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法明門論纂
百法明門論纂
* No. 803-B
大乘百法規矩纂釋序
大師之釋經論也。不逞新不炫奇。直就本文宗趣上。
一眼覰透。先得言外之旨。便于融會貫穿中。平寔妥
貼。銷文顯義。務得佛意而止。故不特振中興祖道。寔
朗義日于性天。誠末法一大光明幢也。在昔弟子中。
最號入室師資道合者。有若𠗦孝廉啟南先生。而
大師于時日不暇給法道。猶有待也。今著述且大備。
而前人往矣。我輩何幸與一時諸上足親承座下。豈
不亦人人生尊重難遭之想。惟時虗中益公年最少
悟最蚤。士稱三日當刮目。不侫與公。菩提樹下一別
如昨日耳。而公之丰神學問。脫體非昔人也。其攻苦
鑽研。猶曰事在勉強而巳。若夫圍繞一會之頃。微言
奧義。如野鴈無人之態。兔起鶻落之機。他人拙以滯
者。公偏迎刃而劃然解也。會于心而傳于口。能令聽
者精神飛躍恍若聆圓音于再演。有莫知其然者。嗟
夫虎嘯而風烈。龍興而致雲。有窺基而弉師之道益
光。有生肇而童壽之義愈贍。意公其殆乘願輪。以續
慧命者歟。不然。何夙悟之若此。嗣是而虗以大之。謙
以光之。行以寔之。證以臻之。皆公之能事也。當家種
草何俟於人。百法規矩纂註。具見公之苦心。然亦微
露一班耳。 大師巳有題詞。茲不敢贅。但公謙欲韞
之匱。不侫願宜公諸眾。故僣敘數語。以為勸請如此。
天啟二年歲次壬戌夏至日
嶺南仲安劉起相和南拜撰
* No. 803-C
題百法明門八識規矩纂釋後
余不敏天黜其形。自信有尊形者存。故夙抱超然之
志。在齠齓。即聞我 大師法雷起蟄時。則躍然歸依。
結想有年。往癸丑歲。從先人宦遊於衡。適禮 大師
於靈湖。即蒙攝受。時見虗中益公其精敏機警。知為
法器。然未識所志向。及丁巳夏。 大師歸老匡廬之
五乳峰下。余以二親見背。乃決志依歸。求出世業。於
辛酉春。始判然入山。大師憐之。從入室後。得聞法要
朝夕與公商確奧義。洞徹言外。余躍然喜也。不唯與
之忘形。抑忘心矣。食息靡間。一日見公案頭百法規
矩纂釋展卷。同劉孝廉仲安氏閱之。一讀三歎曰。公
之精義入神之如此也。心雖不閑於宗案。習聞此論。
雖老師宿學。亦苦于難入。葢以論釋論。文簡義幽。且
斷章不備。況舊無解。故多面墻。近則本論釋有數家
又未參合。於此猶然。故吾此末學所以泣岐也。今公
詳論文。於名相之下。取古今諸疏。會通一貫。且得親
聞 大師之心印。而折衷之。故文如析薪。義若觀火。
不勞旁搜曲討。而洞達法相之源。不異三車執筆也。
意別數載。何公超悟之蚤。而入法之精如此。詎非拔
靈根於虗壤者。未易易也。顧予與公大有夙契。愧不
能讚其萬一。聊述此以紀法緣之始末云。
天啟二年歲在壬戌之秋七月既望
秣陵遺民方遠題于五乳峰下之谿上閣
* No. 803-D
百法規矩纂釋後敘
余自降心白業。歸命佛乘。時抱出塵之志。切喜依教
尋源。惟以如來法海汪洋義天廣愽。於奢摩他路。未
能下手。每開卷未甞不望涯而嘆也。及詢諸尊宿。咸
教以先明起信百法諸論。云此乃一大藏之關鍵。如
欲萬里之行。始於足下。未有足下之步不移而能之
萬里者。是知百法規矩乃足下之步也。故曰明得百
法。可入大乘之門矣。余即簡魯菴補注。見其文約義
幽猶然。故吾罕得其要。丙寅秋。適匡山虗公來遊黃
山。錫過白嶽。余與家仲兄。遇於汶上。首請楞嚴三觀。
次及圓覺起信。而師每發一言。義出常見。酧一難。理
徹玄微。所謂獅兒哮吼。自與羣獸別也。一日於師囊
中。搜得此纂。與仲兄捧覽三復。不覺從前滯礙。劃然
巳解。百法則詳而備。規矩則簡而明。使初學之士一
見了然。無復泣岐之歎矣。持斯鑰而竟探寶藏。頓獲
家珍。豈不快哉。余曰此希有之法。曷不公諸宇內。師
謙而秘之。余堅請得壽諸梓。以廣法施。願諸學者因
言得義。了義明心。庶不負虗師。亦不負自巳。是為敘。
旹
崇禎四年歲次辛未花朝
天都弟子在新程開裕拜撰并書No. 803
大乘百法明門論
明 匡山五乳 廣益 纂釋
【言大者。揀小為義。謂揀小乘唯是七十五法。大乘
則有百法。乘者。運載得名。謂如世舟車。可以運重
致遠。以喻菩薩乘此大法。越生死河。到菩提鄉。登
涅槃岸。名義互言。亦可說揀小得名。運載為義。百
者。數目也。法者。模範也。謂世間法九十四種。出世
間法六種。其數有百。謂心法有八。心所有法五十
一。色法有十一。不相應行法有二十四。無為法有
六。此為大乘之百法。明者。乃菩薩無漏之慧。以能
破無明暗。故為智明。以揀凡夫有漏慧。不能破煩
惱也。門者。以開通無壅滯義。謂此百法乃凡聖共
由之門。又明此百法即是入大乘之門也。論者。決
擇義。謂揀擇性相。教誡後學。決斷疑惑。故以為論。
乃天親菩薩。於瑜伽本地分中六百六十法內提
綱挈領。略錄此百法名數以示後學。使知其萬法
之大要也。攝此百法。世出世間一切聖凡皆執有
我。故招分段變易二種生死。若能分明了悟悉皆
無我。則超二死。聖凡情盡。即此便是入大乘之門
故云大乘百法明門。又明字乃能觀之智。百法即
所觀之境。此智此境皆入大乘之門也。又論者。決
擇境智分明無惑而巳。以心境皆空法門。殊非小
根可受。故此理觀皆屬大乘。故標云。乃大乘之百
法明門。依主釋也。】
「天親菩薩造。」
【此造論人名也。論中百法。乃佛所說。一大藏中所
演。通名萬法。佛滅度後。慈氏菩薩愍念邪見眾生。
難入正法。故從兜率天降神中印土阿瑜陀國。為
無著菩薩。說瑜伽論。統收萬法。括為六百六十法。
名理殆盡。論文百卷。大約五分。一本地分。二攝決
擇分。三攝識分。四攝義門分。五攝事分。後天親菩
薩因見文繁。仍於此論本地分中。略錄百法名數。
使萬法根宗歸於指掌。若疏九河導萬派而歸於
海。最簡最要。其實祖述先哲。以條然成章。故亦云
造菩薩氏族具如別傳。茲不繁錄。】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此譯師名也。玄奘初至西域。首于那蘭陀寺。親誡
賢論師。習相宗法門。而唯識宗旨獨得其傳。折伏
異見。制諸外道。聲振五天。故持此論歸大唐。奉太
宗之詔而譯之。譯者。易也。易梵語而為華言。故云
譯也。】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
【如世尊言者。原為佛說。乃論主推尊法有所自。一
切法無我者。謂百法及二無我也。世尊乃說法之
主一切法乃所說之法。而云無我者。則說無所說
矣。何也。以佛本無法可說。亦無實法與人。但就眾
生所執之情。隨宜而擊破之耳。且一切法者。乃世
出世間一切聖凡之法也。以凡夫妄執五蘊身心
假我為我。外道妄執神我等為我。小乘妄執所取
涅槃偏見為我。菩薩妄見有生可度。有佛可求。非
我不能。於所證真如。有證有得。亦未忘我。斯則世
間凡夫外道。出世三乘。皆是有我執者。故佛總以
一箇無字破之。曰。一切法無我。謂一切法本來無
我。故知一切法者。乃眾生所執之法。非佛說也。以
眾生妄執為有。佛但云無之而巳。豈有法耶。此一
無字。亦不得巳而為破執之具耳。又何有實法與
人哉。噫。此吾佛說法之標旨。而為萬法之宗本。故
論標以示人。意曰。當如世尊言。應知一切諸法無
我。學者苟達無我。則於大乘法門思過半矣。】
「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此設疑問。意在欲人了悟。知一切法本自無我也。
以問有五種。一利樂有情問。謂菩薩知一切無我
而眾生不知。為欲利樂故問於佛。使其了悟革凡
成聖也。二不解問。謂自巳於一切事理不明。而問
於人也。三愚癡問。謂愚暗癡迷於理事不分。而問
於人也。四試驗問。謂以巳所知問於他人。以驗他
知不知也。五輕觸問。謂我慢無狀。而戲問於人也。
此菩薩設此一問。即五問中利樂有情問也。設有
二問。先釋初問。】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
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此標數列名以釋疑也。以前問不知何等為一切
法。又不知何者為無我。故此答云。通而言之。以眾
生情欲無量。其實應機之法。亦無量。演為三藏。共
有九部。今撮其綱宗。略有五種耳。然此五種。前四
乃答有為法。後一乃出世間無為法。且此五法。若
但有四。即名凡夫外道。但見後一。即名偏空小乘。
若即有為而便見無為。乃即世間而出世間。名為
大乘菩薩。】
「一者最勝故。二與此相應故。三所現影故。四分位差
別故。五所顯示故。如是次第。」
【此釋前列名次第所以也。一列心法為首者。以三
界上下法唯是一心作。一切聖凡染淨因果。依心
而立。此為最勝。故列為首。二與此相應者。乃前心
所有法也。然心王本無善惡。不能獨造。必假隨從
方有勢力。而從者必叶和於主。方得內外相應。堪
成事業。故心家所有之法。乃心使也。與心相應。方
能造業。故列其次。三所現影者。即前色法也。謂此
色法。本非外來。乃八識之相分。即自心之影像。八
識如鏡。而此色法如鏡中像。以色不自色。因心變
現。以八識通為能變。相分為所變。要顯色本唯心。
云所現影。故列第三。四分位差別者。即前心不相
應行法也。此雖心家所有。但不與心相應。總前三
位妄計法中分位之差別耳。故又次之。此上四位
乃有為法也。造論之意。要即此有為便欲顯示無
為。以所顯示者本無為故。故終繫之以此。故云如
是次第。】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
