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園遺編

芝園遺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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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104

芝苑遺編卷之上

餘航郡沙門 元照

* 戒體章

熈寧三年。後安居日。釋元照於南山祖師羯磨疏

錄出戒體章。[(厂@((既-旡)-日+口))*頁]眄先賢後進。議論遞作。得失互見

故。直敘大略云。

夫戒體者。律部之樞要。持犯之基本。返流之源始。發

行之先導。但由諸教沈隱。道理淵邃。是以九代傳教。

間出英賢。雖各逞異途。而未聞旨決。逮于有唐。獨我

祖師。窮幽盡性。反覆前古。貶黜浮偽。剖判宗旨。斟酌

義理。鼎示三宗。誠所謂會一化之教源。發羣迷之慧

日者也。然而聖師既往。文存理隱。故使任意私說殆

六七家。各謂指南。寧知所適。既無是處。不益後來。例

皆不引。此時子隆亦出章門。言依業疏三宗出體。甞

考始末。得在破他。失於自解。今須破者。由名字相濫。

諸宗義學。所惑當時故。略責四過。使是非區別。一大

小混濫。二圓義偏乖。三妄分兩體。四輙隱聖文。初.大

小混濫者。彼謂四分假宗種子為體(增暉亦然。伹取種子上功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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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且種子者。尚非經論權淺所談。何況小乘律部耶。

又。若謂假宗體是種子者。非色非心。又是何物耶。又。

假宗既言種子。後立圓教。戒體何為耶。如此妄言。顛

亂教旨。不可輕恕。二圓義偏乖者。圓者。融通貫攝。非

異非偏義也。彼說圓教戒體。乃云。因作業種。熏本藏

識。永為種子。此即戒體。不同假宗。外立種子也(假宗何曾

言種子為體。又種子唯一。何言不同)。既曰不同。何名圓義。又云。自淺至

深。三宗迭廢。既容相廢。可謂圓乎。今釋圓義。與彼天

別。如下可見。三妄分兩體者。彼將圓教中文。自意強

分作.無作二體。其妄又甚。且圓不分者。由融會假實。

指破前二。即前之體是圓之體。故不可別分。彼不知

此意。故多妄說。又自知不曉。乃云。然此戒體亦多議

論。可以意通。不煩敘矣。用語驗心。心亦可見。四輙隱

聖文者。祖師疏文之立宗詮體。文義廢立。靡不周備。

而彼竊疏名目。少參自語。題為巳立。匿聖之咎。何可

勝言。其間妄說更多。且略提小耳。嗟呼。時變人浮。勤

名惰學。欲其發暉教宗。規範來裔。百代無古者。吾不

得見也。故使祖師遺訓。戒體極談。幾于熄矣。猶賴垂

文不墜。明若星日。貞如金玉。故幸得而聞也。是以專

依疏本錄出別行。猶痛未詳故。略言其大要。初.多宗。

作.無作體二。俱是名可知。二成宗。作戒色心為體。亦

可知。無作以非色非心為體者。然非色非心止是攝

法之聚名。實非體狀。遂令歷世妄說非一。今依疏文。

即名考體。直是密談善種。但以小宗未即徑示。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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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名非色非心也。故疏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還熏

本心。有能有用。乃至云不知何目。強號非二。細詳此

文。未即言善種。而曰熏心有用。密談之意。灼然可見。

應知此即考出非色非心之體耳。子隆不知。便言四

分種子為體。紊亂宗緒。深為不可。

問。此既密談。顯在

何處。

答。如下圓教。豈非顯也。

問。有人言四分戒體探

入大乘。其義何耶。

答。教宗既曰分通談體。何名探入。

故知非也。三圓教者。略分四段。初.明圓義。謂融會前

宗。的指實義。前宗兩體。即善種子(攬本從末)。此善種子。即

前二體(攝末歸本)。是則約此圓談。任名無在。故疏云。於此

一法。三宗分別。故知分別有三。體實不二。餘如下說。

問。若言體唯是一。分別有三者。則前二宗中但有虗

名。竟無實體耶。

答。宗雖各計。體豈乖殊。由彼謂異。強

搆他名。應知多宗計種為色。成宗計種為非色心。伹

後圓教指出前二耳。故疏云。愚人謂異。就之起著等。

更以喻陳。如世美玉。或人無知。謂玉為石。或名非石。

未能顯體。後人得實。指破前二。若無玉體。何有不識。

喻今三宗相似法也。二正名者。巳往諸師。或名思種。

或名熏種。然思熏屬作。種是無作。今召無作。何得相

濫。或名種子者。種通善惡。是亦不然。今正此名。善種

為體。故疏云。成善種子。此戒體也(言善則簡惡。不言思熏則無濫也)。

問。何因緣故名為善種。

答。善則是法體。種是譬喻。謂

塵沙戒法納本藏識。續起隨行。行能牽來果。猶如穀

子投入田中。芽生苗長。結實成穗。相對無差。故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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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三大小同異者。

問。此與菩薩戒體為同.為異。

答。體

同緣異。言緣異者。大則三歸.四弘.請師.問遮.三番羯

磨.諸餘法式。與今小宗兩途逈別。言體同者。以緣為

旁助。心是正因。緣疎因親。體從因發。前既心發上品。

故知今體即大乘。故涅槃中白四所受持。息世譏謙。

與性重無別。即同此意。

若爾。經論所說菩薩戒。心性

為體。此則善種。何言體同。

答。彼經論中自分二體。一

當體體。即是戒體。與今善種不殊。二所依體。如上所

引。心性是也。然則心性但是戒體所依。實非戒體。故

今不立也。

問。體若同者。持犯立懺諸餘行相。如何分

別。

答。體雖約圓。行必依受。既受從當教。故行相無差。

如疏云。出家菩薩形位同諸聲聞。又。釋迦佛無菩薩

僧。諸大菩薩入聲聞僧。依夏次第。即其意也。

若爾。持

犯既依教限。出體何必約圓。

答。體既多途。故須圓會。

律儀不異。故得就宗。又。依教奉持。則受隨相應。約圓

開解。使域心於處。既開顯大解。依小律儀即成大行。

豈須棄捨。方曰大乎。故疏云。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等。

深有意旨。不能繁述。

問。此與天台圓教。為同為異。

答。

理同說異。何名理同。以下疏中。引法華文。用法華意。

立此圓體。伹彼教統攝。此局一事。將此入彼。即彼玅

行之中戒聖行也。何名說異。今此為明戒體。直取佛

意。融前二宗。自得此談。非謂取彼。但名相濫。是故異

也。四立圓教本意者。多.成談體。并諸論師。各據教限。

互計不同。考實求深。終非了義。然大聖示迹。專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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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家所懷。唯脩出離。若不了斯戒體。縱令持護瑩

