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法明門論贅言
百法明門論贅言
門分。略攝經中所有諸法名義差別。五攝事分。略
攝三藏眾要事義。故云本地分者。乃瑜伽五分之
一也。六百六十法者。本地分中。廣明根塵識等。本
末全數。且如六種塵相。於一色塵。有二十五種。謂
青黃赤白等。於一聲塵。有十二種。謂可意不可意
等。於一香塵。有六種。謂好香惡香等。於一味塵。有
十二種。謂苦酸鹹淡等。於一觸塵。有二十六種。謂
地水火風輕重等。於一法處所攝色。有五種。謂極
略極逈等。據此六種塵相。開出末數。有八十六種。
餘數可知矣。故此百法。名為略錄。又頌百法云。色
法十一心法八。五十一箇心所法。二十四種不相
應。六箇無為成百法。
註 又會六釋云。大乘者。是能詮教。唯聲名句文
四法故劣。百法乃所詮事理。通一百法故勝。將勝
就劣。以劣顯勝。云大乘之百法。依士釋也。又百法
是所緣。乃舉全數故勝。明是能緣之慧。即別境五
中之一法耳。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百法之
明。依主釋也。又明是能緣。即別境中慧故劣。門是
所緣。通舉百法故勝。將勝就劣。以劣顯勝。云明之
門依士釋也。又門是所詮事理。乃通指百法故勝。
論是能詮教。唯聲名句文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
劣。云門之論依主釋也。又論為體。乃聲名句文。門
為用。於論上有不壅滯之功能。以體就用。攝用歸
體。云門即論。持業釋也。又論乃體。則取聲名句文
四法。大乘為用。此論體上有揀小運載二義。故云
大乘。以體就用。攝用歸體。云大乘即論。持業釋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
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之論。依主釋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故劣。將
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百法明門之論。依主釋
也(亦可謂帶數依主)。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屬所詮故
勝。門論二字。乃能詮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
大乘百法明之門論。依主釋也(亦帶數依主釋也)。又大乘
是能詮教體。門論是用。此教體上有妙旨悟入之
義門。決擇性相。教誡學徒。斷惡生善之功用。故名
論。將體就用。攝用歸體。云大乘即門論。持業釋也
(作十釋竟)。
贅 此中依論題。作十種釋。二依士。五依主。三持
業。初二釋中。既兼百法二字。亦當作帶數依士。帶
數依主。凡言依士。皆以之上劣而之下勝。凡言依
主。以之上勝而之下劣。或之上所而之下能。凡言
持業。以即上用而即下體。今最後持業。以即上體
而即下用。似不合式。前以論字為體。大乘為用。今
以大乘為體。論字為用。令學者莫之所從。且六離
合釋法式中。以藏識為持業釋。藏是用。識是體。則
體在下而用在上。又以五蘊二諦為持業帶數。亦
以五字二字為數量之用。蘊字諦字為體。亦是體
在下而用在上。雖則體用互相上下。然於法式似
不可違。惟同志者。宜詳之。
註 天親菩薩者。北天竺富婁沙富羅。此云丈夫
國。有國師婆羅門姓憍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藪盤
豆。此云天親。乃帝釋之弟毗搜紐天王之後。雖同
一名。復有別號。長曰阿僧迦。此云無著。乃菩薩根
性。季子別名比隣持䟦婆。此云母兒。盖比隣持。此
云母。䟦婆云子。亦云兒。中子博學多聞。遍通墳籍。
神才儁朗。戒行清白。無與儔匹。兄弟皆兼別號。故
法師但名婆藪盤豆。不相濫也。依瑜伽論。廣造諸
論。以釋大乘。發揮非空非有中道之教。
贅 婆藪盤豆傳云。毗搜紐天王。是帝釋之弟。帝
釋遣生閻浮提作王。為降阿修羅故。修羅有妹名
明妃。甚有容貌。天王見之。即取為婦。修羅問曰。云
何輙取我妹為婦。天王報曰。我是丈夫無婦。汝妹
童女無夫。理所當取。何致嫌責。修羅曰。汝有何能。
自稱丈夫。若是丈夫。戰必得勝。天王曰。當共決之
即各執器仗。互相斫刺。天是那羅延身。剌不能入
天斫修羅頭手身分。斷即還復。從旦至暮。斫剌修
羅。無有死狀。天力稍盡。轉就疲困。修羅至夜。力轉
強勝。明妃恐夫不如。取鬱波羅華劈為兩片。各擲
一邊。明妃於中。行去復來。天解其意。即斫修羅身
為兩片。各擲一邊。天王於中。行去復來。由此失命。
天居此地。顯丈夫能。因此立名丈夫國也。婆羅門
者。此云淨行。設衛自居。潔白其操者。四姓之一也。
矯尸迦。元是帝釋之姓。故云帝釋之弟毗搜紐天
王之後。言無著者。因解大乘空義。空無所著。故此
名焉。廣造諸論者。天親菩薩始學小乘。毀大乘教。
後歸大乘。廣造諸論。讚歎大乘。以雪前尤。非空非
有者。唯遮境有。識簡心空。故云非空非有。顯唯識
為中道。以小乘執境有心空。大乘立唯識破之。】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
【註 如世尊言原為佛說。乃論主推尊法有所自。
一切法等者。總標百法。及二無我。以為宗旨。乃一
論之綱領也。若究所宗。總一代聖教淺深為次。分
而為八。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攝二十部五部之義。
謂犢子部。法上部。賢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
取經部根本一分之義。二法有我無宗。攝三部全。
謂一切有部。雪山部。多聞部。更兼化地部末計一
分之義。三法無去來宗。攝七全部。謂大眾部。鷄胤
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飲光部。
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義。四現通假實宗。攝說
假部全。末經部一分之義。此上四宗。唯為小乘。五
俗妄真實宗。即說出世部。六諸法但名宗。即一說
部。此二通於大小乘。七勝義俱空宗。八應理圓實
宗。後二唯大。此論旨趣。即第八宗。於深密三時。乃
第三時也。言三時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時八部
般若言空。第三時即解深密經。空有雙彰。中道教
也。
贅 總標百法及二無我者。一論之旨也。百法。義如
前釋。二無我者。二即我法。我是主義。謂我無主。及法
無主名二無我。淺深為次者。自我法俱有宗。至應
理圓實宗。皆從淺以至深。故分為八。二十部者。按
異部宗輪論云。佛涅槃後。百有餘年。摩竭陀國。俱
蘇摩城。王號無憂。統攝贍部。感一白盖。化洽人神。
是時佛法大眾初破(破即分也)。謂因龍象。邊鄙。多聞。大
德四眾。共議無常。苦。空。無我。涅槃寂靜。五事不同。
分為兩部。一大眾部(老小同會共集律部)。二上座部(唯老宿人同會
共出律部)。從大眾部流出八部。合有九部。一大眾部。二
一說部(所執與大眾部同。故云一也)。三說出世部(說諸佛世尊。皆是出世)。
四鷄胤部(是謂律主姓也)。五多聞部(謂律主有多聞智也)。六說假部
(謂蘊處界。皆非實有)。七制多山部(律主居處也)。八西山住部(亦律主居
處也)。九北山住部(亦律主居處也)。從上座部分為兩部。一說
一切有部(又名一切語言。謂律主執三世有。名一切語言也)。二即上座部。
轉名雪山部(即律主行處也)。從說一切有部。展轉流出九
部。共前根本兩部。成十一部。一說一切有部。二雪
山部。三犢子部(律主姓也)。四法上部(律主名也)。五賢胄部(律主
名也)。六正量部(又名一切所貴。律主為通人所重也)。七密林山部(律主居處
也)。八化地部(名能射。又名不可棄。律主初生。母棄於井。父追尋之。雖墜不夭。故云不可
棄)。九法藏部(律主名也)。十飲光部(又名迦葉律主姓也)。十一經量
部(又名修妬路。律主執修妬路義也)。共前九部。成二十部。一我法
俱有宗攝五部之義者。因釋一頌。我法俱有執義。
不同前二部意。從犢子部。流出法上等四部。由此
五部執義皆同。所釋頌者。謂巳解脫更墮。墮由貪
