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自攷

成唯識論自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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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邪。即見分各各不同可也。自證分證自證分可

一向不同邪。若使一向不同。則心王八心所五十一。

將一人果有五十九自證證自證分。抗然角立。互不

相知。不幾割裂紛糅邪。然使心王心所惟同一自證

證自證分。又安得云心心所法各皆四分所成。不幾

墮用別體同之執邪。更就相分論之。且如拈一莖華。

此華本質。如來大圓鏡智之相分也。佛眼所見。華成

所作智之相分也。佛智所知。華玅觀察智之相分也。

此三為一為異。若定異。何處別有三華。若定一。佛眼

不視時。但滅成所作智相分。餘二仍在。佛智不緣時。

但滅玅觀察智相分。本質仍在。又眼見華時。有眼識

相分。聞華香嘗華味覺華觸。各有鼻舌身識相分。佛

一人既爾。迦葉復有三華四微。百萬人天各各皆有

三華四微。如是無量三華四微。同在一處。似如一鏡。

不雜不亂。無二無別於百萬人天中。隨拈一人相分

時。必攝一切諸人相分。於眼等識中。隨沾一識相分

時。必攝餘諸識相分。重重無盡。無盡重重。是可思議

邪。不可思議邪。一華既爾。物物皆然。色塵既爾。六塵

皆然。相分有質尚爾。見分寧獨不然。見分通三量尚

爾。自證證自證分唯現量。豈反不然。後世弘相宗者。

何為自設藩域。曾弗一深思也。是故習性不習相。未

有不瞞盰者。習相不習性。未有不膠滯者。唯南嶽思

大禪師大乘止觀一書。出識論未來前。具闡性相幽

秘。蓋深證無師智耳。厥後欲明心要。須藉文言。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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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大裨性學。惜慈恩沒。疏復失傳。僅散現大

鈔宗鏡諸書。及開蒙二卷稍存線索。國初以來竟成

絕學。萬曆初年。紫柏大師接寂音之道。盛讚此宗。爰

有俗詮證義集解諸書。而紹法師音義為長。音義未

全。故不流通。基法主續補成疏。亦頗簡要。慧法主謂

疏多譌。復出此自考錄。予謂此宗至方而至圓。至[〡*賾]

而不亂。至深細而非幻罔。至詳明而有綱要。設非玅

悟。莫窮底裏。諸家著述。固未立極。亦各擅所長。苟因

是而求之。深造自得。觸著性相源頭。不離只今現前

一念。則知三乘十二分教皆吾心識註脚。與馬鳴天

親。同一鼻孔出氣。何竢予言而知深淺得失也。

* No. 823-B

成唯識論自攷錄序

相宗一教。茅塞有年。蓋耽靜者流[利-禾+((羊-三+日)/木)]。西來不立文字

之語。謂撥除名相。便可直證菩提。於相違差別義。全

無智眼。試思。楞伽四卷是誰携來此土。世界中種種

名相。何者不攝。彼經云。略說有三種。廣說有八相。曰

三。曰八。離識之外。更指何物。我聞如是。而於唯識論。

可置弗講耶。邇時勝義上人。善根居士。藉此為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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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糧者不乏。然能通其義而箋釋之者。僅僅數家。高

原俗詮之出最先。不無異同之議。一兩之集解。王太

史之證義。精覈詳贍。超俗詮。而上覽者自知。紹覺之

音義。絕筆於第八卷。手澤具存。惜非完璧。然光輝之

缺月。固賢於朦朧之全月。會須廣布原本以惠後來。

靈源慧師自攷錄之出最晚。而義最豐而旨最正。洵

哉其盡善矣。蓋論師之疏決文言。猶工師之造機關。

木人脉絡。節腠張減。毫髮不得。不爾。便犯受一塵捨

一法之過。識論揉於奘師。而比量即立於奘師。以奘

師所立之量。證奘師所揉之論。三支圓滿。毋漏毋濫。

方稱合轍。他家或不盡爾。而慧師獨冥契斯理。故曰

洵哉其盡善也。蓋師受紹公衣鉢之傳。如領長者家

業全而有之。巳復駐鍚燕都。披閱大藏。凡涉相教。輙

鏤心板。先後研究三十餘年。故能弘宣佛音。等仰完

器。付囑學眾。類瀉異瓶。斯豈易易哉。斯豈易易哉。余

於此道。茫如望洋。未測涯涘。而沾沾嚮往。不啻屠門

之嚼。展是錄也。如入大官厨。嘗一臠而知為異味。[(厂@((既-旡)-日+口))*頁]

自攷第自利而止。若曰利他。非梓弗永。會海幢卓居

士。先獲我心。蠲金而付剞劂氏。從茲習唯識者。執此

為指南。不至入稠林而墮惡塹。其功德豈小補耶。

崇禎戊辰嘉平月之望瓶城居士閔夢得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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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823-C

成唯識論自攷錄序

萬法雖𧷤。不離能變。能變維何。識而巳矣。識與心異

乎。生滅不生滅。和合一異。葢難言之。然三藏浩浩海

也。七為其浪。而八王五十一所。各有二角一頭。從自

證體。起相見用。則各以能緣託彼質。變自相為所緣。

蒲萄暎色。卷荷暎聲。皆非能變外實有。凡小外萬法。

以徧計執。昧圓成實。不悟依他。緣生無性。全妄即真。

此經論大綱。性相合轍。而學者岐之。飲水分河。嘻亦

太甚矣。成唯識論號曰相宗。然如來入楞伽解深密

等。諸大乘修多羅。其濫觴也。婆藪盤豆始陷小乘。計

心外有法。阿僧迦患之。為禮足。內苑而有瑜伽師地

百卷之論。唯識大義始暢。婆藪盤豆悔於厥心。遂束

以妙伽陀三十。而句身約矣。親勝火辯護法難陀十

師。競加箋釋。人私十卷。靡定一尊。唐奘師西學五天。

應護法遙記。取十論折衷之。摘其頷珠。辭其鱗爪。又

束百以十。而十師之說。如出一人。糅眾香為丸。貫雜

華成鬘。則今所宗成唯識論是也。靈松東指真丹。始

有相宗之學。而慈恩一鉢。鼎峙天台賢首間。後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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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寢以微滅。開蒙一卷。魯靈光獨存。唐宋諸名家。盡

化子虗。烏有學者。遂滋異說。如前七為第八。見分本

質名緣。相分名所緣。相質合名所緣緣。世間人一倍

瞻視。而不知其自[(?*(口/ㄆ))/皿]于唯識之旨。當今此事。不得不

推我雲棲座下紹覺法師。而靈源獨得其傳。靈源師

者。勾餘仕族。年未壯室。以優婆塞。入土橋覺師二十

年。口輪未嘗停轉。源師入耳輒服膺。朝往暮歸。中途

尋記其師說。必如昔人所稱。分水瀉瓶而後巳。故師

歿又幾二十年。其所傳習。獨不謬海昌。刻唯識疏。則

辯音師補。潤覺師所為。唯識音義八卷者。以行心亦

良苦。然大非覺師之舊矣。及門新伊玄箸諸師。每相

顧太息。會源師游京師。未唱善來。輒以師說。教北方

之學者。踞猊背點。石頭人益知欽其所自。一日見海

昌疏。翩然曳杖履南旋。與誰昔同聞之士相論議。亦

復互有失得。懼久而漸訛。師說殆將湮泯。于是獨走

黃鶴山。發簏中故書。且讀且講且錄。尊其所聞。不敢

一字謬戾於師說。結制三月。藁成。題以自攷。謙不敢

居述作。仍納之簏中。挈游京師。誰昔同聞之士咸謂。

覺師再出一披。其牘不啻覺師坐土橋與諸名雋揮

麈尾時也。璸溝猶瞀儒妄意涅槃煑蔗之味。游先大

師門。于覺師未嘗為役。而心嚮𨓏之。得見源師。以為

猶見覺師矣。今年夏五。蓮居請登覺師座。以口輪代

轉。余往聽焉。神觀高凝。辯才遐暢。土橋之聲。于是乎

大振。謂非軍持灌口者能乎行。且擐師首左臂。為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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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續一燈。而學士麋集。謀公其自攷者。源師不獲自

閟。適棲水海幢卓居士來。一見傾槖。為剞劂之。費歷

四三月而成。居士今之玄鑑也。留心訂讐。日與一二

學人。析疑送難。豈獨以布金剞劂足多乎哉。嗚呼世

之潛心法王者多矣。每至此宗。則望崖而返。富才羨

智之士。又往往不得其傳。訛謬滋甚。魯真齊贋。孰與

辨之。吾願師盡刊當世所為異說者。庶無負戒賢忍

死。待奘師之意。不獨為土橋吐氣沾沾號一先生可

也。

崇禎元年戊辰雪夜雲棲學菩薩戒弟子大璸顧若

羣合十和南書于湖上瑪瑙寺之精舍

* No. 823-D

成唯識論自攷錄緣起

重言十七。所以借重先哲之言。以發巳之聞見也。余

生三十之年。尚不知有古先聖道。偶一日步蓮居。入

先師講室得聞觀。經上品上生章。一歷耳根。即為踊

躍。慶佛法中有如斯之津梁。胡自甘陸沈也耶。次日

復往。如是日。復一日。雖祁寒溽暑不輟。立雪味道。積

十餘載。無虗日。無間時。師嘗嘉我之志。愍我之勤。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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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集握麈之久。師必問慧至不慧至。而後陞座。如是

