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
四分律疏
●尼楗度第十七
次四楗度。眾行之餘。收上示盡者。與大僧同。巳如上
辨。不同之法。更須別件。是故次明。若就法為名。應言
受戒法。今隱法從人。故言尼楗度。於中分二。第一至
受二根者戒。明受戒法。第二諸比丘尼聚在一處巳
下尼之雜行。
受文分二。初至即是受戒。正明啟請受戒方便。二何
等八巳下正明受戒。前文分二。初至遶巳而去。自請
不許。二爾時釋翅瘦巳下阿難為請。前文分三。先頭
面致請。二佛言且止巳下抑而弗許。三爾時摩訶巳
下不蒙允許。致敬而退。
次阿難請中文二。初訖為往佛所求請。請之端序。於
中文二。初明愛道涕泣流淚。阿難請由。二爾時阿難
巳下許欲為請。第二正為祈請。於中分三。初至則令
佛不久。舉事直請。聖彰女人有過。抑而不許。二阿難
白佛言訖入正道亦如是。舉思養請。佛言報竟。三阿
難白佛言巳下舉因齊果等請。就第一請中分三。先
明直請。二佛告阿難巳下抑止不聽。三何以故巳下
釋不許意。有其兩喻。前喻為彰女人自行不立。故言
女多其家衰微。後喻顯能壞他不輕。故如霜雹。次舉
思請。先請。次答。答有四種。一因我故。知有三寶。二因
我故。於三寶生信。三因我故。得受三歸五戒。四因我
故。所以得道。此非世間思養衣食能報。彰巳報竟。次
因齊果等請中。先請。次佛言巳下。如來許可。以其功
齊證等。理在難違。義無不許故也。
第二正受文二。初至遶巳而去。以敬度女。二時有餘
女人巳下羯磨受戒。八敬文四。初至如上說。正是受
戒。於中有二。先明如來說八敬及喻。以付阿難。二爾
時阿難巳下。傳授愛道。八敬之義。前巳解竟。二摩訶
言巳下歡憘頂受。說喻自慶。不同五十唯愛道一人
得戒。祇律。愛道五百並羯磨受。三時阿難巳下傳授
使了還來啟佛。四佛告巳下彰度女之損。五分。愛道
復白阿難。願更為我入白世尊云。我今巳頂受八法。
於八法中。欲乞一願。願聽比丘尼。隨大小禮比丘。如
何百歲尼。禮新受戒比丘。阿難復為白佛。佛告阿難。
若我聽尼隨大小禮比丘者。無有是處。女人五礙。不
得作天帝釋。魔王。梵天王。轉輪聖王。三界法王。若不
聽女人出家。佛之正法。住世千年。今聽出家。減五百
歲。若女人不於我法中出家受具戒者。我涅槃後。諸
憂婆塞。當持四供。隨比丘後。愍我故受。若出門見。當
牽臂言。大德於我有恩。乞蹔過坐。使我獲安。若道路
相逢。解髮比丘足。布令蹈上。今聽出家。此事殆盡。阿
難悲恨。我先不聞不知。若我先知。豈當三請。佛告阿
難。勿復啼哭。魔蔽汝心。是故爾也。母論。迦葉因請度
女人。罸摘阿難十事。一女人不出家者。檀越器盛食。
路側胡跪授與沙門。二以衣臥具求沙門受用。三儻
應乘車馬。以五體投地。求沙門蹈上。四常於路中。以
髮布地求。沙門蹈上。五敬心請至家供養。六脫衣布
地令沙門坐。七脫體上衣。拂比丘足上塵。八常舒髮
拂比丘足。九沙門威德。外道不能正觀。十不度女人。
正法千年。今減五百年。
羯磨受戒二文。初餘女受法。二舍夷拘梨巳下顏貌
端正。開遣信受。前文復二。初明受戒。前文復二初明
受戒。二拂去疑事。初文有三。第一至不應犯度沙彌
尼法。第二聽童女十八巳下。至除為比丘尼過食。受
二歲六法。第三應求和上巳下。進以道法。受具足戒。
於中有三。第一至如是持。正辨受體。二善女人諦聽
巳下。為說於戒行相。第三汝巳受戒竟巳下。結勸受
持。初文復二。初明尼中。作其本法。二詣大僧。正明受
法。於本法中。亦有九文。第一先請和上。二次安離聞
處中。及前二歲。並牒二女。謂十八十二。此謂出法家
語。故下問遮難中。父母夫主聽汝不者。對前二女。若
行事時。應局隨所問。不得一切總問。從度沙彌尼。至
此受具。委細法式。如尼律中釋。若至此中具解。理亦
無嫌。佛為除疑愛道及舍夷諸尼亦得戒。故通五百
也。
遣信文三。初遣信受。二世尊有如是教巳下料簡進
否。初文有三。第一至白佛。舉事啟尊。二佛言巳下為
避難故。開為遣使。三聽一巳下正為遣使。本法中事。
如恒既異。故不煩舉。直明詣大僧中。法事應有七。一
量前淨穢。二眾中應差下白二差使。口為差體。三受
使比丘尼下為彼三乞。四應戒師作白。文略不辨。五
對眾檢校文中。但問字及和上。尼學戒等。餘亦皆略。
六正為受戒文。但白四說相。下事皆略不明。七彼使
巳下。直報令知。不同三律。計准餘律。要須具說。大僧
羯磨。方發得戒。
次辨雜行等法。蘭若住處。聽與白衣貿。聚落住處者。
為僧故聽。若房舍中。不聽賣買等者。非為僧故。尼以
不禮羯磨治比丘者。不違八敬。以佛聽故。若過不豫
尼者。義則不合。文言打罵及詭語。此詭者違也。謂違
理惡語。十律。尼得與比丘作四羯磨。不禮拜。不共語。
不供養。不問訊。比丘得與尼作三羯磨。受戒半月出
罪也。或尼有過。為捨教授羯磨者。謂不教授故。不待
更作羯磨捨之。今解不爾。又言應與作捨教授羯磨。
既稱應作。明須白二立制治尼。若言不須更作直捨。
而不教授名捨者。眾犯可爾。或治一二三人。豈可餘
尼全。不聽教授。豈因一二三等造過。乘治他眾耶。故
應作法治之。若沙彌沙彌尼等。互過惱亂二眾者。直
治不改者。尊亦與二師。互治如上。十律。尼不得罵謗
比丘。及出比丘罪得語言。莫近惡知識。惡伴類等。又
言有比丘比丘尼。二人共戲咲言語。惱亂諸比丘。佛
言僧與是二人作惱亂僧不清淨白二羯磨。與作羯
磨巳。是比丘有所噉食如偷盜。若是二人向僧懺悔
乞解者。從僧三乞。僧與白四。解捨不清淨羯磨。所噉
食莫如偷盜。五分。尼從受經。經中有麤惡語。聽書授。
若不知書。聽隔鄣授。若無鄣。聽相背授。不應共比丘
布薩。應半月請一比丘。令從乞教戒人。諸比丘不肯
為乞。佛言聽尼為作供養鉢囊腰帶香油前後食。或
未布薩為白。或巳布薩乃白。佛言不應爾。應於唱說
不來諸比丘欲清淨時。從起立僧前立。白言大德僧
聽。其精舍和合比丘尼僧。頂禮和合比丘僧足。乞教
戒人。若僧巳差教戒人。上坐應答。從某甲比丘受。若
無所差人有能說者。應答往某甲邊受。若復無者。應
答言此無教戒人。又無能說法者。汝等莫放逸。明日
尼問可否。還以此言答之。又尼聚落無比丘。阿蘭若
處有比丘。比丘尼。或道遠諸難不造。或彼比丘不為
和合。遂不得請自恣者。佛言聽練若比丘。為比丘尼。
來聚落中。和合自恣。後比丘尼請自恣也。又受戒中。
為尼說八相竟。總說四喻。次說八不可越法。次說四
依法。尼廁極深。捲手一肘小作口。尼沽酒偷蘭遮。尼
出息蘭。押油賣蘭。尼不唱隨意食食者。口口犯提。
●法楗度第十八
然威儀軌則。行之正要。能內攝心行。外生物善。因之
為法。此中廣明七種行法非一。集在一處。故稱法楗
度。通相而言。無非是法。所以此得法名。餘不稱法者
解言。為彰法相差別故。餘楗度。隱其通名。隨事立稱。
此中隱別就通。故名為法。就中文七。初至如法治。正
明客比丘法。所以先明者。然出家之士。是三界之賓。
宜閑容禮稱法而行。使內心清淨。外長信敬。行之要
勝。故須先明。第二自今巳去為舊比丘巳下。教舊比
丘。瞻客之方。第三佛在王舍城巳下。正明大小便利
儀式。祇廁不得在東方。北方應作。而孔三孔。廣一舒
手。長一肘半。第四爾時佛在舍衛巳下。亦諸比丘乞
食之軌。第五佛在王舍城巳下。蘭若之法。第六佛在
王舍城巳下。受請行來。進止威儀。食上軌則。此律應
唱等。得然後食。祇律。上坐不得隨食。應待遍唱等得
巳食五十伽論並言。行食巳高聲。唱僧䟦。十律又言。
待得遍聞等。共聲乃食。第七佛在王舍城巳下。染衣
等法。
自下第四分。
房舍楗度第十九
前明威儀法式造趣之行。行不自成。假資以立。資道
要用。勿過房舍。故次辨之。於中文二。初至畜枕巳來。
為上行人。說樹下露坐等法。稱彼性根。馮而修道。生
聖之緣。名為聖之緣。名為聖種。第二爾時世尊在王
舍城巳下為次下人開畜房舍。陰覆所居。即四依中。
若得長利。小房石室得受等。
第二段中文分為六。第一至隨意。正明開受長利房
舍之法。第二爾時世尊在王舍城巳下之相。珍敬推
年。長宿應受。上好房舍臥具等人。第三時有居士巳
下至聽畜來。雜明房等諸法。第四羅睺羅巳下前施
是施。後施非法。第五佛在迦尸巳下四方僧物不應
分等。第六佛在舍衛巳下賞營事者。房分之法。
初文分四。初訖禮佛而去。瓶沙王竹園。施佛及四方
僧。二時諸比丘清且巳下訖作種種房。佛言聽作。正
明檀趣作別房施諸比丘。三時諸比丘欲作房巳下
至聽與水器。共安一處。廣時因房。所須諸事。四爾時
世尊在王舍城舍衛須達長者巳下給孤獨食。為佛
營構精舍。第二文受長者房施以偈勸喻。初一偈半。
房之功能。弊潔總緣。二持戒巳下一行顯房。所資行
者。成三學行。三有半偈。聖所嘉讚。校量彰勝。五分。諸
白衣。以田宅店肆。布施比丘。不受譏呵言。此諸比丘
不堪受供養。佛言聽僧受。使淨人知。第三文房中。安
隔著小沙彌佛言聽。以斯文故。似如同宿多房。一戶
無犯。彼共女人上船疑。佛言除直度。若坐立若臥。准
此文說上同船戒。似當尼女合制。第四文所以布施
之福。不向佛聽法。一步之福。十六不及一者何。答布
施之業。是福分善。詣佛聽法。開曉心壞。令生第一解。
斷除生死。是道分之善。理不相並。故言十六不及一
分。發心將聽。猶生此福。何況聞而信解。如說修行。對
須達長者。偈分三。初有二句。修道證滅。故得安眠。次
有四句。斷集除苦。故得安眠。三有二句。結成安眠。以
此義故。我則異於是。
第二互相珍敬文四。初至白佛。舉過緣啟佛。二爾時
世尊以此因緣巳下審比丘意解。三佛告比丘巳下。
訖可得流布舉下況上。似如□況呵。四自今巳下辨
應彰不應彰文二。先舉其緣。二汝等巳下明應禮不
禮。於中先明不應禮有四。白衣女人道俗位別故。二
後受戒者。大小異故。三犯邊罪等。淨穢殊故。四一切
非法語。耶正不同故。次何等巳下次明應禮文有五。
頭少沙彌尼。禮人塔各六故。十二種應禮。次小沙彌
尼。次少式叉應禮有八。謂人塔各四。次小比丘尼。作
頭應禮有六。謂人塔各三故。少比丘應禮有四。人塔
各二故。次亦應有五大者。各作頭辨應禮。皆除當作
小故。所禮境狹。文略不辨。如大比丘應禮人塔有二。
謂佛及佛塔。乃至大沙彌尼。應禮有十。謂人塔各五。
除當類故。餘可准此知。
第三雜明房事文三。初羯磨檀越房。與比丘斷理。二
比丘作房。訖一切所須之。具明為房。所須一切法事。
三爾時世尊從毗舍離巳下。明給孤長者。以園施佛
及僧。并伽藍中。諸所須資具。五分。不應溫室。講堂中
剃髮。除老病。聽溫室中剃髮。
第四前施是施中。初至若身汙舉緣。二世尊以此因
緣巳下。正辨前施是施。言非法施者。然舊信居士。割
捨房舍。施僧受用。要須三業清淨。如法受畜。若三業
不淨見。有可呵轉施於後。不名非法。若不見。可呵轉
施於後。即是非法。是以佛不定判。要遣羅侯。間前施
主。不見羅侯三業可呵。佛方始判。名為非法。是中先
立非如二章門。二云何巳下先釋非法文三。謂舉釋
結。釋中有五章門。一一人。二眾多人。三僧。四巳所同
部。立異部。此五若依文一門下。各作四句。合二十句。
若以義求一門之下各五句合二十五句。始施一人。
後施一人。乃至第五亦爾。伹文略無。次釋如法施受
住門。如文亦三。釋中五句可知。
第五四方僧物。不應分等者。於中三。初至具白世尊。
舉過白佛。二世尊以此巳下。總言僧物。廣制不應。三
何等四巳下舉上四分。料簡不應。第二又四。初總舉
四方。僧物不應。為四種事。謂不應分不應。自入不應。
置不應賣。以向但言不應。作四種事。為是誰耶故。次
第二非僧乃至一人。此三種人。皆不應作四。又未知
成否故。次第三此三種人。若各作此分自入等。皆不
成此。謂不成分買等。故言不應以不成故。次第四者
結罪謂是惡心。礙僧受。故犯偷蘭。通結三人。此但蹔
分故。求則得重。若爾分。蹔爾賣買。豈蹔亦言得簡。答
此等謂是惡比丘輩。假作四法。礙客受用故。此賣豈
並。亦非永定成重也。第三料簡中。別舉四分。各對前
四文。以料簡不成。而結犯可知。十律。畏客比丘來。以
僧房臥具園林華分。作四分羯磨。與四比丘乃至與
一人。佛言不成。分不成與突吉羅。
第六文二。初至佛言聽移。正彰營事。人有勞須賞。二
有五法巳下約德以辨應否。若無營構之功。又無德
行可嘉。不合賞勞。有比丘僧地中。造私房護不與僧。
應索取地。應語言還僧地。更無有理。以僧地入巳。准
此於僧地中。私種所得。是非可知。祇比丘僧地中。作
草屋時。上坐來次第付房。此比丘不與諸比丘。白佛
言吉羅。若不爾者。應持草木業。更餘處去。又營事人
甚苦。先作求聽。次白三與之。得五年住自所作房。復
應次第得僧房。若上坐來。次得者。與羯磨得者。不應
與。若遠行俱付僧。若還當取。足前日滿。五分。經營王
言。我斷理。反不得住。佛言。應量功多少。極多聽至十
二年。隨意樂住。白二與之。十律。若治壞房舍者六年
住。若作新房舍十二歲。母伽二論。俱十二年住。後隨
僧處分。伽乞物不作房蘭。從僧乞巳不作蘭。成他房
自住蘭。若作未成自煞。若自言我沙彌。黃門二根。廣
說如捨戒蘭。就德中二。初至亦如是應。差不應差。文
列分粥。一小食。二法闍尼。三差請會。四敷臥具。五分
俗衣。六分。七可取。八可與。九差比丘使。十差沙彌使。
十一既言分衣具五法應差。明須差法也。十律。分衣
人具五德知衣財。一色。二價。三頭數。四與未與。五者
白二。差復有五法。謂不愛等。乃至知巳分未分。又祇
林中。無比丘知時限唱時。打楗推。掃地灑塗。治講堂
食處。既人次第相續。敷牀榆無人。教淨菓菜。無人者
苦酒中虫。飲食時無人行水。眾散亂時無人。彈指白
佛。佛言具五法。不愛等。應立維那白二差之。隨有大
德高明比丘不應作使。第二有五法分粥入地獄巳
下。約德有無。以彰損益。釋前須差。具德人故。
●雜揵度第二十
資道之緣。乃有無量。不可別彰。統名為雜。故曰雜法。
就中文二。第一至藏舉巳來正明雜法。應畜用。不應
畜用第二爾時佛在拘時睒彌巳下正明大小持戒
行法。於前文中。雜無宗緒。具約為二。初至應以腰帶
繫龍牙材上宗。明鉢法兼明餘物。第二世尊王舍城
菴羅薗巳下雜明諸事。前中文四。初至聽洗巳用食。
辨其鉢法。五比丘問佛聽持。迦羅鉢者黑色鉢。舍羅
鉢者赤色鉢。第二時諸比丘髮長巳下至彼著指印
不應爾。雜明資具。言長一違應剪者。非謂齊一麥。得
留此聽長一麥一剪故。如髮長極。至兩指一剃。時至
兩月。第三爾時世尊王舍城外道六師巳下還明鉢
法。於中文二。初訖作眼藥巳來。為賓頭盧。現神通力
取木鉢故。如來制犯不得輙現也。木鉢非法外道儀
式。現通取者。無益故制。十律佛呵嘖巳。語言盡形擯。
汝不應住閻浮提。乃往西瞿耶尼。又作佛事因。即制
戒不畜八種鉢。金銀瑠璃摩尼銅白臈木石鉢畜者
吉羅。五分。木鉢畜偷蘭遮。餘同十律。第二時諸外道
聞巳下田制賓頭盧故。外道請捔神力。正明如來廣
示神變化度之事。以有益故。及前立制。於中文四。初
至轉增一倍。明說外道執。制具念請佛捔試。二時王
