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
No. 726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卷第一
天台沙門釋 允堪 述
南山所撰大部凡有三焉。曰刪補鈔。戒本疏。及茲疏
也。其諸述作。亦裨助此三而輔翼至化者也。予嘗於
講餘。探賾群籍。纂事鈔等記。一旦諸弟子陞堂稽首
曰。南山一宗。諸記備矣。獨乎業疏未廣發揮。願一記
焉。予遂然之。告曰。夫尸羅者。止之妙門也。羯磨者。作
之清範也。能仁所以立斯二者。猶車之兩輪焉。昔吾
祖御之於前。復作疏以廣其道。但後之駕說者鮮矣。
惜乎斯文旨淵而理密。文博而義富。苟不引而伸之。
則辜吾祖之訓。是我罪也。汝曹有起予之興。若孔門
之卜商矣。弟子設禮循墻而出。於是嗒然隱几摛毫
而述。因思羯磨乃曇諦始傳派於法正之遠源也。越
明年記成。遂以正源為目。後之鴻筆。無誚鼠伎云。
時
大宋皇祐三年辛卯正月三日。於錢塘淨住白蓮池
上序
四分律三字。當部之通目。刪下八字。茲疏別名。又四
分百年方有。應在於後。律則成道便有。應標於前。今
謂。非百年之別。無以簡五部之通。故先標四分。後言
律也。至於梵漢音義。如戒疏解。又刪下六字。為四分
部內所詮之法。伹刪補隨機。是南山著述之用。由繁
故刪削。闕則裨補。今取要行者引而伸之。非要者但
標名而巳。故曰隨機。羯磨者。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
作是業。亦翻為所作。百論云事也。若約義求。翻為辦
事。謂施造遂法必有成濟之功焉。疏者通意之辭。疎
也決也。為踈通決擇條暢於文義也。又文心彫龍云。
疏者布置物端撮題近意也。序者爾雖釋宮曰。東西
墻謂之序。郭璞註云。所以序別內外也。又序者敘也。
敘述此經之宗要。及製疏之因由也。爾雅云。舒業順
敘緒也。註云。四者又為端緒。任奉古云。序與緒字義
同也。緒則繭之緒也。凡繭之抽絲。先其緒。緒盡方見
其絲。猶如經之有序。序終則見其經也。
大唐。河唐晉陽。是唐虞之舊封也。及神堯入隋。受恭
帝禪位。始號唐國。京兆者。即長安之郡名也。京者大
也。兆者數也。十億曰兆故。億兆之人所居。亦曰京師。
師者眾也。天子所都必以眾大稱之。沙門者。或云沙
門那。或云桑門。唐言勤息。謂勤修善品息滅諸惡。寶
積經云。沙門者寂滅故。調伏故。受教故。戒身淨故。如
實義故。得解脫故。離世八法故。堅心不動如地故。護
彼我意故。於諸形相無染著。如空中動手無所礙故。
成就如是多法。故名沙門。道宣。大師名諱。字法遍。然
詩書不諱。臨文不諱。講者具稱。故無咎也。又西土以
稱名為尊。如諸佛菩薩名。使人稱之而獲福。諸行業
具如李邕撰行狀。嚴厚本碑。及僧傳中敘也。
終南山者。福地記曰。終南太一山。在長安西南五十
里。左右四十里內皆福地也。豐德寺。案戒疏批文云。
終南太一山豐谷內太平作豐德寺。若然寺從谷以
受稱。而復安有德也。又應知戒業兩疏俱在彼作。又
二疏廣略。凡經兩迴。批文云。貞觀四年遠覩化表。北
遊并晉。東達魏土。有礪律師。當時峰岫。遠依尋讀始
得一月。遂即物故。撫心之痛何可言之。乃返泌部山
中。為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以前本更加潤色。筋脈
相通(此說事鈔)。又出刪補羯磨一卷疏兩卷含註戒本一
卷疏三卷(此皆初作本也)。後往南山。有樂戒者請廣其文。又
出羯磨并疏四卷。永徽初。又出戒本含註并疏四卷
(此皆重修本也)。今所解者即後修本也。寺者。梵云僧伽監摩。
或云僧伽囉摩。此云眾園。五分律云。缾沙王施伽蘭
陀林園為始。園者生植之義。佛子居之。能生植道芽
果本也。或云毗呵羅。此云遊止處。今言寺者華言也。
釋名曰。寺嗣也。謂治事者相嗣續於其內也。國家有
九寺焉。因漢明帝永平十年丁卯佛法初至。有摩騰
竺法蘭。以白馬駄經像屆于洛陽。勅於鴻臚寺延禮
之。至十一年戊辰。勅於雍門外別建寺。以白馬為名。
即漢土佛寺之始也。又吳主孫權赤烏年。因康僧會
所化。遂於江南立建初寺為始也。自此伽藍因彰寺
號。撰者。述也定也。謂訓述文義以為楷定也。又禮云。
述者曰明。作者曰聖。仲尼曰。述而不作是也。
觀夫。觀視也。夫發語之端。亦指事之辭也。聖人者。指
釋迦是大聖人也。列子引孔子曰。西方之人有聖者
焉。不治而不亂。不言而自信。不化而自行。蕩蕩乎民
無能名焉。利見者。周易九五飛龍在天利見大人。王
弼曰。龍德在天則大人之路亭也。夫位以德興。德以
位敘。以至德處盛位。萬物之覩不亦宜乎。又仲尼曰。
聖人作而萬物覩。今謂。大聖出世。則為一切眾生之
所利見也。妙下。以如來出世。推其益妙。在乎澄清三
界繫縛之惑業。亡滅我人顛倒之執計。然後暢以大
慈。廓於真智。開無方之應。揚出世之言。是我佛化世
之本意也。
故者。因土生下之辭。張。開也。三學。戒以捉之。為律所
詮之學也。定以縛之。為經所詮之學也。慧以殺之。為
論所詮之學也。故成論云。戒如捉賊定縛慧殺。三行
相因。斯須攝濟。源即源流。八正者。一正見。謂修無漏
十六行。見四諦分明故。二正思惟。謂見四諦時。無漏
心相應思惟。動發覺知。令增長入涅槃故。三正語。以
無漏智慧除四種邪命攝口業。住一切口正業中故。
四正業。以無漏智慧除身一切邪業。住清淨正身業
中故。五正命。以無漏智慧通除三業中五種邪命。住
清淨正命中故。六正精進。以無漏智慧相應勤精進
脩涅槃道故。七正念。以無漏智慧相應正念道及助
道法故。八正定。以無漏智慧相應八定故。此八通名
正道者。正以簡邪為義。今此八法不依偏邪而行。皆
名為正。能通至涅槃。故名為道。四部者。即四部眾。僧
尼士女。或天龍人鬼也。五眾者。比丘比丘尼式叉摩
那沙彌沙彌尼也。又應知三學八正約能被法。四部
五眾據所被機。又清訓良規亦屬法也。橫厲。論語云
深則厲。包曰。以衣涉水為厲。重關。鄭玄註禮記云。關
境上門也。謂三界累縛有情堅密。故如重關耳。令以
三學八正之法。橫涉五趣之境。高步翱翔於極有之
地也。乃見大聖人揚清訓樹良規不虗設也。
多位。即上三學八正之法。誠戒居先者。戒疏云。行者
務先學戒。檢䇿非違。三業清淨。正定正慧自然而立。
豈下。謂一切善法皆以戒為基本也。宏大也。依下。遺
教經云。依因此戒。得生諸禪定及滅苦智慧。若無淨
戒。諸善功德皆不得生。
兩途。即化行化教。即經論是開演化導之教。該乎人
天七眾。故曰道俗。今識別邪正。生於信解。故事鈔別
序云。化教則通於道俗。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科其
行業沉密而難知。顯其來報明了而易述。又戒疏云。
