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燈論釋

般若燈論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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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阿毘曇人言。如我偈曰。染污名遍因自

地中先起。是故染者得為染因。阿毘達磨相

義如是。論者偈曰。

「 染者先有故

 何處復起染」

釋曰。如無染人後時起染乃名染者。若彼染

者。先已得名說此染者復起於染無如此義

驗無體故。義意如是。復次猶如調達相續中

染彼調達染者不作證因。何以故。以染者故

譬如耶若達多。外人言。別不別相續染非因

故染者門作成已復成過。亦譬喻無體。及違

義故。論者言。彼說不善不別相續染非因故。

染者門作非成已復成過。彼別相續染及染

者亦應同遮。亦非譬喻無體所成相似及遮

異門非違義故。外人言。有所作因。謂他相續

染者。亦為染因故。譬喻無體。論者言。此不相

應遮不共因故。此過非實。復次若汝定謂染

者之先有染法者。是亦不然。如偈曰。

「 若有若無染

 染者亦同過

 染者先有染

 離染者染成」

釋曰。此復云何。若染者先有彼染法。此則有

過。謂此是染此是染者。故有所染。故名之為

染。非所依。先有。譬如飯熟故。若汝欲得不觀

染者。而有染法。此亦不然。如偈曰。

「 離染者染成

 不欲得如是」

釋曰。如熟不觀熟物起故此云何驗非染者

無體而有染法。何以故。以有觀故。如染者自

體。外人言。如父子二體。非一向故。此義得

成。論者言。彼亦如是遮故無過。外人言。如先

剎那起染已離而為當起染剎那因是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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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論者偈曰。

「 有染復染者

 何處當可得」

釋曰。如是別時起染剎那無間次生染者剎

那此不可得。以染者不成故。如彼異熟是異

熟。是異熟者。事則不然。如是過去起染剎那。

立為現在染者之因。義亦不爾。云何不爾。如

調達染不為調達染者之因。何以故。以其染

故。譬如別相續染。復次鞞婆沙師言。我所立

義無如上過。所以者何。彼染及染者同時起

故無咎。論者言。此亦有過。汝今當聽。如偈

曰。

「 染及染者二

 同時起不然

 如是染染者

 則不相觀故」

釋曰。何因緣故起此分別。以觀無故而可分

別。此是染者。彼為染法此是染法。彼為染者

而不欲爾。此復云何。欲有觀故。此中立驗。彼

染與染者無同起義。何以故。以有觀故。譬如

子芽。復次鞞婆沙師言。汝出此因。有何等

義。為觀生故。名為有觀。為觀別語名為有觀。

若觀生故名有觀者。心心數法此恒相隨。亦

同時起。共有因故。又如燈炷光明亦同時起。

非一向故。若觀別語名有觀者。如牛二角亦

同時起。一左一右。有別語故。現見如此亦非

一向。論者言。是心心數及燈光等和合自在

同時共起彼二牛角觀別語等。於世諦中欲

令如此。第一義中皆不成故。汝所說過。我無

此咎。復次染及染者。若一若異。同時分別。二

皆不然。如偈曰。

「 染及染者一

 一則無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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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若言同時。即有二體。偈意如是。此中

立驗。染及染者。不同時起。何以故。以一體

故。如染者自體。若汝意欲染及染者。一體同

時義則不可。以相違故。我今染與染者。別體

同時。無如上過者。此亦不然。如偈曰。

「 染及染者異

 同時亦叵得」

釋曰。別體同時。無有此義。以驗破故。復次彼

立別體而欲同時令他解者。驗無體故。此中

立驗。染染者二不得同時。何以故。以有觀故。

如染自體。復次今當更破別體同時。如偈曰。

「 若別同時者

 離伴亦應同」

釋曰。若汝意謂染及染者。此二同時而不欲

令隨一離伴者。此中立驗。第一義中不欲令

彼染及染者別體同時以有觀故。如因果二。

復次餘論師言。若汝別體欲得同時今處處

別體彼彼同時。如馬邊有牛說為同時。如是

獨牛無伴。亦得同時。此如先答。義無少異。復

次偈曰。

「 若別同時起

 何用染染者」

釋曰。染及染者。若同時起。是義不然。以其別

故。譬如染及離染。復次偈曰。

「 若染染者二

 各各自體成

 何義強分別

 此二同時起」

釋曰。若染及染者。我體各別。以體別故。則不

相觀。復次若有所用此是染者染。此是染染

者。有觀相貌說同時起。汝意爾耶。此說有過。

何以故。如偈言。染及染者二。同時起不然。

如是等同時起不應爾。有觀故。不即此法說

同時起。以不異故若欲別體。同時起者。此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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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如偈曰。

