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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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離衣宿戒第二至迴僧戒第三十

* 卷第六本

* 自九十單波逸提法初戒至第五十八戒

* 卷第六末

* 自同第五十九戒至第二分一百七十八單波逸提法

* 卷第七本

* 釋受戒犍度第一

* 卷第七末

* 釋受戒犍度之餘別轉文四巳下

* 卷第八本

* 自說戒犍度第二至第三分自恣犍度第四

* 卷第八末

* 自皮革犍度第五至瞻波犍度第十

* 卷第九本末

* 不傳

* 卷第十本

* 自尼犍度第十七至第四分雜犍度第二十如是我聞之釋

* 卷第十末

* 自一時釋至畢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目次(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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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33

飾宗義記卷第二本

嵩缶鎮國道場沙門 賓 作

將解本文。仰依先章著述。凡欲開發經題。須為三要。

言三要者。第一舉宗攝教。第二知教旨歸。第三正釋

律初題目。然以文義星羅。卒尋難曉。自非束攬。詮旨

難通。故欲釋文。先為三要。是則三要。以束攬為義也。

疏釋三要。初略。後廣。就略釋中。第一言舉宗攝教者。

復開為三。第一立藏差別。第二翻名釋義。第三正辨

相攝。問依義立三藏別耶。答舉宗攝教。立藏差別。謂

於此中聖教雖眾。略要三種。第一修多羅藏。第二毗

尼藏。第三阿毗曇藏。故成三藏。

言舉宗攝教者。經律論文。各詮三學。隨文釋藏。混雜

無分。故舉正宗攝為藏教。以兼從正。相別歷然。故即

章云。此律所明。兼詮定慧。今以宗求。其唯戒學。由此

准知。經唯定學。兼詮戒慧。論唯慧學。兼詮戒定。此即

義同婆沙第一。如彼文云。如是三藏有何差別。或

有說者。無有差別。所以者何。一切佛教。從一智海之

所生故。隨一覺池之所出故。等力無畏所攝受故。同

一大悲所等起故。復有說者。亦有差別。且名即差別。

謂此名素怛纜。此名毗柰耶。此名阿毗達磨。復次依

處亦有差別。謂若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若依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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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戒論道。是毗柰耶。若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

問於一切中一切可得。謂素怛纜中。亦有增上戒增

上慧論道(餘二亦爾)。如是三藏。應無差別。答依增勝說。謂

素怛纜中。依增上心論道勝(餘二准說)。有作是說。素怛纜

中。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依增上戒論道。即毗奈

耶。依增上慧論道。即阿毗達磨(餘二准說)。故由依處。亦有

差別(更有多釋。不繁具之)。今此章中。舉宗攝教。立藏差別。即同

婆沙依增勝說。宗者尊也。勝也。主也。即是婆沙增勝

義也。攝有二義。一自性攝。如俱舍第一云。攝自性非

餘。以離他性故。如以眼根攝色薀等。雜集第五名為

相攝。謂薀界處。一一自相。即體自攝。如色薀攝色薀

等。二者他性攝。如俱舍云。就世俗說。應知亦以餘法

攝。如四攝事攝徒眾等。雜集名為攝受攝。如世間說

主能攝錄自僕使等。依此二攝。且約經藏辨攝教者。

若詮定學。即自性攝。以其經藏。定為正宗。故詮定處。

是自性攝。若詮戒慧。即他性攝。謂經藏中正明定學。

兼明戒慧。以兼從正。名契經藏。故明戒慧是他性攝。

此之二攝。義可俱明。舉宗攝教。餘之二藏准此應知。

故章略言舉宗攝教。廣釋攝義。如婆沙五十九。俱舍

第一。瑜伽十三。雜集第五。

第二翻名釋義者。先釋總名。藏是攝義。謂能詮教契

經等三。皆能攝藏所詮諸義。故名為藏。故莊嚴論第

四卷云。彼三及二云何名藏。答由攝故。謂攝一切所

應知義。三即是藏。持業釋也(六釋義。如前卷記)。

釋別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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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多羅別藏。或名素怛纜。梵音轉也。翻為契經。

章云所謂教諸經者略釋也。契者是契合義。謂能詮

教契所詮理。合有情機。故名為契。經者是貫攝義。故

佛地論第一卷云。能貫能攝。故名為經。以佛以聖教。

貫穿攝持所應說義。所化生故。正翻為綖。綖能貫華。

風吹不散。契經亦爾。攝所說義。攝化生義。同向說。又

無性攝論第一卷云。貫穿縫綴。故名為經。此等皆據

能詮為經。契經即藏。持業釋也。今三藏云素怛纜者。

此云略詮。此乃是其一枝別義。未為通悟。

第二毗

尼藏者。或言毗奈耶。或云毗那那。音之轉也。此含多

義。如下當釋。且略說者。貫論第一云。毗尼名滅。滅諸

惡法。故名毗尼。或翻調伏。天親攝論第一卷云。調者

和御。伏者制滅。調和控御身語等業。制依除滅諸惡

行故。此通調伏身等三業。離三惡行。善見第四云。如

來哀愍眾生三業不善。是故說毗尼藏。以制伏身口

意業。俱舍十五云。言調伏者。意顯律儀。由此能令命

根調伏故。此即約根律儀。釋調伏也。謂以正念正知

二法為體。防護諸根。名根律儀。非表無表律儀戒體

也。然調伏者所詮行。調伏之藏。依主釋也。

第三阿

毗曇者。或云。阿毗達摩。此云對法。俱舍第一頌云。淨

慧隨行名對法。及能得此諸慧論。此兩句中。上句即

是勝義對法。下句即是世俗對法。且勝義者。尅性唯

取淨慧為體。兼眷屬說。即通隨行。故云淨慧隨行名

對法也。法謂涅槃。或四聖諦。淨慧即是無漏淨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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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漏慧對向涅槃。對觀四諦。故名對法。此無漏慧。義

中勝故。故名勝義。婆沙第一據尅性說。故彼文云。然

阿毗達磨勝義自性。唯無漏慧根。俱舍即兼淨慧眷

屬。是故復說隨行為體。言隨行者。謂此慧俱相應四

薀。及隨轉色。是則無漏四薀五薀為對法體。此等隨

彼無漏慧行。故曰隨行(色界六地。具有五薀。前三無色無道俱戒。故但四薀。無色

無道俱戒。如婆沙百三十釋)。次辨世俗者。除無漏慧。所餘修慧

思慧聞慧。及生得慧。并相應四薀及五薀。隨其所應。

以之為性(飲界有聞思。色界有聞修。無色唯修慧。於中唯有色界修慧具足五薀。所餘諸慧無

隨轉色。故俱四薀)。及取能詮無漏慧等所有教法。亦名對法。

故云及能得此諸慧論。諸慧即是修等諸慧。論者是

教。故彼論中長行釋曰。論曰慧謂釋法。淨謂無漏。淨

慧眷屬名曰隨行。如是總說無漏五薀。名為對法。此

則勝義阿毗達磨。若說世俗阿毗達磨。即能得此諸

慧及論。謂能得此有漏修慧。思聞生得及隨彼行。論

謂傳生無漏慧教。此諸慧論。是彼資粮。故亦得名阿

毗達磨。釋此名者。能持自相。故名為法。若勝義法。唯

是涅槃。若法相法。通四聖諦(四聖諦。總攝一切法盡。是法之相。故名法相)。

此能對向。或能對向觀。故稱對法(巳上論文)。此中諸慧名

之為對。涅槃四諦名之為法。對彼法故名為對法。有

財釋也。先來諸師。將為依主釋者謬也(順正理第一及顯宗第一。

釋有為法亦名有離離謂永離。即是涅槃。有彼離故名為有離。如有財者名曰有財。今准彼文。故對法名。是有

財釋也)。教能詮慧名對法者。全取他名。亦是有財。若經

名法論教能對名對法者。亦准知之。若將對法望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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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名者。教名對法。對法即藏。是持業釋。自餘約慧名

對法者。對法之藏。依主釋也。釋對法名。略尋諸論。有

三十六釋。婆沙第一有二十四釋。雜心俱舍分別功

德論無性攝論。各有兩釋。世親攝論四釋。合三十六

釋也。

釋第三正辨相攝者。如章。今茲律典三藏之中。乃是

第二毗尼藏攝。典者即是經之異名。外學者釋。典者

常也。言可為百代常行之道也。由依戒論道。是毗奈

耶雖兼定慧。然是第二毗尼藏攝。

第二門辨教宗者。前列名云知教旨歸。旨者意也。至

也。歸者。趣也。向也。謂造釋者知教意趣。意趣即是宗

之異名。故云知教旨歸也(若作指歸字。非此義意也)。此中章云辨

教宗者。語雖異前。而義無別。

增戒學等者。通相為言。一切戒。一切定。一切慧。如次

應知立為三學。然經論中。就漸次修。故立木叉以為

戒學。四靜慮定以為心學。得無漏慧入見道等以為

慧學。故下律文云。若比丘具持波羅提木叉。成就威

儀。畏慎輕戒。重若金剛。等學諸戒。是為增戒學。何等

增心學。若捨欲惡。乃至得入第四禪。是為增心學。何

等增慧學。若比丘如實知苦集盡道。是為增慧學。瑜

伽第十七意亦同此。所言增者。是增者是增勝義。謂

戒定慧能有勝德及有勝用。

名增戒等。第十疏中釋三學義。至彼當知。

止作俱戒者。大聖制戒不越二門。一者止持離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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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婬等是。二者作持䇿進門。修定等是。然則止作圓

戒學滿。俱能防過。並戒門收。故言俱戒。問三學應成

雜亂。答毗尼藏中。戒論道勝。以宗往攝。無雜亂失。

創發要期斷惡修善者。發心盡名曰創發要期。誓學

二持。故稱斷惡修善也。

建志成就納法在心者。勇銳無屈。名為盡建志成就。

聽聞白等如法羯磨。發表無表流入身中。故名納法

在心也。

義順受體說之為隨者。問犯非順受應不名隨。答悔

以成隨。爾者。若犯初篇。如何得悔。答學悔故隨。若爾

覆無學悔應不成隨。通律師云。隨有二義。一順受義。

二後起義。故並名隨。今解犯在隨位。相從名隨。若約

剋性。犯實非隨。然此章中。或尅性說。義順受體。或相

從說。即通持犯。理並無失。

戒法有為等者。功德法中。或有有為功德。或有無為

功德。今此戒法。有為德。攝續眾緣。所作生滅相。名曰

有為。故俱舍第一云。如是五薀具攝有為。眾緣聚集

共所作故。無有少法一緣所生(為破外道執一因生。故云無有少法一緣所生)

能發之緣者。通於因緣及增上緣。至下當釋。寔。實也。

位皆凡聖等。如下廣辨中。

第四教所被者。聖不等門釋。

備如常者。如廣辨中釋名門辨。

一者作戒二無作戒者。下受體門自當廣釋。今且略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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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身口等者。現緣動發稱為方便。簡酬往業報色

體也。婆沙百一十七云。然身業定非異熟。加行起故。

是此義也。雖諸有為剎那生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

然相相續假言造趣營為也。

一發續現四心三性始末恒有者。一發巳去。相續現

行。故云一發續現也。言四心者。疏主多依成實宗義

故。准成實第九卷無作品云。若人在不善心無記心。

亦名持戒。故知爾時有無作(善心有戒相續不論)。不善律亦如

是(巳上論文)。此論文意。即三性心及以無心。為四心也。問於

四心中。以論三性。何須更別說三性耶。答四心門中

雖復巳說。於三性門重說。非然。二門既別。法相無違。

或復通收色等三性。故復別說。問無心非心。何名四

心。答從多分名。理亦無失。復有人釋。准成實宗。識想

受行。四心恒有。復有人引俱舍第一頌云。亂心無心

等。隨流淨不淨。大種所造性。由此說無表。(述曰)一者亂

心。二者無心。次言等者。等不亂心及以有心。故成四

心也。光法師釋意云。無表二性。一善二惡。心通三

性。善惡無記。亂不亂者。惡無記心。望善無表。以性別

故。名為亂心。若以善心。望善無表。以性同故。名不亂

心。由此准知。善無記心。望惡無表。名為亂心。若不善

心。望惡無表。名不亂心。若准順正理第二。釋此頌文。

真言不善及無記心。名為亂心。餘名不亂。不同俱舍

約性同異名亂不亂也。無心即是二無心定。翻此二

位。即是有心。問此中無心。亦應通攝無相異熟。答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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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無心。都無無表。故此無心。不攝於彼。謂色界中。無

散無表。復由無心無定無表故也(色界必無散位無表。如婆沙百二十

二釋之)。順正理論。破此頌意云。亂不亂心。攝心巳盡。何

須復說有心位耶。或應但說有心無心。何用復說亂

不亂心。光法師敘安慧救云。亂不亂心。是據散位。有心

無心。是據定位。故無有失。若准真諦舊俱舍疏云。染

汙心名亂心。餘名不亂心。入定心名有心。二無心定

名無心。此四位中。無教恒生(無教。即無表是也)。今詳此等。似

乖文意。觀世親意云。亂不亂心。雖是有心。為對無心。

復說有心。凡諸法相。或由體別。而更別說。或由義別。

而亦別說。今由義別。別說無失。故俱舍長行釋曰。亂

心者。謂此餘心。無心者。謂入無想及滅盡定。等言顯

示不亂有心。相似相續。說亦隨流。善與不善。名淨不

淨。上來三家釋四心義。若望順疏。初說為勝。

俱有懸防者。通律師云。無作懸防。義容可爾。作巳落

謝。如何懸防。答作生無作。故並懸防。或人破云。上法

得戒。不從作生。故知表戒。不生無表。今釋別解脫戒

無表必從表生。故婆沙一百十九云。別解脫律儀依

表。是表隨心轉。律儀依心是心果。百二十二云。欲界

必無隨心轉無表。色界必無依表發無表(巳上論文)。若爾

上法得戒。應有表業。答據根本位。雖無有表。然從加

行表生無表。謂加行中所有無表。善而非戒。至根本

位方立為戒。故無有失。

無作非色非心者。至下受體。當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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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離善行者。如次即是止作二持也。

念智捨等護防身口者。此根律儀。三門分別。一釋名。

二出體。三明差別。言釋名者。新譯經論。名根律儀。亦

名為護。舊譯經論。伹有護名。所言根者。眼等六根。言

律儀者是防護義。謂念智捨防護六根。名根律儀。舊

名護者。真諦釋云。能障惡事攝善事故。能守護六根

門。令惑業不入故。能防守行人。令不墮四惡道故。又

能防守行人。令出凡位入聖位故。由斯多義。故名為

護。今助一釋。護六根不流泄故。

次出體者。先辨位

次出體。言辨位者。始從初業。持戒護根。乃至無學。若

定若散。有漏無漏。一切位中。但使根門不漏諸惡。皆

悉得立。為根律儀。瑜伽二十一二十三。廣明聲聞戒

根律儀。是世出世二道資粮。故知即是通初業位。婆

沙四十四云。云何護圓滿。答無學根律儀。應知此中

根是所護。由念慧力。護眼等根不合於境。起諸過患。

如鈎制象不令奔逸。是故無學正念正知。名護圓滿

(謂根律義。如從初業。至無學位。方圓滿也)。正量部宗明了論云。由對治上心

惑。應說諸護數量。即是通明對治道義。歷尋諸部義

意。並通一切諸位。

次出體者。准正量部。正念正知

正捨三法為體。念謂於緣明記為性。謂能憶持本所

受等。慧謂簡擇功德過失。捨謂遠離貪憂二品。心平

等性。無警覺性。故明了論偈曰。毗尼曇略文所顯與

戒及護相應人。釋曰。由對治上心惑。應說諸護數量。

三界上心惑。有二百九十四。是彼所起非護亦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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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九十四。為對治彼有善及無覆無記。諸護合有五

百八十八。是人與此能對治護相應(論更一釋恐繁不敘)。偈中

意云。理實毗尼。具舍多義。略而言之。身論善戒及護

根義。皆是毗尼。而於律中。但明於戒而不明護。故今

毗曇具顯戒護。方令律藏義理周足。故云毗尼毗曇

文所顯與戒及護相應人也。戒即身語律儀也。護即

根律儀也。諸聖弟子。與此相應。故云相應人也。次釋

長行意云。偈中雖言戒。護戒護必有所治之過。故云

由對治上心惑。此即略標所治過也。以理而推。所治

有三。一者上心惑。即發惡業遠因心也。二者非護。即

發惡業近因心也。三者非戒。即所發惡業也。今此略

標遠因心也。應護說諸數量者。略標能治也。復以義

推。能治亦三。一者聖道。治上心惑。二者護。能治非護。

三者戒。能治非戒。今且略舉護體一門也。言數量者。

顯頭數也。問能治所治。既各有三。何以所治略標遠

因。正治之中略標護體。答所治就本。故舉遠因。能治

舉兼。故舉護體。故真諦云。此但說護。即兼收戒。故但

應說諸護數量(彼釋意云。護是能發心。戒是所發善業。故說能發。即收所發)。問後

何不言能治聖道。答護體之中。既有正智。即顯聖道。

故亦不明。論云。三界上心惑有二百九十四是彼所

起非護亦有二百九十四者。此即別明能發業心遠

近二因也(上心惑。是遠因也。非護。是近因也)。前略標中。就本而說。故

舉遠因。今意正明護家所治。故明非護。真諦疏云。上

心惑者。惑有二種。一者隨眠(部執疏解意云。恒隨眾生。如眠不覺。此惑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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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等執之異。縱入無心猶恒相續。即當大乘種子義也)。二者上心隨眠(真諦意云。上心

即是起心義也。為簡無心等位此惑不行。故云上心也。雖非恒續。亦隨眾生而無覺悟。故云隨眠。即當大乘現

行煩惱也)。隨眠不能生非護及非戒。唯上心惑。能生非後

及非戒。然非護者。從上心惑之所發生。謂由此惑。能

令失正念起耶念。失正智起邪。失捨心起意憂喜(嗔恚

忿恨嫉等類。總名為憂。貪慳覆憍等。並名為喜也)。故名非護。此唯意地。未動

身口也。若動身口。即名非戒。此應二句分別。謂非戒

必是非護。非護未必非戒(非戒必從非護心發。故云非戒必護也。然未動業。但

名非護。以未動故。故云未必非戒也)。翻此而說。戒護相望。亦戒二句。戒

必是護。護未必戒(戒是善業。必從護發。故云戒必護也。然未發業。但名為護。以未發故。

故云未必戒也。先來諸人解云。如有俗人。雖起善心。而無有戒。故云護未必戒者。甚未識意)。且上

心惑三界總有二百九十四者。真諦釋云。正量部說。

欲界大小惑。有一百三十七(大惑即是貪嗔癡等根本煩惱。小惑即是忿恨

惱等餘隨煩惱。大意如是)。色界大小惑八十六。無色界大小惑合

七十一。都合二百九十四。一惑能生一種非護。非護

頭數。故亦同也。論云。為對治彼有善及無覆無記者。

謂念慧捨以為護體。各通善性及無覆性。不同大乘

念慧並是五別境數。其體並通善等三性。捨是善性。

十一善収。若薩婆多。念慧並是十八地攝。亦通三性。

捨唯是善。十善數攝。何以不同者。真諦釋意云。正量

部宗。圓安名善。言圓安者。謂強勝心。因時無悔。果時

離苦。故名圓安。論其無覆無記者。善雖昧弱。猶能遮

惑令不覆心。故稱無覆。安不圓滿。故名無記(釋無覆無記。與

餘宗不同)。准此部宗。勝劣二善。分為二性。是故二性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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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體。若薩婆多。有漏善法。由感愛果。故名為善。是則

通收正量部宗。二性名善。准此唯善以為護體。然薩婆

多復是念慧二法為體。故俱舍云。正知正念。合名意

根律儀。(述曰)謂以二法。合為護體。或名意律儀。或名根

律儀。故云名意根律儀也。若准婆沙百九十七云復

次釋。衍彼文云。有作是說。根律儀以正念正知為自

性。有說。不放逸為自性。有說。六恒住法為自性(謂眼見色。

巳。遠離貪憂。恒住正捨。乃至意知法巳。亦爾。所餘次不繁敘)。若准瑜伽二十三云

常委正念。防護六根。合行平等。或是善捨。或無記捨。

故唯正念以為護體。由護根故。或行善捨(即十一善數中捨也)。

或行無記捨位(四無記心。離染義邊。假說為捨。理無別體)。論云。諸護合有

五百八十八者。非護既二百九十四。各有善性及無

覆性以為能護。故成五百八十八也。總述意者。非護

既從破戒煩惱之所生起。此即是親發業心也。故以

念等防護此惑。令於六根不復流漏。即令身口離過

行成也。

第三辨差別者。總說律儀。名雖是同。然根

律儀是心所法。身語律儀是表。故不同也。婆沙百九

十七有兩句。彼云。諸業彼不律儀邪。答應作四句。有

業非不律儀。謂身語律儀。有不律儀非業。謂根不律

儀(即明了論非護是也)。有業亦不律儀。謂身語不律儀。有非業

非不律儀。謂根律儀。第二四句者。諸業彼律儀邪。答

應作四句。有業非律儀。謂身語不律儀。有律儀非業。

謂根律儀。有業亦律儀。謂身語律儀。有非業亦非律

儀。謂根不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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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作事有離有合。離者。一者作法。謂誦戒羯磨等。

