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 自離衣宿戒第二至迴僧戒第三十
* 卷第六本
* 自九十單波逸提法初戒至第五十八戒
* 卷第六末
* 自同第五十九戒至第二分一百七十八單波逸提法
* 卷第七本
* 釋受戒犍度第一
* 卷第七末
* 釋受戒犍度之餘別轉文四巳下
* 卷第八本
* 自說戒犍度第二至第三分自恣犍度第四
* 卷第八末
* 自皮革犍度第五至瞻波犍度第十
* 卷第九本末
* 不傳
* 卷第十本
* 自尼犍度第十七至第四分雜犍度第二十如是我聞之釋
* 卷第十末
* 自一時釋至畢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目次(終)
No. 733
飾宗義記卷第二本
嵩缶鎮國道場沙門 賓 作
將解本文。仰依先章著述。凡欲開發經題。須為三要。
言三要者。第一舉宗攝教。第二知教旨歸。第三正釋
律初題目。然以文義星羅。卒尋難曉。自非束攬。詮旨
難通。故欲釋文。先為三要。是則三要。以束攬為義也。
疏釋三要。初略。後廣。就略釋中。第一言舉宗攝教者。
復開為三。第一立藏差別。第二翻名釋義。第三正辨
相攝。問依義立三藏別耶。答舉宗攝教。立藏差別。謂
於此中聖教雖眾。略要三種。第一修多羅藏。第二毗
尼藏。第三阿毗曇藏。故成三藏。
言舉宗攝教者。經律論文。各詮三學。隨文釋藏。混雜
無分。故舉正宗攝為藏教。以兼從正。相別歷然。故即
章云。此律所明。兼詮定慧。今以宗求。其唯戒學。由此
准知。經唯定學。兼詮戒慧。論唯慧學。兼詮戒定。此即
義同婆沙第一。如彼文云。如是三藏有何差別。或
有說者。無有差別。所以者何。一切佛教。從一智海之
所生故。隨一覺池之所出故。等力無畏所攝受故。同
一大悲所等起故。復有說者。亦有差別。且名即差別。
謂此名素怛纜。此名毗柰耶。此名阿毗達磨。復次依
處亦有差別。謂若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若依增
上戒論道。是毗柰耶。若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
問於一切中一切可得。謂素怛纜中。亦有增上戒增
上慧論道(餘二亦爾)。如是三藏。應無差別。答依增勝說。謂
素怛纜中。依增上心論道勝(餘二准說)。有作是說。素怛纜
中。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依增上戒論道。即毗奈
耶。依增上慧論道。即阿毗達磨(餘二准說)。故由依處。亦有
差別(更有多釋。不繁具之)。今此章中。舉宗攝教。立藏差別。即同
婆沙依增勝說。宗者尊也。勝也。主也。即是婆沙增勝
義也。攝有二義。一自性攝。如俱舍第一云。攝自性非
餘。以離他性故。如以眼根攝色薀等。雜集第五名為
相攝。謂薀界處。一一自相。即體自攝。如色薀攝色薀
等。二者他性攝。如俱舍云。就世俗說。應知亦以餘法
攝。如四攝事攝徒眾等。雜集名為攝受攝。如世間說
主能攝錄自僕使等。依此二攝。且約經藏辨攝教者。
若詮定學。即自性攝。以其經藏。定為正宗。故詮定處。
是自性攝。若詮戒慧。即他性攝。謂經藏中正明定學。
兼明戒慧。以兼從正。名契經藏。故明戒慧是他性攝。
此之二攝。義可俱明。舉宗攝教。餘之二藏准此應知。
故章略言舉宗攝教。廣釋攝義。如婆沙五十九。俱舍
第一。瑜伽十三。雜集第五。
第二翻名釋義者。先釋總名。藏是攝義。謂能詮教契
經等三。皆能攝藏所詮諸義。故名為藏。故莊嚴論第
四卷云。彼三及二云何名藏。答由攝故。謂攝一切所
應知義。三即是藏。持業釋也(六釋義。如前卷記)。
釋別名者。
第一修多羅別藏。或名素怛纜。梵音轉也。翻為契經。
章云所謂教諸經者略釋也。契者是契合義。謂能詮
教契所詮理。合有情機。故名為契。經者是貫攝義。故
佛地論第一卷云。能貫能攝。故名為經。以佛以聖教。
貫穿攝持所應說義。所化生故。正翻為綖。綖能貫華。
風吹不散。契經亦爾。攝所說義。攝化生義。同向說。又
無性攝論第一卷云。貫穿縫綴。故名為經。此等皆據
能詮為經。契經即藏。持業釋也。今三藏云素怛纜者。
此云略詮。此乃是其一枝別義。未為通悟。
第二毗
尼藏者。或言毗奈耶。或云毗那那。音之轉也。此含多
義。如下當釋。且略說者。貫論第一云。毗尼名滅。滅諸
惡法。故名毗尼。或翻調伏。天親攝論第一卷云。調者
和御。伏者制滅。調和控御身語等業。制依除滅諸惡
行故。此通調伏身等三業。離三惡行。善見第四云。如
來哀愍眾生三業不善。是故說毗尼藏。以制伏身口
意業。俱舍十五云。言調伏者。意顯律儀。由此能令命
根調伏故。此即約根律儀。釋調伏也。謂以正念正知
二法為體。防護諸根。名根律儀。非表無表律儀戒體
也。然調伏者所詮行。調伏之藏。依主釋也。
第三阿
毗曇者。或云。阿毗達摩。此云對法。俱舍第一頌云。淨
慧隨行名對法。及能得此諸慧論。此兩句中。上句即
是勝義對法。下句即是世俗對法。且勝義者。尅性唯
取淨慧為體。兼眷屬說。即通隨行。故云淨慧隨行名
對法也。法謂涅槃。或四聖諦。淨慧即是無漏淨慧。以
無漏慧對向涅槃。對觀四諦。故名對法。此無漏慧。義
中勝故。故名勝義。婆沙第一據尅性說。故彼文云。然
阿毗達磨勝義自性。唯無漏慧根。俱舍即兼淨慧眷
屬。是故復說隨行為體。言隨行者。謂此慧俱相應四
薀。及隨轉色。是則無漏四薀五薀為對法體。此等隨
彼無漏慧行。故曰隨行(色界六地。具有五薀。前三無色無道俱戒。故但四薀。無色
無道俱戒。如婆沙百三十釋)。次辨世俗者。除無漏慧。所餘修慧
思慧聞慧。及生得慧。并相應四薀及五薀。隨其所應。
以之為性(飲界有聞思。色界有聞修。無色唯修慧。於中唯有色界修慧具足五薀。所餘諸慧無
隨轉色。故俱四薀)。及取能詮無漏慧等所有教法。亦名對法。
故云及能得此諸慧論。諸慧即是修等諸慧。論者是
教。故彼論中長行釋曰。論曰慧謂釋法。淨謂無漏。淨
慧眷屬名曰隨行。如是總說無漏五薀。名為對法。此
則勝義阿毗達磨。若說世俗阿毗達磨。即能得此諸
慧及論。謂能得此有漏修慧。思聞生得及隨彼行。論
謂傳生無漏慧教。此諸慧論。是彼資粮。故亦得名阿
毗達磨。釋此名者。能持自相。故名為法。若勝義法。唯
是涅槃。若法相法。通四聖諦(四聖諦。總攝一切法盡。是法之相。故名法相)。
此能對向。或能對向觀。故稱對法(巳上論文)。此中諸慧名
之為對。涅槃四諦名之為法。對彼法故名為對法。有
財釋也。先來諸師。將為依主釋者謬也(順正理第一及顯宗第一。
釋有為法亦名有離離謂永離。即是涅槃。有彼離故名為有離。如有財者名曰有財。今准彼文。故對法名。是有
財釋也)。教能詮慧名對法者。全取他名。亦是有財。若經
名法論教能對名對法者。亦准知之。若將對法望藏
為名者。教名對法。對法即藏。是持業釋。自餘約慧名
對法者。對法之藏。依主釋也。釋對法名。略尋諸論。有
三十六釋。婆沙第一有二十四釋。雜心俱舍分別功
德論無性攝論。各有兩釋。世親攝論四釋。合三十六
釋也。
釋第三正辨相攝者。如章。今茲律典三藏之中。乃是
第二毗尼藏攝。典者即是經之異名。外學者釋。典者
常也。言可為百代常行之道也。由依戒論道。是毗奈
耶雖兼定慧。然是第二毗尼藏攝。
第二門辨教宗者。前列名云知教旨歸。旨者意也。至
也。歸者。趣也。向也。謂造釋者知教意趣。意趣即是宗
之異名。故云知教旨歸也(若作指歸字。非此義意也)。此中章云辨
教宗者。語雖異前。而義無別。
增戒學等者。通相為言。一切戒。一切定。一切慧。如次
應知立為三學。然經論中。就漸次修。故立木叉以為
戒學。四靜慮定以為心學。得無漏慧入見道等以為
慧學。故下律文云。若比丘具持波羅提木叉。成就威
儀。畏慎輕戒。重若金剛。等學諸戒。是為增戒學。何等
增心學。若捨欲惡。乃至得入第四禪。是為增心學。何
等增慧學。若比丘如實知苦集盡道。是為增慧學。瑜
伽第十七意亦同此。所言增者。是增者是增勝義。謂
戒定慧能有勝德及有勝用。
名增戒等。第十疏中釋三學義。至彼當知。
止作俱戒者。大聖制戒不越二門。一者止持離惡門。
離婬等是。二者作持䇿進門。修定等是。然則止作圓
戒學滿。俱能防過。並戒門收。故言俱戒。問三學應成
雜亂。答毗尼藏中。戒論道勝。以宗往攝。無雜亂失。
創發要期斷惡修善者。發心盡名曰創發要期。誓學
二持。故稱斷惡修善也。
建志成就納法在心者。勇銳無屈。名為盡建志成就。
聽聞白等如法羯磨。發表無表流入身中。故名納法
在心也。
義順受體說之為隨者。問犯非順受應不名隨。答悔
以成隨。爾者。若犯初篇。如何得悔。答學悔故隨。若爾
覆無學悔應不成隨。通律師云。隨有二義。一順受義。
二後起義。故並名隨。今解犯在隨位。相從名隨。若約
剋性。犯實非隨。然此章中。或尅性說。義順受體。或相
從說。即通持犯。理並無失。
戒法有為等者。功德法中。或有有為功德。或有無為
功德。今此戒法。有為德。攝續眾緣。所作生滅相。名曰
有為。故俱舍第一云。如是五薀具攝有為。眾緣聚集
共所作故。無有少法一緣所生(為破外道執一因生。故云無有少法一緣所生)
能發之緣者。通於因緣及增上緣。至下當釋。寔。實也。
位皆凡聖等。如下廣辨中。
第四教所被者。聖不等門釋。
備如常者。如廣辨中釋名門辨。
一者作戒二無作戒者。下受體門自當廣釋。今且略
解。
方便身口等者。現緣動發稱為方便。簡酬往業報色
體也。婆沙百一十七云。然身業定非異熟。加行起故。
是此義也。雖諸有為剎那生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
然相相續假言造趣營為也。
一發續現四心三性始末恒有者。一發巳去。相續現
行。故云一發續現也。言四心者。疏主多依成實宗義
故。准成實第九卷無作品云。若人在不善心無記心。
亦名持戒。故知爾時有無作(善心有戒相續不論)。不善律亦如
是(巳上論文)。此論文意。即三性心及以無心。為四心也。問於
四心中。以論三性。何須更別說三性耶。答四心門中
雖復巳說。於三性門重說。非然。二門既別。法相無違。
或復通收色等三性。故復別說。問無心非心。何名四
心。答從多分名。理亦無失。復有人釋。准成實宗。識想
受行。四心恒有。復有人引俱舍第一頌云。亂心無心
等。隨流淨不淨。大種所造性。由此說無表。(述曰)一者亂
心。二者無心。次言等者。等不亂心及以有心。故成四
心也。光法師釋意云。無表二性。一善二惡。心通三
性。善惡無記。亂不亂者。惡無記心。望善無表。以性別
故。名為亂心。若以善心。望善無表。以性同故。名不亂
心。由此准知。善無記心。望惡無表。名為亂心。若不善
心。望惡無表。名不亂心。若准順正理第二。釋此頌文。
真言不善及無記心。名為亂心。餘名不亂。不同俱舍
約性同異名亂不亂也。無心即是二無心定。翻此二
位。即是有心。問此中無心。亦應通攝無相異熟。答彼
雖無心。都無無表。故此無心。不攝於彼。謂色界中。無
散無表。復由無心無定無表故也(色界必無散位無表。如婆沙百二十
二釋之)。順正理論。破此頌意云。亂不亂心。攝心巳盡。何
須復說有心位耶。或應但說有心無心。何用復說亂
不亂心。光法師敘安慧救云。亂不亂心。是據散位。有心
無心。是據定位。故無有失。若准真諦舊俱舍疏云。染
汙心名亂心。餘名不亂心。入定心名有心。二無心定
名無心。此四位中。無教恒生(無教。即無表是也)。今詳此等。似
乖文意。觀世親意云。亂不亂心。雖是有心。為對無心。
復說有心。凡諸法相。或由體別。而更別說。或由義別。
而亦別說。今由義別。別說無失。故俱舍長行釋曰。亂
心者。謂此餘心。無心者。謂入無想及滅盡定。等言顯
示不亂有心。相似相續。說亦隨流。善與不善。名淨不
淨。上來三家釋四心義。若望順疏。初說為勝。
俱有懸防者。通律師云。無作懸防。義容可爾。作巳落
謝。如何懸防。答作生無作。故並懸防。或人破云。上法
得戒。不從作生。故知表戒。不生無表。今釋別解脫戒
無表必從表生。故婆沙一百十九云。別解脫律儀依
表。是表隨心轉。律儀依心是心果。百二十二云。欲界
必無隨心轉無表。色界必無依表發無表(巳上論文)。若爾
上法得戒。應有表業。答據根本位。雖無有表。然從加
行表生無表。謂加行中所有無表。善而非戒。至根本
位方立為戒。故無有失。
無作非色非心者。至下受體。當廣釋之。
惡離善行者。如次即是止作二持也。
念智捨等護防身口者。此根律儀。三門分別。一釋名。
二出體。三明差別。言釋名者。新譯經論。名根律儀。亦
名為護。舊譯經論。伹有護名。所言根者。眼等六根。言
律儀者是防護義。謂念智捨防護六根。名根律儀。舊
名護者。真諦釋云。能障惡事攝善事故。能守護六根
門。令惑業不入故。能防守行人。令不墮四惡道故。又
能防守行人。令出凡位入聖位故。由斯多義。故名為
護。今助一釋。護六根不流泄故。
次出體者。先辨位
次出體。言辨位者。始從初業。持戒護根。乃至無學。若
定若散。有漏無漏。一切位中。但使根門不漏諸惡。皆
悉得立。為根律儀。瑜伽二十一二十三。廣明聲聞戒
根律儀。是世出世二道資粮。故知即是通初業位。婆
沙四十四云。云何護圓滿。答無學根律儀。應知此中
根是所護。由念慧力。護眼等根不合於境。起諸過患。
如鈎制象不令奔逸。是故無學正念正知。名護圓滿
(謂根律義。如從初業。至無學位。方圓滿也)。正量部宗明了論云。由對治上心
惑。應說諸護數量。即是通明對治道義。歷尋諸部義
意。並通一切諸位。
次出體者。准正量部。正念正知
正捨三法為體。念謂於緣明記為性。謂能憶持本所
受等。慧謂簡擇功德過失。捨謂遠離貪憂二品。心平
等性。無警覺性。故明了論偈曰。毗尼曇略文所顯與
戒及護相應人。釋曰。由對治上心惑。應說諸護數量。
三界上心惑。有二百九十四。是彼所起非護亦有二
百九十四。為對治彼有善及無覆無記。諸護合有五
百八十八。是人與此能對治護相應(論更一釋恐繁不敘)。偈中
意云。理實毗尼。具舍多義。略而言之。身論善戒及護
根義。皆是毗尼。而於律中。但明於戒而不明護。故今
毗曇具顯戒護。方令律藏義理周足。故云毗尼毗曇
文所顯與戒及護相應人也。戒即身語律儀也。護即
根律儀也。諸聖弟子。與此相應。故云相應人也。次釋
長行意云。偈中雖言戒。護戒護必有所治之過。故云
由對治上心惑。此即略標所治過也。以理而推。所治
有三。一者上心惑。即發惡業遠因心也。二者非護。即
發惡業近因心也。三者非戒。即所發惡業也。今此略
標遠因心也。應護說諸數量者。略標能治也。復以義
推。能治亦三。一者聖道。治上心惑。二者護。能治非護。
三者戒。能治非戒。今且略舉護體一門也。言數量者。
顯頭數也。問能治所治。既各有三。何以所治略標遠
因。正治之中略標護體。答所治就本。故舉遠因。能治
舉兼。故舉護體。故真諦云。此但說護。即兼收戒。故但
應說諸護數量(彼釋意云。護是能發心。戒是所發善業。故說能發。即收所發)。問後
何不言能治聖道。答護體之中。既有正智。即顯聖道。
故亦不明。論云。三界上心惑有二百九十四是彼所
起非護亦有二百九十四者。此即別明能發業心遠
近二因也(上心惑。是遠因也。非護。是近因也)。前略標中。就本而說。故
舉遠因。今意正明護家所治。故明非護。真諦疏云。上
心惑者。惑有二種。一者隨眠(部執疏解意云。恒隨眾生。如眠不覺。此惑亦有
貪等執之異。縱入無心猶恒相續。即當大乘種子義也)。二者上心隨眠(真諦意云。上心
即是起心義也。為簡無心等位此惑不行。故云上心也。雖非恒續。亦隨眾生而無覺悟。故云隨眠。即當大乘現
行煩惱也)。隨眠不能生非護及非戒。唯上心惑。能生非後
及非戒。然非護者。從上心惑之所發生。謂由此惑。能
令失正念起耶念。失正智起邪。失捨心起意憂喜(嗔恚
忿恨嫉等類。總名為憂。貪慳覆憍等。並名為喜也)。故名非護。此唯意地。未動
身口也。若動身口。即名非戒。此應二句分別。謂非戒
必是非護。非護未必非戒(非戒必從非護心發。故云非戒必護也。然未動業。但
名非護。以未動故。故云未必非戒也)。翻此而說。戒護相望。亦戒二句。戒
必是護。護未必戒(戒是善業。必從護發。故云戒必護也。然未發業。但名為護。以未發故。
故云未必戒也。先來諸人解云。如有俗人。雖起善心。而無有戒。故云護未必戒者。甚未識意)。且上
心惑三界總有二百九十四者。真諦釋云。正量部說。
欲界大小惑。有一百三十七(大惑即是貪嗔癡等根本煩惱。小惑即是忿恨
惱等餘隨煩惱。大意如是)。色界大小惑八十六。無色界大小惑合
七十一。都合二百九十四。一惑能生一種非護。非護
頭數。故亦同也。論云。為對治彼有善及無覆無記者。
謂念慧捨以為護體。各通善性及無覆性。不同大乘
念慧並是五別境數。其體並通善等三性。捨是善性。
十一善収。若薩婆多。念慧並是十八地攝。亦通三性。
捨唯是善。十善數攝。何以不同者。真諦釋意云。正量
部宗。圓安名善。言圓安者。謂強勝心。因時無悔。果時
離苦。故名圓安。論其無覆無記者。善雖昧弱。猶能遮
惑令不覆心。故稱無覆。安不圓滿。故名無記(釋無覆無記。與
餘宗不同)。准此部宗。勝劣二善。分為二性。是故二性皆為
護體。若薩婆多。有漏善法。由感愛果。故名為善。是則
通收正量部宗。二性名善。准此唯善以為護體。然薩婆
多復是念慧二法為體。故俱舍云。正知正念。合名意
根律儀。(述曰)謂以二法。合為護體。或名意律儀。或名根
律儀。故云名意根律儀也。若准婆沙百九十七云復
次釋。衍彼文云。有作是說。根律儀以正念正知為自
性。有說。不放逸為自性。有說。六恒住法為自性(謂眼見色。
巳。遠離貪憂。恒住正捨。乃至意知法巳。亦爾。所餘次不繁敘)。若准瑜伽二十三云
常委正念。防護六根。合行平等。或是善捨。或無記捨。
故唯正念以為護體。由護根故。或行善捨(即十一善數中捨也)。
或行無記捨位(四無記心。離染義邊。假說為捨。理無別體)。論云。諸護合有
五百八十八者。非護既二百九十四。各有善性及無
覆性以為能護。故成五百八十八也。總述意者。非護
既從破戒煩惱之所生起。此即是親發業心也。故以
念等防護此惑。令於六根不復流漏。即令身口離過
行成也。
第三辨差別者。總說律儀。名雖是同。然根
律儀是心所法。身語律儀是表。故不同也。婆沙百九
十七有兩句。彼云。諸業彼不律儀邪。答應作四句。有
業非不律儀。謂身語律儀。有不律儀非業。謂根不律
儀(即明了論非護是也)。有業亦不律儀。謂身語不律儀。有非業
非不律儀。謂根律儀。第二四句者。諸業彼律儀邪。答
