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作持續釋
毗尼作持續釋
十方者。應羯磨分施現前者。但照人派。故有約緣
就時。不出六種之說。下文列分詳明。
○一二部僧得施法
時有住處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時比丘僧多比
丘尼少。佛言。分作二分。無比丘尼。純式叉摩那亦
分作二分。若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無二眾比
丘僧應分。若比丘尼多僧少。若無應分作二分。若
乃至無沙彌者。比丘尼應分得物。巳至當部中。皆
須作羯磨分。
釋 若二部大僧互無聽分與二部小眾者。其小
眾乃大僧之屬分。小眾即與大僧。猶父財子受。以
明二部皆得施也。得物巳至當部中者。此准二義。
一謂大僧持物至當部界中。二謂小眾得物還本
住處。若有大僧人界。或復小眾外來。倘逢羯磨分
物現前。俱各有分。此明分中復分也。
所以名僧得者。以施主心普均一化物。遍通十方。
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故名僧得。還須僧法羯磨。遮
約十方來者。既作法巳。現前自分羯磨如後。
釋 此文徵釋僧得之義。謂所以名僧得者。僧乃
世尊一化境中。正亞二部大僧也。而指如是寬廣
之境。以能施之主。發心普均。而無限所施之物。遍
通十方而亦然。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所以指一化
境言之。故名僧得。此揀非施現前也。還須僧法羯
磨者。羯磨之約。以禁止後來之人。便於分派也。若
鳴槌時。十方來者現前有分。若巳羯磨竟。十方來
者遮之無分。故云既作法巳現前自分羯磨如後
者。准後第六。非時僧得施法行用。
○二二部現前得施法
爾時世尊三月靜坐。唯除一供養人。時有六十頭
陀比丘。往至佛所。為佛所讚。諸非頭陀比丘捨衣
成大積。佛言。應布施僧眾。若與一人聽與比丘尼
非衣。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應分與分。七羯
磨人應置地與。若使人與。若沙彌應等與。若與半。
若三分與一。守僧伽藍人應等與。若至四分與一
分。若不與不應分。若分應如法治。
釋 世尊妄盡體真。動靜一如。而云我欲三月靜
坐思惟。無使外人入。唯除一供養人。獨讚頭陀。任
便禮覲者。然讚中有訶揚。即是抑奪人貪著生人
淨信。乃示發起之由。是故令諸非頭陀比丘見聞
巳莫不願效頭陀十二行。或有住阿蘭若者。或有
不受請常乞食者。或有捨檀越施衣持糞掃衣者。
或有捨長衣持三衣者。乃至有常坐不臥者。故爾
捨衣而成大積聚。梵語頭陀。此翻云抖擻。謂能抖
擻煩惱塵垢。即精進也。十二行者。一住阿蘭若處。
謂比丘當於空閒寂靜之處。遠離憒閙。不染欲塵。
永絕攀緣。求解脫道。是為頭陀行。
二常行乞食。
謂比丘離諸貪求。不受他請。常行乞食。以資色身。
助成道業。若得食時。或好或惡。不起分別增減之
心。若不得食。亦無嫌恨。得與不得。心常不遷。是為
頭陀行。
三次第乞食。謂比丘乞食之時。不輕眾
生。不擇貧富。平等一心。次第而乞。是為頭陀行。
四一食。謂比丘修道。應作是念。我求一食。尚多有
防。何況小食後食。若不自減其食。則失半日之功。
不能一心難辦道業。故所斷數數食。受一食法。是
為頭陀行。
五節量食。謂比丘所乞之食。當作三
分。若見饑乏者。以一分施之。又將一摶食。置空靜
處。施諸禽獸。若不見困乏者。但食三分之二。亦留
一分。不得盡食。如斯則身輕安樂。易消無患。用彰
慈德。愍及眾生。是為頭陀行。
六過中不飲漿。漿
即果蜜等漿。謂比丘修道日。若過中種種漿汁。悉
不得飲。飲則樂著其味。貪求無厭。不能攝心。勤於
道品故。以不飲漿。是為頭陀行。
七著弊衲衣。謂
比丘不愛服飾。不求好衣。但於聚落中。拾陳舊棄
物。浣濯令淨。作為衲衣。障除寒熱。不露形體。若貪
新好。則多迫求。又能招致賊盜。故所著弊衲衣。是
為頭陀行。
八但三衣。三衣者。九條七條五條袈
裟。謂比丘少欲知足衣取葢形。不多不少。有異白
衣。非同外道。佛弟子捨此二邊。但受三衣。是為頭
陀行。
九塚間坐。謂觀無常苦空。是佛法入道初
門。能厭離三界。不執四大。比丘住於塚間。恒見死
屍。臭爛狼藉。鳥啄火燒。則無常不淨之觀。易得成
就。故坐塚間。是為頭陀行。
十樹下坐。謂比丘少
事。心樂寂修。就不彫蓊鬱之樹。聊遮雨露。以免日
炙。時到乞食。歸彼跏趺念絕。更無餘慮。道業可冀
克成。故爾樹下坐。是為頭陀行。
十一露地坐。謂
比丘晝則食罷經行。夜則敷具露坐。風清月朗。境
寂心閒。以此豁達襟懷。易入無相正定。故所露地
坐。是為頭陀行。
十二伹坐不臥。謂比丘思斷五
葢。先遣睡眠。主人不迷。賊不得便。以精勇清淨身
心。發生真無漏定慧。唯除乞食便利。晝夜恒坐。是
為頭陀行。此略釋抖擻十二行也。須知上法云二
部僧得施。是通十方僧故。此法云二部現前得施。
不通十方僧故。佛言應布施眾僧若與一人聽與