率以為常。三際敷掦。二時慈注。性相台宗一一傳習。

尤慨台相兩宗久沒其傳矢心。必得其旨焉。第恨神

根暗鈍。非惟聞者。未及致精。猶懼久而缺漏。以故誦

習師說。朝夕乾惕。向者俗緣所牽。留金臺二十載。雖

歷塵闤。未嘗不以方䇿自隨。間臨講肆。凡涉相宗。輙

多異說。皆緣相質不明法指心外。良可太息。近代即

有註釋。諸家同異。初無準的。或云。相分為所緣。本質

為緣。相質合說。名所緣緣。或云。根本智挾帶真如而

緣。為親所緣緣。有漏心心所及無漏後得智見分緣

境變相。而緣不簡有質無質。皆是變帶相狀。為疎所

緣緣。或以前七識為第八見分。或云。七大中見識為

第八見分。或言真如為性境。或以四緣配八識。或以

三自性配八識。又以四分配八識。又以四分配三自

性等。此皆難憑也。吾先師音義八卷。惜乎不獲全璧。

門人辯音補輯成。疏刻之海昌。始余獲本喜。若復聆

師說。讀未卒業。義或缺如。今昔有異。指眎同聞。悉知

其有披襟處。且如釋三有為之有為相。能所倒置。前

後文自矛盾。又如東西各有一柱。東柱承光西柱發

影之類。其謬稍多。諸方咸目蓮居為正學。所論著固。

若是乎。此疏實非字字出先師筆也。嗚呼同聽者尚

自。異聞異稟者豈能共旨。今年春。余歸自京邑。寄錫

龍居。新伊一相兩兄約余。同訂一準。則為後學之指

南。暨諸法友亦欲余宣演所習。自惟年耄智昏。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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疎漏為辭。不獲巳。於一夏中。且講且錄。講錄並訖。麤

分章節。詞鄙義疎。不搆虗文。以葢義不列繁科。以適

時不廣引旁。而害正不騁巳是。而病人惟事記。昔訂

今用。備末年尋討。命名自攷錄。非敢舉似大方也。惴

惴添足之誚是懼。豈爝火與二曜爭明哉。錄成閣筆

為紀始末云爾。

天啟丙寅重九日大惠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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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23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一

明武林蓮居弟子 大惠 錄

【成唯識論者。廼標宗會旨摧邪顯正之說也。明諸

佛權實二智。開契經勸誡二門。立諸法真俗二諦。

成菩薩自他二益。示行人邪正二解。破眾生我法

二執。轉煩惱所知二障。證菩提涅槃二果。題中四

字。通別合稱。言異眾典故云別。名與他同故云通。

二題皆具教行理三。茲不繁述。就別題中。成。謂能

成立法。略則宗因喻三支。廣有八種。一立宗。二辨

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量。八正教

量。要而言之。即安立義。謂安布言教。成立義理也。

唯識。謂所成立義。即真俗二諦之理。然此二字。若

離釋者。唯。謂獨一之稱。此外無餘。略有三義。一者

簡持義。簡去徧計所執虗妄我法。任持依他圓成

二性。此以理簡情故言唯。二者決定義。決無離心

之境。定有具境之心。此約心簡境故言唯。三顯勝

義。五位百法。一心變影故。二心自體故。三心相應

故。四心分位故。五心實性故。五中唯心顯著。為主。

能變。勝餘法故。此則舉識該餘故言唯。識。謂了別。

眼等諸識各各皆能了別自分所緣境故。若合釋

者。以唯言遮境非有。識言表心不無。心有境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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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唯識。諸教所明唯識。不出十界依正。略則凡聖

因果四位。一約凡顯唯識。如一恒河。六道各見不

同。經云。鬼旁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

義非真實。境若是實。不應異見。故云唯識。二約聖

顯唯識。如二乘人修九想等觀。隨觀一境。眾相現

前。頌云。心意識所緣。皆非離自性。故我說一切。唯

有識無餘。境若是實。寧隨心轉。故云唯識。三約因

顯唯識。依定自在。心境雙寂。隨欲轉變。地等皆成。

如頌云。菩薩於定位。觀影唯是心。義想既滅除。審

觀唯自想。境若是實。何容隱顯。故云唯識。四約果

顯唯識。大圓鏡智。諸處境識皆於中現。如莊嚴頌

云。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

相應。萬境森羅。豈離鏡智。故云唯識。通題論者。較

言旨歸。審明要會。評量本頌意趣。決了唯識宗旨。

聖人設教垂範。無越三種方便。破法方便。袪遣餘

乘外道情計心外我法故。立法方便。成就三種能

變唯識性相故。饒益有情方便。令諸眾生修行斷

障歷位證果故。論有宗。釋。本。末。今者是宗非釋。是

末非本。此之四字。能所合標。通別兼舉。是故云也。】

「護法等薩薩造」

【按佛滅後九百年中。世親菩薩以慈氏瑜伽論文

浩瀚深淵。是以提挈綱維。作唯識三十頌。同時有

親勝火辨二師造釋。各有十卷。千一百年。繼有護

法。安慧。陳那。德慧。難陀。淨月。勝友。智月。八師。相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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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釋。亦各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師以十師制作。

旨殊見異。稟者無依。固請奘師揉成今之十卷。然

而文多影略。所尚者以護法為司南。故先標首。諸

師等之。菩薩略梵語。具云菩提質諦薩埵。此云覺

有情。稟受大乘教法。深達唯識理趣。名自覺之有

情。以斯道覺斯民。名覺他有情。具斯二利。故稱菩

薩。造者。如法相解。如法相說。稱理建言。故云造也。】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唐。代名。三藏。謂經律論。正法自任。弘辯導他。名曰

法師。玄奘者。大師之諱。譯者猶言易也。以唐易梵。

以顯了義代未顯了義故。

△論文大分有三。初宗前敬敘分。次依教廣成分。

後釋結施願分。義當序正流通三段。初序中。先一

偈歸敬述意。次申造論緣起。先歸敬述意。】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初稽首二句。歸敬請加。稽首二字。總攝能歸三業。

既身儀端莊。口必讚嘆。意必虔謹。一非一。舉一必

攝三。唯識等八字。即所歸三寶。唯識性。即法寶。有

二義。一謂徧計所遣清淨。即世俗唯識相。二謂圓

成所證清淨。即勝義唯識性。性勝相劣。舉性該之。

又三十頌中。初釋唯識相。次顯唯識性。後明唯識

位。舉中以攝初後。總以一部為所歸也。滿分清淨

者。即佛僧二寶。佛是究竟果人。十障究盡。二死永

捐。如蓮華開。睡夢覺。名滿清淨者。三乘因位。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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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中斷未窮源。名分清淨者。雖別言三。三非三。言

三體即一。豈唯三一圓融。亦復能所不二。能歸之

外無別所歸。方成唯識歸敬。菩薩造論。恐未符頌

意。必藉三寶冥加。故先歸敬也。我今下。述造論意。

我。即論主自稱。彼說指天親三十頌。利。謂利益。令

生解起行。因中得聞法之利。樂。謂安樂。斷障證果。

果上得菩提覺法樂。涅槃寂靜樂。諸有情。即所被

機。菩薩造論。意在於斯。

△次申造論緣起。文三。初通彰所為。二別為凡小。

三別破四執。今初。】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今造下。初句先申起。次二句正明造論緣由。二空

者。謂真理。理尚非一。今言二者。對所執而言也。外

道無中執有謂之迷。餘乘心外計法謂之謬。正解

生時。翻破迷謬。二空理顯。此作論之因緣也。生解

等一句。明生解力用。二障謂煩惱所知。即事理二

障。下二句。轉釋二障起滅所由。我法。二障。二空。各

相主對起滅。隨斷者。執有雙單。障有輕重。空有淺

深。隨分證。隨分斷。斷障等一句。明斷障功能。下二

句。轉釋斷障所得之果。真解脫者。簡非孤調解脫。

大菩提者。簡非二乘菩提。文中綺文互見。左右言

之耳。此段緣起。總令一切有情解二空。斷二障。證

二果。故此論之所以作也。】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至)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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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為下。二別為凡小。謬執我者。如下文執我體常

周徧等。謬執法者。即數論冥諦等。勝論六句義等。

餘乘所計離識實有色等諸法。亦是謬執。故今開

示。令其稱實而知。了達心外無法。翳眼若除。空華

自滅。若達二空。我法本寂。此段開示。總為凡小顯

唯識理。】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至)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復有下。三別破四執。初句總標迷理。或執下。別明

四執。初增益謗。即有宗依十二處教。執心境俱有。

次損減謗。即清辨依密意空教。撥識亦無。三迷體

用即大乘一類菩薩。言八識體唯是一。如一水鏡。

多波像生。四迷王所。即經部覺天所計。以經言士

夫六界。染淨由心。無別心所。雖於蘊中亦言心所。

但於識上分位假立。無別實有。】

「為遮此等種種異執(至)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為遮下。結破。種種異執。指上四師。今明實無外境。

