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了義燈記

成唯識論了義燈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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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不說住異。以舉一隅。令三反故。若不爾。前二通三

者。有何所以。

燈。如飢渴觸體。即老死亦爾。依觸分位。而假建立。無

有別體。

燈。數論相滅者。彼計法體是常不滅。相有隱顯。名轉

變滅。若通生滅差別。過去所作之因。而是其生。若無

歸其常。亦名滅寂。之與因俱是常而有別。

燈。前未破故者。論文之中。先未破他。如何得言義如

前破。

燈。今云彼量是因中相違等者。所言量者。須前要集

假敘者是。應更檢彼集所說。

燈。誰許聲體立法處等者。大乘自宗。屈曲聲體。是離

聲在於法處。故云誰許。

燈。然西明云(至)別有法處自性者。別有名句等之自

性。此名句文法處攝故。故云別有法處自性。

燈。即長短等(至)法處所攝等者。長短等上生等法。亦

名長等法。前法總言應異色處。別有法處。即犯相符。

此生等相。他亦許在法處攝故。

燈。在聲不在非詮等者。他意說云。別此名等不別。生

於非詮。名為差別。故今非云。伹在於聲。不在非詮。餘

別知。

燈。誰言一極微二大造所等者。一極微者。極微聲。二

大造者。內大外大。不許因多果小。果多因小。彼即不

障故。為此極微助緣。名因俱聲。不說二造。方名因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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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便善那者。此云顯義。扇由扇顯得有風。二相好表

顯。此人是福德也。三根顯具足根故。表顯非不男也。

四味自解。

燈。何能自悟者。真現比非迷妄執。別言二量。而能自

悟。二似妄執。亦二量收。如何得二似二量自悟。是迷

妄故。

燈。餘二增上俱通士用者。非擇虗名為餘二。三種無

上為並通。士用名為俱通。婆多師唯立三種。故不言

餘。

燈。未有漏熏但由第六者。其第七識。為□□中。不緣

無為。未熏彼種。至無漏能緣者。用由第六引。

燈。本及(至)真如是實者。本質即是法性真如。即是亦

八中。應更審思。

燈。或由定者。想受唯定。不動非定。不要得定。方能離

於苦樂受等。一唯是定。一非唯定。故今兩種。

燈。次或二為非染為者。依假立為通善不善。名為二

為。別通無記。名非染為。

燈。問擇(至)何不許然者。此問意云。隨其煩惱不生之

處。而即立為擇滅。苦樂等處。於下三種立不能。何不

於此下三種中。立想受滅。要第四定。方立彼耶。

燈。答據究竟斷(至)據顯如齊解者。此答意。下三既能

分。顯於下非擇亦合立。餘三例知。

燈。以前答他等者。即彼論中前答他雜。又言除佛別

等者。是彼答意。餘可思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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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為緣故名轉者。問前問雙標引轉緣。今者何故但

漸緣縛。答影故爾。

燈。不同三相者。此遮意云。而不得亦三相為例。論文

同說因相違。於種現二故。

燈。五七不能現彼種相者。現種種相。名果能反。五七

不能現彼所熏之種相。故云非果反。

燈。此中意說(至)種種相者。自證所現。見相二分亦種

種相。

燈。於二位等者。即染淨位。名為二位。今更釋云。我愛

執藏善惡業感。名為二位。應撿要集。

燈。故頌徧說者。彼說意云。據二位。所以頌中了細明

第八異熟。

燈。不可知即二行相者。所緣行相。二之相也。疏應可

知。

燈。云雜染(至)亦無因緣者。彼師意云。能藏所藏。據因

緣義。約後二釋。不是緣。故不為正。應撿彼說。

燈。證阿賴耶等者。彼論對他。成立第八。由他不信。引

證而立。應撿彼論。方悉本意。

燈。經部種亦應如是者。此難意云。若以種以種子。名

賴耶者。經部亦許雜染之種子。應名賴耶。

燈。以第二句釋第一句。即第三卷攝論頌云。由攝藏

諸法。一切種子識。以彼引此以為證也。若執現識。不

應之亦者。彼師意云。若具能藏。即是種子。執藏為我。

即執現故。牒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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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不同二障者。此應意云。所知雖同一。種有多差別。

說二殊。三相既無。不可為例。餘可准知。

燈。若離如是(至)定不可得者。唯阿賴耶與諸轉識。及

第八識。攝內外種。今生現行等。是但有因。除此外。皆

非此攝。

燈。此遍生五門有染者。四諦修道名為五。彼宗集滅

見俱有二。故集諦中。四為遍行。當撿但舍。

燈。以現貪等緣嗔等。熏成於種。後能生於餘嗔等法。

遍行因。貪等種子。而非非遍。故名遍行曰生因。因者

因明疏第一廣明。

燈。名與小同義意有別者。大乘所說。次前是大乘所

談。如何俱舍等。云辨引故。

燈。從舊因生等者。雖無異熟。從無漏生。亦名為果。為

因可知。

燈。若爾自相中果相等者。此難意云。果相是異熟。佛

果自相所攝所攝果相。從舊因生。名為果相。所以應

例。

燈。若親因生(至)無自相故者。此難意云。果相是異熟。

佛果自相所攝果相。從舊因生。名為果相。所以應別。

燈。若離因生(至)無自相故者。此意說云。離親因生等

是自相。

燈。定通證等者。本疏引教。意證法爾無漏種子。不欲

通證。餘說本疏。有通證言。是得借本。

燈。謂如如依止阿賴耶識者。此意說云。一切種子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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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依阿賴耶。云如如者。相似義。應撿大論。

