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
四分律疏
就舍供養。經云。供有三品。送食就寺名上。就舍供養
名中。造舍乞食。發心供養名下。十云。佛言不與人遇。
願佉母言。與我可得願。佛言與汝。五云。佉母乞九願。
佛不與一願。所謂世尊常受我供。第二願中義分有
二。前云六願。內資中發。後之二願。衣服外資。此內外
二資。發心供養。意情彌廓。悉無限局。望僧田獲福。非
別施也。故為佛讚述。良由於此增。一云。施有五事。名
為應時。遂來遠去病儉時。初得新果蓏。若新𥼆。先與
持戒精進人。然後自食。第二段中有三。一至覺意來
明佛反同與願之意。答已願之所期益利之相。二世
尊下明讚其八願深勝精妙。三世尊下勑僧令受。遂
彼八願。聞是語巳。慶行願資成。故發憘心。能除慳貪
等垢。既捨眾惡。惡除身樂。即是戒淨。戒得得定發生
妙慧。道品增長。故曰根力等。次偈誦中。初一誦上八
願因成深勝。次有二偈誦上八願精妙之果。就初偈
有二。上半誦前領食六願因深。勝義下半誦後衣服
外資二願勝義。歡憘者。施前方便。乃至施巳。三時心
淨。慶離慳垢。故曰歡欲心因淨。心因雖淨。以非法物。
施福亦尠故。次胝施飲食者。以應法食施是。歎財淨
心。財乃淨施。破戒比丘及以外道福田。非勝明施。持
戒佛弟子即歎境界田淨。三事俱勝。寧不精妙。以衣
奉獻二眾。故曰眾人。此歎財因。淨施雖不能究竟斷
結。而能暫伏現在貪心。故曰降伏慳嫉心。此歎心淨。
論云。於財惜著名慳。見他名利功德心忍不忍名妬
亦可持戒弟子者歎前捨惡并信樂等。眾人者遠行
等八悕福。行因降犬慢貪。誦前清淨。可誰願言。後二
偈者。初受施者果成。後行施者果滿。前受施成果者。
乃是上命過比丘成羅漢等。行等八人。道藉資成。筞
進其行。近剋世報。遠成涅槃。如偈說然。此八事為他
遠行等。馮云名為依。即是內外資備。能生他樂。故曰
依樂。近剋人天世報。名受樂報。遠獲無為。故曰永得
安隱樂。得天釋成受報。得無漏釋。下記得之。因行施
得果者。藉前八行。亦近尅人天。遠得無漏心樂。福德
者。遠頌對聖。發脩八願。近頌信樂之言。此舉因下三
明果遠尅。勝進無漏。以自適神。故曰快樂。唯證自知。
非比能況。故曰無逾。脩因生天。故長壽常安樂。第三
依願行中。前巳有願。後即依行。若有願無行。願必虗。
若草行無願。行必孤。以有願故行不孤。由有行故願
不虗。祇云。被差分雨衣人。僧中唱衣有大小。四指八
指不等。不對者。我當分唱者。起餘分衣。人亦如是。餘
處安居此受雨衣者。應與語言。汝餘處莫取。文云。不
捨雨衣。便持餘用者。祇云。此衣不得。受當三衣。不須
淨施。不得著入。河池中浴。不得小小雨時著。不得裸
身浴。當著舍勒餘故衣。不得著作種種事。下九十
雨衣戒云。服吐下藥判頭出。而□露地食得。恃作鄣
縵。常須大雨時披浴。若雨早止。垢液者得著。入餘水
中洗無罪。戒本三法四句。一人二求有分齊。三制名
辨體。四用分齊。正戒本四句。一人。二明過業。下二可
知。辨相釋立法。四句久顯釋。戒文可知。婆云。畜雨衣
有二益。一雨時熱時。得鄣身浴。二無雨時得裏三
衣。若閏三月者。要後三月十六日求。若先不知有。閏
前三月十六日求者無罪。若閏四月。前四月十六日
安居者即受用。乃至七月半百二十日。常得受用。以
夏多雨濕熱故。若不閏四月一日用。問用中何故聽
閏前四月十六日用求中。何故不聽閏前三月半求。
答求貪總他用中無總故。前後不同。問雨衣閏中得
多日用受功德衣。亦應閏月得多利。答衣益處多。閏
中開者。有長貪之過。雨衣巳物。夏閏開用無多長貪
故。多云。從三月半。至三月盡。應求應作。若得成衣。四
月一日應畜。若不成衣。乃至四月半。聽求聽作。設三
月十六日。得一二日即成者。律師云。亦得畜用。察其
意制時開一月求畜。而大制時。半月應求。半月應畜。
設未受持。不次說淨。是一日受持衣。若前安居。至四
月十六日。應如法受持用。到七月十五日。應著一處。
不應畜用。用吉羅。亦不須捨。至來年安居時。如前畜
用。不須更受。祇云。四月一日。要受持巳用。乃至八月
十五日當捨多云。以尼弱劣。擔持則難。制不聽畜。得
畜浴衣。一切常開無過前用罪。現有浴衣不應求。而
求得小罪。婆云。下三眾不聽。畜開通言。若捨雨衣者。
此律不明捨法。祇五云。至八月十五日。應□眾中作
是唱大德僧聽。今僧捨雨衣。如是三說。至十六日捨
者越。乃更作餘用者。得作三衣。受持施人說淨。乃至
作種種作事。律制捨法。理有受文。
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第二十八
此戒亦二戒共為一戒。過前受犯捨。若時中受過後
畜亦犯捨。同由急施衣生。是以合制。若非急施。安居
未竟。佛不聽受。若受吉羅。祇五云。安居未竟。安居施
及索安居衣者。越毗尼。此間對夏。復是急施。親非親
俱犯。故與上乞衣不同。對此犯長。亦與上長衣不同
時節可知。佛既制戒安。安居未竟不聽受。不聽受衣。
後因梨師大臣請僧安居。未竟急施。如常安法施此。
近恐違聖教。不敢受之。佛為益施主及利比丘。開十
日內受。因聖開教。去是急施。過前而受。違反二教。長
貪處深。制犯捨墮。論犯五緣成。一是急施衣。二知□
急施衣。三過十日前。四無因緣。五領受便犯。過後畜
五緣成。宜足急施衣。二知是。三十日內受。四不作淨。
五限過便犯。緣起有三。從初至夏衣來船開。受夏衣
施。二六群下因聖開受。安居未竟。豫乞先受。佛呵制
不聽。三世尊下若是急施。開受無罪。十云。夏末七日。
佛遣阿難往辭。諸人不肯。佛言。雖不供養。客法宜然。
阿難至彼。說苦惱事。婆羅門聞。悶絕水灑得蘇。因將
厨供。逐佛後去。因此施粥。有五事益。䟦難陀分魚。作
羯磨等。此戒中說。既開十日內受。應有過十日前受。
更呵責制戒。文略不彰。若十日前受者。與時分不相
接。財體不淨。無過後畜犯。此戒無緣起。戒本瘏解有
文。若十日內受。與時分相接。有過後犯。戒本彰過後
畜犯不明。過前犯亦可。戒本過畜則通前後。如半月
浴戒。亦云過等戒本七句。一人。二時。三急施衣。四比
丘下立法。五若過下明業。下二可知。戒本云。十日未
竟者。七月六日受衣去。十六日自恣。正滿十日。舉是
以明非舉。後以釋疑。舉是者。謂十日內受者。為是十
日。前為非舉。後者謂十日內受。與時分相接。正有過
後畜罪。釋無過前求。罪去無重犯。五分戒本云。前後
安居。十日未至。自恣時得急施衣應受。乃至衣時若
過捨墮。准此文。後安居十日未竟。亦有得受急施衣。
辨相中略不解。第二初三四文顯自恣。巳下解立法。
若比丘下解五七二句。捨墮下解第六。十祇云。急施
衣者。若男女大小在家。若□□夫人臣征行。若死女
欲嫁還歸。若殺賊時病兒。如是等人言。若今日不耶。
明日即無。是名急施衣。文言自恣。十日在者。謂十六
日自恣。若六日受衣者去。十六日自恣。非時分中正
有十日在。下文十五受衣。明日自恣。此文甚好。不錯
問。所以非時受衣。過一月五月外。更增九日時中受。
所以不增日者。答非時受衣。還得非時開。今既時受。
何得非時開。若爾我非時受。亦應不得時中開。又解
要是急施。非時受時外。更增九日時中受者。既非急
施衣。受無時限。何須更開九日。問長衣入手。十日不
說淨。越十日。明相入十一日犯此急施衣。七月六日
受。越十五日。明相入十六日。應犯。何故文云。乃至五
月畜不犯也。答長衣不與。時分相接。但有前開。無其
後開。故越十日。入十一日。犯此急施衣。六日受者。至
十五日。明相未出。開前無犯。入十六日。復後開時分。
兩開相接。是以無犯。十五日去者。破夏離衣。安居未
竟。不聽出界伹有後開。無彼前開。越此便犯。問一月
衣攝十日衣。共為一月。功德衣攝迦提月。以為五月。
何故迦提月不攝十日衣。過一月五月巳。更增日者
何耶。答一月衣攝十日者。是三義故相攝。一月是非
時位。二同防長罪功能處。齊三十日是本不足。便開
一月。具斯三義。以長故短故得相攝。巧德衣攝迦提
月者。亦具三義。一月定時位。二俱得五利功能處齊。
三迦提是本。五月是末。不足故開。以長故短故得相
攝。迦提月不攝十日衣者。亦有三義。一時非時別。二
利有寬狹。三本末不相故。五月不攝十日。亦如是。伽
云。自恣巳王作國者。得急施衣。隨數安居。日過十日
犯。□通中初總開。過前過後不犯。復別開。就別開中
初有四事開不犯過前。次有二十事開不犯過前後。
蘭若離衣六宿戒第二十九
此戒與前何異。有二不同。故須更制。一前戒不在蘭。
若聚落清夷。之處一宿便犯。此在蘭若恐怖之處過
六夜便犯。二前戒既無賊難。有功德衣。開此戒有難。
不成受衣。是故無開。有斯別狀。故須更制。論犯六緣
成。一是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時。三有疑恐怖處。四置
衣聚落。五無因緣。六過七夜便犯。緣起分三。初明失
衣開寄村中。二六群下因前起過。三親友下呵責制
戒。六群比丘。一非久住蘭若人。二無恐怖事垂響寄
衣。故文云我聽蘭若乃至遊行。若是蘭若恐難。正當
前開。何故呵也。五云。因開前恐蘭若。更有聚落比丘
蘭若無恐怖。比丘寄衣。更制戒□本。戒本文十句。一
人時。二時列非時分。三蘭若處。四疑恐怖。五明三衣。
六舍內。七因開六夜。八若過業。下二可知。辨中略不
解。第二解餘九句。文顯可知。問戒本無功德衣開者。
答上土比土不受功德衣。故無開。若爾應無迦提月。
答功德衣。由作法有迦提月。不由作法受。故有迦提
開。文言迦提者。謂牒夏分。過非此人。受迦提利故明。
又解聚落比丘可得聚落中受衣向蘭若處。蘭若比
丘不得來列聚落中受功德衣向蘭若處。何以知異。
男比丘不成受衣故知。又下使文有難。無伽梨不受
衣。此既有賊。何成受衣。第三句蘭若者。多云。去村五
百弓。名阿蘭若處。胡步一百步者。以一[棎-儿+一]為一步。如
是四百步。一百弓。四百弓。拘屢舍。一由旬云一拘屢
舍者。摩竭國量。於北方半拘屢舍。中國地平。是故近
非方。山陵高下是故遠。又云。中國多風。不聞皷聲。近
則聞。是故近。此方小風。遠聞皷聲。是故遠。一拘屢舍
者是。聲名律師云。此是定義。第四有疑者。十云。疑是
中失物。乃至失一水器。怖畏者乃至惡比丘畏。祇云。
在蘭若。恐怖處疑煞劫奪衣。第五三衣中可解。五云。
上衣中隨所重者。聽寄一衣。不得寄下衣。以隨身故。
禮拜入寺。乞食不得。單著不得。寄二六開置舍內者。
祇云。著俗人家不得寄。可信人家還寄。可疑家正寄。
鬱多羅僧餘二不得。七有因緣離衣六夜者。祇云。三
月在蘭若處。是夏三月恐怖處。開置一衣聚落中。不
作日限。五分云。前安居後安居未滿。若無恐怖。不得
寄衣。彼國多有八月賊。至八月時。煞人取肉祠天。諸
人至日。皆共警備。賊至期日。不能得人。遂至蘭若害
諸比丘。開有恐怖。不作日限。得寄衣白衣。家衣既不
在界內。不次向蘭若。會衣不畏賊。雖唯次十日。一度
往著。恐有濕爛。虫嚙等過。見云。若蘭若處。僧房堅密。
不須寄衣。不堅密得。寄衣。巳六夜。一往著見衣。巳還
阿蘭若處。多云。前安居者巳過。後安居者。未滿八月
十五日。後安居始過。十五日未滿。八月十六日。次六
夜中。聽蘭若比丘離衣宿。所以者。外國賊此六夜中
發。是故開也。祇云。為塔僧事開六夜。何故唯開六宿。
答因事故開。佛遣波離向沙祇國。滅諍辭衣重。佛言。
去可幾日還。答去二日停二日。因開六日。六日不滅