五身識。六意識。」
【此列前六識之名。皆從所依之根而立也。具有五
義。謂依。發。屬。助。如。除根發之識餘四皆依根之識
依主也。根所發之識。依士也。經云。元依一精明。分
成六和合。精明。乃八識之體也。本唯真心。迷之而
成八識。今於六門而了境。故有六種之名。以映眼
時能分別色。即名眼之識等。譬如一室中藏一箇
獼猴。六處有人隨呼而應。故有別耳。且前五識。依
五根得名。但有照用。最初一念照境元無分別。然
第二念有分別者。即屬意識。是則前五乃依五色
根之識。第六乃意所發之識。以第七意為六之根
故。補註云。雖六識身。皆依意轉。此隨不共意識。名
依發等。故五識身無相濫矣。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辨識得名。心意非例。補義云。此辨六識依根得名
也。問曰。前六識身。皆依意轉。應俱名意識。何故第
六獨得意識之名耶。況教說心意意識轉。此則明
知前六同名意識。今言意識。豈不與前五濫同一
名耶。論答曰。雖六識身。皆依意轉。但此隨根立名。
如前五識。各有所依之根。今此第六識。則不共前
五。以獨依意為根。立意識名。乃意之識。如五識身。
依色等根。以唯依意。故名意之識。依主釋也。此中
正是辨識得名。不可執前六。共為一意為相濫也。
此言各從所依根立名。故不相濫耳。若言前六共
依意轉。則六與前五濫而為一。今辨各有所依之
根。而六唯依意為根。故名意識。豈與前五相濫耶。
謂轉則共。而依根則不共矣。此乃辨識依根得名。
教說心意識轉。別是一義。故結云。心意非例。】
「七末那識。」
【此第七識。乃相應立號也。具足應云。訖利瑟吒耶
末那。此翻染污意。謂貪嗔見慢。四惑常俱。故名染
污。恒審思量。名之為意。恒常審察思量。計第八為
我。如是思量。唯第七有。餘識所無。故獨得名意。復
能了別。名之為識。問。前第六名意識。今此識亦名
意。何也。曰。第六識依根得名。此識當體立號。第六
識雖能分別五塵好惡。而由此識傳送相續執取。
依根者。根乃第七識也。當體。即分別之體也。】
「八阿賴耶識。」
【此第八識。乃功能受稱也。由具三藏義故。名為阿
賴耶。真諦的體翻為無沒。以真如隨生死遷流而
不失不壞。故云無沒。奘師就義翻為藏識。謂能含
藏諸法種故。藏有三義。謂能藏。所藏我愛執藏。以
能含藏善惡種子。歷劫不壞。約持種義邊。名為能
藏。又此識是前根身器界善惡種子所藏之處。約
受熏義邊。名為所藏。又此藏識是末那堅執為自
內我。故云我愛執藏。由斯三義。而得藏名。藏即識
也。乃持業釋。故曰功能受稱。楞伽云。識藏如來藏
以此識乃真如在纏之名。即眾生之佛性。萬法之
根宗。善惡之本元。聖凡之歸宅。以世出世間染淨
諸法。皆依此識之所變現。故云萬法惟識者。此也
此上八識。名異體同。總名心王。其次五十一心所
法。皆心王之使。但各具多寡之不同。故奘師作八
識頌以規矩之。】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
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
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列五十一心所法之分位也。心所者。心家所有
之法也。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具此三義。
故名心所。如屬我物。得我所名。然此心所隨善惡
境起憎愛等。助成心事。故得心所之名。以凡起心
動念。不出善惡二途。故有六位之差耳。其遍行者。
即心無故。所起之念。乃習氣內熏而發者也。別境
者。乃各別緣境而得生故。惟此二門不出善惡之
間。其善心所止有十一。而惡心所則有根本煩惱
六。隨煩惱二十。此則善習少而惡習多。宜乎善人
少。而不善者多也。其不定四法。則善惡皆有。此上
總標名位。向下隨次別釋。】
「一遍行五者。謂意。觸。受。想。思。」
【此釋心所法初中名義也。言遍行者。遍乃周遍。所
謂無處不至也。行乃心行。即能緣之心。其境乃心
行之處。為所緣耳。此五心所。以遍有四一切。謂遍
一切善惡之性。遍一切三界九地。遍一切長短之
時。遍一切識。於八個識中同時俱起。不問何心。但
起便有。故得此名。謂凡在有情分中。未能離念者。
皆具此也。然此雖列五名。總為一心。以此五法具
足。取境之識。一念方成。此下先引本論。後用新疏
釋之。義不足者。補之。
補義。瑜伽以作意為首。識
論以觸為首。以瑜伽約二乘。及權教菩薩觀行皆
依作意而修。此通凡聖。識論以觸為首。直就三和
生觸。乃以境為先。是單就識說。但屬凡夫。有此不
同。從來未辨。】
「一作意者。謂能警心為性(體也)。於所緣境引心為業(用也)。
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作意者。謂生心動念之始也。謂警心令起。引心趣
境。是其體用。警覺有二義。一令心未起而起。二令
心巳起者。令引趣境。問。作意為在種位警心。為在
現行。答。在種位。以彼自性明利。雖在種位。若有境
至而能警心。令生現行。喻如多人同宿一室。外有
賊至。中有一人其性少睡。便能警覺餘人。此人自
身雖未曾起。而能警覺餘人令起。作意種子。既能
警彼諸心種生現行。又能令心現行趣所緣境。初
是體性。次是業用。
補義。謂八識湛淵之體。本來
無念。因種子內熏皷動。便有作意。此時未分善惡。
但有動念。故不引心所。】
「二觸者。為三和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
思等所依為業。」
【補義。觸謂三和分別變異者。此言觸有實自性。是
實非假也。言三和者。謂根境識也。言分別者。謂三
和時。尚未生心所。以和而未取。猶屬似現量。尚居
本位故。今觸即取境之念。纔一取著。則粘動湛體。
遂生美惡之心所。故云分別。謂此取之一念。亦似
前三。有順生心所功能。故論以相似釋分別也。變
異者。謂由取著。則令前三變異。失其本體。則為比
量矣。令心心所觸境為性者。此言觸之功能。謂心
心所。全仗觸力方能引令觸境也。受想思等所依
為業者。言心雖觸境。境復觸心。心境和合引起善
惡習氣。將生心所。但含而未發。故云為受想思等
所依也。經云。自心取自心。非幻成幻法。不取無非
幻。甚言取之一法為患甚大。故今論說根境識三。
縱和一處。非觸不能起善惡行。故觸有實體用也。
此觸義最微。非一取字無以發明。】
「三受者。謂領納違順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
合離非二欲故。」
【受者。謂領納也。領謂收領。納謂容納。若領納違境。
則起心欲離。若領納順境。則起心欲合。若領納非
違非順境。則起平平。雖不欲合。亦不欲離。此受性
也。為欲所依。故能起愛。是受用也。】
「四想者。謂於境取相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要
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想者。謂境風飄鼓。安立自境。施設名言。是其體用。
安立者。即取像義。謂此意想。先於色聲等境安立
分齊而取像。由取像故後起名言。此是色是聲等。】
「五思者。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
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思者。能取正因邪因籌量可行不可行。是其體性。
驅役自心造善造惡成邪成正是其業用。問。作意
與思何異。答。作意如馬行。思如騎馬者。馬伹直行。
不能避險就平。以由騎者令其避就。思惟亦爾。令
彼作意不得漫行。脫邪就正。故曰。欲吾知爾本。意
以思想生。吾不思想爾。則爾而不生。又語云。思無
邪。又云。慎思之。又云。三思而行。
補義。由作意而
於思。則善惡之念巳成。決不能止。故下別境。乃必
作之心也。】
「二別境五。謂欲。解。念。定。慧。」
【言別境者。以五心所所緣之境。各各不同。非如遍
行同緣一境。謂別別緣境而得生故。以四境別名。
為別境也。謂欲。所樂境。解。所決定境。念。曾所習境。
定。於所觀境。慧。則於四境揀擇為性。故不同偏行
耳。
補義。此五心所乃必作之心也。善惡皆然。修
行亦爾。】
「一欲者。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欲者。於所樂境希取冀望。是其體性。精進為依。是
其業用。謂於所愛境。希望必合。於所惡境。希望必
離。所謂愛之欲生。惡之欲死。是知欣厭皆名欲也。
故世出世法。無不皆由。好樂而成。故好樂世間法。
成世間果。好樂出世法。成出世間果。甚矣好樂之
不可不正也。古人尅期求證無上菩提者。好樂之
力也。
補義。佛說眾生有種種欲。不獨菩提。下四
皆然。】
「二勝解者。謂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謂
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
能引轉。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
斯勝解非遍行攝。」
