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治毗尼事義集要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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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取離本處。波羅夷。方便欲舉而不得。偷蘭遮。

取減五錢。偷蘭遮。不得。突吉羅。教人取。教人求。同

上。方便教人求五錢以上。受教者取異物。異處取。

取者波羅夷。教者偷蘭遮。受教者無盜心。而取得

五錢以上。取者無犯。教者波羅夷。受教者謂盜取。

而得五錢以上。犯波羅夷。教者無犯。有主。有主想。

不與取。五錢以上。波羅夷。減五錢。偷蘭遮。有主疑。

五錢以上。偷蘭遮(若根本部。亦波羅夷)。減五錢。突吉羅(準根本部。

亦偷蘭遮)。無主。有主想。及疑。五錢以上。偷蘭遮。減五錢。

突吉羅。比丘尼波羅夷。餘三眾突吉羅滅擯。不犯

者。與想。巳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想。及最初

未制戒等(親厚意想者。第三分云。有七法是親友。利益慈愍故。何等七。難與能與。難作能

作。雖忍能忍。密事相語。不相發露。遭苦不捨。貧賤不輕。根本雜事云。凡是親友可委寄人。有其五種。一心

相愛愍。二近為得意。三是所尊重。四久故通懷。五聞用巳財。心生歡喜)。

第四分云。

以盜心為人輸稅物私度關。價直五錢。波羅夷。眾

多比丘遣一人取他物。得五錢以上共分。雖各得

減五錢。盡波羅夷(以盜心取他物離本處時。滿五錢故)。於彼處得直

五錢物。到此處直減五錢。波羅夷。於彼處得減五

錢物。到此處直過五錢。偷蘭遮。知前人以盜心使

我取物。先可之。後悔不往。突吉羅。欲盜他衣。錯取

巳衣。偷蘭遮。他盜取物而奪彼取盜者。波羅夷。前

後取滿五錢者。波羅夷。盜他地水果菜等滿五錢。

若自受用。若令損減。一切波羅夷。畢陵伽婆蹉檀

越。有二小兒。黠了不畏人。尊者至時。小兒便抱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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婉轉戲。後為賊偷去。父母向尊者涕泣。尊者還寺。

以天眼見小兒在賊船中。即以神足持還父母。諸

比丘嫌責。佛問以何心取。答言。慈心取。無有盜意。

佛言。無犯。

僧祇律云。若比丘在道行。為賊所劫。

或賊少比丘多。或賊藏物巳更往餘處。是比丘若

未作失想。還奪還取。無罪。若巳作失想。還奪還取。

便為賊復劫賊。又或賊順道去。漸近聚落。持物將

分。比丘還從乞得。無罪。若以勢力恐怖令還。無罪。

若告聚落主。方便慰喻令還。無罪。若知令彼或殺

或縛。則不應告。若比丘作摩摩帝(此云寺主)。塔無物。眾

僧有物。便作是念。天人所以供養眾僧者。皆蒙佛

恩。供養佛者。便為供養眾僧。即持僧物修治塔者。

此摩摩帝得波羅夷。若塔有物。眾僧無物。便作是

念。供養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養眾僧。摩摩

帝用者。得波羅夷。若塔無物。僧有物者。得如法貸

用。但分明疏記。信某時貸用。某時得當還。若僧無

物。塔有物。亦如是。若交代時。應僧中讀疏分明付

授。若不讀疏。越毗尼罪。若有二比丘共財物應分。

一比丘盜心獨取。除自分。他分滿。波羅夷。若同意

取者。無罪。若作是念。我今用。後當償還。無罪。若共

作制限。得物共分。既得物。便言各任相祿。是中半

分滿者。波羅夷。置物。施家。作是語者。偷蘭遮。知有

施主。作是語者。越毗尼罪。二糞掃比丘相約亦然。

若比丘。知僧物。有應與。有不應與。云何應與。若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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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若益者。應與。云何損者。有賊詣寺索種種飲食。

