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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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於凡皆成俗諦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然後能知是法非法。

案。僧宗曰。明非但常名。為外道所竊。凡是

一切記論。有益之言。皆從佛出也。傳云。十四

是字。後者名音。字與音合。名為滿也。十四未

滿。為半也。音字合故。有記論也。陰者有為。

實法無為也。智秀曰。此品有七段。第一正答

問。第二列出十四音。第三約四音結成字義。

第四明音所以得有差別。有十四音也。第五

明滿字半字昇降相。第六明知不知相。第七

導領勸旨。佛即述也。此第一段有三翻。第

一佛先唱文字。皆是佛說。第二迦葉請釋根

本。第三佛廣說字之本義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即是如來金剛之身。

案。道生曰。彼之字義。名曰不盡。而指法身。

今先據涅槃為端也。僧亮曰。其義云何者。問

其字體。亦問字義也。有十四音。此答字體也。

傳云。胡本言字。不言音。譯人誤也。名涅槃

者。此答字義也。佛說字意。本為涅槃。息有為

之苦。說字之義也。常故不流者。釋音也。涅槃

不為生滅所遷流也。僧宗曰。傳譯云。十四音

者。為天下音之本也。如善用宮商。於十四音

中。隨宜制語。是故為一切字本也。此中但有

十二字。餘二字零落不傳。相承云。悉曇二字

是也。智秀曰。此下第二段也。十四音。從惡阿

有十二。合則為六也。從迦佉以下。有二十五

音。以五為一。合則成五也。并前為十一音也。

後有九音。耶羅等合三為一。復得成三。并為

十四也。彼此不同。風俗有異。信之譯人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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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十四音名曰字本(至)最為殊勝是故名痾。

案。僧亮曰。言十四音。而所別十二者。瑞應

經云。書缺二字。以此為證也。寶亮曰。若就此

文而斷。正應用涅槃為二字。然相傳不取。未

詳所以也。

迦者於諸眾生起大慈悲(至)大般涅槃是故名

摩。

案。僧宗曰。三十八音。從十四音出。但就

三十八中。前二十五音。是次第從舌本聲。次

至舌端。次齒。次脣。從第二十六至第三十。此

是超越不定。下有八字。皆表長短超聲之相。

半字為字本者。義生此也。夫致教之體。要先

半而後漏。此是前後次第根本耳。迦呿此五

字。是舌本音也。遮車此五字。舌中音也。吒他

此五字。舌端音也。多他此五字。是舌齒音也。

波頗此五字。是脣音也。耶羅和此五字。是超

聲也。下八字。皆是縮張含吐之異也。曇纖曰。

此二十五字。皆前十二字中出。下去諸字。皆

不從出也。

耶者是諸菩薩在在處處(至)有父母妻子是故

名羅。

案。智秀曰。十四音。訖此也。此中九

字。為三音也。

魯流盧樓如是四字(至)以是故名魯流盧樓。

案。僧亮曰。向來諸字。當字表義。今此四字。

共表四義。四義者。謂三寶對法。三寶以善對

惡也。對法者。以惡對惡。如調達三逆。種種為

惡。越制戒因緣。未來惡也。智秀曰。第三段。

結成字義也。正是以音表旨。故目此音為字

也。字有滿半者。以十四音。用表圓理。目為滿

字。表未圓理。謂之半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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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氣舌根隨鼻之聲(至)皆因舌齒而有差別。

