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心。三者顯勝義。謂心王勝(五位百法。唯心顯著。為主能變。勝餘法故)。心
所等劣。今但顯勝。不彰於劣。次識字者。即了別義。
八識心王。是識自性等。五位百法理之與事。皆不
離識(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應唯識。色法有十一。即所變唯識。不相應行有
二十四。即分位唯識。無為有六。即實性唯識)。不爾真如應非唯識。攝餘
歸識。總立識名。次合釋者。唯謂揀去遮無外境。境
無非有。識能了別。詮有內心。心有非無。合名唯識。
唯謂遮無是用。識表詮有是體。攝用歸體。唯即識
故。持業釋也。論是能詮之教。較言指歸。問答決擇。
評量本頌。意趣決了。唯識宗旨謂之論。卷者舒卷
義。舒則閱之。卷則思之。舒卷無礙。謂之卷。第謂次
第。一乃數之極首。此論十卷。記其次數。令不差互。
故云第一。
合響 略釋如上。廣為六義。初唐梵翻譯。開蒙云。
梵語毗若底。識也。麼怛喇多。唯也。悉底。成也。奢薩
怛羅。論也。應云識唯成論。今名成唯識論者。以彼
方先所後能。此方先能後所故(文)。次詳釋名義。宗
鏡第四卷。問此言外境不有。為遮離心之境。為遮
不離心之境。答設爾何失。難二俱有過。若遮離心
之境是無。餘有不離心相分在。何以但言唯識。不
言唯境識。若言不離心境是無。應但有能變三分。
闕所變相分過。如何通釋。答所言唯識者。遮心外
境無。不遮內境。不離識相分是無。問內境與識。既
並非無。如何但言唯識。不言唯境識耶。答以護法
菩薩云。境名通於內外。謂有離心境。不離心境。恐
濫離心外境。但言唯識。又明唯識差別。總攝諸緣
及理。有其十義。一遣虗存實義。遣謂除遣。虗謂虗
妄。觀徧計所執。唯虗妄起。都無體用。應正除遣。為
情有理無故。存者留義。實謂實有。即觀依圓體是
實有。是本後二智境。應正存留。為理有情無故。良
由一切異生。小乘無始時來。妄執我法為有。清辨
菩薩等。妄撥理事為空。今於唯識觀中。遣虗者空
觀。對遣有執。存實者有觀。對遣空執。非有非空。法
無分別。離言詮故。二捨濫留純義。捨謂捨離。濫即
相濫。留謂存留。純謂無雜。雖觀事理。有境有心。謂
心不孤起。仗境方生。境不自生。識變方起。由境之
有濫捨。不稱唯心。體既純留。說唯識。華嚴經云。三
界唯心故。三攝末歸本義。攝謂綰攝。末即見相二
分。歸即向。本謂識自證分。是所依體故。今攝末見
相分。歸本自證分。故言唯識。解深密經云。諸識所
緣唯識所現。四隱劣顯勝義。謂王所俱能示現。心
所即劣。依他起故。隱劣不取。心王即勝。所依體故。
故言唯識。即名顯勝。莊嚴論云。許心似二現。如是
似貪等。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瑜伽釋云。許心似二現者。此中
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為似。無別染善法者。謂唯心變似相見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
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五遣相證性
義。識言所表。具有事理。事謂相用。遣而不取。理謂
體性。應求作證。攝論偈云。依繩起蛇解。見繩知是
無。證見彼分明。方知明性亂。六境義。境謂所觀境。
識即能觀心。此所觀境。由識變現。境不離識。立境
唯識義。鬼人天等所見各異。阿毗達磨經云。鬼旁
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真實。七
教義。即能詮教。說有唯識義。楞伽經偈云。由自心
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八理
義。道理唯識。本論頌云。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
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九行義。行謂觀行。菩薩
在定位。作四尋伺觀等。即觀行及定。俱不離識。瑜
伽論偈云。菩薩於定位。觀境唯是心。義想既滅除。
審觀唯自識。十果義。謂佛果四智。菩薩所有功德。
皆不離識。莊嚴論偈云。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
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又出唯識體者。一所觀
出體。即取五位一百法為體。以通觀有為無為法
故。即以識相識性。合為唯識體。皆不離識故。二能
觀出體。即唯取心心所為體。心所與識常相應故。
即唯能非所。若約唯識觀。即取別境中慧為體。於
所觀境。觀察勝故(文)。開蒙云。論有宗論釋論。此宗
論也。以正憑六經(圓覺小鈔云。其法相宗所憑之經。自是第三時中。四十年前。解
深密等。今後輩傳習。或云唯識依華嚴等六經所造。文六經者。華嚴經。解深密經。楞伽經。無垢稱經。維摩
經。十地經)。橫該大藏。明唯識理。故為宗論。不單解別一
本經。故非釋論(小鈔云。且佛說經意趣難解。菩薩造論解釋指示。或取諸經法義。都
作義門。一時解釋。名為宗論。或各就一經一部。隨文解釋。名為釋論)。問論題四字。何
字能所。答論字唯能成。唯識唯所成。成字通能所。
若成目能成。成屬論字。唯識之成。或成唯識之論。
作依主釋。或論體之上。有能成之用。以用隨體。成
即是論。作持業釋。若成目所成。成屬唯識。唯識即
成。或所成即唯識。作持業釋。問論有本末。何論能
成。答本末皆能。若本論。為能成。佛經唯識為所成。若
末論為能成。本論唯識為所成。具上如斯等義。名
成唯識論。三辨宗體。開蒙云。唯識為宗。識有非無。
境無非有。以為宗故。護法正義。實能所詮文義為
體。宗鏡第三十七卷云。教體者。護法云。如來既實
現身實說法者。通用說者聽者。正兼聲名句文。而
為教體。教體通有漏無漏。影像本質。即宜開者。根
性巳熟。遂感激如來識上有文義相生。佛以慈悲
本願緣力。即為眾生。說三乘法。所有聲名句文。是
正無漏本質教。若三乘五性眾生。佛邊聽法。不能
親聞自變相分。而緣所有聲名句文。即取有漏無
漏是影像兼教。即以質教為本。能現影像故。影像
教為末。依質有故。由此本質教。為正教體。影像教
為兼教體。無性菩薩難云。我宗但取眾生識上影
像相分。為教體者。即不違唯識。汝護法。若取佛本
質聲名句文。為教體者。是心外有法。何成唯識。護
法答。唯識之宗。約親相分。眾生聽時。變起相分
而緣。非取他質以為自性。然他本質。即佛菩薩。亦
成唯識。故不相違。問何不取本質正教體即休。答
緣眾生。不能親聞無漏質故。必資影像。問若爾。何
不唯取影像為教體。是親聞故。答雖即親聞。必假
本質。是以二十唯識論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
定。展轉增上力者。即佛與眾生。互為增上緣。二識
成決定者。眾生根決定。如來悲決定。謂眾生根熟。
合聞法決定。如來即有悲決定。決定與眾生說法。
為增上緣故。又諸師。影質有無不同。應須四句分
別。一唯質無影。即小乘有部等。二唯影無質。即
龍軍無性。三俱句。即護法親光。四俱非。即龍猛清
辨。謂彼計勝義門中。不辨教體。全撥菩提涅槃為
空故。巳上約四句料簡。質影雙通。護法為勝(文)。四
判教相。且依本宗。大判為三。玄談第五卷云。戒賢
遠承彌勒無著。近踵護法難陀。依解深密等經。瑜
伽等論。立三種教。以法相大乘。而為了義。即唐三
藏之所師宗。謂佛初於鹿苑。轉四諦小乘法輪。說
諸有為法皆從緣生。破外道自性因等。又緣生無
我。翻破有我。然猶未說法無我理。即四阿含等經
是。第二時中。雖依徧計所執。而說諸法自性皆空。
翻彼小乘。然於依他圓成。猶未說有。即諸部般若
等經。第三時中。就大乘正理。具說三性三無性等。
方為盡理。即解深密等經。是故於彼三時。初墮有
邊。次墮空邊。俱非了義。後時徧計性空。餘二為有
(即依他圓成也)。契會中道方為了義(文)。故開蒙云。教有三
時。謂有空中。此當第三時中道之教。以唯遮境有。
識揀心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文)。五藏乘所攝。三
藏中對法藏攝(阿毗達磨。此云對法。即論藏)。三乘中菩薩乘攝。
六所被機宜。瑜加論。有五種性。菩薩。緣覺。聲聞。不
定。無種。此論正被菩薩。及不定中。趣佛果者。餘亦
兼被。起信疏云。兼為餘性。作遠因緣。謂二乘及無
種性。開蒙問。成立唯識。有何義利。答我佛法中。以
心為宗。凡夫外道。背覺合塵。馳流生死。菩薩愍之。
故造此論。成立唯識。令歸本源。解脫生死。問以何
方便。得歸本源。答有五觀門。令自觀心歸本源故。
△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音義 梵語達磨波羅唐言護法。詳具別傳。按佛
滅後九百年中。天親菩薩。以慈氏瑜伽論文淵浩。
是以提挈綱維。作唯識三十頌。同時有親勝火辨。
造釋。千一百年後。繼有護法。德慧。安慧。難陀。淨月。
勝友。陳那。智月。八師。相次造釋。各有十卷。故卷有
百。慈恩窺基大師。以十師製作旨殊見異。稟者無
依。因請奘師。糅百卷為十。文多互影。所尚者。以護
法為司南。故首標護法。諸師等之。菩薩具云菩提
質帝薩埵。此云覺有情。稟受大乘教法。深達唯識
理趣。名自覺有情。即以斯道覺彼眾生。名覺他有
情。具此二利。故稱菩薩。造者。博綜羣籍。解法相義。
讚釋佛乘。垂範叔世。故云造也。唯識疏云。敘理名
述。先來有故。創作名造。今新起故。
△釋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音義 唐代名三藏。謂經律論。正法自任。弘辯導
他。名曰法師。玄奘。大師之諱。族氏道蹟。詳具本傳。
按大師於貞觀十九年。奉太宗綸旨。漙事翻譯。至
高宗顯慶四年。始成茲論。月窮於紀。今言奉詔者。
從初受命時也。譯者。易也。易彼土語。成此方言。周
禮掌四方之語。各有其官。今取北方掌語之名。葢
譯官兼善西語也。
△此論十卷。依頌科判為三分。前後各一頌。乃護
法等菩薩所造故。開蒙以前稽首一頌。名宗前敬
敘分。最後巳依一頌。名釋結施願分。中間三十頌。
乃天親菩薩所造。乃護法等菩薩所造釋論首末。
總名依教廣成分。葢當常經序正流通三分也。今
初宗前敬敘分(二)初歸敬述意。】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音義 初二句歸敬。稽者。至也。留也。以頭至地。稽
留少時。尚書法云。拜手。謂首至手。稽首。謂首至地。
此二字總攝能歸三業。以既動身首。必兼語意。唯
識等。是所歸三寶。唯識性。即法寶。謂二空所顯之
理。即圓成實性。開蒙問。一言唯識性通。其相何偏
敬性。答唯無漏故。唯真諦故。法實性故。聖所證故。
迷悟依故。所以偏敬。滿分清淨者。即佛僧二寶。佛
是果人。二障究盡。二死永亡名滿。清淨者。三乘聖
位。於二障中。斷未窮源名分。清淨者。常言三寶。佛
先法後。今何以法先佛後。顯說相因。佛先法後。師
資相因。法先佛後。以諸佛所師即法也。般若云。一
切諸佛。皆從此經出。何故論初先須歸敬。菩薩造
論。恐有違佛旨。必藉三寶冥加。庶幾契合聖心。流
通無滯。故須歸敬。我今二句述意。彼說指三十頌。
利謂利益。樂謂安樂。諸有情。即所被之機。謂我護
法等之所以解釋彼頌者。為令一切有情生解起
行。斷惑證果。獲大利樂也。
△次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生。】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補遺 自此至故作斯論。正明造論緣由。述出頌
中利樂之意。二空者。我空法空。開蒙云。於二空理。
外道不解名迷。小乘邪解名謬。造論為彼使迷者
解。謬者正也。執者。封著之謂。障者。覆礙之義。以執
我故。煩惱障生。由執法故。所知障起。宗鏡第四十
一卷云。以迷人空故。起我見之愚。受妄生死。以迷
法空故。違現量之境。障淨菩提。所以我法俱空。唯
從識變。既唯識變。我法皆虗。因此二空。契會玄旨。
以我空故。煩惱障斷。以法空故。所知障銷。煩惱障
斷。證真解脫。所知障銷。獲大菩提(文)。我法障執等
義。下文自詳。
△次別為破執(二)初知凡夫外道。】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至)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音義 此世間迷者。謬執我者。如下文。執我體常
周徧等。謬執法者。即數論勝論等。斯皆不了唯識。
故須開示。
△次破小乘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至)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補遺 此聖教迷者。先敘執。初句總標。或執下。別
明。初增益執。次損減執。三迷體用。四迷王所。宗鏡
第四十六卷。引古釋云。初即有宗。依十二處教。執
心境俱有。是第一義。次即清辯。依密意空教。撥識
亦無(小鈔云。戒賢立法相宗。破無相宗心境俱空之義云。迷佛密意方便破執之教。以為實理。
故云。依佛密意空教。撥識亦無)。三即彼大乘一類菩薩。言八識體
唯是一(法相宗旨。八識各別出體。各別有用。若法性宗。謂前七識但是第八識差別功能。故
有此執。此據起信等義)。四即經部覺天所計。以經言士夫(即有
情)六界(地水火風空識)。染淨由心。無心所故。雖於蘊中。亦
有心所。但於識上分位假立。無別實有(起信疏序云。彼教三
宗所說有異。經部無別心所。有部有別心所。覺天謂唯一意識。隨六根轉。無別六異)。為遮下。
結顯深妙理。即唯識性。如實解者。謂如法相解。如
識性證竝離種種不正知見。以上歷明造論之所
以。開蒙。問何緣造論。答有多二緣。一者令法久住。
二者濟諸含識。一由自利。二由利他。一由智德。二
由恩德。一生大智。二生大悲。具多二緣。所以造論。
△次依教廣成分。開蒙。有三種三科。一略廣位。二
境行果。三相性位。此三種三科。義類相從。各有其
致。且分判既殊。豈容竝用。葢以略廣。不出於相性。
行果竝屬於位。次今准略廣位分科。初一頌半。略
答外難。略標識相。次二十三頌半。廣明識相。顯前
頌意。後五頌明修行之位次。今初略答外難。略標
識相(三)初末論設問。】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補遺 此中開章。欲明唯識旨趣。先設難問發起。
謂若唯有識一切都無。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
我法。世間或是忘執。聖教豈屬謬談。開蒙。問何名
世間。答墮在世中。名為世間。世者何義。答有四義。
謂可破壞。有對治。隱真理。性有漏。名為世也。問何
名聖教。答聖所說教。名為聖教。聖者何義。答聖者。
正也。以道正人。目之曰聖。又云與理相應。於事無
壅。名為聖也(文)。
△次本論頌答。】
「頌曰由假說我法(至)謂異熟思量乃了別境識。」
【合響 此本論有三十首頌。今初一頌半。又是三
十頌之綱領也。且即安假說二字於頌首。則知離
識之外。無有一法是真實也。前三句明所變之相。
略答外難。後三句示能變之識。略標識相。開蒙。問
何名為世間我法。聖教我法。答世間人執。名世間
我法。聖教施設。名聖教我法。問此二我法何故名
假。答世間我法無體隨情。名之為假。聖教我法有
體強設。名之為假。問何義名為無體隨情。答本無
實體。妄情所執。名為無體隨情。問何義名為有體
強設。答法本無名。隨緣施設。強名我法。名有體強
設(文)。第八名異熟。第七名思量。前六名了別境識。
詳如後釋。
△三末論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初略釋(三)初釋
