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學發軔

律學發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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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時。諸比丘欲改狹界作廣界者。有欲改廣界作

狹界者。必先解前界。然後廣.狹隨意。結解大界。亦當

作白二羯磨。白云。大德僧聽。此比丘同一住處.同一

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今解界。白如是。大德僧聽。此

比丘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今解界。誰諸長下可知。解

小界亦倣此。

若二住處。比丘欲結共一說戒.共一利養者。當解前

界。應盡集一處。不得受欲。當唱四方相齊限。然後作

白二羯磨。亦如前。但于僧聽下云于(某)處(某)處結同

一利養.同一說戒界。白如是。下羯磨可知。或有二住

處。僧欲同一說戒.別利養者。當解前界後作白二羯

磨。亦如前。但于僧忍聽下。改云於(某)處(某)處結同一

說戒.別利養界。白如是。餘羯磨可知。或有二住處。僧

欲別說戒.同利養者。為欲守護住處故。亦如前。伹于

忍聽下。改云。于(某)處(某)處結別說戒.同利養界。為守

護住處故。餘可知。有二住處僧。同說戒.同利養。後又

欲別說戒.別利養者。當先共解前界。然後各別結界。

若比丘在村遠曠野中。行遇布薩日。應和合在一處

共說戒。當結小界。作白二羯磨。白云。大德僧聽。今有

爾許僧集。若僧時到。僧忍聽。結小界。白如是。羯磨下

可知。去時。當作白二羯磨解界。而後去。凡有事緣當

出界作羯磨者。俱准此小界。無四方界相者是。即數

人坐立之地為界也。

* 布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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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薩。梵語訛略。具云鉢多帝提舍那寐。此云相向說

罪。即今半月半月說戒。問清淨者是也。凡住處當立

說戒堂。遇白月.黑月。十四.十五日。諸小比丘當先往

堂中。洒掃.敷設坐具.淨水.然燈等一切所需之物。時

到。令淨人.沙彌打楗椎三通。界內比丘盡集。惟除未

受戒及犯罪未懺悔者。不許聽。有為病因緣.或如法

僧事。聽與欲。若𤨏末。非如法僧事。不聽與欲。其來集

現前人。有可呵.不得呵。是名僧集。和合僧中。差一人

能羯磨者。作白.說戒。說者高座。聽者下座。各各披七

條衣。依次而坐。如無事緣阻。當全誦戒本。若有事緣

阻。隨所至處便止。餘云。僧常聞。或有事急。不得誦時。

即起座。或有勢力人要來聽戒者。或先一日誦.或延

至次日誦。或正誦戒時。來者。便當止云。僧常聞。或有

強要誦畢者。當亂其句讀誦之。俾彼不可解也。

說戒比丘。若有失誤次座比丘當授語。若有事緣不

能終誦者。次座比丘當代誦。

若誦戒日。比丘俱無能誦者。當誦七佛略教偈。如又

不能。當誦。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

佛制五夏比丘當誦戒。若不誦戒。如法治。若不能者。

終身不得離依止。

若一比丘住者。當說戒日。應詣說戒堂。洒掃令淨.敷

坐具.淨水瓶.然燈火.具舍羅。若有客比丘來。若四.若

過四。應先白巳。然後說戒。各各相向。說。今僧十五日

說戒。我(某甲)清淨。如是三說。若一人應心念口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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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三說。若三人不得受第四人說欲清淨。若二人不

得受第三人說欲清淨。若一人不得受第二人說欲

清淨。皆當各各自說。

說戒日。有客比丘來。客比丘少。應從舊比丘求和合

同說戒。若客比丘來與舊比丘等。亦應從舊比丘求

和合同說戒。若舊比丘少。客比丘多。應從客比丘求

和合同說戒。

若說戒日。舊住比丘集說戒經序。有客比丘來少。當

告清淨。次第坐聽。若巳說竟。眾盡散。亦當告清淨。不

告者。如法治。若客比丘來。等舊比丘。或多舊比丘。應

更與說戒。不說者。如法治。若舊比丘說戒。舊比丘來。

或少.或等.或多。亦如前。若客比丘說戒。舊住比丘來。

或少.或等.或多。亦如前。

菩薩比丘別作布薩。未受菩薩戒者不許聽。犯戒未

清淨者。亦不許聽。半月半月向諸佛菩薩像前。誦十

重四十八輕戒。若一人即一人誦。若二.若三.乃至百

千。亦一人誦。誦者高座。聽者下座。各各披九條.七條.

