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宗會元

律宗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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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方。如疏鈔中。示初入道。以唯識為出家本。令彼

初心。便知歸趣。教彼受者。心發上品。了境唯識。及

納體隨行悔罪等文。並以妙觀而為樞要。意使一

受一隨無非法界。一止一作悉是真如。一開一遮

即為上乘。一輕一重皆歸常住。則知吾祖弘律。全

以妙觀為主。又撰歸敬儀。篇篇事事並明理觀。又

為弟子慈忍。作淨心觀三十篇。純談禪觀。其言甚

切。非積學吾宗。焉知其奧。

** 三諸文心境門

私曰。此即受戒法中。發心緣境之文。若據律論。心

唯六識。境止六凡。縱云增上。亦屬權乘。吾祖疏鈔。

即依圓義。發上品心。緣法界境。蓋用唯識妙觀。方

見心境一如。心體境量。下文具引。若非得意。猶數

他寶。文明上心。無過三誓。斷惡。脩善。及度眾生。須

知善惡眾生究竟一相。斷無所斷。脩無所脩。度無

所度。是為妙發。吾宗任重。唯在授戒。苟不知此。為

師恐難。受者無獲。

** 四諸文戒法門

私曰。言戒法者。諸佛所制。眾聖所傳。吾輩所受者。

是也。良以十界依正全即心體。由不了故。造業輪

回。是故如來稱其心境。制無邊戒。無論善惡。制有

繩式。名之為法。依制受持。軌成出離。乃法之功。然

此戒法。教通權實。據教屬權。即聲聞法。苟究佛懷。

及達開會。即一乘法。若戒法體量。於心境戒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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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因廣明。言極詳委。今此且據事鈔。標宗釋相

二篇。並明戒法功能。及顯軌成之義。錄之於後。請

究前後諸文。或體或用。幸善明之。

** 五諸文戒體門

私曰。此門唯明壇場白四受體。以如來隨機設教。

四門乃殊。此方盛弘。通歸空有。空宗非二。有計假

色。吾祖建立。逈異常倫。先依二宗。詳辨體相。後以

圓教。融會諸計。假色非二。無非識種。識即具常性

德。種乃無始本具。今依南山宗旨。圓導圓開。而彼

受者。頓發圓解。了達諸法。清淨圓融。究竟一相。決

誓要期。因緣構結。種從緣起。以成戒體。是則心大

體大。心妙體妙。荊溪所謂。戒無大小。由受者心期。

是也。餘有僧體羯磨體大戒體及七非體。並附此

門。

** 六諸文戒行門

私曰。既巳納體。必須奉行。使受隨相副。願行相應

也。一言戒行。無非止作。止據戒本。持之則無違。受

體作歸羯磨。行之順本願心。又據事鈔。行分三位。

即眾自共眾。據僧法羯磨。必在同遵。自約持戒。護

體常切。自撿共即。四事所須。人皆共備。下文雖廣。

無越於斯。苟一有違。律並結犯。若鈍根小器。教猶

有開。上士圓機。微縱即犯。既發圓解。巳納圓體。應

脩圓行。用毗尼行相為舟航。以唯識妙觀作帆楫。

遊南山圓教之海。到如來涅槃之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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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諸文戒相門

私曰。諸文言相。大略有二。一曰行相。二曰法相。言

行相者。據內心秉持。善相形外。威儀語默。不在用

心。自然合法。即鈔云。美德光顯為相者。是也。言法

相者。約境則物物皆是。約文則戒本所列。及一大

律藏。制之與聽。善惡事法。覧而可別。並歸相収。行

法相濫。如文自明。問。戒行戒相。二門何別。答。行據

行心。秉持相據。形之身口。或列於文。目之可覩。狀

之可分者。是也。

** 八諸文持犯門

私曰。持犯一門。其義乃博。若據戒本。方便至果。該

通篇聚。約境托趣。僧尼下眾。開遮輕重。持犯萬差。

通於律藏。善惡事法。或制或聽。或止或作。或通或

別。不學無知。本迷疑想。心境差互。故誤遺忘。漸頓

通塞。聖凡優劣。如斯等相。違順持犯。並出如來。曲

盡物情。妙明獨斷。文殊巳下。莫敢措詞。豈在下凡

麤心能了。吾祖大師。三生弘律。師命闡揚。辭非心

證。僧傳休師顧諸徒曰。予聽經論。一遍入神。今聽

律部。逾增逾暗。可謂律宗其唯持犯。持犯之相寔

深。非夫積學洞微窮幽盡理者。則斯義難見也。請

詳至訓。宜善用心。

** 九諸文悔罪門

私曰。比丘犯罪。化制雙科。何則如體是十惡。理不

應為。由佛立法。又加律制。違理則犯化業。違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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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罪。滅化則假理融。懺制則依律法。是故吾祖

疏鈔。引律列六聚懺法。羯磨行相。無不詳備。遵經

明三種觀行。理事儀範。條貫可依。若但行制。化業

不忘。道無所尅。若唯依理。制業仍在。戒不清淨。意

使行者。理事相須。化制俱遣。戒瓶瑩潔。佛道現前也。

** 十諸文三歸門

私曰。問。此門於律似亦非要。那錄令誦。答。三歸之

義。甚關律學。略為陳之。如律文中。佛初成道。與樹

神及婆羅門婦。受佛法二歸。次為耶輸父母。受三

歸。續為比丘。三語受具。又如五戒十戒。並三歸下。

發無作體。若不精明。何為師授。又律序戒序。必先

歸敬三寶。乞求加護。戒業二疏。並廣伸明。敬儀一

部。敘致列相。文極精要。意使出家五眾。心無他向。

志必歸投。但三寶有因果迷悟。過去現在。名體差

別。要須善達。令歸投有在。

釋題(終)

* 諸文原教門

** 原佛化意通敘教宗

戒疏(一上)云。斯乃大聖降臨。創開化本。將欲拯拔諸有。

同登彼岸。為道制戒。本非世福。然煩惑難清。要由方

便。致設三學。用為治元。故成論云。戒如捉賊。定縛慧

殺。三行相因。斯須攝濟。故身口事業。動與理違。若不

先防。妄隨塵欲。則心路躁擾。靜定何因。定既不修。於

諸我倒。無心思擇。明慧自隱。無由會正。故初行者。務

先學戒。撿䇿非違。三業清淨。正定。正慧。自然而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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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云。依因此戒。得生後二。若無此戒。諸善不生。問。以

理推戒。為靜三塗。定除欲有。慧非界繫。如何上言為

道非福。答。須知遠意。原佛降世。豈為增生。天主人王。

咸興有教。佛還說有。則與凡同。以此測量。故懸殊異。

任戒集業。但事亂収。體沈下界。判非色有。故伽論云。

戒是有為有漏。世間法也。若元制意。為道方便。三乘

學人。必由斯迹。故律云。為調三毒令盡故。制增戒學。

又多論云。為開泥洹門故制戒。下文云。戒淨有智慧。

便得第一道。斯良證也。

行宗(一上)云。為道者。通而為語。即指三乘。推佛本意。下

至翻邪。終為一實而作前引。況經開會。殊途同歸。涅

槃重扶。無非顯性。今明為道。專指佛乘。止息化城。終

非本意。故知化本尚非二乘。豈為世福。而立斯戒。

行宗又云。夫一切眾生。本來皆具真精妙性。性之為

體。唯寂唯照。一迷此性。乃昏乃散。翻號無明。積成煩

惑。計有人我。隨境發毒。皷身口意。造生死業。流轉諸

趣億劫無窮。大覺慈哀。將令離苦。察病設藥。對分三

種。內心昏動。對立定慧。身口非違。對立淨戒。聖教雖

多。不越三學。三學所立。唯依色心。論其起也。則從本

以發枝。用其治也。則先麤而後細。首先制戒。意在於

斯。譬夫濁水。風激波騰。風波未息。欲得清澄。無有是

處。三學次第。理數必然。乖越常模。去道全遠。

業疏(二下)引多論云。三歸五戒。乃至別脫。由佛出故。開

立此法。但輪王梵王。說世間法。惠利眾生。故十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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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劫初便有。未能清昇。超越世境。法王出世。不為世

善。要斷煩惱遠出界繫。故明戒善。令依具修。定慧等

行。集生有本。此其意也。

資持(下四)云。一切佛法。不出三學。以眾生迷心為惑。動

慮成業。由業感報。生死無窮。欲脫苦果。要除苦因。故

先以戒治其業。次以定慧澄其惑。業分善惡。故止作

兩行以相翻。惑唯昏散。故定慧二法而對破。病因藥

內眾。故論云。三藏為言。律藏勝故密故。唯佛獨說。制

必僧中。不許餘眾之所讀誦。非所學故。餘如鈔序(記云

內眾通五。此局大僧。三眾未具。不預同聞。尼據本位。自有別教。不僣上尊。說時亦簡。問。文中單出本文者。佛世

應有文籍耶。答。若約佛世。本無文字。但諸聖士聞持而巳。或可佛在非無典籍。後結集者。編緝成章。義亦無妨。

問。此中興教。為取制戒。為取說戒。答。若論制戒。屬前通意。今明十二年後。別集戒心。令弟子說。獨彰今本發起

之致。故云別也)。

資持(上一上)云。論即十住婆沙。彼云。修多羅。依十力等

流說(一是處非處力。二業力。三定力。四根力。五欲力。六性力。七至處道力。八宿命力。九天眼力。十漏

盡力。等流。等謂無漏。流即無擇)。毗尼。依大慈等流說。阿毗曇。依無畏

等流說(謂四無畏。一切智無所畏。漏盡無所畏。說障道無所畏。說盡苦道無所畏)。據佛施

教。通有三心。約法對機。不無偏勝。是故說法開解。偏

在智力。破邪竪論。特須無畏。立制檢過。唯是大慈。所

以然者。如來興慈。出現于世。欲說妙法。普令開悟。眾

生頑鈍。遂說三乘。有遇法音。即登道果。故以略教。束

其過非。人根轉劣。破略起非。復開廣教。指過立制。猶

不能遵。以至三千八萬無量律儀。正法之時。尚多毀

犯。況當像末。焉可勝言。如是次第。曲就下凡。不遺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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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自非大慈。豈至於此。

** 戒唯佛制不通餘人

行宗(一下)云。大千界內。佛為法王。律是佛勅。唯聖制立。

自餘下位。但可依承。良以如來行果極圓。窮盡眾生

輕重業性。等覺巳下。猶非所堪。況餘小聖。輙敢擬議。

有如國家。賞罸號令必從王出。臣下僭越。庶人失信。

亡敗無日。佛法亦爾。若容佗說。群生不奉。法不久住

故也。

** 事鈔十門顯意差別

*** 第一序教興意

夫至人興世。益物有方。隨機設教。理

無虗授。論云。依大慈門。說於毗尼。故律云。世尊慈念

故。而為說法。二為對外道無法自居。顯佛法人尊道

高。故制斯戒。觀下律中。凡所制者。並懷異術。故文云。

若不撰結。則令外道以致餘言。三為對異宗故來。宗

則有其多別。且如薩婆多部。戒本繁略。指體未圓。接

俗楷定於時數。御法例通於無準。今曇無德部。人法

有序。軌用多方。提誘唯存生善。立教意居顯約。上則

通明教興。今據當宗以辯。夫教不孤起。起必因人。人

既不同。教亦非一。故攝誘弘濟。軌用實多。貴在得其

本詮。誠難覈其條緒。所以約開制。驗旨在為人。顯持

犯。諒意存無過。今束一律藏。以五例分之。則教興之

意可見也。一以遮性往分。性惡則通於化制。遮戒因

過便起。然則性戒。文緩而義急。謂隨諸重戒。並有開

文。文雖是開。開實結犯。縱成持也。持之寔難。如婬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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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時無樂。毀訾則始終慈救。既是根本貪瞋。何能禁