比丘尼非衣者。非衣謂鉢囊針筒腰帶帽巾等。若
行僧殘二種行。比丘應分與分者。為彼慚愧乞法。
隨順眾僧。欲冀出罪清淨故。七羯磨人應置地與
若使人與者。與衣分由彼是僧。故令置地。或使人
與。為行折伏。使其知非。自悔速求。解此羯磨故。沙
彌應等與若半若三分與一者。謂眾和則等與眾。
若聽與半與少亦隨之。守僧伽藍人應等與若至
四分與一分亦爾。若有沙彌及守僧伽藍人若不
與者不應分。若分應如法治。謂眾僧違佛語。並得
越法罪。
○三時現前得施法
時有比丘。在異處結夏安居巳。復於異處住。不知
何處取物分。佛言。聽住日多處取。若二處俱等聽
各取半。若大得可分。應隨數人分。或墮籌分。乃至
一人直攝取。不作心念法。
釋 此法自四月十六日為始。無論在界精修。有
緣出界。凡在此處同安居者。盡是現前。安居中數。
由檀越發心。本為施此處安居僧。故云時現前得
施也。此一夏所得施物。至七月十五自恣竟方分。
文云結夏安居巳復於異處住者。謂因事開聽移
居。所以兩處之物。皆有其分。而聽住日多處取者。
是捨少就多。不論本移。若二處俱等聽各取半者。
謂准現前他人所得之分。於一分中。但取其半。以
二處合聚。仍准一分也。若大得可分。應隨現前人
數。取一全分。又云或墮籌分者。此與下非時擲籌
不同。此防安居不和而言。彼為現前均平而說。准
律中。因安居僧破為二部。佛令隨籌各取也。乃至
一人等者。律中有一居士。比丘住處集諸處僧。供
養飲食。以衣布施。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此白佛。佛
言。若與比丘。比丘僧應分。若與比丘尼。尼僧應分。
若與二部。二部應分。若與一人。應屬一人。不作心
念法。今文云乃至者。義用一人法。故爾略餘。由檀
越唯供一人安居物故。聽一人直收取無心念法。
可作非同後時僧得施也。
○四非時現前得施法
時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聽數人多少。若十
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若好惡相參。應使不
見者擲籌分之。不合羯磨也。
釋 此法除夏安居物。餘一切時所施者。同住比
丘分之。不通十方僧。故曰非時現前得施也。准律
中。有檀越送種種好衣。與諸比丘。諸比丘不知云
何。白佛。佛言。當數人多少。若十人為十分。乃至百
人為百分。分衣時好惡相參。時彼分衣者。輙自取
分。佛言。不應自取分。應使異人分。使異人取分。當
擲籌分。彼比丘自擲籌。佛言。不應自擲籌。聽不見
者擲籌。此謂書比丘名諱於籌上。令餘不見名諱
比丘擲之。意令至公無私。息其諍論。以表利和同
均。如是分巳。不合羯磨也。
○五時僧得施法
時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後分衣而不得來。又忘
不出。行者分不知成分不。佛言。成分衣。應相待。亦
應出彼分。羯磨分之。如非時僧得施法。
釋 前第三名時現前得施。此第五名時僧得施
者。前法唯局本處安居現前物。不通十方。此則凡
是夏安居僧若本處有緣出界。若他處復有來者。
遇現前分衣。盡皆得分。故別立科名。文引二緣。正
明安居僧中不現前者。應得施分。律云。有一比丘。
未分夏衣便去。後分衣巳。彼行還問言。分夏衣未。
答言巳分。取我分不。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責餘比
丘。諸比丘作念。成分衣法不。佛言。成分衣。應相待
還。亦應出彼分。亦應囑授後人受夏衣分。又有比
丘。未分夏衣。出行囑授一比丘為我取夏衣。諸比
丘分時。問言。誰取某甲比丘衣分。授囑比丘忘不
取。彼還問言。分衣未答言巳分。問言取我衣分未。
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責餘比丘。我在此安居。而不
為我取衣分。諸比丘如上作念。佛言。成分衣。應取
彼分。羯磨分之。羯磨如後第六科。此明眾僧分時
衣。向下明一人受時衣。
佛言。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應心念口
受言。】
「此是我物。」
【如是三說巳。若受不受。更有餘比丘來。不應與分
也。
釋 此乃眾法心念綱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原
卷付於第五科之末。今故別釋也。若一比丘安居
大得僧夏安居衣者。此謂信心檀越巳知此處。唯
一比丘安居。供養所須。而無乏少。自恣日恐異處
安居者來。所以多備衣財。意欲通施。其日若無來
者。檀越本為僧施故。令作眾法心念法。可爾受得
僧施。如制三說巳。若取不取。更有比丘來。不應與
分。為心念羯磨竟巳。遮後來人也。
續 此准眾法對首綱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今
依律續入。佛言。若二比丘住處。大得僧夏安居衣。
應更互三語受如是言。】