五條袈裟。依次而坐。若有犯者。出眾自首其罪。犯十

重者。應與懺悔。晝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到

禮三世諸佛。得見好相。或光.或花。罪便消滅。犯輕垢

者。對首發露懺悔。罪便得滅。

菩薩比丘亦當聽說比丘戒。不聽者。得越法罪。以攝

律儀戒無所不該。又佛制僧中軌則。並依聲聞法建

立。既巳共住。便當共聽。但中有開遮不同.輕重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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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則由其行願之有別也。

* 說欲

說欲者。當說戒日。諸比丘有如法僧事。或病因緣意。

欲來而不能來。乃以此欲意。轉授與人來說也。應具

威儀。至可傳欲人所。作如是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彼傳欲人至僧中。僧中問。

有幾人說欲清淨。即應出眾整儀。白云。大德一心念。

今有(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或有

病人不能來。又無人可傳欲。僧中應遣人往受欲。病

人當言。我(某甲)為病因緣。與欲清淨。受欲人還僧中。

亦如是說。

其受欲人受欲巳。或有他緣不能至僧中說者。應更

與欲。或受欲人巳至僧中.或眠.或入定.或忘不故作

者。亦成與欲。若故不說者。得突吉羅罪。

受欲人受一人欲。亦得更受他人欲。到僧中白云。(某

甲某甲)如法僧事。與欲清淨。或多人不能一一白名

者。但白云。今有眾多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有病比丘不能與欲者。當舁來僧中。或不可移者。大

眾當往病人所為說戒。

或有比丘為事與欲竟其事即休者。可便往聽戒。不

往聽者。當如法治。

僧中若自恣時。應言。與欲自恣。餘詞並同。凡僧中作

羯磨集眾不能去者。俱當與欲。惟除結界不與欲。以

結界當盡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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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居

安居。佛初制夏三月安居。本為護生以夏中方尺之

地。悉並有蟲故制也。四月十六日結。七月十五日解。

應白所依人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甲某)。今依前三

月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說。彼人言。知莫放逸。答言。

受持。若無可依人。心念言。我(某甲)依某僧伽藍前三

月安居。後安居者。改前字作後餘並同。若來至所住

處安居忘不結者。亦成安居。又纔至其處便成安居。

明了論云。無五過處得在中安居。一太遠聚落乞求

難得。二太近城市妨修行道。三多蚊蟻處自他兩損。

四無可作人人須具五德乃可依之。五無施主供給

飲食衣藥。

具五德者一未聞令聞。二巳聞令清淨。三能為決

疑。四能令通達無滯。五除邪見得正見。

凡安居不必盡在寺。或阿蘭若.或樹下.或樹空中.或

石窟中.或尖頭屋.或船中但上。不礙頭坐。可容膝。皆

可安居。但須離前五過。比丘尼不安居波逸提。餘四

眾不安居突吉羅。凡來安居。四月十六日至者。名前

安居。十七日及五月十五日至者。名後安居。前安居

住前三月。後安居住後三月。並當滿九十日。不滿者。

不得歲。前安居人自恣。後安居人亦同自恣。前安居

人自恣巳數歲。後安居人不許。以九十日未足故。前

安居人分所得物。後安居人亦應分與。餘日應令住

滿(又有說三種安居者。四月十六名前安居。十七至五月十五名中安居。十六日名後安居。皆九十日滿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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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安居巳。若有如法事緣當往者。當即日還。若不能

即日還者。聽受七日法。及七日當還。受法但對首自

白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受七日法。為(某)事故。還來此

中安居。一說。若事緣不能七日還者。聽受過七日法.