心無逸。故知義存急護也。遮戒一往制止。有益便開。

開之過興。還復令制。豈非為存化俗。恐墜枉坑。大慈

設教。意唯撿失。故毗尼母論。具立緩急二儀。令尋之

以通望也。二以開制往徵。教則通於二世。故下文云。

以世尊是一切智人故。制巳更開。開巳還制。此通未

來教也。如五分。雖我所制。於餘方不為清淨者。則不

應用。雖非我所制。於餘方必應行者。不得不行。此如

來在世教也。然二教相融。互兼彼此。三以報有強弱。

教亦重聽。就制則深防限分。約行則山世不同。四以

機悟為先。教門輕重致隔。五部異執。豈不然耶。五以

事法相對。法唯楷式。乖旨則事不成。事通情性。故隨

境制其得失。或記三性之緣。或隨世譏而起。且略引

諸條。薄知方詣。總撮包舉者。莫非拯接凡庸。心懷泥

曰(即涅槃梵音之〔說〕也)。而興教矣。故文云。世尊何故制增戒學。

為調三毒故。云何為學。為求四果故。下諸門中。所述

制意。止隨前事。令後進者。尋條知本焉(私曰。此門通別兩意。無非

大悲隨機示教。教興雖異。總歸為道。故末文云。必懷泥曰而興教者。即其意也。記云。若在權意。即有餘無餘二

□□□□□□會。即指常□□□□□□□大涅槃)。

*** 第二制教輕重意

輕重兩意。裁斷寔難。何者。原彼能

施之教。教主窮機之人。又推此所為之人。人唯應藥

之器。所以藥病相扣。利潤無方。豈可以情斷。寧復言

論測也。雖然重覈其遠標實被於來裔。在文自顯。何

假證成。今序斯大略。所謂有七。一興厭漸頓。二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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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科。三報果不同。四攝趣優劣。五起情虗實。六開制

互立。七約行彰異。如喧靜二儀也。凡此諸例。並制教

之本懷。據斷之宗體。

*** 第三對事約教判處意

自佛法東流。幾六百載。諸師

穿鑿。判割是非。競封同異。不可稱說。良由尋討者不

識宗旨。行事者昏於本趣。故須學師。必約經遠。執教

必佩真文。何事被於毀譏。豈復淪乎蚩責。今判其事

犯。還約其受體。體既四分而受。豈得異部明隨。猶恐

不曉大綱。更示其分齊。謂輒將巳所學者。判他持犯。

脫罹愆失。其唯不學愚癡。今通立定挌。共成較(音覺)準。

一披條領。釋然大觀(記云。佛滅千年。至漢明帝時。騰蘭初至。人雖剃染。未有歸戒。跨

及曹魏。將二百年。曇摩呵羅。依四分羯磨。立十人受戒為始。出僧祇戒本。令眾誦習。第一差也。至姚秦時。十誦

廣律初翻。人即依用。此二差也。其次四分。僧祇。五分。三部廣文。並傳此地人謂僧祗。與先戒本。文理相合。乃捨

十誦。多演僧祇。此三差也。唯四分。五分。未曾弘通。至于元魏法聰律師。方悟前非。即罷講僧祇。首傳四分。然以

人情執舊。多未伏從。及乎隋朝。智首律師。作五部區分鈔。徃往未能盡理。尚有紛紜。故今鈔及業疏分判。方為

盡善)。

*** 第四用諸部文意

統明律藏。本實一文。但為機悟不

同。致令諸計岳立。所以隨其樂欲。成立巳宗。競釆大

眾之文。用集一家之典。故有輕重異勢。持犯分途。有

無遞出。廢興互顯。今立四分為本。若行事之時。必須

用諸部者。不可不用。故善見云。毗尼有四。法諸大德

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一本者。謂一切律藏。二隨本。

三法師語者。謂佛先說本。五百羅漢廣分別流通。即

論主也。四意用。謂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廣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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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觀根本。次及句義。後觀法師語。與文句等者用。不

等者莫取(第六卷中廣明律師法)。正文如此。然行藏之務實難。

取捨之義非易。且述其大詮。以程無惑。謂此宗中。文

義俱圓。約事無缺者。當部自足。何假外求。餘有律文

不了。事在廢前。有義無文。無文有事。如斯眾例。並取

外宗。成此一部。又所引部類。必取義勢相關者。可用

證成。必緩急重輕。是非條別者。準論不取。故文列四

說。令勘得失。十誦墨印。義亦同之。若此以明。則心境

相照。動合規猷。繁略取中。理何晦沒。若不鏡覽諸部。

偏執一隅。涉事事則不周。校文文無可據。遂師心臆

見。各競是非。互指為迷。誠由無教。若四分判文有限。

則事不可通行。還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或二

律之內。文義雙明。則無由取捨。便俱出正法。隨意采

用。然行用正教。親自披閱。恐傳聞濫真故也。又世中

持律。略有六焉。一唯執四分一部。不用外宗(如持衣說藥之

例文無。止但手持而巳)。二當部缺文。取外引用(即用十誦持衣加藥之類)三

當宗有義。文非明了(謂狂顛足數睡聾之類)。四此部文義具明。

而是異宗所癈(如捨淨地直言說戒之類)。五兼取五藏。通會律宗。

(如長含中不令更試外道)六終窮所歸。大乘至極(如掕伽涅槃。僧坊無煙禁斷酒

內五辛八不淨財之類)此等六師。各執正言。無非聖旨。但由通

局兩見。故有用解參差。此鈔所宗。意存第三第六。餘

亦參取得失。隨機知時故也(資持記云。欲曉此□文相大意。須以三問前以

激之。問。受體既從四分。祇合專依本宗。何以今鈔備引諸部。約體明隨。其義安在。問。三藏所詮。事理兩異。既宗

律藏。何引阿含等經及餘小論。豈非化制不分耶。問。律是小乘。教限須別。安得輙用。華嚴涅槃地持智論。豈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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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濫耶。若不明示。學者俱疑。故此決之。尋文可見)。

*** 第五文義決通意

夫理本絕名。故立名標其宗極。名

隨事顯。故對事而備斯文。然考斯律藏。言事並周。但

為年代渺邈。聲彩靡追。法為時移。事多殘缺。加以五

師捃拾。情見不同。重由翻譯失旨。妄生構立。又為抄

寫錯漏。相承傳濫。所以至於尋究。紛慮良多。今總會

之。以通其大見。若文義俱闕。但可舉一以例諸。或就

理有而成前事。或在文雖具。而於義有闕。便以義定

之。故論言以理為正故也。或義雖必立。當部無文。則

統關諸部以息餘謗。然文義決通。誠難廢立。自非深

明律相。善達開遮。不然。便有累於自心。固無益於他

境。故律云。文義俱同。文同義異。文異義同。文義俱異。

具舒進止。不勞敘釋。然決判是非者。必總通律藏之

旨。並識隨經之文。如上六師所明。乃可究斯教迹。故

十誦云。比丘有三事決定知毗尼相。一本起。二結戒。

三隨結。應思惟觀察。二部戒律。并及義解。毗尼增一

開遮輕重。如五大色。是不淨遮。非色淨不遮。如是等。

籌量本末巳用也。明了論亦云。比丘能知五相。名解

毗尼。不看他面。文略同上。廣如彼說。

*** 第六教所詮意

詮教之文。文雖浩愽。撮其大趣。止明

持犯。然持犯之境。境通內外。內謂行心之結業。外謂

情事之順違。伹令教行相循。始終無犯。則為持也。若

生來不學。於法無聞。脩造善惡。義兼福罸。今欲科罪。

但使與教相應。不問事情虗實。並名犯也。此通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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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也。若結篇正罪。窮諸治罸。必令束其方便。攬成業

異。使量據覈其實情。輕重得於理教。則斷割皎然。更

何蕪濫。此別名持犯也。

*** 第七道俗七部

立教通局意。顯理之教。乃有多途。而

可以情求。大分為二。一謂化教。此則通於道俗。但汎

明因果。識達邪正。科其行業。沈密而難知。顯其來報。

明了而易述。二謂行教。唯局於內眾。定其取捨。立其

綱致。顯於持犯。決於疑滯。指事曲宣。文無重覽之義。

結罪明斷。事有再科之愆。然則二教循環。非無相濫。

舉宗以判。理自彰矣。謂內心違順。託理為宗。則準化

教。外用施為。必護身口。便依行教。然犯化教者。但受

業道一報。違行教者。重增聖制之罪。故經云。受戒者

罪重。不受者罪輕。文廣自明。所以更分者。恐迷二教

之宗體。妄述業行之是非。故立一門。求用蠲別。

*** 第八僧尼二部

行事通塞意。然二部同戒同制。則事

法相同。行用儀式。類準僧法。具在諸門。隨事詳用。若

辯成犯相者。戒本自分。隱而難知者。具在隨相。餘有

約位之戒。謂輕重不同。有無互缺。犯同緣異。而是當

世盛行。種相難知者。及別行眾行等法。方列尼別行

法中。此但分其宗類。猶未顯其來詮。諸有不同之意。

具在大疏。

*** 第九下三眾隨行異同意

二眾沙彌。若約戒體。同大

僧無作。撿其本數。唯顯於十。就餘隨行。類等塵沙。結

罪居第五篇。就位在諸戒末。自外行法不同。取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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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者。各就別篇具明。式叉摩那。六法是其學宗。戒體

更不重發。自餘隨行對治。同諸三眾學之。必有不同。

具如尼別法所顯。

*** 第十明鈔者

引用正文。去濫傳真科酌意。初明引用

正經。次明世中偽說。後明鈔興本意。初言正本者。僧

祇律(是根本部。餘是五部)。曇無德部(四分律也。鈔者所宗)。薩婆多部(十誦律也)。

彌沙塞部(五分律也)。迦葉遺部(解脫律。此有戒本)。婆麤富羅部(律本

未至。此依大集分別)。毗尼母論。善見論。摩得勒伽論。薩婆多論。

(并傳)毗奈耶律。明了論(釋正量部。并真諦三藏疏)。五百問法。出要律

儀(梁武帝準律集)。自餘眾部。文廣不列。并大小乘經。及以二

論。與律相應者名隨經律。並具入正錄。如費長房。開

皇三寶錄十五卷中。次明諸師異執。法聰律師。覆律

師(出疏六卷)。光律師(兩度出疏)。理隱樂(音岳)三師(各出鈔)。遵統師(疏八

卷)。淵律師(有疏)。雲暉願三師(各出鈔疏)。洪勝二師(有鈔)。首律師。

(有疏二十卷)礪律師(有疏十卷)。基律師(有疏)。巳外曇瑗。僧祐。靈裕

諸師。巳下及江表關內河南蜀部。諸餘流傳者。並具

披括。一如義鈔。次明世中偽經。諸佛下生經六帙。淨

行優婆塞經十卷。獨覺論。金棺經。救疾經。罪福決疑

經。毗尼決正論。優婆離論。普決論。阿難請戒律論。迦

葉問論。大威儀請問論。五辛經。寶鬘論。唯識普決論。

初教經。罪報經。日輪供養經。乳光經。應供行經。福田

報應經。寶印經。沙彌論。文殊請問要行論。提謂經。如

是等人造經論。總有五百四十餘卷。代代漸出。文義

淺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巳焚除。愚叢猶自濫用。且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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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律相應者。如前所列。餘文存略。後明鈔與本意。夫

