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掌中樞要記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記
令證得唯識理智。至從多唯識為名者。理智即唯識
性相。如瑜伽者。是相應義。即教理行果等相應。造論
時。非一切巳得相應。欲令後時。證此相應。故言從當
為名。此亦如是。未即得故。既言通教理歸。亦取行果。
為破少乘執一切法實故。造成假論。分清淨者即無
住處涅槃者。此亦位義解分。不爾。無住涅槃。不隨果
故。又二乘唯識假擇滅者。應為問答(云云)。
又彼取後得。所緣菩薩。不爾。故有異也。今顯所敬。意
取滿分。分亦位也。意顯涅槃本性淨故。至故各別也
者。此中分言亦分位也。本淨漸成。故言各別。雖有七
解。此三疏四。然依本義。即疏中正釋。順論意也。根依
境於五裏。彼陁泥喪。即阿聲上讀。八阿曼羅泥五婆
婆多喪。喪是[卄/(田*人)]哀之哀。與拽同。合總別有九十六聲
者。即一二多八。有二十四。男等三各二十四。合七十
二別也。又男等各八。有二十四。此即是總也。二波波
那擔。非擴字也。䫂㗚(上去)前是男聲中總目一切者。
總呼一切男聲故。若醯補盧沙。總中丈夫遣屬計斷。
依捨通二。
論第自有此文者。即利例究竟。亦名圓成故。獲得證
涅槃。悟通其二種。
幻實性取捨淨者。問。識依妄執。皆
名幻捨。其義若何。答。有三解。初幻二義。一切虗幻。即
他依他。二幻幻惑。即計執。二幻能計情。依他是幻所
執。從能得名。
三中邊合說。清辨勝義門中。初二性。皆
空名幻。護法依他實如幻。今說有漏故。解修性者。解
四諦理。修二真觀學證者。二空觀。證一真理。此二隨
應。文約義周而異曉者。慈悲造論。令人易解說。顯世
間道理證得勝。配四恬真如名可知。有說亦配四真
實者。文義稍穩。略等三四等者。略等者廣顯等。三四。
三即三性。四即二論。又二即隨轉真實二門。又四即
因緣等四觀門也。此一行但頌瑜伽十釋耶正等三。
總聚而言。即邪見正見不定性也。共住近住弟子者。
八戒近住。雖即不殊。共住有異。故別說也。法隨法行
者。即利鈍合說。隨法行。隨信行。如次配之。問。二性不
同。如何合一。若第三解者。即樞要家疏加一解也。生
我法至名為遣者。此是依所迷解。雖執有不悟。俱是
能遣。皆依被所迷二乘上。而解釋之。前二解能迷之
理。此解所迷是無。西明不許。此引論成。
大菩提真解脫合有十二句者。亦前大菩提。凡夫等
別作三句者。凡夫非句。二乘菩薩。各為偏句。為三。又
凡夫望二乘。大非菩提。望菩薩非大。非菩提。二乘望
菩薩。菩提非大。但是法執必帶人執等者。此釋釋難
加布有難言師法。解望一邊法必帶人者。說是護法
義。或可此文錯。應言但是人執。必帶法執。難第七識
即無乖角。但不說慧體名執名重者。若說慧為執。第。
八應有慧。若說慧為重。五識應名重。有漏心起皆執
名。即慧應遍行。此中第八識等亦猶慧俱。等言有其
妨。應更寄釋。約流轉還滅因果以解之者。流轉因果。
即由我法執二障具生。還滅因果。即心道滿。即顯捨
流轉。而起還滅。引佛地意。成唯識麤重。言義法局者。
唯說賴耶。名麤重故。若但取二障及所發等為麤重。
轉配此文者。何故論云。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等。為
答此難。故云然由二執具生二障等。若依此解下正
屬論文勢。顯下劣轉名廣大者。說前四轉。配於地位
屬大。即以此四。顯於小乘下劣轉。名廣大轉。即此生
正解等。論文中通攝。得除下劣。餘五轉依也。羸劣隨
眠。在六七地前分。一分屬無生忍。第七地作無相觀。
初分得故。非取十地等者。此寂滅忍。唯屬佛地。以金
剛心中雙斷之障。是第十地攝故。餘地不雙斷二障。
故言別斷二障。在第十地。第七地至究竟地。配第十
地及佛地。即因二究竟故。餘文撿餘。又依法貫通修
斷等者。生起凡聖得文。說有二趣。皆是所執者。即相
見分。名能所取。故應聖執隨生者。及責論文。應言聖
執隨生。不合言彼障隨斷。此中言所執者。見分為自
證執故。餘第七識者。法觀位無故。一云。依究竟盡處
為論者。我言根斷枝條除者。依見道分別。更盡無字。
究竟處為論。中那含斷欲例。准如餘果。斷得中者。即
疏解斷障得是。果斷得中至文分為二者。此即前因
果門。因中分二。欲聊簡方明果中。總結類中凡聖得。
即假真得悟斷得。如疏分明。勝解等四。前文略舉。尋
當悉。
