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作持續釋

毗尼作持續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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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軀難免饑渴寒暑。不無四大相違故。律制僧

徒凡著用衣藥。俱有受淨之方。以表戒行也。故爾

類聚列於第四篇。此篇中共有二十法。總是但對

首及但心念二種羯磨。皆為事作。俱屬私也。下不

繁釋。

時諸比丘多畜衣服。佛言。當來善男子不忍寒苦。

畜三衣。足不得過。

釋 此先引制緣也。律云。時佛與千二百五十比

丘。遊行王舍城。見諸比丘。在途次行擔重擔衣。爾

時冬際天大寒。世尊著一衣。於露地坐。至初夜巳

覺寒。又著一衣。中夜過巳覺寒。又加一衣。不復寒

苦。世尊作念言。當來比丘不耐寒苦。著此三衣。足

以御之。我今為諸比丘。當制三衣。不得過也。大智

度論釋云。外道裸形無耻。白衣多貪重著。佛聖弟

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也。

僧祇云。三衣是沙門賢聖標幟故。

釋 此引律明衣之尊勝也。幟者幡也。立木繫帛

於上。曰標幟。以表殊勝故。今喻三衣凡聖同軌。表

顯道儀。是真沙門釋子乃至果位賢聖。莫不身著

法服。體具威儀。令生物敬。以異居塵。律云。三世如

來並著如是衣也。警訓云。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

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葢謂身不離衣故。

薩婆多云。為五意故。障寒熱。除無慚愧。入聚落。在

道行生善。威儀清淨故。方制三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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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論謂一衣不能障寒熱。三衣足能障寒熱。安

樂無苦迫故。一衣不能障慚愧。三衣能障諸慚愧。

不令露形醜故。一衣不能入聚落。三衣隨身入村

落。能生他信敬故。一衣不能行途生善。三衣具足

在道行。能攝心生善故。一衣不能淨威儀。三衣能

更換。入眾令威儀清淨故。為此五意方制三衣也

律本云。不得以犯捨墮物及邪命得衣。作不成受。

若以錦衣五大上色。不得受。應染作袈裟色。

釋 此引律明衣體須淨方成受持也。犯捨墮物

者。謂犯畜長衣。若過十日。若過一月。衣未捨罪未

懺。此乃不淨財。不得作三衣受持。邪命得衣者。准

大智度論云。邪命有五。一詐現異相。謂諸比丘違

佛正教。於世俗人前詐現奇特之相。令其心生恭

敬而求利養。二自說功能。謂諸比丘以辯口利詞

抑人揚巳。自逞功能。令所見者生敬信心而求利

養。三占相吉凶。謂諸比丘攻學異術。卜命相形。講

談吉凶而求利養。四高聲現威。謂諸比丘大語高

聲。詐現威儀。令人畏敬而求利養。五說所得利。以

動人心。謂諸比丘於彼得利。於此稱說。於此得利。

於彼稱說。令人動心而求利養。是為五種邪命。若

佛弟子宜慎誡之。又業疏云。但有邪心。有涉貪染。

為利賣法禮佛讀經斷食諸業。所獲贓賄。皆曰邪

命物。正乖佛化。故特制也。如經中說。比丘持糞掃

衣。就河所浣。諸天取汁用洗身自。不辭穢也。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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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淨㲲。次後將洗。諸天遙遮勿污池也。由邪命得。

體不淨故。故云邪命得衣。作不成受。縱是檀越自

發施心。以諸錦帛。並五大上色衣財供養。雖順彼

心受之。應染作袈裟色。葢法衣順道。布服是恒流

俗所貪。故齊削也。袈裟者梵語。具云迦羅沙曳。此

翻不正色。章服儀云。袈裟之目。因於衣色。如經中

壞色衣。壞色者。謂以青黑木蘭三種色。而壞其五

大上色也。

聽以長二肘廣四肘衣。作安陀會。長三肘廣五肘

作鬱多羅僧。僧伽黎亦爾。五分云。肘量長短不定。

佛令隨身分量。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釋 此引律明衣量也。以一尺八寸為一肘。則下

衣三尺六寸長竪量也。七尺二寸廣橫量也。中衣

竪量五尺四寸。橫量九尺。上衣亦爾。五分謂肘量

長短不定。聽隨自身量作衣。須知上衣不過踝骨。

下衣縮於中衣。中衣縮於上衣。如是次第掩之。乃

名如法。然人軀長短。由敬慢之業所招故。世尊先

制定量。令身長者。須遵後開度身。令軀短者得便。

否則衣體不稱。威儀失准故。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若作新衣。一重作安陀會鬱多羅僧。二重作僧伽

黎若故衣者。三重作安陀會鬱多羅僧。四重作僧

伽黎若糞掃衣。隨意多作。

釋 此引律明衣財新故也。衣分厚薄者。三衣制

意。本為障寒。西域比丘除三衣及下裙。更無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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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著此方身衣。重重三衣。唯用單作。傳習巳久。故

不能隨新故之財。造厚薄之衣。國風如是。唯生信

仰。而增慚愧爾。

應五條。不應六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若過

是條數亦應畜。應法稻田畦畔齊整。聽以刀截。成

沙門衣。不為怨賊所剝故。

釋 此引律明作衣之相也。衣揵度云。世尊出王

舍城。南方遊行。中道見有田畦畔齊整。告阿難。汝

見此田不。答言巳見。復問阿難。汝能為諸比丘。作

如是衣不。答言能。阿難汝往王舍城。教諸比丘。作

如是衣。阿難還城教眾。作如是割截衣。世尊南方

遊行巳還。見諸比丘多著割截衣。告阿難言。汝聦

明大智慧。我為略說。而能廣解義。過去未來諸佛

世尊弟子著如是衣。如我今日。刀截成沙門衣。不

為怨賊所劫。從今巳去。聽諸比丘作割截衣。故有

此三衣條相之式。所以若作五條衣不應作六條。

作七條衣不應作八條。作九條衣不應作十條。乃

至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若過是條數亦應畜者。即

下三九大衣是。若以法喻言者。謂田畦貯水生長

禾苗。以養形命。衣相福田。潤以四利之水。增其三

善之苗。養以法身慧命也。

薩婆多云。從九條至十三條。下品大衣。二長一短。

從十五條至十九條。三長一短。從二十一條至二

十五絛。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增減。成受持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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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得罪。

釋 此引論明僧伽黎。分上中下三品。開九衣者

為就衣財。省緣知足故。九條十一條十三條皆兩

長一短。名下品大衣。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皆三

長一短。名中品大衣。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

條皆四長一短。名上品大衣。所以長增而短少者。

為法服敬田。能利諸有。表聖增凡減也。

律云。應法四周有緣五條十隔。應自浣染舒張搌

治。裁縫大衣。中衣要割截。若少褋葉作。五納衣亦

爾。若下衣得襵葉。

釋 應自浣染搌治者。律制比丘不得使非親里

尼浣染打衣。故如法之服須四周有緣五條十隔

一長一短作下衣。若大中二衣先應度量其財。堪

割截條相。長短足者。善設少不足。不須割截。即就

此財作褋葉衣。褋者重也。謂別帖條相於上。五納

衣亦爾者。非謂衣有五聽。以五種糞掃衣。納作三

法服。足與不足。割截褋葉。亦如大中二衣故。若下

衣得襵葉者。謂襵合少許作葉。如衣襵也。雖聽褋

襵作葉。必須內通水道。周流無壅。於相交處。不得

俱縫。若縫塞者。非田畦相。以通水道也。

十誦云。若少減量作。若縵作。

釋 減量作者。莫過度身減縮一二寸爾。太減則

不稱體也。縵作者。梵語鉢吒。唐言縵條。即是一幅

氎。無田相衣。佛法至此一百八十七年。出家未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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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截。秪著此衣。

