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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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望波羅夷。名為同犯。望餘殘等。為不同犯。殘望殘

罪。以為同犯。餘名不同犯。乃至廣說。

或可成舉者。以不淨心。對不淨境。復具五德。故成舉

也。

或不成謗者。以不淨心。雙對淨境及不淨者境。皆不

成謗也。

故無不淨想者。謂要須作具戒淨想。始得謗罪也。

所以彼具五德者。彼舉罪中。要具五德也。如下遮犍

度。知時不以非時。真實不以不實。有益不以損麤鑛。

慈心不以嗔恚(頌曰。時實益濡慈)。

為結僧殘故須八緣者。餘皆破云。若由具八故結殘

者。小謗具八。何不得殘。今詳疏意。非顯數八即結僧

殘。若數減八。即成小謗也。今疏意云。所謗之罪通上

下。能謗結犯亦階降。故結殘罪。由所謗殊。然得殘時。

由八緣具。不遮小謗。亦八緣具也。

要應對僧者。不然。依僧祇五分好也。

欲求捨會。捨不窂法。會堅窂法也。

二屏言者。一求捨會。二念營僧也。

有餘身智者。未入無餘身智。未寂有為生滅。故可厭

也。

尅之不難者。或可沓婆是留壽行。婆沙百二十六云。

云何苾蒭留多壽行。答謂阿羅漢成就神通。得心自

在。若於僧眾。若別人所。以衣鉢。或以隨一沙門。命緣

眾具布施。施巳發願。即入邊際第四靜慮。從定起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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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口言。諸我能感當異熟業。願此轉招壽異熟果。

時彼能招富異熟業。則轉能招壽異熟果。問彼有何

緣留多壽行。答留多壽行。略有二緣。謂為饒益他。及

住持佛法。住持佛法者。謂營佛像房等事。又彼觀見

當有國王大臣長者欲毀佛法。若見餘人無能善巧

方便住持。便留壽行。問所留壽行為由定力。為由施

力。(乃至)如是說者。俱由二種(文云)。彼審觀察。為施僧眾。當

獲大果。為施別人。若見施僧當獲大果。便施與僧。若

別人當獲大果。便施別人。(述曰)准此或可求堅固者。是

留壽行。分僧臥具等。是住持佛法也。見論十三云。問

曰。此沓婆。何時發此願也。答曰。過去有佛。號波頭勿

多羅。是時國人請佛入國。六萬八千比丘圍遶大會。

供養七日布施。時有羅漢。於大眾中。以神通力。處分

床席及諸飲食。是時沓婆見巳心應。而白佛言。願我

後身。當來佛時。如今羅漢神力無異。是時佛言。從此

百千劫巳有佛。號釋迦牟尼。必得此願。沓婆從此展

轉。乃至釋迦出世。出家得道。從禪定起。而作是念。

多論第三差陀驃者。為滿本願。過去迦葉佛時。亦為

眾僧作知臥具人。稱可僧意。爾時作願。願我將來亦

為眾僧。作知臥具人。及在彼世時。亦知臥具。稱悅時

人。是以今佛還知臥具。五分以今佛還知臥具。五分

第二云。佛在王舍。瓶沙日日請五百僧。城中臣民亦

復如是。六羣比丘常往好處。諸人問言。我等為僧。次

第設食。何故長老常來。不見餘人。時陀婆子。十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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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在靜處作是念。而僧無有差次會者。致使六群選

擇好處。以失眾望。喪人施意。若我二十受具足戒。得

阿羅漢。當為眾僧作差會人。及分臥具。十六成道。二

十受具。便作是念。今時以到。便可作之。(述曰)過去此生。

發願時別。是故章云。稍異可知。

梵云杜多窶拏拏。舊云頭陀。訛也。言杜多者。因搖動

亦詮洗濯。即是搖動煩惑。洗除過患義也。聖住意經

下卷云。斗擻貪欲嗔恚愚癡。斗擻三界內外六入。我

說彼人。能說斗擻。如是斗擻。若不取不捨不脩。不著

非不著。我說彼人能說頭陀。(述曰)謂因斗擻。而能證理。

不取不捨。既證理巳。復能依自所證。為人宣說。故云

我說彼人能說頭陀也。崇云。杜多此云洗除。頭陀此

云斗擻者。今詳。本音元來是一。不合別翻也。

謂隨坐一是人最勝於餘所行咸能同彼故稱隨坐

者。破迷記中。雖為別釋。意顯釋者義有多端。理實疏

意欲顯隨坐。隨脩十一繫念而坐也。此即逐名以顯

其義。俱顯行勝。於理無違。然若欲令憑文釋者。梵云

搜悉他僧悉呾理迦(上聲呼之)。云隨有坐處人住也。意說

此人於敷具貪。捨其愛著。故云隨坐。故瑜伽二十五

云。云何名為處如常坐。一敷設後。終不數數翻舉脩理。

如是名為處如常坐。即常此律隨坐也。即毗尼母云

隨得敷具足也。崇云。舊解隨坐最勝。於餘所行。咸能

同彼。故稱隨坐。餘十一偏能未必通行。此解不然。若

以隨坐通行餘者。衣食既非是坐。如何得稱是坐。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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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解云。於坐四中恐生貪著。故立隨坐。此亦不然。於

坐既爾。若貪衣食。應知亦爾。斯並不識文意。故作斯

釋。此是隨坐敷具。不名為坐。又引瑜伽。一敷設後。終

不數不數翻舉脩理。如是名為處如常坐。小品名隨

敷座。母論名隨得敷具。解脫道論名遇得處坐。今詳。

崇師實不遍尋此等諸文。而遇撿見。其法師依諸經

論集。為義稍懸。即引來能通大教幽旨。今詳。實理小

見對文。大智隨義。故諸聖教其例寔繁。且如律自言

見者苦見集見盡見道。又自稱言天眼清淨等。此逐

見名而開兩義。今遠隨坐。顯隨脩義。深順大智之遠

見也。然於世間。多封文句。謂為違理。深擁修學一切

智門。於一義中。解無量義。實難得起也。因今決斷。故

示此途。實不存乎彼我之意也。如瑜伽六十九云。鸚

鵡喻補特伽羅者。唯隨文轉。不能依義發異語言。炬

燭喻補特伽羅者。依少羯磨。便多增益。現行種種隨

意言詞。猶如炬燭。即其事也。然昔解意文中。五坐必

有敷具。餘之四坐。或有生貪。唯此隨敷離貪最勝。故

云於坐四中恐生貪等。亦無失也。

因此便釋杜多意者。如瑜伽云。如是杜多功德。能淨

脩治。令其純直柔𤏙輕妙。有所堪任。隨依止能脩梵

行。是故名為杜多功德。(述曰)意顯杜多但是令其身器

清淨。方堪受道。故云依止能脩梵行也。故智度論七

十二云。是頭陀法。皆是助道及隨道故。諸佛常讚也。

謂檀越僧食食有多過故者。智論七十二云。若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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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若眾僧食。起諸漏緣。謂受請者若得請時。即作是

念。我是福德好人故得。若不得請。則嫌請者彼無所

識。應請不請。不應請請。或自鄙薄。懊惱自責。是貪憂

法。則能遮道。若僧食者。當隨眾法。斷事儐人。料理僧

事。處分作便。心則散亂。廢脩行道。有是事故。受乞食。

多論第二。婬戒中敦(厚也)崇(量也)。

此少藥故等者。智論云。於古四聖種中。頭陀即三三

事(述曰)古四聖種者。謂諸論師古釋。以四依為四聖種

也。後諸論師五四聖種。其義即別。且如婆沙八十一

云。隨所得食喜足聖種。二隨所得衣喜足聖種。三隨

所得臥具喜足聖種。四依有無有樂斷樂脩聖種。婆

沙百八十一釋云。問樂斷樂脩有何差別。答樂斷煩

惱。樂脩聖道。復次無間道名樂斷。解脫道名樂脩。復

次見道樂斷。脩道名樂脩。復次樂斷者顯諸忍。樂脩

者顯諸智。是謂差別。(述曰)古諸論師即開前三為四聖

種。故不同也。四聖種義。至下破僧戒中釋之。

梵云阿蘭若迦(諸迦字並上聲呼之)。去村五百弓。義云。住靜處

人也。嵩云。梵音正曰阿練若。此云無聲處。今詳。此是

妄判訛正也。

梵云賓茶波底迦。此云常乞食也。

梵云羯專鉢夫遮薄底迦。此云不重受食也。此含二

義。一者不作餘法而食。二者一時受訖更益不受也。

梵云㗨迦珊尼。此云一坐食也。

梵云波呾囉賓茶波底迦。義譯云一揣食也。智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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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云。如經中說。舍利弗言。我若食五六口。以水足

之。則足支身。於秦人食。可十口許(巳上論文)。

梵云染摩奢你迦。義譯云冢間坐也。

梵云何毗婆哥始迦。此云露坐也。

梵云苾力叉慕里迦。此云樹下坐也。智論云。樹下思

惟。如佛生時轉法輪時涅槃時。皆在樹下。行者隨諸

佛法。常處樹下。

梵云泥殺。此云常坐也。隨坐如前。

梵云呾哩支伐離迦。此云但三衣也。或有處說十三

杜多。如解脫道論瑜伽論等。同異之相不繁論也。

唄匿者。下受尼無尼讚食戒中云。是讚偈。多論第三

云。讚脩妬路讚脩妬路共。是也。多論又云。問曰。是四

人其業各異。何以常不相離。答曰。阿練若禪法。有所

疑滯。諮問有處。兼欲數問說法僧脩。是以相近。持律

者。凡欲知戒相輕重。決了罪過。斷解僧法。是以相近。

法師者。義論說法。稱揚三寶。能增善根。契經者。誦諸

大經。多知廣見。隨事能答。故相親近。見論。乃至無記

語。亦共一處。第十三云。無記語者。不脩三業。食巳而

眼。眼起洗浴。共論世間無記之語。全身肥然。問曰何

以無業共在一處耶。答使樂道故得生天上。

十五俱云入火光三昧者。十誦第四。分臥具時。不須

燈燭。左手出光。右乎持與。有比丘故待闇來。欲看陀

驃神通之力。五分第二。即入火光三昧。左手出光。右

手示臥具處。莫不見合。時諸遠方聞有是德。皆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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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我當往彼問訊世尊。并見陀婆及覩婆神力。僧祇

第六。左手小指出燈明。見論十三。入大光三昧者。此

是第四禪定。禪定起巳。放右手第二指。以為光明。須

臾聞滿閻浮地。諸比丘從遠方來。欲看神力。沓婆自

隨一比丘。為安止住處。為餘比丘安止住處。悉是化

身。如真身無異。

佛被婆羅門女謗者。智論第十云。旃遮婆羅門女繫

木盂作腹。謗佛云。與我私通。故有身也。

淨定心者。然四靜慮皆能發通。依善見論云。是第四

靜慮所發。若手出光也。應知四靜慮及前三無色。各

有三種。謂味相應淨無漏。味謂愛味。謂此定心與愛

相應。緣於淨定。以之為境。深生愛著也。言淨者。謂善

有漏。謂定與此善法相應。婆沙百六十三云。問善有

漏定。有垢有濁。有毒有剌。有漏有過失。云何名淨。答

雖非究竟。而以少分淨。故名淨。謂引發無漏勝義淨

故。順聖道故也。言無漏者。謂是聖慧。謂定與此無漏

相應。總名無漏。今言淨定。三種之中。簡染汙及無漏

定也。

從淨定心者。准俱舍第七。欲界加行善心無間。許生

色界加行善心。復說色界加行善心。容生自界六心。

謂即一加行善。二生得善。三有覆無記。四異熟。五威。

六變化(上界無二坊心)。或生欲界三心謂三。一加行善。二生

得善。三變化心。准此故知。離淨定外無別通慧心也。

其淨定心。即是色界加行善也。應知此中沓婆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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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變化心。化作事訖。留此化事。至定外用。故婆沙百

三十五云。如是說者。有留化事。俱舍二十七亦爾。多

論第三。正義不正義相雜而說。有人謬引。不違是非。

今不繁引。問何故檀越聞慈地來。便設惡食。答多論

第三云。先業力故。又此人日夜無清淨心。天龍鬼神

與作因緣。令不如意。

據凡聖等者。昔在凡位猶尚不犯。況今得聖。以難況

易。准此應知。

過去果報惡業熟者。多論第三云。過去迦葉佛。時作

知食人。時有一羅漢。儀容端正。在路而行。有一女人。

見生染愛。隨觀不捨。時主食人見其如是。謂先與交

通。尋作是言。比丘必與此女人共作惡法。以謗賢聖

故。墮在地獄。罪畢得出。以本善業。值佛得道。殘業力

故。受此惡報。

五分第二。得惡食巳。便還道中行。罵陀婆力士子。要

當令汝受苦劇我。到所住巳。向諸上坐言。陀婆隨愛。

若畏與好。不畏與惡。諸比丘言。汝等莫作是語。何以

故。陀婆比丘得阿羅漢。備六神通。隨愛恚癡。無有是

處。慈地言。正以得神通故。觀見請家好與餘人。惡輙

差我。作是語巳。先為陀婆作惡名聲。然後遣妹。往佛

邊謗。五分第二。唱言。大德僧聽。此彌多羅比丘尼。言

陀婆汙我。僧今與自言滅擯。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

是。(述曰)彼律大僧與尼作擯者。且顯當時之事。非是通

於末代也。見論十三。諸比丘即教慈地比丘尼。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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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覓白衣服服與著。駈令出。慈地比丘見擯慈尼。語

眾僧言。此是我罪。莫擯慈尼。下文不犯白言犯者。滅

諍犍度下文。不犯夷白言犯七聚。乃至不犯突吉羅

自言犯七聚。七七四十九句不成白言也。九總者。一

愛我怨家。二憎我善友。三及憎我身過去。然未來。當

爾。現在現為。三世各三。故成九也。

非情處起嗔者。如俗書說。冬祁寒小人猶曰怨恣咨

等類也。此通相說。有十因緣。今謗他者。伹由九總。或

亦通十。思之可知。

論言眼識隨生見等者。雜心第二卷頌云。若眼隨生

見。耳界隨生聞。章中言眼識隨生見者非也。以二十

卷云。自分眼見色。非彼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部

障色故。(述曰)自分眼者。謂發識眼識現在根。名為自分

眼。與眼識同作自事。名為自分也。新經論中名同分

眼也。非彼眼識見等者。經部立義。識見非眼故。復有

餘部。眼識相應慧能見色。復有經部一師別計。眼與

眼識。和合名見。今薩婆多並皆破云。不見障色故。謂

心心所取境之時。無有障隔。若識等見。應見障外。故

知識見不應正理。今章中引文言。雖似雜心論文而

言識見。順成實論。故第五卷。根等大品云。但識能見。

眼得其名。廣說如彼。

天眼非事者。天眼是通。不同事眼也。

解釋可知者。聞取聲境。理不合從見疑後生。見取色

境。理亦不從聞疑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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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他想疑者。此四各合三根也。

此四並虗者。容有虗義。非謂決虗也。

以不定見聞故者。不是決定定明白見彼入林出林。

亦是問彼動床等聲。然不的知彼實有犯。故不得成

見根聞根。而但得成疑根所攝也。

若有第三即無餘三等者。計理應許自起想根。復有

他人言彼人犯犯。是則想根。與他根並。疑類亦然。故

章所釋。非為盡理也。

從他伹應二者。自他想疑。各含三根。從他但二。豈不

違例也。

言舉謗成者。解此根義。前標四門。第二門云。定根多

少虗實並不並等。今此為釋標中等字。故云言舉謗

成不成也。

自他二種有則成舉者。若必闕德亦不成舉。然不成

謗也。

證正義弱者。既由橫想。僧若勘問。不能一一問答想

應也。

若無或成舉謗者。實根以替想根。亦名為無。而由具

德故即成舉二者。直爾無其想根。妄陳他犯。故即成

謗。故云或成舉謗者。由實根替而𨷂五德。故不成舉。

然由有根故不成傍也。有人釋云。或成舉謗者。謂成

舉也。不成舉謗者。由前成舉。今不成謗。由前謗今。不

成舉也。今詳。此釋不順本意。故前釋好。

無同於想者。同前想者。同前想中。以實根替亦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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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若直爾𨷂。亦名為無。由此亦有或舉謗不成舉謗

義也。

不以見聞名疑根者。此離意云。今此實根。何意不言

見疑根聞疑根耶。

事雖是有是實者。入林動床。事雖是有。眼見耳聽。亦

復非虗。故云是有是實也。然疑通見聞。又通有無

故。

即見聞時未定者。謂疑通緣見聞處起。亦通有犯無

犯處起故。即見聞之時。未定知犯也。

攝疑不盡者。若言見疑。但顯緣見。不顯緣聞。及緣有

無。故攝不盡。若言聞疑。及此應說。

此義通四者。即通見聞有無四處。而起疑也。

謂謗成不成者。成謗之疑。濫不成謗之疑也。謂若橫

疑隱而成謗。若有根疑。即是實根。足得舉罪。不隱成

謗也。

又寬狹故者。今詳疏意。根疑為寬。謂通見聞有無四

處起故也。橫疑是狹。疑三根故也。瑤云。根疑是寬。疑

五犯故。橫疑是狹。疑三根故。有餘釋云。橫疑是寬。通

三根故。根疑是狹。唯見聞生故也。今取初釋。以順疏

意。故下疏釋云。根疑從見聞事生也。謂所見事。如入

林等。及所事如動床等。即此事中疑其有犯。及以無

犯也。又云。不從前二根生。謂別有了見聞生。而不疑

見聞。

但疑事不犯者。意說。不從前二根生。云我為見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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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等。謂別有不了所見所聞入林等事。而不疑能見

能聞。云我為見為不見等也。

想與實根同緣俱於犯起者。謂此橫想。與彼實根。俱

於犯處。謂為實犯。故於三根各配一想。顯與實根相

相似故。雖顯相似。而想與根。名既不同。不恐相濫。若

論橫疑。相非相似。是故三根不各配疑。又儻配者。若

見配疑。即濫根疑。以聞配疑。應知亦爾。故總言疑方

顯橫也。

又可想類前二根等者。前釋實根見聞及就別相。為

名疑根。乃就通相為自。今論橫想。是別相故。類前二

根。而論橫疑。是通相故。類第三疑也。

問小妄八語此無六語者何者。小妄之中。不見言見。

不聞言聞。不觸言觸。不知言知。成四語。復有四語。反

此應知。何故謗中但有小妄初之二語。餘六皆無也。

犯非觸知之境者。若准明了疏釋。疑根具從五塵而

生。如見女衣在比丘床。便疑有犯。或聞女人共比丘

語。或聞衣服有女人香。或見從女乞食之時少乞與。

或與酒等。或比丘邊觸著別人。應知亦爾。准此觸後

亦得生疑。餘可知也。

疑二生疑者。從見聞生疑也。上來相傳。皆言曇無德

顛倒解義。將欲說無。必先解有。今詳未必然也。不以

此義而釋顛倒也。

應言三四有疑不妄妄。五六無疑無妄妄。章中。欲令

言辭便易。故倒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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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心驗三四心證者。文中第二既有想妄。即驗初

是有想不忘。文中三四既是有疑不忘及忘。即證初

二有相不忘忘也。古師有想不忘心言。

得出者。彼蓋意說。謂彼前境內實清淨。然於外想麤

橫不護。彼能謗者。見聞疑彼相麤事巳。即作想云。據

彼相麤。決是有犯。此是有想。及至謗時。言我無相我

實見等。今師意者。說橫起還心。謂見謂聞謂疑彼犯。

即是想根。既稱想說。如何成謗。故知非理。

前後相違濫者。前言無見聞疑等相。後言我見聞疑

汝。若內心無見等相。云何口說得言見等。即說相違。

名之為濫。

單同後六現六者是汝者。據現作其理即得。所加兩

句。即不應理。

如小妄第二心欲發言道不見等者。彼小妄第二心

云。若比丘。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有見等相。便言

不見等。知而妄語提。此雖亦是有想不妄。然彼發言

不見成妄。即是違心。返顯言見。即不成妄。故此謗中

若發言見。亦不成謗。是故章云。如小妄第二心等也。

上判五妄殘提。二妄唯取心虗者。若是古義可成自

違。若是今義無容自證也。

無想妄即有想不妄者。本緣前境作清淨解。各為無

想。後時緣彼。忽謂有犯。即是妄前無犯相也。無疑妄

心。准此應釋。

以防巧故者。我若本來有疑不妄。可說成謗。我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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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後方有疑。應不成謗。防此巧故。俱判成謗。若前有

想。尚妄可說成謗。我曾無疑。後方有疑。應不成謗。防

此巧故。

而成謗(乃至)故不對有以言無想者。謂如文中第二句

義。若先有想。至彼謗時。尚須妄却而方成謗。況今初

先來無想。足得成謗。而豈須言由更別有有想謗句。

為對彼句。而言無想。故次疏中結云。故不對有以言

無也。

問聞疑為有無等。對詞。是敘古人難意也。古人難云。

聞疑若是有。順前而妨後(順前者。順前文云不見也。妨後者。妨後謗時言聞疑。

犯而得成謗也)。聞疑若是無。順後而妨前(順後者。順後失也。身時成謗無文中

妨前者。妨前單云不見也)。今詳。亦應云聞疑。若是有順前為妨聞

疑。若是無順而妨前也。今章中意。敘此古難。故云若

是有者可得獨言一不見。此即順前也。亦應言道不

聞疑何以獨舉一不見。此即妨前也。

昔來作難作解非者。諸人敘其古人難解。言詞雜亂。

難可取悟。今取古意。為作巧文。以顯其義。言古難者。

即向順前而妨後等難也。言古解者。且總汎論見聞

疑。各有三種。自及橫想(此師不立疑心三根)。次配律文者。三見

俱無。故得前文單標不見。論其聞疑。雖無自他二種

聞疑。猶有想心聞疑根在。故不得言不聞不疑。此古

師意。由有想心。聞疑在故。即不妨前。後由無彼自他

聞疑。故不妨後。若爾既有想心聞疑。何容成謗。即昔

解云。隱却想心舉實聞疑。故得成謗。即復有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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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且如無一舉二傍中第四章門。第三心應言若不

疑彼犯夷。是中有疑。便言我見聞犯夷僧殘。然此有

疑。即是橫疑。既有橫疑。而文亦得標云。是則違汝三

見俱無。獨標不見也。以此不疑不具三無而標不疑

故也。復有餘人。將此雲師。以為契理。遂助破云。此有

橫疑。上下成妨。一者上妨猶不見。以第四章既有橫

疑。得言不疑。如何汝言三見俱無獨標不見也。二者

下妨。以第章。疏有橫疑。得言不疑。亦應雖有想心聞

疑。得言不聞不疑耶。是故初釋不應道理。今詳。雲師

亦不違理。何因妄許雲師契理。且如雲師所言有橫

疑者。為據疑想名曰橫疑體。即是橫疑想。是橫疑者。

即第四句有疑忘心。與第二句有想忘心。應無差別。

謂第二心。作文應言。若不疑彼犯夷。是中有疑想。後

忘此相。便言我見聞犯僧殘。故與第四應不成別。若

言疑體。即是橫疑。儻他古師救云。我伹說言三見俱

無。曾說言橫疑是無。於我何過。此豈成難。故今疏中

都棄古釋云。昔來作難作解者非也。遂即直破云。以

初心是無。無想不忘。何處得有想心聞疑來耶。若許

有想心聞疑者。疏稱想說。何容成謗。如上廣以五義

破之者是也。今詳。即以第二心破是顯非非理。何用

更引第四章門第三心也。此次第二心。律文云。若不

見彼犯。是中有見想。後忘此想。便言我聞疑犯。汝若

執云。三見俱無。故標不見。何因次心文有見想。亦標

不見。自下同然者。此章既無想心聞疑。後章亦無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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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疑等也。謂皆據其謗者之情。所欲舉根不欲舉根。

而互舉之。非有想心及三見俱無等也。

問第二句不見彼犯等者。此難意云。此句欲舉聞疑

謗他。而文不言有聞疑想。忘聞疑想。何因前章欲舉

三謗。而文即言有三想忘三想耶。

解言道理此章門中三根俱無信立一不見者(有疏本云。

信交立一不見。復有疏本云。位立一不見)。謂據實理。三根俱無。而希他信

立一不見也。此中總意者。實理決定有三忘三。何妨

就中立一忘一也。又解。縱使位不見。不妨亦得三想。

俱有忘三想。後解好。

答以其橫想皆無起有等者。此總意云。本立不見。名

之為無。以皆此立有見想。復對見想。立忘見想。是律

文意也。本來立不聞不疑。故不皆此不聞不疑。立聞

疑想。由不有想。亦不說忘。彼據理說者。一切章門。理

實無三。然獨初章言無三者。據理盡說。今舉謗情者。

即談第二巳下諸章。

故立多少者。謂謗者情或自口云。我不見有見想忘

見想。其結集家依彼口言。立為章門。餘句類然。故互

多少也。

不煩作多句者。願律師云。且無三中第一心上。廣加

六句。總數即七。初句無三舉三。文中自有也。第二無

三舉見聞謗。第三無三舉見疑。第四無三舉問疑。第

五無三舉一見。第六無三舉聞謗。第七句無三舉疑

謗(上來唯初句。更加六句。合成七句也)。下之五句。各加六句。准前應知(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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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三舉三之中。句有六七四十二句也)。今師意云。汝於六句各加六句

以為七者。一切句中所加六中。第二三四即是無三

舉二根謗。與現文中第二三四無三舉二見。竟有何

別。又復所加一切句中。第五六七即是無三舉一根

謗。與現律文。文煩之中。無三舉一見。復何別。故並非

理也。

二對小忘辨同異者。欲辨同異欲。且敘小忘兩箇六

句。然彼具約見聞觸知。今且約見。遂要略故。

初六者。一不見有見想言不見。三有疑言無疑見。四

不見有疑言無疑不見。五不見無疑言有疑見。六不

見無疑便言疑不見。

後六者。下文但言此應廣說。應廣說者。應更六句。一

見言不見。二見有不見想便言見。三見有疑言無疑

不見。四見有疑言無疑見。五見無疑言有疑不見。六

見無疑言疑見。此兩箇六句。並約實事境說。是故初

三五心境俱違。二四六境順心違也。

實事境者。上大忘中巳釋其相也。今此殘中六句。律

文並言彼人不淨望我無三。即是境淨。心謂為淨。復

是心淨。今違二淨。而諦名曰心境俱虗也。此即約實

相境說也。六句同爾(次當配釋)。

以三忘心入三不忘心者。謂有想忘入無想。不忘無

疑。忘入有疑。不忘有疑。忘入無疑。不忘義如上釋。即

是第二攝入第一。第六攝入第三。第四攝入第五。攝

六為三。同他小忘。初三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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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是翻到者。彼後六中見言六不見。此謗六句。皆是