復還。獲安喜所樂。隨樂行至樂。是明我法俱有之
義。前二句。釋有我。後二句。釋有法。二法有我無宗
攝三部者。說一切有部云。諸是有者。皆二所攝。一
名。二色(彼以名色為法)。又云無轉變諸蘊。有出世靜慮。是
以諸蘊為我。故云我無。靜慮為法。故云法有。更兼
化地部末一分者。諸部皆有。本宗同義。末宗異義。
有相合處。故亦取之。三法無去來宗攝七全部者。
大眾部云。過去未來非實有體。餘部皆同。故亦攝
之。四現通假實宗攝說假部者。彼云諸行相待。展
轉和合。假名為苦。由福故得聖道。道不可修。道不
可壞。是以苦諦為假。道諦為實。經部末一分。義同
此部。五俗妄真實宗即說出世部者。彼云。道因聲
起。苦能引道。是以苦諦為俗妄。道諦為真實。六諸
法但名宗即一說部者。彼云。佛一切時不說名等。
常在定故。然諸有情。為說名等。歡喜踴躍。一剎那
心。了一切法。一剎那心。相應般若。知一切法。是謂
諸法但有其名。七八兩宗不攝部者。唯屬大乘故。
此論旨趣。即第八宗者。謂此論題。雖名百法。是唯
識義。唯識之理。即圓成實。故與應理圓實宗同。深
密三時者。解深密經。乃第三時說。所詮之旨。空有
雙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註 問有五種。謂利樂有情問。不解問。愚癡問。試
騐問。輕觸問。此即利樂有情問也。
贅 不解愚癡。是本分問。試驗輕觸。是慢彼問。利
樂有情。方便問也。此中發問。唯利樂有情。】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註 此總標諸法也。稱理言之。實有無量。以眾生
性欲無量。是以瑜伽始五識身。歷至法界六百六
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豈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
種。自此至真如無為。總答初問。
贅 始五識身。歷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者。舉十
七地中首尾。以攝中間諸地。十七地者。一五識身
相應地。二意地。三有尋有伺地。四無尋唯伺地。五
無尋無伺地。六三摩呬多地。七非三摩呬多地。八
有心地。九無心地。十聞所成地。十一思所成地。十
二修所成地。十三聲聞地。十四獨覺地。十五菩薩
地。十六有餘依地。十七無餘依地。此無餘依地。唯
有清淨真如。名為法界。故云歷至法界也。以十七
地中所攝諸數太廣。今取百法。故名為略。】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
行法。五者無為法。」
【註 心法者。總有六義。一集起名心。唯屬第八。集
諸種子。起現行故。二積集名心。屬前七轉識。能熏
積集諸法種故。或集起屬前七轉。現行共集熏起
種故。或積集名心。屬於第八。含藏積集諸法種故。
三緣慮名心。俱能緣慮自分境故。四或名為識。了
別義故。五或名為意。等無間故。六或第八名心。第
七名意。前六名識。斯皆心分也。
贅 集起積集。雖於第八前七兩轉互說。而於實
義。各有所長。緣於積者藏義。集者會義。故集起在
現行上說。積集在種子上說。今言集起名心屬第
八者。以能生起諸現行也。積集名心屬前七者。以
能熏成諸法種也。又說集起屬前七者。是說現行
共集為能熏也。積集名心屬第八者。說彼含藏積
集種也。或名為意者。意有恒轉等無間意。故將八
識前滅後生時。兩頭相等。中間無間。依意立名耳。
餘如文釋。
註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義故。一恒依心起。二與
心相應。三繫屬於心。具此三義。名為心所。要心為
依。方得起故。觸等恒與心相應故。既云與心相應。
盖心不與心自相應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應。非
自性故。相應之義有四。謂時。依。所緣。及事。皆同。乃
相應也。觸等看與何心生時。便屬彼心之觸等故。
如次為三義也。
贅 此釋心所與心相應義。相應之義有四者。謂
心王心所同時起。同所依根。同所緣境。同一自證
分體事。故名相應。言如次為三義者。從要心為依
下。是一者恒依心起義。觸等恒與下。是第二與心
相應義。觸等看與下。是第三繫屬於心義。故云如
次。
註 色法者。識之所依所緣。乃五根五境質礙之
色。亦名有對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
無對色。即法處色也。
贅 能所八法者。能造地水火風四法。所造色香
味觸四法。能所共成。故有所依五根。所緣五境。名
十有色。法處色者。意識所緣法塵。唯影無質。故云
無對。
註 言不相應行法者。行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
所法。二不相應行。即始自得。終至不和合性。二十
四法是也。
贅 行蘊有二者。一相應行。即諸心所。二不相應
行。即此得等。謂五十一心所法中。除去受想二蘊。
有四十九數。共得等二十四法。則有七十三法。總
名行蘊。故說行蘊有二。又名不相應者。以非能緣。
不與心相應。無質礙故。不與色相應。有生滅故。不
與無為相應。
註 言無為法者。即不生不滅。無去無來。非彼非
此。絕得絕失。簡異有為。無造作故。名曰無為也。
贅 簡異有為者。有為有三。一現所知法。謂色心
等。各別顯現。眾所知故。是有為法。二現受用法。謂
瓶衣等。瓶可受物。衣可覆身。是有為法。三有作用
法。謂眼耳等。眼等各有發識作用。是有為法。無為
非上三種。故云簡異有為。】
「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位差別故。
四所顯示故。」
【註 言初心法八種。造善造惡。五趣輪轉。乃至成
佛。皆此心也。有為法中。此最勝故。所以先言。言與
此相應故者。謂此心所。與其心王。常相應故。望於
心王。此即為劣。先勝後劣。所以次明。所現影故者。
即前色法。謂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變現
故。自證雖變。不能親緣。故置影言。簡其見分。亦自
證變。則非是影。或與自證通為本質故。或簡受所
引色。非識變影。第六緣時。以彼為質。質從影攝。前
二能變。此為所變。先能後所。故次言之。分位差別
者。謂此不相應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別假立。
前三是實。此一為假。所以第四明之。言所顯示者。
此第五無為之法。乃有六種。謂此無為。體性甚深。
若不約事以明。無由彰顯。故藉前四斷染成淨之
所顯示。前四有為。此即無為。先有後無。所以最後
明也。
贅 此中總釋五位名義次序。前二位中。勝劣次
序。兼第三位。能所次序。通前四位。實假次序。總此
五位。有無次序。第三位中。言自證雖變。不能親緣
者。簡第八識自見分緣。以第八見分緣根身等法。
是親緣故。亦非轉識各見分緣。以此轉識各自證
分。託彼第八所變相分。以為本質。自變相分。令自
見分。得親緣故。是說第八自證雖變。唯見分緣。故
置影言。或說八識各自證分。雖變色法。唯見分緣。
自證不緣。故置影言。簡其見分非是影者。見是能
變。不得言影。或與自證通為本質者。謂諸轉識。各
自證分。託質變時。通以第八見分。及所變相分。為
本質故。雖前五識不起分別。無本質名。所緣親相
分。亦託彼變故。又言或簡受所引色。非識變影者。
謂受戒時。不從質起。故不名影。唯從第六分別心
起。無本質故。彼所變色。但從影攝。不即是影。是故
簡之。餘義如文。】
「如是次第。」
【註 此結答也。由上如是勝劣。能所。實假。有無。故
云如是次第。此略結上文。總標五位章門。下乃備
列百法名數也。
贅 勝是心王。劣是心所。王所為能。色法為所。色
心實有。不相應行。依實假立。前四有為。後一無為。
故云勝劣。能所。實假。有無。如是次第。】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
【註 此總標。下別列。】
「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
【註 隨根立名。具五義故。謂依。發。屬。助。如。除根發
之識。餘四皆依根之識等。依主也。根發。依士也。雖
六識身。皆依意轉。此隨不共意識。名依發等。故五