若不與。或能燒劫寺內。雖不應與。畏作損事故。隨

多少與。云何益者。若治眾僧房舍泥工。土工。畵工。

及料理僧物事者。應與前食後食。及塗身油。非時

漿等。若王及諸天勢力者。應與飲食。是名益者應

與。有比丘失衣鉢。若未作捨想。後知處。應從彼索。

若巳作捨想。後知處。從索者。越毗尼罪。若先作念

言。後若知處。當從索取。如是索得。無罪。有二比丘

作制限。當共受經。當共誦經。後不受不誦者。越毗

尼罪。

根本律云。起盜心。興方便。得惡作罪(突吉羅也)。

觸彼物。窣吐羅底也(即偷蘭遮)。舉離處。滿五錢。波羅市

迦。不滿者。得麤罪(亦即偷蘭遮)。若是畜生邊物。觸彼物。

惡作罪。舉離處。滿五者。得麤罪。不滿者。惡作罪。

律攝云。獵師逐鹿。走入寺中。隨傷不傷。不還無犯。

若鹿被箭。入寺便死。應還勿留。若與賊同心。示彼

舍處。後時受分。隨得招罪(問。此與教他取有何差別。倘不受分。寧無罪耶。

答。教他為我取。則物離處時。罪巳在我。示賊彼舍處。則賊劫彼時。未必與我。故須從受分時結罪。然雖不

受分。亦得方便偷蘭遮罪)。若後生悔。向彼物家。報遣防護。勿令

失脫。設彼賊偷。皆方便罪。後雖受分。亦窣吐羅。與

賊同行。欲為盜事。中路而退。但得惡作。同心作賊。

為他守道。分物受分者成犯。由怖為伴。無心共盜。

彼雖偷得。苾芻非犯。若持自物。或是他物。作如是

語。我欲偷稅。得越法罪。教偷稅者從異道去。得惡

作罪。若作惡心。指他異道。冀免稅直。得窣吐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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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他物過彼稅處。無心取分者麤罪。未至稅處。或

取半分。或取全分。而未過處。得窣吐羅。若過稅處。

數滿本罪。若持巳物到於稅處。使他越過。亦得本

罪。實是巳財。決心迴與父母兄等。告掌稅者。此非

我物。不與汝稅。或乘空去。或口含。或衣裏。或避路。

並得麤罪(問。此亦仍同為他越過。云何不犯本罪。答。為他過物。利必歸巳。故結本罪。今決

心迴施。既無得利之愆。但有違稅之過。故但麤罪也)。若為父母及三寶事。持

過稅處。應為稅官種種說法。稱讚三寶。說父母恩。

彼不取稅直者。無犯。若猶索者。應與。盜事略有五

種。一對面強取。二竊盜取。三調弄取。四因寄取。五

與更奪取。此之五種。咸是盜收。有施物來。知非巳

分。言我合得者。窣吐羅罪。若受其分。準數成犯。他

不請食。輒去食者。得惡作罪。本師有緣須向餘處。

為受利者非犯。若取分時。須告他知。勿不囑言輒

取他分。若為他將物。擬濟病人。聞彼身亡。物還本

主。若及命在。後方死者。此成亡物。若賊盜他物。為

恐怖故。持施苾芻。此不應受。若作還彼主心。受之

無犯。若知是賊首領者。隨意應受。受巳。刀割染壞。

方可畜持。本主來索。應還。若興方便欲盜他財。觸

著之後。便從主乞。彼與得時。得前麤罪。初為貸借。

後欲不還。決絕之時。便得本罪。若他所寄物。先作

盜心。得窣吐羅。後時移處。便得本罪。若先移處。後

心決絕。亦得本罪。博奕偷子。迷惑取物。準數成犯。

凡是賭物。皆得惡作。意偷彼物而錯得此。既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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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但得麤罪。若被他盜物。巳作捨心。即是屬他。重

奪彼財。準數成犯。是故不應輒作捨意。若見賊來。

恐喝令去。捉得賊者。不應付官。先為說法。從乞其

物。若不肯與。當酬半價。或復全還。凡受事人閉寺

門時。有其五別。謂上下轉鳴。鎖并副鎖。門關及扂。

不閉賊偷。準事酬直。若闕一者。應還一分。乃至若

總不著。即應全償。若施主本心造立房寺。於此住

者。與其供養。苾芻輒將餘食。計直全還。若為病人

欲覓藥者。應問病人何處求藥。如所教處覓之。

根本目得迦云。凡主人見客來至。先應問彼。是汝

伴不。若索衣鉢。與不。若言莫與。而將與者。應酬彼

價。若言與者。失不須酬。凡客苾芻至他房內。應問

主人。若有人來索衣鉢者。可與不。若言莫與而與

者。計直酬價。若言與者。失不須酬。為人過衣帒者。

乃至未受。不應輒放。若故放者。應須賠直。

五分

律云。非同意人。輒作同意取其衣食。突吉羅。

誦律云。若水中浮物來。比丘以偷奪心取。選擇時。

偷蘭遮。若捉留住。後水到前。或沈著水底。或舉離

水。直五錢以上。波羅夷。若相言奪他田地。得勝者。

波羅夷。不如者。偷蘭遮。盜佛舍利。偷蘭遮。若尊敬

清淨心取。無罪。盜經卷。隨計直犯。盜塔寺精舍中

供養具。若有守護。隨計直犯。取西拘耶尼人物。隨

計彼物價犯。弗于逮亦如是。取鬱單越物無犯。檀

越請僧。食次未至。自言我應去。波逸提。得食時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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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直犯。破鳥巢。取鳥巢。皆突吉羅。憐愍心解放他