【勝解者。謂於境決知其可作。不能引轉也。言決定
印持不可引轉者。謂藉邪教正教邪理正理。據證
之力。故於所取之境。詳審明決。印定持守。由此異
緣不能牽奪。故名勝解。如說色如聚沬。受如水泡。
想如陽𦦨。行如芭蕉。識如幻境。如是決定增勝不
可引轉。語云。三軍可奪帥。匹夫不可奪志。古德云
任爾非心非佛。我自即心即佛是也。若半疑半信。
若存若亡。名猶豫境。決無勝解。若雖印持而無一
刀兩段審決之心。亦無勝解。由此勝解非遍行攝
也。又此欲解性攝善惡無記三性。如後懈怠中說。】
「三念者。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謂
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念者。謂於可作境。令心分明記取不忘也。曾習者
即串習事也。明記不忘定依為業者。謂惺惺不昧。
歷歷分明。念茲在茲。不暫忘失。如此用功。亂想自
定。名為正念。古人云。一念萬年。萬年一念是也。】
「四定者。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謂
觀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
定智生。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也。」
【定者。謂於所觀境。專注一心也。言所觀境者。謂五
蘊等。無常苦空等。專注不散。定依為業者。謂日用
尋常境中。用心觀察。何者為色。何者為受。色是甚
麼。受是甚麼等。如此專注一心不亂。自然有個入
處。由斯本明自露。決擇智生。言心專注者。表顯此
心欲何境。即能令心住於此境。非是獨指一境言
也。
補義。此解但依禪定而言。未通世間法。如注
瓦承蜩皆定力也。何獨參禪。】
「五慧者。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
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
【慧者。謂於所作境。了然不疑也。言簡擇斷疑者。謂
於諸法得失境中。由以慧心推求簡別。後方決定
心無疑惑。此慧從定而發。所謂因定生慧。善惡皆
然。故定與慧。如車兩輪。如鳥兩翼。缺一不可。必由
定而發慧。由此得決定。故云一心不動。名入諸禪。
了境無生名為般若。
補義。世智辯聰。亦名黠慧。】
「三善十一者。謂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
嗔。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此列善法之名也。下論釋其相。】
「一信者。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
善為業。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
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
信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
得能起希望故。由斯對治不信。彼心愛樂修證世出
世善。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確陳
此信自相是何。豈不適言心淨為性。此信澄清能淨
心等。以心勝故。立心淨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又諸
染法。各別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
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此下釋信十一心所也。言信者。乃誠信不疑也。一
信實有者。謂於諸佛所說世出世間實事實理。正
因正果。皆能深信而能忍可于心。不為謬事謬理。
邪因邪果之所引轉。此是信因。二信有德者。謂於
三寶有法身般若。解脫。真淨之德。深信好樂。不為
數論三德。勝論十四德等之所惑亂。三信有能者
謂於一切有漏善。及無漏善深信。凡肯用力於此
者。皆能得果。能成道業。於是生希有心。而求必得
此二是信果。由斯信力。對治不信。愛樂修證世出
世善而為業用。故曰。信為道源功德母。信能必到
如來地。問。深忍樂欲是信因果。如何是信之自體。
答。前豈不言心淨為性。然信之自性澄清。能淨染
污心心所法。以心勝故。立心淨名。不及心所。如水
清珠入水一寸。水清一寸。入水一尺。水清一尺。故
曰。清珠投於濁水。濁水不得不清。淨信投於穢心。
穢心不得不淨矣。
補義。信如水清珠。人雜亂之
心如濁水。若見佛像。一起信敬之心。心便清淨。】
「二精進者。謂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
怠滿善為業。勇表精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
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言精進者。謂勇於改惡遷善也。善惡修斷事者。即
未生善令生。巳生善令廣。未生惡遏令不生。巳生
惡斷令不續。言勇表勝進者。謂念念高勝增進不
退也。若行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不
得名進故。捍表精純者。如浣垢衣以潔白為主。故
斷惡以純善為主。故此精純屬善法。以用力故淨。
不同無覆無記之自性淨故。由此二義。顯此精進。
是善性攝故。】
「三慚者。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
行為業。謂於自法尊貴增上。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
諸惡行。」
【言慚者。乃羞慚也。謂依自身生尊重增上。又於大
法起貴重增上。謂我有此巍巍堂堂七尺之軀。又
具得昭昭靈靈之佛性。不為善事。乃作諸惡。不亦
慚乎。由此二種增上力故。凡見一切賢善有德之
人。皆生尊敬。心生隆重想。待之如父。事之如師。復
羞自巳之過。有過必改。恥自巳之惡。有惡必改。故
能對治無慚諸惡不作也。】
「四愧者。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
行為業。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
治無愧。息諸惡業。」
【言愧者。自恥之心也。謂依世間譏訶增上。及他人
厭惡增上。言如此人。作如此事。可增可厭。我今為
人如此憎厭。不亦愧乎。由此二種增上之力。見暴
戾之人。輕而不近。見作惡之人。拒而不親。復羞昔
日之無知。恥曾犯之過惡。故能對治無愧。息諸惡
行也。】
「五無貪者。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此下無貪等三法名根者。以生善之功最勝故。如
草木之有根祇。而後生幹生莖。生枝生葉故。近能
對治三不善根故。有者。三有果。有具者。三有因。言
無貪者。謂於三界因果厭離而無愛著。是其體性
對治愛著作善。是其業用。】
「六無瞋者。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觀有等立。
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故此二種俱遍善心。」
【言無瞋者。謂於三界苦果。及三界苦因。不生瞋恚
是其體性。正對治瞋。作善是其業用。問。此無貪瞋
二善根。所緣之境有異。應不俱有。不遍善心。答善
心起時。隨緣遇何境。皆於有有具。苦苦具。但於境
上無著無恚而巳。是觀有等苦等。以觀心立此二
名。不是要緣彼有等苦等為境也。如前慚愧二法
亦是觀善惡而立二名。亦非緣彼善惡為境也。故
此二法俱遍善心。】
「七無癡者。於諸事理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言癡者。即無明。今於諸事理分明解了。故云無癡
以明解為無癡體。諸事理者。略即四諦。廣即十二
因緣於彼起加行。故能明解。對治無明。作善是其
業用。】
「八輕安者。謂遠離麤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惛
沉轉依為業。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
故。」
【言輕安者。言貪癡麤重。故令身心昏沉。今遠離麤
重惛沉故輕。能令身心調適暢悅故安。使行人能
堪任事而為其性。對治昏沉。轉依而為業用。次轉
釋。謂此伏除昏沉障定之法。令所依止麤重身心。
轉為輕安暢適故。】
「九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
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謂即四法於斷修
