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所緣緣論釋記

觀所緣緣論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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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832-B

觀所緣緣論釋記題詞

所緣緣者。乃四緣中第三緣也。此緣一法。有二功能。

一能生識。一作所緣。所緣名境。生識名緣。故名所緣。

而又名緣也。夫以三界唯心。本無相質之境。五明起

世。斯興內外之名。所以陳那憫異執之沈淪。審文約

義而造論。護法發隱微之奧旨。分條析理而作釋。造

論者。立比量為綱宗。伏邪倒之疑意。伸明內色。揭示

幽途。寶思風飛。雅合瀉瓶之敏。邪津浪息。憑施卷舌

之能。致使異部宗徒。咸得斂躬欽服。大乘閟義。自茲

爛彩舒光。作釋者觀三支之玄府。推五分之重關。瞻

天瞰海。悲學者莫測其高深。曠漢杳源。憫來際靡知

其涯涘。由是菩薩神機昭晣。詞論精研。指點端倪。毒

智斂時增慧焰。甄明利害。愛河竭處沐恩波。雖則至

道昭明。飛光昱日。原以梵本西來。承旨宣譯。文詞巧

拙。出自譯師。余昔觀此釋。目若面墻。口不能句。葢為

詞源精約。義海淵宏。雖不離於几案。卒莫措其隻語

也。幸仗菩薩大悲願力。亦乃昱等宿福所逢。忽以微

生。親承梵響。踴躍歡喜。如聞授記。遂探瑜伽顯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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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深密佛地等經。凡遇意相貫者。記之於筆。以便披

覽。目為觀所緣緣論釋記。

萬曆巳酉清明前一日西蜀輔慈沙門明昱書于金

陵雨花精舍

* No. 832-C

分科

論之綱宗。科乃提挈。始知脉絡相貫。義勢開合。而唯

心之旨。了然心目矣。古德科經。必有三分。觀所緣緣

論。唯得存一。前無敘起之由。後無流通之義。會於釋

論。則有二焉。以前一頌。特明造論之由。故科為序分。

正宗分中。依釋論立科。總分為二。一破外執。以外色

為所緣緣。二明自宗。立內色為所緣緣。此科之大略

耳。餘細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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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論通科(分二)

* 一序分(若言)

* 二正宗分(分二)

* 一破外執(分二)

* 一總標(分二)

* 一總論(分三)

* 一論能緣內識(分二)

* 一牒本論略釋(釋曰)

* 二論能緣差別(分三)

* 一論等字所攝(此中)

* 二論意識別緣(若爾)

* 三論內外意許(眼等)

* 二論所緣外境(言外)

* 三結外執相違(誠如)

* 二別推(分四)

* 一推論主縱許(緣其)

* 二推外執極微(或許)

* 三推外執和合(或復)

* 四結彼許相應(此二)

* 二別破(分二)

* 一牒標中二執別破(分四)

* 一總推立量(釋曰)

* 二別破極微(分二)

* 一縱許生因(何以)

* 二雙支全破(若如)

* 三別破和合(分四)

* 一推外轉計(釋曰)

* 二明內正義(若爾)

* 三縱許所緣(能非)

* 四雙支全破(復緣)

* 四總結二執(釋曰)

* 二舉二種轉計別破(分二)

* 一執極微體中具和合(分二)

* 一牒彼執詞推明轉計之意(釋曰)

* 二展轉引喻難破勝劣之情(若如)

* 二執和合體即是極微(分三)

* 一牒彼執詞推明泛然妄計(釋曰)

* 二展轉引喻難破極微無別(然諸)

* 三通釋前義結破異見非理(上來)

* 二明自宗(分二)

* 一釋內境(釋曰)

* 二變差別(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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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32

觀所緣緣論釋記

陳那菩薩造論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護法菩薩造釋 唐三藏法師義淨譯

明蜀沙門明昱錄記

【觀所緣緣論釋者。乃觀察所緣之境。必具發識之

緣而論之。論不足以盡其詳。復益之以釋。釋者。解

釋義。論者。分辨義。緣者。親友義。所緣者。有境義。觀

者。察義。以智照境義。謂凡小不達唯心之旨。妄執

心外別有實境。即是極微。或極微所成。名為和合。

各別執為所緣緣義。故論主造論。令彼觀察根境

唯心。不墮邪見稠林耳。唯識論云。所緣緣者。謂若

有法。是帶巳相。心或相應。釋云。謂若有法者。必是

有體本質法名緣。是帶巳相者。即相分名所緣。相

質合說。名所緣緣。帶字屬心。巳屬本質。相即相分。

謂能緣心。緣所緣境時。帶起本質家巳之相分故。

帶有二義。一變帶。即八箇識有疎所緣緣本質是。

為託此有體境為本質。變似質之相起。名為變帶。

二挾帶。即一切親所緣緣實相分是。為此相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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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能緣之心。其能緣心。親挾此相分而緣。名為挾

帶。巳相亦有二義。一相狀相。即變帶似質之巳相。

以相分似本質巳體。故名疎所緣緣也。二體相相。

即挾帶所緣相分之巳相。以相分不離能緣之體

故名親所緣緣也。心或相應者。此辨所緣緣之果

也。以所緣為緣是因。生得心心所是果。心即八識

心王。相應即五十一心所。有起不起。故復言或。巳

上解觀所緣緣四字竟。第五論字。唯識開蒙云。教

誡學徒。決擇性相。激揚宗極藻義攸歸。垂範後昆。

名之為論。第六釋字。釋者。解也。疏通解釋。捨疑成

解。散濁留清。廢詮服義。名之為釋。第七記字。有三

義。謂記憶記別記錄。此名記者。錄集成編。以備遺

忘。故非記別。但取記憶記錄為記耳。釋題竟。

△下

文科分第一序分。】

「 若言能令毒智人

 為令其慧極明了

 及為消除於罪惡

 稽首敬巳觀其義」

【法不孤起。仗境方生。為眾生被毒智所蒙。不達境

空心有之旨。則菩薩大悲始運。令彼觀心自悟耳。

所言毒智人者。慧不明了人也。以慧不明。取心外

境。戕害法身。傷殘慧命。故名毒智。於三毒中。癡毒

乃全。貪毒一分。以取外境。屬貪分故。何非瞋分曰。

既與貪俱。於境愛染。不憎彼故。故無有瞋。何害法

身。及傷慧命。曰。彼執外色為生識之緣。又執為所

緣之境。心境妄計。煩惱從生。生煩惱故。覆真實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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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聖慧眼。豈非法身慧命乎。故知無明毒智。為害