二作事。謂受食不安坐受食等。合者。假作法而作事。

如得法造房等類。

對事作法者。如先畜長後方說淨之類也。

第二白法者。善法名白。昔未犯時。名為為初白。今犯

巳悔。名第二白。

第三門通標一部。名之為想。四分別論。名為別舉也。

隨根制戒輕重差殊緩急有異者。先來諸人。種種解

釋。或以僧祇四錢三角。餘律五錢。以配輕重。輙度殘

提以配緩急。結淨開制配犯不犯。今詳本意。輕重緩

急等。體同義異。謂隨諸部根性不同。於一事中犯相

昇降。名為輕重(如四錢三角五錢等。事反輙度等。義亦是同)。據為誘進。及

為遠防。於一事中。制相差別。名為緩急。謂誘進故。且

制輕罪。或復全聞(如據力分制殺畜提。及〔開〕結淨等類)。為遠防故。制犯

制重。名之為急(遠防妨道。煞草制犯。遠防犯重。制觸夷等類)。是則輕重。約

犯相門。緩急之異。緩約誘防門。二十部師。未通此意。

故各偏執。分成別部也。

曇無德者。部執疏中。曇摩毱多。翻為法護。宗輪論中。

名法藏部。舊人亦翻法敬法密。並是一也。然部執疏

云。法上部舊名曇無德者。盖似不然。至下當辨。

言四分者。古來傳說。律儀主四度昇坐誦出。名為四

分。淨三藏云。良以梵本四夾成部。故云四分。豈容四

誦便終一部。十誦五分。並由夾數立名不同。然夾亦

有大小之異。今更助詳。如智度論第一百云。摩偷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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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毗尼舍阿波陀那(此云譬喻經)本生。有八十部。罽賓毗

尼除却本生。但取要用作十部(古來傳云。八十部。即八十誦律也。十部者。

即十誦律也)。十誦彼既名為十部。故知未必由昇座誦。故

應譯人約夾名誦。或名部也。

行用差別分者。覺云一往分判。戒用律行。下二俱用。

細論行用。四並通有。今詳本意云。所詮之行。約用差

分。有此四種(何容外防。即詳是用及其內伏。即非是用)。

據果望因者。謂以果名。於因上立也。

業結無處逍然無為者。斷惑盡處。證無為理也。此亦

因上立果名也。

蘊積眾旨者。先來皆云。三十七法以為眾旨。謂僧戒

八段。尼戒六段。二十揵度。結集。調部。及增一也。今詳

一戒一經。以為眾旨也。

共成一部者。能成之因。即是分義。自下廣解。此中亦

應廣釋前中舉宗攝教。由於律相非所要故。但廣釋

後之二門。

第二宗歸門

此門意者。前略辨云。今以宗求。其唯戒學。分別戒學。

兩番料簡。第一受戒法門。第二隨戒行相。今度建立。

故立此門。建立意者。一為破古。二為顯今。三引教證。

四釋名義。五辨相須。六明教行。一為破古者。昔解開

宗五門分別。(乃至)方可就總開別者。破古開宗義也。且如

曇律師云。然戒不孤起。藉因詑緣然後方發。故第一

明受戒方法。既有能發之緣。必有所發體狀。是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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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發戒體。既受得戒。豈可端拱而住。必須方便正

念護本所受。是以第三次明持戒。然上行之徒一往

善成。中下之人捉心不固。遇緣憙犯。是以第四次明

其犯。持犯既不頓成。故第五番還料簡上持之與犯

漸頓之義。今師意云。第五漸頓。乃是隨中別義。故癈

不論。就前四門。緣體相須。合為受門。持犯後起。合為

隨門。且束此四以為受隨。方可就總曲開別義。若如

舊解。便開總門。義乖學路也。後有更助五門立義。作

問答云。問緣體就受門。持犯約隨行者。受中有能所。

此懸明受緣。持犯既隨狀。具緣亦懸解。答隨行具緣。

約戒文辨。無勞預解。若爾受戒法門下有揵度。應對

彼釋。何假預明。答將欲釋隨。應先明受。欲使識緣。知

體戒法居身。故先明也。若爾何不最先結集受戒揵

度。答各據義別。亦不相違。然先結集戒本文者。略有

二義。一者欲令能秉行成。二者欲令觀過興猒。戒行

圓滿。方可秉法度生。欲令䇿進防德。為斯先集戒本。

若論受法損益義。後與隨不同。故宜後辨。又問持法

是順。犯是違。對持以明犯。受法是順。捨是違。應對受

明捨。答隨含持犯。可相對明。受非通相。故不相對(尊者

云。上來且助古人立義。然今師解。懸明捨法。故不勞此問答也。上問答尊者每敘)。又難持犯

漸頓。在此預。明受捨漸頓亦應懸說。故今章中。翻昔

師義。捨之漸頓義便懸明。犯漸頓對文方辨。故來前

四以為受隨。總標之後。方可別釋。第二顯今者。章云

故今解有戒宗有二等。三引教證者。如章云故地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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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等也。地持第四戒品云。受戒隨戒。當知無量。攝受

菩薩無量淨戒。既引教證。四釋名義者。如章云受以

要期創發等也。此中兩釋。前約受心持心不同。後約

緣如受成隨立。五辨相須者。章云若無其受等也。六

明教行者。章云。若釋受隨。可為兩門。第一約筌。即是

總別一部教文也。二就行辨者。謂就一身起行次第

也。且判文者。章云言約筌者巳下是也。

尼聚少法旨歸彰受等者。尼揵度文。從初不得受二

根者戒。明尼受法。第二諸比丘尼聚在一處巳下。明

尼雜行(既半明受。故云少法)。問受法等中。呵責弟子。七法相瞻

依止等德。應行是隨。何容名受。答師有此德。方堪度

人。以隨資受。即受門攝。故云旨歸也。

意辨其隨者。問二部戒中。減年受戒。度諸遮女。即是

受法。何以言隨。答不應度故。令師得罪。以受結隨行

攝。故云意辨也。

次約行中。第一總解緣體者。相對辨別也。第二別解

緣體者。由細別解也。相對辨中。章有兩釋。初約作法

而明。後通得戒體說。且初釋意訖。

至在前而去是其受門者。壇場作法。受門畢故。所以

名受也。餘可解。

後釋意者。說相等事義通受隨者。作法未畢。在受門

收。在辨體後。故是隨行。有斯兩濫。故通受隨也。

約五受說可以准知者。上法一受唯得無表。餘四具

得表無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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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其緣者。具如第五藉緣門辨。

護體為因緣者。如上巳辨。護是發業。近因心故。是同

類因也。

能生作行者。作持行也。

永斷相續還受持清淨對治護者。謂念智捨。以為護

體。此與永斷還持之心相應報也。

還成二戒者。表無表二。還成清淨勢用增長也(於犯位中

戒體雖在。勢用不增。大小乘。大意同也)。

癈立門(癈四及六。唯立五受故也)。

一以義求者。謂以別解脫義求。要從他故。心為第四。

頌云。受別解脫戒。當知從他教。隨心上中下。得三品

律儀。

無上法人無上法教者。二義證知。無人無法。一者以

有證無。謂異陳如善來人等。復殊羯磨受戒之教。二

者以無證無。謂尋律文。都無上法人之與教也。

勅聽者。與佛論議。因勅比丘聽受戒故(後當廣辨)。

故不相類者。此律受後之開緣。不類彼律受前之常

行教也。

豈容逆數者。理應受竟。後疑方開。不應逆數也。

曾嫁十二論議沙彌亦應持滿者。難此二受未滿二

十。何以逆開。然依十律。有論議。無曾嫁。此律有曾嫁。

無論議也。

女以仗人建志故與二十者同者。姑夫教勅。故曰仗

人。逕歷若事遂能建志。理堪持戒與二十同也。難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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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志尚許與二十同。羅漢豈容不如曾嫁。故使章中

後釋云亦可胎閏等也。今詳亦應更破云。曾嫁別立

不類胎等。

就年數者。羅漢亦應別立。不補滅年。故知古師徒煩

言論也。

胎閏等三者。一胎。二閏。三十四日布薩也。

闕於戒本者。意說。戒文本欲結罪。若羅漢闕。即必得

戒。由得戒故。師僧無罪。故滅年戒闕文不立(至彼戒文。當辨

是非)。

有則定滿者。喻同年滿也。

何故母經是名第一者。撿彼無文。彼文但言。建立善

根上受具。而無第一之言也。然五分云。童迦葉不滿

二十受具。佛問諸比丘。童迦葉有所得不。答得初果。

佛言。此人是第一受具。不名白四羯磨如法受戒(巳上

律文。彼雖文有第一之言。而是初果)。

或可略無者。其猶滅法之中。夢中行婬。憂波離言。乃

至不犯突吉羅罪。然婬戒中。戒本及釋。並略無開。其

例大有也。

五分法身者。新譯經論。名無漏五蘊也。設得木叉。仍

非戒薀。今雖不得。何成難詞。由戒名濫於戒薀。故汎

難之。言五薀者。廣如婆沙第三十三。然略辨者。無學

身中。正語業命。以為戒薀。三三摩地以為定薀。無學

正見以為慧蘊(除盡無生。餘無漏慧)。盡無生智。無學正見相應

勝解。名解脫薀。即盡無生。名解脫智見薀(創初證得此解脫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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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諦理故)。雜集第十卷中無學支攝為五薀。彼云。無學正

語業命。是戒薀。正念正定。是定薀。無學正見正思惟

正精進。是慧薀。無學正解脫。是解脫薀。無學正智。是

解脫智見蘊。基法師云。正見是緣事慧。正智是緣無

為慧。今詳彼釋。定為謬說。謂無學身。諸無漏慧。別簡

盡智及無生智。立為正智。即由創初證解脫故。復即

名為解脫智見。除此二智。餘無漏慧名為正見。豈容

一向判為緣事。又言事者說何為事。若變相緣名為

事者。即盡無生。亦通緣事。若緣事相說名事者。即聲

聞人。無漏聖慧不能緣事。何容得有緣事智耶。據佛

菩薩。可通緣事耳。

第二解者(今師意存)。母論上法。文相甚多。今且略引要而

明者。彼論第一。有三節文。且第一節。僧尼各有五受。

文言五者上受具。何故名上受具。佛在世時受不戒。

直在佛邊聽法。得阿羅漢。名上受具。第二節云。云何。

上受具。如有一人。盡一切滿未滿。二十巳受具足。即

於比丘中。自生疑心。同住比丘白世尊。世尊語比丘。

汝數胎閏滿不。答不滿。佛即問諸比丘。得羅漢耶。白

佛言得。佛言。此是上受具。第三節云。佛告諸比丘。從

今巳去。聽汝建立善根上受具。佛告諸比丘。過去諸

佛。未來諸佛。皆立善根上受具。我今亦復如是。是名

立善根上受具。第二卷云。上受具中。除尊者摩訶迦

葉蘇陀婆。具餘一切不得建立善根上受具。問引彼

證此。為應理不。此何所疑。以其嵩云。夫論立義。依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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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之。豈取僻文。依他部立。且如上法。無替減年胎等

不滿。更開羅漢。若道成名受。胎等應同。胎非受緣。羅

漢寧是。又准母論。亦羯磨開。故彼文云(廣如前引。第一卷中。第二

節文)。又母論第二。上受具中。除尊者磨訶迦葉蘇陀波

(廣如前引)。又立上法。應無應無羅漢沙彌。若據祈心。准憑

何教。(彼又總非云)如斯之義。應熟思尋。(又云)立者不能熟詳

文義。既無的據。難可依憑。(又云)是力力無勞廣述。今

詳彼難。若道成名受。胎等應同者。今應反難。胎中九

月。羅漢幾年。故不例也。若言道力義同二十者。三果

何容劣於二十。又復羅漢何理劣於曾嫁之人。准羯

磨前方開補年。其曾嫁者。何理勝於羅漢極果。開羯

磨前逆數十二。又云。母論亦羯磨開者。何不審尋彼

論第一佛在世時不受戒文也。故知。彼論第二節云。

如有一人。盡一切漏。未滿二十。巳受具足者。望曾作

法。即名巳受。然法不成。復名不受。故荷初節佛在世

時不受文也。若不爾者。豈容一論二說相違。故不

應爾。即由此理。此理律下文因明羯磨。乘說羅漢

名受具者。亦望羯磨法定不成也。又嵩復引母論

第二。除迦葉等。欲何所說。今詳除者。由迦葉等上

法所收。故須除之。其餘不詳。此則上法文甚分明也。

若言除巳其餘不聽故無上法者。八年之後。不聽三

歸。亦應三歸不立為受。又難祈心准憑何教者。智人

咸許推理歸文。何用滯文而迷正理。又三世佛。論說

皆同。寧執自心違三世佛。又尋諸部。皆有此受。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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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且俱舍十四。立有十受。第四受云。四由信受。佛

為大師。謂大迦葉。雜心第四。十受亦同。十中第三名

為受師。多論第二。七受之中第五自誓。十誦五十八。

十受之中第三自誓。見論第三受教。既通諸部。此何

獨違。故此律受戒㨖度云。爾時有年不滿二十者。受

具足巳。後便生疑。諸比丘往問佛。佛言。自今巳去。若

受具足巳。有如是疑。聽數胎月。若數閏。若數十四日

說戒日。若得阿羅漢。即名為出家受具足(造論本欲釋律本文。

母論既明此文。甚顯)。又責祈心憑何教故者。多論十誦。皆名自

誓。誓即祈心。寧非明教。問前來上法。雖巳善成。瑜伽

決擇分。如何會釋。彼論五十三云。或有一類。唯自然

受。除苾芻律儀。何以故。由苾芻律儀。非一切堪受故。

若苾芻律儀。非要從他受者。若堪出家。若不堪出家。

但欲出家。便應一切隨其所欲自然出家。如是聖教。

便無軌範。亦無善說法毗柰耶而可了知。是故苾芻

律儀。無自然受(巳上論文)。答彼據制後滿足教說。即符母

論除迦葉等。其餘不得建立善根上受具也。

多子塔者。佛本行三十六。迦葉因緣品云。佛在一樹

下。爾時是神名曰多子。偈中云。佛在多子樹。母論云。

迦葉白佛言。我初到多子塔林中見世尊。(述曰)因多子

神。以目林塔。林中有樹。復云佛在樹下。辟支佛因緣

論中。亦說多子塔事。

羣品者。覺有二解。一云。羣者眾。品者別。即別眾是也。

又云。群者眾多義。品者品類義。謂於四年不同大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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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持律相。何得不犯眾多品類微細惑也。今詳母論

第二卷云。法業羣品業不應作。法業齊集業應作。(述曰)

梵本之中。名為羯磨。此翻為業。所言法業羣品業者。

是別眾也。復言。法業齊集業者。是法和眾也。謂於界

內。別為群品也。付法藏第四云。憂留陀山有一老虎。

生於二子。飢窮困極。便命終。二子失母。憂婆毱多。日

日與食。為說諸行無常偈。命終生摩突羅國。至年八

歲。出家得道。即便使之採瞻匐花。答言。大師此樹高

峻。毱多言曰。汝等是天(神用名天)。豈無神足。時即昇空。採

花奉獻。諸人同見歎未曾(育王傳第四亦同)。育王經。降伏外

道。撿彼無文(應撿賢愚)。賢愚第十五。尊者舍利弗。晝夜三

時。天眼觀世。應度度之。爾時有諸商人。共將一狗。至

於中路。眾賈頓息。狗便盜取還賈人內。於時眾人便

共打狗。棄置空野。捨之而去。舍利弗頓息狗。便以天

眼見。以食施與。即為解說微妙之法。命終生舍衛國

婆羅門家。字曰均提。至年七歲。付舍利弗。令使出家。

得羅漢果。自以智力。觀過去世。作一飢狗。蒙我和上

舍利弗恩。今當盡身供給所須。永作沙彌。不受大戒。

摩夷者。正梵音云。摩怛理迦。翻為本母。既有母義。古

人遂稱毗尼母論。為摩夷也。

盡智現前即發具足者。至下第六。發戒時節門。當辨

釋之。

上法三緣。至第五藉緣門釋(一假佛教授。二有祈夷心。三盡智現起)。

至文釋者。下婬戒中。釋准十誦。是賊住人也。古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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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自然受戒。謂佛是也。故下文云。自然得解悟。云何

從人學者。彼為憂陀邪梵志。問佛為從誰學。佛即答

解悟。非答受戒也。

釋名門

善來兩釋。覺云。前釋意者。由此律中。要得初果。方命

善來。後釋即准五分第一。善來通凡。故除契證句也。

以五分律。須提善來。而犯初戒。故知通凡。由其初果。

性離五邪。必不犯重故也。今詳前據受戒揵度文中。

但言來比丘。而無善字釋也。後解即依八比丘中。具

有善來兩字釋也。是則解善是求戒行者。來謂如來。

教章云。故曰善來。即據能所合結。律單言來。據所對

教也。後解或據能所合說。文具兩字。義如前釋。或以

行者善心而受。佛遂雙讚。即二字俱為佛教也。

上法。兩釋。先來諸釋不復堪記。今詳前釋。約聖智境。

名為上法。論其後釋。即能證智名為上法。且前釋云

性空之理超出相有者。先來復言。相謂十相。有即三

有。今詳生空。即是無為。成實論宗言不可得。如衣壞

巳都無所有。龍樹宗中。亦同此義。薩婆多宗釋。滅即

以離繫為體。實有非無。天親無著護法等宗。二空所

顯之實性名曰真如。是聖智境。非無實體。諸宗雖復

諍體有無。莫不皆稱性空之理。性違於相。故言超相。

空違於有。復言超有。此超相有。意顯涅槃。涅槃之性。

遠十相故。俱舍二十八云。涅槃離十相。故名無相。十

相者何。謂色等五。男女二種。三有為相。(述曰)色等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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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聲香味觸也。三有為者。一生有為相。二住異有為

相。三滅有為相也。住異合說者。俱舍第五。一釋云。住

是有情所受著處。為令猒捨。與異合說。如示黑甘與

吉祥俱。是故定有四有為相(開即四相。合即三相)。涅槃經第三

十。離十相亦同此說。涅槃既是法中之上。故名上法。

上法即是聖智所緣。內證境界。

修道進德或盡解滿會增上法者。謂數勤修聖道力

故。進證智斷二種圓滿。所言或盡。即顯斷德。言解滿

者。即顯智德。斷德即是擇滅無為。智德即是盡無生

智。無學正見也。於斯二德成就之時。正契無為。會增

上法。

亦可盡無生智超學表者。即是第二約智釋也。表者

外也。謂超三果四向之外。故云上法。智是有為。可建

立故。故引母論。證成釋也。俱舍二十四頌云。第九無

間道。名金剛喻定。盡得俱盡智。成無學應果。此頌意

云。斷非想地九品。或時第九無間道相應定數。名金

剛喻定。次解脫道即超盡智。此之盡智與盡得俱。故

云盡得俱盡智也(盡得即是擇滅得也)。既得盡智。即成無學應

供等果。理實鈍根唯得盡智。若其利根亦得無生。二

人俱得無學正見。故婆沙一百二云。時解脫阿羅漢。

金剛喻定。唯一剎那。盡智流注。長時相續。從盡智出。

或起無學正見。或起世俗心。不動阿羅漢。金剛喻定。

後盡智唯一剎那。無生智流注。長時相續。從無生智

出。或起無學正見。或起世俗心。一切阿羅漢皆修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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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正見圓滿。而非一切皆現在前(未來無量無學正見。不可頓起)。俱

舍二十四。正理六十五。義亦同此。然正理論。說無生

智及無學正見。或亦一那剎。或亦相續。婆沙文云。或

解脫道或勝進道攝是盡智。唯勝進道是無生智。因

此略釋。金剛喻定。盡無生智。無學正見。略作三門分

別。一釋名。二出體。三辨相。且釋名者。問何故名為金

剛喻定。答婆沙二十八云。無有煩惱。不斷不破。譬如

金剛。無有鐵等不穿不碎。故名金剛喻定。問何故名

盡智。答俱舍二十四云。盡智是斷或中最後解脫道。

由解脫道。與諸漏盡得最初俱生。故名盡智。正理六

十五一釋大同。又云有餘師說。惑盡身中。此最初生。

故名盡智。問何故名無生智。答正理意云。言無生者。

謂未來生得。非擇滅智託無生。名無生智。若爾。豈可

無漏聖慧緣非擇滅。答理實根本無生智體。但緣諦

理。而由後得緣非擇滅。故無漏智從後得智。得無生

名。於理無失。問何故名無學正見。答推度性故。名之

為見。此見真實。故名為正。若據照矚。名之為見。則盡

無生亦名為見。今據推度。故盡無生。非是見性。由此

二智。巳息求心不推度故。若准大乘。一剎那智義說

為二。謂由有彼集因盡義。故名盡智。復由有彼苦果

不生義。故名無生智。除此二智。餘無漏慧照理明了。

名為正見。雜集第十。略釋盡無生智。瑜伽六十九。有

出世盡智無生智。復有世出世盡智無生智。如彼應

知。

次辨體者。金剛喻定。六智相應定數為體。故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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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二十八云。此有六智。謂四類智。及滅道法智(此即苦集