識無相濫矣。葢兼未自在位言之耳。或唯依意。故
名意識。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贅 四皆依根之識等者。謂依根。屬根。助根。如根。
皆以所依所屬等根為主。能依等識。即為客義。是
為能所依彰依主釋。除根發之識者。謂不得言發
根之識。唯當言根所發識。根雖能發。根得父名而
劣。識是所發。識得子名而勝。眼由有識。名眼緣色。
依勝得名。即勝劣依彰依士釋也。雖六下。謂前五
識。亦依意為染淨依緣。前五方生。而第六識獨名
意識者。以前五各將所屬之根為名。亦顯意識不
共。故不相濫。心意非例者。謂他處言。心意識三。該
八種識。此名意識。唯詮第六。非同他處。心詮第八。
意詮第七。識詮前六。故云非例。】
「七末那識。」
【註 華言意識。如藏識名。識即意故。第六意識。如
眼識名。識異意故。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
但立意名。又以簡心之與識。以積集了別。劣餘識
故。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耳。
贅 末那云意。故名意識。識即意故者。意是業用。
識是其體。體持業用。持業釋也。藏識亦爾。故云如
藏識名。識異意故者。意是所依根。識是能依識。能
所依彰。依主釋也。眼識亦爾。故云如眼識名。又以
簡心下。謂心是第八。有積集義。識是前六。有了別
義。七但名意。以無積集了別。故云劣餘識也。】
「八阿賴耶識。」
【註 華言藏識。能含藏諸種故。又具三藏義故。謂
能藏。所藏。執藏也。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
內我故。由斯三義。而得藏名。藏即識也。
贅 與雜染互為緣者。釋能所藏也。持種義邊。名
為能藏。是諸法與識為緣。受熏義邊。名為所藏。是
識與諸法為緣。有情執為自內我者。釋執藏也。以
第七識念念執為自內我故。藏即識者。藏是業用。
識是其體。體持業用。持業釋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
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
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註 此舉總數以標列章門。下乃隨章列名。言徧
行者。徧四一切。心得行故。謂三性。八識。九地。一切
時。俱能徧故。言別境者。別別緣境而得生故。所緣
之境則有四。乃所樂之境。決定境。曾習境。所觀境。
各緣不同。故云別境。解現下文。言善十一者。唯善
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順益故。性離𠎝穢。勝
過惡故。言煩惱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又能生隨
惑。名為根本。煩。擾也。惱。亂也。擾亂有情。恒處生死
也。言隨煩惱者。隨他根本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
故。此亦見下文。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於
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
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贅 徧四一切者。謂一切三性。一切八識。一切九
地。一切時。皆有觸等五所。故云俱能徧故。所緣之
境有四者。於所樂境起欲。於決定境起勝解。於曾
習境起念。於所觀境起定無慧。起慧無定。問。定慧
既同所觀。何為別境。答。以定與慧。不俱起故。亦是
別境。隨煩惱有二。一隨差別性。即隨根本煩惱分
位差別。假立其名。非實有體。二隨等流性。即隨根
本煩惱染類流故。各別有體。故名等流。觸等定徧
心者。八識皆徧故。欲等定徧地者。九地皆徧故。悔
眠尋伺。是不定義。故云非如等。】
「一遍行五者。」
【註 此別標。下列名。】
「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註 言作意者。謂警覺應起心種為性。引心令趣
自境為業。觸者。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
依為業。受者。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欲為業。
能起合離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歡慼捨相。想
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安立自
境分齊故。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思謂令心造作為
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駈役
自心。令造善等。
贅 凡言性者為體。業者為用。以諸心所各有體
性業用。一一別釋。應起心種者。心從種起。於應起
者。作意令起故。趨自境者。心各有境。不趨餘境故。
令心觸境者。心心所法。由有觸心所。方能緣境故。
受所依者。受等心所。依觸得生故。領納順違俱非
境者。謂領順境時。令心歡而欲合。領違境時。令心
慼而欲離。領俱非境時。令心捨而非二。想取像者。
像從境起。言自像生。故云謂安等。正因等者。等於
邪因。正因即善。邪因不善。故云驅役自心。令造善
等。】
「二別境五者。」
【註 此別標。下列名。】
「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麼地。五慧。」
【註 言欲者。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勝解
者。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謂邪正等
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
轉故。若猶豫境。勝解全無。勝即是解。念者。於曾習
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
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三麼地者。此云等持。於
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謂觀得失
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
生。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爾。
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也。言慧者。於
所觀境。揀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
由慧推求。得決定故。上言解現下文者。義在此耳。
贅 別釋別境五所。體性業用。欲與樂俱。故境為
所樂。精進勇猛。根於樂欲故勤依為業。勝即解者。
勝是用。解是體。云勝即解。持業釋也。曾習為過去。
明記巳往為念。由數憶持。攝心從境。故能引定。心
專注言下。謂不長隨一境不移。但令心定。境任往
來。如緣色定。不緣餘聲。色滅聲臨。即緣聲定。不隨
色轉。如鏡對像。像自往來。光不隨轉。故說專注。非
唯一境。言等持者。即定也。餘義如文。】
「三善十一者。」
【註 此標章。下列名。】
「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七無癡。八輕
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註 言信者。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