唯有內心。體用條然。王所宛爾。則令四執氷釋。真

唯識量理成。此結亦兼前迷謬二空。及謬執我法

者。種種之言該之。令於下。總結三段作論所由。

△第二正宗。依教廣成分。此釋天親三十頌。初二

十四行明唯識相。次一行明唯識性。後五行明唯

識行位。初明唯識相。先假問起。】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此之一問。以唯識對我法互相迭難以為問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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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利智者。於此問下。即便了然。既言唯識。云何得

有我法。悟知心外無境。如良馬見鞭影。即歸正道。

何煩論主殷勤。秖為中下之機未契。障重執深。聞

不能解。是以大士大悲不巳。巧智無邊。假立賓主。

互為砧鎚。舉頌拈出。此問乃一論之提綱。立義之

關鍵。破執之前矛。邪正之權衡也。】

「頌曰由假說我法(至)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舉頌答中。初六句先總標三能變。前三句略明所

變我法。次三句略明能變三相。異熟。即第八識。思

量。即第七識。了別境。即前六識。第八具有三名。阿

賴耶。異熟。一切種。今不言餘二。獨標異熟者。異熟

果報義最顯故。第七梵語末那。唐言意。思量。乃功

能。今不舉名。唯標思量者。思量性相力最勝故。前

六各有別名。了別是用。今不列諸名。總標用者。以

總用能該六別體故。】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至)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論曰下。釋頌。先釋前三句。初牒頌第一句。假字有

二義。一無體隨情假。即外道隨自妄情計我法故。

二隨緣施設假。即聖教隨位隨緣假施設故。我謂

主宰者。主。謂主質。如君主。有自在力。宰。謂宰治。如

宰輔。有斷割能。又主是我體。宰是我用。言我有體

用故。法謂軌持者。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故。持。謂任

持。不捨自性故。】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至)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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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二下。牒頌第二句。初句總標。我種種下。別釋。有

情命者等。等十六知見。一我。二眾生。三壽者四命

者。五生者。六養育七眾數。八人。九作者。十使作者。

十一起者。十二使起者。十三受者。十四使受者。十

五知者。十六見者。即世間謬立我也。預流一來等。

等那含羅漢辟支菩薩佛。即聖教假名我也。實德

業等。即勝論六句。并數論等所計法也。蘊處界等。

即內典三科。并諦緣度等。世出世法也。隨緣施設

有異者。一隨世間虗妄分別緣。二隨聖教逗機施

設緣。我有異者。外於五蘊和合法上。妄計實有我

人眾生有情命者等。內於斷惑淺深處。假名施設

預流三乘等。法有異者。外論兢生。建言各別。時方

本際。實德業等。內教被機。色心開合。三科破迷。根

界異同。四句料揀。】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

【如是下。先徵釋第三句。何字。是徵辭。徵出下文能

變識體。】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至)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彼相下。次釋。初句舉頌。下轉釋。了別者。了。謂了達。

別。謂分別。八識皆能了別自分所緣境故。定相應

者。王所同依根故。同緣境故。定俱生滅故。和合似

一故。如王臣主僕。不相離故。轉變有二義。初隨因

緣變。施設我法。識體者。謂識自證分。似二分。即相

見二分。變似能緣。謂之見分。變似所緣。謂之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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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見俱依自證起者。此明用從體變。如蝸牛頭二

角。出則似二。縮則一頭。彼二者。指我法。此者。相見

二分。相見為所依。我法為能依。離所依無能依故

也。相見依他起。過不在茲。我法強設。所執有咎。】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至)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或復下。次隨分別變。執實我法。先約法釋。初一句

標似外境者。謂似我法。非外似外。我法下二句。轉

釋。分別熏習者。我執等三種習氣也。由無始虗妄

熏習。令諸識生起。還變相似妄我妄法。此我下二

句。釋妨。問云。既言內識轉變。此不在外。何由似外

境耶。通意可知。諸有下。結過。次舉喻。以喻合法。】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至)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愚夫下。結判。先約假實判。亦兼釋前頌中假字。徧

計所執實我實法。情有理無。此虗假之假。內識所

變似我似法。隨緣施設。此緣假之假。外境下。約有

無判。外境非如識之有。內識非如境之無。此約外

境內心判有無由此一句。遮過。境依下。約二諦判。

問。情計外境是無。緣起內境是有。與識何別。釋云。

境唯俗有。識通真俗。故云亦勝義有。事即體也。】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至)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云何下。廣釋所變我法。先總徵總釋。】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如何下。別破我執。先徵。】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至)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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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所下。先敘我大小不定三量。文中雖列三執。即

外道四句中。我大色小。色在我中。色大我小。我在

色中二句。初句略標三種。三執皆敘似能立量。初

計我量是有法。體常周徧宗。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因。喻如虗空。次計我量是有法。不定宗。隨身大小

有卷舒故因。舒之大如修羅。卷之小如蚊蚋。取下

破中喻。如[(索-糸)/石/木]籥風。三執我量是有法。至細宗。潛轉

身中作事業故因。喻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

者。謂時乎在眼見。時乎在耳聞。或手舞或足蹈等。】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先破初家。初句總斥。次徵起。先牒執。迴彼宗因。為

我因宗。立量破之。以彼所執常徧宗。破彼後半句

隨身受苦樂因。徧則不局身中。常則不受苦樂。又

以彼常徧宗。破彼初半句能造業因。常則無動。徧

應無轉。徧故如何隨身。常故如何造業。因能成宗。

因既被破。宗義寧立。次約同異破。先立兩關。若謂

我同。則作受應通一切。此成善惡無分過。因果相

違過。解脫應通一切。此成凡聖混濫過。若謂我異。

此中仍約體徧破。異若是徧。則成彼此相雜過。若

言異不相雜。仍復徧義不成。又約一人作受應名

一切作受。應有如前二過。一切我處無別者。無別

即徧義。仍約彼徧義破。若作受不通一切。仍復徧

義不成。若謂下。牒救詞。此約各屬為救。欲遮前過。

理亦下。破。徧則必合。屬則不徧。合義即徧義。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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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之難分。故約合破屬。解脫例前。凡聖混濫。】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次破次家。先總斥。次徵起。文中牒彼宗因更相擊

破。先以宗破因。我體是有法。不應隨身而有舒卷

宗常住故因。喻如虗空。次以因破宗。我體是有法。

應非常住宗。有卷舒故因。喻如槖籥風。槖籥。鼓風

具也。次又一量。約隨身破體一。一即常也。我體是

有法。如何可執一宗。應可分析故因。同喻如身。下

一句結責。童豎相撲。一起一伏。以喻宗成因破。因

成宗破。】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三破後家。先總斥。次徵起。先牒執破。我量是有法。

如何能令大身徧動宗。至小故因。喻如一極徵。徧

動者。即彼所執潛轉身中作事業也。若謂下。救。以

速巡救徧動。我雖小是有法。似徧動宗。速巡身故

因喻如旋火輪。破中以往來因破彼常一宗。往來

即速巡也。我體是有法非常一宗。有往來故因。喻

如旋火輪。旋火不局一方。輪相定歸生滅。以救家

似能立三支。迴為我真能破。】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至)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次敘我即離俱非三種。文中雖列三執。即外道四

句中即色是我。離色是我二句。合前大小成四句。

五蘊展轉成二十句。三世成六十。并根本斷常。成

六十二句也。此俱有宗犢子部中所執。諸部論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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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推不受。呼為附法外道。】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至)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初破即蘊。先總斥。次立量總破五蘊。我是有法。非

常一宗。即蘊故因。喻如五蘊。五則不一。蘊歸生滅。

蘊非常一。我亦應爾。下別破。先立量破色蘊。內諸

色是有法。定非實我宗。有質礙故因。喻如外諸色。

內諸色即五根四大。外色即五塵諸法。次立量破

受想行識四蘊。心心所法是有法。亦非實我宗。不

恒相續。待眾緣故因。喻如電瓶。電不恒續。瓶假輪

繩。以喻心心所法眾緣隨故。有起滅故。後立量破

餘蘊。餘行即不相應行。餘色。即法處所攝色。此二

猶是色行二蘊攝故。餘行餘色是有法。亦非實我

宗。非覺性故因。喻如虗空。以喻餘行無體性。餘色

無覺知。次立量破離蘊。離蘊我是有法。理非實我

宗。無作受故因。喻如虗空。後立量破俱非蘊。俱非

蘊我是有法。非實我宗。非即非離蘊故因。喻如缾。

瓶無覺知。非即內蘊。瓶有色質。非離色蘊。瓶非即

離非是實我。我亦應然。依蘊立者。如依杌。方疑是

人非人。又既下。重牒破。非即蘊故。不可說有為。非

離蘊故。不可說無為。有為是我。無為非我。例上說

之。下一句結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又諸下。四番徵覈。破彼有法宗因。無實我破有法。

無常破宗。無作受破因。諸字。牒前大小即離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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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思慮有無兩關覈之。初約有思慮立量破。有思

慮我是有法。應是無常宗。非一切時有思慮故因。

喻如緣慮心。次約無思慮立量破。所執實我是有

法。不能作業不受果宗。無思慮故因。喻如虗空。下

一句結。若有若無俱非我體。又宗因俱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二約作用有無兩關覈之。初量約有作用破。我體