燈。即熏種者。熏八識識種。而不唯熏第八識種。亦非

轉識。但熏自餘。故言熏八。

燈。影顯生現持諸熏習等者。此意說。且言持識與種

子識。而為因緣。影取轉識與現第八。亦為因緣。

燈。若至現增(至)非剎那滅者。此難意云。若至現在業

種子增。此異熟果。應至後念。經二剎那。而方始成。何

以故。留持業種以為增故。

燈。然現善惡(至)現以增故者。此意說云。難云善惡增

於果。種但現行業。非業種增。由現業增。故不須種。

燈。若許與力何不生現者。此是他難。他難意云。若言

現業與果種力。種如何不即生現。

燈。即增上果假立彼名者。今且釋云。十王果等。望無

分別。是增上果。而假說言無分別惑。應撿彼論。方悉

求意。

燈。若是有漏豈為對治者。要集解彼攝論文云。無分

別者。而是有漏無分別智。故為此難。

燈。由此資熏餘有漏業等者。由此無漏無分別種。資

有漏業。而方能感十王等果報。此燈主釋。

燈。不說治(至)各言無記者。此釋前言無治道者。准此

無記。而無治道。

燈。若說隨果(至)應非種子等者。西明意云。由論說言。

隨果轉等。所以生現。不生現時。皆名種子。若無此文。

即未生現種子。何故非果俱。故為有此文。不生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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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得種名。

燈。於異熟蘊及加行別者。異熟無記名異熟蘊。但逢

於緣。而加行心各別而緣。名加行別。更撿彼論。

燈。老死位等者。即生位當死之時。或從足下論觸而

起。或從須上論觸而生。名為漸死。

燈。若二種子者。內外二種。名二種。

燈。若定如論不應說別者。若如唯識瑜伽等文。不應

論生為引因。彼等論中。不說生等者。生引故。今以義

准。而展轉他。亦無其失。

燈。漸次第作等者。此意說云。十二緣支。次第相緣。皆

得名為生引二因。

燈。熏習能詮者。意云。呼熏習名言是能詮。即是聲名

句名為能詮。既熏習言。何為所詮熏習。此論謂依彼

法。何等文自解。

燈。何為所詮等者。即是種子。名為所詮。應撿彼論。

燈。以影互明故者。顯揚攝論。即影明也。顯揚破彼小

乘五因。而非因緣。不言自宗五種因中並無因緣。攝

論據自。而異門中說通因緣。不言小乘五因之中。而

有因緣。名影顯也。

燈。評取初解者。此燈中。總是第一解意也。疏中有二

解。疏主自許取此第一解也。

燈。豈非法自相相違因者。問。准此曾。是有法自相相

違因過。如何言法。答。因緣而是所諍。心非所諍。故伹

違非違有法。量云。心不能自然。因喻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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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由彼俱業等者。由初禪中有苦受俱。或彼火炎。二

三禪中喜樂俱。咸各風災。

燈。不爾餘由引此言何用者。此說意云。若非此生。自

為引因。即攝論頌枯喪。由餘引之。頌言而無用。作此

釋。應撿本疏。

燈。有相符失者。於言難應實。反為此雜穢土難。有相

符失。我巳許實反故。

燈。三災可用者。反此三災。諸有情等。設來誰處。於此

三災。還得有孔穴大等用。

燈。改最珠力者。為有神珠。是於身上。令醜陋者。而得

端嚴。除累別者。

燈。法師自云(至)初解為勝。為淄州古師。在西明邊。問。

西明疏難。西明第二解。西明法師自云。若爾初解勝

也。初解如餘抄。

燈。第八無別出生生等者。此意說云。第八無所依根

等。所以隨六。但法處如三科章。當辨此義。

燈。且說見等。此說意云。五識所變。皆是有對。文中且

舉眼識一介。例於餘識。

卷第四(論第三)

燈。惑汎明等者。問。此與評。有何差別。答。前約緣境。今

此後釋。伹汎言緣。不汎別。

燈。又通他顯業過亦未離者。即眼業等不通於他。除

心所等。應皆准悉。

燈。問觸謂三和(至)雙名體等者。此問意云。准論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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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謂三和及其返異。此文皆以辨其名。觸境為性。此

文方是顯其體性。今此等文為總顯體。為并辨名。谷

如燈說云。若依有部。正理為正者。此法師斷。由正理

言。將入現在。影似大乘。在種子法。故正理正。

燈。即雜心(至)同於正理者。此說意云。准雜心文。得因

正理。在於生相。又云。若即如彼者。若即加彼依於現

者。即是不正。

燈。則色等五境者。舉業其色境。等自餘境。

燈。無法無有情為障等者。無別法及無有情。以熟為

其障。名等無間。

燈。不尋因果(至)諸可怖事等者。有此因果。顯引義邊。

方名道理。唯識如文。思惟而作。

燈。俱舍二十引教等者。此文以現應定。俱舍於二十

中。約教理。應撿俱舍。

燈。應名去來中名為現者。前前多念是過去中未來

相。以決定者。過去中現在之相。故名去來等。等巳受

用因。未巳受用果者。問。種子生果。既是同時。如伺言

巳受用同。答。據果生之時。因義巳成熟意。所以作此

說。

燈。眼智明覺(至)親者今等者。意苦謂諦。諦下各有四。

四各通三世也。

燈。若經生即亦不退者。名得果。以而經於生。即不退

先於聖果。大眾部退亦聖果。餘部應知。

燈。不爾以外皆增者。此說意云。大悲菩薩十地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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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若更增進。即不得定。經三大劫修行滿足。大悲菩

薩無成以斯。更更增進。有何最極。由此故知。除大悲

也。除此大悲。十地滿巳。除皆增。

燈。本云(至)不通果位者。此意說云。論中但說能藏及

執。以通果故。不說染熏及所藏者。不通果故。

燈。離無我執(至)執定通故者。此釋藏也。有難云。果位

之中。如何得有我執等(云云)。故有此答。

燈。不爾(至)有雜染法者。說意云。若但簡雜染。能藏及

雜染。下文何用有雜染法。

燈。若如諸釋不假別文者。除師釋賴耶三藏。別引餘

文。及以義解。今難意。本論若無別斷。爰引文既自具。

何假別文。

燈。不可取藏(至)能藏之義者。他意。由能藏染。即此染

法。是能藏義。

燈。非捨能所藏之義者。西明白馬。俱得捨體。義者體

義。

燈。又若尋伺(至)思惟真如者。瑜伽論說。尋伺緣。如名

思惟。如今既親緣。何欲思惟。故與論違。

燈。如見道無漏(至)鏡智亦爾者。此例意云。雖定見道

通五地有。正起之時。唯第四定。唯第四定。餘四地中

無漏見道。必竟不起。今鏡智。雖通餘地。起唯第四。餘

地之者。亦必不起。如唯識抄。

燈。設無何失(至)其諸地易故者。此並西明。漸遂解釋。

得佛身中。無眼耳通及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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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作他不定過如何遣者。次小乘師。就大乘宗。而作