不淺。欲令斯輩智慧極明。而消除罪惡者。必以唯

識正理觀察。故稽首三尊。而觀其義。

△一序分竟。

下二正宗分。於本論文。唯約七科。餘科俱依釋論

分頭。凡題論曰二字。皆本論文。題釋曰。及不題釋

曰者。俱釋論文。今正宗一分。初分為二。一破彼執。

二明自宗。一又分二。一總標。二別破。一又分二。一

總論。二別推。一又分三。一論能緣內識。二論所緣

外境。三結彼執相違。一又分二。一牒本論略釋。】

「論曰。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

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

相故。

釋曰。諸許眼等識者。於所棄事。及所收事。或捨或取。

是觀察果故所捨事體。及顛倒因。是所顯示。」

【諸許眼等識者。即本論中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一

句。今護法師牒而釋之。謂諸餘乘。執眼等五識。以

外色作所緣緣。外色者。即彼所計極微和合二種。

極微無體。觀色析成。將一須彌析為七分。內取一

分。又為七分。展轉析至極微故護法師。以極微為

所棄事。須彌既可析為極微。極微亦可合為須彌。

故護法師以和合為所收事。或捨或取者。謂他宗

或取極微。而捨和合。或取和合。而捨極微。取執事

成。是彼觀察之智果。所捨事體。是他宗不取之事。

及顛倒因。是他宗執取之事。以此而為顯示。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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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者。責彼非因。計為因故。

△一牒本論略釋竟。下

二論能緣差別分三。一論等字所攝。】

「此中等言。謂攝他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識。由他於彼

一向執為緣實事故。意識不然。非一向故。許世俗有。

緣車等故。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識

相似之相。離無其境。於眼等識。境不相離。得成就巳。

方為成立。是故於此。不致殷勤。」

【此推他宗執根識不同意識所緣。此中等言。是本

論中眼等識之等字。護法師釋云。此中等言。謂攝

他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識。何則。由他於彼一向執

為緣實事故。此句。乃護法師。斥他宗一向執眼等

五識。緣極微和合為真實之事。意識不然非一向

故者。此謂意識不同五識。意非一向緣其實事。許

世俗有緣車等故者。釋成眼等五識。一向緣實事

境。自許車等是世俗有。以車等為實事故。問曰。意

識有時亦能緣實事境。何言意識不然。答曰。縱許

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識相似之。相離

無其境。此謂意識緣境。一剎那頃。即離境而緣。相

似之相。即意識於境上變起似質之影相。離無其

境者。即是離其實境。而獨緣影。於眼等識境不相

離者。謂眼等識緣境不離。則所緣之境皆是實有。

故知意識不然。非一向故。得成就巳。至不致殷勤

者。他宗自謂確然應理。方可立宗。理既彰明。殷勤

於意識亦何益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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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復於慣修果智所了色。誠非咀迦所行境故。及如

所見而安立故。今此但觀聞思生得智之境也。如斯

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此於自聚不能緣故。復緣

過未非實事故。猶若無為。為此等言。攝五識身。」

【他宗重訂意識不能緣五識之境。但緣過未不實

之事。言果智所了色者。即假想觀中極微色也。咀

迦者。指意識言。此色正為意識所緣他宗反謂誠

非意識所行境故。及如所見安立者。是意識緣本

質色安立名言。即彼妄執假想觀中分析極微。正

是意識安立名言。外宗亦謂非意識所行。此皆昧

於色心不二之旨。妄執心外有色為實事境。今此

伹觀聞思生得智之境者。智即第六意識。境即聞

思之境。謂此意識。從聞所說境上生。即觀此境為

所緣。意謂伹觀聞思境。生得意識智。又言但觀者

為顯意識唯緣此境故。如斯意識。所緣之境。全成

非有者。是推意識於上假想名言。俱不能緣。此於

自聚不能緣故者。自乃極微。聚名和合。此又謂意

識不能緣極微和合為境。復緣過未非實事故。猶

若無為者。是許意識緣假。不能緣實。故下結云。為

此等言。攝五識身。

△一論等字所攝竟。下二論意

識別緣。】

「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如何。此非共其根識

同時。或復無。間皆滅色等為所緣故。或緣現在。此非

根識曾所領故。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此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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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成無聾盲等。復違比量。知有別根。此遮增色是所