是有法。應是無常宗。有作用故因。喻如手足等。次

量約無作用破。我體是有法。應非實我宗。無作用

故因。喻如兔角。下一句結有無不成。又宗及有法

俱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三約我見所緣是不兩關覈之。我見者。執我之見。

即乖理謬執之心。若非所緣。寧知有我。如眼不見。

孰別青黃。既非我見所緣。故無實我。若是所緣。如

實知故。見應非倒。無中執有。名為顛倒。若爾下。引

教反覆難破。先四句引教。次二句出毀讚辭。若以

有我倒見為正。則令無我正智為邪。豈有下。反覆

難破。豈有無我邪見能證涅槃。有我正見翻令沉

淪生死耶。】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至)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四約能所緣立量破。我見是有法。不緣實我宗。有

所緣故因。喻如緣餘心。有所緣者。謂內識所變蘊。

然非實我。緣餘心者。謂緣色等眼識等。我見所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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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法。定非實我宗。是所緣故因。喻如所餘法。所

餘法者。謂色等諸塵。初量破能緣我見如翳眼。次

量破所緣實我如空華。二俱虗妄。我皆非實。是故

下結。】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然諸下。束廣從略。上文我執多種。今略束唯二。】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至)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先明俱生起相。恒與身俱者。與身俱滅俱生故。此

正明俱生相。不待等者。簡異分別。任運而轉者。簡

非隨緣也。】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至)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此復下。明執相。常相續者。能緣所緣無間轉故。此

執在第七識中。托第八見分為本質。變起相分影。

執為內我。言自心相者。即四分中一也。下說準知。

有間斷者。能緣所緣多轉易故。在第六識者。俱生

通六七故。識所變者。謂本識所變也。單言五蘊。即

聖教法相。今加取者。取是著義。即煩惱取也。總。謂

總緣五蘊為實我。別。謂五中隨執一為實我。】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至)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此二下。明斷位。後修道中者。二乘則須陀洹巳上。

菩薩則初地巳上。數數修習者。地地重慮緣真也。

勝生空觀者。地前緣修為劣。登地真修為勝。生空

觀。即我執正對治。數修數滅。此言六七俱生地地

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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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我執亦由現在(至)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次明分別起相。亦由外緣者。兼上內因言也。非與

身俱者。簡異俱生。邪教。謂外緣。邪分別。謂邪思惟。

在第六意識者。第六能強思計度故。】

「此亦二種一緣邪教(至)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此亦下。明執相。邪教所說蘊。即實德業等。所說我。

即神我大小即離等。本質相分實我。例上可知。】

「此二我執麤故易斷(至)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此二下。明斷位。分別言麤者。俱生任運。隱密故細。

分別對緣。相顯故麤。見道。即初果初地初心。生空

真如。即所顯理。上約能觀觀。此約所觀理。文互見

耳。此言分別二執極喜無也。】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至)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如是下。結判。初約相分本質判有無。自心外蘊者。

指上俱生分別文中四段本質境也。或有者。謂第

七所緣第八見分。第六緣識所變五取蘊相。二從

緣生。故言或有。或無者。謂邪教所說蘊相。及所說

我相。二皆妄說。故言或無。凡緣境。以本質有無不

定故。自心內蘊者。謂四句起自心相。即心所變影。

凡緣境。必有相分。故云一切皆有。是故下。總結。】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至)橫計度故決定非有。」

【然諸下。約依他徧計判有無。四句中前二自心外

蘊。亦并四句自心內蘊。皆依他緣生故。是如幻有。

四句中後二所說外蘊。并四句執為實我。徧計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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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故。決定是無。】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至)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故契下。引證。五蘊之法。約眾生界說。以智推之。五

蘊俱空。經云。是身如聚沬。不可撮摩。即色蘊空。是

身如泡。不得久立。即受蘊空。是身如𦦨。從渴愛生。

即想蘊空。是身如芭蕉。中無有堅。即行蘊空。是身

如幻。從顛倒起。即識蘊空。五蘊皆空。誰為主宰。良

由眾生於五蘊中顛倒取著。妄計有我。故云所有

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

【實我下。三番通妨顯理。初約憶識誦習設難。憶曾

更境。識現在塵。誦未來事。益我損我。成恩成怨。此

以實我對憶識等迭難。以明實我不無。】

「所執實我既常無變(至)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所執下。牒執破。初句牒彼常執。後應如前下。申出

常義。後。謂今時。前。謂往昔。是事。謂憶識恩怨等。如

嬰兒未閑經史。壯年則習。未習則無。巳習則有。若

我常恒無變。則應後如前無。前如後有。以我前後

體無別故。方成常義。今則不然。常義安在。若謂下。

轉救。我用變易。則順現事。我體恒常。則成巳宗。理

亦下。破。體用相即。用如體常。仍違現事。體如用變。

常義不成。】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至)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然諸下。顯理。本識。謂第八識。一類者。唯屬無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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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者。無有間轉。任持種子。即持種義。更互為因。即

受熏義。一切法。謂前七轉識及名言熏習等。由斯

能所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總不離識。何有實

我。故所下。結責。於汝有失者。常我不成。非於我宗

者。唯識理顯。】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

【若無下。次約造業受果設難。以實我對作受迭難。

以成實我不無。此二誰字。意成有我。】

「所執實我既無變易(至)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所執下。牒執立量破。無變易者。仍牒常宗。實我是

有法。如何可能造業受果宗。無變易故因。喻如虗

空。此以無變易因。破彼造業受果宗。次量云。實我

是有法。應是無常宗。有變易故因。喻如電光。此以

有變易因。破彼常宗。常宗不成。實我焉有。變易即

作受也。】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至)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然諸下。顯理。心。謂有漏心王。心所。謂相應煩惱。煩

惱能發業。煩惱能潤生。由此心心所力。得有作受。

總不離識。何有實我。】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

【我若下。三約生死涅槃迭難。以成實我不無。此二

誰字。審覈之辭。意成有我。】

「所執實我既無生滅(至)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所執下。牒執立量破。實我是有法。如何可說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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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迴宗。無生滅故因。喻如虗空。又量云。常我是有

法。何為厭捨求趣涅槃宗。非苦所惱故因。喻如虗

空。此以彼所執常。破彼輪迴厭求。既許流轉還滅。

常我不成。故結云。故彼所言常。秖為自害。】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至)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然有下。顯理。捨生趣生。謂之相續。煩惱。即根本染

心所。業。以思為體。厭。即隨煩惱心所。由斯心心所

力。得有輪迴厭求。亦不離識。何有實我。】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至)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由此下。總結。結中言但有諸識者。由上三段顯理

中。皆約心心所故也。故皆不離識。此中破我。但破

外道。不破餘乘。且開章標敘預流一來等。此聖位

名字我也。賢位雖未斷我。巳稟如來無我教故。其

執頗輕。雖有我衣我鉢之諍。不同外計大小即離。

姑且置之。有云。犢子部中所計。即聖教我。不然。巳

在附法外道中收故上破我執竟。】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至)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如何下。破法執。先總徵總破。】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外道下。別徵外道。】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至)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先破數論。梵語僧佉。此翻為數。即慧數也。數度諸

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

數論。先敘執。執我是思者。我。謂神我。以思為性。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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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冥諦也。受用薩埵等所成者。謂此神我

欲有所須。彼薩埵等隨起覺慧。造化大等為我自

在受用也。薩埵。此云勇猛。刺闍。此云塵坌。答摩。此

云闇昧。敵體而言。即貪嗔癡也。此三即自性三德

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

等。名為勝性。有勝用故。即二十五諦之初諦也。所

成大等等者。謂此自性初生覺。覺生我執。我執生

五微塵即聲觸色味香。五微生五大。即空風火水

地。五大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謂耳身眼鼻舌。次

生五作業根。謂語具手足大小便道。後生心平等

根。自大至平等。即中間二十三法也。然大下。正明

所執。謂大等二十三法。俱薩埵等三本事合成。體

皆實有。現量之所緣。現。謂顯現。明證眾境。不帶名

言。無籌度心。親得法體。名之為現。量。謂度量。是楷

定之義。心於境上楷定自相不錯謬故。名之曰量。

此中三執。一三合成。二是實有。三現量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彼執下。十番破斥。初立量破所成非實。大等諸法

是有法。應假非實宗。多事成故因。喻如軍林等。多

事。謂三本事也。既非實有。亦非現量得。現量緣實

不緣假故。此以彼三合成。破非實有。以非實。轉破

非現量得。】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至)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又大下。二以能所互破。大等諸法是有法。非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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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是實有故因。喻如三本事。此以能成實有。破