第一心境俱有。清辨二十字境心俱無。清辨一說。用
別體同。一意。菩薩離心無所。上古大乘覺天。與經部
顯示正因果相者。一切有為諸法。皆從因果生。有因
有果。若有為無為相對。有為之因無為之果。能成所
成。能證所證。二位別故。故作不失。通有無漏。通因及
果。摧伏他論能免。既脫他論能立。由離過非。解脫他
難。有小乘師及七斷等為計斷者。如一說部有其言
詮。無所詮理等。既爾。即無可修行。無可修行何有所
證。既無所證。此因便斷。自問故非。次二者。自假興問
答。無識驗輕觸故。宰是聖教我依用辨故者。即預流
等。皆有割斷之或。用故。此中皆依增上義說者。此三
解我。及一解法。非盡理說。我法各五。俱四義通。第五
別配。菩提流支所翻。即是婆伽婆。不爾生者命者等
者。應云不爾准生者命者。本既無准。但隨文釋。理亦
不違。疏自解意生生者類義。如言眾生之類非一。故
名眾生。問。意有思量。為依緣用如何不別立其我名。
答。一常他用。義非顯勝。故不立我。有分別強。令他高
下等生。云何者之等流。等類相似義。蘊得云何者。即
諸位不失名。得為作者。即諸位縛。及體位不失。由位
能名為蘊德。界得者。界是體性義。由有本體生方得。
即名為界得。即是因義。處即所依處。是其緣義合因
緣。若為德字。隨應解之。多分計者。多計養育之。其未成
故。不說士夫。若言開者。據小分說。依杜行[壴*頁]梵者。此
俗士有學識。善雙語。其時亦參預翻譯。當為帝慧。
問。諸經中此方引緣靈驗多者。三藏。答。以此經證時。
即令翻譯三藏梵本。先在慈恩。應不及取。杜[壴*頁]先有
梵本。其夜即翻。既應時須便即流布。五百餘本。同日
頒行。欲加潤飾。帝時不許。故今所傳文。由勇質三百
卷。即六百卷中。其能斷初八等中者。杜[壴*頁]本也。初文
因說。度一切有情等者。以我是總。理合標初。因說度
生。有情廣首。中間不斷。故略此名。復兼說我。所以有
九者。即我對六二。所以成其九。問。六二別隨我。於何
攝耶。答。俱不攝。不同後二。諸名皆有故非通。不同前
六。別義得名故。非別巳下單重亦不攝故。作者加使
字。即名為重。重說作者故。為依此所行者。為依即根
此所行即識所行境。其六識體所生故。能出生義。解
處名故。故識界處。不增減者。即中不減。處中不增。安
慧解云。二種即依遍計所執。我法依相見。相見亦是
執。又與下同別解者。此俱是樞要家解。彼相皆依識
所轉變文。言同別者。即與次下變謂識體文。有同別
故。此即合是護法義。安慧不許。我法依自證分故。名
所轉變者。即相見分。是自證分所轉變故。依所轉變
上。起我法二執故。
三法同一種故。至謂見影質者。此西方異解。不出師
名。意明一切唯識。無心外境故。說三法同於見分一
種而生。
其影像相與見分及本質。至新舊種同故者。
此或同異。有其二解。一云。相分分為二分。一分與見
同熏種。一分與質同熏種。名或異同。若爾。熏時力等。
復或質見。若緣二分俱生。即相分有二。若偏生一分。
義不相應。說新熏不生。更終本有別起。二云。相分不
為二分。或隨質義不定故。此相新舊合生現行。問。據
何義說或同。答。唯識故從見。慮非慮從質。若爾本質
是心相。同何種。由此故知。別種為勝。
相分無體種子
是假者。解云。此亦爾。釋無體種子是假者。解云。此亦
不釋前所由。但述安慧宗計。若爾。見分何故不論。
性
境不隨心者。體性不隨。有三。謂性種繫不隨。能緣見
分故。設有性繫同者。不由心故。亦名不隨心。有不定
言。意在於此。即別種義。如第六意識。起分別我見。及
第七識皆隨心不善。有覆攝故。獨影唯從見者。即一
切無本質相分。設有本質。由不實。熏行生現。皆唯從
見。而名獨影。即第八所是不熏。不生六互訪故。緣無
為及他界。使影無實用。故唯從見。帶質通情本者。若
第七識。可通情本。六如上說。俱生思。准相分熏三種
故。謂隨見質。及自熏故。種性如文。界不同故。餘識但
有帶質義。不可說而通情本也。別種說故。得從本質。
是無記等者。等平等性智。隨見善故。義顯三境者。即
前性境等三是。如第八識。緣自地散境。義合色界。非
定果者。形下定果。故此不說。第六緣過未。亦得說是
帶質之境者。約曾有質說。二合三思唯可知者。合者
同也。此中但舉一同。餘二三同。應思准作。
各別牒出
者。應云各別牒出愚夫所計。下分為二文者。令義准分
之。此中不別標名因也。
其不必由。解云。此說第六根
本。根本者。五由六引發。八由六感生。故說為根本。言
因緣者。即增上緣。非親因緣也。此解。但由六不言我