不定。大乘是彼小他故不定。量云。第六意識。為如五

識。轉識攝故。亦有別依。為如七識。轉識攝故。六無別

依。

燈。同喻一分所立不成者。六識為喻。第六識用。七為

依故。識喻望所宗。無一分也。

燈。又亦未諍受熏等者。義雖他不許。令成差別。然但

諍依不諍熏等。非差別稍難。

燈。亦不為過理如前辨等者。相違決定。由喻共許。今

言自許。故能非緣。

燈。猶如有一(至)不應理故。此意說云。如一時中六境

俱至。諸識各欲見聞甞等。如何得有初生一識。

燈。然四業(至)第八者。初二第八後二知。此說意云。若

有第八。四業可具。若無第八。如何四具。

燈。又復此論(至)總離別故。心雜染者。是總識。自餘說

等是識別義。餘思准可知。

燈。今謂是過(至)故有法過者。此難意云。真性之中說

皆終一切皆空。如何得言真性之為法定中有。

燈。若取諸法(至)俱違宗過者。自許皆空。今取諸法非

定。故一分違。有部唯實。不彼真性。非但自違。并諸法。

故名俱違。

燈。前宗記故者。即釋因無過。所以立空。緣生空。名符

宗無。

燈。若以實幻為喻者。中為兔等。此是似幻。而是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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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為實有。此心實幻。而非緣生。

燈。諸大乘經(至)中宗第八者。大乘同信。若依勝義。即

令一切者皆總除。何故唯破第八一也。故中心觀論

道理難。

燈。有無本自二即辨(至)世諦等者。世俗勝義名為有

無。經說此二本自二別。不棄世諦。違諸教也。

燈。輕安大種者。由得定巳。引得類四大種。能令自安

適。是故名為輕安大種。

燈。如人中得起天等生得善者。問。生便得名生得。今

既未生。如何言得。答。生便得者。不約感果。今據感報。

未生亦得。不爾。如何感天等報。

燈。二說前正(至)如煩惱等者。此意云。如人身中煩惱。

燈。種別不說。得定此屬也。此屬於天。善亦如是。故難

起。

燈。總聚亦假者。據一慧中分三。總說與前總者而有

別。細撿前說。

燈。但舉三者。初雖說五。治但舉三。今難治也。

燈。細謂愛取有生自體名麤者。此約生果有遠近別。

分為麤細。

燈。雖觀老死(至)未為喜足者。此意說云。雖觀老死名

為現在。觀至受受等。而為苦集。而未觀彼未來苦果。

及未來苦果集因。未以為足。

燈。謂遍逆(至)齊識退還等者。此釋觀於未來苦。於現

身上。觀於當來識等果種。名為當苦。而更不觀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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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集。何以故。知現苦果而是生。准當苦果。且由集起

所以不觀。但至於識及至退還。大意如是。今文中。言

集諦由誰而有苦。此文以悞。合言苦諦由誰而有。更

勘。

燈。答雖名通定等者。此答意。緣梵王等。雖是通引。同

有漏故。相隨於上。餘可准知。問。通引既同。彼食段。亦

應通於上界。答。通引雖同。漏無漏別。不可相例。或又

菩薩。實蘇酪等。於下有漏。不能為食。但為增上。引欲

有情所變香。而為其食。故不通上。如次前說。

燈。能與後後等者。撿彼論。攝受別義者。今眼定等。是

別義。

燈。既許有段食經何不說者。此難意云。定中有食。如

何次下引入定。經但說表等者。不說食耶。

燈。設兼引大亦復無違者。兼四大也。

燈。色持不遍者。無色界中。而無其色。以為能持。故不

通也。

燈。又難有部(至)說行能感者。此難意云。識位之中。有

異熟識。色從於識。名為異熟識。位中之無異熟色。從

於誰名為異熟。說行能等感。廣如疏述。

燈。安慧既許自證分種等者。第八自證。傍生十八。又

云。若自證者。即是八識各自證。思之取前。

燈。集云(至)感果用者。此乃要集。救西明說。感相分業

種。名感相種。餘思可知。

燈。西明云(至)亦有所依者。彼難意云。文中正釋。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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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依。何故。乃以因緣為例。彼釋意云。且淨月師。以前

三師。不立種依故。今義准而令得有取。諸法救別成

三師。若今取即但三師。應撿彼說。

燈。今謂此情(至)故非取依者。此撿意云。疏主意云。初

後五種。與前四種。而以相攝。不可決定。具其四義。即

今餘三。何須前義者。決定等四淨者。可悉。

燈。言相須等者。即三義中之一義也。就此一中。而有

其二。是瑜伽文。

燈。除轉輪王必起貪愛等者。居轉輪王。初胎時而能

自知故。放父母胎。不生貪嗔。住胎而即不智。若爾如

何言命終心而無種。答。此言中。除末心之時。彼言命

終。亦不相違。

燈。此中應有等流等者。此意說云。此論中令有等流。

而即今是心境。俱緣句中所收巳。前巳明等流心意。

今此等流在彼中攝。所以但在境緣句收。

燈。何要戲忘等者。此難意云。若不約受具。何法指此

妄表天。

燈。佛使等者。佛所為之事未了以來。必不自害。亦復

不為他之所害。

燈。此意以別相名與而能斷惑等者。此意說云。於生

空處起總相心。於四諦上。而通作有無常共相。如此

之智。方能斷惑除。可思准文。應撿彼及論疏。

燈。所由所依是有覆故。謂心王是有覆。心所依心王。

隨王亦有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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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問緣現可爾緣過如何者。此義稍難。若言是妄。現