若明珠。不免輪迴。還沒生死。事既深大。是以吾祖大

師。推佛本懷。窮出家意。跨入大乘位。立此圓教。直顯

實體。極接時機。欲使懷道者。識知本體。發起大行。不

論凡小。徑蹈大途。大慈深祕。於茲見矣。故下疏中。廣

有勉勵。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三聚戒。展轉修顯。果

獲三佛等。又云。今識前緣。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

矣。又云。何得不思。致虧發足。廣如下說。上來括下大

要。序冠于首。俾智者觀序。則文無壅滯矣。存道同志。

深須留意。誠謂出世要術。修行徑道。平生大事。此何

自輕。自非吾祖聖智。誰能顯彰。而況祖師舉唱之後。

漸流于今。滅絕斯致。故使學戒律者。罔然無所適。甚

可悲痛。是則隳摧昔妄。重揚聖言。實用益於後來。匪

規名於當世。知吾祖之道者。或一二人。則其心有所

寄也。深願勇志研精。同謀荷贊。極深聖意。勿妄宣傳。

戒體章(終)

* 持犯體章

將說所持犯體。大分為二。初敘昔傳。次伸格義。所以

然者。南山云。若不敘昔非。則不敘後說。理固然也。就

初分三。一增輝二教。二後悟無作。三會正萬境。初中

又二。一因破體狀兩分。二正論所持犯體。且初.增輝

云。能持犯以心為體。身口是狀。所持犯以制聽二教

為體。事法是狀。是則體狀各別。名義乖矣。夫體者。物

本之通名。狀者。即體之相貌。非狀無以彰其體。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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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狀兩標。名相雙顯。所顯之物。本實無異。即體是狀。

即狀是體。譬如人身。四肢為體。雖知其名。不委四肢

相狀如何。故知必應以兩肱.兩股。骨.血.皮.肉是其相

狀。是知體狀是一。不可離也。要而言之。謂此中所明

持犯體之相狀。何必攻異。輙自區分。頗乖聖意。不足

依也。

問。縱分體狀。理有何失。

答。有二失也。一暗文。二

迷義。何謂暗文。如鈔文云。身口是具。又云。所對事法。

何甞有言。此謂體狀。又戒疏中言。體則不言狀。言狀

則不言體。既文互舉。則知體狀不殊。此暗文也。云何

迷義。且如彼云。小乘單心。不犯罪也。然則律雖不制

單心。而不形身口。結遠方便。大鈔則身口業思。戒疏

則重緣向念。若言能持犯以心為體。身口是狀者。則

遠方便罪。體犯而狀非犯矣。以非身口故。又懺吉羅。

故犯對首。悞犯責心。若言以心為體。身口是狀者。則

悞犯吉羅。狀犯而體非犯矣。以非心故。是知體狀互

闕。持犯義乖。此迷義也。近世學流。相沿未省。都無悛

革。封懷守株。何可窮也。二正論所持犯體者。增輝云。

若不約教。持犯難明。故以心為能。以教為所。

又自問

曰。凡言所持犯境。一切皆是以受時起心徧於法界。

受後森然萬境。何事非持。今約二教為體。豈非局狹。

答。對境雖多。不離二教。攝之皆盡。以行人隨中所對

之境。不簡情與非情.善惡事法。若非制作制止境。即

是聽作聽止境。是知持犯不能自分。約其制聽。方知

分齊。二教既收萬境。故以制聽二教為體也(文竟)今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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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義。因而誤解。亦有所由。以見鈔云。所持犯體。對制.

聽二教以明。而不知此標能攝之教。失究以明二字。

故有斯立。今破云。且能所二字。乃詮顯文義。區分彼

此。使其易明故也。若云。萬境雖多。不離二教。攝之皆

盡。是則境為所攝。教為能攝。明知二教全乖所義。如

何立為所持犯體邪。或曰。持心對教。以分能所。借令

此說。且二教所詮。通該心想。如諸戒末。並明境想。想

即是心。如一殺戒。心亦多種。或想差.心闕.疑心.息心

等。並教所明。又如掘.壞等戒。故心明犯。制教所攝。悞

開不犯。聽教所攝。二教既攝。持犯之心。則可以制.聽

二教。為所持犯體邪。如上所責。略知非相。不煩引也。

二明後悟無作。就中又二。初.辨定。二正斥。且初。世有

章文傳云。增輝後悟。所持犯體。約文據理。諒非增輝

真筆。葢後人出於自見。妄託增輝之名。欲誑後人信

奉。世所謂狐假虎威之儀。誠其然也。二正斥。彼云。所

持犯以四行無作為體。即是隨中無作。與前無作戒

體不別。亦屬非色非心也(文竟)噫。吾祖去世將五百載。

真味澆訛。有至斯甚者。固非先聖化緣不洽。葢後昆

宿業所迷。競規述作之名。罔著釣深之績。致使寡知

新學。取捨無從。或有滯理封文望風附勢者。則曰。增

輝僧錄後悟。斷無失矣。如斯頗眾。何足與言。今略敘

彼非。無宜固執。若如上引。以四行無作為體。與前戒

體不別者。且四行之中。二持無作與受體無作俱是

善法。縱汝所說。猶可為同。若兩犯無作。體是不善。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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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受體。善惡歷然。受體是善。兩犯不善。云何妄云。四

行無作。與受體無作不別邪。止用此求。不攻自破(會正

云。後悟以四行為體。因有錯破貴耳故也)。三會正萬境者。此師立境為體。

亦出增輝之義。故增輝云。萬境雖多。不離二教。攝之

皆盡。斯可知矣。

問。萬境為體。於理如何。

答。萬境為言。

通及能所。如鈔序云。持犯之境。境通內外。內謂行心

之結業。外謂情事之順違。內即能持。外即所持也。既

云境通內外。是則能持亦得名境。故知境為所持犯

體。名有濫於能持犯體也。又復鈔文.戒疏明二種體

都無萬境之言。出自喉心。未足依據。更有諸濫。如下

問答中對辨也。大科第二。伸格義。中分二。初.正明體

狀。二問答除疑。初中。今準祖師大鈔.戒疏。始終詳勘。

定以二教所詮一切事法。為所持犯體。此正義也。言

事.法者。各具善惡二種。一言善事者。即衣鉢體量。善

法者。即一切教行。良以凡情蕩逸。不樂進修。是以大

聖制令遵行。故令行者勤學奉持。名為順教。即作持

也。懈怠不為。是名違教。即止犯也。於此善事.善法。有

順.有違。故作持.止犯由之生也。二言惡事者。即婬.盜.

