧富。壽有
短長。故曰小知不及大知。小年不及大年等。其風
者有形有聲。有起有滅。有景有頺。有焱有忳。有短
有長等。從天所使。隨時而作。故河圖帝通曰。風者
天地所使也。又元命包曰。陰陽怒而為風也。以此
照知。風與氣殊。但同運四時氣含風變。風謝氣存。
何得曰總二風為一氣。以一氣為二風。得非不考
文籍。情臆妄乎。況當宋玉。一時奉主。偽說雌雄。故
真儒斥曰。上古聖書。風有多種。本無雌雄二風。只
有雌雄二雷也。若吾宗祖述。風氣二義。息氣從踵
發。緣風依欲身。故有偈曰。息念慧五地。緣風依欲
身。二得實外無。有六謂數等。今略論曰。謂持息入。
是引外風令入身義。謂持息出。是引內風令出身
義。委釋如俱舍。又智者修息正氣曰。有聲曰風。結
殢曰喘。不細曰氣。不聲不結。不麤不澁不滑。出入
綿緜。若存若亡。資神安穩。方曰。息守風散。喘殢氣
勞。息定無念。正定氣無為也。是知內外典籍。氣恬
風撓。兩異皎然。此師昧亂。而云總斯二風。以為一
氣者。為第七失。次曰。事理無礙。道理亦爾。下合法
不齊錯。今謂。風氣兩運。是妄緣境。止局一順彌。一
天地。一日月。一四洲。眾生共業。緣成則有。緣散則
滅。若事理無礙。談真常境。量周法界。廓徹虗空。處
事。則事事全真。顯理。則理無不遍。事理雙融。故曰
無礙。帝心曰。此全遍門。超情難見。非世喻能況。清
凉釋曰。借其分喻。通其玄意。故以海波為喻。海水
喻理。海波喻事。事理相即。一體無二也。若將妄塵
緣起。風氣小境喻。合真如法界。事理廣境。喻理不
齊。此師却曰。道理亦爾者。不遵祖喻。違理極多。繁
不具辨。為第八失。次引祖曰。以別該同。皆圓教攝。
鈔曰。猶彼江水入海亦鹹。會師䇿曰。既俟別該。即
偏教之終頓。非能同別教也。又言。江水入海。非自
海水。即終頓為此之事理無礙明矣。指圓教。則總
取雙絕雙存。圓教中同教也。今謂。此師引上疏鈔。
要證圓中同義。正出此文者。大昧祖科。科分兩義。
以別該同。皆圓教攝者。自屬前科總明大意文。後
通釋妨難也。故鈔釋曰。謂有難言。既同頓同實。何
異頓實。故此通云。即此同中。必有別義。如事理無
礙。必有事事無礙耳。猶彼江水入海亦鹹。以此釋
通深廣之意。竪窮橫遍。普該普攝。不論入與不入。
□□□體是同。未入海時。鹹德未具。故但云同。故
祖科曰。總明大意。大意者。祖曰。如海有百川之水。
水義同也。若江水入海。水體具德。波波圓攝。同同
無盡。方攝圓同。自屬後科開章別釋中。明別教四
門下義。一一圓同也。會師錯認前科。總明大意。顯
顯體之同。通妨之義。便作圓同具德義說者。不識
文理。混濫圓同。不分體德。暗祖科釋。為第九失。次
曰。圓教有二。一同教。二別教。別即不共。不共頓實。
同教者。同頓同實。若下同同教一乘等。會師䇿曰。
既言下。同同教一乘。収次三門。唯識則同教一乘。
是終頓。何不得稱此名耶。既曰。収之是海具之江
水。不同長江也。然海中江。乃収長江同昧。其別教
同彼言下同也。今謂。會師□引祖文。魯[度*支]祖義。矯
亂同別。且鈔初顯別教圓証究竟一乘。乘體具德。
法法圓通。逈異諸乘諸教。故曰不共。不共頓實也
次顯同教者。指上頓實。為方便一乘。乘體雖同。但
是孤門。未具圓德。故祖揀曰同頓同實。明知頓實。
以不融義。故揀為方便同教。即非圓中圓通同也。
會師公違祖揀。擅曰収之是海具之江水。為圓同
說。□師此說。以㭊□収。曲說圓同。為第十失。又引
下鈔釋十門唯識義曰。若下同同教一乘等。此師
前設問答中。錯指此文。巳如前斥。今又引證。例作