應作四句。有業非律儀。謂身語不律儀。有律儀非業。
謂根律儀。有業亦律儀。謂身語律儀。有非業亦非律
儀。謂根不律儀。
作法作事有離有合。離者。一者作法。謂誦戒羯磨等。
二作事。謂受食不安坐受食等。合者。假作法而作事。
如得法造房等類。
對事作法者。如先畜長後方說淨之類也。
第二白法者。善法名白。昔未犯時。名為為初白。今犯
巳悔。名第二白。
第三門通標一部。名之為想。四分別論。名為別舉也。
隨根制戒輕重差殊緩急有異者。先來諸人。種種解
釋。或以僧祇四錢三角。餘律五錢。以配輕重。輙度殘
提以配緩急。結淨開制配犯不犯。今詳本意。輕重緩
急等。體同義異。謂隨諸部根性不同。於一事中犯相
昇降。名為輕重(如四錢三角五錢等。事反輙度等。義亦是同)。據為誘進。及
為遠防。於一事中。制相差別。名為緩急。謂誘進故。且
制輕罪。或復全聞(如據力分制殺畜提。及〔開〕結淨等類)。為遠防故。制犯
制重。名之為急(遠防妨道。煞草制犯。遠防犯重。制觸夷等類)。是則輕重。約
犯相門。緩急之異。緩約誘防門。二十部師。未通此意。
故各偏執。分成別部也。
曇無德者。部執疏中。曇摩毱多。翻為法護。宗輪論中。
名法藏部。舊人亦翻法敬法密。並是一也。然部執疏
云。法上部舊名曇無德者。盖似不然。至下當辨。
言四分者。古來傳說。律儀主四度昇坐誦出。名為四
分。淨三藏云。良以梵本四夾成部。故云四分。豈容四
誦便終一部。十誦五分。並由夾數立名不同。然夾亦
有大小之異。今更助詳。如智度論第一百云。摩偷羅
國。毗尼舍阿波陀那(此云譬喻經)本生。有八十部。罽賓毗
尼除却本生。但取要用作十部(古來傳云。八十部。即八十誦律也。十部者。
即十誦律也)。十誦彼既名為十部。故知未必由昇座誦。故
應譯人約夾名誦。或名部也。
行用差別分者。覺云一往分判。戒用律行。下二俱用。
細論行用。四並通有。今詳本意云。所詮之行。約用差
分。有此四種(何容外防。即詳是用及其內伏。即非是用)。
據果望因者。謂以果名。於因上立也。
業結無處逍然無為者。斷惑盡處。證無為理也。此亦
因上立果名也。
蘊積眾旨者。先來皆云。三十七法以為眾旨。謂僧戒
八段。尼戒六段。二十揵度。結集。調部。及增一也。今詳
一戒一經。以為眾旨也。
共成一部者。能成之因。即是分義。自下廣解。此中亦
應廣釋前中舉宗攝教。由於律相非所要故。但廣釋
後之二門。
第二宗歸門
此門意者。前略辨云。今以宗求。其唯戒學。分別戒學。
兩番料簡。第一受戒法門。第二隨戒行相。今度建立。
故立此門。建立意者。一為破古。二為顯今。三引教證。
四釋名義。五辨相須。六明教行。一為破古者。昔解開
宗五門分別。(乃至)方可就總開別者。破古開宗義也。且如
曇律師云。然戒不孤起。藉因詑緣然後方發。故第一
明受戒方法。既有能發之緣。必有所發體狀。是以第
二所發戒體。既受得戒。豈可端拱而住。必須方便正
念護本所受。是以第三次明持戒。然上行之徒一往
善成。中下之人捉心不固。遇緣憙犯。是以第四次明
其犯。持犯既不頓成。故第五番還料簡上持之與犯
漸頓之義。今師意云。第五漸頓。乃是隨中別義。故癈
不論。就前四門。緣體相須。合為受門。持犯後起。合為
隨門。且束此四以為受隨。方可就總曲開別義。若如
舊解。便開總門。義乖學路也。後有更助五門立義。作
問答云。問緣體就受門。持犯約隨行者。受中有能所。
此懸明受緣。持犯既隨狀。具緣亦懸解。答隨行具緣。
約戒文辨。無勞預解。若爾受戒法門下有揵度。應對
彼釋。何假預明。答將欲釋隨。應先明受。欲使識緣。知
體戒法居身。故先明也。若爾何不最先結集受戒揵
度。答各據義別。亦不相違。然先結集戒本文者。略有
二義。一者欲令能秉行成。二者欲令觀過興猒。戒行
圓滿。方可秉法度生。欲令䇿進防德。為斯先集戒本。
若論受法損益義。後與隨不同。故宜後辨。又問持法
是順。犯是違。對持以明犯。受法是順。捨是違。應對受
明捨。答隨含持犯。可相對明。受非通相。故不相對(尊者
云。上來且助古人立義。然今師解。懸明捨法。故不勞此問答也。上問答尊者每敘)。又難持犯
漸頓。在此預。明受捨漸頓亦應懸說。故今章中。翻昔
師義。捨之漸頓義便懸明。犯漸頓對文方辨。故來前
四以為受隨。總標之後。方可別釋。第二顯今者。章云
故今解有戒宗有二等。三引教證者。如章云故地持
云等也。地持第四戒品云。受戒隨戒。當知無量。攝受
菩薩無量淨戒。既引教證。四釋名義者。如章云受以
要期創發等也。此中兩釋。前約受心持心不同。後約
緣如受成隨立。五辨相須者。章云若無其受等也。六
明教行者。章云。若釋受隨。可為兩門。第一約筌。即是
總別一部教文也。二就行辨者。謂就一身起行次第
也。且判文者。章云言約筌者巳下是也。
尼聚少法旨歸彰受等者。尼揵度文。從初不得受二
根者戒。明尼受法。第二諸比丘尼聚在一處巳下。明
尼雜行(既半明受。故云少法)。問受法等中。呵責弟子。七法相瞻
依止等德。應行是隨。何容名受。答師有此德。方堪度
人。以隨資受。即受門攝。故云旨歸也。
意辨其隨者。問二部戒中。減年受戒。度諸遮女。即是
受法。何以言隨。答不應度故。令師得罪。以受結隨行
攝。故云意辨也。
次約行中。第一總解緣體者。相對辨別也。第二別解
緣體者。由細別解也。相對辨中。章有兩釋。初約作法
而明。後通得戒體說。且初釋意訖。
至在前而去是其受門者。壇場作法。受門畢故。所以
名受也。餘可解。
後釋意者。說相等事義通受隨者。作法未畢。在受門
收。在辨體後。故是隨行。有斯兩濫。故通受隨也。
約五受說可以准知者。上法一受唯得無表。餘四具
得表無表也。
論其緣者。具如第五藉緣門辨。
護體為因緣者。如上巳辨。護是發業。近因心故。是同
類因也。
能生作行者。作持行也。
永斷相續還受持清淨對治護者。謂念智捨。以為護
體。此與永斷還持之心相應報也。
還成二戒者。表無表二。還成清淨勢用增長也(於犯位中
戒體雖在。勢用不增。大小乘。大意同也)。
癈立門(癈四及六。唯立五受故也)。
一以義求者。謂以別解脫義求。要從他故。心為第四。
頌云。受別解脫戒。當知從他教。隨心上中下。得三品
律儀。
無上法人無上法教者。二義證知。無人無法。一者以
有證無。謂異陳如善來人等。復殊羯磨受戒之教。二
者以無證無。謂尋律文。都無上法人之與教也。
勅聽者。與佛論議。因勅比丘聽受戒故(後當廣辨)。
故不相類者。此律受後之開緣。不類彼律受前之常
行教也。
豈容逆數者。理應受竟。後疑方開。不應逆數也。
曾嫁十二論議沙彌亦應持滿者。難此二受未滿二
十。何以逆開。然依十律。有論議。無曾嫁。此律有曾嫁。
無論議也。
女以仗人建志故與二十者同者。姑夫教勅。故曰仗
人。逕歷若事遂能建志。理堪持戒與二十同也。難曰。
建志尚許與二十同。羅漢豈容不如曾嫁。故使章中
後釋云亦可胎閏等也。今詳亦應更破云。曾嫁別立
不類胎等。
就年數者。羅漢亦應別立。不補滅年。故知古師徒煩
言論也。
胎閏等三者。一胎。二閏。三十四日布薩也。
闕於戒本者。意說。戒文本欲結罪。若羅漢闕。即必得
戒。由得戒故。師僧無罪。故滅年戒闕文不立(至彼戒文。當辨
是非)。
有則定滿者。喻同年滿也。
何故母經是名第一者。撿彼無文。彼文但言。建立善
根上受具。而無第一之言也。然五分云。童迦葉不滿
二十受具。佛問諸比丘。童迦葉有所得不。答得初果。
佛言。此人是第一受具。不名白四羯磨如法受戒(巳上
律文。彼雖文有第一之言。而是初果)。
或可略無者。其猶滅法之中。夢中行婬。憂波離言。乃
至不犯突吉羅罪。然婬戒中。戒本及釋。並略無開。其
例大有也。
五分法身者。新譯經論。名無漏五蘊也。設得木叉。仍
非戒薀。今雖不得。何成難詞。由戒名濫於戒薀。故汎
難之。言五薀者。廣如婆沙第三十三。然略辨者。無學
身中。正語業命。以為戒薀。三三摩地以為定薀。無學
正見以為慧蘊(除盡無生。餘無漏慧)。盡無生智。無學正見相應
勝解。名解脫薀。即盡無生。名解脫智見薀(創初證得此解脫智
見諦理故)。雜集第十卷中無學支攝為五薀。彼云。無學正
語業命。是戒薀。正念正定。是定薀。無學正見正思惟
正精進。是慧薀。無學正解脫。是解脫薀。無學正智。是
解脫智見蘊。基法師云。正見是緣事慧。正智是緣無
為慧。今詳彼釋。定為謬說。謂無學身。諸無漏慧。別簡
盡智及無生智。立為正智。即由創初證解脫故。復即
名為解脫智見。除此二智。餘無漏慧名為正見。豈容
一向判為緣事。又言事者說何為事。若變相緣名為
事者。即盡無生。亦通緣事。若緣事相說名事者。即聲
聞人。無漏聖慧不能緣事。何容得有緣事智耶。據佛
菩薩。可通緣事耳。
第二解者(今師意存)。母論上法。文相甚多。今且略引要而
明者。彼論第一。有三節文。且第一節。僧尼各有五受。
文言五者上受具。何故名上受具。佛在世時受不戒。
直在佛邊聽法。得阿羅漢。名上受具。第二節云。云何。
上受具。如有一人。盡一切滿未滿。二十巳受具足。即
於比丘中。自生疑心。同住比丘白世尊。世尊語比丘。
汝數胎閏滿不。答不滿。佛即問諸比丘。得羅漢耶。白
佛言得。佛言。此是上受具。第三節云。佛告諸比丘。從
今巳去。聽汝建立善根上受具。佛告諸比丘。過去諸
佛。未來諸佛。皆立善根上受具。我今亦復如是。是名
立善根上受具。第二卷云。上受具中。除尊者摩訶迦
葉蘇陀婆。具餘一切不得建立善根上受具。問引彼
證此。為應理不。此何所疑。以其嵩云。夫論立義。依宗
正之。豈取僻文。依他部立。且如上法。無替減年胎等
不滿。更開羅漢。若道成名受。胎等應同。胎非受緣。羅
漢寧是。又准母論。亦羯磨開。故彼文云(廣如前引。第一卷中。第二
節文)。又母論第二。上受具中。除尊者磨訶迦葉蘇陀波
(廣如前引)。又立上法。應無應無羅漢沙彌。若據祈心。准憑
何教。(彼又總非云)如斯之義。應熟思尋。(又云)立者不能熟詳
文義。既無的據。難可依憑。(又云)是力力無勞廣述。今
詳彼難。若道成名受。胎等應同者。今應反難。胎中九
月。羅漢幾年。故不例也。若言道力義同二十者。三果
何容劣於二十。又復羅漢何理劣於曾嫁之人。准羯
磨前方開補年。其曾嫁者。何理勝於羅漢極果。開羯
磨前逆數十二。又云。母論亦羯磨開者。何不審尋彼
論第一佛在世時不受戒文也。故知。彼論第二節云。
如有一人。盡一切漏。未滿二十。巳受具足者。望曾作
法。即名巳受。然法不成。復名不受。故荷初節佛在世
時不受文也。若不爾者。豈容一論二說相違。故不
應爾。即由此理。此理律下文因明羯磨。乘說羅漢
名受具者。亦望羯磨法定不成也。又嵩復引母論
第二。除迦葉等。欲何所說。今詳除者。由迦葉等上
法所收。故須除之。其餘不詳。此則上法文甚分明也。
若言除巳其餘不聽故無上法者。八年之後。不聽三
歸。亦應三歸不立為受。又難祈心准憑何教者。智人
咸許推理歸文。何用滯文而迷正理。又三世佛。論說
皆同。寧執自心違三世佛。又尋諸部。皆有此受。但名
不同。且俱舍十四。立有十受。第四受云。四由信受。佛
為大師。謂大迦葉。雜心第四。十受亦同。十中第三名
為受師。多論第二。七受之中第五自誓。十誦五十八。
十受之中第三自誓。見論第三受教。既通諸部。此何
獨違。故此律受戒㨖度云。爾時有年不滿二十者。受
具足巳。後便生疑。諸比丘往問佛。佛言。自今巳去。若
受具足巳。有如是疑。聽數胎月。若數閏。若數十四日
說戒日。若得阿羅漢。即名為出家受具足(造論本欲釋律本文。
母論既明此文。甚顯)。又責祈心憑何教故者。多論十誦。皆名自
誓。誓即祈心。寧非明教。問前來上法。雖巳善成。瑜伽
決擇分。如何會釋。彼論五十三云。或有一類。唯自然
受。除苾芻律儀。何以故。由苾芻律儀。非一切堪受故。
若苾芻律儀。非要從他受者。若堪出家。若不堪出家。
但欲出家。便應一切隨其所欲自然出家。如是聖教。
便無軌範。亦無善說法毗柰耶而可了知。是故苾芻
律儀。無自然受(巳上論文)。答彼據制後滿足教說。即符母
論除迦葉等。其餘不得建立善根上受具也。
多子塔者。佛本行三十六。迦葉因緣品云。佛在一樹
下。爾時是神名曰多子。偈中云。佛在多子樹。母論云。
迦葉白佛言。我初到多子塔林中見世尊。(述曰)因多子
神。以目林塔。林中有樹。復云佛在樹下。辟支佛因緣
論中。亦說多子塔事。
羣品者。覺有二解。一云。羣者眾。品者別。即別眾是也。
又云。群者眾多義。品者品類義。謂於四年不同大僧
護持律相。何得不犯眾多品類微細惑也。今詳母論
第二卷云。法業羣品業不應作。法業齊集業應作。(述曰)
梵本之中。名為羯磨。此翻為業。所言法業羣品業者。
是別眾也。復言。法業齊集業者。是法和眾也。謂於界
內。別為群品也。付法藏第四云。憂留陀山有一老虎。
生於二子。飢窮困極。便命終。二子失母。憂婆毱多。日
日與食。為說諸行無常偈。命終生摩突羅國。至年八
歲。出家得道。即便使之採瞻匐花。答言。大師此樹高
峻。毱多言曰。汝等是天(神用名天)。豈無神足。時即昇空。採
花奉獻。諸人同見歎未曾(育王傳第四亦同)。育王經。降伏外
道。撿彼無文(應撿賢愚)。賢愚第十五。尊者舍利弗。晝夜三
時。天眼觀世。應度度之。爾時有諸商人。共將一狗。至
於中路。眾賈頓息。狗便盜取還賈人內。於時眾人便
共打狗。棄置空野。捨之而去。舍利弗頓息狗。便以天
眼見。以食施與。即為解說微妙之法。命終生舍衛國
婆羅門家。字曰均提。至年七歲。付舍利弗。令使出家。
得羅漢果。自以智力。觀過去世。作一飢狗。蒙我和上
舍利弗恩。今當盡身供給所須。永作沙彌。不受大戒。
摩夷者。正梵音云。摩怛理迦。翻為本母。既有母義。古
人遂稱毗尼母論。為摩夷也。
盡智現前即發具足者。至下第六。發戒時節門。當辨
釋之。
上法三緣。至第五藉緣門釋(一假佛教授。二有祈夷心。三盡智現起)。
至文釋者。下婬戒中。釋准十誦。是賊住人也。古人有
立自然受戒。謂佛是也。故下文云。自然得解悟。云何
從人學者。彼為憂陀邪梵志。問佛為從誰學。佛即答
解悟。非答受戒也。
釋名門
善來兩釋。覺云。前釋意者。由此律中。要得初果。方命
善來。後釋即准五分第一。善來通凡。故除契證句也。
以五分律。須提善來。而犯初戒。故知通凡。由其初果。
性離五邪。必不犯重故也。今詳前據受戒揵度文中。
但言來比丘。而無善字釋也。後解即依八比丘中。具
有善來兩字釋也。是則解善是求戒行者。來謂如來。
教章云。故曰善來。即據能所合結。律單言來。據所對
教也。後解或據能所合說。文具兩字。義如前釋。或以
行者善心而受。佛遂雙讚。即二字俱為佛教也。
上法。兩釋。先來諸釋不復堪記。今詳前釋。約聖智境。
名為上法。論其後釋。即能證智名為上法。且前釋云
性空之理超出相有者。先來復言。相謂十相。有即三
有。今詳生空。即是無為。成實論宗言不可得。如衣壞
巳都無所有。龍樹宗中。亦同此義。薩婆多宗釋。滅即
以離繫為體。實有非無。天親無著護法等宗。二空所
顯之實性名曰真如。是聖智境。非無實體。諸宗雖復
諍體有無。莫不皆稱性空之理。性違於相。故言超相。
空違於有。復言超有。此超相有。意顯涅槃。涅槃之性。
遠十相故。俱舍二十八云。涅槃離十相。故名無相。十
相者何。謂色等五。男女二種。三有為相。(述曰)色等者。等
取聲香味觸也。三有為者。一生有為相。二住異有為
相。三滅有為相也。住異合說者。俱舍第五。一釋云。住
是有情所受著處。為令猒捨。與異合說。如示黑甘與
吉祥俱。是故定有四有為相(開即四相。合即三相)。涅槃經第三
十。離十相亦同此說。涅槃既是法中之上。故名上法。
上法即是聖智所緣。內證境界。
修道進德或盡解滿會增上法者。謂數勤修聖道力
故。進證智斷二種圓滿。所言或盡。即顯斷德。言解滿
者。即顯智德。斷德即是擇滅無為。智德即是盡無生
智。無學正見也。於斯二德成就之時。正契無為。會增
上法。
亦可盡無生智超學表者。即是第二約智釋也。表者
外也。謂超三果四向之外。故云上法。智是有為。可建
立故。故引母論。證成釋也。俱舍二十四頌云。第九無
間道。名金剛喻定。盡得俱盡智。成無學應果。此頌意
云。斷非想地九品。或時第九無間道相應定數。名金
剛喻定。次解脫道即超盡智。此之盡智與盡得俱。故
云盡得俱盡智也(盡得即是擇滅得也)。既得盡智。即成無學應
供等果。理實鈍根唯得盡智。若其利根亦得無生。二
人俱得無學正見。故婆沙一百二云。時解脫阿羅漢。
金剛喻定。唯一剎那。盡智流注。長時相續。從盡智出。
或起無學正見。或起世俗心。不動阿羅漢。金剛喻定。
後盡智唯一剎那。無生智流注。長時相續。從無生智
出。或起無學正見。或起世俗心。一切阿羅漢皆修無
學正見圓滿。而非一切皆現在前(未來無量無學正見。不可頓起)。俱
舍二十四。正理六十五。義亦同此。然正理論。說無生
智及無學正見。或亦一那剎。或亦相續。婆沙文云。或
解脫道或勝進道攝是盡智。唯勝進道是無生智。因
此略釋。金剛喻定。盡無生智。無學正見。略作三門分
別。一釋名。二出體。三辨相。且釋名者。問何故名為金
剛喻定。答婆沙二十八云。無有煩惱。不斷不破。譬如
金剛。無有鐵等不穿不碎。故名金剛喻定。問何故名
盡智。答俱舍二十四云。盡智是斷或中最後解脫道。
由解脫道。與諸漏盡得最初俱生。故名盡智。正理六
十五一釋大同。又云有餘師說。惑盡身中。此最初生。
故名盡智。問何故名無生智。答正理意云。言無生者。
謂未來生得。非擇滅智託無生。名無生智。若爾。豈可
無漏聖慧緣非擇滅。答理實根本無生智體。但緣諦
理。而由後得緣非擇滅。故無漏智從後得智。得無生
名。於理無失。問何故名無學正見。答推度性故。名之
為見。此見真實。故名為正。若據照矚。名之為見。則盡
無生亦名為見。今據推度。故盡無生。非是見性。由此
二智。巳息求心不推度故。若准大乘。一剎那智義說
為二。謂由有彼集因盡義。故名盡智。復由有彼苦果
不生義。故名無生智。除此二智。餘無漏慧照理明了。
名為正見。雜集第十。略釋盡無生智。瑜伽六十九。有
出世盡智無生智。復有世出世盡智無生智。如彼應
知。
次辨體者。金剛喻定。六智相應定數為體。故婆
沙二十八云。此有六智。謂四類智。及滅道法智(此即苦集
唯是類□。滅道即通法智類智)。若約行相。四諦各通四諦各通四種
行相。廣如俱舍二十四婆沙二十八釋之。盡無生智
者。六智為性。謂法及類並四諦智。若細分別。四法四
類以之為性。然此二智。最初生時。唯苦集類。自後相
續。方通六智。緣苦集類金剛喻定。亦與此同。滅道法
類金剛喻定。即不同此也。謂此定後。必定故為苦集
類智。不得同前滅類道法類也。若論行相。初盡無生。