所成非三合成。次量云。薩埵等三是有法。亦三合

成宗。即大等故因。喻如大等。此以所成三合成。破

能成亦應一二三合成。薩埵等即大等者。由數論

家執有法與有等性是一故也。轉變非常者。謂薩

埵等能轉變成大等諸法。所變大等果是無常。為

例亦爾者。如上立量互破。薩埵等是有法。亦應非

常宗。即大等故因。喻如大等。又量云。大等是有法

亦應轉變宗。即薩埵等故因。喻如薩埵等。】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

【又三下。三約多功能破。謂薩埵等三本事能生大

等諸法。則各有多功能。體亦應有多。汝宗執能體

一故。體一於能。能多體亦應多。云何只三也。能一

於體。體一能亦應一。云何執有能成二十三法之

功能也。】

「三體既徧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三體下。四約體周徧破。三體既徧者。謂體既能生

諸法。則體徧在一切處。謂此三事於一處起用變

一法時。應一切處俱應起用頓變諸法。彼執體徧

而無別故。今則不爾。故知體非徧也。或可云。一處

一法變滅時。餘處餘法亦應變滅。以體徧無別故。】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至)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許此下。五破三合成一。三事體相各別。不應和合

共成一相。如三人各覇。彼此不臣。如何可執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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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不應下。破伏救。救云。未合時有三。合時變為

一相。今破云合與未合體無別故。未合體三。合時

寧一。若謂下。轉救。體異者。如金。銅。鍮石。相同者。色

皆是黃。體異故有三。相同故合一。今牒破成自教

相違之過。體相既一。體應如相。冥然是一。體異之

義不成。冥然者。隱密難分。只應言一合成一。相應

如體。顯然有三。相同之義不成。顯然者。彰灼可了。

只應言三合成三。故不一句。結破。】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

【又三下。六約總別破。總一於別。應非一。別一於總

應非三。】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至)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此三下。七約一相破。若謂不和合。如未變時應見

三相。今不和合亦見一色。三合成一此言謬矣。若

謂和合。則本事三體三相俱失。又與汝執三事體

相各別相違。進退推之。二俱有咎。如何可言三合

成一。】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至)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不可下。八約二相破。彼執三事各有總相。可成一

大。三事各有別相。不失自體。下約總別相即破。應

補一句云。別即總故。別亦應一。如何見三。以相即

言之。總別二相自壞。】

「若謂三體各有三相(至)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若謂下。九約三相破。先敘執。三體各有三相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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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埵一體。即具刺闍。答摩。三相。二體各具三相亦

然。今一體秖見一相者。和雜難知故。既有下。約見

一破。既有三相。應當見三。寧見唯一。今秖見一。一

體三相之義不成。復如下。約無異破。若彼彼具三。

展轉相望。三事應無差別。體同名亦混。如何知三

事有異。今既有異。各具三相仍復不成。若彼下。約

待三破。既待三而成一色。以驗一中原不具三。又

約體相相即破。若體即相故。三三應成九體。不應

唯三。若相即體故。秖應是三相。不應言各三。】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又大下。十約諸法無異破。因。謂三本事。果。謂大等

法。唯量。即五塵。五大。十一根。應皆無別。此則自教

相違過。又色等諸境若皆三合成。諸塵無別。應為

一根所得。眼等諸根若皆三合成。體無差別。眼能

得色。耳鼻等亦能得色。此則現量相違過。又世間

所見。現比量所知。若皆無異。此則世間相違過。】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故彼下。總結責。】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次破勝論。梵音吠世史迦薩多羅。此云勝。立六句

義最為勝故。先敘執。六句。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

五同異。六和合。實者。謂諸法實體。德業所依。名之

為實。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

方。八我。九意。德者。謂道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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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

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

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二

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者。謂業用。動作

義也。有五種。謂取。捨。屈。伸。行。大有者。此唯一種。實

德業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

大有。有實等故。同異者。亦唯一也。如地望地。有其

同義。望於水有其異義。諸句相望亦然。亦離實等

別有自體。和合者。謂法和聚。由和合句令法和合。

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令有住

等。多實有性者。謂此六句多分是實。及有自性。是

現量所得之境也。彼六句中亦有非實非現量得

故。如和合非現量得。故言多。】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彼執下。破。先總破諸句。初量約能生作用。破常。此

是法自相相違因。同品中無。異品中有故。諸句中

常住者是有法。應是無常宗。能生有作用故因。喻

如所生果。次量約不生果。破彼離識有性。此是能

別不極成。諸句中常住者是有法。應非離識實有

自性宗。不生果故因。喻如兔角等。兔角無實體。不

離徧計心。故引為喻。以破離識實有。諸無下。約質

礙破諸句無常實有。此亦法自相相違因。諸句中

無常者是有法。非實有性宗。有質礙方分可分析

故因。喻如軍林等。次量以無質礙。破其離識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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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能別不極成。諸句中無常者是有法。應非離

識有實自性宗。無質礙故因。喻如心心所。心心所

無質礙。不離自心。以破彼諸句中無常法。若無質

礙。亦非離識別有自性。】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至)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又彼下。別破諸句。文中實德二句立量對破。實句

所攝地水火風是有法。應非有礙非實句義攝宗。

身根所觸故因。喻如堅濕煖動。復以堅濕煖動是

有法。非無礙非德句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喻如地

水火風。此因犯共不定過。意令實句有礙成無礙。

德句無礙成有礙。彼此互奪。兩俱不成。則實德二

句皆是謬立。業句兼在破中。地水火三。準上立量。

地水火實句所攝。青色等德句所攝。立量云。地水

火三是有法。應非有礙非實句攝宗。眼所見故因

喻如青色等。青黃色等是有法。應非無礙非德攝

宗。眼所見故因。喻如地水火三。此眼所見因。亦犯

共不定過。準此者。例上。應責者。意令兩俱不成。故

知下。結。先結前二量。次結後二量。風字是衍文。例

上結文。應加故知無實地水火與青色等各別有

性之文。文無者。略也。無實等者。正顯諸句皆謬立。】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至)如麤地等應是無常。」

【又彼下。立量破實句中常法。實句中有礙常者是

有法。應是無常宗。皆有礙故因。喻如麤地等。有礙

者。即地水火。此是有法自相相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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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句義中色根所取(至)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次量破諸句中無質礙法。無質礙法。即實句中空

時方我意。德句堅等。諸句中無質礙法是有法。應

皆有礙宗。色根所取故因。喻如地水火風。此亦有

法自相相違因。】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至)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又彼下。立量破諸句離識外別有自性。二量如文

可立。非實德等。謂非實所攝德業也。非有實等者。

謂非大有所攝實等三句也。彼執諸句其體定異

故彼此不相攝。以空華石女為同品喻者。以成實

等離識之外本無。非謂顯唯識也。此俱所立法不

成過。能成立有。所成立無故。】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彼所下。立量破大有句。初量許其有性。破其離實

等。能別不極成過。立量可知。次量許其離實等。破

其非有性。所依不成過。離實大有是有法。應非有

性宗。許異實等故因。喻如畢竟無。即龜毛兔角等。

如有下。舉例破。先一句舉能例。如有非無。離有之

外無別有性。下一句所例。如何實等之外有別大

有。若離下。反覆縱奪破。上句覆縱。上有法。指實等。

下有性。指大有。下句反縱。無法。謂虗空等。彼既二

句。奪破。下一句。結責。】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至)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又彼下。破同異。初二句略敘外執。初文實德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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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同異性也。彼言同異。即於實德業上論同論異。

復執離實德業之外別有同異性。理定不然一句。

總破。勿此下。牒執家量破。此亦下。全申執家似能

立量。此字。指同異性。是有法。非實德業性宗。此言

離實德業外別有體性。異實等故因。喻如德業等。

勿之一字方是破辭。亦字。對上大有句而來。彼執

離實德業之外別有大有句。今同異句如之。是故

言亦。又應下至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乃舉例破。

先舉例。又應二字。承上。若謂同異句異實德業別

有。則同異句非同異句攝。又應實句非實句攝。異

實性故。如德。文中字句繁疊。義似難明。今逐字立

為有法。互為同喻。共成三個量。又應德句非德句

攝。異德性故。如業。業句例立。地等下一行。准此實

等復立八個三支。地等諸性。即德句所攝堅濕煖

動。地等體。即實句所攝地水火風。以堅性為有法。

非堅攝宗。異地體故因。同喻如濕。字字互為有法

同喻。故云更相徵詰。准此者准上實德業句。如實

下二句。牒例翻破。初一句牒例。由上十一量文長

義廣。故此一句總束牒之。次一句翻破。如實性等

外無別實等性。例而明之。實德業之外亦應無別

同異性。若離下。反覆縱𡙸破。初句覆縱。次句反縱。

彼既下二句。奪破。下一句結破。】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至)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又彼下。立量破和合。立量可知。彼許下。況破。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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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縱奪破。】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至)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然彼下。總破所緣諸句非現量境。實等六句是有

法。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宗。許所知故因。

喻如龜毛等。彼執六句法實有自體。是離識別有。

為我現量所緣得。今以非字破之。龜毛是妄意識

非量所緣。用為同喻。以破彼六句法非現量得。】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至)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又緣下。立量分破能緣之智非現量智攝。初以緣

實智立量。餘五例立。假合生者。虗妄根塵假合生故。】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下二句結責。亦字對前數論言也。】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至)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三破大自在天。先敘執。即塗灰外道所計。彼執此

天為萬物因。體實。周徧。常住。能生諸法。具此四德。

破中先以能生展轉逆次而破。後破能生。先以能

生破常。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次以無常

破徧。纔生即滅。無動義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次

以不徧破實。無為體徧。性是真實。有為不徧。性非

真實。體既下。破能生。初句牒執。次句破。常應居一

切時。徧應在一切處。具諸功能。應頓生一切法。待

欲下。破救。救云。體雖常徧具諸功能。要待眾生樂

欲及緣會方生。故無頓生之過。違一下。斥違教過。

既待欲緣。雖免頓過。復違本宗。或欲下。破。欲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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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待。亦應頓起。何以故。大自在天因常有故。因緣