殺.妄。言惡法者。即五邪.七非。良以凡心計著。障道之

本。是故大聖制令不為。故令行者對治禁禦。名為順

教。即止持也。恣情造境。是名違教。即作犯也。於此惡

事.惡法。有順.有違。故止持.作犯由之生也(此略舉要。其餘制聽

止作。鈔.疏備矣)。今謂於上善惡事法。心起順違。故有二持.兩

犯生焉。違順之心。即能持犯體。善惡事法。即所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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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持犯既因事法而生。故今以一切事法為所持犯

體。豈不然乎。然則世迷來久。信解難生。必憑聖言。可

得依據。今試引之。戒疏.大鈔皆約制.聽二教。對明止

作事法。為所持犯體。故鈔云。所持犯者。對制.聽二教

以明。下云。所對事法。懈怠不學。既前云對二教以明。

下云所對事法。是則約二教。對顯一切事法。為所持

犯體。斷無惑矣。又鈔序云。持犯之境。境通內外。內謂

行心之結業(能持犯體)。外謂情事之順違(所持犯體)。彼云情事。

此云事法。文雖少異。理實大同。又戒疏云。持犯之生。

皆從法起。違順教相。故有犯持。據房為言。事法分二

等。單言法者。文之略耳。故下接云。事法分二也。此諸

明據。事法之體顯矣。違順之義彰矣。若謂不然。且持

犯一篇七門詮解。何故獨於體狀門中。論止作事法

邪。以此驗諸。正義彌顯。二問答中。

問。向斥諸師皆言

無據。今立事法為體。疏.鈔亦無的指之文。如何彈彼

立此邪。

答。教旨極明。人情自昧。且如鈔云。言所持犯

者。對制.聽二教以明。下云所對事法。又云對二教中

事法兩種。則知上標二教。即能對能明之教。下云所

對事法。即所對所顯之體也。由事法兩種。二教統收。

罄無不盡。若非二教。齊限莫分。是故先標二教而對

顯事法。故下文云。今分二教。攝法分齊也。上既云所

持犯者。對二教以明。對明之物既是事法。是則事法

為體。文理顯然。云何妄云文無的指。

問。事法與境。尅

性為言。若為同.異。

答。彼立萬境。謂婬則三道。盜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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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觸目現前。人心對望。名為境也。事法不爾。未必境

現。但是二教所詮。若止若作。一切事法即是其體。莫

非於此心起違順。持犯斯作故。今立體與彼懸殊。可

更思議。

問。縱云萬境。理有何失。

答。舉戒以說。境或有

無。良難定指。自有無境而成犯者。如忽起婬心。犯重

吉羅。若據此罪。但是心犯。不待境現。或有對境不成

犯者。如諸戒開通中。或有緣故。雖對前境。不名為犯。

如掘.壞等戒。可以類通。或有一犯緣多境。義互闕者。

如大妄語。為前人是境。為口說是境。若云所說聖法

是境。且身造口業。不假口言。得大重罪。則言非境也。

若云前人是境。屏處說聖。亦得重吉。則人非境也。媒.

房等戒。境亦難定。略提二三。趣知而巳。具此諸異。境

不可立。

問。若如上釋。如諸戒後皆明境想。云何而言

境不可立。

答。律教詮相。各有所明。豈得混然。雷同一

用。由諸戒後。將心對論。假名作境。顯持犯相。既約心

對論。則知必待起心對治前境。始可名持。起心陵犯

前境。始得名犯。應知心對境時。可名為境。故諸戒末。

心境對談。事法不爾。未持未犯居二教中。自名為體。

猶慮未了。敢以喻陳。如世俗刑條在編冊。但名刑法。

其間不無假事顯相(如今之事法是也)。必有民犯。隨彼所對。

約科治法(如上境義)。於此又知事法體通。萬境局狹。何以

故。由對境則體具。不對則體滅。可以明也。

問。萬境為

言。觸途皆是。云何上云境是局狹。

答。為體是局。望時

甚通。時由通故。又不可立。何謂時通。如佛未出世。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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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萬境。未有持犯。故出世巳。最初行非。不名犯戒。是

知萬境持犯不生。由佛制後。事法顯彰。方有持犯。又

作持中。一切善法。佛未制前。無違教過。亦由制後。持

犯始生。豈非萬境通漫邪。是則事法為所持犯體。於

茲又明。

或救會正者問曰。會正萬境。與今事法。體無

有異。但將境名。召事法耳。

答。祖師明指事法。何得輙

自改張。況事法萬境。名體天別。如上分析。安可濫同。

彼又曰。境召事法。正符鈔文。事法為體。義亦無爽。答。

會正記中。科判巳乖。若作此救。揚其醜耳。彼將體狀

一門。大分為二。一彼言能持下。直至攝生義足以來。

科云明能所二種體狀。二從今分二教下。直至末文。

科云辨二種相攝分齊。明知彼認攝生義足巳前。立

二種體狀巳。竟與下相攝分齊一科。都不相涉。且今

分二教下。正明事法。則合科於所持犯體中。彼即科

絕。驗知會正不認下科事法是體也。據此以求。不可

迂救。

問。若以事法為體者。既涉二教。與彼增輝若為

取別。

答。制聽即能攝之教。事法即所攝之體。然增輝

認能為體。與今令異。故彼文云。所持犯以制聽二教

為體也。然此二教非即是體。具如上斥。今則不爾。以

二教中所攝事法。為所持犯體。能所區別。寧復致疑。

持犯體章(終)

* 持犯句法章

夫一大律藏所論。其持犯二字云耳。苟不精之。其猶

網不得其綱。裘不得其領也。吾祖南山澄照大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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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綱振領者也。於是刪補事鈔次十五篇。委辨二持

二犯。伸張大義。駿略古非。意在彰律學之淵沖。楷後

昆之衢術。故題云持犯方軌是也。但文高而理淵。言

簡而義博。雖後來者章記之廣。解釋之異。而未能備

如也。止如二九句法。可學九句。歷代相遵。不可學九

句。互彰異說。元照始惑之也。一日上請於師所。云。不

循諸記之說。直示南山之文。予雖聞之。患不聞諸朋

友。遂考其流鈔。兼諸舊解。是非交明。冀識者之取捨

耳(但破二記。其餘可知)。增輝則曰。此後九句。約解處生迷。學人

疑.不識處並是迷心。皆須放罪。中間止心不學人。於

先解處。迷心即放。若未解處即明白。可學中收也。若

由來不學人。明白心中尚自不會。即無迷忘。須在前

九句中辨也(當如亦不放根本也)。又云。一切心境。皆是可學。學

知巳後。忽起迷心。方是不可學也(巳上彼文)。予曰。未可也。

若云不放不學者。且可學中是愚於事犯(如不曉初識是人.返

疑夷是殘等)。不可學是迷於事犯(如迷人為杌木.迷夷為殘等)。愚迷既

別。安可混之。假如有人生乎不學。心想迷忘。將人作

杌木想。殺。若就彼說。莫不犯夷邪。莫不更結不學無

知邪。鈔云。一切心境。皆是可學。但迷非學了。故佛一

切開。律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又母論云。犯必

託境。關心成業。此諸明文。何止放學人乎。若云須待

學知方有迷者。假如有人發心始學。學之未通故。將

人作杌木想。殺。若就彼說。莫不犯夷邪。莫不更結不

學無知邪。況初學人。明白心中緣而不了。尚自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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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學無知。豈得迷忘而結乎。鈔云。若作心學未知。不