僧祇云。葉極廣齊四指。極狹如穬麥。律本云。應知

此長條此短條。此是葉。此是第一縫第二縫。此中

縫葉兩向。聽葉作鳥足縫。十誦云。要須却刺。前去

緣四指施鈎。後八指施紐。

釋 葉極廣齊四指者。如後文說淨中云。廣如來

四指長八指足。可作大衣。條相飛邊隨意。若衣財

少飛邊。極狹如穬麥。形僅可四。五分律本詳分此

長條乃至葉兩向者。恐割截零星。縫時條錯。不應

法故。鳥足縫者。鳥足前後有指。謂一前剌復一後

刺。又一前刺不得。一順長縫俗。謂鈎針縫是也。十

誦云。却刺者。却謂退後。亦同鳥足縫故。去緣四指。

施鈎謂胸前之緣下四寸後八指。施紐謂從右腋

後繞左肩。上下緣八寸。此准常人指言也。

薩婆多云。三衣破但緣不斷。不失受持。

釋 謂比丘三衣中有年久損壞。不任修補者。但

四周之緣未斷。亦不失受持。此為少知識。難辦權

開。設有所望得財。豈可容緩。

三千威儀云。令帖四角。律本令褋障垢膩處。若衣

壞隨孔大小方圓補。及如二指大。

釋 令帖四角者。制取堅用。今訛謂四天王也。褋

垢膩處者。謂衣財有餘。褋肩及背緣之處。護衣令

潔。免致汗污。若三衣少有損破。不得便棄。更求好

者。應隨孔大小方圓補治。及如二指大亦應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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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指四寸大。常人指二寸大。制令補者。此有二意。

一對治貪愛之心故。一增益檀施之福故。

十誦云。護三衣如自皮。著大衣者。不得摙上石草

木雜使。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

釋 三衣喻如自皮者。令生護愛之心故。摙者。般

運負擔也。大衣者。凡說法利生。入里乞食。降伏外

道時方著。豈可披著尊服而為雜使。故制不宜。釋

子沙門內稟禁戒。外著袈裟。入市雜俗。緇白須分。

若不持三衣。則體失僧儀。無所表矣。故犯罪結捨

墮。

僧祇云。當敬如搭想。不著者擗褺舉之。入俗人處。

不著紐者家家。得罪。

釋 三衣譬如佛塔者。令生尊敬之想故。若恭敬

供養佛塔。獲生善滅惡功德。敬衣亦爾。若入聚落

時。大中二衣不著者。應擗褺舉之隨身。又緣比丘

入里乞食。於俗人前。風吹衣墮。露醜招譏。故制入

俗人處。若不著紐者逾一家。則獲一越毗尼罪也

五分云。若衣下壞亦令倒著。上下安鈎紐。

釋 緣諸比丘衣下數數壞。故制倒著。又因在雨

中倒著行。水入葉中。復聽順披。所以上下俱令安

鈎紐也。今以片布。安中條之上。謂曰須彌山。復以

二小片。安於左右二條之上。謂曰日月宮。若倒著

者。則日月下墜。須彌倒懸。然所訛者。為律令帖障

垢膩於裏。錯分三片。安之於外。其緣上安一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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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婆衣。有經中說云。王舍城有一貧婆。見人供佛

及僧。自愧前世不植福德。現生受諸貧苦。思無所

供。即脫身上故衣。禮佛供奉。佛慈愍故受之。令諸

比丘人。各分一片。置其衣上。令植福田。因授記。得

當來如意福報。故名貧婆衣。斯有據。

律中聚落外令反著衣。比丘所行之處。衣鉢恒隨。

猶如飛鳥。餘如鈔明。

釋 初句者。律云。時諸比丘聞佛不聽反著衣入

聚落。畏慎不敢聚落外反著衣。被風塵日[暻-京+恭]。蟲鳥

污穢。緣此白佛。故聽。比丘所行之處衣鉢恒隨猶

如飛鳥謂餘如鈔明者。今按緇門警訓。引事鈔云。

十誦護三衣。如自皮鉢。如眼目。乃至云所行之處

與衣鉢具。無所顧戀。猶如飛鳥。僧祇亦云。比丘三

衣一鉢須常隨身。違者出界結罪。除病。敬三衣如

塔想。五分云。三衣謹護。如身薄皮。常須隨身。如鳥

毛羽飛走相隨。四分云。行則知時非時。不行所行

之處與衣鉢俱。猶如飛鳥羽翮相隨。諸部並制隨

身。今時但護離宿。不應教矣。所以衣鉢常隨身者。

由出家人虗懷為本。無有住著。有益便停。故制隨

身。若任留者。更增餘習。於彼道分。曾無思擇。故制

有由。此謂如鈔明也。下文續引聖教。以顯三衣功

德故。

按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願成佛時。我

袈裟有五功德。一者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見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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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於一念。敬心尊重。必於三乘授記。二者天龍鬼

神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者

若有鬼神諸人得袈裟。乃至四寸飲食充足。四者

若有眾生共相違背。念袈裟力。尋生慈心。五者若

在兵陣。持此少分。恭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

無此五力。則欺十方諸佛。

大悲經云。伹使性是沙門。污沙門行形。是沙門披

著袈裟者。於彌勒乃至樓至佛。所得入涅槃。無有

遺餘。

嬰珞經云。若天龍八部鬬爭。念此袈裟。生慈悲心。

海龍王經。龍王白佛。如此海中。無數種龍。有四金

翅。常來食之。願佛擁護。令得安隱。於是世尊脫身

早衣。告龍王。汝取是衣。分與諸龍。皆令周徧。於中

有值一縷之者。金翅鳥王不能觸犯。持禁戒者。所

願必得。

賢愚經云。佛告阿難。古昔無量阿僧祇劫。此閻浮

提於山林中。有一師子。名[跳-兆+荼]迦羅毗(上音茶翻云堅誓)。軀

體金色。光相明顯。時獵師剃頭著袈裟。內佩弓箭。

以毒箭射之。師子警覺。即欲馳害。見著袈裟。念言。

此人不久必得解脫。所以者何。此袈裟者。三世聖

人標相。我欲害之。則為惡心向三世聖賢。

法滅盡經云。佛告阿難。吾涅槃後。法欲滅時。五逆

濁世魔道興盛。魔作沙門。壞亂吾道。著俗衣裳。樂

好袈裟五色之服。乃至袈裟變為白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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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通傳中天人云。佛法東傳六七百載南北律師

