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百法明門論解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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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學徒之稱。

〈本地分〉中者,乃《瑜伽論》五分之

一。略錄名數者,於六百六十法中,提綱挈領,

取此百法名件數目。此論主急於為人,而欲

學者知要也。

又會六釋云:大乘者,是能詮教,

唯聲、名、句、文四法故劣;百法乃所詮事,理通

一百法故勝。將勝就劣,以劣顯勝,云大乘之

百法,依士釋也。

又百法是所緣,乃舉全數故

勝,明是能緣之慧,即別境五中之一,法爾故

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百法之明,依主釋

也。

又明是能緣,即別境中慧故劣;門是所緣,

通舉百法故勝。將勝就劣,以劣顯勝,云明之

門,依士釋也。

又門是所詮事理,乃通指百法

故勝;論是能詮教,唯聲、名、句、文故劣。將劣就

勝,以勝顯劣,云門之論,依主釋也。

又論為體,

乃聲、名、句、文;門為用,於論上有不壅滯之功

能。以體就用,攝用歸體,云門即論,持業釋也。

又論乃體,則取聲、名、句、文四法;大乘為用,此

論體上有揀小運載二義,故云大乘。以體就

用,攝用歸體,云大乘即論,持業釋也。

又大乘

通教理行果,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故

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之論,依主釋

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

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百法明門

之論,依主釋也(亦可謂帶數依主)。

又大乘等五字,通一

百法,屬所詮故勝;門論二字乃能詮故劣。將

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百法明之門論,依

主釋也(亦帶數依主釋也)。

又大乘是能詮教體,門論是

用。此教體上有妙旨悟入之義門,決擇性相,

教誡學徒,斷惡生善之功用,故名論。將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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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攝用歸體,云大乘即門論,持業釋也。(作十釋竟)。

北天竺富婁沙富羅,此云丈夫。國有國師,婆

羅門姓嬌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藪盤豆。此云

天親,乃帝釋之弟,毘搜紐天王之後,雖同一

名,復有別號:長曰阿僧迦,此云無著,乃菩薩

根性。季子別名比隣持跋婆,此云母兒,蓋比

隣持,此云母;跋婆云子,亦云兒。中子博學多

聞,遍通墳籍,神才俊朗,戒行清白,無與儔匹,

兄弟皆兼別號故,法師但名婆藪盤豆,不相

濫也。依《瑜伽論》廣造諸論,以釋大乘,發揮非

空非有中道之教。(詳於舊藏經甚字函《婆藪盤豆傳》)。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

如世尊言,原為佛說,

乃論主推尊法有所自。一切法等者,總標百

法及二無我以為宗旨,乃一論之綱領也。若

究所宗,總一代聖教淺深為次,分而為八:

一、

我法俱有宗,此宗攝二十部、五部之義,謂犢

子部、法上部、賢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

亦取經部根本一分之義。

二、法有我無宗,攝

三部全,謂一切有部、雪山部、多聞部,更兼化

地部末計一分之義。

三、法無去來宗,攝七全

部,謂大眾部、鷄胤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

北山住部、法藏部、飲光部,兼取化地部,根本

一分之義。

四、現通假實宗,攝說假部全末、經

部一分之義。此上四宗,唯為小乘。

五、俗妄真

實宗,即說出世部。

六、諸法但名宗,即一說部,

此二通於大小乘。

七、勝義俱空宗。八、應理圓

實宗。後二唯大,此論旨趣即第八宗;於深密

三時,乃第三時也。

言三時者,初四阿含言有,

第二時八部般若言空,第三時即解深密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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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有雙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問有五種,謂利

樂有情問、不解問、愚癡問、試驗問、輕觸問。

此即利樂有情問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此總標諸法也。稱理

言之,實有無量,以眾生性欲無量,是以瑜伽

始五識身,歷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今言五

位百法,豈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種。自此至

真如無為,總答初問。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

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心法者,總有六義:

一、集起名心,唯屬第八,集諸種子,起現行故。

二、積集名心,屬前七轉識能熏,積集諸法種

故;或集起屬前七轉現行共集,熏起種故;或

積集名心,屬於第八含藏,積集諸法種故。

三、緣慮名心,俱能緣慮自分境故。四、或名為

識,了別義故。五、或名為意,等無間故。六、或第

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識,斯皆心分也。

心所有法者,具三義故:一、恒依心起;二、與心

相應;三、繫屬於心。具此三義,名為心所故;要

心為依,方得起故;觸等恒與心相應故。既云

與心相應,蓋心不與心自相應故;心非心所

故;他性相應,非自性故。

相應之義有四:謂時、

依、所緣及事皆同,乃相應也。觸等看與何心

生時,便屬彼心之觸等,故如次為三義也。

色法者,識之所依、所緣,乃五根、五境質礙之

色,亦名有對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

有色也;無對色即法處色也。

言不相應行

法者,行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所法。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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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行,即始自得、終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

是也。

言無為法者,即不生不滅、無去無來、非

彼非此、絕得絕失,簡異有為,無造作故,名曰

無為也。

一者、最勝故,二、與此相應故,三、所現影故,四、分

位差別故,五、所顯示故。

言初心法八種,造善

造惡,五趣輪轉,乃至成佛,皆此心也。有為法

中此最勝故,所以先言。言與此相應故者,謂

此心所與其心王常相應故。望於心王,此即

為劣,先勝後劣,所以次明。所現影故者,即前

色法,謂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變現

故;自證雖變,不能親緣故。置影言簡,其見分

亦自證變,則非是影。或與自證通為本質故,

或簡受所引色非識變影。第六緣時以彼為

質,質從影攝,前二能變,此為所變,先能後所

故次言之。分位差別者,言此不相應行,不能

自起,藉前三位差別,假立前三是實,此一為

假,所以第四明之。言所顯示者,此第五無為

之法,乃有六種,謂此無為體性甚深,若不約

事以明,無由彰顯故。藉前四斷染成淨之所

顯示,前四有為,此即無為,先有後無,所以最

後明也。

如是次第,

此結答也。由上如是勝劣、能所、

實假、有無故,云如是次第。此略結上文,總標

五位章門,下乃備列百法名數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

此總標,下別列。

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

隨根立名,具五義故,謂依發屬助。如除根

發之識,餘四皆依根之識等,依主也;根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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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也。雖六識身皆依意轉,此隨不共意識名