舍城其地廣博巳下訖從坐起去。正明外道檀越。調
伏受記。三爾時諸外道巳下訖從一日至十五日。遍
六大城。度集外道王。及廣眾。所度之境。四爾時世尊
東面者巳下廣現化度。正反前制。第四日據佛水一
把棄之。前地即成大池。其水清冷。無諸塵穢。飲之無
患者。謂現八功德水。言八者。謂輕。冷。𣽈。美。清淨。不臰。
飲之無患。飲巳調適。八中前六。是其水體。以不過四
塵故。謂初三觸塵。美者是味。清淨是色。不臰謂香。七
八二德水功能。文中伹四。請一冷。二無塵穢。三無患
者。四門餘四也。第十一日神足教化。十二日心念說
法是應念等。十三日教授說法一切熾燃等。即是三
輪第四世尊王舍城瓶沙王聽比丘入宮巳下還辨
鉢如非尼揵始𦿔惡罵梨奢被石打煞。佛言有五法
攝言。得自申理。不被若責。一善說。二法說。三愛言。四
實言。五利益。言說偈有五。初一偈總誦五法。次下四
行釋上總門。初行釋善言。次行釋憂言。次行釋實言。
次半說言。次半利益言。
第二自下雜明應不。不應無漉水囊。行半由旬。若無
以僧伽冠角漉水。應如句形。若三角。若作客墎。若作
漉瓶。若患細虫。應安沙囊中。彼以雜虫水棄陸地。佛
言聽還著水中。祇燃[虫*然]不得九十燃。持入當唱言。諸
大德燈。欲入唱巳。燃唱巳入。滅燈亦如是。若滅者不
得口吹。當以手扇衣扇。其佛前燈者。如目連五百問
中說。五分不聽。以佛語作外書語犯蘭。十律。作盡聲
誦經犯吉羅。母論。比丘白佛。比丘種種姓。種種國土。
出家用不正音。壞佛經義。願佛聽我。用闡提之論。正
佛經義。佛言。我法中不貴浮華之言語。雖朴質不失
其義。令人受解為要。十律。六群貸白衣債時。要索倍
者突吉羅。若生物令投最。若自投竄吉羅。尼僧不聽
債僧房若尼債私房舍吉羅。尼自作酒吉羅。供養舍
利目連塔食。不知誰應食。佛言。比丘若沙彌若優婆
塞若經營者應食。次佛塔食。佛言。塔作者應食覆鉢
治。
白衣文四。初如上說巳受教行謗。二時沓婆巳下如
來呵責。第三佛告諸比丘巳下作法治俗。於中有二。
初明作法治罸。有三稱量。一有五法者。稱量白衣。次
有十法巳下稱量犯事。第三如是作巳下稱量羯磨
第二差使告知。第四彼即言大得阿難如是。便為煞
我巳下隨順為解。十律。治時覆鉢白二解時。名乞仰
鉢白四羯磨。伽論。覆仰俱單白法。母論白四。祇律法
豫。優婆塞。以解法故。數共比丘論義得勝。輕咲諸比
丘。佛言。與作覆鉢白四羯磨。佛遣問一比丘鹽義。不
解輕咲。此是羅漢。更問一比丘。甚解名義。而是凡夫。
佛言。是故不解義者。不得輕咲。法豫懺悔。佛言。與白
四羯磨。解杖囊羯磨。三律並有乞訶所詞。所以須此
嘿然者。凡論眾法任持之本。僧法既行和合為先。若
僧作非。或如僧非等。理宜呵詰。但能呵者。亦須進否。
若言不鑒物。或無善伴雖。見其非義。應寢嘿。是以文
言。舍利見眾僧。非法羯磨。無同意者。欲嘿然任之。佛
言。聽何以故。恐僧別異故。又有應呵。以言鑒物。又有
善伴。理必須呵。故下文言。阿泥樓䭾。弟子眾中斷事
捨不教呵。佛言。阿泥樓駄。何能教呵。豈非汝等舍利
弗目連事耶。今此三五。前十嘿然。次五和合。所以然
者。心見是非。寢不彰口。故曰嘿然。境心相稱。可之崇
忍。故稱和合。母論。諸比丘。集作法事。不如法眾中。有
見眾僧。作法不成。此人若有二三伴。可得諫之。若獨
不須諫。何以故。大眾力大。或能擯出。於法無益。自得
苦惱。以是義嘿。
次隨文釋者。若嘿非嘿別。前十嘿然。下五和合。若如
非簡異。初五非法。下二五如法。此明非法。就心以辨。
不約於境。所以知者。以其初五作法成就中。三非法
境有是非。而名為五非。故知就心也。初句見他如法。
宜嘿情和。而心不同。自巳得罪。名為非法。次句是他
非法。有同意伴。宜呵改非。嘿任為非。第三句偷蘭小
罪。不合羯磨懺。除嘿任不呵。故說為非。第四句人不
盡集。隱嘿不呵故非。第五句說戒自恣。戒塲不集。獨
知不告。成而說非。次五境有是非。而心如故。初句客
有善伴。但言不鑒物。呵成乖破為和故嘿。是以心如。
次句言堪鑒物。伹無良伴。呵亦無益故。亦聽嘿下三。
准說如故可知。次五和合。初句如法應和合者。法事
稱理。故曰如法。口勸助成。故曰和合。二嘿然住之者。
謂巳心同。現相表和。三與欲者。形雖不往。遙表請和
故。四若從可信人聞者。上來三種。心達是非。所以成
和合。此第四心雖不曉。以從可信人聞。事如稱愜。理
須和合。故亦趣集。第五先無在眾中。嘿然而坐者。前
所明四。集眾時和合。此第五。先在眾嘿忍僧所作故
爾。然此五中。第三情和。餘四身心俱和。亦可初曰即
是應來者來。二五兩嘿。便成應呵不呵。第三應與欲
者。與欲此五成。故所以名。如第二五者心和故。如前
境有成不成。檢此和合。正是僧集。更無別狀。不得妄
引正文。以證耶義。增三中。三種嘿然。一如而嘿然。二
不知而嘿然。三癡而嘿然。對此寬狹者。此之三十五。
並三中初攝。故知彼寬此狹。廣說可知。
自下第二人解不同。又說上來僧尼二部戒本明止
持行。受戒巳下至此明作持行。止作行成。必咸其果。
是以自下明大小二果。謂尅三明五種勝法等。今解
不然。此中不欲明果報為宗。以文不言果報揵度。正
明大小持戒為旨。是以文中為諸比丘。說大小持戒
楗度故爾。上二部戒本。舉十利果報。勸修止持。此中
雖明其果。亦舉以勸。修作持戒也。分文有二。初至諸
比丘白佛巳來先明不受八不淨財。展轉白佛。彰少
欲行。成持戒緣起。第二佛爾時以此因緣巳下因前
乘說大小持戒行法。緣中文五。初失王位因緣。就中
有二。第一至沙門語虗王。受比丘迎。逆失位之因。第
二便與諸婇女巳下至往前取象失位之緣。第二時守
象人巳下失王位巳。至拘睒彌難中析願。第三即至
夫人巳下申者願情。籌量許請。第四時優陀王巳下
正明請而許受。然不受八物。第五還至寺內巳下舉
以啟佛。第二文二。初先制名為大小持戒。二如來出
世巳下正明大小行法。言制名者。受無優劣。持有增
微。說為大小也。亦可位別聖凡具不具異。故言大小。
若就相無相分。相心持戒。解未圓滿。行未究竟清淨。
名之為小。無相巳去。得真空無漏。理解資成。戒品窂
固。名之為大。若就內外二凡。外凡未有理解資成。行
體未固。稱之為小。內凡巳去。片有理解資成。戒品次
勝。名之為大。若約人辨具不具。別沙彌愴入佛法。受
體未圓。行未滿足者。名小比丘。受體既圓。持行亦滿。
故稱為大。故曰大小持戒揵度。
自下廣辨。於中文三。初至行大曠野正明大小持戒
法。行尸羅既淨。集生三昧。是以第二自見未斷巳下
正明修禪。第三彼得定意巳下正明定有作用三明
五通。前文復二。初至妨道法來先明凡夫小持戒法。
第二彼於此事中巳下聖人大持戒法。前文又二。初
至諸不善事沙彌小持戒法。第二行則知時巳下明
大比丘大持戒法。
沙彌中三。初訖開現淨行先明教主德備十號三輪
生信之境。二若居士居士子聞巳下訖入非家道。明
得信之士念欲出家。三彼於異時巳下如前所念行
出家之事。第二念中其文有四。第一先舉人生信。敬
因而起念。二我令在居家巳下念彼所厭。三我今寧
可巳下顯念所忻。四以信巳下總結前三。若居士居
士子等者。謂汎舉能信之人。欲明此等諸人。聞佛說
法。崇心欽重。渴法情愍。故曰彼聞正法。而生信樂。體
佛說意。深知在家迫迮。猶如窂獄。出家寬廓。事等虗
空。故曰以信樂心。而作是念。念雖如是。次彰其事故。
我今在家等者。謂前所猒。又言我今寧可巳下等者。
出前所忻。下結中以信結前初句。捨家結前猒文。入
非家結前欣文。
次行出家事中文二。初至入非家道。與出家人。同除
捨錺。好形同出家。二與諸比丘同戒巳下法同出家。
就前文中。謂非生念時故。故曰彼於異時。其文分三。
初至皆亦捨離舉念中。第二所猒以捨。捨有二種。一
捨珍賂。無常散境。三毒因之。以生擔累。行人理宜輕
棄。二眷屬巳下。捨其眷屬。非良伴故。羈繫行者。故須
捨割。第二剃除巳下舉念中。第三所忻。謂剃鬚毀其
形好。應法眼故。以彰形同如文。第三捨家巳下結。結
中三句。言捨家結前行猒。言入非家道。結前行故。欣
言與出家同巳下。總結上兩。自下法同略不顯受法
直列隨行。其文有二。初列十戒。明不得作。謂止持之
行。第二不取妻妾巳下遠離嫌不聽。畜貯諸物。十中
前種姓惡。後六遮𠎝。初戒文中。一往舉制。故曰不煞
生。此不煞者。要離煞因。故曰放捨刀杖。謂離受畜田。
又起對治離。故曰常有慈心等。言慈念者。嗔善根。言
蹔愧者。無瞋相應數。故由此不煞。故曰不煞生。略無
果行。離盜中。初不與不取等。果行離其心清淨巳下
對治離婬中。捨婬不淨。行果行離。修梵行巳下對治。
離。此二三對治。皆是無貪。第四戒中有四。謂具離口
四過故來。必具有七支之戒。今文列者。為成離妄語。
是以人解此等十戒巳下通具非具說故。口中具四
或可如此。今且存初解。成離妄語故。但無七支。餘文
可知。大比丘持戒者。若事順應法。不生罪累。名之為
時。故曰行則知時。若事不應法多生𠎝各者。故曰非
時不行衣之與食。是資道之緣。儉則形苦。豐則長貪。
理宜節量。趣得資身。充軀長道。故曰量腹而食。度身
而衣。資道要故。外內須充。許無蹔離。稱曰隨身。若有
貯積。則妨脩替業。言如餘沙門者。謂外道沙門。雖飽
食終日。無所用心。廣費信施。竟何所補。為彰比丘。有
法自居。心悕出離。若有為作。如前便成。無異於彼故。
下十七事者。廣彰過緣。以明離行。
次釋第二大持戒法。告為七文者非。今分為五。尋文
可悉。言文五者。初訖善學止息守攝根門行。第二彼
有如是聖戒巳下訖亦復如是內資知足行。第三比
丘有如是聖戒巳下訖念除諸盖精進覺悟行。第四
比丘有如是聖戒巳下訖常爾一心脩。由念止觀行。
第五比丘有如是聖戒巳下斷除五蓋行。所以知為
五文者。咸以牒前起後故。如文可知。又此五行當分
成就。漸次未窮故。下文自見未斷諸蓋。令心染汙慧
力不明。又前斷蓋。示斷方法。自見巳下正明斷蓋得
禪。又可斷故。次下得禪。
初文分三。初總舉宗彰心之所忻。二眼雖視色巳下
對根別釋。三於如是巳下總結對根。善學成就。止觀
而行。初文四句。彼於此事中者。謂能守攝根門人。於
根塵事中。二修集聖戒者。明心忻習。謂於根塵事中。
方便守護。不合有染故稱修集。三彰心離染。達空無
性。不取前相。故曰內無所著。四行成資適。故曰安樂。
第二別對六根。先約眼說。於中分四。初眼對於色。故
曰眼雖視色。釋前初句此事中。二而不取相巳下釋
前第三內無所著。謂念捨智等。禁守根門。雖緣塵境。
不別違順。境之義惡故。稱而不取相。不為彼染故。名
不為眼色所染。究竟對治。不為緣壞。故曰堅固而住。
第三無所貪欲巳下明行成資益。此第四安樂句。於
順緣不生樂愛。故無貪欲。於違境不生苦受。故曰而
無憂患煩惱。既無業身不生。故曰不漏等。第四竪持
戒品巳下正指護眼行體。釋前第二修集聖戒。對下
五根。文列四句。釋上不異。類前略舉。故曰耳鼻等亦
如是。總結對根中。分文有三。謂法喻合。法中四句。第
一於如是。六觸入中。舉根塵相對。內外二法。通名為
入。然內六根心心法等。託根而生。名入處亦觸入處。
外六塵者。心心法等雖緣塵而起。不託彼塵。故外入
處。非觸入處。今據總故。言六觸入舉此六根識。緣於
六塵。名之為中。第二句。正明假名行者。謂是初文中。
彼也能秉六根之識。不起染業。名為善學。第三護
持調伏。正明所學止行。外防身口七支曰護。既離七
非順本所受名持。復離意地三不善根。名曰調伏。雖
復離惡。若不脩善。無以趣道是。第四正明止息脩禪
習慧。第一明其觀行。次解喻文有四。初至象馬車。與
上六觸入。根塵相對喻。二善調御者。與上善學作喻。
三左執控。與上護持調伏止行為喻。四右持鞕。與上
止息觀行為喻。次釋文。平地交道。喻於六塵。不取四
為。喻世間交道。象馬所遊之處。喻於六塵。是六根識
所遊之處。如似交道。假名行者。秉於六根識等。六塵
境界中。行義同駕象馬車。假名行人。能調根識。象馬
如似御者。念捨智等。控制六根。不起諸惡。離馳騁餘
道。破輪析軸。脩禪慧等觀行資。止能有所成。如右持
鞕至所趣指下合中。初至亦復如是。總以合前二。次
第別合言。於六觸入中。合前初句。三个善學。合前第
二。善調御者。護持調伏。合上第三左執控也。合得止
息。合第四右持鞕也。
第二行門。先牒前行。成故曰彼有如是。乃至諸根。二
食知止足巳下正彰行體。於中分二。初法說。次喻說。
法說中二。初舉其行體。謂知足行。故曰食知止足。二
亦不巳下彰受資人食時。觀行方軌。於中文二。初至
淨行教欲食興觀。第二。故苦消滅下釋立觀。三中下
之二門。就明觀中。凡行者欲受食。先起三種觀門。第
一應離觀者。於中一離貪味。二離令身充壯。三離貢
高憍慢。謂意直身力強悅。陵蔑他人故。凡欲食時。先
須離如是意。故曰應離觀。二正事觀者。思巳所以須
食。食者為除飢渴。趣得充軀。僧離太少太多。以降飢
渴故不少。趣得充身故不多。第三正事功德觀者。思
巳食食。一為令身久住。以揣食身。無食支持散壞故。
二以身存故。得脩清淨梵行。此是受資之益。次持此
法科釋下文。文中還三。第一亦不貪味。至憍慢來。是
初應離觀門。第二取自支身。令無苦患。謂離多少苦
患。即第二觀門。第三明修淨行者。即第三觀門。觀法
如上說。次故苦巳下第二總攝上受資等。意舍利弗。
阿毗曇。云何斷故受。不生新受。若人飢渴。能生身心
苦受。是名故受。若食過度。即生身心苦受。是名新受。
若知足而食。得免舊飢。名斷故受。無過分苦。名不生
新受。今此文言。故苦消滅者。是斷故受。新苦不生。謂
不生新受。既不多少。故言無有增減。言有力者。謂以
自支身故。言無事者。謂無增減多少苦事故。言令身
安樂者。謂身不壞散。得脩清淨梵行故。第三喻中分
二。先與第二觀門。得自支身。合無苦患作喻。二與第
三觀門得脩淨行作喻。但順此二門。即總釋初門。彰
有所離。初文中。先喻四句。一男子女人。喻僧尼行者。
二喻飢渴故。名身患瘡。三以食資養故。喻以藥之塗。
四除飢渴故。喻瘡差。次法合可知。第二喻文。先喻四
句。一喻僧尼受資行人。故曰譬如有人。二喻內資之
食。故曰膏油。三喻報身。故說為車。四喻為求大果。積
行方臻故。稱為財物故。從凡入聖故。言欲令轉載有
所至到。法合可知。
第三行門。先牒前二行如文。二初夜巳下彰第三行
體。初舉四時分齊。以明䇿進。略無晝日中二時。二若
於晝日巳下次第牒其四時。以釋精進。文相可知。
第四行門。先牒舉前三。如文所列。次常爾一心巳下
正彰第四行體。於中先開二門。一明動靜常攝。故曰
一心門。二修四念處觀。與法無差。故稱心無錯亂門。
二云何巳下。牒門解釋。先解第二四念處門。謂身受
心法。此是四念處觀。觀五陰故。觀身不淨。觀受是苦。
觀心無常。觀法無我。遣四到故。慧為正體。從境受名。
故有此四。又言念者。從伴念數受稱。故曰四念處。身
念廣文。言內身者自身也。自觀此身。三十六物。九孔
常流。甚可厭患。淨相不可得。故舉身念處。自非精進
善修對治。無由能成。故曰精進不懈。正觀既成。離於