第一句。】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至)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合響 世間二句牒前問辭。但由二句。明二種我
法皆無實性。我謂主宰者。主是我體。宰是我用。如
國之主。有自在故。亦如宰輔。能割斷故。法謂軌持
者。軌是軌範。可生物解。持是任持。不捨自相。
△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至)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音義 初句總示。我種種下別釋。有情命者。謂十
六知見等。即世間我。預流等者。謂初二果等。假名
賢聖。即聖教我。實德業等。謂外道勝論六句法等。
即世間法。蘊處界等。謂內典三科法等。即聖教法。
隨緣施設有異者。指上我法隨緣立名不同。我施
設異者。於五蘊和合法中。妄計有我。名曰有情。妄
計壽和合現存活故。名曰命者。若斷分別我執隨
眠。名為預流。隨斷三界八十一品修惑。名一來等。
法施設異者。於名色法中。妄計實德業等。乃至為
迷心重者。說五蘊。迷色重者。說十二處。色心俱迷
者。說十八界。葢因世間我法。隨情執實。聖教我法。
應機強說。是皆隨緣施設有異。開蒙。問世間我法
率巳妄情。聖教我法有何益用。答有四緣故。一言
說易故。二須世間故。三能除無我怖故。四有自他
染淨信解事業等故。有此益用。聖說我法。
△三釋第三句(二)初徵。】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
【△次釋(二)初正釋(二)初依相見假設我法。】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至)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音義 初句正答。識謂下釋成。了別者。八識通名。
眼了別色。耳了別聲。乃至第八了別根身器界種
子。因前四執中。第三師云。但有心王。無別心所。故
云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如王之有臣。決定有故。識
體者。謂自證分。似者。以彼但一識體轉變生起相
見。故名似也。彼二謂我法。此者見相二分。謂我法
俱依相見而施設也。
合響 轉似二分者。宗鏡第四十七卷云。相見種。
或同。或異。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
生(筆削記云。有漏識自體生時。轉似二分。似能緣相。名為見分。似所緣相。名為相分)。如一
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
識用故。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
故離識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
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慮無慮別)。性
各不同故(見通三性。相唯無記)。相別種生於理為勝。故言識
體轉似二分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
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小鈔云。似有二釋。一云識體是有。二分是無。無
而似有。故云似也。二云二分亦有。是依他起。所言似者。似徧計實有之二分也)。相別有種。
何名識變。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此顯能
變相見二分。用體別有。何故又說識似二分生。論
說相見俱依自證起故。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
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於識上。現
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文)。開蒙。問無實我法。
假依何立。答依識所變相見分立。何須此實。問依
識變。假立所以。答執相見分心外實有。此名假法。
有實主宰名為假我。其依識變立假我法。所以然
也。問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我法依所變。我法
應唯識。答相見識親變。相見是唯識。我法依所變。
心外非唯識。問相見二分。是依他性。何故說為我
法相也。答執二為實。有實主宰。是我法相。此是世
間我法。何以故。以無依有故。問何非聖教我法。若
聖教者。義依於體故(文)。
補遺 宗鏡第四十七卷。問轉變變現。其義同別。
古釋云。有唯轉變非變現者。轉變之言。通於種現。
現能熏種。種能生種。種生現行。皆名轉變。變現之
言。唯現心等。能起見相。名之為變。不通於種相分
色等。
△次由熏習變似我法(二)初法釋。】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至)緣此執為實我實法。」
【合響 初句標。我法下釋。熏謂資熏。習謂串習。由
我法分別熏習。遂有後時轉變力用。唯識樞要云。
若諸識生似我法時。為皆由我法分別熏習之力。
為亦不由。若皆由者。八識五識。無二分別(護法云五八行
淺。一向無執)。生果時應不似二。若不由者。此中何故伹
說我法熏習為因。答二解俱得。其皆由者。一切有
漏。與第六識二分別俱故。或第六識二分別引故。
後生果時。皆似我法。其不由者。此說第六根本。兼
緣一切(筆削記第四云。以此意識徧緣一切。通三量故。假實俱緣)。為因緣發諸
識。令熏習故。後生果時。似我法相起。或非外似外。
六七計為似外起故(文)。此似我法。即前相見二分
故。開蒙云。相見說為似我法者。以內似外。以有似
無故(文)。諸有下。明諸有情六七二識。無始無明覆
故。不達識變。因此橫執實有我法。開蒙。問我是徧
計。何得種也。答因執蘊等為我之時。熏蘊等種。名
我執習氣也。
△次喻明。】
「如患夢者患夢力故(至)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補遺 如患下。合似我法。患即病也。如人重病。由
心惛故。見有種種異色人物。又如夢時。見有實物。
此舉第六患夢獨影喻之。緣此下。合實我法。開蒙。
問我法本無。由何執有。答由無明力妄執實有。如
患夢力。以無見有。
△次結判。】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至)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補遺 初約無體隨情假判。謂徧計所執。本無有
體。但隨執情而有。次內識下。約有體強設假判。謂
雖是內識所變。依他似有。此依似名假。不可執為
實有。外境下。約有無判。外境既隨妄情施設。則非
如識有。此正翻前第一師增益執。以彼執外境。如
識非無故。宗鏡第六十七卷云。外境是徧計所執。
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
他內識相似。此翻破前第二師減損執。以彼執內
識。亦如外境非有故。內識體是依他。必依種子因
緣而生。非體全無。如徧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
識依他起。故非彼類。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
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
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
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妄空減執(文)。境依下。
約二諦判。謂外境依內識假立而有故。但世俗說
之為有。即假名無實諦。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
義有者。事即體也。謂此假境所依之識體。不唯是
隨事差別諦之俗。且通體用顯現之真。故云亦也。
△次廣釋(二)初明無實唯似境(三)初徵答總標。】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至)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次重徵別釋(二)初破實我實法不可得(二)初破
實我(二)初徵。】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次釋(二)初正破(三)初敘破外道小乘我相(二)初
別破(二)初破六師三計(二)初敘計。】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至)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補遺 西域外道雖多。六師為首。六師之中。數論
勝論又為勝。故首破之。初二句標數。一者下敘計。
初即勝論數論所計。量云。我是有法。體常周徧宗。
因云。隨處造業受苦樂故。同喻如虗空。次即無慚
尼犍所計。量中闕喻。廣百論卷第三云。次一類外
道。計我隨所依身。身大則我亦大。身小而我亦小。
形量不定。雖所依形質。有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
無滅。如油滴水。隨水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增減(文)。
今將如油滴水之喻足之量云。我是有法。其體雖
常。而量不定宗。因云。隨身大小有卷舒故。同喻如
油滴水。三即獸主徧出所計。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筆削云。計我體常。猶如微塵。應於根門。量可例知。
外道雖有九十五種。其所執我。不出此六師三計。
△次破斥(三)初破勝論數論。】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音義 初執我下。約相違破。謂隨身則不徧。苦樂
則不常。此以因破宗也。又常下。謂常則應無動轉。
徧不隨身造業。此以宗破因也。又所執下。約同異
破。先問。又所執我既常且徧。為與一切有情同一
我耶。答一我耶。若言其同。一人作業之時。諸人亦
應俱作。受果解脫無不應然。設爾。則事理兼違。便
成大過。若言其異。我既常徧。則諸人之我。互相涉
入。體應雜亂。又一人作受之時。我體既異而徧。則
一人之我。與諸人我合。有過同前。故云應名一切
所作所受。若謂由我異故。作受各有所屬。無則雜
亂之過。理亦不然。業果及身。既與一切我合。混而
不分。屬此非彼。理不應然。解脫例爾。所修證法。一
切我合故。
△次破無慚尼犍。】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補遺 我體下破常住。槖籥風者。慈恩疏云。以內
有風起聲等故。老子道德經云。天地之間。其猶槖
籥乎。河上公注云。槖籥中虗空故。能出聲氣。無有
屈竭時。搖動風益出(文)。風既搖動而出。應非常住
矣。又我下破體一。積聚之身。應可分析。我若隨身
可析。體應非一。
△三破獸主徧出。】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補遺 我量下。明小我不能動大身。廣百論卷第
三云。眾微積聚。成極大身。我在其中。形量甚小。云
何小我。能轉大身。舉體同時皆見動作(文)。若謂下
遮救。先牒。次破。廣百論又云。若汝意謂我量雖小。
而於身中往來擊發漸次周帀。如旋火輪。以速疾
故。謂言俱動。若爾我體巡歷身中。應有生滅及成
眾分。但是遷流至餘處者。定歸生滅。必有眾分。既
言我轉所至非恒。如彼燈光。豈是常一。常必非動。
動即非常。我動而常。深違正理(文)。
△次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至)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合響 玄談卷第八云。我法俱有宗。謂犢子部等。
等者。等餘四部。謂此計中。總有五全或一少分。言
五部全者。一犢子部。二法上。三賢胄。四正量。五密
林山。故總為五部同計。言一少分者。更等取經部
中根本經部。不等末經部。以本經部。亦執有勝義
我。非即非離。即計菩薩出離生死。故名勝義(文)。
△次破斥(三)初破即蘊我。】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至)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補遺 我應下。總約五蘊破。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者。謂諸蘊非常。我應生滅。諸蘊非一。我應有五。又
內下。別約五蘊破。先明色蘊非我。內諸色即五根。
外諸色即五塵。心心所下。明受等四蘊非我。心即
識蘊。心所即受想行三蘊。待眾緣者。如眼識九緣
生等。餘行。謂相應行心所之餘。即二十四種不相
應行也。餘色。謂五根五塵諸色之餘。即法處所攝
色也。
△次破離蘊我。】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
【音義 虗空離蘊。非作受故。我既離蘊。應如虗空。
非作受者。
△三破非即離我。】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至)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音義 許依蘊立非即離蘊者。彼所執義。依蘊立
我。故云非離。我非是蘊。又云非即。正如瓶依色有。
既非即色。又非離色。應知色可言實。瓶決定假。蘊
可言實。我決定無。量云。俱非我是有法。非實有宗。
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同喻如瓶。廣百論頌
云。非即色有瓶。非離色有瓶。又既下。指彼所計不
可說藏破。玄談第八卷云。謂犢子部等。彼立三聚。
一有為。二無為。三非二聚。非二即我。又立五法藏。
謂三世為三。無為為四。第五不可說藏。我在其中。
以不可說。為有為無為故(文)。謂汝既知不可說為
有為無為。亦應知不可說為是我非我。故彼所執
實我不成。
△次總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音義 先徵定。若有下。約兩意破。故所下結斥。
△次約作用有無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三約所緣非緣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音義 先徵我見者。執我之見。即乖理謬計。能執
心品。若非下破。既非所緣。寧知有我。如眼不見。孰
別青黃。若是所緣。見應非倒。以於我境如實知故。
廣百論云。一切聖智稱境而知。既非顛倒。我見亦
爾。應非顛倒。若爾我見應如聖智。非無始來生死
根本。若爾下轉難。若我見是正。無我應邪。如何執
有我者。所信至教毀有我見。沉淪生死。讚無我見。
能證涅槃。豈有無我邪見。能證涅槃。有我正見。翻
淪生死耶。