不信。樂善為業。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於
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
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此三種信也。言心淨為
性者。謂此性澄清。能淨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濁水。
故云心淨為性也。言精進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
勇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謂善品修。惡品斷。
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捍表精純。簡淨無記。又云勇
而無怯。捍而無懼。言滿善者。圓了善事。名為滿善。
故三根為作善。此名滿善。能滿彼故。或曰。唯識論
言。精進一法。在三根後。百法則信後即言。何耶。曰。
唯識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盖信為欲依。欲
為勤依。故此信後。而便言勤。勤即精進也。但勤通
三性。精進唯善性攝也。立依者。謂根依精進立。捨
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須合說故三根後方說精進。
贅 釋十一善所體性業用。信有三種。謂忍實事
理。樂修淨德。欲行諸善。如次為三。勇表勝進者。謂
堅猛。有勢。有勤。有勇。不同染法之情沉。捍表精純
者謂加行。無下。無退。無足。故非無記之昏迷。言因
依次第者。依信為因。而有欲。依欲為因。而有勤。故
此信後。即便言勤。勤即精進。問。既即精進。何不言
勤。答。勤通三性。精進唯善。故不言勤。言立依次第
者。謂無貪。無瞋。無癡。三種。依精進一法。立為善根。
不放逸。行捨。不害。三心所。依精進三根四法。假立
三名。故彼論中。於三根後。方說精進。
註 言慚者。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
止息惡行為業。自法力者。自謂自身。法謂教法。言
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諸惡耶。言愧者。依世間
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世人
譏呵。名世間力。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
作也。言無貪者。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
善為業。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
即三有之因。言無瞋者。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
瞋恚作善為業。言苦苦具者。苦謂三苦。苦具者。苦
因。無癡者。於諸事理。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
業。言輕安者。遠離麤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
昏沉。轉依為業。離重名輕。調暢身心名安。謂此伏
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言堪任者。有所
堪可。有所任受。言轉依者。令所依身心。去麤重。得
安隱故。言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
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善事為業。防修者。
於所斷惡。防令不起。於所修善。修令增長。言精進
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別有體。或
云。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曰。餘六比四。勢
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䇿故。
言行捨者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
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言行捨者。乃行蘊中捨。簡
受蘊捨故。言令心平等等者。由捨。令心離昏掉時。
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後無功用。此初中後差別之
位也。此亦即四法者。離彼四法。無別相用矣。何知
無別。曰。若能令靜。即是四法。若所令靜。即心等故。
或曰。既即四法。何須別立。曰。若不別立。隱此能故。
言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
害。悲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
不害。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但違損惱物害。無
瞋與樂。不害拔苦。此二麤。相差別。理實無瞋實有
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
樂有情。彼二勝故。
贅 慚者慚心。故云依自法力。愧者愧人。故云依
世間力。二法俱以止息惡行為業者。彼二業用。是
通相故。無貪等三。名為善根。以彼能生諸善法故。
輕安一法。唯定地有。欲界中無。論說欲界諸心心
所。猶闕輕安。名不定地。言非善根。非遍䇿者。謂信
等六法。非是無貪瞋癡之善根。亦非精進之遍䇿。
故不依彼。立不放逸。言簡受蘊捨者。捨有二種。一
者捨受。二者捨行。而云行捨者。行蘊中捨。名為行
捨。又先有行。而後捨故。精進三根為行。無功用住
為捨。功用即行無即是捨。故以為性。捨義雖同。蘊
有差別。性又不同。捨受唯無記。行捨是善性。是故
簡之。唯識論云。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
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是實。相用別故。謂依精進
三根四法。假立行捨。及不放逸。依無瞋善根。假立
不害。故彼論說。三是假有。信精進等。各別有體。不
依他立。是故彼八。說為實有。】
「四煩惱六者。」
【註 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貪。二瞋。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註 言貪者。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
為業。生苦者。謂由愛力。取蘊生故。瞋者。於苦苦具。
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不
安者。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慢者。恃巳於
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生苦者。謂若有
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死生輪轉無窮。受諸
苦故。無明者。於諸理事。迷暗為性。能障無癡。一切
雜染所依為業。雜染所依者。由無明起癡邪定。貪
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疑者。於諸
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障善品者。以