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故。於防惡
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
【言不放逸者。即是精進三根上。防修之功能。謂於
所斷惡。防令不起。於所修善事。引令增長。故云功
能。即此防修是其體性。對治放逸。成就圓滿一切
善事是其業用。演義云。勤智守心。不犯塵境。名不
放逸。又云。不放逸根。深固難拔。因不放逸。一切善
根皆得增長。次釋。此不放逸。別無體性。即是精進
三根。於斷惡修善事中皆能防修。即此防修一分
功能。名不放逸。非離四法別有不放逸體。以與四
法無異根故。】
「十行捨者。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
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
靜住名捨。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辨捨差別。
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此無別體。
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
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言行捨者。即是精進三根。能令自心平等正直。不
假功用自然安住。以此為體。由此能令心遠離掉
舉等障而得靜住。是其業用。故名為捨。以其能捨
麁重沉掉。故心得靜住。此即四禪之捨定也。是善
性攝。非是無記。言平等正直無功用行。初中後位
辨捨差別者。謂初捨掉舉行。心得平等。中捨邪曲
行。心得正直。後捨有功用行。心得無功用住。此捨
之差別相也然此行捨離四法外。亦無別體。如不
放逸。離四無有別相用故。
補義。言此行蘊中捨。
謂眾生念念攀緣者。乃貪瞋癡也。以此三法令心
掉舉。今既捨彼三。則心不掉舉。故心平等。以精進
力。故增進至無功用也。】
「十一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嗔為性。能對治
害。悲愍為業。謂即無嗔。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
害。無嗔翻對斷物命嗔。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嗔與
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麤相差別。理實無嗔實有自
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
情。彼二勝故。」
【言不害者。即是無嗔。於有情處不為傷損。不為觸
惱。假立此名。問。何故一體而立二名。答。以對治有
異故。無嗔翻對傷物命之瞋。不害正違損物命之
害。無嗔是慈。故能與樂。不害是悲。故能拔苦。是顯
無嗔與不害麤相之差別也。以嗔則現行身口。甚
則能傷物命故。今若以理細推。無嗔有體。不害但
不損惱未必現於行事。故為假立。問。不害既即是。
無嗔。何須別立。答。為顯慈悲二相有別。亦顯利益
彼二勝故。】
「四根本煩惱六者。謂貪。嗔。癡。慢。疑。惡見。」
【此六種。乃一切煩惱之根本。煩惱皆由此而生長
故。】
「一貪者。謂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
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言貪者。於五取蘊躭染愛著為性。輪廻三界能生
苦果為業。謂由此貪愛為因。於三界取蘊苦果生
生不斷所謂愛欲為因。愛命為果。又云。有。謂後有。
三有異熟之果。有具。謂彼惑業所感中有。及器世
間也。】
「二嗔者。謂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嗔。不安隱性。
惡行所依為業。謂嗔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
性故。」
【言嗔者。謂忿怒也。苦。謂生老等八苦。苦具。謂一切
有漏但能生苦者。皆名苦具。以憎嫉忿恚而為自
體。謂由憎嫉而起嗔恚。故以憎恚為體。能障無嗔
心不安隱。及諸惡行所依而為業用。謂嗔一起舉
身燥熱。心復惱悶。諸所惡業皆從此起諸不善心
皆從此出。故曰一念嗔心起。八萬障門開。又云嗔
於羣生損害為性。住不安隱。及惡行所依為業。不
安隱者。謂損害他。自生苦故。】
「三癡者。謂於諸事理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
所依為業。謂由無明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業。
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言癡者。謂無明也。有二種。一根本無明。多迷諦理。
二枝末無明。多迷事相。謂於理事不能明了。昏迷
暗昧。而為體性。能障無癡善根。生煩惱業。故云一
切雜染所依也。次轉釋。謂由無明能起根本煩惱。
隨煩惱業。又能招感後生苦果。故知一切染法皆
依無明而有。若離無明。無有起處故。】
「四慢者。謂恃巳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
謂若慢於有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輪轉無窮。
受諸苦故。」
【言慢者。謂我慢也。以恃巳尊勝。貢高輕舉。藐視一
切。是其自體。生苦是用。次轉釋。謂彼平生不以德
業為事。故慢於有德。以於一切有尊德者。不生謙
恭。不自卑下。自高自大。輕陵蔑裂。由此生死無窮。
受苦不盡故。慢有七種。皆以我慢為主故。此單說
我慢。】
「五疑者。謂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
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言疑者。無決定見也。謂於無我諦實之理。無決定
見。狐疑不信。不能決意直前修諸善業。故善不生。
此疑依六事而生。一聞不正法。二見師邪行。三見
所信受意見差別。四性自愚魯。五甚深法性。六廣
大教法。由此六種疑方生故。】
「六不正見者。謂於諸諦理顛倒推求。染慧為性。能障
善見。招苦為業。謂邪見者。多受苦故。此見差別復有
五種。」
【言不正見為顛倒者。謂以正為邪。以邪為正。染慧
而為體性。招感積集一切苦事。而為業用。謂惡見
者。以苦捨苦。此世他世多受苦故。此一惡見行相
差別。復有五種。】
「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
為業。」
【薩迦耶者。此云身見。執身為我。起諸見故。謂於五
取蘊法。執我我所。由此身見。一切見趣依之而起。】
「二邊執見。謂即於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
【邊見者。謂此邊執。皆是薩迦耶見增上之力。隨彼
所執起斷常見。障處中道出離。而為業用。】
「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餘邪執。如
增上緣。名義遍故。」
【邪見者。謂謗無因果。破壞正見也。此見如增上緣。
四見所不攝者。皆此見攝。謂一切惡見。皆依此起
也。謗因果作用實事者。瑜伽云。謂依世間諸靜慮
故。見世施主一期壽命。恒行布施。無有斷絕。從此
命終生下賤家。貧窮匱乏。彼作是思。定無施與愛
養祠祀故。意謂作善而無好報。此乃謗無因果也。】
「四見取。謂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
切鬪諍所依為業。」
【見取者。謂取他見為巳見。謂於前三見。及自所依
蘊。隨執一端。以為最為勝。即其所執。為能得清淨。
由是各各互執為勝。一切鬪諍依之而起。故曰一
切鬪諍所依為業。】
「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
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戒禁者。謂持牛狗等戒。及自拔髮薰鼻。僧佉定慧
等。由執彼因果皆為最勝。為清淨。為解脫。為出離
依此進修。毫無利益。枉受勤苦。故曰。無利勤苦也。
昔有二外道。一名布剌拏雉迦。受持牛戒。二名額
剃剌羅棲儞迦。受持狗戒。二人異時往佛所。種種
愛語相慰問巳。時布剌拏問世尊曰。此棲你持狗
戒。修道巳滿。當生何處。世尊告曰。汝止莫問。再三
請佛。佛乃告言。受持狗戒。若無缺犯。當生狗中。若
有缺犯。當墮地獄。彼聞佛言。悲泣哽咽。不能自勝。
世尊告曰。吾先告言。止不須問。今果懷恨。時布剌
拏言。不意此人當生狗趣。故我悲泣。然我長夜受