曾無此意。安用殺生之財。而為慈悲之服。師何獨

拔。南山答曰。余因讀智論。見佛著麤布伽黎。因懷

在心。何得乖此。及聽律後。便見蠶衣臥具。縱得巳

成。並斬壤塗埵。由此重增景仰。又見西來梵僧。咸

著布氎。具問答云。五天竺國無著蠶衣。由此興念

著布衣也。然今為僧不思古人德風。遙符法滅懸

讖。多著紫花墨色。並細輭紬綾。任情不禁。厭棄緇

服。反謂福緣。理應無咎。鳴呼寸絲千命。孰憶於斯。

傷慈愛好。乖僧儀制。

○受安陀會法

釋 將受三衣。須識衣名。然此三衣名。諸部並無

正譯。唯事鈔准義釋之。謂大衣名雜碎衣。以條相

多故。若從用為名。則曰入王宮聚落時衣。乞食說

法時著七條。名中衣。從用云入眾時衣。禮誦齋講

時著五條。名下衣。從用云院內行道雜作衣。下文

正明受法。

佛言。三衣應受持。若疑捨巳更受。若有衣不受持。

突吉羅。而不出受法。今准十誦加持。若以青黃赤

白黑五大色及上色染。律論並不成受。若如法衣

應云。

釋 然此受衣。而言應云者。法須依律一定。儀當

准義。今加謂凡受衣者。應詣一持戒知法。比丘前

先具儀。作禮畢起。立自手捧衣。對前人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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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

一短割截衣持(三說)。」

【釋 三說竟。所對者合掌。(答言)善受衣者。(答言)爾。如前

作禮兩別。若受衣者是上座。所對者是中下座。受

者唯合掌鞠躬。但立說作法既竟。其所對者應禮

上座足。向下諸衣藥受捨時加儀。別座皆准此。

下衣有四種。謂割截襵葉褋葉縵作。就中有正從

二品。先明正有三種。從有二十種。若作襵葉褋葉

二種衣者。加受文時。餘詞同上。但改下襵葉衣持。

釋 品者類也。明正有三種者。謂四種安陀會。上

巳受割截。餘有襵葉褋葉縵作三種。若作襵葉褋

葉二種衣受者。加受文時。餘詞同上。伹改某衣持

也。從者隨也。若四安陀會俱闕。隨僧伽黎鬱多羅

僧。有長者權受作下衣。守持應法。免離衣過。須知

從衣守持。但從其名。不從其相。唯聽隨身。不聽披

著。而云從有二十種者。謂僧伽黎三品九衣。聽割

截褋葉二種作。共有十八鬱多羅僧。聽割截褋葉

二種作。故云從有二十種衣也。

若從衣受持者應如是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此安陀會二十五條衣受。

四長一短割截衣持(如是三說)。」

【乃至九條七條類此取解。其鬱多羅僧僧伽黎各

有正從。加受差互。准上可知。

釋 加受差互者。謂三衣條相長短差別。若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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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從。受持文詞准上。改稱可知。此以一從法。而例

顯諸從法也。

若加縵安陀會。餘文如上應言。】

「此縵安陀會受持(三說)。」

【若擬作鬱多羅僧僧伽黎者。並准安陀會法。唯約

衣上下。增減為異。

釋 此准十誦縵作三衣之制。若財少者揣度欲

作。中衣大衣並准安陀會法。通縫一幅。不分田相

長短。唯約大衣。下過中衣若干。中衣下過安陀會

若干。若上覆下。則善不得。下長於上。以此識知三

衣著用。皆有誌也。故云唯約衣上下增減為異。

○受鬱多羅僧法

此衣正有二。謂割截褋葉七條也。從有二十二。

釋 從有二十二者。僧伽黎割截褋葉各九。安陀

會割截襵葉褋葉縵作四。共二十二也。

若受割截衣。餘文准上。下文加法云。】

「此鬱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

【若褋葉衣。若從衣。並准改。

○受僧伽黎法

此衣正有十八種。謂割截褋葉各有九品。從有六

種。

釋 從有六種者。謂安陀會割截襵葉褋葉縵作

有四。鬱多羅僧割截褋葉二種是也。

若受割截衣。餘詞如上。准改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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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僧伽黎(若干)條衣(若干)長(若干)短(割截褋葉)衣持(三說)。」

【乃至九條准上例受。若有從。衣可例如前矣。

○受縵衣法

律本云。下三眾若離衣宿得突吉羅。薩婆多云。應

持上下二衣。一當安陀會。一當鬱多羅僧。

釋 下三眾離衣結罪。乃隨律威儀所制。論云。沙

彌得畜上下二衣。一當安陀會令行來時著。一當

鬱多羅僧令清淨入眾著。所言當者。不似比丘條

相長短割截之衣。伹聽受持。加五七之名。裁縫非

五七之相。唯分衣量增減。識知著用。由未入大僧

衣故異也。

若得如法衣應言。】

「大德一心念。我沙彌(某甲)此縵安陀會受持。」

【律雖不出受法。今准十誦五分律中。如法三說。

釋 法雖准制儀。當異僧若沙彌。於和尚及比丘

前受衣者。先應禮足。然後跪捧縵衣。如法三說。彼

(答云)善沙彌。(答云)爾。答巳復應禮足。不得類於比丘也。

○捨衣法

本律云。有疑當捨巳更受。不出捨文。僧祗云。有緣

須捨者。具修威儀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是我三衣數。先

受持今捨。」

【一說便止。下二衣乃至尼五衣等須捨亦爾。

釋 受衣必三說。以敬心重故。捨衣伹一說。以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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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輕故。五分云。所受三衣不捨。便受餘衣。以先衣

淨施。及施人得名更受。亦名淨施施人。但不捨得

突吉羅罪。

以上受捨衣法。義立七非。於首篇巳

明。故不重顯。

○尼受餘二衣法

釋 凡比丘尼受捨等法。具儀准上比丘。亦分上

下座也。

時比丘尼露胸膊行。為世人譏慢。故白佛。佛言。當

畜僧祇支覆肩衣。今准僧祇加云。】

「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法作。我受

持(三說)。」

【若准作祗支。廣四肘(六尺四寸)長二肘(三尺二寸)。是祇支本

制。今則改變。止可義准其覆肩衣廣長。亦如祇支

法。今取所著者。或減量作。不必依文。應准改加法

(謂如法作三字。改云減量。作加文也)。】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覆肩衣如法作。我受

持(三說)。」

【若有換易。須捨者。亦准上文。其式叉尼沙彌尼受

四衣。亦准同前。

釋 尼二小眾無僧伽黎。若受五七二縵衣。准前。

若受祇支及覆肩衣。同大尼加法。

○心念受捨衣法

五分云。獨住比丘三衣中。須有換易者。具修威儀。

手執衣。心生。口言。加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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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獨自受衣。無人可對。而云具修威儀者。為敬

衣如塔想。理應三業至誠。心生受衣之念。手捧所

受之衣。口言加法。應如是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若干)條今捨(一說巳)。」

【然後受所長之衣如前。威儀加法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若干)條受(三說)。」

【餘二衣等受捨亦爾。所捨長衣如後心念淨施法。

餘四眾受捨並准此也。

釋 餘二衣等者。等其大衣。二九七條有二安陀

會。四種條相割截襵褋縵作。若欲受時加法。各隨

其衣。如有紊制。准實定非可曉。

附 根本部云。時有苾芻。暫出擬還。不持衣去(謂少

持一衣非謂全無也)。至彼日暮。恐離衣宿。即侵夜歸。被蟲賊

所害。諸苾芻白佛。佛言。若其本意即擬還來。有緣

不及歸者。當於彼宿。不應夜行。可於同梵行邊。借

餘三衣。守持充事(餘者謂長衣也)。先守持衣。應心念捨後

守持新。應對首受。明今附巳後守持新。應對首捨。

先守持衣。應心念受。相現此者。以便遘緣。行用有

據。

○受尼師壇法

佛言。為身為衣為臥具。故制畜之。長用四尺。廣三

尺。更增半磔手者。律本善見云。令於縷際外增之。

十誦云。新者二重。故者四重。

釋 此明尼師壇制意並量也。律本云。作尼師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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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應量作。長佛二磔手。廣一磔手半。更增廣長各