欲故。然於意識。不復存懷。」

【此破他宗。不許意識。與五識同時緣五塵為境。故

護法師問曰。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如何。

若爾之言。指上章中意。謂汝若不許意識與根識

同時緣境。即今現見引生根識緣境。意識方知長

短方圓。斯乃如何不許。故。難云。此非共其根識同

時。復。難云。設許意識非共根識緣境。或復無間。皆

滅色等為所緣故。言無間者。謂意識必與五識無

間而生。汝不許與五識同緣則意識必滅五塵而

後緣。再難云。若過未之事則可。或緣現在境。此非

根識曾所領故。既不用根識所領。而意識能緣者。

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若意識親緣外境。

而不同五識緣者。此則遂成無聾盲等。聾盲之言。

謂耳不識聲等曰聾。眼不知青等曰盲。使其聾盲

者。在意識。亦不離根識。何則。謂五識依浮塵根時。

即對色等五塵。巳有意識同時。則能分別色之青

黃。聲之高下。若浮塵根壞時。縱有意識。於聲不能

知清濁。於色不能知長短。是故謂之聾盲。汝既許

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必不用五根。根若壞時。

自有意識能緣聲色。又何聾盲之有耶。若如是者。

不但無聾盲。復違比量。何得違耶。釋云。知有別根。

此遮增色是所欲故。是故相違。知有別根者。謂意

識知五塵時。別有能生之根。故不同於五根緣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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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境。既不同緣五塵為境。則增色自何而生。增色

者。謂五塵各有自相。本質。五識緣時。取境清明。唯

是現量。得境自相。意識緣時。則從本質色上。起長

短方圓之相。對自相說。名為增色。既不與五同緣。

自相尚無。何有增色。言比量者。如見其地。比知是

堅。見其水。比知有濕。見其火。比知是煖。見其風。比

知有動。此比量之理。必託增色推明。增色既遮。比

量之理必違矣。又則比量為意識之必然。安得以

意識無比量耶。然於意識不復存懷者。此句結前

意在起後。

△二論意識別緣竟。下三論內外意許。】

「眼等諸識。色為依緣而方有故。無表但是不作性故。

自許是無。本意如此。」

【此論外宗許與不許之意。外宗許極微之體自然。

性是不作。而有堅常之德。眼等諸識。必以極微色

為所依緣。諸識方生。不許無表色者。謂無表但是

不作性。而無堅常之德。不能生識。故護法師釋云。

自許是無本意如此。以無表色。實不能生識故。】

「此於所緣將為現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為此

正意遮所緣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

之色。將設許之。」

【此護法師斥他宗之非。復推論主所立比量。及言

陳之意。極微為所緣。將為現量者。是彼執取一偏

之性。而深履邪途也。論中立量。正意但遮所緣。則

所依之性亦遮矣。何則。所緣緣者。唯是一法。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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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識必作所緣。彼所緣之性既遮。所依之性何有。

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將設許之者。色及功能。是生

緣義立量之初。必以言陳縱許耳。

△三論內外意

許竟。通上一論能緣內識竟。下二論所緣外境。】

「言外境者。彼執離斯而有別境。此顯其倒。顯彼執有

異事可取。故言境也。如何當說。或言總聚。由非總聚。

實事應理。」

【言外境者。此護法師牒論中一句之義釋之。論中

言以外色作所緣緣者。色即境也。故釋云。彼執離

斯而有別境。謂離識外。別有色境為生識因。此自

顯顛倒。復釋云。顯彼執有異事可取。故言境也。上

云外境。未曾的指何事為境。故問云。如何為境。而

當說之。答曰。或云總聚。然諸餘乘有計和合為所

緣緣。若是破其和合之非。即轉計極微真實之事。

故云由非總聚。實事應理。觀夫極微和合。乃本質

色邊假想光景耳。安得為五識現量境耶。如斯妄

計。非倒而何。

△二論所緣外境竟。下三結外執相

違。】

「誠如來難。彼自前後道理相違。余復何失。」

【總結前意。謂誠然如上來所難之義。是知外計之

情既僻。前後道理相違。唯識之旨自明。縱奪抑揚

何愧。

△三結彼執相違竟。通上一總論竟。下二別

推分四。一推論主縱許。】

「緣其實事。及緣總聚。是所許故。將欲敘其別過。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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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放斯愆。」

【此牒論中二執之意。實事即極微。總聚即和合。此

二是外宗自所執取。故論主以言陳縱許。設有問

曰。何不直以心外有法為破。而又以比量共許。答

曰。將欲等。謂論主將以比量顯其別過。故此不論

心外有法之愆。

△一推論主縱許竟。下二推彼執

極微。】

「或許極微。雖復極微。唯共聚巳而見生滅。然而實體。

一一皆緣。不緣總聚。猶如色等。設自諸根悉皆現前。

境不雜亂。彼根功能。各決定故。而於實事。斷割有能。

一一極微。成所緣境。彼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

是彼生起親友分義。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

在諸緣故。」

【述成他宗計極微為所緣緣意。或許極微一句。即

本論云。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下推他意

云。雖復極微。唯共聚巳而見生滅者。彼謂極微本

不生滅。其生滅者。在共聚而有也。然而實體。一一

皆緣。不緣總聚者。是計極微為所緣。不用和合為

所緣。又以喻明。猶如色等。指五塵也。設自諸根現

前。境不亂者。指五根對五塵而不雜亂。故云。彼根

功能。各決定故。是謂見不超色聽不出聲。上明喻

體。下乃合法。而於實事斷割有能者。謂極微真實

之事。能為眼等諸識作所緣境。斷割者。是五塵各

別之狀。故云一一極微成所緣境。既作所緣。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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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識。故云。彼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生

起親友分義。親友者。助緣之義。謂極微能為生識

因緣。故云爾也。復引證云。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

識生因。在諸緣故。此引大乘所緣緣義。而證極微

為所緣緣之理。

△二推外執極微竟。下三推彼執

和合。】

「或復於彼為總聚者。彼諸論者。執眾極微所有合聚。

為此所緣。相識生故。由於總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

彼為所緣。如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述成他宗以和合為所緣緣意。或復於彼為總聚

者。即本論云。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推彼

意云。彼諸論者。執眾極微。所有合聚。為此所緣。相

識生故。此句計所緣之境。為生識之因。謂和合為

境。又能生識。相識生故者。是相似和合相狀之識。

而得生起。由於總聚而生其智者。智即識也。智本

不生。由緣境而生。故云。是故定知彼為所緣。復引

證云。如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此亦引

大乘所緣緣義。以證和合為所緣緣之理。

△三推

彼執和合竟下四結彼許相應。】

「此二論者。咸言彼相應斯理故。」

【總結二計自許相應。

△四結彼許相應竟。通上一

總標竟。下二別破分二。一牒標中二執別破。二舉

二種轉計別破。一又分四。一總推立量。】

論曰。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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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極微於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