鈔者。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諸意也。余智同螢曜。量實

疎庸。何敢輕侮猷言。動成戲論。雖然學有所承。承必

知本。每所引用。先加覆撿。於一事之下。癈立意多。諸

師所存。情見繁廣。今並刪略。止存文證。及教通餘論。

理相難知。自非通解。焉能究盡。具如集義鈔所顯。而

抄略證文。多不具委。但取文義堪來入宗者。自外不

盡之文。必欲尋計。知其始末。則非鈔者之意。故文云。

諸比丘欲不具說文句。佛言聽之。毗尼母論云。佛令

引要言妙辭直顯其義。庶令臨機有用。無待訪於他

人。即事即行。豈復疑於罪福。猶恐後代加諸不急之

務。增益其中。使真宗蕪穢。行者致迷。鳥鼠之喻。復存

於茲日矣。

此之十條。並總束諸門。例科分析。若覽収不盡。自下

別論。夫宅身佛海。餐味法流。形廁僧伍。行唯三位。若

遵仰正戒。識達持犯。則中卷之中。體相具矣。自行既

成。外德彰用。則上卷之中。綱領存矣。自他兩德。成相

多途。則下卷之中。毛目顯矣。此三明行。無行不收。三

卷攝文。無文不委。然則事類相投。更難量擬。若長途

散釋。則寡於討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繁碎。今隨宜

約略。通結指歸。使舉領提綱。毛目自整。截舒載覧。隨

事隨依。

** 資持五例辨定教宗

歷觀往古述作。凡五十餘家。各謂指南。俱稱盡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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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所立。頗異昔傳。故於卷首。略標五例。一曰定宗。二

謂辨教。三敘引用。四明破立。五示闕疑。

*** 初定宗者

三藏分宗。所詮乃異。據行則雖通兼濟。在

教則各有司存。往哲未詳。固多濫涉。並廣談論學以

亂律乘(即增輝等記。隨文結釋。涅槃四果等。並依法相。廣列章門。是也)。況復所引之

論。多依俱舍婆沙。蓋用實宗釋今假部。可謂宗骨顛

倒。理味差僻。致令後銳。枉費時功。忝在傳持。義當糺

正。故今言教。則唯歸律藏。語行則專據戒科。決持犯

之重輕。建僧宗之軌範。此為正本。餘並旁兼。猶恐專

隅。更須明證。戒疏大妄戒中斥古云。有人依解。廣竪

義章。動經他日。意所異也。舉宗以明。持犯為正。自餘

隨律之經。略知名相而巳。諸經論師。自分宗體。彼尚

不解律刑。此豈橫知他學。縱有前聞。亦不得述。費時

損日。徒張無益。自宗猶因於未聞。況餘經論。何由道

盡。可謂不識分量也。須臾死去。莫浪多事等(巳上全文)。請

考斯文。足為龜鏡。宜須反跡。勿事冰情。

*** 二辨教者

夫教者。以詮表為功。隨機為用。雖廣開戶

牗。而軌度無差。雖剋定楷模。而攝生斯盡。圓音隨應。

情慮難求。且依業疏三宗。以示一家處判。然教由體

立。體即教源。故須約體。用分教相。一者實法宗。即薩

婆多部。彼宗明體則同歸色聚。隨行則但防七支。形

身口色成遠方便。此即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假名宗。

即今所承。曇無德部。此宗論體。則強號二非。隨戒則

相同十業。重緣思覺。即入犯科。此名過分小乘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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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圓教宗。即用涅槃開會之意。決了權乘。同歸實

道。故考受體。乃是識藏熏種。隨行即同三聚圓修。微

縱妄心。即成業行。此名終窮大乘教也。然今四分正

當假宗。深有兼淺之能。故旁収有部。教蘊分通之義。

故終會圓乘。是則大小通塞。假實淺深。一代雄詮歷

然可見。

*** 三引用者

自古引文多無楷式。或全寫經論。或具錄

祖乘。或汎列儒書。或多援字解。既乖鈔旨。實穢真宗。

今意所存。類分三別。初用三藏意。聖教繁富。未可具

舒。事鈔建題。撮要為本。故下序云。自外不盡之文。必

欲尋其始末。則非鈔者之意。今或申明幽隱。或讎校

差違。並具引正文。仍隨難注釋。自餘易曉。例不廣之。

二明用祖教者。謂疏鈔傳錄。儀集圖誥。部文既廣。非

學不知。其或以後廢前。或指廣如彼。或斥奪謬妄。或

和會異同。諸餘義章例亦不舉。三用俗書者。莊嚴章

句。違律刑科。讚詠外書。如經極誡。祖乘有用。義不徒

然。或是舉俗況道。或復取義助文。豈得專事浮華。混

同世論。今或語勢相涉。或借用彼文。但撮要示之。令

知所出。及論字體。多從義訓。兼復通依眾典。不必專

據字書。

*** 四破立者

慈訓遠流。傳迷彌眾。考教義。則綱

領俱喪。逐名相。則得失互彰。必委而攻之。則過成繁

費。苟縱而不舉。則人惑多岐。至於大義有妨。或復異

計難革。但隨文略指。使理有所歸。逐事爭鋒。甚非今

意。

*** 五闕疑者

新鈔大體。詞簡事周。淺識寡聞。何由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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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竊恐相承傳濫。或是抄寫乖真。或詳覈未通。或撿

尋未獲。義非臆度。例並闕如。或但標曰未詳。或且俱

存眾說。或擬尋文據。或俟後講磨。蓋遵聖論。推本之

懲。抑憑祖教。廢前之例故也。

覧斯五例。臧否條然。且

舉其大端。餘廣如後。

** 原佛化意使羯磨有歸

業疏(序文)云。觀夫聖人之利見也。妙以清澄界繫亡我

靜倒。以為言焉。故張三學之教源。顯八正之道業。揚

四部之清訓。樹五眾之良規。莫不橫厲重關。高翔極

有者矣。又(一上)云。初教興意。自三寶降世。俱敦缼(缺即破也)

有之機。凡所立教。無非為存滅惑。

** 別明羯磨唯在攝僧

又(一上)云。雖則佛法兩位。通贍道俗。唯斯僧寶。獨據出

家。明功上隣極聖。顯德下濟群有。但僧海宏曠。行位

殊倫。或內外以分途。或凡聖而啟路。或約寶通於緇

素。或就儀辨於持毀。至於事務符會。要以情見相投。

同和則上善可登。同忍則下惡可滅。悲假聲教。何以

通之。是以如來。體斯弘理。故制御僧方法。隨有別住。

普使同遵。但得其緣。無非成遂。事鈔(上一)云。僧為秉御

之人。所統其唯羯磨。方能拔羣迷之重累。出界分之

深根。德實無涯。威難與大。

** 翻羯磨名顯其德用

業疏(一上)云。言羯磨者。中梵本音。此翻為業。業謂成濟

前務。必有達遂之功。古翻辦事者非無此義。但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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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往翻。乃至云。生善之極勿過受體。由作法和。便發

戒業。量同大虗。共佛齊位也。滅惡之大勿過懺重。若

不洗過。生報便墮。由此羯磨拔之。能令九百二十一

億。六十千歲阿鼻苦報。欻然清淨。豈非辦事。

** 濟緣十章詳辨業義

然業理幽微。一宗樞要。寄茲略示。啟悟來蒙。且夫諸

法常住。則知真妄同源。方便隨宜。故說從真起妄。真

理本寂。清淨湛然。不守自性。從緣發動。動即業相。動

之不巳。熾然麤顯。變起世間眾生國土。凡聖因果。一

切諸法。此理事相對。以辨業也。又於一心中。派出諸

業。六凡為染。四聖是淨。由諸眾生。迷理起妄。隨妄興

業。流轉六道。則為染也。有能覺悟。反妄歸真。修解脫

道。超出諸有。二乘之人。名無漏業。菩薩及佛名大悲

業。對望六凡。通名為淨。此約染淨以明業也。又三界

見思。無明煩惱。並業所成。無別有體。涅槃云。業作煩

惱。煩惱作業。三界六道。一切苦報。皆酬往業。業成於

報。報體即業。故知業積成惑。業變為報。三道輪轉。無

非是業。此約三道以明業也。又業由心起。心隨境生。

境既無量。業亦非一。所緣雖眾。能造為三。身口是具。

意為業主。意即業思。思即行心。是則一切善惡業相。

皆心所造。此約心境以明業也。又三毒所起十不善

行。是三途業。諂誑強很。即脩羅業。歸戒布施。即人天

業。無漏八正。是二乘業。六度萬行。即菩薩業。無緣大

慈不思議用。即諸佛業。如起信讚佛偈云。㝡勝業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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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等。但六凡迷業。三聖脩業。唯佛證業。故知業者徧

該十界。或云三惡三善。或云四惡人天為善。或云六

凡為惡四聖為善。此約因果以明業也。又五陰中。一

陰是色。四陰是心。識想受三悉是無記。流入行心。方

成善惡。就此行心復分三性。善惡如上。無記業者。癡

狂心亂。睡眠誤忘。悉無記業。善惡二業招生感報。無

記業者不能感報。或云不招總報。亦感別報。如成論

夢中造業。五分夢中結五吉羅之類。此約三性以明

業也。又大小兩乘。經律論藏。教相所詮。唯戒定慧。當

知三學。行之本也。教由生也。行即是業。詮行成教。是

則三世十方。一切佛法。無非詮業。此約教行以明業

也。又十善五停。四弘六度。一切觀行。並化教業。毗尼

所詮。開遮輕重。一切律藏。並制教業。化據理性。理有

順違。制就教法。制有持犯。此約化制以辨業也。又總

括一化。三宗不同。一明受隨。作無作體。如戒業章。三

體差別。二隨行持犯。成就處所。有宗動色。假宗重緣。

圓教瞥念。若持若犯。並準此三。以為分齊。此約大小

以明業也。又殺盜婬等身口非違。生死根本。方便正

念。護本所受。名止善業。䇿勤三業。有善起護。眾別等

法。名作善業。違止名作惡。反作名止惡。即止作二犯。

此約止作以明業也。今此羯磨。義翻為業。名通體局。

且用十門。一一簡辯。則臨機秉御。莫不成功。主教傳

通。了無滯礙矣。

** 戒律木叉翻名略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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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一上)云。或云尸羅。或云波羅提木叉。或云毗尼。皆