化通道俗。名理無乖。意在靜倒離著為先。教本化人。
今開慧解。本非對過而立斯言。行教者。䇿其五眾防
護戒行也。別序云。行教唯局於內眾。定其取捨。立其
網致。顯於持犯。決於疑滯等。又云。內心違順託理為
宗。則準化教。外用施為必護身口。便依行教。然犯化
教者。但受業道一報。違行教者。重增聖制之罪。是知
雖分二教。收乎三學亦不亂也。三輪者。即神足說法
憶念也。戒疏云。如來化用必約三輪。創開道務。要先
神足為無信也。既信是聖人。身雖伏從。智開無路。改
次說法。為無解故。神解乃明。煩惑猶結。非可口說為
得清除。義須依行尅證有巳。故須憶念為無證也。今
此戒學是後輪收。故曰三輪則攝於憶念。四藏者。三
藏外加一雜藏(合十二部經是雜藏)。今行教即當四中毗尼之
一藏也。約義下。戒疏云。行教起必因過。隨過制約。言
唯持犯。事通止作。故教所設非為靜倒。伹隨行科。戒
律一宗局斯教矣。從文下。約能詮之文。則歸於法聚。
法聚者。梵語犍度。此翻法聚。本律有二十犍度等。故
云從文則歸承法聚。止作兩善者。即止持作持。以兩
行順體。體既非惡故名善也。持犯篇云。方便正念護
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䇿勤三業修
習戒行有善起護。名之為作。名實。名者實之賓也。實
即是行。即機者。猶今機也。謂止作兩善名行相應。於
今劣機其實暗昧也。有作曉思之。受隨者。受即據本
戒體。隨即依體起行。故大師云。受謂壇場戒體。隨謂
受後對境。護戒之心。方便善成。稱本清淨故也。願行
著。願對上受。行對上隨。故釋相篇云。受是要期思願。
隨是稱願修行。譬如築營宮宅。先立院墻周匝。即謂
壇場受體也。後便隨處營搆盡於一生。謂受後隨行。
若但有受無隨。直是空願之院。不免寒露之幣。若但
有隨無受。此行或隨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周無院
室宇不免怨賊之穿窬也。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
而言二戒者。俱有遮約外非之義也。故大鈔云。受隨
二戒。遮約外非。方便善成。故名戒行。時眾。目三時出
家之眾也。前修。楚辞註云遠賢也。後進。論語註云後
輩也。謂前賢脫進於其戒律。雖成就於受誦。綱維於
住持。然而三時更變。以至像季。時轉澆訛也。㳂順也。
自法流下。案釋老志云。釋氏之學聞於前漢。武帝元
狩年中。霍去病獲昆耶王金人。帝以為天神。列於甘
泉宮燒香禮拜。此佛法流傳之始也。及聞西域遣張
騫使大夏。還云身毒有浮圖之教。哀帝元壽年中。景
憲往月氏。口授傳浮圖經。然時未敦信。道未通行。猶
大江之初源。若巨木之毫末耳。今以漢明帝時。二沙
門齎四十二章經及白氎𦘕釋迦像至。為其始也。自
後經教漸流。廣開事務。故曰寔繁。寔。爾雅云是也。公
羊傳云。寔來者何是來也。而言東夏者。對西得名。孔
安國云。大國曰夏。戒本下。含註戒本序云。逮乎曹魏
之末。戒本創傳。終於隋運之初。芟改者眾。若羯磨之
始者。釋相云。曹魏之初。僧徒極盛。未稟歸戒。止以剪
落殊俗。後有中天竺僧曇摩迦羅。此云法時。誦諸部
毗尼。以魏嘉平年至洛陽。立羯磨受法。中夏戒律之
始也。準用十僧大行佛法。改先妄習。出僧祇戒心。又
有安息國沙門曇諦。亦善律學。出曇無德羯磨。即大
僧受法之初也。準此則戒本羯磨俱肇流於曹魏。又
有多家所出。故曰年分異轍。轍謂途轍也。良下。配釋
二持。故羯磨序云。持戒之心要唯二徹。止持則戒本
最為標首。作持則羯磨結其大科。
如別。即含註戒本序。及戒疏中委辨諸家。互出戒本
是也。註古本者。懷素律師云。曹魏鎧律師(即康僧鎧)。於許
都集題云。曇無德雜羯磨。以結戒場為首受日。加乞
不入羯磨。累有增減。乖於律文。一家依文者。即曹魏
曇諦於洛陽集題云。羯磨一卷出曇無德律。以結大
界為首受日。增乞牒入羯磨。魏郡礪師受持此本分
為兩卷。并造義釋。光師所述者。即元魏慧光律師。於
鄴下集。此同曇諦集本。但述錄不順正文。故曰義用。
首云。即首題云。三藏者。其本巳亡。願師。即隋法願律
師。於并州撰題云。羯磨卷上下。出曇無德律。片無增
減。然詳律本。非無增損。兼造章疏。并汾盛行。子註。即
小註也。讎挍。左傳註云。讎。對也。校。撿也考也。諸本。即
上四本。紛綸。紛。眾也亂也。綸。列子云。獨繭絲為綸。今
謂。將前四本成用被事紛亂如[𮈔]也。增下。如受日加
乞或加不加。解戒場法或出不出。分亡物法或二或
三。立緣作法或六或七。增則成繁。減則成略。單翻。即
鎧律師本。由單翻出。則於能詮文言所詮旨趣不能
委辨。但包羅通奉而巳。至於行用卒難尋撿。故事鈔
云。或單題羯磨成相。莫宣依文用之。不辨前事依本。
本或作文。即曇諦依本律出者。執據。依律緣起隨有
隨書。故云執據。至於篇次義類。竟不排顯。則使覽者
易成迷惑也。准下。即光師出本。則多約義用。如受日
著乞。準乞覆藏法。故羯磨大塗。規猷在故。依受不失。
故曰理雖無爽。事鈔云。大途無失是也。藏迹下。或暗
引律文。或出巳見故曰也。今則不爾。憑文據義。標顯
昭然。羯磨序云。律藏殘缺。義有遺補。故統關諸部。撮
略正文。必彼此俱無。則理通倒決。並至篇具委。便異
古藏迹。緣據者。即願師所集本由廣子註故。似其具
周。然非無增減。是止存別見。故素師云。願師則非無
增損等是也。並下結非。由前各有得失。致使後人雖
隨有結界受懺等事起。尋而誦之。至於成敗善惡。冥
然不知。是則斯文但可卷而收之。不可以為後世龜
鏡。以鏡鑑妍醜。龜示吉凶。
綴疏。即礪光願等。遊詞。即浮游詞句也。鈔序云。多列
游詞而逗機未足。至於附記本文摘採義理。使文簡
而理具。濟時而得用者。則少遇於作者之器也。逮及
也。自願師巳降。不無繼作。後至乎素師亦再出本。辭
費猶徒費其辞也。至於下。謂將此文濟機行事。未見
有可歸者。所以按撫事務。反壞昔賢。增勞想爾。勞想
謂暗傷也。
不揆。揆度也。庸昧。鈔序云。余智同螢曜。量實踈庸是
也。試。莊子云。嘗試言之。郭象云。以其不知未敢正言。
試言之耳。纂。集也。聖言。即四分本文也。削下。古文有
繁雜蕪薉者則削而去之。遺墜漏略者則引教而增
之。正量。即聖言量。傍出行用。即引諸部也。故下刪補
羯磨序云。然律藏殘缺。義有遺補。故統關諸部。撮略
正文。必彼此俱無則理通例決。並主篇具顯。便異古
藏迹。義舉。即下或約義申舉。指下。指斥古瑕。則知過
者不宜復用。故曰宜改。摘下。或採摘正理。並皆思審
揀擇。有蹤緒者。方立而用之。時下。如現行結界受戒
安恣等法。為時所行之務。則下廣為樹立其儀。同下。
如小房等法。於今少行。伹略題其名耳。故下文云。為
法既少。在文蓋闕也。
本雖行世者。本即羯磨行世。理既未陳。遂作疏以廣
