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所緣緣論

觀所緣緣論

KR6n0112_T_001-0888c

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失。

「 瓶甌等覺相

 彼執應無別

 非形別故別

 形別非實故」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

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覺相

別者。理亦不然。頂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

上有。非極微故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

相所以者何。

「 極微量等故

 形別惟在假

 析彼至極微

 彼覺定捨故」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故。

知別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

定捨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

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

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彼所緣緣豈

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 內色如外現

 為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

 及能生識故」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

眼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此內

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 決定相隨故

 俱時亦作緣

 或前為後緣

 引彼功能故」

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

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

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

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若五識生

唯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

「 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KR6n0112_T_001-0889a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為因」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

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

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

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

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

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

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

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惟內境

相為所緣緣。理善成立。

觀所緣緣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