不見言見。一倍到也。

二處二四六者。謂小忘兩箇六中。二四六句。境順心

違。故不同此境心俱違也。

十誦二逆謗人蘭餘者吉者。不然。彼律五十一。煞母

等三。得殘也。

四法了了者。即指印相書并遣使為四也。若加自作。

應言五法者好也。亦可四法四夷也。通云。一面謗。二

指印。三相。四書。即法𨷂遣使也。

七法毀人者。一種。二姓。三業。四伎術。五犯。六結使。七

相。謂妄瞎等也。

理有境想者。應言大僧大僧尼想等也。

開中文言說實者。南山云。實有五種。一真實。二想實。

三事實。如煞王人。還言煞王。十誦五十一云。若自言

煞父。謗言煞母殘。此即事不實。四三根不互(如上引十誦第

〔四〕五)。五四戒不互實(准十誦五十一云。若比丘言我犯婬。比丘謗言汝煞盜。得殘也)。今

詳四實可然。言真實者。隨應餘攝。不應別立也。

○假根謗戒

梵云梨鑠迦阿奴段莎。此云似根謗也。廣釋中。崇云。

不解無根句。今詳。戒明異分根。即是無根也。故今章

中云。釋中第三異分上根也。

言異分者。覩此律文。以同善見。不同十誦也。且如十

誦第四戒本中云。異分中取片似片事。廣釋中云。異

分者。四波羅夷是。何以故。是四夷中。若犯一一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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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非釋子。失比丘法。故名異分。者十三事。二不定。

三十九十提舍。學七止諍法。名不異分。何以故。若犯

是事。故名比丘。故名釋子。不失比丘法。是名不異分。

片須臾片者。諸威儀中事。是名為片。亦名須臾片。(述曰)

准律攝意。異涅槃分。故名異分。今此十誦。若犯四夷。

非沙門故。意亦同彼。若爾前戒亦應名為異分。故復

釋言。片須臾片也。此正釋假根也。彼文言片者。諸威

儀事。意欲說言。假託諸餘四威儀中。行非法事。言須

臾片者。須臾是少分義。謂取少分令與沓娑。作相似

義也。戒本中云似片是也。若准善見第十三云。餘分

者。沓婆是人。羊是非人。以羊當沓婆處。是名餘分。以

母羊當慈尼。亦名餘分。何以故。以事相似故。是故律

本中說若片似(巳上論文)。准此見論。直用假根。以釋異分。

異分即是片似片也。今此四分後文。不清淨人。不清

淨人相似。以此人事謗彼。以異分無根謗得僧殘者。

似同善見也。

初四二句謂犯下六等者。尊者云。細觀律文。初句即

是第四句頭。以初句云。謂犯僧殘。第四句云。謂犯提

等。故知第四句即是接僧殘次也。合此二句。以為謂

犯下六也。文觀第三。即是第二句頭。合此二句頭。合

此二句。以為見犯下六也。

總為四六者。一者見犯下六。二者謂犯。三者聞犯。四

疑犯也。

○破僧違諫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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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有七者。殘中四諫即四也。

提中一者不受屏諫。二者利吒違僧諫。三者輕人不

受訓導。合前總七也。

尼別有六者。謂尼不同戒也。一者夷中隨順被舉比

丘。違尼僧三諫(此上初篇一數也)。二者自習任違尼三諫殘。

三者謗僧習近住違尼三諫殘。四者瞋心捨三寶違

尼三諫殘。五者發起四諍違尼諫殘(此曰。上第二篇四。數也)。六

者習近居士子違尼三諫提(此第三篇一數也。上來合六也)。

法伹位一者。不同人中展轉簡別。故云一也。

義可准知者。諸違僧諫。局在大界。諸屏諫者。通一切

界也。

但有夷殘提吉者。吉謂提中不受諫戒。彼文說言。若

他遮言莫作。是不應爾。然故作犯根本。不從語突吉

羅(此謂迷心自謂作是心實。故吉也)。若自知所作非。然故犯根本。不

從語提(此則心虗自知作非知他諫。是過重故提)。

二提各不具分吉者。前門巳除輕人。不受訓導。故此

二提唯是利吒。及不受屏諫也。

違六眾者。調達等違下六眾諫。吉也。

又可違諫一二者。謂違諫中違一重教。如殘是。違二

重教。如尼違得夷者是。一違當眾諫法。二違大僧舉

法故夷也。

上來六別細分十一者。謂向六門。細分即十一門也。

六中初門開四。第二門唯一。第三門有二。第四門一。

第五門二。第六門一(還尋向來疏。文自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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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對二破得具此等者。破僧助破。為過事大。故有初

之三門也。

一姓惡者。簡媒及二房。二顯露簡漏失。三惱僧簡摩

觸二麤。通云簡二謗。二謗非惱僧故。四倚傍總簡前九。

登云。二房亦倚傍倚傍佛開故通。故云二謗亦倚傍。倚

傍舉罪故。彼即釋云。雖亦倚傍。不具四義。故不諫也。

言說相似濫理行二教者。且如調達五耶。濫同理行

二教也。餘惡性違諫等。唯是言說相似也。謂倚佛教。

但自觀身。故有惡性違諫也。一切准知。

冀彼改迷者。迷謂無明。不懼因果。非謂想心之迷也。

以想違違心虗故。有人云。應言冀彼改邪從正者好。

此應廣說者。下一一諫戒中。自當廣說也。

今問有無不問九殘所以不諫者。謂難同篇。何以設

諫四有九無。即是以無倒有。以有難無也。不問九殘

所以不諫者。不欲偏問九殘何不諫。而不例難餘四

諫也。

為人故與諫人有迷悟者。如破僧四句中。非法相者

是悟也。法想者是迷也。雖復迷語。並須設諫。又復利

吒是迷。餘者是悟。

為事故與諫事有巳未者。未謂破僧。餘則巳也。

謗及惡性易不煩釋者。即擯謗等。下至彼文亦自言

也。

我身滅後可得名稱故知此虗者。今詳。法想說者。豈

不須三諫也。故知不勝舊人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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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法難成准祇文說者。古師義也。祇第七云。爾時諸

比丘。為提婆達多。作舉羯磨。初二羯磨無有遮者。第

三羯磨時。時調達者六群面而作是言。今僧為我。作

舉羯磨。巳至再說。而皆默然。汝今持我。任於眾人。如

酪塗[麨]與鳥。如蘇塗餅與那俱羅。如油和飯與野干。

修梵行者。為人所因。而坐觀之。六群即起作是言。如

是如是。長老。是法語律語。有多人遮羯磨不成。

應不應如增二說者。下增二文云。復有二法。比丘應

與作呵責羯磨。非法說法。乃至說不說。如是擯依止

遮不至。舉羯磨亦如是。若據作法。呵責犍度。自有明

文也。

利吒亦爾何以出舉者。下九十中隨舉戒。有利吒舉

法。利吒違諫。戒中無也。

此假明隨唯吉者。謂前二舉隨。伹得吉也。

下二非邪者。汙家惡性。不同利吒說欲耶也。前解無

舉准無第三。後解無舉俱無。然後解中下二非耶。謂

無三舉所治耶病也。

稱法如談者。如而也(古人而字。多作如字。隨應當知也)。

說緣為種等者。義准多論第三也。

釋名者。梵云僧伽鞞抱。譯為僧破。迴文應言破僧也。

類前可知者。類第四緣也。

大段分二。從初至正法分住。辨結戒相。第二欲說戒

下辨說戒相。就前復三。初至白四羯磨呵諫。正明不

勝名利壞略制緣。第二自今巳去與比丘結戒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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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補略。第三集十句義下招生十利。

增一含云。父王遣釋種中兄弟二人者出家。普曜經

云。科度五百釋子。父言人命無常者。舍利弗阿毗曇

第十三偈云。不還日夜常衰損。如魚處熱中。生苦無

復逼。五分第三。䟦提王耶律白言。願不違誓。王言當

從汝願。寬我七年。阿那律言。却後七年。佛不必在。又

我危胞。性命難保。王今云何以此為期。

以昔比今者。昔在園觀如令出日也。

止誹謗故者。若度調達。後當破僧。即當謗佛無一切

智。若度阿難。後當侍佛。即當謗佛貪愛供給自度求

侍。

證增上地者。憂波離等。既是佛度。明知先時巳得初

果。今言增上。謂得盡漏。故五分第三云。六人漏盡得

阿羅漢。阿難侍佛。不盡諸漏。調達一人空無所得。於

是世尊受阿耨達龍王請。調達未得神通。不能得去。

羨耻兼深。便往白佛。願佛為我說修通法。佛即為說。

調達受學。安居之中便獲神通。拂疑通化中。五分立

立。䟦提白佛。我昔在家。住於七重城塹之裏。七行象。

七行馬。七行車。七行步。四兵圍遶。忽聞異聲。心驚毛

竪。今在樹下空路之地。坦然無憂。是故稱快。

文二可知者。一化令生信。二念畜徒眾也。

是應非真文五可知者。一迦休致敬來白目連。二由

承此言而往諮。三佛還審問答以虛。四止世真言表

佛無謬。五告其五事彰我不順。五分迦休得那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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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天。准此生化自在天。非即那含也。問調達破僧何

不信。答涅槃第四云。我觀人天。無有能破和合僧者。

此但示現。故佛不可目連之語。

法喻合者。喻中文意。天授貪心。如惡獨鼻。闍王遶供

伐杖擊之。益彼愚心。喻增凶惡。

立二章門者。一害佛門。二殺王門也。

就因辨權實者。害佛加行名為因也。下受戒犍度。佛

過去作彌却摩納。集十二醜婆羅門名利。十二醜今

調達是也。

二人無因者。過去無怨也。

辨權者。謂示現。非真實也。

論曰佛有捕魚因者。十住毗婆沙云。八百天子。得宿

命通。見佛過去捕魚等業。不受成佛。由是天子不信

因果。故示其事。

章云。第五立邪破僧文三。初始心方便。二提婆達即

往巳下共伴與計立邪三寶。三時提婆達即以五法

下以其邪化誘誑新學者。初一段文。如章辨釋。

第二段文。章中科制稍大繁雜。今者不改疏中默文。

而作長科。分為十段。一以名誘伴。二伴恐不成。三舉

正教門。四顯邪能破。五別陳邪教。六顯有功能。七擬

用化人。八觀機有別。九結成能破。十伴便許之。科文

既竟。釋義如章。

佛僧巳知未識邪法。故次第二盡下正出五邪之法。

或有疏本云。故須第三盡形等。且依前本者。謂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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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云。前文復有三。初舉正三。第二我今巳下立邪三

寶。應更開二。初明邪僧。第二盡壽下舉邪五法以為

邪法(章不作此開。故令人惑也)。章中雖復不作此開。而釋義中作

此開釋。故云第二盡形壽下也。復有疏本云。第三形

壽下。若言第三者。即是前明二寶巳訖。故今明其第

三寶也。第三我今此巳下。結成能破。如章應知。

心論二解者。心論第五云。凡夫壞。非聖人。以正定聚

故。不壞淨故(不壞淨者。四不壞淨也)。又說得忍凡夫亦不壞。巳

入決定聖僧世尊不壞眷屬。故婆沙百一十六云。問何

等種類補特伽羅可破壞耶。答唯是異生。非諸聖者。

所以者何。世尊記說。無處無容一切聖者可破壞故。

問諸有巳順決擇分。為可破不。或有說者。除此所餘。

是可破壞。復有說者。此亦可破。所以者何。世尊唯說

無處無容一切聖者是可破壞。不記餘故(據理忍位亦不可破

也)。俱舍二十三云。若得忍時。雖命終捨。住異生位。而

增無退。不造無間。不墮惡趣。今詳。既言無退。理無信

受。有別大師。故知婆沙且總相說。俱舍十八亦言。有

說得忍亦不可破。成論生空如上巳辨。彼論二十二

智相品云。世間心緣假名。出世間心緣空無我。(述曰)生

空巳是破彼假名。故知即是。出世間心。心既出世。故

不可破。未達生空。雖觀骨想等。猶名乾慧。理水未沾。

故名乾也。此乾慧名。成論雖無。以義而說。有餘所釋。

令不可記也。第四發言響順。章中不釋也。

第三大文時提婆達下誘誑新學。亦不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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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聖種義。章中雖有五門分別。今分明顯。更助釋之。

謂初門中。汎明眾行二法之別。二三四門簡取行法。

局辨聖種。第五一門對彼五耶正。今伹助釋第二門

義。如章開四。第一列數釋名。第二定其體性。第三立

四之意。第四與顯陀辨異。

先明列數釋名者。如章所列。衣食處藥。准智度論。古

四聖種。即四依是。今律即同智度論義。是故文言何

等四。我常無數方便。說衣服趣得知足(此即於所得衣喜足聖種也)。

我亦無數方便說飯食(此即於所得食喜足聖種也)。牀臥具(此即於所

得臥具喜足聖種也)。病瘦醫藥(此即於藥喜足聖種。婆沙等論。除此一種)。趣得知足

(總顯上來食及臥具并一醫藥等。生喜足也)。若依俱舍第二十二。順正理

五十九。婆沙百八十一。明四聖種。其義稍異。且婆沙

云。如契經說。一依所得食喜足聖種。二依所得衣喜

足聖種。三依所得臥具喜足聖種。四依有無有樂新

樂脩聖種。問何故不同。答智度論意。顯古論師立四

聖種。即是四依。故今婆沙顯新論師。於四依中。除其

藥依。更加第四於有無有樂新樂脩。以之為四。謂經

律中。有此兩文。遂合古今取文有異。問二文何故如

是不同。答佛為宜聞。及為除執。故不同也。就宜聞者。

謂有一類心無僻執。但樂順行。故就宜聞。直宣道具

及道體性。謂以前三為道資具。即以第四為道體性。

若有一類心有僻執。或執自餓謂為聖種。或執裸形。

或執蹻足。或執牛戒狗戒之類。噉草噉糞。苦惱身心。

無有道益。故對治彼。以說四位。行中道巳方能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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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立四依以為聖種。今因調達僻執教文。故以四依。

立為聖種也。

次釋名者。釋其古名。如章巳辨。若釋

新名。如婆沙云。有說亦聖亦種。故名聖種。謂善故名

聖種謂善故名聖。無漏故名聖。即此能生諸功德法。

相續不斷。故名為種。更有多釋。如彼應知。此釋意云。

一切善法道名為聖。即此善法。能生後後。復名為種。

此即且釋聖種之名。未釋四名也。今詳。前三以之為

緣。能生聖種。第四一種。體即聖種。故名四聖種也。又

第四云。於有者有愛也。無有者無有愛也。於此二愛

樂欲斷除而脩聖道。故婆沙云。樂斷煩惱。樂脩聖道

復次無間道名樂斷。解脫道名樂脩。復次見道名樂

斷。脩道名樂脩。如彼廣說。有愛者。諸緣後有願得常

恒無有斷滅。此即多是有樂有情也。無有愛者。謂緣

後有願得斷滅無復有餘。此即多是有苦有情也。於

此二境起顛倒愛。理須對治。故云於有無有樂脩也。

次定體者。章中先出生聖之緣。衣食等體。次第正辨

聖種自體。且辨緣者。章云。若約事辨。四塵四大等是。

四塵謂是色香味觸。四大即是能造四塵之大種也。

然色香味唯是所造。就觸塵中總有土。謂四大滑澁。

輕重冷飢渴也。於中四大即是能造。餘之七種即是

所造。若局論者。衣處二種。各具四塵。及有四大。食藥

二種。是段食性。唯香味觸三塵為體。故婆沙百二十

九云。十三事是段食體。謂土體及香味處也。今詳。既

食能除飢渴。何因乃取飢渴為體。答自有飲食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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飢渴。如消食藥等也。次下正辨聖種自體。章云。若就

行辨順本要期者。總顯受隨皆煩要期也。緣中節儉

者。即顯無貪性也。作與無作者。即無貪心之所等

起也。理應唯取無作為體。如章所引心論文證。婆沙

亦同。故婆沙云。問何故別解脫律儀。唯無表立聖種。

非表耶。答前說相續不斷。名為聖種。表非相續不斷。

是故不說。有說無表可與聖道俱。故立聖種。表不與

俱。是故不說。又章云。心論就受中無表說者。未必要

受中也。婆沙正義。四聖種以皆無貪善根為性。能治

貪故。若爾第四亦治嗔慢等。答貪愛偏增。故說治貪

也。若兼眷屬。則欲色二界五蘊為性。無色界者四蘊

為性。謂欲界中。雖無隨心轉無表。亦有無貪之所等

起別解無表。故有色蘊。以成聖種。餘之四蘊。義在易

知。又此無貪。通聞思脩。有漏無漏。皆是聖種。唯除生

得非聖種攝。廣如婆沙。又無貪中。唯取喜足以之為

體。舊名知足是也。婆沙云。問少欲喜足。俱對治貪。無

貪為性。何故喜足立聖種。非少欲耶。答少欲之名。有

過失有增益。喜足不爾。有過失者。但言少欲。不言無

欲。有增者。於實無欲。而名少欲(少欲實是無貪為性。應名。無欲。何故乃云

少欲也)。於喜足中。無如是事。故立聖種。有說。小欲於未

來處未得事轉。喜足於現前在處巳得事轉。不取現

在一迦利沙鉢拏為雖。非未來轉輪王位以喜足難

故立。為異外道。故不說少欲為聖種。若說少欲為聖

種者。諸外道輩。當作是言。我等真是住聖種者。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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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何。汝等猶著糞掃衣。而我等露形無衣。汝等猶乞

食自活。而我等多自餓不食。多自餓不食汝等猶坐

樹下。而我等或常手舉蹻足而住。是故我等真名住

聖種者。為遮彼故伹說喜足。俱舍二十二。對法諸師。

咸作是說。於巳得妙衣服等更多求。名不喜足。於未

得妙衣等希求。名大欲(此敘有宗義也。巳下世親不許云)。豈不更求。

亦緣未得。此二差別便應不成。是故此中應作是說。

於所巳得。不玅不多。悵望不歡。名不喜足。於所未得

衣服等事。求妙求多。名為大欲。喜足少欲。能治此故。

與此相違。應知差別(巳上論文)。

第三立四之意者。如章行藉資成等。應說應知。又准

俱舍二十二云。為顯何義立四聖種。答以諸弟子。捨

俗生具(謂捨資而出家也)。為求解脫。歸佛出家。法主世尊。愍

彼安立助道二事。一者生具。即是前三。二者事業。即

是第四。汝等若能依前生具。作後事業。解脫不久。今

詳助道者。助是前三。道是第四也。四種供養者。衣服

飲食臥具醫藥也。然婆沙等。不立於藥。所生喜足為

聖者。有二釋云。為欲饒益病苾芻故。不說於藥喜足

為聖種。今詳立者稱病服藥。亦非不喜足也。是故古

四聖種立之也。

頭陀辨異者。頭陀無藥。但有餘三。四依無常坐。但攝

餘士也。

餘三制開類而可知者。乞食樹下腐藥是制。施食房

舍蘇等是開。咸同初依。改名廣說。章云何等四者。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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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下釋文也。

問自言文三者。初明集僧。次知而巳下舉法以問。三

對曰巳下正引自言也。

上下有妨等者。一師釋師云。懼調達故。不敢輙呵。如

上佛呵洟唾之身。推山押佛。況諸比丘。誰敢輙呵。若

爾下文阿難脫鬱多羅僧。語諸比丘。長老。誰忍此五

法非法非毗尼者。脫鬱多僧者。一面阿難。何故不懼

耶。答阿難自皆本非呵責。若爾上下者有妨。如上文

中。出面之後。眾多比丘。各執杖石。遶窟高聲。何為不

懼耶。不妨者。如後戒中。呵調達伴。復何不懼。登云。復

一師解。欲令該通。義勢便故。故闕呵辭。謂若先呵後

該通。隔訶其義不便。以令諫後即該通故。若先該通

後方呵者。呵復不便。以違諫後即令呵故。今隔該通。

故不便也。此曰上妨。上煞戒中。先為改觀。後方訶責。

亦應此戒先該無失。又下有妨。下輙教誡中。先呵責

巳。後制十德。此戒先責。亦復何違。一切諫戒。亦呵分

文三雙一隻。合為七句。謂諫所為人。諫所為事(若此丘者。

諫所為人也。此即開其章中初句。為此一雙)。屏諫拒屏諫(此合章中第二第三。為此一雙)。

僧諫拒僧諫(此取章中第四句全。第五句中少分。為一雙)。僧伽婆尸沙者。

第七結犯句也。

牒前始心方便者。牒上文中。我寧可破彼僧輪等。

文言三諫捨者善者。今詳。三諫即三羯磨。謂舉三諫。

令其隨應捨之也。不同疏釋也。

律非律者互說亦爾者。還將八聖道五法互說(此並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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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釋也)。

五邪道分者。即八正道中。翻正為邪。謂邪見。邪思惟。

邪精進。邪念。邪定。

五正道分反上應知。

三邪道分者。即八正道中。反正為邪。即是邪諸邪業

邪命。反上即是正三也。真諦云。問何故八中。五說為

法。三說毗尼。答毗尼是戒。故三為體。此所不攝。名之

曰法也(巳下皆真諦釋)。

過如來所立制者。如佛制立。初波羅夷。若犯此罪。失

滅比丘法。尚不應生心。何況故犯。於此罪中。制有四

部(三因一果)。隨應起犯。一一悉過如來立制。是故名罪也。

非罪反此應知。

應知輕重等者。論文也。釋云。重輕各有四句。一者由

罪重。不由制重。煞畜性惡。故罪是重。由非上篇。據制

非重。二者由制重。不由罪重。如制煞草。非後二篇。名

由制重。是遮罪故。非由罪重。三者罪制俱重。夷制初

篇。是名制重。亦性罪故。名之罪重。四者俱非。高下著

衣。是遮罪故。故罪非重。制入下篇。故制非重。輕亦四

句。一由罪輕。不由制輕。即前第二句是也。二由制輕。

不由罪輕。即前初句是也。三由俱輕。前第四句是也。

有殘無殘者。真諦釋二不定義中。解有殘無殘義。且

正量部云。若破戒巳。戒善即斷。而不失戒。然於其中

若可懺者。戒善續生。生有餘故。名曰有殘。不可懺者。

翻此應知。上座部說。若犯初篇。隨一重罪。即失諸戒。

名曰無殘。若犯第二篇巳去。戒仍不失。名曰有殘。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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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多部七聚罪中。前前者犯第二篇巳去戒仍不失

名曰有殘薩婆多部七聚罪中。前前者勝。後後者劣。

犯戒亦爾。前前者重。後後者輕。若犯第二。重於下五。

下五由是有兼破義。此雖犯六。猶未犯未初。故名有

殘。若犯初取容遍犯七。名曰無殘。第三巳去。悉名有

殘。例此應息。

不可治者(乃至)翻此名可治(是論文也。釋云)。可以行法對治者。

名曰可治。若無行法可治者。名不可治。然不可治。總

有四種。一者四夷罪。無行法治。二者犯二邊。一者時

邊。如十三中。隨犯一戒。若忘犯時。不憶年月。二者數

邊。不憶犯夷。於此二邊。既不可知。欲作行。行不成。三

者比丘與女隱覆處坐。聖女淨心。向眾僧說。僧喚問

之。辭言無事。聖女謗我。既撥聖人。此惡最重。僧作最

惡滅諍羯磨。擯之終身不離此法。四者論言如此等

者。三篇巳下。若犯不知何名何罪。無行法治。此罪恒

在此人相續。故言如此等。翻此四例。名曰可治也。

麤者。論文如章。犯意有四。一邪見。撥無因果。由斯犯

戒。二者不信。若謂此戒非佛所制。或言此戒非解脫

因。或言犯戒不應頓受如此苦報。由斯犯戒。三者放

逸。謂非前二俱不愛惜尊重所受。縱意所為。由斯破

戒。四者重戒上心。由貪嗔纏深重故犯。約此分別。應

為四句。一者由犯意麤。不由罪麤。若由前四殺草等

是。二者由罪麤非由犯意麤。如意麤。如離前四煞蚊

蚋等。三俱由者。如由前四依作煞盜等。四俱非。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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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前四煞草等是。復有四句。一由犯意非麤。由罪麤。

前第二句是。餘句准思。

二十二根。俱舍第三有一釋。頌云。心所依此別。此住

此雜染。此資粮此淨。由此量立根。論曰。心所依者。眼

等六根。此內六處。是有情本(頌心所依是也)。復由命根。此一

期住(頌云此住是也)。此成雜染。由五受根(五受根者。苦樂憂喜捨也。頌云此雜

染是也)。此淨資粮。由信等五(淨謂無漏也。信進念定慧五根也。頌云此資粮是也)。

此成清淨。由後三根(一未知當知根。見道十五心中九根為體。二巳知根。第十六心

巳去。修道位中九根為體。三具知根。無學位中九根為體者。意樂喜捨并信等五。頌云此淨是也)。由此

立根。事皆究竟(巳上論文)。婆沙百四十四。評家正義。名有

二十二。實體十七。謂男女根不異身根。三無漏根不

異九根。故十七也。增上義是根義。此於有情本等。義

增上故。故名根也。

并律中十四合有九對者。十誦第四。亦言十四種。犯

非犯等到說皆蘭。此律十八。不同他部。即是律中。自

具九對也。

四因具顯者。破僧因如上緣起。餘三在此釋相中也。

餘之三重文不在此者。破僧犍度明破僧果得蘭。在

伽耶山也。違比丘諫下。九十中不受諫戒是也。餘六

眾諫無文。義說吉也。

其謗僧等因果次比者。加先汙家得吉罪等。後方違

諫也。

第三羯磨竟僧殘者。僧祗第七。三諫不止。比丘白佛。

佛言。提婆達。過去世時。巳曾如是拒諫遭苦。過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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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門。於曠野中。造立義井。時日向暮。有群野干。主

不飲他水。內頭灌中。飲巳戴灌高舉撲破。灌口貫項。

以此為樂。諸野干輩諫言莫爾。野干主言。我但快心。

那知他事。如是乃至破十四灌數諫不止。井主察見。

便作木灌。竪固難破。令入頭易。使出頭難。持著井邊。

捉杖伺之。向暮如前飲訖便撲。不能令破。井主執杖。

打煞野干。空中有天。說此偈言。知識慈心語。俍戾不

受諫。守頑招此禍。自亡其身命。是故癡野干。遭斯木

灌苦。佛告比丘。野干主者調達是。群野干者今諸比

丘是。過去巳然。今不受諫。當墮惡道長夜受苦。

祇云攬四者。彼第七云。僧中初諫未竟越毗尼。說竟

蘭。第二未竟竟亦爾。第三未竟越。說竟殘(准此但據三羯磨。名

為三諫。故知四分戒本中。云三諫者。亦同祇律。若兼取自。即是四諫也。以三羯磨。名三諫故。戒亦法文云九。初

犯四。乃至三諫也)。殘罪起巳。屏處諫。多人中諫。及僧中諫。諸

越毗尼論蘭遮。一切盡合成一僧殘。

為是第三未竟即得蘭罪者。准祇。第三未竟。亦是越

毗尼也。

故知破在伽耶者。以此未得蘭故。今詳。未為明證。諫

之後時猶懸遠。寧知要在伽耶也。

不犯吉蘭殘者。唯談不犯。殘家眷屬也。

非法非律。即是七中初非。非法非毗尼也(七非加下瞻波中辨)