結無知罪。斯明證也。厥後會正解文。雖盈數紙。而始

末相反。殊無所歸。且如彼云。此後九句。上品三夷。中

品三蘭。下品或蘭.或吉。餘二十四枝條。準今師。約迷

則開。文云。今師以迷心望之。則於事犯根條俱放。豈

有事開犯結乎。又云。學人疑.不識處。事上開放六根

本。及餘二十四枝條。不學人準境想亦開。故立後九

句也(準此三節。即不論學.不學人。但約迷忘。根本.枝條俱放也)。彼又問云。不學。本

自不識。何有迷忘。答。雖是不學。必有想迷者。豈彼不

開。前云。但迷非學了。故佛一切開。豈簡學人.不學人

乎。今所以分者。為結枝條有無耳(若據此文。似不學人迷忘中。唯放根

本。不放二十四杖條罪。故曰。今所分者。為結枝條有無耳)。以斯差異故。後人各計

不同。或有說云學.不學人俱放者。或云不學人唯放

根本。不放枝條者。然雖紛紜。俱乖正理。借令彼云俱

放者。且鈔中不學人結十二犯上枝條罪。文云。由不

學。故不識。是則明示犯結。安可俱放乎。抑又本為結

表易明。故立二九句法。若云俱放。止可獨用明白一

九耳。其迷忘九句全無用也(二持中。全不用餘二門。但用上半三句。以有根

本.方便罪故。下半三句。亦非用也)。鈔云。便結罪易明。故分二九句。何

得獨用一九邪。復次。作犯門中。料簡句法。徵問答釋。

其文將及兩紙。若云俱放。則說不通。往往有人指為

順古(增輝如此)。謬之甚矣。況下文云。極為分別。不知鏡否。

豈徒為哉。又若云。不學人唯開根本。無妨結二十四

枝條者。何故鈔中但云十二。不言二十四邪。彼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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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曰。以犯例事亦有十二。共二十四也。此乃不關教

典。出任脣心。但知黨扇於師。不覺反張其醜。如斯之

輩。何足筭哉。上且略為對辨。其餘破于下文。或問予。

何謂也。曰。予讀南山文。從南山見。為之說也。何哉。夫

南山立迷忘九句。學人疑及不識事犯俱放。故鈔云。

受戒以來。勤學三藏。於境迷忘。遇緣而造者。隨相境

想具之。豈非通放學人乎。不學人事上有疑.不識。放

六根本及十二枝條。犯上疑及不識。結十二枝條不

學無知罪故。鈔云。此三三句。各下二句。疑及不識句

別。各有不學.無知二罪。合十二罪。釋云。由不學故不

識。豈非局結不學人乎。然則大師於不學人事放犯

結。大有意也。以事是迷心故開。犯由愚教故結。如迷

人為杌木。得不開乎。疏.鈔並云。事是可學。想疑忽生。

雖緣不了。聖不制犯。又業疏云。若元不緣境。非學之

功。亦同前免(即同學人放也)。是則事開之意明矣。如平生不

學人。事雖迷忘。犯實無知。得不結乎。鈔云。罪是可學。

以不學故不識。佛言。不以無知故得脫。更重增無知

罪。戒疏云。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又云。論後

九句。三品各三。由不識事。境非可學。不妨於犯。是可

學故。致列其相。事總而罪別。是則結犯之義彰矣。噫。

南山之文。雖徧天下。而天下絕聞其義。非一日矣。昔

諸記之不曉。遂輙判為古義。甚之惑也。又使後學從

而惑之。乃相傳云。釋相頭。持犯尾。迷殺律師不用鬼。

予愍斯道者久矣。固不得巳。復為引之註而伸之。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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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讀南山之正文。知餘說之無謂也。鈔文止持門中。

列不可學九句。訖乃云。此三三句中。各下二句。疑及

不識句別。各有不學.無知二罪。合十二罪。亦望不犯

根本。名為止持(此正明不學人犯結也。為不學人迷事愚犯。故犯上結十二不學無知罪。

此十二罪望不至根本。得名止持。諸記指為古承也)。但事是可學。以想疑忘生。

雖緣不了。聖不制犯(此決難應先難云。犯既結罪。事何開邪。將文答之。謂事是對境

起迷。緣而不了故。事上根條俱放。故曰聖不制罪也。若據戒疏接云。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當知今但

出事放所以也)。問。如殺.盜等。人。非人想。有主。無主想。律結無

罪。亦有制犯者何。答。或緣罪境。人非人故。便結心犯。

緣非罪境。無主物故。然彼迷心。不結正罪。莫非緣罪。

故有無不同(此問上想疑二字。意謂若云。想疑忘生事上根條俱放者。何故律中境想有犯.

不犯邪。答。緣罪有無故也)。又不同前段。以法事俱識。故是可學。有

疑.不識皆制罪也(此亦遮疑。應先難云。此中疑及不識事放犯結。如何前九句疑及不

識事犯皆制罪。以文答之。謂前明白可學故結。此是迷忘不可學故開。故不同也)。若爾。後緣

法中。亦有想轉。如不處分。處分想。及疑。亦是不犯重。

何為制罪(若爾。領上辭。謂若云。不可學人緣事不了放根條者。後作持門中緣法亦有想轉。亦

不犯殘。後既同此。亦合事故。根條犯上結十二罪。未知至後作持中。若為制邪。徵意如此。宜細詳之。此徵凡有

二意。一雖論作持。意在决通後三門也。故下。並指如前段後九句是也。二暗破古義。以古人作持不通不可學。

故此徵之。答中指後。後復指前。貴在作持有不可學。異於古人之義也)。答。此且據止持

中。約事為言。必如所引。對法有二九句。後作持中。更

為辨也(謂此約事論法如後說。故曰。更為辨也。二記指作順古答。巳上是今所解。若準二記解釋

今非。如下節為六段辨之也)。一謂此三三句下。是古義也。並云。且

順古結。如下問破也。予曰。若如此說。且吾祖大師立

理破古。不無其致。如云。廢昔義。如昔解。有人云。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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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不爾等。苟鈔文簡約。則彰乎戒.業二疏。云何至

此而不標邪。是知諸記一無所據。擅遏為古。迷晦後

人。失之大也。二謂但事下。今師以事例犯破古。結罪

之非也。會正云。事既無罪。例犯亦放(應知作今師義解也)。又疏

中但事是可學直至聖不制犯。一同鈔文。下接云。罪

是可學。若有疑者。皆結其罪。彼見接文。不能通會。使

於發揮。指為順古。此又自言相戾甚也。而況疏.鈔文

義一同。云何而言鈔中是今。疏中是古邪。決無此理。

三謂問答因而生也。增輝云。今師本意。要在事開犯

結。而問答中却論事者。猶同善陣而解堅圍。欲取東

南而看西北。迂巧之說。不足取也。且夫問答徵難。各

有所由。問必防於後疑。答乃決通前義。其或答辭求

備。方假徵通。此事不深。兒童尚解。豈有前問境想。後

徵犯結乎。孟子云。所惡於智者。為其鑿也。增輝之謂

焉。四謂若爾下。今師以法徵古結犯也。並云疑法不

識。法既問例。今犯法亦須放也。若此解文。一何孤起。

豈獨孤起。抑又於理全疎。且作持門中處分.說淨等。

以律中羯磨辭句。故得法名。若以心境相對。必竟是

事。此例於犯者。屈南山為不善立理者也。五謂律句

順古也。會正云。且順古。答今若師以迷心望之。犯則

根條俱放。豈有事開犯結乎。若然者。豈南山自徵復

為古師。通義有之乎。且大師所遺文字二百餘卷。若

此道理。實未有也。六謂上文結罪。且順古人。今師所

徵者。為放學人也(今師確執。不足語也)。噫。甚矣。今為陳之。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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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止持二九句。云。且事是不可學。雖疑.不識。聖不制