之。故曰相從勒開文義也。
余。爾雅云我也。以大師再治此疏。年當十。故曰老矣。
禮云。七十曰老。而傳晷日影也。妄損下。謂虗妄損廢
也。正功。能觀身心境界遠離煩惱是也。此乃大師自
說作疏通經。據流通邊。功無邊際。故華嚴經云。佛法
無人說。雖慧不能了。又云。若不傳法度眾生。畢究無
能報恩者。燈燈相照六萬脩齡者。非流通而奚尅。若
約自利。如大集經皆非法行。智者亦云。吾為領徒太
早。於巳無證等。淨心誡觀云。若當逐講論見諍。終日
喧放本求枝末。不能拔斷根。有涯者。四大成身。百年
能幾。況復七十者稀。莊子云。吾生也有涯。法行者。大
集經云。若有比丘。讀誦如來十二部經。樂為四眾敷
揚廣說。思惟其義。是名樂讀誦。乃至是名思惟。不名
法行。若有比丘。能觀身心。乃至境界都息。遠離煩惱。
其心寂寂。我則說之名為法行。常一之教者。亦大集
之言也。彼云。無邪命者心清白故。心清白者常正一
故。常正一者性殊勝故。乃至其心淨者能斷破戒。是
則斷破戒者由常一故。又常一者是律所須。如云常
爾一心念除諸蓋等。是律所詮故。餘下。言於此而不
審諦辨論者。而於餘事竟何言也。
京兆如上解。崇義者。伽藍之別號也。按西京塔寺記
云。本是隨朝延壽公于銓宅。至唐武德二年。高祖賜
與桂陽公主。駙馬趙慈景為宅。尋趙公薨。公主捨宅
為寺。以妻為夫。故勅為崇義。餘如前解。集撰。謂聚集
律文以申撰述。
原夫者。考事之前式。發語之端由也。大雄者。目至聖
之人也。以修行大趣理大證果大所化大。雄雄然非
吾佛而案。誰本法內傳。阿含等經皆云。周昭王二十
三年七月十五日。現白象瑞。降摩耶夫人胎。明年四
月八日。於毗嵐園中波羅樹下。右脇而誕。又周書異
記曰。昭王二十四年甲寅年四月八日。江河泉池忽
然泛溢。并皆騰沸。宮殿震動。其夜五色光氣貫于大
微。徧于四方。作青虹色。時王問大史蘇由。由對曰。有
大聖人出于西方。故現此瑞。王曰。於國無損乎。對曰。
一千年後聲教當被于此。又隋費長房。以瑞應及普
曜本行等經。校讎魯史。定知佛以姬周第十六主莊
王他十年。即春秋魯莊公七年四月八日也。普曜云
光照三千。即左傳說常星不現夜明也。既而生下。感
九龍吐水沐浴金體。引步十方各行七步。蓮華承足。
為降魔梵。一手指天。一手指地。發誠實言。天上天下
唯我獨尊。後雖處東宮不染欲樂。十九踰城。五載遊
歷。六歲苦行。年及三十。以二月八日明星出時。於摩
竭提國。成無上道。按此成道當周十八主惠王十九
年癸亥也。示滅即第二十一主匡王五年癸丑二月
十五日也。時年八十矣。御宇。臨御宇宙也。
一人者。如來出世。興慈運悲。極拔含情。離三有苦。證
四智身。故云拯拔一人。一人即成佛也。法華經云。如
來為一大事因緣故出現於世。莫不開佛知見悟佛
知見入佛知見道故。又云。今此三界屬于一人。此一
人即釋迦自謂也。
大教。總彼三藏也。膺期。膺猶當也。即如善見當機熟
時。如來出世。雖曰法有萬差。而所趣歸一。譬彼眾流
會歸大海也。故無量義云。法水一也。江河井池分其
異爾。
着欲。即五欲也。經云。勿令放逸入於五欲。我心。即意
識也。經云。此五根者心為其主。是則心生則法生。心
滅則法滅。巳上舉病。
止心下說藥也。又藥之所起次第。要先戒次定後慧。
今所以先論慧者。蓋推斷欲之功親在於慧也。又推
慧之所起在乎定也。定之所起在於戒也。故經云。依
因此戒得生諸禪定及滅苦智慧。是則生起功推於
戒。故曰特須尊重等。
經云。即華嚴偈言。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
戒。若能堅持於禁戒。是則如來所讚歎。
二轍。轍車迹也。今謂。教迹塗轍。大要不出止作。先論
止持者。戒相止。行相作。又順初受故止持為先。受巳
隨行故作持居後。南山引古德示云。誦戒本一卷。攝
一切止行行盡。羯磨一卷。攝一切作持法盡。由道本
根本行別止作。統攝佛法綱要也。
後進下。結勸也。妙下。要妙在於宗承戒本羯磨二法
耳。
慧日西隱者。即如來化緣將畢。示歸涅槃。故於娑羅
林下右脇而臥。寂然無聲。猶日之沉西也。一切眾生
痛乎困暗。又可知矣。法水東流者。取洗眾生心垢也。
佛法從西流至于東。故曰東流。像正者。佛法有三時。
正法一千年。像法一千年。末法一萬年。至南山出世。
早當像季。故鈔序云。逮像季時轉澆訛。又云。予生居
像末等。淳薄者。淳正浮薄也。
二部。文殊問經云。謂上座部及大眾部也。南山云。上
座大眾創分結集之場。五部。曇無德部。薩婆多部。彌
沙塞部。迦葉遺部。婆麁富羅部。此如來滅後一百年。
分十八。即二十部中去本存末也。即年將四百。分出
二十部也。廣如十八部執論。五百部。智論云。佛滅度
後。五百異部。聞畢竟空如刀傷心等。末下。末則眾鋒
互舉。自此之後。時移機劣。各競分途。莫知其數。故曰
互舉也。先驅。驅馳也。
人或下。指上諸師。始自分部。終乎眾鋒互舉。蓋各從
緣而分異。雖然皆是助揚正法。使無傾墜耳。故涅槃
說。由此異想朋黨相援。互相諍訟。皆悉悟道。又大集
云。五部雖各別。不妨諸佛法界涅槃。鈔云。爰及四依
遺風無替是也。
道由下。謂信為道源功德母也。弘下。以人能弘道故
也。人下。即鈔序云。爭鋒唇舌之間。鼓論不形之事。是
也。古今者。始曹魏終有唐也。
增繁下。如光律師增乞辭。願師廣子註者。考下。謂稽
考彼之實錄。但師徒口傳耳聞為是也。覈下。謂研覈
其綱宗頭緒。略無正本依據。師心制法。即增加乞辭
等。披下。當時有披而誦持者尤眾也。侮(無古切)慢也。詩
云。外禦其侮。刑網不學無知罪也。皆下。務事也。異同。
互望成異。宗之曰同。是昔者。執巳行者為是。宗之前
聞曰昔。反隅者。隅即方隅也。謂遍執一隅之見。若能
舉一知三。方曰通解。潛地。猶言墜地也。
慈誥。誥亦作告。劉熙釋名云。上勅下曰告。告覺也。使
覺悟知巳意也。如尚書大誥等。佛語既是覺語比丘
令知佛意。故從稱誥。又律藏是大慈門中流出。故言
慈也。論云。依大慈門說於毗尼。妄指。言不可妄有所
指。增加乞辭等。聖意既楷定。妄指是難也。
關輔。關即關內。禹貢雍州之域。尚書曰。黑水西河惟
雍州。輔即三輔。所謂在馮翊右。扶風中京兆立此三
輔以輔王幾也。具羅下。即三十篇也。鈔序云。但境事
實繁。良難科擬。今取物類相從者。以標名首。雜相。如
諸雜要行諸部別行之類。
但下。即上卷攝於眾務。承用有儀。中卷遵於戒體。持
犯立懺。下卷隨機要行。托事而起。隨卷約相備巳酬
校。非夫積學。卒亦難了。故今於通辨羯磨一法。推為
作持之要。恐未能該綜。故別標此法。集成其文。以貽
後學也。銓。應邵註漢書云。銓權衡也。又常昭曰。銓秤
錘。也如下別立十篇之題。各詮量有次。使不亂也。
出納下。謂廢出非三義。即駮除異說也。納興是三義。
即搜其同見也。鈔序云。搜駮同異並皆窮覈。長見必