半磔手。磔謂張指大跨也。佛一磔手。准唐尺一尺

六寸。則長量並增者用四尺。廣量並增者用三尺

二寸(今云三尺。恐筆之誤耳。五分准姬周尺。謂佛一磔手二尺。此則不合唐尺也)。制意

云為身者。恐坐地上有所損故。次為衣者恐無有

籍。三衣易壞故。為臥具者。恐身不淨。污僧牀榻故。

善見令增縷際外。謂接頭縫非通長增故。十誦令

新故。二四重作者。意取堅用也。

僧祇云。不得趣爾持故物作。及屈頭縮量水濕量。

若乾大者犯墮。受用犯小罪。此是隨坐衣。不得淨

施。及取薪草。盛物雜用。應中揲左肩上而行。至坐

處取坐之。若置本處。當中掩之。欲坐徐舒先手。按

後乃至。

釋 據感通傳。天神黃瓊云。元佛初度五人及迦

葉兄弟並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國王臣

皆披白氎。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異俗後度

諸眾徒侶漸多。年少比丘儀容端美。入城乞食。多

為女愛。由是制衣。角在左肩。後為風飄。聽以尼師

壇鎮上。後外道達摩多問。比丘肩上片布持將何

用。答曰。擬將坐之。外道難言。袈裟既為可貴。有大

威靈。豈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比丘不能答。以

事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角。居於左臂。坐具還在

衣下。但不得垂尖角。如象鼻羊耳相等。此引僧祇

云。應揲中在左肩上。行者乃依次制。然宣祖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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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所告。而引律為。僧祇譯自東晉。感通傳於大

唐。所以不用巳知而用眾知。若如神語。恐生他疑。

今既無疑。故依後制。具在衣下也。

十誦云。不應受單者離宿。突吉羅。五分云。須褋四

角。不褋則巳。摩得勒伽云。若離宿不須捨。律論制

受。闕文應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

(三說)。」

【必有餘緣。准上捨衣法。

釋 然引勒伽所明。恐類離衣作捨。此云必有餘

緣准上捨衣法者。謂有受亦必有捨。若此尼師壇

隨身坐臥。年久豈無破壞。新得換易等。緣有則准

上衣法。先捨後受。

非 人法壞相。同前受衣。

三事非。謂單作增量。

緣配上色等。

後四合曉。

○受鉢多羅法

僧祇云。鉢是出家人器。少欲少事。非俗人所宜。

釋 梵語鉢多羅。此翻應量器。謂體色量三皆應

法故。出家人者。形超俗表。心遊塵外。寡欲無貪。少

事息緣。一鉢資身。三慧為業。非俗人所宜者。謂應

器非廊廟所陳。染衣異朝宗之服也。

五分云。佛自作坏。以為後式。

釋 此引制緣也。雜犍度云。時佛遊化。到蘇摩國。

自作鉢坏以為式。而令陶師燒。彼便多作合燒。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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竈視之。皆成金鉢。生大怖懼。此是大沙門神力。若

王聞者。必當謂我多有金寶。便取埋藏。世尊復作

令燒。皆成銀鉢。亦如上埋藏。世尊復作令燒。乃成

銅青鉢。如閻浮提樹。諸比丘不敢受白佛。佛故聽

畜。故云佛自作以坏為後式也。

律中不得畜雜寶銅鑞木石鉢。大要有二種。泥鐵

是也。

釋 此明鉢體也。雜犍度云。時佛在給孤園王舍

城瓶沙王。深信佛法聽僧。出入內庭。時王以宮人

着屏處。聽若比丘有所言說。便來語我。彼內宮以

貴價香材為柱。諸比丘見巳作是言。以此貴價香

材作柱也。為諸比丘作鉢。不亦隹乎。時宮人白王。

王即敕。更換持作鉢施僧。佛不聽畜。此是外道法。

畜者如法治。王復以石鉢施僧。佛制不聽。此是如

來法鉢。若畜得偷蘭遮。王復以金銀瑠璃等雜寶

鉢施僧。佛皆不聽。此是白衣法。畜者如法治。除雜

寶香木。石鉢不畜。大要鉢有二種應法。當畜一泥

鉢為上。次鐵鉢。因比丘麤行失手墮鉢。佛故聽之。

所以為下。有謂鐵鉢為上。非也。

應熏作黑赤二色。

釋 此明鉢色也。雜揵度云。時諸比丘畜鉢不熏。

生垢患臭。佛令作熏爐。若釜若𤬪。種種泥塗。以杏

子麻子泥裹。以灰平地作熏場安支。以鉢置上。鉢

爐覆下。以灰壅四邊。手按令堅。四邊燒之。當作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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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二色也。泥鉢律制亦令熏者准西域多。用乳酪

酥油易生垢故。有惡味故。

世中時有掍油漆素綊紵等鉢。並非佛制不成受

持。諸部唯有熏鉢一色。

釋 此簡非也。掍油漆素者(掍同混)。是以薄木圈。胎

外加油漆。磨退混色。顯出光耀。乃純黑純紅為之

素淨。退光漆鉢也。綊紵者。是以紵布重綊為胎表

裏。生漆加灰令堅。復上熟漆精細描金為之。託沙

漆鉢也。等謂青白磁鉢故。引諸部明非。以誡後愚

也。

十誦律及論云。上鉢受秦升三升。毗尼母云。不滿

升半。若過三升。不成受持。

釋 此明鉢量也。以十誦及論同明量者。此律論

總。是薩婆多部出故。而云秦升者。十誦律乃羅什

法師於姚秦時譯。復引母論。下鉢不滿升半。上鉢

若過三升則非者。母論失譯人名。亦附秦錄故。則

中鉢在上下之間可知矣。若就古今身軀。明食量

者。不須局升數。律云。量腹而食。度身而衣。趣足而

巳。然通增減。必准正教。有所據也。

善見云。若穿破失受持。

釋 彼律云。破如粟大失受持。按五百問經云。若

緣闕穿。穴裂不捨。盡失受持。所言失受者。謂比丘

一日不持鉢受食。食犯越毗尼。

律云。鉢破食入。但淨洗食。不出者無犯。應謹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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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乃至足令破。