「 如是別不成

 求欲同時起

 成立同時起

 復欲別體耶」

釋曰。如是義者。長老應說。如偈曰。

「 有何等別體

 欲同時起耶」

釋曰。同時起者。有何等義。為有別體。次第起

故說同時起。為無別體同時起耶。若言次第

同時起者。是則不然。如染及離染。先已說過。

若同時起者。此亦不然。以有觀故。如因果二。

亦先已說。是故偈曰。

「 由染染者二

 同不同不成

 諸法亦如染

 同不同不成」

釋曰。彼瞋癡等。若內若外。同以不同亦皆不

成。如是第一義中彼染等不成故。如外人品

初作如是。說陰等是有。以染污過患故者。彼

因不成。又世諦說因及違義故。如先所說因

過失故。品內所明染及染者無其自體。令他

得解。此義得成。如般若波羅蜜經。佛告極

勇猛菩薩言。善男子。色非染體。非離染體。如

是受想行識非染體。非離染體。復次色受想

行識非染體空。非離染體空。此是般若波羅

蜜如是。色非瞋體。非非瞋體。亦非癡體。非非

癡體。受想行識亦復如是。此名般若波羅蜜。

極勇猛色非染非淨。受想行識非染非淨。復

次色非染法性。非淨法性。受想行識亦復如

是。此名般若波羅蜜。如是等諸修多羅。此中

應廣說。

釋觀染染者品竟。

* 《般若燈論》釋觀有為相品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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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成立此品。其相云何。陰等諸法本無自

性。惑者未知取相分別。今欲顯示令彼識知

無自性義。有此品起。外人言。第一義中有是

陰等有為自體。何以故。以彼起等諸有為相

共相扶故。此若無者。彼有為相無相扶義。譬

如兔角。由起等諸相與陰等相扶因有力故。

彼法不無。所謂有為諸陰等也。論者言。汝說

起等有為相者。彼起等相為是有為。為是無

為。外人言。是有為也。論者言。今當次第分別

此義。先驗起者。如偈曰。

「 若起是有為

 亦應有三相」

釋曰。第一義中不欲令彼起等諸相是有為

相。何以故。以有為故。譬如法體。外人言。起

住滅體各有作用。是故欲令起等諸相是有

為相。論者言。此驗無體。唯有立義。故外人

言。起住滅等各有功能。汝撥無者。義則不然。

論者言。起等作相不可得故。又世諦中起亦

非彼有為法相。何以故。以起作故。如父生子。

住亦非彼有為法相。何以故。以住作故。如食

持身。又有為相非彼住作。何以故。以住作故。

譬如女人。置瓶於地。滅亦非彼有為法相。何

以故。以破壞故。如棒破物。如是彼立起等

有為相者。此義不成。以因不成及與義相違

有此過故。起非有為。是故說起有為相者。義

則不然。復次若汝欲避先所說過成立起等

是無為者義亦不然。如偈曰。

「 若起是無為

 何名有為相」

釋曰。若起是無為。而為有為相者。無如此義。

以無為自體無所有故。義意如此。復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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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中起是無為。而作有為諸法相者。是義不