錄以輔博知。濫述必剪用成通意是也。今不盡論。故
指鈔也。
此下。此中伹明羯磨一法。有須當世盛行者。隨法被
事令有楷模。仍引諸教以證行用。則在此羯磨上下
兩卷以明也。
殘缺。或結集時。或分部時。或傳譯時抄寫時。文有殘
缺者。約其義理乃必具之。故須裨補。先則從親至踈。
如下引僧祇五分等是也。次則引諸經眾論是也。故
曰撮略正文。厥或教藏無文。則須以理決通。如下義
立七非等是也。並各至下篇隨事具顯。異古藏迹者。
即光師准義參混聖言。前云藏迹可嫌是也。
以下疏文云。僧及一人法各分三。對首一法但分二
品。故有八相也。一號。即羯磨也。七眾。如下八齋五戒
等法。則收在家二眾并出家五眾。共成七也。豈下示
謙。周易云。謙謙君子。學司。司存也。
譯者。周禮正義云。譯易也。謂換易言語使相解也。法
鏡者。戒疏云。能照達万法也。又云法正。明慧卓朗除
邪倒也。又言法護。能興建正法不墜於時也。運下。謂
分部時運。當佛滅百年興斯名教。斷(丁亂切)章者。言說
有斷截也。章。刑昺云。積句以成章。章者明也。總義包
體。所以明情者也。又戒疏云。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故
云四分。此據說之所至。非義判也。又如八十誦一夏
之功也。五分十誦其例眾矣。言律下。以律屬能詮教。
戒屬所詮行。今言律。乃詮行之教也。對下。繁即光願
集本。略則曹魏出者。上云單翻直誦是也。今所出者。
對彼之繁故刪。對彼之略故補。潛務。即古於見行有
不出者。今為出之。令隨機有用也。天音。即天竺之音
也。翻為業者。即業務也。以一百八十四法悉是作持
業務也。所被。以法為能被。生善滅惡等事為所被。因
其羯磨無不成濟。大略。略即簡略也。言於序中略述
大塗。未盡聖意。隨至後篇。廣闢要義以開學路也。從
所題曇無德下至廣要如後來。此一段文。即懸釋名
題也。如藏師解心經。亦於序中懸解經題。可為高例
矣。
疏題十字。如前懸釋巳解。卷者。可舒可卷。第者。居也。
此卷居此。故云第一。註集法等者。居士篇之始。此卷
釋盡此一篇。故舉頭尾以括之。訖。止也。尚書序云斷。
自唐虞以下訖于周。篇之名義如下所釋。
決務。開決法務也。初下分文。具現方成。謂此四法。具
足現前作法方成。
缺有之機。戒疏云。缺有之士。今謂。三寶降世豈為憎
生。大意在敦崇殘缺三有之機器也。戒疏又云。大聖
降臨。創開化本。將欲拯拔諸有同登彼岸。滅惑。止為
滅除結惑也。律言。云何為學。為淍三毒令盡。
明功下。薩婆多云。新受戒人與佛齊德。以此而推。出
家僧尼真是功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於此。又
大師云。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眾之寶位也。
顯下。明其戒德。上既為三乘因種。下則為六道福田
也。大師云。所以為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
內外分塗。即內凡四外凡三屬七賢位。凡聖者。小乘
從見道巳上入無漏名聖。下皆凡也。若大乘依法華
瓔珞明位有八。一五品第子位(外凡)。二十信位(內凡)。三十
住位(聖初)。四十行。五十回向。六十地。七等覺(因位末也)。八妙
覺(是罪位也)。約寶者。第一義諦僧稱寶。故薩婆多云。若施
僧寶者。塔中供養第一義諦僧。若施眾僧者。凡聖俱
取分。今謂。白衣中亦有證果者如。律中見諦學家是
也。故曰通於緇素也。就儀。約外相也。以外儀雖同。持
毀有異。持即體相俱備。可應滅惡門事也。毀則體穢
相淨。可應生善門事也。
情見相投者。六和之二也。以情同即意和也。見同即
符一正解也。上善即生善等事。因和而得成。登成也。
下惡。即滅惡等事。因忍故得滅。又和必該忍。忍亦収
和。生善滅惡和忍須備。今且偏對耳。聲教即法辨之
教。所謂羯磨也。若非此法。何以通成僧務。弘理。弘大
也。別佳。梵云四摩。此云別住。即隨逐僧所居住。並使
同遵。又凡作一法。須具十緣。如下所明。
功能而翻者。以此法能辨生善滅惡故。衣食受降者。
衣須受持限內說淨。食則通収四藥。俱有手口二受。
但七日一藥開說淨。蓋免第八日犯長故。人法。人即
受戒。法即說戒。自恣結解諸界等後。謂下。懺夷殘等
罪。治罸滅擯。殄四諍四違諫等。皆名滅惡事也。名通
善惡者。懺罪名善。治擯名惡。俱在除過𠎝耳。夷。平也。
同太虗。即善生。云虗空無邊。戒亦無邊。懺重。即夷罪。
能令下。目連問罪報經云。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
天壽十六千歲。墮泥梨中。於人間類。九百二十一億
六十千歲。阿鼻。具云阿鼻至。此翻無間。應法師云。無
間有二。一身無間。二苦無間。
業義通者十善業等。緇素同脩。故云非局在僧。若存
業名。義有相濫。去華存梵。知非俗行。故言揀異。
絕聽。猶惑耳也。正翻。即上翻業也。舊解。即上云今有
翻羯磨為辦事也。
但廣明非。不離七非也。翻其非者。即名如法。
內外。內即有情。外即非情。相續。揀一報實色聲也。今
於報色聲上。起方便色聲。名相續。又以報屬無記。相
續通善惡。故以善色聲為體。戒業章。即出三宗戒體
中。業即業體。
三聚。以三聚之名出於成論。法相所収。律中全無攝
法。隨相明體者。如下云據法本體義張三位。隨相略
分以為八品。故云但有等。然則下。以羯磨聖法。託彼
情非情等事而興。事既不一。法亦彌廣。不可以定出
其體。
十誦下。彼對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又四分三
語中。及為白衣說法中言羯磨。此皆誠實之文也。
常念四儀。行住坐臥。心念自策也。如下云來往繫心
衣食起觀止得獨運是也。
對首及眾法二種心念。皆為集界無人。故例開作。受
淨。即受衣藥及說淨也。捨墮說恣者。亦為界不漏故。
開對首作。
和白。如非時和法論法毗尼白說戒自恣單白等。結
解。即結大小界法并解等。受懺。即受戒懺重擯治諸
違諫等法是也。
小事。即心念事。未假餘人證明成就。如晨朝六念法
是也。
中猶通者。中非正訓。通義如通也。謂微通大小故。微
亦分也。若無下。謂界若無人。則通為對首心念。是微
通小也。眾法下。以眾法合須四人巳上。今為不滿。開
作眾法對首。故微通大也。故此下。合結住持。如結界
等。注下受戒等。
息邪。如與狂癡法等。靜謗。如諫擯謗法等。悔除。如學
悔出罪等。
僧得者。言僧可得自在。或作德。適緣。適從也。上得兼
下。即眾法無人。可作對首心念也。下非潛上。心念對
首法。不可使眾秉也。故說下。示上得兼下之法。雖作
下。如說戒本是眾作。今對首似乖。而表半月一淨是