或十五日.或一月。當作白二羯磨。白云。大德僧聽。若

僧時到。僧忍聽。(某甲)受過七日法。或云十五日.或云

一月日。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羯磨文可

知(若有數人可同羯磨)。

若比丘安居巳。受七日法。出界外過七日還。彼比丘

破前安居。違本要故。得罪。若比丘安居巳末。後受七

日法。出界外。若還.若不還。不破前安居。不違本要。故

無罪。

若比丘受七日法出界外。為母所留。過七日還。不失

歲。若比丘受七日法出界外。以水陸不通.賊難.惡獸

難等。過七日還。不失歲。

若比丘安居巳。見其中有淨行難.命難。應往白檀越。

求移去。彼聽者善。不聽者便應以此事去。不破安居。

若比丘安居巳。飲食.衣藥不得者。應以此事去。或其

地多毒蟲。恐損生命者。應以此事去。或有比丘.比丘

尼欲方便破僧者。應以此事去。不破安居。

或有比丘獨住安居。若受七日法。當心念口言云。我

(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或云過七日等出界外。為(某)

事故。還來此中安居(三說)。

* 自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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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恣者。恣任他舉其過也。九旬修道。精練身心。人多

迷巳。不自省過。今乃縱宣巳罪。恣僧舉過。故云自恣。

九旬禁滿。白月十五日自恣。若有尼來。則十四日自

恣。尼十五日自恣。是日或小食上.或大食上。往說戒

堂打楗椎集眾。未受大戒人不許集。執事應唱云。大

德僧聽。今白月十五日眾僧集(某)處自恣。僧集巳。應

先差二受自恣人。二人須各具五德。一自恣五德。不

愛.不瞋.不怖.不痴.知自恣未自恣。二舉罪五德。知時。

不以非時。如實。不以虗妄。有利益。不以無利益。柔軟。

不以粗獷。慈心。不以嗔恚。若眾非。雙差二人。若眾少。

單差一人。作白二羯磨。白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

忍聽。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羯磨文

可知。作羯磨竟。二受自恣人方從座起至上座前禮

足巳。白云。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若僧時到.僧忍

聽。僧和合自恣。白如是。其二人應各袒右肩.脫革屣.

胡跪.合掌。從上座作自恣。應云。大德眾僧。今日自恣。

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有見.聞.疑罪願大德長老哀

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治。三說。眾僧次第應離

座。自恣竟。二人應至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

如常禮退。若有老病者。隨本座對前二人說。

或自恣日。有八難事起不能廣說者。應略說.或二說.

或一說.或各各共三說。若難事急不得共三說者。即

應以此難事去。

或四人以下對首法。當盡集更互自恣。各各白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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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一心念。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說。若

三人.二人亦淮此法。

若一人住處。當自恣日應往說戒堂。洒掃.敷坐具等。

待客比丘。若無客比丘。應心念口言。今日眾僧自恣。

我比丘(某甲)清淨。三說。

自恣後。當受歲。受歲者。謂出家之人不以生年數歲。

須以出家坐夏滿日為一歲。其有過犯破安居者。不

得歲。自七月十六日始。又云臘者。乃交接之義。謂當

七月十六日乃新歲.舊歲交接之會也。

* 受藥

佛言。藥有四種。一時藥。二非時藥。三七日藥。四盡形

壽藥。時藥者。有二種。一蒲闍尼食。謂飯.[麨].乾餅等。二

佉闍尼食。謂枝.葉.花.果及細末食。此二種食自明相

出至日中皆可食。謂之時食。受此食者。一要分別知

是食非是食二要有施心三要如法授與乃可受食。

非時藥者。日巳過中。前二種食不得食。或有病因緣。

佛聽以棃棗蕤蔗等汁作漿。若不醉人。應非時飲。亦

不應今日受漿。留至明日。若飲。如法治。五分復開蜜

漿。若諸漿澄如水色。以水渧淨巳。從淨人手受。對比

丘加受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渴病因

緣。此是(某)漿。為欲非時服故。今于大德邊受。三說。若

無渴病而飲者。得罪。

七日藥。佛言。酥.油.生酥.蜜.石蜜五種。有病因緣聽非

時服。加受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某)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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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緣。此酥等七日藥。為欲共宿七日服故。今于大德