持牛戒。將來亦當爾耶。唯願大慈。為我宣說。世尊。
告曰。准前狗戒。此等皆由不了真道。妄執邪因。】
「五隨煩惱二十者。謂忿。恨。惱。覆。誑。謟。憍。害。嫉。慳(此十為小
隨)無慚。與無愧(此二為中隨)不信。及懈怠。放逸。并惛沉。掉
舉。失正念。不正知。散亂(此八為大隨)。」
【言隨煩惱者。以隨他根本煩惱而生故。言小中大
者。以隨有三義。謂自類俱起。徧不善性。徧諸染心
具三名大。具二名中。俱無名小。以行相麤猛各自
為主。然忿等十法。唯於不善心中各別而起。若一
生時。必無第二。故名為小。其無慚無愧。乃自類俱
起。但遍不善性。不通有覆。伹得名中。其不信等八。
自類俱起。遍染二性。不可名小。染心皆遍。不得名
中。二義既殊。故名為大也。】
「一忿者。謂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
執仗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此即瞋恚
一分為體。」
【忿者。怒發也。謂依對目前不饒益境。憤怒發起。是
其體性。執持器仗是其業用。謂忿怒多發暴惡。身
表業故。瑜伽云。若瞋恚纏。能令面貌慘烈奮發。若
煩惱纏。能令發起執刀仗鬪訟違諍。故名憤發。瞋
一分攝。】
「二恨者。謂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
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此亦瞋恚
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恨者。由先有忿懷惡不捨。遂成冤結。每一思之身
熱心惱。以結恨者。皆由不能含容忍耐。如火燒心。
恒熱惱故。瞋一分攝。】
「三惱者。謂忿恨為先。追觸暴熱狼戾為性。能障不惱。
蛆螫為業。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狼戾。多發囂暴
凶鄙麤言。蛆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
惱相用故。」
【惱者。由忿恨在先。於是追思往惡。觸現違緣。心發
暴熱。兇狼乖戾。多出喧囂。暴惡麤。俗鄙陋之言。螫
他人故。蛆謂蝍蛆。即蜈蚣也。螫謂奮毒傷人也。此
亦瞋一分攝。】
「四覆者。謂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
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此覆癡一
分攝。」
【覆者。藏護也。謂平生所作過惡。恐失利養名譽。隱
藏遮護。唯恐人知。是其性也。若覆罪而發露。後時
必自悔惱。不得安隱。故悔惱是業用。是以大人之
心光風霽月。毫無藏護。有過則人人皆見。改過則
人人皆仰。若為人隱惡。此覆不可無也。】
「五誑者。謂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
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
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誑者。以詐欺人也。矯現者。假現也。詭謂詭譎。詐謂
狚詐。惑亂於他。現不實事。心詭為體。邪命為業者。
謂以虗誑求利以資養身命。非正命食。故曰邪命。
比丘乞士。清淨活命故。此亦貪癡各一分攝。】
「六謟者。謂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謟
教誨為業。謂謟曲者。為罔冐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
為取他意。或藏巳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
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謟相用故。」
【謟者。巧言令色。阿諛於人也罔他者。欺其不知不
見。而罔冐之也。矯設異儀者。假現奇特威儀。動止
不與人同也。險。謂險惡。曲。謂邪曲。罔冐者。欺人不
知。而羅織人也。欺人不見。而葢覆人成。曲順時宜
者。奴顏婢膝。隨風倒柂也。為取他意者。務以悅人
而逢迎之也。或藏巳失者。掩其不善。而著其善也。
直心是道場。是佛誠言。行諂曲心是違師友正教
悔也。此亦貪癡各一分攝。
補義諂乃曲媚於人。
人皆以為好。所謂鄉原德之賊也。】
「七憍者。謂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
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
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憍者。矜高自恃也。於自盛事謂足於巳者。如富貴。
才能。言語。政事文學。名勢之類。由此數者。深生染
著。或以富貴凌人傲物。乃至或以文學名勢等凌
人傲物。眼空四海。傍若無人。如醉酒人。為酒所弄。
故曰醉傲為性一切染法依之而起。語曰如有周
公之才之美。使憍且吝。其餘不足觀也巳。憍傲正
障謙卑。此亦貪一分攝。由愛自盛事。方生傲故。瑜
伽云。此有七種。謂無病憍。少年憍。族姓憍。色力憍。
富貴憍。多聞憍等。】
「八害者。謂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
逼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
離瞋無別害相用故。」
【害者。逼惱有情。無悲無愍。無哀無憐。無惻為體。能
障不害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瞋一分攝。問。害
與瞋差別之義。答害障不害。正障於悲。瞋障無瞋
正障於慈。又瞋能斷命。害但損他。故別也。】
「九嫉者。謂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
憂慼為業。謂嫉妬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
此亦瞋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嫉者。忌妬也。亡身從物曰殉。如俗說貪利貪名。命
亦不顧。故曰亡身殉物。謂嫉妬之人。聞見他人榮
貴。深裏常懷憂慼。不得安隱。故多方以害之。故曰
女無妍醜。入宮見妬。士無賢不肖。入朝見嫉。此亦
瞋一分攝。】
「十慳者。謂躭著財法。不能慧捨。秘悋為性。能障不慳。
鄙畜為業謂慳悋者。心多鄙澁。畜積財法不能捨故。
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慳者。吝惜也。躭。謂沉湎。著。謂固執。財。謂資財。法謂
道法。有財不捨謂之守錢虜。有法不施謂之啞羊
僧。秘。謂藏於密處。悋。謂執吝不放手。鄙畜者。唯鄙
澁故能畜積也。
此上十法。唯是不善。名為小隨。】
「十一無慚者。謂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
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
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無慙者。不自羞恥也。不顧自法者。人至於無羞恥。
則巳身不顧。何況道法。故於一切不仁不義之事。
了無忌憚。靡不為巳。於是見賢有德之人。則輕易
而拒絕之。不相往來。此無慚之性也。既不親重有
德。則必狎近無知朋黨。而成惡行。此無慚之用也。】
「十二無愧者。謂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
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
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無愧者。不羞於人也。不顧世間者。謂甘心為惡之
人。尚不顧自身。何暇復顧世人譏訶彈斥。故經云。
有二白法能救眾生。一慚二愧。慚者自不作罪。愧
者。不教他作。慙者內自羞恥。愧者發露向人。慙者。
羞天。愧者羞人。有慚愧者可名為人。若無慚愧與
諸禽獸不相異也。
此二自類俱起。伹遍不善。故
名中隨。】
「十三不信者。謂於實德能。不忍樂故。心穢為性。能障
淨信。墮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不信三相。翻信
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
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是故說此心穢為性。」
【不信者。謂無誠信也。既無真實之信。則於一切實
事實理。不能忍可。於真淨德不生好樂。於善功能