是善心。若非妄念。既不能憶。而是何耶。若此稍難。故

令思惟耳。

卷第五

燈。無故不說等者。此意說云。第七八識。義誰同有。

燈。善異者。此即之苦。其無及相同者。而即不說。應撿

彼疏。

燈。法執望二乘(至)二位中無者。菩薩二位。法執不行

名無。望定二乘非是染故。二之中為無。

燈。若不入滅者。是其初解。設入不滅者。是第三解。

燈。要集云所知障定者。此說意云。所知煩惱同種。決

定必所知定。

燈。非多心者。此說意云。言起一心義說。如異熟心。起

威儀時。即名威儀。餘三時。亦同此說。

燈。亦非第六識立第七故者。本意成立。有第七識所

以不取第六識也。如因明纂。更廣明之。

燈。生空後得(至)故云無者。正起生空後得之時。有漏

之相。而即不起。無此正相。故亦名無。

燈。漏須須決擇分者。問。何故不說順解脫分者。答。舉

勝攝劣。應撿彼論。

燈。不爾漏俱非漏因者。答爾不許與漏俱。如何得言

是有漏因。

燈。非於定中(至)何者者。此疏意云。若其不許定中尋

求。而後若為次。即是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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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若依正求等。即瑜伽論。名為正本。

燈。今者解云(至)現此同失者。此即答前過非勝境。問

云。雖不定現比同等。難意如是。思之可悉。

燈。意緣聲時定為無所有者。此意說云。為同耳識熏

欲聲種。為不同耳別熏放無所有種。

燈。俱舍第七從通果心無間生等者。俱舍論說。有二

十心。而相生起。此言通果。欲界通果。

燈。當知是彼影像像類故者。相似義通果。自性是上

界法。云欲界者。似欲界故。名為欲界。

燈。初文即後二文非別者。要集意云。大論中而有二

文。即為兩釋。今非意者。後文即是釋前故。而非別六

十九文。

燈。又有欲界(至)福果所致等者。此意云。六欲諸天。及

一分人起神通者。並由云生福德力故。而能如是。即

輕王等。是人一分。此引文略。後應更撿。

燈。據預流七返有等者。預流身中。感七返有。諸惑業

等。撿名有支。一來准知。除無漏。故云一分。

燈。不簡五義但有隨轉等者。云不發業。但簡第六識。

五識不能而為轉因。但隨第六。而轉起故。此乃釋前

不簡所以。

燈。非於此中許有二解等者。疏主以經說有樂言。且

為此例。非許有樂而為兩解。西集說云。有說二解。不

悟本意。

燈。然瑜伽(至)是故總說故者。大論但言三受得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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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總故。據亦今攝應部並二。

燈。若依前會是轉者。或攝論中。惡趣文前。而有會釋。

或是初西明。或是燈中引文。或本論引。應撿。

燈。如緣外境通三性心等者。此意說云。境誰無記。而

得說說通三性心。何妨器是業感無記。而能發等流

之樂。

燈。以不生無色根者。由不生彼。以未至而無欲煩惱。

及其色類。但有所餘。

燈。二據大乘有第七識起無漏說者。大乘許依未至

定中。而現起無漏第七。而為意根。

燈。又如大乘(至)故有喜受者。大乘入見。要依第四。初

地既名極喜地攝。故知第四。得喜相應。

燈。二云須經部師立者。彼計爾所依思分立。思是求。

舉本攝末。今者觸法。與餘為依故。於舉本攝末。

燈。此言界巳自撿等者。此意云。論說言。此自撿明取

正因。即是別相。若爾者。犯熏言失。問。思能令心造為

業。若離撿相。如何作業。思等取別。引心作業。心准撿

相。由所引生。准撿相。亦能作業。又設解云。心王取撿

勝所。隱劣顯勝。但言總心造業。於理無違。心所翻此。

云亦不爾。無文說言心王取。故依前解。

燈。若強為難返例等者。小乘若強。舉前難云。大乘即

應返例。於彼言作意。令心趣異。其例可知。

燈。然等引寬等者。問。等至等引。俱通有無。何故等引

獨寬稱。答。准大論中。是總餘是別。等引等諸功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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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寬名。問。何以等引名。總攝功德耶。答。如名起義。由

能引得諸功德。等引而支寬稱。餘則不然。相傳釋定。

等至通有無心。等引唯有心。非也。

論六

燈。境業小異彼云者。彼雜集論。合更有漏。巳如引之。

應撿彼論。定顯。

燈。業果即諦者。業果即在四諦中攝。名為即諦。攝者

即是顯揚。不開雜集。

燈。受戒者隨護他心等者。五十三又約此義。受戒人

護於心。應更撿彼。

燈。別境不定二各少分者。此二之中。有是隨惑。故言

少分。通隨惑者。是自性斷。

燈。然所緣斷或不生斷者。此意說云。所緣斷者。四斷

之中。不生斷攝。

燈。且據全說者。意捨通八。非相應皆是無漏。故不名

全者。五相應無漏所引。總名無漏。故名為全。

燈。一云得起依現身者。問。設不起。彼有何過。答。無文

定判。道理之中。可容得依。非要後起。

燈。我勝慢類中攝三種等者。此意即說。於此處起我

勝慢。非我勝慢。有其三種。

燈。二多不全依(至)故即喻者。舉此意云。於勝計等。等

計勝。過慢具依此二而起。故名為全。我勝慢。但依一

法上生。我勝慢類。依三法起。故名為過。

燈。即四依三品生者。於前三上。更加有劣及無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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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成其四。配屬思之可悉。