託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

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

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釋曰。若不言因。此因無喻。猶如因等。成因等性。極微

總相。是所緣性。而成立之。又若自許。不於識外緣其

實事。應有有法自相違過。

【此護法師推論主立量之意。若不言因。此因無喻

者。因即比量。有宗因喻三支。三支無過。是為能立。

今以三支為因者。為因明中云。比量者。謂藉眾相

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即三支也。如前巳說。由彼為

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即智名果。故以此因。總三

支為因。非三支中宗因喻之一因也。若欲破彼不

極成事。而不立量為因者。則無有喻。故云。此因無

喻。此三支中喻也。何以獨言喻耶。謂喻者。是比量

中立破之洪綱。驅邪之明訓。故論云。同品無處。不

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反成敵者相違宗義。此中

若無有喻。而欲成之。猶如因等成因等性。此宗因

之因也。何則。因明之法。立宗之後。必以因成。故以

因為能成立法。宗因既立。當引喻合。故以喻為同

品。三支並出。有過必知。今欲破彼和合極微。而不

立量者。是謂極微成極微。和合成和合。猶如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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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喻成喻。又何過失之顯也。彼過未顯。自失先招。

故云。極微總相。是所緣性。而成立之。又若自許不

於識外。緣其實事。應有有法自相違過。有法者。是

先陳極成色法為宗依。謂之有法。故因明以有法

為前陳。自相違者。謂自教不許緣識外事。若以外

色作所緣者。是與自教相違。所以奘師立量云。真

故極成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宗。眼識者。意許自

證分。同喻如眼識。此即眼識見分。彼立極成色。是

相分色。相分原從自證分現。既云識現。豈得離識。

如水現波。波豈離於水也。又同喻如眼識者。眼識

亦是自證分現。亦不相離。眼識不離自證分。相分

亦不離自證分。是眼識不離相分。相分與眼識為

所緣緣。若是極微和合為有法。於五識作所緣緣

為宗。極微和合是心外法。法在心外。安得與五識

為緣。而不相違耶。此乃論主將立量時。以比量之

法自謹耳。】

「然法稱不許。斯乃於他亦皆共許。即以為喻。若但如

所說。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

【此總釋二比量中宗也。法稱不許者。大乘宗法不

許外色為五識所緣緣。斯乃於他亦皆共許者。即

論中立量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和合於五

識。設所緣非緣。頌言設緣。及設所緣者。是共許宗

義即以為喻者。謂既立比量之後。即將外色為異

品喻。異品者。非有同品之義。名為異品。且如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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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許有生識緣。而無所緣境。既無所緣境。生識之

緣亦無矣。又如和合雖許所緣。而不能生識。若不

生識。亦非所緣。彼之外色。既不生識。又無所緣。豈

非異喻耶。若但如所說。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者。

謂如言陳所說。得立量之後。應於意許所立義而

屬當之。屬者會也。應會意許相分為當。】

「前量意云。論本二因。伹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無

共成之喻。為此。須出彼相應因。」

【此推論中所立二比量。前量意云。論本二因者。即

極微和合二量為二因。非三支中宗因之因。何則。

外宗以極微和合為因。觀察生智為果。故以二法

為二因。但是明因者。但以極微和合喻明真因。即

內色如外現之義。所以不即是因者。護法師不許

為真因。何則。以無共成之喻。共成者。須一法有二

功能。要是能生。又是所緣。方為真因。為此須出彼

相應因者。出者。顯也。彼字。指他宗。相應者。他宗以

極微為相應因。為此明他共許。故須顯出彼之極

微。為生識因。

△一總推立量竟。下二別破極微分

二。一縱許生因。】

「何以如此。」

【問上共許極微為因之意。】

「次復顯巳所論之理是無謬妄。明他共許。置第五聲。

設許為因。猶如共許諸非有事。非有性故。非因極微。

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因性。但說不合是所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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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護法師詳明比量中縱許之意。以答上問。言顯

巳所論之理是無謬者。謂顯唯識之理極成耳。明

他共許。置第五聲者。因明法中。若他不許。量則不

成。是故內有縱詞。外亦共許。第五聲者。是因明中

第五分。即異品也。此論先縱後奪。故置第五聲。設

許為因者。釋上縱許為因之意。故又喻云。猶如共

許諸非有事。非有者。亦是異品。因明以同品為有。

以異品為非有。非有同品義。名曰非有。故下釋云。

非有性故。非因極微。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因

性。但說不合是所緣性。】

「由非彼相。極微相故。此云根識。極塵非境。」

【此釋因也。由非彼相者。是本論比量中。彼相識無

故之因。所以釋云。極微相故。又從而釋之。此云根

識極塵非境。是不許極微為五識所緣。】

「如根者言。猶如於根。縱實是識親依之因。無根相故。

非彼之境。極微亦爾。」

【此釋喻也。如根者言。是本論比量中猶如眼根等

之喻。護法師牒而釋之。猶如於根。是以極微如眼

根。眼根縱實是眼識親依之因。而眼識不能見眼

根相。故非彼境。合云。極微亦爾。極微縱許為生識

之緣。而眼識不能見極微之狀。故非所緣。】

「諸無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謂也。」

【問上極微非境之由。何所謂也。】

「為此說其名境者等。言自性者。謂自共相。了者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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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此復名為了耶。如彼相生故。此言意者。同彼相