△次立量以顯唯識(二)初顯能所緣是見相。】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至)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合響 餘心者。我見之餘。指六七二識之能緣見
分。即如緣餘法之心。如緣色聲等之五識也。初量
正明我見之見。元是內心見分。以我見自有親相
分。為所緣境。猶如緣相分五塵之五識也。我見是
有法。不緣實我宗。有所緣故因。故緣餘心喻。餘法
者。實我之餘。指所緣相分。次量謂我見所緣。本是
內心相分。以我見所緣之境。秪是影像親所緣。定
非實我。猶如五識所緣之相分五塵也。我見所緣。
是有法。定非實我宗。是所緣故因。如所餘法喻故
知能緣所緣。即是見相二分。
補遺 問假使外人不許相分色。同喻應犯無俱
不成過。答縱使不許有相分色而。所緣五塵。變壞
無常。不妨亦得。與無實我。為同喻也。
△次結示所緣是識變。】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至)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合響 上文但云有所緣故。是所緣故。不知有何
所緣。何是所緣故。此結示云。內識變現諸蘊。乃是
因緣所生。緣起之法。緣此而有。何過其過。在於隨
自妄情種種計度耳。宗鏡第五十九卷。問我見所
緣影像。若是依他有者。應有依他性實我。答此相
仗因緣生。但是依他性。幻有之法。而非是我。由彼
妄執為我。故名妄執。此有兩重相約。此相從因緣
生。有力能生心。此乃是有名。依他性法。於此不稱
所執法。義邊。名徧計所執。乃名為無。如人昏冥執
石。為牛。石體不無我見所緣。緣依他相有如石。本
非牛妄心執為牛。此所執牛。其體全無。如相分。本
非我妄心執。為我此所執我其體全無。但有能執
心。而無所執。我謂於此石。但有所緣石。而無所執
牛。於此相分上。有所緣法。而無所執我。
△三結屬我執俱分(三)初標列。】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合響 前巳委明。外道餘乘所執我相。此中統收
結屬。俱生分別二種我執。
△次別釋(二)初俱生我執(三)初釋總名。】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至)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次釋別相。】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至)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音義 言常相續者。能緣所緣。無間轉故。起自心
相者。謂第七識。託第八見分。而為本質。自心變影。
為相分境。緣此執為自內實我有間斷者。能緣有
時。或轉易故。總謂總計五蘊別謂五中隨一。謂第
六識。託本識所變五蘊為質。自心現影。為相分境。
緣此執為實我。五取蘊者。謂與取合故。諸蘊中。所
有欲貪等。
合響 宗鏡第五十一卷。引唯識樞要云。起自心
相之言有二解。一云即影像相。二云即所執相。雖
無實體。當情現故。諸說心相。皆準應知。釋曰。影像
者萬法。是心之影像。所執相者。諸境無體隨執而
生。因自心生。還與心為相。
△三示斷位。】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至)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音義 後修道中者。對初見道而言小乘。即須陀
洹巳上菩薩。即初地巳上。勝生空觀者。以見道位
中。生空觀但斷得分別我執。此修道位中。能斷我
執俱生方。初見道為優。故云勝也。
△次分別我執(三)初釋總名。】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至)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音義 亦由現在外緣力者。謂雖有內因力。要假
外緣。方得生起邪教。謂外緣邪分別。謂稟邪教。而
內起邪思惟也。
合響 宗鏡第六十六卷云。此分別計我藉三緣
生。謂邪師。邪教。邪思惟。由此三緣。久久熏力慣習。
遂計彼為他。執自為我。此但由計有實有故。若言
實有。非熏習而計有者。初出胎時。何不執自及以
他身。既初出胎時。未熏習故。不計自他。故知計有
自他由妄熏習也。
△次釋別相。】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至)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合響 邪教蘊相者。即犢子部等。及勝論等所說
法相。我相者。謂即離大小等我。
△三示斷位。】
「此二我執麤故易斷(至)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合響 初見道時者。廣百論云。聖諦現觀。初現行
時。生空真如。即我空所顯之理。前生空觀。約能觀
慧。此生空真如。約所觀理。文互顯耳。開蒙。問分別
俱生。先斷於伺。答分別之障。先斷於見道。一時頓
斷。俱生之障。修道位中。分分漸斷。至金剛心時。方
能斷盡。
△三結判(二)初正判(二)初判相質有無(二)初判定
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至)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音義 初正判。有無自心外蘊者。本質境也。自心
內蘊者。相分境也。宗鏡第六十五卷釋云。能緣緣
不著處。皆名心外。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
心外之蘊。或是於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者。蓋親
所緣緣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有少
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皆
辨我所依也。
△次結成前義。】
「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次判依徧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至)橫計度故決定非有。」
【音義 諸蘊緣生。是依他有。於蘊計我。是徧計無。
△次引證。】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至)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次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三)初釋憶識等事妨(二)
初難。】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
【音義 憶曾更過境識。現在諸塵。久誦數習。令未
來純熟益我損我。成恩成怨。廣百論云。又心念念
異滅異生。若無實我。云何得有憶識誦習等事。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常無變(至)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音義 初句牒執後。應如前等者。後謂今日。前謂
往。昔是事。謂憶識。誦習等事。如嬰兒時。未閑經史。
壯年則習。未習則無。巳習則有。若我常恒無變。則
應後如前。無前如後有。以體無別故。若謂下破轉
救。先牒救云。我體雖常用。有變易故。無是過。理亦
下破體用相即用。如體常有過同前。體如用變。應
非常故則違自執。
△次顯理。】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至)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音義 本識即第八識。謂無始乃至未轉依位。唯
屬無記故。名一類。無有間轉。故云相續。能持世出
世種。名曰任持種子。一切法。謂七轉識等。諸法熏
本識。則諸法為因。本識發生現行。則本識為因。故
云更互為因。由斯能所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
何要別執。有實我耶。故所下結責。
△次釋造業受果妨(二)初難。】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無變易(至)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音義 量云。實我是有法。不能造業受果宗。因云
無變易故。同喻如虗空。
△次顯理。】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至)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合響 宗鏡引華嚴會意。問云。若准六根無我。誰
造誰受耶。答佛說作善生天。為惡受苦者。此但因
緣法爾。非是我能為受也。若言是我非因緣者。作
惡何不生天。乃墮地獄耶。我豈愛彼地獄故。受苦
耶。我既作惡。而不受樂者。故知善惡感。報唯是因
緣非實我也(文)。
補遺 宗鏡云。因緣有二。一者善惡增上業因緣。
但感生天及地獄異熟。等二者善惡等流業因緣
生天感寶地金華。墮地獄者。感刀林銅柱等(文)。因
緣即諸業及。二取習氣也。
△三釋生死涅槃妨(二)初難。】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
【補遺 廣百論卷第二云。若一切法空無我者。生
死涅槃。二事俱失所以者。何由有我故。諸無智者。
樂著生死先能造善。不善業後受所感。愛非愛果
諸有智者。欣樂涅槃。先觀生死苦。火煎逼發心。厭
離後方捨惡。勤修諸善得證解脫如是。皆由我成。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無生滅(至)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音義 此中就彼所執。常義破也。謂我若常同於
虗空。則無生滅。亦無苦惱。誰復輪轉。誰趣涅槃故
彼所言常者。秪為自害耳。
△次顯理。】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至)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音義 由因緣力。生滅不斷。謂之相續。於相續中。
起惑造業。受苦智者。厭苦欣滅。斷惡修善。而證涅
槃。
△次結示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至)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次破實法(二)初徵答非有。】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至)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至妙虗通。目之曰道。心遊
道外。即稱外道故。唯佛正道。餘悉名外道(文)。餘乘
即小乘。謂大乘之餘。彼雖證我空。猶執心外有法。
於大乘唯識正理。不能盡知也。
△次廣破執相(三)初正破心外有法(二)初外道(二)
初徵。】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次釋(二)初約十三家別破(五)初數論師(三)初敘
執。】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至)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音義 玄談云。梵音僧佉。此翻為數。即慧數也。數
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
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皆名數論者。本源
即是迦毗羅造。執我是思者。我謂神我。以思為性。
即第二十五神我諦也。受用薩埵等者。薩埵。此云
有情。亦云勇猛。今取勇義。剌闍。此云微。亦名塵坌。
今取塵義。答摩。此云闇。應名勇塵闇。若傍義。翻舊
云喜憂闇。亦云苦樂癡。新云貪嗔癡。亦云樂苦捨
等。敵體而言。即是三毒。此之三毒。即是自性。三德
自性。古稱冥性。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
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有勝用故。即二十五。
諦之初諦也。若神我意有所須。彼薩埵等。隨起覺
悟。造化大等為神我。受用所成大等。二十三法者。
謂從冥初生大亦名覺。覺生我心。亦名我慢。從我
心生五微塵。亦名五唯。量即聲觸色味香五。唯生
五大。即空風火水地。從五大生十一根。初生五知
根。謂耳身眼舌鼻。次生五作業根。謂語具手足大
小便道。後生心平等根。即是中間二十三諦。兼其
初後。故有二十五(文)。然大等下。謂大等二十三法。
三德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者。此就彼謬計。是
似現量也。
補遺 起信筆削第五卷云。外道等者。謂數論師。
以彼依非想定。發世俗通。應於邪道。以生死智。通
知未來八萬劫。死此生彼三事。後亦不知彼之所
計。冥性是常從此生。於世間諸法冥寞難知。故云
冥性。從冥初生覺乃至心平等根。爾時名生死成
執一神。我為受用主我思勝境。冥性變生為我受
用。我受用故。為境纏縛。不得解脫。我若不思。冥性
不變神我解脫。名為涅槃。
△次破斥(七)初破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補遺 初斥大等下破。言軍林者。聚人成軍。攢木
成林。人木分散。孰為軍林。廣百論云。此唯世俗假
說軍林。其中都無軍林。實體言現量者。宗鏡第四
十九卷云。現謂顯現。即分明證境不帶。名言離妄。
分別名之。為現量者。度量是揩定之義。謂心於境
上度量。揩定法之自相不錯謬故(文)。此真現量也。
後皆准此數論大等。既多事合成正如非實之軍
林。如何可說現量所得量云。大等是有法。應假非
實如何可說。現量得宗因云。多事合成故。同喻如
軍林等。
△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至)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音義 初以能成。破所成量云。大等諸法。非三合
成是實有故。如三本事薩埵下。以所成破能成量
云。薩埵等三亦三合成。即大等故。喻如大等轉變
非常為例亦爾者。謂大等。諸果從自性生。展轉變
異差別增長大等。諸果變故。非常不如自性不變
故。常為例亦爾者。準上立量云。大等諸法非轉變。
非非常。是實有故。如三本事又量云。薩埵等三。亦
轉變非常。即大等故。喻如大等。廣百論釋第一卷
破云。大等皆用自性為體。大等變時自性。應變由
此自性。應是無常體無異故。猶如大等。
△三體應同用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至)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合響 此以數論計三本事。各有明白。躁動暗昧