巳來。更求一月。戒本亦有。除僧羯磨。得羯磨巳。應疾
疾去。食前得食後去。食後得明月去。不得會道去。除
命梵等難。得會道去。列彼斷事。不得過時。如前說。斷
訖來時。如前說。不得待。客比丘食事未斷。不得染衣
薰鉢等事。未可中間住者得。所以爾者。義言夏中為
事請。日浪行住。恐破夏故。五云。有塔僧事和上闍梨
事及他事。皆聽六夜。留一一衣白衣家。若一二三乃
至五夜事訖不還。吉羅。祇婆云。蘭若處寄衣家。內六
夜過者提。義言似是。餘緣文中。無恐怖故。是故知。了
疏云。阿蘭若處。夏安居須日往。餘處聽法不可。恒將
三衣自隨。若留住處。恐生後失。佛許寄餘處。六宿不
失。至第七日。更取衣還。度第七夜。如前寄。於事未竟
中間。恒許夏中非受。迦絺那衣時。又非羯磨離衣時。
迴僧物人巳戒第三十
所以不聽迴僧物向巳者。出家之士。理宜少欲知足
為懷。聞他居士許欲施僧。方便勸化。迴來入巳。內長
貪結。外惱施主。又復損僧。殊所不事。是以制也。許僧
之物。於巳有濫。迴客稱心。喜為因制。許佛法之。物於
人無濫。迴之義難故不制提。論犯四緣成。一是許僧
物。二作許想。三迴向巳。四入手便犯。戒本十六句。一
人。二知。三物。四求入。巳下二如常解。初同昔僧物下
解第三。若比丘下合解四六二句。僧物有三種。一巳
許僧。二未許僧。三巳捨與僧。此三句物迴合向巳。罪
有輕重。初句物若許作許。想迴入巳。隨第二句。物迴
入巳。無犯。所以知。下文未許作許想。正犯小罪。故知
未許還作。未許想勸。入巳無罪。第三句物巳捨與僧。
此定屬之物。勸迴入犯重。此之三句同是僧物。為明
輕重。犯不犯義。是以並明。祇云。若人持物來同。比丘
何處布施。答言。隨汝所敬處與。問言何處得果報多
答言施僧。問何者持戒清淨。答僧無犯。戒不清淨。若
言我巳施僧。今施尊者。受者無罪。若言此物置何處。
便我物常見受用。答某甲坐禪。誦經持戒。若施彼者。
長見受用。先就宗結提。次若物僧許下明吉。有八四
對分別。初僧塔相對。次現前四方。次僧尼。次同類同
類相對。故曰許異處與異處。祇五云。迴向餘人者提。
向餘僧眾多人者越。此彼畜生迴越。心悔尼迴一人
施人僧者提。見云。欲供養此像。迴與彼像吉。十波云。
有病比與諸者。病比丘僧直汝持作食。我食亦與眾
僧。諸人計我等。但作食與病人。餘錢自分。何勞與僧。
即如計分。乃至佛言。吉羅。伽犯偷蘭。若檀越請僧。食
次未至。自言我應知。故妄語提。若是食隨計直犯越。
次差請。此是定屬之物。又復越次專由我意損他成
重。若為前人說法。令物入巳。犯捨。墮向尼僧物自迴
入。亦同捨墮。僧物廻與塔。即入彼塔。不須還取。以福
同故。比丘吉悔。此僧後僧。亦如上。若此自恣僧物迴
與彼自恣僧者。物應還此比丘吉悔。不還此僧計錢
成重。此彼一人。迴亦成重。祗云。尼為眾乞供。乃至偏
心曲授。名為眾物。迴向餘眾眷屬。皆波提。迴僧物捨
墮。即入僧不用。應歸主。多論亦如是。
●九十波逸提法。七門料簡。一配共三業解成犯相。
二身口二業自作教人不同之義。三身口二業雖有
塵沙。要而言之。不出應性。四解持犯方軌。五解僧尼
二部犯之同異。六解諸部不同。七解沙彌時作方便。
進受具戒。有犯不犯義。
配三業者。就九十中。有三十一戒。是心而非口。偈言。
女未強脫覆。與屏施別過。非殘不外坐。屏露四三單
酒水[車*(年-(乞-乙)+?)]半白。二隨持搏宮。有二十一戒。是口而非身。
故偈言。故毀雨月說。道女異嫌尼。譏法恐怖疑發。起
欲□毗。同欲無根謗。二十一毗尼。昔解云。與年不滿二
十。是口業犯。今解不然。此和上提。和上本不秉羯磨。
但身在眾中坐。因他口業犯。下文和上提眾僧吉。故
知前解非正。可言自身作業假他口。三十八戒亦口
亦身。就中有三十一戒。口家作業。共身心犯。有七戒。
口家止業。共身心犯。就前口家作業中有三。一自口
作業。假他身。有十九戒。若語自作。唯身心犯。若就教
人名。自身口作業假他身。偈言。掘壞牽勸然藏飲。煞
駈與尼捉落寶。高床七戒俱雖教。人言。章了未即犯
提。要假前人身。業壞他生種。教者方犯。餘者例然。若
如似誑他口了未結。要待前人聞知。聞知豈非前人
身業。若然妄語等二十一戒。皆自口作。業假他身。何
獨十九。答今取別名身業。不取聞知通名身業。次有七
戒。自口作業。假自他身業犯。如與比丘尼期同行。要
假自口共期身業共行。越界方犯。餘者餘例然。偈云
屏露二處敷。四期索美食。第三有五戒。自身作業假
他口。如食尼嘆食。假尼口業嘆身業。咽方犯。餘者亦
例同。偈言。讚諫及二聽。與年不滿五。違諫之罪亦有
口違諫。且就一相。言不盡理。次解第二七戒。口家上
業。共身犯者。覆藏一戒。論解不定。伽夷云。意業犯此。
就根本說。非但意犯。十云。頗有尼身口無重。得重罪
耶。佛言有覆。他重罪亦單心犯。見云。身心犯者。見聞
他犯。此通名身業未即成犯。若口發露。本自無罪。由
口上不發露。意地覆藏。故名口家止業。假身心犯。偈
言。覆皆足非時。家有不與欲。
次解第二自作教人同不同義。中有二十二戒。自作
教他同犯餘者。自作正犯。教他即輕。偈言。掘壞牽用
勸。恐然藏煞餘。飲無根捉落。寶自作教他。同莫問為
巳。不為巳過中。是接悉皆同犯。更有十戒。教人不為
巳。於身無閏。雖可是損。巳得小罪。何者是。偈言。屏露
與尼衣。高床七戒俱。次前十戒。教人為巳。能教犯提。
受便者吉。若不為巳。受教者提。能教犯吉。此義未盡。
如打摶等。亦自他俱惱。何不同犯。而獨無根謗。飲虫
水等。俱是無文。義決即齊。故知不盡。
第三次釋。遮性之義。見云。輙教誡尼。是遮非性故但
三十戒。以為性惡。自餘卒悉。名為遮。廣解遮性。如上
無異。今直數性惡便罷。偈言。故毀兩說異。嫌強牽用
譏。不駈恐覆疑。故餘發說隨。隨相毀同與。不屏打摶無。
次釋第四。持犯美別。此九十中。有十二戒。具二持犯。
何者是由得羯磨。得說麤罪。教誡尼□受功德衣得
背請。別眾食□囑。授入不犯。非時食前後。入他家作
餘食法不犯。足食勸足。七日書形。作口法受故不犯。
殘宿不受淨施。問主著如法。僧事與欲。起此十二戒。
由聖開聽。作法順教。即無其罪名作持。若止不作法。
身作有違。名上犯。若據作事邊。名作犯。此上作□。犯
業思體。一名有異。上法上事。必竟不為。名止持。止
作二持。名體各別。以首解。七日手口受竟。防無非時
名作持。今廢不成。然七日藥未作口法。體合非時食。
本無日限。由作口法。過七日。名非時。此乃由口法生。
何得道防。名為作持。□覆藏昔解。亦言作持。此亦不
然。頗有順聖教。作法覆藏。得無罪也。我非時入村。順
教作法。猶是非時入村。而無罪。得名作持。故知舊非。
今存十二。餘無作法順教義。不名作持。問教人掘地
聖開知淨得防教人無罪。豈非作持。答此之十二。順
教作法。自身得作。而無罪過得。名作持。知淨語中。但
開教人。猶不開自作。故不名作持。次有二戒。作便是
持。止便成犯。謂覆藏不攝耳聽戒。餘七十六戒。止持
作犯。作持作犯。初二篇巳解。今明止犯。止持有。九句
分三品。上品一句。識法識犯。不犯根本。設無愚癡。不
學無知。清淨晈照。名上品。中品四句。初識法疑犯。二
識法不識犯。三疑法識犯。四不識法識犯。此四不犯
根本。制為上持。有四無知不及上。名中。下品四句。初
疑法疑犯。二疑法不識犯。三不識法疑犯。四不識法
不識犯。此四皆不犯根本。名止持。有八小罪。少力前
二。名為下。次解止犯。九句有立。八句無識。法識犯。此
番進趣脩學。以□明止犯由不學生。何有識法識犯。
是以但八。今解若番解以明上唯八。不得九。若番脩
明止。即有九句。如不受三衣說淨等。解而不作。云何
不得。有識法識犯。望根本不作法。名止犯。不犯愚癡。
名下品。中品四句各得一罪。上品四句各得二罪。名
為上以犯門解義。罪多為上。番前時中。無罪為上。句
法迴復。上下可知。
次解第五。僧尼差別。此九十中。六十九戒。僧尼同犯。
下尼律有文。不煩更數。有二十一戒。與尼不同。有三
種別。一有無不同。謂輙教尼說法。至日暮譏。呵教授
師。此三尼無次第相生。無意可知。有十三戒。輕重不
同。偈言。作衣持屏坐。三期受讚食。勸足美平角。過量
覆三衣。此之十三作事。同罪有階降。故曰輕重不同
之美。下文自釋。次有五戒。犯同緣異。偈言。背請足外
道。與年雨浴衣。此之五戒得罪處齊。名為犯同。緣異
故落在不同戒中。不同之義不自料簡。上雖律制。今
更義立。故應有三。一牽他出春。冬房僧尼。同犯夏房。
尼提僧吉。二毀此言尼通二眾僧輕重別。三覆藏一
戒二篇同尼初篇。若覆尼重僧輕。
次明第六諸部不同。十云。九十中無此不受諫別。有
不恭敬說法教誡人。戒在說戒。坐下輕僧。須語問難
僧。作自四羯磨記識。若未羯磨。隨語吉罪。若作法巳。
隨作犯提。似此觸惱。而非彼中。自有不隨問答戒。五
云。九十一無此不受諫。用虫水飲。虫水。二戒合一。別
有入尼寺。為無病尼教說法。及輕三師。迴僧物與別
人。祇云。九十二中。無此不受諫。恐怖比丘加為無病
尼。說法迴僧。物與別人。不捨淨作三衣。輕僧戒離。此中
餘語。別立惱觸戒乞鉢戒之。故破鉢提。此猶不在九
十二數。解脫戒云。九十中無此餘語與尼屏坐。共羯
磨後悔。別有入尼寺。為無病尼。說法迴僧物與別人。
及不恭敬戒。鼻索𨚌云。九十中中有五不同。因六群
與十七群共爭。故結戒本。瞋恚者提。因六群託擾激
動。故結戒本。若激動使。他瞋恚者提。因飢儉請一二
人故。多人往惱亂施主。結戒本。不請強往者提。下開
云。或病僧事作衣。若比丘先至清家坐臥挵小兒者
提。若比丘不得高聲大喚。擾亂人者提。
次明第七沙彌時作方便進受戒說。有二十二戒。任
運犯義。自餘諸戒。無教人同犯。故無任運。何者是。即
前第二番教人。同犯者是。不煩更數。雖然猶小有差
別。露處令非任運。屏處容有半是。若孔去者令非。若
暫知二宿在界外。即得任運。受戒竟犯。
就九十中有九種脩相。一始從故妄語至懷鬼神村
有十一戒。守口攝意。身莫犯善。調三業行。第二從異
語惱僧巳下盡覆屋過。三節有九戒。明善將人。心隨
護眾意。不相嬈惱行。第三從輙教誡尼巳下至與俗
女同行巳來有十戒。明遠嫌避疑。離染清淨行。第四
從施一食巳下盡過受四月清巳來有十七戒。明內
資節量少欲知口足行。第五從觀軍下至不作三染
色來十三戒。明繫意住緣。離諸放逸。脩習出道無著
行。第六從故斷畜生命巳下至與賊同行有七戒。明
常行遠離慈愍物行。第七從說欲不鄣道巳下至不
攝耳聽戒有六戒。明除心信解敬順諸佛教法行。第
八從同羯磨後悔下至無根謗有七戒。明同住安樂
不相嬈總詳和無二共相遵奉行。第九從突入王宮
巳下。說訖篇未有十戒。明衣服外儀節量謹攝。無違
行故。
妄語戒第一
制意。出家之士。理宜言則稱實。寧喪身命。許無虗謬。
今違心背想。調誑於人。令他虗解。自失聖利。過患之
除。是以制也。釋名者。言不稱實為忘。彰之在口為語。
非心不犯稱故。問故誑為重戲即犯輕。何故藏他衣
鉢二俱犯提。答妄語非惱境。故有情過犯。戲即無情
過。論藏惱境。雖能藏者。心有輕重。前人受惱不殊。是
故俱犯。論犯六緣成。一是人。二作人想。三違想說。四
自知違相。五言章了了。六前人知解。第一人者。十眾
皆犯。問毀呰兩舌。損惱為義。同類比丘受惱情重。復
能礙於布薩。故重得提。六眾下類設令毀破。受惱情
微。非有諍訟。不能障僧。是故輕。婆云。妄語兩舌惡口
相歷作四句。一是妄語非兩舌非惡口。傳他此語。向
彼說以不實故。是妄語不以分離心故非兩舌。軟語
說故非惡口。二是妄語是兩舌非惡口。三是妄語是