不起。樂欲。又不信自心。可以作佛。自心可以為堯
舜。唯不信故不勤修治。鹵莽滅裂。故令心田日益
荒穢。如狼莠蓬蒿充。塞田中故曰人而無信不知
其可也然忿等諸所。皆名穢法。而不信一法為穢
尤甚。非唯自穢。兼又穢人。謂自不信。又壞他之信
心。又於十一善法中。伹只無信心一法。則餘一切
法皆渾濁不成。故云濁餘心心所。是故說此心穢
為性也。
此下八法。自類俱起。遍不善性。遍諸染
心。三義日具。故名大隨。】
「十四懈怠者。謂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為性。能障
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於諸染事而䇿
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於無記事而䇿勤者。於諸
善品無進退故。」
【懈怠者。無精進力也。於善不修。於惡不斷。百體俱
懈。百事俱癈之謂。故曰懶惰為性。唯其日用不肯
奮力於善。故令諸染漸漸增長。故曰增染為業。故
瑜伽云。謂執睡眠偃臥為樂。晝夜唐捐。捨眾善品。
問。戴星而出。戴星而入。孳孳於利。汲汲於名者。豈
非精進。答。此雖䇿勤染事。亦是懈怠。勤於染而怠
於善故。染法進而善法退故。唯日用孳孳為善。方
名䇿勤。無記沒要緊事。於善品中。無進無退者。亦
名懈怠。】
「十五放逸者。謂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
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
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
【放逸者。放。謂放蕩。逸。謂縱逸。不簡束也。集論云。依
止懈怠。及貪瞋癡。不修善法。於有漏法。心不防護
為體。增惡損善所依為業。由縱蕩故。惡業增長。故
善根損壞。問。此放逸以何為體。答。懈怠三根。不能
防修染淨法。總名放逸。離上四法。別無體性。】
「十六惛沉者。謂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
婆舍那為業。惛沉別相者。謂即懵重。令俱生法無堪
任故。」
【惛沉者。謂惛昧沉重。謂此心所能令昭靈不昧之
體。漸漸昏昧。漸漸沉沒。無所堪能。無所肩任。是其
性也。此昏沉一法使身不得輕安。而心不得入觀
矣。昏沉別有自性者。謂即懵重。問。懵重與癡有何
別異。答。癡以迷闇為相。昏沉以懵重為相。迷闇為
相者。謂一總不知不覺。懵重為相者。雖非一總不
知不覺。而由惛昧沉重。能使身心不得輕安自在。
是故此二有差別。懵。訓昏。重。訓沉也。】
「十七掉舉者。謂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
摩他為業。由憶昔樂。事生故。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
俱生法不寂靜故。」
【掉舉者。謂掉弄輕舉。俛仰四海。頃刻九州。令心不
得暫時寂靜。是其體性。能障行捨及止。是其業用。
掉舉之別相。即是囂喧妄動。令俱生心心所法不
寂靜故。障捨摩他是其業用。奢摩他。此云止。即寂
靜義。由有囂動。令不寂靜故以掉舉有三。身掉舉。
亂動。口掉舉。亂言。意掉舉。亂思。】
「十八失正念者。謂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
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
【失念者。忘失正念也。煩惱相應念為體。散亂所依
為業。何謂散亂所依耶。謂失念者。心散亂故。】
「十九不正知者。謂所於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
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此不正知。慧與癡
各一分攝。」
【不正知者。謂於所觀境起邪謬解。即是邪慧。亦名
惡慧。由此邪慧。故起不正知。身語心行毀犯所依
為業者。謂於一切事不正觀察。以不了知應作不
應作。多所毀犯故。謬解如認賊為子。以是為非。以
非為是。於是毀禁犯戒。無不為巳。如云酒肉不礙
菩提路等。】
「二十散亂者。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
惡慧習衣為業。謂用亂者。發惡慧故。散亂別相。謂即
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掉舉散亂二用何別。彼令
易解。此令易緣。」
【散亂者。馳散外緣故名流蕩。流蕩為性者。謂如水
之流而亡反。如波之蕩而不息也。故能障正定。既
無正定。惡慧依之而生也。別相謂躁擾者。由彼躁
動煩擾。故令俱生心心所法皆流蕩故。問。掉舉散
亂二用何別。答。掉舉令心易解。散亂令心易緣。易
者。念念遷變義。解以心言。緣以境心。如正坐禪時。
心念紛飛。攀緣外境。失其正念。此為散亂。此為掉舉。】
「六不定有四者。謂悔。眠。尋。伺。識論曰。悔眠尋伺於善
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
地故。立不定名。」
【此釋第六位不定心所也。言不定者。善等屬善位。
染等屬染位。觸等定遍心。欲等定遍地。此四於善。
染心地皆不定故。通三性故。立不定名。】
「一悔者。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
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
亦惡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追悔為性者。有二義。一謂先不知巳造惡業。後方
追思懊悔。我何故作此耶。此悔不可無。二謂先不
曾造此惡業。後亦追悔。我何故不作此耶。此悔不
可有。悔善返此。故惡作以追悔為性。問。頌卑言悔。
長行云。悔謂惡作。悔與惡作是一法耶。答。惡作是
因。悔是其體。以體即因。故論云悔謂惡作也。問。體
與因何別。答。惡作是因。悔體是果。何以知之。先惡
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此是別理。問。惡先所作不善
為惡作者。如悔先不作善亦可謂之惡作否。答。亦
惡作攝。以不作善。故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
是我惡先不曾作故。瑜伽云。謂於巳作未作善不
善事。追變為體。亦惟悔心。故多不定。障止為業。今
言悔者。是借果以明因耳。】
「二眠者。謂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謂
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略
別寐時。今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
【睡眠者。意識昏熟。曰睡。五情暗冥。名眠。昧謂暗昧。
略謂簡略。言此心所一起之時。能令此身肢節廢
懈。坐亦睡眠。他搖動時亦不覺故。又令此心暗昧
簡略。不能明利精審。此睡眠之體也。由其昧略。故
能障觀而為業用。言心極闇劣一門轉故者。闇劣
釋昧字。一門釋略字。謂意識於寤時。內外門轉。若
在此位。唯內門轉。故下復釋闇劣一門之義。謂睡
眠未起。此心正在定時。惺惺歷歷。未曾昏闇。睡眠
一起。則此心昧然不知矣。故曰昧簡在定。睡眠未
起。此心正在寤時。千聲萬色無不奔赴。睡眠一起。
則此心略然不能廣緣。故曰略簡寤時也。如此推
審。今顯睡眠非無體用。必依於心。雖立睡眠為無
心位。此亦假借無心位以顯睡眠。非即無心。而能
令彼從有心眠。以至無心。故曰有無心位假立此
名。非實睡眠無心也。以眠與心相應故。】
「三尋者。謂尋求。令心怱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四伺
者。謂伺察。令心怱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二俱以
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並用思慧一分為體。
於意言境不深推度。及深推度。義類別故。若離思慧。
尋伺二種體類差別。不可得故。」
【尋求者。逐於外而麤求。伺察者。伺於內而細察。怱
遽者。草怱急遽也。意言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故。
麤轉細轉為性者。麤者聊且之辭。細者綿密之謂。
言尋伺者。總於一境分麤細而立二性也。此二並
用思慧一分為體。於意言境。深推曰伺。即思。淺推
曰尋。則慧。深推則神凝。故身心舉安。淺推則躁動。
故身心不安。若離思慧。此二差別便不可得。】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