法二。分別引故。與前別說。不必由也。
如夢者。舉婆刺
拏王事。本闕此文。即有有者。阿槃地國般。有他拏隨
身之因。既隨一不成。至不共不定等者。本量雖有許。
言字喻無簡。又瑜伽顯揚。有四類我。此皆展轉破前
立。復云。夫我者。皆是一常。蘊非一常。故無即蘊。為與
無為。攝一切法。有為諸法皆攝蘊中。我非無為。即合
是蘊。既是非蘊。何住蘊中。我屬有依蘊建立非蘊。離
蘊非實有情。故立第四離諸過難。
合是二三類計中。
初二攝盡。解云。是第二三類計中。撿疏初三無記。配
即離。明知唯屬第二三類也。
又有量云者。此三藏傳說。西明取之。樞要非之。既云
是我我非他我。明知。通破一切我。法執我者。與皆計
為自我故。故故執梵王為他我者。亦有之故。今論文。
唯破一師犢子我故。以其字法有過。故今非之。又論
總於我聚。至我非他我故者。此顯雙非。故舉雙喻。何
得以下非他。一字不合二喻。問。一宗二喻。既不成過。
用非他。
隨所緣現行繫不隨種潤生者。此不答總別。以易故。
故但解地繫。言隨所緣現繫者。總答七六二識不同所
由。不隨種潤生。屬第七。見緣當生。下屬第六。此二我
執細故。難斷者。麤細義。疏有二解。今加一。難斷義。疏
有三解。今加第四。第四中典分為五。唯論超果難斷
義。第二解云。超得果位之時。雖巳斷分別或。不立初
果。更起唯修道行相。斷欲俱生。立第二果。總合為一
位。故言得果位。其彼既巳下。是難第一解也。第三解。
不出相見道觀心。亦不別起勝道。但以相見道心。斷
其修惑。立第三果。其諸處巳下。難下第二解。依第四
解。至唯二品斷者。此說修惑一切巳伏。皆可超位。上
欲界俱生我執。一時斷惑。殘有頂為九品斷。我執於
第九品。證無學時斷。餘斷故。唯二品。二品即我執。餘
惑非唯二品。問。何理得知唯第四解。有此行相。答。解
難斷中。第四解是。有說五解中第四者。文義稍隱。
超越第四果者。即超中二。言頓取二果者。即羅漢辟
支佛。從初果。不取中二。即證獨覺。亦名超越。名頓取。
又解字錯。應云頓中。超二故。此解為正。
雖缺有頂。至
不能斷者。此三界修惑。合有九品。我執在第九品。作
破竹斷故。說前八品。能斷我執。地地九品。合為一品
斷者。別有此解。廣如義燈。
三十四念等要伏九品故者。見惑十六心斷。修惑合
為九品。敘竹斷也。
由此難斷故數數斷者。即道數數。
斷非數數。應言數數修道。後方頓斷。
若迴心巳。唯習
數數斷。非種子者。菩薩不斷煩惱。習氣微除也。分別
二執。既不說。不說總之文者。既不說總別。屬此論文。
即蘊之我至無總之文者。指瑜伽中。說分別即蘊等。
唯說別。不說總也。
一依文義實無總者。即依伽文中。
義亦無總。
言然未見文者。即此論及餘論中。末見文。
無總之文。此論不說。有二解。一不同故不說。二同故
影略論。
言此我執初即蘊後離蘊此為二我執者。即
蘊離蘊是。三心見道。分別為二。執亦即離是。問。三心
中初斷何者。今答。即離俱分為二。一由邪教。二自邪
思。於論文。離之取別。即要傳邪教及邪分別。如次離
配。第三解云。離蘊計麤者也。
無因憶非果者。應云非果應非憶。或可但憶不得名
為果。前解順答意。有漏宿命。即是根。通異熟攝也。但
由後時熏習勝故者。如燈中廣明。
既有三相寧見為
一者。疏中難令見三相。此中以相即體難。令見三體。
故與疏別。
今云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至如實句者。此
宗喻中。皆應云實等。等德業故。將此為法。自相相違
者。據一邊說。
外道師若以德業如同異等者。意說。因
即此兩處轉。俱是非無漏故。言如如也。如本量中同
喻故。
言非不定過他不定故者。此言他。佛法之他。外
道作不定。云為同異等表有別。有為實句。表有非有。
若以此為出法自相。相違過量中不定者。不成不定。
反自害故。非自共故者。若是佛法。自共量中。出此他
過。可有成義。
論既以德業為同喻。但比量相違者。佛法不許實等
外。別有大有句。今舉別有。但與此量法相違。不要舉
宗違因也。
今舉無法為喻亦成決定相違者。宗中含
八句。以有無之中。隨一攝為因是。第三第四比量相
違者。同前六十句攝。如大有等亦然。又或實性至亦
成決定相違相。即此量是決定相違也。難實非實。次
上論名異實等性故。如德業是。第三准上返覆兩難
者。如上性異。實性非實。異性非實。前總此別。前合後
離。更無別義。第四比量相違。如大有等為同喻。破不
伹闕無同喻者。此約除實德業三外。餘句未來說。餘