燈。不爾有疑者。若其不如次上釋者。即有疑生。言可

得是慧者。此即是疑。

燈。依諦少釋者。四諦門為而解釋。

燈。理巳定故名不須故者。此破意云。言有無者。道理

巳定。何名不定異者。二宗名為移轉。是名不須。撿彼。

燈。四分初二(至)苦受等者。二論中分之中。但明初二。

有想等中。但明有色及苦等。而不全明。

燈。答依宗計等者。即依小乘解諸見等。執有邊者。即

常見收。執無邊者。是斷見。論文省故。但言有無。執亦

有。即是一分斷常見攝。餘可准知。

燈。據彼自界等者。據彼外道。自世界說。

燈。又遍分常一唯起一者。即是一人取一見。

燈。何種智婆沙等中。說云。諸見中。有其智。答如文。

燈。由勢分力不許無因者。全無之者。而是有心。復雖

不憶。由昔時有心勢分。不執為無。無義因禽獸等義

同默。利禽獸造業。雖非此義。仍須撿彼。

燈。貪分雖痴俱說與痴相應等者。依貪分痴而與立

俱至相續者。由現愛力。今不斷絕中有相續。

燈。云何七日方不行者。問。若爾第八。何要七日。第一

度死。答。第八總報。由其薰力。至返七日。而即便歿。前

六不然。不相例。道理猶難。思之。問。明說云。六識分行

捨色身不。答。捨俱何過。難。二俱有失。若云捨者。第六

既世之得住持。而何故捨。若不捨者。如何得言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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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并中夭等。故知說非。應撿。

燈。餘五准應(至)是何行斷者。還作下上麤靜等。相以

此五種別有功能。餘多不說。若其五不作二相。而於

或前一作意。六行之中。作初二行。其餘之惑而迷誰

斷。須知矣。

燈。觸證少分者。於勝功能。而能對觸。證得少分名觸。

證小分觸。是觸對親證之義。

燈。果煩惱斷巳等者。最下品惑果煩惱。斷證可知。

燈。攝樂作意為二品解脫者。問。攝樂作意。是中道。何

故隔其觀。究竟而都取耶。答。此釋正。但由六十二中

說云。攝樂作意。通四道故。且作此釋。

燈。六十二云(至)或為證得等者。此釋起四道取由。又

是遍滿所緣者。而能遍滿緣所境。名滿所緣。

燈。次於不來故者。此意說云。設三品不起慢謗。故執

第四而為極果。更無有由前三品許。而更有生。生三

種有中有起。何須起慢。是有生喜。名未無生。

燈。行總數別類中者。即類中隨行三八。前所指也。文

疑略。後更勘本。

燈。向至隨念計度二種者。上座部師。意依色根。彼論

破云。第六意識。應隨念計度分別。依色根故。由如五

識。無不說五。又答至即許自性分別等有。此答意云。

若其不許五有自性。亦令破六自性分別。既不破此。

舉五為俞。明有五得。

燈。五在第六(至)計度攝故者。七除前二。餘在第六。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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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後四之者。是計度揚第七相應。

燈。准瑜伽釋(至)不違第七者。後四分別。能緣行相。及

所緣境。不違第七。故通第七。

燈。瑜伽通緣世雜集唯未來者。問前前大論。無相分

別。緣於過現。如何今言通緣世。答。前約得與自性隨

念二種。相攝言通現。不無唯言。理實而定。通約三世。

故與雜集無相攝。今且錄排以寫。

燈。三於識空不通行者。今別行相諸識。皆有尋伺之

者。或有或無。若言分別。皆是尋分別。所遍識失。

燈。此皆上界及異熟心起等者。此意。通果之是上界

法。悔不通上。故不得俱。壞等者。異熟心起。是變化。單

亦不悔。上之文言言總也。道理隱稱雙單之者。如者

卷釋。

燈。若分有(至)無色應立者。非是分有尋伺二法。名為

分有。而分有餘禪支之法。名為分有。應撿禪支義。無

色地法。即知其分。

燈。一通諸部即唯是尋等者。此通三乘。明思惟體。大

乘但約因位後得。下亦云唯約大乘因果說者。文相

可知。

燈。瑜伽二十九(至)皆是初體等者。此論文。並證後得

為正思惟。若非後得。如何能取。起種種言論。安立慧

等。種種諸言。思惟惟性者。即計筭等。以思惟而為其

性。又言立二名。正見等者。能安立慧。及其取證。含此

三種名為正見。即如證者。是其所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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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慧蘊攝等者。五分法中。慧分攝也。

燈。九十八云(至)名為八支聖道等。此論文。並證根本。

為正思惟。若非根本。如何得言。以非安立。及無餘斷

一切煩惱。以此故知。取根本智。言除諸惑支者。惑依

於思分位假立。故除之也。

燈。當知此中(至)皆是後八支體等者。此總結前所引

諸文。配屬二智。行相可悉。

燈。若爾(至)及對治支。此難意云。尋伺俱依思慧上立。

如何得有麤細等別。答意云。還依思慧麤細功別。分

麤細等。

燈。表色(至)即彼逈色者。此之表色。由依逈色而無障。

而方能動作。故以逈色。而作可依。又前言作相者。即

此表色。有形相故。名句作相。更撿三科等章。

燈。離餘礙觸方處可得者。表色即有前所餘師。而何

者無前觸餘。而故知名逈色。

燈。問若取逈色(至)立色者。何故不立此之逈色。名取

造色。難意如是。

燈。欲令名中者。名者言更無義。

燈。漸次門故難重失者。此師意云。前文其重據四諦。

辨其王處。後文亦然。故犯重言。今加王。故無重失。

燈。今謂不爾等者。此意云。前文唯約四王所。後文亦

爾不犯重言。何者後文并具異難。及相見等。據此而

并。上前寬狹而懸殊。如何得主。犯重言失。除四可悉。

燈。本宗同中論文不說者。一切有部。俱舍論中。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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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宗輪論中。即不言有。何責引彼宗輪論中所說。