唯六行相。謂苦集類。除空非我。後相續位十四行相。
亦除空非我行。由此二智。於出觀時。作如是言。我生
巳盡等。涉世俗故。故除空非我行。無學正見法類四
諦六智為性。通十六行。或以七智為性。加他心智。
次辨相者。金剛喻定。勢能摧破。三界一切所有煩惱。
但由前時煩惱巳破。是故不破理實有能(如俱舍二十四釋)。
盡無生智。如俱舍二十六云。謂無學位。若正自知。我
巳知苦。我巳斷集。我巳證滅。我巳修道。由此所有眼
智明覺解慧光觀。是名盡智。云何無生智。謂正自知
我巳知苦。不應更知。廣說乃至我巳修道。不應更修。
由此所有眼智明覺等。是名無生智。如何無漏智。可
作如是知。迦葉彌羅國諸論師說。從二智出後智中
作如是知。故無有失。無學正見。准而可知。不繁廣辨。
未感如來玄悟見道者。簡異善來。善來諸人。感佛說
法。復悟見道得初果巳。方命善來。今此三歸。都無二
義。故云未感。上法既非言教下發。以非類故。不須簡
之。
三語三歸。唯此律中。體同義異。望三寶境。名曰三歸。
望羅漢教。名曰三語。不同多論分為二受。至下當知。
了論瞿婁達摩者。了論疏中作此名字。非論文也(論文
但多尊法)。
受緣開合門。
猥多者。字林。猥者眾也。
僧得可呵者。以違教故。應可呵責得吉羅罪。非謂提
舍尼也。覺云。梁朝時。白木調國從西進馬來。故知此
國在白木調來也。
若一比丘尼往大僧中代乞戒者。准下尼法。但差一
人。若准五分二十九。十尼俱往。如下當辨。
因辨遣信得戒時節者。章中三釋。初釋先且依教立
宗。章云。(乃至)巳與汝受戒竟。次當引喻以立道理。章云。
又准媒業。(乃至)便義不具。次釋妨難。章云。若爾何故教
人盜。(乃至)不同殺盜(謂有別義。不類殺等。言別義者。當知年夏。媒須和合二處。二處者。男
女也)。次第二釋。初破前宗。章云。若爾戒非羯磨緣生。(乃至)
何容使報。方始得戒。次申自宗。章云。故有異釋。(乃至)事
成得罪。次釋妨難。且先立難。章云。若爾何不類媒耶
(假述前師。舉媒為難。媒戒文云。受語往彼還報。僧伽婆尸沙。亦應殺盜受語往盜還報。方成犯限也)。次
答非例。章云。答如媒報所媒。(乃至)何得以所類能(顯媒類受。
若並令報。於中即有能所不同。且如媒中。如有和上教一弟子。男家受語往語女家。女家受語還報男家。此則
男女俱是所媒。此則報時。伹能所媒。能教和上巳得罪竟。論其殺盜。若令還報。即是義邊。受語往彼。事成我巳
罪竟。若復還報。便是能報。非是罪時。故不相類)。次准例立理。章云。如此解時。
(乃至)非謂報竟。方始得戒(謂類媒殺並不報能。即例受門。以受戒人為能教者。使尼
往受。羯磨纔成。即得律儀。不須還報)。或曰。今應更難此第二釋。謂立能
所。與前義別。男作能教。令為巳媒。所教比丘須還男。
准此例受。理應還報。應答難云。此媒雖復要須報能。
而不得結能教男罪。亦應受戒雖要報能。而亦不令
能教得戒。復曰。能教比丘。令為巳媒。既要報能。受亦
應爾。答汝若類媒須結媒罪。今為巳媒。既要報能。受亦
應爾。答汝若類媒須結媒罪。今為巳媒。乃是婬因。豈
令受具而發五戒。復曰。尼僧十眾並作能教受戒行
者。及大僧眾並作所教。此則所教預喻如所媒。所媒
既須往彼還報。受戒亦應往大僧處。還報受戒行者。
答媒報令能得罪。豈受還報而令能教尼眾得戒耶。
此等既並立難不成。還歸初門能所類相。並不報能。
得戒得罪也。次第三釋。先且總非前釋。章云。雖有此
釋。(乃至)不了說故。次依教立理。章云。如餘三律。(乃至)明因
使得(理應受戒。要聞羯磨。故知使傳大僧羯磨。方始得戒)。次例此律。亦應具傳
大僧羯磨。章云。此律文略。直言汝巳受具足竟(下尼法云。
能使應還。比丘尼寺內。語言大妹。汝巳受大戒竟。述曰。疏意說比尼法文略也。謂准尼法。雖差一尼並二三伴。
異於餘律十尼俱徃。然亦應理還來集尼。對大僧中所作羯磨。令具聽訖。方可語言。大妹汝巳受戒竟。以受要
須聞羯應故)。次辨具緣。章云。應具六法等也
然文亦不具者。略者。准尼法中。全無第三戒師白緣。
於第四緣。但問名字及和上名。并學戒不。而略不問
十三難等。雖問少分。而亦是略。今更詳之。應具十緣。
一端正女人。尼法文云。小小類貌。不應遣信。母論第
二云。若有如是比者。得遣信受(五分半迦尸。十誦四十一云。婆羅門生女。
端正妹好。價直半迦尸國)。二有難緣。三本法成就。四白二差使。口
差伴尼(准尼揵度)。若准餘律。十尼俱往。五義加使尼為請
師(設無此緣。亦應得戒)。六使尼為乞。七戒師作白。八撿問遮難。
九白四成就。十使還報知。若依餘律。白四具足(或恐轉變。
更應撿難。更加撿緣。使十一緣)。上來立義雖巳善成就。崇復云。遣信
受戒得。在大僧言下。報表事終。非為發戒。故報文云。
巳與汝受戒竟。報有巳言。明知先得。若在報發。便違
巳言(難曰。俱舍第九云。開口巳眠。應先開口)。又云。若使言下生戒法者。
便有三過。一有秉法雜亂過。二尼有一部發戒過。三
違見論八語過。今略詳之。尼傳僧教。本非雜亂。故五
分二十九云。羯磨師為說僧所作白四羯磨令聽巳。
又凡受戒。理須聽聞大僧白四。若不許尼傳僧白四。
僧教未成。則崇自招一部之失。又見論八語者。善見
第七。八種得戒。八語之外。別有遣使。如彼論云遣使
如彼論云。遣使受具足戒者。半迦尸尼。遣信八語。得
具足者。從比丘尼得白。四法。比丘僧復白四法。是名
八語(巳上論文)。八語遣使。論既別設。違八語。何成有過。況
復使尼傳僧白四。並其本法。成八語。此等立破。具如
破述記中巳廣辨說。
受有作法者。尼往僧中。或須結界。或相撿問。隨時變
動。不同隨中。
異緣無作唯隨非受者。窮尋疏意。略有三門。一者異
緣能發無作。如欲殺人不執刀仗。乃用指印相書而
煞。雖同身業。而事有異。故曰異緣。者互緣。如以指印。
或以相盡。作大妄語。是即身業以成語業。或如讚殺。
以語成身業。既互造故名互緣。三者助緣。如以他人
身語等業。用成我身身語等業。即如遣使。名曰助緣。
先來諸人。不違異緣互緣別相。遂妄破疏。且如覺云。
受中理亦通於異緣。如語乞戒發身戒故(此將互緣。以破異緣
是故非理)。通律師云。問此人亦應遣使依止。答成。若有難。
開無依止而住。豈可有難。開不受而得戒。故不相類
也。又以依是憑義。理不合遙也。
總發假緣者。情非情等一切境上。總頓發故。要假緣
也。
今取面化者。謂便捨時。未說成捨者。留待後時。容親
面化使不捨戒。以其捨戒如死故也。
不假餘緣者。若當有便。隨便對捨。何須遣往也。
十人二十足為良驗者。十人受戒。二十出罪。是表難
易也。
受本不得請僧就巳者。上代僧祐律師云。遍尋諸律。
有難尚令遣使往受。豈容無難輙受尼請來就尼寺。
往往有人。輕藻無識。往赴尼寺與受戒者。深違教意。
今詳教意。但由大僧。取靜息緣。不肯來赴。故開使受
也。請而赴者。理非輕藻。然今疏意。同僧祐說。故云不
得也。伽論第一及第七並云。百一羯磨。一切經中。亦
別有一卷百一羯磨。即薩婆多宗所弘也(數有人言。毗尼母百
一羯磨者誤)。邊無十僧。誰足二十。故應同開邊尼十眾
雖有多釋義等為可者。一解。羯磨中攝。故不別論。若
爾遣使亦羯磨攝。何以別明。答端正女人。開中之勝。
而論曾嫁名中鄙惡。不類端正。故不別論。雖有此理。
然十二開異常二十。應分兩別。答以十誦中無開十
二。有遣信故。今據彼說。故有隱顯。章中破云。以其文
無定數者。諸部受數。或多或少。豈專十誦以妨此律。
又解違於五受。亦同此破。故依下文。立曾嫁受。
女婦二受者。婦受有一。曾嫁是也。女受有三。二十眾。
遣使。並義立邊尼十眾也。更加大僧十人五眾。即是
羯磨離六也。
合即唯五者。謂合前六。總名羯磨。辨餘善來上法等
四受。故五也。引伽論者。證成羯磨。應離成由也。
並餘二受者。一者義立邊尼。二者曾嫁。
二僧攝者。義立邊尼及邊僧並五人僧攝。餘並十人
僧攝。
得名門
善來兩釋。准上釋名門中。如次配之。謂有一學兩學
異。
上法兩釋。亦准釋名。約境約智。如次配之。約數
就心。即帶數釋也。
通局門
多論對七受以說此約五受者。多論第二。見諦。善來。
三語。三歸。自誓。八法。白四(八法即八敬也)。於此七中。義攝為
五。與此律同。故相對辨。謂彼七中。善來三歸八法白
四。即與此律四受全同。三語攝入三歸之中。見諦自
誓自義同上法。是故攝之。以為五受也。
但知七中有見諦無上法者。見諦雖可義同上法。論
其尅性。此律所無也。
此律有上法無見諦者。上法雖可義同彼論見諦自
誓。然據名字。彼無上法也。今詳上法。是母論名。仍非
此律有也。
八敬專尼餘三比丘者。應云八敬專尼餘五比丘。何
故言三。答合五為三故也。謂三語三歸。合為一見諦。
自誓合為一。善來復一。故三成也。
若謹依文者。多論第二云。問七種受。幾是比丘不共
尼。答曰。五是比丘。一見諦。二善來。三者三語。四者三
歸。五者自誓。問幾是尼不共比丘。答曰一。謂八法受
戒。問幾二眾共。答曰一。謂白四羯磨也。
為止誹謗故者。多論第二。佛不自度尼家三眾。作此
釋也。
多論局者偏就愛道等為言者。問多論第二云。八法
受戒。唯大愛道。更無得者。既唯一人。何用言等。答理
實多論。唯望愛道善來是局。復置等等言。良以母經
及此律等。敬通五百。是則善來總望五百。亦名為局。
總收義盡。須置等言。
亦同此局者。重釋此律望五百局。十誦五分。望愛道
局。故云亦同此中多論說局也。
舉此五受受隨分別者。此律善來唯受非隨。唯佛秉
故。若准祇律第三。佛與比丘俱秉善來。即是義通受
隨二法。謂自得戒。即屬受門。復以度他。即隨行攝。次
辨上法。若據母論。唯二人得。唯受非隨。通律師云。自
因祈心。果戒俱得。即是攝。復教他得。即隨行攝。此義
即是自部所宗。以其破結不遮簡故。次辨三歸。多論
第二云。佛成道後八年之中。得三歸受。故八年中。理
有自得教他之義。便通受隨。八年之後。非受非隨。次
辨八敬。若准自律。五百釋女因此得戒。名之為受。隨
中行敬。復即是隨。然此隨義異前說。除五百巳。約餘
女邊。唯隨非受。次辨羯磨。義准應知。今此古人。受隨
分別。既說五百。故通受隨。自餘諸尼敬不通受。明知
五百以敬為受。是故善來不度五百。故說善來局也。
叔𨤲尼者。賢愚第五云。其初生時。細濡白㲲裹身而
生。父母恠之。相師言古。因為作字。名曰叔釐。秦言白
也。叔釐長大。㲲隨身大。女白父母。我欲出家。將往佛
所。佛言善來。頭髮自墮。所著白氎。尋成五衣。精進不
久。成阿羅漢。
摩登耆女者。經無文說善來受。母論第一。摩登祈撿。
多論自誓唯大迦葉者。彼論第二云。自誓唯大迦葉
一人。更無得者。(述曰)意說。當時更無人得。非是佛制餘
不復聽作自誓受也。故章中云。一多少為言等也。多
論第二云。問佛在世幾年便聽白四羯磨受戒。答曰。
有言佛初得道一年後。聽白四受。有言四年。有言八
年。以義而推。八年者是正義也。(又云)佛遣阿難。與大愛
道。八法受戒。十四年後。聽白四受。(又云)三語三歸。佛成
道巳八年中得。八年巳後。更無得者(巳上論文)。
結集毗尼序者。十誦五十五。明五百結集。彼文名為
五百結集毗尼序也。一為敬要(即是釋前不善來度)。二須和上
(即是釋前不羯磨度)。
多論俱局離羯磨故者。多論雖言羯磨是通。餘皆是
局。若如向來離羯磨受。便合多論。一切俱局。謂據總
名。羯磨便通。論其別體。亦即是局。
數齊有五者。頌曰。僧五謂來上。三歸十及五。尼五謂
敬遣。邊十常行嫁。又准多論。更加三語及以見諦。便
為僧七。今言僧五。謂攝此二人三歸上法中也。
局中三僧五專尼眾者。前齊五中。除來上巳。餘三局
僧也。即齊五中尼眾有五。是專局尼也。
諸部同異
十誦五十八種得戒頌曰。然見誓論邊。重信來歸羯。
六同四分者。十中後六。義攝為四。便同此律來歸敬
羯也。謂邊五遣信羯磨。合之為一。餘三還三。即是攝
為四也。
善來是同者。同此律中。要得初果也。
不須善來者。謂彼復有直爾見諦。即發戒品。不須更
加善來受法。
餘二即異者。一者所秉法。二所被行者。故言二也。
四句分別者。即釋名等四門是也。
智論云非佛聲聞等所告者。智論九十五云。無性可
見。住是性中得耨菩提。何故無性相是阿耨菩提。非
諸佛所作。非辟支。非羅漢。非向道。非得果。亦非菩薩
所作。眾生不知諸法實相。是故菩薩行般若彼羅蜜。
以方便力。為之說法。(述曰)無法性者。是所證理。阿耨菩
提。是能證智。而今論云無性相即是阿耨菩提者。菩
提菩提斷。皆名為菩提。智及智處。皆名為般若。故說
無性即是菩提。此之性空。不為因造。然十誦中。雖不
說辟支。是自然得。以其多論七受之外。有佛辟支。並
無師得。義准成立辟支自然也。
四分等中者。母論也。
大盡智者。多宗餘論與此大名。准此多論第二卷中。
云大盡智。先來諸人云。約人名大。今詳論意。巳前有
學。煩惱分盡。今成無學。煩惱大盡。故名之也。
道未知智者。即道類智也。何以知然。雜心第六。釋九
遍知四類忍四類智。皆名未知。且如彼云。集智忍未
得一斷知。如彼廣說。然婆沙六十二云。集類智忍滅。
集類智生時。得一遍知。文相不同也。然雜心論上下
文中。有處亦名比忍比智。良以觀上二界不現前境。
名為未知。餘釋非理。不勞敘破。又覺云。若准俱舍苦
忍初心得者。彼以俱舍第十四十受文云。二由得入
正性離生。即作此說。理實初入苦法忍時。名入離生。
而論得戒。要至第十六心得也。見諦周故。順多論故。
建立果故。然俱舍云得入離生。顯初入道。由此為緣
而得戒品。不必即說得戒剎那也。
多論假身口教者。准章中釋。似約言教之教。今詳多
論。表名教無教。彼論第二。問曰。佛與辟支。云何得戒。
答無師得。問從教得。不從教得。答曰不從教得。有言。
從教得。如佛在樹下結跏趺坐。言我要不解此坐而
得漏盡。即身教成就。口教成就。然後得漏盡戒亦俱
得。是謂身教得戒。辟支亦爾。(乃至)見諦或言從教得。或
言不從教得。言從教者。安居一時。乞食聽法。身口二
教亦俱成就。然後見諦。戒亦俱得。是名從教得戒(巳上
論文)。若是言教者。見諦既因佛教。何故乃言安居乞食
等為身口教。又彼論第一云。若口說三歸。是身口教。
若淳重心。有身口無教。故知是表無表也。
問木叉戒是無漏戒禪戒不者。多語第一問答也。
佛在世有者。法未滅來。總名佛在。此約制立七眾木
叉。要佛出世。若約獨覺。出無佛世。五戒性成。名木叉
者。不假佛世。問聖者皆得五不作戒。若是木叉。應命
終捨。何因經生仍成五戒。答理實命終五戒隨捨。由
此五戒。感當勝果。故非不捨。然隨生處。五戒性成者。
理是新成。非成前生。故無有失。
餘二人天俱有等者。約趣辨依身也。於中禪戒。通欲
色界。容成容現而名為有。若無漏戒。欲色二天。亦是
容成容現。於無色天。唯成非現。亦得名有也。今言人
天俱有者。天名是通。理應分別也。
餘二通二界等者。約界辨依身也。謂禪無漏。通二界
中。容成容現。其無漏戒。無色界中。唯成非現。婆沙二
十八云。無有聖者不成就無漏戒。是故聖者生彼界。
唯成就造色。於中學成就學隨轉色。無學成就無學
隨轉色。問此諸隨轉色。何大造耶。答依次前身。隨所
應戒。欲界或色界大造。(述曰)婆沙百四十云。無漏戒不
墮界地。隨所依身。大種所造。若現有色。可如百四十
說。今既生於無色界中無色身故。故以前身大造也。
若如十誦證下三果亦得戒品如見諦是者。初果見
諦。義即決定。斯陀那含。義即不定。若先世道。斷欲六
品。後入見道超證一來(大乘世道是伏非斷。而論超證。亦得同此)。或先世
道。斷欲九品。後入見道超證不還。此二超證。得名見
諦。而亦得戒。若先初果。漸次證得一來不還。即非見
諦。理不得戒。
問證下果時為一切得耶等者。此問答中。敘古人釋。
略顯其非。且古意云。以下三果或。未盡故。假有祈心。
即略非云。若第四果雖或巳盡。亦非一切得。如沓婆
等。故知不由或未盡者即假祈心。若爾今師云何答
如前巳釋。以其戒是從緣得故。不由或盡不盡也或
有疏本云。若第四果雖或盡解滿一切得戒者。傳寫
者謬。若言一切得者。何得指同沓婆也。
何得判言經中不得三四者是其在家者。意破前師
五戒一向判為在家。八戒一向判為出家。而言在家
不得三四。是望經文。有大寬失。以經但言唯不得四。
非不得三故也。章云。若在家者。以五戒人不斷自妻。
豈得三果者。此意難云。若復用汝五戒在家可經釋
者。有違理失。以有自妻。何得三果。三果必斷欲界或
盡。何有自妻。章云。既言得三道果明亦出家者。此顯
正釋。正釋意云。既言在家得三道明亦出家。即是亦
在家亦出家也。以其著俗。即名在家。斷非梵行。復是
出家。由名在家。順經文相。復由出家。故不違理。即破
前師八戒一向唯是出家。無在家義也。
頻婆娑羅等者。觀經云。佛口放光。照頻婆娑羅頂。爾
時大王。雖在幽閇。心眼無障。遙見世尊。頭面作禮。自
然增進。成阿那含。
經就道俗多少者。緇服出家得道者多。白衣在俗。得
道者少。故下律云。以信樂心。而作是念。我今在家。妻
子繫縛。不能純修梵行。我今寧可剃除鬢髮。被袈裟。
以信捨家。入非家道。善生經說。在家菩薩修道難。如
陸路牽般。出家菩薩修道易。如水路乘船等。瑜伽四
十七云。出家菩薩一向能行鉤鏁梵行。在家菩薩。則
不如是。廣如彼論。
非謂不得第四果耳者。若准多宗。定不得四。故婆沙
四十六。釋初果云。問若滿七有。無佛出世。在家得阿
羅漢耶(正義家釋云)。如是說者。彼法爾成佛弟子相。乃得
極果。如五百仙人。在伊師迦山中修道。本是聲聞。出
無佛世。獼猴為現佛弟子相。彼皆學之。證獨覺果。無
學不受外道相故。今五分律。化地部宗。俗得羅漢。不
須會釋。見論第七。教授迦葉詞句。具如彼論。不繁敘
之。然章中不具也。
明智現前者。無漏聖智。稱之為明也。
如增一阿含廣說者。彼二十一云。佛在摩羯國波沙
山。世尊清旦從靜室起。在外經行。須陀沙彌。在世尊
後。世尊顧曰。今問卿義。諦聽善思。對曰如是。世尊告
曰。有常色及無常色。為一義。為若干。須陀白佛言。此
義若干。非一義也。所以然者。有常色者是內(如來常身。非諸
凡夫六根所取)。無常色者是外(外色聲等六根所行)。以是故。義者若干
也。世尊告曰。善哉。復云。有漏無漏義。為一為若干。對
曰。若干。所以然者。有漏義是生死結。無漏義是涅槃。
故是若干也。告曰善哉。復云。聚法散法。為一為若干。
白言若干。所以然者。聚法之色者。四大形也(極微聚故)。散
法之色。苦盡諦也(謂滅諦體。散滅有漏色身也)。故有若干。告曰善
哉。復云。受義陰為一義若干乎。白言若干。所以然者。
受者無形。不可見。陰者有色可見。故若干也(諸心心所領受
境界。故言無形也。色可聚集。故名陰也)。告曰善哉。復云。有學義無學義