唯是類□。滅道即通法智類智)。若約行相。四諦各通四諦各通四種

行相。廣如俱舍二十四婆沙二十八釋之。盡無生智

者。六智為性。謂法及類並四諦智。若細分別。四法四

類以之為性。然此二智。最初生時。唯苦集類。自後相

續。方通六智。緣苦集類金剛喻定。亦與此同。滅道法

類金剛喻定。即不同此也。謂此定後。必定故為苦集

類智。不得同前滅類道法類也。若論行相。初盡無生。

唯六行相。謂苦集類。除空非我。後相續位十四行相。

亦除空非我行。由此二智。於出觀時。作如是言。我生

巳盡等。涉世俗故。故除空非我行。無學正見法類四

諦六智為性。通十六行。或以七智為性。加他心智。

次辨相者。金剛喻定。勢能摧破。三界一切所有煩惱。

但由前時煩惱巳破。是故不破理實有能(如俱舍二十四釋)。

盡無生智。如俱舍二十六云。謂無學位。若正自知。我

巳知苦。我巳斷集。我巳證滅。我巳修道。由此所有眼

智明覺解慧光觀。是名盡智。云何無生智。謂正自知

我巳知苦。不應更知。廣說乃至我巳修道。不應更修。

由此所有眼智明覺等。是名無生智。如何無漏智。可

作如是知。迦葉彌羅國諸論師說。從二智出後智中

作如是知。故無有失。無學正見。准而可知。不繁廣辨。

未感如來玄悟見道者。簡異善來。善來諸人。感佛說

法。復悟見道得初果巳。方命善來。今此三歸。都無二

義。故云未感。上法既非言教下發。以非類故。不須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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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三語三歸。唯此律中。體同義異。望三寶境。名曰三歸。

望羅漢教。名曰三語。不同多論分為二受。至下當知。

了論瞿婁達摩者。了論疏中作此名字。非論文也(論文

但多尊法)。

受緣開合門。

猥多者。字林。猥者眾也。

僧得可呵者。以違教故。應可呵責得吉羅罪。非謂提

舍尼也。覺云。梁朝時。白木調國從西進馬來。故知此

國在白木調來也。

若一比丘尼往大僧中代乞戒者。准下尼法。但差一

人。若准五分二十九。十尼俱往。如下當辨。

因辨遣信得戒時節者。章中三釋。初釋先且依教立

宗。章云。(乃至)巳與汝受戒竟。次當引喻以立道理。章云。

又准媒業。(乃至)便義不具。次釋妨難。章云。若爾何故教

人盜。(乃至)不同殺盜(謂有別義。不類殺等。言別義者。當知年夏。媒須和合二處。二處者。男

女也)。次第二釋。初破前宗。章云。若爾戒非羯磨緣生。(乃至)

何容使報。方始得戒。次申自宗。章云。故有異釋。(乃至)事

成得罪。次釋妨難。且先立難。章云。若爾何不類媒耶

(假述前師。舉媒為難。媒戒文云。受語往彼還報。僧伽婆尸沙。亦應殺盜受語往盜還報。方成犯限也)。次

答非例。章云。答如媒報所媒。(乃至)何得以所類能(顯媒類受。

若並令報。於中即有能所不同。且如媒中。如有和上教一弟子。男家受語往語女家。女家受語還報男家。此則

男女俱是所媒。此則報時。伹能所媒。能教和上巳得罪竟。論其殺盜。若令還報。即是義邊。受語往彼。事成我巳

罪竟。若復還報。便是能報。非是罪時。故不相類)。次准例立理。章云。如此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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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非謂報竟。方始得戒(謂類媒殺並不報能。即例受門。以受戒人為能教者。使尼

往受。羯磨纔成。即得律儀。不須還報)。或曰。今應更難此第二釋。謂立能

所。與前義別。男作能教。令為巳媒。所教比丘須還男。

准此例受。理應還報。應答難云。此媒雖復要須報能。

而不得結能教男罪。亦應受戒雖要報能。而亦不令

能教得戒。復曰。能教比丘。令為巳媒。既要報能。受亦

應爾。答汝若類媒須結媒罪。今為巳媒。既要報能。受亦

應爾。答汝若類媒須結媒罪。今為巳媒。乃是婬因。豈

令受具而發五戒。復曰。尼僧十眾並作能教受戒行

者。及大僧眾並作所教。此則所教預喻如所媒。所媒

既須往彼還報。受戒亦應往大僧處。還報受戒行者。

答媒報令能得罪。豈受還報而令能教尼眾得戒耶。

此等既並立難不成。還歸初門能所類相。並不報能。

得戒得罪也。次第三釋。先且總非前釋。章云。雖有此

釋。(乃至)不了說故。次依教立理。章云。如餘三律。(乃至)明因

使得(理應受戒。要聞羯磨。故知使傳大僧羯磨。方始得戒)。次例此律。亦應具傳

大僧羯磨。章云。此律文略。直言汝巳受具足竟(下尼法云。

能使應還。比丘尼寺內。語言大妹。汝巳受大戒竟。述曰。疏意說比尼法文略也。謂准尼法。雖差一尼並二三伴。

異於餘律十尼俱徃。然亦應理還來集尼。對大僧中所作羯磨。令具聽訖。方可語言。大妹汝巳受戒竟。以受要

須聞羯應故)。次辨具緣。章云。應具六法等也

然文亦不具者。略者。准尼法中。全無第三戒師白緣。

於第四緣。但問名字及和上名。并學戒不。而略不問

十三難等。雖問少分。而亦是略。今更詳之。應具十緣。

一端正女人。尼法文云。小小類貌。不應遣信。母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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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云。若有如是比者。得遣信受(五分半迦尸。十誦四十一云。婆羅門生女。

端正妹好。價直半迦尸國)。二有難緣。三本法成就。四白二差使。口

差伴尼(准尼揵度)。若准餘律。十尼俱往。五義加使尼為請

師(設無此緣。亦應得戒)。六使尼為乞。七戒師作白。八撿問遮難。

九白四成就。十使還報知。若依餘律。白四具足(或恐轉變。

更應撿難。更加撿緣。使十一緣)。上來立義雖巳善成就。崇復云。遣信

受戒得。在大僧言下。報表事終。非為發戒。故報文云。

巳與汝受戒竟。報有巳言。明知先得。若在報發。便違

巳言(難曰。俱舍第九云。開口巳眠。應先開口)。又云。若使言下生戒法者。

便有三過。一有秉法雜亂過。二尼有一部發戒過。三

違見論八語過。今略詳之。尼傳僧教。本非雜亂。故五

分二十九云。羯磨師為說僧所作白四羯磨令聽巳。

又凡受戒。理須聽聞大僧白四。若不許尼傳僧白四。

僧教未成。則崇自招一部之失。又見論八語者。善見

第七。八種得戒。八語之外。別有遣使。如彼論云遣使

如彼論云。遣使受具足戒者。半迦尸尼。遣信八語。得

具足者。從比丘尼得白。四法。比丘僧復白四法。是名

八語(巳上論文)。八語遣使。論既別設。違八語。何成有過。況

復使尼傳僧白四。並其本法。成八語。此等立破。具如

破述記中巳廣辨說。

受有作法者。尼往僧中。或須結界。或相撿問。隨時變

動。不同隨中。

異緣無作唯隨非受者。窮尋疏意。略有三門。一者異

緣能發無作。如欲殺人不執刀仗。乃用指印相書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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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雖同身業。而事有異。故曰異緣。者互緣。如以指印。

或以相盡。作大妄語。是即身業以成語業。或如讚殺。

以語成身業。既互造故名互緣。三者助緣。如以他人

身語等業。用成我身身語等業。即如遣使。名曰助緣。

先來諸人。不違異緣互緣別相。遂妄破疏。且如覺云。

受中理亦通於異緣。如語乞戒發身戒故(此將互緣。以破異緣

是故非理)。通律師云。問此人亦應遣使依止。答成。若有難。

開無依止而住。豈可有難。開不受而得戒。故不相類

也。又以依是憑義。理不合遙也。

總發假緣者。情非情等一切境上。總頓發故。要假緣

也。

今取面化者。謂便捨時。未說成捨者。留待後時。容親

面化使不捨戒。以其捨戒如死故也。

不假餘緣者。若當有便。隨便對捨。何須遣往也。

十人二十足為良驗者。十人受戒。二十出罪。是表難

易也。

受本不得請僧就巳者。上代僧祐律師云。遍尋諸律。

有難尚令遣使往受。豈容無難輙受尼請來就尼寺。

往往有人。輕藻無識。往赴尼寺與受戒者。深違教意。

今詳教意。但由大僧。取靜息緣。不肯來赴。故開使受

也。請而赴者。理非輕藻。然今疏意。同僧祐說。故云不

得也。伽論第一及第七並云。百一羯磨。一切經中。亦

別有一卷百一羯磨。即薩婆多宗所弘也(數有人言。毗尼母百

一羯磨者誤)。邊無十僧。誰足二十。故應同開邊尼十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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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多釋義等為可者。一解。羯磨中攝。故不別論。若

爾遣使亦羯磨攝。何以別明。答端正女人。開中之勝。

而論曾嫁名中鄙惡。不類端正。故不別論。雖有此理。

然十二開異常二十。應分兩別。答以十誦中無開十

二。有遣信故。今據彼說。故有隱顯。章中破云。以其文

無定數者。諸部受數。或多或少。豈專十誦以妨此律。

又解違於五受。亦同此破。故依下文。立曾嫁受。

女婦二受者。婦受有一。曾嫁是也。女受有三。二十眾。

遣使。並義立邊尼十眾也。更加大僧十人五眾。即是

羯磨離六也。

合即唯五者。謂合前六。總名羯磨。辨餘善來上法等

四受。故五也。引伽論者。證成羯磨。應離成由也。

並餘二受者。一者義立邊尼。二者曾嫁。

二僧攝者。義立邊尼及邊僧並五人僧攝。餘並十人

僧攝。

得名門

善來兩釋。准上釋名門中。如次配之。謂有一學兩學

異。

上法兩釋。亦准釋名。約境約智。如次配之。約數

就心。即帶數釋也。

通局門

多論對七受以說此約五受者。多論第二。見諦。善來。

三語。三歸。自誓。八法。白四(八法即八敬也)。於此七中。義攝為

五。與此律同。故相對辨。謂彼七中。善來三歸八法白

四。即與此律四受全同。三語攝入三歸之中。見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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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自義同上法。是故攝之。以為五受也。

但知七中有見諦無上法者。見諦雖可義同上法。論

其尅性。此律所無也。

此律有上法無見諦者。上法雖可義同彼論見諦自

誓。然據名字。彼無上法也。今詳上法。是母論名。仍非

此律有也。

八敬專尼餘三比丘者。應云八敬專尼餘五比丘。何

故言三。答合五為三故也。謂三語三歸。合為一見諦。

自誓合為一。善來復一。故三成也。

若謹依文者。多論第二云。問七種受。幾是比丘不共

尼。答曰。五是比丘。一見諦。二善來。三者三語。四者三

歸。五者自誓。問幾是尼不共比丘。答曰一。謂八法受

戒。問幾二眾共。答曰一。謂白四羯磨也。

為止誹謗故者。多論第二。佛不自度尼家三眾。作此

釋也。

多論局者偏就愛道等為言者。問多論第二云。八法

受戒。唯大愛道。更無得者。既唯一人。何用言等。答理

實多論。唯望愛道善來是局。復置等等言。良以母經

及此律等。敬通五百。是則善來總望五百。亦名為局。

總收義盡。須置等言。

亦同此局者。重釋此律望五百局。十誦五分。望愛道

局。故云亦同此中多論說局也。

舉此五受受隨分別者。此律善來唯受非隨。唯佛秉

故。若准祇律第三。佛與比丘俱秉善來。即是義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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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二法。謂自得戒。即屬受門。復以度他。即隨行攝。次

辨上法。若據母論。唯二人得。唯受非隨。通律師云。自

因祈心。果戒俱得。即是攝。復教他得。即隨行攝。此義

即是自部所宗。以其破結不遮簡故。次辨三歸。多論

第二云。佛成道後八年之中。得三歸受。故八年中。理

有自得教他之義。便通受隨。八年之後。非受非隨。次

辨八敬。若准自律。五百釋女因此得戒。名之為受。隨

中行敬。復即是隨。然此隨義異前說。除五百巳。約餘

女邊。唯隨非受。次辨羯磨。義准應知。今此古人。受隨

分別。既說五百。故通受隨。自餘諸尼敬不通受。明知

五百以敬為受。是故善來不度五百。故說善來局也。

叔𨤲尼者。賢愚第五云。其初生時。細濡白㲲裹身而

生。父母恠之。相師言古。因為作字。名曰叔釐。秦言白

也。叔釐長大。㲲隨身大。女白父母。我欲出家。將往佛

所。佛言善來。頭髮自墮。所著白氎。尋成五衣。精進不

久。成阿羅漢。

摩登耆女者。經無文說善來受。母論第一。摩登祈撿。

多論自誓唯大迦葉者。彼論第二云。自誓唯大迦葉

一人。更無得者。(述曰)意說。當時更無人得。非是佛制餘

不復聽作自誓受也。故章中云。一多少為言等也。多

論第二云。問佛在世幾年便聽白四羯磨受戒。答曰。

有言佛初得道一年後。聽白四受。有言四年。有言八

年。以義而推。八年者是正義也。(又云)佛遣阿難。與大愛

道。八法受戒。十四年後。聽白四受。(又云)三語三歸。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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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巳八年中得。八年巳後。更無得者(巳上論文)。

結集毗尼序者。十誦五十五。明五百結集。彼文名為

五百結集毗尼序也。一為敬要(即是釋前不善來度)。二須和上

(即是釋前不羯磨度)。

多論俱局離羯磨故者。多論雖言羯磨是通。餘皆是

局。若如向來離羯磨受。便合多論。一切俱局。謂據總

名。羯磨便通。論其別體。亦即是局。

數齊有五者。頌曰。僧五謂來上。三歸十及五。尼五謂

敬遣。邊十常行嫁。又准多論。更加三語及以見諦。便

為僧七。今言僧五。謂攝此二人三歸上法中也。

局中三僧五專尼眾者。前齊五中。除來上巳。餘三局

僧也。即齊五中尼眾有五。是專局尼也。

諸部同異

十誦五十八種得戒頌曰。然見誓論邊。重信來歸羯。

六同四分者。十中後六。義攝為四。便同此律來歸敬

羯也。謂邊五遣信羯磨。合之為一。餘三還三。即是攝

為四也。

善來是同者。同此律中。要得初果也。

不須善來者。謂彼復有直爾見諦。即發戒品。不須更

加善來受法。

餘二即異者。一者所秉法。二所被行者。故言二也。

四句分別者。即釋名等四門是也。

智論云非佛聲聞等所告者。智論九十五云。無性可

見。住是性中得耨菩提。何故無性相是阿耨菩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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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佛所作。非辟支。非羅漢。非向道。非得果。亦非菩薩

所作。眾生不知諸法實相。是故菩薩行般若彼羅蜜。

以方便力。為之說法。(述曰)無法性者。是所證理。阿耨菩

提。是能證智。而今論云無性相即是阿耨菩提者。菩

提菩提斷。皆名為菩提。智及智處。皆名為般若。故說

無性即是菩提。此之性空。不為因造。然十誦中。雖不

說辟支。是自然得。以其多論七受之外。有佛辟支。並

無師得。義准成立辟支自然也。

四分等中者。母論也。

大盡智者。多宗餘論與此大名。准此多論第二卷中。

云大盡智。先來諸人云。約人名大。今詳論意。巳前有

學。煩惱分盡。今成無學。煩惱大盡。故名之也。

道未知智者。即道類智也。何以知然。雜心第六。釋九

遍知四類忍四類智。皆名未知。且如彼云。集智忍未

得一斷知。如彼廣說。然婆沙六十二云。集類智忍滅。

集類智生時。得一遍知。文相不同也。然雜心論上下

文中。有處亦名比忍比智。良以觀上二界不現前境。

名為未知。餘釋非理。不勞敘破。又覺云。若准俱舍苦

忍初心得者。彼以俱舍第十四十受文云。二由得入

正性離生。即作此說。理實初入苦法忍時。名入離生。

而論得戒。要至第十六心得也。見諦周故。順多論故。

建立果故。然俱舍云得入離生。顯初入道。由此為緣

而得戒品。不必即說得戒剎那也。

多論假身口教者。准章中釋。似約言教之教。今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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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表名教無教。彼論第二。問曰。佛與辟支。云何得戒。

答無師得。問從教得。不從教得。答曰不從教得。有言。

從教得。如佛在樹下結跏趺坐。言我要不解此坐而

得漏盡。即身教成就。口教成就。然後得漏盡戒亦俱

得。是謂身教得戒。辟支亦爾。(乃至)見諦或言從教得。或

言不從教得。言從教者。安居一時。乞食聽法。身口二

教亦俱成就。然後見諦。戒亦俱得。是名從教得戒(巳上

論文)。若是言教者。見諦既因佛教。何故乃言安居乞食

等為身口教。又彼論第一云。若口說三歸。是身口教。

若淳重心。有身口無教。故知是表無表也。

問木叉戒是無漏戒禪戒不者。多語第一問答也。

佛在世有者。法未滅來。總名佛在。此約制立七眾木

叉。要佛出世。若約獨覺。出無佛世。五戒性成。名木叉

者。不假佛世。問聖者皆得五不作戒。若是木叉。應命

終捨。何因經生仍成五戒。答理實命終五戒隨捨。由

此五戒。感當勝果。故非不捨。然隨生處。五戒性成者。

理是新成。非成前生。故無有失。

餘二人天俱有等者。約趣辨依身也。於中禪戒。通欲

色界。容成容現而名為有。若無漏戒。欲色二天。亦是

容成容現。於無色天。唯成非現。亦得名有也。今言人

天俱有者。天名是通。理應分別也。

餘二通二界等者。約界辨依身也。謂禪無漏。通二界

中。容成容現。其無漏戒。無色界中。唯成非現。婆沙二

十八云。無有聖者不成就無漏戒。是故聖者生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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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成就造色。於中學成就學隨轉色。無學成就無學

隨轉色。問此諸隨轉色。何大造耶。答依次前身。隨所

應戒。欲界或色界大造。(述曰)婆沙百四十云。無漏戒不

墮界地。隨所依身。大種所造。若現有色。可如百四十

說。今既生於無色界中無色身故。故以前身大造也。

若如十誦證下三果亦得戒品如見諦是者。初果見

諦。義即決定。斯陀那含。義即不定。若先世道。斷欲六

品。後入見道超證一來(大乘世道是伏非斷。而論超證。亦得同此)。或先世

道。斷欲九品。後入見道超證不還。此二超證。得名見

諦。而亦得戒。若先初果。漸次證得一來不還。即非見

諦。理不得戒。

問證下果時為一切得耶等者。此問答中。敘古人釋。

略顯其非。且古意云。以下三果或。未盡故。假有祈心。

即略非云。若第四果雖或巳盡。亦非一切得。如沓婆

等。故知不由或未盡者即假祈心。若爾今師云何答

如前巳釋。以其戒是從緣得故。不由或盡不盡也或

有疏本云。若第四果雖或盡解滿一切得戒者。傳寫

者謬。若言一切得者。何得指同沓婆也。

何得判言經中不得三四者是其在家者。意破前師

五戒一向判為在家。八戒一向判為出家。而言在家

不得三四。是望經文。有大寬失。以經但言唯不得四。

非不得三故也。章云。若在家者。以五戒人不斷自妻。

豈得三果者。此意難云。若復用汝五戒在家可經釋

者。有違理失。以有自妻。何得三果。三果必斷欲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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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何有自妻。章云。既言得三道果明亦出家者。此顯