以義證有中有不有。非是不許有部中有。若上本部。

所許義同。異部論中。更不別說。但假部。同為此義。

燈。雪山同彼豈有中有者。此難意云。彼宗之中。無其

中有。餘同有部。有部論尚無中有。雪山寧有。

燈。異熟定及時報者。異熟者。異熟即是其報。有言異

熟有處報。故此雙言。

燈。文慈定(至)現受者。由以慈小。留入於定。名為慈悲。

身證俱解。地上菩薩皆總得。而言等。初見道及餘大

定。於等人而行不還及起供養。皆招現報。言執者。而

是別報。

燈。謂作業決定(至)位定者。此即配前所言三種。又云。

作業至是不定。此即法師。釋前二種。前言作業中。通

定不定。前言定處。而是不定。言分位者。即是時也。有

處名時。有處時有處名位。故雙言。

燈。第二時定報不定者。問。如作惡業。來生令受。趣即

不定。若生人中。而逢勝修諸善業。往業而不受之。此

等即是時亦不定。如何得言時定報不定。答。若逢勝

緣。而不受。巳必更於爾時重受。亦名為定。餘皆准此。

燈。敁下文言有何得別說故者。此意云。若後二業。時

報俱定。即受報亦即攝持。何須別說。既別時。明非俱

定。

燈。既云感得(至)故知是通者。要集等云。異熟決定。時

亦決定。法師意云。異熟雖時不必定。時若亦定。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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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念欲時決定。彼論伹言感果決定。不言時定。明心

此通定不定。又云。不爾(至)不造惡業耶者。此意說云。

於此報定異熟。身上得道惡業。明先業時。而即不定

時難。復應更問。

燈。今謂不爾(至)業有五種者。此非意云。顯揚既云。等

有五種。故知問不唯是報。

燈。即是前三何須別說者。五業前三。而是而何分別。

說前問耶。

燈。各當不初乖者相攝者。此非意云。各自相當。不許

相攝。乖角之者。何乃相為。故不可。

燈。據造不善言為正法者。如外道筭釋生筭。將此為

真正之法。故與此別。

燈。問(至)何不感者。此問意云。初在人中。修得此定。後

生色界。更後重起。彼色界中。無想俱慧思。能招得彼

無想果不。又云。不可生後同招者。欲界業色界生業。

餘准先知。

燈。不爾(至)應重生彼者。此意即說。不作此解。應生無

想。酬欲惑巳。更應重生。酬欲感咸界業。既不重生。故

如前釋。

燈。若初師(至)不得重起者。即三種。名為三釋。

燈。生無想者(至)生重生故。如前釋。亦名後報者。初修

退。後生熏。起一生即感。彼無想天從起說。亦名後報。

欲界名下。

燈。西明云巳五十一者。問。西明說云。四萬二并十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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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之為一。其四十心并及十色。為五十一。則於理何

妨。而言不得有五十一。答。仁王般若及華嚴等。但言

三十。雖言十信。不離十住。准此諸文。無四十心。可不

成五十一。

燈。頓悟菩薩(至)二說別故者。許初地得滅定者。即有

其十。許七地得即四。但許初七。二說別也。

燈。或四十七(至)或四十七者。即不還人。欲界或書。上

下地各九上十二。或有斷得色界三上。即四十五。餘

可知之。今者助明。至可非初起者。此意說云。無文而

障。欲色天之中。得有身證。設無身證。即慧解脫許在

欲界。此人迴心。後定不能起於此定。問。未入初地。可

不能也。答。據說不障地。智上有得起。

燈。即是後世鄔陀夷也者。即此要集。不悉本釋。如鄔

陀夷。不悟舍利弗談。此要集。名後鄔陀夷。

燈。此論後師(至)必為正者。無文斷此二師說故。

燈。但訶沙彌不可說意者。此中總意。若其無色非意

成天。鄔陀夷沙彌。何故起諍。明知無色是意成天。方

始起諍。不誠意者。如前可知。

燈。西明(至)令八滅定故者。此師意云。定性二乘。不能

求於一切一切智故。深密等言。我於凡愚不開演。即

不為說阿賴耶識。今言為說。令此二乘入滅定故。

燈。今者問彼(至)巳密意說故者。此意即說。此文引文。

皆無有處。言為二乘令入滅定。說阿賴耶。涅槃經唯

說六識。亦無有說阿耶處。若論密意。即阿含等。是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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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訖。故知不可。

卷第六

又設兼(至)亦無不定。有真觀緣。離心可得真。而為不

定。

燈。答有二義(至)實與非實者。此之義兩家共許。無熟

他失。但取此二。以之為喻。不論鏡像實與不實。

燈。難他心智等。此舉論中外人難二釋。又云。今緣自

心。非觀緣他心者。此舉論中答二釋。

燈。非等引地亦復如是者。此從喻善惡心業。以其果

取感之命以夏影。

燈。以前相故者。以是前色境之相故。

燈。色家收。釋所以也。

燈。本識所變為所餘色者。為實五塵。不名影像。是像

色餘名所餘也。

燈。西明云安慧三釋等者。西明假敘此二師說。不斷

得失。又云。安慧(至)故名唯識者。此並法師破不正。及

自述正述。思准可解。

燈。答緣影不極成攝云見質者。問。薩婆多師。豈許境

中還見自質。答。彼師雖許鏡中像色。而是前有。由鏡

之中。并見自質。不作此解。道理即難(欲前)。

燈。欲界經生(至)受變易生者。問。有何所以。經生之人。

得非擇滅變易。答。由曾經生。總厭生死。故得如是。

燈。應五那含人舊等者。此那含人。由五品熏。而生淨

居。不言直造亦熏。故取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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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或三地(至)亦在其中者。八九十地名為三地。既言