淨倒。故曰念無錯亂。貪欲對治。故偏彰名。調伏慳貪
世間憂惱。若觀巳身不淨。或著他身。又須俱觀內外。
皆令不淨。觀行方成。觀身既有內外等別。餘三類然。
故曰亦如是。二却釋初門常示一心。於中文三。先法。
次譬如巳下喻說。次比丘亦復如是巳下合喻。
第五行門。先牒舉前四如文。二樂在巳下彰第五行
體。於中文二。初至水堓間。先出修道處所。二彼乞食
還巳下託處斷蓋。其文復二。初至繫念在前斷蓋方
便。二斷除巳下正彰斷蓋。文有其三。初法。次喻。後合。
法中五蓋者。謂貪蓋一。瞋二。睡眠三。掉悔四。疑五。一
先辨離合。貪瞋疑三是使性。故獨為蓋。餘二是纏輕
微。故二二合。亦以對治同故。次辨體性。合用三十煩
惱以蓋體。謂總有七煩惱。貪嗔睡眠掉。此五通五種。
謂見諦脩道。即成二十五。疑唯見諦故四。悔局修道
故一。此之四一。復是其五。以五并前。豈非三十。次辨
所蓋。此五覆彰。故名為蓋。謂三行貪瞋鄣戒。掉悔障
定。睡眠鄣慧。疑一通蓋三學行。次釋其文。對色貪故。
修不淨觀。對財貪故。修少欲知足行。此行既成。不為
貪蓋所縛。故曰斷除慳貪。能治之行。不與所治同體。
故曰不與俱。慈悲觀成。斷除嗔恚等。餘次可知。次喻
亦五。初喻貪蓋。假名行者。為貪心䇿伇。不得自在。義
同於奴。貪能駈馳行人。有自在之義。如似大葉。厭貪
修道。斷蓋斯盡。不為貪心䇿役。義同與姓。對治之行。
由厭貪而生。如以大家與姓。安隱脫奴。彼作是念者。
出觀之心塵巳得度。不復從彼貪欲。第二喻瞋。瞋心
劫人善財。如以債主。又如有人喻假名行者。厭嗔修
道。義同舉他財物。精進道。故曰而行治生。善根增長。
故曰能得息利。無得道正除瞋蓋。不復劫人善財。故
曰還本既畢。解脫道累外而起。故曰復有餘在。假名
行者。以法自娛。故曰足以養活妻子。下出觀自慶。其
文可知。第三喻者。定除掉悔。故曰從病得差。定味資
神。內心怡悅。如似食飲消汜。心悅形暉。故曰身有色
力。第四喻者。眠蓋所纏如窂獄。慧解一興。斷睡蓋斯
盡。故曰從獄得出。第五喻疑。假名行者。修三學行善
財以自資養。義同多持財寶。生死無岸。稱為曠野。慧
解一興。斷疑蓋斯蓋。故曰不遭賊劫。
第二修禪。初文三。一除鄣得禪有三。謂法喻合。第二
此是最初巳下約數次以結。第三何以故巳下釋得
所由。餘三應三應亦名爾。但二三兩文。少釋得所由。
又第四禪中二。喻二合二別也。
第三五種勝法。及以三明五勝法者。身通分三。第一
從實報四大色身。化作化身四大。以定心清淨。見能
所四大各異。次辨化色無化心。次廣明身通輕舉自
在。次天耳。次他心。此五文中。初勝法有三。一牒前定
心。依定得法文三。謂法喻合。喻中有三。鞘篋廉喻。實
報身。刀虵及衣。喻於化身。第二是名巳下約數次以
結。第三何以故。釋得所由。次無化心文三。如前化色
無別心。依於實報色心。以定心。見彼化身四大殊。依
於實報心誕。了了分明。此心在此身。依身此者。謂在
依於實報故。繫此身者。謂化身四大繫心誕。次下三
勝法。文亦應三。略無第三釋得所由。第三勝法喻。有
四重。同喻自在。次辨三明文三。如五勝法五百結集
法毗尼。
自下第三流通分。所以知者。如來出世隨根施化。利
潤塵沙。今感盡應遷。將歸泥越。委囑迦葉。憂婆阿難。
欲使採佛成言。載傳竹帛。利益末代。元付之意。為其
流通。故所以知。於中文二。初五百七百。後代結集。以
明流通。條部巳下。佛現在時。付囑流通。所以後代之
事反在前明。佛現在事。迴於後說耶。蓋是集法者意。
情見不同。如五分說。此五百者。律未而明。為表末代。
方有此故。十請名之為序。為表由結集故。三分之文。
於茲流演。有發起義故。稱之為序本。此律置在正宗
之下。佛流通上。為表結法。上收正宗。下攝流通。義勢
之便。故在此說。前中先明五百。次辨七百。此二何殊。
略有六異。一者意別。五百為止謗等。七百為檀行滅
淨。二所集之法寬狹。五百通集三藏。七百局集毗尼。
三時節有異。五百佛去世後。當年結集。論其七百佛
去世後。一百年後。為䟦闍子彌諍方興。四處所復殊。
五百在王舍城迦蘭陀竹薗。賓鉢羅窟。其七百者在。
毗舍。五集人不同。數有多少。五百者。大迦葉。憂婆。阿
難等。七百一劫去。離波等。六重不重異。五百重集故。
前後合有一千人。七百無重也。先解五百結集。法毗
尼者。能集人數。集佛所結。載之竹帛。故稱結集。理行
二教。俱是行之軌則。滅惡之能。是故總稱。名法毗尼。
所以須此結集者。略有五義。一順舍利弗請故。二不
違佛酬請故。三順佛付囑意故。四為止謗故。是以下文。
句令外道以致餘言。沙門釋子法律若烟。五為遮惡
比丘。以成善故。如文為䟦難故可知。文中分二。初至
不燒自然正明俗人殯塟闍維。崇修福業。是結集緣
起。第二時大迦葉巳下恐法隱沒。結集法藏。修行智
業。次釋初文。諸善比丘。聞佛涅槃。傷失法益。諮參靡
所。念法情慇。不覺自投於地。惡比丘輩。聞佛涅槃。轉
生歡喜。慶巳得脫。無人遮制。彼佛在時制御我等。是
應爾。謂止持戒當修。是不應。謂止犯戒應棄。是應作。
謂作持戒當脩。是不應作。謂作犯戒莫犯也。今既去
世。任我所作。何斯快哉。起下結集之緣。迦葉至世尊
舍利所。棺槨自開現足者。如付法藏云。迦葉說四偈。
超哉三界乘。永渡生死海。寂然無相願。微妙難思議。
佛日甚明淨。能除癡闇冥。積劫脩苦行。誓渡諸苦人。
云何於今日。棄捨本慈悲。全身處金棺。寂然安不動。
唯願天人尊。顯現金色身。普令一切眾。興起無量願。
迦葉請巳。方現雙足者。為今五百比丘。覩變致敬。以
得道故。又今依足跡。尋求故也。女人汙足者。為表滅
法之相也。佛事巳訖。迦葉又說三偈。如來足踝滿。千
輻相輪現。指纖長柔輭。合網縵成就。大悲濟眾生。斷
世眾疑結。是故於今日。頂禮最勝足。我證四真諦。說
佛功德聚。巳讚嘆供養。宜還𣫍足入。說如是巳然始
闍維。十律。舉佛舍利入拘尸城。新論義堂上。諸八國
王。集兵圍遶。奪取舍利。姓烟婆羅門。語諸王言。如來
大悲。何有戰鬪。諍佛舍利。因分八分與八國王。即為
八塔。盛舍利金瓶。九為瓶塔。闍維之炭。十為炭塔。
第二文三。第一至令在數中恐法將滅。蘭集智慧。結
集人數。第二諸比丘皆作是念巳下料理房舍。資道
之緣。第三時大迦葉巳下正明結集。第三文中。䟦闍
子比丘說偈生阿難厭離心。上三句示所應求有三。
初句所託靜緣。次句示所求滅果。次依禪獲道。第四
一句譏其所作。次因生厭離。頭未至枕。證第四果。復
說一偈。上半自言證果非難。為給侍佛故。寄居覺地。
下半絕離生死。得安隱眠。
第三結集文三。第一至白如是單白和僧。第二時阿
難巳下刊定是非。滅諍除罪。第三時大迦葉巳下正
明結集。五分。大迦葉為第六上坐。
第二文二。初滅諍。諍者謂諍雜碎戒。然諸比丘言各
不定。迦葉秉宗之人。將欲結集。恐廢大事。理須刊正。
故曰自今巳後共立如是制限。佛所制者集。佛所不
制者不集。如眼輙入見佛波逸提者是。問何等是雜
碎戒耶。答大迦葉猶作如前立制。不曾刊正。今所請
立。恐不當理。第二次除罪者。母論。若外道聞諸比丘
捨雜碎戒。便謂巳制微細戒相與俱捨。謗言如來弟
子。悉捨微細戒。但學四重。猶如火烟忽生巳滅。何名
沙門。以是義故。尊者迦葉。罸阿難七突吉羅。為顯不
捨微細息謗故爾。問五篇之內。不具此七。何名巳制。
答篇自雖無。事巳有故。又問迦葉立制。佛所不制。共
不應制。今者七罪豈非擅行耶。答一以事先有故。不
名擅制。又可二大士共為影響。為示不捨離碎而不
集。在篇限故。不乖前制。大德迦葉。總據教相。威儀違
失。結過遣懺。阿難實自不犯。以得果故。為是常就內
心。自省無過。信於迦葉教相有違。尋即悔過。為顯不
捨雜碎故爾。七事如文。祇。先結集。次罸七越毗尼。並
是憂婆離罰。一請佛度女人。二不請佛住世。三脚䠱
佛僧伽梨。四佛索水不與。五不請微細戒。六以陰藏
示比丘尼。七諸力士母啼哭淚墮佛足不遮。爾時阿
難。不受二罪。一請度女人。三世諸佛皆有四眾故。二
不請佛住世者。我是學人。為魔所蔽故。是中五罪長
老如法作。五分。先集三藏竟。次迦葉罸阿難六吉。一
不問小小戒。二脚指押佛僧伽梨。三請度女人。四不
請佛住世。佛索水不與。六女人先禮佛舍利。恐其日
暮不得入城故。十律六吉。一不請微細戒。二不請佛
住世。三足躡佛足衣。以大風卒起更無人。是故躡。四
佛索水不與。五請度女人。言三世諸佛。皆有四眾。何
獨今無。六以陰藏相示女人。令女人厭女身。後得男
子故。大智論。迦葉言汝更有六罪。一請佛度女人。滅
正法五百年。二佛索水不與。三不請佛住世。令法滅
度。四足躡佛僧伽梨。阿難言。爾時大風吹來。墮我脚
所。非不恭敬法故。五佛陰藏示女人。而不遮者。欲令
女恥女人形。脩佛相故。而總言汝自六吉罪。今當懺
悔。且就四律。若據四分。七罪之中。五罪貫通四部。謂
除侍者。一罪不同三律。三律無故。女人汙足。不同十
五二律。五分。於五同罪上加一。聽女人先禮舍利。十
亦五同。第六加一。以陰藏示女人。祇則六同。唯無侍
者。加一以佛陰藏示比丘尼。故成五七。同異如是。
正結集中文二。初大迦葉五百人。先對憂婆離集毗
尼藏。次對阿難集餘二藏。十律。集一法竟。迦葉次第
問五百比丘言爾。答言爾。文言如初分說等者。非謂
佛現在等時。有是分名可指。蓋應律主。譯律之家不
能繁文略指之。毗尼有五。一比丘律。二比丘尼律。三
一切揵度。四條部。五毗尼僧。一故曰都。曰都為毗尼
藏。修多羅藏五者。謂四阿含并雜藏。合為修多羅藏。
阿毗曇有五。一有難。二無難。三繫。四相應。五作處。合
為五。是阿毗曇藏。
第二更為富羅那等五百人重集。前後千人。七百結
集。於中文三。第一至分之正明㕹闍耶說十事。言是
清淨。第二時有耶舍伽那子下為欲刊正是非。久招
治罰。廣生諍訟。第三伽那子作是念巳下簡集智慧。
詳定是非。斷滅諍事。刊定律教。正是結集。使正法久
住。
第二被治中。初作遮不至。治差八德。送懺謝白衣。因
令彼信。謂引受寶戒緣。佛說四過四喻等。若持金銀。
決定知非沙門法耶。我作是說。聽為行第草木故。求
乞金銀。終不應。自受取金銀。此是為餘眾事。營福得
求故。言我作是說等。五分。我雖常說。須車求車。須人
求人。隨所須物。皆聽求之。而終不得受畜金銀珠寶。
下有五偈。誦前過喻等。於中分三。初兩行三句誦沙
門四過。於中分二。初兩行誦前沙門作前二過。二次
三句誦耶命一過。第二次有三句。如是巳下誦前日
月為四事所曀喻。第三一行半舉前法中鄣過。於中
分三。初三句具癡貪所役。造上四業。次有一句非伹
造業。亦不能進道。末下二句𠎝招來報。
次復重被不見舉治斷諍文二。初至不得和合。佛法
事重。廣集智人。刊定是非。使耶法不行。正法興顯。就
此門方解十非。三門分別。一定十非倚傍之相。制成
非故。此之十非。皆倚傍聖教。說相似文句。言佛聽可
故。一言二指抄食者。謂巳是其少欲。非是一揣食等。
四種多食。言不犯之足。以其文無制二指故也。制言
亦犯。所以爾者。凡食制後坐。若欲更食。開餘食法。即
是餘法。本為對治再食之貪。今既再食。不加餘法。明
是犯限。誰問多少。是以文言。足食巳捨威儀。不作餘
食法提。故言乃至不作餘食法。以是故制。二村間者。
本制僧食。及以聚落。須作餘法。村間非是得食之處。
文中不對村間合制。我今村間食者。應不犯足。制言
亦犯。以是後坐。亦開餘法。餘法對治再食之貪。但是
再食。誰問村之內外。是以文言。足食巳捨威儀。不作
餘食法。咽咽犯提。故曰乃至以是故制。三寺內者。以
見僧破巳後。耶正既分。各作法成類。如滅言諍中。駈
出三人。不足斷淨人數。應同破僧。現簡數外。別此三
人。應不犯別。故言寺內。答不同正耶。今此犯別。所以
爾者。以闕德故。不在斷諍人數。是比丘故。別之犯別。前
滅諍中略故。不言取欲。今此七百文言。應羯磨差二
三比丘。取諸比丘欲。又以說欲文中。不除被簡人故。
又言六群別房說戒。佛言不應。應和合一處說戒。故
曰乃至如布薩中制。四後聽可者。執前與欲。後作羯
磨得成。我今先作羯磨。後與欲者。為表於和。先後何
殊。明知亦成。故曰後聽可制。言前和合後作法。義順
無疑。前作後和者。以作法時情隔。是故不成。是以文
言寂靜。眾僧有事異。比丘白佛。病比丘不來。佛言。應
與欲。以彼先與欲故。故曰如布薩中制。五常法者。如儉
開八事。此非常開。計以為恒。故曰常法。制言非恒。應
觀脩多羅。檢校法律。知應不應。是以文言。佛告阿難。
我以糓貴時。慈愍諸比丘故。聽內宿等八事。今故食
耶。答言故食。佛言。不應食。若食如法治。此義如藥法
中制。六得和者。以見蘇油得食不犯足。謂其酪者是
蘇蘇種類。和蘇而食。應不犯足。亦可見罽尼和成石
蜜。體壞不犯。謂酪和蘇。亦應不犯足。答言。如不作餘
食法中制。此既指彼文。將知法闍尼等。須作餘法中。
油蘇等與時食雜故。即是此和也。七共宿鹽得食者。
以見盡故。形壽藥於鹽。不犯宿觸故。制不得者如文。
時六群以共宿鹽合食食。佛言。不應共宿塔食合食。
故曰如藥揵度中制。又復文中。唯開盡形壽藥。故五
分云。鹽薑合共宿。八飲闍羅酒者。五分。謂之未熱酒
也。今言得飲者。以見木汁。元無不醞釀。又時役未變
漿故聽飲。即說元醞時。久變成等者。還是木汁不異。
何不得飲。故曰得飲闍樓酒。制言不得飲。若漿所攝。
聖者聽飲食。若也元醞或得變成。是酒所攝。聖不聽
飲。是以上文八中。前四假無似酒之狀。並不聽飲。故
曰乃至如婆伽制。如雜揵度。得奄婆羅菓漿。佛言聽
飲。若未成酒。聽非時飲。成酒不應飲。若飲如法治十
律。貧住處淨我等住處。貧作酒飲。九得畜不截坐具
者。准益縷之相。不截不犯。過量坐具。不截而畜。亦應
無罪。若准不褋。亦得起非。制言不得畜。要須截令應
量。是以文中。量者長佛二搩手。廣一搩手半。更增廣
長各半搩手。以佛言制量故。故曰乃至六群比丘制。
十得畜金銀執受寶巳。捨而付俗。俗還付我。聽為彼
故掌。我令雖受。一法即作彼人物意受。明知不犯制
言。若寶在彼邊。可容不犯。一往即作彼人物意受者。
寶在我邊。與䟦難自受。置肆上何殊。故曰也。第二須
知攝諍。謂二指等八諍犯不犯。寺內後聽可。二諍成
不成。並是事同見異故。又下滅中。簡集智人。五法現
前滅。故知並是言諍所攝。假許被治羯磨者。言諍中
事作也。
第三定其名種。是中事十種七。犯名有二。謂唯逸提
吉羅。言種七者。初二及第六和。此三是足食種。三四
兩事別眾種。福是內宿。過量坐具。飲酒受寶。常法一
事。若言常法執俗時所作者。駈教是非。不驗得吉。還
是種七故。今解常法。謂令開八事種自四。謂不受惡
觸。自內二煑。合前便有十也。
第二正滅中分三。初訖諸上坐皆集。明作自簡人取
欲。第二時一切去上坐至令眾人皆知。明在那梨林
中屏處。斷理滅之方法。第三彼諸長老皆往巳下對
大眾及諍比丘前。五法現前滅。欲令大眾。咸知其非。
辨非從是故。五分。離波多問一切去上坐言。鹽薑合
共宿淨。答不淨。問何處制。答王舍城。因練若比丘制。
問犯何等。答犯宿食提。又問兩指抄食食淨。答不淨。