等眾多功能。轉變大等諸法故。破云功能既多體。
亦應多以體用一故。廣百論釋第一卷云。又三自
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眾多作用。既許體同以性。
隨用應成多體(文)三體下。破轉救。彼救云。三本事。
雖多功能其體周徧。無多體過破云。三體既徧。則
一處起用。轉變諸法餘一切處。亦應同時。頓變以
三事之體。徧而無別故。廣百論釋云。又此自性其
體。周徧一分變時餘。無量分體無異故。應亦隨變。
△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至)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音義 謂汝宗既許三事。體相各別。云何合成色
等一相。不應下遮救。若謂未合時是三合時變一
故。所成色等是一理。亦不然合與未合體無別故。
若謂下又救謂此二事體異相。同譬。如金鍮與銅
體。雖是三相似。是一故。合未合時相常如一。無如
是過。便違下。破汝宗計。薩埵之相。即薩埵體。餘二
亦然。今云體異相同。豈不違於巳宗耶。體應下反
覆推破。若謂三事體異而相同則。體應如相。同相
應如體一。若爾應云一合成一。三合成三。不應言
三事和合共成一相。
△五以總別互破。】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二。」
【音義 本事有三。屬別大等俱三事成是總。廣百
論云。汝執總別既定是一。總應如別是三非一。別
應如總是一。非三云何別三。成於總一。
△六約變時合不合破(二)初正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至)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音義 若謂變時三事。不合成一。即同未變如何
現見所變是一色等。若三變時和合成一。應失本
事三種別相體。亦隨失以體。即相故。
△次遮救。】
「不可說三各有三相(至)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音義 初遮三。各有二。救云三事各具總別二相。
由別相。故未合是三。由總相故。合時見一故。無失
體等過總。即下破總相。即別相別三總。亦應三總。
相若三不應見一。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若謂下
遮。三各有三。彼復救云。謂三事之體。各具薩埵等
三相。但於和合位。和雜難知故。唯見是一色。既有
下破一體。既有三寧。復見為一既見。是一復如何
知三事有異。又若彼三事。一一皆具三相。應隨舉
一事。能成色等何所闕少。必待三事和合方成耶。
又相既各具三應體。亦各有三以體。即相理應爾
故。
△七約無差別破所成。】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音義 若謂大等諸法。皆三事合成。是則大望我
等乃至。諸根二十三法。應無差別。則違巳宗所計
三事為因大等。為果等差別之義。皆不得成。苦爾
應以一根。得一切境。或應一境。對一切根。則諸世
間有情無情。若淨若穢。現量而知比量。而知等物
俱不成立故。下文云。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
間諸法差別。則犯自教相違及。世間相違等過矣。
△三結非。】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合響 會玄第十三卷云。從自性諦。生一切法但
是隨情虗妄。計度名為邪因。
△二勝論師(二)初敘執。】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音義 玄談云。此即衛世師計。梵音吠世史迦薩
多羅。此云勝。論立六句義。最為勝故。或是勝。人之
所造故。其能造人。即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
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聲色。匿蹟山藪。夜絕
視聽。方行乞食。時人以為。似鵂鶹鳥故。名鵂鶹仙
人即。百論。優樓佉也。亦號食米𪗌仙人(云云)。六句
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實者。
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
故。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
八我。九意。德謂道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三味。
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
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
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
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者作用。有五種。一取。
二捨。三屈四伸。五行。大有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
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
故。同異句。亦唯一也。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
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亦然亦離
實等。有別實體和合句者。謂法和聚由和合句。如
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令有住等
(文)多實有性等者。謂六句義中唯和合句。是假非
現量得故。云多也。
△次破斥(二)初正破(二)初明諸句體非實有(八)初
破諸句中常無常。】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音義 諸句下先約常住破量云。諸句義中常住
者。是有法應是無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同喻如所
生果。此約能生果義。破常若不下約不生果義。明
唯識量云。諸句義中常住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
無作用故。如兔角等。當知兔角是。意識徧計所執。
實無其體然不離識。引為喻者。袪其離識實有之
執耳。諸無下約無常。破量云。諸句業中無常者。非
實有性有質礙可分析故。如軍林等此約有礙破
實有。若無下量云。諸無常者。應非離識有實自性。
無質礙故。如心心所。此約無礙明唯識。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至)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補遺 文中先約彼所計身根所觸之因。更相詰
破夫地水火風四大之名。堅濕煖動四大之體。原
不可分。廣百論云。若於堅等立地等名。則無所諍
體無別故(文)。勝論。計地等是有礙。別屬實句。堅等
是無礙。別屬德句。然皆許是身根所觸之境。有礙
無礙皆共此因。是則一因向兩宗上轉。便犯共不
定過。即因明論中六種不定過中。初一過。所謂常
無常品。皆共此因。二量如文。地水下。准上立量云。
所執地水火三是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因
云。眼根所見故。如青色等。又量云。即彼所執青色
等是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因云。眼根所見
故。如地水火三。亦犯因寬不定過。有過同前。故云
准此應責。此中除風字者。廣百論云。風唯身得。以
無色故。問前之二量互詰巳足。破其所執。後之二
量文義同前。唯無風字。復用何為。不亦重衍乎。答
葢由勝論所執世間物等。不離六句義成。而為眼
見身觸現量境界。廣百論第六卷云。然彼論說瓶
衣等物。因實德業同異合故。而為眼所見及身所
觸。故是根境現量所知。理亦不然。所以者何。瓶衣
等物分別意識。於色等法假施設有。云何執為現
量境界(文)。彼以眼見身觸二因。總攝五根五境。皆
現量所知。今文中。前二量雖出身根所觸之因。而
眼見之因未有。是以復出後二量。以足之耳。故知
下結顯。無別有性非現量得。文中有法與因二邊
互影。先結前二。量云。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
等。各別有性。亦非身根所觸實地水火風。此以地
等有法。影出身根所觸之因足成之。以示非現量
所得。次結後二量云。故知無實地水火三。與青色
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三。除却風字。以
風非眼所見故。此以眼根所見之因。兼影出青色
等有法足成之。如是展轉推破。且地等堅等句義
不成。寧有實性現量得耶。有謂准會玄第十三引
此論文末云。亦非眼見實地水火。而無風字。乃云
今或傳寫之譌作衍文。看自考錄中。亦云風字是
衍文。
△三破實句中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至)如麤地等應是無常。」
【補遺 量云。實句中有礙常者是有法。應是無常
宗。皆有礙故因。同喻如麤地等。此破空時等。彼計
別有空大。且非是空無為。亦非空界。又以時體是
實。謂能詮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又計空等是
有礙常。地等是有礙無常。故地等作同喻。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至)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補遺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者。如德句
中香味聲等。會玄引古疏云。諸德體者。眼所取一
依名色。鼻所取一依名香。耳所取一依名聲。乃至
皮所取一依名觸(謂依色等故。眼等方生。色是所依。故名一依(文))。於中。香
味聲三。是色根所取。無質礙法也。又古疏云。地等
色等別同異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文)。地等
是實句中有礙法故。引作同喻。立量如文。
△五約唯識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至)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補遺 凡破斥之法。略有二義。一約所執破。二約
唯識破。今破六句義文中。唯前總破諸句。常無常
中兩宗。各有二量。皆初一量約所執破第二一量
約唯識破。其餘文義。都秪約所執破。今此一章置
於六句兩楹之間。統貫前後。約唯識總破諸句。然
於諸句中。特約實有二句破者。以勝論所計。實為
德業所依。又云。由此大有有實等故。故廣百論釋
云。鵂鶹所執實等句義。有等為因。而得顯了有等
句義。復因實等。為自所依。方可了別(文)。由此實有
為諸句關鍵。此實有二句若破。餘不難矣。文中言
非實德等者。謂非實句所攝德等五句也。非有實
等者。謂非有性所攝實等五句也。既非互攝。寧離
識有。設離識有。竝屬虗妄。廣百論釋云。鵂鶹所宗
實等非有。非有性故。猶若空華。有性亦無。非實等
故。猶如兔角。是故皆虗(文)。二量如文。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補遺 初正破勝論師。計大有性唯一。實德業三。
同一有故。離實得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
有實等故。今先立量破。即躡彼所計實德業外。別
有一法為體之義。分作二量之因破之。許非無故
者。即彼所謂別有一法為體。許異實等故者。即彼
所謂離實德業也。今明其因與宗違故不可離。初
量許其有性。破離實等。謂縱許汝有大有性。然不
可執離實德業。離則無別大有自性可得。以汝自
許有性。是非無法。能有實等故。例如實德等。是非
無之法。次量謂縱許汝離於實德業。應非有性。以
汝自許異實等故。所謂大有性者。正於實德業上
顯。如汝計云。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今既異實等。例
如龜毛。畢竟無也。二量如文。如有下。躡承上意。反
覆申明破無大有。謂如汝所許。別有一法為體之
大有性。是非無法。此量推之。離實等之外。無別有
性。況實等。非是大有。如何實等法上。有別大有性。
以彼計實德業三。同一有故。此則順明離實等。無
別有性。若離下。以有例無破。謂若離實等有法。有
別有性。應離龜毛兔角之無法。有別無性矣。彼既
不然。此云何爾。此例無奪有也。故彼二句結妄。廣
百論釋第八卷云。若實等與有性別。應不能知實
等是有。帶別相智。不能審知餘別相法。如何世間
於非有性實等法上。起有智耶。若言實等雖非有
性。與有合故。起有智者。則實等法假名為有。體非
真有。應說為無。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至)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補遺 初通約實德業三句總破。文中凡性字。皆
指同異性言。初牒執。由勝論師計同異性亦一。離
實德業。有別實體。今大乘就彼所執破之。勿此下。
立量破。申明不然之理。勿者。不可也。此字。指同異
性。謂若執同異性。異實德業別有。應非實德業之
同異性矣。異實等故。如德業等。此中以德業。為同
喻者。應具三量。文字奧古。今須補出。初量云。此是
有法。亦非實性宗。因云。異實句故。同喻如德業。次
量云。此是有法。亦非德性宗。因云。異德句故。同喻
如業實。後量云。此是有法。亦非業性宗。因云。異業
句故。同喻如實德。要知喻中等字。為後二量而置
之。又應下。承上之意。難破不成實等。謂實德業之
所以成同成異者。以實德業上。有同異性故。廣百
論云。論法相望。有同有異。法體局別。所以成異。有
性該通。所以名同(文)。今同異性異實德業。則實德
業無同無異矣。若此不唯非同異性。併不成實德
業句。故云又應實等非實等攝。則違汝宗實德業
三各攝之義。然此中亦具三量。初量云。實句是有
法。非實句攝宗。因云。異實句性故。同喻如德業。後
二量例前。此破總同異性。古疏云。同異性亦一者。
即實德業三種上同異性。地等色等別同異性(文)。
地等下。破別同異性地等諸性者。即等於水火風
別同異性。更相徵詰。准此應知者。例上文破。具有
四量。例前。初量云。此地大性是有法。亦非地性宗。
因云。異地大故。同喻如水火風。又應地大是有法。
非地大攝宗。異地大性故因。喻如水火風兩重。後
三量可例知。如實下。躡上之意。總別雙承。結前諸
量。實性等。謂實句。同異性。即地等諸性。是別同異
性。實等性。等於德業。是總同異性。次句實等是總。
實性等是別。如實二句。先別後總。實等二句。先總
後別。譯文巧妙。間錯雙明。若足其文。謂如上所明
實性等。離地等外。無別實性等。即地等上。亦應無