釋 此准雜揵度明之。若鉢有星陷。孔食入中。摘

出壞鉢。隨可摘出。便摘出餘者。不可出無苦。應謹

護不得乃至者。謂不得安鉢墼石。欲墮處棚閣上

道路中石上菓樹下牀角頭不得。足令破鉢者。此

句是減五綴。求好鉢之。行法於止持中三十事之

第二十二詳明。今為足成謹護之制故引也。

毗尼母云。當用細澡豆洗。律本云。若葉若汁。取令

除膩。應作囊。若襆盛之。繫口外向。帶絡肩上。挾鉢

腋下。五分云。瓦鉢應近地洗。若非法洗。得越毗尼

罪。

釋 律論令以細澡豆洗。謂用皂角為細末。若葉

謂先乾擦後洗。若汁謂以器盛水。漬牛屎澄。去沙

用此。皆取其除油膩。此方尠諸油膩。但用水淨洗。

亦可盛以囊襆。襆謂帛三幅名幞帊。繫口外向者。

緣比丘帶絡。掛鉢肩上。挾於腋下。口向脇間。道行

遇雨。失足倒地。鉢隱脇遂成病。故聽口外向也。今

人謂律制食巳。鉢口向內。未食令口外向。皆無憑

也。五分令瓦鉢近地洗者。天竺諸國僧俗受食。俱

是就地設低牀坐。跏趺而食。若立蕩高洗。皆越毗

尼故所結罪。

十誦云。鉢是諸佛標誌。不得惡用及洗手。敬之如

日。律中若破。以白鑞鉛錫補。

釋 三世諸佛出世成道。化利羣生。並著衣鉢。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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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威儀。故云標誌也。惡用謂盛諸雜物。敬如目者。

眼目乃清淨光明。纖塵不受。為人一身之主。珍護

愛惜至極以喻。敬鉢亦爾。若破依律補之。白鑞即

錫鉛。乃青金亦錫類也。

律無受法。准十誦云云也。】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缽多羅應量受。常用故

(三說)。」

【善見云。若無人時。獨受持鉢。即准上文。其尼等四

眾亦准此。若捨故受新。並准前上。

釋 並准前上者。前謂准但對首法。上謂准對首

心念法。若獨住比丘皆可便用。

非 餘非同前。

唯異事非。謂體乖瓦鐵。色殊眾

持。

○受藥法

佛言。有四種藥。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應

手受之。

釋 此引藥揵度。以明受法也。葢患累之軀有所

資待。無病憑食。有疾須藥。藥乃通名。別則分四。一

時藥者。從旦至中。聖教聽服事順法。應不生罪咎。

二非時藥者。諸雜漿等對病而設。時外開聽。限分

無違。三七日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齊。從以日限。

用療深益。四盡形壽藥者。勢力既微。故聽久服。方

能除患。形有三種。一盡藥形。二盡病形。三盡報形。

此四藥依制。應以手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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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婆多論云。受食有五義。

釋 彼論文中云。凡受食者。一為斷竊盜因緣故。

二為作證明故。三為止誹謗故。四為少欲知足故。

五為生他敬信故。無智小兒皆不聽授。(文)初義謂

授受分明。心離私取。若食從他人授與。為斷竊盜

因緣故。二義謂蠲除業染。防習更萌。若食從他人

授與。為作證明故。三義謂授取有證。無過可加。若

食從他人授與。為止誹謗故。四義謂癡覆多貪。智

朗解脫。若食從他人授與。為少欲知足故。五義謂

禁戒嚴持。遐邇欽仰。若食從他人授與。為生他敬

信故。然此五義總論為受四種藥也。

律本無口受法。准十誦及論。制令口受。時藥手口

互受。餘三藥具兼二受。

○受時藥法

佛言。蒲闍尼有五種。謂飯[麨]乾飯魚肉。佉闍尼有

五種。謂枝葉華果細末食。名為時藥。謂從旦至中

也。若欲受者。先知藥體。後知授受。餘藥並准此。

釋 蒲闍尼翻云正食。佉闍尼翻云不正食。佉闍

尼律中不止五種。更有油食胡麻食羔食。譯者總

攝細末食中。此二五食皆名時藥者何也。准佛地

論云。食者以任持名食。謂能任持色身。令不斷絕。

長養善法。身依食住。命託食存。流入五臟。充浹四

肢。補氣益饑。身心適悅。故名時藥。從明相現至午

中不得過。有病無病俱聽。非如餘三隨病藥。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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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開。無病不聽。按薩婆多論。食有十五種。隨噉何

食。若過午皆結犯墮。十五種者。謂一切麥粟稻麻

荍米作[麨]餅。盡名似食。若變成[麨]飯餅。盡名正食。

以五正五不正五似。謂十五種食也。按律於五正

食中。聽諸比丘食五淨肉。謂一不見殺。二不聞殺。

三不疑為我殺。四自死。五鳥殘。斯乃世尊隨其國

土。誘物歸真。方便資形。豈通化境。一槩行用。首楞

嚴中。佛言。我令比丘食五淨肉。此肉皆我神力化

生。本無命根。汝婆羅門地多蒸濕。加以砂石。草菜

不生。我以大悲神力所加。因大慈悲。假名為肉。汝

得其味。奈何如來滅度之後食眾生肉。名為釋子。

又涅槃經云。若比丘食肉。以突吉羅治。故知權

終非實。因機暫開。顧命教嚴。廢權不用。今律仍依

舊文。以列魚肉。況此東土悉是大乘演化之所。不

糅小乘。若沙門食肉者。法道敗壞。毀謗彌興。護世

譏嫌。斯為最要。准經附辯。俾曉律開也。

○藥無七過

一非內宿。二非內煑。三非自煑。四非惡觸。五非殘

宿。六非販賣得。七非犯竟殘藥等。

釋 此明稱量染淨也。藥無七過者。葢顯遮非護

淨之義。前於結界篇中。巳明攝僧攝衣攝食三種

界畔。今云內者。謂在攝僧界內也。准藥揵度云。一

時國土穀貴。人民饑饉。乞求難得。佛聽比丘八事。

謂界內共食。宿界內煑食。自煑食。緣使淨人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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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取食。或都食盡故。聽自手取食。使淨人受。如上

故聽。受早起食。謂殘宿食聽早起受。從食處持食

來胡桃果等食。水中食物足巳不作餘食法食。於

後年豐穀稔。佛言。不得界內共食宿等八事。若食

如法治。今故云非內宿內煑自煑也。惡觸者。時有

比丘相嫌。便觸他淨食。作念云。令他比丘得不淨

食。彼比丘不知淨不淨白佛。佛言。觸者是不淨。不

觸者淨。觸犯突吉羅。又有比丘嫌比丘於彼小沙

彌邊觸彼淨食。作念云。令彼和尚阿闇黎得不淨

食。彼白佛。如上治。今故云非惡觸也。五非殘宿者。

巳攝上八事中。六非販賣得者。即三十事之第十

九種種販賣。若犯此戒得者是。七非犯竟殘藥等

者。謂過限非時漿及滿七日藥也。斯由佛世界內

伽藍不立烟厨。比丘正命。唯依乞食若干。此七種

中一一過者。皆名不淨食也。

○授有三種

一分別知是食非食。二有施心。三者如法授與。

釋 此明稱量施者。並所施之食也。授者付也。若

比丘托鉢。乞食得巳。應分別了知此是五正食是

五不正食。若是正食不須更別乞。若是不正食仍

復乞足之。若是粥者濃則不須再乞。亦可足食。淡

則可以復乞令足。故云分別知是食非食也。二有

施心者。令觀檀越之敬慢故。若詳明之。布施有五

種相對。一謂田財相對。二謂輕重相對。三謂染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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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四謂空有相對。五謂多少相對。各有四料揀。