惡舌非兩舌。四是妄語是惡口。是兩舌類前可知。善
生云。有人於十業道。一時作二。妄語兩舌。或一時作
三妄語。兩舌惡口。如是說者。是無義語。即名為四。瞋
之與貪。不得一時。其餘八事。可得一時。六處遣使。自
作二事。一婬他妻。二謂無業果。成云。餘三口業皆離。
綺語不得相離。自餘三業或離或合。一如婆說。諸律
緣起。不同此言。前後相違故。五云。因法師比丘。常好
論議。以是為非。以非為是。餘人問汝。何故爾。答我實
知非。耻墮負處。鼻柰耶因羅云戲咲妄語故。佛即呵
責結戒。若比丘戲咲妄語者提。戒本三句。下辨相中。
合解第二第三句。成犯相中。分文有三。從初至皆是
妄語廣解。知而妄語成犯差別。二於大眾中。下辨輕
重相。就初分二。一從初至波逸提。對六識得事。違境
轉心。廣解犯義。二所見異下對想受行識所得之事。
違境轉想。解妄語義。就初分三。一從初至五識是來。
解八種不淨境差別離分相。二從不見不聞下至此。
應廣說昡。舉前八種不淨語境妄語誑人成犯之相。
三本作是念下解妄語前後方便多少。亦可前明犯
法。次明犯行。下明前後方便具不具義。就初分二。一
先明八種不淨語境二。一先明八種不淨語境。二從
見者下解八種不淨語境界離合。前列名中。先列不
見聞觸知四。後列見聞觸知四。今第二釋中先解後
四見聞觸知。却解前四不見聞觸知。言見者。眼識能
見解復初句不淨境。眼根具五因緣。能通生識。可別
前色。稱之為見。此依成實明義。有人云。成實依律明
義。何有本依於枝。成實是末故。毗曇難曰。若言眼識
見者。識相非見相。無眼者亦應見。又復識即見者不
然。四種不壞故。世尊說見聞覺識。若識即見者。唯聞
覺識。見即識故。毗曇自立義。自分眼見色。非彼眼識
見。長行釋云。自分眼見色者。是故餘識俱時即不見。
以識俱空。眼見在前。非自分故。識住根故名自分。即
自難曰。若眼離識不見色者。是即識見。非眼見何用。
答曰。識成彼即成彼非分。即因非分故。如受不離想。
想不離受。彼亦如是。又復難曰。若言眼見。彼應稱限
量論答曰。作是說者。彼自生過。識無限量故。識無限
量。世尊所說。又復世尊說。眼有見而謂識見者。不然。
如言意識法復有餘。於中識耶。若言即意識法者。當
知眼亦如是。是故眼即見。眼既如是。乃至自分意識
法也。眼具五緣見者。一眼根清淨。二有色塵。三假空
明。四識住根。五作發識意。猫狸等夜見物。何必具。五
如是妨者。至時付口。耳具四緣。不假空明。三識能觸。
具三緣。一三根不壞。二塵到根。三作發識意。意根對
法。以其強故。到以不到。俱能可知。婆云。三根性利。力
用偏多。故各分三。三根性鈍。力用處少。故合為覺。律
名為觸。其義一也。又三根能遠取境界故。各分為三。
三根能近取境界。故合為一。毗曇復有五。復次釋。偈
言。二境不近受。遠近境界一。餘一向近受。依及境界
等。長行釋曰。二境不近受者。眼識耳識不近受境界。
如逼眼色。不見涅槃。亦云近故不見。如人眼睫。耳亦
如是。逼則不聞。雖在內而遠聞外聲。若言達亦不聞。
此則不論遠近境界。一者意識遠近境界悉受。除自
已及根應共。有餘一切法悉受。餘一向近受者。鼻舌
身識近境界。依緣無聞故。依及境界等者。謂鼻舌身
識。此三識依取境界。鼻根者微細而生識。舌身根微
亦如是。問曰鼻舌身依及境界等。餘眼耳意復云何。
答曰偈言。二界說不定。一境界亦然。長行釋曰。二界
說不定者。眼識依緣俱不定。眼識界或依大而緣小。
如見毛端。或依小緣。大如見大山。或依緣等。如見蒲
桃果等。耳識亦如是。一境界亦然。意識境界。不定境
界。或大或小。一切法境界故。依無形故。大小不可說。
又解三根神通性。是故離餘非神通性。是故合餘。同
龍樹釋成論云。眼一向離耳。亦合離鼻舌身。一向合。
意非離合。意緣過未法塵不說合。亦緣現在法塵不
說離。若爾何故。論文於現在法。都無所緣者。答曰。謂
不取五塵故。若依智論往生品解。六根離合相。眼耳
意此三根。所以分者有四釋。一三根助道力強。二三
根知世出世法。三三根知善惡無記。四三根遠開三
乘種子。眼能見佛。弟子耳聽佛法。意能緣諸法故。離
鼻舌身等。一助道力弱。二唯知世間法。三唯是無記
法。四不能開導三乘種子。故合不見巳下料簡。前四
文言不見者。除眼識餘五識。是謂無眼識。名為不見。
後時言見。即是妄語。餘五識是者。亦是不見境。以五
識所得事誑他言見。即成妄語。亦是不見言見。下三
句可以類知。不煩更解。次解第二。舉前人境誑他成
犯。就中有二。初就不見問觸知。四境誑誑他成犯。有
二十四句。第二此應廣說。不就復四境見聞觸知。誑
他成犯。亦有二十四句。文言。不見不聞不觸不知者。
依如起妄語法。應就不見境誑。他有六句。本實不見
誑他言見。此心境俱違。第二實不見謂見。誑他言不
見。此境順心違。第三句實不見。內生疑心。不知為見
為不見。乃至誑他言見無疑。此心境俱違。第四疑心
同前。乃至誑他。言不見無疑。此境順心違。第五實不
見。無橫疑。乃至誑他。言我疑見。此心境俱違。第六無
疑同前。乃至誑他。言我疑不見。此就不見。上作六句。
妄語竟下問觸知三境。各作六句可知。故有二十四。
今律文好略。并舉不見聞觸知四境。一心上并作四
句。歷於六心。故有四六二十四。尋文可知。問謗戒第
二心云妄想。何故此妄語第二心。不云妄想。答彼舉
見。問法謗若不云妄想。似成說實。故次著妄成謗無
濫。此戒第二。心本實不見。橫生見想。若着妄此見想。
誑他不見。則是實語。不成虗謗。故不云妄。問何以不
著妄。此見想誑他言。見則成妄語。所以不置者何。答
若著妄。此見想誑他言見。實成妄語。即心境俱違。與
初句無異。又生人疑惡。謂心境俱虗。便成妄語。是以
不著妄想。
第二此應廣說對後四。見聞觸知。妄語誑他。比前可
知。此章門毗若廣者。應兩箇十六。初十六者。如文言。
不見言見。不見言聞。不見言觸。不見言知。是初四句。
問觸知各作四句如上。次十六者。如文言見言不見。
不見言不聞。見言不觸。見言不知。是初四句。下三各
作頭亦如上。令且依文。八種不淨語非聖語。若順說
八是聖語。□五言八種聖語。八非聖語。次說十六。種
非聖語。見聞覺知。不見聞知。不實說名。八見覺知。疑
言不疑。見聞覺知。不疑言疑。是名八。二八十六。聖語
十六。反前可知。義言若從根說。應列十二。對塵亦爾。
今以根塵合明。故不別列兩箇十二。然根塵合明。應
有六。何以但明四者。巳如上錄。又類謗戒離此不見
聞等。作十五章門。初四總作一門。二法相參作六句。
三法相著作四句。一見聞觸。二見聞知。三聞知。四見
觸知。單一法作四句。都合十五句。歷六心作百八十
句。提謗戒既爾。得作多句。此亦應然。又解不然。謗本
三根。共證一心犯。若爾我亦四法。共證一妄。答不類
妄語。六根取塵別。我見聞疑亦取塵別。問上謗中但
立疑根。此中立觸何耶。答此妄語對六根。離合相故。
違立觸根。謗中不得。巳如上錄。問想疑俱是心。何故
謗中明疑。明不明想。此二俱不論。而明知者何。答疑
緣實事生。故得立疑根。想本無實。但自假生。故不明
想。此辨六根。想此疑離。俱是心。但以想疑。本非對法。
塵之名是。故不明疑想。二作知名無是對法塵之名。
故立知名。又此名觸知。祇中名知。此云知。祇名識。如
是一一各有六心。若對上不見等兩箇十六句。俱耳
廣說則無量。又亦應言。見馬言牛。聞惡言善。知東言
西。如是等平說無量可知。如五分見界言。女等。
大段第三。前後具緣者。正是八業差別。伹為明提不
說餘三。初三時有心。次二句二時有心。第四句。根本
有心。二時無心。小三句者。前一有後二無。後一有前
二無。前後有根本無。此三吉羅。故略不說。三時無心
不犯。故下文言。欲說此借說彼。無犯。次解。第二以相
一受行心中所得之事。誑他犯義。文云。所見異者。行
心之中。見虎狼師子。言見佛像。答他異本所見。故曰
所見異。領納違境。安心苦受。名之為忍。答他言樂受。
亦可作羯磨時。內心不忍。而言我忍。答他異本。故曰
所忍異。緣於財色。情所怖須。名之為欲。答言欲得聞
法。故曰所欲異。坐禪行心中實得冷觸。言得熱觸。名
所觸異。實生熱想。言生親想故。謂所想異。行心緣此。
答言緣彼。故云所心異也。善生云。若有疑心無疑心。
若見聞覺知。若問不問異本說者。是名妄語。若言不
見聞覺知。亦是妄語。若破相說。無覆藏說。是非妄語。
若異音說。前人不解。若顛倒語。若發大聲。不了了語。
若有所說。前人不解。如是等皆是妄語。祇云。有賊言
僧物何處。比丘爾時不得示寶處。復不得妄語。應示
房舍床坐等佛等物。何處指示塔邊。供具諸器等。屠
兒畜生。土走之問言見。不不得妄語。不得示處。應言
者指押。胡音與見。同十云。若人問比丘云。汝見人用
葢。行不比丘。不見為因佛故。言我不見。得吉羅。扇革
屣車亦如是。若語高姓人云。汝是剃毛下姓人。故妄
語提。若云汝作剃毛人。未得吉。若比丘語。兩眼人云。
汝所得妄語提。即是輕惱比丘故提。語一眼人云。汝
瞎是眼人得輕惱他提。婆云。一句語亦妄語。亦兩舌。
亦惡口等。若遣使書信。手而作相妄語者。一切皆吉。
開通云不見云不見等。開前不見聞等。四六二十四
句見言等。開前見聞等。此應廣說。中二十四。意有見
想。便說者開前所見異等。六句亦應。開前二十四中
二四六三句。境順心違。句亦應更云。意有不見想。便
說此廣說中。二四六境順心違句。若如後錄。不見等。
開前一三五。心境俱違者。見等亦爾。
毀呰語戒第二
夫人之法。宜出善言。迭相讚嘆。令彼歡喜。勇進脩道
反以下賤之言。形呰前人。令彼慚耻。廢脩正業。傷切
人心。甚於劒割。惱處不輕。故所以制。論犯六緣成。一
是大比丘。十五云。毀呰比丘。提下四眾吉。二自毀呰
語。伽云。傳他毀呰。為他罵皆吉羅。三知是毀呰語。四
作折辱彼意。五言章了了。六前人聞知。多云。若以八
事。不現前屏處輕毀。若前人不聞。若前人無是事。但
為惱故。一切吉羅。毀呰惡口。亦有四句。類前可知。古
時畜生能語者。謂劫初時先有人天。未有三惡道。盡
從天人中。以宿習故語。今多從惡趣來。是以不語。戒
本三句。下辨相中。從種類下乃至亞聾人。解第二句。
以七種惡法。行罵方法。若比丘如上種類下解。第三
句。言章了了。結罪輕重。解第二句。中略二離六略二
者。初明七種惡罵法。第二行罵方法。離六者。初中有
三。初牒來。次列七門。三解釋。五百結者。傳云。九十八
使分為五品。五九四十五。即四百五十。五八四十。即
四百九十。并根本十使。是為五百。亦云如十纏者。第
二若餘比丘罵餘比丘下行罵方法亦有三。初總牒
上惡法。次列三門。後正明行罵方法。問謗戒中七聚
謗。罪有階降。何故毀呰一品提。答謗就損惱。有增微。
故結罪。階降毀呰。直就受惱邊制。若爾我以四重。毀
受總重吉羅。毀亦應輕。答毀呰有二種。一惡法。二善
法。惡法皆提。善法皆吉。論其謗中。正得有惡法謗。不
得有善法謗。故有階降。若爾我毀呰惡法中。何故不
得有階降。又云。謗本一為損惱。二為治罸。三惡對前
人。論其毀呰。唯有損惱。𨷂無治罸。故有階降。祇云。毀
呰有七事。種姓。業。有貌。病。罪。罵。結使。種姓業相貌三。
此有上中下。下種姓者。汝是旃陀羅種。乃至皮隔。下
業者。屠獵乃至魁膾人。下相貌者。汝是瞎眼。乃至鋸
齒。以三下法。毀比丘及父母是提。言和上闍梨是蘭。
言汝同友知識是越。中姓者。言汝是中間種姓。中業
者。賣香坐店。田作中相貌太赤黑白黃等。汝身父母
是蘭。汝和上闍梨是越。汝同友知識。是越心悔。以三