具足。法應頓生。】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四例破餘執。先列名敘執。大梵者。即圍陀論師。計

梵天為萬物之祖。能作一切命無命物。是故名常。

是涅槃因。時者。即時散外道。執一切法皆從時生。

故時是常。是萬物因。是涅槃因。方者。即方論師。方

生人。人生天地。滅後還入於方。故方是常。是一等。

本際者。即安茶論師計。謂世界最初。唯有大水。時

有大安茶出。形如鷄卵。周帀金色。時熟破為二段。

上段為天。下段為地。中生一切萬物。自然者。即無

因論師計。一切萬物。無因無緣自然生滅。故此是

常。生一切物。是涅槃因。虗空者。即口力論師。謂虗

空是萬物因。別有一法是實。是常。展轉生一切法。

故空是萬物因。我者。即計我論師。謂彼計有薩埵。

命者。生者。養育者。數取趣者。如是等諦實常住故。

眼能見色。耳鼻舌身意應知亦然。等者。等取宿作

因論等。皆同此破者。例上破之。】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至)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五破聲論。初敘執。明論。即五明論也。謂因明。聲明。

內明。工巧明。醫方明。定量者。楷定不易。量度不謬。

亘煥今古。故執為常。由聲故。表彰詮量諸法。次執

一切聲性是常。不從緣生。待緣顯發。顯時方有詮

表。如鐘皷待桴而響。金石待考而鳴。絲竹待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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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文義待吐宣而顯。彼俱下。次破。先立量破明論。

次立量破餘聲。如文。】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至)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六破路伽耶論。先敘執。即順世外道。計一切色心

等法。皆極微成。地具四微。水具三。除香。火具色觸

二。風唯觸一。是故四微是實是常。能生麤色。言麤

色者。即是子微。因量者。即父母微。最初極微名為

父母。聚生麤色名曰子微。子微雖是無常。不越父

母。故是實有。此中四執。極微是實。是常。能生麤色。

所生麤色不越因量。越者。超越。違越。言其不超不

違也。】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彼亦下。九番破斥。先破因微。先立三量破三執。初

量約有方分破實。蟻行者。行。謂行伍。即蟻陣也。次

量約無方分破其不能生果。三量約有作用能生

果破常。】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又所下。四破果不越因量。又所生果是有法。不名

麤色宗。不越因量故因。喻如極微。則此下。出相違

過。極微至細。非眼等色根所取。若謂麤果色不越

因量。即同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則違自宗麤色

是色根所取。一者自教相違過。二者現量相違過。

彼計因果各異。能生所生不同。故此下文皆約因

果迭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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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謂果色量德合故(至)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五約量德麤細相混破。若謂下。牒轉計。量。謂因量。

德。謂麤德。不越因量故非麤。麤德合故似麤。由斯

故是色根所取。所執下。立量破。所執果色是有法。

無麤德合宗。同因量故因。喻如極微。此以同因量

故之因。破果色麤不成麤。或應極微是有法。亦麤

德合宗。處無別故因。喻如麤果色。此以處無別故

因。破極微細應非細。麤細混然。因果無辨。】

「若謂果色徧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六約果徧自因破。先牒轉計。徧在自因者。謂所生

果色徧在能生自因極微上。由因微眾多不一。故

果可名麤。還為色根所取。則此下。立量破。果色是

有法。體應非一宗。處各別故因。喻如所在因。處各

別者。一一極微各住自位也。若謂果徧自因。因體

既多非一。果體如因亦應非一。因各別故不成麤。

果既如因。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果所取。二過同

前。】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至)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七約多分合成破。初句牒轉計。多分。謂眾多支分。

謂果色多分合故成麤。可成色根所緣之境。多因

下。以因奪果。因合足成根境。何用果合成麤。既多

下。追破本計非實。則汝下。結相違過。前云不越因

量而體是實。今云多分合故非實。故云前後相違。】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至)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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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約俱有質礙破。有質礙。即承上多分合義。同處。

即不越因量義。立量云。果與因是有法。應不同處

宗。俱有質礙故因。喻如二極微。俱有質礙者。如木

石不相過。極微雖細。猶有方分。若謂下。立量轉救

云。因果是有法。可同處宗。體相受入故因。喻如沙

水銅藥。果受因。如沙受水。因入果。如藥入銅。誰許

下。直奪破。法法住自位。各各不相到。或應下。縱奪

破。縱許能受能入。今破云。受則可離。離則非一。入

則須變。變則非常。既非一非常。則汝宗常義自壞

上計量德合。徧自因。多分合。二同處。總皆不越因

量轉變計成。】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至)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九約事理相違破。一分。謂少分。一切。謂全分。彼。即

一切。此。即一分。彼此一體。得應俱得。故云彼一切。

應如此一分。不許得一切。則違道理。許得一切。則

違現事。世間現觸見璧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

邊。故彼下。結責。進退。即許不許也。】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然諸下。束廣從略。先總標四執。】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

【次別破。先敘一執。有法。謂大等二十三法。有等性。

謂薩埵等冥諦。】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彼執下。立量破。一切法是有法。體無差別宗。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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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故因。喻如有性。一切法。即事。有性。即理。事有千

差。理無二致。若法即性。體則無差。便違巳宗我德

體異。此則自教相違過。亦違下。世間相違過。又若

下。現量相違過。色若即性。色無青黃異。與眼現量

違。聲無宮商異。香無馨臭異。味無甘辛異。觸無冷

煖異。則與諸根識現量俱違。】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二執下。敘異執。有法。謂實等。有等性。謂大有性。】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彼執下。立量破。一切法是有法。體不可得宗。非有

執故因。喻如巳滅無。非有性。則同無。巳滅無。體類

虗空。便違一句。責成自教相違過。亦違下。世間相

違過。又若下。現量相違過。立量云。色等是有法。非

眼等境宗。非色等性故因。喻如聲等。餘聲等例立。】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

【三執下。敘俱亦執。】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彼執下。破。初句同前二家過。次句一異相違。如炎

凉相別。勿執體同次句一異互奪。兩俱不成。如水

火同器。自相陵滅。一異是有法。兩俱不成宗。體同

互奪故。如水火一器。次句意云。二相極違可令同

體。一切諸法皆然。便違世間差別。故以勿字破之。

或同體故。此之一異如鏡中水火影。是假非實。量

云。一異是有法。是假非實宗。和合同體故因。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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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中水火影。而執下。結破。】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四執下敘俱非執。】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有法決定實有。」

【彼執下。破。初句亦同前過。次約表遮破。表。謂表顯。

遮。謂遮覆。如說水冷。是表詮。不熱。是遮詮。四句皆

成有過。又非下。一異俱非。成違世過。亦違下。出違

教過。】

「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是故下。結。勿謬許者。良以內外大小。所立名言率

多相似。須以邪正定其內外。空中甄其大小。漸頓

分其別圓。則使名言纖毫不濫。以義定名。萬無一

失。以名求義。萬無一得。是故勿以名同雙非。而謬

許之謂為中道。上破外道法執竟。】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餘乘下。別破餘乘法執。先徵。餘者。對大而言。唯此

一事實。餘二則非真。一執實有。二執離識。】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彼所下。總破。小乘法相五位。別分七十五。色法十

一。心法唯一。心所四十六。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有

三。今但破三位者。以不執心心所法離心別有故。】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至)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且所下。先列色法。有對者。對礙也。二色相對。互相

窒礙。如木石不相過。根塵相對故。一可見有對。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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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塵。及能造四大。二者不可見有對。謂五色根。及

聲香味觸。小乘有宗。謂極微所成。大乘即是識變。

無對。謂法處所攝色。皆從對色以立其名。略有五

種。一極略。以假想觀折須彌等至極微處。二極逈

以假想觀析遠逈等至極微時。三受所引。從所防

所發善惡之色得名。四徧計所執。執色為實。從所

得色得名。五定果色。解脫定。亦魚米肉山威儀身

等。】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彼有下。先略破有對非實有。此以能成破所成。何

以故。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謂諸下。次廣破極微非實有。彼一執極微是實有。

二執極微是能成。今初一量約有質礙破極微非

實有。次一量約無質礙破極微不能成有對。】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又諸下。立量約有方分破。極微。便非實有。有方分

可分折故。喻如麤色。】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

【若無下。約無方分破。文有五段。初立量破極微無

方分。如何成麤色。承光發影者。麤色也。此破極微

不能成麤色。既能成麤色。此則有方分。何謂無方

分。極微是有法。云何和合承光發影宗。無方分故

因。喻如非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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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輪纔舉照柱等時(至)所執極微定有方分。」

【日輪下。第二舉麤色現事破。以明極微有方分。先

引事。日輪東升照柱壁等時。逐日光移。隨光影轉。

東面承光。西面發影。承光下。牒事破。所成麤色光

影處既不同。能成極微定有方分。】

「又若見觸壁等物時(至)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又若下。第三約現量破。眼見身觸俱現量境。得此

