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廣百論釋論

大乘廣百論釋論

KR6m0015_T_001-0187b

爾所餘無生果用此應是常。既不生果。不可

比度。從緣生故。雖爾既無能生果用。如永滅

無。應比非有。為顯此言。其義決定。故復頌

曰。

「 無有時方物

 有性非緣生

 故無時方物

 有性而常住」

論曰。諸有性法。定從緣生。如苦樂等。若非

緣生。定無有性。如空花等。此若有性。應

從緣生。若從緣生。滅必隨逐。無容常住。如

是說已。或復諸法。必依緣生。方知有性。如

現在法。若非緣生。即非有性。如未來法。

為辨此義故說無有時方等言。此顯所說其

理決定。若時若方。若物差別。遍一切處皆

無諍論。如說菩薩住循法觀。於諸法中不見

少法出緣生外。又彼非處方便慇懃。何以

故。頌曰。

「 非無因有性」

論曰。彼雖方便慇懃立常。而竟不能說有

道理。如是句義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極

成故。既不許有餘同類義。同喻闕故。比量不

成。設復強說。終成非理。何以故。頌曰。

「 有因即非常」

論曰。縱彼強說常性有因。既許有因。即非常

性。如苦熾火相應所生。此因便能違害根本

雖無生因而有了因。有因總故。即為極成。復

次有執一切性皆是常。若立一切皆無常性。

俱闕同喻。比量不成。此亦不然。同前過故。又

彼雖立隱性為常。而立顯相有其生滅。由此

足能顯無常性。遮破常性。彼論遮破。顯相

KR6m0015_T_001-0187c

是常及非有故。若說顯相亦無生滅。前位無

減。後位無增。諸造論者何所為耶。何所造耶。

若謂諸法雖有隱顯而無生滅。此亦不然。前

後兩位若無差別。便無增減有何隱顯。又離

體外無別有位。位有隱顯。體亦應然。汝雖不

欲體有生滅。理所逼故。必應信受。如是所

立前後兩位。隱顯非常為同法喻。由此我立

不與汝同。立常同喻定非有故。又所立義必

須有因。非唯起心即可成立。故次頌曰。

「 故無因欲成

 真見說非有」

論曰。諸有比量。能成立他所不許義。乃名能

立。若離正因。但有言說。虛陳自意。義終不

成。有言無因義得成者。諸有所立一切應成。

縱一切成。仁今何悋。我亦無悋。彼自不成。一

切皆成。汝亦不許。

復次有餘偏執明論聲常。初不待緣。後無壞

滅。性自能顯。越諸根義。為決定量曾不差違。

現比等量依士夫見。士夫有失見是疑因。故

能依量皆難信受。此亦不然。與前所說非愛

過咎。不相離故。若所依止。士夫及見皆有過

故。能依諸量亦有失者。汝及汝師見及言論。

既有過失。云何可信。汝所發言。便成自害若

汝意謂。汝及汝師所發言詞。亦是定量。餘聲

非者。無有比量。但愛自宗。亦復自違所立宗

義。又以比量立明論聲非士夫造。體是常住。

因及同喻。應更須成。設復能成。則為自害。又

明論聲與所餘聲同是聲性。云何但說此聲

是常。餘聲無常亦不可說。餘人自許聲是無

常。由士夫造故非是常。今則不許故是常住。

KR6m0015_T_001-0188a

法性決定。豈隨論者許與不許成常無常。不

可說言一切法性隨見差別其體轉變。一物

同時有多體相。更互相違。非道理故。若法隨

人情計轉者。應捨自宗取所餘見。又立常者。

所說道理唯依異法。無同法故。所立不成。或

捨自意。是故彼宗不任推撿。唯構虛言。都無

實義。

復次有餘執言。唯異法喻。即名能立。異法遍

故。比量本為遮餘義故。現見遮相所雜糅緣。

能顯義故。為定此義。復作是言。諸所作者。既

是無常。故知非作理應常住。此言為顯異法

決定。此亦不然。隨自意語不能如實。顯正理

故。所以者何。唯顯異義所遮事境名為同

喻。其異法喻二分俱行可名為遍。若無同喻

何所遍耶。不可說言自體自遍。又諸比量欲

遮餘義。要有同法然後方成。同法若是無異

法應非有。離其同異二聚法外。更不許有餘

句義故。由此即破現見遮相。所雜糅緣能顯

於義。又以不見所作為因。欲成有常。終無是

義。以一切處未曾見有。故說頌曰。

「 見所作無常

 謂非作常住

 既見無常有