亦可開三者。初白即落非從。初無吉罪也。

白王大臣者。尼十七殘中度賊女也。

○助破違諫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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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云僧伽鞞陀阿奴䟦陀。譯為隨破僧也。隨是助義

也。

須意可知者。無初二緣。即無助破違諫義故。故須之

也。

違諫犯中亦三如前者。一教諸比丘白四諫法說通。

四伴助伴者。三聞達多等是四伴也。五百比丘是助

伴也。

八難者。下說戒犍度。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虫也。覺

云。十云若言莫諫吉。若主法語律語。喜樂忍可。得四

蘭。今詳。彼律第四。合樂忍為一。即是三蘭。更加一種。

若言知說非。不知說蘭。方是四蘭也。今尋此律。文云。

若未白前一切吉羅。故知不同彼律也。祇第七云。同

語非同見者。言語相助。不同彼見。同見不同語者。同

彼所見。而不助說。同語同見者。助彼言語。同其所見。

非同語非同見者。不助彼說。亦不同見。

○謗僧違諫戒

梵云俱羅度索迦。此云汙家也。尊者曰。應名汙家惡

行。擯該違諫戒。

四種污家。如廣釋中律文也。

釋名可解者。妄言愛恚。名曰謗僧。拒勸不從。名違諫。

𨷂。二者。若𨷂第二。由心故闕。悔故不須諫也。

一二三蘭者。白竟一蘭等也。

又得惡果等。並多論第四釋也。

五分為怖者。五分但言五百。不言怖也。准祇第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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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怖義。故彼文中。佛遣阿難。阿難白佛。我不敢去。六

群慘性。若聞我往。逆來道邊。作非法事。是故難云。佛

言汝與三十人俱。足能伏彼。復有三十比丘。聞阿難

往。自相謂言。我未曾聞駈出羯磨。當隨往彼。并前合

有六十比丘大眾而往。

不走不懺者。二人三人。與作羯磨。

下三可知者。一違屏諫。二僧諫。三違而結罪也。

文言所得物處聞之不喜所與物處思當報恩者。且

如比丘張家受施。遂與王家。張聞之心不喜悅。云將

我物不自受用。乃與俗人。令我無福。故不喜也。祇第

七。若比丘於聚落中。作非梵行。飲酒時食。是不名污

他家。若聚落中。無信心供養眾僧興立塔寺。令彼退

滅。是名汙家。多論第四。若比丘凡所請求。若為三寶。

若自為巳。若以種種信物。與國王大臣長者居士一

切在家出人。皆名汙家。何以故。凡出家人。無為無欲。

清淨自守。以道為心。若與俗人信使往來。廢亂正業。

非所應為。又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喜愛敬。

不得物者。縱使賢無愛敬心。又復到亂佛法。凡在家

人。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刺指血肉內。以種善根。以出

家人贈遣緣故。反令俗人生悕望心。破他前人於三

寶中清淨信敬。又失一切出家人種種利養。若以少

物贈遣白衣。縱使起七寶塔種種莊嚴。不如靜坐清

淨持戒。即是清淨供養三寶。又縱今得四事供養滿

閻浮提一切聖眾。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清淨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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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一切眾聖(如上煞戒亦巳引之)。

文言。若未白言僧有愛等吉者。祇云。僧殘起巳。除四

偷蘭非理諦僧。諸餘屏諫多人中諫僧中諫等。合成

一殘。准彼律文。言僧有愛等。別得蘭罪。得殘之外。仍

須別懺。

開文中。父母須養病人濟苦小兒無譏任身恐損并

開與物自種華等供養佛法僧者。見論十四云。不得

堀地傷種。須作淨語。若無虫水。得自溉灌等。度河跳

躑不犯者。大溝渠等。斯則可然。若小者不許。五百問

中。問比丘得躑過小水小抗不。答犯墮。昔有優婆塞。

請一比丘。作一好衣。欲施比丘。比丘隨去。路有小水。

比丘躑渡。施主心念。我謂好人。欲與一衣。而乃跳躑。

當與半衣。此比丘是無著人。知其心念。前行見水。故

復躑通。復念。當與一張麤疊。前行復躑。念與麤布。次

念頓食亦爾。次復見水。舉衣涉渡。賢者問言。何以不

躑。比丘報言。初與一衣。次與半衣。乃至後與一食。今

不躑者。恐復失食。一賢者便懺。興大供養。以此驗之。

勿躑坑水。唱喚者。多論第四。五眾不得唱。謬語以壞

威儀。看書持往者。見論十四云。或白衣使比丘禮佛

讚經呪願。或使比丘明磬集眾。種種法事。白衣駈使

不犯。若為白衣駈使。初去出出吉。若得飲食。咽咽吉。

不至為白衣傳語。隨問答悉得吉罪。除為五眾出家

人駈使。不犯。多論又云。孤窮乞自憐愍故與。一切外

道。常於佛法。作大怨歒。伺求長短。是故應與。香薰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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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眾吉。尼得提。五種盡不得以香水灑地。除為三寶。

貫華髮者。妨廢行道。正為三寶。亦不得作。又華香瓔

珞莊嚴之具。不得著佛身上。伹得散地供養。不得散

華眾僧身上。若以華著漿飲上。亦不聽飲。若令象鬪

乃至鷄鬪。五眾盡不聽。啼哭。乃至父母喪。一切不聽。

四眾吉。比丘尼提。以愛戀心深故。五百問云。師徒父

母兄弟死得哭不。答一舉聲。犯墮。可小小啼泣而巳。

○惡性拒僧違諫戒

二種持戒等者。止作二種也。

文言我聖主得正覺者。祇第七云。過去曾巳持我輕

人。昔有大學婆羅門。常教五百童子。婆羅門法。下性

不聞。家生一奴。因童子故。聞之能持。後走他國。學無

婆羅門法。巳重聞故。聞悉能持。其師大喜。以女妻之。

婦為作食。恒嫌嗔恚。奴主往捉。奴密白言。我稱大家

是我之父。願勿鄣我。當奉奴直。奴主答言。汝實我兒。

早發遣。一時其婦密來。禮婆羅門足。問曰。我夫常嫌

飲食。願授本家何所食噉。奴主作念。苦他子女。臨去。

教一偈言。無親遊他方。欺誑天下人。麤食是常食。伹

食復何嫌。與汝此偈。若嫌食時。皆面微誦。婦後試之。

奴聞以後常作𣽈語。佛告比丘。奴主我身是。奴者闡

陀是。彼於爾時恃我陵人。今復如是。涅槃第十。偈云。

於他諸言。隨順不逆。亦不觀他。作以不作。爾時唯為

阿闍世而說偈。善男子。亦謂護持不毀禁戒。成就威

儀。見他過者。而說是偈(巳上經文)。章引多論。文不具足。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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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第四云。問曰。經中說。但自觀身行。諦視善不善。而

云展轉相教。不相違耶。答曰。佛因時制教。言乖趣令。

不相違背也。佛以前人。心有愛憎。發言有損。是以令

彼自觀身行。若為慈心有利益者。是故勸令苦語相

教也。若鈍根無智。言說無利。應自觀身。若聰智利根發

言有益。應轉相教。若少聞小見。出言無補。應自觀身。

若廣聞博見。有所弘益。則展轉相教。又云。若為名利。

有所言說。應自觀身。若為利生。闡揚佛法。應轉相教。

又云。為現法樂。應自觀身(通相為言。為得聖道。名眼法樂。若別相說。四根本〔將

虛〕。名為現法樂住也)。若欲以法化益眾生。令同巳證。應展轉相

教(謂巳得聖。使人同)。又新出家。愛戀父母兄弟妻子。是故應

令但自觀身。若久脩學。力能兼人。是故應令展轉相

教(巳上六復次釋也)。發菩提心經曰。若有少善。欲輕夷前人。

當知是人深鄣佛法。廣釋中准戒本中科文曰。諫所

為事有三。今廣釋中比丘義如上者。釋第一能拒人

也。惡性不受巳下。釋第二諸善比丘如法呵諫。先且

散釋。然後合釋。散釋文三。一釋惡性不受語。二釋於

戒法中如文。以戒往巳下是也。三釋如法明合釋文。

若比丘巳下。合釋諸善比丘如法諫也。自身作不可

巳下。釋第三不受訓導望人師敬。上來諫所事訖。餘

可知。

文言未自前等吉者。有餘引十誦第四。以釋此文。今

詳。不同此律。不須引之。彼云。是中犯者。若比丘言。汝

莫語我突吉羅。莫語好蘭。莫語惡蘭。我亦不語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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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不語汝惡蘭。若言捨是教我法。嫌罵眾故。得提。先

𣽈語移勅捨是事者。令作四蘭二吉一提悔過。若不

捨者。應作白四等。上來第二篇竟。

戒本中云。九初犯四乃至三諫者。瑤云。釋疑故來。前

九屏犯。行覆可然。後四對僧。應不須覆。故即釋言。若

犯一一乃至廣說。問尼八夷中。亦應說言。七初犯一

乃至三諫。何不爾耶。答彼不可治。無疑可釋。今詳。文

言應強與波利婆沙者。若自心懺。不說白成。若悔儻

不悔。僧應舉彼。故云強也。下文有淨輕重不定不得

強逼令其悔者。與此全殊。有餘為妨。令不合理。增上

與六夜等者。前巳罸覆。今復增上。問初二篇下皆有

罸法。下三篇下何不然耶。今詳其義。初無還淨。故云

須簡異。下篇易悔。全闕其文。唯此篇下明其悔法。舉

難顯易。下篇遂略。餘釋繁辭。故不記也。

○二不定

來意門。

有餘皆言。章中乃是安置處所。非開來意。

即引昔光統師云。聖禁從緣。曲尋萬緒。因人興犯。制

伏塵沙。攝脩難備。若不遞相鑒察。容無自礪之心。是

以可信女人聖開舉罪。於屏露二處。以存相利之道。

今詳。章云為鄣可信得舉通七五等者。即與光統遞

相鑒察等。義意不殊。即以置處。釋其來意。無勞別敘

也。

釋名中引了論偈云(乃至)故說不定(巳上是論文也)。此論文云

意。此二不定。或名三角。或名三道也。此角道二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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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定。

諸罪三角三道故者。偈中不顯三道者。以其義同三

角故也。今於釋中。具足廣說。以其不通行於三角。或

行三道故也。

譬如不定聚者。一切有情。總有三聚。一者正性定聚

(謂入順決擇分中。忍〔心住〕巳去也)。二邪性定聚(造五無間等。決墮惡趣)。三不定

性聚(非上二類。所餘異生。隨善惡緣。不決定也)。今取第三不定性聚。喻二

不定也。

三藏釋者。即真諦釋也。

角者聚也。以其三隅聚成一角故。此三角聚。與前所

說有情三聚。義不同也。然釋不定。於三角中。不取初

角。以其定故。唯取下二。以釋不定。三道准此應知。

或不應坐者。明了疏云。染心若坐提。無染心坐吉。不

覺來坐犯學對。

二十八罪者。於四威儀。各容七聚罪也。二十四准此

應思。

如似三聚中不定聚人者。即譬不定性聚有情也。

謂說五種說戒者。准明了論。應略說戒。合為五種。一

者誦序。二誦四事。三誦至十三。四誦至不定。五廣誦

至經也。

八緣起者。如下增六疏中釋也。謂因身口為緣。而犯

眾罪也。

有餘師說此二不定似律本義(巳上是論文也)。以數少故不

得如律本義者。疏主釋論中似字也。即是此略彼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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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下並是取論文意而釋也。

三處求者。一者緣起。二者戒本。三者廣釋也。

多論亦爾者。多論第四云。不定者。佛坐道場。即決定

五篇戒等。如疏後引是也。此古師意。於三處求。及准

多論文相。伹有夷殘提三。故知定以三罪二罪。為所

防也。

與十律文同者。前引十誦。可信女人。不知犯不犯。不

知何處犯。但是女人是處來去。亦與多論文相同也。

古人云。三罪二罪為所防。離染清淨為能治。非法自

言為所明。如法自言為能治。又以治罪不如。為所防。

如法治罪為能。相傳破云。非法自言為所明者。尼有

自言。應有不定。又復豈容要待自言。方犯不定也。

治罪不如者。過在僧眾。豈可此戒防治罪僧也。首律

師言。以疑似為體。破云。疑在女人。豈成過體。疏主復

以屏露二處。應須撿審。以為所防。今詳。既釋意義巳

通。猶恐人迷。故今更作別語釋之。謂二不定。在於屏

露。涉嫌疑處。行住坐臥。以為所防。如人惡子。制令離

過。故不聽其至可疑處。設若至者。父母必須勘問來

由。此亦然也。崇云。撿未實時。在不定攝。勘撿實巳。即

定聚。何須於此明所防體者。今許律儀防護為議。二

百五十戒體須存。豈容此中無所防體。故以其嫌疑

處。為所防也。問在嫌疑處。容犯一切。不應唯局愛染

諸戒。答理實雖通犯一切戒。然由愛染過失尤重。故

立不定。以染防之。由此亦顯尼有伴故。隱而不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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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戒也。若唯十誦。亦似通防一切戒故立不定戒。故

十誦第四云。三法者。四夷十三及九十中。趣說一事。

說一事二法。除夷亦爾。又十誦云。但見處來去坐立。

不見婬盜煞煞草過中食等。彼既文言趣說一事。又

言不見煞草過中食等。故知通為染防一切制不定

也。

故自言是非中無二不定者。滅諍揵度末下文。明自

言是非也。

及非上三於離見聞屏是者。逈遠無人。名離見聞也。

故知即非僧尼俗等所住處也。然此後文廣釋中云。

見屏處即是也。

若就多少亦有不定即是或有或無者。此古師意。謂

若多犯即有不定。以其不知定犯何故。若其少犯。即

無不定。准之可知。

尼及俗男亦或不定者。若准真諦云。三果優婆夷。並

得舉罪。唯除第四果。若第四果。必是出家。出家尼眾。

佛制不聽舉罪故也。

今釋初二異於昔解者。昔雲律師有二解。一解云。是

第二。我以文驗。戒本治罪開。餘篇不爾。故知無初。若

爾緣云最初犯戒耶。答諸篇最初。最初犯略。此中最

初。最初犯廣。名同義異不違也。問此中夷罪。在䟦𨷂

前。以此文言最初犯故。問屏不定戒殘。若是初露戒

中殘。應是第二。答廢處論罪。罪實是定。然就處明。俱

有初也。謂屏露處。最初犯廣也。即是諸篇最初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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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廣補略。二不定中。最初犯總廣。故制總廣。以補別

廣也。又更解云。就處總制立二不定。故有別初。即是

最初。就總處以違略也。今師前來立所防義。既異古

師。故釋初二。亦異古師也。如章釋意云。若就所撿三

罪二罪。雖是第二。今就應須撿審取實。謂於屏露泏

嫌礙處。即是初也。

第四門竟云。此中白言等義名毗尼。理實非是滅諍

毗尼也。以此比尼。與滅諍犍度對辨同意。如章可知。

如自言中但引上三者。指此戒文也。

下自言中者。指下滅諍自言毗尼。藥病相對中也。

下是非中具引五篇者。應言具引七聚。即是指滅諍

犍度末下文也。

通俱相似者。理實三處並得引七聚也。

實覓者。謂覓彼犯。使至實處。即罪處所是也。

現前毗尼隨配此二者。一切毗尼。必假現前。隨配自

言及罪處所。即二中攝。不可別論也。

下滅諍自當了知第五門。有人言。僧與女坐。夫容遣

婦。故文言。夫主若見。當呵其婦。生不信心。若尼與男

坐。婦無遣夫。故無不定。今詳。此為防其患。非是為護

遣婦之過也。

尼前二後一者。除殘中二麤語及觸也。

文言即就倚壁而聽者。多論第四。問曰。毗舍佉聰明

利根。大德重人。知比丘與女人屏處坐。何故往。答曰。

是人巳入道迹。深樂佛法。常自說言。聽法有五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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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聞未曾聞。二清淨堅固。三除邪見。四得正見。五

觸甚深法。是以毗舍佉樂法清淨。不以嫌疑自假。見

論十四。此優婆夷。有十男十女。男女各有二十兒孫。

合有四百二十人。國中人民。見毗舍佉多兒孫。男女

皆共平論言。其是好。各來迎取。以為法則。廣解中。初

文六句者。一比丘義。二女人。三釋獨。四釋屏覆。五釋

可作婬處。六非法語也。

文言信樂優婆私者信佛法僧等者。祇第七云。成就

十六法。名可信優婆夷。謂依佛法僧未有稱。能令名

著。僧有惡名。能速令滅(又四也)。不隨愛嗔怖癡(又四也)。離

欲向成就聖(又二也)此律文言。信佛法僧。即是彼律三

不壞。三不壞信為體故。歸佛法僧。即同彼律歸依三

寶。不煞等。五即同彼律聖戒成就也。得利等四。不愛

等四。即是初六差別也。

離欲向者。顯下三果也。謂三界中愛未斷盡。令趣向

盡。故云向也。於中分四。初六信慙具足。次四供養稱

揚。次四善住平等。後二道及道戒。

文言真實而不虗妄者。多論第四云。此是成就無漏

信人。終不故作妄語。若人語言。汝若妄語不害汝命。

若不妄語。當害汝命。即自思惟。我不妄語。滅此一身。

若妄者滅無量身。兼害法身。誓不妄語。人復語。言汝

若妄語。活父母兄弟姉妹一切親族。若不妄語。一切

盡煞。尋復思惟。我不妄語。害此一世生死親族。若妄

語者。流轉三惡。永失人天累世親人。失賢聖出世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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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有復語言。汝若妄語。與汝珍寶種種財利。若不爾

者。則不與汝。即便思惟。我不妄語。失此俗財。若妄語

者。失聖法財。

疏云。若比丘下一句解第三自言不定等者。今尋文

中。若比丘下總有六句。於中初句具引四儀。及自言

作五事之中。隨應具引。是故章中配解第三自言不

定也。餘之五句。於五事中始從不引。後之一事二事

三事。乃至五事並皆不引。合為五句。此並須作罪處

所治。是故章中配解第四治罪不定。疏中作此科判

竟巳。且總解云。此二不定。應對坐中七罪六罪互引

不引。餘三威儀亦爾。然由可信舉坐威儀。故還約此

總舉。一一威儀。互引不引。

理通七罪六罪也者。意說理應四儀之中。須細分別

七罪六罪。明引不引以解治罪。然由緣起。可信女人

總舉坐儀。以告眾僧。不細分別七罪等異。乘勢遂約

四儀總明互引不引。其實理四儀之中。七罪六罪。互

若不引。並須罪處所治也。

釋治罸中昔解初句不舉上四浪引前四等者。謂解

第四治罪不定中。雲律師意云。自言作者夷也。臥者

殘也。坐者提也。到處趣向。即是夷殘等方便罪也。有

人言。古師云。自言趣向是吉。乃至次第配盡五篇者

謬也。初句不舉上四浪引上四者。謂浪引二因二果

也。第二句不舉上三浪引上三者。謂舉上四浪引上

四者。謂浪引二因二果也第二句不舉上三浪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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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謂浪引二因一果也。餘句准思。今師破云。此不

必然。(乃至)並含七以說者。自顯正義。古釋便破也

雖文中列引等者。意說。文中雖自言作。或言臥等。作

通七罪。未必即是。自言相當故。若細論但有不相當。

未得即定也。

唯約不引多少有無罪處所治法文中自言作者未

必唯作夷事等此言作者通四威儀中各作七罪今

總言作者。謂指律文釋第四句治罪不定五句之文。

名為約不引多少有無罪處所治法文也。謂五句中。

前之四句。有引自言。第五一句。全無自言。就前四引

中有多少。故云不引多少有無也。此等並須罪處所

治。故復名為罪處所治法文也。於此文中。餘趣向等。

其義易了。唯此文中。自言作者。通作七罪。如疏應知。

下戒無夷即除作者且約夷說此理通七者。此釋妨

也。難曰。前來言作七者。後戒戒本不說犯。或至釋相

中。遂即除作。故知作者唯顯作者夷故。今釋云。下戒

除夷。且約一相增勝而說。理實亦應有其作文顯作

殘等也。

不應受依止等者。十律第四廣辨其事。義同此律奪

三十五事也。五分第三。沙彌犯吉。不說餘眾。見論十

四。狂等亦開。

巳下疏本第四

心事既捨者。事即財也。

捨有三種者。崇云。古舊諸師。依多論釋。捨有三義。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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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論無三義正文。據理。伹捨財故。名之為捨。若以捨

心名為捨者。是則單提亦應名捨。今詳。多論第四卷

云。依巳捨罪巳悔。次續心未斷。若更得衣是後衣。於

前衣邊得捨墮。又云。衣巳捨。續次心斷。罪未悔。正使

日得衣之捨突吉羅懺(至後疏中。自引此文)。既准多論。心若未

斷。染後衣犯。又罪未悔。亦染後衣。不同單提心罪未

捨。無相染義。故還依疏。捨有三種。以之為正。問未具

同宿心罪未捨。無二宿開豈非相染。若心罪雖染。無

財可捨也。

咸具三義者。崇云。舊釋凡入捨者。咸具三義。今解不

然。但由不捨。用則有罪。作法捨竟。用則無𠎝。由此一

義。入捨不須餘二。今詳。要須具足三義。以非以巳財

無容捨故。財體不在。無容用故。捨巳無𠎝。彼我許故。

須意可知者。即向所說以非巳財無容故等。三義相

須也。先來相傳。於三義外。更加兩緣。第四輕可隨身。

謂簡覆屋過三之類。第五遍體有過。謂簡過量衣等。

量外有過。量內則無也。復有人言。三義五義。並不應

理。唯有二義。以之為正。一者貪心尤重。取物失方。二

者妨癈正脩。譏過處重。今詳。下九十中二十四戒。具

有此相。故不應理也。

章云。二十四戒者。總為頌曰。讚一展別足非殘。受美

藥須虫水鉢。真脫覆白高床七。更加用虫二十五。(述曰)

一者受尼讚食。二者過受一食。三者展轉食。四者別

眾食。五者足食。六者非時食。七者殘宿食。八者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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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九者索美食。十者過四月藥請。十一飲酒。十二飲

虫水。十三過三鉢。十四真實淨施。不問輙着。十五坐

脫脚床。十六看覆過三。十七白三衣。十八高脚床(此下

七歲章中。名為高床下七)。十九兜羅紵床。二十牙角針筒。二十一

過量尼師壇。二十二過量覆瘡衣。二十三過量雨浴

衣。二十四如來等量衣。今詳。用虫水亦應辨異。故更

加之。成二十五也。

三十捨墮細分有三十二戒。章中諸門。或依三十。或

依三十二。隨應當知。三十者。長衣(一也)。離衣(二也)。一月長

衣(三也)。從非親尼取衣(四也。亦名領受戒)。令非親尼浣衣(五也)。從

非親居士乞衣(六領受也)。過知足受衣(七也領受)。一居士辦衣

價(八也領受)。二居士辦衣價(九也領受)。王臣送寶(十也領受)。野蠶臥

具。或名綿褥(十一也)。黑毛臥具(十二也)。白毛臥具(〔十三也〕)。減

六年依三衣(十四也)不牒坐具(十五也)。擔羊毛(十六也)。使非

親尼擗羊毛(十七也)。畜寶(十八也受領)。貿寶(〔十九也領受〕)販賣(二十

也領受)。長鉢(二十一)。乞鉢(二十二也。領受)。乞縷(二十三也)。使非親織。亦

名勸織(二十四也。領受)。奪衣(二十五也)。七日長藥(二十六也)。過前求雨

衣過前用(二十七也。此兩戒合制。過前求邊名為領受戒)過前受急施衣過

後長畜(二十八也。亦兩戒合制。過前受邊名為領受)。蘭若離衣(二十九也)。迴僧

物(三十也領受)。總為頌曰(七言)。長衣離衣一月衣。尼浣衣乞

過是一居二居王臣敷擔羊二寶販長鉢縷勸奪藥

雨急離迴僧物。

外財淨施者。真實淨施也。今詳。亦可三十之中言具

三義。或五來者。謂要實是屬巳財物。非由淨施。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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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他。由此應知。九十之中。真實淨施。闕第二義。何以

然者。謂由輙取。而得提罪。非由著用。著之有罪。豈同

三十。巳犯之物。用用吉羅。故知闕於非對。現在受用

有過也。此真實戒。於三十戒最為大妨。今既釋通。諸

難都息。亦有難言。聚過三鉢。若非巳物。有人盜取。誰

邊結罪。此難非理。如損護主。豈由巳物耶。

食味是通者。一准人情。凡所食噉。理須供人。二准文

驗。如一比丘。作殘法竟。一切共食。皆不犯之。由此二

義。故知是通。若論鉢衣必是別屬。如有一人。作淨施

竟。若與餘人。更須作法。故知別屬。自下章中數有此

義。唯此應知。更不復辨。

二離者。衣戒及第二十九六夜離衣戒也。

長等五者。長戒也。謂十日衣長鉢長藥急施過後是

也。即前所列第一第三第二十一第二十六第二十

八戒是也。

五敷者。即前所列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

十五戒是也。

自餘領受者。即十四領受。即前所列第四第六第七

第八第九第十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二第

二十四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三十是也。

鉢無共用者。釋長鉢不共犯也。謂若自用。即自犯長。

理無共犯。設若共用。不犯捨墮。以其共乞。尚不犯捨。

況知共畜。爾不犯捨。故引多論。二人共乞一鉢。但得

吉羅。以為證也。既不同犯。故畜長鉢。許對同活。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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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法。亦得成就不。疏中自釋如是。

餘者可解者。一月六年不祿及藥雨浴衣等。皆為巳

畜。各有別為。無同犯義。

若有遠行令在家者說淨(乃至)是以不犯者。問先共畜

長。令在家者加其淨法。而今不加在家者犯。既是共

畜。如何捨之答此依令捨。既是同活。各遍為主。無分

義故。故得總捨。

共有一飲長衣未說淨者。此中意說言。若淨施他。三

義不具。縱使尼浣。不得入捨。今詳。非由淨施。即是屬

他。前巳釋訖。

多論二人共一衣等者。多論第五文也。為欲辨異。故

引之也。

如此說時更有六戒不同犯者。不然。應言七戒不同

犯也。謂於外更加長衣。章中前來巳自分別不共相

故。

餘十五共犯者。今詳。亦未盡理。於十五中。畜長衣遠

行不犯。理須餘之。又如取尼衣。從非親乞衣。擔羊毛

等。對面共取。可言同犯。若不共取不共乞擔。何容共

犯。故應思擇。且衣十五頌曰。長衣取取尼衣。乞衣一

二居。王擔擗二寶。財縷勸急迴。

如結集說者。七百結集擅行十事。於布薩日。檀越布

施金銀。而共分之。問言得受不。答言不得。何處制。答

因䟦難陀制。

利有共別者。於五利中長衣可共。自餘離衣展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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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不屬等四。無共受義。如教人乞衣過足等。使人為