三地處於淨居。所以第十亦在其中。既第十地在淨

土中。云唯佛覺者。佛即是意。說淨土是佛居。又云。非

得靜慮境界者。即意即說其淨土者。非得定人而得

止居。後非靜慮境界所攝。今菩薩等名靜慮。又云。想

相說土(至)由文陰故者。此會意云。對法論中。雖定以

三佛通言。不簡何佛。文相總故。據實。菩薩得生其中。

燈。餘本不獲者。慈恩所引七十八等。皆是總文。要集

撿彼引二受別。不見顯者。故言不獲。

燈。然自在宮(至)處所不定等者。此師釋及餘准知也。

燈。隨其所樂(至)先善取彼行相故者。由先巳能善取

上地諸心行相。復於欲界生得。能和學者。取無漏心。

燈。隣彼勝心非起生得者。上界方便。而是其勝。不可

從上界勝心。生下劣心。此釋前解好所以。

燈。自上界土生者。此明不善。自從生。次言不善。而能

他生。得等言。言從他等。皆准此知。彼從他等亦爾。

燈。從色有覆(至)取障說者。此意即說。異熟生者。據定

性說。何以故。不定性等異熟生。據所知障者。是有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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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定性之人。即非有覆。為今四以。故約定性。問。不定

等人。何無此四。答。雖有四心。由定性非有覆染。故分

別明。即從色界有覆心生。得善威儀心。異熟心生。今

欲不善。

燈。不善起(至)起雜故。此釋上二方便善。及業異熟生

不善所以。

燈。有覆同十二如第二師者。即前不善二說中。第二

師義。

燈。說一切亦無。論中有此師。

燈。此下染(至)無間而生。問。由染污心。方始退定。即下

染心。唯與上染。無間而生。如何言善。答。此文中含退

定念而說之。退定之者。染無間生。非退定者。善無間

生。命終之心。通三性。即無其妨。

燈。從二心亦可起二者。從威儀及初染心。起上此二。

又云。工巧即學無學心者。此別十五心之名也。若有

工巧。即有十五。若無工巧。即但十四。前之九心。威儀

心及方便。為學無學二無間心。說前九心。成其十四。

故言不定。

燈。威儀生得異熟或總不得等者。此第二釋。思准可

解。

燈。無漏相好亦復如是者。此說即說。如佛之身三十

二相。名無漏相。例意可知。

燈。若有善修四神足者。此者及說此迴心者。據實。定

性亦有善修四神足者。問能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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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復云無相(至)同時義說者。據三心見道。各為無相。

疏主不許見相同時。要集謂言疏主許。

燈。傍生破斥餘者。可知。

燈。彼解世俗智初中後除等者。配前資糧加行等。而

頂第。

燈。要集(至)以量成立者。師天說。迴心菩薩。而於地前

不起無漏生空智者。此無漏智。是彼界種性攝故。由

此迴心。而於地前。不得起彼。無有誠文。遂量成立。非

燈辨。

燈。即總相說(至)一分別能入。彼言能入者。三根之中。

依句根總皆得入。言不能者。伹依捨根。不依喜樂。以

彼不得本定故。但無近分。故無喜樂。問。論言根除樂

取意。而為八根。難詳。更撿乃問。

燈。或據隣超等者。此意說云。若依隣次。不伏樂根。入

第四定及色。若超越者。此即不通。餘皆此。

論第八卷

燈。親疎與遠近者。親者即近。疎者即遠。

燈。語依處等者。雖作二解。還取本釋。兩釋為言第釋。

初解約彼以義示。第二釋中。方胎正解。如疏。

燈。言五義(至)六由說故者。問。前但據五解。何說六。答。

前雖標五解。兼說六。於理無違。

燈。論多依彼開聖言故者。此意即說。他受用身。是平

等智。為他說法。起言說等。而無處攝。

燈。亦約遠近(至)即是望遠者。現生老者。名為生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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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下上。此名近。未生老名為餘。生此名遠。

燈。即據體類次第等者。種子現名為體類。次第并者。

宜准可知。

燈。豈相熏彼見種因緣乎者。難意云。豈此現相。熏於

見種。不名因緣。若因緣。即性決定。

燈。若闕若離是不相違者。此即說相違法闕。相違法

離。名不相違。

燈。然法士用不攝無為者。問。若爾。何故前云。若約勤

勞名士用。答。前約智證。此約其體。亦不相違。

燈。四云(至)反相爾者。准此標中化。此解中除緣。故於

相後三相緣。皆不違相。今言見分緣。復反疎許爾。應

撿彼疏。

燈。說果緣化等者。西明意說。佛果之位。而能緣他。應

撿彼疏。

燈。豈欲界業(至)別趣者。此意說云。豈可欲界任性之

業。不盡別緣。即別趣受。若爾。別受與定何殊。不名不

動。

燈。未潤之位分為生引者。此文三入總。應言未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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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分能所引。巳潤之位分能所生。

燈。言現法即前七後法即後三者。即老死三。名為三。

愛取三支而不定故。非前後攝。如疏等。

燈。雖唯說彼(至)不感惡取三支而不定故非前後攝

如疏起故者。此意說云。雖言放逸。不感惡起。兼相說。

於實而談。得感惡趣。文言略也。但舉違文。可會之意

如是也。或但言感惡趣。故除不字。應撿經文。

燈。求當涅槃(至)即內法異生者。外道可知。內法異生。

雖水涅槃。不攝道理。亦名為於彼對治。起對治相。

燈。由隨眠任意取捨。此意並解語。非經論文。

燈。異彼外法其非任內言意彼者。異彼內法言。是故

唯依等者。此意說云。外法意生。依於雜染。緣起次第。

不約內法。

燈。要集云(至)不造總業者。如前卷中。此義不勞。學者

准彼應悉。

燈。准此唯有遠緣引巳者。此意即說。福不動行。癡既

不俱。乃是以前遠緣引發。餘思准知。

燈。加行支中前假說色者。即身語業。而是假色。

燈。今助一解(至)亦得為名者。問。色除五根。由有扶塵。

以為色支名謂蘊。若除其識。即無四蘊。何得相例。答

但言四蘊總是名收。不言名要具四蘊。雖無其識。何

於理何失。

燈。亦違十地子果俱時者。彼約生現。名為果時。現行

未起名果時。今未生現。即名二時。故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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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瑜伽第九(至)如何會釋者。此論意云。由有其境。而