然。何以故。以無為故。譬如虛空。住滅亦爾。

不復廣遮。復次若汝分別起住滅等是有為

相有所作者。為是次第。為復同時。二俱有過。

何以故。若次第者。如偈曰。

「 起等三次第

 無力作業相」

釋曰。於誰無力。謂於有為。復次欲得起等隨

次第者。如法體未起。住滅二種。則無力為相。

以法體無故。又已滅之法滅則無體。起住二

種。則於滅無力。又已起之法起則無力。又法

體若住滅復無力。若謂住時無常隨逐者。是

義不然。如百論偈曰。

「 離住無法體

 無常何有住

 若初有住者

 後時不應故

 若常有無常

 一切時無住

 若先是常者

 復不得無常

 若無常與住

 共法體同時

 有住無無常

 有無常無住」

復次若謂起等諸有為相同時有者。是亦

不然。如偈曰。

「 云何於一物

 同時有三相」

釋曰。此相如是不同時有。語義如此。云何不

有。謂彼一物於一時中有起住滅。義則不然。

以畢竟相違故。復次經部師言。諸法各別有

定因緣自在相續。於一時中當可起者。得自

體時此名為起。初剎那相續位此名為住。先

剎那不相似此名為老。已起者壞此名為滅。

如是等決定有觀於一剎那同時有故。汝作

方便與我作過者。我無此咎。論者言。是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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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非實有。又有觀故。住分別者。是世諦三

相。非第一義。汝言住時違住滅者。此不應然。

以不免先所說過故。復次鞞婆沙師言。如先

體未起者。於後得自體時。此名為起。起者

樹立。此名為住。住者朽故。此名為老。老者滅

故。此名為壞。由起等次第得不離有為體。以

是義故。彼相體成。如先所說。起等三次第無

力作業相者。此為不善。論者言。汝語非也。云

何名相。謂與所相未曾相離。譬如堅相不離

於地。及大人諸相不離大人。若言起等第一

義中是彼有為諸法相者。此義不然。何以故。

有次第故。次第云何。如以泥團置於輪上。運

手旋已如小塔形。次拍令平。次轉如蓋。後攏

如圌。此諸位別。非彼瓶家有為體相。起等

諸相亦不離彼。有為法者。假施設耳。真實起

者。此中遮故。以云何遮。彼未起者。住滅無

體故。若謂當來起時應有住滅。作此分別者。

唯世諦言說不免。如先所說。過咎如是。起等

諸有為相次第同時彼體不成。因有過故。復

次偈曰。

「 若諸起住壞

 有異有為相

 有則為無窮」

釋曰。若彼有異彼亦有異者。如是則無窮而

不欲爾。復次若起等諸相更無相者。復得如

先所說過失。如偈曰。

「 無則非有為」

釋曰。此義云何。如汝意欲有為諸法非有為

相。以有為故。如是起等。亦非有為相。以是義

故。第一義中不應分別起等諸相。若是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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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無為。如所說過。今還屬汝。復次犢子部

言。起是有為而非無窮。云何知耶。由此自體

和合有十五法。總共起故何等十五。一此法

體。二謂彼起。三住異。四滅相。五若是白法則

有正解脫起。六若是黑法則有邪解脫起。七

若是出離法則出離體起。八若非出離法則

有非出離體起。此前七種是法體眷屬。七眷

屬中皆有一隨眷屬。謂有起起乃至非出離。

非出離體此是眷屬。眷屬法如是。法體和合

總有十五法。起。彼根本起。除其自體能起作

十四法。起起。能起。彼根本起。住等亦然。以

是義故無無窮過。如我偈曰。

「 彼起起起時

 獨起根本根

 根本起起時

 還起於起起」

阿闍梨言。汝雖種種多語。而於義不然。云

何不然。如偈曰。

「 若謂起起時

 能起根本起

 汝從本起生

 何能起本起」

釋曰。不如是生。以未起故。如前都未起時。外

人言。根本起者。能起起起。如是起起能起

本起。義正如此。論者偈曰。

「 若謂根本起

 能起彼起起

 彼從起起生

 何能起起起」

釋曰。不如是生。以未起故。義意如是。外人

言。彼根本起及以起起。此二起時。各自作業。

是故無過。論者偈曰。

「 汝謂此起時

 隨所欲作起

 若此起未生

 未生何能起」

釋曰。第一句謂根本起。第二句謂起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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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謂起時未起。第四句謂根本起無起功能。