乃至犯不作餘食法提。後坐食淨。越聚落食淨。亦如
是。又蘇油蜜石蜜。和酪淨不。答不淨。問云何答非時
飲之。答不淨。乃至犯何事。犯非時食提。又問餘闍樓
羅酒淨不。上坐問云何。答言釀酒未熟者。答不淨。乃
至犯飲酒提。又問作坐具隨大小淨不。答不淨。乃至
言犯提。又問習先所習淨不。上坐問言云何。答習白
衣時所作。上坐言。或有可習。或不可習。又問求聽淨
不。上坐云何。答別作羯磨。然後來求餘人聽。答不淨。
乃至言犯。何隨羯磨事。又問受金銀及錢淨不。答乃
至犯尼薩耆。謂下十非籌問竟。共還都集。後於大眾
中。更一一如上問答。下一籌巳作是。離波多唱言。我
等巳論毗尼竟。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巳制不得
違。爾時眾中一切去上坐。百三十臈。離波多第二百
二十臈。三浮陀第三百一十臈。合有七百。祇律。單汙
一非。謂布薩時教化。金銀寶物受巳各分。耶舍共之
起諍。得舉羯磨巳。求眾多聖德集。結毗尼藏巳。驗巳
驗無斯理。方制受金銀。
為非條部巳下明佛現在時流通。於中分二。初條部
者。正明憂婆是傳持之主。諮問犯等決疑却滯。第二
增一巳下。就數限約迭相屬著。以明流通。言條部者。
條牒上部所有疑事。一一諮決。使識相傳持。故曰條
部。問諸經之中。皆問名巳。然後流通。此律所以不問
名者何。答脩多羅化相之教。明理淺深。得名不同。乃
有無量。故須問名。定其宗方。此律行教。局毗尼藏。更
無諸名之濫。故不須問。於中廣問初四戒。第二篇中。
但問其六。自餘悉略。不淨行戒。有烏鵄。揄完女人。索
而不還。不犯者。主作捨心。成屬飛禽。復無盜人物心。
是以不犯。不同鼠盜胡桃。主既不知。無捨心故。後作
人桃想取。是以犯重。又解他脇子獨子等。皆無盜損
之意。唯有慈愍之心。故亦不犯。後有心故。是以後犯
盜戒。第二若作女想。取男物等犯者。此於男女上心
差。恒有盜人物心不差。故所以犯。此女作彼女想等。
此亦緣女。名想差人。心不差故。佛言。遮者偷蘭遮。謂
善心息偷蘭。雖此不直五。以本損處滿五。故成重夷。
至此直五者。亦以本損減五故蘭。至此分之人不滿
五。通作一分者。以教他葉中滿五故。又但損主滿五
故。不須約人得滿不滿。如燒埋等。但成損五故。盜輕
重者。義如上釋。欲盜他衣。錯得巳衣蘭者。謂是境差
蘭也。巳衣全無罪。以非生罪境。無別損故。并得巳衣
蘭者。謂欲取他二衣。但得一衣犯重。并錯得巳衣。由
巳衣故。不得他衣。亦是境差蘭也。再盜不滿五者。以
前後合制犯重。謂是一主。又又心續不斷。故合成重。
如其異主。或可心斷。但犯輕蘭。以二業各不滿五故。
時有比丘犯盜取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波羅夷。
執此文四分制義。一入賊手。並不得奪賊。此義料簡
如前盜戒中說。盜心倒易他外分籌。佛言舉籌下三
句須定便波羅夷。如分物共他記數。物先我邊。若盜
取訖數籌。欺他取物故夷。非謂墮籌分物舉。分物舉
則未犯也。又言倒易者。若受犯物移巳得。入未得數。
若付他物移未得。入巳得數坎。次盜他分物籌者。如
記數多取。令使少者。是轉側他籌者。即上二事未離
故蘭。守視及則與比食得受者。自盜屬巳。便是巳物。
是故比丘取之無犯。但莫教他。無根取他食疑。佛言
夷者。師不遣取。故曰無根檀越邊作盜心故犯重。亦
可師不遣取。故曰無根。檀越施與師竟。於師處心取
以犯重。無根取他食得提者。他不遣取。是曰無根。所
稱人邊。作親友意。故不犯重。誑檀越取妄語故提。以
慈心憐愍小兒意。無盜損之心。是故不犯。凡人或難
高勝比丘者。為彰無盜損意故。五分。阿難逕六年。不
共布薩。祇律。七年妄語戒。第四時有檀越。比丘語言。
常為汝說法者。阿羅漢巳下有二十句。並結蘭偷。前
之十句。稱阿羅漢。後之十句。稱佛弟子。𥹢聞為異。前
十句中。初四句比丘語檀越言。為汝說法。是羅漢。次
數至汝家。次數坐汝坐。次數受汝食。不了了故。得偷
蘭。次有六句。檀越語比丘是羅漢者。脫衣著衣。坐起
上下等。比丘即現相不語疑偷蘭。次後十句顏亦如
前。此二十中。各前四句。闕了了知解二緣。比丘疑犯
不犯。佛言偷蘭。各下六句。現相不語。前人生疑。未知
比丘為我故現相。為當不爾。同闕二緣。亦得偷蘭。無
皮宍骨血。是女不產者。謂是化人。
第二篇漏失。若乳間腋下。乃至若持口中。如是一切。
若道想。若疑偷蘭。若非道想。不疑僧殘。驗斯文說。亦
須境想。以階輕重。此中四句如上麤語說者。第一句
不能一切供養。不了了蘭。第二句女人知意云。一切
能供養僧殘。第三句汝一切能供養。唯此不能供養。
女人不解故蘭。第四句女人解意。答言此亦能供養。
僧殘。毗尼增一。言毗尼者。謂舉一部之都名。欲該收
大教。約數法連持。使法相無遺。以彰付屬。以一為本。
一上加一。故云增一。如是乃至二十二。然文中越十
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等七門。不能煩多。故
所以略。謂以一接一切一法。二接一切二法。三法巳
下乃至二十二類亦同然。有人亦有科文生起者。此
是數法。與一法門相當者。集在一處。豈有次第。故知
此難。今就大文。約增數制。為十五段。先就增一中。分
文解釋。於中文二。第一初至給孤獨薗正明其序。第
二世尊告諸比丘巳下指出所聞耶正之法。汝等應
信。捨惡行善。此即是所信如是之法。前中文二。初如
是我聞證信別序。第二一時巳下發起通序。所以如
是名別。一時下通。以其如是。唯望弟子稱說。但是證
信經後事故。一時巳下經前事故。若望當時。即有發
起之義。今傳法者引來。復成證信。義有兩兼。故名通
序。
先解如是等言。五門分別。第一有之所由。第二須有
之意。第三置之廣略。第四置之處所。第五正釋文。
一有所由者。何緣得有此言。大智論云。佛是一切智
人。自然而出。不隨他語。不從他聞而說法。何故言如
是我聞。答曰是阿難等。諸大弟子輩說。何緣說者。以
佛教故。佛何由教。阿難請故。復何緣請。由阿泥樓駄
教故。彼何緣教。由見阿難心憂惱故。阿難比丘。何故
憂惱。由見如來般涅槃故。佛將涅槃。在雙樹間。北首
而臥。是時阿難親屬。恩愛未除。心沒憂海。不能自勝。
阿泥樓駄遂開覺阿難。汝是守佛法藏人。不應如凡
夫人。自沒憂海。一切有為法。是無常相。汝莫愁憂。又
佛互付汝法。汝今愁悶。失所受事。汝當問佛涅槃後
事。我曹云何行道。誰當作師。惡口車匿云何共住。佛
經初首作何等語。如是未來世事。應問於佛。聞斯語
巳。悶心小醒。得念道力助。於佛末後牀邊。以事問佛。
佛言我過去後。自依止法。謂四念處。莫依止餘。從今
巳去。解脫戒經。即是汝大師。車匿比丘。如梵檀治。若
心𣽈善。復應為說法。即可得道。我三僧祇劫。所集法
藏。是法門初。云如是我聞。故今相傳將宣佛經。同有
如是我聞。
二須有意者。佛本何緣。教置此言。為生
物信。如是等言。云何生信。阿難等。自巳信順佛語。道
佛語是佛語。是故令他眾生。同巳生信。我聞之言云
生信。阿難等。自是不足之人。若言此生。是巳所說。人
多不信。由言此法從佛聞故。人皆同信。生信如是。信
有何義。而為生信。信者乃是入佛法初門。接法上首。
凡入佛法。要先起信。故經論中說為信手。如人有手。
至寶聚所。隨意採取。若當無手。空無所獲。如是入佛
法者。有信心手。隨意採取道法之寶。若當無信空無
所得。故為生信。此謂信正。恐是傳者之言故。今置如
是等言。為此人說。若也信耶不信正者。以如是言。勸
信不足。要須廣現神通。為說因果道理。方可生信。
三廣略者。問一切經首。有一如是。以證一部。以人時
處事。但是一故。或一部中。置多如是。如人時處事。各
各異故。如阿含經等。今此律禁。婉於一代。復人處事
別。所以不說隨戒立多如是。但有一者何。一義解言。
凡言如是。證信為趣。若多如是者。謂表方不等。故但
立一。若以人時處事別故立多者。即有前濫故。又可
依如大毗尼藏。及以別傳。皆戒戒有如是之證。但恐
文煩。後代略去。
第四。問所以至此方。言如是言者。
答以增一初攝法斯盡。勸信義具。文則省要。大化得
通。如是故略。問所以得在增一攝義方具者。答增一
中云。見眾過失者。總收一部。乃至二十戒行所防。違
相斯盡。以一義故者。亦總舉一部制戒之意。元為十
益。功德亦同。以此一言。該收一部。但增一是佛所說。
即信一部。文省勸要。是以在此置之。
次釋語辭。憂
婆離云。佛語為如是指出所聞之法。說當宗方無顛
倒過。曰如。如說者是。故曰如是。此約法釋。若就傳持
解者。憂婆離所傳。不異佛說曰如。如說者是。故曰如
是。此如是之教。親飡聖說。故曰我聞。問佛法中。一切
法空無有吾我。云何而言我聞耶。答佛弟子輩。深知
無我。隨俗法說我非實也。如以金錢貿易餘物。人無
咄𢗞。法應爾故。我亦如是。於無我法中。而說於我。所
言聞者。從緣和合故聞。謂耳根清淨等聞。而言我聞
者。由假名行者康耳根等能聞。故云我聞。
自下通序有三。一時。二化主。三處所。言一時者。之爾
時之別。反指往昔說聞之時。故曰爾時。次佛者化主。
能說法者。亦是能付法人。佛義如前說。次列處所。故
曰舍衛乃至獨園。准下文中。為諸比丘說耶正法。亦
有從眾。略而不集。
自下正出所聞法體。於中文二。初先勑聽審思聽。若
不審心。有謬聞之失。錯傳之過。是以將說。故先約勑
端意。專心聽法。故曰諦聽。言善思者。勑其意地。以其
學而不思則同知。為使思量簡擇故也。言念之者。勸
慍古知新。令翫習在心。使不忘失。如說修行故。第二
比丘巳下正辨耶之法。分文有三。第一至受持正明
耶正之法。欲使識耶合棄曉是使修故。第二告諸比
丘巳下明佛說法。元為十益。汝等但能背耶修正。必
獲十利持者之益。若不能背耶修正。唐損道法。不如
捨戒還家。以禮自處。是以第三告諸比丘巳下捨戒
之相。初文分二。第一至受持總說耶正。勸修勸捨。第
二佛言若比丘巳下離明法毗尼等非之相。就總明
法毗尼中。文有其四。第一至以滅正法倒說者非。彰
過勸捨。第二若比丘隨順巳下至正法久住順說者
是。令法興顯。舉是合欣。第三是故巳下舉益勸修。第
四佛說如是巳下聞法欣慶。頂載奉行。
先釋初文四句。一舉耶說主。謂若比丘。二明說耶乖
正。故曰說相似文句。謂言同意異等。如調達五法人
法中。容可憶不憶等。如二三眾多和上。七非羯磨。七
百中十事之類等是。三彰邪法礙正。故曰遮法毗尼。
法毗尼者。義有多種。所謂修多羅理教為法。行善為
毗尼。二就行善中。自行有軌名法。眾法滅惡稱為毗
尼。三就眾中法所秉羯磨。不為除罪滅諍。判以為法。
能除罪滅諍者。字曰毗尼。今且寄第二對論之。調達
五非耶法興顯。令四依正法隱曀不行。名為遮法。七
非羯磨。不能滅惡生善。執以為是。令法和合不行。名
遮毗尼。四此比丘巳下彰耶說之損。損中有二。一者
損人。謂耶說人。搆巳耶心。外化群品。故曰令多人不
得利益。人我俱壞。迷墜生死。故曰作諸苦業。二障滅
法。謂耶法曀真。隱沒不行。故曰以滅正法。二順說者。
是亦有四句如上。謂說四依為是。五耶為非。稱法如
談。無顛到過。故曰隨順文句。以順說四依。故曰同一
和合。不乖眾行法相。故曰不違法毗尼。第四彰正說
者益。益有二種。一者益人。以巳所得益潤群品。故曰
利益多人。同登出離。故曰不作苦業。二能顯正法。使
正教被時。光顯於世。千載不墜。稱為久住。是故巳下
結勸。是其上來耶說者有損。順說者有益。故汝等冥
各稱法如非。勿令增減。舉益勸修。就第二離明耶正
中有三。第一至受持離明法非法耶正。第二佛告巳
下離明毗尼非毗尼如非。第三佛告巳下離明制非
制。於此三中。各四如前類而說之。不煩更辨。
就第二大段中文二。第一先舉制戒之意。一一舉未
即是十个一。第二爾時佛告巳下將斯制意。約戒別
以辨。次將其父出家。僧尼起業。自纏流轉生死。故稱
過去。上違略作罪者。是自類制戒之意。故曰以一義
故制戒。戒者如下所辨。即是上文。然後為諸比丘結
戒。欲令斷彼有漏法故。次約戒曆明事實無量。如一
部重輕。眾行之法。咸招十利。今且略舉。事未必盡。謂
呵責羯磨巳下至出罪有三十。雜明眾行。二次四波
羅夷巳下即是大僧戒本。并前合彰二百八十戒。舉
前十利。一一各有十个一法。然呵責一法。廣說其相。
故曰乃至受持。第二乃至巳下並是略舉。亦上如巳
言。撿挍法律所制者。謂聞他說巳。尋撿三藏教法。驗
其是非故也。言制梵罸者。謂梵檀治人嘿擯也。言制
戒者。謂一卷戒制。說戒者。謂是眾法說之識則。布薩
者。謂二三人說也。制布薩羯磨者。謂僧說戒也。自恣
亦爾。制白白羯磨者。謂單白法也。所以重言白白者。
為簡白而非羯磨。今此單白。即表宣邊。稱之為白。能
有成辦之功。復名羯磨。故曰白白羯磨也。
次辨捨戒。有十九个一法也。亦可十九事中。各有十
个一法。謂由教比丘捨戒之方。得使去來有益。亦招
十利故。文無者略。增一之中。大文有九。第一至受持
耶正之解。第二佛告比丘破戒墮二道巳下耶正果
報。第三告諸比丘有二種謗如來巳下明謗非謗。第
四有二眾巳下是非二眾。第五有二法疾滅正法巳
下明正法住滅。第六比丘有二法舉巳下明上來耶
解之人。作法舉治。第七有二法增長有漏巳下辨有
增不增。第八有二語巳下捨戒之相。第九如來出世
見眾巳下正明制戒持戒等益。
初文有六。第一至得作羯磨。總明邪正之境。即是二
處。第二復有二事巳下離明邪正之境。謂是二事。第
三佛告比丘有二見巳下正明倒說上二。以成其邪。
起於罪諍。第四有二毗尼巳下滅上罪諍對治之藥。
第五告諸比丘有二種人巳下雜煩惱人。彼此想惱。
第六有學比丘巳下正明三學進修之方。先釋初文。
犯有眾多。以輕重往攝。無不統故。舉一輕二重。謂夷
罪為重。殘等為輕。或究竟是重。方便為輕。或約性遮。
若順說此二。名為正見。倒說斯兩。即成其邪。以其緣
生邪正之解。故說為境也。下言二處者。謂指此文。舉
其輕重。為彰屏露二處。其輕重不出屏露。屏多生重。
露多生輕。但舉二處之是重輕故爾。亦可指此輕重
二法。生輕重二行之所。故曰二處也。輕而有餘者。謂
自行中。非一生永彰故。其中有二。一得善果有餘。二
離惡果有餘。由非彰故。復應眾法。故言輕者。得作羯
磨。相對應言。復有二事。一重而無餘。二重者不得作
羯磨。但文略。次二事中。夷二事相對有六句。殘有五
句。次下各漸少一汁。有二十一對二也。既多少不約。
何故言亦如是者。解言。非謂數齊。蓋是二二相對不
殊。故言亦如是。次二見者。到說上二。以成耶見。見心
乖理。障道之重。故言有二見不應行也。可為三分。初
約十八法以起見。釋不異上。舊法非舊法者。猶是常
行非常行也。次酒見非酒巳下十七對。以起二見。八
漿停留逕久。飲則醉人名酒。未變是非酒。今說巳變
為非酒。說初未變以為酒。故曰酒見非。非見酒漿。未
變時非時。受用得飲。說為非飲。巳變故不得。非得受
用。是非飲說為得飲。食者。飯等五正佉闍尼等。是非