本梵言。非此所有。初云尸羅。此翻為戒。戒有何義。義

訓警也。由警䇿三業。遠離緣非。明其因也。如古所傳。

防非禁惡以解於戒。然戒通善惡。律儀亦然。不可偏

舉以釋戒義。乃至云。依如成實善生所明。善惡二戒

互受互亡。功用齊倫。名義無別。止得通解戒為禁也。

隨用兩得。何以知之。若解善戒。善法禁惡。警持不起。

若解惡戒。惡法禁善。護攝不生。以斯義求。想無惑矣。

又云。波羅提木又。此翻別解脫也。如論所引。道戒名

解脫。事戒名別脫也。隨分果得。寄以明之。以道性虗

通。舉法類遣。不隨緣別。但名解脫。事戒不爾。別緣而

生。緣通萬境。行亦隨徧。持行凌犯。別名得脫。餘非未

行。不名解脫。或有解云。戒障有二。一者業非。二者煩

感。戒淨業非。感待智亡。望分所除。故名別脫。後智除

感。乃稱空竟。名解脫也。故律云。除結無罣礙。縛著由

此解。據能克果。用目本因。因定是戒。非木叉也。故經

云。戒是正順解脫之本。故名木叉。明知是果。

又云毗尼。亦名毗那耶。鼻奈耶等。皆是傳梵之訛替

耳。古譯為滅。以七毗尼。用殄四諍。今以何義翻之為

律。律者法也。從教為名。俗有九流。法其一也。故世付

法。皆約刑科。道與俗違。刑名乃異。至於處斷。必依恒

法。又鈔(中一)云。由出家五眾形服異世。顯內法亦異。而

外道俗流。濫同聖迹。無由取別。妙以法除。故創弘律

名。用顯知法。資持(上一)云。梵云毗尼。華言稱律。律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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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下文云。

又如世法。據刑約制。道法亦爾。依根附教。各有差降。

不可乖越。故曰法也。二云律者分也。謂須商度據量

有在。若律呂之分氣也(一年十二月。奇月屬陽名律。偶月屬陰為呂。一律一呂各

分二氣。則二十四氣)。又云。教相所詮。四字斯盡。謂犯不犯。輕與

重也。若解四字通達無疑。是則上品持律之最。何名

為犯。境緣具也。何名不犯。起對治也。何名為輕。因果

微也。何名為重。反上句也。然此四相。非律不分。持犯

不濫。有同氣候也。三云律字安聿。聿者筆也(楚謂之聿。秦謂

之筆。出字書注)必審教驗情。在筆投斷。又云處𠜨決正。非筆

不定等。問。如上三義。何以分之。答。三並世法。北擬取

名。教詮楷定。即法義也。辯㭊輕重。即分義也。臨事決

判。即筆義也。具含此三。故稱為律。

** 別釋四分名義

資持(上一上)云。四分者。五部之別名。一宗之通號。從文

段數。即以為目。翻就此方。總六十卷。新學多味。委引

示之。初分二十卷。即比丘戒本。第二分十五卷。比丘

尼戒本八卷。受戒犍度五卷。說戒犍度二卷。第三分

十四卷。總十六犍度。第四分十一卷。房舍及雜二犍

度。五百七百兩結集。調部毗尼。毗尼增一。以法正尊

者。於根本部中。隨巳所樂。釆集成文(起自佛滅百十六年)。隨說

止處。即為一分。凡經四番。一部方就。故號四分。非同

章疏。約義判文。故業疏云。四分即說之斷章(斷字上呼。止也)。

戒疏云。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此據說之所至。非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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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二十犍度。離分三分。可是義開耶。教流此土。四律

巳翻(四五十祇)。祖師何意。偏宗四分。答。此土受緣。始從四

分。餘部雖翻。未聞依用。業疏云。神州一統。約受並誦

四分之文。今所判釋。約受明隨。故立一部。以為宗本。

下云。今判其持犯。還約其受體。斯意明矣(義淨三藏反宗有部

未體此意)。問。有引人法有序等文。而云四分部勝。其意云

何。答。非無此義。必依十誦受戒。可以部劣而宗四分

耶。序明勝劣。為彰部計淺深。至第三門。始論約教判

處耳。問。且據現翻。總六十卷。梵本仍多。如何四度。誦

終一藏。答。非謂一座。名為一度。盡取一期不定時限。

隨集至處。未終且散。即為一度。如是至四。一部方終。

五分十誦。大同於此。唯八十誦律。一夏之功。逐席為

目。隨時各立。未可一槩。

** 廣略二教興意

戒䟽(一上)云。何名略教。以佛初成道。將開化法。創起希

仰。寄心無地。故先示行法。令依奉行。不待犯戒。未有

罪故。不得懷疑起謗。略陳教法。故曰略教。言廣教者。

由略名含。未曉前相。雖造諸非。不謂有犯。故須廣張

綱目。收攝罪聚。鈍根之流。聞便得解。因廣說故名為

廣教。

** 廣略由機

又云。問。廣略二教。通被時機。佛初成道。何不頓說。答。

聖人布教。義不徒然。藥病相投。是其宗趣。故初不說

止是無機。所以善見論云。若漏未起。輙先制者。生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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謗故。我等出家。棄捨財色。於世名利無所希求。云何

如來。反以木叉。繫縛我等。豈謂善識世人心器。又於

佛說。不生敬重。令法疾滅。故不先制。待犯便制。則知

聖恩。如醫破癰。待熟方舉。

** 兩教相成

又問。略教所為。在彼利機。於此鈍根。事同不說。故須

制廣。廣則毀略而制。用略何為。答。元制略教。雖為利

機。言略義通。非不收鈍。由鈍不解。違略起非。是教行

俱缺也。後遂制廣。用充前略。何以知然。伹略有包通

之理。廣無異略之能。鈍士當機。先作無犯。廣名雖異。

還同略教之功。是名教行俱補。斯則兩教相成。通無

廢立。約緣利鈍。據實兼之。

** 二教時節

又云。若依本部十誦增一。十二年前。略教所被。後付

弟子。則通二教。何以知然。略教通含。利鈍俱攝。未張

輕重。又總機緣。廣教不爾。反前不說。故善見云。一切

諸佛。但說教授木叉(略教但指三業直示。故云教授)。不說威德木叉。

(廣教追事有怖。故云威德)豈非直陳三業。通被群機。若具篇彰。便

同廣戒。故律文云。此是如來最後說戒。是良證也。由

佛自說。不容非濫。十誦五分云。若為犯說。頭破七分。

弟子不爾。肉眼所見。天眼舉罪。違佛制故。記云。本律

中說戒犍度云。佛在瞻波國。十五日說戒時。在眾默

不說戒。初夜巳過。阿難請說。佛言。欲令如來於不淨

眾中說戒。無此理也。中夜後夜。請答亦爾。時大目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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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天眼。觀犯戒者。去佛不遠。即以手牽出。聽作自

言治。自今巳去。汝等自作羯磨說戒。此是如來。最後

說戒。據此可驗佛不說廣。明矣。

** 制廣補略使相易明

又云。良由五眾。不攝情根。於諸名利。無思撿約。廣生

有漏隨塵起染。外纏邪慢。內增癡惑。是以如來。隨其

所犯。略教既壞。制廣補之。使夫持犯的明。愚智齊曉。

戒禁時機深有弘益。即斯言教。號曰廣宗。初制廣教。

隨犯便結。輕重前後。雜亂難分。至佛滅後。一夏結之。

重者道源。輕止世謗。八篇以次。漸降不倫。

** 佛記滅後五師異執

又引大集云。夢[(畾/(冗-几+互))*毛]一叚。後分為五。佛告長者。我滅度

後。有諸弟子。顛倒解義及以說法。覆隱法藏。名曇摩

毱多。此云法正。律名四分。凡解行法。先果後因。此就

化儀。說相明顯。故倒解之。如四諦法。苦初道後。覆彼

常途。因先義也。又疏序云。斯人愽考三機。殷鑒兩典

包括權實。統收名理。集結茲藏通被時賓。濟緣云。彼

明諸法緣生故空故名空宗。但有名字。故名假宗。又

深取大乘空義。故名經部師。行宗(一上)云。心為業主。識

對諸塵沓婆回心。施生成佛逈異有宗。深通實道。但

教局小乘。未容直顯故也。

又云。受有三世。及以內外。善能論議。破壞外道。說一

切性悉得受戒。凡所難問。善能答對。名薩婆諦婆。此

云有也。法名十誦。記云。受則執計。五塵四大。並有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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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即情非情。二種世間。彼計諸法。名字是空。法體皆

實。又云。說無有我。及以受者。轉諸煩惱猶如死屍。名

迦葉毗。此云重空觀。法名解脫。此有戒本。相同五分。

記云。我即所計倒本。受是能執妄情。凡謂實有。遂生

執著。我既本無。執將何附。下翻重空。義在此也。

又云。不作地相水火風相。虗空識相。名彌沙塞。此云

不著有無觀。法名五分。記云。經舉六大。攝盡世間。色

心等法。不作六相不著有也。存此六故。不著無也。

又云。皆說有我。不說空相。猶如小兒。名婆麤富羅。此

云著有行。不傳其法。又云。廣愽徧覧。五部經典。是故

名曰摩訶僧祇。此云大眾。此有其律。

** 執教雖殊會道無異

疏文云。如涅槃說。由此異想朋黨相援。互相諍訟。皆

悉悟道。又大集文云。五部雖各別。不妨諸佛法界涅

槃又云。理本一也。悟有淺深。由機涉明昧。計有利鈍

故入觀也人法俱亡。及其出也不無緣習。教約相動

隨義以張。道據正理分通會契。故無量義經云。法水

一也。江河井池分其異。初說四諦。本為聲聞。八萬諸

天。發大道意用斯文證何得懷疑。又引文殊問經云。

根本二部。從大乘出。摩訶僧祇部。分別說有七。二者

體毗履分別有十一。十八及本二。皆從大乘出。無是

亦無非。我說未來起。

** 斥世妄執大小相違

事鈔(中一)云。今時不知教者多自毀傷(身□□□□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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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自毀也)。云此戒律所禁止是聲聞之□□□□□□

同糞土。猶如黃葉。木牛木馬。誑止小兒。此之戒法。亦

復如是。誑汝聲聞弟子也。原夫。大小二乘。理無分隔。

對機設藥除病為先。故鹿野初唱。本為聲聞。八萬諸

天。便發大道。雙林告滅終顯佛性。而有聽眾果成羅

漢。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唯教旨。故世尊處世。深達

物機。凡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但由身口所發。事在

戒防。三毒悖興。要由心使。今先以戒捉。次以定縛。後

以慧殺。理次然乎。

** 約圓義敘教源

(吾祖深體佛意。立一圓教。融會空有。受隨行相。文義廣在戒體戒行門中。餘門亦略明之。則知一家宗旨。

唯在於圓)。

羯磨經序云。原夫大雄御宇。意唯拯拔一人。大教膺

期。指歸為顯一理。但由群生著欲。欲本所謂我心故

能隨其所懷。開示止心之法。然則心為生故之本。滅

欲必止心源。止心由乎明慧。慧起假於定發。發定之

功。非戒不弘。是故特須尊重於戒。故經云。戒為無上

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

** 破古記不識今家宗旨

資持(上一上)引古記云。今所學者。正為求此四果。以斯

宗正屬聲聞乘。故談至此。以為極矣。昔甞聽習。每臨

此語。不勝痛咽。可謂屈抑祖乘聾瞽來學。受戒篇。明

上品發心。沙彌篇。說出家學本。篇聚所引勝鬘智論。

並以毗尼即摩訶衍。羯磨疏中。圓教出體。即同三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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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歸大乘。域心於處。何得不思致虧發足。如是等文。