「長老憶念。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此處無
僧。此是我等分(三說)。」
【若三比丘亦爾。唯異二長老憶念。餘詞同。更有餘
比丘來。不應與分。
○六非時僧得施法
得施有二。若道俗作檀越欲。以施物者。並通十方。
皆與施福。故律云。時有異住處現前僧。大得可分
衣物。分衣時。有客比丘數數來。分衣疲極。佛言。應
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其正法。如後分亡人輕
物中說。
釋 道乃出塵梵眾。俗謂居家士女。道施但隨所
長六物。俗捨多約四事布施。然由離世脫凡。須行
檀施而得越度。是以道俗俱稱檀越也。其所施之
境。並通十方。皆與能施者。為生福之緣。故佛言。應
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此法。即白二綱目中。分
四方僧物法。為僧物兼時非時。故上時僧得施法。
並此皆准後分。亡人輕物中說者。乃漸例明據也。
二者若亡五眾所有衣物。佛言。應一切屬僧。然僧
四方現前不同。故物則重輕兩別。又約輕重物中
分處。非唯一軼。具如後十段。
○初明五眾死物之所屬
十誦。有比丘死。衣物眾多。王家親屬。欲並取物。佛
言。王親不合。僧應得之。乃至今時雖依三寶出家。
財法必緣僧得。佛法非分。故入二僧。廣如鈔中說
之。
釋 此引緣。先明物有所屬。乃至今時等四句。略
陳鈔中興廢是非之義。故末云廣如鈔中說之。今
准略以推其廣也。若論世俗亡物者。人生有親。依
國有主。商估出內。王境生財。貴祿榮豐。君恩欽給。
乃至農耕其產。藝習其業。自立祖遺。足須餘積。有
嗣則父子相承。無後則盡入王家。理難越分。法有
定判。若論出家物者。辭別君親。非俗臣子。不務耕
織。淨五德以為福田。隨受檀施。遵正命而辦道業。
自佛勸斷巳來。乃至今時。雖依三寶出家。四事必
緣僧得。僧有過現。現則自增施福。過則物任存分。
猶若海潮泛之衍布四流。湋之還歸於海。比丘既
爾。尼部亦然。而云佛法非分。制別三施。應入二僧。
果因如是。准文。財兼法者。謂不特利養。必緣僧得
今佛滅涅。唯法住世。若欲從學聞思。決疑進道。冀
定水浣滌塵心。希慧炬焚燒業種。巳利濟人。轉凡
成聖。苟無弘化導迷之僧。焉遂捨家。趣向本志。故
雙舉財法。以推其源。然法且置此。但明所得之財
也。嗟斯末世披緇盈篋。悋不行施。律教封函。怠無
勤學。沒後相傳。以為巳業。現前作法。尠有依持。豈
知遺毒沿風。愚迷孰反。今遵正制。故析詳明。此謂
鈔中之廣義也。
○二分法十種
一者糞掃取。如五分律。水漂死者。
釋 彼律。一比丘被水漂死。衣鉢掛界內樹上。眾
見謂。屬僧。不敢取。佛聽作糞掃衣取。
二現前取。如十誦。學悔人𢷤人守戒人共住互死
者。
釋 彼律云。一住處一守戒比丘一被擯比丘共
住。若守戒者死。衣鉢屬被擯者。若被擯者死。衣鉢
屬守戒者。餘比丘來不應與。一守戒二被𢷤三四
被擯亦如是。又有學沙彌死。是衣鉢不知云何。佛
言。當死時現前僧分。
三同見取。如律。此彼二部互死者。
釋 律云。時有一比丘。往彼部。未至便死。諸比丘
不知其衣鉢當與誰。佛言。隨其所欲往處應與。(文)
須知此見非眼見也。今謂見和同解。故欲往之。即
隨同解處應與。
四功能取。如律云。三舉人死同羯磨舉僧。
釋 律中有一比丘。被舉巳命終。諸比丘不知衣
鉢當與誰。佛言。隨所共羯磨。舉僧應分。文功能者。
有益於事曰功。善辦成就曰能。三舉者。謂初作舉。
作舉巳作憶念。作憶念巳與罪處所也。乃七羯磨
後三所制。此顯羯磨功德難思。眾僧能依律濟。彼
雖命終。成濟巳辦。故立名云功能取也。
五二部僧取。如律無住處死。薩婆多二界中間死。
釋 律云。有一比丘。人間遊行。到無比丘住處村。
到巳命終。諸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信樂優婆塞若
守園人。應掌錄之(掌謂主掌錄謂收拾檢束也)。若五眾前來者
應與。論云。若比丘二界中間死。隨先見者所取。(文)
律云前來。論云先見。雙引證明者。以誡後來後見。
慎勿強爭取也。
六面所向取。如論二界中死。
釋 此謂二界。邊畔隣近。於彼此所隔之中死也。
由其心欲往而面所向。此推亡者之情。根本部中。
佛言。於兩界中間死。隨頭所向得衣鉢。若頭在兩
界。二處俱得。義亦同論。
七入同羯磨和尚。僧祇云沙彌死。衣物令和尚知。
釋 沙彌生時。所乏衣物。皆和尚以長物與之。律
明以二事攝弟子故。僧中分物。沙彌不定。須𠙥僧
忍度量而與。所以死後衣物若干令和尚知。隨彼
和尚。或將散眾。或給一人。不同比丘亡物。此未受
具人。無僧法可作。
八入所親白衣。薩婆多云滅擯人物。
釋 此謂受具為僧。與比丘共戒同戒。既犯四重。
體是白衣。滅擯絕迹。非僧所攝。是故死後所有衣
物。仍歸俗眷親里。此制死以警生。清淨眾理不宜
取分。
九隨所在得。如十誦。寄人不寄處等。
釋 彼律云。有一比丘。處處寄衣物。是比丘死。有
眾多看病人。現前僧分物竟。諸比丘語看病者言。
彼處處所寄衣物索取(以現前物。不與令彼等自索取也)。往取不