人畜生。突吉羅。奪神像物。偷蘭遮。一切捕獵物。以

快心壞。偷蘭遮。憐愍心壞。突吉羅。

善見律云。若

受人寄物。物主還取。答言。我不受汝寄。突吉羅。令

物主狐疑。偷蘭遮。物主言我不得此物。波羅夷。若

偷人取物。比丘以偷心奪取物。離偷人身分。若此

人健。又奪物去。比丘雖不得物。亦波羅夷。以決定

得偷心離本處故。若檀越施眾僧果樹。或擬衣服。

或擬湯藥。眾僧不得分食。若以果樹為四事布施。

比丘以盜心過分食。隨直多少結罪。若為作房舍

施。眾僧迴食。得偷蘭遮。應還直。若為衣施。應作衣。

若饑儉時。眾僧羯磨和合食用。無罪。以衣施作房

舍。以房舍施作飲食。亦如是。又寺中房舍多。無人

修治。敗壞。應留好者。餘麤敗得壞。賣為食用。為護

住處故。

○三殺戒。此是性罪。大乘同制。聲聞殺傍生。犯波

逸提。大士亦犯重。聲聞於父母阿羅漢成逆。大

士於二師亦成逆。逆則不通懺悔。重則雖許懺

悔。須要得見好相。問。大士殺傍生。義疏結罪既

有二途。云何僅用其一。又二師法恩是同。云何

大士成逆。而比丘不名逆耶。答。受菩薩戒。必是

發菩提心。自應了知眾生同有佛性。慈悲愛愍。

如子如身。豈可輕視傍生。橫加殺害。故單用結

重一途也。二師法恩。實無差別。然比丘犯殺。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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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邊罪。永無重受之科。菩薩犯殺。猶堪見相重

受。若殺二師。必障戒品。是以稱逆耳。】

「若比丘。故自手斷人命。持刀與人。歎譽死。快勸死。咄

男子。用此惡活為。寧死不生。作如是心思惟。種種方

便歎譽死。快勸死。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緣 佛遊毗舍離獼猴江邊講堂中。說不淨觀。歎

不淨觀。歎思惟不淨觀。比丘聞巳。習不淨觀。厭患

身命。求刀欲自殺。時有比丘。字勿力伽難提。手執

利刀入婆裘園。有一比丘語言。大德斷我命來。我

以衣鉢與汝。即受僱斷其命。詣江洗刀。尋生悔恨。

天魔立水勸讚。悔心即滅。復入園中。殺諸比丘。至

六十人。園中死屍狼籍。居士驚怪譏嫌。時佛觀眾

減少。知而故問。阿難具白上事。佛乃集眾。為說阿

那般那三昧而結此戒。

善見律云。如來以天眼

觀。往昔有五百獵人。共入阿蘭若處殺諸群鹿。以

此為業。墮三惡道受諸苦惱。經久得出。昔有微福。

得生人間。出家為道。宿殃未盡。於半月中更相殺

害。諸佛所不能救。於此五百人中。有四果聖眾。生

死有際。有餘凡人。輪轉無際。是故為說不淨觀。令

離愛欲。得生天上。本不教死。但不可以神力救護。

是故為說不淨觀巳。半月入於靜室。唯聽一人送

食。勿使諸人作如是言。佛是一切智。而不能斷諸

弟子相殺。以世尊入定。無人得往說如此事耳。

薩婆多毗婆沙云。佛一切智。何故。教諸比丘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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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衰惱。若不知者。不名一切智。答曰。佛一切等

教。爾時不但六十人受不淨觀。佛教法無有偏。但

受得利有多有少。佛深知眾生根業。始終必以此

法因緣後得大利。六十比丘。迦葉佛所受不淨觀

法。不能專修。多犯惡行。命終入地獄中。今佛出世。

罪畢得生人間。墮下賤家。出家入道。以本緣故。應

受此法。既命終巳。得生天上。於天來下。從佛聽法。

得獲道迹。以是因緣。佛無偏也。

釋 阿那般那。此翻遣來遣去。即十六特勝法門也。

法界次第初門云。一知息入。二知息出。三知息長

短。四知息徧身。五除諸身行。並屬身念處觀。六受

喜。七受樂。八受諸心行。此三屬受念處觀。九心作

喜。十心作攝。十一心作解脫。此三屬心念處觀。十

二觀無常。十三觀出散。十四觀離欲。十五觀滅。十

六觀棄捨。此五並屬法念處觀。又知入知出。正依

隨息為門。得麤細住及欲界定。則知長短。入未到

地。則知徧身。得初禪。則除身行受喜受樂受諸心

行。得二禪。則心作喜作攝。得三禪。則心作解脫。得

四禪。則觀無常。得空處。則觀出散。得識處。則觀離

欲。得無所有時。則能觀滅。得非有想非無想時。則

觀棄捨。此與根本四禪四定。一往雖同。觀行有別。

行人若於地地修觀照了。則地地之中顛倒不起。

心不染著。隨其因緣會處。即於是地發真無漏。證

三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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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是中自殺。教他殺。遣使殺。勸殺。方便殺。一切