邊受。三說。若畜過七日者。得罪。

盡形壽藥。如一切鹹.苦.酢.辛。不任食者。即薑.椒.及丸

散之類是也。佛聽盡形服。加受法。云。大德一心念。我

比丘(某甲)。今為病因緣。此(某)等是盡形藥。為欲共宿

長服故。今于大德邊受。三說。

* 分亡僧物

五眾若亡。所有衣物。餘不可得。惟屬于僧。以出家財

物必從僧得。佛.法無分。故當入僧。但僧有四方.現在

之殊。物有輕.重之別。其分物之法。具如後列。

一審債負。佛言。應問看病人。誰負病者物。病者負誰

物。若負病者物。應為索取入僧。若負他人物應持長

衣償之。若無。賣三衣償之。有餘。與看病人。

二問囑授。佛言應問看病人言病人有囑授否。若云。

病人臨終時言。此物與佛.與法.與僧.與塔.與人。若我

終後與者。佛言。應索取。現前僧分。五分云。若生時與

人。未持去者。僧應白二羯磨與之。

三捨物時。僧祗言。若病人死。應持戶鉤付僧知事人。

然後供養舍利。毗尼母云。先將亡者藏殯巳。送喪。僧

回寺乃持亡僧衣物著僧前。持來者白云。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在此住處命終。所有衣物此住處現前僧

得分。如是三說而捨。

四分輕重物。佛言。若五眾死。一切所有盡當屬僧。若

有田園.菓樹.別房.及屬別房物.銅瓶.銅瓮.斧鑿.燈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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繩床.坐蓐.臥蓐.氍氀.車輿。守僧伽藍人水瓶.澡灌器.

錫杖.鐵器.木器.陶器.皮器.竹器.及諸種種重物。並不

應分。屬四方僧。若剃刀.衣鉢.坐具.針筒.俱夜羅器等

輕物。俱現前僧得分。眾中可令一人處分其可分物.

不可分物。各別一處。

五賞看病人。佛言。看病人須具五法。五法成就應與

病人衣物。五法者。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

之。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愍心。不為衣

食。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五能為病者說法。巳

身於善法增益。僧祇律有四種暫作。若僧差作。若自

樂福作。若邪命作。竝不合賞。若為饒益病者。欲令速

差。下至然一燈炷。遇命終者。亦合賞。五分云。多人看

病。與究竟者。摩得勤伽云。白衣看病亦應與少許。佛

言。看病人應與六物。針筒.盛衣貯器。當作白二羯磨

與。白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等物。此

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看病比

丘。白如是。羯磨文可知。

六分輕物。五人巳上共住。一人死。當作展轉分。僧中

差一人作白二羯磨。白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

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今持是衣

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羯磨文可知。

作此法巳。隨現前多少取其衣物。依數分之。客僧至。

亦得分。但分衣入手方至者。不得。五分云。若不遍者。

和僧與一無衣比丘。若一衣極好。不須割裂竝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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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行之。須者直付之。

四人共住一人死。應作直分其賞看病人。惟三人口

和。以衣付言。諸大德憶念。今持亡比丘(某甲)衣鉢等。

與看病比丘。三說。自餘輕物。作白二羯磨。云。大德僧

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

僧應分。白如是。羯磨文可知。客比丘至。同前。

三人共住。一人死。應共分其賞看病人。二人口和。以

衣付言同上。其餘輕物。彼此三語共分。應言。大德聽。

此亡比丘(某甲)衣物。應屬我等。三說。客比丘至。同前。

二人共住。一人死。在者手取衣。口言。此亡比丘(某甲)

衣物。應屬我。三說。客至者。不得以手執衣故。

若有為病人求醫藥.衣食.及為塔事.僧事。雖不現前。

當與一分。若淨人亦得半分。若死在白衣家者。輕物

隨現前五眾分。重物送近處僧伽藍。若無五眾。并送

與近處僧伽藍。

* 六聚懺法

** 懺波羅夷法

波羅夷。此云棄。謂永棄佛海邊外。無道果分也。犯

者應滅𢷤。若犯巳。無覆藏心。哀求懺悔者。當與學

戒羯磨。與是戒者。奪三十五事。盡形行之。不得超

出。若眾僧說戒.羯磨時。來.與不來。無犯。若更犯重。

應滅擯。若能證阿羅漢果。方超入大僧位。

僧祇云。犯重也。啼哭不肯離袈裟。又深樂佛法者。

應與學戒。學戒者。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不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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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過食。除火淨五生種及