者不許有大有。故無同喻。取大有等。除無說句。云實
德業。性等等取餘五句。應非性等。非初三故。如畢竟
無。即或有法自相比量相違言。比量相違言中。含得
此二過故。聲明論中云。處所根栽施設建立。施設建立。
通上二種聲根栽。即四字是。要因有字方發聲故。說
字依聲。據影顯說。此上四論。總名更所者。四類所攝。
論名為聲。處所字體。根栽聲明論。至為生智解。所依
本故者。前是聲根栽。此是一切聲論。處所根栽之根
本故。名為根栽。略成聲明論。頌有一千等者。本合字
體根栽等。但有三為頌。今字體根栽等。名為。略非略三
百為一千名。略溫那陀非地也。巳前總外道所造聲明
論。行相隨應。撿文釋之。一相續是合聲。合字法者。合
聲生屈曲。合字成字。成名等。思之可知。
名號品名號
分。亦有云號名品分。亦云名品名號分。亦云名號分。
善者取之。是後三品者第七攝。後三即智。後分三五
中別三。為初中後。後中分三故。外物雖復不詮。即風
鈴聲等。不能詮故。顯生聲之緣者。即顯緣生緣。亦同
內聲。通顯生義。亦有一切物共別等者。顯有一體多
體義。同於內聲。故一切攝。破薩婆多有三段。第三分
三。撿論疏中自廣分別。是佛身無表之別句者。佛無
總句故。言總句者。即善惡律儀表無表戒。於此句上
義總合之。佛無餘者。故言別句。
言曾得者。初成佛時。巳得圓滿。今更不增。名為曾得。
除佛巳外。有捨劣取勝。更增進義。故言未曾。又夫者
是形俱戒。亦不名曾得。未遇破緣。非彼緣也。定道無
表。不從他受。亦非自受。但不起過。戒俱時思。義說名
戒。即現行上。立別解脫。即七眾所受。別別防非。要因
受戒表生無表。表戒一念。即落謝故。後皆無表。即種
上立。由從他乞。故加於願。戒不律儀。亦由教勸。從他
求法等。故依思願生等法。名為惡戒。是不律儀也。
處
中無表等者。以無記心。不能熏種。即善惡趣微。名處
中故。但言身業。亦動之身之業。思得業名。即依主。身
得業名。即持業。身表依身表。其語即表。但唯持業。思
無表義。三思之中者。即審慮決定動發二義。即生果
義。遊履義。初思遠能生果。不被他遊故。唯一義。非王
不自表。非勝不表他。其勝義。通在思上及語也。意說
令他成惡善。方方成造作義。若爾。身語豈能生。令他
成善惡等。既由取復自造作。所等造作。但俱思故意
耳。總別是王勝故。故意有表稱。思悟立業名。問。貪嗔
邪見既思。由遊於大乘中。何不名道。惡戒生彼家者。
生屠兒等家。於彼戒等起思樂心。名不律儀。小多作
煞等。方成業道。不律儀數。如餘處明。形設無根勢者。
是并二形合為一。五戒名近事。八戒名近住。無表通
二受者。從他得時。表生無表。若自受時。唯發無表。并
前非法師者。近事并出家。非由法滅時。能捨戒故。盡
形受故。非非斷。善法滅故者。八戒時信心新有治。無
由斷善及法滅捨。初近分者斷餘持。遠分性者。定共
戒。由得上定。不起欲染。即定同時思。義說為戒。近分
正斷欲染。色定任持不起。其無色界遠望欲界。名遠
分。對治不起欲。由此三義伏。故名斷。
前即色界。六地
並能盡漏者。望無色界為前。此有六地。總說斷義。唯
是見道。不依中間。不斷事或故。
有本無前字者。不繁加之。不依中間。唯屬見道。三依
即戒等現觀。撿第九十卷疏。是道依見修等者。道戒
唯望無道。斷惑時立。故除有頂。若遠世分。亦有此義。
若漸次者。及長無所有處。若超越義。即不定者。如第
五疏解。菩薩多依第四禪。餘義准釋。若起異分心。其
道戒定緣捨。一得勝捨劣。二起欲散心。道戒亦二緣。
一得勝捨劣。二餘起有漏。或入後得無漏。亦名為捨。
佛身定戒與因不殊。何不言道戒。答。一影略說。二佛
不斷或。若生生故名之為生等者。此釋四相中生。但
從他生故。名之為生。一即自無果。二則自不成。因撿
顯揚。種成就但有二。乘及世道成不成。一緣合說世
道無種不成。二不能生現。亦名不成。
意不言菩薩者。
通內外道。及三乘說故。無性人舉二鄣偏問智者。影
說故可斷種輕者。望二乘說。或可斷名輕。智障不能
斷。可有重義。不障被果。故成無䨱。若唯分別種。一界
身有三界種故。界種若偏。取生現者。身在下界。得上
定者。起上現行。亦成雜乱。但取與第八識同地者。即
得其體也。
二現種所依義者。依現種上。俱得立同分
故。注言難俱通准疏中。答。難道現故。或餘處文。舉命
根為例者。或遂隱說。或道二說。等流異熟等。等長養
色心等法。有此義。皆立同分故。彼說音聲等。等色等
皆有此三義。故同分通。此中難他通疏中。但難他令