同。又以彼此相對。故曰戒法相攝自他雙被。餘有下。
然眾法未必皆通下作。如結界受戒等。理須僧秉。故
曰限當位也。
來往繫心者。即四儀中有犯輕者。開責心悔輕吉。及
衣食念念作觀。說戒座上發露等。
假證。一人作證也。今無人故名緣闕。待形。言形有所
待也。今若無人。理開心念為濟形命也。
衣服施緣者。如分亡人輕物法。當界無人。開心念受
等以濟形苦。心無別求。
告白證成者。如受七日法。白僧殘諸行法。白入聚落
法等。持懺。即受持衣藥。懺波逸提法。乃至懺重吉羅
法等。
如懺捨等者。即捨墮法等。取說戒自恣。受僧得施。受
亡五眾衣物也。
不同下。此說對首心念也。本是對首。緣通界無人。開
成心念。得人對首。即是本位。本對一人。外不須集。故
曰得人別眾。眾法心念。眾法對首。都緣本界無人。次
第開之。有一不集。並是別眾。故曰大略同此。逸提同
故。
決蘭得名中上三境。即大眾小眾一人也。
如受戒者。受戒有差教授師召入眾。對眾悶難。并白
四成。四白三羯磨。捨鉢中有行鉢。正懺時懺主白和。
受功德衣中有差五德。并付分五德白和。正受功德
衣和法等。亡物中有分亡人輕物法。差五德分付法。
賞看病人法。從下雖法有三四。而止成於一事。故局
稱一緣。
古人下。大鈔云。亦可引用十誦。彼則定有百一。一百
三十四者。就緣約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如
此。更張猶有單白有三十九。白二五十七。白四有三
十八。若通五十別法。則有一百八十四法也。
僧尼不同者。僧有差教授尼法。并受戒懺殘法。尼有
差求教授法。差自恣人往大德僧中法。遣信受戒差
使法。尼與僧作不禮法等。同秉。即受戒懺殘法也。二
部。即僧尼也。
結集諸白者。如差往王城結集法。問優婆離法。優婆
離答法。問阿難法。阿難答法。此皆佛滅後和作故。知
事如理亦通得。
然則下。以學不猒博。博則通矣。瞻。富瞻也。古云博學
為濟貧。此言誠驗。資益也。大鈔云。若全未預法。則隨
人一部為依持。順文謹用行之可以為準的。通觀。觀
視也。經遠。言垂之無疆也。以其通覽必有所稽。則取
信於未來。斯為學之用也。大鈔云。若四分缺於事法。
他部自有明文。理必準行不乖。二是管見。謂若執一
部之見。其猶以管闚天耳。南華真經云。是直用管闚
天。用錐指地也。不亦小乎。
三品。單白。白二。白四也。又心念對首眾法。皆同當律
也。求聽。即求僧聽許也。下云唱事開聽是也。亦名中
間羯磨也。大鈔云。受日。諸部不同。僧祇有二。初七日
同於四分。後事訖便用中間別法。蓋皆□無異品。亦
同僧祇。三品羯磨。如此所明。亦不別立中間羯磨。唯
十下引證。以五分不出別法名相眾法。別法俱名羯
磨。若古師云五十名別法。是非博贍之咎也。
所作。望僧為能作也。唐梵者。梵當為翻字。恰(苦洽切)猶
正也。然是也。百論翻云事也。言事即是所作業故得
符合。解云。即真諦所立事。或僧中立條約等事。
問下。釋羯磨義。以僧聽忍。又不遮障。即是所作事名
為羯磨。此亦名直白法。打木。即今白搥法是。
唱白一分者。如請白法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
處雨安居。若僧時到僧忍聽無白如是。是一分也。又
云。某甲比丘為僧事塔事出界行。還此處安居。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云羯磨一分。
後二即白二白四。前三即所作單白中間也。準下似
問辭。今下是釋。改辭者。如三人但改云諸大德。理通
無失。論即了論。彼云中間直白。此三羯磨三人等通
作。餘二必四人巳上。
九種法。即上三位各有三也。十緣。即稱量前事乃至
第十答所成法。竪義者。勸後講解之人。引下文來此
明之也。
下文。即辨七非中自解也。
三情事合。云情非情事合。離衣。衣屬非情。老病屬情。
造房屬非情也。付鉢。即展轉取㝡下鉢與之。今持為
非情。人為情也。
是非互有者。不出人事法三。皆附一法而起有。非成
失反此名如想。下如舉受戒事為宗。人無遮難名實。
異比輙加名妄。破戒者。和尚犯提。餘僧得吉。是自惱。
令彼虗受是惱他。又請日事虗出界。招譏妨道皆是
也。有智隨時配之。不可盡論。
生善。生世善心也。出世之田。言為出世之良田也。果
向俗人。言俗中有證四果向者。授必在於出家者。須
要五眾為彼授也。
比眾。即比方於眾。以譯僧名。加和合。言和合眾也。佛
法眾。眾即是僧。非四不成。大論云。以四樹成林為喻
不明僧義者。餘經不說羯磨說戒。是為僧和合義也。
所以但從眾翻。恐濫。濫三二人眾。
單兩。伹言眾名單。加和合名兩。然和合亦以眾為本
故。
然此下。若依儒教。則以三人為眾。故漢書功臣表曰。
三人為眾。攬假。攬方便假色之用也。今四僧為本。攬
和合為僧之用也。故曰義相類也。
凡聖。凡則収內凡巳下。聖則収見道巳上。儀寶。儀取
外相。約住持也。寶據證真。據理寶也。功用。即功德力
用也。理約達會為言。事約六和無別為稱。機教。是今
用教之機。
水乳無二者。戒疏云。如乳合乳。如水合水。不得云乳
合水。以相合非體。鵝能別故。以下三人。言下三人亦
名為眾。又四人眾。假下三人以成故。還攬四人以成
僧體。其猶攬指為成舉體也。緣成即一人二人三人
具成四之緣。故下云分兼眾義。
小論。即俱舍婆娑。五陰。即色等實法。揀方便假色。即
一報色等。別用。如一人俱作心念別法用也。不隱沒。
即現見五陰也。無記。以一色三心未流入行心。俱屬
無記。持犯云流入行心方成別因。此則顯以五陰實
法為體。行陰。即善行陰所攝。
人假。即實法上起方便假用為體。以實法屬無記。不
通善惡。故曰無用。陰本。即實法以實上起假。假還依
實故。如下取例也。身口鼓動是假也。報得色聲是實
也。報色例陰本。鼓動喻假用也。
今存下。即依成實為彼。與四分宗計同。皆空宗也。然
下。雖云律與成實同計。則不說假用為體。但出一人
乃至二十眾也。與上不同。故不廣引也。然則前後五
科俱無斷割。今以義意評度。約數假用。內外相須。氣
味還同。為今所取(思之)。
三根。見聞疑也。持說。即持衣說藥。若不足僧數。亦不
足別人。故等者。等取二十僧也。
法務下。但據法事合用現集多少而論也。能所俱體
者。即能所說聽共為體也。如四人說戒。一為能說。三
為所聽。除所為。如受日人等。不屬能秉僧體。
俱非盡辨者。別非辨僧法。僧非辨別法。故大鈔云。僧
者但得御眾法。巳外對首心念法之與事。決定不得
眾作別法。例亦不成。當分通辨。眾法別法各有當分
覈下。正顯當分通辨。三緣。即一人眾多等。僧次。引證
一人也。功用極大者。如別眾食。但得一人入。則免別
眾。豈非一人以濟眾乎。通界下。謂盡界集僧。若不滿
者。作眾法心念。此法既成。與百千人所作眾法同等。