一田財相對四句者。田是福田。財是所施。一謂田

勝財劣。如童子施沙供佛。二財勝田劣。如以寶施

貧人。三田財俱勝。如以寶施如來。四田財俱劣。如

以草施畜生。

二輕重相對四句者。一謂心重財

輕。如貧女以麤氎施眾僧。二財重心輕。如王夫人

慢心以珍寶施眾僧。三財心俱重。如王以恭敬供

佛四事。四財心俱輕。如以一飲水施栴陀羅。

染淨相對四句者。一謂施者清淨受者不清淨。如

阿闍世施提婆達五百乘車飲食。二施者不清淨

受者清淨。如以金銀珍寶施持戒比丘僧。三施受

俱淨。如觀世音分瓔珞供多寶釋迦佛。四施受俱

不淨。如𣒰陀羅惡律儀人施破戒比丘。

四空有

相對四句者。一謂空心不空境。謂雖學空觀照惜

財。不施還得貧果。二空境不空心。如知其財施得

福弘。多樂捨得福。三心境俱空。破能所相。入三解

脫。四心境俱不空。貪着無厭。一毛不施。餓鬼報成。

人天路斷。

五多少相對四句者。一謂施多得少

福。如愚人祭祀。用多福少。二施少得多福。如慈心

供道人。三施少得少福。如惡意施邪人。四施多得

多福。如建塔供佛。是故比丘得施時。宜觀檀越捨

心。然後可不方受為善。故云有施心也。三如法授

與者。謂見僧具儀逆迎有禮。化少供多。留麤捨細。

不坐授與。不愁顏與。不支手與。不呼字與。乃恭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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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與。如斯謂之如法授與也。

○自受三法

一別知食體。與淨人所受之食者。心境相當。非錯

彼此。二有心自食。非為餘事。三如律手授具二五

法。為非威儀事者。

釋 此明知食相應及受儀也。言食體者。謂知有

形段食。以香味觸三塵為體。入服變壞。資益諸根。

具三德六味故。三德者。涅槃經云。諸優婆塞為佛

及僧。辦諸食具。種種備足。其食甘美。有三德焉。一

清淨德。謂精潔無有葷穢。二柔軟德。謂柔軟甘和

而不麤澀。三如法德。謂隨時措辦。制造得宜。六味

者。俱舍論云。凡調和飲食之味。各有所宜。無出此

之六種。雖進修道行之人不尚於味。然滋益色力

亦由於此。所謂身安則道隆故。有六味之須也。一

淡味淡者。味之本也。能受諸味故。二鹹味。其性潤。

能滋肌膚故。調諸味必以鹽為首。三辛味。其性熱。

能暖腑臟之寒故。味之辣為辛。四酸味。其性凉。能

解諸味毒故。味之酸為酢。五甘味。其性溫。能和脾

胃故。味之甜為甘。六苦味。其性冷。能解腑臟之熱

故。味之冷者為苦。如此五正食。時中與淨人所而

受之。是謂心境相當。若五不正食及薄粥等。此非

足食。不宜時中受。若受是謂心境不相當。於如是

足食不足食。並須了知。非錯彼此。又按根本一切

有部云。若先食五嚼食(此即五不正食取嚼 之義)。後食五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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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無犯(此即五正食取含噉之義)。若先食五噉食。後食五嚼食。

罪犯單墮故。二有心自食非為餘事者。由精修道

業支持幻軀。知足忖施。觀時而受。非為貪䬸。美好

無慚過受也。三如律手授具二五法無非威儀事

者。此謂授食之法有其二五。如律云。受有五種。手

與手受。或手與持物受。若持物授手受。若持物授

持物受。若遙過與。與者受者俱知中間無所觸碍。

得墮手中。復有五種。若身與身受。若衣與衣受。若

曲肘與曲肘受。若器與器受。若有因緣置地與。如

是二五授受之法。皆論威儀所制。故云如律手授

具二五法無非威儀事者。

○正食五觀

初計功多少量藥來處。二自知行德全闕應供。三

防心離過貪等為宗。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五為

成道業故。並律論正文非唯抑度。廣相如鈔。

釋 抑者治也。度者法也。謂正受食具五觀者。非

唯自治之法。並出律論正文。而云廣相如鈔者。准

一覽中。引事鈔云。沙門凡受食時。先作五觀。然後

方食。一計功多少。量藥來處。計功多少者。智度論

云。此食墾植收穫。蹂治舂磨。淘汰炊煑。及成工用

甚多。計一鉢之飯。作夫流汗。集合量之。食少汗多。

此食作之。功量辛苦。如是量藥來處者。僧祇律云。

施主減其妻子之分。求福故施也。二謂自知行德

全。闕應供者。毗尼母律云。若不坐禪誦經營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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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及不持戒。受人信施。為施所墮。則不宜受食。德

行若全。則可應供受食也。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

者。明了論疏云。出家先須防心三過。謂於上味食

起貪。下味食起瞋。中味食起癡。以此不知慚愧。墮

三惡道也。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者。謂饑渴為主

病。四百四病為客病。故須以食而為醫。藥用調其

身也。五為成道業故。謂不食則饑渴病生。道業何

成。增一阿含經云。多食至苦患。少食氣力衰。處中

而食者。如秤無高下。比丘凡受食時。當作此五觀。

是為有正智者受供也。

非 人法同前。

三事非。謂食體干過。不淨心境

相違懷瞋等。

後四非如前取顯。

○受非時藥法

佛言。聽以梨棗[卄/(麩-夫+生)]蔗等汁作漿。若不醉人。應非時

飲。亦不應今日受漿。留至明日。若飲如法治。

釋 此明非時藥體及受法也。非時漿即非時藥。

律中緣起。時有施盧婆羅門。是外道師。聞佛生信。

敬心自思。當持何物見佛。即念言。今有八種漿。是古

昔無欲仙人所欲。一梨漿。二閻浮漿。三酸棗漿。四

甘蔗漿。五[卄/(麩-夫+生)]果漿。六舍樓漿。七婆樓師漿。八蒲萄

漿(此中二五六七是由域果名。未見翻譯)。彼持是八種漿。詣佛所。問

訊却坐。世尊為彼方便。說法開化。令得歡喜。即以

此八種漿。施供比丘僧。諸比丘不敢受白佛。佛言。

聽飲八種漿。若不醉人。應非時飲。若醉人不應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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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飲如法治。亦不應以今日受漿留至明日。若留

當如法治。

僧祇五分律開受蜜漿。若諸果汁澄如水色。以水

渧淨巳。義加受法。

釋 諸果即本律八種未明造法。故復引之。彼律

謂以諸果漉汁。去其渣濁。澄清如水。一切聽飲。若

多日漿變作酒色酒味酒味者。一切不得飲。若持

漿來者。應作淨以水滴灑之。若器底有殘水。若天

雨墮中。若洗器有殘水。若車載石蜜被雨。若船載

水濺。如是等即名作淨。又須知漿有時非時分別

時漿者。一切米汁粉汁乳酪漿是也。非時漿者。一

切豆一切麥漬浸須不坼者是也。根本部云。其不

濾者為時。其淨濾者為非時。仍須以水滴之為淨。

律中有受無詞。義加受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渴病因緣。此是蜜漿。

為欲經非時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餘漿准此。若無渴病犯罪。

釋 廬山東林遠公示疾垂終。有弟子進蜜漿於

前。公止之云。請律閱證。有開緣不。葢由除渴病外

則無聽爾。此法自手捧漿。口對前人。如是受之。

非 事非。謂味甘非薄。未澄藥不。應病輙受等。

餘非准前。

○受七日藥法

佛言。有酥油生酥蜜石蜜。世人所識有病因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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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非時服。