正之說可知。聖教開聽。雖作無罪。故名為時。如功德
衣。儉開八事等。是聖教不聽。作則有罪名非時。如過
五月及豐時等。是即說可知。衣藥等物應法受畜。不
生罪過。名之為淨見。作非淨畜。不應法理。是不淨見。
以為淨亡人物。重輕之說故。難見非難者。八難事起。
能損身害命。於道有礙。名之為難。無因緣故。名為非
難。有說可知。破見不破者。謂不見罪人。不破見破者。
謂不識罪人種。見非種五生種等。有說。故巳解義。見
未解等者。此明前人實未解義。而言以解。前人未解。
言巳解竟。親非親者。七世是親理。今說七世為非親。
非七世以為親也。世間五欲。能羈纏行人。永淪生死。
實是可怖。反生欣樂。不以為怖故。怖見不怖。精進修
道。有出世之益。名不可怖。反生畏忘。故言不怖見怖。
八正是道。五邪非道。互說可知。行不行。亦對道非道
互說。道慧性情昇有資成之益。名為出離。煩惱沈弱。
是非出離。亦互說之。難彰處深。實是可棄。遮容得戒。
實不可棄。互說可知。次約斷常以辨。見世間光者。是
離陰計我陰我存。是名常見也。即陰計我陰滅我云。
故曰世間無有是斷見。此據現在世。見世界有際是
斷見。無際是常見。此二據未來。是身是命。名斷見。身
異命異名光見。此二是斷常之本。有如來滅度是斷
見。無如來滅度是常見。此就過去為言。有無如來滅
度者。斷常今計。麤我自滅。細我常存。非有無如來滅
度。是其空見。次二毗尼者。犯諍等毗尼。就所滅以標
其因。故曰犯毗尼諍毗尼。下之三對。約就煩惱人。毗
尼等。類說可知。次雜煩惱人。有十二對。觸緣易忿。名
曰喜瞋。含毒畜怒。執根在心。因曰懷怨。有斯二法。自
壞惱他。人我俱損。故曰住不安樂。所為卒暴。名為急
性。執見自固。名曰難捨。恡護財法。名之為慳。見他得
利。心生熱惱。曰嫉。耻彼內德勝巳。曰妬。意在害彼。而
口悅物情。名為欺詐。心存名利。而身相附人。名諍曲
情慠陵物。名為自高。數起鉾楯。稱為憙淨。染著色身。
營以華彩。名為好飾。縱誕六情。馳蕩諸緣。故云放逸。
於等計增。名慢。於勝境上。起陵越之心。曰增上慢。多
欲無厭。曰貪。匿怨而發其人。名恚。過分讚巳。稱曰自
舉。譏他過短。名曰毀他。謗無三寶四諦。故言邪見。斷
常差中。稱曰邊見。雖聞教戒。妄相解捍。故曰難教。聞
誨不行。稱為不受訓道。次辨三學。初明戒學二法利
益。次明修定二法。後明慧學二法。戒學有三。第一至
善能除犯。正彰二法利益之相。第二如是巳下舉益
勸修。第三佛說巳下頂戴受持。有學比丘者。三果巳
還。乃至凡夫。未至無學者。未得第四果故。但能修習
二法。令戒品清淨。發生三昧。尅理觀在心。故云未得
令得。謂得生空解也。悟達法空。理解轉深。故曰未入
令入。心冥無相。乃至具二解脫。故曰未證令證。此先
彰二法之遠益。何等二法者。出二法體。言善犯者。善
識犯相。輕重分明。方能弃非從是。如人識怨。不為怨
害。此明有解。解而不行。無以尅益。故次明行。善行除
犯者。是行也。一防未起之非。二除巳起惡業。離此二
過。令戒清淨。故曰善能除犯。次下結益等可知。如釋
定學。善人定者。從麤至細。善出定者。從細至麤。亦如
是者。謂善修斯二。亦護三益。文不異前。故曰亦如是。
以慧學一法。苦集二諦。體是滓穢。障道根本。名為可
厭處。觀過興厭。故曰生厭。巳厭修道。解興惑喪。故曰
正念斷。偈中。前偈誦前可厭處生厭。彰人是聖。下偈
誦上能會聖故。尅滅道二諦。顯法是聖法。假名行者。
伯有智慧。名曰明者。在厭處者。謂在過地之時。覺過
情背。故曰能生厭離心。覺巳須斷。能無集因。名無畏。
苦果不續。名不恐怖。既無苦集。明是聖人。故曰能斷
者得聖。次一行偈。上半修道。下半證滅。
第二大文果報。於中文四。一總舉善惡因果。二有二
法巳下法明善果得不得。三縛不縛巳下明因果成
不成。四二種清淨巳下偏舉如人得脫。初文有三。一
時破二果。二以持破對屏露。彰其二果。三邪正二果。
第二文言佛聖弟子者。現得聖法。謂戒法是修行聖
法故。法在巳故。位尊人天。而煩或未盡。遇緣起業。犯
不能見。見不懺洗。由斯羈繫。故不得脫。及前以說。即
便得脫。各二法如文。第三文。言縛不縛者。因累成故。
名為被縛。若除因累。便不被縛。三文同前。故言縛亦
如是。第四文。偏舉清淨二法者。謂舉前脫。不縛一邊。
以彰清淨。略不舉不脫。被縛一邊。以解二種不淨也。
四分律疏卷第十本
四分律疏卷第十末
大文第三謗不謗者。文有七對。一謗不謗。二不受善
教。三違如來。四堅持與如來淨。五不奉如來。六不值
如來。七於如來所麤鐄無慈心。謗不謗中有五。一總
明謗不謗。彰謗佛罪重。二約十八法。三約二處。四約
二事。五約二見。此後四對。各舉初文以說。一不信樂。
謂增嫉。謂搆巳耶心。專執自見。說不稱法。故名為謗。
二信樂不解受持故為。曰為謗者。然佛法理深。非情
所測。解若豪露自謂窮盡。情無分齊談於聖說。故名
為謗。若也自識分齊。解唯及此。且依情量。隨分而說。
諸餘深義。唯聖乃知。反增福慧。何有過哉。今言謗者
自謂窮極故。是故告汝。謗如來得大重罪等者。為彰
謗佛罪重。餘不得比。第二十八法中分二。初舉增一
三對六。次舉增二中九。對十八法。合名十八法。次二
處。次二事。次二見。此等若總說者。謂到說增一三對
六。增二四對八。名為謗。順說增一三對六。增二四對
八。名不謗。今言增二四對八者。謂法非法等即二見。
初十八法者是二處。增二初輕重二是也。二事者。波
羅夷等二十一對是也。二見者。酒見非酒等是。作文
不異前。故曰亦如是。初文又總解二謗。下之判說。即
前二謗。謂執巳耶解。誣聖說故。第二門執巳耶心拒
違聖說。故曰不受善教。第三門見乖聖方。故曰違如
來。第四門執見為是。難可曉示。故曰堅持與如來諍。
第五門自師巳心。不依聖教稟。故曰不奉如來。第六
門耶解差脩去聖彌隔。故曰不值如來。第七門執見
既成。慢瞋自恃。故曰於如來麤錯無慈心。此六門各
有總別。三對六四對八等。作文廣說。不異於前故。並
云亦如是。
大文第四二眾文四。先列二眾。第二佛告巳下能舉
所舉。各自觀過。淨得消殄。是名如法眾。不自觀過。淨
轉增熾。是名非法眾。第三二種癡巳下。二種癡故。是
名非法眾。二種智故。是名如法眾。第四佛告巳下。能
滅諍是如。來不滅為非。二眾中二。初就法明二眾。第
二國法巳下對法喻以明二眾。前二眾分三。初明等
眾。次明不等眾。末明等不等眾。此言等者。純如非故
也。等眾五句。第一舉數。二列兩眾名。三何等巳下釋。
四此二眾中巳下讚歎。五奉行。第三釋二眾中。不用
法毗尼者。說乖行眾二軌。故使犯下四篇。應教懺悔。
不教懺悔。而便共住。若犯夷罪。應滅不滅而住。是非
法眾。反說即是如法眾。不等眾中亦五。如前列名。解
釋交絡。如前釋中。先非後如。非法眾中。初有兩對。彰
人力不等。次有三對。舉前非法人。所行之法。興耶隱
正。次釋如法眾處分亦爾。三等不等眾中。人言有六
種等不等。一頭數齊名等。力伴有無名為不齊名不
等。四數力俱有名等。對伴有無名不等。五數伴俱齊。
對力有無。六力伴俱齊。對數多少。各對三句。法有行
滅。故得別其是非二眾也。解其如非同前。故曰亦如
是。喻中有二。初與非法比丘強盛喻。次如法比丘有
力喻。有五子句。第一法王力弱。如法比丘無力喻。二
眾賊熾盛。與非法比丘有力自在喻。三法王不得安
樂出入者。與如法比丘為破戒所嬈。入出不安喻。四
邊國小王不順教令者。與諸小比丘。不順如法比丘
教令。如說脩行喻。五國界人民產業休廢者。與優婆
塞等。不得純脩五戒十善。產業休廢喻。次合非法有
力者。合上第二眾賊熾盛喻。是法比丘無力。反合初
句法王力弱喻。如法比丘不得安樂者。合上第三法
王不得安樂喻。若在眾中不得語。合上入。若在空處
巳下至是法不行。合上出。彼不懃行巳下合上第四
邊國小王喻。則合諸天人民巳下合第五喻。第二喻
中亦五。第一王力強。與如法比丘有力喻。二眾賊力
弱巳下乃至迯竄。非法比丘力強喻。三時法王巳下
與如法比丘出入安樂喻。四邊國小王巳下諸小比
丘順從教令。如說脩行喻。五境內巳下與諸俗人。得
脩三歸五戒十善自恣喻。次合如法比丘有力。合上
第一王力強。非法比丘巳下乃至眾惡。合上第二喻。
於中言非法無力者。合上合賊力弱人。前非法比丘。
來隨教令者。合上皆來歸伏言。若當迯竄不作惡者。
合上迯竄。爾時如法比丘巳下至非法不行。合上第
三法王安樂喻。懃行巳下合上第四。則令諸天人巳
下合第五。此如非兩喻。總喻於上一切二眾。第二觀
過文三。初至不得安樂兩競故損。第二若比丘共諍
舉他比丘巳下各觀過益。第三佛說巳下歡喜受持。
各觀中文三。初總能所二人各觀過益。第二諸比丘
云何巳下別教能所。觀過之方。被舉人自觀過者。應
作是念。由我犯非故。致來他舉。若我不犯。使不見舉。
彼深愍我。我應懺洗去來。能舉人自觀過者。以彼犯
非。致我見舉。若瞋心舉他。過逾於彼。何能濟他。為是
應起好心善意。必令罪除諍息。第三若比丘有諍巳
下總結觀益。第三愚智二人者。即舉脫不脫文。准前
巳說。第四制斷諍法文三。舉制斷諍之利。且彰一門。
餘利略無。二鄣能所內須具德。亦略舉一門。
第五正法住滅者。上來是非相番合說。今此文中。如
非離辨。光明先明疾滅。二辨正法久住。初文七門。一
疾滅正法。二不能生善。三自破壞。四犯罪。五智者呵。
六多得眾罪。七墮地獄如箭射。此七位分為三。初之
一門。所明其疾滅正法。次有五門。彰於人有損。末下
一門。以前因成𠎝招重根。第二人損五中。不生善法
者。以到說八故。見不依理。即便未生善法。不能得生
言自破壞者。巳生之善不復續起。故曰破壞。言犯罪
者。隨見起非故也。聖說其過。故曰智者所呵。觸緣起
犯。故曰多得眾罪。此之七門。各是對說。增二中二法
二處二事二犯四對八。有上七損。磨別應七。伹今文
中。初二第七。各各別明。餘四合辨。此云二犯。猶上二
見。犯據境說。見謂解心。次辨久住亦有七門。各有四
對。反說即是六。
第六作法治舉是非中文三。初明合遮舉等。是謂對
所舉。彰是過合舉。故名為應。二如法舉巳下對事明
遮舉。如法。謂對能信法人。施藥當病。故曰如法。三復
有二法應與呵責巳下。有病藥正行治罸。初中有六
種。一舉。二憶念。三自言。四遮阿㝹波陀。五遮說戒。六
遮自恣。初就舉中。到說二法憶念等五義同。故曰亦
如是。次以第二二處三二事四二犯。俱通前六。故曰
亦如是。次如法遮舉中六門。各有四對。文中先彰其
舉。有其四對。次作憶念巳下餘五門各有四對也。又
此二文前應舉等者。彰四到說是過合治。故以四過
為位。各應須加舉等六治。即是四个六也。今如法舉
中。僧秉稱法。故以舉等六治為位。各治四過。即成六
个四也。次七羯磨治中。呵責四對。廣列其相。次擯巳
下略而亦前。謂若對眾僧前。到說此四功。然無慚鬪
亂上下。與作呵責。若對俗前到說此四。壞時人之信。
須與擯治。若到說此四。數作不止。志無因立。與依止
治。若到說此四。罵謗違惱白衣者。理須悔謝。與遮不
至治。因到說此四。有罪。問言不見。或見而不懺。或說
欲不鄣等患生者。與三眾治。
第七漏增不增中。且約七對略明。謂慚無慚淨不淨。
猶二見文。犯不犯重輕餘無餘。猶是殘無殘也。法非
法制非制也。廣舉二見等文。乃至有多種。
第八捨戒二二為法可知。
第九戒利文二。先舉其利。有九个二。初四二可知。於
二世漏中。離為五對之怨者。對境逼惱為言。下言怖
者。據情懼境為因。言漏者。義通因果故。言不善法者。
現在業因。言重罪者。未來惡果。第二次舉戒。謂約二
百八十戒法。各九个二法。於中呵責廣文。餘皆略指
也。
增三巳下。戒之利益。各含多三四五等。咸准斯說。增
三中文五。第一至破威儀羯磨。明三羯磨除罪滅諍。
調伏之法。第二有三學巳下正明三學進脩功德。第
三復有三聚巳下離明眾行。違順之相。第四捨戒。第
五持益。
初文有二。第一辨羯磨如非。并明師德。第二有三事
挊失巳下廣約諸戒犯不犯差。前文復二。初以三羯
磨者。以體攝用隨用差分百一之殊。依此律一百四
十五等。三體往收。無不統攝。故言攝一切也。二廣就
遂事隨用。以辨如非。如法憶念中。彼廣憶念者。謂被
舉受能氣者。言廣尋自巳有犯事。以不故言廣憶念
也。言犯小罪。如法懺悔從僧乞。憶念名如法者。此諍
輕重。生覓諍也。三種調法者。謂是治人調伏之法。三
三法故。七中略舉前三治法也。三種滅法者。謂彌四
諍究竟處故也。有三法作羯磨者。一喚比丘現前。二
作白。三作三羯磨故也。比丘憙鬪諍。與作三羯磨。以
鬪亂僧眾。故與呵責。於聚落中。鬪亂俗人。令他失信。
故與擯治。即以鬪亂憙諍者。便是無知數犯過故。與
依止治之。次辨受戒師德可知。言破戒作呵責者。謂
犯殘罪。以此重事互相加誣。鬪亂僧眾。犯第二篇。是
名破戒。合與呵責。若犯夷戒。覆藏之人。理須𢷤治。若
不覆者。自可學悔。非此所明也。若在聚落。與女人同
床坐起。說麤惡語犯殘。與擯治之。若以犯殘事故。罵
謗白衣。遮不至治。以破戒故。志不自立。須與依止破
戒。故言不見。或言不懺。或因犯殘故。說欲不鄣等。須
以三舉治之。破見破威儀。咸須七法。治罸類說可知。
有三法應為解。舉應見而見。應懺而懺。應捨而捨。既
言應見。見見巳為解。故知應懺。懺懺巳為解。理亦非
妨。以其教懺。正違本見。何有隨𠎝故也。文言應信不
信。與舉治者。謂到說十八等故。此亦是耶。寬通諸法。
然非第三舉中設。或隨此舉者。理同前二。以其不局
順情數作事。故言稱量比丘者。若是好人忽爾。罵謗
白衣。尋生慚愧。不應為治。若無愧恥。自不治罸。無由
息過。故曰稱量比丘。稱量白衣者。若篤信隆愍。具於
五法。合治比丘。若五法有鬪。不須為治。稱量事者。若
為利益故呵罵此不合治。若作損減意。是則須治故。
法和合應作。故言稱量羯磨。稱量犯者。若犯初篇。治
則無益。即有不須治。若犯下四。即須治故。實不實。辨
三根有無。作不作。謂犯之虗實。第三稱量白衣同上。
次釋第二就戒相辨中三。初略就殘夷二相。第二有
三種人犯巳下。寄人能所如不如。第三有三種正語
巳下。約舉罪根境。以明如非。初中約大妄語辨不得。
言得者。謂出妄語所攝。聖法境界犯不孤起。要藉身
口。是以次下。有五个三句。正辨身口犯之差別。業不
自成。由或而發故。次三句明三煩惱也。身欲害巳下
有三正明暢思成業。一身犯者。謂身業作書表巳得。聖
口業可解。身口犯者。兩業並為第二句。三種相者。身現
者。如脫著僧伽梨等。口現相者。謂語白衣言。明日至
汝家說法。是聖人也。明曰造彼為其說法。令他知解
者。是身口俱易知。第三句三種呪者。一身光者。一身
呪謂作符書厭禱。表巳得聖。令他知解。口況者。謂口
說呪辭呪。令變動。顯巳得聖。身口俱者。兩業並為也。
第四句三非威儀。身非威儀者。謂千針投體服氣斷
穀等。表巳得聖。口非威儀者。謂口誦自然。經書言。從
佛出身。口非威儀者。兩業並為也。第五句三耶命者。
一身耶命。謂現佛相。端坐不動。作為聖也。口耶命者。