得。便共鬬諍(與寄物處鬬諍)。今謂寄物比丘死於何處。即
隨處分物。餘所寄物。彼處自有僧分。不得索取致
興鬬諍。律攝亦同此義。謂若亡人寄物。即於所在
處。眾共分之。故云寄人不寄處等。
十在眾中死。羯磨取廣。亦如鈔說。
釋 大約分亡物。不逾下文八法。其事制巳備。是
非巳明。復贅云廣亦如鈔說者。非謂更有作法之
式。莫過潤文之廣耳。若能精諳此下八法。於廣義
自徹無疑矣。
○三同活共財法
律無正斷。若取分別共財。則除隨身之物巳外。中
分入僧同活。則任在者籌量。出處多少。但取實情。
生死同志。則無負犯。若涉私懷。具招兩過。
釋 此法律無正斷。若依理判索取。分別共財者。
如二比丘。一向契悅。同活共財。一切所有。盡屬二
人。一人既死。物各應半。一半屬在。一半屬亡。其隨
身衣物。是各自有者。除此之外。所存共財若干。應
入僧中分散。然彼同活共財。大眾莫知。此則唯任
在者籌量。從公而言出處多少。但取實情。絲毫無
隱。方為生死同志則無負犯。若涉私懷。其負亡者
之愆。及盜僧物之咎。豈能逃乎。故云具招兩過。
○四負債法
佛言。應問言。誰負病者物。病人負誰物。知巳應索
取。若負他者。聽持長衣償。若無賣三衣償。有餘與
瞻病人。僧祗云。當深察前人可信可證明者與之。
反此不得。
釋 負債之緣。多約衣故。比丘三衣無缺。
載。四事任緣。聖行巳彰。若緣鮮欲新。難求逼惱。縱
避外譏。貸內早露。凡染未蠲。倏爾無常相摧。後悔
持戒不淨。負債生可易償。因果死將孰代。若非佛
慈開聽令酬。則死負生者極苦。而生負死者亦然。
○五明囑授
佛言。僧問瞻病人言。病人有囑授不。若云病人臨
終時言。此物與佛與法與僧。與塔與人。若我終後
與者。佛言。應索取現前僧分。五分若生時與人。未
持去者。僧應白二羯磨與之。
釋 本律云。終後與者。死非物主。與即用僧物故。
所以索取僧分。五分云生時與者。物巳屬主。僧不
合取分。故應須羯磨與之。不則二俱攝盜。故須詰
問。
○六分物時
僧祇言。若病者死不可信。應持戶鈎付僧知事人。
然後供養舍利。毗尼母云。先將亡者去藏殯巳送
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前。然後依法集僧
分之也。
釋 若病者死不可信者。謂是人在日多貪。毫不
惠施。口每言無。其囊多畜。故制應鎻彼戶鈎付維
那。然後供彼身骨。一則防恐遺失。次則俾眾無疑。
本律缺殯殮送喪。復引母論。以明還時如法集僧
分之也。
○七斷輕重物
十誦。病人死。無看病者。取衣物浣洗。[暻-京+恭]卷擗除。擔
入眾中。
釋 此明亡者無看病人。僧應取物洗浣[暻-京+恭]乾。擗
開襵巳。除垢淨潔。擔入僧中。若與上毗尼母送喪
還寺分之。而會用者。謂供亡身。或三朝一七。於此
日內。應浣洗潔淨。至送喪日。還寺時集眾分也。若
即亡即送者。事可權開。不局先浣。下引本宗白者。
若有看病。並無看人。通用無異。
律云。彼持亡者衣物。來在眾中。當作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此彼)住處命過。所有衣物。此住處
現前僧應分(如是三說)。」
【毗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著巳。遣一人處分物。
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一處也。
△正明處分
佛言。若比丘死。若多知識。若無知識。一切屬僧。若
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房物。銅瓶。銅瓮。斧鑿。燈
臺。繩牀。坐蓐。臥蓐。氍氀。車輿。守僧伽藍人。水瓶。澡
灌。錫杖。扇。鐵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
及諸種種重物。並不應分。屬四方僧。
釋 知識者。聞名曰知。覩相曰識。知識而云多者。
由此比丘名遠德布。信仰趨歸。弘化以樹法門。匡
眾而居師位。意憩攀緣。供盈無乏。故爾長物致多。
此所謂多知識比丘也。無知識者。然彼比丘或方
始受具。隨眾依棲。化利未堪。名行靡備。或獨善其
身。濟志絕舉。幽遯林野。稀詣檀門。助道雖弗欠慮。
衣物僅足無餘。此所謂無知識比丘也。一切屬僧。
此句總標。准律文中。且就多知識亡比丘物釋之。
若園田果樹別房等據制緣。由瓶沙王請佛及僧
百日供養。所差辦供。俗人少信。作食不如法。諸比
丘求食時惱亂。王知白佛言。我今當供養田宅。具
足隨意。佛言聽之。是故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
房物等。如是並非所分之物。盡屬四方僧。故下明
可分之物也。
氍氀長三肘廣五肘。毛長三指。剃刀衣鉢。坐具針
筒。俱夜羅器。現前僧應分之。律文正斷如此。餘有
不出者。當於諸部律論。聯類斷判。
釋 氍乃毛席。氀是毛布也。西域用以敷臥。准量
長計四尺八寸。廣該八尺。毛長三指者。乃輭厚之
極也。此以五印所產而言。梵語俱夜羅。翻云小小
物。並剃髮刀衣鉢坐具針筒等。此是可分物。本宗