正釋。正釋意云。既言在家得三道明亦出家。即是亦

在家亦出家也。以其著俗。即名在家。斷非梵行。復是

出家。由名在家。順經文相。復由出家。故不違理。即破

前師八戒一向唯是出家。無在家義也。

頻婆娑羅等者。觀經云。佛口放光。照頻婆娑羅頂。爾

時大王。雖在幽閇。心眼無障。遙見世尊。頭面作禮。自

然增進。成阿那含。

經就道俗多少者。緇服出家得道者多。白衣在俗。得

道者少。故下律云。以信樂心。而作是念。我今在家。妻

子繫縛。不能純修梵行。我今寧可剃除鬢髮。被袈裟。

以信捨家。入非家道。善生經說。在家菩薩修道難。如

陸路牽般。出家菩薩修道易。如水路乘船等。瑜伽四

十七云。出家菩薩一向能行鉤鏁梵行。在家菩薩。則

不如是。廣如彼論。

非謂不得第四果耳者。若准多宗。定不得四。故婆沙

四十六。釋初果云。問若滿七有。無佛出世。在家得阿

羅漢耶(正義家釋云)。如是說者。彼法爾成佛弟子相。乃得

極果。如五百仙人。在伊師迦山中修道。本是聲聞。出

無佛世。獼猴為現佛弟子相。彼皆學之。證獨覺果。無

學不受外道相故。今五分律。化地部宗。俗得羅漢。不

須會釋。見論第七。教授迦葉詞句。具如彼論。不繁敘

之。然章中不具也。

明智現前者。無漏聖智。稱之為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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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增一阿含廣說者。彼二十一云。佛在摩羯國波沙

山。世尊清旦從靜室起。在外經行。須陀沙彌。在世尊

後。世尊顧曰。今問卿義。諦聽善思。對曰如是。世尊告

曰。有常色及無常色。為一義。為若干。須陀白佛言。此

義若干。非一義也。所以然者。有常色者是內(如來常身。非諸

凡夫六根所取)。無常色者是外(外色聲等六根所行)。以是故。義者若干

也。世尊告曰。善哉。復云。有漏無漏義。為一為若干。對

曰。若干。所以然者。有漏義是生死結。無漏義是涅槃。

故是若干也。告曰善哉。復云。聚法散法。為一為若干。

白言若干。所以然者。聚法之色者。四大形也(極微聚故)。散

法之色。苦盡諦也(謂滅諦體。散滅有漏色身也)。故有若干。告曰善

哉。復云。受義陰為一義若干乎。白言若干。所以然者。

受者無形。不可見。陰者有色可見。故若干也(諸心心所領受

境界。故言無形也。色可聚集。故名陰也)。告曰善哉。復云。有學義無學義

為一為若干。對曰若干。所以然者。有學義。是生死結。

無學義。是涅槃。故若干(謂名有無名也)。復告曰。云何有學是

生死。無學是涅槃。白言。有字。有生有死。有終有始。無

字。無生無死。無終無始。世尊告曰。善哉。快說此言。今

即聽汝為大比丘。告諸比丘。摩羯國界。快得善利。便

此沙彌此境界。今總頌曰。常色無常色。漏無漏聚散。

受陰字無字。如次義應知。

多論舉羯磨攝十誦中三者。謂中三者謂攝五眾遣

信論義。以其多論是有部宗。釋十誦義。故相攝也。問

樂者。樂謂意樂。意樂清淨。發言亦善。故俱舍云。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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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巧酬答所問。如蘇陀夷是也(亦有釋言。問其樂受戒不者。今恐不然也)。

僧祇二十三。四種受具頌曰。自寬來中邊。不能如法

者。彼律云。諸比丘亦欲如來善來度人。威儀進止。左

右顧視。著衣持鉢。皆不如法。廣列善來者。佛善來度

三千二百九十一人。諸比丘度不列其數(廣說如彼)。

羯磨替善來者。但替諸比丘。非替如來也。訖至雙林。

皆是善來故也。

所以可知者。牒入羯磨眾。所斟量故。不足數也。

八敬懸指者。向來並是二十三文。此云懸指者。是彼

第三十六。五百釋女。往詣佛所。却住一面。愛道白佛

言。佛世難值。今遭如來出世說法。令諸眾生成寂滅

證。如大愛道綖經中說(經中有愛道比丘尼經兩卷是)。

然彼文中愛道言佛為尼制法者。祇律三十云。佛住

迦維羅衛。爾時大愛道。與五百釋女。求佛出家。如綖

經中廣說。(乃至)愛道白言。世尊為比丘尼。制八敬法。我

等得廣聞不。佛言得(因此。即廣說八敬也)。五分五受頌曰。自來

三八羯。剃髮之初故。名為因。祇律可知。

一二三歸者。覺云。或據境說一二三歸。或可約一二

三遍。今詳前釋好也。與此律中度俗二歸。相相順故。

若爾何故五分十五云。諸比丘一語受戒。言汝歸依

佛。又二語受。言汝歸依佛歸依法。又三語受。言歸依

佛法僧。以是白佛。佛言不應。答謂制後不應也。若不

爾者。豈可三語亦不應也。母論第一。二眾各五頌曰。

來上羯離六。勑三師遣使。伽論十受頌曰。無見問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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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邊中重遣常。

謂迦葉及三說者。律師云。此准母論。佛告迦葉。聽汝

建立上受具足。即是一說。又復告曰。過未諸佛皆爾。

即是二說。我爾亦然。即是三說。或可約三世佛說以

為三。覺云。似有人名三說。今復詳之。迦葉顯人。三說

顯法。謂三遍說自誓法也。

但同歸敬(此二種受令同此律。故不須辨異)羯磨細論同異可知者。

謂彼論中。問答五眾十眾遣信。及二部僧。此五種受。

雖可總入羯磨中收。然彼問答。此律中無。十二曾嫁。

彼論非有。此彼雖復俱有遣信。而此復無巳後之制。

故有同異也。

對十誦者。並以同是薩婆多宗。故對辨之。後多論中

亦同此釋。

善見第七。八種受具頌曰。善歸授答問。重使語羯磨。

多論第二。七種受戒。見來三語歸。自誓八白四。問此

論三語。與三歸何別。尊者云。三歸有結詞。三語無結

詞。據根鈍利。故受亦別。故多論第二云。以眾生宿業

力故。若應三語得戒者。三語則止。若應三歸得戒者。

三歸便止。以業力故。自然便爾。今詳。或據羅漢教其

歸三寶者。名曰三歸。若無人教自歸三寶者。名曰三

語。如此律中俗受五戒。多是自歸也。又此三語由無

人教。自能說故。亦名自誓。如伽論十受釋自誓中。語

迦葉及三說。彼文意云。迦葉自誓。即當多論佛為我

師我為弟子。故俱舍第十四云。四由信受佛為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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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大迦葉。伽論又云。及三說者。謂無人教。自歸三寶。

亦自誓攝。而名三說也。即當多論三語是也。若作此

釋。前釋伽論三說之義。宜改就此。

見諦攝自然者。准論見諦。不攝自然。以其自然是佛

辟支。彼既以佛辟支。對見諦受。辨其同異。又復見諦

與盡智異。故不應攝也。若爾七受應義不同。答七受

唯約弟子得戒。故實不同。

了論九受頌曰。僧來肆歸略廣。尼來遣使廣。獨覺有

量德。如來無量德。

擇二圓德了別相者。擇謂簡擇。直辨體也。相對而明。

即是了別九相之異也。

言圓德者。真諦釋云。圓德至得。是比丘性。得戒之時。

即得四萬二千正法。名為圓德。復有至德。德此圓德。

此中意說。圓滿功德。名為圓德。復至身中。得獲成就。

故名至得。聲聞七種。必依他德。佛及獨覺。唯是自得。

言善來者。真諦云。若諸行人。善根強勝。智慧聦利。戒

善易生。聖道易得。此必聖人。猶是白衣。佛呼云善來

比丘。修行清淨梵行。正說正法(此是善來詞句也)。鬢髮自墮。

衣鉢自然。即得具足(此辨相儀并仍戒時)。前云佛呼善來比丘

者。是許出家及與具戒。謂從白衣。來出家位。從無戒

位。來具戒位。故曰善。既無具戒。復言比丘也。修行清

淨梵行者。與具戒巳。勑令起行。離惡行善。名為梵行。

令其修學。故曰修行。若欲別論。戒定慧品名為梵行。

合學此三。故曰修行。正說正法者。說謂佛教。法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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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十二分教差別法門。□不妄倒故稱為正。正說正

法。即是梵行之所依止。佛唱此言。名善來受。

言三歸者。從此巳去三種得戒。非皆是聖。又非佛與。

善根漸薄。戒往難生。後後轉難。故有三別。且三歸者。

善來未得。更說三歸。三歸之前須誦佛語。謂呼善來

比丘等詞句前次說三歸。方始得戒。

次略羯磨者。須立師僧問遮法等。羯磨之前。與廣無

別。但說單白。便能得戒。又不要須十人五眾。四人亦

得。以此為異。

次廣羯磨。如今常法。尼無三歸及略羯磨。以根鈍故。

若是聖人。佛命善來。故立善來也。大瞿躭教。是遣使

受。故有八尊法也。自餘咸是廣白四受。故有羯磨也。

獨覺有量功德至得者。先於多劫。巳修戒行。最後生

身。五戒性成。後入見道苦忍初心。得出家戒。鬢髮自

落。衣鉢自然。爾時具有木叉定生及無流戒。雖具三

戒。若類佛德。猶是有量。論云諸佛無量功德波羅蜜

至得者。行菩薩道。第三劫中。分分割截。能忍不嗔。爾

時戒忍波羅蜜多悉圓滿。波羅蜜者。翻為到彼岸也。

謂佛萬行。實盡邊際。悉到彼岸也。即簡二乘未能永

斷不染無知。非到彼岸也。至最後身。釋菩薩戒。亦是

性得。後入苦忍。得出家戒。乃至盡智無生智時。一切

佛法一時圓滿。木叉定生無流戒等。無有邊量也。心

論第四。十受頌曰。起超善師樂。重信歸中邊。

律毗婆者。此總意云。隨逐律文。分別解釋。故云律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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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沙也。此方律疏是也。梵云毗婆沙。此云逐分別。或

名廣解釋也。故俱舍十四云。諸毗奈耶毗婆沙師十

種得戒等。義同心論也。

捨寶衣等者。非是論文。義亦有失。謂此自起即自然

之異名也。唯多論釋。盡智時得。非發願時得也。

超昇離生者。俱舍云。二由得入正性離生。婆沙第三

云。論不正見。要由見道。能畢竟斷。故名正性。世第一

法。無間別起。故說能入。令言超昇者。超不正見。昇正

性中。即是入正性義也。言離生者。婆沙第三。多復次

釋。而總意云。見所斷惑。名之為生。惑如生食。久在身

中。作極苦事。惑如生狩。籠戾難伏。見道能滅。故云離

生。

三歸三說者。准多論與此心論。同是薩婆多宗。即應

三說。是彼三語。三語三歸合為一故。若准俱舍十四

云。十由三說。歸佛法僧。即似三遍口說三歸。若准十

誦五十三。辨十受三歸巳。自說誓言。我今隨佛出家。

以為三說。任依一釋。

辨異可知者。既同十誦。即上誦巳辨異說。故云可知

也。

見諦得戒共無漏戒問答者。見諦必有道俱無表。道

俱之外復得木叉。此二何別。廣釋如章。

得果捨因者。且如初果。後證一來。捨前劣道。更得勝

道。道俱無表。隨道轉增。故言捨因中戒也。餘果准知。

總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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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昔所論善來羯磨說之為總餘三是別者。此敘昔

律師義也。然尋彼師云。來上羯磨。名之為總。且善來

總者。一者見諦。謂陳如等。二者呵欲入道。如婆提婆

敷等。三者因緣入道。如舍利弗。初時雖別。後悉佛命

善來得戒。次上法者。或名自誓。或名教授。並未發戒。

後得盡總名上法。問前呵欲等。是得道緣。如何名別。

答如論義時。未欲求戒。而請經論名論議受。來上亦

爾(巳上敘訖)。

章云。今解善來亦非是總等者。將古人且應先識總

別之相。且如論議。一人身上有論議開異曾嫁等。名

之為別。復加羯磨同曾嫁等。名之為總。曾嫁亦然。謂

亦一人有曾嫁開異論議等。名之為別。復有羯磨同

論議等名之為總。由准此理。今解善來。亦非是總。以

呵欲等非受名故。即不成別。以其別者須是別開。遍

尋律論。不見呵欲是即開故。別義不成。總亦不立。故

知非總。不同論議有多。多為論議有多受名。名為論

議。勑聽問答。答問羯磨。然人唯一。故得說為從遠緣

彰。名為論議。顯是別開。既是別開。復加羯磨。亦得成

總。章雖不破上法是總。准例以破其義巳成。謂將教

授以望自誓。體不成別。別既不成。總亦不立。

應開合中分十二受者。上辨受緣開合門中。羯磨離

云。來上歸敬。復成四受。合成十數。今若更分善來為

三。應彼開合立十二受。今詳此難。深為無用。設開十

二。違何理教。故非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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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七毗尼七種非法總別為妨釋不類之義可知者。

問七種毗尼。總名現前。然而離憶念等六。仍自別有

現前毗尼。又如七非。總名非法非毗尼。然而離出非

法別等。仍有非法非毗尼在。今羯磨中。十眾五眾遣

信二十邊十曾嫁。總名羯磨。亦應離出十眾等六。仍

更別有羯磨體在。答七滅七非。是通局門。如眼等根

及色等境。辨法處色。通名為色。雖復離出五根四境

及法處巳。仍更別有色處體存。今言羯磨。是總別門。

如世軍林。離人樹巳無軍林體。故不類也。

如界內不別眾中亦有不定者。尊者曰。亦應說言結

界成就亦是不定。大界界場亦不定故。二十八人頌

曰。餘舉滅難為。神隱離別場。

第三能秉人門

多論見諦自得者。此不盡理。如彼論第二云。六從他

得。一須分別。因佛說法。名曰從他。自見諦發。即名自

得。如彼廣說。

論云以根本而言等者。此將上法。准他多論分別見

諦文也。非謂彼論有此正文(分別見諦。如向所引多論第二也)。

塵習雙亡者。若准深密瑜伽等宗。塵謂塵染。即煩惱

障也。習有三種。一者一切善染種子。名為習氣。今言

習者。煩惱種也。二者煩惱雖斷。仍有依附。所依身中。

無堪任。雖無堪任。而無別體。三者諸所知障亦名習

氣。故經說為無明習他也。若准涅槃等佛性宗中諸

經論意。塵即煩惱障也。通收種現。總名塵染也。習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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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障也。通收無堪任性。總名習也。唐朝巳來。不諳

彼宗者。將謂習名古人錯譯。甚踈失也。今章疏意。即

是佛性宗義也。此釋決定。物懷疑耳。

轉緣入道者。轉變俗服。以成法衣等。如僧祇云。善來

言下。鬢髮自落。袈裟著身等。

付法藏阿難善來。如付法藏第一卷說。阿難乘船。在

河中流。入般涅槃。時雪山中。有五百仙。阿難度巳。同

時涅槃。准彼即是善來度之。至下第三卷記中。當具

別之。

舍利弗金師之子教不淨觀者。撿涅槃二十六。緣不

在佛。

如文可知者。下文佛今百一十一羅漢。遊行說法。時

有聞法得信。欲受具足戒。時諸比丘將欲受戒者。詣

如來所。未至中道。失本信竟。不得受具。以事白佛。因

開三歸。

多論十義。廣如彼論第二卷說。

四不壞信者。新譯經論。名四證淨。若准大乘。以信為

體。謂無漏信。緣佛法僧及戒為境。信不可壞。名不壞

信。或復由證得淨故。名證淨戒。證即是淨。故名證淨。

理並無失。若薩婆多。無漏信戒二法為體。婆沙一百

三云。淨謂信戒。離垢穢故。於四聖諦。別別覺證。而得

此淨。故名證淨。又云。此中佛者。謂佛身中諸無學法。

緣彼無漏信。名佛證淨。此中法者。謂獨覺身中三無

漏根等學無學法。菩薩身中二無漏根等諸學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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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集滅三諦。緣彼無漏信。名法證淨。此中僧者。謂聲

聞身中學無學法。緣彼無漏信。名僧證淨。諸無漏戒

名戒證淨。自性淨故。依證起故。亦名證淨。俱舍二十

五云。信戒二為體。四皆唯無漏。廣釋如彼。

一正富羅者。多云。如昔一時。有一比丘。應得羅漢。有

輪王鄣。不得漏盡。佛欲除障。為正富羅。輪王福滅。即

得無著。

唯羯磨通局可知者。覺云。五百年前。通凡及聖。五百

年後。既無聖僧。故局凡也。今詳賓頭盧。向來應供。何

以言無聖僧。設聖僧來秉。豈可不成。何以言局。尊者

云。唯羯磨通者。即通凡聖也。局可知者。即餘四局秉

也。

第四所門

至順之極者。有餘所釋。全不堪記。今詳此依成實論

宗。唯觀滅諦。達無相理。得入見道。如從內凡覺觀滅

諦數數觀察。然初學時。被有相心之所間雜。爾時猶

非至順之極。久學純熟。見五陰滅。不為相間。名入見

道。至此名為至順之極。謂至順無相之極也。若薩婆

多。唯空無願。得入見道。定不許以無相三摩地入見

道。正違成實宗也。

多論云此二受法不羸不捨者。問若言內凡不羸不

捨。何故俱舍二十三云。若得𤏙法退斷善根等。答彼

據退𤏙。容斷善根。而今意說。不退𤏙位。定不羸捨。故

無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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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無與為起過人者。如受戒揵度。未制羯磨之前。

諸比丘等著衣不齊整。乞食不如法。此等並是三歸

之人。既曰此人起過之後方制羯磨。故知三歸並是

外凡。今詳下二果人。容犯夷罪。況復著衣不齊。而能

證成是外凡也。故應還依多論第二。云三歸受不羸

不捨。判為內凡者好。

三人通被者。一外凡。二內凡。三聖者也。

涅槃經淨梵志者。彼經第三十九。淨梵志白佛云。我

巳得正法淨眼。歸依三寶。唯願如來聽我出家。佛告

憍陳如。聽是梵志出家受戒。時憍陳如。將至僧中。為

作羯磨。令得出家。十五日後。得阿羅漢。

蓮華色尼。下文得初果付。波闍度之。

飾宗義記卷第二本

飾宗義記卷第二末

藉緣門

昔律師五受。皆具五緣。善來五者。合此三四。以為一

緣(謂假佛形。并佛言教)。更加心境相應。及言成事訖。今詳此中

巳說內有出家善心。復有佛形并佛聖教。便是巳顯

心境相應。又復佛言無落非過。何因言成事訖。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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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緣者。一假佛教授(同此章中第一緣)。二立誓要期。三精勤

苦脩。四三毒皆盡。五盡智現前(此同章中第三緣也)。今詳盡智

巳顯勤脩及三毒盡也。三語合此初二。以為一緣(謂假

弟子形。及三歸教)。二出家相具。文言教令剃髮披袈裟等(尊者

云。更加此緣好)。三歸依心成。領前歸仗(即是章中第三緣也)。四心境相

應。五言成事訖。今詳亦可攝在第三歸仗緣中。八敬

五緣。同三歸說。謂一者假形及教。二者相具。三者有

永戒心領受奉行。四者相應。五者事訖。今詳五中。相

具求心。之有亦好領受奉行。相應事訖。恐不具足。是

故章中。改為四緣也。

羯磨受戒昔來所辨等者。今師意存此釋巳。今詳四

緣。義雖具足。若配律文。似乖文相。文相意云。若受大

戒者。舉能受人也。

白四羯磨如法成就者。此即總是四緣具足。故名如

法成就也。

得處所者。稱可聖教。名得處所。如說如來處非處智

力者。處謂稱理。非處即是不稱道理。如來皆達不可

屈伏。故名為力。故今此中。稱教名得處所也。

住比丘法中者。結前作法。稱教名成就。便得安住比

丘法中。又詳四緣。雖言年滿。身無遮難。復應細尋。下

律文中。不問十三難。不名受戒故。雖無難不問。亦不

得戒也。破四緣義不合道理者。非謂出妨破也。但辨

四緣。別更立義。即是破也。

不然之義當釋者。即下略敘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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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六緣者。願律師云。一年滿二十。二身無遮難。三結

界成就。四盡集。五羯磨稱文。六僧數滿足。准祇第二。

似有五緣。願云六緣。蓋是義立也。彼文云滿。非二十

不滿(似當第一緣。又〔云〕)。若比丘受具足時。善受具足。一白三

羯磨(當第五緣)。無障法(當第二緣)。和合非別眾(當第四緣)。滿十僧若

過十(當第六緣)。是為受戒(巳上祗文)。第三結界成就。善是願律

師准義立也。理必有故。故須加之。總為頌曰。二十無

遮界。集羯磨僧滿。

亦是釋八比丘義者。祇律第二。但有一種羯磨比丘。

何以乃言釋八比丘。今詳疏意云。汝若祇羯磨六緣。

亦是釋此四分律中八比丘義。何如直取自部文耶。

非謂疏注云彼祇律有八比丘也。言雖廣閙者。即是

首律師五緣也。今來彼師五緣以為頌曰。能受有五

種。人根清相法(巳上第一緣)。所七謂界僧。十集羯時資(第二

緣也)。乞心境相應(乞是第三緣也。心境相應。是第四緣也)。及言成事訖(第五

緣)。今師以四緣。攝彼五緣總盡。復為頌曰。初攝僧十

集。二羯四半訖。三界四能五。時資乞四半。釋曰。言五

緣者。第一能受人。第二有所對。第三乞。第四心境相

應。第五言成事訖。且第一緣能受有五。一要是人。簡

餘趣故。二根具足。文云啞聾等不得受故。三身器清

淨。簡十三難。四出家相具。文言不應與俗服者受故。

五少分得法。文言不應不與沙彌戒而受故。第二所

對。曲復分七。一結界成就。祇第八云。不羯磨地者。不

得作僧事故。二僧位所攝。非別人秉故。三十人。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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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故。文言。自今巳去。聽十人