說巳在嶮難處。師子虎狼。所不能害。及諸神亦恒來
供養我。表巳有聖也。身口俱者。二業並為也。自下約
人。初有三三對單提巳下明之。次有三犯者。對尼
薩耆說三嘿然者。約人有愚智等故。知而嘿者。謂善
解是非。嘿然忍述。不知嘿者。謂未學比丘。不達如非。
嘿然忍可癡而嘿然者。謂學而不解。愚心嘿可也。語
生空巳去。資成戒品。不為緣壞。故曰戒住。得真空無
漏。圓解明白。堅固不退。名為見住。善解諸法。稱教而
作。呵不能壞。故曰羯磨住。離下三篇微細之過。名威
儀住。絕去五耶正命自居。名為命住。有三種人諍巳
下有七个三句。位以為四。初三三句。對能諍人說。次
第四一三能所相對。次有二三對能斷諍人說。末下
一三舉上起諍三人。令得除殄。委細如文。四諍三人。
起但覔諍。局對僧滅。餘之三諍。通三人殄。差別思知。
若據秉藥七中。現前自言通三人秉。餘之五藥。局在
僧用。差別可以思而准說。次下第三初一三正語。謂
所覓之境。次有一三覓所依根。次有三將破戒等。對
覆露如非。次有一三。若不發露自心。懺除者。正行治
罸。謂作三羯磨。治三種放逸人。故名三種放逸羯磨。
三法門故。且言三放逸也。
大段第二三學進脩。其文有四。第一至學此三學略
辨除得。第二阿難巳下為三人別說三學。第三爾時
佛告諸比丘有三學巳下廣明三學除得。第四復有
三學巳下三學體相。初文有二。第二舉三學體。謂所
學法。二爾時眾多比丘巳下寄興問答彰學除得。前
中復二。初彰三學體。次復有三學。於戒學中。約行以
辨。初就體者。始於外凡專加護持。悟達生空。資成窂
固。踰勝於前。故曰增戒學四現理靜。絕去紛動。定品
成就之始。故曰增心學入無相巳去。證真空無漏。決
定明白。故曰增慧學。次行辨者。習下三篇。對治之行。
身口進止。各有法式。故曰增威儀學。善脩上二。對治
行成。絕去違染。名增淨行學善識戒相。輕重分明。故
曰增波羅提木叉學。第二文二。初比丘請佛。佛答比
丘略彰所除。第二佛審比丘。比丘對佛。略顯所得。前
比丘問中三。初比丘問佛。故言云何為學。二佛告巳
下佛答所學。明其所除。初至是故言學教脩三學。三
學是學戒者。為彰二學不出止作。並戒門收故。二彼
增戒學。增心學。彰有所初除。至愚癡盡者。謂除煩惱。
次彼得貪等盡巳下。不造不善。明不起業不作。謂諸
惡苦果隨巳。第三歡喜受持。第二佛審比丘。初為二
問。一云何學者。問諸比丘學之方軌。言何為學者。問
汝比丘。為求何等果報。先對初問。如世尊所說。我等
如說脩行。是名為學。此答修學方法。復有三學巳下
對第二問。我等為祈四果。學此三學。不求世報。
第二別為三人者。初明阿難。為波羅門。舉行三學。顯
如來制意。二為迦葉懺人讚毀以明明三體。三為䟦
闍。略說三學也。第二迦葉文四。初至數恐我等愚癡
不信。謗而獲罪。二於是世尊移住王舍巳下求哀悔
謝。第三佛告比丘言汝自懺悔巳下佛受懺悔。第四
時迦葉禮佛足巳下對比丘讚毀。以彰損益。是中約
人如非兩个三。謂各上中下坐也。次約喻以彰三學。
如非對前人。說破戒比丘。比丘威儀不同。行步亦異
故。喻如驢持戒比丘進止應法出言成軌喻牛也。二
種眾法。俱集一所。故稱共行。自言我是比丘者。謂我
是好比丘毛。喻於戒。淨穢兩殊。全不相似故。毛不似
牛脚。喻於定。靜亂不同故。脚不似牛音聲喻慧。愚智
有異故。聲不似牛。如是癡人。合驢隨逐。如法比丘。合
上共行。自言我是比丘。合上自言。是牛無有僧戒合
毛。增心合脚。增慧合聲。
第三文二。初明純脩滿學除得。第二復有三學巳下
兼脩滿學除得。前文有三。初佛告諸比丘有三學者。
舉所學法體。第一何等巳下別列三人以彰除得。第
三滿足行者巳下結前純滿。第二別明三人者。初人
純脩戒。第二人脩戒兼定。第三人具修三學。初人五
句。一微問。二舉其心求。不脩餘二。以隨力故。三彼於
此戒巳下正明學戒。四彼斷下五使者。顯所除。五於
上涅槃巳下彰其所得。第三學戒。若犯輕者。謂下四
篇。以非一生永鄣。故曰為輕。得有從緣除遣。故言懺悔
文。喻可知。若是重戒。謂是夷罪。犯則永鄣。如破器破
石。故稱為重。理合專精。故曰竪持。文言善住於戒者。
凡言戒法。是起定慧之根跱。趣菩提之正路。是以論
言。道品樓觀。以戒為柱。禪定心城。以戒為墎。入善人
眾。要佩戒印。是以持須尊重。勿贊於心。稱法而修與
五支相。可名為善持於戒。言五支者。一根本業清淨
戒。二前後眷屬餘清淨戒。三非諸惡覺。覺清淨戒。四
護持正念念清淨戒。五迴向阿耨菩提戒。支者因也。
別也。五中位二。前四是行。後一發心迴向。就前四中。
初三是止惡。第四生善。前止中復二。初二止業惡。第
三折伏煩惱。惡就前業。一離根本業道惡。如離煞生
斷命惡。盜舉離處惡等。二離方便業惡。如煞生時。牽
來繫縛。一打二打等。是前方便。於後彼皮剝切割等。
是後方便。此二成前根本。故名餘。今持戒善業道。捨
前根本有根本淨。捨前後方便。有方便淨此之業。所
以得成。由無惡覺。折伏煩惱。或本既無故。不起業。云
何離覺。功由正念。謂念戒體功能。及三寶生善。境界
功德。以為對治。故無惡覺。上來行成。若不迴向。或招
三有。是以第五迴向菩提。是以心論。根本眷屬。淨不
為覺所壞。攝受於正念。隨順涅槃道。一一諸戒。咸具
斯五。今此律文。略舉前二。言應親近行者。方便持戒
之善。治彼業道前方便。惡不染汙行。謂善隨喜心。治
彼後方便惡業。此二合是眷屬。餘清淨戒。第二不毀
𨷂行。正捨根本業道之惡。即是善業道根本。故曰不
毀𨷂行。餘三略無。總結學戒。故曰常修如是此。次第
四斷彼下五使者。是所除。問戒但伏業。何以今言斷
下五使耶。答據本說故理實不斷。言五下使者。謂身
見戒取疑貪瞋是也。言下使者。三義故下一下人心
中起謂。前三是三界見諦或。凡夫心中。起貪瞋二結。
是欲界脩道或。故下二果心中。起二潤下生。前三閏
三界凡夫生。後二閏下二果。欲界下生三鄣下果。前
三鄣初果。後二鄣斯陀阿那二果。故言下使。若得那
含。必須除此。故言斷下五使。五於上等者。明其所得。
既斷下使。謂證那含不還欲界故。第二人如上。第三
人三句。一具脩三學。二彼得漏盡是其所除。三得無
漏心解脫巳下明其所得。結中滿足行者。結第三人。
不滿足行者。結前二人為彰行因必也感果。但隨因
具否。果有勝劣。必不虗設。故曰無有虗指。
上來所明純脩滿學。隨分所行。不了教說。自下兼修
滿學。了教之唱。於中文二。第一先舉所學法體。故曰
乃至增慧學。第二何等巳下別列三人。初人中三句。
即是三重。謂約三果。果說力分不堪故。以行不滿故。
不得第四果也。先望那含有三。一列戒具兼脩二行。
二彼斷下五使彰其所除。便於上涅槃下。辨有所得。
二却望斯陀含。文亦應。三略不舉行。但彰除得。以力
分劣故。故曰若不能等。謂薄三結等。是所除。得斯陀
含是所得。三却望初果。能斷三結。是所除得。須陀洹
是所得也。問三結是何。謂身見戒取疑等是。問須陀
洹人。斷八十八結。何故但言斷三結也。答以十使為
根本。十中六使。唯見道斷。三轉隨轉三三轉者。謂向
三者。是三隨轉。謂身見斷邊見。隨戒取斷見取。隨疑
斷耶見。隨巳說轉。當知巳說隨轉也。即是八十八也。
論云。又一種二種四種故。此三使亦攝盡也。一種者。
謂身見唯在下故。二種謂戒取通苦道故。四種者。隨
疑通四諦故。第二人如上者。如前兩處。各如初人。第
三人如上者。如上第三人。
第四文二。初明三學體。二復有三學巳下偏廣慧學。
前文復二。初舉三學名數。二何等巳下次第廣辨。具
持木叉者。正彰戒行。舉果名因。是初二篇。能治行也。
成就威儀者。不犯下三故也。持輕若重。故曰乃至金
剛。將輕齊重故。言等學也。定慧二學。如文可知。偏明
慧學文三。初對五蓋。次對六根。次七覺意。就五蓋中。
先約貪蓋。有六句三對。第一對觀貪欲有無。次對觀
貪生不生。三對脩二正勤。下四同然。合成三十。故曰
亦如是。次對根者。文中伹舉貪恚二蓋。對根各六。一
根有十二。合總作兩个三十六句。餘三蓋中。悔疑眠
三。局在意地。恐濫故不舉。若以睡掉比貪。俱通六識。
亦有二三十六。為與悔眼合故。所以不說也。次七覺
意者。略無憙覺意。文伹有六。六中初念覺意。但五句
略無。第五應云未生念。當令早生也。第三大毗尼有
三答者。未必有言。即相答對。但迷於律藏。恒欲求解。
義同於聞。因見此文。豁然生解。除疑却滯。名為見答。
從聞生解。故名聞答。靜心思量。忽爾生解。能決疑情。
名為忍答。三使謂傳師化行教法。三子者。辨行優劣
也。偈誦中。初半偈勸求二子。下半偈勸捨不等子。次
一偈半。顯勸求二子意。初病或重垢深。若得教授。不
得教授。俱墮生死。其若福命俱盡人。第二病者。積行
曩久。患累輕微。教戒教授。若得不得。俱能出離。第三
人事是不定。得蒙教授。便即出離。不得便墮。必須得
法。方能補閏。以合前機。不可識故。此三種人並須教
授。故說三病也。知而作布薩者。謂善明說戒事故。不
知而作者。謂學而未善了故。見而作者。謂先自無心。
見他布薩。始學他作故。通知不知也。癡而作者。一向
不學人等。愚於布薩事。亦作說戒。故曰癡而作也。身
作者。謂身現相表巳清淨。戒說戒事故。或口者。謂口
唱和。及與欲等。身口可知。評斷事者。序謂隨戒中序。
制謂戒本重制。謂隨結等。凡斷事人。應撿此三處。宜
善知之。若違此三制之入犯。如其不違開。令清淨三
種。淨不淨者。謂行有違順。若與前三犯法相應。名三
不淨。與前不犯法相應。名為三淨也。若順三善法無
過者聽。故曰三聽。若順三不善法有過者制。故曰三
不聽。
次釋其文。或有犯序。不犯制重制。謂與尼露坐是。或
有犯制重。制不犯序者。如過後畜戒是。或有犯重制。
不犯前二。謂死尸上行悲也。言比丘辨者。外凡夫比
丘。淨持戒行。事中無違。未有勝行。可彰就人受稱故。
言不放逸者。內凡巳去。理解資成。禁守根門。離諸染
著。故曰不放逸。辨得道共無作。名清淨行。辨自恣知
不知等。准同說戒。
第四捨戒。第五持益。含有多三。准說可知。
增四文五。第一明四大教驗說耶正。第二眾僧四種
斷事人巳下明斷事人德。優劣差殊。第三此中䩭連
有四比丘巳下雜明眾行。即所斷事。第四四語巳下
捨戒。第五以四義巳下明制戒持戒等益。然初文有
五。一舉數勅聽比丘樂聞。二何等為四者假間微數
第三若比丘巳下列四說之別。四是為下結。五歡喜
受持。先解初文。此四廣者。為彰驗人耶正。和法是非
故。十律。問何故佛說是四嘿印。答欲說真實佛法故。
未來比丘當了。了知是佛說。是非佛說。是故說四嘿
印。何故說四大印。為成就大事。不令諸比丘錯謬故。
母論。四大廣說者。所說事多故。若廣說。我今教授大
法。故名大也。我今說大法大毗尼。故名大廣說。亦言
大人所說。名之為大。言大人者。謂佛世尊。次釋此文
中者。教亦無二。隨人分四。一是其師。三是弟子。此四
人所說。成其教詮故。言四種廣說也。然理不自斑。藉
教以顯。教詮理本。是契方之要文。持須善達詮。方明
閑取捨雖。聞此說。皆須廣尋三藏。驗人所說。若不與
三藏相應。不成教詮。速捨勿行。過愚之甚。若與三藏
相應。方成教詮。宜嘆所說。受持忽忘也。然此四非廣
以聞。斯四廣尋三藏。故曰四廣說。第二次明微數故。言
何等四三。若比丘巳下隨人分教。即以為四。謂初從
佛聞。次從和合僧聞。次從眾多大德聞。次從一三藏
聞。從佛聞中分四。初親從佛聞流通傳授。二若聞比
丘說巳下具須稟領。三應尋究下正是廣說。驗知耶。
正是非。四是為下結。尋究中二。初總彰所准三藏應
驗。二若聽彼比丘說巳下推究知其是非。於中分二。
第一驗巳知非勸捨勿行有五。初推尋究驗。二若不
巳下驗巳知非。三語彼比丘言巳下告彼彰過。四何
以故下。釋說過所以。五長老不須以下勸須自捨。亦
勿行化。自他有損故。次若彼比丘說巳下驗巳知是
勸使同脩。亦有五句。一推尋究驗。二若與巳下驗巳
知是。三語彼比丘巳下告彼顯是。四何以故下。釋顯
是所以。五勸令自行化物。第四數次結者可知。次三
准說下結。及受持。如文可知。
第二斷事人。其位有五。但初位有兩四句。初四句。辨
德優劣。次四句。為彰失之多少。內無慚耻情過須呵。
不闍經文。非巳力分。無其情過。故不言可。次以破戒
不破戒。配闇經文。不闇經文。四句類前。下三同爾故。
有五个四也。
第三雜明眾行文四。一雜明眾行。二有四四受戒師
德。三次四四持律諍巳下。還是雜明。先解初文。前非
法起事者。謂舉罪雖有三根。內不備德。舉不知時。生
忿諍。故曰前非法起事。後非法作者。謂眾僧見他舉
得犯。下四篇不教呵懺悔而共住。或舉夷罪。不擯而
住。故曰後非法作下三准說四種利法。先列四章。次
依章釋。初章門中分二。初至利養明非法求。二有所
偏為巳下。明非法與求不應軌。廣生罪累。故言非法
求。匪直求時。乖法施時。復生𠎝咎。是故次明非法。而
就中分二。初有所偏為者。總明施主屏處。情逐意量
籌人物。三取是巳下別明非法。與初至莫與爾許。簡
好惡多少。二彼可與巳下一句量人。好惡合不合義。
前中有三對六句。初至莫取爾許。一對兩句。屏簡好
惡多少。二取是來巳下一對兩句正明索將詣僧時。
簡好惡多少。三與此巳下一對兩句。正行施時。簡物
好惡多少。餘句類說可知。次第二有四个四受。戒師
德可知。次第三四四持律如文。自下雜辨四犯畏中
分四。初犯畏中文三。初明犯。二智人巳下。喻能畏人。
三此是下結。犯中文三。初玉持力與犯作喻。二玉大
眾中等者。自言引羅為喻。三時諸大眾巳下。治罸為
喻。犯中言男子。喻犯戒人。被拔著黑衣者。喻三根。外
彰眾法中。不淨故也。持刀者。喻犯夷罪。能喪法身。絕
於慧命。故喻如刀也。至大眾中。喻至眾僧中也。正明
白言。故曰乃至斷顯罪。受僧殯默。故曰隨汝所喜。我
當作。正治罸中。取彼自言。堅執不捨。如似提縛詳聲
唱殯故。喻打惡聲鼓也。結過屬彼。故曰為現死相。穢
嚮盈流。咸知其惡故。喻順路唱令將指治罸門。故曰
從右出。右者是陰。陰其煞。故曰右門。至秉法淨眾人。
喻至煞處。正與擯法故。喻煞之喻。能畏中分二。初喻
說彰畏。二如是比丘下合也。喻中分三。先明智人有
能畏者。二見巳下舉前犯是所畏事。我今巳下正喻
畏自禁勸人終巳下不犯法。合中三。初比丘比丘尼
者。合別知人。二前波羅夷法者。合前所畏。生大巳下
合前畏。一專精不作。二犯無覆心。次結中是名第一
犯畏。言犯者結初段。言畏者結第二段。下三犯畏。准
斯以釋。但第二次死。即未傷人。如合鞘刀打。喻覆藏
罸。第三輕微。如杖打人。第四物一柱。如似合掌也。清
淨布薩者。心念說戒波羅提木者。謂僧廣說。自恣之
法。亦顯心淨故。贊布薩阿毗波羅妄語者。謂是輕心
雜碎戲咲。不實語也。四損法者。由內有明慧。能分別
是非。名之為智能。唯是一。隨位分四。忍是聞慧。親者
思慧。能解者脩慧。能斷者。無相無漏慧。以此法能除
煩果。故曰四損。言四信者。初至令信。正明息教他令
信。二彼比丘語言巳下一比丘勸令教他生信。三汝
若不能隨順巳下眾多人勸令教他生信。若復不能
巳下僧勸教他生信。亦可又釋前。二如向能。三汝若