別實性等三句。實性俱指別同異性。言離地等外。
無別實性等。結上地等諸性。異地等故。四量。即地
等上。亦應無別實性等。即地等亦各不相攝屬也。
結上又應地等非地等攝。異地等性故。四量。此單
結別同異性也。文如上所明。實等性離實等外。無
別實等性。即實等上。亦應無別實等性三句。實等
性。俱指總同異性。言離實等外無別實等性。結前
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三量。即實等上。亦
應無別實等性。即實等亦各不相攝屬也。結前又
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三量。此通結總同
異性也。若離下縱奪破。若離實等二句縱之。此唯
就總說。別自該之。彼既不爾二句。奪也。故同二句
結示假設。廣百論釋第六卷云。如勝論執同異性
等。是現量境。其理不成。牛馬等性。分別意識。於色
等法。假施設有。越諸根境。非現量得。徧諸所依無
差別故。如和合體。彼計第六和合句義。其體是一。
徧諸所依。越諸根境。非現量得。同異等性。其義亦
爾。云何執為現量境界(文)。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至)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音義 先立量破。彼許下況破。自許和合句義。非
現量得者。如上同異注中引。設執下縱奪破。由前
理故者。謂由前破實等五句道理也。
△次顯諸句非現量得(二)初明諸句非現量境。】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至)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音義 實等是有法。非緣下宗。因云。許所知故。同
喻如龜毛等。龜毛是意識非量所緣。非現量得。用
為同喻者。令彼知喻而悟法上之非。此以所緣一
量。結歸唯識。
△次顯能緣非現量智。】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至)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音義 緣實智是有法。非緣下宗。因云。假合生故。
同喻如德智等。言假合生者。謂與假法和合而生
之智。此以能緣一量會歸唯識。廣說下。緣餘五智。
立量准知。
△次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音義 對前數論。故置亦言。
△三自在天等八論(二)。初破大自在(二)。初敘。】
「有執有二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音義 玄談云。此是塗灰外道。并諸婆羅門。共計
自在天是萬物因。彼計此天有其四德。一體實。二
徧。三常。四能生諸法。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音義 初以能生破常。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次以
無常破徧。若有生滅。則無徧義。次以不徧破實。此
有彼無非真實故。體既下破能生。謂若彼天體既
常徧。具諸功能。則應於一切時處。頓生諸法。若爾
則犯世間相違等過。待欲下遮救。彼救云。體雖常
徧。能生諸法。要待眾緣樂欲。或緣會方生。故無頓
生之過。違一下破違。一因者。以涉三故。即非一因
能生諸法。則汝所執。前後相違。或欲下例破欲緣
亦應頓起。以大自在因常有故。
△次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音義 大梵者。即圍陀論師。計梵天為萬物之祖。
能作一切命無命物。是故梵天名常。是涅槃因。言
時者。即時散外道。執一切物。皆從時生。是故時是
常。是萬物因。是涅槃因。言方者。即方論師計。方生
人。人生天地。滅後還入於方。故方是常是一。是萬
物因。是涅槃因。言本際者。即安茶論師計。謂世界
最初。唯有大水。時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鷄卵。周匝
金色。時熟破為二段。上段為天。下段為地。中生一
切萬物。言自然者。即無因論師計。一切萬物。無因
無緣。自然生滅。故此自然是常。生一切物是涅槃
因。言虗空者。即口力論師。謂虗空為萬物因。別有
一法。是實是常。能展轉生一切法。是故虗空為萬
物因。言我者。即計我論師。謂彼計有薩埵。命者。生
者。養育者。數取趣者。如是等諦實常住。是故我眼
能見諸色。如是於耳鼻舌身意。應知亦爾。言等者。
等於宿作論師等。皆同此破者。指所破同前也。廣
如玄談所說。
△四二種聲論(二)。初敘。】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至)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補遺 敘中有二家。皆計聲體是常。初執明論聲
常。不待緣顯。次執一切聲常。待緣方顯。明論是外
道妄造之書。廣百論釋第六卷云。古昔黠慧婆羅
門。隱造明書。言自然有。唯得自誦。不許他觀。又論
釋第一卷云。以比量立明論聲。非士夫造。體是常
住。又云。初不待緣。後無壞滅。性自能顯。越諸根義。
為決定量。曾不差違(文)。此明論之來歷。計常之旨
趣(有謂明論。即五明論。謬也。五明論者。謂內明。醫方明。因明。聲明。工巧明。此他處正義。豈是外道
偏執耶)。言定量者。謂楷定不易之義。謬計是聖教量。
能詮表一切事理也。有執下次執。瑜伽云。外聲論
師。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聲相本有。無生無滅。然由
數宣吐方得顯了。而聲體是常。
△次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至)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音義 先破初執。廣百論釋第一卷破云。又明論
聲與所餘聲。同是聲性。云何伹說此聲是常。餘聲
非常(文)。量云。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
聲。餘聲下破次執。量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
緣故。如瓶衣等。待眾緣者。謂餘聲必待空等眾緣
有故。
△五順世論師(二)初敘。】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至)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路迦耶。此云順世外道。計
一切色心等法。皆用四大極微為因。然四大中。最
精靈者。能有緣慮。即為心法如色。雖皆是大。而燈
發光。餘則不爾。故四大中。有能緣慮。其必無失(文)。
顯揚第九卷云。計極微是常住者。以依世間靜慮。
起如是見。由不如實知緣起故。計有為先。有果集
起。離散為先。有果壞滅。由此因緣。彼謂從眾微性。
麤物果生。漸析麤物。乃至極微住。是故麤物無常。
極微常住(文)。粗色者。即是子微。不越因量者。因是
父母微。最初極微名為父母。聚生諸色。故所生者。
名曰子微子微雖是無常。不越父母。故是實有。
△次破(二)初破因微。】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音義 初破體實。廣百論偈曰。極微若有分。如何
是極微。釋云。既有方分。便失極微。如是極微。即可
分析。應如麤物。非實非常。違汝論宗。極微無方分。
常住實有。造世間萬物(文)。蟻行者。行音杌。伍也。列
也(成業論云。如樹蟻行等)。謂極微既有方分。應如蟻之成行
列故。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
等。若無下破能生。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麤
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既能下破常住。量云。所
執極微。如何可說常住。既能生果。如彼所生。
△次破果色(三)初破不越因量(二)初正破。】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音義 先立量破。所生果不名麤色。不越因量故。
應如極微。則此下明相違。應知極微。是法處所攝
色。非色根境。若麤色不越因微之量。即同極微。非
眼等所取。彼執能生極微。不可見聞嗅覺。所生之
果。可見聞嗅覺。故云便違自執。
△次破救(三)初破量德合故似麤。】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至)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合響 若謂果色等。牒轉計。量謂因微之量。德謂
因量之德。非麤即極微。以極微本非麤物。由因量
積集之德合故。令彼極微非麤似麤。果色顯現。而
為色根所取。廣百論釋第一卷。出彼計云。然由量
德積集殊勝。令所依實(即極微實體。為麤色所依故)。非大似大。
方分差別。分明可見(文)。所執下破。果既同因。猶然
極微。量云。所執果色。無麤德合。既同因量故。應如
極微因。應如果極微亦麤。量云。或應極微亦麤。德
合處無別故。如麤果色。
△次約果如因破。】
「若謂果色徧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音義 先牒轉計。自因即極微。若謂果色徧在自
體。能成因微之上。以因非一故。而果可名麤者。則
此下破。先奪破。一體處各別者。謂一一極微。各處
自位。果若徧因。則如其所在之因。應非一體。既爾
下牒上。意明仍不成麤果。既各各別徧因微。理應
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三約因如果破。】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至)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音義 初正破成麤。先牒計。多分者。多種支分也。
如瓶甌等物。名為麤果。項腹奩底。謂之支分。項等
合成瓶甌。即是多分合成麤果。多因下。以因奪破。
根境者。該攝一切所生果色也。既多下。兼破實有。
前云不越因量。而體實有。今既多分所成。應是假
法。是故相違。
△次破因果同處。】
「又果與因但有質礙(至)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音義 初立量破。又果與因應不同處。俱有質礙
故。如二極微。若謂下轉救云。因入果色。果則受因。
果入因微。因則受果。例如麤沙聚受細流水。妙藥
汁入赤鎔銅。異體同居。故無是過。誰許下破初句
奪破。沙之受水。受者非沙。藥入鎔銅。入能令變。次
句縱破。受則可離。離則非一。入則須變。變則非常。
法合準思。
合響 廣百論釋第一卷云。復次為破極微因果
同處。及顯因體定是非常。謂諸有礙物。餘礙逼時。
若不移處。必當變壞。如是極微果所侵逼。或相受
入。異體同居。如以細流。溉麤沙聚。或復入中令其
轉變。如妙藥汁注赤鎔銅。若許如前(流溉沙聚)。則有諸
分既相受入。諸分支離。如相離物。不共生果。是則
應無一切麤物。又若同彼有諸細分。即應如彼體
是無常。若許如後(藥注鎔銅)。自說極微體有變壞。何待
徵難(文)。
△三破果體是一。】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至)伹是隨情虗妄計度。」
【音義 初牒執。得一下破。一分謂少分。一切謂全
分。彼即一切。此即一分。謂若因相雖多。果體是一
者。則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如柱壁等物。見此少分。
即應得彼全分。以體一故。不許下明相違。若不許
得一切。便違果體是一之理。許得一切。又違彼此
各別之事。故彼下結妄。進退。即許與不許也。
△次束成四句總破(二)初總標。】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統收所計。不出四見。謂數
論計一。勝論計異。勒沙婆計亦一亦異。若提子計
非一非異。若計一者。則謂因中有果。若計異者。則
謂因中無果。三則亦有亦無。四則非有非無。餘諸
異計。皆不出此。又廣百論第八卷云。一切世間色
等句義。名言所表。心慧所知。情執不同。略有四種。
謂有非有。俱許俱非。隨次應知。配四邪執。謂一非
一。雙許雙非。
△次別破(四)初數論等(二)初敘。】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
【合響 有法指所生法。如數論二十三諦。有等性。
指能生性。如冥初自性。其體定一者。會玄云。數論
計自性諦中有二十三諦。即因中有果也。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音義 性秪是一。法有萬殊。若法即性。體應無差。
則違巳宗所執我德等異(我即大等法也。德即三德性也)。亦違世
間諸法差別。則犯自教世間相違二過。又若下明
違現量。又若色等即性。則色無青黃等異。乃至觸
無冷煖等異。復犯現量相違之失矣。詳如廣百論
釋第八卷中。
△二勝論等(二)初敘。】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合響 有法。如勝論實德等有等性如大有性。其
體定異者。會玄云。勝論計大有。離實德業外。別有
一法為體。即因中無果也。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音義 若法非無。由乎有性。若異有性。便同無法。
廣百論云。又一切法非有性者。應如兔角。其體本
無。是則應同空無我論。由斯便違自教。亦違世間。
量云。一切法是有法。體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
同喻如巳滅無。又若下明違現量。又若色等非色
等性。色與色性。應不相關。如聲與眼無所緣義。則
違眼等現量。了知是色等境義。量云。色等是有法。
非眼等境宗。因云非色等性故。同喻如聲等。
△三無慚等(二)初敘。】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
【合響 會玄云。等者等勒沙婆。此云苦行。又云尼
犍。此云離繫。是外道露形不恥。名為無慚。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補遺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若有性與色等一。同
數論過。與色等異。同勝論失。二相相違體應別者。
筆削記云。一異二種。性相相違。而言體同。理不成
立。一應非一。以即異故如異。異應非異。以即一故
如一(文)。勿一切法皆同一體者。一異相異。而言體
同。則一切法。皆應無異。便違世間諸法差別。若謂
一異待對不同。名一異者。則應一異。二並非真。故
云或應一異。是假非實。由非實故。而執為實。必不
應理。
△四邪命等(二)初敘。】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合響 邪命。玄談云。若提子。會玄釋云。此是六師
之數。具云尼犍陀若提子。據此即尼犍也。廣百論
釋。亦云邪命。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音義 非一則同異。非異則同一。過亦如前。次非