波羅夷。不死。偷蘭遮。八部及畜生解語變形求殺。

殺者偷蘭遮。不死。突吉羅。實人人想殺。波羅夷。人

疑。偷蘭遮(依根本律亦波羅夷)。人作非人想。非人人想。非人

疑。非人想。一切偷蘭遮。比丘尼波羅夷。餘三眾突

吉羅滅擯。不犯者。悞殺無害心。最初未制戒等。

第四分云。方便墮他胎。波羅夷。母死兒活。母死無

犯。但得偷蘭罪。眾多比丘遣一人斷他命。一切波

羅夷。方便欲自殺。偷蘭遮。

僧祇律云。方便欲自

殺時。偷蘭罪。若自殺巳。波羅夷。用刀治愛處。偷蘭

遮。愛處者。離穀道邊各四指。

根本尼陀那云。不

應截痔。

五分律云。入母胎後。至四十九日。名為

似人。過此。盡名為人。若人。若似人。殺者盡波羅夷。

若作書令彼殺。字字偷蘭遮。書至彼。彼因是死。波

羅夷。若作相似語教人殺。彼因此死。波羅夷。獨作

獨想。突吉羅。不獨獨想。獨不獨想。皆偷蘭遮。凡發

殺心時。突吉羅。作方便時。偷蘭遮。死者。波羅夷。有

二比丘相瞋。後共道行。於路相打。一人遂死。佛言。

無殺心。不犯重。瞋打比丘。波逸提。從今不聽相瞋

未悔謝者共道行。犯者突吉羅。欲殺彼而悞殺此。

偷蘭遮。

十誦律云。若為人作阬桁弶羂等。人因

是死。波羅夷。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波羅夷。後不

因死。偷蘭遮。若為非人作。非人死者。偷蘭遮。人死。

畜生死。皆突吉羅(應云人畜死無犯。本無殺心故。但於非人邊得方便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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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畜生作。畜生死者。波逸提。人非人死。皆突吉羅

(亦但從畜生邊結方便罪)。若不定為一事作。諸有來者皆令死。

人死。波羅夷。非人死。偷蘭遮。畜生死。波逸提。都無

死者。一偷蘭遮。二突吉羅。自斷陰。偷蘭遮。自斷指。

突吉羅。殺化人。偷蘭遮。殺心打人不死。偷蘭遮。看

病久。生厭心。置令死。偷蘭遮。令趣得藥食便服食。

死者偷蘭遮。破未熟癰瘡。死者偷蘭遮。破熟癰。無

罪。

薩婆多毗婆沙云。若以比丘語故。征統異國。

兼得財寶。皆得殺盜二波羅夷。

摩得勒伽云。欲

殺凡人。誤殺羅漢。欲殺羅漢。誤殺凡人。欲殺父。誤

殺母。欲殺母。誤殺父。皆偷蘭遮。不得逆罪。

辯 問。出世聖人。生身父母。雖是誤殺。寧免三塗

苦報。豈無世人譏嫌。乃於戒身無恙。猶可安心進

道耶。答。殺盜二戒。論心不論事。今於所欲殺者。事

猶未遂。故僅結方便罪。所誤殺者。實無殺心。故不

得罪。既四緣未備。則戒體仍存。至於三塗苦報。世

人譏嫌。一切遮罪亦皆有之。豈以此論失戒也。

○四大妄語戒。此是性罪。大乘同制。】

「若比丘。實無所知。自稱言我得上人法。我巳入聖智

勝法。我知是。我見是。彼於異時。若問。若不問。欲自清

淨故。作是說。我實不知不見。言知言見。虗誑妄語。除

增上慢。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緣 佛遊毗舍離。獼猴江邊。時世穀貴。乞食難得。

婆裘河邊有諸比丘。向居士自說得上人法等。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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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士信樂供養。不為飲食所苦。安居既竟。往見世