律文正斷如此。餘有不出者。當於諸部律論中閱
取。聯其本宗可分不可分之類判斷。
若據五分
律云。若舍勒(譯為內衣。似今短裙也)。單敷。襯身衣。被線囊。漉
水囊。大小鉢。戶鉤。如是等物是可分。現在僧盡應
分之。若錦若綺。雨浴衣。覆瘡衣。蚊㡡。經行敷遮壁
風。單敷坐臥牀。盛藥物。繖葢。錫杖等。是不可分。應
屬僧用。
母論云。若有奴婢。應放令去。若不放使
作僧祇淨人。駝馬牛驢與寺常住運致。此亡比丘
若有生息物在外。應使寺中淨人推覓取之。得巳
入此寺常住僧。凡鐵所作應可分物。鐵鉤。鐵鐲𨯤
釿斧。刀子。剪刀。鐵杖。香爐。火爐。槃桎。香筒。
律攝
云。若知事苾芻身亡之後。所有資生。與三寶雜亂。
不可簡別者。此死人物。三寶共分。今准上律論所
明。以聯本部之類斷判也。
當觀律本判意。不容緩急自欺。必欲廣知。具如量
處重輕物儀中。
釋 律本判意不容緩急自欺者。凡是亡物。詳細
檢束。送喪還寺。集僧應分。若多日緩佇。恐生私弊。
若即刻急辦。致物遺忘。必欲廣知具如量處輕重
儀中者。此儀是事鈔之一科也。彼云。僧祇分四種。
常住量處分之。梵語僧祇。此翻四方僧物。一者常
住常住。謂眾僧厨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
畜等。以體局當處。不通餘界。但得受用。不通分賣。
故重言常住。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供僧常食。體
通十方。唯局本處。此二名僧祇物。三者現前現前。
謂僧得施之物。唯施此處現前僧故。四者十方現
前。如亡五眾輕物也。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若
巳羯磨。望現前僧得罪。此二名現前僧物。(文)准此
第四。謂亡眾物。是僧有分。不定客舊。若未鳴槌作
法前。倘私心存留。或以故易新。得物直五錢。過五
錢減五錢。是盜十方僧物。計直成罪。若巳鳴槌作
法時。或詐稱生與設。妄言負欠。得物多少。計錢成
罪。是盜現前僧物。不思有相皆壞。凡物咸虗。無常
苦空。人生孰免。正宜觀境對治。繫念勤修。何得癡
心愛著。因物興非。此謂袈裟下失却人身。解脫中
自反縈縛。智者覩斯。則人境歸巳。彼亡若此。我復
亦然。為加行增上之勝緣。作越苦真修之對治。物
雖有分。意不在茲。因體集和。故參來眾。是以楗槌
為分亡物。其中警䇿。實益現前。
○八量德賞物
佛言。五法成就。應與病人衣物。故知不具。則不得
賞。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
釋 藥食應病。必有深益。病藥相乖。無益有損。是
以莫遂病人之情。唯善調理之方。若不可食者。縱
彼嗔恨。亦不應與。若可食者。雖彼嫌惡。愈勸令飡。
然則病須藥治。食資為先。疾因食成。斷食為本。此
為看病之初德也。
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
釋 沉疴枕席。坐起實艱。汙穢不淨。誠為嬰苦。若
能憐之。朝夕更換浣洗。早晚除潔唾器。令彼寢息。
身心獲安。不以臥敷。穢惡增苦。此為看病之第二
德也。
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
釋 出家雜處。以戒為親。安則同修。病則互看。若
非慈心。何得痛癢相關。醫藥瞻視。因懷愍念。不為
衣食待訊。起𢯾臥揗。此為看病之第三德也。
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
釋 土產草木。性稟溫涼。醫諳方脈。劑別羣生。丸
散則服按時節。湯煎則火須文武。若能經理。病藉
藥差。設遇定業。岐黃難治。心盡始終。至逝乃畢。此
為看病之第四德也。
五能為病者說法。巳身於善法增益。
釋 艸根木皮伹療形疾。無上法藥乃除業癐。用
形藥而參法藥。令身安以致心安。於是在病者了
解苦空。無眷戀之情。在巳分能觀幻化。入勝義之
理。二利緣斯。六和名稱。此為看病之第五德也。按
十誦云。病人有五事難看。一惡性不可共語。二看
病人教。不信不受。三應病飲食。不應病飲食。不知
自節量。四不肯服藥。五不肯自忍節量。若反此五
法。則病人易得看也。
僧祗律有四種暫作。若僧差作。自樂福作。邪命作。
並不合賞。若為饒益病者。欲令速差。下至然一燈。
遇命終者。便得此物。
釋 一者暫作。謂非舉念願為。乃偶爾作之。既無
多日。故不合賞。
二者僧差作。謂界同居止。病應
相瞻。眾若雜臨。反增煩亂。故所輪差。值日以侍湯
藥。若不看病。毗尼訶責無慈。梵網罪結輕垢。古德
勉僧看病云。四海無家病比丘。孤燈獨照破牀頭
寂寥心在呻吟裏。粥藥須人仗道流。由是差往看
病故爾不合賞之。
三者自樂福作。謂八福田中
悲田福勝。因思教明看病報感。多劫無災。佛兜羅
綿手。亦由愍病撫摩所獲。既為發心求福。此則不
合物賞。
四者邪命作。謂本無慈心愍苦。不為求
福願作。因見病者藥食豐足。囊篋貯長。外託瞻侍。
內存惡貪。豈特理無譽賞。推情法應訶責。設若比
丘實為饒益病者。善能料理隨病藥食。欲令速差。