不得彼者。以有方分故。所成既爾。能成亦然。】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至)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又諸下。第四約和集成麤破。不爾者。應如非色無

質礙。如何和集成瓶衣等。又彼此相涉。亦不成麤。

由此下。結。既許和集成麤。所執極微定有方分。】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至)所執極微必有方分。」

【執有下。第五約名實相違疏。有對者。障隔質礙義。

如木石不相過。若能成極微無障隔。若爾者。則有

對色亦無障隔。則可山壁由之直度。便非障礙有

對。此則名實相違。】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有方下。結。追責本計。承上能成極微有方分故定

非實有。故所成有對色實有不成。】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五識下。次破離識。文先徵起。餘乘徵云。如上破有

對非實有。豈眼等五識。無所依緣色耶。既有依緣

之色。故知心外有法。所依。謂五根。是眼識等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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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所緣。謂五塵。是眼識等所緣。】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至)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雖非下。總釋所依所緣唯識所變。謂眼等識雖有

所依所緣之色。而是本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

極微以成根境。但諸識生時。由內因緣種子力等。

於第八識上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

根。託彼本質境。雖不親得。要託彼五塵質上變作

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及此二種五

塵為所緣緣。五識若不託第八識所變。便無所緣

緣。所緣緣中有親疎故。】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至)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然眼等下。別明所依。謂眼等根雖識變現。而不同

色等五塵是現量得。既非現量得。何以知有。以能

發生眼等五識。由彼彼用。比知是有。此但等者。謂

此五根雖屬色法。伹是識上所現功能。非是心外

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

用。觀用知體。如觀芽生。比知種體。故此功能在識

在餘雖不可說。而外求之理既非有。定應許此在

識非餘。此能發識。名眼等根。此為增上依。生眼識

等。】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至)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此眼下。別明所緣。初句外所緣緣理非有故者。此

遮外本質非唯心境。宗鏡謂能緣緣不著處。此是

疎所緣緣。下句自識所變者。此許眼等識所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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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境。是親所緣緣。】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謂能下。破能生為所緣緣。先牒計。謂若有法。能牽

引生似巳相識。汝執彼能引生法。是此似自識之

所緣緣。緣似自者。以相是識之自分故。】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非但下。破。所緣緣要具二支。一能生。二帶相。非但

能生一義可是所緣緣。如彼論云。所緣緣者。謂能

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今

此雖有見託彼生。且無此識帶彼相起。若唯能生

一義是所緣緣。則因緣。增上。等無間。此三皆有能

生義。亦可名此識所緣緣。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眼等下。破和合為所緣緣。先牒計。彼計和合者。以

五識了色等時。帶彼和合相故。】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非和下。破。初明和合是假非實。謂和合相。非離極

微外有實自體。以分析彼和合相至極微時。似彼

相識定不生故。既可分析令識不生。故知和合是

假非實。彼和下。承上非實。顯非識生緣。勿第下。引

喻證。論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

生識故。】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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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諸下。破極微為所緣緣。先牒計。執家謂共和合

位諸極微。以微圓實體。可與五識各各作所緣。今

以非字非之。此識下一句。出其所以。謂眼等識上

不帶極微相故。此約極微破。帶彼相起是所緣義。

今既不帶。故非所緣。非諸下。破極微無和合。上計

和合位極微有和合相。可與五識作所緣。今以非

字破之。不和下一句。出其所以。謂不和合時無此

和合相故。謂極微體相。合不合同。故引不合以證

於合。非和下。牒上。若謂不和合時無和合相。巳和

合位有和合相。則應合與不合極微體相有異。今

以非字非之。故和下。結承上體相既無有異。故合

不合皆非識所緣境。論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

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色等極微設有實體

能生五識。然非所緣。前破能生。引三緣為例。今破

極微。舉不帶彼相之因。共成一量。以顯極微非五

識境。】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至)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有執下。破和集為所緣緣。先牒計。謂極微不和集

時。體微圓故。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彼彼相資有麤

相生。彼相不離極微故。而是實有。為此所緣。有麤

相生。即帶彼相起義。彼相實有。即見托彼生義。二

支既具。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至)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彼執下。破。初句總非。共和下。釋。謂集未集極微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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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寧以共集而為所緣。論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

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瓶甌下。破轉計。彼

計緣瓶甌等覺相復有別生。此仍救成帶彼相義。

今破云。瓶甌等物能成極微。微圓平等體無差別。

緣彼相識亦應無別。帶彼相義還復不成。論云。瓶

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

共和下。復破轉計。彼計極微亦有差別。今牒破云。

若共和集位極微有麤相別生。為此識境。則共和

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小相。何以應捨。非

麤相識可緣細相境。何以不緣細境。勿餘境識緣

餘境故。言餘者。諸塵互望名餘。如緣色眼識。可緣

聲等。若餘識可緣餘。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許有下。結況如文。故五識所緣緣非外色等。其理

極成。】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至)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由此下。顯內所緣緣。由此者。承上而言由前外色

理非有故。故知識變相似色塵等相。為眼等五識

真所緣緣。以具見託彼生。帶彼相起二義故。見謂

見分。彼。謂似色等。即有實體能生識義。帶有二義。

一者挾帶。即能緣心親挾境而緣。二者變帶。即能

緣心變起相分而緣。相亦有二義。一者體相相。二

者相狀相。五識緣境。於二二義中唯是後義。謂於

五識體上變帶色等相狀。而為眼等見分所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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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

生識故。】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至)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然識下。明識所變相非極微成。謂五識變色等時。

隨其本質量之大小。對至即現。所現形量如彼本

質。非別變作眾多極微。然後和合共成一物。為執

下。釋妨。妨曰。識變色等。頓現可爾。經說極微。寧不

相違。釋云。為執麤色有實體人。佛說極微令其除

折。非謂實有極微。諸師乘教。以假想觀七分七分

漸除至不可析。又妨云。前說極微定有方分。是可

分析。今何又言不可析耶。釋云。雖此極微等。故說

下。如楞嚴云。汝觀地性。麤為大地。細為微塵。至隣

虗塵。析彼極微色邊際相七分所成。更析隣虗。即

實空性。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由此下。結。成巳唯識。斥彼外計。】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至)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餘無下。破無對色。先例破。或無下。立量破。餘無對

色是有法。定非實有宗。許無對故因。喻如心心所。】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表無下。破表無表色。表者。表彰。表顯也。即身口二

業。彰顯心之善惡也。無表。即意業餘。乘徵云。有表。

色聲二塵攝。無表。法處色攝。此諸色法豈非實有。】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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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非下。總破總徵。且身下。牒表色中身表徵問。】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若言下。別破身表。先破形。形即長短形量。有宗計

形為身表。分析長短形量至極微時。極微上形量

不可得故。】

「若言是動亦非實有(至)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次破動。動。謂動作。即屈伸俯仰等。正量部計動為

身表。初生即滅。不至餘方。諸動轉義不可得故。俱

舍云。身表許別形。非行動為體。以諸有為法。有剎

那盡故。有為下二句。展轉釋成。云何纔生即滅耶。

有為法滅。不待所因。譬如電光。即現即滅。云何法

滅不待因耶。緣合名生。緣離名滅。滅若待因。應非

滅故。】

「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

【次破心所引生。先敘計。非顯。謂非青黃等顯色。非

形。謂非長短等形色。意謂有色非形顯攝。是心力

用所引生者。由此能動手等。名身表業也。】

「理亦不然此若是動(至)非顯香味類觸應知。」

【次破。動。義如前破。動因。即風。風性無體。何所表示。

又風屬觸。觸唯無記。不通善惡。瑜伽論云。身語表

業通三性故。非顯下。例餘二塵亦非身表。上明色

觸此例香味。聲唯語表。則知五塵皆非身表業也。】

「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故身下。結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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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心為因令識所變(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然心下。申正義。大乘約心變。即異小乘。心。謂第六。

識。謂第八。謂以意識為因。動身發語獨為最故。令

本識所變手等。前滅後生。相似相續。轉至餘方。雖

非實動。似有動作。表示心之善惡。假名身表。非謂

離心別有也。】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至)外有對色前巳破故。」

【語表下。次破語表。初句直破非實。一剎下。釋。一剎

那聲雖是實有。其相至微。無詮表故。此句縱其實

有。奪其詮表。多念下一句。縱其詮表。奪其實有。外

有下。例前。聲屬有對。前巳破竟。今不應執。】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至)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然因下。申正義。准上應知。】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表既下。破無表。以有表例破。】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至)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然依下。申正義。思。即徧行中思。願。即別境中欲。謂

第六識相應若善若惡思欲分齊定限。動身發語

獨為最故。依此假立無表之名。謂此下。別分釋。此

字。謂無表。善惡身語。是所發。思種。是能發。增長。謂

種子將發現行時。成熟位也。若發則屬有表。今於

將發。猶名無表。此依散心通善惡位釋。定中約現

行思造作位立者。以定中現行相不外彰。唯巳獨

知。亦名無表。此以定心善位釋。若種若現俱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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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故非實有。】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