禁(學.不學人俱放。彼以惡事不可學作故也)。罪是可學法。故有疑.不識。悉

皆制罪(不學結學人放也。巳上彼文)。若謂徵放學人者。且古師何

嘗結學人乎。此又誣罔古人也。上且略辨。若破判為

古義。凡有十餘科。不能繁錄。但依今解。詳而讀之。靜

而思之。則一篇持犯。猶反諸掌。何古義之有乎。予細

詳諸記。不亦有由也。以見戒疏有犯結一問。遂執問

辭。用為正義。而不識南山。自於迷忘中。事開犯結之

理也。況迷.明二心句法。出自吾祖大師之獨見。與古

片無所涉。焉可混亂乎。是故由之一訛直至于今。不

復省也。南山云。持犯之相寔深。斯言信矣。問。今利根

之人。生雖不學。自達犯相。若於事犯有迷。云何結邪。

答。此同學人俱放也。例如可學初句。雖云不學。不結

無知。以生知故。問。前引母論云。犯必託境。關心成業。

云何不學人迷忘不開。犯上十二罪邪。答。既素不學。

知即是愚教。故非迷也。若爾。事法亦不曾學。何得開

邪。答。事法境現。心對境迷。故須開也。迷人為杌。本斯

可知矣。抑又不學無知。但便違犯。冥然而結。故鈔序

云。不問事情虗實。並名犯也。餘如前述。

持犯句法章(終)

* 律鈔宗要略為十門餘杭沙門元照述

** 初明撰述來意

通別為二。就初通意。略有四焉。一者。

弘闡聖教。酬佛恩故。二者。副本悲願。成就自利故。三

者。拯拔諸有。脫苦向道故。四者。維持三寶。安住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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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華梵兩土。四依賢聖。凡興述作。莫不由此。故云通

也。次明別意。略亦有四。一者。律藏浩博。卒難尋了故。

教興中云。攝誘弘濟。軌用實多。貴在得其本詮。誠難

覈其條緒。尼鈔序云。恐大本難通。勞而寡効。又戒疏

序云。本律廣而難求等。並符此意。二者。歷代傳述。繁

闕未馴故。鈔興意云。諸師所存。情見繁廣。今並刪略

等。下文云。故即補闕。返光九代是也。三者。為令辭簡

事要。直備行用故。序云。庶令臨機有用。即事即行。又

云。載舒載覧。隨事隨依等是也。四者。被及來蒙。省功

無惑故。序云。用濟新學之費功焉。又下文云。鈔者本

為新學。不廣義章等。餘不備錄。舉要如上。總斯多意。

故有斯文生焉。

** 二明教主差別

通約經論。佛有三身。大小兩異。大如

他述。小在今論。一者。軌持聖道。是為法身。復有二種。

一二乘所證滅理涅槃。名理法身。二三祇修行五分

果圓。名事法身。二者。積因所感。是為報身。亦號生身。

即王宮誕育。丈六金軀。三十成道。八十唱滅者是。三

者。變化應機。是名化身。亦號應身。始於鹿苑。化諸外

道。變化非一。任機不同。故先德所引瞿師羅長者見

三尺之身。五百婆羅門覩灰塵之相是也。今據律部。

乃於化相報身之佛以為教主。然佛之為體。理非離

隔。雖曰報身。必兼法.化。若據大乘。別明尊勝之報。王

宮丈六。乃是劣應之身。此中欲辯教源。須明說教之

主。教既大小有別。主亦勝劣不同。故略敘身相。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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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術。至於委論同異。非今所宗。故略而不述。

** 三明說教時分

佛初成道。始說三歸.五戒.善來.八敬.

三語羯磨等受。自宣略教。以誨時眾。及乎漏生。次第

隨制。徹至涅槃。徧乎一化。不可定約。但佛滅後。以類

結之。故有前後。是以古德判律為通始終教者。不其

然乎。義鈔云。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戒。乃有萬

差。斯為明證。然就化相大約為言。且據鹿苑初來小

乘。所攝至論。隨機立教。不局斯時。

** 四明三藏所攝

佛所遺教。集結為文。聖賢判釋。所立

各異。或為三藏.四藏.五藏.八藏。統而論之。無越三藏。

名含大小。故須揀之。一曰修多羅藏。大如華嚴.涅槃。

小即四含.遺教等。二曰阿毗曇藏。大如中.智.地.攝。小

即成實.婆娑等。三曰毗尼藏。大如善戒.梵網。小即二

部.五部等。問。三藏所詮。若為取別。答。彼明理體。戒疏

曰。餘藏明理。理在虗通是也。律詮事相。鈔題行事。可

不明乎。又。彼為化教。化該道俗。此是制教。制局出家。

如序第七門。明之可解。又復。彼明定慧。治五住心惑。

此明戒學。禁七支業非。又。彼多導解。則現通說法以

通收。律唯制行。故憶念攝修而總攝。且舉諸例。粗識

教源。然今學宗。即當小乘毗尼藏也。又五部之一。非

餘他部。至於鈔文上下。通用三藏。攬為一宗。隨律之

經。斯之謂矣。

** 五明乘有通局

復分為二。初明兩宗。二明五乘。初中。

一代聖教。不過大小。人理教行。一一不同。然須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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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深之相。且就一家。約本受體。則分三位。一者。十誦

多宗。名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四分成實。正小兼大。名

過分小乘教。經部分通即其義也。三者。圓教。全是大

乘。今鈔正依成實。旁用多宗。終歸圓教。葢取涅槃顯

性談常重扶之意。是以序中正存第六持律標宗所

引華嚴.涅槃諸大乘經論。廣明持毀。發心受戒。為成

三聚。出家學本。志求解脫。懺六聚罪。事理雙明。凡此

諸例。若非圓意。焉可用之。學者臨文。無宜混濫。良由

以小望大則大小懸殊。以大攝小則小無不大。故下

引勝鬘經.智度論。並以聲聞毗尼。即大乘學。又戒疏

所引大集經中五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又引

無量義經云。法水一也。江.河.井.池分其異耳。今宗准

此諸意。並以圓意用通律乘。如昔光師直以四分判

屬大乘。大為浮漫。近世相承。以為至說。此全不曉大

小分齊。今應問曰。四分是大。孰為之小。又問。為求四

果。為調三毒令盡。制增戒學。開結淨地。魚肉正食。此

等文意如何通之。又鈔云。此教宗是何乘。業疏云。律

是小乘等。何不思邪。或有不許分通。專判為小。此又

不了假.實兩宗教之優劣。且分通之義出彼部計。豈

容人情輙爾抑塞。過猶不及。此之謂也。次明五乘者。

世謂戒律人天教也。今謂不然。戒通多種。非止人天。

且約下文以明多別。一者。內實腐爛。外現完淨。謟媚

邪求。勝他名利等。此名賊分齊也。下云。違則障道。不

免三塗。此雖號持。與犯不異。二者。畏墮三塗。不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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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此名罪分齊。約義以求。但障惡道。報止人天。或執