通外故。七總別體。體聚身別。即眼耳手足等。皆立同
分。故總別得捨。既通人法等者。人等中互有總別。得
捨法中體。隨應准說。皆即精進䇿發慧自能漸伏等
者。進為體者。隣近得名。若言惡自體不起。即精進功
能。號果為名。即慧之力。慧為性者。從果受稱。斷斷等
者。可斷之法。而斷之故。故名斷斷。脩習斷。善法既令
得生。其惡法不起。名之為斷。雖然如花樹又斷。是慧
故一體二名等。五門便生起下。有難命根。有疏前據
命根。亦得與心異故者。此厭身與厭心不同。故入無
餘者。麁細俱厭入無心者。唯麁身。答通有者。問。厭多
防小。何理遣難。答曰。理窮盡故。
第二卷論
上座二相。有說生滅為二。此中不說。撿文方悉。或同
化地。化地計總立三薀。剎那一期窮生死薀等。是此
三薀。各具四相。第三相續遠具。至漏究竟方捨。非苦
相故。前二數數苦相義增。合立二相。言雖別有法者。
即住等或離別薀。別有薀故。正量立四相。多時生滅。
剎那剎那生滅。時長經劫。於此四位。皆有四相。經部
師。於俱舍中說。薩婆多意。但加其假我。不說生及住
異為二相。但說生及滅。為二相故。屬主言中。合持業
依主。故有二過。大乘能相不異受所相。互有二過。彼
作異故。有二過。不爾。自共他不定非過也。同所依處。
異所依處。即十二處。或文字等處攝不別故者。文字
依聲依紙等。處不別故。取此為同喻也。雖說彼等。是
論文巧他。將此絃管屈曲等聲。為同喻。內聲令不能
詮故。今成之令能詮也。如內絃等聲等。即內聲及絃
管聲也。即前重為防此。及次二量也。此方但有一字
名。以能詮故。異字難解者。此方一字。皆能詮自性故。
無一字非詮者。所以言難解。西方則異。有一字不詮。
則為名句依也。如言然字。應云煞因。煞因沙吒多三
字聲呼之。此意非字名也。
如六音者。彼方有六音十二音等。於中說一體字即
唯因。不能詮宗也。據此出無。然西方有即汝立也。不
同聲實。說名字異。如哀一等本故。名字含義名。名中
召名因非名因也。句者云迹。尋之得義故。一名謂名
身。即第一釋名也。然此三種。名名身多名身也。中攝
言略廣者。名身是中。故稱廣略。具以略言多即廣故
者。即本云。即以略言多即廣故。今具即身。隨應思擇。
上下通漏。推其句義。極略相是字。或云相總相。能所
心境。隨應准釋。有字非名。即一鄣字。有名非字。為一
字名。能詮之者。若顯名至以非本故者。此答并答。以
文例名句。亦應名顯。能顯義故。由文方顯。如鹽顯味。
勝故偏說。界分別中。名有二種。疏第八中云。一言說
名。二問答名。此中明第一語言之何行。即尋伺。此隨
聲繫。謂麤初禪二識。上地無。無漏即言有至五識。既
爾。語言應然。此兼難辭辨。意云。無尋伺處。且以意引
識發語言。何妨有答中許然。如引五識尋者。顯多。由
彼非一切故。即者舉喻。尋雖引五識。不是一一皆由
尋。由上界語言。語言同時之所引也。四有漏至取境。
名通三界。此一段文。有本屬。第三門。有本作第四門。
俱有濫故。至其中三性。亦合出離。出與漏無漏。相攝
義便故。不別開門。有漏唯是故其取境。名即是能。流
唯薀故。通三界攝。入第三界繫門。理隨應說。撿本名
為一名者。四薀雖多。總說一名。故言名為一名。
問。何故二名巳上。至一名非身。指餘論文。此中三種。
極總名身等也。指此論文。云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
假建立。名句文身。總名為身。不說非身者。故舉此二
文相違為難。二解可知。如多名身。名身即有論中。唯
說此二種名。其多字屬者。何處初解。多唯屬名。或隔
越下。如聊簡章五分名。亦有多身故。准此多身。即持
業得稱可解。雖說非得。諸論多說異生性。即是非得。
寬狹有殊。非就寬也。各依一義者。十四依三乘共許。
有二十四。通一切說。二十三除不和合者。此攝正義
者。唯攝取正義。於此中明三無心定及果。果即果定。
非總取心薀。彼非不相應故。前說依心。非即現行。依
色攝故。與此種現門不違。今四唯一性等中。雖二二
合明。然各唯一性定。加行心異。生據依說。本字稱繁。
十住第六心方退等者。證資粮位得。退起邪定也。此
中有違。今應欲釋。向信不退後。不起邪見。位不退後。
不起二乘心。舍利退為梵師。此文亦不入邪定。經論
違妨。如何會同。答。有二釋。一云。法華云。鶖子非位退。
住退人。此取於經中。亦舉例為證。小人資粮。即便退
故。二云。退起邪見。意說撥無因果之邪見。非信因果
之邪見。而亦不起。法華中。舍利曾為梵師。此處口陳。