受故。四界內盡集和合。文云。更無方便。界內別眾作

羯磨故。五白四教法。文言。息三語興羯磨故。六佛法

時中。故心論云。法滅盡時。結界羯磨一切息故。受不

失。未受不得故。七資緣具足。文言。乃至無衣鉢。不應

受故。第三乞戒。文言。不乞者不名受戒故。第四心境

相應。文言。眼醉狂人不成受戒。故知心不稱境也。復

以文言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等。故知境不稱心

也。第五言成事訖。白四具漏。獨秉至頭。無人呵制。方

成事訖。今師攝彼四緣者。如前頌云初攝僧十集者。

今師初緣云僧數滿足者。攝彼昔師所對之中。僧位

十人盡集等三也。二羯四半訖者。今師第二緣云教

法成就者。攝彼昔師所對之中白四教法。及彼第四

心境相應之中境稱心(此第四緣。具攝四半。故云四半也)。并攝第五言

成事訖也。三界者。今師第三緣云結界成就界內不

別眾者。攝彼昔師所對之中結界成就也。四能五時

資乞四半者。今師第四緣云。年歲滿足。身無遮難。攝

彼昔師頓受五種。及所對之中。佛法時中。資緣具足。

及第三乞。并第四心境相應之中。心稱境也(四半義。准前釋)。

四心俱得者。多論第一。於三性心及無心皆得。如彼

應知。

前四以心為緣者。心論第四頌云。隨心上中下。得三

品律儀。故准心論立前四受。必假心緣也。

羯磨一受文雖不列者。謂八比丘中。律文自釋具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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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義。然文不列以心為緣也。文雖不列。亦要須心。順

心論故。

四緣是何緣者。緣有四種。一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

緣緣。四增上緣。然准俱舍。總攝五因。以為因緣。唯能

作因攝為增上故。今先應辨六因義。後釋四緣。令義

易了。然大乘中亦有六因。名字雖同。其義全別。若欲

廣敘。恐厭繁文。故且應依俱舍第六婆沙十六乃至

二十一廣釋六因。今當略敘。俱舍頌云。能作及俱有。

同類與相應。遍行并異熟。許因唯六種。且辨第一能

作因者。舊名所作因是也。俱舍頌云。除自餘能作。論

曰一切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

時無障住故。顯宗第九一釋云。因即能作。名能作因。

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性。亦能作因。更無別稱。

如色處等。總即別名(此意顯持業釋也)。又云。或此令他能有

所作。他能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此顯依主釋也)。除自

者。且如一極微色。或復一剎那心。正生之時。除自體

不。以餘一切有為無為無量諸法。為能作因。由彼生

時。因法自體無障住故。因謂自安住。因法自相不障

果生也。然總辨者。此中果法體狹於因。因體總通為

無為法。果體唯局有為法故。然能作因略有二種。一

者有力。如眼望識。二者無力。猶如涅槃望有為法。

第二俱有因者。舊名共有因是也。自下五因。體局有

為。且辨俱有者。頌云。俱有互為果。如大相所相。心於

心隨轉。論曰。若法互為士用果。彼法更互為俱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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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釋頌中初句也)。即指事云。一者如大。謂如四大展轉相望。

二者復指如相所相。相謂能相。生住異滅也。所相即

是所相。色心等也。生住異滅。復有二種。一者大相。相

於八法。二者小相。但相一法。法望小相。為俱有因。小

相於法。非俱有因(准此本法是小相因。小相伹是本法之果。本法即非更互為果。而亦

許法望彼小相而為俱因。故知頌云俱有互為果者。且說多分)。大相。望法。并望小相。

並為俱因。三者後指心於心隨轉(謂心於彼心隨轉邊。雖為俱因。俱因

之果。却望於心。不必一切皆為俱因。如後辨也)。心隨轉者。頌云。心所二律儀。彼

及心諸相。謂心隨轉。總有三類。一者心所。二者定道

二種律儀。三者彼及心諸相。彼者。彼前心所及二律

儀也。及心者。及取心王也。此中舉其心所二律。及心

王者。意欲標取此等法上大小諸相也。上來爾許心

隨轉法。若以心王。與彼為因。於中須除心所二律一

切小相。以論文云心王但與五十八法為俱因故。若

以前來俱因之果。却望於心為俱因者。於中又除心

王小相非心俱因。所餘五十四法一切。亦並與心為

俱有因(所言隨轉於心。不必一切皆為俱因者。此即釋竟)。

第三同類因者。舊名自分因。或名自種因也。頌云。同

類因相似。自部地前生。道展轉九地。唯等勝為果。加

行生亦然。聞思所成等。論曰。同類因者。謂相似法與

相似法。為同類因。略敘彼論。指事釋云。謂善五蘊與

善五蘊。展轉相望。為同類因。染汙與染汙應知亦爾。

無記五蘊。彼有四釋。一釋。亦是五蘊展轉。為同類因。

第二釋云。有餘師說。無覆無記。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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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意云。為果望須。或等於因。或勝於因。為因理須或等於果。或劣於果。此中若論色是色果。即等於因。四是

〔也〕果。即勝於因。於此遂言五是〔也〕果。既不許勝與劣為因。是故必定罪色因也。此即義顯。四望於四。既等於過。

故亦成因也)。第三釋云。有餘師說。五是四果。色非四因(此中

意云。四因勢報能取同類及異類果。故五皆是四家之果。為因勢弱。唯取同類。不取果類。故〔非色〕是四家之因)。

第四釋云。有餘師說。色與四蘊。相望展轉。皆不為也

(此中意云。無記法者。色心不互不遮心法。四薀互因也)。光法師云。諸論皆有四

說。並無評家。且以後師為正。授記法師云。光敘正義。

後述餘師。初釋為正。今詳四蘊更互為因。四釋無諍。

但諍色心互為因義。故成四釋。然二法師。雖各判釋。

然並未違是非所以。故今欲存初釋為正。應破後三。

其義方立。破云。三無記心。皆能發表。如何乃言心非

色因。此即通破二四師訖。又所發業與三無記為所

緣緣。令三無記得增長。明知此表能為同類。此即別

破第三師訖。故知初釋為正也。問異熟生心。不能發

表。理應四蘊非是色因。答今總通說心為色因。何用

何舉異熟心難。問異熟色法。望異熟色。同類因不。答

有同類因。若爾俱舍第二云。離異熟外。無別等流。如

何通釋。答彼意說言。離異熟外無有等流別體可得。

不遮異熟當體之上亦有等流。故婆沙十八俱舍第

六並云。羯剌藍位。與餘十位。為同類因等也。言自部

自地者。顯有漏法。部謂五部。即四諦斷及脩斷也。謂

唯自部為同類因。異部相望。無此因義。又九地中。始

從欲界乃至有頂。皆唯自地為同類因。異地相望。無

此因義。言前生者。過現二世前生之法。與現後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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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因。未來世中。無此因義。廣如俱舍問答成立。道

展轉九地者。顯無漏道不隨界地。是故九地展轉為

因。順正理第十六。廣有料簡。如彼應知。准等勝為果

者。此九地道。准取等果及勝果也。不應加行求劣果

故。加行生亦然。聞思所成等者。謂即有漏聞思脩法。

隨應自界。准取等勝以之為果。故云亦然。如欲界中

唯有聞思。乃至無色唯有脩慧。唯於自界。有同類因。

越界即無也。生得善法勝劣九品。皆互為因。染汙亦

爾。異熟威儀工巧變化。如其次第。能與四三二一為

因。廣如俱舍。不能繁敘。

第四相應因者。頌云。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論曰。

唯心心所是相應因。又云。由五平等共相應義。立相

應因。謂同一所依。同一所緣。同一行相。同一剎那。并

及事等(謂一受一想。無有一心有二受等。故云事等也。所餘心法。准此亦然)。問相應因

體亦是俱有。此有何別。答相依行世。是俱有因。世中

同業。是相應因。是則體同而義異也。

第五遍行因者。頌曰。遍行謂前遍。為同地染因。論曰。

遍行因者。謂前巳生遍行諸法。與後同地染汙諸法。

為遍行因。(述曰)謂前巳生者。此因亦唯過現二世。與現

後世為遍行因。未來無故。故說巳生也。遍行諸法者。謂

見苦集二部所斷七見二疑。及二無明。合說即是十

一隨眠。及此相應俱有。並是遍行因體。二無明者。一

見苦斷見疑相應及不共無明。二見集斷見疑相應

及不共無明。問遍行因得。亦是此因攝不。答婆沙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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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云。遍行因得。與遍行法。不常相隨。或前或後。非極

親近。故非此因。正理十六。意亦同此。今應略辨此因

相者。薩婆多宗。一切有漏。望因分邊。名為集諦。望果

分邊。名為苦諦。此之苦集。即是五部所斷法性。於向

十一遍行因中。見及無明。緣此苦集以之為境。能所

展轉。隨增漏過。正理論意。說譬喻云。猪入糞中。猪增

糞塠。糞塠增猪。更互相因。轉增其臭。此亦如是。婆沙

十八亦云。隨緣有漏。隨漸增長。然五所斷。雖通染淨。

然此十一緣淨法邊。但增漏過。緣染法邊不但增。并

與為因。是故婆沙正理二論並說。十一隨眠。具有三

義。一者遍緣五部。二者隨增五部。三者遍與五部染

法為因。十一相應心心所法。伹具二義。一者遍緣。二

者遍因。此俱有法。但有一義。謂遍為因。此之相應及

俱有法。由能助惑相從是因。此因良由能增染法。故

為因也。問同類遍行二因何別。俱舍釋云。此與染法

為通因故。同類因外。更別建立。此論意云。遍與五部

為因。同類伹與常部為因。故不同也。今應更徵。即望

當部。二因相別。云何可了。正理論中。雖廣分別。今且

理推。如種子義。是同類因。令增盛義。是遍因義。

第六異熟因者。頌云。異熟因不善。及善唯有漏。(述曰)一

切有漏善惡二性。皆是此因。且作一釋。異類熟故。名

為異熟。異熟之因。依主釋也。無記劣如朽敗種。不招

異熟。非異熟因。無漏復無愛水潤故。如真實種。無水

潤沃。故此亦非能招異熟。唯有有漏善惡二性。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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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體。

上來六因。同類遍行局過現世。相應俱有異熟等三

皆三世有。能作一因通世非世。即攝六因以為四緣。

如俱舍第七頌云。說有四種緣。因緣五因性。等無間

非後。心心所巳生。所緣一切法。增上即能作。(述曰)謂除

能作。餘之五因。即因緣性(釋第二句訖)。等無間緣。非阿羅

漢最後心聚。以其此緣作因所顯。既不能引後位心

生。故非此緣。是故但取自餘巳生心心所法。為此緣

體。何緣不許未來世有等無間緣。以未來法雜亂住

故(此釋第三第四句訖)。所緣緣者。即一切法隨與心聚。為所緣

緣。增上緣者。且據多分。是能作因。理實能作亦有因

緣。故婆沙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所造為幾緣。答因增

上因。謂生因依因立因持因養因。增上者。謂不礙生

及唯無障(親造四大不礙生也。除親造外。望餘所造伹無障也)。又此四緣差別

相者。婆沙一百七云。因緣者如種子法。等無間緣如

開避法。所緣緣者如任杖法。增上緣如不障礙法(增上。

具通有力無力。望所生法。皆名不障也)。

上來略辨及緣說體同義異。故顯宗十一云。六因四

緣。體雖無別。而義有異。復辨異云。因謂能生。緣能長

養。猶生養二母差別。云云如彼。復總結云。此意總顯

因親緣疎。授記法師破此論文云。豈可以緣義是疎。

即令因緣疎於能作。因義是親。而令能作親於因緣。

又如婆沙云。增上緣者如不障者。能作因中。亦云不

障。因緣不同。云云如彼。今詳此破。理未善成。因緣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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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望五因明。能作復須望增上辨。此即妙顯體一義

殊。何乃因緣難他能作。而於異體對辨親疎。今詳親

疎。於一物上。有為種義及長養義。以開二門。故不應

難。又難不障亦非不異。謂因不障。不障果生。緣義不

障。不障果盛。故論將喻生養母殊。理甚精理甚精微。

不應謬破。

問緣因若異。何故婆沙十六一釋云。謂前五因。即是

因緣。能作一因。是餘三緣。答此據體因。故云即是。顯

宗約義。乃說親疎。故無有失。今應略辨。一切諸法幾

何因生。釋曰。法有四類。一者染汙法。二者異熟生法。

三者初無漏法(即苦法忍。初剎那心。并相應俱有及得等)。四者三所餘法

從五因生。謂除異熟因也。異熟生法亦五因生。謂除

遍行因也。三所餘法從四因生。雙除異熟遍行因也。

初無漏法從三因生。即於前四。復除同類。次辨色法

不相應行。於中除法從四因生。謂除異熟相應二因。

異熟生法亦四因生。謂遍行相應二因。三所餘法從

三因生。謂異熟遍行相應。初無漏法從二因生。即前

三中。更除同類。決定無有一因生法。廣釋六因。如婆

沙俱舍及雜心第三智度論三十五三十六。然雜集

第四卷中大乘六因。及瑜伽顯揚唯識等論十因四

緣。不可繁敘。

次配疏中云答謂從二緣生者。從因緣及增上緣生

也。先辨因緣。如章云。以有祈戒心者。既攝五因。為因

緣體。今此祈心。顯與所發表無表色為同類因。俱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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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論云。善五蘊展轉互為同類因體。前能引後。若與

祈心同時表等。豈是同類因耶。答前引後邊。是同類因。

望俱時邊。伹為增上。今且偏取同類因邊。故無有失。

章云。四大造者。顯表無表。俱從大造。然四大種。望所

造色。前巳顯有。生等五因。亦是因緣也。章云。及四相

者。表無表上。雖復具有大小四相。然大相與表無表

為俱有因。小相於法非俱因故。然表無表雖與彼小

相以為俱因。今欲辨章云即是因緣者。上來總顯同

類俱有。辨能作中生等五因。合為因緣。

次辨增上

緣者。章云。餘僧界等是增上緣者。此中且辨有力增

上。理實表等自體之外。一切有為。及無為法。皆為增

上。皆望自體無障住故。章云。非餘二緣生者以非心

法故者。心聚諸法。必具四緣。且心生時。要由前念心

聚開避。故用前念為無間緣。復由所緣境界而起。故

用境界為所緣緣。因緣增上。其義易了。今表無表。體

既是色。是故必無等無間緣。問前念色法。亦開避後。

何以不立等無間緣。諸論釋意云。以其色法前後剎

那不等生故。現見前念有大取色。引生後念極細少

色。故非等生。若爾。前聚心中或十大地。并善法及以

心王。即二十一引生後念。無記心聚。但十大地。并一

心王。豈非不等。諸論釋意云。此亦是等。無有一心二

受二想。乃至廣說。故云等也。又表無表體非能緣。故

所緣緣決定非有。章云。以非心法故者。應言以是色

法故者好也。以其非心法中。無想滅定。從三緣生。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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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緣中。但除所緣故也。

上來以配四緣門訖。以配六因。章云。及二因所生謂

所作業共有者。即新譯中。能作俱有也。以表除自體

外。所餘一切不障生者。為能作因。其俱有因。如緣中

辨。章云。第二念無作應加自分因者。分是因義。後念

法起由前自因。即新譯中。同類因是。崇云。此釋違理。

嶮等山川。所以爾者。舊云自分。新名同類。初念亦從

同類因生。如何第二始加自分(如彼拾遺。〔欲〕須辨之)。今詳法相。

理如崇說。三羯磨前巳有祈心。為同類因。況復亦有

無表相續羯磨之前。雖非戒體。然能續至羯磨之後。

足為同類。何得言無。況復過去無量生前。自界地法

並為同類。故知第二方加自分。其言有失。今以理通。

亦可無爽。謂意且說隣念體同之同類因。不遮體別

性同之因。故理無真(謂前祈心。心色體別。及前無表戒。非別過去諸法隔越時言體

別而同善性也。別故並不談。理實不遮也。別體性同者〔雖〕)。

得戒時節門

盡智現前時得者。覺云。若准多論。第九無間道時。得

盡無生智。餘宗無間道時斷惑。解脫道時得盡無生

智。今詳此言。無方可救。請諸後學。慎勿傳之。且准多

宗。第九無間金剛喻定唯一剎那。次解脫道即得盡

智。若利根者。起盡智時。亦一剎那次起無生智。或一

剎那。或復相續。次後或起無學正見。或世俗心。准此

得戒在盡智時。非無生時也。若准大乘。餘可同前。准

盡無生。體同義別。無問利鈍皆證此二。是則二智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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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念也。如上釋名門中巳辨義門。可准彼。

以非營為故無其作以道力故得無作戒者。此且據

其現非營為。然入觀前。立誓表業。能發無表。相續流

至盡智之時。名以道力為增上緣。緣具名戒。故謂得

戒。理實承前巳有無表。但緣未具。未名為戒。如上略

辨。智教旨歸門中。亦巳辨釋。

次辨三皈者。本為具戒。因談五八等也。又尋上代諸

師。共立五種三歸。一者翻邪三歸。善生經意。欲為受

戒。先合三歸。翻昔邪歸外道師等。二者五戒三歸。三

者八戒。四者十戒。五者具戒。亦有義立菩薩三歸。然

瑜伽論及地持等。菩薩亦以羯磨受戒。汎解三歸。首

律師依薩婆多論。勒為七門。一者三歸體性。二者三

歸之意。三者歸境寬狹。四者歸境真偽。立五者總別

次第。六者對趣差別。七者漸頓得失(謂漸重受得以不。及〔顯〕受重得

不)。多論第一。婆沙三十四。具明其義。樂廣慧者。任自

尋之。彼非難文。故略不錄。尊者每敘。故復記之。

更有所加者。多論第一云。有人趣何故優婆塞受三

自歸。及以沙彌。乃至八戒。皆受三歸。何故不名受具

戒耶。佛言。二義各異。優婆塞者。不止在三歸。更加五

戒。始名優婆塞。沙彌及八戒亦爾。受具與此為足。更

無所加。故言受具。(乃至)當爾之時。佛未制二百五十戒

乃至八戒。以是義故。直受三歸。得具戒也(巳上論文)。章云。

今解。三歸結竟即發五戒。引多論證云。欲受五戒。先

受三歸。三歸竟。爾時巳得五戒名者。(乃至)其猶白四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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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說相等。為知故說。然尋多論。總有三釋。向者章中

引初釋訖。次又釋云。有言三歸竟說不煞戒。爾時得

戒。能持一戒。五盡持故。(乃至)有言受五戒竟。然後得戒。

於諸說中。初說是定(巳上論文)。章中雖准多論初釋。然違

婆沙(百二十四)。如彼論中評家正義云。如是說者。無伹三

歸。即成近事。何故兩論如此相違。今詳多論譯人不

善。致令上代稍為謬解。今准婆沙。實同多論。如百二

十四。引契經中。受近事戒經文句云。我某甲歸依佛

法僧。願尊憶持。我是近事。我從今日。乃至命終。護生

歸淨(巳上經文)。論中具敘兩國師釋。且健䭾羅國論師意

云。此經文句。唯願三歸。自釋誓受。此三歸即名近事。

而未得戒。戒師後更說五戒相。方始得戒。然經文言。

說護生歸淨者。若不護生。歸非淨故。此句非是顯戒

相也。迦濕彌羅國諸論師意云。此經文句。即顯三歸。

并顯戒相。謂契經言。護生歸淨者。婆沙兩釋。一云。護

生謂離煞生。以此為依。餘四成故。於損生中。煞為首

故。二云。又護生言。通於五戒。以護眾生不煞盜婬妄

語飲酒。作此誓巳。亦得三歸。亦得律儀。方名近事。次

後戒師。與說五相。但為了知。非為得戒。故立義破健

䭾羅諸論師云。無但三歸。即成近事(理實兩國受戒詞句。同依經文。

伹由釋經應。別。故不同也)。今詳多論三釋本意。並是婆沙評家正

義。兩論意同。實無違背。且多論中。初釋意顯。具誦經

文。自誓竟時。名三歸竟。三歸竟巳得五戒者。即經文

中。誓護生故。故得五戒。第二第三兩釋本意。但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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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生之言。非是違前初釋道理。而譯論人妄評是非。