依發等,故五識無相濫矣。蓋兼未自在位言

之爾,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辨識得名,心、意

非例。

七、末那識,

華言意識,如藏識名識,即意故;

第六意識,如眼識名識,異意故。然諸聖教,恐

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以簡心之與

識,以積集、了別劣餘識故;或欲顯此與彼意

識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爾。

八、阿賴耶識。

華言藏識,能含藏諸種故;又

具三藏義故,謂能藏、所藏、執藏也;與雜染互

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由斯三義,而得

藏名,藏即識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

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

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舉總數,以

標列章門,下乃隨章列名。言遍行者,遍四一

切心得行故。謂三性、八識、九地,一切時俱能

遍故。言別境者,別別緣境,而得生故。所緣

之境則有四,乃所樂之境、決定境、曾習境、

所觀境,各緣不同,故云別境。解現下文。言

善十一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

順益故,性離愆穢,勝過惡故。言煩惱者,性是

根本煩惱攝故;又能生隨惑,名為根本煩擾

也。惱,亂也。擾亂有情,恒處生死也。言隨煩惱

者,隨他根本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此亦

見下文。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於善

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

等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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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遍行五者:

此別標,下列名。

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言作意者,謂

警覺應起心種為性,引心令趣自境為業。觸

者,令心心所觸境為性,想、受、思等所依為業。

受者,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欲為業,

能起合離,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歡、慼、捨

相(此解詞異意同),想則於境取相為性,施設種種名

言為業,謂安立自境分齊故,方能隨起種種

名言。思則於境取相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

業,為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能造善

等。

二、別境五者:

此別標,下列名。

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麼地,五、慧。

言欲者,於

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勝解者,於決定

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謂邪正等教理

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

轉故,若猶豫境,勝解全無,勝即是解。念者,

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謂

數憶持曾所受境而不忘失,能引定故。三麼

地者,此云等持,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

性,智依為業。謂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

注不散,依斯便有決定智,生心專注言顯,所

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爾,見道歷觀諸

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也。言慧者,於所觀境

揀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

慧推求得決定故。上言解現下文者,義在此

爾。(欲益得其詳,請閱成唯識第五卷)。

三、善十一者:

此標章下別列。

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七、無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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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言信者,

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

善為業。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於三

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於一切世出世善深

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此三種信也。言

心淨為性者,謂此性澄清能淨心等,如水清

珠能清濁水,故云心淨為性也。言精進者,

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捍為性,對治懈怠,滿

善為業。謂善品修、惡品斷,勇表勝進,簡諸染

法;捍表精純,簡淨無記。又云勇而無怯、捍而

無懼。言滿善者,圓了善事名為滿善。故三根

為作善,此名滿善,能滿彼故。或曰:「《唯識論》言

精進一法,在三根後;《百法》則信後即言。何耶?」

曰:「唯識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蓋信為

欲依,欲為勤依,故此信後而便言勤,勤即精

進也,但勤通三性,進唯善性攝也。」立依者,

謂根依精進立捨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須合

說,故三根後方說精進。言慚者,依自法力崇

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自法

力者,自謂自身,法謂教法,言我如是身、解如

是法,敢作諸惡耶?言愧者,依世間力,輕拒暴

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世人譏呵

名世間力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

作也。言無貪者,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

貪著,作善為業。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

有之果,有具即三有之因。言無瞋者,於苦、苦

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言苦、苦具

者,苦謂三苦,苦具者苦因。無癡者,於諸事理

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言輕安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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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麁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昏沈,轉依

為業。離重名輕,調暢身心名安,謂此伏除能

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言堪任者,有

所堪可,有所任受。言轉依者,令所依身心,去

麁重、得安隱故。言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

所修斷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

世善事為業。防修者,於所斷惡防令不起,

於所修善法,修令增長。言精進三根者,此不

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別有體;或云:「信等

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曰:「餘六比四,勢用

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策

故。」言行捨者,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

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言行捨者,乃

行蘊中捨,簡受蘊捨故。言令心平等等者,由

捨令心離昏掉時,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後無

功用,此初中後差別之位也。此亦即四法者,

離彼四法,無別相用矣。何知無別?曰:「若能令

靜即是四法,若所令靜即心等故。」或曰:「既即

四法,何須別立?」曰:「若不別立,隱此能故。」言

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

對治害,悲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

損惱,假名不害。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但

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此二麁相

差別,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

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

故。

四、煩惱六者:

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貪,二、瞋,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言貪

者,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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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苦者,謂由愛力取蘊生故。瞋者,於苦、苦具

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惡行所依為業。不

安者,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慢者,恃

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生苦

者,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死生

輪轉無窮,受諸苦故。無明者,於諸理事迷暗

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雜染所

依者,由無明起癡、邪定、貪等煩惱隨煩惱

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疑者,於諸諦理猶豫

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障善品者,以猶豫

故善不生也。惡見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

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蓋惡見者,多受

苦故,此見有五:謂身、邊、邪見、取戒、禁取也。此

六即俱生,若開惡見成十,即分別惑也。又十

惑中,瞋唯不善,餘九皆通有覆不善。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