何以故。以未生故。亦起時故。譬如前未生時。

又如當起法體。外人言。如共有因於法起

時。及已起者。共起諸法有起功能故。非謂一

向汝言起時故。因及未生故。因者此義不成。

論者言。前染染者。中已遮。共起亦遮。彼因汝

言非一向者說我有過。又言。無有無窮過者。

此不能避。復有人言。有別道理。避無窮過。道

理云何。如偈曰。

「 如燈照自體

 亦能照於他

 起法亦復然

 自起亦起彼」

釋曰。以是義故。無無窮過。論者偈曰。

「 燈中自無暗

 住處亦無暗

 彼燈何所照

 而言照自他」

釋曰。如是燈無毫末照用。因語意爾。復次此

中立驗燈體。於彼第一義中不能自照。亦不

照他。何以故。以暗無故。譬如猛熾日光。復次

第一義中燈不破暗。何以故。以其大故。譬如

彼地。以是義故。譬喻無體。外人言。燈初起時

即能破暗。如偈言。如燈能破暗。謂自體作

明能除外暗。義意如是。如先所說暗無故者。

此因不成。亦譬喻無體。以燈及光義可得

故。論者偈曰。

「 云何燈起時

 而能破於暗」

釋曰。云何破者。謂不能破故。語義如是。偈曰。

「 此燈初起時

 不到彼暗故」

釋曰。以起時故。譬如暗燈。外人言。智非智

等。非一向故。論者言。汝執此義墮前成立分

中攝故。如是亦遮。非非一向也。復次起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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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故。如未生子無所作業。燈亦如是。不能作

明。復次如前偈說。云何燈起時而能破於暗。

此燈初起時不到彼暗故者此中立驗。第一

義中彼燈起時不能破暗。何以故。以不到故。

譬如無明世界中間黑暗。復次第一義中燈

不破暗。何以故。以不得所對治故。譬如彼暗。

外人言。現見燈不到暗而能作明故。論者言。

汝立此門增我破力。令我譬喻轉更明顯。故

我無過。彼若如是今當觀察。為如所見。為復

異耶。我亦不見燈不到暗而能除暗。若燈不

到暗而能除暗者。是義不然。如偈曰。

「 若燈不到暗

 而破彼暗者

 燈住於此中

 應破一切暗」

釋曰。燈破遠暗。汝既不許。近亦如是。云何能

破。復次如偈曰。

「 若燈能自照

 亦能照他者

 暗亦應如是

 自障亦障他」

釋曰。暗自他二不欲爾者。燈自他二豈欲得

耶。復次此中立驗。第一義中燈於自他不壞

所治。何以故。有能治故。譬如彼闇。如是燈

體。自照照他。先已遮故。譬喻無體。是故外人

引彼燈喻。成立起義。能起自他者。是則不

然。以不免前無窮過故。復次若謂自起亦起

他者。云何能起。為已起起。為未起起。若爾有

何過。若未起起者。如偈曰。

「 此起若未起

 云何生自他」

釋曰。未起無生。以未生故。如前未生時。如是

意者。先已分別。復次偈曰。

「 此起若已起

 起復何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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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由已起故。生於彼起。則無功用。如是觀

察。汝言起者。能起自他義則不爾。以不免前

無窮過故。又彼起等成其無為。以無為故。彼

諸起等非有為相。汝言相故者。因義不成。又

復當問。說有起者。云何起耶。為起時起。為已

起起。是皆不然。如偈曰。

「 起時及已起

 未起皆無起

 去未去去時

 於彼已解釋」

釋曰。如彼已驗。此中亦應如是廣說。以第一

義中起時不起。何以故。異世向前故。如欲滅

時。復次若謂彼法少起少未起說為起時者。

是亦不然。何以故。若少起者。彼更不起。起無

用故。若未起者。起亦不起。以未起故。譬如未

來。外人言決定起者。來向現在。此名起時。論

者言。如是義者。亦應觀察。如偈曰。

「 由起時名起

 此義則不然

 云何彼起時

 而說為緣起」

釋曰。彼起時者。為有為無為。亦有亦無。此等

過失。如上已遮。外人言。譬如有人善解劍術。

起不善心行惡逆行。自害其母以為隨順。汝

亦如是。何以故。大仙為彼聲聞獨覺說深緣

起。以汝久習妄想行非法行。自破所欲害正

道理。此執不然。論者言。汝不知耶。有惡見人

撥無因果。破壞白法不肯信受。為欲教化彼

惡見人。洗濯不善垢穢義故。佛婆伽婆作如

此說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所謂無明緣

行。諸如是等。為世諦故。非第一義。如是意

者。是我所欲。汝言自破所欲害正理者。此語

不然。如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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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諸法無性