尊。慰問及此。具白上事。佛言。汝等愚人。有實尚不

應向人說。況復無實。世有二賊。一者實非淨行。自

稱淨行。二者為口腹故。不真實。非巳有在大眾中

故作妄語。自稱得上人法。是中為口腹者最上大

賊。以盜受人飲食故。

除增上慢者。僧祇律云。有

二比丘。在阿練若住。其一比丘。暫成就根力覺道。

貪恚不起。語第二比丘言。長老。我得阿羅漢。後時

遊諸聚落。放縱諸根。廢習止觀。便起煩惱。覺癡愛

生。還語其伴。彼言。長老妄稱得過人法。犯波羅夷。

是比丘言。我非知而妄語。謂為實耳。以是白佛。佛

言。此是增上慢。云何於正法中捨家出家。起增上

慢。汝當方便除增上慢。可得羅漢。彼時比丘大自

慚愧。即精進方便修習正觀。除增上慢。得羅漢果。

辯 問。增上慢人。未得謂得。未證謂證。如第四禪

無聞比丘。罪亦重矣。云何不結罪耶。答。除增上慢

者。謂其不達法相。錯認消息。得小輕安。自謂究竟。

乃是如心而語。故不結妄語罪耳。是以覺悟之後。

悔過精修。尚堪入道。若使硬作主宰。不復虗心。乃

有無聞之禍。非如大妄語人。當下失戒。決定沉淪

也。

釋 人法者。人陰。人界。人入。上人法者。諸法能出

要成就。自言念在身。乃至有得有果。聖智者。法智。

比智等。見者。見苦見集等。乃至隨眾生業報。如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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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之。

相 如是虗而不實。口向人說。若遣使。若書。若作

知相。前人知。波羅夷。不知。偷蘭遮。靜作不靜想。不

靜作靜想。口自說者。偷蘭遮。向鬼畜等說。知者。偷

蘭遮。不知。突吉羅。人作人想六句準知(依根本部二重四輕)。

比丘尼波羅夷。餘三眾突吉羅滅擯。不犯者。向人

說根力覺意解脫三昧正受法。不言自得。乃至獨

說。夢說。錯說。最初未制戒等。

五分律云。寧噉燒

石。吞飲烊銅。不以虗妄食人信施。世間有五大賊。

一者作百人千人主。破城聚落害人取物。二者有

惡比丘。將諸比丘遊行人間。邪命說法。三者有惡

比丘。於佛所說法。自稱是我所造。四者有惡比丘。

不修梵行。自言我修梵行。五者有惡比丘。為利養

故。空無過人法。自稱我得。此第五賊。名為一切世

間天人魔梵沙門婆羅門中之最大賊。又云。為利

養故。種種讚歎他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成就。而

密以自美。偷蘭遮。為利養故。坐起行立。言語安庠。

以此現得道相。欲令人知。偷蘭遮。

十誦律云。說

我是阿羅漢。乃至得阿那般那念。不實。犯波羅夷。

若說我善持戒。婬欲不起。不實。偷蘭遮。若說天來

乃至羅剎鬼來互相問答。不實者。波羅夷。若說旋

風土鬼來至我所。不實者。偷蘭遮。有人問比丘言。

汝是阿羅漢不。若默然者。偷蘭遮。應言。我非阿羅

漢。

薩婆多毗婆沙云。無所誦習。而言我有所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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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悉偷蘭遮。

摩得勒伽云。若言我不墮三塗。偷

蘭遮。言我巳離結使煩惱。波羅夷。向聾人瘂人聾

瘂人入定人說。偷蘭遮。若問得果不。答言得。而示

以手中果。偷蘭遮。

善見律云。若有阿練若比丘

立制。坐此樹下。此處經行者。得阿羅漢。我等應以

香華供養。有惡比丘欲得此供養。往坐行者。犯波

羅夷。若有白衣作寺。入我寺者是阿羅漢。有惡比

丘入此寺者。犯波羅夷。若眾僧立制。於夏三月中。

莫語。莫眠。莫受檀越供養。如是非法制。不從無犯。

辯 問。經中有一行三昧。但坐不臥。常行三昧。不

坐不臥。又懺法制專莫雜語及接對問訊。先德亦

有終身不出山者。與善見律相違。云何可通。答。依

大乘教如法進修。決不名為犯律。佛律儀外重加

精進。斯則名為非法。以義通之。實不相違。今更細

釋者。一行等三昧。皆是自誓精修。非繫僧中條約。

懺法雖制雜語。亦非受行瘂法。獨宿孤峰。迹絕人

世。一身之高蹈可然。大眾又豈能齊奉耶。

證 大般涅槃經云。一切眾生。雖有佛性。要因持

戒。然後乃見。因見佛性。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

提。若有說言。佛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煩惱覆故。

不知不見。是故應當勤修方便斷壞煩惱。作是說

者。當知不犯四重。若有說言。我巳成就阿耨多羅

三藐三菩提。何以故。以有佛性故。有佛性者。必定

當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以是因緣。我今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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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菩提。當知是人犯波羅夷。何以故。雖有佛性。