金銀。巳從沙彌受食。

十誦云。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坐。不得

與大僧同室宿過三夜。自不得與未受具戒者同

室宿。過二夜。得與僧作自恣.布薩二種羯磨。不得

足數。授戒出罪。若餘眾法。不得作.得受歲。不得眾

中誦律。無人者聽之。

** 懺僧伽婆尸沙法

僧伽婆尸沙。此云僧殘。謂罪隣于棄。如人為他所

斫。僅存咽喉。理宜速救也。犯者。若覆藏。應隨其所

覆之日與波利婆沙。行波利婆沙竟。與六夜摩那

埵。行摩那埵竟。與二十僧中出罪。若犯而不覆藏

者。直付與摩那埵。六夜竟。便與二十僧中出罪。若

二種行法中重犯者。隨所犯與本日治。

波利婆沙。此云別住行。謂得羯磨巳。奪三十五事。

在僧下行八事失夜。白僧發露。供給眾僧。盡覆日

行之。

摩那埵者。此云極苦卑劣行。大略與波利婆沙同。

但在僧中宿為異耳。

** 懺偷蘭遮法

偷蘭遮。此云醜惡。有二種。一從生。二獨頭。從生偷

蘭遮有三品。從棄罪生重偷蘭遮名上品。應向一

切僧中悔過。若從棄罪生輕。若從僧殘生重。名中

品。應出界外。四比丘眾中悔過。若從僧殘生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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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清淨比丘前悔過。獨頭偷蘭遮。亦有三品上

品者。如破轉法輪僧.殺天.盜四錢等名上品。如破

羯磨僧.盜三錢.二錢名中品。如食生血肉.惡心罵

僧.盜一錢等名下品。三品悔過。竝同從生。

** 懺波逸提法

此聚分二位。一名尼薩耆波逸提。此云捨墮。其事

皆于財物上犯。今罰其財物往僧中捨故名捨墮。

一名波逸提。此云墮其事竝是言行上犯。無物可

捨。故單名墮也。

懺捨墮者。此物不可別眾捨。若捨不成捨。得突吉

羅罪。當往僧中捨。偏袒右肩.脫革屣.禮上座足巳.

胡跪.合掌。白云。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畜若干

長衣。犯捨墮。我今捨與僧。一說捨衣竟。即于僧中

乞懺悔。白云。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畜若干長

衣。犯捨墮。是衣巳捨與僧。今有眾多波逸提罪。從

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愍故。三說

巳。當請懺悔主。其懺悔主須未犯罪者。或犯巳懺

悔竟者。名清淨比丘。方可受懺。整儀作白云。大德

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為波逸提懺悔主。

願大德為我作波逸提懺悔主。慈愍故。三說其受

懺人。不可便答。可.不。當先作白云。大德僧聽。此(某

甲)比丘。故畜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也捨與僧。是

中有眾多波逸提罪。令從眾僧乞懺悔。若僧時到.

僧忍聽。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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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白巳方告彼云。可爾。懺罪人具威儀白云。大德

一心念。我(某甲)。故畜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巳捨

與僧。有眾多波逸提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

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

而不散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

薩。三說巳。受懺者應言。自責汝心。生厭離。答云。爾。

懺悔巳。當還衣。僧中當察其財物可還.不可還。如

野蚕綿作臥具。則不可還。當斫碎和泥塗壁及埵。

如畜長衣.長鉢.一月衣.急施衣.殘藥。此五長當即

座轉付還。餘所犯當即座直付還。即座轉付者。佛

言。若僧眾難集。此比丘有因緣欲遠行者。應問此

物與誰。隨其所說便與。與巳。當還僧中作白二羯

磨還。白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若干長衣。犯

捨墮。此衣巳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今持此衣

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某甲)比丘。白如是。

羯磨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畜若干長衣。犯捨墮。

此衣巳捨與僧。僧中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

丘當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

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

巳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

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即座直付者。若所犯非前五長者。當依此法付。又。

或是前五長而無因緣欲遠行者。得延至明日。亦

依此法付。僧中作白二羯磨。白云。大德僧聽。(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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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故離衣僧伽黎宿。犯捨墮。此衣巳捨與僧。若

僧時到.僧忍聽。今持此衣還(某甲)比丘。白如是。次

羯磨文倣上可知。

四人巳下對首捨衣法。當具威儀。白云。諸大德聽

我(甲某)比丘。故畜若干長衣。犯捨墮。我今捨與諸

大德。作是捨巳。請懺悔主。文如前。受懺人應問餘

比丘言。三長老。若三長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

者。我當受。答言。可爾。受懺人轉告比丘言。可爾。懺

罪文如前。還衣用直付。白云。諸大德聽。彼(某甲)比

丘故畜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巳捨與諸大德。今

諸大德聽我持此衣還(某甲)比丘者。我當還。答云。

可爾。

對一人捨衣法。具威儀。白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故畜若干長衣。犯捨墮。今持捨與大德。作是