根。五身根。六色塵。七聲塵。八香塵。九味塵。十觸塵。十
一法塵。」
【此列十一種色法也。言色者。有質礙之色。如木不
能入石。故名質礙。有顏色之色。謂青黃等所顯之
色。識所依之根唯五。謂眼耳鼻舌身五根。乃八識
攬地水火風四大所成內身。為有知色根也。識所
緣之境則六。謂色聲香味觸五塵。亦是四大能所
八法所造。為所受用境。其法塵乃外五塵落謝影
子。屬六識所變。一半屬心。一半屬境。此十一法通
屬八識之相分境。以即心心所二所現影。故下隨
次釋之。
一眼根者。能照囑一切境之義。梵語斫蒭。此云行
盡。眼能行盡諸色境故。以遠近之境。一目皆見。是
名行盡。今不言行盡。而翻為眼者。體(如蒲蔔朵)用(能行盡)
相當。依唐言也。
二耳根者。能聞之義。梵語莎噌多羅戍縷多。此云
能聞聲。以處處能聞故。如十方擊鼓。十處齊聞。今
不言能聞聲。而翻為耳者。體(如新卷葉)用(能聞聲)相當。依
唐言也。
三鼻根者。能齅之義。梵語伽羅尼羯羅拏。此云能
齅。以能齅香臭故。今不言能齅。而翻為鼻者。體(如雙
垂瓜)用(能齅香)兼之。依唐言也。
四舌根者。能甞義。梵語䑛若時吃縛。此云能甞。論
云能除饑渴。能發言論。表彰呼召謂之舌。今不言
能甞。而翻為舌者。體(如新偃月)用(能嘗味)兼之。依唐言也
五身根者積聚依止二義名身。謂積聚四大造眼
等諸根。皆依身根而住止故。梵語迦耶。此云積聚
身根。為彼四肢百骸依止。諸根所隨一身周遍。謂
此身為三十六物積聚之處。故名為身。今不言積
聚。而翻為身者。體(如腰鼓顙)義(積聚依止)相當。依唐言也。體
即是根。以能造地水火風。及所造色香味觸。八法
為體。乃五識所依之根也。有浮塵勝義之別。浮塵
根。乃四大麤色。勝義根。乃四大淨色。總名色蘊。以
有質礙。故為五識所依。總是眾生之身分也。
六色塵者。為眼根所對之境故。謂青黃赤白。長短
方圓。麤細高低。光影明暗之色。雖有多種。總名為
色。為眼根之所對。眼識之所取故。
七聲塵者。四大所造之聲。為耳根所對之境。一切
語言音聲。風雷鐘鼓。可意不可意之聲。雖有多種。
總名為聲。是耳識之所取故。
八香塵者。亦四大之所造。乃鼻根之所對。可齅義。
謂好惡。俱生。和合。變易等香。為鼻識之所取故。
九味塵者。亦四大之所造。乃舌根之所對。可甞義。
謂鹹澹。甘辛。可意不可意。和合俱生。變易等味。為
舌識之所取故。
十觸塵者。亦四大所造。乃色塵之觸。身根所對。謂
輕重澀滑。冷煖饑渴等觸。為身識之所緣故。
十一法塵者。乃意根所對之色。謂緣過去五塵落
謝影子。及自識所變。有可緣義。此一是假境。亦有
多種。通名色法。為意識之所緣故。】
「第四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一得。二命根。三眾
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
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
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
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
不和合性。」
【此列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也。此二十四法。言不
相應者。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相應。又非質礙。故
不與色法相應又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為
揀四位。故名不相應。此二十四法。不如色心心所
實有體相。亦非異色心心所。一分一位假立得等
之名。言行法者。有二種。一相應。二不相應。此簡心
所乃相應行法。此乃不相應行法。以立其名。
言得者。成就不失之義。謂色心生起未滅壞。是生
緣攝。受增盛之因。即凡失有所得心。三乘有所得
果。如得金時金非時得。金乃是物。得非是金。有名
而無實。故云不相應也。
言命根者。依六識能造之業。所引第八種上。連持
一期色心不斷功能。假立煖識為命根耳。以識住
則命存。識去則命卸故。
言眾同分者。類相似故。以萬物各有同類。有人法
之別。人同分者。如天同分。天與天是一類。人同分。
則人與人是一類。法同分者。如心同分。以心王心
所是一類。色同分。以十一色法是一類。故云依人
法假立此名。
言異生性者。煩惱所知二障種子上。一分功能。令
六趣十二類之差別不同。故云異生性。此性非指
佛性。乃習與性成之性。如人輕躁從獼猴中來。如
人狼毒從蛇蝎中來。此乃習氣所使。故云異生性
也。
言無想定者。謂六識心王不行。令其身心定隱調
和。亦名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云無想者。何也
謂此外道厭想如病。忻求無想以為微妙。以滅想
為首。故立無想定名。非實滅也。
言滅盡定者。六識王所巳滅。及七識染分心聚皆
悉滅盡。乃此定相。問。此二定差別如何。答。修無想
則作出離想。謂外道修有漏定。伏住想心不行。如
夾氷魚。如石壓草。不知微細生滅。命終生無想天。
得四百九十九劫中想心不行。此無想唯屬外道
所修。而滅盡。乃作止息想。謂二乘修無漏定。六識
不恒行心聚。與七識染分恒行心聚。皆悉不行。故
滅盡唯屬四果聖人。故不同耳。問。此二定從何建
立。答。皆於厭心種上。遮礙轉識不生功能。若於厭
心但伏六識王所不行。名無想定。若於厭心使六
識王所。七識染分恒行心聚滅盡。名滅盡定也。
言無想報者。由在欲界修彼無想定。故感彼無想
天果。名無想報。
言名身者。乃諸法各有其名。能詮自體。單名為名
如爐瓶等。二名巳上。方名名身。如香爐華瓶等。三
名巳上。名多名身。如銅香爐錫華瓶等。乃詮別名
之身也。
言句身者。單句為句。如菩薩等。二句為句身。如大
菩薩等。三句以上為多句身。如文殊菩薩普賢菩
薩等。以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故。
言文身者。文即是字。能為名句二所依故。若不帶
詮只名字。如字母及等韻之類。但只訓字。不能詮
理。若帶前名文。則如經書字。能詮之文帶所詮之
義理故。
言生者。先無今有。
言住者。有位暫停。或五十六十年間也。
言老者。住別前後。不同前生後死。自少而壯。壯而
老。曰衰變名老。
言無常者。今有後無。以生滅故。乃死之異名。葢生
名為有。有必後無。故有非恒有。以有生必有死故。
不如寂莫常住之無為。是恒有也。滅名為無。無非
恒無。如人死此生彼。不如兔角之常無也。以不同
無為之常有。不同兔角之常無。故曰無常。
言流轉者。謂因果相續。由因感果。果續於因。前後
不斷。故曰流轉。
言定異者。謂善惡因果。互相差別。以善因必感樂
果。惡因必感苦果。一定永異。故云定異。
言相應者。謂因果事業和合而起。以因能感果。果
必應因。不相違故。或問。此之總名不相應行法。如
何別中又名相應耶。答此總中名不相應者。乃不
與前心心所相應而巳。此別中相應者。乃前心王
心所與色三法事業。和合恰好之義。豈相濫耶。
言勢速者。謂有為法上遊行迅疾之義。如日月往
來。無情變壞。有情遷謝。自少而壯。壯而老。心念生
滅。鳥之飛。獸之走。月運電奔。皆此所攝故。
言次第者。謂編列有敘。如甲乙丙丁令不紊亂。君
則尊。臣則卑。父則上。子則下。而有左右前後之類
言時者。謂過現未來。成住壞空。年月日夜之類。
言方者。謂色之分齊。在東方則曰東方之色等。故
曰色之分齊。如四方六合十方上下之類。
言數者。度量諸法之名。如權衡升斗丈尺等。或一
十百千之類。
言和合者。謂於諸法不相乖反。和如水乳和。合如
函葢合也。
言不和合者。謂於諸法相乖反故。如眼與耳了不
相觸。前諸法和合。如相順因。此諸法不和合。如相
違因。或問曰。此二十四法。於前三位。則以何法當
何位。答。大略而言。命根一法唯屬心王。乃第八種
上。連持一期色心不斷功能故。異生性一法。唯屬
心所。以根隨煩惱是惡心所故。乃二障種上令趣
類差別功能故。無想滅盡定及無想報。乃王所上
假立。以王所想受等巳滅。名無想等。餘十九種。通
色及心心所法三位上假立。如眾同分乃根身世
界五塵等。為色同分。同依同緣。為心同分。同起善
惡為所同分。如勢速乃色心心所遷流不停。如定
異一法。色不是心。心王不是心所。善因惡果等定
不互感故。此上諸法。雖不造業。乃分位唯識。故云
分位差別。故名不相應行法也。】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虗空無為。二擇滅無為。
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
無為。」
【此列六種無為之名也。言無為者。乃前四位真實
之性。故云識實性。乃第五實性唯識。識實性故。以
六位心所。則識之相應。乃第二相應唯識。識相應
故。十一色法。乃識之所緣。即第三所緣唯識。識所
緣故。二十四不相應。即識之分位。乃第四分位唯
識。識分位故。識是其四位之體。故總云識實性也。
前九十四種。謂有為法。屬凡夫生死法。以有所作
為故。今此六種。謂無為法。屬三乘出世法。以無所
作為故。前名煩惱障。此名所知障。此六無為。雖云
出世。然亦兼凡夫。伹約無所作為。義說無為耳。蓋