為一為若干。對曰若干。所以然者。有學義。是生死結。
無學義。是涅槃。故若干(謂名有無名也)。復告曰。云何有學是
生死。無學是涅槃。白言。有字。有生有死。有終有始。無
字。無生無死。無終無始。世尊告曰。善哉。快說此言。今
即聽汝為大比丘。告諸比丘。摩羯國界。快得善利。便
此沙彌此境界。今總頌曰。常色無常色。漏無漏聚散。
受陰字無字。如次義應知。
多論舉羯磨攝十誦中三者。謂中三者謂攝五眾遣
信論義。以其多論是有部宗。釋十誦義。故相攝也。問
樂者。樂謂意樂。意樂清淨。發言亦善。故俱舍云。謂由
善巧酬答所問。如蘇陀夷是也(亦有釋言。問其樂受戒不者。今恐不然也)。
僧祇二十三。四種受具頌曰。自寬來中邊。不能如法
者。彼律云。諸比丘亦欲如來善來度人。威儀進止。左
右顧視。著衣持鉢。皆不如法。廣列善來者。佛善來度
三千二百九十一人。諸比丘度不列其數(廣說如彼)。
羯磨替善來者。但替諸比丘。非替如來也。訖至雙林。
皆是善來故也。
所以可知者。牒入羯磨眾。所斟量故。不足數也。
八敬懸指者。向來並是二十三文。此云懸指者。是彼
第三十六。五百釋女。往詣佛所。却住一面。愛道白佛
言。佛世難值。今遭如來出世說法。令諸眾生成寂滅
證。如大愛道綖經中說(經中有愛道比丘尼經兩卷是)。
然彼文中愛道言佛為尼制法者。祇律三十云。佛住
迦維羅衛。爾時大愛道。與五百釋女。求佛出家。如綖
經中廣說。(乃至)愛道白言。世尊為比丘尼。制八敬法。我
等得廣聞不。佛言得(因此。即廣說八敬也)。五分五受頌曰。自來
三八羯。剃髮之初故。名為因。祇律可知。
一二三歸者。覺云。或據境說一二三歸。或可約一二
三遍。今詳前釋好也。與此律中度俗二歸。相相順故。
若爾何故五分十五云。諸比丘一語受戒。言汝歸依
佛。又二語受。言汝歸依佛歸依法。又三語受。言歸依
佛法僧。以是白佛。佛言不應。答謂制後不應也。若不
爾者。豈可三語亦不應也。母論第一。二眾各五頌曰。
來上羯離六。勑三師遣使。伽論十受頌曰。無見問歸
誓。邊中重遣常。
謂迦葉及三說者。律師云。此准母論。佛告迦葉。聽汝
建立上受具足。即是一說。又復告曰。過未諸佛皆爾。
即是二說。我爾亦然。即是三說。或可約三世佛說以
為三。覺云。似有人名三說。今復詳之。迦葉顯人。三說
顯法。謂三遍說自誓法也。
但同歸敬(此二種受令同此律。故不須辨異)羯磨細論同異可知者。
謂彼論中。問答五眾十眾遣信。及二部僧。此五種受。
雖可總入羯磨中收。然彼問答。此律中無。十二曾嫁。
彼論非有。此彼雖復俱有遣信。而此復無巳後之制。
故有同異也。
對十誦者。並以同是薩婆多宗。故對辨之。後多論中
亦同此釋。
善見第七。八種受具頌曰。善歸授答問。重使語羯磨。
多論第二。七種受戒。見來三語歸。自誓八白四。問此
論三語。與三歸何別。尊者云。三歸有結詞。三語無結
詞。據根鈍利。故受亦別。故多論第二云。以眾生宿業
力故。若應三語得戒者。三語則止。若應三歸得戒者。
三歸便止。以業力故。自然便爾。今詳。或據羅漢教其
歸三寶者。名曰三歸。若無人教自歸三寶者。名曰三
語。如此律中俗受五戒。多是自歸也。又此三語由無
人教。自能說故。亦名自誓。如伽論十受釋自誓中。語
迦葉及三說。彼文意云。迦葉自誓。即當多論佛為我
師我為弟子。故俱舍第十四云。四由信受佛為大師。
謂大迦葉。伽論又云。及三說者。謂無人教。自歸三寶。
亦自誓攝。而名三說也。即當多論三語是也。若作此
釋。前釋伽論三說之義。宜改就此。
見諦攝自然者。准論見諦。不攝自然。以其自然是佛
辟支。彼既以佛辟支。對見諦受。辨其同異。又復見諦
與盡智異。故不應攝也。若爾七受應義不同。答七受
唯約弟子得戒。故實不同。
了論九受頌曰。僧來肆歸略廣。尼來遣使廣。獨覺有
量德。如來無量德。
擇二圓德了別相者。擇謂簡擇。直辨體也。相對而明。
即是了別九相之異也。
言圓德者。真諦釋云。圓德至得。是比丘性。得戒之時。
即得四萬二千正法。名為圓德。復有至德。德此圓德。
此中意說。圓滿功德。名為圓德。復至身中。得獲成就。
故名至得。聲聞七種。必依他德。佛及獨覺。唯是自得。
言善來者。真諦云。若諸行人。善根強勝。智慧聦利。戒
善易生。聖道易得。此必聖人。猶是白衣。佛呼云善來
比丘。修行清淨梵行。正說正法(此是善來詞句也)。鬢髮自墮。
衣鉢自然。即得具足(此辨相儀并仍戒時)。前云佛呼善來比丘
者。是許出家及與具戒。謂從白衣。來出家位。從無戒
位。來具戒位。故曰善。既無具戒。復言比丘也。修行清
淨梵行者。與具戒巳。勑令起行。離惡行善。名為梵行。
令其修學。故曰修行。若欲別論。戒定慧品名為梵行。
合學此三。故曰修行。正說正法者。說謂佛教。法謂三
藏十二分教差別法門。□不妄倒故稱為正。正說正
法。即是梵行之所依止。佛唱此言。名善來受。
言三歸者。從此巳去三種得戒。非皆是聖。又非佛與。
善根漸薄。戒往難生。後後轉難。故有三別。且三歸者。
善來未得。更說三歸。三歸之前須誦佛語。謂呼善來
比丘等詞句前次說三歸。方始得戒。
次略羯磨者。須立師僧問遮法等。羯磨之前。與廣無
別。但說單白。便能得戒。又不要須十人五眾。四人亦
得。以此為異。
次廣羯磨。如今常法。尼無三歸及略羯磨。以根鈍故。
若是聖人。佛命善來。故立善來也。大瞿躭教。是遣使
受。故有八尊法也。自餘咸是廣白四受。故有羯磨也。
獨覺有量功德至得者。先於多劫。巳修戒行。最後生
身。五戒性成。後入見道苦忍初心。得出家戒。鬢髮自
落。衣鉢自然。爾時具有木叉定生及無流戒。雖具三
戒。若類佛德。猶是有量。論云諸佛無量功德波羅蜜
至得者。行菩薩道。第三劫中。分分割截。能忍不嗔。爾
時戒忍波羅蜜多悉圓滿。波羅蜜者。翻為到彼岸也。
謂佛萬行。實盡邊際。悉到彼岸也。即簡二乘未能永
斷不染無知。非到彼岸也。至最後身。釋菩薩戒。亦是
性得。後入苦忍。得出家戒。乃至盡智無生智時。一切
佛法一時圓滿。木叉定生無流戒等。無有邊量也。心
論第四。十受頌曰。起超善師樂。重信歸中邊。
律毗婆者。此總意云。隨逐律文。分別解釋。故云律毗
婆沙也。此方律疏是也。梵云毗婆沙。此云逐分別。或
名廣解釋也。故俱舍十四云。諸毗奈耶毗婆沙師十
種得戒等。義同心論也。
捨寶衣等者。非是論文。義亦有失。謂此自起即自然
之異名也。唯多論釋。盡智時得。非發願時得也。
超昇離生者。俱舍云。二由得入正性離生。婆沙第三
云。論不正見。要由見道。能畢竟斷。故名正性。世第一
法。無間別起。故說能入。令言超昇者。超不正見。昇正
性中。即是入正性義也。言離生者。婆沙第三。多復次
釋。而總意云。見所斷惑。名之為生。惑如生食。久在身
中。作極苦事。惑如生狩。籠戾難伏。見道能滅。故云離
生。
三歸三說者。准多論與此心論。同是薩婆多宗。即應
三說。是彼三語。三語三歸合為一故。若准俱舍十四
云。十由三說。歸佛法僧。即似三遍口說三歸。若准十
誦五十三。辨十受三歸巳。自說誓言。我今隨佛出家。
以為三說。任依一釋。
辨異可知者。既同十誦。即上誦巳辨異說。故云可知
也。
見諦得戒共無漏戒問答者。見諦必有道俱無表。道
俱之外復得木叉。此二何別。廣釋如章。
得果捨因者。且如初果。後證一來。捨前劣道。更得勝
道。道俱無表。隨道轉增。故言捨因中戒也。餘果准知。
總別門
如昔所論善來羯磨說之為總餘三是別者。此敘昔
律師義也。然尋彼師云。來上羯磨。名之為總。且善來
總者。一者見諦。謂陳如等。二者呵欲入道。如婆提婆
敷等。三者因緣入道。如舍利弗。初時雖別。後悉佛命
善來得戒。次上法者。或名自誓。或名教授。並未發戒。
後得盡總名上法。問前呵欲等。是得道緣。如何名別。
答如論義時。未欲求戒。而請經論名論議受。來上亦
爾(巳上敘訖)。
章云。今解善來亦非是總等者。將古人且應先識總
別之相。且如論議。一人身上有論議開異曾嫁等。名
之為別。復加羯磨同曾嫁等。名之為總。曾嫁亦然。謂
亦一人有曾嫁開異論議等。名之為別。復有羯磨同
論議等名之為總。由准此理。今解善來。亦非是總。以
呵欲等非受名故。即不成別。以其別者須是別開。遍
尋律論。不見呵欲是即開故。別義不成。總亦不立。故
知非總。不同論議有多。多為論議有多受名。名為論
議。勑聽問答。答問羯磨。然人唯一。故得說為從遠緣
彰。名為論議。顯是別開。既是別開。復加羯磨。亦得成
總。章雖不破上法是總。准例以破其義巳成。謂將教
授以望自誓。體不成別。別既不成。總亦不立。
應開合中分十二受者。上辨受緣開合門中。羯磨離
云。來上歸敬。復成四受。合成十數。今若更分善來為
三。應彼開合立十二受。今詳此難。深為無用。設開十
二。違何理教。故非理也。
舉七毗尼七種非法總別為妨釋不類之義可知者。
問七種毗尼。總名現前。然而離憶念等六。仍自別有
現前毗尼。又如七非。總名非法非毗尼。然而離出非
法別等。仍有非法非毗尼在。今羯磨中。十眾五眾遣
信二十邊十曾嫁。總名羯磨。亦應離出十眾等六。仍
更別有羯磨體在。答七滅七非。是通局門。如眼等根
及色等境。辨法處色。通名為色。雖復離出五根四境
及法處巳。仍更別有色處體存。今言羯磨。是總別門。
如世軍林。離人樹巳無軍林體。故不類也。
如界內不別眾中亦有不定者。尊者曰。亦應說言結
界成就亦是不定。大界界場亦不定故。二十八人頌
曰。餘舉滅難為。神隱離別場。
第三能秉人門
多論見諦自得者。此不盡理。如彼論第二云。六從他
得。一須分別。因佛說法。名曰從他。自見諦發。即名自
得。如彼廣說。
論云以根本而言等者。此將上法。准他多論分別見
諦文也。非謂彼論有此正文(分別見諦。如向所引多論第二也)。
塵習雙亡者。若准深密瑜伽等宗。塵謂塵染。即煩惱
障也。習有三種。一者一切善染種子。名為習氣。今言
習者。煩惱種也。二者煩惱雖斷。仍有依附。所依身中。
無堪任。雖無堪任。而無別體。三者諸所知障亦名習
氣。故經說為無明習他也。若准涅槃等佛性宗中諸
經論意。塵即煩惱障也。通收種現。總名塵染也。習即
所知障也。通收無堪任性。總名習也。唐朝巳來。不諳
彼宗者。將謂習名古人錯譯。甚踈失也。今章疏意。即
是佛性宗義也。此釋決定。物懷疑耳。
轉緣入道者。轉變俗服。以成法衣等。如僧祇云。善來
言下。鬢髮自落。袈裟著身等。
付法藏阿難善來。如付法藏第一卷說。阿難乘船。在
河中流。入般涅槃。時雪山中。有五百仙。阿難度巳。同
時涅槃。准彼即是善來度之。至下第三卷記中。當具
別之。
舍利弗金師之子教不淨觀者。撿涅槃二十六。緣不
在佛。
如文可知者。下文佛今百一十一羅漢。遊行說法。時
有聞法得信。欲受具足戒。時諸比丘將欲受戒者。詣
如來所。未至中道。失本信竟。不得受具。以事白佛。因
開三歸。
多論十義。廣如彼論第二卷說。
四不壞信者。新譯經論。名四證淨。若准大乘。以信為
體。謂無漏信。緣佛法僧及戒為境。信不可壞。名不壞
信。或復由證得淨故。名證淨戒。證即是淨。故名證淨。
理並無失。若薩婆多。無漏信戒二法為體。婆沙一百
三云。淨謂信戒。離垢穢故。於四聖諦。別別覺證。而得
此淨。故名證淨。又云。此中佛者。謂佛身中諸無學法。
緣彼無漏信。名佛證淨。此中法者。謂獨覺身中三無
漏根等學無學法。菩薩身中二無漏根等諸學法。及
苦集滅三諦。緣彼無漏信。名法證淨。此中僧者。謂聲
聞身中學無學法。緣彼無漏信。名僧證淨。諸無漏戒
名戒證淨。自性淨故。依證起故。亦名證淨。俱舍二十
五云。信戒二為體。四皆唯無漏。廣釋如彼。
一正富羅者。多云。如昔一時。有一比丘。應得羅漢。有
輪王鄣。不得漏盡。佛欲除障。為正富羅。輪王福滅。即
得無著。
唯羯磨通局可知者。覺云。五百年前。通凡及聖。五百
年後。既無聖僧。故局凡也。今詳賓頭盧。向來應供。何
以言無聖僧。設聖僧來秉。豈可不成。何以言局。尊者
云。唯羯磨通者。即通凡聖也。局可知者。即餘四局秉
也。
第四所門
至順之極者。有餘所釋。全不堪記。今詳此依成實論
宗。唯觀滅諦。達無相理。得入見道。如從內凡覺觀滅
諦數數觀察。然初學時。被有相心之所間雜。爾時猶
非至順之極。久學純熟。見五陰滅。不為相間。名入見
道。至此名為至順之極。謂至順無相之極也。若薩婆
多。唯空無願。得入見道。定不許以無相三摩地入見
道。正違成實宗也。
多論云此二受法不羸不捨者。問若言內凡不羸不
捨。何故俱舍二十三云。若得𤏙法退斷善根等。答彼
據退𤏙。容斷善根。而今意說。不退𤏙位。定不羸捨。故
無違失。
羯磨無與為起過人者。如受戒揵度。未制羯磨之前。
諸比丘等著衣不齊整。乞食不如法。此等並是三歸
之人。既曰此人起過之後方制羯磨。故知三歸並是
外凡。今詳下二果人。容犯夷罪。況復著衣不齊。而能
證成是外凡也。故應還依多論第二。云三歸受不羸
不捨。判為內凡者好。
三人通被者。一外凡。二內凡。三聖者也。
涅槃經淨梵志者。彼經第三十九。淨梵志白佛云。我
巳得正法淨眼。歸依三寶。唯願如來聽我出家。佛告
憍陳如。聽是梵志出家受戒。時憍陳如。將至僧中。為
作羯磨。令得出家。十五日後。得阿羅漢。
蓮華色尼。下文得初果付。波闍度之。
飾宗義記卷第二本
飾宗義記卷第二末
藉緣門
昔律師五受。皆具五緣。善來五者。合此三四。以為一
緣(謂假佛形。并佛言教)。更加心境相應。及言成事訖。今詳此中
巳說內有出家善心。復有佛形并佛聖教。便是巳顯
心境相應。又復佛言無落非過。何因言成事訖。上法
五緣者。一假佛教授(同此章中第一緣)。二立誓要期。三精勤
苦脩。四三毒皆盡。五盡智現前(此同章中第三緣也)。今詳盡智
巳顯勤脩及三毒盡也。三語合此初二。以為一緣(謂假
弟子形。及三歸教)。二出家相具。文言教令剃髮披袈裟等(尊者
云。更加此緣好)。三歸依心成。領前歸仗(即是章中第三緣也)。四心境相
應。五言成事訖。今詳亦可攝在第三歸仗緣中。八敬
五緣。同三歸說。謂一者假形及教。二者相具。三者有
永戒心領受奉行。四者相應。五者事訖。今詳五中。相
具求心。之有亦好領受奉行。相應事訖。恐不具足。是
故章中。改為四緣也。
羯磨受戒昔來所辨等者。今師意存此釋巳。今詳四
緣。義雖具足。若配律文。似乖文相。文相意云。若受大
戒者。舉能受人也。
白四羯磨如法成就者。此即總是四緣具足。故名如
法成就也。
得處所者。稱可聖教。名得處所。如說如來處非處智
力者。處謂稱理。非處即是不稱道理。如來皆達不可
屈伏。故名為力。故今此中。稱教名得處所也。
住比丘法中者。結前作法。稱教名成就。便得安住比
丘法中。又詳四緣。雖言年滿。身無遮難。復應細尋。下
律文中。不問十三難。不名受戒故。雖無難不問。亦不
得戒也。破四緣義不合道理者。非謂出妨破也。但辨
四緣。別更立義。即是破也。
不然之義當釋者。即下略敘是也。
祇六緣者。願律師云。一年滿二十。二身無遮難。三結
界成就。四盡集。五羯磨稱文。六僧數滿足。准祇第二。
似有五緣。願云六緣。蓋是義立也。彼文云滿。非二十
不滿(似當第一緣。又〔云〕)。若比丘受具足時。善受具足。一白三
羯磨(當第五緣)。無障法(當第二緣)。和合非別眾(當第四緣)。滿十僧若
過十(當第六緣)。是為受戒(巳上祗文)。第三結界成就。善是願律
師准義立也。理必有故。故須加之。總為頌曰。二十無
遮界。集羯磨僧滿。
亦是釋八比丘義者。祇律第二。但有一種羯磨比丘。
何以乃言釋八比丘。今詳疏意云。汝若祇羯磨六緣。
亦是釋此四分律中八比丘義。何如直取自部文耶。
非謂疏注云彼祇律有八比丘也。言雖廣閙者。即是
首律師五緣也。今來彼師五緣以為頌曰。能受有五
種。人根清相法(巳上第一緣)。所七謂界僧。十集羯時資(第二
緣也)。乞心境相應(乞是第三緣也。心境相應。是第四緣也)。及言成事訖(第五
緣)。今師以四緣。攝彼五緣總盡。復為頌曰。初攝僧十
集。二羯四半訖。三界四能五。時資乞四半。釋曰。言五
緣者。第一能受人。第二有所對。第三乞。第四心境相
應。第五言成事訖。且第一緣能受有五。一要是人。簡
餘趣故。二根具足。文云啞聾等不得受故。三身器清
淨。簡十三難。四出家相具。文言不應與俗服者受故。
五少分得法。文言不應不與沙彌戒而受故。第二所
對。曲復分七。一結界成就。祇第八云。不羯磨地者。不
得作僧事故。二僧位所攝。非別人秉故。三十人。瞻波
云。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故。文言。自今巳去。聽十人
受故。四界內盡集和合。文云。更無方便。界內別眾作
羯磨故。五白四教法。文言。息三語興羯磨故。六佛法
時中。故心論云。法滅盡時。結界羯磨一切息故。受不
失。未受不得故。七資緣具足。文言。乃至無衣鉢。不應
受故。第三乞戒。文言。不乞者不名受戒故。第四心境
相應。文言。眼醉狂人不成受戒。故知心不稱境也。復
以文言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等。故知境不稱心
也。第五言成事訖。白四具漏。獨秉至頭。無人呵制。方
成事訖。今師攝彼四緣者。如前頌云初攝僧十集者。
今師初緣云僧數滿足者。攝彼昔師所對之中。僧位
十人盡集等三也。二羯四半訖者。今師第二緣云教
法成就者。攝彼昔師所對之中白四教法。及彼第四
心境相應之中境稱心(此第四緣。具攝四半。故云四半也)。并攝第五言
成事訖也。三界者。今師第三緣云結界成就界內不
別眾者。攝彼昔師所對之中結界成就也。四能五時
資乞四半者。今師第四緣云。年歲滿足。身無遮難。攝
彼昔師頓受五種。及所對之中。佛法時中。資緣具足。
及第三乞。并第四心境相應之中。心稱境也(四半義。准前釋)。
四心俱得者。多論第一。於三性心及無心皆得。如彼
應知。
前四以心為緣者。心論第四頌云。隨心上中下。得三
品律儀。故准心論立前四受。必假心緣也。
羯磨一受文雖不列者。謂八比丘中。律文自釋具緣
之義。然文不列以心為緣也。文雖不列。亦要須心。順
心論故。
四緣是何緣者。緣有四種。一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
緣緣。四增上緣。然准俱舍。總攝五因。以為因緣。唯能
作因攝為增上故。今先應辨六因義。後釋四緣。令義
易了。然大乘中亦有六因。名字雖同。其義全別。若欲
廣敘。恐厭繁文。故且應依俱舍第六婆沙十六乃至
二十一廣釋六因。今當略敘。俱舍頌云。能作及俱有。
同類與相應。遍行并異熟。許因唯六種。且辨第一能
作因者。舊名所作因是也。俱舍頌云。除自餘能作。論
曰一切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