猶豫故善不生也。惡見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
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盖惡見者。多受苦故。
此見有五。謂身。邊。邪。見取。戒禁取。也。此六。即俱生。
若開惡見成十。即分別惑也。又十惑中。瞋唯不善。
餘九皆通有覆不善。
贅 釋六根本煩惱體性業用。謂由愛力。取蘊生
故者。蘊即是身。色受想等。聚為身故。由貪愛力。五
蘊身生。執身為我。故名取蘊。德有德者。意含無德。
彼德自無。我不應慢。無德尚爾。德可慢乎。故慢有
德。輪轉無窮。或謂於諸德中。而有德者。不謙下彼。
是慢彼義。言癡邪定者。謂蠢然專注名癡定。不順
正理名邪定。皆以無明為依。以顯正定明記為依。
言不疑善品者。餘善心所也。是六百法中不錄之
餘善。惡見分五者。唯識俗詮云。煩惱如稠林。故有
根本枝葉之說。而立為根隨二位煩惱。以有根故。
能生枝葉。根有六種。或開為十。隨有二十。更約為
三。根之六者。一貪。二瞋。三癡。四慢。五疑。此名五鈍
使也第六惡見。若開此一。又有五名。一身見。二邊
見。三邪見。四見取。五戒禁取。此名五利使也。前名
鈍者。於所緣境。頑嚚無決故。此名利者。於所緣境。
果決割斷故。十皆名使者。為心王之所使。故名心
所使。此六下。釋俱生分別者。互相影略。若執六唯
俱生。十唯分別。義乖唯識。故論云。如是總別十煩
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
後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及邪教力。自審思察。
方得生故。謂貪。瞋。癡。慢。身見。邊見。六法。通俱生分
別。彼以任運釋俱生。思察釋分別。故云俱得生故。
疑。及邪見。二取。四法。唯分別起。若以此六即俱生
者。疑唯分別。餘五通二。是故相乖。若六俱生中。影
略分別。於十分別中。影略俱生。此義方盡。】
「五隨煩惱二十。」
【註 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八害。九嫉。十慳。
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
十六昏沉。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
亂。」
【註 言忿者。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
不忿。執仗為業。執仗者。仗謂器仗。謂懷忿者。多發
暴惡。身表業故。瞋一分攝。恨者。由忿為先。懷惡不
捨。結冤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熱惱者。謂結恨
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惱者。忿狼為先。追觸暴熱。
恨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言追觸等義。謂追
往惡。觸現違緣。心便狠戾。多發囂暴。兇鄙麤言。蛆
螫他故。此亦瞋分也。覆者。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
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言悔惱者。覆罪。則後
必悔惱。不安隱故。貪癡二分。若不懼當苦覆罪者。
癡一分攝。若恐失利譽。覆罪者。貪一分攝。言誑者。
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
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貪
癡分諂者謂罔他故。矯設異儀。諂曲為性。能障不
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罔冐他。曲順時宜。矯設
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巳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亦
貪癡分也。憍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
障不憍。染依為業。言染依義者。憍醉。則生長一切
雜染法故。此貪分也。不憍者。即無貪也。害者。於諸
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言
逼惱之義。有害者。逼惱他故。瞋一分攝。若論害與
瞋之別義者。害障不害。正障於悲。瞋障無瞋。正障
於慈。又瞋能斷命。害但損他。此差別也。言嫉者。殉
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
言憂慼義者。嫉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
亦瞋分為體。言慳者。躭著法財。不能慧捨。秘恡為
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亦貪分也。無慚者。不顧自
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於慚。生長惡行為業。言不
顧者。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耻過惡。能
障礙慚。生長惡行故。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暴惡
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言不顧世間等義
者。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耻過非。能障
於愧。生長惡行故。言不信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
心穢為性。能障淨心。墮依為業。言墮依者。不信之
者。多懈怠故。言懈怠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墮
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
長染故。言放逸者。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
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此放逸以何為體。
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淨等法。總名放逸。離上
四法。別無體性。或曰。彼慢疑等。亦有此能。何不依
立。曰慢等方四。勢用微劣。故不依立。此之四法。偏
何勝餘慢等。曰障三善根。障遍策故。餘無此能。所
以不勝。言惛沉者。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
安毗鉢舍那為業。或曰。惛沉與癡何別。曰。癡於境
迷暗為相。正障無癡。而非瞢重。惛沉於境瞢重為
相。正障輕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言掉舉者。令心
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麼他為業。失念者。
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
業。言散亂所依者。失念。則心散亂故。此失念者。有
云念一分攝。是煩惱相應念故。有云癡一分攝。瑜
伽說此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有云俱一
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不正知者。於所觀境。謬