受遂生。即依受而生於愚。言第二者。內異熟果。而為

初。外增上果。故當第二。

燈。非緣受起愚(至)受之因故。此會意云。不是從受而

生於愚。但愚是彼之因。名受果愚。

燈。此受支者。緣境生受。是不受支。

燈。又取受字等者。此即釋彼論言受果愚之所以。

燈。不得說(至)先業果故。論中但言二境。是業果故。不

得說是受業果。

燈。若爾(至)受先業果者。此意說云。論既說云。受先業

明不得受。為外境。增上果也。

燈。若爾緣事應非見惑者。此意說云。第二俗是五蘊

等。緣此之惑。應非見惑。何以緣事。故義如文。

燈。西明舊疏云者。西明云疏要集斷。加此說者。是疏

明。

燈。若上界(至)非自他緣者。此師意說。若不約欲生惡

趣者。并據上地。即有斯失。若上界臨命終時。起下地

愛。上下遍。若還緣上。即不得定。緣於當生。自地起愛。

故知約命并巳生說。

燈。俱引大論一切根相應者。許者起中而有任運貪

瞋痴三。并我等貪。即是愛。故取為證。

燈。問既有上地(至)同彼種故者。此問意。如正無明支。

上地行。唯近分定。此近分中雖有種。而不發行。內法

異生造不動。愛心痴不用。不起隨眠。而發於行。如近

KR6n0036_X_002-0215c

分定。要下發上。答如文說。

燈。若可云思有三非一等者。此意即不得定思。而有

三種。即多事不約色聲。觸等雖多不故。餘可准知。

燈。愛取相例等者。以愛取等生老等。而以相例。今定

愛體用等。是答也。有此別故。不同生等意。撿彼故。

燈。漸修下三禪各三者。下之三禪。亦名三品。而以熏

習。練磨其心。以為方便。第四禪中。方指滿。

燈。即為定得自在(至)淨居者。內於定而得自在。為受

法樂。遂能有漏無漏雜修。言得自在配受者。生淨居

故受生至。

燈。四有漏(至)資供命果者。如無學人。命長福短。於等

中。佛役於今而猒於福。福長命短。如延壽法。

燈。後一念有漏為解脫道者。問。如何無漏。為無間道。

滿而為解脫道乎。答。緣於理無漏無間。無漏解脫。今

緣事問重禪故。故得有漏為解脫道。理事別故。

燈。及以解愛等者。即四蘊之中。初愛是。

燈。正論大師者。由顛世尊能善論量一切法。遂自稱

為正論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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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自屬自故者。因我之身。名屬因。

燈。難陀如何別自等。唯一見。更無別用。不可難陀安

慧師。

燈。若見能緣(至)有不定者。為如自體。是能緣故。更有

別用。為如見分。是能緣故。更無別用。

燈。本質不定即除無為等。言非定有無。名為不定有。

復非依他。何除之。

燈。併國外道師偈者。善要一切。是此外道所說偈。疏

言偈師。而似悞也。

燈。不爾此言空無所益亦者。此十八界種雜亂。是無

所益。

燈。答緣自證分名俗者。具自證分。前後相緣。緣他自

證。或一剎那自證緣。皆名緣俗。

燈。分為凡聖者。此師意說。據實。菩薩非親緣如為命

分。其凡聖有別。言緣如等。

燈。現比量准可知者。無明稍微。即現量。橫思度邊。即

名非量。

燈。然陳那(至)就他為他為語者。北會陳那觀所緣論。

就他小乘及外道等。言無非所緣等。餘可知。

燈。安慧許(至)所遍計故者。設兔角等無法。為所緣緣。

能所漸諸思之。

燈。豈見障外色者。如無汝遠隔海山等。名為障外。魚

山亦爾。是不思議。道理極難。

燈。尋聽此解理然者。此意燈主自說云。曾於本師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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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聽聞作此解。計許實。於理無違。要集據緣。言唯諦

實。此即不別緣。不成故。此文似解。或初二字後之四

字。為其兩句。義亦應。

燈。亦攝彼二者。遍計圓成是所攝二。二故唯第二。依

本疏正者。其第二釋。與本疏同。此不牒出。

燈。無願(至)餘諦十者。集道各四。并者下二。名十二行

相。

燈。復有重作三解。狀所觀境。唯是有漏。以無漏定。是

欣聖道。所以不依下二。云空空。乃至說云。無無作重

法也。思准可知。言不體解脫。應撿俱舍。

燈。唯三洲人者。此能得人。依十二地者。此所依地。八

根本一近分。中間及欲界。未審之。

燈。伹言無常無樂(至)是空筭地者。唯取後二。名為苦

空。雖言無常。不說是空苦行。可知稍難。

燈。滅下四(至)是空無相境者。此明如如相攝行相道

理。下四行(至)是空所行境。此是正智。相攝行相。

燈。據餘四云等者。五除相計之四也。配屬可知。

燈。喻初三諦(至)有非處名故者。通能所詮。非名相故。

故言少分。

燈。合之第七(至)十二一釋前。此大似錯。若若十二事

開。合成十一。如何言十。文顯揚論與十五。同合十二。

別。合十三。不可得言十一十二。又七十四。第八復次

十二。得知開十及十一十二。而是非也。更撿。

燈。然所觀境(至)未親證故者。其所觀境。未能證。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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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緣。復能為向。證真解脫。

燈。亦定生者。欲勤心觀四苦因。能生於定。心亦是定。

名定生者。餘相從成。

燈。以總簡別等者。行是總勝是其。

成唯識論了義燈下(終)

批云。

大治元年四月十日興福寺西院書寫之。

沙門範經

享保十九年甲寅六月十七日書寫之功終寫本

舊書故文字之體難見分粗令推寫畢後覽之學

者正之云爾。

賢聖院法眼秀英(十九臘三十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