無想定果。則雖邪見。因果仍存。故彼此文亦無乖返。
(餘如法華抄)相見道亦不起名等者。不說法故。無文字故。
非四薀名。此位亦無。非地分別中云。一界雖以義解。
無亦本精。又解。言一界者。指滅定中初起者。若久習
者。及諸菩薩。既從餘地。亦依有頂。非一界故。又解。准
前疏中。取一界者。非將同處。不相離色不定。應直責
彼云。我字如別。其體虗疎。可有不相離義。汝宗計實
一一有體。堅守為體故。應相雜巳下。餘通過。彼時明
作解。許無因果之言。舉十因中。離繫境上。皆合有果。
今何說無答。因就他家。破彼離心。故無過也。又將自
宗無。及既角為同喻。許無因果。因於兔角有。於無為
無。是定有性。成不離識無過。廢立門。即論文解作。
又可立二者。虗空非擇滅。世間無為。一真法界。真諦
無為。問。此中何故不攝餘三。擇滅。不動。想受無為。答。
聖斷或得。非俗所知。非是一如。又非真攝。或伏者。非
擇攝。無漏真中收。隨障斷為一。亦擇滅。不動。及想受
滅。隨應伏斷。皆名為斷。今順世間立等。即此論立六。
是世間。二虗非擇障斷二。擇滅不動想受滅是。餘如
論說。所執等三性。第一第二。俱此論文。第二即此中
不說初性故。第一諦攝安立非安立。合為一門。第二
真俗二諦。第三三諦者。悟相用二。是此相攝。如瑜中
隨應准說。六因中。唯能作因者。山乘能作因中。無為
亦招果故。如大乘中增上因。寬餘因故。五相違因。至
隨為滅性離性障等也者。滅性違礙法生法離障違
染汙五果攝。云何此便明五果相攝。非第五問也。又解。
即無為以五門。此當第五。以此中說因故。便明者其
諦攝中。釋難五門。第二中文便遂說。此門內道得。唯
斷得者。門既言要斷擇滅。答。據變易受說非無餘。下
敘正義。如想受伏得者。非唯伏即得。於中分有伏者。
准下可知。此伏得三障巳不伏欲界。不伏欲界者。即
要斷。故言如不伏得。第三禪巳下亦然。以理而論。下
至斯有何失。此以不動例滅定。亦令不伏。下三禪得
下。答云。以二受強。論不許之。亦復斷也。若爾。受者若
下三禪不斷得受滅。則但伏欲。若及三禪。得不動滅
耶。勝劣異故。斷伏不可同也。其受字有無。隨應全令
亦爾。義無違故。問。何故伏得非擇。至分唯定隨眠耶
者。此中難意。答。性多法者。諸心所有三性。皆通四分。
見唯一分果。少可知故通也。此依一心見道。非斷麤
重等者。若據三心。及依麤重。有非初故。迷深亦淺人
法起者。然者必常一下是。答。此語或作句。法爾自證。
是識體。何得不相應。至此義應思者。以闕處也。故為
此難。今有二解。一云。雖說四義。名相應。非要具四。二
云。言相應四義具足。依見分說。
共法之以亦不成者。即無共假。說有同前。是不得別
解等者。不得據義。依於解假等假說。然方便說者。未
入定心。比量緣。如名共相。方便所引。所引定心非
無量故。故言就方便說等。又定中。局法體觀定。前遍
法觀。專注竟別。定散有殊故也。二空所顯。即屬定中。
如實義者下。第三解也。經義不耳者。即佛地論之異
經故。三慧即屬諦。覺分緣起。三决定。初八二地。配後
二定。然依多分。異熟通阿賴耶。二解。一多分中賴耶。
二異熟通賴耶。名為多分。此二解即配七地。配十三
住。是不共所緣。以三性境為所緣者。於此他住中。明
第八者。據緣三性境說三乘。不作三性觀故。即是總
異義者。應云總異熟義。或云總義。必無學異字。又依
止名。亦他顯自。第七所依止。第六能依止。故云以能
顯所。次以二相對為句。等流異熟。自自為句也。有俱
句者。謂因七識通種現。因位有力。相分為能熏。第八
見相。但是餘相熏。大悲菩薩。佛果無漏法爾種者。此
菩薩身中有佛果種。有三義不成佛。一知諸法本寂。
二誓作盡生等流因果。俱句即因。第七六識因無漏。
不取善染。屬異熟之能變故因。今此取因果。同性之
種亦果故。其六識善染及第七。望招異熟。即異熟因
望自名言果。亦等流攝取之。亦得種義。并取現因能
變。不唯子。下自明。問。果種子得成。此俱句不法執。分
異熟心。又解。因第七及六識。無漏通取現種。現行唯
因果。不熏故。別是種子現。通一切性位。其異熟中。第
二句作異熟果巳。方如能實。故不取餘。無俱句者。因
要善染。果唯無記故。俱非如理思者。并棄果心等。意
取分好。於八識名為等者。其中非皆具足。故今別思。
第七非異熟果。第八非異熟因。餘思可解。作用依處
相受故者。據據影略顯勝說故。現可見故者。即相㒵
異知。
二種所生故者。即業種名言種本新也。所藏處名所
藏故者。即他識所藏處。四說三相。俱取現行及一切