敷教。即敷揚正教。一與多同也。
有下。結前四義。然下起後。所解法成。即具六和方成
僧義。經即華嚴。
正戒。以戒正則可為淨慧之宗本也。又淨戒為萬德
之基址也。同受。即同一受體。同行。即同一隨行。有缺。
隨缺於緣成者。不名僧也。見慧。即同一正見所發之
慧。非同邪人六十二見之邪慧也。同界別法。雖同一
界。各自作法不犯互別。如調達之黨不入正見之僧
也。淨行。即行和同修也。當離四邪五邪以活其命也。
利乖。由邪命故受利則乖也。
上三。則戒見命也。三業。則身口意三和也。身和同住。
口和同默。意和同忍。苟前三體同而後三不和。亦乖
僧義。
德用。三體為德。三和為用。又於體於和各有德用。故
合而言之也。
三位。即大中小事也。三法。即心念對首眾法也。三相。
即一人眾多人四人巳上也。異法分人。即四人可行
說戒。五人可隻差五德行自恣法。邊方五人。中國十
人受戒等。乃至略五人十人也。前二四人五人。對後
得前名法。爾言約法。止用四五也。以說戒能說所聽
既無所為。故相綰用四得成。自恣以隻差五德。牒名
入法。不入僧數。故須至五。治罪。収懺捨墮也。以懺主
單白和僧。不入數故。舉證者。舉収五德。是舉罪人也。
證収眾僧。是證明彼所犯者。又収懺主證明彼悔罪
故。後二。即十人二十人。對前得後名。逐情者。中國制
十人受戒。以僧多故。恐所受怠慢。人多必生慇重。下
云善心浮雜故。又二十人懺罪。緣所犯者情重。增受
戒之一倍。方可濟彼。
中邊。即中國用十人受。邊方僧少。開用五人受。隨下。
對上受體。故名隨也。專精第二者。由來不犯名專精。
犯巳起悔名第二。對專精。可四人行說戒。對起悔。可
二十人行出罪。
非四不名者。以大聖知三人巳下勢力未勝。辦事未
竟。故限至四也。
邊受。即邊方受戒。但下。顯用五所以。無言表淨。五德
無言。方表巳淨。巳上說自恣須五也。方下。說邊方受
戒。別問。即差威儀。師下壇問難反白。上壇召沙彌入
眾和白也。前受。即能受人。以五人僧境少故。容起彼
慢。若加至十。境勝心猛。故可發戒。情浮。情意浮慢也。
中受。即中國受也。三僧。五人十人二十人也。濃薄。後
為濃前為薄也。前境。即三僧之境也。猶如也。三品。即
七日半月一月。此取倍增義可類也。
同五。邊方受用五人。自恣亦五。是同也。減半。減中國
之半也。據下正難。意云。邊受既開五。邊懺殘應可十
人不。機侯。即渾儀也。上符天輪一無差失。以候於時
也。今但取差失教旨之儀。謂減惡從急。故不例開也。
除中國。律若云除。即顯邊方開十。今既無除。則中邊
懺殘皆二十人矣。大疏。即首疏。
朝夕諸念。即晨朝六念懺輕吉等。諸白告。即白入聚
落衣藥說淨等。諸結解。此約白二法。如結二同三小
等。等取作房分衣諸法也。不相通者。如六念不可對
首。及僧秉等對首亦然。
通下。應知上法無人可以通下。下法者人不可以通
上。即前中事是也。亦爾。開作對首心念也。
人位。即通一人二三四人也。分三。即本眾法并眾法
對首眾法心念。既開三位。據作之緣應合有異。未知
何者是邪。少多。多容四人巳上。少伹三二一人。通下
二位對首心念。三別眾法對首心念。僧局要作法界
也。別通。通自然作法也。唯在結界。以不許傳欲故。一
則地弱不勝。二則要知界畔。餘法則開俱閉。無有開
欲義也。三別。律云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來。現前
訶得人不訶。是名和合。反上三和。成別眾也。若對眾
下。即對眾多人。於上三別中。伹無第二一種。前後二
種俱有。若對一人下。即作眾法心念對首心念。但具
一別也。文中對字。但對望之義。
半月。即行半月摩那埵。一白問難此約對眾時問。各
行眾法。即各於本眾作法差人徑也。如請教授。是尼
差徑僧也。具德應教授。是僧差往尼也。至彼此部那
僧尼二部。部即部黨部類。面對作。非正對彼面作法。
前三。即受戒半月出罪也。二十眾下。引事證也。一相
約。僧被尼說而未顯尼被僧。如次科明。律云下。此說
餘不通之法也。受誦。即尼或不解。開於僧中受誦已。
歸寺當部作之。
受戒等。等取半月出罪二法也。不禮。見僧不禮。不語。
不恭敬三法。不得對面作。伹可遙秉被之。又下。如此
一法。亦不對面。但遙為尼作。以違反僧捨教授也。
有三。即對首眾法心念。又眾法有三是也。二三。此約
小眾懺也。一人。伹可懺下品蘭。今若中品。用一人懺。
則無教可準。
除三法。即受戒自恣出罪也。
四僧。即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僧也。
形法二同者。與剃髮乘白形同。與出家受十戒白是
法同。觸惱中。因前綺語作法。轉與身綺重惱於僧也。
諸制。受功德衣難事。略自恣等白是也。差人。如差人
說麤罪。差人分臥具法等。被緣。還衣離衣等法是也。
處分。作房指授等法。此皆用白二羯磨也。七法。即訶
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等七羯磨也。諫證。即四
違揀等。證則憶念不痴罪處所等正證知法。等者。等
取餘式叉學戒法受具法學悔諸法也。此皆秉白四
被之。故法雖多者。即單白三十九。白二五十七。白四
三十八。以二攝盡者。不出同一說戒同一羯磨二種
僧攝也。四下。以四人通秉一切法。止由事有大小。故
加至餘五人十人二十人也。
初僧。即四人僧也。除三法。即五人法十人法二十人
法。
倍三人者。五人十人二十人。皆倍倍增人。除三單白。
除自恣五德和僧并邊受二白。並是五人攝(即和召二白也)。
二白四中。受出罪也。通乘三法者。言只通秉上三單
白耳。餘不通之。約事下。正顯三單白二白四義。三白。
差教授一白。教授白召一白。對眾問難一白。白和方
是主五德。自白和却入數同僧用也。
四人僧収。以教授不入數故。只四人成也。方五人者。
以召沙彌入教授在數。又羯磨師和僧問難。亦入在
數。故曰五人僧攝也。若據正受。四人應成。事須別問。
故用五人。
戒師。即羯磨受戒師也。身非下。顯不入數義。伹秉下。
須顯入數義。以戒師一白和僧。為僧秉也。故非別持。
請訖。即作白請和及不忍者說。俱在僧中故。戒師與
餘四人。相從成五也。
受衣。即受功德衣人。不得利。即不得受五利也。
始終重作者。意謂初始為能秉僧。至終亦名能秉僧。
可名僧攝。若前後互入。即須五人以成僧用。便是所
為。觀古人意。似四人攝將前科。今師意點對可曉。白
和為他所量。必須身外有四人僧也。
未必同席。以長衣隔宿還故。威儀入眾。即教授師也。
全別。不同懺主和白為僧所量也。此問似順古學悔。
以無人能秉說戒自恣二法。開學悔人秉。學悔自不
入數。可以為例。
邊受。邊方受戒要須五人。三十捨懺亦須五人。故云
諸尼薩耆也。不同下。以結界唱相人。及說戒人皆為