 自體非有故

 此有彼得者

 如是則不然」

復次如佛說偈。若從緣生則不生。彼緣起者。

體非有。若屬因緣此則空。解空者名不放逸。

如是等諸經此中應廣說。由如是觀。若生未

生。悉皆如幻。是故起時寂滅則無起相。如彼

外人所說起時以為緣起者。第一義中驗不

成故。彼為不善。復有人言。世間現見種種

因緣各各果起。謂瓶衣等。更無異驗。勝現見

者。如前偈說。起時及已起未起皆無起者。此

不相應。以戒等起故。論者言。彼戒等聚隨

順功德。誰能違者。而是世諦非第一義。彼如

是等。為捨執著。為實義故。有此論起。是故無

過。若汝意謂瓶衣有起者。亦是世諦非第一

義。我所欲者。若瓶若衣現起可得。非彼未

起。若已起者。有起不然。瓶衣等起。未起起

故。如此執者。是義不然。何以故。若瓶未起安

立妄覺。緣彼瓶名謂有瓶起。如是意者此但

世諦安置妄覺。以瓶未生不可得故。復次鞞

婆沙師言。三世有故。彼瓶等起。我義如此。論

者言。此亦不然。如偈曰。

「 隨處若一物

 未起而有體」

釋曰。一物者。或瓶衣等。若於諸緣。若和合

中。及於餘處。體先有者。偈曰。

「 已有何須起」

釋曰。彼若已有起。則無用故。為是因緣。偈曰。

「 體有起無故」

釋曰。以此義故。先起有體者驗起。則無有體

起者立義有過。復次執時異者。說如是言。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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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體。云何驗知。來現世故此執不然。何以

故。若來現在則破現在。如是體異相異及位

異者。如先過失。皆以此答。復次僧佉人言。諸

法體有。可顯了故。我無過失。論者言可顯了

者。先已遮故。此不相應。復次未起有體。云何

可信。僧佉復言。以世攝故。如現在物。論者言

現在物者。第一義中無自體故。汝譬不成。所

欲義壞。復次雖無自體亦不壞世諦。以現在

時色等諸法。猶如幻等。亦可得故。彼世諦中

色等諸法但假施設。應如是知。偈言起時及

已起未起皆無起。如是等。先雖已答。今當

更說。如偈曰。

「 若謂起起時

 此起有所起」

釋曰。彼意若謂起於起時能有所起。此執不

然。有過失故。如偈曰。

「 彼起能起作

 何等復起是」

釋曰。彼起不然。以起作故。譬如父子起無自

體。偈義如是。復次若如是說。更有異起能起。

此起是亦有過。得何等過。偈曰。

「 若起更有起

 此起無窮過」

外人言。不起起故。無無窮過。我欲如是。論者

偈曰。

「 若起無起起

 法皆如是起」

釋曰。法既不爾。起亦應然。是故不應強作分

別。復次此有起者。若有體若無體。若有無體。

起悉有過。如偈曰。

「 有體起無用

 無體起無依

 有無體亦然

 此義先已說」

釋曰。何處先說。如觀緣品中偈說。非有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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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諸緣義應爾。又如偈言。非有非不有。非有

無法起。如先已遮。不復更釋。復次如偈曰。

「 若滅時有起

 此義則不然」

釋曰。以滅時故。譬如死時。外人言。未滅時

起。是故無過。論者偈曰。

「 法若無滅時

 彼體不可得」

釋曰。以彼體相不相應故。如虛空花。偈意

如是。外人言。住非一向故。論者言。彼亦無常

隨故。未滅時不成。我無過咎。如前廣說。外人

言。有如是起。彼所起法有故。此若無者。彼所

起法則不得有。如用龜毛為衣。二皆無體以

起成故。住法則有。是故如所說。因起非無體。

論者言。起無體故所起不成。雖世諦中說有

此起。第一義中則無住相。今問此體。為未住

體住。為已住體住。為住時體住。第一義中。三

皆不然。如偈曰。

「 未住體不住

 住體亦不住

 住時亦不住

 無起誰當住」

釋曰。第一句者。由非住故。譬如滅。第二句

者。以現在世及過去世二世一時不可得故。

住義則空。第三句者。離住未住更無住時。有

者不然。廣如前破。第四句者。無一物起無一

物住。偈意如是。復次第一義中無一物體起

相可得。從前已來廣引道理。令人解了起既

不成。誰為住者。由此義故。汝先說言所起之

法起有因者。此皆不成。復次如偈曰。

「 滅時有住者

 是義則不然」

釋曰。以相違故。若相違法。則不同時。如烈日

光。不與暗並。偈意如是。外人言。彼未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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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可得故。論者偈曰。

