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所緣緣論會釋
觀所緣緣論會釋
離。是知彼執外色等法。唯與五識作所緣緣。或執
下。彼許極微體無轉變。是實有義。體既實有。則能
生識。故執極微作所緣緣。釋論云。或許極微。雖復
極微。唯共聚巳。而見生滅。然而實體。一一皆緣。不
緣總聚。猶如色等。設自諸根悉皆現前。境不雜亂。
彼根功能各決定故。而於實事。斷割有能。一一極
微。成所緣境。彼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
生起親友分義。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
諸緣故。引此以證極微為所緣緣也。或執和合者。
彼許極微。合聚為相。而有所緣。所緣實有。必能生
識。故識生時。帶彼相起。是執和合為所緣緣也。釋
論云。或復於彼為總聚者。彼諸論者。執眾極微。所
有合聚。為此所緣。相識生故。由於總聚而生其智。
是故定知彼為所緣。如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
此之境。亦引此以證和合為所緣緣也。】
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 極微於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論主總破前執極微和合。為前五識所緣緣者。俱
非理也。所以者何者。徵釋非理之義。極微下。立比
量破之。極微是前陳有法。於五識設緣非所緣為
宗。彼相識無故為因。猶如眼根等為喻。謂彼所執
極微之體。無轉變故。許是實有。於五識上。設若許
有生識之緣。非是所緣之境。以極微相。眼等識上
無故。猶如眼等五根。於眼等五識上。無有所緣義
故。以眼不自見。耳不自聞。鼻不自齅。舌不自嘗。身
不自觸。是謂五識上無五根之相。以喻五識上無
極微相狀者。由彼極微。至極微細名色邊際。於眼
等識。力不能對。故於極微。說有生識緣。而無所緣
境也。】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
託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
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
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將釋頌詞。先明所緣緣正義。謂能緣識。帶彼相起
者。釋有所緣境也。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
者。釋有生識緣也。以能緣見分。及所緣相分。同依
自證分生。不前不後。同時起故。應知識不自生。生
必帶相為所緣境。相不自起。起必引識作能緣心。
由此一法。有二功能。一能引識。一作所緣。故名所
緣。而又名緣也。色等下。正釋頌詞。色等極微。至然
非所緣者。釋前二句所立之宗。如眼根等。至無彼
相故者。釋後二句因喻之義。如是極微。至無所緣
義者。結顯緣義容有。必無所緣境也。】
「 和合於五識
設所緣非緣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
【論主立量。破第二執義。和合是前陳有法。於五識
設所緣非緣為宗。彼體實無故為因。猶如第二月
為喻。謂彼所執和合之法。合聚為相。形顯現故。說
為有境。於五識上。設若許有所緣之境。非是生識
之緣。以彼和合體無實故。如第二月者。以是揑目
錯亂現故。以喻和合元非實有。眾微合聚。有假相
生。故說設許所緣。而非緣義。】
「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
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
於眼等識。無有緣義。」
【釋上頌意。謂執色等諸和合相。於眼識等。設許有
彼和合相現。有是所緣。然而和合。其體非實。無有
緣義。如於眼中錯亂。見有第二月相。彼非實有。以
喻和合。亦非實有。不能生識。故無緣義。】
「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結成前執二義非理。外二事者。即前所執極微和
合。離識別有。故云外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者。謂
於極微。闕所緣境。於彼和合。闕生識緣。故外二事。
俱不應理。釋論云。離識之外。執有二種極微總聚。
此皆闕其一分義故。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斯二
分。方是所緣。於極微處。即闕初支(即前自體相現)。於第二
通。便亡第二(即前及能生性)。若如是者。如向所論二種過
失。重更收攝。令使無差。論釋記云。此乃警其勿犯
耳。】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
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巳相識。
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由前論主於極微處。許能生識。於和合處。許作所
緣。故餘乘轉計云。前許極微有生識緣。又許和合
為所緣境。今推極微體中具和集義。故諸極微有
和合相。即將極微。能引生識。體具和集。即作所緣。
二義斯備。其必無失。今言有執色等者。等於聲香
味觸五塵也。各有多相者。謂色有青黃等相。聲有
清濁等相。香有好惡等相。味有甜苦等相。觸有冷
煖等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者。謂於五塵極微體