巳。皆容遂情。隨應當知。

且依章中。除十一巳。束餘十九。以為頌曰(七言)。長衣二

離一月衣。尼衣乞衣及過足。一二王擔財二鉢。勸織

長樂雨急四。身口止作業共身犯為身犯者。身止不

會。口止不捨。身作離去。闕無口作。亦得說為身口止

作。作唯屬身也。又身經宿。名曰共身。餘多釋諸。謂初

受持名為口作。身合掌等名為身作。合口不捨。名為

口止。不合掌等。名為身止。身衣互在。是共身犯。此釋

恐非。以其不據犯時說故。又闕身去義不具故。

餘十二領十二領受身口假他身者。自口乞求。自身

領受。他身授與。故曰也。十二領受。即後門中十四領

受。除二實是也。

六擔用者。用謂過前用也。

浣上犯染打染打亦爾者。謂染上犯浣打也。打上犯

浣染也。

五過者。五長是也。六作者。五敷乞縷也(尊者云。應名六成。以其作

時不犯故也)。

故有二句者。奪衣戒云。若自奪教人奪。取藏舉之。尼

薩耆。奪不藏吉。若著樹上攝上。乃至地敷上取離處。

尼薩耆。不離處吉。古師云。我准此文著樹上等。重重

有犯。疏主意云。前自奪等。是現前奪藏舉方犯。後句

若著樹上等者。不現前奪離處即犯。非謂重犯也。

引文可知者。文言此捨墮衣應捨(即捨財也)。捨巳當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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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捨罪也)。僧即應還此比丘衣(即還衣也)。若不還。轉作淨施等

吉(即不還結罪也)。

又寶等三者。二寶及綿褥也。下皆准之。

十六杖者。應須受持外淨施。若不淨施。犯捨也。下文

云。大釜釜盖大瓮及杓。小釜釜蓋小瓫及杓。洗瓶瓶

蓋瓮及杓。(述曰)此中總有二釜二瓶四蓋四瓮四杓也。

有中俗道別辨異可知者。謂諸作法辭句。對俗對道

對僧對別。各各不同。一一戒中。自有明文也。

或四法如對僧等三人者。一集財。二所對境集。三修

威儀。四捨辭句。如下釋文。義自當顯。

或可無法者。尊曰。此具二法。一集財。二斬壞也。

釋懺罪境中。章云。寶等三戒專唯對別者。問既唯對

別得別眾懺不。答此三及餘戒並容別眾懺也。有人

言。界內無僧。可對別人。若有僧者。集僧方懺。若不爾

者。受懺單白何所用耶。今詳。若樂僧中乞懺。須白受

懺。若意不樂僧中懺者。別眾亦得。上下無文。云對首

懺。別眾不成。西方行事。亦並許其對首別懺。又觀此

律。說戒犍度僧盡犯罪不。不識名相。客比丘來。知彼

比丘易教授者。將在屏處。令餘比丘眼見耳不聞處

立。教令如法懺巳。還至彼比丘所。作是言。此比丘所

犯罪者。今巳懺悔。(述曰)既言眼見耳不聞處立。似是別

眾也。問所以捨罪還衣。有羯磨法。捨財中無。下自當

辨者。准下義中。應答云。懺除往業。永非作法。又對別

人。故宜須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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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衣有法者。僧眾還衣。理無自與。若不作法。事難齊

彼。論其捨財。捨財現事非排往業。又作法非永。又總

對僧。故不須白。又是別人行施。出在彼心。非知能決。

何須作法。

對僧法六者。一乞懺。二請懺主。三受懺白。四正捨罪。

五呵責治。六領受立要也。

三人下五。謂除乞懺。又受懺主。須白邊替。人受懺白。

故五也。

一人有四。又除白邊人也。

四者除乞鉢一通餘一切者。僧六中除乞及白。餘之

四法。通一切戒也(有疏本云。餘通一切者。誤也)。

五者除寶等三及乞鉢餘二十八戒等是者。寶等局

四。鉢唯局六。餘二十八通對僧別。於中除對一人巳

外。餘並具五也。

寶等三局唯四法者。今詳。捨寶雖不對僧。捨巳懺罪。

何妨對僧。若許對僧。非唯四法也。故多論第五。畜寶

戒云。說淨巳。然後入眾悔過也。

多論六句者。彼論第四卷也。五六兩句。彼並犯捨突

吉羅懺。又云。言次續者。非是曰次續。以心多求。次續

不絕。是次續。問第三第五。義何別耶。答第三據懺罪

曰得衣。然衣久巳捨訖。第五即於捨衣。曰更得衣。故

不同也。

雨衣過前受者可爾者。謂過前受。未令受持容染犯

長。故經宿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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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諸戒等若捨即還容為長染者。章中且是純據衣

說。若貿得食七日藥等。隨應當知。

長藥共餘者餘捨者餘並者即還者。若貿得七日藥

等。亦隨應思知。

上來所辨據其重犯者。敘古師義也。古師意云。販賣

等衣。巳犯捨墮。復由犯長。染此販財。更犯捨墮。未捨

販財。尚自被染。若與長財。令捨之時。若即坐還。灼然

被染。故須相從經宿還也。

若作不重犯釋者。巳下疏主破其重犯義也。

若與長等令捨亦須經宿者。疏主意云。未捨之前。雖

不被染。不同古釋。巳捨之後。財體既淨。若還入手。即

容被染也。

其財物不可全別者。謂此雖有販長不同。而此非如

鉢衣性異。衣衣相望。不全別故。故相染也。餘釋非理。

不勞記之。

任情所尊者。此師意言。販賣等財。捨前捨後俱不被

染。故唯五長。須經宿還。今詳。取前相從。並經宿好。昔

下文言。所有過七日藥蘇塗扃蜜石蜜與守園人(古人

謂此為初得藥日也)。若至第七日。捨與比丘。比丘應取食(古謂此是

第七日得也)。若減七日。應還此比丘。應白二與(古謂此是第二日以

去。至第六日得也。言減七日者。即是中間五日也)。今師言。言減七日者。謂第

三日巳去。至第七日。其所得藥也。此亦要須經宿方

還。又文言至第七日捨與比丘者。即是第二日藥。至

第八日。滿七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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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不得差互者。僧捨僧還。別人捨別人還。非要本作

法人還之也。

還法或二一者。若汎論者有多種二。第一即日經宿

二。第二就即日中直還轉還二。第三就經宿中還鉢

還鉢還衣二。還鉢還藥還衣二。今疏意欲談初二也。

所言一者。或相從經宿一。或俱即日一也。

若究竟損減盜門所收者。善見十四云。若不還得吉。

若受巳知非巳物。因施方便收匿。此物隨直得罪也。

祇律有五種捨者。於中二寶。彼律第十卷說也。

迴僧物。彼律第十一說也。

黑毛憍奢者。彼律第九卷說也。黑毛者。即此律中純

黑羺是也。憍奢耶者。即此律野蠶臥具是也。

黑白毛臥具者。即此律二分黑三分白臥具是也。

對羊者誤。彼是䍩也。

多了羊者誤。彼是眾多耳羊也。

餘三捨同此者。一者長衣等諸捨。於中長衣。如彼第

八卷說。餘捨不可具敘。二者長藥。三者乞鉢。並如彼

律第十卷說(巳上辨祇律)。

餘二捨同者。乞鉢如彼第五卷說也。長衣等諸捨。於

中長衣。如彼第四卷說。餘捨不可具敘。

明了論復有不同相者。論云。財總能成尼薩耆。准明

了疏中釋者。二離一月長衣鉢藥。此六並二種用。謂

捨與僧。僧應還。問須此物不。須者應還。若不須者。即

與僧用。於中長藥復有差別。有病服蘇。二日四日。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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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應捨。滿不捨滿七。得尼薩耆。應捨與僧。比丘有病。

僧還捨與。比丘得巳。捨與白衣。白衣還捨與本比丘。

比丘得服。若主無病不復須者。僧欲須用。亦須捨與

白衣。如前廣說。奪衣乞衣迴僧。一二居士過足。此六

並捨還主。比丘不得更取此物。若無本主。應捨與僧。

除迴僧物。餘者本主不肯取者。亦捨與僧。其迴僧其

局捨還僧。取尼衣還本尼。尼身不存者。捨與尼僧。不

得捨與大僧比丘。不得却取。乞鉢同此。所餘諸戒。并

捨與僧。

十八戒二人同犯者。頌曰(五言)。長離月乞衣。過一二王

畜(畜寶也)。貿販鉢縷勸(乞鉢也)。奪藥忽迴僧

十五過除藥者。沙彌既與大僧受食。故受藥法。不同

大僧。由此應知。受戒竟後。口受法失。口受既失。故不

犯長也。

十四戒任運者。義猶未盡。如取尼衣。從非親乞。乃至

迴僧物等。教之為巳。後即受戒。豈無任運耶。隨義應

思。

坐具臥具等差而生過者。差謂差違也。謂越二知之。

如過知足戒。律文中說。在家人知足。出家人知足也。

○長衣戒

百一物者。百者凡也。凡畜助身之物皆一也。非謂百

枝也。有人不達。浪為妨難。故多論第五。畜寶戒云。百

一物教。不須作淨。不入百一。皆應說淨。百一物各得

畜一。百一之外。皆是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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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人開諸重物者。婆沙八十四云。曾聞苾芻於日

後分來詣佛可。求好房舍。佛勑阿難。與好房舍。阿難

受勅而授與之。彼苾芻言。宜淨掃灑。懸繒幡蓋。燒香

散花。敷耎床褥。安置好枕。我乃受之。不爾不用。阿難

於是具以白佛。佛言隨索皆應與之。爾時阿難具辦

授。苾芻受巳。於夜初分。起淨解脫。因是次第起餘解

脫。諸漏永盡。成阿羅漢。復起神通。於晨朝時。乘通而

去。阿難於後不見苾芻。尋往白佛。佛告阿難。汝勿輕

彼。彼於昨夜。起淨解脫。廣說乃至晨朝巳去。然苾芻

從妙勝解樂淨天沒。來生人中。彼若不得淨妙房。乃

至不得極果神通。涅槃三十六亦同。多論第四云。眾

生根性。唯佛知之。不應致難。此比丘從第六天來生

人間。隨本所習。而度脫之。分別功德。論佛藏經。經中

說有一面王比丘。初生有衣。隨身長大。受此一衣。變

為道服。准此復有一衣比丘。即有五種之差也。

制意者。多論第四意也。

制下二人者。第三第四人也。

財體不同者。一月衣者擬替三衣。十日衣者汎示長

衣也。

豈可染故在初者。昔解長衣。由傍通染。故在初明。言

傍通者。謂除二離二寶二毛二鉢及藥。餘二十一。得

入手時既犯墮。復過十日更犯長𠎝。言傍染者。先犯

長衣以為染。從得尼衣。即犯二罪。被長染故。餘准此

知。彼二說有竪通竪染。言竪通者。犯長捨懺。復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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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重重有犯。言竪染者。即初日衣。染下九日。更有問

答。既是非理。不勞敘之。今師意言。如是一切豈可染

故初明者。如婬漏失小妄語等。豈染故初耶。

如此解時長衣得作三衣者。伽論第二云。問頗有比

丘。過十夜衣。即此衣一夜犯離宿耶。答有。過十夜巳

作衣受生。界外明相出。(述曰)即犯長衣犯離宿也。計理

捨時但捨離宿。一衣之上無二過故。先時犯長。直爾

懺提也。

多論指疊者。多論第四云。令色如法也。

三擯即三舉也。多論第四。不離衣宿戒。解明相云。三

色中白色為正。此既論曾聞并汾黑相。啜粥定犯非

時食也。

故壞及不應量名境差者。要初應量。後時故壞。仍自

心錄。作不壞應量想也。

被逼說淨者。餘皆言上方便中。非情除強。今被逼者。

乃是錄差。今詳非類。全不假人。以為境者。說杌無強。

不淨施犯。由不對人。人邊說強。是疏意也。

六群比丘者。多論第四。一難途。二䟦難陁。三迦留陀

夷。四闡那。五馬宿。六滿宿。二人得漏盡。入無餘涅槃

(第三第四人是)。二人生天。又云犯重戒。又云不。若犯重者不

得生天(初二人是)。二人墮惡道生龍中(五六人是)。二人善解筭

數陰陽變運(初二人是)。二人深通射道(三四人是)。二人善於音

樂種種喚(五六人是)。二人善於說法論義(初二人是)。二人深解

阿毗曇(三四人是)。二人能事事皆一巧說法論議。亦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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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曇(五六人是)。又云。六人無往不通。通達三藏十二部經。

內為法之梁棟。外為佛法大護。二人多欲(初二人是)。二人

多嗔(五六人是)。二人多痴(三四人是)。又云三人多欲(初三四人是)。二

人多瞋(同前)。一人多痴(第四也是)。五人是釋種子王種(除第三人)。

一人是婆羅門種(即第三人)。六人俱是豪族。共相影響。相

與為友。寬通佛教。文言迦葉不在者。覺支引多論第

四離衣戒。當時大迦葉。經營五大精舍。一者耆闍崛

山精舍。二者竹林。餘有二精舍。是時經理竹園精舍。

(述曰)此不相當。彼因經理開離伽梨。非此緣起。此律文

言迦葉不在。若准見論十四。是舍利弗。故彼文云。阿

難言。除佛世尊。餘聲聞弟子悉無及舍利弗。是故阿

難若得袈裟。染治好者。奉舍利弗。若得時食非時七

日盡形壽藥。於中好者。亦奉舍利弗。若有諸長者。有

子欲出家。來求阿難。阿難教法求舍利弗。舍利弗言。

夫為長子。應供養父母。是故我應供養世尊。然阿難

悉作。令我今得無為而住。是舍利弗恒敬阿難。若得

衣食。於中好者。先奉阿難。是故律本中說。欲奉舍利

弗。(又云)問曰。阿難何得知十日還。答舍利弗欲遊行時。

來至阿難所。語阿難言。我欲行某國某國。某時當還。

長老。當好供養世尊。慎莫懈怠。若世尊為四部眾及

天龍說法時。長老當為我說。若世尊覓我時。長老當

遣人來報我。舍利弗在諸國。或遣信來問訊世尊。問

訊世尊巳。往阿難所問訊阿難。問訊阿難言巳。語阿

難言。我某日當還。是故阿難知舍利弗九日十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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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此律迦葉准彼義思)。

餘戒餘利者。此間三戒。是德衣中長離二利。下皆及

別不囑等三是餘三利。對辨同異也。

見論一解三衣具足竟以未足不犯故者。計理得衣

擬衣。作三衣。可言未足。說為不犯。若得擬作裙等餘

衣。理應成犯也。然見論無此正文。謂是義准彼十四

云。衣竟者隨因緣得衣竟(蓋是隨施等。得三衣也。故章云。三衣具等。論文云)。

或望衣竟。或望斷(此謂失得衣分齊。失德衣巳。即容犯故。故論次文云。若迦提月過。若

出功德衣。如是眾因緣〔名〕竟也)。

通違非時時利者。過前十日。即違非時。過後是違時

也。

如律說者。彼五分第四云。一者別眾食。二者數數食。

三者食前食所後。行至餘家。不白餘比丘。四者畜長

衣。五者別宿不失三衣。

互說不定可知者。由其諸文無有定據。故言不定。謂

若以五事故開受德衣。德衣即在迦提之前。若准見

論云。若迦提月過出功德衣。如是眾因緣亦名。竟即

迦提月似有前列故也。

此三時利者。三箇戒各有時利開。

人解多種者。古師意言。下皆別不囑等。非是專得時

衣利故。是故彼文不得先除。如章次後引之也。

答此三專得時利等者。此即且敘古師義也。謂此三

戒。若在一月五月之中。決定即得長離之利。下背別

等。雖在一月五月之中。不即得受皆別等利。要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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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五月之內。復假施食及衣。方得皆等也。故下文云。

餘時者。有迦絺五月。無迦絺一月。若復有餘施食及

衣。今師意言。亦可皆別等。亦定得時利。然下文言。有

餘施食及衣者。謂一月五月外。汎爾施衣食。亦是開

限。非謂要在一月等內也。

祇中即出十捨者。祗律第八。長衣戒云。捨迦絺那衣

有十事。受衣捨。衣竟捨。聞捨。出去捨。失去捨。壞捨。送

衣捨。時過捨。究竟捨(彼律二十八人此十捨)。見云。長二搩手。廣

一搩手。乃至此是最下衣(巳上並是見論第十四文也)。

與房非類者。二房戒中云。房是過中制。衣是滿中制。

以過中制故。房舉未犯位。衣是滿中制故。須出犯位。

所以然者。長衣內開外亦開。作法外開位。故須舉犯

以開不犯。此出外開極小量。房內開外不開。無有作

法外開者。故舉未犯位。即是內開極大量(所以然者。謂徹何以

衣房兩位。犯不犯殊。疏意釋言。長衣將法。以開過量。須舉滿位。以開不犯。房無用法。以開過量。故舉如量。顯過

量犯。上來據七搩十二搩。為問答也)章云。若爾。若使說淨等巳下。即續

上來釋難之次。更為此問也。謂將淨法。對處分法。顯

房衣量。何等須法也。

六搩四搩未犯者。見論十三說也(此即據六搩量作問答也)。

其猶過量者。過尚須法。免不處分。況於減量。寧不處

分也。

亦惱施主者。互過亦同。俱過惱施主也。

隨財段數者。見論十四云。若多衣縛束一處。過十日。

得一罪。若散衣不縛束。計衣多少。隨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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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存其到句合為七十四者。到句二十八。帖前轉

降合七十四也。言到句者。諸初日得。更無迴改。以其

初日是染本故。必不得言初日不得。唯約下九。將尾

鈎頭。名為到句。此到句要從第三章門起首。謂八日

得。兩日不得。且唯轉降作第八句。應言一日乃至八

日得。九日十日不得。續此轉降。即為到句。謂第十日

留一空日。將一空日鈎第二日。為一到句。尾後須留

一箇空日。如是却鈎成一到句。第四章門。三箇空日。

初將尾後二箇空日鈎第二日。次將尾後兩箇空日。

却鉤第二第三兩日。尾後亦留一箇空日。如是却鉤

成兩箇到句。第五門有三句。第六門四句。第七門五

句。第八門六句。第九門七句。第十門無也。如是總計

有二十八。今師破云。以其注中頭尾不似到故者。此

第九門八箇空日。若作到句。得成七句。且如將尾一

箇空日。却來鈎頭。為初到句。即應說言。一日得。二日

不得。三日得。四日巳下一向不得。據此三日。應言是

得。注中乃言三日巳下一向不得。此即頭不似也。第

七到句。尾留一空。將七箇空鉤第二日乃至第八。此

即應言。一日得。二日三日乃至八日不得。九日得。十

日得不得。既作到句。九日須得。而今注中九日不得。

此即尾不似也。亦藥鉢等戒。並有此妨也。寧可別義

以立到句。若似此章。義不可也。有餘復立二十六。起

間句。亦從第三門起首也。此第三門總有八句。第一

句一日得。二日不得。三日得。四日不得。五日巳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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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句。一日二日得。三日不得。四日得。五日不得。六

日巳下得。以其兩空間。於八有降。使轉下成七起句。

第四門三空間七有為五句。第五門四空得成一句。

又有人言。第七門巳下不得成超。尊者曰。第七門。四

有間六空成四句。第八門三有間七空成六句。第九

門無無超句。為與到句同故。如是總計二十六句。帖

前七十四。合一百句也。

以初對初所犯是同者。若不淨施。不遣與人等。即是

十日得衣。義無異也。

故使有無不同齊少此一者。得門有其初門十日並

得。下之七門。齊無初門也。故章前云。淨不淨但有九

門。𨷂無初門。下六同然等也。

以九對九為其有無不同及法差別者。不得遣與人

失等是無壞。非衣忌去等。是有淨施。是法差別也。此

有無義。與前有無義別也。

不犯不同者。有無及法並容不犯也。

淨施對文者。對下真實淨施戒也。以其此文雖有淨

施之言。而無淨施之法。

此忘財體者。今詳。實有而迷為無。如章所說也。若雖

知有。一向本迷。謂作法竟。理亦開限。若准見論云不

以想脫。僧祇第八云不作淨。謂淨想過十日犯。即不

開也。若知有財都不在開。無心謹護故也。

隨著多少等者。見論十四云。若犯捨墮衣不捨不懺

悔。隨著一一突吉羅。若一著不脫乃至破。一吉。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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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云。受用不淨衣故。隨用得越毗尼。若觀此律文勢。

義似不然。應言若捨墮衣不捨。更貿餘衣。

一提一吉者。吉是不應之吉。提是本衣之提。所貿親

衣。不犯販者。理亦由前非法心染。然悲文意也。著用

之吉。乍可別立。

准自言毗尼者。下滅淨法云。若欲在僧中懺者。應往

僧中。偏露右肩。脫革履。禮僧足巳。右膝着地。合掌白

如是言。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甲罪。今從僧懺悔。

如是三說。

對文可知者。至下疏中。當次第釋也。

此等十二須具意者此須說之者。今詳。先來諸家章

抄及講說者。多集浮言。廣開章段。至於行事。卒尋難

曉。今且應依行事所要。開為三門。一明罪累多少有

無。二辨懺罪次第階品。第三正辨捨懺還法。

第一且辨罪多少者。如章云。凡欲捨時。先須知巳財

事現不現。(乃至)十罪者。一長衣等。現在有何捨墮。二長

衣等。巳用壞盡直懺罪(牒訶還須云。故畜長衣等犯捨墮。此衣等巳用壞盡。乃至

廣說)。三覆藏提罪犯吉。四即此吉罪隨夜展轉覆藏犯

吉。五著用犯吉。六即此覆吉。七即此隨覆吉。八僧說

戒時。二處二問。犯嘿妄吉。九即此覆吉。十即此隨覆

吉(此十罪中。不必具有。故章云。或一或二。乃至十罪)。

第二門懺罪次第階品者。如章云。先懺輕𠎝。後次捨

財。(乃至)不同祇律者。先明次第。章云。雖言先懺輕𠎝。後

次捨財。計理本來因財生過。應先捨財。次懺諸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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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論云。先捨物後方顯說滅罪(巳上論文也)。當今行事。並

皆然也。次辨階品者。章云。以輕重之罪。既不合總悔。

故致階降。其位有四等者。南山律師。但存三位。准理

應然。故下人犍度云。時有比丘犯殘。若作殘意覆。應

教作吉懺。巳後亦覆藏犯提。乃至惡說亦如是。(述曰)既

文先合懺覆藏吉。故知覆藏及隨覆藏。義類同故。合

為一位。就根本中提及著嘿。罪性既殊。理無一藥能

頓除遣。故復須分提吉之別。故成三位。故今行事先

懺提下。及著嘿下。覆與隨覆六品吉羅。次懺著嘿二

品吉羅。後方正懺波逸提罪。故分三位也。計理但有

八品吉羅。南山復存九品吉羅。以其提下親生覆吉。

義同著嘿親從提生。故存親覆及著嘿吉。以為根本。

於中各有覆與隨覆。故成九品也。今且依前八品為

正。次辨懺法者。章云。此之三位悔並責心者。疏意准

下增五文云。復有五種犯。遂即次第配彼五篇。故知

吉羅唯責心懺。今詳。恐違母論明文。故今所辨吉羅

之中。自有責心。及有對首。欲釋此義。應具引下增五

律文。復以母論。隨便注釋。律云。復有五種犯。或有犯

自心念懺悔(母論第八云。有〔妄〕誤犯者。心念自責滅也。心念自責者。眾學中不故作者是。述

曰。此顯責心吉也)。或有犯小罪。從他懺悔(母論云。故作下者。一人前悔者。是名

輕也。述曰此顯對首吉也。此律亦言以作故犯應懺吉。若不故作犯吉。即同母論二種吉也)。或有

犯中罪。亦從他懺悔(母論云。故作中者。自性蘭提提舍尼。是名中犯。一人前悔。述曰。

提舍尼。既配中罪之中。不同疏意也)。或有犯重罪。從他懺悔(母云。重者十三殘。殘

邊蘭夷邊蘭。此是懺悔中重者。述曰易解也)。或有罪不可懺悔(母云。不可悔者。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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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吉羅波逸提偷蘭。此罪不可悔也。述曰。四重即四夷也。吉即滅擯吉也。提即打佛提。蘭即出血蘭也)。然

疏主意。以初心念純配吉羅。第二從他以配提舍。第

三中罪以配提罪。餘配同前。故立吉羅。一向心念。今

釋既異。故存吉羅。二種懺異。明了論疏云。重者獨柯

多。輕者名學對。若不動身口者。即輕責心即滅。若動

身口者。即重對人懺方滅。此間不解分別其異。通名

眾學。此為謬矣。今三藏亦言有兩種吉羅。南山律師

亦存兩吉。故今所辨八品吉羅。並對首懺。今時行事

亦然也。若准章中。並責心者。恐罪不滅。行事應知。治

辨懺法不同祇律。如章云。不同祇律者。彼律第八。提

吉合懺。今三藏亦爾。且祇律云。長老憶念。我某甲比

丘尼。長衣過十日。巳於僧中捨。此中犯提。及受用不

淨衣。隨用得越毗尼罪。是一切罪。今向長老。誠心悔

過。不敢覆藏持。問言汝自見罪不。答言見。汝更莫作。

答言頂戴持。如是三說。此律人犍度。既云七聚。並先

懺覆藏吉羅。故不同祇也。

第三門正辨捨懺還法者。復開二義。一者先須緣境

立心。二者正辨捨懺等法。先辨緣境立心者。如章所

引云。凡欲懺者。無問重輕。依明了論(乃至)如捨墮別抄

所說者。真釋云。提舍那者。翻為顯示。亦翻說罪。亦翻

發露。言罪因者。或因貪等。或因諸見。或因忘誤。或因

放逸。或怖畏等。作如是罪。言緣起者。或由非時食。或

飲酒等。故成於罪。言體相者。此是殘罪。或提罪等。言

過失者。有五過失。一能障涅槃。二障涅槃道。三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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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信敬心。四能增長自身惡等業。五能感惡道報。