如何銷釋。致使一家教門。宗骨俱喪。後賢有識。深須

鏡諸。

** 濟緣五門伸圓教義

三圓教中。先開大意。略為五門。

*** 初敘教本

良以眾生。

本有清淨真常妙性。由諸妄念。故受輪轉。如來欲令

息妄歸真。故於寂場首制心戒。令息妄緣。名為菩薩

心地法門。小機昧巳力不堪任。而又降迹鹿園。方便

提誘。乃於菩薩。戒中。摘取小分。以為五八十具。後既

開顯。盡用付之。所以梵網頓制。則具十夷。善戒漸圓

但列四重。殺盜巳制不復重明。是知如來。唯有一乘

圓極妙戒。華嚴直與。鹿園曲示。三世十方莫不皆爾

故云於一佛乘。分別說三。即其意也。

*** 二釋名者

前並小教此是大乘。以大決小。不待受大。

即圓頓義也。前二偏計空有不均。今悟教權。名殊體

一。色與非色。莫不皆然。即圓融義也。前既從權。一期

赴物。今此克實究竟顯示。即圓滿義也。具此諸意故

名為圓。

*** 三顯體者

一切大乘莫不皆以常住佛性。妙理為體。

諸佛所證。安住其中眾生所遺。日用不覺。包徧十虗。

含育萬有。隨順物宜。種種異說。法界涅槃。中道實相。

圓覺般若。真如真空。法性佛性。唯心唯識。佛藏佛母

等。故於一法。說種種名。今衣楞伽起信。唯識攝論以

明藏識。梵云阿棃耶。或云阿賴耶。此云含藏識。謂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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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一切善惡因果。染淨種子(真諦翻無沒識亦取任持不失之義)。此有

二宗。唯識師謂真如隨緣。不生滅與生滅和合。非一

非異。名阿賴耶。即真妄和合識。攝論師謂外塵本無

實唯有識。是大菩薩。佛果證行。此即全指真如為真

識。此亦如來隨宜異說。後有宗師。第八識外。別立第

九清淨真識。今準楞伽。略明三種。經云。略說有三種

識。廣說有八種相。何等為三。謂真識(即是真如)。現識(亦名藏識)

分別事識(亦名轉識)。此約真如隨緣不變。不與妄合為真

識。不變隨緣。和合現起為現識。譬如明鏡眾色像現。

餘之七識。為分別事識。用此三種統收諸說。彼經文

云。如來藏名阿賴耶。而與無明七識共俱。如大海波

常爾不絕。又云。如來藏者。為無始虗偽。惡習所熏。名

為藏識。今明此識體本真淨。隨緣妄動積藏業種。名

為第八。轉趣諸根為第七(名為傳送亦名染污)。流於心意為第

六。徧至五根為五識。所造成業。第七攬歸。第八含藏。

成熟來果。果有善惡依正差別。今就巳成。差別法中。

了無差別。故云唯識。即知十界依正因果。同一識體。

未有一法而非識者。楞伽偈云。譬如巨海浪。無有若

干相。諸識心如是。異亦不可得。今明戒體。造雖在六。

起必因八。造巳成種還依於八。問。八識之相可得知

乎。答。通而為言。法法皆是。別就巳身現前陰入。無非

識變。始來末去。任持報命。六識依止憶持往事。睡眠

魂夢。故習瞥起。皆可知也。

*** 四出立意

問。二宗談體自足。何須別立圓教。

答。兩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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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體。教限各殊。若唯依彼。則辨體不明。若復不依。則

宗途紊亂。故準二經。別立一教。窮理盡性。究竟決了。

使夫學者修持有托。發趣知歸。為諸有福田。紹眾聖

因種。興隆佛法。超越生死。萬劫未聞此生獲遇。除茲

一道。更無餘途。若非究。我祖乘。須信投心無地。一生

虗度。豈不設哉。嗚呼。

*** 五示所據

問。依何教義立此教耶。

答。下引法華涅槃

二經為證。法華開聲聞而作佛。涅槃枎小律呂談常。

舍此二經。餘無此義華嚴隔出。方等彈訶是以梵網

斥二乘為邪見。學則有違。善戒指小法為方便。不學

成犯。二部之異。於此自明。

問。前二云宗此標教者。

答。

據云三宗理無偏局。然既別標。不無其致。由前兩計。

□有宗黨。今此直示大乘圓義。以決前體。故但云教

耳。

** ○出家教意

*** 出家以信智為本

事鈔(下四)云。然信為道源功德之母。智是出世解脫之

因。夫出家者。必先此二。如來曉此。徒自剃著。內心無

道。外儀無法。縱放愚情。還同穢俗。所以入法至于皓

首。觸事面牆者。良由自無奉信聖智無因而生。伹務

養身寧知出要勝業。

*** 出家元緣(并料簡利鈍出沒之義)

業疏引華嚴偈云。若有不識出家法。樂著生死不求

脫。是故菩薩捨國財。為之出家求寂靜。五欲所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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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家。欲令眾生解脫故。示現不樂處五欲。是故出家

求解脫。以此文證。眾生無始。纏著家屬。無思解脫。故

大士引出於世。此據常沒下凡。隨欲有者。廣如郁伽

長者。涅槃經中。家及非家。相比顯過。方起欣厭。得預

法門。有大利機。心希拔俗。雖形在俗。性無恒固。不在

言限。故淨名言。汝但發心。便是出家便為具足是也。

就分四句。既出從道志求解脫。心形俱出也。雖形附

道。而心沈世。形出心沒也。如淨名說。心出形沒也。躭

滯五欲。縛著居家。俱不出也。

濟緣引郁伽長者經。居穢品云。居家菩薩。當知在家

穢污之事。常作念故。名為居家。斷諸善根本。是名居

家。乃至居家如羅網。如毒蛇。如火燒身等。涅槃云。居

家迫窄。猶如牢獄。一切煩惱。由之而生。出家寬曠猶

如虗空。一切善法由之增長。若在居家。不得盡壽淨

修梵行。我今應當剃除鬚髮出家學道。維摩經諸長

者子問云。我聞佛言。父母不聽。不得出家。維摩詰言。

汝等但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即是出家。即是

具足。爾時三十二長者子。即發菩提心等。以佛令剃

染受具。本為發大道心。既巳發心何須出受。故云即

是。此言乃被上達圓機。末俗凡流無宜倚濫。

資時(下四)引智論云。如優鉢羅花(即蓮華也)比丘尼本生經

說。佛在世時。此尼得羅漢果。化諸婦女出家。彼云。我

等持戒為難。恐破戒墮地獄。尼云。墮者從墮久有出

期。我念昔時曾為戲女。因著袈裟。至迦葉佛時。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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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由破戒故墮獄。今值釋迦却得出家解脫。彼論

又云。佛在祗園。有婆羅門。因醉故來至佛所求度。佛

敕阿難度之。彼既醉醒。乃却還家。比丘問佛。佛答以

無量世來。無出家心。因醉發心。後當得道。因說出家

偈曰。孔雀雖有色嚴身。不如鴻鵠能遠飛。白衣雖有

富貴力。不如出家功德勝。

*** 不為道求出

業疏(二下)引智論云。六情根完具。智鑑亦明利。而不求

道法。唐受身智慧。禽獸皆亦知。欲樂以自恣。而不知

方便。為道修善事。既巳得人身宜勉自利益。不知修

道行。與彼亦何異。道行何耶。一切無染者是也。良由

眾生無始封著。是此是彼。是得是失。因之起染纏縛

有獄。故世鈍者多著財色。少有利者。多貪名見。四科

束之。尠不收盡。終歸死去。何事迷乎。

*** 出家超世

業疏云。橫約諸有。無思離染。故樹出家。樂處閑靜。若

有貪著終成金鎻。引出方便。唯斯一道。如華手經云

有四法。轉身即在善來比丘。蓮花化生。現增壽命。一

者自樂出家。亦勸助人。令欣出家。二求法無倦。亦勸

他人。三自行和忍。亦勸他行。四習行方便。深發大願。

又出家功德經云。若能放人出家受戒。功德無邊。譬

如四天下滿中羅漢百年供養。不如有人。為涅槃故。

於一日夜。出家受戒。謂猶前施。雖多有竭。是欲界繫。

為法出家。非三界業故說過前。又云。縱起寶塔至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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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天。亦劣出家功德者。一時欣出雖未可數。然其積

微。是高勝本。

*** 沙彌五德

鈔(下四)引福田經云。一者發心出家。懷佩道故。二者毀

其形好。應法服故。三者委棄身命。遵崇道故。四者永

割親愛。無適莫故。五者志求大乘。為度人故。記云。此

之五德。出家大要。五眾齊奉。不唯小眾。終身行之。不

唯初受。又業疏云。斯德始終。通於五眾。俱堪物養。人

天師範。故使誦持無輕受體。及形服也。

*** 出家者先說苦事

羯磨經引僧祗律云。欲出家者。為說苦事。一食一住

一眠。多學問等。業疏云。為說苦事者。以世網辛苦。多

厭求樂。初雖慈許終有退敗。故經論中。有現在苦。未

來樂者。出家人也。晝夜鞭心。常修正念。不覺妄緣尋

悔訶責。故智論中。菩薩日三夜三。每行三事。謂懺悔

隨喜勸請也。三千云。必行坐禪等三。不爾徒生徒死。

遺教曰。中夜誦經。以自消息。餘時須依律文。常爾一

心。念除諸盖。餘更見鈔(云云)。

** ○受戒教意

*** 歎戒高勝受非苟易

羯磨經云。戒是生死舟航。正法根本。必須緣集相應。

有違雖受不得。業疏(三上)云。以如來出世。不欲增長諸

有。要求滅欲。故立茲學。然戒是定慧初基。眾行元本。

本既不立。餘何所憑。但以佛世利機。契動便感。末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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澆薄。聖制從緣。緣集則作業功成。緣散則戒德無立。

無作不可見也。託緣定其有無。大聖唱言。信非徒爾。

事鈔(上三)云。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眾聖之寶位

也。既慕心彌愽。故所緣彌多。以多緣故。法事攸難。以

難知故。理須詳撿而世情塵染。每昏教法。為師為匠

實易實難。但由習俗生常不思沿革。恣此無知亂彼

真教。或但執文讀誦。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無任僧

法。或結界漠落成否混然。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

衣鉢假借。自是非法。如斯師匠。秉御誠難。虗受費功。

唐勞一世。後生還爾。永無出期。故大集經云。我滅度

後。無戒滿洲。此言必實深須。詳練。一受巳難。不宜再

造。故委顯示。至機依準。

*** 此戒受須人道

鈔引律云。天子阿脩羅非人畜生。不得戒故。論云。三

歸五戒。唯人中有。餘道所無。業疏云。天實報勝。但著

樂多。無求修道故也。修羅懷疑。道在會正。非人鬼神

諂誑不實。畜生報局愚駭所収。道在質直。惠心遐舉。

戒受為道。非道故障。地獄常苦。亂惱衝心。故論說言。

如鎔鐵聚。何能懷道。而受戒也。唯斯人道。苦輕下趣。

樂劣上天。強識念力。能崇道業。

業疏引多論云。凡受戒法。要以勇猛決誓。斷惡為先。

後依緣受。方發戒也。諸天著樂。善心微弱。餓鬼身心。

常焦熱惱。地獄苦楚畜生業障。雖經說齊。但得善行

如上諸趣。無得戒也。四天下言。北方難地。以福報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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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愚癡故。無有佛法。唯三天下。人有四種男女黃根