 應言常性無」

論曰。見所作者。皆是無常。謂非作者。皆是常

住。既見所作。無常性有。應言非作常住性無。

諸所作者既許有體。非所作者應許無體。以

非作因於樂等有曾所未見龜毛等無皆可得

故。如是非作違害能立所依自相非正能立

為不爾耶。諸相違因若不遮礙。自共所許。乃

於自境能立相違自相差別。今此所依共許

KR6m0015_T_001-0188b

為有。若不共許。無容依此競常無常。故非作

因。不能違害所依自相。有釋此言我今不許。

聚極微外有散極微。故此違因無自害失。此

釋不然。彼依總相建立一切常法為有。豈勞

分別聚散有無。如是釋者。空等無為都不許

有。不可為難。色等極微雖依世俗許其為有。

而是所作。故非所作因義不成。若於如是不

成因上。作相違過亦不得成。頌中應言常性

無者。正破所依空等性有。兼辨能依常住

性無。若言空等無實有性。所依無故因義不

成。何能違害有法自相。此亦不然。但說遮

遣餘有類物為此因故。因有三種。一有體

法。如所作等。二無體法。如非作等。三通二法。

如所知等。今所立因唯遮所作。不言別有非

作自性。此因同類色等上無。於其異類龜毛

等有。是故違害有法自相。又說頌曰。

「 愚夫妄分別

 謂空等為常」

論曰。隨有所見皆無諦實。智不清白。故名

愚夫。於尋思地恒自安處。推求分別諸法性

相。於中或有智見猛利。虛妄計度越路而

行。各恃所知皆自憍舉。互興異論檀立師資。

俱未斷除分別見網。無明昏睡纏覆其心。如

在夢中所緣皆妄。非如夢智所計空等。常住

實有而可信依。

復次有餘釋子執虛空等實有常住。故契經

言。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

虛空顯了。此經義說。實有虛空常住無色無

見無對。無復所依。因光明顯。或有疑難。佛既

不說別有所依如風輪等。如是虛空應無體

KR6m0015_T_001-0188c

相。為釋此難。故說虛空容受有對光明等色

以果顯因有實體相。又說虛空風所依止。非

無體相能作所依。此亦不然。非經義故。若謂

虛空是有果法。應有生滅。生滅隨故。體則

無常。如色心等。若無生滅。應無體相。如龜毛

等。為顯風輪離同類聚。無別所依如地輪等。

所以經說。風輪依空。不遮風輪。前念現在同

類同聚。生起所依。故作是說。為顯虛空無有

同異生起所依如過去等無別實有常住體相

故。復經說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不

見實有色受等物。無有同異生起所依。又顯

虛空因光明等。依世俗諦假施設。有如因色

等假立瓶等。是故復說。然藉光明虛空顯了。

不可依此即說虛空。離光明等實有體相。雖

因影闇亦立虛空。然影闇中眼有障礙。或有

除此更無所見。不能辯了餘物有無。所以不

說。然藉影闇虛空顯了。於光明中眼無障礙。

若見無有餘障礙物。即便依此假立虛空。勿

謗虛空假亦非有。是故不說無有虛空。又若

虛空實有體相。藉諸光明而顯了者。應如青

等有色有見有對有依。經不應說無色無見

無對無依。世俗假有。無此過失。依無礙色假

立虛空。質礙等性不相應故。又此虛空四諦

不攝。雖執實有。然必應許。有分別智之所

了知。除五識身所引意識。其餘有漏不定外

門分別意識。決定不能緣實有境。故說頌

曰。

「 智者依世間

 亦不見此義」

論曰。諸有智者。依止世間隨分別識於虛空

KR6m0015_T_001-0189a

等雖復專精願求實義。乃至少分亦不可得。

唯見依名所起分別似虛空等種種影像。

復次為破如前所執空等由遍滿故。體實有

常。故說頌曰。

「 非唯一有分

 遍滿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

 各別有有分」

論曰。時方物類各有差別。所以言分。空等與

彼諸分相應。故名有分。非一有分常住真實。

與一切分周遍相應。勿復令此所相應分。一

一遍與一切相應。故此有分。隨所相應諸分

差別成無量分。即此諸分不待餘依。說名虛

空。或餘物類。故汝所說實有常住空等遍滿

因義不成。若言空等亦由分別假立方分故