中。各具一分和集。是現量境。故諸下。謂由極微體
具和集。故諸極微。彼此相資。於五塵中。各有一分
和集相現。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巳相識者。是說
極微體具和集。能與五識作所緣緣。】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 和集如堅等
設於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論主復立比量。破彼轉計。和集是前陳有法。設於
眼等識。是緣非所緣為宗。許極微相故為因。如堅
等為喻。謂彼所執極微體具和集相者。猶如堅濕
煖動等相。非眼所見。無所緣義。故立宗云。設於眼
等識上。許是生識之緣。無所緣性。以許極微體具
和集。元是極微一體相故。】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
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
彼俱執為極微相故。」
【釋上頌意。堅濕煖動。四大性也。地水火風。四大相
也。堅等能造。地等方現。故知堅等性之相狀。是實
有體。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
彼堅等相狀性故者。以堅濕等。唯住性位。不同地
等相貌顯現。色等下。以法合喻。謂非極微體具和
集。許是實有。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極
微體具和集相故。故云亦爾。由執和集不離極微。
故復責云。彼俱執為極微相故。】
「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
【由前轉計極微體具和集之相為所緣緣。論主以
如堅等喻破之。謂彼所執俱是極微相狀性故。無
所緣義。故復轉計和集之相。即是極微。相顯現故。
有是所緣。體是極微。復能生識。今言執眼等識能
緣極微諸和集相者。謂諸五塵。和集之相。皆是極
微合聚為體。體能生識故。緣彼極微和集差別之
相。復能引生差別識者。識生似境故。故云復有別
生。】
「 瓶甌等覺相
彼執應無別
非形別故別
形別非實故」
【論主說頌。破前執意。初句。牒彼執意。彼謂瓶甌等
形有別。所生覺相亦有差別。第二句。總破。謂所緣
瓶甌雖有差別。能緣覺相。應無有別。以前唯許極
微能生識故。後二句。釋成。謂瓶甌之形既非實有。
不能引生能緣覺相。故云。非形別故。覺相亦別。以
彼形別。非實有故。】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
應無差別。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
瓨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釋上頌意。瓶甌等者。等物之多。大小等者。等形之
別。此釋所緣有差別也。能成極微。多少同故者。多
能成大。少能成小。極微本同。此釋生識緣無差別。
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者。彼執和集為境。極微生識。
極微既同。所生覺相。應無差別。若謂下。牒彼執意。
以釋第三句為破詞。故云理亦不然。瓨等下。釋第
四句。成上第三句義。瓨字音缸。長頸瓶也。譯師以
瓨瓶二字互用。】
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 極微量等故
形別唯在假
析彼至極微
彼覺定捨故」
【恐彼轉計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故先抑云。彼不應
等。所以者何。徵釋極微無別之義。頌中初句。謂能
成極微。隨有多少。其量皆等。無差別故。次句破彼
形別唯假。不能生識。後二句。釋成次句。謂析彼形
至於極微。緣彼別形所生覺相。決定捨故。】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故知別形。
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非青等物。
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
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釋上頌意。謂非瓶甌有形量別。即捨能成極微圓
滿之相。以彼極微。無轉變故。故知別形。在假非實
者。釋次句。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者。釋後
二句。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者。例顯。謂形
猶可析。色不可分。猶可析故。應知是假。不可分故。
亦在實物。是故下。結顯內色為所緣緣。其理極成。】
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 內色如外現
為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
及能生識故」
【前破外執之非。此明內色為正。故復問云。彼前五
識所緣緣法。豈全不有。答云。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者。牒徵非全不有之義。頌中依內色立宗。顯示大
乘所緣緣義。內色為前陳有法。為識所緣緣為宗。
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為因。如外現為喻。頌中