一異言下。約遮表破。初句徵。遮謂遮覆。表謂表顯。
譬說水冷。即是表辭。若言非熱。即是遮辭。若唯下
破。若唯是表。表則一異俱是。不應雙非。若但是遮。
遮則一異俱遣。不應有執。遮表雙亦。則互相違。遮
表俱非。非戲而何。又非下出過。非一異言。遣一異
法。則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一異既遣。諸法皆無。
便違巳宗所執色等實有。是故下結斥。勿謬許之
者。謂非一異執。乃是邪見有智之者。慎勿謂是雙
遮中道也。
補遺 廣百論釋第八卷。破竟總結云。如是世間
四種外道。邪論惡見。擾壞其心。虗妄搆尋諸法性
相。皆不中理。競執紛紜。於諸法中。起四種謗。謂有。
非有。雙許。雙非。如次是增益損減相違戲論。是故
世間所執非實(文)。上破外道實法竟。
△次破餘乘(二)初徵。】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次釋(二)初總釋。】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音義 准俱舍論。餘乘亦有五位。謂色法十一。心
法唯一。心所有法四十六。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有
三。合有七十五。比於大乘。少二十五。今但破三位
者。以彼不執心及心所故。
△次別釋(三)初破色法(二)初破對無對色(二)初標
列。】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至)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合響 有對有二。一者有見有對。謂色塵。二者無
見有對。謂五色根及聲香味觸。若准有宗極微所
成。大乘即用能造色成。無對唯一。謂無見無對。即
法處所攝色。略有五種。一極略色(謂析彼五根五塵四大定果色。
至極微位。便是此體)。二極逈(離礙方立故。即明暗光影折至極微)。亦空一顯色
(上下空界所見青黃赤白光影明暗。總名空一顯色。顯色之空。名空一顯色)。三受所引
(因教因師領受引發律儀非律儀等)。四徧計所執(三性意識。能徧計度。境從此生。名彼
所起)。五定果色(定中現境色從彼起故)。此五唯受所引。屬小乘。
大乘則俱有。開蒙。問對者何義。答對礙也。二色相
對。互相窒礙。如木與石。互相繫時。體不相過。互相
對住。名有對義。問對礙名色者。其第十一法處所
攝色。既無對礙。何得色名。答體雖無對。皆從對色
以立其名。
△次別明(二)初有對色(二)初有對非實有(二)初略
明。】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次廣釋(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初約質礙有
無破。】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音義 量云。諸極微是假非實。有質礙故。應如瓶
等。若無質礙。應如虗空之非色。如何能合成有形
量之物。以虗空合虗空。猶然是虗空也。量云。諸極
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次約方分有無破(二)初破有方分。】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次破無方分(二)初且約有方分破無方分(三)初
約所成果色破。】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至)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補遺 極微以有方分。可成麤色。方分若無。則如
虗空之非色。云何合成果色。而承光發影耶。日輪
下。舉日照柱等現事。申明承發之義。以顯極微。定
有方分。柱等即所成麤果色。如旭日照柱之時。柱
之東邊承光。西邊發影。處既不同。而能成柱等之
極微。豈無方分。又若見觸壁等。唯得此而不得彼
者。以有方分故。壁等和合之物。既即極微。故知極
微。定有方分。問既舉日照柱等。顯有方分。於義巳
足。何故復有見觸壁等一節。文義相同。不亦重複。
答體究旨趣。深有意焉。此中正由餘乘妄執。有對
極微所成。若無方分。則有二過。今以日照柱等處
既不同之義。顯有方分。成其自所立宗麤果色義。
則無違害自宗之過。又所成果色。彼計為諸根之
境。今以見觸壁等。得此不得彼之義。顯根境差別。
成其自所立宗差別句義。則無違害世間之過。以
旨有二義故。文成兩股。若無方分。二義俱墮。便違
彼論宗。許有方分。則免二過。有謂見觸壁等。足上
承光發影之義。非也。廣百論第一卷云。若諸極微。
徧體和合。無方分故。非少分合。是則諸微。應同一
處。實果應與自因徧合。無別處故。應亦微圓(不成粗色
則違害自宗)。若爾應許一切句義。皆越諸根所了知境
(不成差別。則違害世間)。由見所依(即指自因)。餘可知故(餘謂實果)。是則
違害自宗。更違世間論。又云。又諸極微。若無行用
(即方分)。則不能造有方分果(違害自宗)。即諸天眼。亦無所
見。是則所立一切句義。越諸根境(違害世間)。此等文義。
廣百論中疊出。恐謂臆見。故不憚繁證釋如此。
△次約因能成果破。】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至)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音義 極微雖細。必有住處方位差別。不爾應如
非色。何有和集成麤之義。或相涉入。譬如光影。不
合成麤。既云和集成麤。定有方分。
△三約果色即因破。】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至)所執極微必有方分。」
【合響 華嚴鈔。引俱舍論云。應知有對。總有三種。
一障礙有對。即十色為體。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
即六根六識。法界一分。謂於法界中。唯取心所。此
十三法。於色等境。而能取故。為境所拘。名為有對。
三所緣有對。其體即是七心界全。謂六識及意。并
法界一分。亦心所也。所緣者。色等六境。有對者。即
七心等。為六境界所拘礙故。然對是礙義。礙有二
種。一障礙礙。二拘礙礙。三有對中。障礙有對。即障
礙礙。餘二有對。是拘礙礙(文)。此中即障礙有對也。
△次結歸有方分破其實有。】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次結所成果色非實有。】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次明有對唯識變(二)初徵。】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音義 所依謂五根。是眼識等增上所依。所緣謂
五塵。是眼等識所緣。此二是根境實色。問若如上
所破。有對非實。豈五識竟無所依所緣色耶。
△次釋(二)初正釋(二)初總釋依緣。】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至)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音義 宗鏡第五十三卷云。謂眼等識。雖有所依
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
成(所依)根(所緣)境。但八識生時。由內因緣種子力等。於
第八識上。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
緣彼本質境。雖不親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
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本質)
此(相分)二種五塵。為所緣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
便無所緣緣。所緣緣中有親(相分)疎(本質)故。
△次別釋依緣(二)初略明所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至)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音義 謂眼等根。雖是識變不同色等五塵。是現
量得。以能發生眼等五識。由彼彼用。比知是有。此
但等者。宗鏡云。謂此五根雖屬色法。但是識上所
現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
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識。如觀生芽。比知種
體是有。所執外色。理既非有。定應許此在識非餘。
此能發識。名眼等根。此為增上依。生眼識等。
△次廣釋所緣(二)初總標所緣緣有無。】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至)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補遺 言應許者。以小乘但許離眼識本質色。不
許不離眼識相分色故。大乘以自許言簡。方免他
隨一不成過。且兼勉勸小乘。故云決定應許也。
△次別明所緣緣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
初破執(四)初破正量部計能生(二)初敘計。】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音義 謂若有法。能牽引似巳相識。汝執彼能引
生法是。此似自識之所緣緣耶。
△次破斥。】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音義 所緣緣義。要具二支。一能生。二帶相。如緣
緣論云。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
令能緣識。託彼而生(文)。今執能引生似自識。為所
緣緣者。是以等無間緣。為所緣緣。雖有能生。而無
帶相。則因緣增上緣。皆有能生。亦名此識所緣緣
耶。宗鏡第七十一卷。大乘立量云。汝眼識所緣緣
是有法。應非眼識所緣緣宗。因云。伹有能生識一
義故。同喻如眼識因緣。又返立量破云。汝眼識因
緣是有法。應如眼識所緣緣宗。因云但有能生識
一義故。如眼緣色時(文)。
△次破經部師計和合(二)初敘計。】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音義 彼謂眼等識了色等時。但以和合假色。而
為所緣。以識似彼相生故。
△次破斥。】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合響 初明和合非實。次彼和下。承上非實。顯非
五識所緣。勿第二月下。引同喻證。宗鏡第七十一
卷論主云。汝經部師。將外和合假色。作所緣緣者
不然。設許汝眼識。帶彼麤色相故。許作所緣。亦不
得名緣。以汝執假色無體故。猶如眼識錯亂。見第
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識。但名所緣。不得名緣。和
合假色。亦復如是。立量破云。汝和合麤色是有法。
說為眼識所緣非緣宗。因云汝執是假無體故。同
喻如第二月(文)。緣緣論偈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
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三破經部轉計極微。】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音義 前計和合異極微。情執重在和合相上。今
計和合位極微。情執著在極微上。轉計云。和合麤
是色假。誠如上破。謂和合位。一一能成極微。此微
圓實體。可與五識各作所緣。引生五識。大乘以非
字破之。故云非諸等。此識上一句出所以。謂帶彼
相起。是所緣義。今既不然。故非所緣。次非諸下。破
極微上有和合相。謂非諸極微有和合相。可與五
識各作所緣。以不和合時。無此和合相故。極微體
相。合不合同。故以不合證於合也。非和下牒前。合
與不合。恒無異相。故和下結明。極微體相合如不
合。故非五識所緣境也。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一卷云。經部有執云。和合麤
色雖是假有。能成一一極微。是其實有。各得為緣。
引生五識。又何不可。論主破云。其和合色等。能成
極微。設許為緣。又非所緣。以眼等識生。不帶極微
相故。如眼識生不帶彼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
生眼等五識。然眼等五識。即不能緣眼等五根。將
根為喻。立量云。汝色等能成極微是有法。設為五
識緣非所緣宗。因云。五識生不帶彼相故。同喻如
五根(文)。緣緣論偈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
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四破薩婆多計和集(二)初敘計。】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至)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合響 據集論說。和合聚集二相。不同和合者。謂
極微以上一切有方分色。更互和合。如濁水中。地
水極微。更互和合。聚集者。謂方分聚色。展轉集會。
如二泥團。相擊成聚。若水和砂。必不成聚。以水和
土。即成泥團。可作瓶等。可見水土一一極微。各各
具有和集之相(文)。彼計色等極微。不和集時。體微
細故。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彼彼相資。有麤相生。彼
相不離極微體故。而是實有。為此所緣。意謂體實
有故。見託彼生。是麤相故。帶彼相起。二支既具。故
與五識作所緣緣。會玄十四。引唯識古疏云。經部
十處(十二處中除法意也)。麤假細實(極微為實。粗色等為假。聚細為粗。故假)。大
乘。世俗麤實細假(一切色等。皆從種生。由識變故相分收故。粗實極微。但是觀心
假想。分析而有。故細名假)。薩婆多等。麤細俱實(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
細。從粗攝故)。一說部等。麤細俱假(文)。薩婆多。既麤細俱
實故。彼意謂雙具二支也。
△次破斥。】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至)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合響 初句總非。共和下出所以。謂集與未集。極
微體一。未集極微。既非五識境。集位極微。豈復為
五識所緣耶。即許有實體。設緣非所緣。緣緣論頌
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
相故。瓶甌下破轉救。救云。眼等五識緣極微上。諸
和集相。猶如緣瓶甌等物。能緣之識差別相生。故
是所緣。破云。瓶甌等物。雖有差別。而能成極微。平
等無別故。緣彼相識。寧有別生。以瓶等形。別在瓶
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共和下。又救云。和集位極