無過者。此亦不然。實無方分。不離如前所說

過故。瓶等亦應假立方分。依第一義方分實

無。此因但於異法上有。同法既闕與義相違。

又虛空等差別名言。唯依諸分和合而立。分

別假立有方分故。如唯依彼色等和合。立宮

殿等種種名言。此意顯示。虛空等聲唯依世

俗境界而立。又若可說有方分者。應如青等

不可說為常遍實有虛空等性。是則所立能

立一分所依不成。

復次或有執時真實常住。以見種等眾緣和

合。有時生果。有時不生。時有作用。或舒或

卷。令枝條等隨其榮顇。此所說因具有離合。

由是決定知實有時。時所待因都不可見。不

見因故所以無生。以無生故即知無滅。無生

無滅故復言常。為破彼執。故說頌曰。

「 若法體實有

 卷舒用可得

KR6m0015_T_001-0189b

 此定從他生

 故成所生果」

論曰。時用卷舒待他方立。故此時用隨緣而

轉。體相若無取捨差別諸有作用興廢不成。

又時作用依他而轉。如地色等定是無常。即

以此事為其同法。用所依時何容常住。故善

時者作如是言。業風所引大種差別。自類為

因展轉相續。循環遞代終而復始。隨緣不同

冷煖觸異。分位差別說名為時。時雖具有因

緣生滅。相似相續隱覆難知。豈以不知言無

因等。

復次有執時體亦常亦遍。攝藏無量差別功

能。外緣擊發起諸作用。芽莖等果隨用生成。

此亦不然。所依時體若無遷變。能依功能豈

可擊發。不見所依種等無變。而有生長芽等

功能。即此擊發功能因緣。足有生成芽等作

用。何須妄計無用時耶。又說頌曰。

「 若離所生果

 無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

 皆成所生果」

論曰。諸法要待自所生果。有勝體用方得名

因。所生若無。能生詎有。由是所執能生之

因。必待餘法成別因故。如苦樂等定是無常。

豈不因法先有體用。後果生時因名方顯。如

外眾緣先有體用。果法生已乃得緣名。時亦

如是。其體常遍。具含種種生長功能。諸果

生時名用方顯。又未生果亦得因名。待當果

故。如稻麥種。汝所立時。其體常遍。具含種種

生長功能。諸能與體既許無異。能應同體一

一遍常。是則起用生一果時於一果處應生

一切。如是便成因果雜亂。我立功能望所生

KR6m0015_T_001-0189c

果時處決定。故無此失。汝立功能一一常遍。

不應輒許時處決定。若言論主所立功能同

斯過者。此亦不然。我立功能依因緣有種種

差別非遍非常。隨自因緣種種差別。所生諸

果時處決定。故無起用生一果時於一果處

遍生一切。所以因果不相雜亂。不同汝立時

與功能。皆是遍常前後不異。是故唯汝有雜

亂失。又說頌曰。

「 諸法必變異

 方作餘生因

 如是變異因

 豈得名常住」

論曰。世間共許。功能所依種子等法。必捨前

位而取後位。體相轉變方為芽等所生果因。

如是因性理無差失。所立常因應亦同此。體

相轉變方能為因。既許轉變無容常住。豈不

世間亦許種等。果未生位體相未轉。雖無作

用而得名因。不爾世間雖假名說。而實種等

將至滅位。正能生果方得名因。種等爾時必

有變異。為不根塵不滅無變而有作用生諸

識耶。此亦將滅體相轉變能生諸識。故不相

違。有餘師說。根塵望識如種芽等生滅道理。

一切因果法不同時此難於彼便成疎遠。

復次有餘外道。執自然因體常無有生滅變

異。自然為因生一切果。為破彼執故。說頌

曰。

「 若本無今有

 自然常為因

 既許有自然

 因則為妄立」

論曰。若一切法本無今有。計有自然常住為

因。法應自然本無今有。何用妄立自然常因。

既許自然不待因故。又體自然常無變易。果

KR6m0015_T_001-0190a

未生位既未能生。果法生位應亦如是。前後

一故因義不成。計自然常便失二事。謂失攝

受決定因緣能生自果。及失見有所生麁果。

證有自許微細常因。若謂自然要待和合眾

緣資助方能生果眾緣雖別。然和合時資助

自然令起總用。此一總用本無今有。是故自

然體雖常有。先不生果後方能生。是亦不然。

自然常有。云何不令眾緣常合。眾緣合時其

性雖別。然互相助共生一果。除此更無總用

可得。又自然性雖處眾緣。共和合位亦不能