唯二具得。黃根則障。就男女中。五逆汙尼。賊住越濟。

由惡斷善。俱不得戒。大而言之。受佛法者盡不足言。

如上人畜成受三歸。無感戒也。

*** 諸根具足

鈔引律云。若狂若聾若瘂。若身相不具。百遮等人。一

切能汙辱眾僧者。皆不得受。業疏云。以儀㒵嚴正。悅

動物心。凡所弘闡覩相易受。若不簡約汙辱僧倫。故

律文中六根俱淨方應受法。俱今濁世。福慧兩虧。雖

微學行多雜不善。故受報形。尠能圓具。教通末俗義

有開遮。制則防世譏訶。開則為成道務。此二為本。足

攝前緣。至如根緣耳舌意三助道勝也。由耳聽法。意

緣邪正。有疑通決。非舌不明。必具此三。定為戒本。故

狂聾瘂。通及自他。俱非數收意可見也。眼及鼻身。少

缺通許。約戒受法。能乞能持。雖通在遮得在開例。

*** 問難來意

業疏引光師云。夫欲遠希玄果非戒不尅。然戒法清

虗。乃出道津濟。法既精妙致受非易。論其受也。非身

淨不尅。是以身為受道之器。心為納法之主。身心圓

淨。得戒忘言。若內懷障難於道非淨。雖備眾緣。徒勞

無益。一生絕分障不發戒。名之為難。

事鈔(上一)云。夫戒者。以隨器為功。行者以領納為趣而

能善淨身心。稱緣而受者。方克相應之道。若情無遠

趣。差之毫微者。則徒染法流。將何以為道之淨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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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良田。義復安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遠希圓果者

無宜妄造。必須專志攝慮令契入無滯。故經云。雖無

形色而可護持。斯文明矣。

** 度尼教意

業疏(三上)云。女人機發(律中佛姨母大愛道尼同五百女人求佛出家)。深厭生

死。求佛出家。以無弘道遠化益故。抑而不許。後還舍

衛便自剃髮披衣。倚僧坊立。祈聽受戒。時為三請。便

授敬法。必具依行。即感具戒。記云。女性鄙弱。人少敬

信。故無弘化之益。反更毀辱正法減半。由佛不許。却

還城中。輙自變形。復至祇桓倚門而住。阿難代請。佛

令傳教。能行八敬。即與出家。愛道等聞。即發具戒。疏

又云。二十眾受者。為明女報。惑深智淺喜生慢怠。必

欲受具。僧尼各十。方發勝心。又云。若依神州。自宋巳

前究勘僧史。尼一眾受(謂從大僧一眾邊受)。如諸律中。八敬受

者。但專愛道。餘五百尼。十一眾受。故求那跋摩(此翻功德

鎧)。聖者言。若無二眾但一眾受。如愛道之緣者得也

法。必須次第先受五戒。以自調伏。信樂漸增。次受十

戒善心轉增然後受具。得法味故。好樂堅固。難可退

敗。不破威儀。一時受者。反上失次。又破威儀。如遊大

海。漸漸深也。又云。眾生得道藉緣不定。或依十戒。乃

至具戒。故致如來說斯次第。

** 三衣興意

鈔(下一)引薩婆多云。欲現未曾。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種

外道無此三名。為異外道故。分則功德論。為三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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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有三衣冬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著中。亦為諸蟲

故。智論云。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外道裸身

無耻白衣多貪重著也。十誦為異外道故。便以刀截

知是慚愧人衣。雜含經云。修四無量者。並剃鬚髮。服

三法衣出家也。準此而名。則慈悲者之服。華嚴云。著

袈裟者。捨離三毒等。四分云。懷抱於結使。不應著袈

裟。薩婆多五意制三衣也。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

故。二不能有慚愧。三不中入聚落。四乃至道行不生

善。五威儀不清淨。故制令畜三。便具上義。僧祇云。三

衣者。賢聖沙門標幟。鉢是出家人器。非俗人所為。應

執持三衣瓦鉢。即是少欲少事等。當宗外部。多為寒

故制三。四分又云。三世如來。並著如是衣。故業疏云

如律中說。如來因諸比丘畜長不自節約。是以初夜

著一衣。乃至後夜著第三。明旦因制。如衣法初。

** 引示功能

又引大悲經云。但使性是沙門。汙沙門行。形是沙門。

披著袈裟者。於彌勒乃至樓至佛所。得入涅槃。無有

遺餘。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成佛。時我袈

裟有五功德。一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見等四眾。於一

念敬心尊重。必於三乘受記。二者天龍人鬼若能恭

敬此人。袈裟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諸

人得袈裟乃至四寸。飲食充足。四者若眾生共相違

反念袈裟力。尋生悲心。五者若在兵陣。持此小分。恭

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無此五力。則欺十方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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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濟緣(四上)引賢愚經云。佛告阿難。古昔無量阿僧祇

劫。此閻浮提於山林中。有一師子。名𨃓迦羅毗(秦言堅誓)。

軀體金色。光相明顯。時獵師剃頭著袈裟。內佩弓箭。

以毒箭射之。師子驚覺即欲馳害。見著袈裟。念言此

人不久必得解脫。所以者何。此染衣者。三世聖人標

相。我若害之。則為惡心。向三世聖賢。

** 制斷蚕帛緣起

鈔(中二)引四分云。因比丘至養蚕家。乞未成巳成緜作

三衣。便待看暴蠒作聲。因訶制云。若純作。若雜以毳

劫貝。若麻及餘縷雜作成者。若斤斧細剉。和泥塗壁

及埵。乃至僧祇云。紐揲經緯穿雜者。一切捨墮。受用

得越。

** 又大教永斷之文

鈔又引央掘經。繒綿皮物。若展轉來。離殺者手。施持

戒人。不應受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悲不破戒。涅槃

云皮革履屣。憍奢耶衣。如是衣服。悉皆不畜。是正經

律。今有一方禪眾皆著艾布豈非順教。

記云。巳前律制。但據蚕家。大教轉來。不許受用。乃知

聲聞行劣但取離非。菩薩慈深。遠推來處。雖離。

非殺來足踏(坐具)身披(三衣)皆沾業分。非大士可忍。豈此

丘所宜。請考經文。少懷信仰。廣敘利害。見章服儀。離

殺手者。非蚕家故。不受應法。大小俱順故。受者非悲。

違大順小故。小從大出。望制雖順。約義還違。故知持

戒行慈。方符聖旨。縱情受用。全乖道儀。故章服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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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自行悲之語。終為永斷之言。據此為論。頗彰深切。

次引涅槃。乃終窮囑累決了正教。明文制斷。何得遲

疑。

** 舉現事以斥妄行

記云。據僧傳中所敘。南嶽道休二師。不衣綿帛。並服

艾絮。故祖師云。佛法東漸幾六百載。唯斯衡嶽。慈行

可歸。今時禪講。自謂大乘。不拘事相。綾羅鬪美紫碧

爭鮮。肆恣貪情背違聖教。豈不聞衡嶽但服艾絮。以

御風霜。天台四十餘年。唯披一衲。永嘉食不耕鋤。衣

不蚕口。荊谿大布而衣。一床而居。良由深解大乘。方

乃專崇苦行。請觀祖德勿染邪風。則稟教修身真佛

子矣。

** 示衣財體如非

業疏(四上)云。但以邪心。有涉貪染。為利賣法。禮佛讀經

斷食諸業。所獲贓賄。皆曰邪命物。正乖佛化。故特制

也。如經中說。比丘持糞掃衣就河所洗。諸天取汁。用

洗自身不辭穢也。外道持淨[(畾/(冗-几+互))*毛]。次後將洗。諸天遙遮

勿污池也。由邪命得。體不淨故。以此文證。心清淨者。

是正本也。雖求清淨。財體應法。綾羅錦繡。俱不合故。

世多用絹紬者。以體由害命特須制約。今五天及諸

胡僧。俱無用絹作袈裟者。親問彼云。以衣為梵服。行

四無量。審知行殺。而故服之。義不應也。以法衣順道。

錦色班綺。耀動心神。青黃五綵。真紫上色。流俗所貪。

故齊削也。資持(下一)云。感通傳中天人云。佛法東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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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載。南北律師。曾無此意。安用殺生之財。而為慈

悲之服。師何獨拔此意。祖師答曰。余因讀智論。見佛

着麤布伽棃因懷在心。何得乖此。及聽律後。便見蚕

衣臥具。縱得巳成。並斬壞塗埵。由此重增景仰。又云

復見西來梵僧。咸著布㲲。具問答云。五天笁國。無著

蚕衣。由此興念著章服儀等義淨三藏內法傳中。反

加毀誹。彼學小乘有部。故多偏執。今宗大乘了義。非

彼所知。

** 示敬護法

事鈔又云。十誦護三衣如自皮。鉢如眼目。乃至云。所

行之處。與衣鉢俱。無所顧戀。猶如飛鳥。若不持三衣。

入聚落俗人處犯罪。僧祇亦云。比丘三衣一鉢。須常

隨身。違者出界結罪除病。當敬三衣如塔想。五分三

衣謹護。如身薄皮常須隨身。如鳥毛羽飛走相隨。四

分。行則知時。非時不行。所行之處與衣鉢俱。猶如飛

鳥羽翮相隨。諸部並制隨身。今時但護離宿。不應教

矣。記云。今時希有護宿。何況常隨。多有畢生身無法

服。是則末世護宿猶為勝矣。伹內無淨信。慢法輕衣。

真出家兒。願遵聖制。業疏云。所以衣鉢常隨身者。由

出家人。虗懷為本無有住着。有益便停。故制隨身。若

任留者。更增餘習。於彼道分。曾無思擇。故有由也。

** 示開制本緣

資持云。象鼻者。即犯眾學不齊整戒。文注顯然。今皆

垂肘豈知步步越儀犯吉。今準感通傳天人所示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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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四制。世多迷執略為引之。彼云。元佛初度五人。爰

及迦葉兄弟。並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土王

臣。皆披白[(畾/(冗-几+互))*毛]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異俗(此一制也)

後徒侶漸多。年少比丘。儀容端美。入城乞食。多為。女

愛由是制衣角在肩。後為風飄。聽以尼師壇鎮之(此二

制也)後有比丘。為外道難言。袈裟。既為可貴。有大威靈

豈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

由此佛制。還以衣角居于左臂坐具還在衣下(此三制也)

於後比丘著衣不齊整。外道譏言。狀如媱女。猶如象

鼻。由此始制上安鈎紐。令以衣角。達於左臂(達即至也)置

於腋下。不得令垂。如上過也。

(今須準此乍可挑着左肩。若垂臂肘。定判非法。步步結罪。舊云。今在左臂為正。伹不得垂尖角者。非也)。

** 鉢制意

事鈔(下二)引僧祇云。鉢是出家人器。非俗人所宜。十誦

云。鉢是恒沙諸佛標誌。不得惡用。善見云。三乘聖人

皆執瓦鉢。乞食資生。四海以為家居。故名比丘。中阿

含云。鉢者或名應器。言體者。律云。大要有二。泥及鐵

也。五分律云。有用白銅鉢者佛言此外道法。若畜得

罪。佛自作鉢坯。以為後式。十誦律云。畜金銀木石等

鉢。非法得罪。言色者。四分云。應熏作黑色赤色。律文

廣有熏法。素瓦白鐵油塗者。並為非法。言量者。四分

云。大受三斗。小受斗半。中品可知。此律姚秦時譯。彼

國用姬周之斗。若準唐斗。上鉢受一斗。下者五升。乃

至云。然則諸部定量。雖無一指。然多以三斗斗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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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但此器名應器。須依教立。律云。量腹而食度身而

