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法明門論直解

百法明門論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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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收世出世有為諸法。第五無為。收世出世無

為法性。就前四中。前三是實。第四是假。就前三中

前二是心。第三是色。就前二中。初一是主。第二是

伴。有主必有伴。伴不離主。有心必有色。色不離心。

有實必有假。假不離實。有有為必有無為。無為亦

豈離有為而別有自性哉。於此五位百法。求所謂

有情命者等了不可得。是補特伽羅無我。求所謂

軌解任持者亦了不可得。是法無我也。】

「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位差別故。

四所顯示故。如是次第。」

【此申明百法列為五位之次第。即顯離心別無自

性。故一切惟心而無實我實法也。心法。於一切法

中最勝。由其能為主故。此能統一切法也。心所有

法。即與此心相應。故不離心也。色法。即是心及心

所二者所現之影。故不離心及心所也。不相應行。

即是依於心心所色三者之分位差別而假立。故

不離心心所色也。無為法。即是心心所色不相應

行四有為法所顯示故。亦與四有為法不一不異。

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

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

【心性離過絕非。尚不可名之為一。云何有八。若論

相用。浩然無涯今就有情分中相用最顯著者。略

有八種。依於眼根。了別色塵。名為眼識。依于耳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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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別聲塵。名為耳識。依於鼻根。了別香臭。名為鼻

識。依於舌根。了別滋味。名為舌識。依於身根。了別

痛癢寒熱等觸名為身識。依於意根。徧了五塵。亦

能分別落謝影子。亦能通緣過去未來。名為意識

前五識所依五根。皆是淨色。此第六識所依意根。

則是心法。此之意根。從無始來。內緣第八識之見

分。虗妄執為實我實法。故名為末那識。梵語末那。

此翻為意。由其恒審思量為性相故。然前六識。時

起時滅。喻如水波。第七末那。無始相續妄執我法。

喻如水流。阿賴耶識。則喻如水。梵語阿賴耶。此翻

為藏。具有能藏所藏執藏三義。若無此識。則根身

是誰執受。器界是誰變現。一切善惡漏無漏種是

誰攝受。且如吾人疲倦熟睡。夢想俱無之時。前六

轉識。俱不現起。若無此識。豈不同於死人。既無夢

無想仍非死人。驗知必有此第八識。與第七識微

細我執。仍自俱轉。然此第八識。決非實我實法。若

是實我實法。則應常無變易。而此識者。乃從先世

引業所招。名異熟果。既從業招。便非常住。又善業

則感天人樂報。惡業則感三塗苦報。往來六道。猶

如車輪。變形易貌。曾無一定。豈是實我實法哉。】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

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

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心所有法。亦名心數。與心相應。如臣隨王。如僕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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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故名心所也。此應甚多。今略明六位五十一者

舉相用之最著者言耳。】

「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具四一切。名為遍行。謂遍於善惡無記三性。遍於

三界九地。遍於有漏無漏世出世時。遍與八識心

王相應也。一作意者。警覺心種。令起現行。以為體

性。引現起心。趣所緣境。以為業用。二觸者。于根境

識三和之時。令心心所觸境。以為體性。受想思等

所依。以為業用。三受者。領納順違非順非違境相。

以為體性。起於欲合欲離欲不合不離之愛。以為

業用。四想者。於境取像。以為體性。施設種種名言。

以為業用。五思者。令心造作。以為體性。於善惡無

記之事役心。以為業用。】

「二別境五者。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麼地。五慧。」

【所緣境事多分不同。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名為別

境。一欲者。於所樂境希求冀望。以為體性。精勤依

此而生。以為業用。二勝解者。於決定非猶豫境。印

可任持。而為體性。不可以他緣引誘改轉。而為業

用。三念者。於過去曾習之境。令心明審記憶不忘。

而為體性。定之所依。而為業用。四三麼地者。此翻

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而為體性。智依此

生。而為業用。五慧者。于所觀境。簡別決擇。而為體

性。斷疑而為業用。】

「三善十一者。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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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一信者。於實德能

深忍樂欲。心淨而為體性。對治不信。樂求善法而

為業用。謂于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其為實有而隨

順忍可。復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而生喜樂。又於

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樂果。能成聖道。

而起希望之欲。由斯對治不信實德能之惡心。愛

樂證修世出世善。二精進者。于斷惡修善事中。勇

猛強悍而為體性。對治懈怠。成滿善事而為業用。

三慚者。依于自身及法。生于尊貴增上。由斯崇尚

敬重賢善。羞耻過惡而不敢為。以為體性。別則對

治無慚。通則息諸惡行以為業用。四愧者。依于世

間他人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由此羞耻過罪而不

敢為。以為體性。別則對治無愧。通亦息諸惡行。以

為業用。五無貪者。于三有及三有資具。無所染著。

而為體性。別則對治貪著。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

用。六無瞋者。於三苦及三苦資具。無所憎恚而為

體性。別則對治瞋恚。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七

無癡者。于諸諦理及諸實事。明解而為體性。別則

對治愚癡。通則能作眾善以為業用。八輕安者。遠

離麤重雜染法品。調暢身心。於善法中堪任修持。

而為體性。對治惛沉。轉捨染濁身心。轉得清淨身

心。而為業用。九不放逸者。即精進及無貪無瞋無

癡三種善根。於所斷惡。防令不生。於所修善。修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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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長。而為體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