以未修習諸善方便。是故未見。以未見故。不能得

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三結問。】

「諸大德。我巳說四波羅夷法。若比丘犯一一法。不得

與諸比丘共住。如前。後亦如是。是比丘得波羅夷罪。

不應共住。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諸大德是中

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律攝云。前是俗人。無比丘分。後犯戒時。與前

俗人體無有異。故云如前。後亦如是。

證 第四分云。死人有五不好。一不淨。二臭。三有

恐畏。四令人恐畏。惡鬼得便。五惡獸非人所住處。

犯戒人亦如是。一身口意業不淨。二惡聲流布。三

諸善比丘畏避。四諸善比丘見之。生惡心言。我云

何乃見如是惡人。五與不善人共住。

破戒有五

過失。自害。為智者所訶。有惡名流布。臨終時生悔

恨。死墮惡道。復有五事。先所未得物不能得。既得

不護。隨所在眾中有愧恥。無數由旬內人稱說其

惡。死墮惡道。

有五法名為大賊。長壽作大罪。不

被繫縛。何等五。若住無定處有好伴。若多刀杖。若

大富多有財寶。有捉者賂之。若有大人親友。或依

止王及大臣。有捉者護之。若於遠處作賊而還。破

戒比丘。亦有五法。多作眾罪。不速為他所舉。若住

無定處有伴黨。若多聞能憶持。初中下言悉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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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義。具說淨行。而不能善心思惟。深入正見。若

能得四事供養。有舉者賂之。若有大人為親厚。或

上座及次座。有舉者護之。若在空野中住。來至大

家求覓利養。是為五法同彼大賊。

善見律云。一

切作諸惡法。無人不知。初作者。護身神見。次知他

心天人知。如此之人。天神俱見。是故大叫喚。展轉

相承。傳至梵天。置無色界。餘者悉聞。

薩婆多毗

婆沙云。初犯一戒。巳毀破受道器。名波羅夷。後更

殺人。得突吉羅。實罪雖重。無波羅夷名。以更無道

器可破故。

優婆塞五戒相經云。佛告比丘。吾有

二身。生身。戒身。若善男子。為吾生身起七寶塔。至

於梵天。若人虧之。其罪尚有可悔。虧吾戒身。其罪

無量。

初四棄法竟。

○二。十三僧殘法三。初總標。二別列。三結問。

初總標。】

「諸大德。是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

來。」

【釋 十誦云。僧伽婆尸沙者。是罪屬僧。僧中有殘。

因眾僧前悔過得滅。是名僧伽婆尸沙。

根本律

云。僧伽者。若犯此罪。應依僧伽而行其法。及依僧

伽而得出罪。婆尸沙者。是餘殘義。若於四事隨犯

其一。無有餘殘。不得共住。此十三法。有餘殘可治。

故名僧殘。

律攝云。由奉眾教。罪方除滅。

毗尼

母經云。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名之為殘。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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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入陣間。一為他所害。命絕。二為他所害。命根

少在不斷。若得好醫良藥。可得除瘥。若無者。不可

瘥也。犯僧殘者。亦復如是。有少可懺悔之理。若得

清淨大眾。為如法說懺悔除罪之法。此罪可除。若

無清淨大眾。不可除滅。是名僧殘。

○二別列十三。初弄陰失精戒(至)十三不捨惡性

戒。

○初弄陰失精戒。大乘同制。梵網經云。寧

以利斧斬破其身。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貪著好

觸。菩薩戒本經云。起五葢心不開覺者。是名為

犯眾多犯。是犯染汙起也。】

「若比丘。故弄陰失精。除夢中。僧伽婆尸沙。」

【緣 迦留陀夷欲意熾盛。顏色憔悴。身體損瘦。異

時隨念憶想弄失不淨。諸根悅豫。顏色光澤。親友

比丘問知其故。白佛結戒。時一比丘亂意睡眠。夢

中失精。疑犯此戒。佛言。無犯。然亂意眠。有五過失。

一惡夢。二諸天不護。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惟明相。

五於夢中失精。善意眠五功德。反上可知。

相 弄失。僧殘。不失。偷蘭遮。教他比丘者。弄失。偷

蘭遮。不失。突吉羅。教餘人弄。失不失一切突吉羅。

比丘尼波逸提。餘三眾突吉羅。

第四分云。若女

人捉比丘前。彼動身失不淨。僧殘。不動身失不淨。

突吉羅。捉後亦如是。捉足禮時亦如是。若以男根

逆水。或順水。或水灑。或逆風。或順風。或口噓。或空

中憶想身動失不淨。一切僧殘。

根本律云。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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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執可畏黑蛇。不以染心自捉生支。以染心視生