釋 此明七日藥體及受法也。律中時諸比丘秋

月得病。顏色憔悴。形容枯燥癬白。佛作念云。有五

種藥。酥油生酥蜜石蜜是世常用者。聽諸比丘食

之。當藥不令麤相現。如食飯[麨]法。此初制也。諸病

比丘得種種美食。至中不能食。況復五種藥。至中

能食。然藥雖多。病人不能及時服故。復聽若時非

時服之。今所依者。是第二制也。

僧祇云。諸脂亦七日服。

釋 彼律中。佛言。若病宜應者。聽服魚熊羆猪等

脂。若論膏脂之別。謂戴角者脂。無角者膏。今云脂

義兼膏故。

應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熱病因緣。此酥七日

藥為欲經宿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律本云。風病服油及五種脂。僧祇律云。具有對病。

設藥法云之矣。

釋 本律中因舍利弗患風病。醫教服酥油及魚

熊羆猪鹿五種脂。聽時受時漉時煑。如油法也。僧

祇具有對病設藥法云者。彼律謂病有四百四病。

風病一百一。當用油脂治。火病一百一。當用酥治。

水病一百一。當用蜜治。雜病一百一。雜謂兼風火

水。當用上三種治。今受法中。但以熱病受酥故。引

僧祇令知應病受藥。便更名也。按律攝云。受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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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正服之時。應告同梵行者云。我以一日服藥訖。

餘有六日在。乃至七日准知。若為好容儀。或著滋

味。或求肥盛。或詐偽心。服食諸藥。皆惡作罪。

非 法非。謂病實錯稱。藥名交互等。

事非。謂貪

味詐受。漉煑非時等。

餘非如前。

○受盡形壽藥法

佛言。一切鹹苦酢辛不任食者。有病因緣。聽盡形

服。乃至灰土。大小便等亦手受加口法云。

釋 此明盡形藥體及受法也。鹹苦酢辛非恒入

咽。灰土便等世所厭惡。以此不堪任食者。而聽受

為盡形藥。一則息貪味之心。因病強服。次則免俗

譏之念。無過可求。若受時應自手持口。對前人受

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病因緣此薑椒盡形

壽藥。為欲共宿長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若有餘藥。或白术散丸湯膏煎等。但不任為食者

牒名加法。薩婆多云。如五石丸隨牒。一名餘藥通

攝。

釋 論云。若以時藥終身藥。助成七日藥。作七日

藥服無過。以七日藥勢力多故。又助成七日藥故。

或以時藥七日藥。以成終身藥。作終身藥服無過。

或以終身藥七日藥。以成時藥。作時藥服。隨勢力

多故。相助成故。若分數勢力等者。隨名取定。如五

石丸。隨石作名。作終身藥服。故云如五石丸。隨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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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餘藥通攝也。按藥書中。有陽起石滴乳石紫

石英白石英青蒙石蘆甘石雲母石滑石石羔乃

至硃砂雄黃。等皆石之類。文云五石。亦大約言。

非 人非。謂氣血未虗。病不恒舉等。

事非。謂藥

違盡形等。

餘非准常。

○衣說淨法

佛言。長衣長如來八指廣四指。應淨施。不者犯墮。

除波利迦羅衣不現前等。佛指四面廣二寸也。

釋 長衣者。若受持三衣足。更得多餘衣財。名曰

長衣。長八指廣四指者。明應量也。謂多餘衣財極。

狹短者。長一尺六寸濶八寸。應須淨施。然律制有

聽畜十日。及畜一月。內淨施者。若過十一日及三

十一日見掌文時不淨施。即犯墮罪。此於止持中

詳載。今唯明淨施法也。波利迦羅衣是梵語。華言

云雜碎衣。除此不須現前作淨等者。謂小片糞掃

衣也。

薩婆多云。不應量者。過十日捨作突吉羅悔。乃至

錢寶穀米等亦爾。

釋 論云。長物凡有五種。一重寶。二錢及似寶。三

若衣若衣財應量巳上。四一切不應量。若衣若衣

財。五一切穀米等。一切錢寶比丘不應畜。若僧中

次第付者。應即向比丘說淨錢寶。應與同意淨人。

不者至十一日地了時。應量衣。應捨對首。作波逸

提懺。不應量衣。應捨作突吉羅懺。若比丘得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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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即日應作淨。若無白衣四眾邊作淨(謂優婆塞並小三眾)。

若不作淨。至地了時。穀米應捨。作突吉羅懺。故云

乃至錢寶穀米等亦爾。下文金粟法是也。

○請施主法

佛言。有二種淨法。真實淨。展轉淨法。

釋 此引依揵度。真實淨施者。是實施與人也。展

轉淨施者。乃作方便法也。薩婆多云。九十六種無

淨施法。佛大慈悲方便力故。教令淨施。令諸弟子

得畜長財。而不犯戒。非真實淨也。佛法以少欲為

本。是故結戒不畜長財。而眾生根性不同。或有多

預畜積。而後行道。得證聖法。是故如來先為結戒。

而後設方便。於法無礙。眾生有益。如昔時有比丘

來白佛言。與我清淨房舍。旛幢華葢。繒綵被褥。以

香塗地絲竹音樂種種莊嚴佛敕阿難處處求索。

即與具足比丘。在中心安行道。佛隨所應而為說

法。即於是處斷結漏盡。成阿羅漢。以是因緣。佛法

通塞。眾生根性唯佛知之。此比丘從第六天來生

人間。隨本所習因而度之。是故既作淨施。得畜長

財。而不犯戒。

薩婆多云。應求持戒多聞者。而作施主。亦無請文。

義加請法。

釋 請持戒多聞者。則不生貪着。知物非巳。為順

聖教。與作方便。若不知戒少聞。謂物施我非他所

有。恐起諍端。淨反不淨。若請者應具修威儀。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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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請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衣藥鉢展轉

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衣藥鉢展轉淨施主。慈愍故

(三說)。」

【其真實淨主及錢寶穀米等。俗人為主。並准請之。

釋 謂若請真實淨施主者。改展轉二字作真實。

若請俗人為淨主者。改大德二字作長壽。改衣藥

鉢三字作錢寶穀米。餘詞無異。唯至誠叉手向說。

不須禮拜也。

○正說淨法

善見云。若衣物眾多衣。段段說之。欲總說者。並縛

相著。加重法云矣。

釋 若段段說之名單非重。若總言眾多非單名

重。故云欲總說者。並縛相著加重法云矣。凡說淨

時。當至一如法持戒比丘所。若問施與誰。或展轉

施。或真實捨。應稱先請施主。名恭敬具儀手捧衣

云。】

「大德。一心念。此是我(某甲)長衣未作淨。今為淨故。施

與大德。為展轉淨故。(彼〔受〕者言)長老一心念。汝有是長衣。

未作淨。為淨故施與我。我今受之。(〔受巳計〕)汝施與誰。

(彼當言)施與(某甲)。(受淨者言)長老一心念。汝有是長衣。未作

淨。為淨故與我。我巳受之。汝與(某甲)是衣。(某甲)巳有。

汝為(某甲)故。善護持著用。隨因緣(〔一說〕)。」

【長鉢殘藥文並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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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此法所得長物。既施有主。則我貪隨蠲。心境