又應了知作罪處。是故言等(上來即是緣於罪性可厭之境也)。言可

親信人者。彼於我好。若向說罪。不生惡心。不向餘人

轉道說我。故言可親。決知彼人戒行清淨。故云可言。

若對同犯罪人說罪。罪即不滅。南山云。必須根本俗

人巳來。不破十戒具戒。及犯巳能悔。以成清淨者。然

後受懺。昔人妄引五分不同分犯者。彼開臨命終時。

同犯不同犯俱開。今是閑預。必是非法。今三藏云。初

篇若犯事。不必可治。第二有達人須二十。若作輕過

對不同犯者。而除悔之。今詳。三藏目囑西方。何須不

信。又不同者。律攝要取不同篇犯也(上來即是緣證明境)。言求

受對治護者。如犯非時食。今更求受不非時食護也

(上來即是立要勘心也)。章云如捨墮別抄者。疏主更有別行捨

墮別抄。可二十紙許。彼吉羅皆責心懺。今不依之。故

不須敘。

第二正辨捨懺等法者。捨還離合。上義門中。如章巳

辨。今且離明。先辨長衣。餘可准此。於中有四。一捨財

四(一集財。二對境。三修敬。四捨訶也)。二捨罪六(一乞懺。二對主。三作白。四正懺。五呵責治。

六領受立要)。三還財。四不還結罪(此之文義。隨疏應知)。今且應依。時

人行事。多在戒場。或自然界。對一人捨。廣敘其義。餘

對僧等。即准此知。第一且明捨財法者。律既不許別

眾作法。故須求一清淨比丘。共往戒場。或自然界。若

是大者。先脩威儀。偏露右肩。脫革履。禮足䠒。手捉

衣(若是小者。恣其禮足)。口云。大德一心念(對二人應云。二大德一心念。二三人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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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丘某甲。故畜一段長衣(二三段等。准此稱之。若物全多不可分。得言眾

多。若伹可知。即〔得〕稱。若是匹帛。須言長財)。過十日(下九日染犯者不須此言)。不淨施犯

一捨墮(或隨數稱)。今持此衣(或財)捨與大德(或二人三人等。准此應知)。第

二辨捨罪法者。前巳立義。提吉不同。分為三位。第一

先懺覆與隨覆六品吉羅。於中復二。謂先應請所對

懺主。具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

為突吉羅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

愍故(一說。答云可爾)。次正懺罪。具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

丘某甲。故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尼薩耆

波逸提罪。又因著用犯捨墮衣。犯突吉罪。不憶數(或稱

一二等數)。又經僧說戒二處三問。犯嘿妄突吉羅罪。不憶

數(或隨數稱)。犯此三位根本罪巳。各不發露。經夜覆藏。犯

突吉羅罪。不憶數(或隨數稱)。展轉逕夜。復犯隨䨱突吉羅。

不憶數(或隨數稱)。此中六品覆藏隨覆藏突吉羅罪。今向

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一說。懺主答云)。自責

心生厭離(犯者答云)。爾(祗云。頂戴持亦好)。第二位懺兩品著嘿吉

羅(更不須請懺主。前巳請訖故也)具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

甲。故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尼薩耆波兔

提罪。由犯此巳。著犯捨墮衣(或財)。犯突吉羅罪。不憶數

(或隨數稱)。又經僧說戒二處三門。犯嘿妄突吉羅罪。不憶

數(或隨數稱)。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

(一說。答云)。自責心生厭離(答云)。爾(或云頂戴持也)。第三位正懺根本

波逸提罪。於中亦須先請懺主。具儀口云。大德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為尼薩耆波逸提懺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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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大德為我作尼薩耆波逸提懺悔主。慈愍故(三說。或除

尼薩耆言。亦無妨也。答云可爾)。次正懺悔。南山云。應略說法。告云。佛

言。我為諸弟子結戒。寧死不犯。比丘之法。本無積聚。

涅槃經云。不名為僧。若犯離衣。應云比丘之法。正有

三衣鉢盂。行必隨身。猶如飛鳥羽翮身俱。故違佛教。

豈成佛子。如智度論第十五云。破戒之人。妄食信施。

所執鉢盂。即洋銅器。所著衣者。是熱䥫鍱。乃至由破

戒故。受無毛虫。或噉糞身。隨機三五句而巳。然或頑

鈍。雖聞苦語。未動其心者。不必須示。亦勿受其悔過。

以相續故也。又對解法之人。自心慚懼者。亦不勞為

說法也。其懺詞者。具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

丘。故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尼薩耆波逸

提罪。此衣巳捨與大德(或捨與餘人。應言巳捨與某甲)。此波逸提。今

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

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

身具足清淨布薩(三說。答云)。自責心生厭離(答云)。爾。或言頂

戴持。第三還財者。既對一人。但須逕宿直爾手付。無

別作法詞句也。第四不還結罪。如文應知。上來廣依

對一人法。具分別訖。今律文中。是對僧法。若欲釋文。

即以上來捨罪捨財還及不還四位之義。對文辨異。

亦為善好也。

次當隨疏釋四位文。第一捨財。於中復四。一者財集

制捨。文云。此捨墮衣應捨。疏釋云。今解捨財。文言此

捨墮衣者。財集應捨(廣說乃至)。人但有情。彼容礙此。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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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類。如疏應知。販賣五種者。以時易時等四藥。及波

利迦羅為五也(如販賣戒。應知)。第二所對境集。文言與僧若

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若捨不成捨。突吉羅。疏

釋云。二與僧等者巳下乃至非重之謂也者。非如僧

殘以罪重故制對僧懺。今此但欲令生慇愧。非謂罪

重而令對僧也。第三捨之威儀。子言捨與僧時。往僧

中。偏露右肩脫等革屣。向上坐禮。胡跪合掌。疏釋云。

若不謙卑。巳下乃至闕無禮足者五法。謂一露肩。二

脫屣。三禮。四胡跪。五合掌。文雖合掌。而今行事。合手

投衣。第四正捨詞句。文言。當作是語。大德僧聽。(乃至)今

捨與僧。疏釋云。對眾捨物。理合宣情。巳下乃至理亦

應得者。文中出法。故不具足。理須稱長衣財數。及罪

數等。准前對一人釋之。章云餘皆類然者。除長衣巳。

餘離宿等。亦類此知也。

第二捨罪六者。一乞懺悔。二請懺主。文云。彼捨衣竟

當懺悔。即對此文。疏中釋云。次下懺法悔。(乃至)佛開同

不同得者。謂雖此文略無乞懺。及請懺主。義應有之。

章云。乞懺之文。不須一一牒事周是。准而可知者。三

人巳下全無乞詞。今辨對僧。須有乞詞。秉法之人。應

先索欲問和。和訖。方令乞法。應云大德僧聽。我某甲

比丘。故畜一段長衣(或財)。過十日(下九日染犯者煩除此竟)。不淨施

犯一捨墮(若合捨者。續次即牒離伽梨等犯捨墮。乃至二十九戒)。是衣巳捨與

僧(若云巳捨與三比丘某甲等。若因緣等。應言是衣巳壞等)。此中一尼薩耆波逸

提罪(若眾多不憶數等。隨應稱之。准下滅諍提度云。若欲在僧中懺悔者。應往僧中乞。文既〔文〕不倒提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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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異。故知除其責心吉外。餘皆容入僧中乞懺。而今行事多不存之。設若存者。即應續次牒八品吉。不須唯同

懺中別懺)。今從眾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

愍故(三說。前雖巳引自言毗尼乞懺之文。文既不具。故應依此)。次辨請懺主詞。白

如上對一人中巳具辨說。伹於此中。雖請巳訖。而受

懺者。未得即許。先須白僧。後方許之。第三明受懺者。

作白和僧。文云。受懺悔人。當作白。(乃至)如是。疏釋云。雖

可別請。事既經眾。(乃至)故宜須曰者。文中不具。應先須

索欲問和巳訖。詞句應云。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故

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尼薩耆波逸提罪。

是衣巳捨與僧(或若與別人者。隨別人名字稱之)。此中一尼薩耆波

逸提罪(或隨數稱)。今從眾僧乞懺。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受

某甲比丘懺。白如是(白巳方答請人云可爾)。准前立義。既許吉

羅亦入僧懺。故今日中亦總牒取。義亦無爽。然今行

事並不存此。任情取捨。此據對僧。故住單白。若對二

人三人懺者。懺主應准滅諍揵度。白邊人云。若長老

聽。我受某甲比丘懺者。我當受彼。第二比丘應言可

爾。若欲在三比丘邊懺。亦如是(巳上律文)。第四正捨罪。文

云。作此白巳然後受懺。疏釋云。因緣既備。理宜滅罪。

(乃至)不煩懸解者。今巳如上對一人中。懸解巳訖。第五

呵責。文云。當語彼人言。自責汝心。疏釋云。雖對說過

若不設治(乃至)知有罪有五種過失等者。五過失。如上

緣境立心中巳辨說。第六領受立要。文云。答言爾。疏

釋云。治於前巳下是也。

第三還財。文云。若眾僧多難集等。疏釋云。具前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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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悔犯清淨巳下是也。祇第八云。律師問。此眾中

誰是汝知識。答言某甲。即作白二羯磨。付知識比丘。

如彼文說。又云。是知識比丘應即日若明日還彼衣。

亦不得於眾僧前還。亦不得停久過半月(准祇亦得即日還。伹

相傳〔要〕逕宿還之。現今西國行事亦令逕宿)。

若即坐二還者。一三衣等即座直還。二長衣等即座

轉付也。

但七中一法者。若別問答。即七中二法也。如上疏釋

云。前房戒中作法具緣。一假界。二秉法人。三簡眾。四

與欲。五因起。六問答。七正作法。此中作法。既有因起。

即七中三法也。

多論計直者。謬也。如上巳引是。善見第十四云隨宜

也。然多論第五。擔毛戒云。問此是暫捨為根本捨。答

以罪言之。是根本捨。以法言之。是則暫捨。

一人伹十者。復無問邊人故也。

二寶中捨財三者。除威儀也。

略而不出者。指彼戒文。不出懺法也。

謂有捨財二者。一集財。二者正斬壞捨。

取尼衣巳下次第五戒者。誤也。即離衣戒巳下。並言

轉作淨施等也。多論第四。長衣戒云。沙彌應畜上下

衣。一常著當安陀會。二當鬱多羅僧。今清淨入眾。及

行來時著。得畜泥洹僧一竭支一富羅。隨身所著物。

各聽畜一。自外一切盡是長財。沙彌若得錢寶。亦即

說錢寶應捨作突吉羅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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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不舉餘六者。不言反上得不失不壞不作非衣不

親厚不忌等六門。辨不犯也。

以對下三故言取著者。對失燒漂。若先自有犯長之

財。取者不犯。著用吉羅。持作三衣。亦即成就。但懺先

提也。對初奪故。他人與我犯長之財。我全無犯。此顯

不同他人長藥若與我者不許服也。有餘釋言。他與

著者。先犯長財。巳失燒漂。長本無故。不染新財。故言

所著者不然。畜心不斷。即得相染。何假財在也。復有

餘釋。徒繁其功也。

他與作被者。相傳釋云。釋疑故來。若他與少財。可言

不犯。他與作被。應當是犯。釋云亦不犯也。今詳。失衣

他與身著。既不成犯。他與臥被。亦不成犯。故著別明

也。

飾宗義記卷第五本

飾宗義記卷第五末

○離衣宿戒

釋名中。人衣異處者。尊者云。人衣異礙者好。以其染

礙非異處故。

十一界者。藍樹場車船村舍堂庫倉并蘭若處也(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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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見)。

須意可知者。若不具六緣。或得小罪。或全無犯。故必

須之。

無正翻者。今三藏云。一僧伽知。譯為複衣。二嗢呾羅

僧伽。譯為上衣。三安呾婆沙。譯為內衣。此三皆名支

伐羅。譯之為衣。言袈裟者。乃是赤色之義。以乾陀不

正染也。唐三藏云。僧伽致或僧伽胝。譯為合。或為重。

謂割之合成。又重作也。郁多羅僧伽。譯云上著衣也。

言於常所服中。最在其上故也。安多婆裟。或安陀䟦

薩。譯云中宿衣。或裏衣也。

制五衣。多論第四。離衣戒云。制五衣者。為威儀故。三

衣不成威儀。如前說(巳上論文。觀此言餘如前說者。蓋是還其前之五義。兼此為六。

章中謬也)。五百問。小衣得著燒香上諜不。答無中衣得。若

不近身。淨潔亦得。問大衣得著上講禮拜不。答無中

衣得。

生疎者。五百問云。問三衣得用生絹作不。答一切生

絹衣不見身者乃得著。

讚歎等者。讚歎等。讚歎一居士二居士得衣等也。多

論第四。長衣戒云。下僧伽梨。下者九條。中者十一條。

上者十三條。中僧伽梨。下者十五條。中十七條。上者

十九條。上僧伽梨。下者二十一條。中二十三條。上者

二十五條(餘如章中)。五分十八云。左葉左靡。右葉右靡。中

葉兩向靡。作竟著之。極是所宜。重數中。五百問。問三

衣應施裏不。答不施裏亦得(今詳大衣安裏者。諸律皆然也)。今三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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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西方四角無帖。南海。始見帖之。

六物者。准十誦律二十八云。與看病六物。觀彼文勢。

似是三衣。乃鉢流漉囊尼師檀也。此下衣法。自釋六

物。至彼可見。

鉢亦正制離何以輕者。義准餘衣。離而得吉。又以佛

教。如鳥二翼。違教故吉也。尼不安居得提。破夏得吉

也。

此律有受捨之言者。下衣法云。時諸比丘不知持三

衣。佛言。應受持。若疑。應捨巳更受。若有三衣不受持。

突吉羅。上伐受持突衣。依僧祇律。近代諸德。以祇護

衣。通於一夜。與四分異。故取十律。十律第四。長衣戒

中。亦有受三衣文。然准第三十五。文具足好。故彼律

受戒前。羯磨師教受衣鉢。語言應效我語。我某甲是

衣僧伽梨若干條受。割截衣持。三說。彼律二十一云。

若割截。若未割截。是持。我某甲。是鬱多羅僧七條受。

兩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我某甲是衣安陀會五條受。

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若僧伽梨漫。是僧伽梨漫衣

受持。若鬱多羅僧漫衣受持。安陀會云。是衣漫安陀

會受持。此衣覆肩衣受。長四肘。廣二肘半。是覆肩衣

持(三說)。此衣厥脩羅受。長四肘。廣二肘半。此衣厥脩羅

衣持(三說)。我某甲此鉢多羅應量受。長用故(三說。巳上並是謹錄

律文。章中所引。是彼律第二十一文也)。此等且據現如法作割截衣說。

若或受持七條。以為安陀會者。應言此安多會七條

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大衣中衣。並准可知。若牒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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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即須言牒葉衣持。攝葉亦爾。不得還言割截衣

也。漫衣如文可知。

沙彌受上下衣者。應對一受。戒沙彌云。長老一心念。

我某甲沙彌。此鬱多羅僧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

衣持。此安陀會(詞句同上)。

覆肩衣者。梵云僧脚崎。此云掩腋衣。即僧祇支。翻為

覆肩衣。是也。量如前說。舊作祇支。偏安左袖。下作連

裙。復祇支外。別立覆肩衣者。誤也。

厥脩羅者。正言厥蘇落迦。此是篅義。像其形也。其量

如前。兩頭相對。全使令身入其中。牽使至臍。反襵兩

邊。令其向後。腰條急繫。即是其像。尼舊五衣。宜改就

此。十誦三十八云。六群比丘。不著袈裟食。佛言突吉

羅。尊者曰。多論見論五有緩急。如見論十四。問曰。袈

裟背處欲破。欲轉中著兩邊。云何轉而不失受。答曰。

先取兩邊。合㓨相著。然後以刀破背處開。然後㓨緣。

不失受持(巳上論文)。准此即緣斷不失。緣於多論。多論第

四云。不問孔大小。即緣於見論也。上色不失受持等。

並多論文也。尊者言。若全變白。亦應失受。一月衣戒。

但言故壞。故知極破。同多論也。

文言有一比丘乾消病者。多論第四。佛弟子中。多病

無過。舍利弗常患風冷。又病熱血。問舍利弗有大功

德智慧。何以有如是病耶。文言。前世業緣故。以過去

惱亂父母及以師僧。是故有病。又云。舍利弗智慧利

根。染染法味。常脩智慧及論義法。又樂禪定。勸作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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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精勤三業。無時暫懈。臥起不時。故有此病。

有緣眾生應受化故者。多論云。如佛一日六時。常觀

眾生。隨應度者。不失時宜。舍利弗第二轉法輪師。亦

一日六時。常觀眾生應度者度。宜於遊行自苦。病則

折損(巳上並多論文)。多云。問舍利弗有四如意足。能以三千

世界。手中迴轉。何以乃言衣重。答所應度者。不以神

通。而諸論師可以理屈。若現神通。長彼憍心。乃至又

為將來老病比丘。作開通緣。作一月不離衣法。老者

三十巳上名為老(蓋三十夏也。憍心者。當謗云呪術藥力亦有此能。何有可貴也)。

多論九月者。多云。以因緣故結一月。以一月因緣故

結九月(謂初緣開一月。一月中緣事未了。業開九月)。問為一羯磨為九羯

磨。答曰。一羯磨。見論十四。隨病未差。得離宿。若往餘

方。病差欲還。道路嶮難。恒作還意。雖差不失衣。若決

作還意。失衣。過十日犯長。真諦釋了論云。極至八月。

得離衣宿。非安居月。佛許作此羯磨。夏中非遊行時

故。

十多二文三衣之中俱有離義者。多論第四。以因緣

故。聽僧伽梨。因僧伽梨。聽鬱多羅僧安陀會(釋義易知)。

正離一衣不得離二。亦多論文也。

一月等三事通開制者。若前安居。開受一月等。無緣

不開。故制也。

文言衣竟者。亦受持竟。故見論十四云。此戒衣巳受

持。離宿得罪。

定別所釋者。定其差別。以為所釋也。二內。內宿內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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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或假僧界而成者。或依僧界護衣故也。或有村起。非

全得護。以不定故。故言或也。

自然有三。尊者言四。如上無主房戒巳辨之也。

大小八界。亦如彼辨。下說戒揵度復當廣釋(不可分別聚落。

依祇律立。餘二義十律也)。

隨事故多者。由作法故。得成大小八界也。

然望今集互有寬狹者。若百里竪標。五里集僧。或一

里竪標。五里集僧。餘皆准知。然今詳之。若百里標還

百里集。恐羯磨時僧在標中。如十三難。礙羯磨而不

成也。

若望初集亦無強弱者。初盡一化。爾時自然一切法

事。皆悉得作。與今作法即無強弱也。

僧法事等並挾者。以今自然。望今作法。自然即弱。僧

狹唯四人。法狹唯白二。事狹唯非情也。

勢分有無中。十誦三十七。增一序中。問若比丘聚落

中。初造僧坊。齊幾許作界。佛言。隨聚落。隨聚落界齊

行來處(巳上律文)。

言通行處。古來相傳云百步許。謂聚落外。又取通行

往來之處。以為勢分。自餘諸文。即無勢分也。有勢分

故。制寬令集。故名制也。若無勢分。開狹令集。故也。

問答亦如上者。謂師問弟子。於何處待。若言在二十

五肘內。即不犯。然以祇律。通於一夜。隨於何時會衣。

即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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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地直身申臂等者。覆地疏皆作露者誤也。如下六

憐愍中釋之。

蘭若是弱者。由於蘭若。是弱者由於蘭若。有十界起

即不成蘭若故也。村強濫弱者。濫中若有俗男女來。

即是村起也。

各對前人辨者。對俗名村。對僧名藍。義無優劣也。

使無破離之𠎝者。尊者云。亦可但無離衣之𠎝。以無

衣界。亦不破憂故也。今詳章中意者。准祗律第八。佛

在王舍竹園。舍利弗為饒益親里故。詣那羅聚落安

居。復不欲離世尊。以恭故佛言。聽竹園精舍那羅聚

落共結一布薩界。令舍利弗安樂住(將欲安居。開結此界。使無破𠍴)。

爾時舍利弗。於那羅聚落結安居。日日詣竹園。禮世

尊足。值但七日連雨。念僧伽重。佛知故問。乃至告諸

比丘。從今王舍竹園那羅聚落。作不離衣界。令諸比

丘得安樂住。(述曰)此即復無離衣過也。僧衣二界。要必

相假於安居前。使無破離。故聖先開結此二界。故言

使無破離也。安居之後。常集恐難。應解此界。還依舊

結。故下迦絺那楗度。及增五文云。安居竟應結界。是

此竟也。上代巳來。不曉此理。而依常藍有僧界者。而

於夏中不敢解界者。恐破夏故。此為謬矣。

多論答羯磨法爾者。彼論第四。有兩解。前解云。若有

聚落。言除聚落。若無聚落。不須言除。後解如章。

除村村外者。謂除村及村外勢分也。

取空地及住處故者。疏意釋云。取村外空及樹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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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也。若准新翻律攝云。從阿蘭若至斯住處。准彼即

是取等外空及寺中住處。以為衣界。但須除村也。若

作此解。不復須言現結現除懸取等也。又若准此。亦

與四分不殊也。若准多論第四。即似前解為正。故彼

論第四卷云。若本結時無聚落者。結衣界巳後。聚落

來入界中。不須更結。巳先結故(謂雖新來不破前結。前巳懸除故也)。若

本有聚落。結衣界巳。移出界去。此即空處。名不離衣

界。若聚落先本小後轉大。隨聚落所及。盡非衣界。(述曰)

准此明知。取村外空及村下住處。即是現結現除懸

聚取等也。

多論五義者。彼第四云。聚落散亂不定。衣界是定。又

為除誹謗故。又為除鬪諍故。又為護梵行故。又為除

嫌疑故(巳上論文)。

可使藍外之村等者。顯其藍相外。大界內村也。

異餘八界者。如文中列藍等十界。結衣界時。但言除

村村外界。而不言除樹樹外界。除場場外界等也。是

故以村望樹等八。村即須除。樹等不須。甚義不同也。

故下強問云。以除村故。作法即弱。收餘八故。便即是

強。今詳此理。應言異餘九界。謂亦不言除藍藍外故

也。強弱門中。亦應言。以除村故。作法即弱。收餘九故。

便即是強。好也。亦可更加阿蘭若界。應言異餘十界

等也。

僧界開不重開者。初緣制一化集。今巳開其局法。若

復更開除村村外。便有重開之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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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界亦是開不重開者。本制隨身。巳開衣界。復不除

村。亦有重開之失也。

六種不離三衣利益者。明了疏釋云。佛愍比丘。有六

因故。雖離衣宿。而不得罪。即是利益。

此有二種者。明了疏云。此二並由僧和合。作羯磨同

許。故合為一。疏云。一得迦絺那衣者。誤也。論文云。約

迦絺那也。

二為行路人及病人僧和合所作者。明了疏云。若比

丘或羊老或羸。有緣須行。或身有病。不堪持衣。僧羯

磨。許三衣中。隨離一衣二衣。極至八月。不許夏中作

此羯磨。非行時故。事竟須還。隨事大小。一月二月。十

日五日。悉同此例。

依地所作等者。明了疏云。結界有二。先結布薩界。後

結衣界領之。結界極大。得三由旬。於此界內。衣在東

邊。身在西邊宿。亦不失衣。

言布薩相應學處者。其猶此律說戒犍度。明了疏釋

云。此亦是戒。故言學處。此學處中。明結界法。故指彼

說。

三不離所作(乃至)及剡浮樹等所(巳上論文)。明了疏云。皮闍

延多。翻為勝德。是帝釋樓。高一千由旬。章云二千。誤

也。樹高如章。若置三衣樓上樓樹上。身在下宿。許不

失衣。雨滴及處。是樓樹界。在此界宿。許不失衣。出界

宿者。即是失衣也。若衣在下。身在上宿。此即失衣。上

容墮下。下不落上。容為人偷。失不失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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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垣墻所作謂僧伽藍摩及寺舍中如轉車方便所

顯。﹂(巳上論文。章中不具)明了疏云。僧伽是眾。藍摩是園。四周圍

繞。故云垣墻。眾園有三。第一淨住。二者一切淨。三者

聞邊。言淨住者。別立眾園。中起屋宇。為僧住處。行住

臥脩定論誦念。一切飯食。不得置中。慮恐經營。驚動

僧眾。別作此處。名為淨住。言一切淨者。既許僧住。復

安飲食倉庫菓菜。故言一切淨。土此二園皆須羯磨

結之。若宿此園。身東衣西。亦是不失。亦得結此為布

薩界。言聞邊者。檀越起屋宇。擬作淨住處。或作一切

淨。僧未結界一有比丘來入此界宿。檀越明日問比

丘言。昨夜是淨住處。為當謂是一切淨住。比丘答言。

我不分別。從此檀越聞語竟邊。不復得結作淨住處。

及一切淨。後若此處為王所奪。或火所燒。或無此緣。

別一處壞。通人出入。亦得更結為淨住等。宿聞邊園。

衣東身西。則失衣也。此中意取前二眾園。名垣墻所

作。非第三也。言及寺舍中者。寺謂檀越借地起寺。與

僧令住。別有垣墻。在中宿者。身東衣西。亦不失衣也。

言舍者。檀越白於住處。別分三五間屋。供養眾僧。比

丘於此屋舍界內。身東衣西。亦不失衣。言轉車方便

所顯者。衣在界內。比丘外宿。若垣墻有壍。壍若廣而

淺。度廣為量。壍若狹而深。度深為量。取此量度壍外

地。若量內宿。則不失衣。若外無壍。界側有樹。或籬墻

提或有竹等。隨度高下。取此度物。一頭在車。一頭出

外。轉車令物外際著墻。復更轉車外撥著人。則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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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

五約露地所作。(乃至)覆地直身等(並是論文。疏中云。露地直身。露字誤也)。

明了論疏云。兩人夜行。一人擔衣在前。或後忽覺。夜

曉。見擔衣遠。心疑失衣。即令擔人記其住處。一尋一

搩。名曰一弓量地。既滿四十九弓。復取三衣中最長

者。斜索兩角。露地直身。申臂捉衣。各令脚際及弓及

配。則不失衣。

六住處時節等者。練若安居。餘處聽法。以衣寄他。得

逕六夜。至第七夜。取衣共宿。復得更寄。展轉事終。夏

中既非受德衣時。又非羯磨離衣宿時。別立此法。故

云時節也。

復次(乃至)加行難所作者。第六段中。復開此二。謂為小

便大便病怖難等所逼出外。未及還來。忽然界外而

曉。亦不失衣。人有二人。共宿一處。各持三衣。置在同

處。一人有急事須夜行。不將自衣。誤將他衣。住者不

失衣。去人失衣。去人將衣。於住人是難。佛許此難。開

不失衣。然彼去人。行意盛故。於我住人。加此作事。名

為加行。

互有寬狹者。彼無蘭若八樹及船車場等故也。

局不局者。有餘釋言。自然名局。以狹小故。又解作法。

要假僧界。故名為局也。不局翻前應知。今詳疏意。後

釋為正。局之與假。門異義同也。

對辨約為三位者。自下釋第三大門。兩界同異也。於

中復開三門。一者對辨。總有十三種異。二者相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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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可。三者勢分有無。應作此開。方隨疏釋。