上法。汝剎利婆羅門種。汝居金銀銅器店肆人。汝有
三十二相金色光等。言汝身父母師僧。是皆越。汝同
友知識是越。心悔病者。汝等癬疹乃至癲狂罪者同
此犯。罵者作世間罵。婬逸穢污。一切惡罵。結使者。汝
癡闇無知。猶如泥團羊角鵄等。此四無上中下。言汝
身父母是提。師僧是蘭。同友知識是越。面比外更加
一句。是中有如是人。解第三結罪中。初就不善法。罵
大比丘。結罪輕重。次就善法。行罵有三。初總明善法。
簡異惡法。二別列三門。三行罵方法。此僧尼犯。同緣
異。尼毀比丘。及尼別人提。僧局同類。若爾何故相謗
通二眾。答謗據狂治。毀呰有尊卑上下。違敬之咎。故
有輕重。尼罵大僧眾吉。為之義希罵尼眾者提。若爾
謗大僧希。亦應輕。以別人相惱故。大僧知法罵眾義
希故。二眾俱吉。祇云。以七法毀尼蘭下之三眾越。俗
人越。心悔。此不論輕重。開通云。相利故說者。總舉為
利。不為損為法故。說者為說理教。今生信解。為律故
說者。總舉行教。為教授故者。別舉行教。指示曲授。即
說即行。為親友故者。情親故不犯。
兩舌語戒第三
夫同住和合。無心乖別。專搆私屏。傳於彼此。今僧未
有諍事。而生諍巳。有諍事。不可除滅。鬪亂僧徒。惱壞
不輕。故所以制。論犯六緣成。一是大比丘。二說鄙惡
事。三傳於彼此。四作離別之意。五言章了了。六前人
聞知。十婆云。唯鬪亂同界大比丘者提。餘眾別界輕。
即無破僧鄣礙說戒等事故。是中兩舌亦有四句。比
前可知。五云。野干生念。今此二獸。甚相受重。我當鬪
亂。使各求食。所殘必我當得之。戒本三句。下辨相中。
具解此三。從兩舌者下。乃至瘂聾。解第二句。鬪亂方
法。從有比丘破下解第三結罪輕重。就前分二。初明
十眾。鬪亂境界。在家出家。各分五眾。故合有十比丘。
鬪比丘提。餘九悉輕。一一作頭。各有十句。合有一百。
第二從鬪亂者。某甲說是下出鬪亂穢法。鼻奈耶戒
本云若比丘調戲兩舌。鬪亂彼此者提。祇云。若以七
種惡法言不知。某甲說汝。是無上中下。欲令彼離向
巳。若彼離不離皆提。乃至同友知識是亦提。以鬪亂
故無輕重。與毀呰別。第三結罪輕重中。祇云。四眾俗
人。同前戒說。婆云。說巳更說提。若不傳彼此語。但二
邊說。令離散者一切吉。問妄語戒著於大眾中。餘戒
何故不著。答妄語十眾俱犯提。毀呰。兩舌等。唯比丘
提。餘眾皆輕。是故不著。又妄語須順前情。不就惱境
故七眾皆犯。毀呰兩舌違情惱重。故唯比丘善法毀
呰。對面懷惱。故前須明。此是屏傳無惱故不列。以無
善法。兩舌語故。
與女人同室宿戒第四
男女形別。理無同宿。既境色交涉。容生染習。又致譏
醜。莫能自拔。過患之除。是以制也。論犯五緣成。一是
人女。二室相成就。三共同宿。四知共同宿。五隨臥轉
側便犯。辨離合有八。此通道俗。坐行船等道俗別者
何。答一此取結。尼便合坐等。不便故離。二開緣不同。
比丘共二女坐。盡曰有教授。不教授別。尼對二男。無
論宿比丘及尼。俱無教授義。比丘共二女同行者。□
尼二開。一難若往安隱。二要多人估客。大伴不犯。俗
女異此。故宿則義齊。同船者招譏損重。俗女異此。宿
過義同俱禁也。三若論親非親宿坐行等。以同處故。
生患義齊。故不開親作衣與衣。直是造作不同處。故
簡親非犯。四道俗不同者。宿等如上。故通道俗。與衣
等同類服。親喜為故。唯禁道論俗。分外希故不禁。互
具不具者。宿等過如上故制。說二人與衣作衣。大尼
義數喜。為下二眾。異此不犯。六坐臥不同者。若宿俱
臥方犯。以相濫故。若一臥或俱坐犯。屏不犯。宿次無
濫故。文云。二人俱臥。俱脇著地。若隨轉側亦犯。若白
日一坐一臥犯。屏露坐戒。以屏名通故。宿緣是別。白
日非宿故。七若一坐一立。明夜比丘俱吉。若有燈火
尼亦吉。無燈火尼犯。入闇室提。八宿坐取知。行船取
期。緣起分二。一從初至從坐而起。明與女人同宿起
過。二從還伽濫下明呵責。制戒諸戒。皆呵癡人。多種
有漏。此戒所以無。答此戒既羅漢。具二解脫。癡盡慧
脫斷。愛心解脫。故無癡人呵也。十云。佛告阿那律。汝
雖羅漢。不應與女人共宿。如熟飲食。人之所欲。女人
於男。亦復如是。戒本五句。一人。二人女。三室相成就。
四知同宿。五結罪。辨相中義者。解初婦人者解第一。
十祇云。女者人女。非人女畜生女是。人女者。若坐若
臥名為宿。牛羊驢馬若臥若立。擎頭時未得罪。妾頭
眼者提。象正立時無罪。倚眠時者提。鵞鴈孔雀一切
鳥等舒頭頃時無犯。屈頭著翅時提。若眾多比丘在
房內眠。若抱眠女兒入者。一切比丘提。若維那知事。
人應語言。正竪兒抱入。若大母畜生宿者提。若小雌
畜生如雞等。共宿知吉室者解第三。此室有四種。婆
見云。若都集堂內鄣沒。使堂中有諸小房。雖各各別。
以當同猶是一房。若多房共一戶。亦皆犯提。覆者乃
至衣縵。作屋壁者。乃至高一肘半。共宿皆犯。若大屋
相連接。乃至一由句。一戶出入亦犯。十云。室相者有
四。一一切覆一切鄣不覆。二一切鄣不覆。三一切覆
半鄣。四一切覆小鄣。是舍中宿者提。通夜坐者不犯。
乃至他舍有女人宿。孔容猫子。出入處宿者提。若與
女人竹林樹下宿吉者。伽云。樹孔中墻壁樹下大空
屋中宿者吉。義言前難。言通夜坐四種室中不犯。比
於他舍。有孔犯者。猶自難解。計應多人宿處開坐不
犯。似僧祇說。應有燈明文中略無。祇云。一房別戶。有
隔無犯。異房共戶。一房一戶。二句皆提。異房異戶。無
犯。有鄣有覆提。有鄣半覆越。有鄣無覆無罪。有覆有
鄣提。有覆半鄣越。有覆無犯。若佛生日。轉法輪日。乃
至大會通夜說法。若露地風雨寒雪。當入屋內正身
坐。若老病不能坐者。當施鄣隔。不得用疎物高齊肩
腋。若道行入聚落。宿當別房別隔。若無屋者。乃至如
前作鄣。若無鄣隔者。如人可信。應語女言。汝先眠我
坐。比丘欲眠語令起。我欲眠。汝莫眠。眠者汝無福德。
若比丘先宿下解本戒第四句。知同室宿。祗云。若比
丘在屋內。女人半身出入。女人在內。比丘半身出入
者越。故此律文。比丘女人。先後入。不相知無犯。若亞
臥下釋第五結罪。婆云。與十女人宿。得十罪。隨一一
起更臥。一一得十提。隨一一轉。得十提。若白衣舍與
女人並房不閇戶吉。五云。乃至初生女人。乃至二根
同宿者提。同覆異隔。各大會說法。若母姉妹。近親病
患。有知男子自伴不臥不犯。
與未受具戒人同宿過三夜戒第五
凡道俗路乖。情事相違。始習未閑。事多相惱。近則生
慢。亂道妨業。故宜別處存道增敬。是以且制。然出家
之人栖心無定。事有遊行。投人上宿。存形齊命。又沙
彌離俗。馮蔭在此。更無所伏。事須眷接。是以開聽。限
期三宿。然禁則防其過。開則通其益。開制之宜。理數
然也。十云。佛告諸比丘。沙彌可憐。無父無母。若不憐
愍。何緣得活。若值惡獸。得大苦惱。親里必瞋。沙門釋
子。但能畜沙彌。而不能守護。佛種種呵巳。從今巳去
為二利益。聽未受戒人二夜共宿。一為沙彌故。二為
白衣來至僧坊故。婆云。為尊重佛法故。為息誹謗故。
所以開二夜者。有失命因緣。種種惱事。以憐愍故。得
共二夜。以護佛法故。不聽三夜。此戒三眾不犯。論犯
五緣成。一昔云是未受具戒人男子甄女人。却所以
共女宿。無過三夜。共解云制不聽。與女同宿。隨宿轉
側結罪。本自不開三夜。何有過三夜之𠎝。又引伽云。
若與一女人相續。過三夜。伹有宿罪。無過三夜罪。此
文云謬。伽云。若曾前與男子二夜竟。第三夜與女人
同宿。隨臥轉側。犯二波逸提。今解順上論文。同宿雖
制不聽。亦有過三夜罪。若與女人同宿不結過三夜
者。我過量不處分。即是犯。不應有妨難罪。殘宿即是
過。不應有非時等。若言緣異故結多罪者。我亦女人未
受具。亦緣異。應結二罪。又復不相假。何為不結為結
二者。何故下廣解云。唯言天男女者。前巳制。為分前
戒別。是故著天男。若言脩罪男。故知是女不犯者。如
同誦中。亦言脩罪子豈可共女人共誦不犯耶。又為
辨男女。俱有過三夜。解云未受具者。除比丘及尼。餘
者是除中通二眾。故知取中通五眾。設便著天男亦
無妨。何者若著女者人情意。謂女人亦要過三夜。始
有犯。謂轉未結罪。是故就男以辨。過顯前女人。亦有
過。若使前戒著女人。後戒後遣著。我前戒明非時。後殘
宿。亦應著非時。如白上著黑參前黑。亦應著將此二
戒反却。難前可知。以此義立。故知第一緣未受具戒
人。男女二室相成就。三同室宿。四知同室宿。五過三
夜犯。祇云。過三夜犯竟。若未懺悔。復共宿者。罪轉增
長。無二夜開悔過巳。當別房宿。更得二夜。辨離合者。
初禁其宿。後開。二三夜犯。何故觀軍戒初制直見犯。
後開二三夜別立。戒本猶有直見犯者何。答未受戒
中本犯。由於宿。後開二三夜。永無初宿犯。軍本由於
觀。後藉緣開三夜。戒本過三犯。觀軍非是宿。猶有觀
軍犯。問三戒俱開三夜。何故此二戒牒在戒文中。而
屏敷中乃在下開者。答此二由人。人處俱故犯。若去
即不犯。故列三夜。定戒本體。彼由去犯。去有暫永不
同以犯。通暫永濫。故不列戒本中。問佛制不聽。與未
受具人宿驅出。羅云正順教無違。何故呵責癡人。無
慈不護我意。答夫為弟子。有事白師。進退取足。佛因
事開。其二夜輙爾。聽出乖弟子宜。宜無慈之甚。故呵
癡人。親是佛子而不慈念。況餘人。寧有愍心。五云。佛
呵責比丘。汝愚癡人。云何野干遂師子兒。祇云。諸清
信人為佛作廁屋。佛雖不須。順世人故。受時羅云以
世尊制。戒無處可宿。逐至世尊廁屋中。見云。所以入
佛廁屋者。以淨潔故。多人以香華供養。是故入中而
眠。祇云。時夜風雨有黑虵。亦褁風雨。欲來入廁屋中。
佛常觀眾生。畏虵惱羅云。故遂至廁所。放大光明。詰
羅云言。乃在此也。答云。我得處巳為過多。佛以金手
細滑扶令起。拂拭身上塵土。將來隔房。佛以與比丘
制戒。順行此法。是故世尊跏趺坐。到地了時開。戒本
過三夜者提。戒本五句。一比丘。二未受具。三室相成。
四知同宿。五結罪。辨相中義者可知。未受者解第二。
祇云。比丘尼雖受具戒。亦不聽共宿。十云。與不能男
黃門。二根殯人化沙彌等。一切吉罪。知化沙彌無犯
同室宿者解第三。僧祇十誦婆見等室相成就。皆如
前戒說。五云。室者若上盡覆盡鄣。或無一邊二邊壁
皆犯提。無三壁不犯。若有四壁。若覆少分半分多少
皆犯提。復言少多覆不犯。若比丘先至下解第四句。
知同室宿犯。不知無犯。祇云。比丘在內。未受具人。半
身出入。未受具人在內。比丘半身出入。一切臥者越。
第四宿時。若黑房。若覆地。天大風雨。乃入屋。老病無
堪坐者。當用[金*致]物作鄣。縵下至地。上齊須腋。不得容
猫子過。乃至行道無別處。張縵如上。乃至語未受人。
言互坐臥等。汝無福德等。十戒本云。過二夜提。不犯
者。若通夜坐。若病得與沙彌。過二夜宿。病人臥者不
犯。餘不病比丘。不應臥。母云。從今巳後。沙彌得共。大
僧二宿至三宿。若無去處。比丘不應臥。結跏趺坐。至
明相現。若第四日後無知處。明相欲現時。遣沙彌出。
恐畏不能出者。大比丘自出。婆云。是中有四句。或人
一室異。或室一人異。或人室俱一。或室人俱異。四句
皆提。非正文。准義作。若脇著地下解第五結罪。
與未受具人同誦戒第六
凡理藉言宣。教為表旨。言辨理通。辭亂隱曀。通蓋智
明。曀增情惑。故婆論有四種義故制。一為異外道故。
二為師與弟子位差別故。三為分別言章了了故。四
為依實義不依音聲故。以斯四益。是以制論。犯五緣
成。一是佛所說法。二字句味。三未受具人。四齊聲同
句誦。五言說了了犯。戒本五句。一人。二未受具。三共
誦。四經法略無。五結罪辨相中。具解此五可知。從句
義巳下解第三。同誦句義者。二人齊聲同誦表。三行
理同名為句義犯提。婆云。若同句齊聲者提。齊聲句