「 若法無滅時

 彼體不可得」

釋曰。以諸有為法無常隨逐故。復次彼體不

可得。何以故。無滅時故。如虛空花。偈意如

是。復次若汝意謂已起剎那住相有力。當於

爾時法體不滅。亦不是常。以住無間次即有

老無常隨逐故。此執不然。何以故。若此色等

住相用時無無常者。後時亦無。無常隨逐。如

火處無水。火於後時亦不作水。住義亦然。外

人言。世間現見法體滅盡。云何言無。論者言

此應觀察。汝見滅者。是滅與體。為恒相隨。為

各別處。若與相隨即無住義。若在別處。體無

滅時。既無滅時。體不可得。二俱不然。復次有

聰慢者。或如是言。譬如有人先無佛體後時

得佛。住亦如是。先雖無滅後時滅者。竟有何

咎。此執不然。何以故。無佛體者。謂無一切智

相用。凡夫智後時得佛者。無如此義。於世諦

中此方便語。亦不成立。如是斷煩惱障及彼

境障。最後剎那智相起時。說名得佛。彼智與

佛體無差別。如汝所言。無實道理。如是老住。

若一若異者。亦同此過。由此不成故。阿闍

梨偈曰。

「 彼一切諸法

 恒時有老死

 何等是住法

 而無老死相」

釋曰。若有起者。隨是體處。有住可見。起可得

成。今則不爾。是故彼立因義不成。復次汝等

欲得彼住住者。為住能自住。為假異住住。二

俱不然。如偈曰。

「 住異住未住

 此義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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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起不自起

 亦不從他起」

釋曰。云何起者。自起不然。如前說偈。此起若

未起。云何得自生。若已起能生。生復何所起

故。云何不從他生。如先偈言。若起更有起。此

起無窮過故。住亦如此。偈曰。

「 此住若未住

 自體云何住

 此住若已住

 住已何須住

 住若異住住

 此住則無窮

 住若無住住

 法皆如是住」

釋曰。此二偈是釋義偈。非論本偈。前遮自住

住。如遮自體起。後遮他住住。如遮從他起。應

如此知。是故當知。住無自體。如汝先說。有如

是起。彼有體故。法有體者。此因不成。外人

言。第一義中有此起住。何以故。共行諸法彼

體有故。此若無者。彼共行法體應不有。譬如

馬角由起住有故。彼共行滅有。是故第一義

中說因力故。起住是有。論者言。滅亦如是。謂

此體已滅未滅滅時。欲令有滅者。一切不然。

如偈曰。

「 未滅法不滅

 已滅法不滅

 滅時亦不滅

 無生何等滅」

釋曰。第一句者。以滅空故。譬如住。第二句

者。如人已死。不復更死。第三句者。離彼已滅

及未滅。法更無滅時。有俱過故。是故定知滅

時不滅。復次第一義中滅時不滅。以世傳流

故。如當起法來現在者。第四句者。其義云何。

一切諸法皆不生故。言無生者。生相無故。無

生有滅。義則不然。如石女兒。如是彼欲起者

及不起者。於一切時有滅不然。復次法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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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住彼分別滅。二俱不然。如偈曰。