衣趣足而巳。言通增減。必準正教。

** 坐具教意

又鈔(下一)引四分。為身為衣為臥具。故制長佛二搩(吒筆)。

手廣一搩手半。廣長更增半搩手諸部論搩不定。今

依五分。佛一搩手長二尺。準唐尺則一尺六寸七分

強此用二尺為搩手準姬周。尺也。十誦云新者二重

故者四重。伽論亦同。鼻奈耶云。新尼師壇。故者緣四

邊以亂其色。若作者應安緣五分須揲四角。不揲則

巳四分云。若減量作若疊作兩重並得。十誦不應受

單尼師壇離宿吉羅。摩得伽云。離宿不須捨墮非佛

制故。亦不應離宿。記云。為身者。恐坐地上。有所損故。

次為衣者。恐無所藉。三衣易壞故。為臥具者。恐身不

淨汙僧床榻故。

** 漉囊教意

又鈔(下一)云。物雖輕小。所為極大。出家慈濟。厥意在此。

今上品高行。尚飲蟲水。況諸不肖焉可言哉。故律中。

為重蟲命。偏制飲用二戒。由事常現有。用者多數故

也。記云。出家之人。修慈為本。慈名與樂。無殺為先。物

類雖微。保命無異。此乃行慈之具。濟物之緣。大行由

是而生。至道因茲而尅。同儔負識。勿以為輕。

** 衣藥受淨總意

業疏(四上)云。上明受戒法儀。攝法在巳義須將護。前境

通漫未可隨彰。故約形有用收行相然身口之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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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為重。受納將攝多隨妄心。隨妄染神。未卒清蕩。是

以大聖設法防之。欲使形備法儀。心存正觀。折剉我

慢。祛遣鄙雜。衣藥設致。大意如此。事鈔(下一)云。夫形居

世累必假威儀。障蔽塵染。勿過衣服。若受用有方形

不生[名*卜]戾。必領納乖式。便自陷深愆。乃至云。何名為

制。三衣六物。佛制令畜。通諸一化。並制服用。有違結

罪。何名為聽。謂百一衣財。隨報開許。逆順無過。通道

濟乏也。又(下二)云。報命支持。勿過於藥。藥名乃通。要分

為四。言時藥者。從旦至中聖教聽服。事順法應。不生

罪累。非時藥者。諸雜漿等對病而設。時外開服限分

無違。七日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齊。從以日限。用療

深益盡壽藥者。勢分既微。故聽久服。方能除患。

** 衣藥說淨教意

又引薩婆多問曰。此淨施法。真耶假耶。答。一切九十

六種外道。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便力故。教令淨施。

是方便施。非真實施也。令諸弟子。得畜長財。而不犯

戒。問。佛何以不直令畜長財。而強與結戒。設此方便。

答。佛法以少欲為本。是故結戒。制令不畜。而眾生根

性不同。悟入各異。如昔一時。開七寶房舍。比丘入中。

便證聖道。所以隨其機報。先制後開。何故開十日。答。

佛知法相。不緩不急正開十日。使籌量施人。縫治作

衣。及說淨法。

** 引大教說淨以斥倚濫

資持(下一)引地持論云。菩薩先於一切所畜資具。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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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故。以清淨心。捨與十方諸佛菩薩。如比丘將現前

衣物。捨與和尚闍黎等。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

篤信檀越是也。今時講學專務利名。不恥五邪。多畜

八穢。伹隨浮俗。豈念聖言。自下壇場。經多夏臘。至於

淨法。一未沾身。寧知日用所資。無非穢物。箱囊所積。

並是犯財。慢法欺心。自貽伊戚。學律者知而故犯。餘

宗者固不足言。誰知報逐心成。豈信果由種結。現見

袈裟離體。當來鍼葉纏身。為人則生處貧窮。衣裳垢

穢。為畜則墮於不淨。毛羽腥臊。況大小兩乘。通名淨

法。儻懷深信。豈憚奉行。故荊谿禪師輔行記云。有人

言。凡諸所有。非巳物想。有益便用。說淨何為今問等

非巳財。何不任於四海。有益便用。何不直付兩田(悲敬

二田)而閉之深房。封於囊篋。實懷他想。用必招愆(犯盜)忽

謂巳財。仍違說淨。說淨而施。於理何妨。任巳執心。後

生倣傚(巳上彼文)。故知不說淨人。深乖佛意。兩乘不攝。三

根不收。若此出家豈非虗喪。鳴呼。

** 結界教意

羯磨經云。界別有三。攝僧界。攝人以同處。令無別眾

罪。攝衣界。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罪。攝食界。攝食以

障僧令無宿煑罪。宗意如此。

業疏(二上)云。言制意者。夫羯磨說戒正法住持。由僧弘

演方能遠被。義須通遵。理無限隔。但以事雜據緣(緣興

不一故云事雜)界約通濫。縱有同和。影赴難尅。徒損正業。不

被前緣。上聖知機。開隨境局。作法分域。一開巳後。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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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作業。非界不成。故致崇和。益在茲矣。先開後制意

可見也又(三上十一帋)。云。以界收人。同遣我倒。咸遵一法。

成無礙行。事鈔(上二)云。結界元始。本欲秉法。由羯磨僧

宗綱要。匡救佛法。像運住持。功歸於此。理宜十方同

遵許無乖隔。但為剡浮洲境。彌亘既寬。每一僧集。期

要難尅。加以損功癈道。恒事奔馳。大聖愍其頓極。故

開隨處局結。作法分隔。同界崇遵。功成事遂。總意如

此。資持云。問。至此凡經幾開耶。答。初明統通。即本制

也(律令結說戒堂猶是統通一界即同本制)次分六相。即初開也。復令局

結第二開也。又作法中。復有二開。數集結場難事結

小。若望法食二同。法同食別。二種大界。亦是第開。然

莫非大界。故所不論。

** 開結淨地意

業疏云。初制意者。良由在生資報三品殊途故。使適

化立教非一。然則上報堅強。風骨雅正。知量投乞。便

濟形苦。林谷是託。四海為寄。如斯之徒。未暇儲貯。中

人巳下。形報疎微。制令分衛終喪溝壑。若不開濟。容

墜道業。如緣中。因病致死。故開結之。又云。若準大小

兩乘。了教明文。僧坊無厨。不許結淨。如涅槃云。聲聞

僧者。無所積聚。若諸弟子。時世饑饉。乞求難得。無人

供須。為住正法。方開受畜。必施檀越。四法依止。是正

教也。反此經文義非所許。況復楞伽十誦。明斷不開。

佛在祇桓。尚無厨帳。阿難煑藥在僧坊外可以尋之。

故涅槃聖行品。華嚴行願品。乞食自資。全無積貯。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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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受。必準四依。如何終老。乃捨元行。雖開僧常。或

是癈前。不可師心。順情開也。又云。問。如上諸教。皆不

開結。今結癈前如何會通。答。由逐時機。不堪本制。便

墮開者。不無其致。有人言。諸部不同。何有會也。大乘

則上達可行小乘則分河而飲。故知部別。且用當宗。

如鈔序中小持律也。必力堪濟通用何疑。記云。他部

一向制斷。當律或去或留立教適機。義見于此。

** 住處開制教意

戒疏(二下)云。然上士之報。氣剛方盛堪忍寒暑。情非以

惱。隨處棲泊。即是修行。長道之緣。是以如來。聽在塚

間樹下露地靜緣資業無畜房宇。中下報類。形必萎

顇。制同上士。塚間修道力分不堪。或隨退沒。則非隨

機達化之用。是以如來。任其力量。但能弘道。則開資

給。或小房石室。兩房一戶。起不礙頭。坐趣容膝。足堪

進業。意在於斯。

** 說戒教意

鈔(上四)云。說戒儀軌。佛法大綱。攝持正像。匡維眾法。然

凡情易滿。見無深重。希作欽貴。數為賤薄。比雖行此

法多生慢怠。良由日染屢聞。便隨心輕昧。以此論情

情可見矣。又云。然生居像末。法就澆漓。若不共相敦

遇。終無成辨之益。故先引勸勉。後使文證。善見云。云

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說戒法不壞是。摩得伽云。布薩

者。捨諸惡不善法。及諸煩惱有愛。證得白法。究竟梵

行故名也(記云。白法者通凡聖。凡則事淨。聖則理顯。究竟梵行。唯局極聖)。又云。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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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自觀身。從前半月。至今半月。中間不犯戒耶。若

有犯者。於同意所懺悔。毗尼母云。清淨者名布薩義。

記云。戒是本受法體量等塵沙。從緣舉要。且列二百

五十。為持犯蹊徑。使攝修之易。然物情懈怠。不自勤

䇿。故黑白兩半。畢集一處。作法宣告。庶使因言省巳。

治行日新。

** 安居教意

鈔(上四)云。夫靜處思微。道之正軌。理須假日追功。䇿進

心行。隨緣托處。志唯尚益。不許馳散亂道妨業。記云。

微之一字。兼含事理。事則憶本所受。即戒學也。理則

達妄冥真。即定慧也。即沙彌篇。性空相空唯識三觀。

性相二空。即空為理。唯識一觀。即識是理。此三種行。

名為聖道。非靜不思。非思不證。三乘雖異。入道皆同。

故云正軌。尅期夏限。不捨寸陰。故云假日追功。勉慎

懈怠。無遺正念。故云䇿進心行。

** 制偏在夏

鈔云。故律通制三時(西土以一年為三時。春夏冬。無秋時故也)。意存據道

文偏約夏。情在三過。一無事遊行。妨修道業。二損傷

物命。違慈寔深。三所為既非。故招世謗(律因諸比丘一切時遊行。

蹋生草木。斷眾生命。世人譏訶。虫鳥猶有巢窟。佛因制曰。不應一切時遊行等)。以斯之過。教

興在茲。然諸義不無。指歸護命。故夏中方尺之地。悉

並有蟲。即正法念經云。夏中除大小便。餘則加趺而

坐。故知護命為重。佛深制之。必反聖言。罪在不請。結

業自纏。永流苦海。極誡如此。依文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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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種安居

(西土三時。十二月十六巳去為春分。四月十六巳去為夏分。八月十六巳去為冬分)。

鈔云。初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今時有在十五日結者春分也)。十七

日巳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月十六日名後

安居。記云。須十六結者。以十五日猶屬春分。非夏限

故。今時僧舍。多有此過。相與循訛。率由暗教。況乃但

營齊供。各競豐華。至於結法。曾不遵用。隨情罔聖。重

事輕法。良可悲夫。

** 示一季四月但結三月之意

鈔云。問。何為但結三月者。一生死待形。必假資養。故

結前三。開後一月。為成供身衣服故(七月十六至八月十六。名迦提

月。得開五利故)。二若四月盡結。則四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

脫。便不得結。教法太急。用難常準。故如來順物。始從

十六日(即四月十六。此日結者。名前安居)。至後十六日(即五月十六日。此日結者。

名後安居)。開其一月(四月十七至五月十五。日日可結。並名中安居)。續結令成。

** 敘律制詞句中須牒治房舍之意

鈔云。問。依寺料理資具者。答。修治僧房用通三世。前

人料理。得今受用。今復修理。以補將來。若闕不修。三

世不續□□制依律人安居之意。

又問云。持律五種。定須何者。答。四分云。春冬制依四

種。一謂誦戒至三十二至九十。三誦比丘戒本。四二

部戒本。夏中多緣故。須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謂廣誦

二部律。所以須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又不依

持律安居。夏中生疑。又無問處。乃至佛言。往持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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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等。