為道。以謂尊勝。此戒見二取利使所收。三者。猒離下

趣。求生天樂。此名福分齊。若但奉持。還至欲有。由是

事亂。體非靜業。色無色有。尚非其分。如何一槩判在

人天。四者。三乘聖賢。斷證雖殊。建修之始。莫不由戒。

此名道分齊。故律云。除結無罣礙。縛著由此解。又經

云。戒為無上菩提本。所據明矣。良以法王垂化。意存

破有。若為世福。則與輪.梵.凡王不分優降。是以一代

名教。至於三歸微善。悉為入道之門。矧乃具足律儀。

豈專以人天為語乎。今明戒學。直是伏業方便。滅惑

遠因。統論則為三聖之前驅。剋意則同三聚之圓行。

略提如此。餘在二疏廣之。若爾。不立餘二。應無五果。

而序云。五乘軌導。又戒經序云。欲得生天上。若生人

中者。其意何邪。答。五乘者。凡聖合論。言三乘者。唯在

聖道。戒疏所謂鈍者引以世報。利者以惠資成。斯並

隨機設化。當尋本據。如序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

道。當尊重正法。又云。欲求於佛道。若執彼語。此復何

通。故知報有利鈍。致使教有淺深。不體此意。則後學

無歸。一家宗乘觸途成滯。今人不學。伹言。律是小乘。

人天教爾。故特詮敘。永袪謬濫。

** 六辨定宗旨

西土傳教流派非一。此方所弘空有偏

盛。機執既異。教旨須分。言有部者。即十誦律主薩婆

多師所計三世等法。悉有實性。故名一切有部。又號

實法宗。即婆娑.俱舍.雜心.婆多等同其流也。言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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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四分律主曇無德師所計五陰諸法從眾緣生。

無有實性。故號空宗。但有名字。號假名宗。不專小典。

兼通方等。故名經部。亦即分通成實.善見。是其類矣。

今略引二宗法相。對明差別。一果人通局異。彼稱釋

師子。唯在一佛。此明諸佛。文指三世。義該十方。各如

戒本。二觀法異。彼計人空法實。折破留一隣虗塵。此

則人法俱假。所指其唯空寂。三境界異。彼則約根對

境。此則識別諸塵。四起業異。彼約界繫。用判諸法。身

口善惡。欲色兩界。大種所成。並歸色聚。此宗雖通三

業。必審觀意善惡所起。並指心成。故云離心。無思無

身口業是也。五戒分多少異。彼五.八.十唯發四支。比

丘方具。此宗七眾七支齊禁。六重非重異。彼宗戒不

重受。亦不重發。夷不重犯。此部反之。七導俗異。彼局

時數。此無不可。八秉宣異。彼則開增制減。此則增減

俱非。九捨懺異。彼須永棄。此則還用。十受隨異。如後

二門。上且略引諸條。粗知彼此。自餘緩急輕重。事用

兩立。備在隨文。此不具敘。今宗四分。正當假宗。雖用

實法。不隨彼計。討論之士。臨文詳而審之。

** 七明所受法體

依羯磨疏三宗分別。一者多宗。作.無

作戒二體俱色。身口方便。相續善色聲。作戒體也。非

對非礙。法入假色。無作體也。今師究體。乃謂善惡業

性。天眼所見。歷然可分。與中陰同。微細難知。異彼肉

眼所見麤色。故云細色。二者成宗。作與無作二體則

異。身口業思。能造身心。作戒體也。非色非心。五義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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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了不可得。無作體也。祖師考體。即心造業。熏習有

用。能起後習。心不可狀。假色以顯。所發業量。異前作

戒。與心與色兩不相應。強名二非。以為戒體。三約圓

教宗明體。但以兩宗各隨所計。義說動靜。終非究竟。

故跨取大乘圓成實義。點示彼體。乃是梨耶藏識。隨

緣流變。造成業種。能造六識。即是具戒作成之業。梨

耶所持。即號無作。所蘊業因。名善種子。業雖心造。一

成巳後。與餘識俱。性非對礙。復是四大所造。體有損

益。天眼所見。善惡可分。是以如來隨機赴物。或說非

色非心。或說為色。小機未達。計為色者。不許空宗。執

非色非心者。斥他有部。如涅槃中皆由不解我意。故

使諍計殊途。然今所宗。並以涅槃終窮之說。統會異

端。使歸一致。可謂體一化始終。裂後昆疑網。故業疏

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如斯明訓。廣在彼文。今

人所受正當成實假宗。非色非心是其法體。約圓以

通即善種也。然此所述。略知端緒。至於業理極為深

細。自非積學。良恐茫然模象。紛紜於今眾矣。

** 八明隨行限分

即持犯也。然持犯義廣且明。三業成

就處所。即為三別。初.多宗結犯。不約心論。鼓動身口。

始成持犯。由彼所計。謂是小機。非力分故。若制心犯。

無由得脫。但防身口。麤現業非耳。二者。成宗犯由心

起。藉身口成。論其制限。據戒疏中重緣向念。可得思

覺。即入犯科。不制心業。據單意耳。三者。大乘獨頭心

念。即判持犯。問。若為取別。答。大乘初念。成宗次念。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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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重緣。多宗身口。動心非業。若爾。成宗既約意犯。即

通十業。與大何殊。答。業疏云。四分發心。相同十業。但

約瞥爾重緣。以分深淺。今宗限分。可不明乎。

** 九就文科判

自古章記。互立不同。例取彌天古式。分

為三分。初.序為序分。序緣起故(彼云兩序。如下引破)。二三十篇

為正宗分。正陳三行故。三批文為流通分。批誌囑付

故。然比附經。稍非其類。又有例准業疏。以標宗為序

分。雜行為流通分。中間二十八篇為正宗分。此亦微

有可取。上且遵古。今就正宗約義以求。復有多別。初

判三卷者。初.案下序文自約三行。用分三卷。如後廣

之。二者。上下兩卷。既明眾別。羯磨即作持行。中卷釋

通戒本。即止持行。止.作二行。實律藏之二輪焉。三者。

中卷遵仰戒體。即是受體也。上下兩卷眾別要行。即

隨行也。受.隨二戒。即毗尼之宏綱耳。次判諸篇者。初.