異犯吉。若師隨聲高下。誦長句授弟子。弟子及師齊
聲。誦長句者提。若誦短句聲齊亦提。若師誦長句。弟
子誦短句。或師誦短。弟子誦長聲齊者吉。若師誦巳
弟子後誦。不令聲合。不問句與不同。一切無犯。非句
義者。前人誦諸惡莫作未竟。後人抄集前言。便前言
教表上行不圓。故非句義。以句同聲。相接故提。齊聲
同句。一表無常理。周有資神之益。名曰句味。抄奪前
言。表理不周。無資神用。故非句味。齊聲同誦。表體理
圓。名曰定義。抄奪前言。召體不周。故非字義。佛所說
者。解第四所誦之法。是佛所說。祇云。法者佛所說。佛
所印可者。聲聞弟子。及餘人說佛印者。見云。一切律
藏。毗曇多羅。是佛所說。羅漢結集。同誦得提。若自巳
撰集文字。一切外道。梵志魔王。梵王帝釋等語。此非
佛說。同誦無罪。若比丘與未受人。共誦下解第五句。
文言。一說者舉前句義非句義。二說者。舉前句味非
句味。三說者。舉前字義非字義。同誦此。三言章了了
隨字句一小。一一結羅。祇云。除比丘比丘尼。尼雖受
具。亦不得共誦。若二人共誦。經上坐誦。時下坐心中
默遂。乃至婆夷亦如是。下坐誦時。上坐心中默遂。不
得同誦。若僧中唱說偈時。不得同說一偈。得同時各
各別說餘偈。婆云。若二人俱經利。並誦無犯。若比丘
無處受法。乃至得從沙彌尼受法。但求好持戒。重德
人作伴。證明亦得。從白衣受法。但不得稱阿闍梨。如
是展展。轉皆得受。但消息令不失威儀。伽云。出家五
眾同誦亦吉。
向未受具人說他麤罪戒第七
三然出家僧眾。理宜清顯。美名外彰。生人信敬。以此
比丘麤惡之事。向俗人說。前人聞知。於彼僧眾。情生
薄琰。失其敬信崇重之意。損壞不輕。是以制也。婆云。
與比丘結戒者。為天護佛法故。若向白衣說比丘罪。
則令前人於佛法中。無信敬心。寧破塔憎像。不向未
受具人。說比丘惡。若說過惡。則破法身。論犯七緣成。
一是大比丘及尼。祇云。說尼二篇蘭。下諸篇罪皆越。
下三眾并五戒。俗人一切越。十云。說尼麤罪。乃至沙
彌尼別界。比丘一切吉羅。五云。比丘尼說比丘及尼
罪提。比丘說尼者吉。四分文中說尼。亦提。二犯麤惡
罪。除下篇。婆云。說他初二篇罪名提。說罪事吉。出佛
身血。壞僧輪。犯對手蘭。若說餘蘭者吉。三知犯麤罪。
四無因緣。五向未受具人說。六言章了了。七前人知
解。祇云。犯如是事者。出家巳經久脩。習於梵行。童子
戲不止。云何受人施。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知犯麤罪。
三向未受具人。四除僧羯磨。五結罪。辨相中義者如
上。未受具者。先解第三。此律說二眾同犯。麤惡者。却
解第二。若犯下三說者。過輕人不壞眾故。伹犯輕初
之二篇。同是麤罪。壞眾故提。破僧出血。二蘭名輕。其
業深重。說亦壞眾。同犯於墮。若爾。何以此中但除二
篇。不列偷蘭者。解言以名。含輕重。若列蘭名。人情意
謂。餘蘭亦提。避濫不列。是以伹云除僧羯磨。即顯不
得羯磨。說他出血破僧。明知是犯。是故不同多論。問
說初二篇。同犯於墮者。謗他初二罪輕重者何。答謗
他初二。有治罸義。損有淺深。故有輕重說地。初二無
治罸義。就壞眾處齊。故結一品。僧者。以下解第四。除
僧羯磨。祇云。若未羯磨。有人問言。某甲比丘犯婬飲
酒者。答言彼自當知。若巳作法。若人問云。某甲犯婬
飲酒。倒問彼言。何處聞。答言某處聞。比丘云。我亦某
處聞。不得順巷唱說。五云。若差向某人說某罪。而向
異人說異罪提。十云。若差此比丘。說餘人說者吉。若
差向此人。向此處。此宗此聚落。乃向餘人及向異處。
說者吉。祇云。若僧差羯磨說巳。更勒惱僧。僧應更作。
白四隨時。隨處說者無犯。作羯磨巳。餘不差。若說吉
羅。若比丘解第五結罪。婆云。說罪名種。不問前比丘
有罪無罪。麤惡者犯提。伽云。若向比丘尼乃至沙彌
尼。前說者吉。午印遣相亦如是。五云。尼向白衣說。比
丘汎小。汎小過皆提。此律不有五事得提。若說名字。
若種姓。若相若衣。若房舍。自說巳麤罪輕者。量由說
他義數。故須重制。自說義希。何須重制。又說他過多。
一者自壞。二者壞他。三壞俗人心。是故重自說過少。
𨷂無惱他之義。是故輕也。境想輕無罪者。雖法是可
學。如覆藏者。不知無情過故。
實得道向未受具人說戒第八
婆有二義故制。一為大人法故。理宜功德覆藏。諸惡
發露。今自稱德行。隱匿罪過。非大人之法。二者自顯
聖德。則賢愚各異。前人聞之。偏心專敬。失本平等。淨
善之心。故所以制。論犯五緣成。一內有實德。甄却增
上慢人。境虗故不犯。二自言巳有。三向未受具人說。
四言章了了。五前人聞知。問大妄語身現相。與口
同重者。我得道現通。亦應得提。何故賓頭現通得吉。
答妄語身現相表口。是故重。若爾王舍城人。言阿羅
漢者。取鉢即身表口。亦應得重。又解。口言得道。凡聖
俱能說有濫。故說重。通唯聖現。凡夫不能無濫。故輕。
若爾凡夫亦有向五通者。即俱濫。答凡說即易得道
者。小即是難也。問此戒凡夫。一向無犯。聖人一制巳
後。更無重犯。此教便成無用。答今制此戒。正為凡夫。
問凡夫無實。何能得犯。答今制聖以遮凡。聖巳彼制。
更無說理。後若說者。即知是凡。祇疏制意亦爾。問此
戒本何不除增上慢。與妄語別。答妄語緣起有。故得
牒入戒本。此無緣起。故在開通。戒本五句。一犯人。二
未受具。三所說過人法。四我知我見言自證得。五結
罪。下辨相。次第解義者。第一未受戒者。解第二。此除
比丘及尼。伽云。若向式叉沙彌沙彌尼說者吉。若向
見諦人正見人說不犯。五分戒本云。自說提。大比丘
不問自說者吉。不犯者。泥洹時說。受具戒人。問而後
說。人法者下合解三四二句。十云。若言我得不淨觀
安那念提。天龍鬼神來至我所。亦如是自言。好持戒
立鬼來一切吉。禪祕要云。比丘及尼得不淨觀。𦠌法
向他人說者。境界即滅。當容脩行。唯除智者。教授師
說為利養。故向他說。應時即犯。十三僧殘過時不悔。
心無慚愧。亦犯重罪。祇云。若言我法智耶越毗尼。心
悔。若言我法智越毗尼。若言我得法智作證波逸提
乃至十無學智亦如是。若言某處安居。比丘盡非凡
夫越心悔。問言尊者亦在中耶。答言亦在中越毗尼。
復言尊者亦得此法不。答言得提。自餘類然。若彼真
實下解第五結罪。婆云。若遇賊難畏失命。故語言。汝
若煞我。得大重罪。若無人者。病得語前人者。我者得
大福德。以是因緣說。則無犯。以人身難得故。
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戒第九
凡說法生善。事須應時。不請而說。理無強本。無信敬
情。懷奢慢脫。因斯次致有過非。不免譏謗。又女人形
礙福緣難過。若一向不說。無由生善。於法長隔。死沉
苦海。故復聽說五六語。過則便犯。論犯六緣成。一是
人女。二知是人女。三不請。五云。從今聽因。為比丘說
法方便。令女人得聞。若為女人說五六語竟。語言姉
妹法。正齊此坐。起知有緣。更來為說。無犯。若說五六
語竟。更為後女說。如是相因。為無量女人說五犯。若
自誦經。女人來聽。即問要義。為解得解。過者無犯。祇
云。若入聚落。教化眾多女人。來欲聽法。各為說五六
語。應語第一女言。為汝說六句巳。復語第二女言。為
汝說六句。如是眾多諸女送比丘出。禮足與列。比丘
呪願言。使汝速盡苦提。若言使汝安樂住無罪。比丘
復向餘處說法。先女復逐來在外。遙聽比丘言。汝復
來耶。女言爾。比丘言。汝深樂法可聽得提。若見此女
不共語。直為餘女。先女雖聞無罪。十婆云。與後女說
時。或移坐說。前女復來。立得聞者。若偈說。偈偈提。若
句說。句句提。若說經。事事提。四無有智俗人男子。婆
云。有智男子者。解人情語意趣。可作證明。要相解語。
若方類不同。一切不聽。必是白衣出家人。不得以事
同。正使眾僧集。若多女人無白衣者。不得為說。得為
尼說法。一切尼眾以教誡故無過。女人者。能受婬者。
若石女小女未任作婬者。若說世事。一切吉。祗云。若
盲若聾亦名無人。一盲一聾。此二當一。若眼亦名無
人。若母姉妹等亦犯。若滅七歲若過七歲。不解好惡
義味。亦名無知男子。若此家向道。比丘在內。得為說
法。路上行人。不斷得見聞者。若女來禮拜。問比丘言。
此是何等塔。因教塔名。隨所問事為。答無犯。淨人見
聞互離越。見聞俱離提。俱不離無犯。有作人行。來嚮
內外。閣上閣下。遙相見聞。無犯。五言章了了。六過五
六。語便犯。若女人不請。聽齊五六語。若請說隨多小。
見云。女人若聞。長阿含中事隨問而答。乃至盡阿含。
若聲相連不斷。一提。若斷。句句提。若一句經文。五句
義疏。合成六句。不犯。戒本五句。一人。二女人甄異趣
輕。三過五六語。四有知男子。五結罪。辨相具解尋文
可知。問何故唯云。除男子請亦不犯。何不除請。答巳
言除。男子何須更除請。若言除請人情意謂。雖有男
子。猶須請一言蔽請義。五戒者授體。五戒法者彰相。
八戒亦爾。八關齋者。八戒也。關閇六情。若不五戒亦
應云五關齋。答關未具足。不與關名。八戒是俗人出
家戒一日一夜。奉持八戒。清淨遠離。猶如諸師。關閇
具足。故與關名。亦如經說。關閇一切諸惡趣門。五云。
若咀若達。若說所施功德。若與受戒。若女人問而答。
一切無犯。
掘地戒第十
婆云。不聽掘地。壞生種有三種益。一為不惱害眾生。
出家脩慈。宜愍物命。制不聽掘離惱害故。二者為止
誹謗故。三為大護佛法。若佛不制此二戒者。一切國
王當使比丘種種作役。事務緣動。廢脩正業。以佛制
故。國王息心。不復駈役。得使比丘息緣脩道。發智斷
惑。終成出益。是名大護佛法。論犯五緣成。一是生地。
二作生地想。三自掘使人掘。四使人掘時。不作知淨
語。五傷則便犯。十云。地有二種生地不生地。生地者。
若多雨國土八月生地。小雨國土四月生地。除是名
不生地。若頹墻立石底。蟻封立聚。若掘者。隨一一吉
羅。若掘生地一一提。若掘泥處。乃至沒膝。若盡地乃
至沒芥子。一切吉羅。除作摸畫地。為僧房佛塔等。不
犯。若生銅鐵。一切鑛處。若雌黃堵立。白墡土。若生石
黑石。沙處鹽地。如是等處。一切無犯。婆云。生等地者。
胡本云。實地不實地。四月及八月。此是雨時。地相連
着。閏勢相淹。能生草木名生地。餘無雨時日炙乾。風
吹土起義。名不生地。若觸此上乾地。犯吉羅。下浸濕
地犯墮。墻根齊濕處不犯。以異於地故。地雖築治。若
濕相淹發起。犯墮。凡欲取草菜土。當遙言某處。有好
者淨來。若到邊指分者犯(若見亦爾到邊犯提)。螘封雨時犯吉。
次非根本實地故。若生草木。觸草犯墮。封土吉羅。所
以吉者。以吉者以小分相連故。泥下地犯墮。屋上墻
上生草。如螘封通封。覆處地。若土起犯吉羅。及下地
犯墮(此一段文出吳蜀地。新本畏人疑恠。故注源由)。伽云。餘處遣使。手而掘
地。不現前者吉。今依此律。但使教人不作知淨語。不
問現前不現前。悉犯提罪。若教大僧。雖言知淨亦犯。
祇云。道上轉石。跳踉蹋地。走來走去。欲令地依。乃至
擲均令壞。傷如蚊脚。一切犯提。作方便平地掃傷者
犯提。乃至曳木驅牛馬出入。若自經行。若住坐臥。欲
使地平。亦如前說。河岸土以脚蹋墮。蹋蹋犯提。池坎
岸。邊行立崩無罪。土塊一人不能勝破者提。減一人
重者無犯。以物擲地。不故傷意無犯。若知事比丘欲
藏物者。若露地生地。使淨人掘。若在䨱處死地。得自
掘藏物。若打杙入地越傷如蚊脚提。拔杙時越。傷如
蚊脚提。打房內壁。損成功有越孔無犯。若外彼雨地
傷。如蚊脚提。盡地作字。亦如是𦘕未土無犯。若徹故
屋。使淨人[木*敖]。若壞壁使淨人摘却。泥後自摘。不泥者