支。得惡作罪。

五分律云。散亂心眠。突吉羅。憶行

婬事。突吉羅。

大涅槃經云。應於婬欲生臭穢想。

乃至不生一念淨想。若夢行婬。寤應生悔。

○二女身相觸戒。大乘同制。】

「若比丘。婬欲意。與女人身相觸。若捉手。若捉髮。若觸

一一身分者。僧伽婆尸沙。」

【緣 迦留陀夷因佛制戒。不得弄陰墮精。便伺婦

女至房。捫摸嗚口。樂者笑其所作。不樂者瞋恚罵

詈。語諸比丘。比丘白佛結戒。

相 觸女人。一觸一僧殘。觸鬼女及畜女能變形

者。偷蘭遮。不變形者。突吉羅。若女人作禮捉足。覺

觸樂。動身。僧殘。不動身。突吉羅。若欲心觸衣鉢等

乃至自觸身。一切突吉羅。比丘尼波羅夷。餘三眾

突吉羅。不犯者。有所取與。若相解勸等。

第四分

云。作女想。與男身相觸。作男想。與女身相觸。皆偷

蘭遮。此女。餘女想。餘女。此女想。身相觸。皆僧殘。與

死女人身未壞者相觸。僧殘。半分壞多分壞者相

觸。偷蘭遮。隨女人所倚處。比丘以欲心動之。偷蘭

遮。女人為水所漂。慈念接出。不受觸樂。無犯。

祇律云。若比丘坐時。有女人來禮足。若起欲心。當

正身住。應語言小遠住禮。若女人篤信。卒來接足

者。應自嚙舌令痛。不令覺女人細滑。若女人從比

丘索水者。不應自捉罐澆女手。應以器盛與。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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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令淨人與。若無淨人。應持罐著牀几上。令其自

取。若女人落水求救者。比丘作地想捉出。不犯。若

授竹木繩牽出。不犯。若言。知汝雖苦。當任宿命者。

無罪。

根本律云。凡觸女身。若是堪行婬者。無衣

隔時。僧殘。有衣。麤罪。若不堪者。無衣。麤罪。有衣。惡

作。若觸男及黃門堪行婬者。無衣。麤罪。有衣。惡作。

若不堪者。有衣無衣。俱得惡作。若觸傍生。堪與不

堪。並得惡作。若見女人被水所漂。或自縊噉毒等。

為救濟時。觸皆無犯。

十誦律云。女人以欲心摩

觸無衣比丘。比丘有欲心。身動。受細滑。僧殘。有衣

比丘。偷蘭遮。若救火難水難刀難惡蟲難惡鬼難

高處墮難。一切不犯。若無染心誤觸。不犯。女人為

水所漂。應救。雖婬心起。但捉一處莫放。到岸不應

更觸。更觸得罪。若繡畵女。木女。故觸。突吉羅。

見律云。女人打比丘。比丘以欲心喜受。突吉羅。若

有力女人捉比丘。若眾多女人共捉。不受樂。無罪。

戒因緣經云。阿難為摩鄧伽呪所惑。不犯罪。

辯 問。據僧祇律。若不能作地想。并無竹木繩等

可授。則當任其宿命。而十誦律。雖婬心起。亦許救

出。此復何從。答。僧祇重在防過。十誦急於救人。今

宜自審。倘染習偏強。應守僧祇之制。若慈心果勝。

方行十誦之權。

○三麤惡語戒。此是性罪。大乘同制。】

「若比丘。婬欲意。與女人麤惡婬欲語。隨所說麤惡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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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語。僧伽婆尸沙。」

【緣 亦起自前人。故制。

釋 麤惡者。非梵行。婬欲語者。稱說二道好惡。若

自求。若教他求。若問。若答。若說。若教。若罵。

相 說而了了。一一僧殘。不了了。偷蘭遮。若與書。

若遣使。若作相。令彼女人知者。僧殘。不知者。偷蘭

遮。說餘處好惡。偷蘭遮。向二根非人女及能變形

畜生女說。偷蘭遮。不知。突吉羅。向不能變形畜生

女。及向男子說。盡突吉羅。比丘尼偷蘭遮。餘三眾

突吉羅。不犯者。若為女人說不淨觀。若說毗尼言

次及此。并夢說錯說等。

第四分云。女作男想。男

作女想。麤惡語。偷蘭遮。此女作餘女想。餘女作此

女想。僧殘。性好麤惡語。非欲心。突吉羅。

十誦律

云。若女人。於比丘前說麤惡語。比丘隨順其心。少

多語出。隨一一語。僧殘。

○四歎身索供戒。大乘同制。】

「若比丘。婬欲意。於女人前自歎身言。大妹。我修梵行。

持戒精進。修集善法。可持是婬欲法供養我。如是供

養第一最。僧伽婆尸沙。」

【緣 亦起自前人。故制。

釋 歎身者。歎身端正好顏色種姓等。梵行者。勤

修離穢濁。持戒者。不缺不穿漏無染汙。善法者。樂

閒靜處。及十二杜多行。多聞。能說法。持律。坐禪等。

相 隨稱歎多少。了了者。一一僧殘。不了了。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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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鬼畜女知不知想疑等同上。比丘尼等同上。