不執。聖慈雖聽著用。隨因緣者。令作親厚想取用

故。設若仍存有我。恐難免過。由物作淨。其心不淨。

若鉢藥長者。文同准此。亦攝真實展轉二種施也。

非 人非。謂先不請主。或對主施等。

法非。謂展

轉真實。說問互錯等。

事非。謂衣財違制。應量莫

分。鉢藥越律。愛好貪味等。

後四非相捃前明壞。

○心念說淨法

五分云。應偏袒右肩。胡跪手捉衣。心生口言云。】

「我比丘(某甲)此長衣。淨施與(某甲)。(於五眾中隨意與之)隨彼取

用。(得至十一日。復如前威儀言)我(某甲)此長衣。從(某甲)取還。(得至十日。

復如初言)我(某甲)此長衣。淨施與(某甲)隨彼取用(如是捨故。受新

十日一易)。」

【釋 准此心念。唯聽獨住比丘由無同侶。離喧遠

眾。故聽於出家。二大三小眾中但有親厚知識者

任其稱名與取。若非獨住比丘必依正說。淨法行

持也。

非 人非。謂有侶同居等。

法非。謂心念不言及

言不了等。

事非。謂衣財越制等。

餘非合具。准

知如前。

○金粟淨法

薩婆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說淨。

釋 此引例證也。論云。若得應量不應量衣。亦至

十日過十日長物捨罪應懺。一切穀米等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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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一宿。同比丘法而云過一宿者。謂至次日同比

丘法者。然比丘法不應捉畜錢寶穀米。若畜過一

日。例同比丘。畜長衣法也。本部無此故。引證便用

律本云。當持至可信優婆塞所。若守園人所。如是

告言。】

「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

【釋 此乃對俗捨寶法。守園人者。古養鳥獸曰苑。

苑有垣曰園。此以鹿野苑標名。即僧伽藍民也。無

論近事男及守園人。須是一往具信。不昧因果。知

比丘法者。方可持錢寶等至彼所捨之。此是我所

不應者。謂捉畜寶等。是我比丘法所不應。為汝當

知之者。謂佛有教為淨故。方便與汝也。此即說淨

法。若彼取還與比丘者。比丘當為彼人物故受敕。

淨人使掌之。若得淨衣鉢尼師壇針筒。應持貿易

受持之。廣如止持中明。

論云。除錢及寶等一切長財。並五眾為長主。若說

淨錢寶。希得衣物。施不須施。

釋 若一切錢寶等。非出家人所畜持者。不得請

為長主。故爾除之。若一切長財是出家人。理應持

畜。所以五眾並可請為長主也。若說淨錢寶希得

衣物施不須施者。希謂少也。若守持之。衣具少者。

以說淨錢寶。買得受持。此則不須說淨復施。此准

論云。若說淨錢寶。後貿一切衣財。作三衣鉢器。入

百一物數。不須說淨。自百一衣物外一切說淨。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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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者。大約多少而言。非謂實有之數。

僧祇云。施主若死等。不得過十日。更覓施主說淨。

釋 諸部並論但云。施主死。或遠去他國。須別請

施主。不定期限。唯僧祇不得過十日而無主。若無

長財主。應復請出家五眾。若無金粟主。應速覓居

家信實者義。謂過期獲罪。

毗尼母云。若衣物未說淨。點淨縫衣。著巳淨者。則

名衣和合淨。若色非法縫著如法者。是名色衣和

合淨。更不須別淨。

釋 點淨者。律云。除受持三衣外。餘得點作淨。點

但三五七不得點如華形。今謂未點淨者。縫著巳

淨衣上也。彼論云。衣和合者。若衣作淨納。未作淨

縫。納著衣上。若衣未淨納。巳淨者。縫衣著納上。此

二皆名淨衣。若得上色納。以此納縫。著條衣上。故

名和合。應畜猶如酒。若和藥得飲。不和不得飲。上

色與下色合得畜。若上色錦上色白雖和合。不應

畜。今宣祖准義潤文也。

附 按地持論云。菩薩先於一切。所畜資具。為非

淨故。以清淨心。捨與十方諸佛菩薩。如比丘將現

前衣物。捨與和尚阿闍黎等。今時講學專務名利。

豈念聖言。自下壇場經多夏臘。至於淨法。一未霑

身。寧知日用所資。無非穢物。箱囊所積。並是犯財。

慢法欺心。自貽伊戚。學律者知而故犯。餘宗者固

不足言。誰知報逐心成。豈信果由種結。況大小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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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通名淨法。儻懷深信。豈憚奉行。

輔行記云。有

人言。凡諸所有非巳物想。有益便用。說淨何為。今

問等非巳財。何不任於四海。有益便用。何不直付

兩田(悲敬二田)。而閉之深房。封於囊篋。實懷他想用。必

招愆(犯盜)忽。謂巳財仍違說淨。說淨而施。於理何妨。

任巳執心。後生倣傚。故知不說淨人。深乖佛意。兩

乘不攝。三根不收。若此出家豈非虗喪。

第四衣

藥受淨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第七

** 音義

音張。表也。謂身外之威儀也。

音遇。用也。

阻去聲。偽也又詭譎也。

稱上聲。矜而自呈也。

音益。按也。冤屈也。

贓賄

上音臧。下灰上聲。財也。金玉曰貨。布帛曰

賄。凡非理所得財賄。皆曰贓賄也。

襄入聲。去也。

音裔。

踝骨

上華上聲。脛兩旁內外曰踝骨。

音奚。田五十畝為畦。

田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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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之水

謂檀越布施飲食衣服臥具湯藥四

事供僧也。

三善之苗

謂三業發生眾善。而增長一切功德

也。

音疊。重也。

音摺。衣襵也。

音礦。

音窄。開張也。

音辟。開也。

音褋。重衣也。

音核。羽莖也。

同皂。

音沖。備也。

壓也。

廊廟所陳

謂如宗廟爼豆陳設進退之事。爼豆

祭器也。

朝宗之服

謂冠冕也。

音丕。未燒瓦也。

音蠟。鍚也。

音輔。鍑屬無足也。

𤬪

音射。瓦器也。

音挾。合也。

音惕。挑也。

音彭。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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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澡豆

乃皂角子為末也。

同幞。音僕。

音怕。

千去聲。假借使人也。

五臟

臟者藏也。精藏於腎。神藏於心。魂藏於肝。

魄藏於肺。志藏於脾也。

音接。浹洽謂潤澤周徧也。洽音狎。

音喬。

音㷥。熱氣也。

壬上聲。穀熟也。

三解脫

一空解脫。二無相解脫。三無作解脫。

粗去聲。布施也。

蘭入聲。

同醋。

黃入聲。刈禾也。

音柔。往來蹂踐也。

[卄/(麩-夫+生)]

與蕤同。誰上聲。音藥。

音帝。水滴也。

音箋。水激蕩也。

音恣。水浸也。

音䇿。裂也。分開也。

音雄。獸似豕山居。於冬蟄。當心白脂。俗呼態。

好舉木引氣。謂之態。經美在掌。

音狎。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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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上聲。拾取也。

自貽伊戚

謂憂戚自造。而成非關他事。猶云自

作孽不可活之謂也。貽音夷。遺也。

音怯。藏也。謂箱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