時無障住故。顯宗第九一釋云。因即能作。名能作因。
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性。亦能作因。更無別稱。
如色處等。總即別名(此意顯持業釋也)。又云。或此令他能有
所作。他能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此顯依主釋也)。除自
者。且如一極微色。或復一剎那心。正生之時。除自體
不。以餘一切有為無為無量諸法。為能作因。由彼生
時。因法自體無障住故。因謂自安住。因法自相不障
果生也。然總辨者。此中果法體狹於因。因體總通為
無為法。果體唯局有為法故。然能作因略有二種。一
者有力。如眼望識。二者無力。猶如涅槃望有為法。
第二俱有因者。舊名共有因是也。自下五因。體局有
為。且辨俱有者。頌云。俱有互為果。如大相所相。心於
心隨轉。論曰。若法互為士用果。彼法更互為俱有因
(此釋頌中初句也)。即指事云。一者如大。謂如四大展轉相望。
二者復指如相所相。相謂能相。生住異滅也。所相即
是所相。色心等也。生住異滅。復有二種。一者大相。相
於八法。二者小相。但相一法。法望小相。為俱有因。小
相於法。非俱有因(准此本法是小相因。小相伹是本法之果。本法即非更互為果。而亦
許法望彼小相而為俱因。故知頌云俱有互為果者。且說多分)。大相。望法。并望小相。
並為俱因。三者後指心於心隨轉(謂心於彼心隨轉邊。雖為俱因。俱因
之果。却望於心。不必一切皆為俱因。如後辨也)。心隨轉者。頌云。心所二律儀。彼
及心諸相。謂心隨轉。總有三類。一者心所。二者定道
二種律儀。三者彼及心諸相。彼者。彼前心所及二律
儀也。及心者。及取心王也。此中舉其心所二律。及心
王者。意欲標取此等法上大小諸相也。上來爾許心
隨轉法。若以心王。與彼為因。於中須除心所二律一
切小相。以論文云心王但與五十八法為俱因故。若
以前來俱因之果。却望於心為俱因者。於中又除心
王小相非心俱因。所餘五十四法一切。亦並與心為
俱有因(所言隨轉於心。不必一切皆為俱因者。此即釋竟)。
第三同類因者。舊名自分因。或名自種因也。頌云。同
類因相似。自部地前生。道展轉九地。唯等勝為果。加
行生亦然。聞思所成等。論曰。同類因者。謂相似法與
相似法。為同類因。略敘彼論。指事釋云。謂善五蘊與
善五蘊。展轉相望。為同類因。染汙與染汙應知亦爾。
無記五蘊。彼有四釋。一釋。亦是五蘊展轉。為同類因。
第二釋云。有餘師說。無覆無記。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此中意云。為果望須。或等於因。或勝於因。為因理須或等於果。或劣於果。此中若論色是色果。即等於因。四是
〔也〕果。即勝於因。於此遂言五是〔也〕果。既不許勝與劣為因。是故必定罪色因也。此即義顯。四望於四。既等於過。
故亦成因也)。第三釋云。有餘師說。五是四果。色非四因(此中
意云。四因勢報能取同類及異類果。故五皆是四家之果。為因勢弱。唯取同類。不取果類。故〔非色〕是四家之因)。
第四釋云。有餘師說。色與四蘊。相望展轉。皆不為也
(此中意云。無記法者。色心不互不遮心法。四薀互因也)。光法師云。諸論皆有四
說。並無評家。且以後師為正。授記法師云。光敘正義。
後述餘師。初釋為正。今詳四蘊更互為因。四釋無諍。
但諍色心互為因義。故成四釋。然二法師。雖各判釋。
然並未違是非所以。故今欲存初釋為正。應破後三。
其義方立。破云。三無記心。皆能發表。如何乃言心非
色因。此即通破二四師訖。又所發業與三無記為所
緣緣。令三無記得增長。明知此表能為同類。此即別
破第三師訖。故知初釋為正也。問異熟生心。不能發
表。理應四蘊非是色因。答今總通說心為色因。何用
何舉異熟心難。問異熟色法。望異熟色。同類因不。答
有同類因。若爾俱舍第二云。離異熟外。無別等流。如
何通釋。答彼意說言。離異熟外無有等流別體可得。
不遮異熟當體之上亦有等流。故婆沙十八俱舍第
六並云。羯剌藍位。與餘十位。為同類因等也。言自部
自地者。顯有漏法。部謂五部。即四諦斷及脩斷也。謂
唯自部為同類因。異部相望。無此因義。又九地中。始
從欲界乃至有頂。皆唯自地為同類因。異地相望。無
此因義。言前生者。過現二世前生之法。與現後世。為
同類因。未來世中。無此因義。廣如俱舍問答成立。道
展轉九地者。顯無漏道不隨界地。是故九地展轉為
因。順正理第十六。廣有料簡。如彼應知。准等勝為果
者。此九地道。准取等果及勝果也。不應加行求劣果
故。加行生亦然。聞思所成等者。謂即有漏聞思脩法。
隨應自界。准取等勝以之為果。故云亦然。如欲界中
唯有聞思。乃至無色唯有脩慧。唯於自界。有同類因。
越界即無也。生得善法勝劣九品。皆互為因。染汙亦
爾。異熟威儀工巧變化。如其次第。能與四三二一為
因。廣如俱舍。不能繁敘。
第四相應因者。頌云。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論曰。
唯心心所是相應因。又云。由五平等共相應義。立相
應因。謂同一所依。同一所緣。同一行相。同一剎那。并
及事等(謂一受一想。無有一心有二受等。故云事等也。所餘心法。准此亦然)。問相應因
體亦是俱有。此有何別。答相依行世。是俱有因。世中
同業。是相應因。是則體同而義異也。
第五遍行因者。頌曰。遍行謂前遍。為同地染因。論曰。
遍行因者。謂前巳生遍行諸法。與後同地染汙諸法。
為遍行因。(述曰)謂前巳生者。此因亦唯過現二世。與現
後世為遍行因。未來無故。故說巳生也。遍行諸法者。謂
見苦集二部所斷七見二疑。及二無明。合說即是十
一隨眠。及此相應俱有。並是遍行因體。二無明者。一
見苦斷見疑相應及不共無明。二見集斷見疑相應
及不共無明。問遍行因得。亦是此因攝不。答婆沙十
八云。遍行因得。與遍行法。不常相隨。或前或後。非極
親近。故非此因。正理十六。意亦同此。今應略辨此因
相者。薩婆多宗。一切有漏。望因分邊。名為集諦。望果
分邊。名為苦諦。此之苦集。即是五部所斷法性。於向
十一遍行因中。見及無明。緣此苦集以之為境。能所
展轉。隨增漏過。正理論意。說譬喻云。猪入糞中。猪增
糞塠。糞塠增猪。更互相因。轉增其臭。此亦如是。婆沙
十八亦云。隨緣有漏。隨漸增長。然五所斷。雖通染淨。
然此十一緣淨法邊。但增漏過。緣染法邊不但增。并
與為因。是故婆沙正理二論並說。十一隨眠。具有三
義。一者遍緣五部。二者隨增五部。三者遍與五部染
法為因。十一相應心心所法。伹具二義。一者遍緣。二
者遍因。此俱有法。但有一義。謂遍為因。此之相應及
俱有法。由能助惑相從是因。此因良由能增染法。故
為因也。問同類遍行二因何別。俱舍釋云。此與染法
為通因故。同類因外。更別建立。此論意云。遍與五部
為因。同類伹與常部為因。故不同也。今應更徵。即望
當部。二因相別。云何可了。正理論中。雖廣分別。今且
理推。如種子義。是同類因。令增盛義。是遍因義。
第六異熟因者。頌云。異熟因不善。及善唯有漏。(述曰)一
切有漏善惡二性。皆是此因。且作一釋。異類熟故。名
為異熟。異熟之因。依主釋也。無記劣如朽敗種。不招
異熟。非異熟因。無漏復無愛水潤故。如真實種。無水
潤沃。故此亦非能招異熟。唯有有漏善惡二性。為此
因體。
上來六因。同類遍行局過現世。相應俱有異熟等三
皆三世有。能作一因通世非世。即攝六因以為四緣。
如俱舍第七頌云。說有四種緣。因緣五因性。等無間
非後。心心所巳生。所緣一切法。增上即能作。(述曰)謂除
能作。餘之五因。即因緣性(釋第二句訖)。等無間緣。非阿羅
漢最後心聚。以其此緣作因所顯。既不能引後位心
生。故非此緣。是故但取自餘巳生心心所法。為此緣
體。何緣不許未來世有等無間緣。以未來法雜亂住
故(此釋第三第四句訖)。所緣緣者。即一切法隨與心聚。為所緣
緣。增上緣者。且據多分。是能作因。理實能作亦有因
緣。故婆沙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所造為幾緣。答因增
上因。謂生因依因立因持因養因。增上者。謂不礙生
及唯無障(親造四大不礙生也。除親造外。望餘所造伹無障也)。又此四緣差別
相者。婆沙一百七云。因緣者如種子法。等無間緣如
開避法。所緣緣者如任杖法。增上緣如不障礙法(增上。
具通有力無力。望所生法。皆名不障也)。
上來略辨及緣說體同義異。故顯宗十一云。六因四
緣。體雖無別。而義有異。復辨異云。因謂能生。緣能長
養。猶生養二母差別。云云如彼。復總結云。此意總顯
因親緣疎。授記法師破此論文云。豈可以緣義是疎。
即令因緣疎於能作。因義是親。而令能作親於因緣。
又如婆沙云。增上緣者如不障者。能作因中。亦云不
障。因緣不同。云云如彼。今詳此破。理未善成。因緣自
合望五因明。能作復須望增上辨。此即妙顯體一義
殊。何乃因緣難他能作。而於異體對辨親疎。今詳親
疎。於一物上。有為種義及長養義。以開二門。故不應
難。又難不障亦非不異。謂因不障。不障果生。緣義不
障。不障果盛。故論將喻生養母殊。理甚精理甚精微。
不應謬破。
問緣因若異。何故婆沙十六一釋云。謂前五因。即是
因緣。能作一因。是餘三緣。答此據體因。故云即是。顯
宗約義。乃說親疎。故無有失。今應略辨。一切諸法幾
何因生。釋曰。法有四類。一者染汙法。二者異熟生法。
三者初無漏法(即苦法忍。初剎那心。并相應俱有及得等)。四者三所餘法
從五因生。謂除異熟因也。異熟生法亦五因生。謂除
遍行因也。三所餘法從四因生。雙除異熟遍行因也。
初無漏法從三因生。即於前四。復除同類。次辨色法
不相應行。於中除法從四因生。謂除異熟相應二因。
異熟生法亦四因生。謂遍行相應二因。三所餘法從
三因生。謂異熟遍行相應。初無漏法從二因生。即前
三中。更除同類。決定無有一因生法。廣釋六因。如婆
沙俱舍及雜心第三智度論三十五三十六。然雜集
第四卷中大乘六因。及瑜伽顯揚唯識等論十因四
緣。不可繁敘。
次配疏中云答謂從二緣生者。從因緣及增上緣生
也。先辨因緣。如章云。以有祈戒心者。既攝五因。為因
緣體。今此祈心。顯與所發表無表色為同類因。俱舍
等論云。善五蘊展轉互為同類因體。前能引後。若與
祈心同時表等。豈是同類因耶。答前引後邊。是同類因。
望俱時邊。伹為增上。今且偏取同類因邊。故無有失。
章云。四大造者。顯表無表。俱從大造。然四大種。望所
造色。前巳顯有。生等五因。亦是因緣也。章云。及四相
者。表無表上。雖復具有大小四相。然大相與表無表
為俱有因。小相於法非俱因故。然表無表雖與彼小
相以為俱因。今欲辨章云即是因緣者。上來總顯同
類俱有。辨能作中生等五因。合為因緣。
次辨增上
緣者。章云。餘僧界等是增上緣者。此中且辨有力增
上。理實表等自體之外。一切有為。及無為法。皆為增
上。皆望自體無障住故。章云。非餘二緣生者以非心
法故者。心聚諸法。必具四緣。且心生時。要由前念心
聚開避。故用前念為無間緣。復由所緣境界而起。故
用境界為所緣緣。因緣增上。其義易了。今表無表。體
既是色。是故必無等無間緣。問前念色法。亦開避後。
何以不立等無間緣。諸論釋意云。以其色法前後剎
那不等生故。現見前念有大取色。引生後念極細少
色。故非等生。若爾。前聚心中或十大地。并善法及以
心王。即二十一引生後念。無記心聚。但十大地。并一
心王。豈非不等。諸論釋意云。此亦是等。無有一心二
受二想。乃至廣說。故云等也。又表無表體非能緣。故
所緣緣決定非有。章云。以非心法故者。應言以是色
法故者好也。以其非心法中。無想滅定。從三緣生。謂
四緣中。但除所緣故也。
上來以配四緣門訖。以配六因。章云。及二因所生謂
所作業共有者。即新譯中。能作俱有也。以表除自體
外。所餘一切不障生者。為能作因。其俱有因。如緣中
辨。章云。第二念無作應加自分因者。分是因義。後念
法起由前自因。即新譯中。同類因是。崇云。此釋違理。
嶮等山川。所以爾者。舊云自分。新名同類。初念亦從
同類因生。如何第二始加自分(如彼拾遺。〔欲〕須辨之)。今詳法相。
理如崇說。三羯磨前巳有祈心。為同類因。況復亦有
無表相續羯磨之前。雖非戒體。然能續至羯磨之後。
足為同類。何得言無。況復過去無量生前。自界地法
並為同類。故知第二方加自分。其言有失。今以理通。
亦可無爽。謂意且說隣念體同之同類因。不遮體別
性同之因。故理無真(謂前祈心。心色體別。及前無表戒。非別過去諸法隔越時言體
別而同善性也。別故並不談。理實不遮也。別體性同者〔雖〕)。
得戒時節門
盡智現前時得者。覺云。若准多論。第九無間道時。得
盡無生智。餘宗無間道時斷惑。解脫道時得盡無生
智。今詳此言。無方可救。請諸後學。慎勿傳之。且准多
宗。第九無間金剛喻定唯一剎那。次解脫道即得盡
智。若利根者。起盡智時。亦一剎那次起無生智。或一
剎那。或復相續。次後或起無學正見。或世俗心。准此
得戒在盡智時。非無生時也。若准大乘。餘可同前。准
盡無生。體同義別。無問利鈍皆證此二。是則二智許
同念也。如上釋名門中巳辨義門。可准彼。
以非營為故無其作以道力故得無作戒者。此且據
其現非營為。然入觀前。立誓表業。能發無表。相續流
至盡智之時。名以道力為增上緣。緣具名戒。故謂得
戒。理實承前巳有無表。但緣未具。未名為戒。如上略
辨。智教旨歸門中。亦巳辨釋。
次辨三皈者。本為具戒。因談五八等也。又尋上代諸
師。共立五種三歸。一者翻邪三歸。善生經意。欲為受
戒。先合三歸。翻昔邪歸外道師等。二者五戒三歸。三
者八戒。四者十戒。五者具戒。亦有義立菩薩三歸。然
瑜伽論及地持等。菩薩亦以羯磨受戒。汎解三歸。首
律師依薩婆多論。勒為七門。一者三歸體性。二者三
歸之意。三者歸境寬狹。四者歸境真偽。立五者總別
次第。六者對趣差別。七者漸頓得失(謂漸重受得以不。及〔顯〕受重得
不)。多論第一。婆沙三十四。具明其義。樂廣慧者。任自
尋之。彼非難文。故略不錄。尊者每敘。故復記之。
更有所加者。多論第一云。有人趣何故優婆塞受三
自歸。及以沙彌。乃至八戒。皆受三歸。何故不名受具
戒耶。佛言。二義各異。優婆塞者。不止在三歸。更加五
戒。始名優婆塞。沙彌及八戒亦爾。受具與此為足。更
無所加。故言受具。(乃至)當爾之時。佛未制二百五十戒
乃至八戒。以是義故。直受三歸。得具戒也(巳上論文)。章云。
今解。三歸結竟即發五戒。引多論證云。欲受五戒。先
受三歸。三歸竟。爾時巳得五戒名者。(乃至)其猶白四巳。
為說相等。為知故說。然尋多論。總有三釋。向者章中
引初釋訖。次又釋云。有言三歸竟說不煞戒。爾時得
戒。能持一戒。五盡持故。(乃至)有言受五戒竟。然後得戒。
於諸說中。初說是定(巳上論文)。章中雖准多論初釋。然違
婆沙(百二十四)。如彼論中評家正義云。如是說者。無伹三
歸。即成近事。何故兩論如此相違。今詳多論譯人不
善。致令上代稍為謬解。今准婆沙。實同多論。如百二
十四。引契經中。受近事戒經文句云。我某甲歸依佛
法僧。願尊憶持。我是近事。我從今日。乃至命終。護生
歸淨(巳上經文)。論中具敘兩國師釋。且健䭾羅國論師意
云。此經文句。唯願三歸。自釋誓受。此三歸即名近事。
而未得戒。戒師後更說五戒相。方始得戒。然經文言。
說護生歸淨者。若不護生。歸非淨故。此句非是顯戒
相也。迦濕彌羅國諸論師意云。此經文句。即顯三歸。
并顯戒相。謂契經言。護生歸淨者。婆沙兩釋。一云。護
生謂離煞生。以此為依。餘四成故。於損生中。煞為首
故。二云。又護生言。通於五戒。以護眾生不煞盜婬妄
語飲酒。作此誓巳。亦得三歸。亦得律儀。方名近事。次
後戒師。與說五相。但為了知。非為得戒。故立義破健
䭾羅諸論師云。無但三歸。即成近事(理實兩國受戒詞句。同依經文。
伹由釋經應。別。故不同也)。今詳多論三釋本意。並是婆沙評家正
義。兩論意同。實無違背。且多論中。初釋意顯。具誦經
文。自誓竟時。名三歸竟。三歸竟巳得五戒者。即經文
中。誓護生故。故得五戒。第二第三兩釋本意。但釋其
護生之言。非是違前初釋道理。而譯論人妄評是非。
云初釋定。蓋非梵本有此諍言。承前巳來經律論師
不尋文相。謬與人受。不謹經文定不得戒。雜心第十
三。亦依經文詞句云。我某甲。歸依佛兩足尊。歸依法
離欲尊。歸依僧諸眾尊。我是是優婆塞。當證知。盡壽
捨眾生受。歸依心清淨。乃第三(巳上論文)。然百二十四。引
經文云護生歸淨。彼論復云。然有別誦。言捨生者(云云
多釋。不具錄也)。故知經文兩本不同。雜心即依捨生經本也。
上來推覈理義善成。疏中立義。應更息釋。
疏云。答此謂心期者。標也。以說相多少故令受者期
五期十等隨心所期者。釋也。
辭句各別者。翻邪二歸及五八戒。諸經論師並云。我
某甲。歸依佛兩足尊。歸依法離欲尊。歸依僧眾中尊。
三說。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從今以
往。稱佛為師。更不歸餘邪魔外道。唯願三寶慈悲攝
受(三說)。南山律師。受八戒云。我某甲乃至歸依僧。一日
一夜。為淨行優婆塞。今詳優婆塞。者正梵音云鄔婆
索迦。翻為近事。梵云鄔波婆娑。翻為近住。兩名既別。
應不八戒名優婆塞。故今更詳前歸依云。更不歸餘
邪魔等者。但是翻邪。論其五戒。如前巳引。婆沙雜心
經文是也。八戒三歸。未見文說。且准五戒。應言乃至
願尊憶持。我是近住。我從今時。至明清且。誓脩梵行。
十戒三歸者。准下文云。乃至歸依僧。我今隨佛出家。
某甲為和上。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具戒三歸。
准下文云。乃至歸依僧。今於如來所出家。如來至真
等正覺。是我世尊。多論第一。問曰。若受三歸。或先稱
法寶。後稱佛者。成三歸不。答曰。若無所曉知。說不次
第者。自不得成三歸(師自無罪。亦令弟子。得成三歸)。若有所解。故倒
說者。得突吉羅。亦不成三歸(師得吉羅。亦令弟子。不成三歸)。問。若稱
佛及法。不稱僧者。成三歸不(餘二句准作)。答曰。不成三歸
(歸境既闕。故不成也)。問曰。若不受三歸。得五戒八戒十戒不。若
不白四羯磨得具戒不。答曰。一切不得。婆沙三十四
云。問若不受歸依。而受律儀。彼得律儀不。有說不得。
有說亦得。若不知法。或復忘悞。不受者得。而授者得。