以曾被雨。使淨人摘兩三行。後得自摘。至基還使淨
人摘。井池瀆汪。水屋溜水。新雨後不得自抒。使淨人
抒淨人。小時當使淨人撓令濁。若池牛馬先涉。後得
自抒。池泥汪泥。新雨後不得自取。義言雨水能生地。
以是故。一切池井。得雨後不得自抒。祇云。大小便時
用水手摩地提。若雨潦推主處。不得自取。汎瓶器物
木塼。瓦石在露地。經雨巳不得自取。取者提。半沙者
越。能沙無罪。右薑糞灰亦如是。若自方便多掘一提。
若中間止住。一一提。若使人掘。前人多掘。一提。若重
語使疾。語語提。若死土破雨巳。使淨人取盡。雨所沾
際。然後自取。鼠攘土亦如是。見云。真地非真地。真地
者。無沙石瓦礫。能立名真地。非真者。多有砂石瓦礫
小土。名非真地。若被燒亦名非地。若地有沙石。云何
知可得掘。應取小水。和土濤之。若四分石一分土可
得掘。若石上厚四寸。[火*(共/束)]得取。若野大來近寺。為護住
處故。比丘得剗草掘土。以斷大不犯。若犯火燒手捽
地不犯。婆云。若使淨人掘地。不作知淨。語語吉。教比
丘及尼者提。教下三眾吉。下三眾不為三寶利益。教
犯吉羅。下藥法云。僧得果園。佛言聽受。不知誰料理。
佛言僧伽藍人。若沙彌以此故知。為僧無罪。下生種
亦如是。五云。有蘭。若比丘須土作泥。若天淨人聽取
崩岸土。若無者聽。以水澆地。抹草布上。蹋使成泥。取
用義言。若使得除屋內土。即使屋內地者。文云。除崩
岸土。亦應得除崩岸地。
壞生種戒第十一
制戒意。成犯緣。悉同前戒。戒本有五句。一人。二壞。三
鬼神。四村。五罪。義者解人鬼者。第三村者。第四十云。
蚊蜻蛺蝶螘子。諸虫以之為舍。若斫截下解第二。村
有五種。下重料簡。第四村差別。若生生想下第五結
罪。今解第四句。祇戒本云。壞種子破鬼村者提。根種
茶種。以力中破。摘却牙目。淨心種者。蘿勒蓼藍等是。
揉[打-丁+修]淨子種者。十七種穀。脫皮淨大淨通五種。褁核
種如棗等。㧓甲淨去。核食火淨。合核食膚。褁種者。蓽
鉢梨柰。此火淨一切食。熟時自落。下觸木石。傷如蚊
脚者。名創。淨去子。食穀褁種者。椰子胡桃石榴。此火
淨𥢶裹種者。香葇蘇荏。此未有子。揉[打-丁+修]淨有子。火淨
身褁種者。大小豆等子未成。揉[打-丁+修]淨子成。大淨。摩摩
帝有穀倉。未淨畏年小比丘不知法。使淨人淨。乃至
盡垣言舂去。不犯。自餘類知。若以五生擲著池井水
中。大小便中。糞掃中越。死提。草中行欲。使死越。傷如
蚊脚提。立坐臥亦然。石上生衣不得自除。使淨人知。
若日乾得自剝。却衣上生。[泥-匕+日]使淨人。知日中乾。得自
去。餅上生[泥-匕+日]。使淨人知。雨後舉木越。偒草者提。淨人
先舉。比丘。後佐無罪。僧中行果。上坐問淨。未未淨令
淨。言淨應食。夏中行畏失道。故攬雨草相繫越。以餘
物繫。來還解者。無犯。山中泥雨。滑欲倒地。捉草挽斷。
復更捉為水所漂。捉草斷隨斷隨捉(思畏斷故)。水中浮萍。
不得手撥。開有牛馬行處取。若無行處。捉土塊石。仰
擲言。至梵天上去。若不時打。水開得用(義言淨法應爾)。拾牛
糞時。合生草斷提。若泥作時。渴欲飲水者。手有泥。得
葉中飲。無淨人取。就樹上葉中飲。不得挽令斷。高不
可及。得搖樹取。乾落葉飲。若葉巳衰黃。斷者越。華生
提。半熟者越。全熟無犯。水中番覆萍越。擲岸上提。若
入水洗時。水草著以水澆令入水。若斷朝菌越。見云。
若須華果得攀枝。下使淨人取。亦得拕淨人取。五云。
有接種凡諸草木。若所須語淨人言。汝知是。若不解。
復語言。汝著是。若不解。復語言。我須是。若不解。復言
與我。是壞地亦然。生草覆道。偏繫遮彰。開路枝折。葉
落不故。不犯。十云。若以草七覆生草菜上。為滅故提。
若食果吞子者吉羅。若語淨人搖樹落果。得提。若以
種子著熱湯中。若日暴火炙。得吉。若取水上浮萍。若
取石葦。得吉。伽云。打熟果。答以神力折樹。以風吹五
種子死。擲木殺草木。水浸火燒。舂擣。若以灰土砂及
餘方便覆生草。一切吉罪。若語人言取是果。我欲食
得吉羅。自取本耳吉羅。多律師云。一切果不合子食。
一切時得食。不須刀。抓淨而食。佛自說生果菜。不問
有種子無種子。要次火淨而食。不淨果合子。吞咽者
吉。嚼破者提。今還解第四。生種雖五義分有三。一種
根生。二種枝生。三種子生。根生中分作二。不假節生
者。則作根種名根中。假節生名覆羅種。枝中亦二。不
假節生者作枝種。假節生者作節生稱。子子種中當
體立一。始未差分。合成五也。見云。呵梨池者。翻云黃
薑。今律文胡漢並彰。故曰也。優尸羅者。漢云香菜。賀
他致吒者。漢云雀頭。香盧乾者。黃蓮也。陀樓者。不識。
抑可知。舍摩者。菩提樹也。羅婆醘陀者。具多樹。此二
種樹。交州有。餘方不見。蘇磨那華末利花相似。廣州
有。其藤生蘇。羅婆蒲醯那皆不識。若生生想下下。解
第五結罪。就中分二。初明五生種莫問。就地離地壞
者犯提。第二。草木七種色下明非五生種。就地壞提。
離地壞吉。此律一業壞多種。隨壞。少多。結如一業煞
多生。隨境多少。結此亦然。問所以。打杙著樹。隨打多
小。一一結罪。畜生隨分。壞。何不隨壞提。解云。草木有
多生相隨所壞處。皆鄣他一分。生不起。是以隨壞結。
畜生唯一假名命。是以要待死。方名斷命。故結一罪。
又遮性不同。制意輕重故也。十云。若一時壞五種子。
一時犯五提。燒一一提。若自作。若書遣使示相。如是
一切教者吉羅。婆云。一時壞五生種。一波逸提隨業。
結不隨境。僧祇自作教他。亦隨業結。如前戒說。
異語惱僧戒第十二
凡身口業綺微而難制。雖過不至重。惱眾不輕。事須
僧眾作法呵制。後仍不止。違法惱僧。起過不輕。論犯
五緣成。一是身口業綺。二數作不止。三作單白呵制。
四僧如法喚。問五更違便犯。未作制前身口業綺。未
有僧命。眾法可違。但犯小罪。制後犯提。口業綺者。作
異語之名。身業綺者。作觸惱之稱。雖先後二結。同違
一制。故合不分。成云。雖是是實語。以非時故。即名綺
語。或是時以隨順衰惱。無利益故。或雖利益。以言無
本。義理不次。以煩惱心說。皆名綺語。問餘三口過直
作即犯。不待僧制者何。答自餘三業。一正相違。二損
惱處重。是故即犯。此綺語者。反前二義。故直作犯輕。
更違白重。故輕重不同。問此戒白竟未犯。更作便犯。
一切諫戒。諫竟即犯者。答此是惱僧。非是諫法。宜僧
制白竟。未違僧制。要待更作。方是違制。就後結犯。與
諫不同。祇云。聞陀喚來不來。不喚便來。坐不坐。語不
語。知不去亦如是。無違白宜。以八重惱僧。因即制戒。
若比丘輕他者提。若眾多人。乃至和上師僧前遣去
不去等越。若人問言從何處來。答從過去中來。向何
處去。答向未來中去。何處眠。八木上。如是問不正答
者越。若僧中問異答提。亦無白眾多人中。和上闍梨。
長老前問異語者越。賊來問者指甲等。出此戒中。見
云。畏成𩰖僧。默然不犯。若知若疑。知言不知。作餘語
答。皆別得提。問下身綺中云。作白竟。如是語者。既云
身綺。何故云語。答語本表身。今喚來不來。違僧致惱。
義同語也。多云。若作沙彌。番戒還俗。後作比丘。根變
作尼。如是等即本羯磨。一切羯磨。盡得共作。得授他
經。亦得從他受經。不得作和上依止畜沙彌。若問餘
維法事不墮。問答者吉。若出所犯罪。得解羯磨。戒本
四句。
嫌罵僧知事人戒第十三
凡僧事是難。處分不易。故簡脩德之人。如法料理。宜
應讚嘆。令彼勤營。反壞恚忿。發言嫌罵。令彼生惱。廢
於僧事。損壞不輕。論犯六緣成。一是羯磨差知僧事
人。二知是僧差。三如法經營無愛瞋怖癡。四說嫌罵
語。五言章了了。六前人聞知。聞而不見。或見而不聞。
便犯。問此戒與前罵戒。何異。答有四異。一前戒非僧
知事人。此是僧知事人。二前戒無問虗實。此說實不
犯。三罵辭別。四前非知事。互離見聞輕。此敬護重。互
離得提。以非知事。於我無預。橫千前事。虗實皆犯。前
後二戒。同是惱僧。知事人處不別。故合一戒。戒本三
句。下辨相具釋可知。五云。若僧單白。白二白四。差知
事人。惱言愛恚怖癡提。若僧差不羯磨。及餘人作此
誣說。語語吉羅。十云。若僧如法羯磨。差十四人。誡嫌
者提。若捨羯磨。十二人吉。二人提。一教誡尼。二樂山
界者食人。此二人捨羯磨。下捨羯磨。一切得提。伽云。
為他罵傳他罵皆吉。祇云。拜人者是正差人。拜[竺-二+屬]人
者彼倩人拜[竺-二+屬]。今人者債人。更倩人呵責。三人皆提。
因說有一大魚。一百頭各異。先作三藏比丘惡口故。
若眾中行好食時。若滿杓與上坐者。上坐應語。餘人
盡爾行邪。答言。正與上坐。應言不須平等與一切好
食。上坐不得便受。應言平等與。若沙彌。淨人偏與師
大德。知事人言。平等與。答言。汝何不自行。知事人推
此人。却更令餘人行。知事人言。僧食中無高下。汝平
等與。嫌而即呵責者。持巳食。比比坐。鉢中食。作是言。
此平等。不是名嫌。而非呵責。如是四句兩越。一提。一
句無犯。
露敷僧臥具戒第十四
凡僧物利重。宜應賞護。又以□巳專愛。詳則致慢。是
故婆云。有三義故制。舉僧臥具法。一四方僧物。皆篤
信檀越所捨。供僧受用利益事廓。理宜賞護。使資身
行。道得安樂故。二既是施主物。詳心愛借。常有受用。
令長信敬。故三用竟。即舉使僧物不壞。令受用功德。
反資施主。善根成就故。為此三益。故聖制也。論犯六
緣成。一是四方僧敷具。二知是僧物。三露處。四自敷
使人敷。五去時不自舉。不教人舉。六出門便犯。緣起
有二。一從初至不淨巳來明受用起過。二比丘食不
呵責制戒。戒本四句。一比丘。二僧物。三露地下明為
巳敷僧臥具露處受用。四捨去下結不舉之罪。下文
具解。第一可知。僧物下解第二有三。初句僧物不舉
得提。第二句物未捨與僧。不舉無羅。第三句物巳入
僧寄賞。亦未與僧。設敷得吉。若比丘以僧繩牀下解
第三從去後。若彼有舊住下解第四不舉之罪。就中
有三。從初至方便去來。欲解不舉之罪。先反解舉之
方法。二若比丘下明不作。上來如是舉者出門結犯。
五云。有比丘見僧臥具。在露地。以不自敷。不使人敷。
以不坐臥而不舉。佛言亦提。若到尼寺敷尼僧臥具不
舉亦提。若白衣入寺。應借僧臥具受用。若白衣家會。
應借臥具。比丘食說不舉亦提。若知事人暴曬僧臥
具。在邊若禪若眠吉羅。祇云。若僧床上安像。比丘禮
拜。手觸不舉者提。若多人禮拜悉皆手觸。屬最後者。
離二十五时犯。若春月敷牀後付囑人。去捨無犯。有
若人臥上即付囑。彼若比丘夜起大小便。觸僧牀。一
一觸巳捨去。一一提。若知事欲付牀褥。出著露地。離
二十五肘提。若受得僧。牀褥暴曬。時捨去二十五肘
者。得極大麤。雨時不澈。雨雨重衣。故若行路中。挽亂
草坐巳去時。聚巳當去。見云。若受上頭陀法。若在樹
下。若在空地。乃至不得。袈裟及屋不得。將僧臥具。在
外受用。若能愛護。乃至袈裟。覆無令濕得用。若受中
頭陀者無。雨時露地。雨時屋下。得用僧臥具。如是牀
褥露地敷巳。不作即還意。離中人擲石外提。若□籬
鄣去。離一用石。外還者吉。二擲石外還者提。多云。若
露地敷巳。出奇過四十九步地可提。不囑人遊行諸
房吉羅。
屏處敷僧臥具戒第十五
來意同前。論犯六緣成。一是僧物。二知是僧物。三是
屏處。四為巳受用。五去時不舉。六過限便犯。所以離
者。一屏露異。二得罪時異。露則出門犯。屏則出界犯。
若決意絕去。不來出界犯。若作還意出界無罪。聽二
夜在界外過三夜犯。三開緣不同。露則相雨。緩急屏
則開二夜。問上迴僧物。下尼互用。及此戒各列三種
僧物。同異云何。答上迴僧中正取許物。此及互用唯
取巳。捨與僧物。以俱是僧物。故列三種。須辨不同。十