不能巳下對住處與奪怖。令教他生信。四對三十五
事。與奪怖。令教化生信。下之二種。同是僧勸。第四捨
戒。第五利益。
增五文四。初明三師德行。弟子淨穢。隨行如非。第二
五種與欲巳下雜明眾行違順之相。第三有五語巳
下辨捨戒法。第四如來出世巳下彰其利益。就初文
中。有五十九个五法。位以為二。第三十一个五。對師
弟子。約受門以說。第二有五法與人依止巳下有二
十八个五。約就隨行如非以辨。前文復二。初有二十
六五正明和上。兼餘二師。謂依止教誡尼人也。是中
第二十一五。一不持戒。二不多聞。三不能教弟子增
戒學。四弟子有疑不能解釋。五不能決定諍事。如是
增心巳下更有五个五。於前五中。餘四恒定。常援第
三。謂以增心等五。頓增戒學。廣說可知。故曰如是五。
五為句如上。是中不教僧戒學者。對增心增惠。總言
增戒學。又可通學漏無漏戒。不增威儀者。不教習下
三篇行也。不增淨行者。謂不教脩上二。對治行也。不
增木叉者。謂不識輕重等相也。上來所辨增數。故有
一百三十。究其正體人。言三十二依者。不然細檢比
校。應有五十七也。又且十四十七十八十九。及與未
下增心等五。略合九个五全同。餘尋可知。備上眾德。
其心柔輭故調順也。情無怯憚。故無畏也。能有宣吐。
故曰堪能語言也。自有此事者。謂內具斯德也。復能
誘導故。得攝受二眾也。第二有五種人不得受戒下
五个弟子淨穢。如文可知。
第二隨行中二。初有十八个五依止如非。第二有十
个五二師對過呵責之方。初依止中三。初有二五。攝
受弟子法也。次有五法。不得無依止而住。下有十个
五。明依止須不須。增數五十。體有二十七。尋文可知。
毗尼阿毗曇。恒為二法也。第八文少。一法謂少。一不
知諍者。謂不識四諍體相。簡定是非等。二不知諍起
者。謂不了知。諍根三性等由。三不知諍滅者。謂不善
知藥病相對。正滅之方。如七藥中。毗尼現前是。四不
知向滅諍道。謂不知趣滅方便。如諧和進否等法是。
五不滿五歲三有。六五失依止義。於前受戒法。八五
中除弟子命終。休道二五故但六五。第三二師呵責
攝受中二。初有二五能呵之藥。次有八五所呵之病。
體數可知。
第二雜染法。五法失欲中。乘別六法。為彰更有多五
故。四種和上中。二種和上。應以五法懺謝而去。所以
爾者。凡出家人無心為法。不悕衣食師。既無德不能
悔。以道法乳養心神。令生解行。虗明攝受。𨷂於匠益。
故須辭謝。巳去受學。請有德諮稟流訓故也。如法不
知者。謂請教白事等法。不解悔鄉。師弟子之方。不如
法不知者。謂不行上法。不知以時教示。三若我犯戒
捨不教呵。謂任行非法。四若犯亦不知者。謂不識犯
相重輕。亦不知除罪之法故也。毗尼有五答者。或先
自恒有求解之心。未得決了。義同於問。尋斯五處。豁
然生解。以釋巳心故。名為答。或對事須決義亦同問。亦
准此五處。稱彼決了。亦名為答。何等是五。如如發起
大律名序。大僧戒本。禁止違緣名制。比丘尼伴。名為
重制。受戒巳下盡七百來受隨二行。是戒之宗本。名
脩多羅。條部巳下解釋。脩多羅中。犯相輕重。名隨順
脩多羅。若就一戒亦有五答。謂須提那犯戒緣起。是
制戒由致。名之為序。結戒禁防。稱之為制。前制未圓。
防過不用。故須隨結。是以跋闍下文。是其重制。滿足
我本。名攝多羅。廣分別者。隨順修多羅。謂尋此五決
了疑情。故曰毗尼五答也。有五法名為持律。有五个
五。合二十五體。但十一。謂上一有五。次三各一。下五
上三。故十一也。是五五中。前對四者。康宗律師。下之
一五格文。律師觀此文時。廣誦三十事者。即似略中
之廣。大僧春秋冬。不依文中上四持律吉羅。夏不依
第五犯提。若論尼者。不簡前五。但使憂中。不依比丘。
皆無犯提罪。持律。五功德數離有五。義分為三。初一
自行。次三匡眾之行。二行善成便能秉法被時。千載
不墮。是故未一是興建正法行也。念捨智等。令戒清
淨不為緣壞。故曰堅牢破戒之人。與持者相違。義同
於怨。內心清淨。超勝於彼。故曰善勝諸怨。既無瑕舋。
處眾斷理。情無懼憚。故曰決斷無畏。曉了持犯。能決
人疑滯故。稱善能開能。第五可知。業煩惱等。能劫人
善財。害法身慧命。名之為賊。隨緣彰五。故曰五種賊
心。前三煩惱賊。後二業滅無明迷理。愚於所緣。故曰
黑闇心。貪心違理。隨塵妾。名為耶心。志火燒心。能喪
慈善。名曲戾心。從此三根。發生思業。名為不善心。思
心籌慮。復暢身口。假斯他物。故曰常有盜他物心。言
五犯者。緣具違教壞行行受。名之為犯重輕之差。故
言五犯。一犯合多種類。皆稱名五犯。聚禁勤離犯。名
五種制舉人。對前緣而不了。故曰愚癡五犯等。次以
愚於前三。因興七患。理須治罰。略舉呵責也。
自下對藥以辨。或有犯心念懺者。謂第五篇。或有犯
小罪。從犯懺者。謂第四篇也。具有犯中。罪亦從他懺
者。謂第三有犯重罪。從他懺者。謂第二有犯。不可悔
者。謂初篇有五法。作七羯磨者。謂以重有相誣謗。鬪
亂眾僧。犯於僧殘。故曰破戒與呵責。若在聚落。麤語。
摩觸。破戒與領。若數作不止作依止治。因斯罵謗。惱
亂白衣。遮不至治。若以破戒不見不肯懺悔說欲不
彰三舉治之下破見等四類亦同爾。被舉人有五法。
不應為解一。罵謗比丘。二千比丘作損減者。謂先有
之利。合損秏故。三無別者。謂未得之閏。應得不得故。
又可於比丘作惡名聞故。四無住處者。破壞處所故。
五若在界外巳下總名界外。違於七五中。事故有五。
應解反上說被舉人。五法自觀者。一不共說戒自恣。
明法事不同。三不一房宿。三不同牀坐起。四不隨大
小。次第五不得禮拜。亦可一不羯磨二不說戒。此三
不自恣。四門一房巳下合名不同事。五不執手迎逆
巳下明不共言語也。事通三舉。舉他比丘以此五。觀
察可知。初一五者。稱量白衣。次有四个五句。並是稱
量比丘犯戒人有五事損。一未得物不得。二巳得不
能護。三若隨所在眾巳下於諸眾中慚者。四無數由
句稱說其惡。五犯死隨惡道。五事留僧伽梨。一恐怖。
二兩。三作未成。四說染。五深藏舉也。五事留兩衣。一
受界外清渡水。二若病飽食。三未成。四院染。五深藏
也。五法差教授尼。於十中。初二來三也。五種滅法分
二。上三法主有過。下二受學者不是。法主三者。一不
諦受忘語教人不具。謂粗略學問人學不師受等故。
二雖可文義具足放捨戒行。三恡巳所得故。受學過
者。一不受學善言。二喜鬬諍亦求長短故。
自下有六五損益相對。言損滅者。有五惡法。能損滅
善法故。一有犯者。惡業起時。燒人善根。使不現起。名
為損減。二為聖呵責。彰無益之失。三門得罪無量巳
下從罪生罪。染汙於人。不作無犯。四受彼自言巳下
正明不如。自言法治。故罪不得。脫善互不生。五不知
言說。遠近損減。謂應見不見等。名不知言說也。作法
治罸。折勤形心。名近損減。未復有三塗之惱。名遠損
減。下二五可知。下言六經。如上說。謂損此文。但此對
自行。下約眾法。以此為別也。下坐對上坐。懺具五法。
初列五法可知。謂悔前方便法。次應說罪名種巳下
正是懺法。非五法之理也。禮上坐有五法如文。五分。
佛塔前禮比丘犯墮。世賊有五長。一壽住無定處。二
有好伴黨。三若大富巳下行貨求故。四若有大人巳
下勝人為友。五遠處作賊。惡比丘亦五長壽。一無寺
舍難可治罸。二有伴巳下有好伴黨多聞有智。三若
能得巳下多以衣物貨賄智人。四若有大人巳下勝
人為友。五若在空處巳下明處遠難知故也。內有五
法。得舉他者。一身不清淨。不得舉他。要身淨聽舉。生
他善故。二言不清淨。三命不清淨。此二句若作經文。
如身口無異故。言亦如是。四不知脩多羅。不得舉解。
脩多羅應舉。五不知毗尼不應舉。善解毗尼應舉有
五。滅法分二。初一是滅下四弟子滅也。然法之興癈。
寔在於人。是以弘法之士。特須敦祟。善住威儀。敬法
傳通。情存為法。勿怖名利。即是行紹聖蹤。有嗣隆之
益。是名至心說法也。若輕心薄法。專祈名利。不敬而
說者。故曰不能心說法。法不在心。名之為滅也。且彰
其一善生經十六者。如彼文具說。二經者亦爾。三設
後豎持巳下明不能內心思量。簡擇是非。迷於耶正
故也。四不能如說脩行巳下既不知義。何能如說脩
行。謂無自利行也。第五以前行不立。焉能化物。故曰
亦不利人。明無利他行也。受學之人。有斯四損。名為
咸法。此且彰四也。善生經弟子聽法。亦有十六事。謂
時聽等。如彼具說也。時有異比丘巳下請知是非教
誡。脩捨分二。初明出離行。對業名為。次明離過行。對
三根煩惱名為。初言出離行。謂善脩對治離於財色。
斷除三受。就中有三。初至不放逸。正明清法。二佛告
巳下正說五種法相是非。三時彼比丘巳下如說脩
行獲其果證。
王說文中。先明五非彰過令棄。次明五如顯是令脩。
五非者。一汝知世法不能出離者。謂世財色。能羈礙
行人。縛在三有。故曰非出離。此就境緣說過。二汝知
有受不能越度者。謂趣於識想取。第三心緣於財色。
起於三想。因於三想而生三受。妄納違順。繫在三有。
故曰非越度。三從樂受。後起於重貪。纏累行人。故曰
有欲非無欲也。四因餘二受起瞋癡。二使拘繫行者。
故曰是有結非無結。此二因於財色。起煩惱染也。五
正明因前三根。發生思業。業是牽生正種。故曰是親
近生死。不得無親近。若行此之五非。不合出世真軌。
故曰非法亦不能滅惡生善。名非毗尼。不稱聖說。故
非佛教。五如者。一道性清昇。不為五塵所羈。故曰是
出離非世法。二離於三受。忘納違順。超昇彼岸。故曰
是越度非受法。三真慧既興貪結斯亡。故曰是離欲
非有欲。四解喪嗔癡。逍然無礙。故曰是無結非有結。
五患或既巳業種。自然不能牽起來報。故曰不近生
死非親近。次令出離真執名法。能滅惡生善名毗尼。
稱聖說故。名如佛教。次離過行文三。如上第二教授
中。先非後如也。五非者。欲明因於財色。起三相煩惱。
以為過也。貪中分二。瞋亦分二。癡一故致為五。一於
未得之財。廣生馳之心。故言多欲。言多欲非少欲。二
於巳得之財。受用無能。故曰令無厭不知足。又云於
外資生貪名多欲。於內資多求。名不知足也。於眾生
起瞋名難護。於非眾生起瞋名難養。又可緣於外資。
違境行心。起瞋燒人善。心使不現起。名難護不易。護
於內資。違境行心。起瞋喪人善財。無資身義。故曰令
難養。五從第三受。復起無明八使。闇於所緣。故曰愚
癡無智慧也。五如法者。於未得之財。不生馳求。故曰
是少欲於巳得物節量自濟。故曰是知足非無欲。反
第二解可知。三於眾生處所。違瞋不瞋。故曰易護於
非眾生。不起不忍。故曰易養。反第二解可知。五種觀
分明。絕於闇障。故曰是智慧非愚癡。次有四个五句。
正明說法教相。是非違順之義。第一五句。正說無過
者聽。第二五句。正明有過者制。第三五句。於上制法
有違。事須遮止。第四五句。於上聽法慎而行之。無過
不遮。初四相對明是。二三相對顯非也。初五順善法。
得句字說。成其教詮。此是善法。汝等應行說。以為體
聽。第一句總舉法體。是善無過。故曰是我所聽。次有
三句。離明所聽。第二句波陀舍者。此是偈也。謂談善
法偈。何㝹波陀舍者。順善法偈說也。第三便闇那者。
謂談善法句也。阿㝹便闍那者。謂順善法句說也。第
四句惡叉羅者。謂談善法字阿㝹。惡叉羅者。謂惧善
法字說。五應如是作者。勸如說行也。第二五初句。總
舉不善法。此是惡法。有過須制。故曰如我所不聽下
三離明。第二波陀舍者。謂談不善法偈。阿㝹波陀舍
者。順不善法偈說。第三便闍那。謂談不善法句。阿㝹
便闍那者。謂順不善法句說。第四惡叉羅者。談不法
字。阿㝹等者。謂慎不善法字說。五應呵巳下勸惡法
應。故曰應可不應隨順。次下二五。准說可知。
入眾五法者。凡欲入眾之法。要備五法者。善調心志
動成物軌。和合相得。猶若水乳。出離之要。勿過於此。
一脩慈愍物。離於瞋垢故。二卑下意。折伏貢高故。三
善知坐起。離於諂慢故。四說於法言。離無義語。五見
過脩嘿息諍訟。次釋文。凡欲入眾。先脩慈愍物與樂。
故曰應以慈心也。然拭塵巾體攬穢。歸巳顯物。令淨
入眾之心。亦宜収過。向巳推直於人。故曰如拭塵巾
也。見上坐不應安坐。謂離慢也。見下坐不應起立。謂
離諂也。然眾法事。重持宜謹意。何得雜說世言。自壞
惱眾。宜法宣言。以曉群心。故曰不得雜說世言。乃至
為人說法也。然眾無容穢。見過須呵。所以嘿者。或是
非時。或言不鑒物。若當斷理。必成敗損。宜須忍嘿。以
息諍訟。故曰應作嘿。然此中有六種。如上自損滅中
說。謂損增五中。文不異前。故言如上。以此文言五法。
在僧中應語。故知此中對僧中明也。文言如上自損
減說。明知上文對自行。辨有斯別狀故。此復明初五。
一有犯。二智者呵責。三得罪無量。乃至不作無犯。四
取彼自言。不如自言法治。五不知言說。遠近有損減。
此五僧中。不應語。反上應語。是非相反二經竟。第一
不解所此可言。二不善識彼語。三應難不難。四有難
不能解。五不持木叉。有此五非。不應反上。是如應語
四經竟。一喜瞋恚。二不放捨。三增益他語。四受不善
語。五離善語。有此五非。不應語反上。應語六經竟。
應舉德中。初有二五。一具持二百五十。二多聞。三善
於言語。四有憶念。五有智慧。第二五者。一有意愍心。
二有欲利益。三令增長。四懺悔。五清淨。次欲舉他罪
巳下指遮中七種五法。慰喻呵責。次有五法。非法舉
巳下有五德五。德舉非彰過。不應舉是則應舉。初五
廣辨。次不善善等四常換。第五以不善顯前第五。瞋
恚不以慈心。為五不應舉。以善𨲙前慈心。不以瞋恚
為五應舉。
自下非毗尼是毗尼。乃至損減利益。恒次第展轉。顯
第五句。是非相反。以為五對。類說可知。第三損減。據
前所舉人。此第五損減。對能舉人說也。若作此解。合
十四个五。文釋爾。謂不善善等。釋前五德損益。若使
不具德。而舉他者。違理損物。名不善。具德舉者。順理
益物。名之為善。不具德舉者。不能滅惡生善。名非毗
尼。具德舉他。能滅惡生善。稱為毗尼。次以世間損減。
釋不具德。以出世間利益。釋前具德。類亦同爾。故曰
亦如是。若如此者。但有十个五法也。問舉罪之德。通
論上下。或有十一个五。及下增十及十七。有何異狀
耶。解言。位為三。一上文身清淨五。及此初五二五。專
望能舉。遠離嫌呵。須此二五。於中身清淨。一五是本。
此中初五。謂前五中差別。如初五持戒即身淨。善言
即口淨。多聞即知二藏智慧。知毗曇藏多聞之類。憶
念者。謂慧之伴數也。第二有慈悲心下有其九五。並
望所舉損益。故須此等。但時非時。一五是本。餘盡是
時非時。五中差別。初一五者。一慈悲心即五中慈心。
下之四法。總是利益。不以損減中收故也。第三增十。
及七十二門。通望僧別。能所以離故也。時與非時。此
句無第三者。謂無利益。不以損減。則不應舉。實不實。
無第三者。謂無柔濡。不以麤鑛。下三作頭。展轉除三。
皆不冷舉。且言無第三。若約二四五等除之類。亦俱
得作此解者。單釋闕德不成舉也。又可更釋時與非
時。無第三者。謂但得有時非時相對。更無第三亦時
亦非時句。故云無第三。下皆類然。此義合理。斯謂釋
如。非謂時等一邊。具德應舉。非時一邊。闕不應舉。更
無亦應不應。是故須稱無第三句言等以簡之。