○五媒嫁戒。此是遮罪。大乘同制。】

「若比丘。往來彼此媒嫁。持男意語女。持女意語男。若

為成婦事。若為私通。乃至須臾頃。僧伽婆尸沙。」

【緣 迦羅比丘善知俗法。作是媒嫁。時諸男女婚

娶適意者。供養讚歎。不適意者。怨詈譏毀。故制。

相 隨媒嫁多少。一一僧殘。受語。往彼說。不還報。

偷蘭遮。不受語。往彼說。還報。偷蘭遮。受語。不往彼

說。不還報。突吉羅。不受語。往彼說。不還報。突吉羅。

鬼畜女知不知想疑等同上。若持他書往不檢看。

若為白衣作餘使。盡突吉羅。比丘尼僧殘。餘三眾

突吉羅。不犯者。為和合別離。為父母病及繫閉在

獄。為信心優婆塞病及繫閉在獄。為三寶。為病比

丘等。看書持往。

僧祇律云。若男子。有眾多婦。有

念者。有不念者。比丘語言。當等看視。務令均平。答

言。當如師教。比丘爾時得偷蘭罪。若夫婦鬬諍。比

丘便勸喻和合。得偷蘭罪。若彼夫婦不和。或於佛

事僧事有缺。為福事故。勸令和合。無罪。若有婦女

還家。勸其早還夫舍。得偷蘭罪。有人多畜馬。而無

好種生者。倩比丘語某家有生馬。為我求之。比丘

為求。得偷蘭罪。有二比丘。一有子。一有女。即自為

婚配。二俱僧殘。

十誦律云。媒事巳成。比丘後來

佐助。偷蘭遮。

根本部云。若苾芻至施主家。作是

語。此女長成。何不出適。此男既大。何不娶妻。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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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女何不往夫家。此男何不向婦舍。皆惡作罪。

戒因緣經云。解放畜生。合其牝牡。僧伽婆尸沙。

辯 問。諸部媒嫁畜生。不結本罪。戒因緣解放畜

生合其牝牡。獨結僧殘。何耶。答。但作媒嫁。則婬機

尚遠。故非人畜生以次漸降。解放令合。則目覩非

法。故雖畜生。亦結本罪也(今時叢林。放生難豕。不知難雄。各別安頓。罪那

可言)。】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三

** 音義

羅閱城

具云羅閱祇伽羅。此翻王舍城。

耆闍崛

此翻靈鷲。亦云鷲峰。亦云鷲臺。既棲鷲

鳥。又類高臺。

陶師子比丘

窑匠之子。出家為比丘也。

檀尼迦

未見翻譯。

畢陵伽婆蹉

此云餘習。五百世為婆羅門。慢習

猶在。

胡八切。音轄。黠慧也。

西拘耶尼

亦云瞿耶尼。瞿陀尼。此翻牛貸。

弗于逮

亦云毗提訶。此翻勝。又翻初。

鬱單越

亦云拘盧。此翻勝處。亦翻勝生。亦翻高

出。

天魔

梵語魔羅。此翻奪命。亦翻殺者。又翻為障。

又翻惡者。魔有四種。一煩惱魔。百八煩惱。八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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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諸煩惱也。二五陰魔。煩惱因緣和合。得是色受

想行識有漏色心也。三死魔。無常因緣。令一期五

陰身心壽命斷也。四天魔。居第六天。為欲界主。深

著世樂。障人修出世道也。

八部

或云。一天。二龍。三夜叉。四乾闥婆。五阿修

羅。六迦樓羅。七緊那羅。八摩睺羅伽。或云。四天王

各領二部。東方持國天王。領乾闥婆及毗舍闍。南

方增長天王。領鳩槃茶及薜茘多。西方廣目天王。

領龍及富樓那多。北方多聞天王。領夜叉及羅剎。

音杭。械也。

其亮切。強去切。設罟於道以掩鳥獸也。

吉券切。涓去聲。罟也。又上聲。

邪命說法

即五種邪命。

由旬

或云由延。正云踰繕那。乃輪王巡狩一停

之舍。舊傳四十里。西國乃三十里。聖教所載。唯十

六里。又大論云。由旬三別。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

里。下者四十里。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里不等。

音路。以財與人。

迦留陀夷

此翻黑光。

摩鄧伽

亦云摩登伽。此云本性。阿難為呪所惑

因緣。具在摩登伽經中。

十二杜多行

舊云頭陀。此翻抖擻。亦翻修治。亦

翻淘汰。十二行者。一住阿蘭若處。二常乞食。三次

第乞食。四受一食法。五節量食。六中後不飲果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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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漿。七著糞掃衣。八但三衣。九塚間住。十樹下止。

十一露地坐。十二但坐不臥。

牝牡

牝。婢忍切。畜母也。牡音某。畜父也。禽曰雌

雄。獸曰牝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