不致彼㽽。如是慈心極切。下至然一燈。遇病者命
終。便得此物。
五分云。多人看病。與究竟者。
釋 此有二義。一謂久病延纏。看者疲極。不無相
替息勞。故有多人更看。二或看病人自有緣牽。始
終不能其事。故以多人續看。看者既多。難賞故制。
唯與究竟。若病者臨終時。有二人三人在前。俱名
究竟。賞時均與。
律云。應當與受持衣。若不知者。當極與看病。與上
三衣。隨看中下。與衣亦爾。
釋 言受持衣者。揀非長也。長衣入僧。可分物中。
若不知是受持不受持衣者。當度量看病人德與
之。若極用心。求覓藥餌。復善說法安慰病者。此則
五德全具。應與上三衣。於五德中。不能說法。但具
三四者。應與中三衣。若具一二。無後第五者。應與
下三衣。此就不知衣。而察其人與也。
十誦云。若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物。
釋 若不信者。謂瞻病人自言德具。曾為病者頻
頻說法。眾僧應察彼人。若一往少學。未諳法律。當
於六物內擇取中者與之。此就自言難信者賞爾。
五分十誦云。比丘病二眾合得。比丘尼病三眾
得。
釋 此明二部五眾各攝。大小部既有殊。物難混
取。嗟今末運生。時投木桃。於白衣結為知友。死後
分布帛於居家。反認俗親。豈知生前惠俗。早巳為
施所墮。終復給分。仍盜僧物邀人。准斯出家僧尼
尚且有禁。而亡遺物。安得任巳私情。知律者寧無
慨歟。
摩得勒伽云。白衣看病。應與少許。尼三眾同之。
釋 白衣者。或僧寺執役淨人。或私畜行童隨侍。
由無僧德。但發好心。眾和量宜。應與少許。而云尼
三眾看比丘病准同此者。佛世尼流持戒精純。或
有親里尼而瞻看病者。乃興悲運慈。敬僧猶佛。亦
非槩允。必觀其人。然今劫濁僧。誰如律訓尼。尼未
並尊於僧。縱彼持戒清貞。雖死不宜令侍。譏嫌當
避。但可知此。慎勿行此。今文引者。為明看病之廣
制也。
十誦云。看病人為病者出外乞食衣藥者。留待還
付之。五分。外界看病者。依法賞之也。
釋 薩婆多部云。看病者出界。非巳因緣。本為病
人。不辭勞涉。病人既終。僧分物時。應留賞分。待還
付之。彌沙塞部云。若界內比丘病。異界比丘來看。
雖住止不同。由道誼契合聞知。不忍相棄。慈憐故
就躬瞻。此二皆推心稱德。故引證以為後式也。
△正明賞法
佛言。應與瞻病者六物。謂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
器。應如是與。
釋 准常。作前方便答云。分亡僧物羯磨。應如是
白二羯磨與之。】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隨當時有者
牒入)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看
病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
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
僧與(某甲)看病比丘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者默然。誰不
忍者說。僧巳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物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律本具明有德合賞。若無德者理非僥倖。必知事
勞無有法益者。可入輕物作法。然後和僧准論。隨
功賞贈。
釋 此一羯磨賞德為人故作。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謂看病乏德。集眾少和等。
二法非。
謂持秉失儀。文詞違律等。
三事非。謂衣錯好惡
有持與長等。
後四非相准前。
○九分輕物法
毗尼母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轉分。律中
出法。少不具足。今准非時僧得施羯磨。具有展轉
之言。則五人巳上須用此法。律文當差一人令分
白二羯磨。如是與之。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
了。亦有存二番法者。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
法。餘無故不出。准律羯磨云。
釋 先引母論為證人法。次例展轉。故引非時僧
得施也。展轉。即下文中牒云。僧今持是衣物。與比
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若用此法。必須五人巳上。
方不墮非。以成辦事。據本律。當差一人令分白二
羯磨。有人存三翻羯磨。亦有存二翻羯磨。復闕展
轉之言者。此由不善思文未了作持。今准羯磨文
中。具含付分二法。餘二所存。制無可據。故不出。准
正羯磨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