事而為業用。十行捨者。亦即精進及三善根。能令

其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而為體性。對治掉舉寂

靜而住。以為業用。此與五受中之捨受不同。故名

行捨。十一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侵損逼惱。即以

無瞋而為體性。能對治害。悲傷憐愍以為業用。無

瞋名慈。不害名悲。與樂拔苦。度生勝用。故體雖一。

約用分二。】

「四煩惱六者。一貪。二瞋。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煩躁擾動。惱亂身心。故名煩惱。一貪者。於有有具

染著為性。能障無貪善根。生苦為業。二瞋者。於苦

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善根。不安隱。性惡行所

依為業。三慢者。恃巳所長。於他有情心生高舉為

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四無明者。亦名為癡。於諸

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善根。一切雜染所依為

業。五疑者。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及諸善

品為業。六不正見者。亦名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

求。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復有五種。一薩

迦耶見。薩迦耶。義翻積聚。亦名身見。謂於五蘊執

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二邊執見。謂即於身

見隨執斷常。障出離行為業。三見取。謂於諸見之

中。隨執一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

鬬諍所依為業。四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之戒禁

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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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五邪見。謂謗無因果。謗無作用。謗無實事。及非

前四所攝諸餘邪執。皆此邪見所攝。】

「五隨煩惱二十者。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

憍。八害。九嫉。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

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

九不正知。二十散亂。」

【或無別體。惟是煩惱分位差別。或有別體。性是煩

惱同等流類。故名為隨煩惱。一忿者。依對現前逆

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此即瞋恚一分

為體。二恨者。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

不恨。熱惱為業。此亦瞋恚一分為體。三惱者。忿恨

為先。追念往惡。觸現逆境。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

惱。多發凶鄙麤言蜇螫於他為業。此亦瞋恚一分

為體。四覆者。於自作罪。恐失利養名譽。隱藏為性。

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

故。此以貪癡一分為體。恐失現在利譽。是貪。不懼

當來苦果。是癡也。五誑者。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

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此亦貪癡一分為體。

六諂者。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

不任師友真正教誨為業。此亦貪癡一分為體。七

憍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生

長雜染為業。此以貪愛一分為體。八害者。於諸有

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此亦

瞋恚一分為體。九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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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此亦瞋恚一分為體。十

慳者。耽著財法。不能慧捨。秘吝為性。能障不慳。鄙

澁畜積為業。此亦貪愛一分為體。此十各別起故。

名為小隨煩惱。十一無慚者。不顧自法。輕拒賢善

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十二無愧者。不顧

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此

二遍不善故。名為中隨煩惱。十三不信者。於實德

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懈怠所依為業

十四懈怠者。於斷惡修善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

進。增染為業。設于染事而䇿勤者。亦名懈怠退善

法故。十五放逸者。於染不防。於淨不修。肆縱流蕩

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即以懈怠及

貪瞋癡四法為體。十六昏沉者。令心於境無堪任

為性。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業。十七掉舉者。令心

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十八失

念者。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

依為業。即以念及癡各一分為體。十九不正知者。

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多所毀犯為業。此

以慧及癡各一分為體。二十散亂者。於諸所緣令。

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此八徧於

不善及有覆無記之。二種染心故。名為大隨煩惱。】

「六不定四者。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不定是善。不定是煩惱。不定徧一切心。不定徧一

切地。故名不定。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心極暗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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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緣境界為性。障觀為業。二惡作者。追悔為性。障

止為業。三尋求者。令心怱務急遽。於意言境麤轉

為性。四伺察者。令心忽務急遽。於意言境細轉為

性。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並用

思及慧之各一分為體。思正慧助。不深推度。名之

為尋。慧正思助。能深推度。名之為伺。】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

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心心所所變相分。皆名為色。今且約內五根外六

塵。故但略有十一種也。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

識相分。而各有二。一者勝義五根。即八識上色之

功能。以能發識。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見知。二者

浮塵五根。即勝義五根所依托處。乃四大之所合

成。眾生妄計以為我身。實與外之地水火風無二

無別。均是第八識相分耳。就此第八識所變依正

二報之相。眼識緣之。即名為色。此色即是眼識相

分。乃托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識上變相

而緣。喻如鏡中之影。未嘗親緣本質色也。依正二

報。動則有聲。耳識緣之。自變聲相。依正二報。具香

臭氣。鼻識緣之。自變香相。依正二報。具甜淡等六

味。舌識緣之。自變味相。依正二報。具冷煖堅潤等

觸。身識緣之。自變觸相。五塵落謝影子。并及表無

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識所緣相分。名法處所攝

色。蓋法處所攝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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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二者色法。即意識所變相分是也。然五十一箇