案雜行篇中前二十六篇名由途相攝(古科但據下卷前十一篇。

如後所破)。末後三篇。為別類統收。中間一篇。即諸雜要行。

二者。初一篇標宗勸學。集僧巳下。廣張行事。故知標

宗。文局上卷。義通一部。三者。前二十九篇。雖包羅三

藏。統歸本宗。最後一篇。雖對簡本宗。正出他部。四者。

餘篇。雖兼下眾。正在大僧。沙彌及尼局收彼眾。五者。

諸篇通被。道眾導俗。化彼在家。六者。釋相。則條理隨

相。為前後之所依。諸篇則散指刑科。實宗歸於釋相。

上且略分。餘在臨文。更自陶練。

** 十明宗簡濫

自昔諸師章記。並以小論名相隨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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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劫數.涅槃.四果等。廣列章門。碎分端緒。連文累紙。

長引浮辭。非唯不善宗途。抑又翳於文理。嘗原斯致。

自唐三藏慈恩等師。以百法.因明.婆沙.俱舍盛振于

時。播流宇內。迨于近世。江浙之間。其風未墜。宗師未

達。輙將彼學濫釋巳宗。天台.賢首例為參亂。世莫知

之。彼弘經者。漸巳刪除。獨斯律宗。玉石未辨。故諸古

記。凡立義章。大乘則用唯識.瑜伽。小論則取婆沙.俱

舍。其引用也則先列頌文。次伸廣解。其釋義也則率

遵三藏。盡取慈恩。先達未窮。後昆寧曉。於彼律相。曾

不討尋。聞彼名言。飜矜玄玅。師資傳授。習以成風。焉

知紊亂宗乘。翳昏後學。每一思及。不覺潸然。故此曲

而論之。諸賢一為詳鑑。且夫就師請業。必有所承。今

時學律。莫不皆謂宗仰南山。率稱裔葉。且南山遺訓

二百餘軸。曾無結釋辨惑之文。果後世增加。亦奚足

為准。故其所不可一也。其次。俱舍等論出彼有部。今

傳四分。乃是空宗。安得以有部名言釋空宗教義。業

疏所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摘揣過濫。何可勝言。此

其所不可二也。又斯鈔所興。意存省約。仰觀聖智。懸

鑑未萌。先示箴規。預杜斯謬。故其序云。猶恐後代加

諸不急之務。增益其中。使真宗蕪穢。行者致迷。鳥鼠

之喻。復存於茲日矣。故諸廣記。可不然乎。此其所不

可三也。又經教宏博。從學有宗。三藏所詮。鼎然自異。

經.律.論師由來自別。若乃詮教理之淺深。辨行果之

階漸。既屬餘藏。盡讓他宗。今學戒律。軄歸行事。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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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犯。裁量輕重。擊誘初學。匡持像運。清身口之業非。

撿威儀之遺失。此為本矣。自餘名教。不得巳而用之。

非敢私言。祖師明訓。人所未見。故曲示之。戒疏大妄

戒中。斥古云。有人依解。廣竪義章。動經他日。意所異

也。舉宗以明。持犯為正。自餘隨律之經。略知名相而

巳。諸經論師自分宗體。彼尚不解律刑。此豈橫知他

學。縱有前聞。亦不得述。費時損日。徒張無益。自宗猶

困於未聞。況餘經論何由道盡。可謂不識分量也。須

臾死去莫浪多事等。請考斯文。無事冰執。聞義不徙。

吾寧不憂。此其所不可四也。若爾。俱是聖教。那不許

學。況復疏.鈔時復引之。何事輕言。輙見排毀。答。野哉

斯問。是何言歟。伹為混於教宗。豈是抑令不學。南山

所謂縱有前聞。亦不得述。可不明乎。諸文撮要助釋

今宗。豈比後人別開戶牖。前所謂隨律之經。略知名

相而巳。又何得不明乎。

* 大小乘論

律師臨終口授門弟子守傾執筆

大小二乘。半滿兩教。佛法關鍵。修行大途。世多不曉。

故曲辨之。有謂。學律為小乘。聽教為大乘。參禪為最

上乘。經云。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無二亦無三。豈

有多岐哉。又復。世人見講經論者謂之小乘。見參禪

者謂之大乘。斯皆寡學無稽之論。夫大乘者。謂發菩

提心。行菩薩行。忘巳利物。歷劫不捨。小乘者。猒苦求

樂。樂出三界。獨善一身。唯求脫離。略示大途。今為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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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大分五門。一曰正名。二曰示體。三曰辨行。四曰明

功。五曰簡異。初.正名者。梵云摩訶衍。摩訶翻大。衍即

翻乘。入此乘者。謂發菩提心人。即經所謂發阿耨多

羅三藐三菩提心者。阿耨多羅。此翻無上。三藐三菩

提。此翻正等正覺。此即如來果上之號。諸經或曰。發

無上道心.發大乘意.發無上心。皆略言耳。誠能發此

心者。即是佛心。即下佛種。眾生界中。若有一人。能發

此心。則三寶住持。佛法光顯。羣生依賴。三界導師。今

人但言發菩提心。不知發心之理。口雖云發心。實未

發也。徒有其名。而無其實。二示體者。欲發此心。須知

發處。未識此心。依何而發。今依二經。略明其相。金剛

般若云。若有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

提心者。所有一切眾生之類。若卵生.若胎生.若濕生.

若化生。若有色.若無色。若有想.若無想.若非有想.若

非無想。我當令人無餘涅槃而滅度之。如是滅度無

量無數無邊眾生。實無眾生得滅度者。此則明示菩

提心體。普賢行願第九願云。言常順眾生者。謂盡法

界.虗空界。十方剎海所有眾生。種種差別。所謂卵生.

胎生.濕生.化生。或有依於地.水.火.風而生住者。或有

依空及諸卉木而生住者。種種生類.種種色身.種種

形狀.種種相貌.種種壽量.種種族類.種種名號.種種

心性.種種知見.種種欲樂.種種意行.種種威儀.種種

衣服.種種飲食。處於種種村營.聚落.城邑.宮殿。乃至

一切天龍八部.人.非人等。無足.二足.四足.多足。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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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色。有想.無想.非有想.非無想。此普賢菩薩明示菩

薩心體。如華嚴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廣說。乃至法

界眾生。即是諸佛菩薩菩提心體。更非他法。一切諸

佛萬行莊嚴。河沙果德。皆從此生。若無眾生。定無生

處。是以發此心者。誓入五濁惡世。垂手提耳。種種方

便。成熟眾生。雖證涅槃。而不離生死。種種方便。勸化

調伏。皆是成就無上菩提無有邊餘。經云。如一眾生

不成佛。終不於此取泥洹。又經云。我觀十方一切諸

佛。無有終窮入涅槃者。唯除方便示現耳。又經云。無

有涅槃佛。亦無佛涅槃。何以故。眾生無盡。惡業無盡。

煩惱無盡故也。三明行者。既知眾生是菩提本。即當

運廣大心。起無礙行。於如是等一一眾生。種種承事。

種種供養。如欽父母。如奉師長及阿羅漢。乃至如來

等無有異。於諸病苦。為作良醫。於失道者。示其正路。

於夜暗中。為作光明。於貧窮者。令得伏藏。菩薩如是

平等饒益一切眾生。何以故。菩薩若能隨順眾生。則

為隨順供養諸佛。若於眾生尊重承事。則為尊重承

事如來。若令眾生生歡喜者。則令一切如來歡喜。何

以故。諸佛如來以大悲心而為體故。因於眾生而起

大悲。因於大悲生菩提心。因菩提心成等正覺。譬如

曠野沙磧之中有大木王。若根得水。枝葉華果悉皆

繁茂。生死曠野菩提木王。亦復如是。一切眾生而為

木根。諸佛菩提而為華果。以大悲水饒益眾生。則能

成就諸佛菩薩智慧華果。何以故。若諸菩薩以大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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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饒益眾生。則能成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故。是