云初釋定。蓋非梵本有此諍言。承前巳來經律論師

不尋文相。謬與人受。不謹經文定不得戒。雜心第十

三。亦依經文詞句云。我某甲。歸依佛兩足尊。歸依法

離欲尊。歸依僧諸眾尊。我是是優婆塞。當證知。盡壽

捨眾生受。歸依心清淨。乃第三(巳上論文)。然百二十四。引

經文云護生歸淨。彼論復云。然有別誦。言捨生者(云云

多釋。不具錄也)。故知經文兩本不同。雜心即依捨生經本也。

上來推覈理義善成。疏中立義。應更息釋。

疏云。答此謂心期者。標也。以說相多少故令受者期

五期十等隨心所期者。釋也。

辭句各別者。翻邪二歸及五八戒。諸經論師並云。我

某甲。歸依佛兩足尊。歸依法離欲尊。歸依僧眾中尊。

三說。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從今以

往。稱佛為師。更不歸餘邪魔外道。唯願三寶慈悲攝

受(三說)。南山律師。受八戒云。我某甲乃至歸依僧。一日

一夜。為淨行優婆塞。今詳優婆塞。者正梵音云鄔婆

索迦。翻為近事。梵云鄔波婆娑。翻為近住。兩名既別。

應不八戒名優婆塞。故今更詳前歸依云。更不歸餘

邪魔等者。但是翻邪。論其五戒。如前巳引。婆沙雜心

經文是也。八戒三歸。未見文說。且准五戒。應言乃至

願尊憶持。我是近住。我從今時。至明清且。誓脩梵行。

十戒三歸者。准下文云。乃至歸依僧。我今隨佛出家。

某甲為和上。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具戒三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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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下文云。乃至歸依僧。今於如來所出家。如來至真

等正覺。是我世尊。多論第一。問曰。若受三歸。或先稱

法寶。後稱佛者。成三歸不。答曰。若無所曉知。說不次

第者。自不得成三歸(師自無罪。亦令弟子。得成三歸)。若有所解。故倒

說者。得突吉羅。亦不成三歸(師得吉羅。亦令弟子。不成三歸)。問。若稱

佛及法。不稱僧者。成三歸不(餘二句准作)。答曰。不成三歸

(歸境既闕。故不成也)。問曰。若不受三歸。得五戒八戒十戒不。若

不白四羯磨得具戒不。答曰。一切不得。婆沙三十四

云。問若不受歸依。而受律儀。彼得律儀不。有說不得。

有說亦得。若不知法。或復忘悞。不受者得。而授者得。

罪。若有憍慢。不受三歸。但受律儀。彼必不得(弟子忘受。師嘿

任之。故師得罪)百二十四亦有兩說。同前應知

心論第三云。或十二種。或二十一種。然不解釋。應准

多論。謂由無貪善根所雜婬盜煞妄。故成四戒。無嗔

無癡各四亦然。故成十二也。若由善離七支惡。即二

十一也。

多論云等。論第一卷也。

乃可有漏不漏者。就學戒說。具不具者。就位明也。

然成分學故普緣也者。問若普緣境。應普發戒。即應

沙彌。巳具獲得二百五十。如是便違婆沙百四云。近

事受勤䇿律儀。不捨五戒。更得十戒。爾時成就十五

律儀。勤䇿更受苾蒭律儀。爾時成就過二百六十五

律儀。論既分明。言十戒位但十五。至具戒位。方加其

數。何容沙彌普緣尋發。答論據十戒成沙彌性。不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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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發無表。此即十戒。立為律儀。所餘無表善而非戒。

設使違犯。通名惡作。不可即名犯戒惡作。為調機器

故。令普學也。

五之與十聖不制問者。准善生經。受五戒時。亦須撿

問。尊者每敘。今略經意。不能謹錄。彼云先問父母。下

至奴婢。次白國王。方求受戒。戒師應問。汝父母妻子

奴婢國主聽不。汝不負三寶及他物不。汝今身中將

無內外身心病耶。汝不曾煞發菩提心人。盜現前僧

物。兩舌惡口。成於人於母姉妹作非法耶。不於大眾

中作妄語乎。廣說乃至受三歸巳。名優婆塞。優婆塞

有一分多滿分。謂持一戒。或二四五。如次是也。乃至

受巳為說六重二十八輕。准此乃是菩薩戒。非小宗

所明。然梵網經。菩薩乃有十重四十八輕。不同善生

也。

其猶和上通具不具者。十戒具戒。皆有和上。准下律

文。具戒即有諸和上文。十戒即無也。

多論所明具受方得等者。多論第一卷也。婆沙百二

十四亦同。故婆沙云。契經何故安立一分少多分滿

分近事。答此說持位。非說受位。其近住戒。百二十四

云。尊者妙音眾世說曰。應言近住或全無。或一二三

乃至或七。非要具八。如是說者。非全無支。乃至或七

得名近住。近住者。要具八支。成實問答八戒者。如彼

第十二卷八戒品說。問答五戒。如彼第十一卷五戒

品說。就時者。多論第一。成論十二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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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億耳所見者。彼律第二十五皮革法云。億耳入海。

採寶迴還。經餓鬼城。至夜到一樹下。見有男女。類貌

端正。著天寶冠。共相娛樂。夜過女滅。即有狗表噉男

子肉。億耳問之。答言。我先世作屠兒。迦旃延化我。我

言先祖。常習此業。何得不作。遂救我云。晝既屠煞。應

受夜戒。由此今生業報如是。憶耳前行。更至一樹下。

見有男子。晝日受樂。廣說准前。此由好婬。迦延教言。

夜既貪婬。應受晝戒。具說如彼。若准多論第一婆沙

百二十四。並會此文。且婆沙云。如是所說。當云何通

(謂若不許晝夜分受。如是律文。當云何通)。答彼玅行攝。非是律儀。受妙行果。

非律儀果。是以無過。有餘師說。是彼尊者神力化作。

非是真實。令俱胝耳厭世間故。故不須通。有說亦得

(謂亦得分受)。評曰。前說為善。晝夜戒故。今引十誦。以證分

受。即當婆沙不正義釋。然准成實第十二七善律儀

品云。若但一日。或但一夜。若半日。或半夜。隨能受得。

准此成實。即許十誦正明分受也。此由宗別故也。俱

舍十四頌云。近住於晨旦。下座從師受。隨教說具支。

離嚴飾晝夜。(述曰)要晨旦受此戒。要經一日夜故。婆沙

百二十四云。除先要期月八日等。恒受齋戒。彼有餘

緣。午前不憶。食巳方憶。深生悔愧。即請戒師如法受

者。亦得此戒。座者要就卑座也。從師受者。無容自受

故也。隨教說者。要逐師語。勿前俱也。具支者。要具八

支也。離嚴飾者。離憍逸故也。晝夜者。終晝一夜。至明

便捨也(俱舍論主。依婆沙正義。造論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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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竟發者。古來三釋。一云。誦至與某甲受足具戒

竟。方名三羯磨竟。三云。誦至是事如是持。方名三羯

磨竟。今詳初釋好也。三番羯磨。文句應齊故也。又釋

結詞。偏表第三是竟分齊。故如是持三所攝。

論云先以善心禮僧等者。多論第一也。

一解有要期出故者。那含出定。必不犯性。或容犯遮。

故須防之。若爾何用性戒。答非唯獨為防過受戒。亦

為招生十利功德。故並須受。

多論無作望要期故得定前發者。第三剎那所有無

作。望第三前發。故今縱在餘心之中。得從前發。而成

善性也。

作取當時色為體以從心故不說有作體者。謂取當

時造作善色。以之為體。此體必由現善心成。既現餘

心。不說有作體也。

無作非色心故得藉前方便說有無作者。體既非心。

故雖現在餘心之中。得藉方便。有善無作也。

若言作戒以色為體色唯無記身語口業損益者是

作色者。謂色本性。是其無記。要善惡心。令身發動及

起口業。方成損益。始是作色(損是不善性。違益故。益是善性。性順益故)。顯

揚論云。色性非善惡。隨能發心。假名善惡。成實文亦

同也。

若取此宗唯善心發善心得者。執現律文。以之為宗。

故云此宗也。下律文云。眼等不得。故知要由善心發

得。尊者曰。此未必然。律文蓋據始終眼醉。故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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儻若初有善心開白。後方眠醉。理亦應得。順多論故。

並以前二是俗及未滿故者。以十加五。以具加十。此

二位中。並加意者。以前二位。一則是未俗滿故也。

五外方十十外方具如常所辨者。如下受授漸頓門

中。准多論說。五十具等。始終位別。言得三藏戒。理實

無三。至下當知。今詳多義。論第一難作此釋。乃是婆

沙不正義也。推驗多論。并取婆沙正義造論。此獨不

正。蓋是梵文根本脫漏。或是譯人脫錯。或造論意異

也。婆沙百二十四云。問諸近事勤䇿律儀。及勤䇿受

苾蒭律儀。為捨前律儀。得律儀不。答受後律儀。不捨

前戒。諸近事受勤䇿律儀。不捨五戒。更得十戒。爾時

成就十五律儀。勤䇿苾蒭相望亦爾。爾時成就過二

百六十五律儀。有餘師說。若近事受勤䇿律儀。不捨

五戒。更得五戒。爾時成就十種律儀。勤䇿苾蒭相望

亦爾(正義云)。如是說者。不捨前戒而得後戒。彼後所受。

非前所受。相違法故。又前後戒因緣各別。不應相合

成十數等。

心論一切因一切支及俱舍亦爾者(梁朝真諦所翻古俱舍論二十

二卷也)。心論第四。新俱舍第十五。同有此文也。且依新

俱舍頌云。律從諸有情。支因說不定。(述曰)得戒從一切

有情。無少分理也。支因不定者。支或具七。如比丘戒。

或唯具四。如所餘戒。故云不定也。因中有義。若無貪

等三根為因。是則必定具一切因。若以下中上心三

品為因。是則三心不可俱起。兩約既異。復是不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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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律師引略䟦律。釋此三心。彼是大乘。非全符會。不

須引之。但知三心勝劣不同。分為三品。約此三心。可

為四句。論云或有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得律

儀。非一切支。非一切因。謂以下心或中或上。受近事

勤䇿戒(此即第一俱非句也)。或有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

得律儀。由一切支。非一切因。謂以下心或中或上。受

比丘戒(此即第二偈句也)。有或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

得律儀。由一切支及一切因。謂以三心受近事勤䇿

比丘戒(此即第三俱是句也)。或有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

得律儀。由一切因一切支。謂以三心。受近事戒近住

勤䇿戒(此即第四偈句也)。今為許之。總束為頌曰。初約五十

戒。第二唯具戒。第三五十具。第四五八十。然雜心論

破俱舍師立第四句云。此並盡壽八戒。日夜何得成

句。婆沙百一十七亦然。俱舍論主。立第四句意者。但

使成句。何用局取盡壽戒耶。今章中意。且准俱舍三

四兩句。並證重發也。薩婆多資傳。受具巳。嫌前心不

上品。更以上品心受戒。不失本夏。七善律儀者。成實

第十二。七善律儀品云。問曰。律儀幾時可得。答曰。有

人受一日戒。是初律儀。即日受優婆塞戒。是第二律

儀。即日出家作沙彌。是第三律儀。即日受具足戒。是

第四律儀。即日得禪戒。是第五律儀。即日得無色定。

是第六律儀。即日得無漏。是第七律儀。隨得道果處

得律儀。而本得不失。但勝者受名。(述曰)隨得道果處者。

隨得四禪及無色等。世間之道。又得無漏出世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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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聖道果。於如是等得道果處。隨應即得定道律儀。

而本所得五戒等體。今亦不失。雖復不失。而從勝者

名比丘等。而復應知。但可五戒從沙彌名。或復沙彌

從比丘名。決定不得。比丘具戒從定道名也。然有人

言。善律儀者。八戒五戒十戒具戒定道二戒及斷律

儀為七者。彼以不尋成實論宗。復以薩婆多宗。無色

界中。無有律儀。律儀是色。彼無色故。故除第六無色

律儀也。此不應理。今依成實。無表既以非色非心。為

其體性。故無色界亦有律儀。勿以薩婆多宗而合成

實。亦同彼義。

三皈羯磨此二須結者。崇云。除羯磨外。餘並無結。遂

破此疏中義云。前三能發戒。後三結義成說。後戒方

生。那得名為結。今詳結者。結成歸詞。本不欲結得戒

巳竟。若爾者。何以文言歸佛竟等。竟言即是結成義

故。

三歸俱說者。復有疏本云。三歸具說。今詳二義。俱可

理通。且俱說者。意顯三歸師弟俱說。豈可羯磨亦師

弟俱說耶。或具者三歸結詞。牒前說羯磨。結詞豈具

牒。

遮難緣與方有教授者。差威儀師教授也。

八敬前後者。下尼犍度。佛告阿難。今為女人。制八盡

形不可過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說八相訖。文中復

云。如是阿難。我今說此八不可過法。若女人行者。即

是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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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犯廣方說相者。所為受人。是當第二能受僧。亦

是犯略也。

如文可知者。下文受巳。眾僧捨去。彼即還與故二行

非。僧遂問言。何故在後。彼即具白。僧遂呵擯。彼便語

僧。應先語我。我當不作。因此遂制受巳說相。後令新

受戒人在前而去。

第七受捨漸頓門

問若一時受得三種戒者。並依多論第一問答也。不

破威儀者。通律師兩釋。一云。直受具戒。於五戒十戒

威儀法式。咸悉不知。人解十戒制令分學。既𨷂分學。

多破威儀。今詳威儀是軌則義。然舊譯人多言威儀。

此謂破受戒之軌則也。

眾生得道時異者。多論第一。復次眾生。應受五戒。而

得道果(受十戒亦爾)。婆沙百二十四云。問若先不受近事

律儀。便受勤䇿律儀。得勤䇿律儀不。有說不得。以彼

與此為門為依為加行故。有說不定。若不了知。信戒

師故。受者得戒。戒師罪。若彼了知。先受近事律儀。後

受勤䇿律儀。是正儀式。但為憍慢故。不欲受近事律

儀。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慢纏心。雖受不

得。(乃至)不受勤䇿律儀。受苾蒭律儀。廣說亦爾。下文那

羅陀。解龍王偈。先受五戒。後始出家。

耶輸伽文巳有五戒者。佛初成道。度耶輸伽。其文為

受五戒。八年之後方止三歸。豈可八年之中。無有一

人受五戒巳。後方三歸受具戒耶。俱舍十五頌曰。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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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解調伏。由故捨命終。及二形俱生。斷善根夜盡。(述曰)

夜盡者八戒也。總有五捨。雜心論頌中。雖無夜盡。長

行亦有也。

依俱舍釋四捨云。作法捨者。與受相違。表業生故。命

終捨者所依故。斷善者所因斷故。二形者所依變故。

八戒者。過期限故。問瑜伽論說。三聚淨戒中律儀戒

者。即是七眾所受律儀。若爾菩薩應有命終捨。答捨

亦無失。義准上諸部同異門中。辨五種不位戒釋之。

犯重捨者論主不存者。通律師曰。舍利弗阿毗曇。立

犯重捨及法滅盡時捨。雜心論主不存。今詳舍利弗

論。元無此文。又舍利弗法輪大將。儻若立義。誰復敢

違。然不存者。心論云。有說犯初眾罪名捨律儀。此則

不然。若言捨者。犯巳還俗。應得出家。巳捨戒故。佛言

非比丘者。以非第一義比丘故。此說無過。謂於別解

脫。猶名比丘。於無漏戒。非是比丘。又持律者云。法滅

時捨。阿毗曇者云。法沒盡時。先受不捨。未曾得者更

受不得。廣說如彼。故知通律師無憑妄判。婆沙百一

十七。亦立四捨。義意同此。俱舍十五。亦敘薩婆多宗

不立犯重捨。乃至云非比丘者。依勝說(世親破云)。此言凶

勃。凶勃者何。謂於世尊了義所說。以別義釋。令成不

了。與多煩惱者。作犯重罪緣。寧知此言是了義說。由

律自釋。謂非白四羯磨比丘。故知此言是了義說。廣

說如彼。瑜伽五十三立五捨。加犯重捨。

涅槃第三十五。四種比丘。一者畢竟到道(斷二障盡。名畢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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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示道(能以正法。示人令學)三者受道(領受聖道。在身中故)。四者污道

(犯重戒者)。婆沙六十六云。准陀經中。亦作是說。沙門有四。

無有第五。一者勝道沙門。二者示道。三者命道。四者

汙道。當知。此中勝道沙門。謂佛世尊自能覺故。一切

獨覺。應知亦然(中自覺故。其道最勝)。示道沙門。謂尊者舍利子。

無等雙故。大法將故。常能隨佛轉法輪故。一切無學

聲。應知亦爾(無學之人。自行巳辦。但應度人)。命道沙門者。謂尊者阿

難。阿難居學地。而同無學多聞聞持。具淨戒禁。一切

有學。應知亦然(謂有學人。身中聖道猶應漸長。如命增長。故云命道)。污道沙門

者。謂莫喝落迦苾蒭。喜盜他財物等是(莫喝落迦。此云大愚鈍者。

舊云摩訶羅也)。瑜伽二十九云。一勝道。二說道。三活道。四壞

道。當知諸善逝。名勝道沙門(簡獨覺故。不同婆沙也。然可義同涅槃畢竟到

道)。諸說正法者。名說道沙門(此通凡夫及菩薩等。不同婆沙也。涅槃示道可

得同此)。諸脩善行者。名活道沙門(堪生聖道。名之為活。此通凡。不同婆沙也。

涅槃受道。可同此也)。諸邪行者。名壞道沙門(邪行者。身語意業三邪行也。此同上

經論汙道)。又學無學名勝道。壞滅一切見脩惑故(此不同婆沙及

涅槃也)。諸聲聞眾。持三藏者。名說道沙門(〔唯〕顯聲聞)。若諸異

生。為觸未觸。為證未證。勤脩加行。堪能觸證。名活道

沙門。由彼現有諸善法𤏙。能生長聖慧命根。名活非

死(此顯學聲聞行者也)。壞道可知。廣說如彼。近法師。以脩思聞

三慧。逆配前三沙門。第四污道。如常可知。十輪第五。

亦釋四種。四種比丘。不能煩敘。

捨法十九者。下文婬戒中。具有明文。今為頌曰。捨三

寶二師。同梵戒律學。受家人塞彌。外子非沙釋(上兩句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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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兩句欣下)。無四灾患者。一羸。二捨。三變根為二形。四斷

善也。故多論第二云。問曰。七種戒。幾戒羸。幾不羸(捨根

變斷善。作問亦爾)。答曰。一戒羸六戒不羸(捨根變斷善。作答亦爾)。一戒

者。所謂白四羯磨也(巳上論文)。念處巳前具足四捨者。謂

見道前有七方便。一五停心觀。二別相念處。三總相

念處。四燸。五頂。六忍。七世第一法。今言念處巳前者。

即第三方便巳前也。具足四捨者。命終捨可知。有餘

三捨。觀行力微。容可退敗戒作法捨。及斷善二形也。

若爾入燸等位。豈不亦退。斷善二形及捨耶。且如婆

沙第七云。問起順決擇分。更可受扇𢮎半擇迦無形

二形不。答更可受。唯燸頂非餘(謂退燸頂。或命終後。更受二根等也。然諸

論說前三善根。如別解脫命終時捨。初二善根。復退捨也。忍必不退)。又俱舍二十三云。

若得燸法有退。斷善根。造無間業。准此等文。既許斷

善及二形生。復應亦有命終及捨。何故俱言念處巳

前具足四捨。答且就過重云巳前有。而實不遮燸頂

亦有四捨也。

四現忍巳去是色界法無二根故者。謂觀四諦。現前

忍可生燸等注。名四現忍也。

是色界法無二根故者。問此言無二根。為據縱退亦

無二根。若據不退。應同多論無四灾患。何獨二根。若

據縱退無二根者。便違婆沙第七卷說。𤏙頂容退受

二根身。如何會釋。今解釋章中。據不退說。所言無二

根者。無者違也。何故說此。是色界界法。以其違二根

故也。謂二根生。本由貪欲。故色界法必違二根。若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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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界之法。亦違斷善。何故不說。答二根貪欲。決是色