還與僧。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
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
忍(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諸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
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
巳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巳。隨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數與之。不宜別
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釋 不宜別施。更招漏染者。謂將僧物為巳有。以
公分作私情。既非眾和。必招漏落三途之苦。逾制
輙行。更犯汙染無作之愆。
五分云。若不遍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
釋 此謂無知識比丘終後。眾多物少開聽。雖云
與一無衣比丘。亦須眾僧和合量度。不容逐情紊
制也。
善見云。若一衣極好。不須割破。眾竝有者。從上行
之。須者直付之。
釋 極好衣者。乃貴價上衣。其所分物。以好惡相
參。均之無偏。今謂眾人既皆有分。若餘貴價之衣。
此則不須割散。聽從僧中四上座次第行。若用者
應直付之。准義有二。一護惜檀施而不廢。次彰無
貪。好以敬尊。葢心非物。驗知足莫曉。境不隨遷。乃
名持戒。
此一羯磨差人分物為事故作。是屬公
也。
非 一人非。謂分物者心存憎愛。集眾中有遮不
遣等。
二法非。謂不言展轉。錯失文句等。
三事
非。謂以重作輕等。
後四准知。
△四人分法
毗尼母云。若但四人。應作直分羯磨。其賞看病物。
義唯三人口和。以衣付言。
釋 四人即滿僧數。應作前方便。不得受欲問答。
如上直分羯磨者。謂無展轉之語。四人中一人看
病。其賞物法。准義三人唯聽口和。以衣付彼言。】
「諸大德憶念。今持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等隨有言之)。與(某
甲)看比丘(三說)。」
【自餘輕物。應准作直分羯磨。】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
物。現前僧應分。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誰
諸長老。忍僧今分是衣物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巳
忍分是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捨衣。若分衣。若客來竝准上。
釋 此羯磨為事。屬公同上。
非 一人非。謂不來說欲等。
二法非。謂秉白展
轉等。
三事非。謂物不相參等。
後四壞相。准常
配取。
△眾多人分法
毗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應展轉分。捨衣巳。賞
勞法。任二人口和付言。】
「大德憶念。我等持是亡(某甲)比丘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與
(某甲)看病比丘。」
【三說巳。其輕物者。准本律云。應彼此三語受共分。
應言。】
「二大德聽。此亡比丘(某甲)衣物。應屬我等(三說)。」
【餘人亦爾。有二人。亦須准上。其賞勞直付三語。雖
了分物未入手。客來須一與分。
釋 若物入手。巳屬主故。是現前僧物。客來不與。
若未入手。無屬主故。是十方僧物。客來有分。罪福
因果。善須稱量。
此一眾法對首法。為事屬公。顯
非並准上。
△一人心念法
毗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者。取
衣口言。】
「此(某甲)亡比丘物應屬我。」
【作此三說巳。手執物故。後來不得。
○十得受衣法
僧祇云。若為病人。求醫藥衣食。及為塔事僧事。雖
當時不在。並應與分。
釋 前十誦巳明為病者出外乞食衣藥。應留還
付。此復明者。因續塔僧等事之功。而為援引也。
善見云。若界外比丘入。亦須與分。謂在羯磨時。
釋 此意上明而重出者。俾知彼此制同無擬疑
也。
律中有比丘。無想別眾。不成分衣。又現前施中。得
與沙彌淨人。分等或半。如前分別。
釋 有比丘無想別眾不成分衣者。准律有六句。
此乃略引第三句也。一謂有住處有比丘有比丘
想別部分衣。佛言。不成分。得突吉羅罪。二謂有住
處有比丘有比丘疑別部分衣。不成分。得罪同上。
三謂有住處有比丘作無比丘想。不成分。無罪。四