微。各各自有微圓體相故。緣彼相識。亦應有別。破
云。極微既在和集位。應一一各捨微圓細相矣。自
相巳捨。有何能緣別相生耶。何故集位極微細相
定捨。非麤相識。緣細相故。謂緣麤相眼等識。決不
緣第六識所緣極微細相境也。設緣何失。勿餘境
識緣餘境故。餘境餘識者。如眼識望耳識。耳識為
餘境識。以色望聲。聲為色境之餘。展轉相望。互得
稱餘。設餘境識緣餘境。有何過耶。一識應緣一切
境故。若爾則與世間現所知見事理相違。成大過
失。
△次結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音義 許有極微。尚致如上過失。況無識外真實
極微。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次顯內所緣緣非無(二)初明識變似色等為所
緣緣。】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至)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音義 由此者。承上而言。由前外色。理非實有。故
知識變似色等五塵。為眼等識。真所緣緣。以具見
託彼生。帶彼相起二支故。帶有二義。一者挾帶。即
能緣心。親挾境體而緣。二者變帶。即能緣心。變起
相分而緣。相亦有二。一者體相相。二者相狀相。五
識緣境。於二二義中。唯是後義。謂於五識體上。變
帶色等相狀。而為眼等見分所緣。緣緣論云。內色
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次明識所變相非極微成(二)初正明。】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至)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音義 謂五識變色等時。隨其前塵量之大小。對
至即現。所現形量。如彼本質。非別變作。眾多極微
和合。共成一物。
補遺 瑜伽論第三卷云。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
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
微集成色聚。
△次釋妨。】
「為執麤色有實體者(至)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音義 問識變色等頓現可爾。何故佛說有極微
耶。答為執麤色。有實體人。佛說極微令其析除故。
稟佛相應教師。以假想觀慧。於麤相色。七分七分
漸次析除。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非謂實有。雖此下
又問。前說極微定有方分。是可分析今何言不可
析。故釋云雖此(云云)。
△次結示。】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次無對色。】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至)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音義 先例破。謂無對色。是有對流類。有對既破。
彼亦非實。或無下立量破。餘無對色。定非實色。許
無對故。如心心所。諸有下況破准知。
△次破表無表色(二)初徵。】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合響 言表無表色者。表即表彰。有形相可見故。
無表則反此。即身口意三業也。開蒙。問表何義。答
有所表示。故名有表。問表示相。答由動發勝思。發
動身語。恭敬乞願。令知所為。名為有表。問無表何
義。答防發功能。自他不知。無表示相。名為無表。
△次釋(二)初明二色非實有(二)初正明(二)初釋有
表(二)初身表(二)初破實有(三)初反徵。】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次正破(三)初破形。】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合響 此破有宗計形為身表也。華嚴鈔三十八
之二。立有宗正理云。身表許別形故。形為身表。如
合掌等。許有別形。形即是表。表善惡故。表即是業。
此之形色。依身起故。名為身業論主破云。若言是
形。便非實有。形是長短方圓假色。依多顯色。假立
長等。若分析時。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次破動。】
「若言是動亦非實有(至)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音義 此破正量部。計動為身表也。若言動是表
色。亦非實有。初生即滅。不至餘方。無動義故。有為
下展轉釋成。云何纔生即滅耶。有為法滅。不待所
因。譬如電光現即滅故。云何法滅不待因耶。緣會
名生。緣離即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合響 開蒙。問滅不待因之理。答有為之法。念念
遷滅。何須待因。問請示一法。答且如人身。隨業力
生巳。念念前滅後生。長至壯年。漸漸衰朽。至業力
盡。後念不續。便是死位。豈待因滅。
△三破心所引生。】
「若言有色非顯非形(至)非顯香味類觸應知。」
【補遺 此復破有宗轉計。彼云。別有一色名身表
業。既非青黃等顯色。亦非長短等形色。是心力大
發動勝思。引生此色。能令手等合掌曲跽。屈伸取
捨。即以此色。為身表業。論主破云。此亦不然。此引
生色。若言以動為性。其色巳如前破。若言動因為
性。即是風界。風非表色。觸身而知。觸唯無記。身通
善惡。何名身表。非顯香味者。以香味二塵。非如青
黃等色。而可表顯。亦唯無記。故云類觸。應知聲唯
語表。應知五塵。皆非身表業也。瑜伽論云。身語表
業。通三性故。五十三卷云。云何表業。謂略有三種。
一染汙。二善。三無記。若於身語意十不善業道。不
離現行增上力故。所有身語表業。名染汙表業。若
即於彼誓受。遠離所有身語表業。名善表業。若諸
威儀工巧處。一分所有身語表業。名無記表業。
△三結示。】
「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次申正義。】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音義 大乘但約心變。即異小乘。心謂第六識。識
謂第八識。謂以第六內心為因。令第八本識所變
手等色相。相似相續。似有動作表示。於心假名身
表。非謂離心。有別自體也。
△次語表(二)初破實有。】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至)外有對色前巳破故。」
【音義 初句直破。一剎那下。明其所以。一剎那聲。
雖是實有。無詮表故。多念相續。雖能詮表。相續假
法。便非實有。聲屬無見有對。前巳破故。不應復執
實有聲性。為語表也。
△次申正義。】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至)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合響 准上身表可知。
△次釋無表(二)初破實有。】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次申正義。】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至)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合響 先總明思。即徧行中思心所。願即別境中
欲心所。意明第六識相應思欲。或思願善。或思願
惡。依此善惡分齊定限。假立無表。謂此下分釋。
謂此無表。或依發勝身語善惡之思種子。增長位
立。增長謂防發功能。倍倍增盛。若此思種子巳發。
則成有表。未發猶居種位。今將發未發之頃。謂之
增長位。然此無表。由表色熏成。宗鏡第五十五卷
云。一律儀有表色者。即師前受戒時是。由此表色
故。方熏得善惡種子。有防發功能(此是別解脫體)。立其無
表色。二不律儀有表色者。即正下刀殺生造業時
是。由此有表色。方熏得不善思種子。有防發功能。
立其無表色(文)。此約散心通善惡位釋也。或依下。
會玄第六卷引古疏云。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
思上。立定道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
可爾。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假色。為色所由。由
此勢力。遮防身語惡色。殺盜妄等。令不現前遮防
色。故此無表假立色名(文)。此依定心善位釋也。若
種若現。俱依思立。故非實有。雖種現不同。皆取思
之一法者。以造作義名。思力最勝故。文中不言道
共戒者。雖聖道起時。亦能防發聖道。即無漏智。決
不計有心外實法。故不辯也。
△次釋難(二)初難。】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
【音義 經說三業。今論主併歸心識。豈不與聖教
相違。
△次釋(二)初總答非色。】
「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次別明業體(二)初明思為三業體。】
「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至)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合響 華嚴鈔三十八之二釋曰。此出三業體。然
思有三種。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發思。初二思。
是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思。正發身語。即是二業
體。初二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為意業。故總以
思為三業體。
△次轉釋身語二業(二)初示由思名業道。】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至)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音義 造作名業。思能發起身語。有所造作。故說
名業。此之身語。是審決思所遊所履。現作善不善
因。通生未來苦樂之果。亦名為道。道猶路也。故前
下。意明不唯意業思為自性。身語二業體亦是思。
七業道者。身三口四。善惡業也。
△次明業道是假說。】
「或身語表中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音義 所發身語非思。乃由中思之所發動。思既
名業。此依思立假名為業。思所遊履。故名業道。
△次結二色唯識變。】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次破不相應行(三)初總明無實體用(二)初明依色
心分位假立。】
「不相應行而亦非實有(至)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合響 初標徵。謂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相
應。非質礙故。不與色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相
應。會玄第十卷云。此有二釋。一言。行者即行蘊。行
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所法。二不相應行。即是得
等。今言不相應行。揀其相應行也。二云。具足應言
非色不相應行。即揀四聚(即心王心所色及無為)。如理應思。
行即不相應。持業釋也。或揀四聚。亦相違釋(文)。得
非下。明非實有。謂此得等。不同色心等法。有實體
相。由此故知定非實有。又非異色心等。有實作用。
故但依彼分位假立(謂此異彼。不可施設異不異性)。
△次立量以顯無實體用。】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至)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音義 此有三量。此字指得等。初量許有體用。明
不異色心。量云。此是有法。定非下宗。許蘊攝故因。
如色心等喻。或心下顯無實體。量云。此定非實有。
心與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或餘下
明是假有。量云。此非實有體。或餘實法。所不攝故。
如餘假法。
合響 大乘法相有百法。小乘唯七十五。餘者七
十五法之餘。言餘實法者。即小乘。一意識外餘七
心王。四十六心所外餘五心所。三無為外餘三無
為。此三位十五法。各有體用。名餘實法。餘假法者。
即小乘得非得等十四法外。餘十不相應行。此十
法依色心分位假立。無實體用。名餘假法。
△次別破得非得等(六)初破得非得(二)初破他非
(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
【合響 開蒙。問得者何義。答包獲成就不失之義。
問其事何者。答色心生起。未滅壞來。此不失相。便
名為得。又瑜伽云。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
說名為得。由此道理。當知得是假有。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至)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音義 梵音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數數取著造
種種業。趣於當來五趣果故。十學法者。正語。正業。
正命。是無學戒蘊。正念。正定。是無學定蘊。正見。正
思惟。正精進。是無學慧蘊。正解脫。是無學解脫蘊。
正智。是無學解脫知見蘊。此十即五分法身也。成
不下結顯意者。契經所說二成就言。正顯於得。二
不成就言。顯於非得。故知有實體用也。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正破得(二)初引經例破。】
「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至)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音義 若謂經說。成不成言。顯得非得。是實有者。
然契經亦說。輪王成就七寶。七寶中如意及輪。即
是非情。餘屬他身。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耶。故知成
就之言。是假非實。若謂下牒救辭。於善下斥。若謂
輪王於七寶。有自在力。故可於寶假說成就。於善
惡法。何不許然。而要定執別。有實得耶。次若謂下。
又牒救。初句牒救辭。寧知下斥。若謂七寶乃在現
在。故可假說。寧知善等離現在有。以實法離現在。
理非有故。何以離現無實法。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言現在有。簡過未非現。常實法簡分位是假立。