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毀犯業者。不正知者。
多毀犯故。此法或云慧一分攝。是煩惱相應慧故。
或云癡一分懾。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
不正知。有云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散亂
者。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言惡
慧所依者。謂散亂者。發惡慧故。或曰散亂掉舉何
別。曰。散亂令心易緣。掉舉令心易解。是所別相。前
云隨其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者。義現此耳。蓋
忿恨等十。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
家差別分位也。若無慚。無愧。掉舉。惛沉。散亂。不信。
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或云此七既
別有體。何名等流。曰根本為因。此方生故。名等流
也。
贅 唯識論云。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
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慚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
煩惱。掉舉等八。徧染心故。名大隨煩惱小隨中。忿
依現境。執仗以身表之。恨懷先惡。結冤而熱惱為
業。惱追忿恨之往惡。或觸現在之違緣。即以凶言
轉施諫者。害者於他逼惱。心無悲愍。嫉者不耐他
榮。性恒忌妬。雖皆以嗔為性。業用有異。故分為五。
覆者。恐失利譽。貪也。藏隱自罪。癡也。誑者。為獲利
譽。亦貪。矯現有德。曰癡。諂者。曲順時宜為貪。不任
教誨為癡。雖皆以貪癡為性。而各有異。又分為三。
憍者。染著盛事。唯是貪分。性自醉傲。有可恃故。慳
者。躭著財法。亦唯貪分。性自秘恡。畜不捨故。雖皆
以貪為性。而於所恃。不捨。有異。故分為二。巳上小
隨。互取三不善根為體。故云假立。中隨二者。翻善
為不善也。以善所中慚者漸心。愧者愧人。故無慚
者。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暴
惡。以有無慚。必有無愧。乃自類俱起也。大隨中。不
信。懈怠。放逸。惛沉。掉舉。此五翻善品中。信。與精進。
及不放逸。輕安。行捨。五善心所以此唯染。彼唯淨
故。失念。散亂。翻入別境念定淨分。又不正知。亦翻
別境慧淨分故。以別境中。具染淨故。應知此八。放
逸。失念。及不正知。三是假有。分位性故。餘五是實。
等流性故。散亂令心易緣者。心遊於境也。掉舉令
心易解者。境現於心也。又云易解從心。易緣從境。
是二別義。言差別分位者。無體假立也。等流性故
者。有體同類也。】
「六不定四者。」
【註 此別標。下列名。】
「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註 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
(觀即毗鉢舍那)。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暗劣。一門轉故。
昧簡在定。略別寤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
位。假立此名。如餘盖纏心相應故。言惡作者。惡所
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止即奢麼他)。此即於果。假立
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作
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有義
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隨癡相說。名
世俗有。言尋伺者。尋謂尋求。令心怱遽於意言境。
麤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怱遽於意言境。細轉為
性。二法業用。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
謂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
尋伺二法。為假為實。曰。並用思之與慧。各一分為
體。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蓋思
者徐而細故。慧則急而麤故。是知令安。則用思無
慧。不安。則用慧無思。若通照大師。釋有兼正。若正
用思。則急慧隨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則徐思隨
慧。亦令不安。是其並用也。
贅 一門轉者。意識有明了暗劣二門。此無明了。
故云一門。昧簡在定者。定心一境。略而不昧。以顯
睡眠。性闇昧故。略別窹時者。窹時廣緣。不得稱略。
以顯睡眠性是忽略。故云。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
無心位。假說此名者。謂有五無心之睡眠位。依此
假立。非實睡眠。以彼無心。此有心故。有體用故。如
餘盖纏。心相應故者。葢有五葢。瑜伽頌云。葢謂貪
欲葢。及與瞋恚葢。惛沉睡眠葢。掉舉惡作葢。第五
是疑葢。纏有八纏十纏俱舍云。纏八無慚愧。嫉慳
并悔眠。及掉舉惛沉。或十加忿覆。言隨癡相說。名
世俗有者謂此悔眠。與無明俱。體非無明。名世俗
有。而實各別有自體故。豈即世俗。假無自體。尋伺
二法。釋義如文。】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
【註 言色者。有質礙之色。有顏色之色。所依之根
唯五。所緣之境則六。即二所現影。此別標章。下別
列名。
贅 形等為質礙。青等為顏色。色之一字。根塵總
名。聲香味等。俱名色故。故說根境共十一種。是心
心所所現影故。】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
十一法處所攝色。」
【註 言一眼者照囑之義。梵云斫蒭。此翻行盡。眼
能行盡諸色境故。是名行盡。翻為眼者。體用相當。
依唐言也。二耳者能聞之義。梵云莎嚕多羅戍縷
多。此翻能聞聲。數數聞此聲。至可能聞處。翻為耳
者。體用相當。依唐言也。三鼻者。能齅之義。梵云伽
羅尼羯羅拏。此云能齅。齅香臭故。數數由此能齅
香臭故。翻為鼻者。體用兼之。依唐言也。四舌者。能
嘗義。梵云䑛若時吃縛。此云能嘗。瑜伽論云。能除
饑渴。數發言論。表彰呼召。謂之舌也。通於勝義世
俗二義。翻為舌者。亦兼體用。依唐言也。五身者。積
聚依止二義名身。謂積聚大造。諸根依止。梵云迦
耶。此翻為積聚身根。為彼多法依止。諸根所隨。周
遍積聚。故名為身。翻為身者體義相當。依唐言也。
體即是根。此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義故。則以
能造所造八法為體。乃識所依之根也。
贅 體用相當者。體即勝義。與浮塵根。用即照境。
與對境義。故謂眼如蒲桃朵。耳如新捲葉。鼻如雙
垂爪。舌如初偃月。身如腰皷𣞙。此明浮塵五根體
相也。眼能照矚。耳為能聞。鼻為能齅。舌為能甞。身
為積聚依止之能觸。此明勝義五根義用也。有如
是體。發如是用。故云。體用相當依唐言也。
註 言六色者。眼所取故。有二十五種。謂青。黃。赤
白(此四實)。長。短。方。圓。麤。細。高。低(此相狀假)。正。不正。光。影。明。
暗。煙。塵。雲。霧。逈色。表色。空一顯色(此分位假)。此皆方處
示現義。顏色之色也。對眼識故。質礙名色。乃色之
總名耳。言七聲者。四大種所造。耳根所取義故。總
有五因。攝十二種聲。五因者。一相故。即耳根所取
義。此一為總。餘四為別。二損益故者。立初三種聲。
云可意聲(是益)。不可意聲(是損)。俱相違聲(通二)。三因差別