圓同者。又迷祖鈔釋十門唯識曰。約教分別。即具
五教義。以前七門。配前四教。涉權就實。為方便同
教。以後三門。獨配圓教。總前七門四教。全収諸乘
一一融通。方名圓通同教。故鈔節釋曰。若下同諸
乘下。約融通說。若下同同教一乘。即収次三教實。
若同於三乘。亦収前四。以其圓教□□包含□□
具故。今謂。鈔具四釋。初若下乘諸乘。一約(去)□□
□□□□□含圓別圓同。故疏曰。通十無礙。一部
約宗□□□□□□□□機全揀。以法未融。以五
六七三門唯識。配顯終□□教雖□□實。而實體
未圓以不融故。名同教一乘也。三若同於三乘。亦
□前四者。以前四唯識門。配小始二教。名權教三
乘也。巳上前十門唯識。配前四教。並屬所揀。詮法
未融。為方便引接。名方便同教也。第四釋曰。以其
圓教。如海包含。無不具故。以最後三門。結顯圓教。
法本融通。總前七門四教。一一同圓。為全収圓同
義也。會師迷抄□釋。不分揀取。檀引第二下同同
教一乘。雷例皆作圓収。圓同說者。公違鈔曰。涉權
就實。分節四釋。以初後二釋。是約法通収。可具圓
別圓同說也。中間二三兩釋。是約機分齊。揀實與
權。為方便同義。甚自分明。以圓別究竟一乘。乘體
具圓為上同。以頓實方便一乘。乘體未圓。為下同
故曰下同同教一乘也。會師媕娿。但曰別教同彼
言下同也。驗知。此師不曉上下。能所同法。剛執下
同方便不融之同。例為圓通同訁者。公違□□融
不融義。為十一失。次曰。若同教三乘。又収前刂曰
注二□□四門唯識。非四教也。會自評曰。別教一
乘下同□人。既□□□是三能同亦三。當知別教
下同。終頓不應。便非□圓却[立*大]該而入圓也。以本
非江水。故不得入。本非不融。故不得[古* ]等。今謂。鈔
曰若同教三乘者。是權始三乘也。亦収前四者。是
前四唯識門也。會師因迷鈔中。分四節釋涉權就
實等義。致此妄認。權三□同混濫下同。諸乘例類。
下同終頓。並作圓同說者。公違祖鈔四義揀釋涉
權就實之義。矯亂唯識十門。前七後三。揀同顯圓。
約法通収總融十門四教。一一同圓。方說圓通同
義。即非混濫。不明揀収。例作圓同。為第十二失。次
曰。總収諸教。會三歸一。得非廣乎。會師始暗此義。
妄立總同。巳具前非。今又指廣濫說圓同。如海包
含。始終錯暗。矯亂宗源。為十三失。次曰。揀則三一
不同。同則三一和合。亦斯義者。明知此師。始迷法
華三一和合同義。巳具前非。今暗華嚴融通同義。
不詳祖述華嚴教本同別之源也。今謂。別教一乘
者。揀前四教三乘。逈異稱別也。同教一乘。□初分
諸乘六重七義。以顯一乘。至無量乘。次融本末說
諸乘等。會融無二。同一法界。一三融攝。權實恒存。
理遍通故。全體無二。故祖結曰。或亦一亦三。如同
教也。不遵祖結。返□法華破權會漸。義說四乘名三
一和合。同類齊華嚴圓通同義。擅曰亦斯義者。不
曉兩經同義各殊深迷。本宗圓同之說日增後學。
唯勤鬪諍。為十四失。復師注同教策曰。今言下同
同教。乃是約融通說者。公違祖述。本鈔只曰下同
諸乘約融通說。即不曾曰下同同教約融通也。又
注曰。今下同同教。即別教不異於同。却令同中即
有別義者。此味前鈔通妨之義。此與會師。同暗斯
義。有濫圓同。委如前辨。又注曰。収次三就實。皆同
圓融爾。所以鈔云。後三教皆同一乘。並揀於權。同
一實也。此又昧祖。於合後三教為教實義中。開後
圓教。為圓別圓融。開前頓實。為不融同即。不曾將
合後三教。皆作圓通同說也。復師三注又成三失。
大率豫復會三大知識。就同頓同實同一義法門。