** 示律制自恣教意

鈔(上四)云。然九旬修道。精練身心。人多迷巳。不自見過。

理宜仰憑清眾。垂慈誨示。縱宣巳罪恣僧舉過。內彰

無私隱。外顯有瑕疵。身口託於他人。故曰自恣。故摩

得伽云。何故令自恣。使諸比丘。不孤獨故。各各憶罪。

發露悔過故。以苦言調伏。得清淨故。自意喜悅。無罪

故也。

** 須制夏末之意

鈔云。所以制在夏末者。若論夏初創集。將同期欵。九

旬立要。齊修出離。若逆相舉發。恐或怨諍。遞相訟及。

癈道亂業。故制在夏末者。以三月䇿修同住進業。時

竟云別。各隨方詣。必有惡業。自不獨宣。障道過深。義

無覆隱。故須請誨。良在茲焉。故律聽安居竟自恣。毗

尼母云。九十日中。堅持戒律。及修諸善。皆不毀失。行

成皎潔。故安居竟自恣。

** 示須坐草謙下之意

鈔云。各在地上敷席而坐。以是互相舉過。處牀慢相

不絕。故律云。不得在座。不得在地。應離座自恣。五分

云。好泥地布草座巳而自恣。記云。問。所以須坐草者。

答。自恣一法。異餘眾事。由是露過。求他誨示。必現卑

遜褥席坐具。不以襯藉。屈身平地。同彼罪囚。恐損身

衣。故令布草。疏云。言離座者。捨憍慢故。布草坐者。恐

有損故。斯為明證。豈復疑乎(舊云。佛成道時。吉祥童子施草為座。今倣佛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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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又妄述受草偈。穿鑿太甚。請以疏驗。早宜廢之)。然今行事。多從妄習。隨用

小草繫以繒綵。五色間鬪。事同兒戲。又令管勾之僧。

或復淨人。分頭俵散。平身拋擲。又至唱告。手擎頂戴。

依古謬傳誦吉祥偈。然後揭起坐具。投之於下。身不

離座。復不敷草。違背正教。恣任妄情。況自矜誇。我能

講說。至於行事。還逐訛風。臨此明文。信同夢海。況氷

情固執。見善不遷。畢身長負於無知。來世更增於愚

塞。知非改過。其唯智人乎。業疏引增一云。佛坐草座

告諸比丘。汝各坐草座。默久告諸比丘。我欲受歲。我

無過咎於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舍利

弗言。無三業過。所以然者。不度者度。作眼目醫王。大

千界尊。何有過也。新歲經云。時三千大千世界。六反

震動。一萬比丘得道跡。八千比丘得羅漢。空中八萬

四千諸天。皆發無上正真道意等。

** 敘滅諍藥病教意

戒疏(四下)云。初明四諍。即是病起之源。後列七藥。除殄

之法。以凡心受道。我倒未傾。至於同住多生見過。過

而不除。轉增舊習。若就檢勘。懷迷致諍。諍既紛然。僧

和安在。故佛制約。即須除滅。遂覆大法。三寶沒世。莫

不由之。故拘睒彌國。起諍之由。及後法滅。還於此國。

先須識病。何者為諍。

** 列四諍病源

又引云。佛言諍有四種。一言諍者。謂評法相是非。須

知邪正。各就巳見。而生其諍。諍由言起。故曰言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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覔諍者。比丘犯過。理須為除。制有三根。五德舉來詣

僧。伺覔前罪。令其除殄。因舉評犯。遂生其諍。諍由覔

生。故曰覔諍。言犯諍者。有過在懷。宜須懺蕩。罪相難

識。各議紛紜。遂生諍竟。競由犯起。故曰犯諍。言事諍

者。羯磨被事。義在順明。片有乖違。未有成遂。然人情

易忍。同和理難。各執一見。事法成壞。由斯致諍。諍起

由事。故曰事諍。

** 再明三諍各生事諍

又云。謂言諍中。若評教理是非。犯相輕重。是名言諍。

若評羯磨是非。迷悟不決。此名言諍中事諍。若評三

根清濁五德通塞。是名覔諍。若評用法治舉。徵覈虗

實。則名覔諍中事諍。於五犯聚。懺評有濫名犯諍。非

法羯磨。定罪輕重。是名犯諍中事諍。

** 次明七滅為藥(用藥對病文長不錄)

又云。現前者。謂法教託相。相須面現。屏量暗斷。終未

息情。此是意也。言毗尼者。此云律也。律者分也。筆也。

(云云)憶念者。與法證明。憶記無犯也。無着羅漢。方行

此法。自餘下凡。不可依據。不合行也。不癡者。以癡造

罪。非心所懷。於教不制。癡解不作。未可徵治。不無前

犯。故作白四。證癡不犯。與癡狂法。則行白二。由諍是

非稍難除殄。故此狂法。便行白四也。自言治者。罪是

自生。還須自露。對於人眾。面陳其失。故曰自言。因言

其罪。情無隱伏。則曰治也。多人語者(戒本云多覔罪相)。由評

法相取解不同。故召兩朋。同處面決(云云)。罪處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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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本云覔罪相)由彼比丘。多造罪故。輙便首重。及後舉勘。便

復引輕。僧量其情亦可推覈。未舉自陳。多是其實。恐

治引輕。定是虗枉。故重加法。奪其智能。伏首本罪。方

為解救。故僧作法徵其罪處。故曰也。草覆地者。兩朋

相諍。經年難滅。勘檢罪事。不知首尾。無由以教取斷

是非。故直面對。各陳咎失。不須後說。彼我是非。罪諍

於此。一時俱淨。如草掩坭。事淨便止。故曰也。

** 詳簡化行二教

資持(上一上)云。經論明心顯理。是故心業以理為宗。律

藏約事辨行。故身口業以事為宗。如篇聚中。起業輕

重。受報淺深。篇聚即約行。起業即依化。又持犯中單

心三時辨犯。八句重輕。此依化也。八殺俱重。即約行

也。又如懺篇。三品理觀。即是化教。六位悔法。即準行

教。又沙彌篇。凡福聖道。即依化教。剃落與戒。即是行

教。餘更尋之。若爾。化教應不禁身口。行教應不制內

心。答。此據道眾。雙稟二教為言。世多不曉。故為委示。

初約違明四句。一違化不違制(警爾貪嗔。律宗不制。及在家人。作十不善。

是也)。二違制不違化(即犯諸遮〔滅〕也)。三俱違(犯諸性戒)。四俱不違(理觀

內照。戒律外撿)。次約順四句。一順化不順制(性相唯識三觀破迷)。二順

制不順化(心無慧觀。專守事戒)。三俱順(如上第四)。四俱不順(造業凡愚)。三

約受戒四句。一稟化不稟制(淨名云。汝但發心。即名具足是)。二稟制

不稟化(自智不明循律軌度)。三俱稟(心希出離。受律禁戒。趣向聖道。佛世利根。善來三語。

即得道果。又涅槃出家菩薩。是也)。四俱不稟(可知)。四約懺罪四句。一化

淨制不淨(如犯篇聚。理觀明照。達罪性空。而不依律懺。縱得好相。不入淨僧)。二制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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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不淨(犯依律悔。而無觀慧。但滅違制。業性確然)。三俱淨(篇聚依教滅業道任靜思)。四

俱不淨(愚者犯不肯懺)。問。化行二教。為大為小。答。化收大小。

制唯局小。若爾。梵網善戒大乘行教。那判為化。答。大

乘三藏。制不制別。得名為行。若望今宗。還屬於化。以

菩薩戒。通道俗故。問。五八二戒。既是戒制。應是行攝。

然局俗人。不通兩眾。如何判之。答。化教所攝律中明

者。隨律之經。引證如別。如是簡判。略識化行。更須精

辨。恐繁且止。今時學者。尚不知名。況明行相。若不曉

此。大小三藏。一切皆迷。又云。世聞淨名發心。即是具

足。妄判戒之有無。或迷三性犯制。乃謂業均一品。或

云營福違戒無過。或執心觀便毀律儀。或謂堅持無

勞慧觀。或依方等二懺。而云制罪都亡。或依篇聚六

治。乃謂性業皆滅。故有依大教懺夷。足小乘僧數。如

斯迷濫。從古至今。至下懺篇。更為廣說。

** 遮性二戒教意

戒疏(二上)云。言性惡者。如十不善體是違理。無論大聖

制與不制。若作違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惡。是故如來

制戒防約。若不制者。業結三塗。不在人道。何能修善。

故因過制。從本惡以標名。禁性惡故。名為性戒。言遮

惡者。如伐斫草木。懇土掘地。威儀麁醜。不光俗信。聖

未制前。造作無罪。由非正業。無妨福善。自制巳後。塵

染更深。妨亂修道。招世譏謗。故名遮也。

** 又明遮義通於性戒

又云。所言遮者。能遮正道。故言遮惡。前之性惡。能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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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故。亦可此惡。為教遮而生。故名遮也。有人解云。若

論性戒。捨罪以求福。若論遮戒。捨福以求道。故智論

云。十善十惡。名為舊戒。五篇七聚。名為客戒。前十善

惡。不假制有。若論篇聚。必假聖制。又涅槃云。菩薩持

性重戒。與息世譏戒。等無差別。文廣如彼。明知篇聚

制約世譏。以義求之。如初篇婬殺。名性重也。下篇所

制。名性輕也。遮亦輕重。所以自明。

** 顯遮性義有輕重

又云。問。遮性兩惡。皆有二能。一能違制。一能妨道。云

何為遮。伹以草木。由教而生。名之為遮。以性惡者。亦

教遮故。答。性罪三過。一違理惡行。二違佛廣制。三能

妨道業。遮罪具二。體非違理。故名為遮。如三千威儀。

四句辨之。或有犯佛法罪。非世界罪。如制戒後。畜財

離衣等。二是世界罪。非佛法罪。謂未制前。行殺盜等。

三俱是者。制廣教後。犯婬欺等。四俱非者。未制廣前。

殺草木等。

** 通以遮性約道俗分輕重

又云。以此義推。未制廣前。無問道俗。以無教違。隨作

性惡。但犯業行。故經云。是殺生。是殺生報等。此豈唯

俗。不攝道耶。而出家犯重。俗人者輕。由有無作戒可

違故。又違略教。是以律文最初犯戒。明違略也。如善

生云。二人同罪。不受戒輕。受戒者重。違佛語故。

** 資持示遮性義

資持(上一上)云。毗尼所制。無出遮性。用此二門。求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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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十不善道。違理之業。體本是惡。三藏齊禁。然毗尼

中。但制七支。更增篇聚。故通二教。壞生掘地等。本非

不善。息世譏疑。制方成過。故局制教。然性戒元有。無

論大聖制與不制。無非結業感報三塗。遮戒不爾。佛

出方制。故經論中或名主客。或號新舊。或約違理違

事分之。餘如戒疏。

諸文原教門第一

律宗會元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