貌而識生起。由隨彼體故。此則說名了彼境也。而實

離識無別所了。可與其識為因性耶。」

【先答所緣緣正理。復顯極微之非。為此說其名境

者等等字。亦攝緣字。謂所緣之境。即是能生之緣。

故釋云。言自性者。謂自共相。了者定也。意謂境之

自相。必有二種功能。是為共相。如何此復名為了

耶。問上了境意。答云。如彼相生故。此句牒本論中

所緣緣正義。論云。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

令能緣識。託彼而生。護法師釋云。此言意者。同彼

相貌而識生起。是境有生識之功能。名緣。由隨彼

體故者。識隨境生。而不離境。名所緣。此則說名了

彼境者。答上問意。論正意巳。復破云。而實離識。無

別所了。可與其識為因性耶。此將雙破所緣緣之

張本。謂極微既與識相離。離識則不能了。此破所

緣之境。極微離識。則不相及。安得以識緣彼而得

生耶。是破生識之緣。前云。為此正意遮所緣性。因

便方遮斯所依性。文雖未出。意現於此。】

「然而伹有前境相狀。於其自巳猶如鏡像而安布之。

共許名斯為了其境。然非極微一一自體。識隨彼狀。

由此極微而為境體。」

【此護法師設喻。難了境義。文有兩節。然而下。先縱。

然非下破。然而但有前境相狀者。謂汝計極微但

得一相可狀於前。於其自巳猶如鏡像而安布之。

KR6n0116_X_001-0825a

鏡像者。極微如鏡。所生之識。如鏡中現像。若如是

者。我則共許名斯為了其境。既縱巳。復破云。然非

極微一一自體。識隨彼狀。由此極微而為境體。意

謂極微之體。不能顯現。安得以極微為境體。使識

隨彼體而現耶。】

「縱有因性。由非因義。所緣如根。雖是因性。不為所緣。」

【即本論云。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

義。然非所緣。此因性雖破。猶兼縱許。所緣之境。必

不許者。意在雙支全破耳。】

「若由因性。許作所緣。根亦同斯。應成彼也。斯言前說

彼相應理故。因有不成過。然而意顯非唯因性。即是

其根所緣之相。若如所說因。將為能立者。則彼因性

故。為所緣性耶。於根亦有成不定過。」

【即本論云。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

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此護法師乘他宗之計。而

以同喻難之。他宗轉計云。汝大乘中言所緣緣者。

此是能生。定作所緣。汝既許極微為能生因。安得

不為所緣。論主云。若有因性。許作所緣。根亦同斯

應成彼也。自釋云。斯言前說彼相應理故。因有不

成過。意謂前所轉計為相應斯理。如取同品之根

難之。則因性必有不成所緣之過。復自釋云。然而

意顯極微之體。非唯因性。亦可得作所緣之相。縱

也。即是其根。亦有所緣。相難也。若如所說因。將為

能立者。則彼因性故。為所緣性耶。於根亦有成不

KR6n0116_X_001-0825b

定過。破也。意謂若如汝說。許作因性。必有所緣而

成立者。汝之極微但為因性。安得有所緣性耶。若

由因性。必有所緣性者。於根亦有不定過。何則眼

根於眼識。決定不見。若許眼根作所緣者。眼根則

有非定不見之過矣。

△一縱許生因竟。下二雙支

全破。】

「若如是者。由非彼相。其義何也。」

【問極微之相。原論量中有設許為緣。今觀釋論中。

縱有因性。由非因義。其義何也。】

「為明成立自巳之宗。由非。但述他宗過故。巳義便成。

此言。為彰非即能生自識相故。境非極微。猶如眼等。

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將為論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許。