迷祖正述。於諸祖文。各伸情見。作意穿鑿。互興鬪
諍。惑亂後學。今謂略陳二十二失。次辯偽說。全収
諸教同。如左。
復師會解。釋玄文揀収曰。此中全揀前四。不攝於圓。
約別教說。若此中全収。圓必攝四。約同教義說。故
行願鈔。作此指也。此約圓教。収前四教。同成一教。
故云同也。故下鈔亦曰。若於三乘。亦収前四。以同
教如海包含。無不具故。然上四義。収攝同教。體勢
略盡。有同此類。以義収之。則無所濫涉矣。評曰。復
師指行願鈔。證全収為同者。不詳祖述。明大法界
緣起。即成性起。約法通收。收前四教。法法皆圓。故
以全收。名不思議圓通同也。不遵祖述。□自臆說
曰。此約圓教。收前四教。同成一教。故云同教者。驗
知。此師雖引全収名同。而不曉圓同法義。又注同
教䇿曰。然圭山。決以全収門。只作同教。不同以本
収末門。義說不可。要此中全収諸教。亦是別教。照
知此師決闇圓宗。圓別圓同。不曉玄談。縱奪□義。
深迷行願全收之同。教眼不明。因斯□說。為第一
失。又注同教䇿曰。然則華嚴圓教。具攝前四。亦假
法華會歸。即一代時教。無不歸圓者。此又不曉攝
會義殊。矯亂全收圓同玄旨也。今謂。約法通收曰
攝。約機詮異曰會。師祖明曰。華嚴稱法本教。第二
七日。同時演說。約法通收教義理事等。十法門義。
若名若義。法法同圓。故曰圓必攝四也。若約會義。
乃顯法華逐機末教。第三七日。異時異處。方便接
引。破異名會。唯會漸三。人法未圓。故會名同。復師
昧此法攝機會。臆擅而曰。亦假法華會歸等說。為
第二失。或執祖曰。法華攝諸經歸華嚴。豈非假法
華耶。今謂。執此為證者。又迷祖意。祖顯華嚴法華
二經。化法是同。本末相資。為一大善巧法故。故作
此說。非約化儀最後會三之說。展轉穿鑿。重迷祖
述。為第三失。次曰。故下鈔亦云。若同於三乘。亦收
前四。以其同教。包含如海等。復師擅改鈔本。以其
圓教。作同教錯。始恐筆誤。以圓作同。及於同教䇿。
就下注曰。此義亦同教章。所詮差別中。収前四教。
為同教也。以注照知。此師誠非筆誤。乃順□臆恃
[改-己+ ]圓字作同解釋錯。又昧鈔中亦[改-己+ ]前四之言。自
収前四唯識門。明權三乘。即非教章所詮差別中。
收前四教。為方便同義也。雙迷兩處祖文。錯亂圓
同宗旨。亦與會師。同迷斯義。委如前辨。為第四失。
次曰。然上四義。収攝同教。至無濫涉矣者。此師違
祖總同。擅立四義。為同教總。而言體勢略盡者。欺
誣祖述。矯亂諸同。誑惑後學。益增鬪諍。為第五失。
會師引圭山曰。全收諸教宗同教緣起義。亦指大疏
玄談全收之義。會師䇿曰。此作同教釋。則是方便。
故賢首曰。圓教或五也。且取非即圓通義。既曰全
收諸教。即前之四教。謂之諸教。諸凉曰。圓必攝四。
若爾即教章所詮差別。攝前之同教。亦即教章之
初同教。以此同教。始自一乘至多乘。無不包故。亦
即賢首總收十門唯心之同。清凉曰。如海包含。無
不具故。則同頓同實之義。亦是此義。下文亦說同
三乘故。章中前曰華嚴一乘。後曰圓之同教。非海
而何。至相亦曰。會三歸一。故知同也。三即諸教故。
評曰。此師始迷約法通收。逐機分齊。揀收二義。終
暗全收方便兩同縱奪之旨。今謂。圭山古記清涼
玄談。並顯約法通收。性海圓明。法界緣起。無礙自
在。一即一切。一切即一等。為宗法教本。攝前諸教。
一一圓通。本末鎔融。名同教中全收同義也。故賢
首曰。或總為一。謂本末鎔融。唯一大善巧法。又於
所詮差別所依心識下曰。若約同教。即攝前諸教。
所說心識。何以故。是此方便故。從此而流故。乃至