以二自然五句不同者。僧衣二自然也。

今約第二第三等者。即向六蘭若中。攝僧蘭若。約拘

盧舍(雜寶藏五里)。攝衣蘭若。八樹中間(五十八步四尺八寸)。故言第

二第三也。

集僧八樹者。准僧祇第八。憂波離問。若有處所。城邑

聚落界分不可知。若欲羯磨。應齊幾許。名為善作羯

磨。使今眾僧各各相見。而得成就羯磨。不犯別眾耶。

佛告言。五時弓量七弓。種一菴婆羅樹。齊七菴婆羅

樹。相去爾許。作羯磨者。雖異眾相見。無別眾罪(巳上律文)。

祇云。七樹章云八樹者。以其此律護衣蘭若。言有八

樹。影帶此文。即言八樹。然疏意云。僧祇數間。云七樹

間。即七間也。此律數樹。故云八樹。理實二律。實同八

樹(一弓九尺。合七十三步半也。疏意雖然。應言七樹六間六十三步。者好)。問既云藍寬。

云何名為界分不可知。答藍雖寬廣。然在聚落之中。

既非蘭若之處。是故不可五里集僧。復由聚落。不可

分別。不得盡集。故唯八樹間集也。

如藍勢分與八樹齊者。亦是集僧八樹。非護衣八樹

也(八樹內有眾多家者。亦爾也)。

如大伽藍有眾多七十三步半者。覺云。於此藍內雖

此聚落。以藍大故。不可分別有僧無僧。義同不可分

別聚落。故有多七十三步半也。今詳不然。藍雖寬廣。

然在聚落之中。如前巳釋。然此藍中。欲結多界。或對

首法等。各得七十三步半集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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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界寬藍小等者。等取場車船等也。此謂逈處結界。

但得依場車等護衣。不得依界也。以無攝衣作作法

界故。既依場車等。復無藍相相故。餘皆准此

無戒場故僧一藍有若干故衣多者。一大界內。多藍

院相。無攝衣界故也。有戒場故僧二結衣時無村故

衣界一者。問戒場之上。衣界不起。何非衣二。答戒場

既非作法衣界。今辨二作。故望衣邊。不說戒場也場

與大界。既相假成。故辨僧界。論戒場也。

有人作十六句者。第二位中更加一句。僧二衣多有

戒場故。多男女故。尊者曰。此句更加者好。疏中不許

者誤也。第三位中更加兩句。一僧二衣多。多男女故。

二僧一衣多。多男女故。今師意言。多男女者。是衣自

然。何成二作。

緩急翻到者。前門之中。僧寬衣狹。約二蘭若。今不相

可。亦依此義。儻約藍相。與五里等。亦應相可。今且一

相。云不相可也。

第二不相假第三定不定異者。通約十界辨之。第四

勢分有無。通約十一界辨。此等並是就一相說。故不

相可也。

二俱是定者。僧衣二作。必互相依。翻前應知。理實除

村亦不相可。今亦且一相說也。

又准五分可分別聚落亦有勢分者。先來相傳云。此

指五分者。誤也。應言十誦也。十誦第四十七云。初造

僧坊。齊幾許作界。佛言隨聚落。聚落齊行來處。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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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亦同(如前巳引。義唯應百步也)。若爾有則僧寬衣界勢分。中人

擲石。古來議云。可十三步。故僧寬衣狹也。今詳。二律。

對辨可然。若直就彼十誦之中。僧衣勢分。寬狹無異。

故彼第五離衣戒云。聚落界者。若難飛所及處。若慚

愧人大小便處。若箭所及處。准此亦是可百步許。故

知僧衣二勢無異也。

僧本急今急有則須寬者。本急謂集一化也。今急謂

勢分寬也。故有勢分。須斯二急。故須寬也。

衣本意今急有而便狹者。本急謂制隨身也。今急謂

勢分狹也。須斯二急。有勢須狹也。

開不重開故者。本制隨身。巳開衣界。若復開勢。便有

重開之失也。

或若大無擁鄣者。尊者云。若大無擁鄣。則不成藍。故

律云。籬墻不周者。但可少分不同也。

多論云王來入界等者。彼論第四云。又如王來入界

內。施帳幕住。近左右作飲食處。大小行來處。盡非衣

界。有作幻人呪術人作樂人。來入界內。所住止處。亦

如王法。盡非衣界。

又五分一界者。彼律第四云。同界者。於中得自在若

取若舉。異界者。於中不得自在若取若舉。

文言樹若干者。見論十四云。日正中時。影所䨱所。若

枝葉疎。蔭不相接。衣在日中。比丘在樹下。失衣。若枝

偏長。衣在枝蔭下。比丘在樹根下。不失衣。十律第五。

相接界者。若是諸樹枝葉相接。乃至一拘盧舍。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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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所着衣。至他了時。無犯。祇律第八。連蔓界者。若蒲

桃蔓架等。如是一切蔓架外。各二十五肘外犯(此律應取

擲石處。餘皆准此。有人言。二十五肘非勢分。不然)。

車者。十誦第五。車行有一界。前車向中車杖所及處。

中車向前及後車杖所及處。後車向中車杖所及處。

村者。十誦云。相接聚落界者。若容十二桄梯(謂中間容此梯

相。及出入。即是一界。故名相接)。故多論第四云。相接界者。四邊有聚

落。以十二桄梯。四向到墻。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臥。

置衣在四聚落。則不離衣。

船者。祇律第八。若比丘浣衣於船上曬。風皼盡向外

者犯。若半船內半在船外者。尼薩耆。不可截故盡捨。

是名船界。祇第八云。作兄分齊等。如章。又言。若兄弟

語比丘言。俗人自相違。於法不礙。任意住心。隨意置

衣無犯。古來相傳。有四種礙。一者情礙。如王來等。情

不與比丘和同。二者染礙。如對女人脫着形露。三者

隔礙。如來水陸道斷。或衣寄他不得戶鑰取不自在

等。四者界礙。可知。章中意顯。祇據情礙。與此律別。

章云。相觸壞者。壞即是惱。謂相觸惱也。

文言樹者與人等者。謂高下也。

足蔭䨱跏趺。坐者枝葉傍布。足得蔭人也。

村者四種。與藍四種。相並無別。但對僧俗。以為兩名。

並指上文盜戒中釋也。

文言中人。即顯非強非弱。不同見論十七釋分衣界

云。健人二擲石巳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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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若干界故須手捉衣者。謂樹下等。有男女來。要

手捉方成會衣也。若無俗男女來。但至石處。即不犯

也。祇律第八。復有會衣之相。彼云。比丘着上下衣入

聚落。有女人語比丘言。我今夜欲供養形像。當助我

料理。比丘即助。日沒欲還。慇懃留宿。若彼比丘住處。

諸比丘有長衣者。應蹔借受持。若無者。若隨近有。亦

應從借。若無比丘。有比丘尼。亦從彼借。若無者。俗人

有衣被。應從借。作淨女鈎紉。然後受持。若無是事。後

夜分城門開者。當疾還寺。莫踰城出。到精舍門猶未

開者。當索開門。若不得開。應住門屋底。若無門屋。應

內手着孔。有二種門孔。若水瀆孔。水瀆孔中。莫先內

手脚。脫有虵蝮。應先以杖驚之。然後內手與衣合。若

無孔者。應踰垣墻入。應作相令內人識。莫令內人疑

是賊。相驚動也。若不得入者。當疾捨衣。寧無衣犯越

毗尼。以輕易重故(僧衣受持。理亦先捨然後持也)。

一門但九者。闕無單衣在此藍乃在餘藍宿一句。故

伹九句。樹下宿類然。

一肘一尺八寸(謂中庸人肘也)。祇又云。若比丘道中臥。持三

衣枕頭。離者尼薩耆。以不可截故。一切應捨(巳上律文)。有

人云。准此故知。祇律二十五肘。自是樹下界等體。非

是勢分。若是勢分者。道亦應有。何因離頭即云是犯。

今詳。彼持衣道行。尚許出道二十五肘。况今枕頭而

言犯捨。十律第五云。有比丘。二界中臥。衣離身乃至

半寸。墮他界中。得羅罪。若衣一角在身上。無犯。准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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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由墮他界。若不墮者。亦有二十五肘勢也。祇云。

若畏賊故。藏衣井半堪中。於井上宿。明相出犯。若連

衣着身宿者。不犯捨衣。

文言我某甲比丘離衣宿犯捨墮我今捨與僧者。應

言離僧伽梨。或離鬱多羅等。隨名稱之。懺悔等法。皆

須然也。不得依文直言離衣宿。一切准知。

不犯中。一者別開。二者通開。

四想者。文有五想。加壞想故。

○一月衣戒

若衣財不同者。或絹布不同。麤細或異。所言同者。反

上應知。

不問有知望無望斷以不斷者。如五分第四十誦第

五祇律第八善見十四。並得衣財。擬贊三衣。而財不

足。若一月來望得處。為欲足滿。隨得成衣。佛開待足。

若十日巳來。望若斷者。自是常開。未是犯長。十誦律

中。若過十日。即日望斷。即日須淨施作衣。或與人等。

不爾經宿。即犯長𠎝。從十一日。展轉乃至三十日。准

而應知。五分似同十誦。然章中意。若衣未足。縱無望

處。得停一月。不同餘律。祇云。若比丘前十日得衣。即

前十日作。中十日得。即中一日作。後十日得。即後十

日作。若前十日。五日巳過。得所望衣。即前十日取後

五日。并取中十前之五日。此十日中應作衣。若中十

日。前五巳過。得所望衣。即取中十後之五日。并取後

十前之五日。此十日中應作衣。若後十日。前五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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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所望衣。即應此五日中應作衣(如是四日三日二日一日應作衣。皆

准知)。准此即與十誦不同。見論云。望得者。或於僧中望

得。或於眾中望得。或於親友望得。或於重糞掃處望

得。或自物望得。若二十九日得所望衣細。先衣麤。先

麤衣應說淨。新得衣復得一月為望故。若望得衣麤。

復得停一月。如是展轉。隨意所樂。為欲同故。莫過一

月(准此論文最寬也)。又言。同者不足。謂與先得衣那同者。猶

是不足。未得成衣。

起過者不足。可爾而有同衣足者何不作衣者。前二

種中。各雖不足。二種併取。同細同麤。理即應足。何不

作衣。尊者云。亦可此開上行之人。不擬說淨。而贊三

衣。故聽待足。六群既非上行。効他待足而起過也。今

詳文意。本開待足。不制時限。六群因此奢慢經文。因

制一月也。理通三品。為替三衣。不局上行也。故多論

第四云。必使一月。勤求成衣。令念不斷。

文言。即十一日應裁割縫作衣者。祇云。應餘人相助

浣染。乃至迸替却剌。作淨巳受持。若一日恐不竟。麤

行隱令受持。後更却細刺。准此。要亦即日受持。多論

第四云。十日內若不作淨。不與人不受持。至十一日

犯等。今疏中云。要成衣相始得不犯者。不辨須受持。

章云。不同衣。謂餘長財。無三十日開故捨懺。牒辭應

言。我某甲比丘有若干段非時衣。過若干日。犯捨(一引

應知)。

○取尼衣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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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下二眾衣不犯者。不然。祇第八云。沙彌尼親里。比

丘尼非親里。沙彌尼非親里。比丘尼親里。是中得衣

犯。離此二眾無罪。虗心施與者。謂虗太歡心。有人言。

虗心謂不實心者。非也。多論第五。取應量鉢捨墮。祇

第八不犯也。

章云能與衣人出家得道者。於中文四。一與母同夫。

呵猒女身。捨女而去。二後於異時下與女同夫。復自

呵猒捨之而去。三往至巳下詣佛得果。四佛告巳下

出家盡漏。五分第四云。花色驚恐者。昔與母共夫。今

與女同聟。生死迷亂。乃至於此。不斷受欲。出家學道。

如此倒惑。何由得息。便委而去。即往祇桓。見諦漏盡。

如彼廣說。多論第五云。華色比丘尼者。容貌端正。作

優鉢羅華色。此人前世久遠劫時。作一婆羅門女。父

母家人入海採寶。是女在後。不能自活。便與諸婬女。

共在一處。賣色自供。此女色貌不豐。無人往來。常自

各責。何以獨爾。時有辟支佛。一切敬仰。有人語言。汝

能供養辟支佛者。隨心所欲。世世如願。時彼女人即

隨其語。辦美飲食。以優鉢華䨱上。奉辟支佛。即發願

言。令我世世常作女人。端正無雙。為人所敬。無能過

此。又願得如沙門所得功德。令我得之。是故今世猶

作女人。顏貌第一。以本願故。今得漏盡(巳上論文)。多云。問

設有人。取此疊肉。誰邊得罪。為賊邊。為尼邊得。答尼

邊得罪。

文言盡法故弊壞耳者。有為之法速滅盡。故名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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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房中住故與者。尼作施主。別造僧房。請比丘住。於

此房中。種種供給。因此故與。無犯。西方多有此施。多

論第五。除貿易者。令行道者得安樂故。又使弟子無

苦惱故。若比丘得尼所宜衣。尼得比丘所宜衣。

貿易者。以衣因緣故。種種馳求。妨廢行道。得諸惱害。

是故聽之。

父母親里乃至七世者。見論十四云。父母親七世者。

父祖高祖曾祖。如是乃至七世。母七世亦如是(此即從曾

祖為一。高祖二曾三父四身五兒六孫七。故云乃至也)。父親者。伯叔兄弟乃至

兒孫(言父親者。即是父親伯叔稱入父世。中兄弟入身世。兒孫可知)。母親者。舅姨乃

至兒孫。七世悉是母親(此釋母親。舅姨入母世也。計理更有兄弟。即身世也。兒孫

即入自兒孫世也)。若兒女乃至孫。悉是親也(此釋自巳兒女孫也)。了論

偈云。四親應取。長行釋云。親相應有四。餘文如章。明

了疏云。父父親者。祖父也。父母親者。祖母也。外母准

知。雖言四親。攝一切親皆盡。如外祖母父母伯叔兄

弟子姪中表。屬外祖母攝。以為一親。餘相攝亦爾。此

律云。乃至一丸藥貿衣。即是問也。不同祗第八云。得

彼全衣巳。與減小衣。是不名與。應與全足衣。又云取

彼衣巳。與鉢小鉢鍵𨩲。飲食及餘物。不名貿。准此須

價相當也。

文言比丘尼突吉羅。章云。問尼取僧衣等者。釋此文

也。

○使尼浣衣戒

如前無異者。前戒制意第三疏涉世譏義。是也。戒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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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句中有浣。第四句中唯有染打。今准釋。浣染打

三。並迴入第四句。是故章中依釋中。以桝戒本也。下

文更有此例。准而可知。不復論之。

祇第九云。故衣

者乃至一更枕頭。名為故衣。又云。若母姉妹出家。比

丘持衣令浣。尼言我羸病。比丘言。汝有弟子強徤者。

應使浣。浣巳尼薩耆。不教自使浣者無罪。又云。若着

垢膩衣。詣尼精舍。非親尼禮足。問言。衣何以垢膩。答

言。無人浣。尼信心故。留衣與浣染打。無罪。若於捨時。

作意故着垢膩衣去。尼薩耆。(又云)若入聚落。車馬讚衣。

即往尼寺。令尼湔者。犯。以不可截故都捨。(又云)尼齋日

遊禮精舍。見比丘浣衣。尼信心故。語比丘言。止。我當

為浣者。無罪。若比丘於齋日。故浣衣作念者。犯。又云。

若比丘多尼弟子。雖不得令浣染打。得令拾薪。取水

煑染。取食行水。持扇扇。食竟収鉢。一切事得作。

論十四云。若尼從尼僧得具戒。不從大僧得戒。如五

百釋女。使此尼浣。吉。(述曰)謂依尼僧例行八敬也。若准

此律。下擗羊毛使愛道犯。即應不同見論也。愛道是

不從大僧得戒故。

○乞衣戒

見論第十四。釋子出家。有八萬人。憂波難陀。最為輕

薄。而性聰明。音聲絕好。

文言俱不能見與者。謂須與不須。俱不能與也。

文言汝等何時者。問本受戒朝中等時也。

文言當以濡草等者。見論第十四云。若比丘道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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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賊。持衣鉢與年少令走避。若賊逐年少失衣。上座

若下座。隨得一人折取草及樹葉。付與餘人。使得遮

身向寺。白衣見比丘裸形。持白衣與。或五大色衣得

者。無罪。是故律本中說。有比丘着白衣。上色衣。不割

縷衣。無罪。此是遭賊失衣比丘。若得外道鳥毛衣木

板衣得着。無罪。然不得轉受邪見法。着僧衣等。破壞

不須償。祇律第九。若共估客道行。若賊從一方二方

三方來。隨便離賊走。若四方俱來不應走。應當正身

住。不得捨賊。若賊言取僧伽梨來。答言。與長壽一一

隨索與之。不得高聲大喚瞋罵賊。與巳除去。入林草

中。若賊去後。餘有不受持衣。應受持。若無(乃至)樹葉遮

前後而去。若無是事。不得如尼乾子掉臂。當以手鄣

形體在道行。莫入染榛中行(士巾反。說文。藂木曰榛。廣雅。木藂生曰榛也)。

令賊謂是伺捕者。應在道邊淺草中行。若逢人來。當

於淺草行。小現處坐。今行人見之。若人問言。是何人

裸形。答言。釋子被賊。若不乞自多與衣。取者無罪。若

不與應從乞。乞時多與。應取二三領。三肘五肘衣。

文言居士居士婦如上者。尊者曰。應言。如下六嘿戒

中。以其上來求有釋處故。十誦第六。奪衣者。若官奪

若賊若怨家。若怨黨。失者。若失不知所在。若朽爛。若

虫囓。燒者。若為火燒日煑。漂衣者。若水漂風漂。

○過足受衣戒

自受方捨者。若為他受。但須懺提。無可捨故。祇律第

九。憂波難陀語失衣比丘言。汝若不能乞者。我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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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乞。即持紙筆。語諸優婆塞言。助我乞。以有比丘從

北方來。過賊失衣故。即至肆上乞得多衣。難陀復言。

猶故未足。優婆塞言。有幾人耶。答言多人。復問為有

幾人。長引聲言。乃至有六十人。優婆塞言。此衣可供

五百比丘。何況六十。欲坐疊肆耶。即擲紙筆瞋恚。言

何處生是不知足人。文言知足。謂知三衣足也。

失一失二乃至失三受四並是足。而更受者。謂准此

律。失二都不聽受。失三受三。名為知足。若受四者。亦

不可也。祇律第九。失三但許受二。見論十五。失三衣

得受上下衣。餘一衣餘處乞。若失二衣得受一。若失

一不得受。尼失五衣得受二。失四得受一。失三不得

受。

○勸一居士戒

生像者。應言生色。寶有二種。一者生色。二者可染。且

如黃金。不可變色。天生然也。白銀等類。其色可變。名

為可染。像即色義。故云生像也。

文言一錢十六分之一者。即十六磨沙。為一迦利沙

波拏也。一分即四磨沙也。言錢者謬也。

乞衣一脩者。以其多論第五云。此中衣者。限應量衣。

古德依此遂云一條也。

○勸二居士戒

勸三惱微者。覺云。文增一絁。應亦惱微。故知勸二以

之為法。准知三四亦是犯限。亦可章中義得。理實惱

微故也。文增一綖。乃是染防。豈可勸時唯增一綖。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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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儻增一綖。欲結何𠎝。故依前解好。

○忩切戒

若無鉢多索無罪者。多謂多往返索也。

一索即犯落乞鉢中者。不然。彼是淨生。非是鉢主。何

成乞鉢。今解。准下開文。若為作波利迦羅故與。以時

𣽈語。得者無犯。故知索鉢亦同波利迦羅。若不以時。

但應犯吉。

不同多論者。見論十五。若一語索。破二嘿然。此律釋

中。即同見論。然多論第五云。此戒體正在三索。三嘿

無過。若七返。得衣成罪。不得吉羅。

准解初二等者。謂前戒本六句之中。但解初二及下

二句也。

文言有生婆羅門者。謂無生在淨行族中。或有生於

餘下姓中。學淨行法。即非生波羅門也。

即相施者。祇律第九云。更得三返六嘿索。此律蓋應

不同。但言以時索故也。不必唯限六嘿等也。

○野蠶綿臥具戒

梵云高世耶僧悉哩唎。譯為野蠶臥具。祇律第九。比

丘乞憍奢耶。主人言小待。即坐小待。復起以指內釜

中看湯熱不。即言湯巳熱等。今三藏云。高世耶者。即

是野蠶之名。此虫不養。自生山澤。西國無桑。多於[(弓@(白-日+(白-日)))*昔]

果樹上。而食其葉。其形皓白。麤如拇指。長二三寸。月

餘便老。以葉自褁。內成其蠒。大如足指。極為堅硬。屠

人採之。取熟成絹。其絹極窂。體不細滑。若此虫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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収者。經一月許。蠒中出蛾。其翅兩開。如大張手。文璋

煥爛。如紅錦色。每至霄中。雄雌相偶。還於食樹。復生

其卵。總名此虫。為高世耶也。西國屠兒方為此業。勝

人上姓。極污其流。乞食僧尼。佛遮至宅。

或在作衣者。祇律第九。若憍舍耶作僧伽梨。羊毛作

鬱多羅僧。若羊毛作僧伽梨。憍舍耶作鬱多羅。章云

及緣者。祇云。若中是羊毛。邊是憍舍(或反此說)。

相亦難識者。今三藏云。言敷具者。即是臥褥。有其二

別。一是織成。二是衦作。織成即是氍氀之類。衦作乃

是氈褥之流。謂即取其高世耶絲。織為敷具也。或高

世耶用絹縫之作㑘。內貯羊毛。及樹華絮。以為敷具。

本是臥具。不具三衣。其有將作三衣者。寔亦全成疎

略也。今詳至後戒辨之。央堀魔羅經云。綿絹帛皮革

等。展轉離煞者手不受。是比丘法。受者不名大悲。亦

非破戒。捨懺牒辭云。此臥具巳斬壞。餘准應知。

○黑毛戒

出四大國者。僧祇第九云。又毛大貴。或一金錢得一

兩。乃至二三四金錢得一兩。然此毛極細濡。觸眼精

不淚出者。甚為難得。出四大國。毗舍離國。弗迦羅國。

得剎尸羅國。難提䟦國。求是毛故。或時得還。或死不

還。章云重疊者。意說。餘衣若細薄者。以此毛旃。疊作

兩重。旃成之時。不犯也。以本期心不獨用故。

文言作蓐作臥旃不犯。即與三三藏臥蓐相違。今詳。

准此非是氈蓐。又准後戒。復非三衣。正是臥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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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毛戒

十律此非純白者。彼第七云。六群作念。佛結戒不聽

純黑羊毛作敷具。我當以少白羺羊毛雜黑羺羊毛

作敷具。因之呵制。分二分黑第三分白等。兩種具緣。

依自他部也。多論第五四兩。立世阿毗曇云。南稱一

兩。名一鉢羅。蓋多論約少稱。毗曇就大稱說之也。今

解。鉢羅翻為分也。如鉢羅奢佉翻為支。支豈是四兩

也。

○六年戒

文五如上者。如上離衣戒中。一身病衣重須有遊行。

二內自思念巳下念開通之分。三語諸已下杖託陳

疑。四諸比丘聞巳下為申請決。五世尊巳下正開作

法。

文言減六年捨故更作新者不犯豈可三衣者捨而

更作一月衣戒。既不捨故。即應是犯。故知非三衣也。

多論第五。以乞物作故犯。若不乞自與。或自有衣財。

若買衣財作。不犯。

○不牒戒

一解二罪者。且敘云。釋疏主意。欲不尊也。南山亦同。

古釋相對。以為四句。一作新不牒如量(唯犯此戒)。二作故

過量(唯犯過量)。二俱犯二俱不犯准知。今詳。如犯過量。復

犯不處分。此亦然也。

不受請五緣。多論第五說也。

五分佛搩手二尺者。第五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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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文若自無得處。若准祇第九云。等正覺一手者。長

二尺四寸。取故旃時。不得從少聞者。犯戒者。無聞者。

住壞房不補治者。惡名人。斷成見人。遠離和上阿闍

梨。不告諮問者。不能破魔人。不分別魔事者。如是人

邊不應取。應多聞乃至分別魔事人邊取(准此。自無須。從人求。

不同此律自無開作新也)。

○擔毛戒

毳者。字林細羊毛也。尚書云。鳥獸皆生濡毳細毛。是

也。祇律第九。乃至遶塔過三由延亦犯。乃至齊塞針

筒毛亦犯。若擔駝毛蘭。若成器無罪。

○畜寶戒

出善生經者。彼無正文。但是延遠二法師涅槃疏中。

相傳如是。有一卷脩多羅般若波羅蜜經。列八不淨。

然尋彼經。似是為經。不可依之。善見十五云。若有人

布施眾僧奴。不得受。若言施淨人。或言執事人。得受

(為僧尚爾。若為別人。理不應受)。

說淨付俗人作淨而畜者。多論第四長衣戒云。淨施

法者。如錢一切寶物。應先求一知法白衣淨人。語意

令解。我比丘之法。不畜錢寶。今以檀越為淨主。後得

錢寶盡施檀越。得淨主巳。後得錢寶。盡比丘邊說淨。

不須說淨主名(此簡長衣須說淨主名也)。說淨巳後。得錢寶。盡隨

久近畜。若淨主遠出異國。應更求淨主。文云。說淨有

二種。若白衣持錢寶。來與比丘。但言此不淨物。我不

應畜。若淨當受。即是淨法。若白衣言。與比丘寶。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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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我不應畜。淨人言易淨物畜。比丘自不說淨。直置

地去。若有比丘。應從說淨。隨久近畜。若無比丘不得

取。取得捨墮(巳上並是論文)。

第四門以八不淨貿十種衣捨墮者。此謂容犯販賣

捨也(眾生邊貿。即不犯販。佛邊十〔問〕。容犯罪也)。

六七二種犯捨者。第六犯畜寶也。第七之中。金銀亦

爾。氍氀犯長也。

餘六不淨但得吉羅者。畜餘無應說。不說之過。故但

吉也(此並麤相分別。若細分別。如理應知)。

問寶衣藥三各有畜貿鉢畜而無貿食貿而畜者。此

中據義。作此問答。非據戒文作此問也。且如畜中。總

有六戒。謂戒文中。寶為一畜。衣為三畜(謂十日一月急施過後)。

藥為一畜。鉢復一畜。今此問中。但言寶衣藥三并言

畜。鉢合為四畜而問也。論其貿戒。總有二貿。謂戒文

中。寶為一貿。衣藥與食。合為一貿(如後第二十賣買戒中。時等四藥。以

辨貿也。彼利迦羅。即是納衣。以辨貿也)。今此問中。寶衣藥食。開為貿而

問也。由此開合。故知據義。而不據戒文也。

更分為七者。准後戒中。金銀各三。并錢為七也。

餘是為寶者。如王鍮石珂貝等類。非真實也。多論第

五云。此戒體以畜寶制戒。捉寶提寶得提。是九十事

捉寶戒也。

十律七寶者。彼律第七。但言寶者。名為金銀。取者尼

薩。取䥫銅錢。乃至木錢者(彼無七寶名也)。

多論第五寶者。重寶金銀。摩尼真珠珊瑚車渠馬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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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如是寶。捨墮。取錢吉。此論既是釋十誦律。故今疏