此時意在遮他。顯巳能破義成。置斯言矣。」

【為明成立自巳之宗由非者。此句總答上問意。下

釋非他之所以。但述他宗不成之過。自巳所立之

義。便為極成。此由非之言。為彰明極微。非即能生

自識相故。此非其緣也。境非極微。猶如眼等。非所

緣也。問曰。此中雙非兩相。前量何許次支。答曰。若

其是彼因性之言。將為論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許。

其時意在遮他。顯巳能破義成。置斯言矣。斯言即

意許雙支全破之言。】

「宗許定彼。不定他宗。恐其不許。」

【此釋論主。明他共許之意。謂宗中原許有定於彼。

論主不縱許而定之。恐其他宗不許耳。】

KR6n0116_X_001-0825c

「向者與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比量。」

【此問論主所立比量。謂向者論中言。二俱非理。巳

出不定過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中。更申比量耶。】

「凡言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須立量。

或可由斯非彼相者。於諸極微非定了性。如相識生。

是謂決了。既彼非故。明知決了。此亦無由應可說非

決了性故。唯出此因不是所緣。」

【此答上問。意謂凡言陳不定。未必決定不成。若不

決定。必致疑惑。是故論主。更須成立比量決之。或

可由斯所立比量。非彼極微相者。令彼於諸極微。

知非定有所了境性。如相識生。是謂決了者。謂以

極微為決定所了之境。方說極微生識。所以前章

云。同彼相貌而識生起。由隨彼體故。此則說名了

彼境也。既彼非故。明知決了者。謂彼極微既不能

生識。明知決了義。不在極微之色。故不能為所緣

境。此亦無由應可說非決了性故者。謂若不重申

比量。則無有因由。破彼極微。非決了性。唯出此因

不是所緣者。謂立量之法。必有共許。量乃得成。故

此量中。唯許為因。而不許是所緣。是言陳共許為

生因。】

「如根極微。有餘復作諸識差別。顯其成立眼識。不能

了極微色。無彼相故。如餘根識。如是餘識。翻此應言

如根之言。誠為乘也。其喻別。須義准而出。又復縱是

因性之言。為無用矣。彼雖因用。非所緣性。此亦如是。

KR6n0116_X_001-0826a

實為有用。然非聲等所有極微。可是餘根之識生因。」

【此引唯識宗中別喻。并破極微之非。此文破法兩

重。先破所緣。後破因性。本論量中。如根之喻。雖破

所緣境。不破生識因。今引餘師諸識之喻。則因境

雙破。何則。極微之色。唯攝眼門。餘根識喻。不同初

界。界既不同。何生因之有。先破所緣云。如根極微。

有餘復作諸識差別。此牒眼根之喻。并破不能為

所緣義。釋云。顯其成立眼識。不能了極微色。無彼

相故。如餘根識。意謂餘根之識。或緣聲香味觸。安

得以色相極微。為所緣境。問曰。眼識之門。唯緣色

相。極微既以色相為名。又何眼識不緣耶。答曰。色

相之門。原有多種。謂有質。無質。極略。極逈。今極微

色。是極略色。若是極略。便為意識所緣。故於眼識

門中。以如根之喻為破。如是餘識翻此者。謂餘識

不同眼識。眼識容有緣色之說。而餘識必不能緣

色相境。應言如根之言。誠為乘也者。謂如眼根。眼

識不見。乘此。應知餘識。不能緣色相者。又明矣。結

云。其喻雖有根識兩別。於所喻之義理。准同而出。

次破因性云。又復縱是因性之言。為無用矣。此舉

前縱許之因。今以餘識喻合。則因性之言無用。此

下又以縱奪之詞結破。縱云。彼雖因用。非所緣性。

此亦如是。實為有用。謂彼極微。雖有因用。但非所

緣。若此餘識。亦以極微為生因。方許極微實有能

生五識之用。奪云。然非聲香味觸邊。所有極微色

KR6n0116_X_001-0826b

相。可是餘根之識生因。既不能生識。又不作所緣。

是知雙支全破。要在餘識之喻耳。

△二雙支全破

竟。通上二別破極微竟。下三別破和合分四。一推

彼轉計。】

論曰。

「 和合於五識

 設所緣非緣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

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

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

於眼等識。無有緣義。

釋曰。有說於識自體。無聚現故。非是所緣。如根眾微。

由境相狀。安布於識。是彼相性。此非有故。理即說其

無有聚現。如是且述鉢羅摩怒。不是所緣。彼之能立

不相應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

【此舉他宗轉計和合為所緣緣義。有說於識自體。

無聚現故。非是所緣者。謂有諸餘乘。巳知於識自

體。無有極微聚現相故。非為五識所緣。如根眾微。

由境相狀安布於識。是彼相性者。因前量以如根

之喻。巳破眾微。故自服云。若此極微為境。而有相

狀安布於識。方是彼識。所緣相性。此非有故者。服

善之心如此。故云。理即說其無有聚現相故。如是

且述鉢羅摩怒。不是所緣者。鉢羅摩怒。此云極微。

言且述極微不是所緣。意以合和為所緣耳。故護

法師云。彼之能立不相應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

KR6n0116_X_001-0826c

意謂他宗前以所立比量為極成。今以極微不是

所緣。是能立不相應。而非境性之量反善成矣。】

「若爾。總聚是境。然由所說諸有能立。若望謨阿宗。皆

有不成性。理實如此。」

【護法師。推他宗轉計和合。兼明大乘唯識宗。無外

色作所緣緣之意。若爾總聚是境者。推他宗自不

將極微為所緣緣。必以和合為所緣緣。破云。然由

所說。諸有能立極微和合二法。若望謨阿宗旨。皆

有不成所緣緣性。其唯識理。實是如此。謨阿者。梵

音之訛。正云摩訶。廣大義。今云謨阿宗。即大乘宗。】

「然而總聚實有彼相。有是所緣。無因性故。由彼相識

不能生。其總聚相識。總聚不生。彼既不生此識。如何

令此緣彼所緣之相。不相應故。非所緣義。由此前云

彼相應理。斯乃不成。」

【釋成謨阿宗中不許和合作所緣緣義。先縱云。然

而總聚實有彼相。有是所緣之境。破云。無因性故。

謂總聚法。無有生識因性。釋云。由彼相識不能生。

此句乘上無因性一句。連接下文。以破所緣緣義。

其總聚相識。總聚不生者。牒上不生之意。破無生

識之緣。彼既不生此識。如何令此緣彼所緣之相。

此二句。破無所緣之境。意謂彼總聚相。既不能生

此識。如何令此不生之識。緣彼所緣之相。故云。不

相應故。非所緣義。結云。由此前云彼相應理。斯乃

不成。

△一推他轉計竟。下二明內正義。】

KR6n0116_X_001-0827a

「若爾。何謂所緣之相。」