【世尊下。先設難。約三業一有二無設難。今但言心。

撥無身口。豈不違經。】

「不撥為無但言非色(至)異熟果故亦名為道。」

【不撥下。釋。初二句直答。言非色者。謂皆思為性也。

能動下。明三種思皆名為業。審。謂審慮思。決。謂決

定思。意。謂第六識。此二思與意相應。能作動意。說

名意業。若思體動作名業。此持業釋。若身口意三

之業。此依主釋。起身下。釋業字義。思名業者。造作

為義。是審下。釋異名。此之身口。是審決思遊行履

踐故。又身口現作善不善因。能通能生未來苦樂

之果。履故。通故。名道。道。猶路也。通也。輔行引成論

問云。何名業道。答。意即是業。於中行故。故名業道。

前行後三中。後行前七中。三是業非道。七亦業亦

道。意即是業者。意地思也。於中行者。行身等也。故

知身等為意所行。名為業道。前行等者。辯起先後。

將教所列。對起先後。文列次第。身口居先。意三居

後。起之次第。意三在先。身口居後。先起意地。故云

前行。文列在後。故云後三。後動身口。故云後行。文

列在前。故云前七。中字。但是助句而巳。云在此七

及三中耳。然論文。意三是業非道者。非身口故。亦

業亦道者。身口二業為意業所行故。復名為道。今

文義立意為能通。亦得名道。是故後三通至身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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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而能通七。前七是業。復為意行。是故論云亦

業亦道。】

「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故前下。結成。不唯意業思為自性。身語二業體亦

是思。七業者。身三口四善惡業也。】

「或身語表中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或身下。復釋身語二表。上約能動身發語之思名

業。此約所發身語表。假名為業。由內思發故。思所

履故。雙名業道。此約依主釋。】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由此下。結色唯識變。上破色法竟。】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至)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不相下。破不相應。先釋通名。相應者。和順義。謂此

非能緣故。不與心相應。非通善染。不與心所相應

又非質礙。不與色相應。又有生滅。不與無為相應

揀四位法。故名不相應。謂得。非得。同分。命根。無想

定。滅盡定。無想異熟。生。住。異。滅。名身。句身。文身。共

有一十四。初總破總徵。下三句釋非實所以。非如

下一句。以明非實有體。非異下一句。以明非異色

心別有用。由此句。結。但依下。明依色心分位假立。】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至)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此定下。約三量釋成前三義。初量云。此。指得非得

等。是有法。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許蘊攝故

因。如色心等喻。此以非異色心等宗。顯此非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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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別有用也。次量仍以此字為有法。此以心心所

等所不攝故因。顯此定非實有體也。後量亦以此

字為有法。此以餘假法喻。顯此依分位假立也。餘

實法。謂色心等。餘假法。謂鏡像水月等。依形質真

月假立也。】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

【且彼下。別釋得非得。先大乘問。】

「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至)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契經下餘乘答。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十無學法

者。正語。正業。正命。是戒蘊。正念。正定。是定蘊。正見。

正思惟。正精進。是慧蘊。正解脫。是解脫蘊。正智。是

解脫知見蘊。此十即無學五分法身也。成不成下。

結。經所說二成言。正顯於得。二不成言。顯於非得。

故知實有體用也。】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至)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經不下。破。初句斥引經不當。亦說下。引例破。七寶

者。主兵臣。主藏臣。女寶。象寶。馬寶。此即他身。如意

寶。輪寶。此即非情。若謂得即成就。豈輪王實成就

他身及非情耶。若謂下。遮救。初句牒救詞。於善下。

斥。若謂輪王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於善惡法

亦有自在力。何不許假說成就。而執為實得耶。若

謂下。復遮救。初句牒救詞。寧知下。斥。若謂七寶是

現在可假說者。寧知善等非是現在有。次句反釋

現有。理無實法離現有故。現在一句。轉釋善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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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實非假。此言善惡種子是現在法。而是實有。非

是假說。云何執七寶是現在而要假說耶。七寶現

在而可假說。種子現在亦應是假。如何執為實得。】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至)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又得下。推詰破。初一句詰問。若言下。詰破。若言有

情具此得故。能起一切法者。不勞修證。應起無為

而成聖道。又一切無情無得應永不起。如何現見

草木春生夏長耶。又未得巳失皆無得。應永不生。

云何亦有未得而得。巳失復得耶。若俱下。遮救。若

謂未得巳失雖無現得。由有無始俱生得為因。所

以後時復起。破云。是則同彼外道一因論便違自

教因緣二生。又得具三性。三性應頓現前。救云。雖

具三性。須待若善若惡餘因方起。今破云。餘因自

生。得便無用。】

「若得於法是不失因(至)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若得下。破不失因。轉計云。得是法之不失因。法者。

即善惡業法。得。謂得繩。輔行七之三。準於有部立

以得得。漸以後得。得於前得。故使往業。能至未來。

故有部中業入過去。得至未來。身死得謝。未來報

起。如一業成。以一大得。得於業法。又以小得。得於

大得。第二剎那。以三大得。得前二得。及以業法。初

念之得。俱成法故。又三小得。得前三大。并初剎那

九法成就。第三剎那二十七法。此之得義出自法

相釋作無作。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忘者。以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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繩不斷使之然也。故云不失。一切有情以此為因。

成就善等諸法。諸可下。破。成法是有情成。於得何

為。】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得實下。例破非得。】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至)三現行成就。」

【然依下。申正義。初明得。三種成就。正顯於得。所有

染汙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

彼諸種子。若未為奢摩他之所損伏。若未為聖道

之所永害。若不為邪見損伏諸善。如斷善根者。如

是名為種子成就。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

法。生緣所攝受。增盛因種子。名自在成就。若現在

諸法自相現前轉。名現行成就。】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至)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翻此下。明非得。未成就。正顯非得。如文。此類下。指

廣結略。舉一蔽諸。】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

【復如下。釋同分。同分者。謂彼彼處受生有情。同界。

同趣。同生。同類。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

名眾同分。亦名有情同分。先大乘問。】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次餘乘答。】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

【此經下。斥引經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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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智言因斯起故(至)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若同下。牒計例破。先牒計。智。謂智解。言。謂詮表。同

分者。其境均等。若同智言因斯同分境均故起者。

例破云。草木境均。亦應有同分。亦應起同智言。今

草本境均而無同分。不起同智言。則眾有情不因

境均起同智言。亦無實同分。又於下。約無窮責破。

如文。】

「若謂為因起同事欲(至)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若謂下。牒計破。先牒計。同事。謂同所事。同欲。謂同

願樂。由同分為因。方起同事願樂。故知同分實有

者。理亦下。破。習以成性。由性欲生。何須別執。】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然依下。申正義。身心相似。即同義。分者。因也。分位

差別者。謂天同類。人同類等。類各非一故。方以類

聚。物以群分也。】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

【復如下。釋命根。命根者。識息煖三事連持。一期果

報不斷。名曰命根。此依第八種子假立。先大乘問。】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次餘乘答。】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

【此經下。斥引經不當。】

「又先巳成色不異識(至)應如受等非實命根。」

【又先下。舉例破。立量比破色不異識。前巳極成。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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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色法。應當比知命根亦不離識。先一量明若是

命根。不離識有。命根是有法。離識無別有宗。不異

識故因。同喻如煖。次一量明若離識有。非是命根。

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異識有故因。喻如受想

行。】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至)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若爾下。三番問答釋妨。初問云。若壽煖皆識。秖應

云識。經中何言壽煖識三耶。義別下。答。雖皆是識。

約義言三。阿賴耶識相分色名煖。此識種子名壽。

此識現行名識。如四正勤。約巳生未生善惡二法。

義說為四。但是一精進。住無下。次問云。義雖說三。

但唯一識。住無心位既無有心。亦應無壽煖。云何

經說而壽不滅。亦不離煖。豈不下。答。住無心位識

不離身。故壽煖亦不滅。既爾下。三問云。既爾者。牒

上識不離身。此名有心。何謂無心。彼滅下。答。無心

位但滅轉識。非謂第八。證有此識。如後引教理。】

「此識足為界趣生體(至)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此識下。結。指體遮執。】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至)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然依下。顯正義。此字。揀餘識種。識字。揀相應法。種

子。揀現行。彼所揀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第八種

子。此種由先善惡業所引。業既不同。所引種子亦

有差別。住時隨因。長短決定。依此種子假立命根。】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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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如下。釋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先大乘問。】

「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若無下。餘乘答。文中反答。意謂離識別有實法。方

能遮心等不起。】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至)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若無下。牒計舉例破。先牒計。應無下。舉例。彼既下。

例破。又遮下。引假破實。】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至)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謂修下。顯正義。先明二無心。加行者。謂定前方便

也。正在定時。心心寂滅無復厭患期願。是以厭期

但在加行位。二定差別者。厭期不同。若無想定。但

厭前六不恒行心心所。若滅盡定。兼厭第七染汙

恒行心心所故。又此二定所依不同。一依外道。一

依聖教。界地不同。色界五地。無色究竟。作意不同。

一欲滅除。一求暫息。依此不同。假立二定。】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

【無想下。次明無想異熟。此於加行位求無想果。執

彼天以為最極寂靜真解脫處。發勝期願而希得

故。此與無想定有別者。彼在因。此唯果。彼有修。此

無行。彼屬心。此屬色。所有生得不恒行麤動心心

所滅。於此分位假立。】

「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故此下。總結三法非實。】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