曰。此有二義。一約法通收。二約機分齊。初義者。由
此甚深緣起一心。具五義門。第五門曰性海具德
門。如圓教說。是即不動本而常末。不懷末而恒本。
故五義相融。唯一心轉。又於明佛種性中曰。攝前
諸教所明種性。並皆具足主伴成宗。以同教故攝
方便故。是約性辨。隱顯相收。故祖結曰。義雖有□。
然種性圓通。隨攝遍收。隱顯齊致也。以此照知。縱
設方便同義。即是全收圓通無盡同也。故華嚴能
開方便經曰。以等法界方便。等虗空界方便。等眾
生界方便。乃至第十一句曰。等一切光影方便。清
涼疏曰。能開發方便。有十一句。初句總顯。以含事
理深廣故。句初以字。貫下十句。謂頻申三昧。業用
深廣。要以此十無分齊之方便。方能開顯。況十復
表無盡。光映之影。隨機別故。故下經列一百二門
三昧。疏曰。皆是嚬申大用別義。故以多別。入佛之
總。諸門別義。說者隨宜。前百一門。同別業用。後一
總相同果。師子頻申者。若不總明分同。無以能□
佛境。會師不照經文祖述方便之義。即是嚬申三
昧廣大業用。主伴成宗。為圓通同收。昧而不遵。擅
自斷曰。且取非即圓通義也。語出無稽。義為的準。
為第一失。次云。既曰全收諸教。即前之四教。謂之
諸教。清凉曰。圓必攝四。若爾即教章所詮差別。攝
前之同教。今謂。會師以玄文全收諸教中。同教攝
四。與教章所詮差別中。同教攝四。兩處祖文。圓攝
同攝。法義之殊。竟不明揀。擅以若爾即三字覈定。
例齊足□。□師不曉圓攝。自顯究竟一乘。約法通
[改-己+ ]□□□足巳成就。訁即因具果。通三世間。名不
思議圓通圓攝也。其同教攝前者。自顯方便一乘。
逐機分齊。方便引攝。故入嚬申三昧。業用深廣。以
無分齊之方便。開顯等佛之種性。心識差別。隱顯
相收。具前四教主伴成宗。說為同攝。是知圓攝約
法。本來滿足。同攝約機。方便開顯。方得圓通。故祖
揀曰。或具前四。如一乘方便處說。或即因具果。通
三世間。如圓教說。會師昧祖圓攝同攝兩義之殊。
媕娿覈例。惑亂後學日增鬪諍。為第二失。次曰。亦
即教章之初同教者。又昧祖立同教總名。以一同
字。通目諸教差別同義。即非獨顯全收德用圓通
同也。會師臆斷曰亦即者。雷例不齊。為第三失。次
曰。以此同教。始自一乘至多乘。無不包故者。此昧
祖約理體名同。是顯諸乘權實恒存。故祖曰。理體
遍通故。全體無二也。即非全收德用圓通同也。雷
例不齊。為第四失。次曰。亦即賢首總收十門唯心
之同者。此昧祖釋。配攝五教。目足揀收。祖以前七
門唯識。配前四教。約機分齊。人法未圓。為方便同。
以後三門。獨配圓教。人法俱融。約法通收。總收前
七四教教義。理事□法等十門法義。一一融通。法
法無盡。具足□□。□圓通同。會師不明揀収。唯言
總具。如海包含。公違祖揀。顯法融通。為第五失。次
曰。則同頓同實同之義。亦是此義者。會師從始至
終。不曉約法融通。為全收圓同。約機分齊。為全揀
名方便同。此上同頓同實同義。正屬全揀。以不融
故。開為方便同教一乘。正如演義。揀唯識十門中。
下同同教義也。不應臆斷曰。亦是此義。濫作全收
圓同錯。為第六失。次曰。下文亦說同三乘故。章中
前曰華嚴一乘。後曰圓之同教。非海而何。今謂評
曰。亦說同三乘者。如前巳辨。昧鈔揀釋。約機涉權。
自屬不融。未係圓融。全收門□□□首標華嚴一
乘宗法圓融彳曰圓同等義者。乃約法融通。初後
俱圓。是明述章建立正意。法法本圓。即非類齊所
揀。涉權同三之錯。為第七失。次云。至相曰。會三
歸一。故知同也。三即諸教故。今謂。會師始迷法華。