云。若付知事。及別人付。善好有功德持戒者。無如人
付好賢者。守伽藍民。不得[竺-二+屬]無慚破戒者。乃至小沙
彌。多云。若客舊比丘。出界期還。有急因緣。不得還至
地了時吉。不期還出界地了時提。
強敷臥具惱他戒第十六
凡物有限事局。彼此情同。則彼為□□意隔。事須進
否。然知他先得住處。竟□籌量。輙便於中強敷臥具。
共相逼斥。非出家之儀。故所以制。論犯五緣成。一先
借得住處。安止巳定。二知他先住。三作惱亂彼意。四
強於中敷。五隨坐臥結罪。戒本五句。第三強敷。第四
作惱亂彼意。五結罪。下辨相中略不解第二。餘四尋
文可知。十云。若為惱他故。開戶開響。響然滅火然燈。
若唄呪願。讀經說法。隨他不樂事作一一提。
僧房中牽他出房戒第十七
然四方僧房。詳人共有。理無偏局。雖先料理。安止巳
定。後來之徒。宜共受用。內懷瞋忿。強牽他出。自壞惱
他。諍競之本。損處不輕。論犯四緣成。一是四方僧春
冬房。二先安止定。三作惱亂彼意。四牽出房便。戒本
四句。一人。二內心瞋恚。三是僧房甄私不犯。四牽他
出房結罪。下辨相中略不解第二。祇云。牽他比丘時。
彼若拕柱捉戶倚壁。如是牽離。一一處提。若口呵叱。
隨比丘語。一一處。一一提。若方便宜驅出。亦提。驅尼
蘭。若瞋蛇鼠出者越。若言此無益之物。驅出無罪。十
伽云。若喜鼾眠。應起經行。不能經行。應越屏處。不應
惱他。遣使手印。及私房驅出。擲他衣鉢。出牽離露地
等。一切吉羅。多云。手自牽出。從床至地土墮。上至地。
乃至使五眾及白衣牽者。比丘得提。使比丘牽。二俱
提下四眾吉。若牽聾盲瞎。癡瘂得戒。沙彌行覆藏六
夜人亦提。十三難人吉。尼僧房中。遣比丘□提。尼私
房者吉。五云。於後屋牽至前屋。若於前屋牽出戶外。
若於戶外牽至庭中。若庭中牽出庭外皆提。若將不
喜人來。欲使自出。出不出吉羅。若降伏弟子。而牽出
者不犯。牽下四眾吉。問前戒開親友。不簡淨穢。此局
清淨。不除親友何。答前是俗人物。屬先借者。親友無
強。故開。非僧住處。故不簡淨。此是僧房淨者。有共住
義。不淨者無共住義。驅出無犯。
重屋上坐脫脚牀戒第十八
凡事宜審諦危險。須慎重屋。薄覆脫脚之牀。放身坐
臥。容有墜墮。傷於下人。惱處不輕。故須聖制。論犯四
緣成。一是重屋。二是薄覆。三是脫脚。床曰放身坐臥
便犯。戒本四句。一人。二是重屋。三脫脚牀。四坐臥結
罪。下辨相中具解。祇云。夫脚牀者。脚尖向上入死。如
捨一脚尖三脚圓。乃至四脚尖。皆提。四脚圓。若下無
人不犯。唯如此義。此一脚脫。若二若三亦應如是。伽
云。除比丘寺。餘四眾寺。外道寺中。坐臥者吉。
用虫水和泥戒第十九
凡慈濟物命。道之正要。知水有虫。而故受用。特損物
命。違其慈道。苟存自營。所為無理。事是不輕。故制。論
犯四緣成。一是虫水。二知是虫水。三不作漉法。四隨
所受用便犯。祇云。虫大細。三重漉囊。猶有虫者。更造
井諦視。猶有虫者。捨住處去。若用虫水。一方便澆者。
一息一提。隨息多小。若使人澆。一語一提。若使病病
澆。語語得提。虫生無常。或先無今有。或今有後無。是
故日日諦視。無虫便用。十云。有諸鬪將。因尼教化。王
遣往征。弓頭盡。持漉水囊。若值有虫。當漉水飲。王問
大怒。汝等誑我。小虫尚欲不飲。何能煞賊。諸將言。虫
有過者。當為治之。於國無損。是故漉之。王甚歡喜。時
諸將至於陣所。或得慈心三昧。入慈力故。諸賊即時
折伏。多伽云。此煞生戒犯有四戒。此最初制。既不得
以虫水和草土泥。便即飲之。既制不得飲。即斷畜生
命。既不得斷畜生命。便斷人。別結四戒。以事異故。盡
名最初。若欲作住處。先者水中用細疊。一肘。作漉水
囊。令持戒審悉者。漉水竟著器中。向日諦視者。若故
故有虫。應二三重作。故有虫者。此處不應住。若遣使
手印使人作者吉羅。五云。虫水者。囊漉所得。肉眼所
見。若用水虫虫提。飲者屬內。澆泥洗浴浣濯外屬。虫
虫想及疑二句正犯。無漉水囊。不得半由旬行。若無
用衣。角漉亦聽用漉水筒者。
覆屋過三節戒第二十
凡物有限。事成為要貪不知量。重覆不巳。令屋崩倒。
損功費力。其過不輕。故所以制。論犯四緣成。一是自
為巳作。二是使人覆。三二節竟第三節未竟。不離見
聞處。四三節竟犯。問有者覆戒。何故無自覆戒。答不
者覆時。房成得受用。自過三節。結罪竟。房無用。義亦
可者。覆尚不聽。豈況自覆耶。婆云。此房戒。猶是十三
中後房戒。闡陀作房。即日成崩倒。作大房。用三十萬
錢。用功甚大。諸比丘為作房。檀越說法。房雖崩倒。功
德巳成。房未壞時。佛巳到此。房中即是受用。佛是無
上福田。功德深廣。不可測量。又房成時。有一新受戒。
清淨比丘。入此房中。若起數億種種房閣。莊嚴下至
金剛際。高嚴飾。猶若須彌。設有持戒比丘。暫時受用。
巳畢施恩。何以故。佛於無量劫中。脩菩薩行。今成佛
道。始體解波羅提木叉。以授眾生戒。非世間法。是背
世俗法。向泥洹門。房舍四事。是世間法。是故持戒比
丘暫時受用。以畢施恩。戒本四句。一人。二明作房法。
三指授下明開三節在邊指授過。四三節結罪。下解
前二可知。從覆者下至不聞處解第三句。若比丘下
解第四句。多云。凡作房法有三品。上中下覆法各自
有限。若中下房用上法。覆珍重故。若用草。草草提。若
隨上中下覆法者。以頓成故。房成巳一提。不頓黑墻
成無犯。母云。以著長泥故崩。五云。若至四重草。凡凡
板覆。一一草凡板覆。一一草凡板覆提。此戒無尼家
三眾罪。以尼無大房故。十伽云。用草覆板覆。鳥翅覆
過。三節不犯。然三節者。亦自難識。諸律及論。此戒因
緣。皆三重為三節。草覆可爾。凡覆則難。任情消息。
僧不差教戒尼第二十一
開制意有五。一尼來請意愛道等。為順敬法。故奉行
立要。欣稟請法。欲如說行。然尼是女弱之人。闕於遊
方。涅稟未聞。未於理行。二教冥若夜遊。故須半月。求
師請法。二佛勅比丘。聽往教意。如來大慈。簡遣有德。
慈心訓誨。開曉其壞。令生解行。長以道益。所請別人。
前為者眾。若開聽往。彼此寂靜。無多勞動。受戒反前。
故不開僧往也。三制具德意。自非明解戒律行用水
玉。辭清理詣。脩德無物者。孰能行化。迬眾益物。有人
專直淺識。不困進否。自迷發足。豈能遵物。或雖小知。
行不衣理。進止施言。動乖法式。自溺長津。安能濟物。
由有此義。須具德行。四制僧差意。雖有德行。屏去有
濫任僧簡遣。脩德方進。藉眾威德。宣通化行。受者愍
重。終獲道益。五制戒意專任自由。不蒙僧命。輙往教
授。濫行風教。乖於軌導之方。夫於風靡之化。輕法自
尊。不成宣犯。損懷非輕。故所以制。
論犯五緣成。一佛巳開說法八敬制巳。二巳制白二
差法。三不蒙僧差。往集尼眾。故下律文。說戒日來請
教授。為二三尼說。若寺中別房為說。雖過日暮。以損
小故。船濟行路。為白衣說。尼因得聞。此三不犯。故知
第三集尼大眾。行教授意。威勢集眾。怖敬情多。損壞
佛法。四說法八敬。五隨說言章。了了結罪。
就初緣起。大文分二。初明起過呵責。二吉比丘下制
具十德。就前過更復有二。初明次第乃至諸佛之常
恒。但僧次有濫故。次第二告比丘下羯磨差遣。就二
中各自有三。初差法說法。二時六群下正明起過。三
時大愛道下發舉呵責。羯磨差中亦自有三。初告諸
比丘自今巳去眾僧中差正明制差。二時六群言不
差我等下明異外相差起過。三大愛道下發覺呵責。
就初僧次差中就初有三。從初至禮足而去明尼眾
詣佛。請教授師。教誡說法。除疑却滯。令生解行。尼既
來請。寧不遂心故。次第二佛告阿難下明僧次。差往
既被差意。須往說法故。次第三時般陀下正明進詣
王園。為尼說法。前請分二。一從初至夏安居來明於
尼眾依僧安居。二時愛道下明往請教授師。就前依
中初列大僧正。是尼家依馮之主。故宜先明。後列尼
眾能依之者。若夏不依僧安居。脩道有疑無決。
第二請中有三。一諸保師。二遂請聽許。三蒙佛言許
致致還歸。問所以但請比丘。不請佛者。答若請佛者。
教授有二種過。一違八敬教。二違本要期。自誓受心。
若請大僧。番前二失。若爾佛巳遣尼半月。往僧制請
教授愛道。何故不往請僧。而更求佛者。蓋尼雖蒙佛
制。大僧未制半月教尼。愛道懸知。請亦不得。故來求
佛請勅。比丘往識教。尼久言。教識說法者。請理行二
法。說其理相。因果邪正。聞曉心壞。令失信解。於法雖
信。答無其行。何能前刀除生死。尅成出道故。次說行
法。行法有二。一說其罪相。離惡是止善。二教授是行
善。是其作持。二行善成。必剋出道。婆云。時佛告比丘。
我化四眾疲極。問佛得那羅延身無疲。極得十力四
無畏。有大慈悲。何以言疲極者何。答佛無疲極。隨世
俗法。如文。長者子堪理家事。雖自有力。以事委兒。云
我氣力老耄。家事汝知。佛亦如是。欲以教法授弟子
故。故說言疲極欲令弟子教誡尼故。有四種蓋。一現
佛無悕法故。二師與弟子知見同故。三為顯般陀有
大功德智慧故。四為顯比丘於尼從緣受化故。見
云。周羅般陀漢云。小路生。長者女共奴私迯走。後欲
向家。路邊而產。兩度欲還。生此二兒。大路生前出家。
先得羅漢。小路生後出家。鬼教一偈。四月不得。遣令
還俗。佛知非聲聞□。後佛為說入寂喜偈遙聞。即得
羅漢。問佛何不自教授者。答佛作有三過。不可三天
下殊。復是少正。一人不通。末代復是短。比丘若作。番
成三番。所以出六群。尼遙譏呵者。答為明教師。要是
脩德。方生他信。即彰般陀。有寮聞之。夫又為尼教授。
機根有二。若生信者。為說法教化。不生信者。神足教
化。令逆譏呵。生下神足教化。所為人也。
第三說法中二。一從初至說法巳來明進詣尼寺說
法由序。二時般陀下正明說法教化。今言請法者。前
舉法取人。今次舉人取法。言同意異。說法有二。初明
說法。後明神足。就初有二。初上半偈正明定慧。是其
能治。有為解脫下一偈半所治三毒無處滅。是無為
解脫。略不明戒。義亦通有。心鑒於法名。入與理□相
應絕知緣動日寂。既得理治心。內生踊悅。名為歡喜。
此是定法心既證靜。能發於智。次明理證。理觀在心。
昭顯現境。智雙舉故。曰見法理。解治心泯。然取適名
曰安樂下。明所治三毒無處解。與或喪瞋結斯盡。名
曰無恚。不不為煩惱。勞亂於心。名之最樂。瞋結既除。
慈行成就。悲愍群生。永不加害。故曰也。解除貪結。名
無欲。以法自娛。稱之為樂。內貪既盡。隨緣塵境。永不
生染。故曰也。剪除無明癡心八使。故曰調伏。我慢癡
慢。既無離勞亂苦。名第一樂。自一類類重。情前偈者。
明渴仰情重。樂法無厭故。亦可二偈明三學行。初半
定慧下一偈半是戒。但以方便脩忍。須離財色。折休
我慢。三善根成。□戒行也。但是說時。非行次第。又云
人寂。定身見法。慧身無恚等。戒身無欲樂。解脫身出
離。知見身調伏我。十二因緣。破於斷常。第一樂八大
人覺以下不說舉過。文證可知。此俱說法略不列教
誡。教誡在辨。相祇五中皆先說八敬。後則說法。并受
誦經義。彼問此答。以後戒文證。五分。般他教誡常說。
第五佛偈。欲得好心。莫放逸等。十云。般陀教尼時。或
得初果乃至四果。有種聲聞道因緣者。有種辟支佛
道因緣者。有發阿耨多羅三提心者。鼻奈云。難陀為
尼眾說法。時五百尼得羅漢。見始變化時。二百五十
尼得羅漢。本迦葉佛時曾問故次釋。第二時尊者般
陀下為不信人。作神足教化。令生悔恨。改過從善。即
乘空而逝焉。第二六羣說法起過中不說之言義說。
上下不說。五分。法身次第。番前可知。小欲等番前。第
一樂一小欲。二知足。三出要是智慧。四進業是精進。
五捨離是遠離。趣善者是。六七正念。正定八用。不處
憒雨。是不戲論。十二因緣番我慢。但說世間。無蓋番