虗空。非擇滅。真如。此三無為。乃大乘菩薩所證。擇
滅。乃二乘所得。不動。乃四禪天人所修捨定。苦樂
不動故。想受滅。乃四空天人。想受不行。有此不同
耳。
一虗空無為者。此從觀得名。謂由修無我觀所顯
真理。似虗空相。離一切色心等諸法障礙。故云虗
空。
補義。此依識變。故屬有我。正起信之我見也
二擇滅無為者。擇謂揀擇。乃能擇之智。滅謂斷滅
乃所滅之根隨煩惱。謂由無漏智。擇揀諸惑。能顯
滅理。以斷諸障染。因擇力所得滅理。故云擇滅。乃
二乘析色明空。所證涅槃耳。
三非擇滅無為者。非由擇力滅惑所得。但本性清
淨。及緣闕所顯故。緣闕者。俱舍云。永礙當生。得非
擇滅。當生者。當來生法。緣會則生。緣闕不生。謂能
永害未來法生。得滅異前。以得不由擇。但由緣闕。
名非擇滅。如眼與意專一色時。餘色聲香味觸等
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彼
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擇滅。釋云。謂眼緣
色時。耳等亦合緣聲等。以專注色。故耳不緣色等
同時聲等剎那巳謝。故令緣聲等識更不復生。以
前五識唯緣現量。不緣過未故。
四不動無為者。雖前三定。至第四禪。永離三災。謂
火燒初禪。水渰二禪。風刮三禪。出八難。謂憂。苦。喜
樂。尋。伺。出。入。息故。無喜樂動搖身心所顯真理。故
云不動。
補義。此正四禪天定。亦屬五那含天。
五想受滅無為者。謂巳離無所有處。欲超過有頂。
暫止息想。作意為先故。諸不恒行心心所滅。及恒
行一分心心所滅。以想受不行所顯真理。故云想
受滅。
六真如無為者。謂言說之極。無有可說故強名真
如。言真如者。離外道之倒。及二乘之妄。不妄不變。
理非倒妄。故名真如。前五無為。皆依真如體上假
立名空等。
此六種無為。識論說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
有。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言依識變假施設有者。謂
曾聞佛說如虗空等名。隨起分別作虗空等相。復
假觀法數數熏習力故。則於觀心中有似虗空等
相現。此所現無為相。變帶而起。前後相似。無有變
易。假說為常。以唯識變。故非真常。此該六種無為。
乃地前比觀所修。當屬有漏。若地上後得智變。即
無漏也。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者。謂空無我所顯真
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切法。是法
真實之理。故名法性。離諸障礙。故名虗空。是則前
五無為。皆依真如實德也。此體須證人法二空無
我之後。方得顯故。乃地上所證。今言皆無我者。乃
約前識變者。故說有我。其依法性真如修所顯者。
為真真如性。若依性宗。圓覺經云。乃至證得無上
涅槃。皆名我相。故亦屬有我。今論六種。但說依識
變者。
論初標云。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設有二問。何等
一切法。云何為無我。以上乃明一切法。乃答初問
巳竟。下答次問。云何為無我。】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者法無我。」
【一補特伽羅無我者。即我無我也。我者主宰義。自
在義。若實有我。應當人常在世為人。天常在天為
天。不流轉諸趣受生死。纔是自在實用。今見起惑。
造業。則有生滅往來遷變。則知都無主宰自在實
用矣。又梵語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謂諸有情數
數起惑造業。名為能取之因。當來五趣受生。名為
所取之果。此葢就凡夫所執分別五蘊假我。及外
道所執之神我。以取分段生死之苦者而言也。若
二乘所執。蘊即離我。及涅槃我。亦屬分別。若凡夫
俱生。及地上菩薩。未破藏識。七地巳前所斷俱生
我執。如論所言。無始虗妄熏習內因力故。葢指習
氣而言也。今論云一切無我。以聖教量盡皆破之。
方盡大乘之意也。
二法無我者。謂我所執之法也。言法者。軌生物解。
任持自性之義。謂真如而為眾生自性故。今言真
如眾生即解。以有自性軌持令生解故。又諸法各
有自體不失。而能軌物令生解故。只如香爐。不作
花瓶之解。是有軌則之義。故得法之名。雖復任持
軌生物解。而亦無勝性實自在用故。若實有我。則
萬物應無生滅成壞。今見國土遷壞。萬物生滅無
常。故知諸法亦無我也。然凡夫法執者。即根身器
界六塵依報也。外道所執各有多種。本出西域。有
六家七宗。各立異見。以為所安。此乃外道法執。二
乘法執。即所取偏空涅槃。此通名分別法執也。菩
薩所執取證真如。論曰。現前立少物。謂是唯識性
以有所得故。非實住唯識。以有證得。是為微細法
執。所謂存我覺我俱名障礙。故八地巳證平等真
如。尚起貪著。是謂微細法執。乃菩薩俱生法執也
此執未空。故未盡異熟。異屬因。熟屬果。故尚屬因
果。直至金剛道後。異熟空時。即入果海。即起信云。
菩薩地盡。覺心初起。心無初相。遠離微細念故。得
見心性。心即常住。名究竟覺。是則按此百法。前九
十四種。乃凡夫外道所執人法二我。六種無為。乃
二乘菩薩所執人法二我。以雖證涅槃真如。猶屬
迷悟對待。總屬生滅邊收。正起信中對生滅之真
如也。故今生滅情忘。聖凡不立。方極一心之源。故
皆無之。此實即相歸性之極則也。葢我法二執。有
麤。有細。麤者名分別我法二執。細者名俱生我法
二執。此麤細二種執。返妄歸真。從麤至細。始從凡
夫作生空觀。熏修至七信位。斷分別我執。從八信
位。作法空觀。熏修歷三賢。至初地初心。斷分別法
執。故云分別二障極喜無。從二地作真如觀。至七
地斷俱生我執。從八地至等覺金剛心中。斷俱生
法執。故云六七俱生地地除。第七修道除種現。金
剛道後總皆無。到此方纔破盡。淨此二執。即證一
心。是名為佛。今此二無我。則麤細二種。皆在其中
矣。
按識論云。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
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
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
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
執為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
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
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我執。亦
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
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
種。一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
實我。二緣邪教分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
為實我。此二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
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補義曰。按識論所說。俱生二種我執單屬凡夫。分
別我執屬外道小乘。且凡夫我執。招分段生死者。
故云數取趣。謂數數造業取五趣生死也。如是若
言登地乃斷。豈三賢未離分段生死耶。此與斷證
位中。大難會合。從來所未明也。若約斷證。從初發
心至七信位。同除四住。則巳離分段生死。證我空
矣。楞伽云。須陀洹俱生身見斷。何待登地。是則從
八信巳後。皆屬變易生死。豈有未得我空而能變
易生死耶。此又大難會合也。然據論明文。豈敢妄
議。但難會通。不無其說。然經論共說分段生死煩
惱障招。變易生死所知障招。故今論云。數取趣者。
是約煩惱障說。即憎愛煩惱。正屬分別二執。乃凡
夫不了無我。於心外妄起分別。實有諸法。又執此
法有實主宰。則與外道二乘邪分別同。是則論以
俱生單在地上。分別單屬外道二乘。約多分說。其
實分別二執凡夫不無。今言登地斷者。論云。由內
因力。是單約二執習氣種子而言。其凡夫分別。乃
煩惱耳。故論略之。又曰。梵語補特伽羅。此云數取
趣。然此正明我無我。而云數取趣者。此非敵體而
翻。乃約義而翻者也。應的體云我。因執我故數數
造業。以取未來諸趣生死。葢約我能造業。因我以
取未來生死耳。今人但只講數取趣義。竟失我之
名。故使學人難明也。然五趣生死。乃煩惱障招。若
說此為俱生我執。豈地上菩薩又招五趣生死耶。
故予所言難會合者此也。然云修道位中除種現。
是知俱生伹約習氣。而煩惱障猶屬分別。】
百法明門論纂(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