中云。十誦有七寶也。

此是資要無過聽受者。疏意云。為作房故。聽受寶物。

蓋次下律文中。開受房錢藥錢故。作此釋也。南山意

云。文言求材木等。得受材木也。

不應自為身者。不應受寶物也。今觀文相釋為勝。謂

作受淨物意。不同七百結集中。直受起非故。七百文

中為房故許受寶。彼文分明也。

日月四患者。今觀文中。列其五患。義合為四。以沙門

四患也。婆沙二十七云。此日月輪五翳所翳。不明不

照。不廣不淨。何等五。一雲。二烟。三塵。四霧。五曷邏呼

阿素洛手。此中雲者。如盛夏時有少雲起。須臾增長。

遍覆虗空。障日月輪。俱令不現。烟者。如林野中焚燒

草木。率爾烟起。遍覆虗空。障日月輪。俱令不現。塵者。

如抗旱時。大風旋擊。囂塵卒起。遍覆虗空。障日月輪。

俱令不現。霧者。如秋冬時。山河霧起。又開外國。雨初

晴時。日照川原。地氣騰踴。雰霏布散。遍覆虗空(餘如前說)。

曷邏呼阿素洛手者。謂阿素洛與天鬪時。天用日月

以為旗懺。由日月威。天常勝彼。時曷邏呼阿素洛事。

心忿日月。欲摧滅之。由諸有情業增上力。盡其智術。

不能摧壞。遂以手障。令暫隱沒。如契經說。苾蒭當知。

無大身形。如阿素洛。此說變化。非謂實身。

邪見壞善根者。尋律文中。邪命自活是第四患。言邪

見者。謬也。應言邪命障善根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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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位應四者。一捨財。二懺罪。三還財。四不還追索也。

恐濫捨法也。文中捨法即是說淨有差別者。若本受

時。作此法巳犯畜寶。今作此法。即是捨法。准前所引

多論第四。足知此理。又准開文。亦有此語。此是牒捨

明開者。不然也。此是根本說淨法也。作此捨巳。次當

懺悔。但除著用。有餘六品。還分三位。謂先懺提及嘿

妄各覆隨覆四品吉也。次懺嘿妄。次懺提罪。牒辭云。

我某甲比丘。故犯畜某寶。犯若干尼薩耆波逸提罪。

此寶巳捨(若巳用盡。應云此寶巳用盡)。捨等牒辭並隨知

失法之𠎝者。謂一切時有所取與。皆應言知是等也。

開文云。與本施主者。即上文汝還取莫使失也。

○貿寶戒(戒本云。種種賣買也)

下貿者。次後戒也。後戒謂以餘財相貿。此貿唯以寶

物相實。多論第五云。此戒體應言種種用寶。不得言

賣買。此戒一往成罪。不同販買。販買戒。為利故買巳

還賣成罪(己上論文)。此自他俱犯。販唯自犯者。後戒若自

作者。不問求利及不求利。一向犯捨。若使淨人不求

利者。一向無犯。設若求利。多論亦犯。今准此律。不言

求利。設使淨人令求利者。伹出家人不應。不應為故。

故但得吉。亦非犯捨。

財境法等別者。財謂寶物。境唯對俗。捨法如文也。

及得別懺者。前巳詳之。亦許對僧。故十誦第七云。應

入僧中言。大德。我種種用物。得波逸提。我今發露悔

過。僧問言見罪。後更莫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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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境法等異者。後戒境法。有羯磨還。此戒一向無法。

以是俗人故。

販開外須者。開塗足等用。如後應知。餘三律及多論

並言。以作易不作不作易作。見論十五云。作者或巳

成器。或未成器。巳成器易未成器。未成器易巳成器。

此律巳成金等。蓋即巳成器等也。

○賣買戒(戒本云。種種販賣也。今章中乃取前戒律文之名。為此戒名也)

如是廣說者。多論第五。設與僧作食僧不應食。乃至

作像不應向禮。又云。但作佛意禮。凡作持戒比丘不

應用此物。若此比丘死。眾僧應羯磨。死後巳斷相續

故。不同在日。五百問云。問比丘治生施人衣食。得受

不。答取衣犯捨墮。窮厄無食處。彼使白衣作食可食。

治生道人。若白眾此物非我物。是使人物。若爾可食。

若主不眾食。犯墮。二三人亦可白。若道人施使人言

是我物。此可食(此謂道人施時。使人言是我物。比丘得食也)。多論第五。若

販賣物作食。口口提。作衣著著提。牀蓐臥上。轉轉提。

祇律第十五云。肆上衣先巳有定價比丘持價來。買

衣置地時。應語物主言。此直知是衣。若不語。嘿然持

去。犯越。有國主市法。賷價來者物邊。物主搖頭。當知

相與。比丘亦應語言。此直知是。前人若解。要作是語。

不作犯越。(乃至)不淨語分別價淨語取者。問前人此物

賣索幾許。我欲知此物。淨語分別價不淨語取者。如

是物分別。實索幾許。我與如是買。不淨語分別價不

淨語取者。如是分別。賣索幾許。我如是買。淨語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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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淨語取者。如是價知。如是知取(初二句犯越。第三句捨墮。第四無罪)。

多論第五。販賣戒云。買巳還賣成罪。或有方便有罪。

果頭無罪。如為利故。糴穀居鹽。後得好心。即施僧作

福。是方便吉罪。果頭無罪。或方便無罪。果頭有罪。如

為畜故糴米。後見利故。便賣以自入。是方便無罪。果

頭得吉。犯如此比。可以類解(巳上論文。謂類知餘二句也)。即是十

誦第七云。為利故買巳不賣吉。為利故賣不買亦吉。

為利故買巳還賣提(開無第四句)。疏主意言。買時亦提。不

同僧祇及多十也。

文言數數上下者。多論第五云。

眾僧衣未三唱。得益價。三唱巳不應益。眾僧亦不應

與衣。巳屬他故。三唱得衣。不應悔。設悔眾僧莫還。僧

祇第十。僧中賣物。得上價取。若和上闍梨欲取。不得

抄。

文言買亦如是者。十律第七言。有賣衣人。六群以價

求貴衣。佛言減價索他貴衣。得吉羅。若須是物。審思

量言。我爾所買。若彼不與。應再語。若復不與應三語。

三語不與。急須是物者。應覓淨人使買。若淨人不知

市買。當先教。祇律第十。應直五十。而索百錢。比丘言。

我以五十。知是不犯。不得抄市。應問言。汝正來。若言

來正。抄者犯越。若言我牀者得取。五分第五。應使淨

人語言。為我以此物易彼物。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

我不得彼利。僧祇第十。雇人治革屣。治經行處等。作

不淨語。犯越。

買中亦應三句等者。尊者云。准前賣中。但應言。買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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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重減買。釋此三名。如章不異也。今詳文意。賣中三

者。賣者謂直一錢。數數上下。且如賣物。本索一錢。買

人還一。復索三錢。買者遂言。我不復買。其賣人云。若

不買者。還一錢得。名為數數上下也。增賣者。本索一

錢。既還一錢。即索三錢。即三錢賣。名為增賣也。重增

賣也者。本索一錢。及與一錢。即索三錢。即與三錢。復

索五錢。五錢而賣。名重增賣也。買中三者。一者買本

還五錢。及至欲與。即還三錢。物主遂言。我今不賣。遂

却還五錢而取。名為數數上下也。二者減買。本還五

錢。及至欲與。即還三錢。三錢而得。名為減買。三者重

減買。本還五錢。及至欲與。即還三錢。三錢復與。復還

一錢。一錢而得。名重減買也。

開文言以蘇易油等。章中釋言為外用故者。以前釋

相中云。以七日。故知前是內用。內用資強。長貪故犯。

外用反上。無過故開。亦可前自為者。前以七日易七

日。即是自受。今以蘇易油等。是供養也。

○長鉢戒

見論第十五云。一鉢二熏。不言三也。僧祇二十九云。

值三種色。一者孔雀咽色(綠光也)。二者如毗陵伽鳥色

(相傳云。不知似何。今詳蓋赤色也)。三者如鴿色(即灰青色也)。佛言熏時使

作如是色。尊者云。更加第四相如。以相不似。鉢不任

受持也。

得鉢五日等。多論第五文也。見論第十五。破穿如粟。

大失受持。若以鐵屑補得受持。(又云)尼薩者。鉢不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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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悔。若用突吉羅。(又云)若買他鉢。米還直不得受持。若

買鉢度直巳。鉢主為薰竟。報比丘。比丘不取過十日。

犯捨墮(此是宗別。四分不須依之。以其彼論三衣不持。亦言犯長。現闕衣。理何成長)。

○乞鉢戒

五綴者。母論第四云。若鉢破作五段。綴此鉢法。應相

去二指安一綴。律攝意同然。今三藏云。五綴者。即以

五種綴物。而連綴之。非五處綴也。今詳自違律攝也。

四法同上者。同上長衣等戒。即次下科文者是也。

第二懺罪中。先乞懺法。次請懺主。次受懺白。次正懺

悔。亦有八品吉羅罪。故祇第十云。此中用不淨鉢。得

無量越毗尼罪。牒辭應云。受用尼薩耆鉢。得突吉羅

罪(又憶數等)。餘辭准知

必復從他長鉢並經宿還者。是既令捨。若即直還。恐

長鉢邊。畜心未斷。染此乞鉢。亦成犯長。故逕宿還。

祇律第十。是鉢大貴。應賣取十鉢直。餘如章說(鉢若不貴

事即易知)。如律文中。既還下鉢。作白二竟。仍取此鉢。從上

座換。乃至下座。若准三律(十律第八。祗第十。五分第五也)若行八人。

五分云。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鉢未滿五綴。更乞新

鉢。今捨與僧。僧今差某甲比丘。作行鉢人。若僧時到。

僧忍聽。白如是。羯磨准白可知。疏主欲令准餘三律

差行鉢人。令准此律。不須差法。何以然者。餘之三律。

捨懺既竟。即差行鉢。行鉢據理。即是還法。三律無別

還鉢白二。故伹差行。此律既有還鉢白二。是故但須

秉羯磨師。作白行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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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五事者。五分云。若太大。若太小。若穿缺。若唱邪。不

應與。若無五事應與(章云。若過量引文誤也)。

祇諸比丘盡盛滿水行之者。誤。祇律無文。十誦第八

云。是鉢應眾中捨者。是鉢應盛滿中水。僧中行之。(乃至)

諸比丘應即時各自持先所受用鉢。集在一處。准彼

律文。即是本主鉢中盛水行之。意表不漏不淨徒眾。

或即與亦得者。蓋以不然。准文似是換上座鉢。方得

與之。若准多論第五云。僧中行若都不取者。還與此

比丘。五分亦同。

文言不應護眾僧故不取者。釋上應取之義也。如疏

應知。

文云亦不應受持下鉢等者。章中。約鉢主釋也。此恐

不然。祇云。諸比丘應各各賷巳所受持鉢來。若有比

丘。捨先所受鉢。更受下鉢來者。越毗尼。

牒前二下行者。一者轉得下鉢。二者直還下鉢。如文

可知。母論第八云。若鉢破過五綴。更求新鉢受持者。

要四人中。白二羯磨受持。三人巳下不得(巳上論文)。此蓋

持行名持也。多論第五云。前所受持鉢。如法受持。後

鉢不受。直令常畜。餘如章說。此蓋加受持法法名持

也。

祇云。綴鉢比丘乞食。食巳應綴。若灰若土淨洗。

不得堅物剌孔中令破。當以鳥翮剌。不得以沙灰令

脫色。當用無沙拒摩(牛糞是也)。根汁葉汁等。不得臨坑岸

上危處。不得熟菓樹下。若石上甎上。當平地洗。若無

坐處。當瘻身去地一磔手。洗巳曬令燥。還綴。舉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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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以物遮口(不得以食巾等觸物遮口也)。若有事忩忩不得好洗。

當以根汁等塗拭。事訖當洗。明日洗巳。持用乞食。設

難綴用。一日乃了。要當洗淨。若故打破提。若和上闍

梨知識作是念。此賢善比丘。恐妨禪誦。打破若藏去。

不見巳更乞。無罪。准此即是汎教綴鉢洗鉢法。非謂

巳犯人作教也。

伽論第十云。問若鉢極膩。用瞿摩

土屑。極用意三洗故。去得食不。答得。何以故。非食膩

故。祇三十一云。應先洗和上闍梨鉢。然後自洗。不得

持自鉢中殘水。寫和上闍梨鉢中。殘水寫和上闍梨

鉢中。當持師鉢中殘水。寫巳鉢中。十誦三十七。離越

比丘。洗瓦鉢置日中炙。津出。疑不應用食。佛言中炙

犯吉。祇二十七。有上座來。不肯與房。嗔恚斵破。佛言。

破六種得蘭。破鉢破衣。破塔破房。破僧破界(並以嗔心。是故

得罪。若非嗔心。須改換者。無罪)。破界者。若嗔恚過界。作不名作。得蘭。

得捨與更羯磨界。

○乞縷戒

以憑世貴強逼織師者。十律第八云。六群乞縷。持到

富貴人舍。作是言。諸聚落主。令織師為我織衣。是諸

貴人即語令織。織師畏故。不能違逆。但織衣時呵言。

沙門使我虗作。無食無價。

尼不得自織者。此戒下文自織吉羅。准知尼犯。

自縷應輕者。此戒既許。損織師犯。自縷應犯。十誦第

八云。從親里乞。不犯。令非親織尼薩。此律亦言非親

里者犯等。故知但約織邊犯提。縷邊或吉。一向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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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多論第五云。若不憑勢力。理求之。織師與織。無罪。

多論織師三句者。彼無三句文。疏意但欲以多論損

織師義。釋此律中三句也。

○勸織戒

准祇第十一。亦損織師。彼云。鹿母為作衣。屏勸令好

織。㲲未成時。日日到織師家。既得氎巳。遠離其舍。異

巷而行。織師禮足。欲索織直。彼陽不識。問言得㲲未。

反問言何等氎。答言。我為鹿母織者。答言得。問稱意

不。答言為復可耳。便言與我織價。師嗔恚言。如是如

是賜糓物。汝織我不欲拔汝眼𥇒。取虗空中烟。我欲

五指撮取。淨洗釜巳。欲望故得多食。裸形外道猶欲

剝取兩張㲲。乾死鳥足上。望剝五百兩肉。以一把糠

散恒水旋淵中。欲収𣫍取。如是等處求物。況汝望得

我物。即言取我僧伽梨來。縛取此人付官。織師念。此

沙門。有大身力。又出入王家。必能為我。作不饒益。用

作直為。但得活命。怖畏却行。出房走去。

○奪衣戒

此非重犯者。古師云。我准文中。墻上一一離處。重重

是犯。今師云。此是不現前奪非重犯文。

舉借他衣者。意欲證成捨與方犯也。

不同十律者。無文。然多論第五云。若奪不見擯。惡邪

不除擯。盡尼薩耆。

四羯磨等者。多論云。若奪得戒沙彌。行波利婆沙摩

那埵犯(准知本日出罪亦犯。故言四羯磨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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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擯人者。多云。若奪任心乱心病壞心犯四重出血

破僧五法人。盡吉羅。

今解此三破者是舉家取治等者。謂犯殘等。雖名破

戒威儀等。而若見罪奪。亦犯捨。今開不犯者。但由犯

巳不見罪等。此應治舉奪而非犯。今詳。或可破戒等

復破見者。奪之無犯。不破見者。理即奪犯。多云。若和

上為折伏弟子令離惡法故。蹔奪衣取。無罪。祇律十

一亦同。

○畜藥戒

如非時食戒說者。下文云。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案

此時為法。四天下食亦爾。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

未出。

多論四義者。第七卷云。非時者。從中至夜後分。名為

非時。從旦至日中。名時。何以故。日初出乃至日中。其

明轉盛。中則滿足。故名為時。從中至夜後分。明轉滅

沒。故名非時。又從晨至日中。世人營救事作飲食。是

故名為時。從中至夜後分。燕會嬉戲。自娛樂時。比丘

遊行。有所觸惱。故名非時。又從晨至日中。俗人種種

事務。婬惱不發。故名為時。從中至夜後分。事務休息。

嬉戲言笑。若比丘出入遊行。或時初被誹謗。受諸惱

害。名為非時。又比丘從晨至中。乞食時。應入聚落往

來遊行。故名為時。從中至夜後分。應靜拱端坐。誦經

坐禪。各當所業。非是行來入聚落時。故名非時。

出於時家非時規圓者。謂從午後越明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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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受法者。盡形也。

日限者。七日也。

了論者。彼論疏云。一者甜味。初中除甘草蜜沙糖油。

餘甜味物。皆是時食。如是酸味物中。除呵梨勒阿摩

勒鞞。辛味中除薑彌梨遮畢鉢梨亦爾。一切苦澁味

物。皆非時食。除終身藥。七日藥巳外。一切可食。名依

時量。從旦至中得食。過則不得。二者依更量藥。如耳

遮蒲桃等漿。是更量。如此間清飯為漿。此屬時食。若

炒米令燋黑。以餘藥投中。釀以為漿。亦是更量。准此。

茶湯即是更量収也。一日一夜。分為五分。從平旦分

至夜二更。此七分中飲則無過。如是輪轉恒經七分。

三者蘇油沙糖等。名依七日量。四者甘菓等。名依一

期量。從受戒後。訖一報終。無間晝夜。恒得服之。五者

灰土水屎尿。此五物名大開量。不須受取隨意服。由

此世間非所惜故(此律頂受如下菜楗度應知)。

一總約聚辨體是色法(乃至)八微為體者。謂五聚五聚

中唯是色聚也。言八微者。能造四大。及所造四塵。八

類極微。為諸藥體也。又疏云。前二色収者。色是可見

有對。香味觸三即不可見有對也。此等並據必同一

聚。體不相離。故云八微。理實藥體唯是段食。於八微

中。七微為體。除其色微也。觸中即攝能造四大。故段

食特唯香味觸也。又疏云色等非也者。等取聲也。因

此略解四食之義。三門分別。一釋名。二體相。三廢立。

言釋名者。且釋總名。如婆沙百二十九云。牽有義

(希望於有。即顯思食)續有義(識能結生。即是續有。即顯識食)。持有義(任持於身。即顯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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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有義(觸能順生喜樂等受。令樂生有。即顯觸食)。養有義(〔物〕顯四食。皆養有身)。是食

義。瑜伽六十六云。任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

食(此大乘論。就總相說。意同婆沙)。次釋別名者。食義不同。有其四種。

一段。二觸。三思。四識。如下辨相。其名自顯。

第二體

相者。先體後相。且體者。婆沙百二十九云。問食體是

何。答十六事是段食體。即十一觸。及香味處(今詳。飢渴二觸

名為食者。如消食藥等也。此段食體。唯欲界繫。上界有觸。不立為食)。觸思識三。是餘三

食(三食並通三界繫也)。雜集第五云。三蘊(段食是色薀。觸思是行薀。識食是識薀)

五處(段食是三處。觸思是法處。識食是意處)十一界攝(段食是三界。觸思是法界。識食

是七心界)。婆沙亦同。次辨相者。先辨總相。婆沙一百二十

九意云。段觸思識。以之為緣。長養諸根。增益大種。是

其食相。次辨別相者。且辨段食。如俱舍第十云。謂以

口鼻分分受之。故名段食(舊名摶食者。則漿飲等。既不可摶。應不名食。故有失

也)。若爾光影炎涼。如何成食。答傳說此語從多分。又

釋。雖非飲噉。亦細食攝。如塗洗等。䥫丸洋銅。雖為損

害。暫除飢渴。亦名為食。如俱舍婆沙等說。觸食相者。

謂心所觸。此能長養心心所法。增益根大。思食相者。

謂由希望。命得久延。增益根大。識食相者。由識依身。

增益根大。若准大乘。辨段食相。如瑜伽六十六云。若

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為損減。又云。若受用

巳。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既言消

變便能長養於消變時方名段食。意顯消時。內資粮

大。即由消故。有食欲生。聞香味觸。便欲噉食。此即簡

除光影炎涼。雖益根大。而非消變。更發食欲。先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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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不尋同異。不分宗別。甚為謬也。即由此理。亦簡䥫

丸。既不消變。不名為食。餘三食相。大同前相。然唯識

云。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第六者。食義偏勝。此思雖

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此識雖通諸自體。

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述曰)若就勝

立。如論所辨。若通假說。即通一切。

第三廢立者。俱

舍第十云。色亦可成段別飲噉。何緣非食。答云。此不

能益自所對根解脫者故。(述曰)一不能益自所對根。二

不能益解脫者故。且不益根者。光法師一釋。意云。雖

復見色。不除飢渴。故色非食。此即正當婆沙所破。破

曰。嗅香覺觸亦不除飢。應不名食。故今解云。養瘦令

肥。名益自根。色不能養。故非食也。不益解脫者。俱舍

云。又不還者。及阿羅漢解脫食貪。雖見種種上妙飲

食。而無益故。(述曰)尋諸法師未曉此意。為釋外難也。難

云。見色之時。心生喜悅。由此展轉。亦益根大。色應名

食。故今釋云。不還羅漢見食不貪。故色非食。不同香

味等。雖斷食貪。仍得其美也。大乘廢立。如瑜伽六十

六。不能繁敘。

十五種者。古來相傳。准義立有五種蒲闍尼(此云正食)。謂

飯[麨]乾飯魚肉。五種佉闍尼(此云不正食)。謂枝葉華菓細

末磨食。五種奢耶尼。謂蘇油生蘇蜜石蜜。若准五百

問中。有三五。一者種食。根莖葉菓磨食。五種噉食。[麨]

乾飯魚肉脯。五種名噉食。糜黍粟[𪍿]麥術。准此三五

悉是時食。今三藏云。第一半者。蒲膳尼。蒲膳尼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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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噉為義。言半者。此翻為五。謂五噉食。舊云五正。准

義翻也。一飯。二麥豆飯。三[麨]。四肉。五餅。第二半者。珂

俱尼。珂俱尼即嚼齧受名。謂五嚼食也。一根。二莖。三

葉。四華。五果(此唯二五也。諸律亦多說二五也)。今章中意。且取初說。

以釋義也。

謂豆豉乳酪等者。昔有人。妄以豆豉乳酪。為非時食。

故須翻之也。

四藥相和從強服者。時及非時。辨七日藥。其相易了。

唯盡形藥。或由自體。即是盡形。或由相和。從強而服。

其相難識。故略釋之。且如時人多執藥揵度初文云。

病比丘醫教服菓藥。佛言。若非是當食者。聽盡形服。

又末後文云。佛語優波離。不任為食者。盡形壽應服。

遂妄立云。可得飽者。即非藥攝。又如南山云。今有愚

夫。非時妄噉。謂杏子湯乾米汁。菓漿含滓藕根米汁。

乾地黃茯苓味諸藥酒煎非醎苦格口者。非時噉之。

並出自心。妄憑聖教。不如噉飯。未必長惡。引誤後生。

罪流長世。又如崇云。如蜜煎杏人等藥。亦以名定。終

身藥服。因此相傳。食藥蒸署預槐牙枯鼠松脯等類。又

立理云。如僧祇律。時根者。䓗根藕根蘿蔔等根。於中

既無署預之名。故許為藥。今詳。此等並皆理擁。且煎

杏人意以下文。藥揵度中。杏子人聽受作盡形藥。遂

即執云。以名是定。終身服之。計其實理。體若不變。可

是藥收。若體轉變。事即不定。故涅槃第四十云。善男

子。若一切法。有定性者。聖人何故飲甘遮漿。石蜜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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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酒特不飲。後為苦酒。復還得飲。是故當知無有定

性。又僧祇第十云。得甘[邁-禺+(庴-日+(人*人))]。食殘。苲作漿得夜分受。若

飲不盡。得煎作石蜜七日受。石蜜不盡。燒作灰終身

受。(述曰)甘[邁-禺+(庴-日+(人*人))]時食。轉成四藥。涅槃酒變。還復得飲。何容

杏人。許依名定。然准薩婆多論云。若分數勢力等者。

隨名所定者。不言體變。亦隨名定。如何謬執。故應思

擇。又如南山。執格口者。方名為藥。茯苓地黃並不聽

服。此違聖意。處處教文勸行中道。但遮譏過。有益咸

開。茯苓地黃。世咸共了。若遮服食。病苦難除。身既不

安。道從何進。故不然也。然藥揵度非當食者。意顯非

如𦬔釆之類。世皆共了。是食非藥。非謂食之要不飽

滿方名為藥。且如葶藶擣簁為丸。多食充飢。豈即時

食。又文但言不任為食聽盡形服。不言盡形要不任

食。何成明證。故執格口。其言大狹也。故今詳之。凡盡

形藥。必具四義。一者身有客病(如飢渴等。自是尋常主病非客)。故律

云。盡形壽藥。無病因緣。服者吉羅(七日等開。咸因有病。真諦云。蘇等無

病服者。犯非時食)。二者醫方所要。謂藥方中。要須時食。尚開

入分。況其餘者。故律云。乞食比丘見作石蜜。罽尼和

之。有疑不食。佛言。作法應爾。又如多論第六卷云。或

以時藥。或七日藥。以成終身服無過。三者世共了知。

體性是藥。即如茯苓乾地黃等。世無不了。此體是藥。

亦無一方不須此藥。若不許服。恐違聖意。且如七日

藥緣起云。有五種藥。世人所識。蘇油生蘇蜜石蜜當

食藥。不令麤現。彼兼當食。佛尚開之。此唯當藥。佛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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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四者離時食相。此准七日。不令麤現。況今盡形。

何容不爾。曾聞有人過中巳後。粉署預以為餺飥。沃

茶湯以之為臛。復以薑酢。以為冷渄者。此實不如噉

飯。此即為縱無明本。非為治道器。故不開也。又前所

說。世共了知。體性是藥者。若入藥分。理在絕言。設欲

單服。亦開無過。然有病中。設有全日失食之人。飢渴

過常。恐生客病。並許服藥。以此方隅。理無不盡也(次隨

疏釋)。

言四藥相和從強服者。尋律論文。應開兩義。一者醫

方要相假藉。合成一藥。而有增強者。從強而服。如薩

婆多論第六所說。若以時藥終身藥。助成七日。作七

日服無過。以七日藥。勢力多故。又助成七日故。如以

蘇煑肉。此蘇九汁得作七日服。如石蜜或時藥或終

身藥。以成石蜜。得作七日服(此即助成七日)。如是或以時藥

或七日藥。以成終身。作終身服無過(此即助成終身)。或以終

身七日。以成時藥。作時服。隨勢力多故。相助成故(此即

助成時藥)。若分數勢力等者。隨名取定。如石蜜丸。雖勢力

等。以定住七日藥服。如五石散。隨石作名。作終身服

(此謂隨本方名。以定藥體)。第二義者。各不相假。非成一藥。而相和

者。四藥之中。時藥最強。非時為次。七日第三。盡形最

劣。以長從短。從前前服。是故下藥揵度文云。時藥非

時七日盡形相和。應受作時藥。若非時七日盡形相

和。應受作非時藥。乃至廣說。然有時人。不曉律論兩

義意異。遂執律文。而令合藥者。四等丸中。以生地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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汁之意。恐蜜和成七日服者。染為謬矣。