【此問所緣之境。以何為相。問意謂若如汝謨阿宗

中。極微和合皆非所緣。其所緣境。以何為相。】

「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隨境之識。彼是能生。

彼是所緣。有說凡為境者。理必須是心。及心生起之

因也。此既生巳。隨境領受。而與言論。於時名此為所

緣境。若義具斯二種相者。此乃方合名為所緣。是能

生性。所緣之境。引阿笈摩。此即便是說生緣性。由是

生因。彼識生緣。共許是其所緣之境。自體相現。此中

無益。故不言之。」

【此以正意答所緣緣之境。謂凡是五識之境。理當

生似五塵之五識。以眼根對色時。生似色塵之識。

隨色立名。名為色識。如是乃至觸識亦爾。故名隨

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者。謂即一法。有二功

能。既為生識因。必作所緣境。此之正意。不唯大乘

宗中自許。小乘部中。亦共許之。引小乘部中證云。

有說凡為境者。理必須是心。及心生起之因也。此

明不以外色作所緣緣義。此既生巳。隨境領受。而

與言論。於時名此為所緣境者。釋上一法。具能生

所緣二種功能。故結云。若義具斯二種相者。此乃

方合名為所緣。彼經自釋二相云。是能生性。所緣

之境。此下護法師。自釋引證之意云。引阿笈摩。此

即便是說生緣性。阿笈摩者。是小乘大眾部中經

名。生緣者。生是能生因。緣為所緣境。謂識從此生。

KR6n0116_X_001-0827b

緣此為境。故下釋云。由是生因。彼識生緣。共許是

其所緣之境。自體相現。此三句。釋彼部中共許有

此二相。方作所緣。此中無益。故不言之者。此中是

先引正義。猶未詳明論中縱許之意。故不盡言耳。

△二明內正義竟。下三縱許所緣。】

「能非總聚是能生者。非實事故。由其總聚不是實事。

此於有聚一異二性。不可說故。又復無有不實之事。

能有生起果用功能。猶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識。」

【此牒論中比量之意論之。即本論云。和合於五識。

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能非總聚

是能生者。非實事故。謂他宗計和合為生識之因。

論中以比量破其非實。故曰能非。由其總聚。至不

可說故者。釋上非實事。謂總聚法。一異二性不可

得。即如極微。合為總聚。二性不可得。若名總聚。除

極微外。無別總聚。若名極微。既合聚巳。焉得又名

極微。是知二性不可得。又復無有不實之事。至如

二月者。謂不實之法。不能生果。喻如二月。故云。如

第二月。不能生識。以第二月。不是實有。喻和合之

境不實。故不能生識。】

「第二月相若爾。何因有斯相現。」

【此問二月是假。同於總聚。總聚之法。極微所成。方

知是假。二月假相。何因而有。】

「根損害故。若時眼根。由翳等害。損其明德。遂即從斯

損害根處。見二月生。非實境故。」

KR6n0116_X_001-0827c

【此答明二月生因。乃虗妄非實。即本論云。如眼錯

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

「由此二月。縱有彼相。然非斯境。如第二月。縱令此識

有彼相狀。由不生故。不名斯境。」

【合喻以明縱許之意。先明喻體。後以喻合法。由此

二月。縱有彼相。然非斯境者。是明二月之體虗妄。

非五識所緣。如第二月。至不名斯境者。以喻合和

合之法。體非實故。既不可名生識之因。安得又為

所緣之境。】

「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之生因。非實性故。」

【牒釋他宗轉計之意。破非生因。謂由前非其極微

實事。即轉計有性等總聚。此不實事。縱有不是生

識之因。且縱許為所緣之境。故本論云。如是和合。

於眼等識。無有緣義。】

「如第二月。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如二月。」

【將破能生所緣之執。故合一喻以通妨。】

「又復將此第二月喻。於彼相因。應知說其不定之過。

復由識義理成就故。過是相違。」

【此明言陳意許之意。謂此月喻。於總相處。但顯不

定生識之過。容有可緣境相。此言陳也。若由唯識

義理成就。彼所緣之情亦遣矣。故云。過是相違。意

許之宗。如斯而巳。

△三縱許所緣竟。下四雙支全

破。】

「復緣眼識。不緣青等聚集極微。為由彼體。非生性故。

KR6n0116_X_001-0828a

如餘根識。此喻共許。故不別言。第二月喻。非實事故。

應知此是於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說之。縱有相性。

然非彼境。斯言復是非彼因義。」

【此總破外色。必不能為所緣緣義。復緣眼識。至非

生性故者。此兩句。明非因。不得為所緣。上緣字。因

也。由也。下緣字。是識緣境義。問。復由眼識。不緣青

黃赤白。總聚極微者。何也。答云。為由彼青黃赤白。

總聚極微體。非是能生眼識性故。如餘根識。至不

別言者。謂耳等識。不能緣色相者人所共知。是謂

共許。此喻眼識非青等所生。而不緣青等者。如餘

識不緣色相為境。亦非色相所生。第二月喻。至於

非因性而成立之者。以喻外色非實。但以不能生

識而立之。此單縱也。如所說之。至非彼因義者。結

牒上文。雙奪之意。謂如上不能生識之所說。縱有

和合相。然非彼識境。斯言。即上如所說之。縱有相

性。然非彼境之言。故云。復是非彼因義。不得為所

緣耳。】

「若言無有第二月者。如何現見有二相生。」

【前以月喻總聚是假。不能生識。故問月何因生。知

其是假。今以月喻總聚是假。非五識境。故問既許

非境。如何現見。】

「謂從內布功能差別。均其次巳。似相之識。而便轉生。

猶如夢時。見有境起。由此令似。妄作斯解。於其月處。

乘更覩餘。」

KR6n0116_X_001-0828b

【答明二月之相非眼識所緣。乃意識虗妄分別相

現。謂從內布功能差別者。由眼根損害。有差別故。

均其次巳者。是先損根。後現月。似相之識。而便轉

生者。謂相似二月相貌之識。轉變生起第二月相。

豈謂實有耶。猶如夢時。見有境起者。喻意識所見

二月之境。由此令似妄作斯解者。謂相似月之意

識。妄分別有二月相生。於其月處。乘更覩餘者。謂

乘月喻。即知所餘。和合之境。亦是意識所緣。何定

執為眼識之境耶。】

「諸有說云。而於眼識雙現之時。此二次第。難印定故。

將作同時。於斯二種相貌之後。意識便云。我見月之

第二月也。或復有云。於共許月。數有錯亂。由根損故。」

【此引二師之言。以證第二月相。是意識所緣。諸有

說云至將作同時者。謂眼見二月。真假難分。將作

同時。亦難印定。此非眼識所取之境明矣。於斯二

種。至第二月者。此引意識虗妄計度。以明月相。非

五識境。或復有云。至由根損故者。謂共許第二月