罪。若有憍慢。不受三歸。但受律儀。彼必不得(弟子忘受。師嘿
任之。故師得罪)百二十四亦有兩說。同前應知
心論第三云。或十二種。或二十一種。然不解釋。應准
多論。謂由無貪善根所雜婬盜煞妄。故成四戒。無嗔
無癡各四亦然。故成十二也。若由善離七支惡。即二
十一也。
多論云等。論第一卷也。
乃可有漏不漏者。就學戒說。具不具者。就位明也。
然成分學故普緣也者。問若普緣境。應普發戒。即應
沙彌。巳具獲得二百五十。如是便違婆沙百四云。近
事受勤䇿律儀。不捨五戒。更得十戒。爾時成就十五
律儀。勤䇿更受苾蒭律儀。爾時成就過二百六十五
律儀。論既分明。言十戒位但十五。至具戒位。方加其
數。何容沙彌普緣尋發。答論據十戒成沙彌性。不遮
普發無表。此即十戒。立為律儀。所餘無表善而非戒。
設使違犯。通名惡作。不可即名犯戒惡作。為調機器
故。令普學也。
五之與十聖不制問者。准善生經。受五戒時。亦須撿
問。尊者每敘。今略經意。不能謹錄。彼云先問父母。下
至奴婢。次白國王。方求受戒。戒師應問。汝父母妻子
奴婢國主聽不。汝不負三寶及他物不。汝今身中將
無內外身心病耶。汝不曾煞發菩提心人。盜現前僧
物。兩舌惡口。成於人於母姉妹作非法耶。不於大眾
中作妄語乎。廣說乃至受三歸巳。名優婆塞。優婆塞
有一分多滿分。謂持一戒。或二四五。如次是也。乃至
受巳為說六重二十八輕。准此乃是菩薩戒。非小宗
所明。然梵網經。菩薩乃有十重四十八輕。不同善生
也。
其猶和上通具不具者。十戒具戒。皆有和上。准下律
文。具戒即有諸和上文。十戒即無也。
多論所明具受方得等者。多論第一卷也。婆沙百二
十四亦同。故婆沙云。契經何故安立一分少多分滿
分近事。答此說持位。非說受位。其近住戒。百二十四
云。尊者妙音眾世說曰。應言近住或全無。或一二三
乃至或七。非要具八。如是說者。非全無支。乃至或七
得名近住。近住者。要具八支。成實問答八戒者。如彼
第十二卷八戒品說。問答五戒。如彼第十一卷五戒
品說。就時者。多論第一。成論十二說也。
如億耳所見者。彼律第二十五皮革法云。億耳入海。
採寶迴還。經餓鬼城。至夜到一樹下。見有男女。類貌
端正。著天寶冠。共相娛樂。夜過女滅。即有狗表噉男
子肉。億耳問之。答言。我先世作屠兒。迦旃延化我。我
言先祖。常習此業。何得不作。遂救我云。晝既屠煞。應
受夜戒。由此今生業報如是。憶耳前行。更至一樹下。
見有男子。晝日受樂。廣說准前。此由好婬。迦延教言。
夜既貪婬。應受晝戒。具說如彼。若准多論第一婆沙
百二十四。並會此文。且婆沙云。如是所說。當云何通
(謂若不許晝夜分受。如是律文。當云何通)。答彼玅行攝。非是律儀。受妙行果。
非律儀果。是以無過。有餘師說。是彼尊者神力化作。
非是真實。令俱胝耳厭世間故。故不須通。有說亦得
(謂亦得分受)。評曰。前說為善。晝夜戒故。今引十誦。以證分
受。即當婆沙不正義釋。然准成實第十二七善律儀
品云。若但一日。或但一夜。若半日。或半夜。隨能受得。
准此成實。即許十誦正明分受也。此由宗別故也。俱
舍十四頌云。近住於晨旦。下座從師受。隨教說具支。
離嚴飾晝夜。(述曰)要晨旦受此戒。要經一日夜故。婆沙
百二十四云。除先要期月八日等。恒受齋戒。彼有餘
緣。午前不憶。食巳方憶。深生悔愧。即請戒師如法受
者。亦得此戒。座者要就卑座也。從師受者。無容自受
故也。隨教說者。要逐師語。勿前俱也。具支者。要具八
支也。離嚴飾者。離憍逸故也。晝夜者。終晝一夜。至明
便捨也(俱舍論主。依婆沙正義。造論故也)。
羯磨竟發者。古來三釋。一云。誦至與某甲受足具戒
竟。方名三羯磨竟。三云。誦至是事如是持。方名三羯
磨竟。今詳初釋好也。三番羯磨。文句應齊故也。又釋
結詞。偏表第三是竟分齊。故如是持三所攝。
論云先以善心禮僧等者。多論第一也。
一解有要期出故者。那含出定。必不犯性。或容犯遮。
故須防之。若爾何用性戒。答非唯獨為防過受戒。亦
為招生十利功德。故並須受。
多論無作望要期故得定前發者。第三剎那所有無
作。望第三前發。故今縱在餘心之中。得從前發。而成
善性也。
作取當時色為體以從心故不說有作體者。謂取當
時造作善色。以之為體。此體必由現善心成。既現餘
心。不說有作體也。
無作非色心故得藉前方便說有無作者。體既非心。
故雖現在餘心之中。得藉方便。有善無作也。
若言作戒以色為體色唯無記身語口業損益者是
作色者。謂色本性。是其無記。要善惡心。令身發動及
起口業。方成損益。始是作色(損是不善性。違益故。益是善性。性順益故)。顯
揚論云。色性非善惡。隨能發心。假名善惡。成實文亦
同也。
若取此宗唯善心發善心得者。執現律文。以之為宗。
故云此宗也。下律文云。眼等不得。故知要由善心發
得。尊者曰。此未必然。律文蓋據始終眼醉。故云不得。
儻若初有善心開白。後方眠醉。理亦應得。順多論故。
並以前二是俗及未滿故者。以十加五。以具加十。此
二位中。並加意者。以前二位。一則是未俗滿故也。
五外方十十外方具如常所辨者。如下受授漸頓門
中。准多論說。五十具等。始終位別。言得三藏戒。理實
無三。至下當知。今詳多義。論第一難作此釋。乃是婆
沙不正義也。推驗多論。并取婆沙正義造論。此獨不
正。蓋是梵文根本脫漏。或是譯人脫錯。或造論意異
也。婆沙百二十四云。問諸近事勤䇿律儀。及勤䇿受
苾蒭律儀。為捨前律儀。得律儀不。答受後律儀。不捨
前戒。諸近事受勤䇿律儀。不捨五戒。更得十戒。爾時
成就十五律儀。勤䇿苾蒭相望亦爾。爾時成就過二
百六十五律儀。有餘師說。若近事受勤䇿律儀。不捨
五戒。更得五戒。爾時成就十種律儀。勤䇿苾蒭相望
亦爾(正義云)。如是說者。不捨前戒而得後戒。彼後所受。
非前所受。相違法故。又前後戒因緣各別。不應相合
成十數等。
心論一切因一切支及俱舍亦爾者(梁朝真諦所翻古俱舍論二十
二卷也)。心論第四。新俱舍第十五。同有此文也。且依新
俱舍頌云。律從諸有情。支因說不定。(述曰)得戒從一切
有情。無少分理也。支因不定者。支或具七。如比丘戒。
或唯具四。如所餘戒。故云不定也。因中有義。若無貪
等三根為因。是則必定具一切因。若以下中上心三
品為因。是則三心不可俱起。兩約既異。復是不定。然
通律師引略䟦律。釋此三心。彼是大乘。非全符會。不
須引之。但知三心勝劣不同。分為三品。約此三心。可
為四句。論云或有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得律
儀。非一切支。非一切因。謂以下心或中或上。受近事
勤䇿戒(此即第一俱非句也)。或有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
得律儀。由一切支。非一切因。謂以下心或中或上。受
比丘戒(此即第二偈句也)。有或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
得律儀。由一切支及一切因。謂以三心受近事勤䇿
比丘戒(此即第三俱是句也)。或有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
得律儀。由一切因一切支。謂以三心。受近事戒近住
勤䇿戒(此即第四偈句也)。今為許之。總束為頌曰。初約五十
戒。第二唯具戒。第三五十具。第四五八十。然雜心論
破俱舍師立第四句云。此並盡壽八戒。日夜何得成
句。婆沙百一十七亦然。俱舍論主。立第四句意者。但
使成句。何用局取盡壽戒耶。今章中意。且准俱舍三
四兩句。並證重發也。薩婆多資傳。受具巳。嫌前心不
上品。更以上品心受戒。不失本夏。七善律儀者。成實
第十二。七善律儀品云。問曰。律儀幾時可得。答曰。有
人受一日戒。是初律儀。即日受優婆塞戒。是第二律
儀。即日出家作沙彌。是第三律儀。即日受具足戒。是
第四律儀。即日得禪戒。是第五律儀。即日得無色定。
是第六律儀。即日得無漏。是第七律儀。隨得道果處
得律儀。而本得不失。但勝者受名。(述曰)隨得道果處者。
隨得四禪及無色等。世間之道。又得無漏出世間道。
及聖道果。於如是等得道果處。隨應即得定道律儀。
而本所得五戒等體。今亦不失。雖復不失。而從勝者
名比丘等。而復應知。但可五戒從沙彌名。或復沙彌
從比丘名。決定不得。比丘具戒從定道名也。然有人
言。善律儀者。八戒五戒十戒具戒定道二戒及斷律
儀為七者。彼以不尋成實論宗。復以薩婆多宗。無色
界中。無有律儀。律儀是色。彼無色故。故除第六無色
律儀也。此不應理。今依成實。無表既以非色非心。為
其體性。故無色界亦有律儀。勿以薩婆多宗而合成
實。亦同彼義。
三皈羯磨此二須結者。崇云。除羯磨外。餘並無結。遂
破此疏中義云。前三能發戒。後三結義成說。後戒方
生。那得名為結。今詳結者。結成歸詞。本不欲結得戒
巳竟。若爾者。何以文言歸佛竟等。竟言即是結成義
故。
三歸俱說者。復有疏本云。三歸具說。今詳二義。俱可
理通。且俱說者。意顯三歸師弟俱說。豈可羯磨亦師
弟俱說耶。或具者三歸結詞。牒前說羯磨。結詞豈具
牒。
遮難緣與方有教授者。差威儀師教授也。
八敬前後者。下尼犍度。佛告阿難。今為女人。制八盡
形不可過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說八相訖。文中復
云。如是阿難。我今說此八不可過法。若女人行者。即
是受戒。
第二犯廣方說相者。所為受人。是當第二能受僧。亦
是犯略也。
如文可知者。下文受巳。眾僧捨去。彼即還與故二行
非。僧遂問言。何故在後。彼即具白。僧遂呵擯。彼便語
僧。應先語我。我當不作。因此遂制受巳說相。後令新
受戒人在前而去。
第七受捨漸頓門
問若一時受得三種戒者。並依多論第一問答也。不
破威儀者。通律師兩釋。一云。直受具戒。於五戒十戒
威儀法式。咸悉不知。人解十戒制令分學。既𨷂分學。
多破威儀。今詳威儀是軌則義。然舊譯人多言威儀。
此謂破受戒之軌則也。
眾生得道時異者。多論第一。復次眾生。應受五戒。而
得道果(受十戒亦爾)。婆沙百二十四云。問若先不受近事
律儀。便受勤䇿律儀。得勤䇿律儀不。有說不得。以彼
與此為門為依為加行故。有說不定。若不了知。信戒
師故。受者得戒。戒師罪。若彼了知。先受近事律儀。後
受勤䇿律儀。是正儀式。但為憍慢故。不欲受近事律
儀。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慢纏心。雖受不
得。(乃至)不受勤䇿律儀。受苾蒭律儀。廣說亦爾。下文那
羅陀。解龍王偈。先受五戒。後始出家。
耶輸伽文巳有五戒者。佛初成道。度耶輸伽。其文為
受五戒。八年之後方止三歸。豈可八年之中。無有一
人受五戒巳。後方三歸受具戒耶。俱舍十五頌曰。捨
別解調伏。由故捨命終。及二形俱生。斷善根夜盡。(述曰)
夜盡者八戒也。總有五捨。雜心論頌中。雖無夜盡。長
行亦有也。
依俱舍釋四捨云。作法捨者。與受相違。表業生故。命
終捨者所依故。斷善者所因斷故。二形者所依變故。
八戒者。過期限故。問瑜伽論說。三聚淨戒中律儀戒
者。即是七眾所受律儀。若爾菩薩應有命終捨。答捨
亦無失。義准上諸部同異門中。辨五種不位戒釋之。
犯重捨者論主不存者。通律師曰。舍利弗阿毗曇。立
犯重捨及法滅盡時捨。雜心論主不存。今詳舍利弗
論。元無此文。又舍利弗法輪大將。儻若立義。誰復敢
違。然不存者。心論云。有說犯初眾罪名捨律儀。此則
不然。若言捨者。犯巳還俗。應得出家。巳捨戒故。佛言
非比丘者。以非第一義比丘故。此說無過。謂於別解
脫。猶名比丘。於無漏戒。非是比丘。又持律者云。法滅
時捨。阿毗曇者云。法沒盡時。先受不捨。未曾得者更
受不得。廣說如彼。故知通律師無憑妄判。婆沙百一
十七。亦立四捨。義意同此。俱舍十五。亦敘薩婆多宗
不立犯重捨。乃至云非比丘者。依勝說(世親破云)。此言凶
勃。凶勃者何。謂於世尊了義所說。以別義釋。令成不
了。與多煩惱者。作犯重罪緣。寧知此言是了義說。由
律自釋。謂非白四羯磨比丘。故知此言是了義說。廣
說如彼。瑜伽五十三立五捨。加犯重捨。
涅槃第三十五。四種比丘。一者畢竟到道(斷二障盡。名畢竟到)。
二者示道(能以正法。示人令學)三者受道(領受聖道。在身中故)。四者污道
(犯重戒者)。婆沙六十六云。准陀經中。亦作是說。沙門有四。
無有第五。一者勝道沙門。二者示道。三者命道。四者
汙道。當知。此中勝道沙門。謂佛世尊自能覺故。一切
獨覺。應知亦然(中自覺故。其道最勝)。示道沙門。謂尊者舍利子。
無等雙故。大法將故。常能隨佛轉法輪故。一切無學
聲。應知亦爾(無學之人。自行巳辦。但應度人)。命道沙門者。謂尊者阿
難。阿難居學地。而同無學多聞聞持。具淨戒禁。一切
有學。應知亦然(謂有學人。身中聖道猶應漸長。如命增長。故云命道)。污道沙門
者。謂莫喝落迦苾蒭。喜盜他財物等是(莫喝落迦。此云大愚鈍者。
舊云摩訶羅也)。瑜伽二十九云。一勝道。二說道。三活道。四壞
道。當知諸善逝。名勝道沙門(簡獨覺故。不同婆沙也。然可義同涅槃畢竟到
道)。諸說正法者。名說道沙門(此通凡夫及菩薩等。不同婆沙也。涅槃示道可
得同此)。諸脩善行者。名活道沙門(堪生聖道。名之為活。此通凡。不同婆沙也。
涅槃受道。可同此也)。諸邪行者。名壞道沙門(邪行者。身語意業三邪行也。此同上
經論汙道)。又學無學名勝道。壞滅一切見脩惑故(此不同婆沙及
涅槃也)。諸聲聞眾。持三藏者。名說道沙門(〔唯〕顯聲聞)。若諸異
生。為觸未觸。為證未證。勤脩加行。堪能觸證。名活道
沙門。由彼現有諸善法𤏙。能生長聖慧命根。名活非
死(此顯學聲聞行者也)。壞道可知。廣說如彼。近法師。以脩思聞
三慧。逆配前三沙門。第四污道。如常可知。十輪第五。
亦釋四種。四種比丘。不能煩敘。
捨法十九者。下文婬戒中。具有明文。今為頌曰。捨三
寶二師。同梵戒律學。受家人塞彌。外子非沙釋(上兩句厭
上。下兩句欣下)。無四灾患者。一羸。二捨。三變根為二形。四斷
善也。故多論第二云。問曰。七種戒。幾戒羸。幾不羸(捨根
變斷善。作問亦爾)。答曰。一戒羸六戒不羸(捨根變斷善。作答亦爾)。一戒
者。所謂白四羯磨也(巳上論文)。念處巳前具足四捨者。謂
見道前有七方便。一五停心觀。二別相念處。三總相
念處。四燸。五頂。六忍。七世第一法。今言念處巳前者。
即第三方便巳前也。具足四捨者。命終捨可知。有餘
三捨。觀行力微。容可退敗戒作法捨。及斷善二形也。
若爾入燸等位。豈不亦退。斷善二形及捨耶。且如婆
沙第七云。問起順決擇分。更可受扇𢮎半擇迦無形
二形不。答更可受。唯燸頂非餘(謂退燸頂。或命終後。更受二根等也。然諸
論說前三善根。如別解脫命終時捨。初二善根。復退捨也。忍必不退)。又俱舍二十三云。
若得燸法有退。斷善根。造無間業。准此等文。既許斷
善及二形生。復應亦有命終及捨。何故俱言念處巳
前具足四捨。答且就過重云巳前有。而實不遮燸頂
亦有四捨也。
四現忍巳去是色界法無二根故者。謂觀四諦。現前
忍可生燸等注。名四現忍也。
是色界法無二根故者。問此言無二根。為據縱退亦
無二根。若據不退。應同多論無四灾患。何獨二根。若
據縱退無二根者。便違婆沙第七卷說。𤏙頂容退受
二根身。如何會釋。今解釋章中。據不退說。所言無二
根者。無者違也。何故說此。是色界界法。以其違二根
故也。謂二根生。本由貪欲。故色界法必違二根。若爾
色界之法。亦違斷善。何故不說。答二根貪欲。決是色
界敵對所違。斷善耶見。但續即違。非是要須色界法
違。故不說也。上來章中。且是總顯色界之法違於二
形。復應別辨。一一善根。各無何捨。故次章云。然燸頂
之中無二形一。此則且顯二位之中敵對所違也。此
位既非正違斷善及作法故。捨隱不說無斷善等。若
爾忍位亦非正違斷善。何故章中次至忍位。除其斷
善。謂如章云。忍心二。除二形斷善(忍心二者。此有二釋。一云。忍心有二
種捨。一故捨。二命終捨。一云。忍心二者。即所除二形及斷善二也)。答忍位除斷善者。
顯前燸頂。容退斷善。今此忍位決定無有退而斷善。
有此殊勝。故須別說。若准俱舍二十三。頂位雖退。亦
不斷善。故彼頌云。燸必至涅槃。頂終不斷善。忍不墮
惡趣。第一入離生。長行意云。若得𤏙法。雖有退善根
造無間業墮惡趣等。而無久流轉。必至涅槃。若得頂
法。雖有退及造無間業。而畢竟不斷善根。雜心第七。
義亦同此。人准涅槃第三十六。𤏙位即能不斷善根。
婆沙第六一說。亦同涅槃也。准此經論。今此章中。至
於忍位。方除斷善。便是太遲。然意欲顯不退斷善。至
忍方說也。以前二位。俱容退故。又准忍位應無厭捨。
望欲供養。容故捨。具如均提沙彌。為供養師。誓作沙
彌。況於忍位也。
世第一法及見諦不捨者。正在觀位。無作法捨。必入
聖故。無斷善捨。不受惡身。故無二形(前忍位中尚無斷善二形。況今
世〔世〕第一法)。無命終者。先來釋云。既一剎那。以時促故。無
容命終。若爾見道十五剎那。應有命終。故今解者。由
法爾力。必須入聖。故不命終。又上品忍。亦一剎那。即
准俱舍第二十三。上忍巳得。於第八有不生法故。亦
法爾力。無容命終。必須入聖故也。
若依多論四現忍亦唯命終者。前來就顯。故以四捨
別別配之。今依多論。就盡理說。故若不退四種善根。
決定於中無有三捨。
巳生戒善者。未捨巳前戒家作用也。一者戒法二者
戒業者。戒法即是無表體也。戒業即是取果與果功
能也。謂後無表雖斷不續。而前巳生入過去者。猶得
在身。耶果與果功能不失也。
若語得果捨業不失法者。謂別解脫。感欲界果。若得
不還阿羅漢果。決定不於欲界受生。故合別解。雖不
失體名不失法。而決定失與果功能。名為捨業也。然
准大乘。預流巳去不造新業。即初二果在凡位。先得
戒者。具有牽引圓滿二業。感欲界生。若得聖後方受
戒者。但可發得圓滿業體。無牽引業。以不造故。若准
小宗。許造新業。亦具二業。自餘凡夫。准而可解。
故有得得者。因此略辨得捨之體。且為四門。一釋名。
二辨體。三差別。四相須。且釋名者。有情身中。創初獲
法。名之為得。後相續獲。名為成就。雖復得獲及與成
就。體性實同。且分別相。作如是釋。若有情身創失之
法。名之為捨。後復續捨。名不成就。雖復非得及不成
就。若失若捨。體性實同。亦且辨別作如是。
次辨體
者。經部大乘。離色心外。無別有體。且如根境色等諸
法。及諸心所等法。自身所攝。即名為得。失捨之後。即
名非得。離色心外無別實體。若薩婆多。離色心外。有
別實物。即是非色非心不相應行。五蘊之中。行蘊所