「 法體若住者

 滅相不可得」

釋曰。以住故無滅世間悉解。若汝言無住有

滅無過失者。是亦不然。如偈曰。

「 法體若無住

 滅亦不可得」

釋曰。以無住故如彼滅相。復次此法為當即

住此位滅耶。為住異位滅耶。外人言。此言何

謂。論者偈曰。

「 彼於此位時

 不即此位滅

 彼於異位時

 亦非異位滅」

釋曰。不即此位滅者。以不捨自體故。譬如乳

住乳位亦不於彼異位時滅。何以故。此中說

驗。第一義中乳不於彼酪位時滅。以彼異故。

如異瓶等。復有人言。有如是滅。依止體故。譬

如彼熟。論者偈曰。

「 若一切諸法

 起相不可得

 以無起相故

 有滅亦不然」

釋曰。諸法不起如前已說。未熟已熟此執不

成。譬喻無體。復次汝言滅者為有體滅耶。為

無體滅耶。二俱不然。如偈曰。

「 法若有體者

 有則無滅相」

釋曰。以相違故。譬如水火。由如是故。偈曰。

「 一法有有無

 於義不應爾」

復次偈曰。

「 法若無體者

 有滅亦不然

 如無第二頭

 不可言其斷」

釋曰。偈譬喻者。以其無故。以此無體驗有滅

者。是義不然。法體壞故。復次汝等若言第一

義中有彼滅相及隨滅者。為是自滅。為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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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二俱不然。如偈曰。

「 法不自體滅

 他體亦不滅

 如自體不起

 他體亦不起」

釋曰。自體起者。此不相應。如前已說。此起若

未起。云何能自生。此起若已生。生復何所起。

他體起者。如偈言。此起若異起。起則無窮

過故。起既如此。滅亦類然。滅類偈者。此滅若

未滅。云何能自滅。此滅若已壞。滅復何所壞。

此滅若異滅。滅則無窮過。滅若無滅。滅法皆

如是壞。此釋義偈應知。如自他起前已廣遮。

自他滅者。類同起破。有人言。得壞因時壞法

方壞者。應如是答汝立壞因。是義不然。何以

故。彼法非是。此法壞因。以彼異故。譬如餘

物。品初已來。廣遮彼說。如是起住。以第一義

中起因不成。譬亦無體。若世諦中說因譬喻

者。違汝義故。如前立驗。已廣分別道理自在

故。如偈曰。

「 起住壞不成

 故無有有為」

釋曰。如外人所說。有彼陰等諸有為法。以有

為相和合故者。彼為已破。復有人言。第一義

中有彼牛等諸有為法。何以故。以角犎垂𩑶

等相有故。此亦應遮。汝立此等有為相者。為

更有相。為更無相。若更有相。此角犎等則非

牛體有為相也。何以故。以有相故。譬如牛

實。廣如前破。若更無相者。以無相故。此等諸

相自然不成。以能相無力故。所相亦無。又有

相者。相無窮過。此等一切如先廣遮。復有人

言。第一義中有是有為。何以故。有待對故。此

若無者。應無待對。如石女兒。以彼有為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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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相待由此因故。第一義中有是有為。論

者言。若有為法得成立者。除有為故。可說無

為。彼有為法。如理諦觀體不可得。是故偈曰。

「 有為不成故

 云何有無為」

釋曰。如兔角無生。於世諦中亦不作實解。應

知此意。以是義故。因等無體。若爾云何分別

有諸相等。為世諦故。如偈曰。

「 如夢亦如幻

 如乾闥婆城

 說有起住壞

 其相亦如是」

釋曰。諸仙知彼有為起等。能生覺因。開實知

見。如彼智人所說起等。是我所欲。由無智者

覆慧眼故。於無實境起增上慢。如夢中語說

彼諸法起住滅等。此由染污熏習。各執異因

分別三種。謂有實義。為示彼故。說夢幻等三

種譬喻應知。有人言。起等是有。何以故。現前

覺取故。譬如色。又作者有故。亦相續同取故。

如是說者。此執不然。何以故。非一向故。為開

示彼。如其數量說夢等譬喻應知。復次佛婆

伽婆。見真實者為聲聞乘對治惑障故。作如

是說。色如聚沫受喻水泡。想同陽焰。行似芭

蕉。識譬幻事。此意欲令知我我所本無自性。

猶如光影。亦為大乘對治惑障及智障故。說

有為法本無自體。如金剛般若經說。一切有

為法。如星翳燈幻。露泡夢電雲。應作如是觀。

欲令他解有為無體。是此品義。是故得成。如

般若波羅蜜經中說。佛告極勇猛菩薩言。善

男子。色非有為非無為。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若色受想行識非有為非無為者。此是般若

波羅蜜。又如楞伽經說。有為無為無自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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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但彼凡夫愚癡妄執分別有異。猶如石女

夢見抱兒又如金剛般若經說。須菩提。凡所

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如

是等諸修多羅此中應廣說。

釋觀有為相品竟。

《般若燈論》釋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