種等者。若准攝下文。自為第二解。此別為第四。唯果
相與第三解殊。若離攝論下。又字為第三解。此重料
簡。次前為第四。故云。言撿非真異熟。亦有云。非真非
異熟。亦有云非真異熟。亦云非熏非異熟。義俱不違。
本正撿。從他生名果。相即自種生。是下云望他為因
果。即望他識也。三持闕一不名執持者。即初解。即執
持受執取名三持。闕執取。仍名執持故。又三境有差。
即種子。有根身。器世間。為三境。外器非持。相從亦說。
三中闕二。亦名闕一。或三界中。闕一界中之境。第七
闕三中之義。即末那名有三。謂我執。法執。思量。此是
差別。無記是性。性類得同。亦云性顯類。類得同俱得。
答一謂憂此。唯有漏。全有異熟。决定人天。即入見巳
去。三唯助此。不取有漏。能助尚唯識。種子中。無記性
難者。彼引瑜伽文。例無漏種。令成無記。即此文是。亦
有相違。决定取真如。為同喻。有無為隨一攝為因是。
是唯新熏中。至後三。別證文者。疏唯新熏家。科文有
四段。前唯本家。通證有四文。別證有三文。通即漏無
漏。別即唯無漏。即以新熏四中。第二第四配此。撿疏
自悉。論有漏。亦應法爾有種。例別證中。第一破本宗。
即分別論者。為末計。為破大乘異師。何論云汝之論。
即大乘論。亦得云。汝餘部中。但義相當。以種名說。第
四會違中。有四。即護法會前二家。文有或八。傍會前
對法。能得建立。為無漏性者。對法義說為無漏。今說
為有漏善故。唯修道斷。其對法文。如疏自明。今言修
斷。即緣縛斷。問。有漏善法。與劣無漏捨義同不。答。前
新熏中。多界經。即此義者。護法義。共引為證。言不次
會者。不次第總會之。異別知故。有云。不須會。亦得上
有白黑幡。至令發善心。且舉一邊。非不起不善心也。
此中言起善惡業。但別業。非總業也。云非顯者。即今
下具中獲招。幽顯相業。或云。由現作者。義即無違。撿
言異趣。成難者。不相招領故。或更轉趣時深遠故。
言說不處分者。亦得益好。正顯為因之世。非正種子
之義。不正明種子義故。現行之因。得諸果等。等者雖
有之言。非依釋。證不正明種子義也。攝論唯識。唯言
敘出云。若現。若種。若色。若心。名通諸法。正因明果。不
俱因言。要須現在故。別門說為因之世者。前門但說
為他自。今明此言之世。俱要現世故。瑜伽據體。有通
別。開一為二。有本無通加其即字。雖俱不違體。不及
此言開一為二故。一即是通。二為別故。第六不失功
能。即性决定。此與第七合離不同。性中有色心等。別
出離之故。義門對法說。即唯識伽。對并可知。果雖合
有一。不論遠近。正殘生引者。引為遠因。生為近因。正
果為近。殘果為遠。因中以生。引論之。果中不言故。其
正殘下生引字有無者。亦不違此說。伽文意。正合能
引所引。名為引因果。十二支中。無明行五果種子。總
名引因。彼能生因。為此能生因。義相當故。三性因即
為三義。三性別解故。并無性天親二。故合五。解如疏
中明。既有正殘。為生引為生果。殘為引果。因說生引。
果亦有之。內外諸法。例應成有。或可既有下。是無性
二解。不說世親。撿疏方悉。新種未逢。加行牽故。不緣
稱具者。逢緣不逢。二有別故等。初三唯色名執受等
者。此解受有二種三。初三依伽論。後三據三文。二能
生覺聚類。即五十六文是者。問。五十六。唯取根及扶
塵。有執受者。即與此第一何別。答。第一唯五根。第二
通依屬。即前三全總定。是五十六文。具論者質故。即
質根依實。具說故。言影故。即影略語便故。初受但解
行。不可重明。不能熏義。影其自體。此又是一釋。後二
不然。行體雙釋者。不明因相果相。但有自相。今為自
體。仍以行相顯之。思量了境。為性相故。言雙釋行體。
行非三相。數言皆無者。三不具故。問。初變明自體。即
自相門。今更何須其自體。答所緣境。稱行相相似者。
若次前論文。即有此義。今就下文釋。但以境同。說能
緣心。行相相似也。此唯識文。不盡理者。但言行相相
似。及言所緣相似。即緣得如時。既無相分行相。又所
緣不相似。闕同一義。若瑜伽唯言同一。則無本質之
心。唯有行相。所緣相似。無同一義。故應合說為正。或
二文說等者。即翻前解。是瑜伽隱名。此論隱一同字。
五釋中。就彼境。同名相似。就此相似。名同一。無為有
本質別說。有為無亦離說之。可知。
此量不定中。中宗字。撿疏他作不定。云第四應有能
證心不。故如第二等。彼責全立第五。今答無第三。即
是何繁。不更立。
如因俱聲。俱共別造故者。若與小乘為證俱聲。以內
外別造故別。若與大乘為證。雖外別造。不妨聲共合
一。異世亦異炷等。思之可見。