約機分齊。唯會漸三。錯立總同。巳如前斥。今又臆
說三即諸教。有濫華嚴約法融通。全收諸教。公違
清凉辨吉藏違曰。然法華為於一類。開顯本末。若
將定判一代聖教。收義不盡。以法華之前。亦有大
故。故鈔釋曰。此段會通經意。以釋妨難。恐有難言。
依於法華立義。乃是一極之說。如何不依。故今釋
云。自是立教之人。不得法華之意。別為一類滯小
之人。故為此說。謂執三疑一。執小疑大。乃至曰。非
欲會通一代聖言等。以此照知。會師決昧法華唯
會一代漸三之機。擅臆斷曰。三即諸教。有濫圓收。
為第八失。次引清涼全收曰。大海必攝百川。同一
鹹味。圓必攝四。圓以貫之。亦圓教攝。尚非三四等。
有其所通。無其所病。圭山大鈔。指全収為一。是別
教。今謂。會師引兩祖文。要證全収唯是圓別。不許
復師堅執全収。為同失也。今謂。二師皆昧祖述。各
自穿鑿。執同執別。玄興鬪諍。會師執別昧同。有暗
圭山。明指大法界緣起。為全收圓同。此同即別顯
不思議。同同無盡故。故四祖曰。別教中由多即一。
是其同也。此師公違祖述。於前解曰。此作同教釋。
則是方便。故且作非即圓通義。錯前巳具斥。錯至
今說。昧於圓同。為第九失。復師執同昧別。雖則知
引圭山。指全収為同。而暗祖述。於前錯解曰。此約
圓教。収前四教。同成一教。故云同教也。此解之錯。
前巳具斥。錯至今說。又注同教䇿曰。今謂此中正
約全収。具五教。一一同圓義說故。義當攝方便之
同也。此約義相當相釋也。今謂。復師始□□攝名
同錯。終約義相名同錯。始終不曉。約法融通。同別
無一。□巳上復會二師。於一全収同下偽說法義。
共一十五失。通前三師。立三種四種一種同教。違
祖總同。各伸情見。競增鬪諍。計七十失。兼前偽說。
別教法義。有十一失。凡八十一失。惑亂後學。片執
師承。日增鬬諍。於正法門。而生邪見。斷滅真修。故
圭山曰。為師之難。為徒不易。仰遵祖訓。輙伸警䇿。
奉勉師徒。修真言行。期悟心王。無勞妄識矣。
賢首曰。菩提大寶。性起靈珠。既琢既磨。資智慧而
觀察。為調為飾藉萬行以嚴成。故求學者。以此為
日新。闡道者。以此為法樂。琢磨方寸。修練行門。慧
解智明。情消性瑩。郎然大照。鑑無盡之玄門。赫矣
高昇。啟難思之玅用。卓犖英(文)。懋合聖心。可為利
物師。可行虗巳道。攝生廣受而不蓄。隨機泛應而
不流。無辜荷笈歲寒。豈愧摳衣日久。吞金剛種。日
煉日精。植菩提苗。益滋益茂。解欲彰而行欲備。駕
說為先。道貴振而德貴榮。潔巳為任。直須以至慈
為育物。以大悲為拯迷。以普敬為必和。以博施為
濟難。以無妄為至信。以無我為讓誠。以無污為戒
嚴。以無亂□□□。以無昧為慧觀。以無欲為損貪。
以無念為滅瞋。以無痴□□□。□利名若浮雲谷
響。視境色若幻夢空花。觖能如是。則晈性起之靈
珠。證菩提之大寶。真解現前而塵塵華藏。真行成
而物物妙嚴。不累境風。長新慧刃。能福世導俗。能
敬天威人。境佩祖印之常規。可作空王之說客。故
祖誡曰。切忌要名聚眾。媒衒求達。打自大鼓。竪我
慢幢。誇耀於他。互生鬪諍。銷文釋義。唯熾貪瞋。口
皷葛藤。轉增邪見。成羣打開。趂隊掠虗。端如闇證
凡龜。恰似盲狗穭吠。無沈情見妄識。當施性淨心
王。大限到來。神光顯煥。苟如□訁。得無爽焉。
釋雲華尊者融會一乘義章明宗記(終)
紹興府會稽縣昌源山淨勝教院住持傳賢首教
觀門人 修寂
募緣鏤板庶廣流通旹紹熈癸丑上元日謹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