生。體無別故。如未生位。又常住法體相凝

然。不可改轉。緣何能助。若許自然從緣改

轉。如所生果應是無常。是故唯有無常諸緣。

互相資助起勝體用。異於前位能生其果。非

所立常能離前失。復次有諸外道建立常因。

時無改變能生於果。此亦應以用相違因為

喻遮遣。又說頌曰。

「 云何依常性

 而起於無常

 因果相不同

 世所未曾見」

論曰。諸行生起必似自因。故不可言生異類

果。豈不現見從月愛珠引出清流。因果異類。

我亦不說從因生果。所有體相一切皆同。但

言因果相生義中不相離相決定相似。以於

世間曾未見有如是因果不同相故。世間共

見麁無常果。無不從彼無常因生。類知細果

是無常故。猶如麁果因定無常。是故色等因

果性法。與無常相定不相離。為決此義。復作

是言。一切細果所因色等。定是無常。果無常

故。譬如麁果所因色等。

KR6m0015_T_001-0190b

復次有作是見。空等遍常。若於一分眾緣合

時即依此分發生聲等。若遍所依發聲等者。

住極遠境根亦應知。為破彼見故。說頌曰。

「 若一分是因

 餘分非因者

 即應成種種

 種種故非常」

論曰。若謂空等眾緣合時。一分有用發生自

果。餘分無用自果不生。空等即應分分差別。

分分體用有差別故。應如聲等定是無常。又

此空等體恒周遍。能為種種自果所依。是種

種相所依止故。如錦繡等可證非常。又如前

說。常法凝然不可改轉。緣何能助所計空等。

應亦如是體既常住。雖眾緣合何能發生聲

等自果。

復次有作是見。一分起時但從一物大等諸

果展轉變異差別增長。大等諸果變故無常。

一物自性不變故常。此亦不然。義相違故。大

等皆用自性為體。大等變時自性應變。由此

自性應是無常。體無異故。猶如大等。又此自

性其體周遍。一分變時餘無量分體無異故。

應亦隨變。是則一分一法起時。餘分餘法皆

應同起。如是舉體有作用故。如大等果應是

無常。又以前頌兼破此執。由彼所計自性最

勝三分合成。所謂薩埵剌闍答摩。第一薩埵

其性明白。第二剌闍其性躁動。第三答摩其

性闍昧。此三一一相用眾多。皆是神我所受

用事。我以思為性。思所受用時。剌闍性躁警

薩埵等令起種種轉變功能。三法和同隨於

一分。變成大等。轉名最勝。譬如大海其水湛

然。隨於一分風等所擊。變成種種駭浪奔濤。

KR6m0015_T_001-0190c

如是所執自性最勝。一分有用變成大等。餘

分無能無所轉變。是即自體應成種種。成種

種故定是非常。如大等果相非常住。又三自

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眾多作用。自性作用

既許體同。以性隨用應成多體。自性最勝無

差別故。是則最勝體亦應多。自性最勝體成

多故。應如大等定是無常。

復次有執極微是常。是實和合相助有所生

成。自體無虧而起諸果。此亦不然。義不成故。

若許和合必有方分。既有方分定是無常。若

言極微遍體和合。無方分者。此亦不然。何

以故。頌曰。

「 在因微圓相

 於果則非有

 是故諸極微

 非遍體和合」

論曰。若諸極微遍體和合。無方分故非少分

合。是則諸微應同一處。實果應與自因遍合。

無別處故。應亦微圓。若爾應許一切句義。皆

越諸根所了知境。由見所依餘可知故。是則

違害世間自宗。若言實果雖與自因遍體和合

無別處所。然由量德積集力故。令其實果亦

可得見。謂諸實果雖無住處方分差別。然由

量德積集殊勝。令所依實非大似大。方分差

別分明可見。此但有言都無實義。我先難汝。

所生實果與諸極微既無別處。應如極微越

諸根境。汝不能救何事餘言。若所依實如是

相現。應捨實體同彼能依。既成他相應捨自

相。亦不可說。如頗胝迦不捨前相而現餘相。

其體無常前後異故。此若同彼。應捨實體。

德依於實。實體既無。德亦非有。無實無德。誰

KR6m0015_T_001-0191a

現誰相。故可不說所生實果不捨自相而現

他相。如是即應唯德可見。所有實性皆越根

境。此亦違汝自所立宗。

復次有說極微有其形質。更相礙故居處不

同。是則極微住雖隣次。而處各別應不和合。

若許和合處同不同。即違自執。及有分過。有