故者。攝次三種。謂因執受大種聲(語等)。因不執受大
種聲(樹等聲)。因俱大種聲(手鼓等聲)。四說差別攝三者。有
世所共成聲。謂世俗語所攝。成所引聲者。謂諸聖
所說。遍計所執聲者。外道所說。五言差別攝三者。
聖言量所攝聲。即八種聖語。聖正也。此八種語。不
出見聞覺知。該於六根。以鼻舌身皆覺故。如應答
於人。第一見。則言見。乃至第四知。則言知。若不見。
言不見。乃至第八不知。言不知。斯聖語矣。若第一
見。言不見。不見。言見。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
種非聖言矣。華嚴鈔。唯十一種。以唯識加響以成
十二。更俟參考。言八香者。乃鼻之所取。可齅義故。
總有六種。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變
易香也。九味者。舌之所取。可甞義故。有十二種。謂
苦。酸。甘。辛。醎。淡。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俱生。和合。變
異也。言十觸者。身之所取。可觸之義。故名為觸。有
二十六種。謂地。水。火。風。輕。重。澁。滑。緩。急。冷。暖。硬。輭。
饑。渴。飽。力。劣。悶。癢。粘。老。病。死。瘦。是也。初四乃實。餘
皆依四大假立。或曰。餘既是假。身識何緣。曰。即實
緣故。既即實緣。何知輕等。五俱意識。分別之也。
贅 青黃赤白四為實者。析至極微。色不改故。長
短等八。相狀假者。析至極微。無相狀故。正不正等
十三種色。分位假者。以彼諸法。隨方變故。總有五
因者。因聲而顯五處差別。攝十二種聲。一相故者。
因聲而有耳所取相。說之為總。故後四種皆是聲
相。二損益故者。由取聲相。令人苦樂。名為損益。若
於聲相。不苦不樂。名俱相違。三因差別故者。由取
聲相。知執受等。謂諸有情。皆第八識。執受大種所
造根身。故諸有情聲。名執受大種。四說差別。五言
差別者。由取聲相。知說差別。及言差別。問。言說何
異。答。直言曰言。釋義曰說。又一字一名為言。多字
多名為說。是二別義。香味觸三。釋義如文。
註 言法處所攝色者。謂過去無體之法。可緣之
義。此有五種。謂極逈色。依假想觀析所礙色。至極
微。故名極逈色。又云。上見虗空青黃等色。乃是顯
色。若下望之。則此顯色。至遠而為難見。故名極逈
色也。言極略色者。亦假想觀。析須彌俱礙之色至
極微處故。又云。於色上分析長短形相麤細。以至
極微故。言俱礙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礙也。
定果色。謂解脫定。亦魚米肉山威儀身等。亦名定
自在所生色。定即禪定。自在所生色。謂菩薩入定。
所現光明。乃見一切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則有
火光發現等。受所引色者。謂律不律儀殊勝思種。
所立無表色也。又受即領受。引即引取。如受諸戒
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受所引色也。遍計所執
色者。謂第六識。虗妄計度。所變根塵。無實作用。故
立此名。或謂餘四。名色。有可擬議。受之所引。何亦
名色。盖從所防發善惡之色。以立名耳。此四全。一
少分是假。一分乃實。
贅 意識所緣法塵境界。名為法處。極逈色者。色
最遠故。極略色者。色最細故。定果色者。定中現故。
受所引者。受戒引生善惡色故。言律不律儀者。善
惡兩門法範也。律儀戒品。雖是色法。依思種立。無
所顯示。名無表色。徧計執色。無實用者。從分別起。
不從因緣。故無實用。此四下。謂徧計執色。從依他
起上變起相分。名少分假。即依他起名一分實。極
逈等四。全是實有。若假若實。皆是意識所緣之境
名法處色。】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註 此乃色心分位。盖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
得等之名。以行法有二。此簡非心所。以立其名。此
總標章。下乃別列。
贅 不相應義。及行法有二。如前巳釋。前三法者。
謂依心王心所。及色法三。分位差別。假立得等名
耳。】
「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
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
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
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
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註 言得者包獲成就不失之義。乃色心生起。未
滅壞來。此不失之相也。命根者。依業所引。第八種
上。連持色心不斷功能假立命根耳。眾同分者。類
相似故。有人法之別。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
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
類。假立此名。異生性者。二障種上。一分功能。令趣
類差別不同。云異生性也。
贅 所言得者。謂於諸法成就不失故。假立命根
者。於一第八。有三義別。謂識。壽。煖。三。識是見分。煖
是相分。壽是種子。依識種子。立為命根。故云假立。
眾同分者。依人法立。三乘即法。五性即人。問。唯識
名非得。此何名異生。答。異生非得。其義一也。論云。
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
得。於諸聖性。未成就故。應知彼云非得。即此異生。
以居異生時。非得聖性故。
註 無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或
云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云無想者。想滅為
首。謂此外道。厭想如病。忻求無想。以為微妙。立此
定名。滅盡定者。令不恒行心心所滅(六識)。及染第七
恒行心聚。皆悉滅盡。乃此定相。蓋修無想。則作出
離想。而滅盡。乃作止息想。又無想唯凡。滅盡唯聖。
乃二定之差別也。大抵於厭心種上。遮礙轉識不
生功能。立此二定也。言無想報者。由欲界修彼定
故。感彼天果。名無想報。乃無想之報(依士釋也)。名身者。
能詮自性單名也。二名巳上。方名名身。三名巳上。
名多名身。乃詮別名之身。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
名身。三句巳上。名多句身。單句詮差別。多句則詮
別句之身。文身者。文即是字。能為名句二所依故。
如單言斫單言芻。未有詮表。名之為字。論不言名
與多名。舉中以攝廣略也。又云帶詮名文。如經書
字。不帶詮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韻類是也。生者。
先無今有。住者。有位暫停。老則住別前後。亦云衰
變名老。又云法非凝然。言無常者。今有後無。死之
異名。又諸聖教。多合生滅以為無常。蓋生名為有。
有非恒有。不如無為。滅名為無。無非恒無。不如兔
角。不同彼無為兔角之常故曰無常。今唯據死而
言。
贅 無想定者。唯滅前六不恒行之心心所法。想
滅為首。立無想名。由作出離想。故名凡定。滅盡定
者。兼滅染污恒行心等。名滅盡定。但作止息想。故
名聖定。欲界修定。生第四禪。名無想報。無想定劣。
果報勝故。依勝立名。名依士釋。名身等者。身是聚
義。故於一名。唯名自性。二名合聚。方名名身。句身
亦爾。如說諸字。是名自性。不詮別名。如說諸行。二
名合聚。方名名身。又如說言。諸行無常。此只名句。
不詮別句。諸行無常是生滅法。二句合聚。方名句
身。論不言下。謂天親不言單名之略。多名之廣。伹
舉中之名身。以攝前後。句身亦爾。文身。及生。住。老。
釋義如文。又諸下。重釋無常義。生名為有。有非恒
有者。謂因生時。纔名為有。有非曾有。故說不如。無
為寂滅。理是常有。滅名為無。無非恒無者。謂由滅
時。方名為無。無非曾無。故說不同兔角常無。應知
無為常有。兔角常無。則顯生滅是無常義。