攝。大乘蘊攝亦是同。但是假法。
次辨差別者。大乘
差別。無暇分別。且依薩婆多。毗婆沙百五十八云。能
得有四。一者法前得。二者法俱得。三者法後得。四者
無為得。然諸無為。既不隨世。故不可說法前後俱也。
所得有六。一者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如異熟生。二者
有所得法唯有前得。如三類智邊世俗智等。三有所
得法唯有俱後。如別解脫戒等。四有所得法唯有前
俱。如道類智忍等。五有所得法具有前俱後得。如所
餘善染等法。六有所得法不可說有前後及俱而許
有得。如擇滅決定無有唯法後得。問論家何意立此
六類。答有為法中。勢力有三。謂上中下。且上品法。理
應具有前後俱得。而今上品。分為三類。一者唯有前
得。由是上品。故有前得。但由緣闕。畢竟不生。既不流
入現在過去。故無俱得及以後得。儻若流入。則應具
三也。二者唯有前及俱得。亦是上品。但由後念必定
捨故。故無後得。儻若未捨。理亦應有。三者具有前俱
後三。義可准知。次中品法唯有俱後。次下品法唯獨
有俱。并無為得。故成六類也。次辨非得者。望有為。一
者唯有法前非得。如入涅槃時。最後剎那諸蘊。二者
具有法前後。三者無為非得。廣如婆沙。必無唯有法
後非得亦決定。無法俱非得亦決定。如理應思。
四
辨相須者。問由獲所得。故言有得。此得復由誰獲故
得。得復有得。應成無窮。婆沙百五十八。評家釋云。如
是說者。一剎那中。但有三法。一彼法。二得。三得得。即
由得故成就彼法。及成就得。得復由得得。故成就得。
更互相得。故非無窮。准此且辨法俱得等。若准俱舍
第四。通法俱後。以辨其相。故彼云。一一自體初生起
時。并其自體三法俱起(如婆沙准知)。第二剎那。六法俱起。
謂三法得。及三得得。第三剎那。所生諸法。有九法得
及九得得。如是諸得。後後轉增。無對礙故。互相容受。
若不爾者。一有情得。虗空不容。況第二等。雜心十三
亦釋得義。應知。
校量優劣門
多坐作法者。謂於三洲。同於一時。各別集僧。為人受
戒也。
自外三受中間即止又局閻浮者。並據多論第二說
也。若據前來自所立義。上法容通末代。亦遍他方。又
三歸者。因賓頭盧取木鉢故。佛償令往東西兩洲。然
未委知八年前償。為在後耶。首律師云。百一十羅漢。
遊方度人。賓頭無名。故知三歸不通餘二天下。通律
師云。文中直列百一十人。本不說名。何妨賓頭即在
其數。然依多論局閻浮也。
受體所因之戒者。教為能因。戒為所因也。
方便身口乃至心論作者身動身方便者。婆沙百一
十三。問何故名業。有一師釋云。復有說者。由三義故
說名為業。一有作用故。二有行動故。三有造作故。有
作用者。即是語業。如是評論。我當如是如是所作。有
行動者。即是身業。雖實無動。如往餘方有造作者。即
是意業造作前二。由此義故說名為業(巳上論文)。而無評
家。今此心論。取此即釋依相續假。所以言動。據實有
為剎那剎那。生巳即滅。無動轉義。故俱舍十三頌。身
表許別形。非行動為體。長行中云。論曰。由思力故。別
起如是如是身形。名身表業。有餘部說。動名身表。以
身動時。由業動故。為破此故。說非行動。以一切有為
皆有剎那故。(乃至)若此處生。即此處滅。無容從此轉至
餘方。故不可言動名身表。(述曰)既言餘部有實行動。不
破婆沙假行動也。若爾多宗業豈是假。答若論尅性。
剎那剎那實色為體。今談其相。故舉行動。亦無有失。
然作無作。或名教無教。新翻經論。名表無表。釋此名
者。謂善思等。等起身語。表彰善惡。故名為表。言無表
者。俱舍第一云。無表雖以色業為性。如有表業。而非
表示令他了知。故名無表。(述曰)無表色性。雖同表業。無
所表示。故名無表。教者。教是示義。准表等釋作無作
者。作即作動。義稍疎僻。新譯改之。就表無表也。
與餘識俱者。無記心等。名之為餘也。心識名異體同
也。
穢污無記者。先辨穢污。新譯經論名為染污。染污即
通不善及有覆無記也。次辨無記者。唯無覆無記也。
調伏心智者。問經文也。善生第七。又復戒者名學。學
調伏心。智慧諸根。是故名學(巳上具足經文也)。謂調伏心離
貪欲故。調伏智慧離無明故。調伏諸根。善防護故。防
護即顯根律儀也。
義用得名者。且總辨者。法體是義。法業是用也。配疏
應知。
是故從用立名稱之為戒者。彼經句句皆言戒者名
制。又戒者名上等。而此戒者。並是用名。五之別名通
義通用。如章自配。
即彼剎那無作有七種名者。若准婆沙百一十二。作
及無作。俱有七名。故彼文云。此中根本七善業道。若
表及此剎那無表。各具七義。一尸羅。二妙行。三律儀。
四別解脫律儀。六業。七業道。心論第十三頌云。律儀
妙行。業道初解脫。說業及尸羅。如是七種名。章引論
云。一切惡戒對治故名律儀者。正以對治。釋律儀名。
以其律儀是防護義故。俱舍云。能防身語。故名律儀。
章云。二防護惡戒故入七眾故名波羅提木叉律儀
者。雜心文無一二等數。而今疏主。以義加之。此中既
名木叉律。律儀復須以防護釋也。又章云防護惡戒
者。巳下是疏主釋。非論文也。又言不為惡眾所縛者。
且就一相。然俱舍云。初表無表。別別棄捨種種惡故。
依初別捨立別脫名。故知心論入七眾者。意顯戒方
入七眾創受。即能別別棄捨。故名別脫。章云三於一
切眾生所得故善作故名為妙行者。簡異外道百由
旬內而得律儀。今則不然。故成玅行。故俱舍云。智者
稱揚。故名妙行。四得愛果故思願道故名為業道者。
道是通義。通生愛果。故名業道。故唯識論云。通生苦
樂。異熱果故。名為業道。又復道是所遊履義。即身
語色。是思所履。故云思願道故。五最初隨順解脫故
名婆羅提木叉者以其木叉依初棄捨而立名故。六
作所起故名業者。俱舍難云。豈不無表亦名不作。如
何今說所作自體。答不造諸惡。故名不作。表思所造。
得所作名(此意說云。亦得名作。亦名不作也)七名尸羅者淳善不害
心起故者。論文云。尸羅者淳善義。不害心起故。(述曰)以
淳善義。正釋尸羅。由行淳善。謂由不害心起故。俱舍
云。能平嶮業。故名尸羅。俱舍十四亦有七名。崇云六
名者違婆沙百十三依數列七。亦違雜心論偈云如
是七種名也。
第三羯磨一剎那者。此門所引。並心論第四說也。
根本業無作。或復說者作。彼論云。前七業道定有無
作。邪婬定有作。以自究竟故。餘業道不定。若自作。若
使他一向闕作。故頌中云或也。問今釋戒義。何故引
不善業道耶。彼論次又釋云。捨不善業道方便。即是
善業道方便。捨根本捨後起亦爾。問此事云何。答沙
彌受具。及至白二。皆是方便。第三剎那作及無作。根
本業道。如疏引是也。俱舍十六婆沙百一十三亦同。
多論初念等。第一卷論也。
以道力故者。增上緣力也。
三聚分別者。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非心不相應聚
也。若開心聚以之為二。應言四聚。開二者。謂心聚及
心所有聚也。復加無為。即成五聚。出體。出體之法如
初卷記。
心及四相不相應等者。心是同類因也。四相即不相
應。持業釋也。
及無作假色者。雜心論第一卷偈云。十種謂色入。及
無作假色。是分別色陰。牟尼之所說。(述曰)彼論意。辨色
陰。總有十一種色。於中十種。即是五根及以五境。皆
是色體。十入所取。故云十種。謂色入也。及無作假色
者。准薩婆多。無作是實。而今言假。是彼論師別意建
立。何以知然。且如婆沙百二十七大造納息云。尊者
法救說。離大種有別造色。說心所法。非即是心。然說
色中二非實有。謂所造觸及法處色。雜心論主雖即
非是婆沙法救。然亦名為法救論師。其所造論。往往
遵承婆沙法救。且如心論第十二云。尊者說曰。注中
云。此達磨多羅。以古昔達磨多羅為尊者(達磨多羅。此云法救)。
准此應知。雜心論主亦立法處無表色體。以之為假。
然婆沙中法救論師者。即婆沙七十七。須正理五十
二。俱舍第二十并云。薩婆多宗有四大論師之一數
也。
第三色聚中三色分別者。應了知一切諸法。三科攝
盡。一者十二處。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巳上即名五色根也)。
六意(此上六種即是內六根也)。七色。八聲。九香。十味。十一觸(巳上五種。
即五色境也)。十二法(此上六種即外六境也。言十二處者。俱舍釋云。心心所法生長門義。名之
為處。舊名十二入者。即心心所流入根境義也。然法處中。有四種法。一無表。二諸心所。三不相應。四無為法)。
二者十八界。一眼界。二耳界。三鼻界。四舌界。五身界
(巳上五色根)。六意界(此一即以心躰為性也。此上即內六根也)。七眼識界。八耳
識界。九鼻識界。十舌識界。十一身識界。十二意識界
(此上六識並心為體。此即於前意所之中。離出〔心〕也。此六界。並前意界。合名七心界也)。十三
界。十四聲界。十五香界。十六味界。十七觸界(此上外五境也)。
十八法界(此法界。亦有四類。准前法處釋之。所言界者是種族義。謂一切法。合有十八族差別
也)。三者五薀。一色薀(即五色根。并五色境。及法處法界中無表也)。二受薀。
三想薀(此二即法處法界中。諸心所內。別立此二為薀也)。四行薀(即法處法界中。諸心
所內。除受想巳。取餘心所及不相應為此薀也)。五色薀(即十二處中意處。及十八界中七心界也)。
上來三科。於界處門。取五色根及五色境。并法界法
處中無表。立為三色。於中雖有聲香等異。通相為言。
皆是色聚。即此亦是色薀所收。如向巳辨。言三色者。
章云。一可見有對色。謂色入(新名有色有見有對。是也。俱舍略釋云。以可示
現此彼差別。故名有見。即當舊名可見義也。極微聚故。相對礙故。名為有對。體即是色名為有色。章云色入。即
十二入中色入也)。二不可見有對色。謂二不可見有對色。謂
五根四塵(舊名五塵。新名五境。今言四塵。謂於五中。除色塵也。即此四塵。及五境根。總名不可
見有對色。新名有色無見有對。俱舍意云。不可示現此彼差別。故名無見。極微聚及互相對故。名有對也)。三
不可見無對色。謂法入中無作(法入中。說有四類。今除三類。但取無表。名
為不可見無對色也。新名有色無見無對。無見者。准前釋之。無對者。非極微聚不相對礙。故名無對。然體是色。
故名有色)。若言作戒。前二色收(身語〔三〕表。體即色聲。故是前二色收也)。以無
作法。入法界中攝。是故非三有對者。問心所雖是法
入中攝。而是境界所緣有對。故知不由是法處故。即
非有對。答心所雖具二有對義。而非具三。故亦得名
非三有對。或可即依俱舍論釋。非極微聚。名為無對。
章疏之言。何煩苦救。
三有對義此應廣說者。俱舍第二云。對是礙義。此復
三種障礙境界。所緣異故(一障礙有對。二境界有對。三所緣有對。礙有二種。一
者對礙。如障礙有對也。二者拘礙。如餘二種也)。障礙有對。謂十色處。自於他
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或石礙石。或二相礙(此即五根及五
色境。既是微聚。故一微聚。無第二聚。互相障故。故雜心第一云。若彼有一。則無第二極微故。據處故。述曰。障礙
即有對。持業釋也)。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
於色等境(六根六識為十二界也。法界一分者。四類之中除諸三類。伹聚心所。故云一分。此中
心所。隨應與前六識相應。後依六根。能取色等六種境界。即是境界之有對。依主釋也。各有自境。以為所對。故
名有對也。俱舍云。如施設論云。有眼於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陸有礙非水。多分如人等。有眼俱礙。如
畢舍遮等。有眼俱非礙非晝。如蝙蝠鵂[(堊-王+田)*鳥]等。於晝非夜。多分如人等。有眼與礙。如狗。野干及猫狸等。有非者。除
前相)。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心者即七心界也。心所者即法界中
心所也。此心心所。隨其所應。於自所緣。有拘礙義。即是所緣之有對。依主釋也)。境界所緣。復
有何別(此難意云。五種色根。能取境界。名為境界有對。既非緣慮。故非所緣有對。其義易知。然論
境界。所緣有對二門。並言以七心界及諸心所而為體性。是則境界所緣有對。應無差別)。若於彼
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
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若於彼法者。彼色等境也。此有功能者。此十二界一分有
取境一功能也。即說彼為此法境界者。說彼色等。是此十二界法界一分之境界也。總相意者。取境功能。即立
名為境界有對。猶如燈炎。有燒炷功能也。心心所法執彼而起者。執彼色等境界而起也。謂憑境力。心〔方〕生。總
相意者。自由他生。即立名為所緣有對。猶如燈炎藉炷巳生也。亦如羸人杖力故起也。名為所緣者。境名所緣
也。所緣之有對。依主釋也。此文分明。自辨〔異巳〕。光法師等。浪為多釋)。云何眼等。於自境
界所緣轉時。說名有礙(此即雙問。二種有對。云何名有拘礙)。越彼於餘。
此不轉故(此答意云。且如眼識。越彼色境。於餘聲等。即不得轉。故有拘礙。此即第一釋也)。或
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
會轉故(且如眼根。於自色境。和會而轉。而終不於他聲等和會也。此第二釋礙義也)。問若
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心界法
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此謂是境界有對。非障礙有對也)。色等
五境。是第二句(此謂是障礙有對。非境界有對也)。眼等五根。是第三
句(此即俱是句也)。法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法界中。有四類。除諸
心所。自餘三類。名非相應法也)。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對耶(此以境界
問所緣也)。應順後句(此舉答法也。謂〔若〕法互有寬狹。應四句答。且如境界。望障礙邊。境界或寬。
通心色法。或復是狹。不通五境。障礙或寬。通取五根及五色境。或復是狹。局色非心。故成四句也。今將境〔界〕即
亦所緣耶。若是所緣耶。應順後句。述成其事。故云順後句也。若將狹法以問寬者。應順前句及境。應知)。謂
若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此正順成問事後句也)。有雖境界
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眼等五根(此正違於問中前句。以顯〔順〕後義也。
准此亦應名為違前句也)。上來謹依俱舍論。釋三有對訖。若廣分
別。如順正理第四及婆沙七十六并顯宗等。不能繁
敘。今言無表。既不取境。故非境界。及以所緣。又非極
微所積集色。故非障礙。故云無作非三有對也。
非餘八色者。內五色根。外五色境。名十色處。於中既
除色聲兩處。故餘八色。即是五根及香味觸也。此作
無作。但是色陰者。以其色薀攝十一色。故作無作。於
薀門中。並色所收。
第四就色聲中報方便分別者。舊譯名報。新名異熟
報。謂酬宿業故。言異熟者。亦是酬報。而由此報異時
而熟。名為異熟(謂造業時。異得果時)。異類而熟。名為異熟(因是善惡。
果是無記。故名異類)。變異而熟。名為異熟(謂所造業。至得果時。由變異故。能令異熟)。
舊名方便。新名加行。方法巧便。令事得成。故名方便。
新名加行者。行是造。加心造作。名為加行。二相既分。
次配疏意。疏云作者身動身方便者。若其不欲。加心
造作。既任本性。故名報色。今既加心。造作營事。故今
身動身成方便。故俱舍云。由思力故。別報如是如是
身形。名身表業。
口作唯方便者。如俱舍云。語表即言聲。聲體一向非
是報法故。俱舍第二云。聲無異熟生。隨欲轉故。婆沙
百一十八云。有說。聲是現在加行所發。異熟果是先
業所發。有說。聲隨欲轉。非異熟法可隨欲轉。復有說
者。聲有間斷。異熟色無間斷。是故聲非異熟。若依犢
子部。聲亦異熟。故彼宗中。引施設足論云。菩薩昔餘
生中。離麤惡語。此業究竟。得梵音聲。故知聲是異熟。
具敘如婆沙百一十八。
報與方便亦一亦異者。諸宗不同。且如薩婆多宗。若
起內思動異熟身。即於身中。別有大種造身表業。故
依彼宗。一向是異。不得言一也。若依成實宗說。色性
非善惡。隨能發心。假名善惡。方可說為非一非異。謂
若任性如本而住。名為報色。若由內心皷動造作。名
為方便。二義既別。故名異。然皷動時。於報身外。無別
大種造身表業。故復是一。大乘宗義亦可同此。
方便現起體通三性者。善惡二性。其相易知。言無記
者。四無記中。三無記心。能發表業。除異熟心。其異熟
心。不能發表。具如婆沙百一十七(然無記。唯能發表。不發無表也)。
身口無二無作非報非方便。巳下二釋。初釋引經證
成非報非方便義。如疏易知。次釋唯依道理。成立章
中。意云。作既方便非報。其無作體異於作體。豈得更
是報及方便。作此釋訖。次破前引經妄證。故云。然彼
經文未必證成非報非方便也。因此遂作別義釋經
也。如章意云。作與無作。若受若隨。及處中位。各各具
有。然於其中。一切作體。皆名為因。一切無作。皆名為
果。果因既異。故云異色。經中欲取受中無作。是故簡
却所餘異色因及異色因果也。尋疏可知。
言處中者。至下受隨同異門辨之。疏意且然。應求別
理。且如崇云。諸釋雖復各逞異端。終乖聖旨。夫方便
者。須對根本論之。何得方便對報分別。今詳。方便自
有多門。一者加心造作。發身語業。亦名方便。如前巳
辨。此即無間加行根本。及後報業。皆名加行。舊名方
便。是也。故婆沙百一十八云。煞生後起。亦名加行。二
者加行根本後報。三者聞思脩慧。亦名加行。既有此
三。今辨發業。何用對彼根本分別。又崇云。古舊引經。
深成謬亂。不識旨歸。雜亂抄引。又云倒寫連理教。又
云問舊解既非。何繁序別。答若不剖折。熟知是非。指
事再明。息諸野論。又云。依前重寫。恐誤後人。又云。故
今依文聊申正解。夫身語業由心故起。
言非異色因者。謂無受戒善心色因。非彼惡無記
因。故言非異色因。不作異色因果者。謂伹感得自