說極微生處各異。雖復無間而不相觸。各據

一方相避而住。積集差別似有方分。無間處

生似有流轉。剎那前後展轉相續。有因有果

非斷非常。為兼破彼。故復頌曰。

「 於一極微處

 既不許有餘

 是故亦不應

 許因果等量」

論曰。如是所說諸極微相。竟不能遮有方分

失。何以故。頌曰。

「 微若有東方

 必有東方分

 極微若有分

 如何是極微」

論曰。是諸極微既有質礙。日輪纔舉舒光觸

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逐日光移隨光影轉。

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既

有方分便失極微。如是極微即可分析。應如

麁物非實非常。違汝論宗極微無方分常住

實有造世間萬物。

復次所執極微定有方分。行所依故。如能行

者凡所遊行必有方分。若無方分則無所行。

何以故。頌曰。

「 要取前捨後

 方得說為行」

論曰。進所欣處。名為取前。退所厭處。名為捨

後。要依前後方分差別起取捨用。乃名為行。

離方分行所未曾見。極微既是行用所依。故

KR6m0015_T_001-0191b

知極微定有方分。若無所行行用差別。是則

應撥行者為無。故說頌曰。

「 此二若是無

 行者應非有」

論曰。依前後方起取捨用。方若非有。用亦應

無。若爾雖行應如不動。若汝撥無行處行用。

是則所依行者亦無。執此極微便著邪見。又

諸極微若無行用。則不能造有方分果。若無

所造有方分果。即諸天眼亦無所見。是則所

立一切句義。越諸根境頓絕名言。云何自立

句義差別。

復次若執極微無初中後。即淨眼根亦不能

見。應如空花都無所有。為顯此義。故說頌

曰。

「 極微無初分

 中後分亦無

 是則一切眼

 皆所不能見」

論曰。若執極微是常是一。無生住滅三種時

分。無前中後三種方分。應似空花都無實物。

是則極微越諸根境。不為一切眼所觀見。自

他推撿都不可得。是故不應計為實有。此中

正破外道所執。極微是常無有方分。越諸根

境非眼所見。兼顯極微無常有分。非越根境

淨眼所見。

復次為破極微因果同處。及顯因體定是無

常。故說頌曰。

「 若因為果壞

 是因即非常

 或許果與因

 二體不同處」

論曰。諸有礙物餘礙逼時。若不移處必當變

壞。如是極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異體同居。

如以細流溉麁沙聚。或復入中令其轉變。如

KR6m0015_T_001-0191c

妙藥汁注赤鎔銅。若許如前則有諸分。既相

受入諸分支離。如相離物不共生果。是則應

無一切麁物。又若同彼有諸細分。即應如彼

體是無常。若許如後自說極微。體有變壞何

待徵難。若並不許。應許極微互相障隔因果

別處。以有礙物處必不同。如非因果諸有礙

物。又說頌曰。

「 不見有諸法

 常而是有對

 故極微是常

 諸佛未曾說」

論曰。現見石等於自住處對礙餘物。既是無

常。極微亦爾。云何常住對礙與常。互相違反

二法同體。理所不然。復有別釋。餘物共合變

壞生因。名為有對。不爾極微皆有對礙。礙證

無常其義明了。若謂極微障礙餘物。他不全

許。故須別立餘物共合變壞生因。比度極微

是無常者。是則但應以能生義。證極微性定

是無常。何以頌中說為有對。故知此言是有

礙義。雖不全許。而因義成。彼許極微礙餘物

故。既破極微方亦隨壞。因極微果證實有方。

極微既無。果則非有。何緣而立方實常耶。又

方不定待緣而立。假施設有。非實非常。由上

所說諸因緣故。極微是常。佛未曾說。但言諸

行皆是無常。唯我大師獨稱覺者。於一切境

智見無礙。所說無倒真號如來。愍彼邪徒不

能歸信諸行無常。誠哉佛說無為非行。何廢

常耶。然所立常無過二種。一有所作。二無

所作。若有所作非謂無為。若無所作但有名

想。故契經說。去來及我虛空涅槃是五種法。

但有名想都無實義。

KR6m0015_T_001-0192a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