界敵對所違。斷善耶見。但續即違。非是要須色界法

違。故不說也。上來章中。且是總顯色界之法違於二

形。復應別辨。一一善根。各無何捨。故次章云。然燸頂

之中無二形一。此則且顯二位之中敵對所違也。此

位既非正違斷善及作法故。捨隱不說無斷善等。若

爾忍位亦非正違斷善。何故章中次至忍位。除其斷

善。謂如章云。忍心二。除二形斷善(忍心二者。此有二釋。一云。忍心有二

種捨。一故捨。二命終捨。一云。忍心二者。即所除二形及斷善二也)。答忍位除斷善者。

顯前燸頂。容退斷善。今此忍位決定無有退而斷善。

有此殊勝。故須別說。若准俱舍二十三。頂位雖退。亦

不斷善。故彼頌云。燸必至涅槃。頂終不斷善。忍不墮

惡趣。第一入離生。長行意云。若得𤏙法。雖有退善根

造無間業墮惡趣等。而無久流轉。必至涅槃。若得頂

法。雖有退及造無間業。而畢竟不斷善根。雜心第七。

義亦同此。人准涅槃第三十六。𤏙位即能不斷善根。

婆沙第六一說。亦同涅槃也。准此經論。今此章中。至

於忍位。方除斷善。便是太遲。然意欲顯不退斷善。至

忍方說也。以前二位。俱容退故。又准忍位應無厭捨。

望欲供養。容故捨。具如均提沙彌。為供養師。誓作沙

彌。況於忍位也。

世第一法及見諦不捨者。正在觀位。無作法捨。必入

聖故。無斷善捨。不受惡身。故無二形(前忍位中尚無斷善二形。況今

世〔世〕第一法)。無命終者。先來釋云。既一剎那。以時促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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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命終。若爾見道十五剎那。應有命終。故今解者。由

法爾力。必須入聖。故不命終。又上品忍。亦一剎那。即

准俱舍第二十三。上忍巳得。於第八有不生法故。亦

法爾力。無容命終。必須入聖故也。

若依多論四現忍亦唯命終者。前來就顯。故以四捨

別別配之。今依多論。就盡理說。故若不退四種善根。

決定於中無有三捨。

巳生戒善者。未捨巳前戒家作用也。一者戒法二者

戒業者。戒法即是無表體也。戒業即是取果與果功

能也。謂後無表雖斷不續。而前巳生入過去者。猶得

在身。耶果與果功能不失也。

若語得果捨業不失法者。謂別解脫。感欲界果。若得

不還阿羅漢果。決定不於欲界受生。故合別解。雖不

失體名不失法。而決定失與果功能。名為捨業也。然

准大乘。預流巳去不造新業。即初二果在凡位。先得

戒者。具有牽引圓滿二業。感欲界生。若得聖後方受

戒者。但可發得圓滿業體。無牽引業。以不造故。若准

小宗。許造新業。亦具二業。自餘凡夫。准而可解。

故有得得者。因此略辨得捨之體。且為四門。一釋名。

二辨體。三差別。四相須。且釋名者。有情身中。創初獲

法。名之為得。後相續獲。名為成就。雖復得獲及與成

就。體性實同。且分別相。作如是釋。若有情身創失之

法。名之為捨。後復續捨。名不成就。雖復非得及不成

就。若失若捨。體性實同。亦且辨別作如是。

次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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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經部大乘。離色心外。無別有體。且如根境色等諸

法。及諸心所等法。自身所攝。即名為得。失捨之後。即

名非得。離色心外無別實體。若薩婆多。離色心外。有

別實物。即是非色非心不相應行。五蘊之中。行蘊所

攝。大乘蘊攝亦是同。但是假法。

次辨差別者。大乘

差別。無暇分別。且依薩婆多。毗婆沙百五十八云。能

得有四。一者法前得。二者法俱得。三者法後得。四者

無為得。然諸無為。既不隨世。故不可說法前後俱也。

所得有六。一者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如異熟生。二者

有所得法唯有前得。如三類智邊世俗智等。三有所

得法唯有俱後。如別解脫戒等。四有所得法唯有前

俱。如道類智忍等。五有所得法具有前俱後得。如所

餘善染等法。六有所得法不可說有前後及俱而許

有得。如擇滅決定無有唯法後得。問論家何意立此

六類。答有為法中。勢力有三。謂上中下。且上品法。理

應具有前後俱得。而今上品。分為三類。一者唯有前

得。由是上品。故有前得。但由緣闕。畢竟不生。既不流

入現在過去。故無俱得及以後得。儻若流入。則應具

三也。二者唯有前及俱得。亦是上品。但由後念必定

捨故。故無後得。儻若未捨。理亦應有。三者具有前俱

後三。義可准知。次中品法唯有俱後。次下品法唯獨

有俱。并無為得。故成六類也。次辨非得者。望有為。一

者唯有法前非得。如入涅槃時。最後剎那諸蘊。二者

具有法前後。三者無為非得。廣如婆沙。必無唯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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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非得亦決定。無法俱非得亦決定。如理應思。

辨相須者。問由獲所得。故言有得。此得復由誰獲故

得。得復有得。應成無窮。婆沙百五十八。評家釋云。如

是說者。一剎那中。但有三法。一彼法。二得。三得得。即

由得故成就彼法。及成就得。得復由得得。故成就得。

更互相得。故非無窮。准此且辨法俱得等。若准俱舍

第四。通法俱後。以辨其相。故彼云。一一自體初生起

時。并其自體三法俱起(如婆沙准知)。第二剎那。六法俱起。

謂三法得。及三得得。第三剎那。所生諸法。有九法得

及九得得。如是諸得。後後轉增。無對礙故。互相容受。

若不爾者。一有情得。虗空不容。況第二等。雜心十三

亦釋得義。應知。

校量優劣門

多坐作法者。謂於三洲。同於一時。各別集僧。為人受

戒也。

自外三受中間即止又局閻浮者。並據多論第二說

也。若據前來自所立義。上法容通末代。亦遍他方。又

三歸者。因賓頭盧取木鉢故。佛償令往東西兩洲。然

未委知八年前償。為在後耶。首律師云。百一十羅漢。

遊方度人。賓頭無名。故知三歸不通餘二天下。通律

師云。文中直列百一十人。本不說名。何妨賓頭即在

其數。然依多論局閻浮也。

受體所因之戒者。教為能因。戒為所因也。

方便身口乃至心論作者身動身方便者。婆沙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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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問何故名業。有一師釋云。復有說者。由三義故

說名為業。一有作用故。二有行動故。三有造作故。有

作用者。即是語業。如是評論。我當如是如是所作。有

行動者。即是身業。雖實無動。如往餘方有造作者。即

是意業造作前二。由此義故說名為業(巳上論文)。而無評

家。今此心論。取此即釋依相續假。所以言動。據實有

為剎那剎那。生巳即滅。無動轉義。故俱舍十三頌。身

表許別形。非行動為體。長行中云。論曰。由思力故。別

起如是如是身形。名身表業。有餘部說。動名身表。以

身動時。由業動故。為破此故。說非行動。以一切有為

皆有剎那故。(乃至)若此處生。即此處滅。無容從此轉至

餘方。故不可言動名身表。(述曰)既言餘部有實行動。不

破婆沙假行動也。若爾多宗業豈是假。答若論尅性。

剎那剎那實色為體。今談其相。故舉行動。亦無有失。

然作無作。或名教無教。新翻經論。名表無表。釋此名

者。謂善思等。等起身語。表彰善惡。故名為表。言無表

者。俱舍第一云。無表雖以色業為性。如有表業。而非

表示令他了知。故名無表。(述曰)無表色性。雖同表業。無

所表示。故名無表。教者。教是示義。准表等釋作無作

者。作即作動。義稍疎僻。新譯改之。就表無表也。

與餘識俱者。無記心等。名之為餘也。心識名異體同

也。

穢污無記者。先辨穢污。新譯經論名為染污。染污即

通不善及有覆無記也。次辨無記者。唯無覆無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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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伏心智者。問經文也。善生第七。又復戒者名學。學

調伏心。智慧諸根。是故名學(巳上具足經文也)。謂調伏心離

貪欲故。調伏智慧離無明故。調伏諸根。善防護故。防

護即顯根律儀也。

義用得名者。且總辨者。法體是義。法業是用也。配疏

應知。

是故從用立名稱之為戒者。彼經句句皆言戒者名

制。又戒者名上等。而此戒者。並是用名。五之別名通

義通用。如章自配。

即彼剎那無作有七種名者。若准婆沙百一十二。作

及無作。俱有七名。故彼文云。此中根本七善業道。若

表及此剎那無表。各具七義。一尸羅。二妙行。三律儀。

四別解脫律儀。六業。七業道。心論第十三頌云。律儀

妙行。業道初解脫。說業及尸羅。如是七種名。章引論

云。一切惡戒對治故名律儀者。正以對治。釋律儀名。

以其律儀是防護義故。俱舍云。能防身語。故名律儀。

章云。二防護惡戒故入七眾故名波羅提木叉律儀

者。雜心文無一二等數。而今疏主。以義加之。此中既

名木叉律。律儀復須以防護釋也。又章云防護惡戒

者。巳下是疏主釋。非論文也。又言不為惡眾所縛者。

且就一相。然俱舍云。初表無表。別別棄捨種種惡故。

依初別捨立別脫名。故知心論入七眾者。意顯戒方

入七眾創受。即能別別棄捨。故名別脫。章云三於一

切眾生所得故善作故名為妙行者。簡異外道百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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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內而得律儀。今則不然。故成玅行。故俱舍云。智者

稱揚。故名妙行。四得愛果故思願道故名為業道者。

道是通義。通生愛果。故名業道。故唯識論云。通生苦

樂。異熱果故。名為業道。又復道是所遊履義。即身

語色。是思所履。故云思願道故。五最初隨順解脫故

名婆羅提木叉者以其木叉依初棄捨而立名故。六

作所起故名業者。俱舍難云。豈不無表亦名不作。如

何今說所作自體。答不造諸惡。故名不作。表思所造。

得所作名(此意說云。亦得名作。亦名不作也)七名尸羅者淳善不害

心起故者。論文云。尸羅者淳善義。不害心起故。(述曰)以

淳善義。正釋尸羅。由行淳善。謂由不害心起故。俱舍

云。能平嶮業。故名尸羅。俱舍十四亦有七名。崇云六

名者違婆沙百十三依數列七。亦違雜心論偈云如

是七種名也。

第三羯磨一剎那者。此門所引。並心論第四說也。

根本業無作。或復說者作。彼論云。前七業道定有無

作。邪婬定有作。以自究竟故。餘業道不定。若自作。若

使他一向闕作。故頌中云或也。問今釋戒義。何故引

不善業道耶。彼論次又釋云。捨不善業道方便。即是

善業道方便。捨根本捨後起亦爾。問此事云何。答沙

彌受具。及至白二。皆是方便。第三剎那作及無作。根

本業道。如疏引是也。俱舍十六婆沙百一十三亦同。

多論初念等。第一卷論也。

以道力故者。增上緣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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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分別者。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非心不相應聚

也。若開心聚以之為二。應言四聚。開二者。謂心聚及

心所有聚也。復加無為。即成五聚。出體。出體之法如

初卷記。

心及四相不相應等者。心是同類因也。四相即不相

應。持業釋也。

及無作假色者。雜心論第一卷偈云。十種謂色入。及

無作假色。是分別色陰。牟尼之所說。(述曰)彼論意。辨色

陰。總有十一種色。於中十種。即是五根及以五境。皆

是色體。十入所取。故云十種。謂色入也。及無作假色

者。准薩婆多。無作是實。而今言假。是彼論師別意建

立。何以知然。且如婆沙百二十七大造納息云。尊者

法救說。離大種有別造色。說心所法。非即是心。然說

色中二非實有。謂所造觸及法處色。雜心論主雖即

非是婆沙法救。然亦名為法救論師。其所造論。往往

遵承婆沙法救。且如心論第十二云。尊者說曰。注中

云。此達磨多羅。以古昔達磨多羅為尊者(達磨多羅。此云法救)。

准此應知。雜心論主亦立法處無表色體。以之為假。

然婆沙中法救論師者。即婆沙七十七。須正理五十

二。俱舍第二十并云。薩婆多宗有四大論師之一數

也。

第三色聚中三色分別者。應了知一切諸法。三科攝

盡。一者十二處。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巳上即名五色根也)。

六意(此上六種即是內六根也)。七色。八聲。九香。十味。十一觸(巳上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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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五色境也)。十二法(此上六種即外六境也。言十二處者。俱舍釋云。心心所法生長門義。名之

為處。舊名十二入者。即心心所流入根境義也。然法處中。有四種法。一無表。二諸心所。三不相應。四無為法)。

二者十八界。一眼界。二耳界。三鼻界。四舌界。五身界

(巳上五色根)。六意界(此一即以心躰為性也。此上即內六根也)。七眼識界。八耳

識界。九鼻識界。十舌識界。十一身識界。十二意識界

(此上六識並心為體。此即於前意所之中。離出〔心〕也。此六界。並前意界。合名七心界也)。十三

界。十四聲界。十五香界。十六味界。十七觸界(此上外五境也)。

十八法界(此法界。亦有四類。准前法處釋之。所言界者是種族義。謂一切法。合有十八族差別

也)。三者五薀。一色薀(即五色根。并五色境。及法處法界中無表也)。二受薀。

三想薀(此二即法處法界中。諸心所內。別立此二為薀也)。四行薀(即法處法界中。諸心

所內。除受想巳。取餘心所及不相應為此薀也)。五色薀(即十二處中意處。及十八界中七心界也)。

上來三科。於界處門。取五色根及五色境。并法界法

處中無表。立為三色。於中雖有聲香等異。通相為言。

皆是色聚。即此亦是色薀所收。如向巳辨。言三色者。

章云。一可見有對色。謂色入(新名有色有見有對。是也。俱舍略釋云。以可示

現此彼差別。故名有見。即當舊名可見義也。極微聚故。相對礙故。名為有對。體即是色名為有色。章云色入。即

十二入中色入也)。二不可見有對色。謂二不可見有對色。謂

五根四塵(舊名五塵。新名五境。今言四塵。謂於五中。除色塵也。即此四塵。及五境根。總名不可

見有對色。新名有色無見有對。俱舍意云。不可示現此彼差別。故名無見。極微聚及互相對故。名有對也)。三

不可見無對色。謂法入中無作(法入中。說有四類。今除三類。但取無表。名

為不可見無對色也。新名有色無見無對。無見者。准前釋之。無對者。非極微聚不相對礙。故名無對。然體是色。

故名有色)。若言作戒。前二色收(身語〔三〕表。體即色聲。故是前二色收也)。以無

作法。入法界中攝。是故非三有對者。問心所雖是法

入中攝。而是境界所緣有對。故知不由是法處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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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對。答心所雖具二有對義。而非具三。故亦得名

非三有對。或可即依俱舍論釋。非極微聚。名為無對。

章疏之言。何煩苦救。

三有對義此應廣說者。俱舍第二云。對是礙義。此復

三種障礙境界。所緣異故(一障礙有對。二境界有對。三所緣有對。礙有二種。一

者對礙。如障礙有對也。二者拘礙。如餘二種也)。障礙有對。謂十色處。自於他

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或石礙石。或二相礙(此即五根及五

色境。既是微聚。故一微聚。無第二聚。互相障故。故雜心第一云。若彼有一。則無第二極微故。據處故。述曰。障礙

即有對。持業釋也)。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

於色等境(六根六識為十二界也。法界一分者。四類之中除諸三類。伹聚心所。故云一分。此中

心所。隨應與前六識相應。後依六根。能取色等六種境界。即是境界之有對。依主釋也。各有自境。以為所對。故

名有對也。俱舍云。如施設論云。有眼於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陸有礙非水。多分如人等。有眼俱礙。如

畢舍遮等。有眼俱非礙非晝。如蝙蝠鵂[(堊-王+田)*鳥]等。於晝非夜。多分如人等。有眼與礙。如狗。野干及猫狸等。有非者。除

前相)。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心者即七心界也。心所者即法界中

心所也。此心心所。隨其所應。於自所緣。有拘礙義。即是所緣之有對。依主釋也)。境界所緣。復

有何別(此難意云。五種色根。能取境界。名為境界有對。既非緣慮。故非所緣有對。其義易知。然論

境界。所緣有對二門。並言以七心界及諸心所而為體性。是則境界所緣有對。應無差別)。若於彼

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

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若於彼法者。彼色等境也。此有功能者。此十二界一分有

取境一功能也。即說彼為此法境界者。說彼色等。是此十二界法界一分之境界也。總相意者。取境功能。即立

名為境界有對。猶如燈炎。有燒炷功能也。心心所法執彼而起者。執彼色等境界而起也。謂憑境力。心〔方〕生。總

相意者。自由他生。即立名為所緣有對。猶如燈炎藉炷巳生也。亦如羸人杖力故起也。名為所緣者。境名所緣

也。所緣之有對。依主釋也。此文分明。自辨〔異巳〕。光法師等。浪為多釋)。云何眼等。於自境

界所緣轉時。說名有礙(此即雙問。二種有對。云何名有拘礙)。越彼於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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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轉故(此答意云。且如眼識。越彼色境。於餘聲等。即不得轉。故有拘礙。此即第一釋也)。或

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

會轉故(且如眼根。於自色境。和會而轉。而終不於他聲等和會也。此第二釋礙義也)。問若

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心界法

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此謂是境界有對。非障礙有對也)。色等

五境。是第二句(此謂是障礙有對。非境界有對也)。眼等五根。是第三

句(此即俱是句也)。法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法界中。有四類。除諸

心所。自餘三類。名非相應法也)。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對耶(此以境界

問所緣也)。應順後句(此舉答法也。謂〔若〕法互有寬狹。應四句答。且如境界。望障礙邊。境界或寬。

通心色法。或復是狹。不通五境。障礙或寬。通取五根及五色境。或復是狹。局色非心。故成四句也。今將境〔界〕即

亦所緣耶。若是所緣耶。應順後句。述成其事。故云順後句也。若將狹法以問寬者。應順前句及境。應知)。謂

若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此正順成問事後句也)。有雖境界

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眼等五根(此正違於問中前句。以顯〔順〕後義也。

准此亦應名為違前句也)。上來謹依俱舍論。釋三有對訖。若廣分

別。如順正理第四及婆沙七十六并顯宗等。不能繁

敘。今言無表。既不取境。故非境界。及以所緣。又非極

微所積集色。故非障礙。故云無作非三有對也。

非餘八色者。內五色根。外五色境。名十色處。於中既

除色聲兩處。故餘八色。即是五根及香味觸也。此作

無作。但是色陰者。以其色薀攝十一色。故作無作。於

薀門中。並色所收。

第四就色聲中報方便分別者。舊譯名報。新名異熟

報。謂酬宿業故。言異熟者。亦是酬報。而由此報異時

而熟。名為異熟(謂造業時。異得果時)。異類而熟。名為異熟(因是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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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是無記。故名異類)。變異而熟。名為異熟(謂所造業。至得果時。由變異故。能令異熟)。

舊名方便。新名加行。方法巧便。令事得成。故名方便。

新名加行者。行是造。加心造作。名為加行。二相既分。

次配疏意。疏云作者身動身方便者。若其不欲。加心

造作。既任本性。故名報色。今既加心。造作營事。故今

身動身成方便。故俱舍云。由思力故。別報如是如是

身形。名身表業。

口作唯方便者。如俱舍云。語表即言聲。聲體一向非

是報法故。俱舍第二云。聲無異熟生。隨欲轉故。婆沙

百一十八云。有說。聲是現在加行所發。異熟果是先

業所發。有說。聲隨欲轉。非異熟法可隨欲轉。復有說

者。聲有間斷。異熟色無間斷。是故聲非異熟。若依犢

子部。聲亦異熟。故彼宗中。引施設足論云。菩薩昔餘

生中。離麤惡語。此業究竟。得梵音聲。故知聲是異熟。

具敘如婆沙百一十八。

報與方便亦一亦異者。諸宗不同。且如薩婆多宗。若

起內思動異熟身。即於身中。別有大種造身表業。故

依彼宗。一向是異。不得言一也。若依成實宗說。色性

非善惡。隨能發心。假名善惡。方可說為非一非異。謂

若任性如本而住。名為報色。若由內心皷動造作。名

為方便。二義既別。故名異。然皷動時。於報身外。無別

大種造身表業。故復是一。大乘宗義亦可同此。

方便現起體通三性者。善惡二性。其相易知。言無記

者。四無記中。三無記心。能發表業。除異熟心。其異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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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不能發表。具如婆沙百一十七(然無記。唯能發表。不發無表也)。

身口無二無作非報非方便。巳下二釋。初釋引經證

成非報非方便義。如疏易知。次釋唯依道理。成立章

中。意云。作既方便非報。其無作體異於作體。豈得更

是報及方便。作此釋訖。次破前引經妄證。故云。然彼

經文未必證成非報非方便也。因此遂作別義釋經

也。如章意云。作與無作。若受若隨。及處中位。各各具

有。然於其中。一切作體。皆名為因。一切無作。皆名為

果。果因既異。故云異色。經中欲取受中無作。是故簡

却所餘異色因及異色因果也。尋疏可知。

言處中者。至下受隨同異門辨之。疏意且然。應求別

理。且如崇云。諸釋雖復各逞異端。終乖聖旨。夫方便

者。須對根本論之。何得方便對報分別。今詳。方便自

有多門。一者加心造作。發身語業。亦名方便。如前巳

辨。此即無間加行根本。及後報業。皆名加行。舊名方

便。是也。故婆沙百一十八云。煞生後起。亦名加行。二

者加行根本後報。三者聞思脩慧。亦名加行。既有此

三。今辨發業。何用對彼根本分別。又崇云。古舊引經。

深成謬亂。不識旨歸。雜亂抄引。又云倒寫連理教。又

云問舊解既非。何繁序別。答若不剖折。熟知是非。指

事再明。息諸野論。又云。依前重寫。恐誤後人。又云。故

今依文聊申正解。夫身語業由心故起。

言非異色因者。謂無受戒善心色因。非彼惡無記

因。故言非異色因。不作異色因果者。謂伹感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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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善果。必不能招惡無記果。既於自類因果性成。一