案。智秀曰。第四段。明音所以得有十四之音

也。

如是字義能令眾生(至)而不同於陰界入也。

案。僧亮曰。身口是文字之因。文字是口業之

因。皆是作法也。眾生佛性。則不如是者。乃由

文字說性。眾生得知。人謂。佛性亦由文字。得

清淨也。今明不了者。從緣生故。是作法也。佛

性從緣見。非作法也。不同陰界入者。不可壞

也。寶亮曰。佛性雖在陰界入中。而非陰所攝

者。真俗兩諦。乃是共成一神明法。而俗邊恒

陰入界。真體恒無為也。以真體無為故。雖在

陰。而非陰所攝也。體性不動。而用無暫虧。

以用無虧故。取為正因。若無此妙體。為神用

之本者。則不應言雖在陰入界中。而非陰入

所攝也。故知。理致必爾矣。如脫不爾者。復不

可使佛果佛性。倒入陰入界中。而唱非陰界

所攝也。即曰謹述誠旨。不敢妄有所作也。智

秀曰。為成歎字功也。以此而言。歎字所表既

妙。下結勸也。

是故眾生悉應歸依(至)等視眾生無有差別。

案。僧亮曰。依不壞之性。成不壞之果也。智

秀曰。字有所表。故遂感菩薩等視也。

是故半字於諸經書記論文章而為根本。

案。僧亮曰。說字說音。事已究竟。此結上也。

又半字義皆是煩惱(至)脩善行者名為滿人。

案。僧亮曰。上明未與音合之字為半。今明雖

合。不得字旨。亦是半也。智秀曰。次下顯半字

之功。優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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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一切經書記論(至)無閡無著真得解脫。

案。僧亮曰。上云一切善法根本。人謂。亦與如

來為本。佛無師悟。非字所攝。名離文字。但言

半者是不善。滿者皆善也。

何等名為解了字義(至)是人不知如來之性。

案。僧亮曰。已說字竟。次明解與不解。若得出

之旨。為解字也。智秀曰。此下第六辯知不知

相也。

何等名為無字義耶(至)應離半字善解滿字。

案。僧亮曰。字義者。雖復讀誦文字。而行違說

旨者。字。則不為是人出也。名為無字。未知常

住佛性故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樂正法者應如是學。

案。僧亮曰。第七段。迦葉領旨。佛述成也。

* 鳥喻品第十四

案。僧亮曰。答問云何共聖行。至太白與彗星

也。上說文字。此顯文之所表六行。經體具足。

法理不偏。六行常俱。以鳥為譬也。法瑤曰。滿

字者。即是常義。半字者。即無常義。常以無常

雖殊。其理致是同。昔說無常。為令得常。得常

由乎無常。豈得相離。是則共成一聖。名為共

聖行也。僧宗曰。大分此品。為三段。第一則六

行體。第二寄因以明六行也。第三就相行以

明六也。寶亮曰。此下兩品。同廣文字下旨。謂

常無常六行也。鳥喻品雙明六行。月喻品偏

明三行。然俱廣明理故。共答一問也。此品總

別有二門。第一從品初以下。總門也。第二從

如來已離憂悲訖品。別門也。智秀曰。此品分

為二段。第一從初訖復異豆粟甘蔗。略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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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也。第二從如是諸種訖品。廣明六行也。廣

中別有章門。至彼更關。

佛復告迦葉善男子鳥有二種(至)何以故性真

實故。

案。智秀曰。第一總別六行體也。

迦葉白佛言世尊如是等物(至)乃至無我亦復

如是。

案。僧宗曰。就明六行體中。有三章。

此第一就偏教以明常無常也。寶亮曰。上來

至此。總門明六行也。智秀曰。此廣門中。第二

先明常無常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是名鴛鴦迦隣提鳥。

案。僧宗曰。此第二階。寄真應以明我無我

也。至極法身。無有憂悲。即我義。見有憂悲。

似如無我也。借無想天。以為況也。無想天報。

唯有四陰。不域其方所。雖無住處。要不得無

也。近事尚難可知。況法身妙極耶。樹神依樹。

亦如是也。智秀曰。廣門第二。明無我也。

復次善男子佛法猶如(至)第一微妙壞諸行故。

案。僧宗曰。第三階。明苦樂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異法是我異法無我。

案。僧宗曰。寄因以辨六行也。明放逸則無常

苦果。不放逸則常樂果也。長行釋偈。小不次

第也。先釋放逸果。次釋不放逸果。次釋放逸

因。次釋不放逸因也。非聖凡夫者。前已釋二

家因果。今出其人也。

如人在地仰觀虛空(至)如迦隣提鴛鴦等鳥。

案。僧宗曰。第三就相待明六行也。以生死為

下。佛果為上。以上知下。所以而常。下不知

上。故無常也。寄譬明如來。住智慧之上。見五

道生死也。借譬以明見。而物情於譬生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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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葉仰諮。以拂斯迹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