前說法。或戲咲下番前神足。乃至嘿然無言。第三大
愛道下正明呵責。
就第二羯磨差中。分文有三。巳如上判。
今明第二制具十德。別有五句分別。一須制德意。此
如上說。二自他不問。初之一德。是其自行。所以明者。
若自行不成。焉能外化。故先第一明戒律具足。自行
善成。不宜獨善。必須脩彼利他之行。故次下九明利
他行德。三明列必解釋。一具持二百五十戒。專精不
犯。或犯即悔。懺犯成持。曒然無缺。皆名戒律具足二
見云。善解多羅。阿含理教。有□見之長。字曰多聞。三
誦比丘及尼二部戒利。字句分明。音聲流澤。言辭辨
可。令人樂聞。故二部戒利。見云。但女人樂聞。多著音
聲。然後聽法。故以聲為德。四非直能誦。亦善解其義。
犯相輕重。僧尼有無。開曉人心。豁然大悟。故曰波斷
無疑。見云。問何不言。知阿毗曇。答若知最善。若下根
者知律。多羅亦得。是故不明。五為尼說法。初中後善。
皆稱法相。名曰善能說法。六生處高門。人甄聖美。故
曰族姓出家。七顏貌端正者有二。一諸根豐美。離於
醜陋。二威類肅物。不生人深。覩者發敬。此二皆名端
正。又云。醜陋增瞋。輕人慢法。端類悅懷。歡憘受悟。故
龍樹云。穢器盛美食。敢者情不欣。陋人說妙法。聽者
心不慇。吾為和是故。相好莊嚴。四報得脩成分別。第
三六七。此之三德。皆是報法。體雖無記。然生物善。故
說為德。八前第五德雖能說稱。理無顛倒。過及至說。
授未必稱機。令彼歡喜。是以第八明隨順人情。當機
受法。契快人情。故曰堪任。與尼說法。勸令勸喜。九。見
云。各汙尼三。眾摩觸二麤語。犯此重法。雖懺悔。淨人
不得教授此尼。見者不生敬重心故。次第九終不為
佛出家竟。被三法衣。而犯重法。以不犯故。堪任授尼。
五此第九德。與前初德。有何差別。答曾汙尼三眾。懺
悔清淨具自行。問無外不具第九。犯餘罪未懺。不具
於初。次明第九。不犯重法。餘戒不犯。或有犯巳懺。望
於自行。即是初德。望於利他。亦具第九。自他兩別。故
分為二。若汙此寺。尼亦不得餘寺教授。同是內眾。故
汙尼下二眾亦爾。十雖具上九德。年小輕躁。若夏未
滿。易可退敗。不生人善。故須二十夏。若過持法。堅固
多無退敗。威儀嚴素。肅重生善。故須第十。下增五言。
具持木叉。多聞善語。慈心辨說。了了令人聽者得解。
不犯。重法二十歲下增。十云。大姓者除首陀。十云。唯
具五得能持戒多聞。能正語說法。滿二十歲。十三事
中不汙尼三眾式叉沙彌沙彌尼犯。雖懺悔亦不得
教尼。若一德不具說差不成。祇云。具十二法。一持戒
清淨。二多聞略曇。三多聞略尼。四學戒。五學定。六學
慧。七能為人除□邪。八能門毗尼能毗尼他。九有辭
辨。十不汙梵行。十一不汙比丘尼重禁。十二二十臈
若過。若羯磨不成。前德不具。皆不不成差。戒本五句。
一人。二僧。三不差。四教授。五結罪。此云不差。上云除
僧羯磨。如文云迦絺那衣。亦云衣時等。此皆年舉。
下辨相中。前三可知。教授者解第四句。祇云。無舉比
丘敬有不先受。尼不先比丘前受食房舍牀褥。若人
請尼如上諸事。尼言先請上尊眾。若言我於彼無敬
心。正欲請尼。尼言。我亦不受。若言我巳先請比丘。前
食後食未曾請尼。答爾應受。下至先與僧一開食者。
尼後受種種好食無犯。若房舍一一答對巳與僧作
今。次請尼爾者得受。下至先與僧一蚊廚尼受大房
無犯。牀褥問答。乃至令次尼者得受。下至先與僧一
小牀尼。後受好牀褥無犯。先受者□敬□。尼起敬法
犯。十九僧殘。應二部僧中。□摩摩那埵。祇疏云。此言
例。若正應云巳犯。十九僧殘。不二部僧中半月行摩
那埵者。起敬法中。本起云。尼不得與比丘同止。以為
一敬。更有經云。尼輙向大僧義。以為一敬。了論云。四
若尼犯。隨一尊法。於二部僧中。應行摩捺多法。法疏
云。八尊法中隨犯一。各隨偏藂提等。別依輕重。悔之
而言。應行摩捺多者。此是懺謝眾僧耳。非是僧殘家
行法。以名通故。料簡八敬。略作四門。一解敬意。并釋
其名。第二位分為三。置八所由。三人法及請相對次
第。四敬之得戒處。齊違之得罪輕重。
一初敬意者。
凡體無貴賤。有道則尊法。或軌要出於大僧。敬法重
人。事須致敬。敬而言之。觸事皆宜但此八法。尼之偏
要。須別明釋名者。□儀雖眾。以境分心。離成有八。於
此八法。專心□奉。稱之□敬。又云。不可違者。不可違
越。不可過者。不可超過。
次釋第二就中有二。略分
為三。後置八所由三遵奉。大僧敬之僧戒。次二所遵
之法。後三稟求請誨。離成八者。就前初位。初之一敬。
身業致虔。次有二敬。口業致虔。初一不得違法。罵謗
後一。不得順法。舉罪稱實。譏毀名罵。虗而橫加。名謗
罵。通虗實謗者。是虗舉唯是實。所遵法中。初明受戒
根本。次明枝條滅惡。亦可初受後隨。後位之中。初二
稟承。後一請誨。就初二中。初明稟承請法。次明。稟承
決疑。亦可初請法求解下。二依解起行行中初明安
居。防未起非。即精專不犯。次明自恣。殄巳起罪。即犯
巳能悔。敬人明三。敬法立二。稟悔有三。彼此差分。便
成於八。
次明第三八敬次第。夫法不自顯。弘之由
人是故初作遵奉。大僧人尊由法故。次明所遵之法。
法由請而得。故下明稟承請悔。就初位中。身業慢麤。
是以先明口業慢微故。後說口中二者。所以有兩。一
輕重者。違謗總除舉罪。義微故別。前後言稀。數者無
法。罵謗人足。妄為義中。是數脩德。舉罪稀故。後說就
過既爾。辨欲可知。所遵法中。初明根本。次顯枝條。汎
明識法。由啟請而得故。初明請法得解起行。初明安
居。後明自恣。義之次第不勞更釋。具依一部次第。
次解第四敬之義齊得戒宜均違布褥數得罪輕重。
就中第二第三第五違得罪輕重不定。第二不定者。
言破戒威儀。作毀此意說犯提。若作誹謗。或犯殘提
吉。第三不定者。若說過者犯提。自餘遮舉犯吉。說過
義數舉罪□希。
第五或犯不犯。犯者謂吉。不犯者以文無故。既自見
罪。恐招惡報。不懺義希。何勞重制。餘五提罪義顯自
明。僧說戒時下解第五句。分文有二。一從初至吉羅
巳來將結不差之罪。先反解僧。差方法。二若僧不差
下明違法慈罪之輕重。先解初段僧差方法。若據此
律。唯有廣教授法。無略教誡。廣教授者。要僧尼二眾
滿五巳上方得羯磨。差人來請使知法者。來詣大僧
寺。請求囑授。舊住解法。比丘不得囑客及遠行者。病
人說欲。皆不得請。受尼囑者。一切如常。則不煩解釋。
依如餘律。有略教授法。十伽云。授他教滅者。尼未來
時。先戶外敷一獨坐牀。待尼來者。坐上說教誡比丘。
餘處亦得教誡。不須更作羯磨。佛言先巳作意。但應
教誡。義言不同說他罪。向王眾有二。蓋得脫緣。不干
佛僧。庶民反前。五云。佛言應唱。不來諸比丘。欲清淨
時從坐起。在僧前立。白言。大德僧聽。某精舍和合。比
丘尼僧頂禮和合比丘僧足。乞教誡人。三說。若無
教誡人者。上坐應答。此無教誡人。又無能說法者。汝
等莫放逸。此比丘明日。尼僧來時。應如是傳。上坐語
語之。祇云。半月求教誡。若一切尼僧住。若遣使至比
丘寺禮塔巳。至知識比丘所。與清淨欲。乃至和合。禮
足乞教。授人等三說。大愛道尼來與欲。比丘不受。佛
言。從今巳去。聽取欲。除上坐。若教誡尼人誦戒人。應
各自說。受因緣。守□病人。應言我不至僧中。餘人不
得言。我是異掃衣乞食。阿陳若大德人不取者越。誦
戒阿戒序中間。誰取尼清淨。欲取尼。欲人偏袒。右肩
合掌。至上坐前。如前三說。誦戒□問。誰教誡尼。若先
有□。後人應問言。尼何日來。何處教誡。先人應語言。
某日來在其處。若無教誡人者。先取尼欲。比丘尼應
語言。姉妹無有教誡人。當謹慎。莫放逸。成就十二法
者。應白四羯磨。差教授者。須知八法。一非時從日暮
至明相未出。非時者提。二非處。不得除猥處。不得露
現處。不除露不處。若溝當樹下。在非處者越。三過時
旦就黑月二十九日三十日。白月十四十五。名時巳
過。四時未至。月一二三日。無問黑白。中間十日。隨尅
何日。非日生者越。五不和合尼僧不和合。不應教授。
教師至尼寺巳。問僧和合未。若和合者。速使喚來。聽
教誡也。若尼老病服藥作鉢事。不得來者。聽與欲言。
我某甲與教誡欲。三說。不和合教誡者起(義言尼□□說略□
誡。及尼來自恣。無羯磨。而說欲者。應類此)。六眷屬者不得偏教誡。應一切尼
僧和合巳。然後教誡。七長語說者。如難陀長語教誡。
尼應作是說。一切惡莫作。諸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
佛教。姉妹此是教誡。至說法時。欲聽便聽。去者隨意。
長語教誡者越。八迎教誡人。苦尼在聚落。住聞教師。
其日來無供給人者。應倩年小比丘。賣持華香幡蓋
往迎。無者陀意多小。下至合掌設敬。代擔衣鉢。若一
由旬。半由旬。一拘盧舍。若半下至出滅。外迎不迎者
越。來巳勸化。作食餅果粥漿。乃至眷屬七日。無令有
之。若無者出巳。衣鉢中餘持用供養。若復無者。下至
合掌恭敬。教誡法者。若毗曇。若毗尼。九部脩多羅名
毗曇。木叉廣略等名毗尼。教誡尼人。尼來時不得低
頭。□住應相威儀。若見油澤塗頭。裝□著上色衣。擣
令光澤。白帶繫要。如是者應語。乃至如前。親里比丘
教誡語。若有俗人。在前不得語。彼起不善心。如我教
勅。婦若不得語。便後時彼師僧比丘。起女想。尼於師
如佛想。五云。若就尼住處教誡。應語汝等敷床座。我
當往。若得往。應在所住處。掃灑如前。
次解第二。不差結罪中三句料簡。一教授日是非。如
祇巳說。二得罪多小者有四句。不差作二句。一僧不
差曰非。往有二罪。以同一業。一日所為得結。二日非
如似。造房俱過。唯一罪。以同緣生。故說法八敬。同得
一提。二是日往除日非一提。如上僧差二句。初非日
往單有日非一吉。無提。二是日差往。二罪俱無。
第三消文者。解云。僧不差說八敬吉者。以敬文定過
微。故得吉。說法漫。邪正難分。容說邪法。壞尼心行。過
除故提。日非說法及八敬。同皆得吉。以同日非不聽
教誡。非日得。四罪。三吉。一提。是日往者同。二罪。一提。
一吉。今舉不差日非八敬。合制吉羅。以名同故。合下
說法中。但舉不差。不牒日非者。以說法罪重。日非便
輕故。不牒日非。但結不差。今解說法八敬。無別輕重。
二名平鄣故。五分僧祇皆云。不白善比丘。入尼寺。為
無病尼。教誡說法者。提。下文皆開。病尼不犯。又祗云。
二比丘在蘭。若處住一人。欲入尼寺。教誡白第二人。十
伽云。僧不差教誡尼者。若為一尼二三四尼。隨所聽
者。得爾數提。若有一比丘處。尼應往求教誡。二三亦
如是。令解日非說法八敬。正得二罪。前文巳辨。文云。
或非教授日說八敬吉羅者。此結日非。所以不結不
差罪者。我戒本中巳結竟。亦可綺文互彰。舉八敬結。
□□日非。舉說法結。兩家不差。若單說法不說八敬。
或有直直說八敬。皆得一提。若二俱說。共得一罪。同
一業故。故戒本云。不差教誡提。今此下之不差。說法
提。問此戒差與不差日非教授俱犯吉者。後戒亦應
差與不差。說至日暮。亦應俱提。答僧差說法。至日暮
者。眾法攝。尼不敢去。故犯波提。不差說者。無於眾法。
攝受於尼。尼去無罪。過專由我。故微但提。不含輕重
故。作於異名。日非之中亦僧差者。重不差罪。輕但吉
羅。通於輕重。故同結一名。理有階降。彼此相似。竟有
何妨。比丘尼吉羅者。此非輕教授大僧罪。蓋是不被
尼差。輙請教授師罪。尼下二眾不蒙大尼差遣。往大
僧□。禮拜同□。沙彌例同。
四分律疏卷第九(從雨浴衣戒至輙教誡尼戒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