其上天眼耳。見聞下色
聲。不託本質者。此依先。前於疏中。解五得處。自相中
有假色。不可為本質境故。若爾。何但天眼耳。此義應
思。舉遠者故。或即增異地法故。今解持自相者。各各
別色。住持自體。雖有假色。然實緣之。不離實色。但得
實色。故亦託之。先變為大種。後造色生者。此定託本
質。亦實能造所造極成。俱定果故。有義。此說依色者。
說先變為大種。此是所依色。依此方能變色故。何以
然者。即上二界地定是果色。皆有所依身故。若唯能
造。便不成身。下重釋。無色界。應順此義說之。如第八
至第八變者。此有漏定果色。第八託為本質緣之。見
相唯有漏。新取則無言不妨。
至無能引變者。此說有漏定果。種異界。第八緣無欲
界心。能起定。反定果色故。無能引變。第八緣境中。法
處假故。色不緣色。獨可緣四大。增時非如形對故。若
任運故。不緣假。則六及八俱所亦任運緣假。故有此
妨。未必要是聲聞能變。諸處皆說。菩薩濟苦。多分上
生無色。果唯本起。今攝三十二文。故通菩薩。
非要地前故皆通凡聖者。毗鉢菩薩。名地上亦有故。
即通果定果。皆通凡聖能起。或定果色。菩薩本二凡
聖起。有用無用。即成差別者。菩薩反有用。本反無用。
菩薩中聖反有用。聖中八地巳去有用等。如彼廣明。
餘七方便者。除初近分初推故。心勝堪能故。初近分
無廣通故者。即定之神力。名通非果通果果通。或可
不起五通。名無廣通。同餘方便。不反色果。
欲界至色類相似及無漏者。此說隨能。反心亦爾故。
欲界五識。至此類甚多。此明五八。緣不緣義。非見對
義故。非實色故。非本質故。細故。以上界故。說五不緣
屬器色故。同根塵故。故說八緣。若得天眼耳通。即上
界根及扶塵。皆起現行。為上識近根者故。若有四禪
少作。欲界多作。塵多亦濟益。故多少異。五八所緣。皆
欲界繫。據相分說麤故。五緣說非遮也。因五八見。皆
唯有漏見分也。相勢同故。亦有漏也。自他皆然。反自
反他。俱無漏善。通善無記。利戲相故者。此說因意。善
則別屬有性。遊戲神屬無記故。及中間唯是善者。前
說五通。略唯四禪根本因。通無記。定唯是善。
今說中間。唯定非通。故唯是善。凡輔可起通故。八地
巳去。既常在定。故唯是善。設亦然境對根。果對因者。
意八是意根。根因境故。若以影從質等者。則合通五
塵攝。八六反定必是影像故。五得自相實境。故為質。
今說八緣。意反可為影像。非一切也。
若五識得受。至如如前說者。若五不得唯法處收。若
五亦得。則二處攝。五境攝者。以境對根。利因說果故
者。從五根說。即五境攝。如散心下引因。證果有十八
界。佛果意識。并第七八所反假色。五不反假故。由在
因中。根本色故者從所變說故。名為根本色。多五不
緣。即屬法處。若緣之者。不亦五外境。言所作成就。所
反他界極相似故。可令五見。凡夫神通定。猶令他見
者。定或屬定。或决定義。猶令他見生下。即依此義。義
變色。皆法處。便無五根塵故。無十五界。五識無依緣。
便於意處攝。
初因位中安立諦伹說有處界等者。但於界處中一
分安立。為法處。何妨餘蘊處界。亦得有之。又約因位。
安諦門則定果。唯屬法處。若果位。則對根對境。便十
八界。不唯法處。得有因緣所變。所變既無實用故。餘
之七識反。若是種生者。屬第八。不從種生。屬分別。若
五識所變。有是不是實者。即自相中。有假實故。前據
異熟。猶不盡理。故有此文。處更自相為總。事為別處。
為總青等。別以假從實。思稍好。俱意亦然。非業果心
時。非因果緣故。獨頭意。雖因緣變。既無實用。如何成
因緣變。巳下方是第四解。獨影及帶質一分。是獨影
全。帶質一分故。答曰。體義分非相分故。即非唯相分。
假無為無用。二俱不緣。即不相應。及假為。既無實用
故。不反之依。依佛定力。可說八緣。法處境位法爾所
緣。故唯三境。設法處下。更第一釋也(開元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
聖佛寺寫了。此功德。讀者早悟於宗指。速得成佛也)。
總章云或云當體以彰名。至或兩體相違者。當體以
彰名者。如言色。即是色等是無。當今六釋中也。就義
以為因者。當今有財釋。從能依以受稱者。當今持業
釋。從所依以立名者。當依主釋。從相應增強者。常隣
近釋。從數兩體相違者。應知即是帶數釋。相違釋也。
如是諸說。諸古人。各各隨意立名。顯體不分明故。不
可傳也。
樞要周記(論一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