故菩提屬於眾生。若無眾生。一切菩薩終不能成無

上正覺。此即普賢明示大乘行也。四明功者。既發此

心。能行是行。則於世間得大饒益。依經略說十種利

益。一者。順道益。經云。若諸菩薩於此大願。隨順趣入。

則能成熟一切眾生。則能隨順阿耨多羅三藐三菩

提。二者。獲福益。經云。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以滿十方

無量無邊不可說不可說佛剎極微塵數一切世界

上玅七寶。及諸人天最勝安樂。布施爾所一切世界

所有眾生。供養爾所一切世界諸佛菩薩。經爾所佛

剎極微塵數劫。相續不斷。所得功德。若復有人聞此

願王。一經於耳。所有功德。比前功德百分不及一。千

分不及一。乃至優波尼沙陀分亦不及一。三者。破障

益。經云。或復有人。以深信心。於此大願受持讀誦。乃

至書寫一四句偈。速能除滅五無間業。所有世間身

心等病.種種苦惱。乃至佛剎極微塵數一切惡業。皆

得消除。四者。摧邪益。經云。一切魔軍.夜刃.羅剎。若鳩

槃茶.若毗舍闍.若部多等。飲血取肉諸惡鬼神。皆悉

遠離。或時發心親近守護。五者。自在快樂益。經云。是

故若人誦此願者。行於世間。無有障礙。如空中月出

於雲翳。諸佛菩薩之所稱讚。一切人天皆應欽禮。一

切眾生悉應供養。六者。獲果益。經云。此善男子。善得

人身。圓滿普賢所有功德。不久當如普賢菩薩。速得

成就微妙色身。具三十二大丈夫相。七者。離過益。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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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生人天。所在之處。常居勝族。悉能破壞一切惡

趣。悉能遠離一切惡友。悉能制伏一切外道。悉能解

脫一切煩惱。如師子王摧伏羣獸。堪受一切眾生供

養。八者。不失善根益。經云。又復是人臨命終時。最後

剎那。一切諸根悉皆散壞。一切親屬悉皆捨離。一切

威勢悉皆退失。輔相大臣。宮城內外。象馬車乘。珍寶

伏藏。如是一切無復相隨。唯此願王不相捨離。於一

切時引導其前。九者。往生淨土益。經云。一剎那中。得

即往生極樂世界。到巳即見阿彌陀佛.文殊師利菩

薩.普賢菩薩.觀自在菩薩.彌勒菩薩等。此諸菩薩色

相端嚴。功德具足。所共圍繞。十者。生彼獲記益。經云。

其人自見生蓮華中。蒙佛授記。得授記巳。經於無數

百千萬億那由他劫。普於十方不可說不可說世界。

以智慧力隨眾生心而為利益。不久當坐菩提道場。

降伏魔軍。成等正覺。轉妙法輪。能令佛剎極微塵數

世界眾生發菩提心。隨其根性。教化成熟。乃至盡於

未來劫海。廣能利益一切眾生。五簡異者。一者。發心

異。小乘發心。專期脫苦。畏炎炎火宅。如鬼虎龍蛇。求

寂滅涅槃。自在解脫。大乘發心。非謂脫苦。愍念三界

受苦眾生。誓入五濁惡世。三界六道。拔濟羣生。令其

出離。眾生未盡。不離三界。二者。境量異。小乘發心。斷

惡修善。不出三千大千世界。大千界外曠無一物。即

是所證涅槃之處。所謂二乘出三界也。大乘發心。修

菩薩行。盡十方法界。通如華嚴不可說不可說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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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數剎佛剎微塵數世界。盡是菩薩所期境量也。三

者。教主異。小乘之人。華葉內百億釋迦中。一世界一

釋迦也。一世界外更無佛土。一釋迦外更無他佛。小

教所談限齊至此。大乘則以十方世界一切諸佛法

報應身以為教主。若自.若他同一佛性。四.稟戒異。小

乘則以五戒.八戒.十戒.具戒。俱名別解脫戒。發得禪

定。名定共戒。發得無漏慧。名道共戒。破三界見思。證

四果羅漢。大乘則以十重.四十八輕.八萬威儀。戒善

戒經.瓔珞經所述不同。無非發菩提心。行菩薩行。名

為大乘戒。五.趣向異。小乘之人。一向求出三界火宅。

自安其身。大乘之人。一向趣入五濁惡世。三途八難。

垂形五道。調熟眾生。六.造行異。小乘之人。隨所動用。

無非利巳。不能利他。大乘之人。動必利他。無非救攝

三有眾生。護持三寶。令法久住。七.趣果異。小乘之人。

修因證果。初果.二果。乃至四果。證真空涅槃。趣寂滅

樂。大乘菩薩。從初發心。直至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

等覺.妙覺。斷盡無明。三惑永盡。二死俱忘。證大涅槃.

常樂我淨四德之樂。雖證涅槃。不捨生死。十方剎土。

隨機應物。如水中月。隨類說法。如谷答響。盡未來際

無有窮盡。上來略辨大小二乘教門差別。餘如經論。

不可具書。巳上五科。略舉梗槩。餘如華嚴及諸大乘

經。廣演分別。此乃諸佛出世之大事。群生獲遇之妙

緣。若不曉此。徒稱傳教。謾說參禪。予觀向上宗師。雖

云出世利人。祇是光榮一巳。雖十方諸佛。三世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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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辨八音。百千方便。更有多說。無出吾言。各請細詳。

如說而發。如說而行。展轉流通。佛種不斷。

* 始終戒要

夫三聚者。圓修之戒德也。律儀聚者。攝一切止也。善

法聚者。攝一切作也。饒益聚者。攝一切慈也。舉一即

三。非前後也。含生所無。必造作之所得也。悲夫。識藏

不顯。葢三妄之所覆也。故惡染翳乎清淨。愚癡蔽乎

智慧。愛憎阻乎慈悲。然茲三妄乃無始之故業也。於

是大師憮然歎曰。一識體內絕虗妄之因緣。塵沙境

中蘊無邊之聖法。但眾生迷倒。不念受持。莫之能護。

由是立乎三誓。淨乎三戒。翻乎三妄。成乎三行。趣乎

三脫。證乎三佛。止誓者斷一切惡。受攝律儀戒。翻惡

染業。成清淨行。趣無願解脫門。證法身佛。作誓者修

一切善。受善法戒。翻愚癡業。成智慧行。趣空解脫門。

證報身佛。慈誓者度一切眾生。受饒益戒。翻愛憎業。

成慈悲行。趣無相解脫門。證應身佛。然茲三誓.三戒.

三行.三脫.三佛。非各別也。非異時也。本受無作具諸

德故。然此三聚修之必爾。迷茲三聚。轉縈三妄。妄返

藉于三誓。誓立發乎三戒。戒發起乎三行。行起成乎

三脫。脫成證乎三佛。從因至果非漸修也。說之次第。

行非次第。大綱如此。網目可尋。

芝苑遺編卷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