僧作故。不為他所量也。成四即行。言滿四即可行也。
以自他同遵故。
事中須之。言須用之也。何不列者。即四人僧中。但云
除三法。謂自恣邊方受戒出罪。何不言除結界也。以
結界中有唱相人故。據此應五人攝。
有人下。此初解也。謂律文略舉。非謂餘者不除列之。
便言不得。揀數約之。半減五人也。專精。不犯者。第二。
是犯者。犯巳須懺。第二白法方起。故文云有二種智
人。一者專精不犯。二者犯巳能悔。即第二白法起人
也。結界下。結界雖有唱相人。功德衣有受衣人。並為
僧作務。皆在五僧所攝。伹下。伹非正所為人皆四人
攝也。四眾。即四人眾也。以布薩無正所為人故。一切
拜人。如罵知事戒中引僧祇云。罵正拜人。指歸云。拜
者全取受命之名也。以為僧故在四人収。非屬所為
相涉僧別。上正唱時。相似別唱也。巳入僧相有涉也。
五百下。彼問云一人三四人行道。或在白衣家得結
界否。答不得。五人巳上得結。覈下。是大師推覈不取
五百論也。入教。即羯磨。
四僧。四人僧也。三人者。一人眾多人四人也。三法。即
心念對首眾法。皆収僧盡者。以四人能被一切羯磨
故。若爾何須後三。五人下是釋。八人。古師妄出。謂懺
中品蘭。既是小眾。上品蘭要倍四人以懺也。夷邊方
便。即是方便蘭也。十誦下。彼說上品蘭。界內集一切
僧懺。中品。出界外小眾懺。下品。一人懺。本無八人之
目。
四別。四人至二十人僧。但三。單白二白四也。初僧。即
四人僧。餘三。五人等。淳薄。即厚薄也。心輕罪重。要境
勝故。令彼心強也。假多緣故拔彼重罪也。情事。望僧
為情事。問和連詞。伹言和合說戒情事。則決不勞至
於二也。諸差。即差分臥具。差受自恣等。諸結。即結大
界戒場小界等。治諫。治則訶責擯出等。諫即四違諫
等。
問下。意云所秉法中。約事不論體。能秉僧中要說體。
既許說體。何獨四人。今五人亦可說為體耶。以為僧
本。本即本體。
為事。如懺主單白為他所量。為此事故不入僧數。三
僧。即五人十人二十人。以前四為本故。其猶枝葉雖
茂。必藉根本。故前得本名。當白自體。言各當單白白
二自為其體。由附事有大小故。次第隨增無非是體。
自是為事。為受差及和召事。此外四人獨名僧體。若
爾何須差問。但下是釋。法自是體下。重明法體。言當
白即是自體。非待白外重加白亦為體也。以三法各
有根。被事各有成故。
就從四僧。對前眾多一人僧名後。減下。如減一人白
說戒不成等。過限俱非者。律云。如白作白。如羯磨作
羯磨。不可以單白增至白二。白二減作單白等。未審
何意不得增減耶。
乖別過起者。假其數定。容有不集也。非情惱者。法是
非情。本無所惱。不同別眾不和成惱。
聖教。即白與羯磨也。缺不成務。或缺或剩俱不成辦
前事也。制僧數定。四人行說戒。五人行自恣等。是定
不可減也。越度減之。成越法度也。過數。四本開說戒。
今若過者蓋益善。更無方便。易集則須盡界。難集理
須出作。除此二緣。更無方便而開別也。
若准下。彼以法例人。唯多益善。如單白增作白二。白
二增作白四。彌善。減則不成。此乃部別不同。若四分。
則法須楷定。加減不成。
三種教。心念對首通於二界。白等三法除結界。於自
然上作。外餘專唯作法界也。今且通而舉之。
初是下。示通秉之處也。緣隨開作者。隨六念持衣等
緣。皆開於上作之。
聚下。即聚落蘭若水界道行。開秉結界白二。以是草
創所依故。不得說欲。以結界不許傳欲。故特限之。是
所行處。以開自然地作故。五人以有隻差五德之義。
故須結界已行之。
初從兩對。此約取欲時兩人對首。未至僧中故因也。
終下及後傳來。是應僧法。法既依結界。欲豈容自然。
故成果在僧也。
若爾下。此難因前大界等中云。對首心念緣隨開作。
本是眾法。要五人行捨墮故。下通別人。為僧不滿故。
開作眾法對首。有人不許。非謂約界不合。相體。即法
相體見。
九品加小眾對首。如云二大德一心念是也。或只在
對首中収。則成法八般也。二合。即情非情合。如老病
離衣。望人老病為情。望衣重為非情。若具方可加法
通號僧者。始從一人。終乎二十七位之人。皆名僧也。
以一人亦能辨心念故。
雖四。聚落蘭若道水也。
在緣。即上四緣。九品。即上云廣為九位是也。相有。緣
相具足。曰有可得被事名成。反此全闕名無。被事不
成曰壞。則通成壞者。如說戒僧闕者。開對首心念則
成。僧滿不結而說名壞。兢勵。兢兢勉勵也。
日月。即黑白大小日月。及衣鉢有無也。二合。望某年
太歲是非情。望受具人是情。身下。即無病行道。有病
當治。
捨請。如已有兩處食請。捨一處與同類。免背請提也。
望作法捨。是對首故。諸界。作法自然通得。
通三。情非情二合。二難為情者。五分云。欲安居時。先
思量有難無難。無難應住。此約自妨難邊。屬有情也。
約處所邊。屬非情也。淨藥。藥非情。患為情也。持說。若
就人持說。亦合情収。今約法邊非情之限。
獨秉。約無人故。開作對首心念。三大界。即人法二同。
法食二同。法同食別界也。不許住。以場非攝僧住處
故。借使王立房者。慚愧比丘剔壞之。安居篇云。若依
大界安居。戒場及餘小界內。不成受日。以非本要心
處故。若先無大界。依伽藍結者。若後結二界。隨界受
日並成。莫非所要地故。今約先已結場說。餘法。餘對
首心念法也。如受三衣并捨等。於上作之無妨。以通
作法自然故。
約事。望說戒事。是非情也。二合。望機淨是情。望應法
是非情。唯是非情。約衣邊說。自量屬情。望衣等非情。
又成二合。今約下。文自釋二合義。自恣下。望自恣法
邊屬非情。約人應法名二合。局一。上約一法事上為
言也。
通界可行。意云通界集人無者可行。有則成別。若有
二人巳上。當改作眾法對首。四人巳上。改作單白說
戒。故曰改法也。
三小不通。無難不可結三小界而作也。戒場時有。如
大界內都無人。又大界中別有難者。可於戒場上作
之。此非恒作之地也。
二合。如七日藥。望牒病緣是情。望藥鉢邊屬非情。白
事。望比丘為情。望作事通情非情。
不得向二。以伹對首無別眾過故。縱有旁人。亦不須
集。邊和。四人捨懺。懺主受懺。須問邊三。
如後白者。白行行法。白僧殘諸行法。白入聚落法。尼
白入僧寺法。此界於自然作法界。但對一人白。皆通
成也。
說恣等者。等取受僧得施法。受亡五眾衣物法。
二合。望衣罪邊屬非情。望能悔人屬情。說恣非情者。
局望戒與罪邊說也。若據所被并能恣人。即又二合
也。
久廢。言不可用四人和白也。以僧祇正斷五人為捨
隨故。不可自和自忍。五緣。一請懺主。二為說罪名種
相。三捨罪。四訶責。五立誓。小眾具六緣。加第二受懺。
問邊人五人巳上。又加初從僧乞也。大鈔云。三人二
人法亦大同。既是全別。初捨衣云。眾多。大德一心念。
然後自陳云。捨與眾多大德。捨罪中。問邊人若對一
人。大略可知。捨財還衣。直對而巳。若論除罪。無問邊
人。但具五法是也。故曰隨機不定。
前境滿四。意謂懺主單白為所量。可言不入。只如能