註 流轉者。因果不斷。相續前後。定異者。善惡因
果。互相差別。相應者。因果事業。和合而起。或曰此
之總名不相應。行法。今名相應者。何耶。蓋名不相
應者。簡前相應心所而巳。此相應者乃前三法上。
事業和合之謂。豈相濫乎。勢速者。有為法。遊行迅
疾。飛行運奔。皆此所攝。次第者。編列有敘。令不紊
亂。尊單上下。左右前後。有規矩者。皆此攝也。時者。
過現未來。成住壞空。四季三際。年月日夜。六明十
二隨方制立。故名為時方者。色處分齊。人法所依。
或十方上下。六合四極。亦隨所制。數者度。量諸法
之名。或一十百千。至不可轉也。言和合性者謂於
諸法。不相乖反。不和合性者。謂於諸法。相乖反故。
前如相順因。此如相違因。或曰。此二十四。於前三
分位。則以何法。當前何位。大略而言。命根一法。唯
心分位。第八心種上。連持功能故。異生性一。唯所
分位。二障種上。令別功能故。二無心定。無想異熟。
乃王所上假。王所滅巳。名無想等。餘十九種。通色
及心。與心所法。三上假立。如眾同分。乃色同分。心
同分。所同分。又如勢速。乃是色心心所。遷滅不停
故。又如定異。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惡果。定不
互感等。餘倣此說。
贅 流轉定異。乃至和合相順。不和合者。名為相
違釋義如文。或曰下。為明得等諸法。從前心王心
所色法三位。差別所顯。故有此問。命根唯心。依第
八心種子立名。如前巳釋。異生性一。唯所分位者
謂我法二障。雖名煩惱所知。即是染位二十六種
染心所法。由未永斷。名異生性。故說異生。唯從心
所分位所顯。無想等三。兼上心王及心所法。餘十
九種。王所色法。三位皆具。故知得等。唯王唯所。或
兼王所。及兼色法。三位差別。假立其名耳。】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
【註 此標章。下別列。】
「一虗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
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註 言無為者。是前四位真實之性故云識實性
也。以六位心所。則識之相應。十一色法。乃識之所
緣。不相應行。即識之分位。識是其體。是故總云。識
實性也。而有六種。謂之無為者。為。作也。以前九十
四種。乃生滅之法。皆有造作。故屬有為。今此六法。
寂寞冲虗湛然常住。無所造作。故曰無為。
贅 此中總釋六種無為。對前四法。有為立故。唯
識論云。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謂曾聞說虗空等名。隨分別有虗空等相。數習力
故。心等生時。似虗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前後
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
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
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離諸障染。故名虗
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不由
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名非擇滅。苦樂受滅。
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此五皆依真如假
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
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虗幻。故說為實。理非倒妄。故
名真如。
註 言虗空無為者。謂於真諦。離諸障礙。猶如虗
空。豁虗離礙。從喻得名。下五無為。義倣此說。擇滅
者。擇謂揀擇。滅謂斷滅。由無漏智。斷諸障染。所顯
真理。立斯名焉。非擇滅者。一真法界。本性清淨。不
由擇力。斷滅所顯。或有為法。緣闕不生。所顯真理。
以上二義。故立此名。不動者。以第四禪。離前三定。
出於三灾八患。無喜樂等動搖身心。所顯真理。此
從能顯彰名。故曰不動。想受滅者。無所有處。想受
不行。所顯真理。立此名耳。真如者。理非妄倒。故名
真如。真簡於妄。如簡於倒。徧計依他。如次應知。又
曰真如者。顯實常義。真即是如。如即無為。上自一
切法下至此。乃明百法。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問
畢矣。此下大分。明二無我。以答次問也。
贅 虗空從喻。擇滅離染。非擇滅者。性淨緣闕。不
動滅者灾難不擾。想受滅者。諸想不行。此五無為。
一一如釋。言真如理非妄倒者。理即圓成實。妄即
徧計性。倒即依他起。若能遠離虗妄徧計。及依他
起。所顯真理。名為真如。故云徧計依他。如次應知。
上自下。謂前論文。總有二問。一問一切法。二問二
無我至此明一切法答初問竟。下明二種無我。以
答次問。】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
【註 此標章。下別列。】
「一補特伽羅無我。」
【註 梵言補特伽羅。唐言數取趣。謂諸有情。數數
起惑造業。即為能取(因也)。當來五趣。名為所趣(果也)。雖
復數數。起惑造業。五趣輪轉。都無主宰。實自在用。
故言無我。乃補特伽羅。即無我矣。此所無即我。是
為我空也。彼凡夫等。皆執心外實有諸法。又執此
法有實主宰。此說為無。無即彼空。無別體也。
贅 雖復下。釋無我義。補特伽羅。云數取趣者。即
我也。我謂主宰。主是我體。宰是我用。主有自在力。
宰有割斷力。謂我為主。由我自在。宰割其事。是體
用義。今說補特伽羅無我。是我無我。故云。雖復數
數起惑造業。五趣輪轉。而於其中。都無真實主宰
自在用故。故言無我。此所無之主宰即我。是為我
空。我空故。人智現前。智現前故。雖終日宰割其事。
而實無我。故云補特伽羅無我。】
「二法無我。」
【註 言法者。軌持之義。謂諸法體。雖復任持。軌生
物解亦無勝性實自在用。故言法無我。法即無我。
應云法無法。從能依說。故云法無我。瑜伽九十三
云。復次一切無我。無有差別。總名為空。謂補特伽
羅無我。及法無我。補特伽羅無我者。離一切緣生
行外。別有實我。不可得故。法無我者。謂一切緣生
諸行。性非實我。是無常故。如是二種。略攝為一(雙證
二無我理)。彼處(指毗曇)說此。名為大空。又云我之執者。心
得境名。又云二執者我狹法寬。蓋人有迷人必迷
法者。迷法未必迷人。故能持自體者。為法。有常一
用者。為人。如二乘我執巳斷。法執猶存。則其淺深
寬狹可見矣。蓋我法者。不出世間及聖教二種我
法。謂世間人執我法無體。隨情名世間假。聖教我
法者有體。強設名之為假。故二皆為假。故無我法
也。
贅 謂諸下。釋法無我義。法謂軌持者。持是法體
軌是法用。任持不捨。各守自性。如水就下。火揚於
上。性各決定。此是法體。軌謂軌範。可生物解。如火
熟物。用水浮舟。各取其則。此是法用。瑜伽云。地能
持。水能爛。火能燒。風能燥。如是等類。業自差別。然
而無實任持軌。範自在用故。名法無我。應言法無
法。而言法無我者。法是所執。我是能執。若無能執。
所執亦無。故法無我。即是法空。又云我者。是主宰
義。我無主宰。是為我空。法無主宰。是為法空。故於
我空法空。皆言無我。言毗曇者。即小乘部中阿毗
曇論。彼中以空空為我空。大空為我法俱空。言我
狹法寬者。我從法起。法先有故。我巳滅時。法猶在
故。故言迷人必迷法者。法先有故。迷法未必迷人
者。我巳滅故。言能持自體者明法先有故為體。言
有常一用者。明我從法起為用。蓋我法下。釋成二
種無我。唯識論云。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
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為假。應知
世間所執。從分別起。名徧計性。決定是假。聖教所
說。從因緣生。是依他起。故意說假。應知假說。皆是
此中二無我義。】
大乘百法明門論贅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