前二句。謂內相分。如彼所執心外有法而顯現故。
與前五識作所緣緣。釋論云。此中內聲。為顯不離
於識。而有所緣。由諸世俗。共許於境。在外而住。應
云如外。此不離識。應知色無內外。執者自外。以對
外故。復有內名。若不執外。內亦不名。內外俱泯。成
唯識義。後二句。如次釋成所緣緣義。許彼相在識
者。有所緣也。及能生識故者。有緣義也。】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
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
【外境雖無者。牒前巳破極微和合。理非有也。而有
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者。釋頌中前二句。許眼
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者。釋後二句。帶彼相起。
釋所緣。及從彼生。釋緣義。故云具二義故。】
「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餘乘問。內境相分。既不離識。與識俱起。如何俱起。
能作識緣。何則。要前引後。方有緣義。】
「 決定相隨故
俱時亦作緣
或前為後緣
引彼功能故」
【論主答。謂境與識。決定相隨。雖俱時起。亦能作緣。
引生於識。若不引生。不名俱起。及相隨義。後二句。
就問中前後義答。謂或能引前識功能。即為引生
後識緣故。如眼緣色。色中功能引識同起。識即緣
色。前眼識滅。後識生時。亦是能引前識功能。即能
引生後識緣境。故說前為後緣。引彼識起。是功能
故。】
「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
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
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
不違理故。」
【境相下。釋頌中前二句。因明下。引證。謂彼說言。若
此相分。與彼見分。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
相分為因。見分為果的義。言有無相隨者。有即相
見二分住現行時。無即相見二分居種子時。住現
行時。彼彼有用。種子位中。彼彼用無。此說相分見
分。若現若種。決定相隨。是不離義。或前下。釋後二
句。本識。即第八識。似自果者。謂眼根引生眼識。乃
至身根引生身識。名為自果。是以眼等為因。生識
為果。意謂引本識中生似自果者。乃是五根功能
令起。不違理故。】
「若五識生。唯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
【餘乘問。謂若五識唯緣內色。即得生起。如何餘處。
亦說眼等五根為緣。方得生識。】
「 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為因」
【論主答。前二句。以明根境俱屬色故。故言色時。根
境俱彰。謂本識上。有相分色。五識所緣。名五塵境。
色中功能。引生五識名為五根。應當正理。後二句。
明互為因。謂五根功能。與五境色。從無始來。更互
為因。功能為因。引生境色。境色為因。引起功能。是
更互為因的義。】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伹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
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
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
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
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
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
或非一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唯內境相。為所緣緣。
理善成立。」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者。謂根非現量。唯比量可知。
此但功能。非外所造者。謂根與境。不同處故。發識
功能。名為內處。即是五根。所緣之境。名為外處。即
是五塵。以外所造。名為塵義。故本下。正釋前二句。
功能發識理無別故者。謂發識功能。名勝義根。但
取發識。即名為根。更無別義。在識在餘雖不可說
者。謂色不離識。名為在識。心外有法。名為在餘。不
論內色外色。唯取發識。名勝義根。故云雖不可說。
然而心外執有極微和合諸法。以理推之。既非實
有。定應許此。發識之色。在識非餘。此根下。釋後二
句。謂此下。釋成展轉為因的義。成熟位者。即此果
報巳熟位也。謂由五根功能。於果報位。生起現識
體上五內境色。名相分色。由內境色。復能引起當
來異熟果上五根功能。名勝義根。前云外所造。今
云內境色者。前分根境。故說外造。此不離識。故名
內境。釋論云。此中內聲。言不離識。本無其外。望誰
為內。故知內外之名。隨情假立。根境下。顯示唯識
義。謂根境識三。即相見分。同自證分。故名為一。色
心各別。復名為異。同體用別。名為非一。用別體同。
又名非異。諦了唯識隨樂應說。苟非諦了。逐觸成
邪。如是下。結顯內色為所緣緣。理善成立。意破餘
乘妄執心外極微和合為所緣緣。俱非理也。】
觀所緣緣論會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