心所。亦各自變相分。其所變相。隨于心王。攝入六

塵。故除此十一色法。更無他色可得。則知色惟心

王心所二者所現之影明矣。】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相應者。和順之義。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種。非能

緣故不與心及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

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故唯識論云。非如

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

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伹依色心及諸心所

分位假立。今直云心不相應行者。雖依三法假立。

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現影。心所又即與心相應。

故但言心。明其總不離心也。】

「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

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

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

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

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二命根者。依于

色心連持不斷假立。三眾同分者如人與人同。天

與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四異生性者。妄計我

法。不與聖人二空智性相同。依于聖凡相對假立。

五無想定者。外道厭惡想心。作意求滅。功用淳熟。

令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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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六滅盡定者。三果以上聖人。欲暫止息受想勞慮。

依於非想非非想定。遊觀無漏以為加行。乃得趣

入。入此定巳。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識

俱生我執及彼心所亦皆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法

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七無想報者。外道修無想定既得成就。捨此身後。

生在第四禪天。五百劫中。前六識心及彼心所長

時不行。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攬

彼第四禪中微細色質為身。彼微細色。即是第八

識所變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八名身者。名詮

諸法自性。如眼耳等種種名字。九句身者。句詮諸

法差別。如眼無常耳無常等種種道理。十文身者。

文即是字。為名句之所依。此三皆依色聲法塵分

位假立。若語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聲立。若書

冊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

句文字。即依法立。此方眼耳意三種根識獨利。故

偏約三塵立名句文。若他方餘根識利。則香飯天

衣等。並可依之假立名句文三。是故六塵皆為教

經。亦復皆為行經。皆為理經也。十一生者。依于色

心仗緣顯現假立。十二住者。依于色心暫時相似

相續假立。十三老者。亦名為異。依于色心遷變不

停。漸就衰異假立。十四無常者。亦名為滅。依於色

心暫有還無假立。十五流轉者。依於色心因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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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相續假立。十六定異者。依於善惡因果種子現

行各各不同假立。十七相應者。依於心及心所和

合俱起假立。十八勢速者。依於色心諸法遷流不

暫停住假立。十九次第者。依於諸法前後引生庠

序不亂假立。二十時者。依於色心剎那展轉假立。

故有日月年運長短差別。二十一方者。依于形質

前後左右假立。故有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差別。二

十二數者。依于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故有一

十百千乃至阿僧祗之差別。二十三和合者。依於

諸法不相乖違假立。二十四不和合者。依於諸法

互相乖違假立。】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虗空無為。二擇滅無為。

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

如無為。」

【上之四種色心假實。皆是生滅之法。名有為性。無

此有為。假名無為。非更別有一箇無為之法。在于

有為法外而與有為相對待也。故云但是四所顯

示。然為既無矣。尚不名一。云何有六。正由是四所

顯。故不妨隨於能顯。說有六別。一虗空無為者。非

色非心。離諸障礙。無可造作。故名無為。二擇滅無

為者。正慧簡擇。永滅煩惱所顯真理。本不生滅。故

名無為。三非擇滅無為者。復有二種。一者不由擇

力。本性清淨。故名無為。二者有為緣闕。暫爾不生。

雖非永滅。緣闕所顯。故名無為。四不動滅無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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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第四禪。雙忘苦樂。捨念清淨。三災不到。亦名無

為。五想受滅無為者。入滅盡定。想受不行。似涅槃

故。亦名無為。六真如無為者。非妄名真。非倒名如。

即是色心假實諸法之性。諸法如波。此性如水。諸

法如繩。此性如麻。諸法非此。則無自體。此離諸法。

亦無自相。故與諸法不一不異。惟有遠離徧計所

執。了達我法二空。乃能證會本真本如之體。真如

二字。亦是強名。前五無為。又皆依此假立。此即唯

識實性。故皆唯識。決無實我實法也。上略明一切

法竟。】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法無我。」

【此正顯示一切法無我者。即前五位百法之中。一

一推求。皆無此二種我相也。補特伽羅。此云有情。

有情無我。即生空也。法無我。即法空也。且有情無

我者。于前五位之中。若云心即是我。則心且有八。

何心是我。又一一心。念念生滅。前後無體。現在不

住。以何為我。若云心所是我。則心所有五十一。何

等心所是我。三際無性亦然。若云色法是我。則勝

義五根。不可現見。浮塵五根。與外色同。生滅不停。

何當有我。若云不相應行是我。則色心有體。尚不

是我。此依色心分位假立。又豈是我。若云無為是

我。對有說無。有尚非我。無豈成我。故知五位百法。

決無真實補特伽羅可得也。次法無我者。依於俗

諦。假說心心所色不相應行種種差別。約真諦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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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可得。但如幻夢。非有似有。有即非有。又對有

為。假說無為。有為既虗。無為豈實。譬如依空。顯現

狂華。華非生滅。空豈有無。是知五位百法。總無實

法。無實法故。名法無我也。能於五位百法通達二

無我理。是為百法明門。】

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