得在身。相續隨轉。隨轉不絕。是無作色。故言不作異

色因果。以此解經。冀無違失。今詳。若言受戒善心非

惡無記因故言非異色因者。此則通於發表業心。但

感自類。必不能招惡無記果。此亦通於所發表業。何

理能顯相續隨轉而成無表。故此復應更求別理。今

尋涅槃第三十四說。佛滅後。諸弟子輩。廣興諍論。有

二十四雙。今所引者。當第十三。如彼文言。善男子。往

昔一時。菩提王子作如是言。若有比丘。護持禁戒。若

發惡心。當知是時失比丘戒。我時語言。菩提王子。戒

有七種(七支是也)。從於身口。有無作色(從身口表發無表也)。以是無

作色因緣故。其心雖在惡無記中。不名失戒。猶名持

戒(此答不失戒所由訖)。以何因緣。名無作色(此問何緣名無作色。不復更問不失

戒義。以佛前番答訖故也)。非異色因。不作異色因果(正釋無作名義也。如後〔辨〕)。

善男子。我諸弟子。聞是說巳。不解我意。唱言佛說有

無作色。善男子。我於餘經。作如是言。戒者即是遮制

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我諸弟子。聞是說巳。不解

我意。唱言如來決定宣說無無作色。(述曰)言非異色因

不作異色因果者。謂非異我色身之外。而成因性。此

顯無表。雖無表示。然隨自身也。不作異色因果者。不

作異我色身之外。因緣家之果。此顯感果亦隨自身。

果既不亡。明知別有無表色體。此亦簡彼外道妄計

離我身外梵王為因能感愛果等也。更有別釋。如破

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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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向初色有二十種者。前十二種。名為顯色。一青。二

黃。三赤。四白。五影。六光。七明。八闇。九烟。十雲。十一霧。

十二塵。次有八種。名為形色。如章所辨(如初卷說釋之)。三聲

者。一因受四大聲。新譯名為執受大種為因聲也。謂

心心所。執受四大。以為所依。故云執受大種也。以此

為擊發生聲。故云為因也。二因不受四大聲。新名無

執受大種為因聲。謂風鈴等。無心心所之所執受。三

因俱聲。新名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聲。如手皷

等合所生聲。俱舍論第一。世親破云。如不許一顯色

極微。二四大造聲亦應爾。順正理第一云。雖有執受

與無執受。二四大種。共相扣擊。而俱為因。各別發聲。

雖生二聲。而相映集。隨取一種。其差別相。不易可知

(謂耳識隨想者。先取)。又正理意不立三聲。以因俱聲。不異前二

故。如彼應知。

前兩不如亦應發戒者。今亦及難。前既巳發。後應無

用。故應解云。以前兩番。資成三辨。不可即令初巳後

戒。

亦可唯局第三不妨而得口業之體此即互造者。婆

沙百一十八云。頗有非身作。而得煞生罪耶。答有。謂

遣煞。頗有不發語。而得虗誑語罪耶。荅有。謂身表。頗

有非身作不發語。而得二罪耶。答有。謂仙人意憒。及

布灑他時嘿然表淨。准彼惡業既許互造。善業翻此

亦應互造。問語業即聲。現既無聲。如何互造。答薩婆

多宗。身中無有無聲之時。又婆沙百二十二云。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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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身而起。有依一分。如彈指舉足等。一分動轉作善

惡業。有依具分。如禮佛逐怨等。舉身運動。作善惡業。

此中隨所依身極微數量。表業亦爾。如表數量。無

表數量亦爾(此顯身表)。百二十七云。問諸有情類。口所發

聲。當言何處大種所造。有說。喉邊大種所造。有說。心

邊大種所造。有說。臍大種所造。評曰。總說此聲。一切

身支大種所造。若別說者。輕小語聲。應言喉邊大種。

所叱吒哮吼號叨等聲。應言遍身大種所造。現見此

等舉身掉動故(此顯語表)。又百三十二云。律儀所攝。復有

七種。如是七支。各四大造。此復有二。謂表無表。評家

正義。表與無表。復各大造。准此等文。身造語業。亦發

語表。非謂但發語無表也。以其文言。如表數量。無表

三亦然。身表三支。如何得發語四無表。若爾何故諸

論教人煞盜俱有無表。答正根本位。可唯無表。於加

行位。教人之時。令身變異。亦有身表。故婆沙百二十

二。評家義云。加行位中。決定有表無表不定。即准此

義。儻以身業表成語業。正身表時。亦令身中有語表

生。若以現今無語聲故。便執定無語表業者。亦應婆

沙非非身作不發語。而得二罪。應無語表。若無語表。

豈可從意直發無表。若許從意直發無表。即應名為

隨心轉攝。崇云。第三剎那許無語表有何過耶者。理

甚不通。是故論云。巳知無作非心者。彼成實論第九

卷無作品云。意無律儀。所以者何。若人在不善心無

記心若無心。亦名持戒。故知爾時有無作不善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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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是(此即顯戒定非是心續。次云)。問云。巳知無作悲等。如疏應

知。

以色等五法是無記者。謂色聲香味觸五也。若准薩

婆多。色聲二處通於三性。五根三境。局是無記。今成

實宗。色性非善惡。隨能發心。假名善惡。故云色等五

法是無記也。

又色等是惱壞性者。謂以手等觸色等時。令其變壞

也。

但作戒者取文不定者。謂諸師取成實文不定也。即

此疏中。敘三師釋。色心二法為體。次釋局心為體。後

釋唯色為體。即引論云。身口業依止四大等。然彼宗

意。色香味觸。有堅濕等。即成四大。四大體性。雖是無

記。若令動發。即名善惡。故使身業四大為體。口業者。

准論雖言依止四大。四大出聲。聲方是業。尋疏當知。

今詳三釋。並可存之。然疏主意。欲存後釋。且辨俱存

者。謂若假實俱說為業。即取初釋。若唯實業。即取中

釋。若唯假業。即取後釋。故使論文三處不同也。彼宗

實業。以思為體。思即是心。故即以心為三業體。色性

無記。由心發動假相名業。是故說色以之為業。

是法名聲性法入所攝者。意顯名句十二入中。雖是

法入。然論實性。體即是聲。但由法相假實殊門。故分

聲法二入也。謂一剎那實聲之中。無名句字。要須相

續屈曲成名。既是離聲。無別體性。故是假也。

破外人義思與心同時別體者。謂成實師故破薩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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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王心所。雖同一聚。各有別體。而共相應。大乘立義

同薩婆多。今即破云。離心無思。謂心王無別心所中

思也。

心未必思者。了境名心。造作名思故也。

色即無記色陰攝作戒善惡性行陰收者。作戒既許

色法為體。成實論宗。乃至諸宗。曾無色法是行陰攝。

故此問答甚違正理。宜應癈之。若據實業作義戒。理

應用思為體。方可名為行陰所攝。此復與色。條然各

別。應言不即理非不離也。亦可難意云。作戒是善惡

性。應是行陰收。更加應字。即成難詞也。

如似四相即於色心者。謂成實宗。離色心外。無有別

物名為生住異滅等相。大乘亦同。成實宗中。命根亦

是離色心外無別體也。

然青黃等者。青等顯色實非業體。容依形色而起。相

從俱說也。俱以遠從要期生故。並有二業之體者。理

恐不然。若談無表可從遠生。而談語表許從遠生。應

入惡心。無記心等。亦應許有語表業。此起則與彼無

表何別。故依後釋。身能造口。謂即以身表成口業。此

宗色聲。既是假業。故互造義。道理易為也。

無作三時者。疏主依義。作此解釋。非論文也。

果時無作無作有二者。其實體一。而義有二。現同剎

那。名曰作俱。復能引起後後諸念。復名形俱。

若依此宗似先後發者。准成實論第九無作品云。問

曰。幾時從作生無作。答曰。從第二心生。隨善惡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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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能久住。若心弱則不久住。如受一日戒。則住一日。

如受盡形住(巳上論文)。疏意釋云。第二心生者。第二念生

也(念即是心故也)。論雖如是。理稍難通。若詳第三羯磨竟時。

但有作義。後念方生無作戒者。即應許有律儀善行。

不受而得。故知理擁也。

又善生經者。善生第六云。初發心異(遠因心也)。方便心異

(近因心也)。作時心異(正起身表業也)。說時心異(正起語表業也)。眾緣和合。

故得名作。以作因緣生於無(此顯無作從作而生)。如威儀異。其

心亦異(謂受戒竟改威儀時。其心亦異)。不可壞故。名為無作(謂雖改心。而戒

不壞)。從此作法。得無作巳。心雖在善不善無記。所作諸

業無有漏失(謂從壇場作法而生無作也)。疏錄經意。非謹寫文。又

詳經意。以作因緣生無作者。同時因果。亦是相生。何

能正證無作先後。又詳成實第二心生者。應顯第二

念巳去。唯無表生。不遮初念同時無表。以其表業色

法為體。為無表者。非色非心。二體既殊。何妨同念。楯

者傍牌是也。

無作多種者。古來諸德搜尋經論。纂集為九。或為七

種。非有論文作此說也。一者作俱。即顯無作與作同

時。故心論云。第三羯磨竟。作及無作。二者事在。如造

佛像塔寺橋船。此事在時。常能生福。婆沙百二十二

云。或造佛像寧持婆。(乃至)造井橋船階道處等。此諸表業

所發無表。具有三緣。相續不斷。一由意樂。謂緣彼事。

深生歡喜。意樂不息。二由所依。謂所依身。同分相續。

命未終位。三由事物。謂所脩建佛像等事。未都壞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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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三緣。隨闕一種。無表便斷。成論十二九業品。心

論第四。並同此也。三者從用者。成論第十一卷三障

品云。食檀越食。著檀越衣。入無量定。而此檀越得無

量福(慈悲喜捨四無量定)。四者異緣者。如上受緣開合釋。五者

心俱者。定道律儀。隨心轉故。六者願俱者。成論十二

九業品云。若人發願。願我當要布施。若起塔寺。是人

定得無作。(述曰)問與前事在有何異耶。答前現作事。非

但發心。今從發心。即生無表。依此應言。若是事在。必

是願俱。有是願俱而非事在。謂巳發心而未作事。七

者要期者。疏自釋云。如日夜乃處中要期等。日夜謂

八戒也。處中有善及有不善。謂雖善業非是律儀。或

雖惡業非是惡戒。既處中庸。故云處中。通律師云。善

非淳淨心。惡非深厚纏。未曉其義。故作是說。且如有

善唯利一人。雖非律儀。容心極猛。豈得名為善非淳

淨也。惡准此知。問此與願俱。有何差別。答現作當作。

通名願俱。要期唯局現作。亦應說言。若是要期。必是

願俱。而有願俱非是要期。謂擬當作是也。八者助緣

者。遣他作業。成自業是也。九者形俱。可知。

前六局隨者。不然作俱亦應通在受中。

處中隨作業者。處中亦許有隨行也。且如要期百日

禮誦。是名中。日未滿來隨作禮誦。無作復起。

隨用者。即前從用是也。

互緣者。諸師皆云即異緣是。今解不同。如上受緣開

中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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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異前七者。助緣若受。即形俱要期中攝。若隨。即所

餘攝。互緣亦爾。故言不異。

同義有三者。同名無作。二者或色為體。或非色非心。

三者義同。謂同防非離惡義也。

羅漢成就下戒者。心論第四云。雖復阿羅漢。猶成就

下戒。婆沙百一十七。問有新學苾蒭。成就上品律儀。

而阿羅漢。成下品律儀耶。答有。謂有新學苾蒭。以上

品心。起有表業。受諸律儀。是也。

教相所詮者。如婬戒中結戒義。第五門辨也。

亦同此狹者。教相所詮。既辨隨行。故同此中隨行狹

也。

此准多論有五不同者。謂有如上第四長短第五三

性有無也。薩婆多宗。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在定道心。

亦成就。亦現行。出定道心。唯成就不現行。故定道

戒。縱在隨中。亦無長義。是故受隨定有長短。即由隨

行定不得長。故亦即非三性中有。由此復說三性有

無。若成論宗。不得作此四五二門。以其隨中。容有定

道。出定入定。常有無表。既出定有。善等性中亦恒現

行。故章云。以道無作寬長故爾。是也。故成論十七二

善律儀品云。問曰。有人言。入定時有禪律儀。出定則

無。是事云何。答出入常有。如彼廣說。定共既爾。道共

應同。通律師云。問若爾應不名為隨心轉戒。答從初

受名。以初發時。要從定道方能故。然諸大德以出道

定有。義唯三性亦恒現行。今詳若得初之二果。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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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既未斷盡。故或有時起不善心。即定道戒三性

中有。儻得不還或阿羅漢。不即得言三性常有。彼宗

阿羅漢等常在無漏。無無記心。況有不善。若得禪定。

或容無記。定無不善。准此隨中。亦猶說狹。寧知羅漢

常在無漏。彼宗無我無假緣心。即名無漏。彼宗無我

無假緣心即名無漏。彼論二十二智相品云。阿羅漢

無緣瓶等心。巳壞一切假名相故。如彼廣說。

二作同義有五者。一名。二體。三義。言義同者。同有防

非離惡義也。

不同有四。比前無作。義准可知。

緣境發戒中。薩婆多宗。婆沙百二十。心論第四。俱舍

十五。同有此說。且俱舍頌云。從一切二現。得欲界律

儀。從根本恒時。得靜慮無漏。(述曰)前之兩句。釋定道戒。

從一切者。謂從一切根本加行。後起業道得律儀也。

從二者。謂從二類。即情非情。性罪遮罪也。現者。謂從

現墮有情數。蘊界處得。不於過未。以其過未。墮法數

故。墮法數故者。過未之境。唯意識緣。名隨法處。不可

煞盜。故不緣之得戒也。得欲界律儀者。別解律儀唯

欲界故。既從一切二現而得。是故防非還通此等。章

中。且顯緣現在境。并辨防於根本眷屬。而性遮異略

而不論。問遮罪豈非眷屬攝耶。答遮罪之中。自加行

根本後起。故不可言眷屬所攝。禪無漏戒。唯從根本

業道處得。唯七支性罪所攝。不從遮罪也。言恒時者。

從三世境。亦發律儀。法處不善亦須斷。故悉如論。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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曇無德宗。不存過未心。得戒以非眾生故者。此辨得

戒之人。能緣心也。然現在中。亦不得約一剎那說。以

其此宗五蘊相續假名眾生。識想受行次第而起。既

於一念。不具五蘊。是則不可說為眾生。既無眾生。說

誰得戒。故約相續假說現在。不同薩婆宗一剎那中

具足五蘊。剎那過未。即非現在也。

三世境所有之惡者。此即辨所緣境也。彼論十二。七

善律儀品云。問曰。但於現在眾生得戒。為從三世眾

生得耶。答曰皆於三世眾生所得。如人供養過去所

尊等。

三世諸佛戒齊等者。兩宗義異。且據成實意說。過去

迦葉佛時。有無量人。巳入涅槃。此等境亦發戒品。故

云齊等。若於此等不發戒者。釋迦弟子。戒境應減。若

據薩婆多宗。婆沙百二十有三種。一云。應作是說。律

儀境界。雖有多少。而律儀體。前後無異。俱從一切有

情境處。總發得故。有作是說。三世如來。律儀不等。亦

無有失。問若爾施設論當云何通。如彼論說。一切如

來應正等覺。皆悉平。答由三事等故。一脩行等。謂皆

過去三無數劫。勤脩四種波羅蜜多。究竟圓滿。得菩

提故。二利益等。謂於無量應化有情。作利樂事。皆究

竟故。三法身等。謂諸如來皆得十力四無所畏三念

住大悲十八不共等勝功德故。由此三義。故言平等。

非律儀體無多少異。又由根等我等。一切如來。皆住

上品根。皆得上品戒故。有餘師說。一切如來所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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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皆於一切有情處得。故說等言。非說無異。謂過去

佛戒所從境。設今猶在者。釋迦從彼。亦得律儀。然無

此理。釋迦律儀所從情境。設當在者。慈氏從彼。亦得

律儀。然無此理。故說等言亦無有。然准俱舍。世親存

其後釋。多論第一。存中間釋。

次辨發戒多少門

從生數從非生數者。先准婆沙百二十有五釋云。此

中有說彼七支戒。一一各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

是一有情。犯一支戒於一切有情。此一支戒斷。餘六

猶轉。二云。一一各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而得異。

如有情數量。所得戒亦爾。彼說於一有情犯一支戒。

即此一處一支戒斷。餘六猶轉。餘有情處七支皆轉。

三云。有餘師說。別解律儀隨因差別。成二十一。此中

有說。二十一種一一各於一切有情處得。所得不異。

彼說。由貪煩惱。於一有情所犯一支戒。於一切有情

無貪所生一支戒。於一切有情無貪所生一支戒斷。

餘二十種如先猶轉。有說。此二十一種。一一各於一

切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如有情異。所得戒亦爾。彼

說。由貪煩惱。於一切有情所犯一支戒。即此一處無

貪所生一支戒斷。餘二十種如先猶轉。於餘有情。二

十一種具足皆轉。(乃至)依如是說。寧作出家。犯諸學處。

不為五戒鄔婆索迦。所以者何。彼若毀犯五種學處。

身中便空。諸出家者。設犯五處。而更有餘眾多猶轉。

五者。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雖犯律儀。而戒不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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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悔除。還名持戒。無有頓受別捨得故。未悔除位。具

得二名。巳悔除位。但名持戒。(述曰)作心頓受。不應別捨。

亦應別得也。未悔除位得二名者。一者持戒。二者犯

戒也。前四師說。犯一戒時。此戒即捨。迦濕彌羅不言

前四。誰是誰非。然犯不捨。異前四也。章中所引。多論

第一也。然多論意。於四師中。存第四釋。犯亦不捨也。

故多論云。猶名破戒比丘。不名非比丘也。

不可煞者。諸入滅定慈定中陰如來輪王佛使等。決

不可煞。諸得他心。是不可誑。問生生與趣。緣何發戒。

古來傳釋。引雜心第一十頌云。生攝一切趣。非趣攝

於生。中陰增。當知非趣攝。(述曰)增者。處所異名也。亦是

增如義也。如言地獄有十六增也。准斯發戒。亦生非

趣。古來又云。六趣亦應不攝如來。今詳大乘王宮現

生。是化非實。容有斯義。若依化相。示現受生亦是趣

攝。是故薩婆多宗。後身菩薩許是異生。即此生身。雖

巳成佛。猶是有漏。菩薩入胎。三時正知。婆沙百二十。

說佛胎生。由此亦許是趣所攝。

若非生數。多論第一。有五種子。彼一粒麥一粒粟。斷

一根草。伹使得一罪處。即得一戒。堀一微塵地。下至

金剛。皆准前說。若准婆沙。不同多論。百二十云。問於

外物中。得律儀不。若有得者。所得律儀。應有增減。謂

生草枯時。酒味壞時應減。即彼生時熟時應增。(乃至)若

無得者。即此律儀境。應少分處受。而世尊說。如是律

儀無少分受。又斷生草。悔應無用。評家云。如來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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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外物中。亦得律儀。問若爾律儀應有增減。答無有

增減。以總得故。此律儀總於一切生草等上。得一無

表。而世間無有無生草等時。總於一切蒲桃等酒。則

不壞時。得一無表。世間無有無諸酒時。是故律儀無

於一有增減。餘亦如是。(述曰)餘如是者。一切非法衣食

等類。一一類上得一無表。不約微塵一粒等別也。

根本戒四百二十者。彼論云。如來所立戒。有四百二

十也。

婆藪斗律者。真諦三藏云。此翻品類律。此律多說緣

起制諸輕戒。優波提舍。翻為正教。此律正說是罪非

罪。制諸重罪。

無願毗尼者。了論九毗尼中。第七無願毗尼也。九毗

尼。至下今演毗尼中辨之。俱舍十五。若人不作五種

定限。方可受得別解律儀。謂有情支處時緣定。一有

情定。念我唯於其類有情當離煞等。二支定。念我唯

於某律儀支當持不犯。三處定。念我唯住某處方域

當離煞等。四時定。念我唯於一月等時能離煞等。五

緣定。念我唯除鬪戰等緣能離煞等。如是受者。不得

律儀。相似妙行。

受體巳竟。

飾宗義記卷第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