五石者。紫石。白石。石脂。石留。黃樊石也。

義汁者。菓體中自有汁也。不同外水投飯成漿也。

多論五義者。彼第八云。一為斷竊盜因緣故。二為作

證明故。從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證明。所以聽非

人邊受食者。曠絕之處。無人授食。是故聽之。若在人

中。非人畜生。及無智小兒。一切不聽也。又為止誹謗

故。為少欲知足故。生他信敬心故。如昔有一比丘。與

外道共。止一樹下。樹上有菓。外道語比丘言。上樹取

菓。比丘言。我比丘法。樹過人頭。不應上。又言搖樹取

菓。比丘言。我法不得搖樹落果。外道上樹。取菓擲地。

語言取食。比丘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出

家漏盡。

獨住等五人者。十誦四十七云。問心念得受七日法

不。佛言。不得。除五種人。所謂阿練兒。獨住人。遠行人。

長病人。飢餓時親里邊住人。第六十云。阿難先受他

請。忘不憶。復受王請。共佛入宮。以食著口中。是時乃

憶知有二請。佛知心悔。告言。心念與他巳便食。優波

離問佛。若餘人心念與他。亦得食不。佛言。不得。除五

人。一坐禪人。二獨處。三遠行。四長病。五飢餓時依親

里住(坐禪人者。即是阿練兒。餘四同前。彼律更〔攝〕文云)。優波離問佛。阿蘭若

比丘。獨處一身。云何說戒自恣受衣。受七日。受七日

藥。與一請。云何衣物。以清淨故施。佛言。若獨處一身。

聽一心念。今日布薩說戒。自恣受衣。(乃至)及淨施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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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爾(下安居犍度。即是引此三處文也)。

受貧女食者。如上盜戒記中。引五分第八也。

形報者。比丘屬對比丘。尼對尼。乃至五眾各局也。

時中懸遠者。若望手受。不遇觸緣。至中巳來亦不失

受。然望過中停過須臾。即失受法。故須口法也。

舉下三藥者。十律二十六。優波離問佛。三種藥。非時

分藥。七日藥。盡形藥。是三種藥。舉宿得口受不。佛言。

不得。惡捉得口受不。佛言不得。是三種藥手受口受。

不病得服不。佛言不得。是三種藥手受口受。病得服

不。佛言得。

如自巳藥者。下藥法云。若是巳腐爛藥墮地者。應以

器盛水和之漉受。然後服。若未墮地者。以器承之。水

和漉之。不須受。

手受有十者。有五種受。手與手受。手與物受。物與手

受。物與物受。若遙過物。與者受者俱知。中間無所觸

礙。得墮手中。復有五種受。身身與。衣衣與。曲肘曲肘

與。器器與。若有日緣置地與(身衣時器地也)。

口受差別對三可知者。身業胡跪。口業發言。受詞亦

異。如復當辨。此口受業也。

若對境以辨二受尅漫俱成者。若稱本期。是尅成就。

不簡王季。境漫亦成。其唯本境不論。更對具人。僧尼

各局。手對未具。不簡女男。二受境殊。無容交對也(若淨

人難得處。僧尼二眾〔五〕手受食。亦成也)。

尅但同藥者。但尅受蘇。諸蘇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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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通二心者(乃至)亦唯同藥者。飯雖異器。以類同故。亦

名為尅得兼異藥者。堪食皆受。無問飯羮。亦望當

分。

悞有成義者。迷張比丘以為王想。是口本境。或迷沙

彌。為淨人想。是手本境。諸如類是。悞容成也。

錯則不成者。本對東人。西人領受。不成口法也。

兩受錯悞俱不成者。迷蘇為油。二受不成。名誤也。了

知是蘇。口錯言油。口錯也。手欲受蘇。蘇墮於地。油落

手中。手錯也(此並約兩種藥。以辨錯誤也)。

亦可悞則成受錯不成者。迷彼器蘇。為此器蘇。手口

並誤成也(此約用藥辨也)。錯不成者。唯約異藥。以其同藥無

錯相故。釋義同前。了知是蘇等也。

第五受之方軌手口二受廣說可知者。手受易知。口

受有三。一者非時漿。略以三義分別。一所受藥。二能

授人。三正加法。初門者。多分菓作。亦有根成。或藥等

釀。以成諸漿。且下藥法中云。有八漿。是古昔無欲

仙人。所飲梨漿。閻浮漿。酸未漿蔗甘漿。微菓漿。舍樓

伽漿。波樓師漿。蒲桃漿(准此八中。第六根漿。餘七菓漿也)故見論十

七釋云。舍樓伽漿者。此是憂鉢羅。物物頭華根。舂取

汁澄使清。是名舍樓伽漿。波漏師者(即是律云波樓師也)。此似

菴羅菓。一切木菓得作非時漿。唯除七種糓。一切葉

得非時服(即茶菓之類也)。唯除菜。一切華得非時服。唯除摩

頭華汁。一切菓中。唯除多羅樹菓椰子菓波羅捺子

甜瓠子𦬔咶𦬔。此六種不得非時服。一切豆不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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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服。上來所辨。根菓等漿。應准伽論第十云。問根漿

華莖菓漿非時得飲不。答得。得幾時飲。乃至未捨自

性得飲。過時不得飲。(述曰。捨自性者。變成異味也)次辨釀成者。十

誦二十六云。大麥去麤皮。不破不煑。著一器中。湯浸

令酢。盡受盡服。夜受夜服。不應過時分服。祇二十九

云。蘇毗羅漿者。取[𪍿][春-日+夕]輕擣却芒及塵土。勿令頭破。

以水七遍淨渄。置淨器中臥。應在下風。勿令臭氣入

塔等院中。以呵梨勒鞞醘勒阿摩勒胡椒畢鉢。如是

等置中。以淨疊覆之。以繩鷄足繫。以木蓋上。以水中

解。然後飲。若不與水解飲。越毗尼。若麥頭不破。時非

時飲。若麥頭破。時飲。非時不得飲(准此應知。飯漿伹以保米無糠。令頭

清破。故不聽飲也)。下文酢麥汁聽飲。即其事也。又離八過。謂

惡觸。二煑。二宿體變(謂失本味也)。未曾手受。受巳置地。停

過須臾(謂非時中。任運失受)。

第二能受人。須知作漿之法。十

誦二十六。蒲桃食飽多殘。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

言。桿汁飲。若蒲桃不作淨。若汁中不水作淨。不應飲。

若蒲桃作淨。汁中不作淨。若汁作淨。蒲桃不作淨。不

應飲。俱淨應飲(巳上律文)。由此有菓。要火等淨。擣法取汁。

若未澄清。淨人欲去。令煑一沸。𢱈後重溫。不犯自煑

(生飲不須煑)。以水渧淨。淨人須解授食之法。授與比丘。比

丘了知。前漿類別。仰手受巳。准祇第十。當作是言。此

中淨物生我當受。南山云。當對一比丘。作此記識也。

若巳澄清。以水淨訖。但須手受。不須記識。

第三正

加法者(今諸部其加法。而無法文。義立云)。應至一比丘所。具儀手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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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為渴病因緣。此是

蒲桃漿。為欲夜分巳來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若有淨人。

數數手受。無勞加此口法)。餘一切漿。改名應知

次七日藥亦有三門。初門者。藥體易識。亦無八患。於

中差別。言殘宿者。一義如常。又非餘比丘。過七日藥。

或復自身。巳犯殘藥。餘七同上。

第二能授人。如法

煑鹿。與時食別。儻若未別。記識同前(謂脂餘滓等。油亦除滓)。手

受准前。須擬藥服。若擬塗足等。受即不成。

第三正

加法。要先未曾畜藥犯長。若先犯長。今更得藥。加法

即染。不得服故。又非他比丘至六日。或七日藥。如下

引多論文證也。多論第六云。此戒體。若病比丘。須七

日藥。自無淨人。求債難得。應自從淨人手受。從比丘

口受巳。隨著一處。七日內自取而食(義云)。具儀執藥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風病因緣。此胡麻油

七日藥。為欲七日經宿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南山云。安

淨地內。須時自取食。疏主云防兩宿。即不同也。伽論第七。下三藥二受竟。並不聽內宿。此律明文。盡形聽內宿。

不同伽論也)。或有餘病餘藥。隨應准說

次盡形藥。一者藥無八患。如上漿中。二者能授。南山

云。火淨巳後。無變生過。十誦二十六云。食冷聽更煑。

若生食。聽火淨巳得煑。記識手授。並准前知。三者正

加口法。藥方所要。上巳廣明。若欲受者。總別皆得。且

別受者。如法買得。或復人施。如得羊賢。為欲合作紫

菀藥分。應手執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為

氣病因緣。此羊賢是盡形紫菀藥分。為欲共宿長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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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隨得隨然)。若總受者。合藥巳成。應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為氣病因緣。此是紫菀丸

盡形壽藥。為欲共宿(等餘同上)。餘散。餘丸。餘湯。餘湔。對治

餘病。改名為異。一切准知。南山云。向市買藥。令淨人

料價巳。比丘自選。過分多取。聚著一處。然後令秤。次

第受取。更莫置地。即覓比丘。加法受取。不得過限(先時

〔多〕選。雖手巳觸。未知何者定屬比丘。故不犯觸)。南山云。今奉法者。希有一二。

多任癡心。抑挫佛法。得便進噉。何論淨穢。高談虗論。

世表有餘。攝心順教。一事不徹。焉知未來惡趣。且快

既在貪癡。幸有識者。深鏡大意。上來即是作法方軌

訖。今詳。南山作法且然。而論羊賢。於大乘中深障聖

道。寧索百千身命。而不可用也。

遇緣無過者。唯曾手受。遇緣失竟。更莫手觸。都無惡

觸之過。更得如法受取也。

任運時過或有宿觸者。或但有觸而無宿。故云或也。

六日內觸者。意引多論。然是錯也。多論第六云。若六

日七日。異病比丘。不得復受藥。經七日。此藥至七日。

應作淨故(故知餘人第七日藥。不令更受。上指此引)。准此論文。五日內觸。

更受得服也。然彼論言。若受藥巳。二日三日。有藥入

中。應還更受。從一日作始。次第七日。若眾多藥。不知

何者是受。何者不受。亦應更手口受。然後服之。

異類故寬者。但除同類比丘之外。通下四眾及二俗

也。

若具受對境者。謂具幾受。須對幾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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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防不受等者。不受直捉。名為惡觸。若噉之時。具有

提吉也。雖先巳受。若任運失。噉時亦爾。

不防二宿者。殘宿犯提。內犯吉也。

若望二煑者。自煑內煑並吉也。

若也非時三皆不防者。三藥皆不防過午。

異於手受防其一往不受而捉等者。謂口受中。任運

失受。即有不受惡觸罪生。手防一往。亦防任運。是故

章中置等言也。

又是熟藥者。巳火淨即是熟藥也。

但以藥法對盡形問者。下藥揵度云。諸比丘如是念。

盡形壽藥。得界內共宿內煑不。佛言。聽盡形壽藥。界

內共宿。內煑自煑。

盡形具六者。七中除非時。餘皆防也。

手正生殘義兼不受任運惡觸者。義兼不受提。任運

惡觸吉也。

手受亦成過緣者。謂全不受。既成過緣。於七日罪中。

並皆容有。縱使手受。亦得成過。亦容七故。故置亦言。

須加口法以防前𠎝者。即前七過緣中。極能防云。下

至防二也。

引文可知者。殘宿戒今日手所受食時日一切沙門

釋子不清淨。七日藥戒云。至八日一切尼薩。有一者

手長日短。由手先故。二者口長手短。口長時故。

見論施與餘人失受者。彼亦無文。彼第十五但云。未

滿七日。布施沙彌。至第八日。若有忽須日。得就沙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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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食。無罪(巳上論文)。

三義不具者。謂道餘人。闕屬巳義也。今詳疏意云。若

存此釋。自害巳宗同生及三義之理。故應別釋也。

又假緣作法者。謂假自病。何得濟他。然多論第六云。

口受巳隨著一處。七日內自帀而食。若病重。口不受

亦得服。設者病比丘手受口受。亦成受法。今三藏亦

言。之藥通餘人服也。

體現常存。謂堪久時貯畜也。

有殘而非觸者。如蘇油等。加口法巳。二三日竟過緣

失。更雖曾經宿。義似是殘(理實不犯殘也)。而非惡觸。過緣無

過故也。尊者云。亦應言觸而非殘也(釋義可知)。

非藥過服六罪者。即前七中。除食捨墮吉也。

既是熟藥無自煑者。簡時藥有自煑也。時藥七罪。即

於非時六上。加自煑也。詳曰。自煑約咽。此應更思。

章云第二門義此塔中說者。尊者云。前七門義。今若

攝入此四緣中。一者初緣攝第四攝三。猶有兩門。四

緣未攝。是故應言。上七門中二三兩門。即是此中第

二緣攝。不應但言第二門義此緣中說。又疏意顯釋

義之家離合俱得。故相攝之。

文有四句可知者。一鳥諍殘食。二佛問所由。三慶喜

啟尊。四開殘恣食。

僧食文四者。三文同上。四正開殘法。律文注云。更有

餘因緣事者。下足食戒律文云。有一長老多知識比

丘。入村乞食。大得積聚。一處共食。即許殘食。來至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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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與諸比丘。諸比丘足食巳。不敢食(乃至廣說)。

釋疑故故來者。古師意。儻有外疑云。蘇既非時。脂亦

應未。同是眾生身分出故。即釋疑言。蘇不命脂。乃煞

生故。蘇與脂開不開別。是故文言非時煑漉等如法

治。若爾文言如服油法。云何通釋。答油有二種。一加

口法開七日服油法。謂如不加法油也。緣起戒本。佛

直忌乎。初戒本中。死屍上犯。彼於廣釋屍上成夷

也。

對病殊功緣不盡舉者。若一一俗舉殊功之藥。成太

繁之失也。

淨人難得者。祇第十云。脂者。僧中行魚脂。熊脂。羆脂。

猪脂。失修摩羅脂。少知識比丘得持細疊。漉取得七

日受。若事緣不得作。如上酥中說(彼律指上文也。上文云)。若有

事緣。不得中前作。當作是言。此中淨物生。我當作七

日藥受。若誤忘不受。不作淨時過。是名不淨。

文言若熟不聽飲者。一以變失本性故。受法亦失。二

以變熟。或變成須故也。

言中是到者。應言齊七日得服。服若過七日者。尼薩

也。

兩句中廣解分文悉同長衣者。謂文分二。初廣解犯

尼薩耆。二此尼薩耆應捨巳下捨懺方法。前文復二。

初畜長過染以明犯。二若犯捨墮藥不捨巳下染用

以明犯。初文八章門。始從得終盡忘不忘。

廣則三十二者。若加十箇到句。即三十二也。又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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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箇超句。即四十一也(如下當知)。

犯長不犯。約此得門解之。須淨不淨。約第二淨施門

解。故章言。就第二文釋等。

解有二種者。以古師解。兼命為二。古師意云。下六日

藥被初深竟。亦失受。既不許服。受法何存。今解如章

也。

餘句類知者。且辨轉降。初章一句。第二六句。第三五

句。第四四句。第五三句。第六二句。第七一句。合二十

二句也。第三章中到句有一。第四有二。第五有三。第

六有四。合十到句也。餘章不得作也。

超問向者。第三章四。第四章二。第五章三。合九超句。

餘章不得作也。

簡別非時者。非時唯局內用故也。

如第七章門一日不淨下六日藥淨等者。誤也。得不

得章。可有第七。淨不淨章。何有第七也。

答藥據所防各異等者。藥中說淨防長也。口法防殘

觸也。

如多論說者。多論第五。伹云若是衣財。先雖說淨。後

作受持。即失淨法(巳上論文)。疏中准此。故云本說淨財為

防於長等也。

越此分齊則無長過故爾等者。今恐疏中不契正理。

故今更解。受七日藥。於七日內。全無長過。八日巳後

長過方生。故今創受懸防後長。預加淨法。故七日內

受法防𠎝。八日巳去淨法防長。淨法不失也。問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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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衣現對說淨。論其長藥懸加淨法。答藥體轉變。以

成過限。故於限內。懸加淨法。三衣之體。不變為長。故

要對長。方加淨法。

不成七日用者。如燒作灰等。

三種處分者。一塗向等。是入俗也。二與比丘食。三還

本主。

並據捨日及望以說者。若至第八日捨懺者。還法如

文。若至九日者。初二日藥與僧俗。第三日藥與比丘

食。下四日藥還主。若至十日者。初三日與僧俗。第四

日與比丘會。下三日還主。乃至十二日捨者。初五日

與僧俗。第六日與比丘食。第七日還主。十三日捨處

分。十四日巳後。一向一種處分。並准應思。章云。下五

日藥雖復還主等者。釋律開文中言也。

○雨浴衣戒

文言三月十六日應求。四月一日應用(過此時前。隨應結罪)。多

論第六云。從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是春殘一

月(巳上論文)。

多論過前求用二俱尼薩者。不然。彼論云。從求作來。

突吉羅。過半月畜故。從畜用來尼薩耆。十誦第八。亦

從求來皆吉。從受持來尼薩(巳上論律)。准善見十五云。非

求露衣時。若求尼薩。據此諸文。方得斷言兩戒合制。

貯用得前受者。先巳求得。故有貯畜。而受用義。由是

復有過前受持也。

文言不與人過願者。有兩解。一若對清淨。應言不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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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失願。故多論第九云。佛不與過願者。如玉大人。

有從求願。禮必不違。若求妻妾奴婢田宅悉與。佛以

過此。不如法與。故云不與過願。二者若望可辨。應言

不與過分之願。謂如過分求聖道等。

一問八人所趣向果者。謂受鹿母八施之人也。

根力覺意者。五根五力七覺意(亦名七覺支)。

檀越者。訛略。梵云陀那鉢底。譯為施主。陀那是施。鉢

底是主。亦有釋云。檀越者。謂由行檀。越廢貧乏者。義

釋也。

三時心淨者。施方便時。根本施時。施巳後時也。

非法之物獲福微尠者。發菩提心經云。三事俱勝。即

是心淨財淨因淨。餘皆准思。

囑當可知者。得天上等者。囑當受樂報。得無漏等者。

囑當永得安隱樂。

舉前因勝顯所得果有無窮之益者。次下三句。正出

所得出世及世果也。

文言不捨雨衣便持餘用者。五分第五云。常乞畜不

受持(謂夏中用時不持)。不施人不淨施(謂夏後用乞。持法巳謝。即是此文不捨也)。

現有雨衣。猶裸形而浴者。見論十五。若有雨衣。不用

裸形。洗洛突吉羅。

多論雨衣二益者。彼第六云。比丘得畜雨衣。尼畜俗

衣。不得畜雨衣。以尼劣弱擔持難故。雨浴衣凡有二

事。天雨時以鄣四邊。於中澡浴。若天熱時。亦以自鄣。

於中澡浴。二以夏月多雨。常裹三衣。擔持行來(巳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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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三藏云。其浴裙法。以疊布長五肘。闊肘半。繞身使

迊。抽出舊裙。迴兩頭今向前。取左邊上角。以右手牽

向腰下。令使近身。併蹙右邊。擪入腰內。此謂著浴裙

法。臥時著裙。其法亦爾。欲出他時。抖擻徐出。勿令虫

著。若不他浴者。著裙同此。水遣人洗。又洗浴者。並須

飢時。浴巳方食。有其二益。一身體清虗。無諸垢穢。二

淡飲消散。能飡飲食。飽食方洗。醫明所諱。故知飢沐

飽浴。未是通方也。又著三尺浴衣。福小形露。或全不

著赤體而浴者。深乖教理也。(述曰)據三藏浴衣量也

百二十日用者。謂若無閏。得從四月一日巳去。百五

日用之。若閏者。從前四月十六日巳去。百二十日用

之。祇律十一。八月半捨。如章。彼又言。若至十六日捨

越毗尼。捨巳得用作三衣。亦得作淨(准此故知。捨巳須說淨等)。

○急施衣戒

違反兩教者。本制夏竟復開十日。違此制開。故言違

兩教也。

舉是以明非者。十日未竟。是應受故。明知巳前受者

非也。舉後以釋疑者。乃至衣時應畜。即釋時後不應

受也。

二事不並者。若過前犯。理不重犯。故無過後。過後若

犯。明非過前也。

初五別解中三合釋者。律文之中。先釋初句。次釋中

三。後釋第五也。

五分第五急施衣者。若軍行。若垂產婦。如是等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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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過時不復施。祇十一云。急施衣者。若男若女。在家

出家。欲征時。征還時。死時。女人歸時。商人去時。施主

語比丘言。若今日不取。明日無。是名急施。非時分中。

但有一日。故言明日自恣。此文甚好(亦有疏本。闕無此文甚好一句

也)。此中意破古人立義。故云甚好也。謂有人言。七月

五日去。十五日巳前。總有十日。得受急施。今師意存。

七月六日去。十六日巳前。總有十日。得受急施。謂准

此文。最後一句。既言明日自恣。不受德衣一月。或受

德衣五月。後增九日。故知即從十六日後。計滿一月

五月也。謂前取十五日。帖後九日。總成十日。以之為

開。以此反推。即從十五日巳前。至七月六日。總成十

日。開受急施。若更向前。即犯尼薩。故不得言七月五

日即受急衣也。有疏本云。今是初句。故言十日畜自

恣竟。不受德衣一月。受德衣五月。復有疏本云。今是

初句不受德衣五月。故言十日在十日畜自恣(謂十日畜

竟自恣也。此兩說義同也)。此過後畜。應准長衣。即坐轉還。計亦應

得。然今無文。行事者且依宿付者好。

○六夜戒

此戒同異如前巳辨者。上戒云。問不離衣六夜同是

離衣。何故不合。答多義故離。一人有勝行。常流二處。

不同此戒衣人互在。十一界犯。下戒要蘭若。衣必聚

落。三開緣異。此戒以病差為限。下是外難。定開六夜。

冬分非時者。謂迦提月滿巳後也。此恐不然。次下當

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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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什物者。什者雜也。資生之總也。江南名什物。此

土名行。漢書貧民賜田宅什物是也。今三藏云。除去

三衣。別有十物。通數即是十三資具。三是三衣。四尼

師伹那。此云襯臥衣也。五泥婆珊那。此云裙也(舊云涅槃

僧。是也)。六副泥婆珊那。七僧脚崎迦。此云掩腋衣。量同

覆膊。彼似五條。傳授者誤。今垂在右。八副僧脚崎迦。

九迦耶褒折娜。此云拭身巾也。十木佉褒折娜。拭面

巾也。十一雞舍鉢刺底揭刺呵。剃髮衣也。形如縵條。

著而剃髮。十二揵豆鉢刺底車憚娜。覆瘡衣也。十三

鞞殺社鉢利色家羅。譯為樂直衣也。今詳。梵本通說

十三。除三說十。未必契理。

故文言我聽諸比丘等者。指下佛呵文也。

戒本中。疏云二明非時分甄去時分不犯者。此則古

來供傳此釋。謂迦提月滿足巳後。非時分中。開離六

夜。今三藏云。此戒本為後安居人開其六夜。由前安

居人夏滿出去。後人須至。迦提滿來此處護憂。此月

多賊。又為獨居。故開六夜。非開上行。但有迦提。今觀

此律。理亦應然。故緣起云。夏安居訖。迦提月滿。謂前安

訖。後安待滿。故開之也。以前安人。迦提月中。理不須

開。明知開後。故釋戒文。應言滿來。理非滿外。南山輙

改戒本云。夏三月安居竟。至八月十五日滿巳。若迴

遠有疑。恐畏難處者。大成疎失也。

准驗餘律。皆是

滿來。非是滿外。且十誦第八戒本云。若比丘三月過

至八月。未滿歲。釋中云。未滿歲者。後安居最後。子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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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三月過者。謂夏有四月雖過。而後安居人日猶未

滿。故言未滿八月也。五分第五僧祇第十一並悉大

同。五分戒本云。若比丘住阿練若。安居三月。未滿八

月。釋中云。安居三月者前安居。未滿八月者後安居。

祇律開緣。非唯為難。彼云。佛告優波離。往沙祇國。與

僧滅諍。優波離辭言。我僧伽梨重。而今半安居中。留

衣犯捨。佛問幾日可得往還。優波離言。計去二日來

二日。都計六日。可得往還。因開六日。彼戒本云。夏三

月未滿。比丘在阿練等。釋中云。安居三月者。從四月

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未滿者。未至八月十五日。比

丘未至末月中阿練若處住(上來諸文。皆是滿來。古人因何謬解)。五分

云。爾時有八月賊。常伺捕人。殺以祠天。多論第五。始

過十五日。未滿八月十六日(謂前安人始過七月十五日)。外國賊

盜有時。此次六夜中間。是賊發時。

多論有病得僧羯磨者。不然。彼論無文。乃是祇律也。

故言七日如祇律說者。謂祇六十病比丘事。前畜藥

戒疏巳引之。

疑家者。謂賊師等家也。五分云。伽梨優多羅。隨所重

寄一衣。不得寄安陀。以著身故。禮拜入僧乞食。不得

單著故。不得寄二。

文五以上者。一身衣可在。二彼六夜竟。第七夜巳下

教不犯法。三若比丘六夜竟巳下不行捨會。四第七

夜明相出巳下離三衣提。五除三衣巳巳下離餘衣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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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僧戒

第二物迴之無罪者。疏意云。文言未許。故迴無罪。今

詳。文言為僧故作。如何無罪。故今別釋。初物文文言

僧物者。巳許僧。(述曰)巳捨與僧。猶屬本主(大與〔爾〕許。少即更添)。次

物文言為僧者。為僧故作。未許僧。(述曰)巳與僧未定屬

僧(捨爾許物未定何眾)。後物文言巳與僧者。巳許僧巳捨與僧。

(述曰)巳捨與僧。巳定屬僧(用爾許物。定與此眾)。准此即是初二兩

物迴得薩耆。第三物可如章釋。釋此三物。上盜戒中。

巳辨其相。准緣起。現前僧物。迴與自身犯捨。若四方

僧物。後文迴入現前。得突吉羅。以不入巳故。若入巳

者。亦應犯捨。

境想約初文者。今詳之義。約初二文也。

四五十三律捨竟自用者。與僧祇有同有異也。五分。

五敷永捨入僧作敷具。即同祇也。祇律。迴僧制令入

僧。即不同五分得自用也。

開文中。若與少人勸與多人者。謂本少物。擬與少人。

今勸多物。令與多人者。開也。若少物勸與多人。亦應

犯吉也。祇十一云。若有人未欲有布施。問比丘言。尊

者。我欲布施。應施何處。比丘應言。隨汝心所敬處便

與。施主復問何處果報多。答言。施僧果報多。施主復

問。何等僧清淨持戒有功德。比丘應言。僧無有犯戒

不清淨。若人持物來施比丘。應言。施僧者得大果報。

若我巳曾施僧。今正欲施尊者。比丘受者無罪。若人

問言。我欲以此物布施。為置何處。使我此物長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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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爾時應語。某甲比丘坐禪誦經持戒。若施彼者。長

見受用。

飾宗義記卷第五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