合響 俱舍論云。諸有為法。若有墮在自相續中。
有得非得。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
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如汝所言。則諸非情。及他
相續。亦應成就所以者何。以契經亦說。輪王成就
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耶。又經說。輪王成就七
寶。彼為成他身法。及非眾生數耶。若成就神珠寶
者。則壞法體。亦眾生數。亦非眾生數。若成象馬寶
者。則壞趣。亦人趣。亦畜生趣。若成就女寶者。則壞
身。亦男身。亦女身。若成就主藏臣主兵臣者。則壞
業。亦是尊貴。亦是卑賤。
△次約二因破(三)初徵。】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二破(二)初破能起因。】
「若言能起應起無為(至)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音義 若言此得於善等法。是能起因。是則一切
有情。何不以此得起無為法。而成聖道。一切非情。
不具此得。應永不生。今現有非情生起者何也。又
復於善等法未得者。或既得巳失者。亦無此得。應
永不生。云何亦有未得而得巳失復得者耶。若俱
下遮救。若謂未得巳失。雖無現得。由有無始俱生
得為因。所以後時復起者。是則同彼執一因論。便
違自教所執。生與生生。便為無用。又俱生得具三
性者。則於一時。善惡無記。應頓現前。為因既齊。生
果應爾。若待餘因。故不頓現。此能起因。便為無用。
補遺 所執二生。俱舍論云。生與生生。復何所作。
阿毗曇毗婆沙。生等相中云。一剎那中。生生二法。
一生法。二生生生。生生唯生生。問何知生生二法。
生生唯生生。答猶如人有生一子者。有雙生者。二
生者。即生與生生也。又俱舍有為相中云。此生等
相。即是有為。應更別有生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
無窮。彼復有餘生等相故。應言便有。然非無窮。所
以者何。頌曰。此有生生等。於八一有能。論曰。此謂
前說四種本相。生生等者。謂四隨相。生生。住住。異
異。滅滅。諸行有為。由四本相(生住異滅)。本相有為。由四
隨相(即生生住住異異滅滅)。據此所計。凡有為法。必具生與
生生。今言俱生得為因起者。則汝所執二生。便為
無用。詳如俱舍論釋。
△次破不失因。】
「若得於法是不失因(至)若離有情實不可得。」
【音義 先牒所計。計云。得之於法。是不失因。一切
有情。以此為因。乃能成就彼善等法故。諸可下破。
諸可成法。不離有情。非關於得。若離有情。實無有
得可得。
△三結。】
「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次例破非得。】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次申正義(二)初明得。】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至)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
【音義 三種成就。正顯於得。一言假立。即異小乘。
瑜伽第五十二卷云。若所有染汙法。諸無記法。生
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彼諸種子。若未為奢
摩他之所損伏。若未為聖道之所永害。若不為邪
見損伏諸善。如斷善根者。如是名為種子成就。若
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法。生緣所攝受。增盛
因種子。名自在成就。現在諸法。自相現前轉。名現
行成就(種子業因。自在業力。現行業果)。
△次明非得。】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至)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音義 不成就言。正顯非得。此不成就。其類雖多。
舉要言之。於三界四諦。見道所斷分別惑種。未為
聖道之所永害。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
成就故。
△二破眾同分(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
論主問。】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
【補遺 五蘊論云。云何眾同分。謂諸羣生。各異自
類。相似為性。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補遺 廣說者。瑜伽第五十二卷云。此中或有有
情。由界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界。或有有情。由
趣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趣。或有有情。由生同
分。說名同分。謂生一生。或有有情。由類同分。說名
同分。謂同一種類。或有有情。由分位體性。容色形
貌。音聲覆蔽。養命同分。說名同分。或有有情。由過
失功德同分。說名同分。如殺生者。望殺生者。廣說
乃至諸邪見者。望邪見者。離殺生者。望離殺生者。
乃至正見者。望正見者。從預流乃至阿羅漢獨覺。
望預流等。菩薩望菩薩。如來望如來。如是更互說
名同分。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約同智言因破。】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至)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音義 先牒計。同智謂解同分之智。同言謂詮同
分之言。俱舍敘外執云。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同
分者。展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
及施設不應得有(文)。覺即同智。施設即同言。則草
下例破。謂若同智言。因斯同分起故。實有同分者。
則草木等。亦應有同分。既爾即與聖教相違。以諸
聖教。不言有無情同分故。故俱舍論云。又何因不
許有無情同分。諸穀麥豆金銀菴羅半娜婆等。亦
有自類。互相似故(文)。又於下縱奪破。若於同分起
同智言。名同分者。是則復應有別同分。起彼同分。
如是展轉成無窮過。然彼同分。既無別同分起。此
同智言。何必因斯同分起耶。
△次約同事欲因破。】
「若謂為因起同事欲(至)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音義 先牒計。同事謂同所作事。同欲謂同所樂
欲。謂同分為因。同事同欲。方得生起。故知實有同
分也。理亦下破。謂由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須別
執。有實同分耶。
△次申正義。】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合響 集論云。謂如是如是有情。於種種類。自體
相似。假立眾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
主問。】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
【合響 開蒙問。云何為命根。答依所引第八識種
上。連持色心。不斷功能。假立命根。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次正破實有(三)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三)初例破。】
「又先巳成色不異識(至)應如受等非實命根。」
【音義 初以色比破。色不異識。前巳極成。煖是色
法。應當以此比知。命根亦不離識。又若下以受等
例破。意明受等異識。非實命根。若命根異識。亦非
實命根也。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異識實有故
因。如受等喻。
△次釋妨。】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至)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音義 此有三重問答。初問壽煖皆識。經何說三。
義別下答。雖皆是識。約義差別。說有三種。宗鏡第
五十卷釋云。謂阿賴耶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
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識是識。故言三
法義別說之。非謂別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
二不必捨。如無色界生。如餘二捨時。煖心隨捨。然
今此三。約義別說。但是一體。如四正勤。巳生未生
善惡二法。義別說為四種。秪是一精進數。住無下。
又問義別說三。秪唯一識。住無心位。既無有心。應
無壽煖。云何經說壽煖不滅。豈不下答。識不離故。
壽煖不滅。既爾下第三問。識既不離。何名無心彼
滅不。答無心位中。伹滅轉識。非謂第八證有此識。
如後廣引教理。
△三結示。】
「此識足為界趣生體(至)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補遺 此第八識。足可以為三界六識四生之體。
以彼能徧三界。此揀前六不徧故。以彼恒續。此揀
前六有間斷。異熟果。簡前六異熟生也。
△次申正義。】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至)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合響 宗鏡第五十卷釋云。言此者。簡親生餘識
種子。言識者。簡相應法種。唯取識故。言種者。簡現
行。不取第八現行。為命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
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業所引。持身功能差
別。先業所引持身功能差別者。葢由前世善惡業
之所牽引。若業之功能多。則引此識種子。住時決
定長久。若業之功能少。則引此識種子。住時決定
短促也。依此住時決定長短之分位。假立命根。令
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為命根。非取生現
行識義。以此種子。為業力故。有持一報之身。功能
差別。令得決定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壞。阿賴耶
識現行。由此種故能緣。及任持於眼等法。亦名能
持。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若不爾者。現行之識。
應不得有。及無能持餘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識持
於身。現行內種力故。生及緣持法。不名命根。非根
本故。由種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種為諸法之
根本故。又現行識。是所持故。從所持說。能持種識
名命根。命根之法持。體非命根。令六處住時決定
故。故種子為命根。餘現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續
故。非業所引故。
△四破無心定等(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
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合響 開蒙。問無想定。答想等不行。名為無想。令
身安和。故亦名定。問想等心聚。悉皆不行。何故但
名無想也。答滅想為首。名無想定。問如何想偏為
首。答為此外道厭想如病。欣求無想。以為微妙。立
此無想。問滅盡定。答令不恒行心心所滅。及染第
七恒行心聚。皆悉滅盡。問無想滅盡。差別何如。答
修無想定。作出離想。修滅盡定。作止息想。又無想
唯凡。滅盡唯聖。是二差別。問此二定依何建立。答
厭心種上遮礙轉識不生功能。建立此定。問無想
報。答由修彼定。感彼天果。名無想報。
△次外人答。】
「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補遺 俱舍論云。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
心心所滅。名為無想。是實物有。能遮未來心心所。
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文)。今文反顯。
△次正破實有。】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至)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音義 先牒所計。應無下舉例破。彼無色定。既無
實法。能礙於色。名無色定。此無心定。何有實法。能
遮於心。名無心定耶。又遮下。引假破實。
△次申正義(二)初正釋(二)初無心定。】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至)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音義 定加行者。定前方便也。正在定時。心寂滅
故。無復期願。是以期願。在加行耳。厭患麤動等者。
前六轉識。行相麤顯故。二定同明。兼染第七。若無
想定。但厭前六不恒行心心所。若滅盡定。兼厭第
七染汙恒行心心所故。令心等者。由厭患力。令所
厭麤動心等漸細。由細入微。微之又微。厭極增盛。
以此微心。熏第八識。成極增盛厭心等種。由此種
故。心等不行。依斯假立二無心定。由種善故。此二
亦善。
△次無想果。】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
【音義 謂有外道。妄計無想天。為真解脫處。因修
無想定。於定前加行。發勝期願。而希得彼天故。所
熏成種。能招彼天真異熟識。生彼天巳。所有生得。
不恒行心心所滅。於此分位。假立無想異熟之名。
△次結示。】
「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一
音釋
樞
(昌朱切音姝)。
糅
(女救切音猱)。
埵
(都果切音朵)。
犍
(居言切音鞬)。
籥
(以灼切音
藥)。
鍮
(他候切音偷)。
藪
(蘇偶切音叟)。
譌
(五禾切音囮)。
鍵
(巨展切音件)。
蟻
(魚倚
切音擬)。
奩
(力鹽切。音亷。鑑匣也)。
甌
(烏候切音謳)。
鎔
(以中切音容)。
溉
(吉器切音既灌
也)。
跽
(巨起切其上聲長跪也兩膝著地而立身也)。
娜
(奴可切那上聲)。
堰
(伊甸切音燕)。
堤
(典禮切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