懺之人。應可足數。所為未除。言能懺之人。正在所為
中収。而未及除之也。縱使懺畢。尚屬所為。終非僧攝
通七者。三大二小并場。共成六界。四種自然為一。故
成七界。不開小受者。一席作法曾無再用故也。因舉
便捨。即懺捨墮說戒。小界行四人法。自恣小界行五
人法。若將一是所為。止是三四人法。今且甬能所為
言也。
懺蘭。約中品也。輕者。即下品。事是情過者。如摩觸女
人身上衣。破羯磨僧。盜三錢巳下僧私之物。是中品
蘭攝。界亦可通。通七種也。如上五。即眾法對首中。
餘語。妄作異語惱僧。又喚來不來。名身觸惱。故以單
白制斷也。形法。與剃髮名形同。與出家法名法同。此
皆情事也。諸僧即修道增自恣。白諍事增自恣等。結
集法。如差往王舍結集法。問優波離法。優波離答法
等。望法邊屬非情也。滅下。即滅諍非時和白。受功德
衣和白。望諍與非時德衣邊名非情。望比丘邊名情。
故曰二合。
對人。剃髮但滿四人。差教授須滿五人。兩分。人少行
眾法對首。人足行自差也。非分者。然作三法。人多益
善。今且望單曰三十九法。不同受戒懺殘。限定十人
二十作。故曰非分。
作法。以自然地不堪秉故。四種。即聚蘭道水。七界者。
三種小界。并結大界法。結二同法。結一同界法。七結
戒場法。故下文云。三大三小名多義一。戒場自分。故
須圍遶是也。差問三白。即差教授白。召□白。對眾問
白。唯在受戒小界中秉。不通餘界上作也。餘自恣差
人白二。及五德和白。又說戒單白。皆上局自恣說戒
二種小界上。亦不通餘法界也。又三種互望。亦非通
也。非無下。應先問云。說恣小界中舉得罪時。為即於
此小界上懺巳說恣。為就別界耶。將文通之。如下云
不無因舉便即治出。事由後生。不在現作是也。又伹
發露巳後。於大界上通行亦可。行鉢。以塲無罸鉢入
厨之義故。德衣。以制前坐比丘賞勞塲非住處故。形
法。剃髮出家要和白大界僧。律文因輙度巧師兒。來
問僧不知故制。白告不爾。房房語知故。塲非秉處。差
使差說麤罪差教授尼等。
諸結。即結大界戒場不失衣界等。離衣。老病衣重聽
作法離。房。即指授造房處所。并持故房與道俗經營
法也。守。差人守藏法也。差人守功德衣法。但望人為
情。衣房等為非情。
問下。謂白二五十七法中。有差自恣一法。上既云自
恣要五人。今又何云就人唯四。不通五人。則成相違。
答下。如此立難。蓋自巳不明爾。今自說。四人為能秉。
五德為所差。故曰前境不定。人乃是緣。即所差人也。
乃是差法中所牒緣也。斯人未可足成僧法。至後自
秉白和。方得入數。故相從是五。餘差下。即差人分亡
人輕物法。差分臥具法等。皆是正差時。牒名入法。不
入僧數。差巳通入。故曰例知。非謂下。謂非謂百人千
人不舉行白二法。又只制五人局行單白。白二專在
四人。餘五人等。在制立之限外也。
若爾下。若云所為不入數者。且如捨墮中還衣。有遠
行緣。即日還者。作法付彼同友。今展轉還。彼得衣巳。
屏處付之。須作展轉羯磨。其文如亡人輕物法。加云
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還某甲比丘。若爾豈非受
展轉羯磨人不入僧數。便成五人。何言除所為人外
只用四人耶。答下。猶是四人者。意云受展轉法者。即
是所為之人。不入僧數。此外須自有四人。以所牒名
入法故。何得又疑。
七箇白二。即結三小界大界戒場二同一同法也。重
加。結竟不可於上復作也。如攝衣。謂攝衣就僧界上
起故。場非秉處。若行秉者便成遙結。受日。要依本安
居處故。場非安居地也。下鉢。乞鉢戒中折伏之法。令
展轉收最下鉢令持。有罸鉢入厨之義。場非廚故。房
舍。即指授造房法。場非造處故。此皆不通場上乘也。
餘還衣等法可通場作。
生善滅惡者。如受戒白四是生善也。覆藏等法是滅
惡也。餘二。即不通非情及二合也。
四人。如諫破僧等。四人可為能秉。五人不通。非謂不
通五人。但制五人單為別事也。唯不言五人中。只通
自恣和僧一白也。若爾何故前云三白耶。答此猶順
古也。廣如下文。十人。受戒中白四十人作。出罪白四
二十人作。
說恣小界。以說戒但單白。自恣通單白白二故。無白
四也。事由後生。即前云非無舉罪即有白懺大界通
作。
三緣。即事僧界也。四緣。加法之一種也。
有三。懺輕吉六念說戒座上發露。自局。不須對人也。
七法。即安居。說淨。受藥。受七日。受三衣。捨三衣。持受
鉢。本是對首。無人故開作心念。故曰通於對首也。四
法。說戒。自恣。受僧得施。受亡五眾衣物。本是眾法。故
曰通僧。無人開作心念。故又通對首。在文。即正解文
中。
七種。即上安居至受鉢。五種。即眾法對首有五。謂捨
墮。說戒。自恣。受僧得施。受亡人五眾衣物。望本是眾
法。無人開作對首。故曰通僧別也。於中捨墮不通心
念。故前文云。四法通僧別是也。餘下。即餘二十二法。
但對一人即得。若除小眾。則伹二十一法也。懺蘭局
小眾。以但對首。有懺偷蘭遮法。此收中品蘭也。然以
中品小眾正對。亦只一人。至如下。釋上通僧別義。
三白。一差教授。二白召。三戒師對眾問難一白。一白
四者。即正受時一白三羯磨。共成白四。辨前多法方
發起無作戒體。相有。謂結界須唱方相畜眾要須有
德。律中制未滿五夏。及滿五夏愚駭者。今依有德是
也。不得重加。謂結巳不可於上重結。
就事。即所被事。分三。即情事非情事情非情二合
也。
口言。要口陳詞令耳聞也。為前證境。即二三人為他
作證明境也。又能作之人。意在通巳言情。告以事緣。
波須互相領解。方被事成遂。雖下。即眾法對首。皆眾
不滿故開成也。四下。以四人能秉一切羯磨故。乃三。
即五人十人二十人。由事大小。故加三位。覈其本體。
但在四人。故曰宗歸初位。故前云四人成體。加一為
事。故後三僧不名本也。若減。即減四人也。
是弱者。謂四處六相是自然地也。弱不勝眾法故。唯
開結界一法爾。相接。則成錯涉之過也。要須中隔自
然方分兩界。名多義一者。如二同一同等。雖有異名。
不妨同作法界也。戒場不爾。雖有中隔自然及外。有
大界圍繞。方可受戒。若先結大界。後結戒場。卑公云
恐無所獲。雖下。即場相并大界內相。空下即中隔自
然也。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卷第一
紹興府會稽縣廣孝卿蘇墟里屯頭村前莊西保
居住清信奉 三寶弟子進勇副尉顧 宥。伏
念 先妣樓氏五娘。傾亡往日。思乳哺以恩深。純
質何方。念劬勞而德重。少伸報効。須伏妙緣。特啟
誠心。施淨財七十貫。開記一卷。永助傳通三寶光
輝功嚴。樂報 先妣。然願蠲除五障。清淨六根。萬
行齊修。十身圓滿。次冀顧宥根塵清淨。福壽增延。
法界冤親。同登妙果。
時戊辰紹興正月上日 謹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