謂有住處無比丘有比丘想別部分衣。成分。得突
吉羅罪。五有住處無比丘疑有比丘別部分衣。成
分。得罪如上。六謂有住處無比丘無比丘想。成分
不犯。又現前施中等者。以此例彼。沙彌淨人與分
可知也。
十誦云。比丘有衣鉢寄尼者。若死。比丘索取。先見
者分之。
釋 前十種分法中。巳引十誦。寄人不寄處者。是
比丘寄比丘處。不須取之。即彼處僧分也。此乃寄
於尼處者。尼是亞眾。不合得大僧衣鉢。故制索取。
還本界分之。縱非共住者。若先見索取。亦當赴集。
同眾分分故。
若在白衣家死。輕物隨五眾現前分。重物任意遠
近有僧法寺付之。
釋 隨五眾現前分者。此就死期而言。於五眾中。
不論次第。伹先來者。現前分之。有僧法寺付之者。
揀非無界伽藍及二三人止處。謂有作法界。能秉
羯磨。行僧事之處。將亡者所遺重物付彼。以作僧
祇常住物也。
若無五眾者。律令信樂檀越應守掌。若無五眾來
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餘如鈔中也。
釋 此引本律合十誦。以明輕物也。檀越而云信
樂者。信則因果分明。不昧彼此。樂則供養三寶。不
惜巳財。如是之人乃可守掌亡物。以待五眾臨分。
若數期竝無來者。應送鄰近僧寺。如法分之。餘如
鈔中者。此句示知分物是非。於鈔明也。審夫捨家
趨家。捐世好如洟唾。視榮富若弊屣。厭愛欲之境。
心不隨逐。滌習染之氣。道恒佩懷。累行勤修。以報
四恩。聚德厚深。乃可二利。唯貴道重。何患身貧。設
爾因緣卒湊。見檀供似箭攢。思酬施猶負石。隨獲
隨淨。付之兩田。非貪非畜。僅資四大。若果德隆而
無餘長。則芳名千古。見聞仰範。此可謂僧寶也。今
時行業不充。染習未褫。謀攀交往。過畜無厭。唯勸
俗捨以破慳。自不樂行於檀度。眼光落地。不思何
是。我有儘囊托出。方顯癡迷悋藏。若在僧寺亡者。
得依僧法均給。若在俗舍死者。准制五眾竝分。如
是豈特亡沾生濟。幸爾逍遙。抑且施福益增。令獲
廣博。倘或病篤昏昧。物被私匿。又若分處非法。竊
為巳有。此則因貪自墜。緣盜牽人。俱入泥犁。報感
極苦。夫物是毒。佛口親言。毒傷慧命。教每頻說。故
知出家為僧。勿以自毒毒他。共傷慧命。致喪戒身
也。毗尼母云。若有比丘用僧祇物。以自資命。此亦
是賊。是故一切屬四方僧物。不應獨用。然鈔中興
廢。大約是非。義亦若斯。今且略釋一班。以補鈔之
云爾。
第八諸衣分法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十
** 音義
屬
音孰。附也類也。
囂
音鴞。喧也。交易市合則囂。市散則墟。墟音區。
故城也。
頻
音貧。數數也。
憒
音膾。心亂也。
遷
音千。徙也。移也。
彫
音彫。零落也。
蓊鬱
上音翁。下蘊入聲。草木茂盛貌。
軼
音鐵。車相出也。
湋
音為。水回日湋。
殯
音鬢。殯殮也。
擗
同擘。開也。
靡
音米。無也。
遯
豚上聲。隱也。
綺
音起。謂繪如細綾也。
幮
音除。牀帳也。
鐲𨯤
上音孰。下音羅。溫器也。
桎
音質。
弊
音備。敗也。惡也。
𢯾
音冐。手扶也。
揗
音旬。手相安慰也。
岐黃
岐謂岐伯。黃謂黃帝。其醫之始。黃問而岐
答也。
癐
音膾。病甚也。
偶
音藕。適然也。
八福田
佛聖人僧此三為敬福田。和尚阿闍黎
父母此四為恩福田。救濟病人為病福田。亦名悲
福田。
一佛田者。謂覺道具圓。位登極果。世出世
間最勝無比。人能恭敬供養。豈但獲一切福。亦能
滅一切罪。故名佛福田。
二聖人田。謂菩薩緣覺
聲聞出離三界。證悟聖道。具足無量功德。智慧人
能恭敬供養。即獲勝福。故名聖人田。
三僧福田。
僧者和合。眾謂處眾。和同敬順無諍。是佛弟子人
能恭敬供養。即獲福利。故名僧福田。
四和尚福
田。謂出家者因師教誨之力。生長法身。其恩實重。
人能供養恭敬。即獲福利。故名和尚福田。
五闍
黎田。謂此師能糾正弟子之行。即教授得戒等師
也。因依此戒。得生禪定智慧。其恩實重。人能供養
恭敬。即獲福利。故名闍黎福田。
六父田。父為資
形之始。有生成之德。自孩提以至於長。教誡育養。
其恩罔極。為人子者。故當竭力奉養。豈有求福之
念。設若心之至孝之純。則自然獲福。故名父福田。
七母福田。謂母始自懷孕分娩。以至乳哺鞠育。
護持長養。愍念劬勞。其恩罔極。為人子者。固當竭
力奉養。豈有求福之念。設若心之至孝之純。則亦
自然獲福。故名母福田。
八病田。謂見人有病。即
當念其苦楚。用心救療。給與湯藥。則能獲福。故名
病福田。
㽽
音故。久病也。
延
音沿。長遠也。
餌
音耳。謂餈稻餅也。餈之言滋也。餌之言堅潔
也。餈音慈。
貯
除上聲。積也。盛也。
投木桃
詩云。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
邀
音腰。招人也。
慨歟
上開去聲。懷激也。下音于。歎辭也。
貞
音征。正而固也。又治潔也。
僥倖
上音驕。下音幸。優者有不遇。劣者有僥倖。
謂不當得而得也。
充
音冲。備也。實也。
褫
音耻。脫也。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