捨巳。請懺悔主。文如前。正懺悔法。白云。大德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故畜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巳捨

與大德。有眾多波逸提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

敢覆藏。餘詞如前。還衣直付。無白詞。

懺小罪法。佛言。若犯僧殘乃至突吉羅。知而覆藏。

應先教作突吉羅懺悔。今按捨墮具足八品突吉

羅罪。初根本二品。謂著捨墮衣及說戒時審問不

發露。次從生六品。初二品。謂覆波逸提經一夜.二

夜巳去。次二品。謂覆藏著捨墮衣。經一夜.二夜巳

去。後二品。謂覆藏說戒審問不發露。經一夜.二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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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去。合根本從生共八品。

今先懺從生六小罪。具威儀對懺悔主云。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若干長衣。犯眾多波逸提

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并著用捨墮衣突吉

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經僧說戒。默妄語

突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竝犯突吉羅

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懺悔。更不敢作。願大德憶

我。餘詞同前。

次懺根本二小罪。具威儀白懺悔主云。大德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犯著不淨衣經說戒默妄語。竝犯

突吉羅罪。各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懺悔。更不敢

作。願大德憶我。餘詞同前。

懺單波逸提法。此法無財物可捨。伹乞懺悔。請懺

悔主及正懺悔三法。文大同尼薩耆。伹事有不同。

隨事改稱而巳。若小罪八品。可自量度。或有犯。即

同前懺。但改罪名相為異也。

** 懺波羅提提舍尼法

請一人為懺悔主。請語同前。但改罪名。次正懺悔。

具威儀。白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有(某)事。犯波羅

提提舍尼罪。不憶數。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為。

今向大德悔過。受懺人應云。汝見罪不。答云。見。應

呵云。慎莫便作。答云。頂戴奉持。

** 懺突吉羅法

佛言。若故作者。犯應懺突吉羅。以犯非威儀突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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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若不故作者。伹犯突吉羅。故作者。先具威儀.請

懺悔主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德為突

吉羅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愍

故。三請巳。應懺悔其中從生.根本。亦須詳察種相

多少。方對懺悔主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故不齊

整著僧伽黎。犯突吉羅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懺

悔。更不敢作。願大德憶我。餘詞同前。若悞作者應

具威儀。心生慚愧。口言。我(某甲)比丘悞犯不齊整

著僧伽黎。犯突吉羅罪。我今日責心悔過。一說即

止。

此上六種。通名六聚。若不開出偷蘭遮。止名五篇。

若于突吉羅中開為惡作.惡說。即名七聚。從言上

犯者。謂之惡說。從身上犯者。謂之惡作。

懺悔之法。律中詳明。依而行之。但滅犯戒罪。故智論

云。戒律中雖復微細。懺則清淨。但犯十善戒。雖懺而

三惡道不除。如犯諸性戒等。須知當依大乘懺悔之

法。其法。大略有二。一事懺。如梵網經云。晝夜六時誦

十重四十八輕戒。苦到禮三世諸佛又如法華.大悲

等懺法。精誠修之。決能滅罪。二理懺。如涅槃經云。若

有修習身.戒.心.慧。能觀諸法猶如虗空。設作惡業。思

惟觀察。能轉地獄重報。現世輕受。若于小罪不能自

出。心初無懺。不能習善。覆藏瑕疵。雖有善業。為罪垢

污。現世輕報。轉為地獄極重惡果。是為愚癡。若犯四

重.五逆.謗法。名為破戒。有因緣故。則可拔濟。若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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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常懷慚愧。生護法心。建立正法。我說是人不名破

戒。成實論云。有我心者。則業煩惱集。若無我者。則諸

業不能得報。以不具故。華嚴經云。譬如幻師。能幻人

目。諸業如是。名清淨真實悔過。前事懺但能伏業。後

理懺直能斷業。事理雙修。則如車兩輪。無遠弗屆。可

出苦海。可詣覺場。豈伹滅罪而巳哉。

律學發軔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