類善果。必不能招惡無記果。既於自類因果性成。一
得在身。相續隨轉。隨轉不絕。是無作色。故言不作異
色因果。以此解經。冀無違失。今詳。若言受戒善心非
惡無記因故言非異色因者。此則通於發表業心。但
感自類。必不能招惡無記果。此亦通於所發表業。何
理能顯相續隨轉而成無表。故此復應更求別理。今
尋涅槃第三十四說。佛滅後。諸弟子輩。廣興諍論。有
二十四雙。今所引者。當第十三。如彼文言。善男子。往
昔一時。菩提王子作如是言。若有比丘。護持禁戒。若
發惡心。當知是時失比丘戒。我時語言。菩提王子。戒
有七種(七支是也)。從於身口。有無作色(從身口表發無表也)。以是無
作色因緣故。其心雖在惡無記中。不名失戒。猶名持
戒(此答不失戒所由訖)。以何因緣。名無作色(此問何緣名無作色。不復更問不失
戒義。以佛前番答訖故也)。非異色因。不作異色因果(正釋無作名義也。如後〔辨〕)。
善男子。我諸弟子。聞是說巳。不解我意。唱言佛說有
無作色。善男子。我於餘經。作如是言。戒者即是遮制
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我諸弟子。聞是說巳。不解
我意。唱言如來決定宣說無無作色。(述曰)言非異色因
不作異色因果者。謂非異我色身之外。而成因性。此
顯無表。雖無表示。然隨自身也。不作異色因果者。不
作異我色身之外。因緣家之果。此顯感果亦隨自身。
果既不亡。明知別有無表色體。此亦簡彼外道妄計
離我身外梵王為因能感愛果等也。更有別釋。如破
述記。
即向初色有二十種者。前十二種。名為顯色。一青。二
黃。三赤。四白。五影。六光。七明。八闇。九烟。十雲。十一霧。
十二塵。次有八種。名為形色。如章所辨(如初卷說釋之)。三聲
者。一因受四大聲。新譯名為執受大種為因聲也。謂
心心所。執受四大。以為所依。故云執受大種也。以此
為擊發生聲。故云為因也。二因不受四大聲。新名無
執受大種為因聲。謂風鈴等。無心心所之所執受。三
因俱聲。新名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聲。如手皷
等合所生聲。俱舍論第一。世親破云。如不許一顯色
極微。二四大造聲亦應爾。順正理第一云。雖有執受
與無執受。二四大種。共相扣擊。而俱為因。各別發聲。
雖生二聲。而相映集。隨取一種。其差別相。不易可知
(謂耳識隨想者。先取)。又正理意不立三聲。以因俱聲。不異前二
故。如彼應知。
前兩不如亦應發戒者。今亦及難。前既巳發。後應無
用。故應解云。以前兩番。資成三辨。不可即令初巳後
戒。
亦可唯局第三不妨而得口業之體此即互造者。婆
沙百一十八云。頗有非身作。而得煞生罪耶。答有。謂
遣煞。頗有不發語。而得虗誑語罪耶。荅有。謂身表。頗
有非身作不發語。而得二罪耶。答有。謂仙人意憒。及
布灑他時嘿然表淨。准彼惡業既許互造。善業翻此
亦應互造。問語業即聲。現既無聲。如何互造。答薩婆
多宗。身中無有無聲之時。又婆沙百二十二云。然表
依身而起。有依一分。如彈指舉足等。一分動轉作善
惡業。有依具分。如禮佛逐怨等。舉身運動。作善惡業。
此中隨所依身極微數量。表業亦爾。如表數量。無
表數量亦爾(此顯身表)。百二十七云。問諸有情類。口所發
聲。當言何處大種所造。有說。喉邊大種所造。有說。心
邊大種所造。有說。臍大種所造。評曰。總說此聲。一切
身支大種所造。若別說者。輕小語聲。應言喉邊大種。
所叱吒哮吼號叨等聲。應言遍身大種所造。現見此
等舉身掉動故(此顯語表)。又百三十二云。律儀所攝。復有
七種。如是七支。各四大造。此復有二。謂表無表。評家
正義。表與無表。復各大造。准此等文。身造語業。亦發
語表。非謂但發語無表也。以其文言。如表數量。無表
三亦然。身表三支。如何得發語四無表。若爾何故諸
論教人煞盜俱有無表。答正根本位。可唯無表。於加
行位。教人之時。令身變異。亦有身表。故婆沙百二十
二。評家義云。加行位中。決定有表無表不定。即准此
義。儻以身業表成語業。正身表時。亦令身中有語表
生。若以現今無語聲故。便執定無語表業者。亦應婆
沙非非身作不發語。而得二罪。應無語表。若無語表。
豈可從意直發無表。若許從意直發無表。即應名為
隨心轉攝。崇云。第三剎那許無語表有何過耶者。理
甚不通。是故論云。巳知無作非心者。彼成實論第九
卷無作品云。意無律儀。所以者何。若人在不善心無
記心若無心。亦名持戒。故知爾時有無作不善律儀
亦如是(此即顯戒定非是心續。次云)。問云。巳知無作悲等。如疏應
知。
以色等五法是無記者。謂色聲香味觸五也。若准薩
婆多。色聲二處通於三性。五根三境。局是無記。今成
實宗。色性非善惡。隨能發心。假名善惡。故云色等五
法是無記也。
又色等是惱壞性者。謂以手等觸色等時。令其變壞
也。
但作戒者取文不定者。謂諸師取成實文不定也。即
此疏中。敘三師釋。色心二法為體。次釋局心為體。後
釋唯色為體。即引論云。身口業依止四大等。然彼宗
意。色香味觸。有堅濕等。即成四大。四大體性。雖是無
記。若令動發。即名善惡。故使身業四大為體。口業者。
准論雖言依止四大。四大出聲。聲方是業。尋疏當知。
今詳三釋。並可存之。然疏主意。欲存後釋。且辨俱存
者。謂若假實俱說為業。即取初釋。若唯實業。即取中
釋。若唯假業。即取後釋。故使論文三處不同也。彼宗
實業。以思為體。思即是心。故即以心為三業體。色性
無記。由心發動假相名業。是故說色以之為業。
是法名聲性法入所攝者。意顯名句十二入中。雖是
法入。然論實性。體即是聲。但由法相假實殊門。故分
聲法二入也。謂一剎那實聲之中。無名句字。要須相
續屈曲成名。既是離聲。無別體性。故是假也。
破外人義思與心同時別體者。謂成實師故破薩婆。
心王心所。雖同一聚。各有別體。而共相應。大乘立義
同薩婆多。今即破云。離心無思。謂心王無別心所中
思也。
心未必思者。了境名心。造作名思故也。
色即無記色陰攝作戒善惡性行陰收者。作戒既許
色法為體。成實論宗。乃至諸宗。曾無色法是行陰攝。
故此問答甚違正理。宜應癈之。若據實業作義戒。理
應用思為體。方可名為行陰所攝。此復與色。條然各
別。應言不即理非不離也。亦可難意云。作戒是善惡
性。應是行陰收。更加應字。即成難詞也。
如似四相即於色心者。謂成實宗。離色心外。無有別
物名為生住異滅等相。大乘亦同。成實宗中。命根亦
是離色心外無別體也。
然青黃等者。青等顯色實非業體。容依形色而起。相
從俱說也。俱以遠從要期生故。並有二業之體者。理
恐不然。若談無表可從遠生。而談語表許從遠生。應
入惡心。無記心等。亦應許有語表業。此起則與彼無
表何別。故依後釋。身能造口。謂即以身表成口業。此
宗色聲。既是假業。故互造義。道理易為也。
無作三時者。疏主依義。作此解釋。非論文也。
果時無作無作有二者。其實體一。而義有二。現同剎
那。名曰作俱。復能引起後後諸念。復名形俱。
若依此宗似先後發者。准成實論第九無作品云。問
曰。幾時從作生無作。答曰。從第二心生。隨善惡心強。
則能久住。若心弱則不久住。如受一日戒。則住一日。
如受盡形住(巳上論文)。疏意釋云。第二心生者。第二念生
也(念即是心故也)。論雖如是。理稍難通。若詳第三羯磨竟時。
但有作義。後念方生無作戒者。即應許有律儀善行。
不受而得。故知理擁也。
又善生經者。善生第六云。初發心異(遠因心也)。方便心異
(近因心也)。作時心異(正起身表業也)。說時心異(正起語表業也)。眾緣和合。
故得名作。以作因緣生於無(此顯無作從作而生)。如威儀異。其
心亦異(謂受戒竟改威儀時。其心亦異)。不可壞故。名為無作(謂雖改心。而戒
不壞)。從此作法。得無作巳。心雖在善不善無記。所作諸
業無有漏失(謂從壇場作法而生無作也)。疏錄經意。非謹寫文。又
詳經意。以作因緣生無作者。同時因果。亦是相生。何
能正證無作先後。又詳成實第二心生者。應顯第二
念巳去。唯無表生。不遮初念同時無表。以其表業色
法為體。為無表者。非色非心。二體既殊。何妨同念。楯
者傍牌是也。
無作多種者。古來諸德搜尋經論。纂集為九。或為七
種。非有論文作此說也。一者作俱。即顯無作與作同
時。故心論云。第三羯磨竟。作及無作。二者事在。如造
佛像塔寺橋船。此事在時。常能生福。婆沙百二十二
云。或造佛像寧持婆。(乃至)造井橋船階道處等。此諸表業
所發無表。具有三緣。相續不斷。一由意樂。謂緣彼事。
深生歡喜。意樂不息。二由所依。謂所依身。同分相續。
命未終位。三由事物。謂所脩建佛像等事。未都壞滅。
如是三緣。隨闕一種。無表便斷。成論十二九業品。心
論第四。並同此也。三者從用者。成論第十一卷三障
品云。食檀越食。著檀越衣。入無量定。而此檀越得無
量福(慈悲喜捨四無量定)。四者異緣者。如上受緣開合釋。五者
心俱者。定道律儀。隨心轉故。六者願俱者。成論十二
九業品云。若人發願。願我當要布施。若起塔寺。是人
定得無作。(述曰)問與前事在有何異耶。答前現作事。非
但發心。今從發心。即生無表。依此應言。若是事在。必
是願俱。有是願俱而非事在。謂巳發心而未作事。七
者要期者。疏自釋云。如日夜乃處中要期等。日夜謂
八戒也。處中有善及有不善。謂雖善業非是律儀。或
雖惡業非是惡戒。既處中庸。故云處中。通律師云。善
非淳淨心。惡非深厚纏。未曉其義。故作是說。且如有
善唯利一人。雖非律儀。容心極猛。豈得名為善非淳
淨也。惡准此知。問此與願俱。有何差別。答現作當作。
通名願俱。要期唯局現作。亦應說言。若是要期。必是
願俱。而有願俱非是要期。謂擬當作是也。八者助緣
者。遣他作業。成自業是也。九者形俱。可知。
前六局隨者。不然作俱亦應通在受中。
處中隨作業者。處中亦許有隨行也。且如要期百日
禮誦。是名中。日未滿來隨作禮誦。無作復起。
隨用者。即前從用是也。
互緣者。諸師皆云即異緣是。今解不同。如上受緣開
中辨也。
不異前七者。助緣若受。即形俱要期中攝。若隨。即所
餘攝。互緣亦爾。故言不異。
同義有三者。同名無作。二者或色為體。或非色非心。
三者義同。謂同防非離惡義也。
羅漢成就下戒者。心論第四云。雖復阿羅漢。猶成就
下戒。婆沙百一十七。問有新學苾蒭。成就上品律儀。
而阿羅漢。成下品律儀耶。答有。謂有新學苾蒭。以上
品心。起有表業。受諸律儀。是也。
教相所詮者。如婬戒中結戒義。第五門辨也。
亦同此狹者。教相所詮。既辨隨行。故同此中隨行狹
也。
此准多論有五不同者。謂有如上第四長短第五三
性有無也。薩婆多宗。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在定道心。
亦成就。亦現行。出定道心。唯成就不現行。故定道
戒。縱在隨中。亦無長義。是故受隨定有長短。即由隨
行定不得長。故亦即非三性中有。由此復說三性有
無。若成論宗。不得作此四五二門。以其隨中。容有定
道。出定入定。常有無表。既出定有。善等性中亦恒現
行。故章云。以道無作寬長故爾。是也。故成論十七二
善律儀品云。問曰。有人言。入定時有禪律儀。出定則
無。是事云何。答出入常有。如彼廣說。定共既爾。道共
應同。通律師云。問若爾應不名為隨心轉戒。答從初
受名。以初發時。要從定道方能故。然諸大德以出道
定有。義唯三性亦恒現行。今詳若得初之二果。欲界
煩惱既未斷盡。故或有時起不善心。即定道戒三性
中有。儻得不還或阿羅漢。不即得言三性常有。彼宗
阿羅漢等常在無漏。無無記心。況有不善。若得禪定。
或容無記。定無不善。准此隨中。亦猶說狹。寧知羅漢
常在無漏。彼宗無我無假緣心。即名無漏。彼宗無我
無假緣心即名無漏。彼論二十二智相品云。阿羅漢
無緣瓶等心。巳壞一切假名相故。如彼廣說。
二作同義有五者。一名。二體。三義。言義同者。同有防
非離惡義也。
不同有四。比前無作。義准可知。
緣境發戒中。薩婆多宗。婆沙百二十。心論第四。俱舍
十五。同有此說。且俱舍頌云。從一切二現。得欲界律
儀。從根本恒時。得靜慮無漏。(述曰)前之兩句。釋定道戒。
從一切者。謂從一切根本加行。後起業道得律儀也。
從二者。謂從二類。即情非情。性罪遮罪也。現者。謂從
現墮有情數。蘊界處得。不於過未。以其過未。墮法數
故。墮法數故者。過未之境。唯意識緣。名隨法處。不可
煞盜。故不緣之得戒也。得欲界律儀者。別解律儀唯
欲界故。既從一切二現而得。是故防非還通此等。章
中。且顯緣現在境。并辨防於根本眷屬。而性遮異略
而不論。問遮罪豈非眷屬攝耶。答遮罪之中。自加行
根本後起。故不可言眷屬所攝。禪無漏戒。唯從根本
業道處得。唯七支性罪所攝。不從遮罪也。言恒時者。
從三世境。亦發律儀。法處不善亦須斷。故悉如論。若
曇無德宗。不存過未心。得戒以非眾生故者。此辨得
戒之人。能緣心也。然現在中。亦不得約一剎那說。以
其此宗五蘊相續假名眾生。識想受行次第而起。既
於一念。不具五蘊。是則不可說為眾生。既無眾生。說
誰得戒。故約相續假說現在。不同薩婆宗一剎那中
具足五蘊。剎那過未。即非現在也。
三世境所有之惡者。此即辨所緣境也。彼論十二。七
善律儀品云。問曰。但於現在眾生得戒。為從三世眾
生得耶。答曰皆於三世眾生所得。如人供養過去所
尊等。
三世諸佛戒齊等者。兩宗義異。且據成實意說。過去
迦葉佛時。有無量人。巳入涅槃。此等境亦發戒品。故
云齊等。若於此等不發戒者。釋迦弟子。戒境應減。若
據薩婆多宗。婆沙百二十有三種。一云。應作是說。律
儀境界。雖有多少。而律儀體。前後無異。俱從一切有
情境處。總發得故。有作是說。三世如來。律儀不等。亦
無有失。問若爾施設論當云何通。如彼論說。一切如
來應正等覺。皆悉平。答由三事等故。一脩行等。謂皆
過去三無數劫。勤脩四種波羅蜜多。究竟圓滿。得菩
提故。二利益等。謂於無量應化有情。作利樂事。皆究
竟故。三法身等。謂諸如來皆得十力四無所畏三念
住大悲十八不共等勝功德故。由此三義。故言平等。
非律儀體無多少異。又由根等我等。一切如來。皆住
上品根。皆得上品戒故。有餘師說。一切如來所有律
儀。皆於一切有情處得。故說等言。非說無異。謂過去
佛戒所從境。設今猶在者。釋迦從彼。亦得律儀。然無
此理。釋迦律儀所從情境。設當在者。慈氏從彼。亦得
律儀。然無此理。故說等言亦無有。然准俱舍。世親存
其後釋。多論第一。存中間釋。
次辨發戒多少門
從生數從非生數者。先准婆沙百二十有五釋云。此
中有說彼七支戒。一一各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
是一有情。犯一支戒於一切有情。此一支戒斷。餘六
猶轉。二云。一一各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而得異。
如有情數量。所得戒亦爾。彼說於一有情犯一支戒。
即此一處一支戒斷。餘六猶轉。餘有情處七支皆轉。
三云。有餘師說。別解律儀隨因差別。成二十一。此中
有說。二十一種一一各於一切有情處得。所得不異。
彼說。由貪煩惱。於一有情所犯一支戒。於一切有情
無貪所生一支戒。於一切有情無貪所生一支戒斷。
餘二十種如先猶轉。有說。此二十一種。一一各於一
切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如有情異。所得戒亦爾。彼
說。由貪煩惱。於一切有情所犯一支戒。即此一處無
貪所生一支戒斷。餘二十種如先猶轉。於餘有情。二
十一種具足皆轉。(乃至)依如是說。寧作出家。犯諸學處。
不為五戒鄔婆索迦。所以者何。彼若毀犯五種學處。
身中便空。諸出家者。設犯五處。而更有餘眾多猶轉。
五者。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雖犯律儀。而戒不斷。如
法悔除。還名持戒。無有頓受別捨得故。未悔除位。具
得二名。巳悔除位。但名持戒。(述曰)作心頓受。不應別捨。
亦應別得也。未悔除位得二名者。一者持戒。二者犯
戒也。前四師說。犯一戒時。此戒即捨。迦濕彌羅不言
前四。誰是誰非。然犯不捨。異前四也。章中所引。多論
第一也。然多論意。於四師中。存第四釋。犯亦不捨也。
故多論云。猶名破戒比丘。不名非比丘也。
不可煞者。諸入滅定慈定中陰如來輪王佛使等。決
不可煞。諸得他心。是不可誑。問生生與趣。緣何發戒。
古來傳釋。引雜心第一十頌云。生攝一切趣。非趣攝
於生。中陰增。當知非趣攝。(述曰)增者。處所異名也。亦是
增如義也。如言地獄有十六增也。准斯發戒。亦生非
趣。古來又云。六趣亦應不攝如來。今詳大乘王宮現
生。是化非實。容有斯義。若依化相。示現受生亦是趣
攝。是故薩婆多宗。後身菩薩許是異生。即此生身。雖
巳成佛。猶是有漏。菩薩入胎。三時正知。婆沙百二十。
說佛胎生。由此亦許是趣所攝。
若非生數。多論第一。有五種子。彼一粒麥一粒粟。斷
一根草。伹使得一罪處。即得一戒。堀一微塵地。下至
金剛。皆准前說。若准婆沙。不同多論。百二十云。問於
外物中。得律儀不。若有得者。所得律儀。應有增減。謂
生草枯時。酒味壞時應減。即彼生時熟時應增。(乃至)若
無得者。即此律儀境。應少分處受。而世尊說。如是律
儀無少分受。又斷生草。悔應無用。評家云。如來說者。
於外物中。亦得律儀。問若爾律儀應有增減。答無有
增減。以總得故。此律儀總於一切生草等上。得一無
表。而世間無有無生草等時。總於一切蒲桃等酒。則
不壞時。得一無表。世間無有無諸酒時。是故律儀無
於一有增減。餘亦如是。(述曰)餘如是者。一切非法衣食
等類。一一類上得一無表。不約微塵一粒等別也。
根本戒四百二十者。彼論云。如來所立戒。有四百二
十也。
婆藪斗律者。真諦三藏云。此翻品類律。此律多說緣
起制諸輕戒。優波提舍。翻為正教。此律正說是罪非
罪。制諸重罪。
無願毗尼者。了論九毗尼中。第七無願毗尼也。九毗
尼。至下今演毗尼中辨之。俱舍十五。若人不作五種
定限。方可受得別解律儀。謂有情支處時緣定。一有
情定。念我唯於其類有情當離煞等。二支定。念我唯
於某律儀支當持不犯。三處定。念我唯住某處方域
當離煞等。四時定。念我唯於一月等時能離煞等。五
緣定。念我唯除鬪戰等緣能離煞等。如是受者。不得
律儀。相似妙行。
受體巳竟。
飾宗義記卷第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