第三捨戒。第四持益。此三四中。義合多五。准前以說。
增六之中。文有七六。分文為三。初有一六。辨遮如非。
次有一六。教誡尼德。下有五六約業具境緣所稱法
等六。犯所起者。如明了論。八緣所生諸罪。令具約彼。
以定此文。一由身非心口者。如不明戶臥及共非大
戒眠等。二起口不以身心。如善心為女人說法。過五
六語。三從身口不以心者。如善心為男女行媒便等。
四從身心非口者。如故心出不淨等。五口心非身者。
如染汙心。對女人說。顯示婬欲語等。六從身口心。如
有染汙心。為男女行媒使等。盜業一六。次盜心一六
須准此文。以釋盜戒者。善略無捨戒持益二門。
增七合有十四个七。於中分五。初有四七雜明眾行。
二有七持律秉宗之德。十律。有七大律師。謂七佛是。
三有一七離慢如非行。四有一位捨戒。五有一位持
益。四五二門。義合多七也。
增八之中。有其八个八。位分為五。初有一八辨遮如
非。次有一八教誡尼德。次有一八尼之受緣。次有四
八互治如非使伴之德。次瞻波城巳下教僧撿校罪
實。有八馬八人。及損益八喻。若離此總。合有十个八
也。就撿罪實中分三。初至信樂受持。制舉罪返增瞋
恚。第二爾時佛告比丘巳下因前瞋故。遂舉八種惡
人。如八惡馬。第三爾時世尊在拘薩羅巳下對前惡
人。彰其損益。勸棄損就益。前文有三。一明其德人依
根舉罪。二當舉罪時彼比丘巳下諱犯瞋恚。三佛告
巳下教僧觀察。於中有二。初即對此人。以彰撿審。故
言應審定問此人無狂也。二譬如巳下教以四親近
行。久時觀察。於中分二。初長行喻三。即為三文。初農
夫。與共住久處二行作喻。次當鳳竹從揚。與智慧作
喻。第三井蘭。與深觀察作喻。初喻文二。先喻後合。喻
中有四。一譬如農夫者。與眾主比丘能斷理人作喻。
二田苗巳下至而為妨害。與所斷理眾持破相似不
可別喻。三乃至秀實巳下正明共住久處。驗得罪實
過彰露喻。過既彰顯宜治罸。是以第四既知非𥼆巳
下滅擯除棄喻。第二難分中。言田苗稊稗參生者。
謂持破共住。苗葉相類。不別者。善惡相濫也。而為
妨害者。彰惡能損善故。次合中比丘亦復如是。合上
農夫。有惡比丘巳下乃至不出罪時。合上第二相似
難分喻。既出其罪巳下合上第三方知非𥼆喻。四既
知其異一為作滅擯巳下。合上既知非𥼆芸除根本
喻。第二喻四。一農夫喻眾主。二治𥼆喻所斷理僧眾。
淨穢相濫。猶若𥼆粃難分喻。二當風一從揚。正明與
智慧風。驗其罪實。善惡兩分喻。四好𥼆巳下滅擯除
棄喻。下合中略不合初喻。餘三比說。第三喻亦四。譬
如有人。與眾主作喻。二從須木巳下至如貞實者不
異。正明雖須好木。而淨穢相似難分喻。三至於叩時
巳下明深觀察。驗得罪實喻。四既知內空巳下與治
罸為喻。第二喻中清淨眾。有律潤之義。如似於井。治
罸簡取。共授佛法。故曰須木作井蘭。戒法防非。如似
於城。舉罪善心。從律內而起。義同從城中出。秉明慧
在心。名手執利斧。往彼林中。喻入僧眾。井中遍叩諸
樹者。喻與智慧深觀察之人。人各取自言。若是實中
者。喻持戒比丘。言行相覆。空中虗犀者。喻破戒比丘。
言行相反。而彼空樹乃至不異者。明惡人監善。難可
分別。第三喻中。至於叩時方知內空者。因撿自言。虗
實殊分也。第四喻中。既知內空。總舉其過。即便巳下
正明行治。若獲夷罪。理合滅擯。故曰斫伐。如大虗犀。
不任用故。僧殘可救。與波利阿浮呵那。故曰截落枝
落枝葉。第三次輕三說而遣。故曰先去麤朴。提舍尼
罪一說懺洗。義同釿剗麤重。既無吉罪。心悔稱細治。
自離罪垢。名為內淨。除見聞之醜。字為外淨。既是第
二白法。堪為僧用。共護佛法。故曰以作井蘭。下合中
略不合初句。餘可准知。
就偈中有三。初有一偈半。總誦上合喻中第三段。以
四親近行。驗得罪實文二。次有半偈。總誦上喻說中
第四段治罸文。第三有二偈。總誦上合中第四段治
罸經文。就初段中。初一偈誦共住久處二親近行。驗
得罪實文。次半偈。誦上智慧觀察。驗得罪實義也。
第二惡馬文三。初先總舉二惡八數舉汝曹諦聽。二
何等八巳下別別列八馬八人。三我巳說八種巳下
總以結勸。第二文二。第一先列八種惡馬。第二法喻
相對。明惡人惡馬也。兩文之中。各有其三。一者假徵。
故曰何等八。二各別列八相。三是為下結。列中惡馬
者。喻惡比丘。難可禁制故也。此是因前被舉增瞋恚
故果別。餘七併合有八。謂第五惡馬者。𠄎是初緣被
舉解推增瞋恚人故也。以䩛切勒。控制惡馬。不得動
轉。喻以三根。證彼前犯。不得違返。義同授勒也。言與
鞭者。喻與彼罪遠情□總。義言與鞭也。欲令其去者。
謂怖令懺悔。有長道之益故也。觝躓不去者。喻惡比
丘。不肯引過懺悔滅也。下列八人中。一一有三。初舉
法說。二猶如巳下以喻況顯。三我說此人者。合就初
法中。言或有惡比丘者。似惡馬也。見聞疑者。如控勒
也。罪者如與鞭令去也。而彼言我不憶者。狀似觝躓
不知去也。次猶如巳下喻言惡馬者。喻惡比丘。授勒
者。喻舉三根。言與鞭者。喻前言罪。言欲令去者。喻令
懺清淨。言而更等者。喻合不須也。我說此人亦如是
者。亦如惡馬也。自下同者不須釋隨。異者須解也。二
惡馬中倚傍。犯不犯兩轅。三惡中顛厥足者。喻自壞。
及折轅軸。喻惱他。四惡中而更却行者。喻惡比丘反
呵五德。不受教訓。長老亦自癡者。合却行也。五惡中
趣非道者。喻惡比丘作餘語答僧。不引本罪也。折軸
者。喻惡比丘。反生嗔恚。惱亂眾僧。合喻可知。六中不
畏御者。喻惡比丘不畏眾僧也。亦不畏鞭。喻不畏所
犯罪也。嚙銜不可制者。喻不受五德語。以座具肩上
而去。七惡中。雙脚人立坐吐沫者。喻惡比丘反抄衣。
舉手大語不可制也。八惡中。蹲臥者。喻惡比丘得他
舉故。反捨戒休道也。
第三彰損益中文二。初審諸比丘彰其損益。二世尊
說時巳下人有利鈍。獲益不同。進退四階也。前文損
益。事雖有八。義約為三。初一火聚。舉違順二憶。以彰
損益。勸捨順行違。第二次有二文。熱戟及斧。破戒人
受人恭敬。以明違順。舉益勸持。第三以鐵衣巳下五
事對衣食粥房牀。受人供給。以辨損益。勸持亦略。無
捨戒持益多八之文。
增九四位。初一九法。對白衣家信有淳微。次一九法。
辨遮如非。次捨戒。次位持益下二得有多九。謂十。
十中。有二十个十法。位分為三。初有十二个十。就資
緣眾行。雜明應不應。第二有十法不應授大戒巳下
五个十。就受戒師德。斷諍應否。第三阿難從座起巳
下有三个十。生諍不生諍。諍根非諍根。破不破義。初
文十二中。分之為七。初有兩个十。衣物資緣。次有兩
个十。辨遮如非。次有一十。教戒尼德。次一舉德。次捉
籌如非。次一戒宗之利。次不應犯巳下四个十法雜
明。就第四舉德中。如上五五法中說者。解有二種。一
釋。此中更有三个增十。今依文者。一身清淨。二口清
淨。三命清淨。四不多聞不應舉。多聞應舉。五不誦二
部毗尼不應舉。誦應舉。此一五竟。又第二五十。一四
常定。以廣誦毗尼顯前第五。有第二五。復以堅住毗
尼。顯前第五。為第三五。復以善能滅諍。顯前第五。為
第四五。故言如上五五法中說。下復以常五德。配前
四五。有四个增十。又解不爾。上增五中。伹有初五。餘
者悉無。何容謬指。下三五如上。今言此中總指料簡
五德。應舉不應義。如前增五無異。故言如上五五法
中說也。非別更有三五下。以常五德配故。但成一个
十也。准此文時。凡言舉罪。自須遠離嫌呵復利益所
舉。言具十應舉也。第二師德等中。初有兩个十。受戒
師德。第二十法。一不持戒。二不多聞。三不教毗曇。四
不教毗尼。五不能教捨惡見。六不知木叉者。謂不能
戒相輕重持犯等相。七不知木叉說者。謂不能眾法
說之儀則。不知布薩者。不知自行除罪。不知布薩羯
磨者。不識眾法除罪也。十不滿十歲。次三斷諍之德。
有十法不應斷事者。一不持戒。二不多聞。三不廣誦
毗尼。四不善巧言語令人易解。五不能問答教呵。令
彼歡喜。六有諍不善滅者。謂不解四諍。用藥多少進
否之儀。七不知木叉。八不知木叉說。九不知布薩。十
不知布薩羯磨。又作第二十時。前六常定。更以四句
配之。一不解斷了鬪諍事。二不知諍起。三不知諍滅。
四不知趣滅諍道。是為十。又以不愛等四顯前四。即
第三十。第三生諍不生諍等如文。
增十一。但有捨戒。如文。
增十二。有二。初就覓諍有兩增十二。或可有三。下就
言諍。有一个十二。覓諍中。初十二者。初諍根有三。滅
中有四。以身清淨等。五德配之。是為十二。初諍根非
諍根中。先總舉列數。二何等巳下依數辨相。三是故
巳下結辨中。先非後如。言三法疾滅者。謂三善根疾
滅也。言三法增長者。謂三不善根增長也。三疾滅中。
念出離者。無貪善根。清淨無染。故曰念出離也。念無
嫉姤者。是無癡善根也。三法增長。反前可知。總結中
二。初是巳下者。謂舉諍過以結損。第二是故巳下者。
總結應知。三法疾滅。三法增長。損益義也。次若比丘
巳下以如反非。三不善根滅。三善根增。即是和合。次
滅諍四者。一一是非。合說四對。初彼此不忍。諍唯增
熾。各懷忍嘿。諍則消殄。二不以七滅。一一而滅故。增
用則除滅。三三不共上中下坐。評宜不可除殄。共評
則滅。四不與持法摩夷。共評為異。下以五德配之。一
身不清淨。二口不清淨。此合明。三命不清淨。四寡聞。
此二合辨。五不知毗尼言不辨了。此五不應舉。反前
應舉。此五足前七法。合有十二。又有說者。上來事諍。
以其文言。以七滅諍一一滅之故知也。若爾以用七
故。是事諍者。理即謗三。不專覓中事作。何須五德身
清淨等。今言以七滅滅者。此謂總舉七藥。若當滅者。
十滅之中。隨滅滅之。意取憶念等也。
次第二十二。第一若此比丘有愛恭敬巳下至信樂
受持。有六句。量宜應舉不應舉。合以為一。第一有愛
恭敬。二無愛有恭敬。三有恭敬無愛。此句文錯。應言
無恭敬有愛。乃言有恭敬無愛。此是到言也。四無愛
無恭敬。能令捨惡行善應舉。五若無愛恭敬然常中。
有所重比丘應舉。第六全𨷂無益。正明捨棄惡馬治
之。次憂波問巳下有三。謂初一問答。破戒見破威儀。
是所舉事。復一問答有三。謂舉所依根。次一問答。謂
以利益。所舉五德。合成十二也。此二中五德前配遠
離嫌呵五。此配滅成善五也。次下文者。有說伹是量
宜應舉是非。不是增十二數。或若作勸學我法者。莫
數數舉他。以明十二。義亦不妨。次定文者。從䟦闍巳
下至而為說法。審撿比丘。使體解說意。即是一句。二
佛言汝等巳下至和合脩學。既詳說意。於我所說。勸
應脩學。有第二句。三若歡喜和合巳下乃至住於善
法。勸莫數舉。或若舉者制汝。能舉罪人。觀察應不。有
其七句。一不合自惱。二亦不害他。三彼犯罪者。不善
瞋恚。四不結怨嫌。五不難覺悟。六自能除罪。七能捨
不善。住於善法。并前成九。次若作如是巳下對前七
種。觀察具者大善。儻或不具。量宜應不。有其三句。第
一從初至則應舉罪。對前七。闕第一第五。具餘五故。
益物應舉。於中文二。初對制法。以明闕兩。第一彼比
丘應作是念巳下量應否。第二比丘作是念巳下至
餘如上說。闕第一第三。然具餘五益物聽舉。第三比
丘復念巳下闕一二三及以五六。雖有餘二。謂是四
七。以損物故。故不應舉。故使言於我得惱害彼喜。瞋
恚難可解悟。不疾捨罪。若我舉者。多生瞋恚。不須復
舉。以三足九。豈非十二也。前應舉中。具作兩句。若更
以一法作頭。以餘相配。二二闕之。便成多句。為成十
二。文不綺該也。次如是比丘和合歡喜巳下明言諍
十二句也。此文意勢還是傳從前佛說意來。謂汝比
丘。若和合學我所說。前勸莫舉。今勸評理。莫生鉾盾。
故文言如是比丘和合歡喜。於阿毗曇中。種種諍語。
若作是說於僧十二中。分文又為二。初兩个十二。直
就舉罪。第二跋闍巳下勸學以明兩个增十二。一勸
勿疾舉。次前文十二者。是二勿生諍。此文是也。
次解文。初說若作如是和合。評四種法。而生其諍。第
二眾僧有僧事起巳下明觀過三句。第三若作如是
諍事滅巳下明滅諍五句。合成十二。初四句者。一初
至如是語評。文義相應法。如僧尼二部。各有五篇。竪
義者言。文義相應。論義言者。既分二說。文義俱不相
應。而生言諍也。第二句復作是言巳下至如是言。其
竪義者言。文雖少異。而義是同。如用飲虫水二敷臥
具打摶等類。論義者言。文既是異。何得義同。而生諍
也。第三復作如是言。竪義者。文同義異。如前胎潤等
月。及人法了不了中。憶一不憶一等。如增十七利益
損減等。論義者言。文既是同。何得義異。而生諍也。第
四其竪義者言。文義俱異。至論義者。料以一文。漫相
比決。而生諍也。次觀過三者。初至留難。觀諍是留難。
二復問言巳下彰是可呵。三復問巳下明不能進善。
次滅諍五者。初至滅此諍事。付諍祈滅。二彼比丘應
答言巳下受諍為判。三若彼比丘聞巳下明捨諍消
滅。四比丘作如是說巳下眾主比丘謙卑下意。離於
慢高。五如是餘比丘巳下正明斷理應法。無可呵之
失。
增十三文易知。十四五六法門。此三闕。次略而不舉
增十七者。一身不清淨。文中廣辨。二口不清淨。三命
不清淨。四不多聞。五不誦毗尼。六不觀脩多羅。七言
不辨了。八於善比丘。無慈心作破壞意。不應舉。反非
𠄎應舉。廣文同前。故言亦如是。九復次巳下明有實
犯應舉。十取彼自言如自言治。十一善能言泥辨了。
十二有利益。復以常者五德配之。便成十七也。問第
四不多聞。與第六不觀脩多羅。何異耶。答第四不多
聞者。謂不解二藏法相。因果耶正。不應舉。反前應舉。
不觀脩多羅者。謂不能觀經中。合舉不合舉。如各自
觀身行等。即不合舉。多聞有智。慈心愍物。發言有益。
有是合舉。問第七與十一俱言辨了。此有何異。答第
七辨了。謂直言詞流澤。音聲清妙。但可悅可。未必當
機。十一者。善巧方便。稱機授與。契快群心。故曰辨了。
又問第八慈心。與五德中慈。復有何別。前八慈心於
善眾有慈。德中慈心。愍所舉人故。又問第九實不實。
與德中真實。竟復何殊。前實望犯罪虗實。德中實者。
謂三根有無。又問十二利益。德中利益。如何取別。望
自身於巳無惱。德中利益於所舉無惱故也。
增十八九二十二十一。此門亦略。
增二十二中。初是師德生善以說。後是斷事人德滅
惡以明。師德中。初十八法。有成十八。十九不知可懺
者。謂不識下四篇。是可悔法。二十不知不可懺者。謂
不識夷等罪。是不可懺故。十一不知懺悔者。謂不識
能治之藥。成不之義。二十二不知懺悔清淨者。不識
藥病相對。滅惡生善也。若不具此。師訓不成。焉能攝
受。制不聽度人。反則為如。生善滅惡。故聽度人。滅諍
德中有二。初有十一自行善成。是其德能。下有十一
違離嫌涉。初十一者。一持戒。二多聞。三知阿毗曇因
果耶正。四知毗尼善解行教相差殊。五既是眾生為
前滅諍。何有反生他忿。故曰不與人諍。亦不堅住此
事者。謂不受偏辭。執以為是。六犯下四篇。應教呵。然
後共住。七若犯夷等。應滅便滅。次不愛等四。故有十
一。遠嫌十一者。一飲食。二衣鉢。三供養。四入村。五期
要。以此五事。對此彼二眾說。即成其十。并後來以坐。
故復十一。合二十二也。
四分律疏卷第十末(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