數有錯亂。數者。頻頻有無義。皆由根損故耳。此又

引亂意識。以證第二月相。實非五識所緣。】

「若望不許外境之宗。如斯眾見。但是妄執。」

【此引正宗。總破心外有法。但是妄執。都無實義。】

「由非眼識所緣。無間引生意識。能於一時雙變二相。

作如斯解見二月耶。又於聲等緣彼之識。不知其次。

應有二聲等見。同時起耶。好眼之人。意識次第。尚多

KR6n0116_X_001-0828c

難解。何況依於色根之識。測其差別。便成多有二相

等見一旃達羅。若時離識許實有者。斯乃何勞妄增

二月。而言於數有其錯亂。」

【此設難比例而結破之。由非眼識。至見二月耶者。

意謂由我破汝眼識不能緣二月相。莫得汝將意

識見二月相。就作如斯解。為眼見二月耶。例難云。

又於聲等緣彼之識。本不知有二聲次第時。應有

二聲等見。同時起耶。又比例云。好眼之人。揑目生

月。意識於此月處。真妄次第。尚多難解。何況依於

色根之識。於其月處。測其真妄。前後差別。便成多

有二相等見一旃達羅。旃達羅者。此云月。意謂眼

識不能於一月上。有二相等見。而言二相等見一

月者。皆西域倒語。結前意云。若於雙現二月相時。

即許離識是實有者。斯乃何勞前引二師。妄增其

說。彼言第二月。及數有錯亂。俱非實義故。何執為

實有。

△四雙支全破竟。通上三別破和合竟。下四

總結二執。】

「論曰。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釋曰。離識之外。執有二種極微總聚。此皆闕其一分

義故。又如所說。能立能斥。道理力故。以之為境。成不

相應。闕一分故。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斯二分。方是

所緣。於極微處。即闕初支。於第二邊。便亡第二。若如

是者。如向所論二種過失。重更收攝。令使無差。」

【總結前二種過。自體相現者。是初支。及能生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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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第二。故云於極微處。即闕初支。是極微無自體

相現。闕所緣也。於第二邊。便亡第二。是和合無能

生之性。闕生因也。復結云。若如是者。如向所論二

種過失。重更收攝。令使無差。此乃警其勿犯耳。

四總結二執竟。通上一舉標中二執別破竟。下二

舉二種轉計別破分二。一執極微體中具和合分

二。一牒彼執詞。推明轉計之意。】

論曰。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

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巳

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 和集如堅等

 設於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

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

彼俱執為極微相故。

釋曰。有說集相者。於諸極微處。各有集相。即此集塵

而有相現。隨其所有多少極微。此皆實有。在極微處。

有總聚相。生自相識。實有性故。應是所緣。斯乃雙支

皆是有故。

【此牒他宗轉計之意。謂前論主於極微邊。許有能

生因。於和合邊。許有所緣境。若以二法單為所緣

緣者。則有各闕一支之過。今合二法為所緣緣。雙

支皆有故。他意謂眾微合聚。而有和合相現者。是

極微體上具有和集德相。所以合聚時。方有相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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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論云。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此指極微。體上本

具和集之相。為現量境。故轉計云。於諸極微處。各

有集相。謂諸極微體上。各各具有總聚相故。即此

集塵而有相現者。許有所緣境。隨其所有多少極

微。此皆實有者。許有能生因。故結云。在極微處。有

總聚相。生自相識。實有性故。應是所緣。斯乃雙支

皆是有故。】

「此即於前所有成立。求進無由。為聚集相。即是極微。

為不爾耶。」

【此護法師。推外宗轉計之情。自以為然矣。】

「由諸境義有眾多相。即此諸微許有微狀。亦有集相。

如何得令二相。共居一事。為應理乎。」

【此明他宗將實有之境。以例極微和合之相轉計。

論主牒計破之。先牒計。由外諸境有眾多相。汝即

將此諸微。許有極微狀。亦有和集相。次破云。如何

得令二相。共居一事。兩存其相為理乎。】

「有眾多相。凡諸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地等四大為性。

彼皆自性有勝功能。青美等相。隨事隨根。而為了別。

即此於其眾多相處。極微之處。有總集相。即將此相。

為眼等識。所行境故。是現量性。」

【牒釋上意有眾多相者。牒上由諸境義有眾多相

一句而釋之。釋云。凡諸有色合聚之物者。即色香

味觸四塵也。皆以地等四大為性者。謂外四塵之

法。皆以地水火風四大為性。彼皆自性有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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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指四大功能。青美等相者。即四大所變青黃

赤白美惡等相。隨事隨根而為了別者。是隨根塵

相對而緣。即眼見色。耳聞於聲等。此下推比例之

情。即此於其眾多相處。極微之處有總集相者。謂

彼見此眾多相。知是四大為性。彼就妄計極微體

上。具有總集之相。即將此相為眼等識所行境故。

是現量性者。謂真實極微體上。既具和集之相。此

相亦是實有。實有之法。是現量性。即將此相為眼

等識所緣緣。

△一牒彼執詞。推明轉計之意竟。下

二展轉引喻。難破勝劣之情。】

「若如是者。於諸微處識有聚相。何不言之。塵有聚相。

何不言識有聚相耶。所以復云。然於微處有總聚相。

即以此言為其方便。亦顯識有極微總相。若爾。一一

極微有此相者。何故復云總集相也。」

【此翻覆推徵。就計難破。若如是者。謂他宗若執極

微自體具總聚相。而為眼等識所行境。難云。於諸

微處生眼等識。亦應有總聚相。何不言之。復難云。

塵有聚相。何不言識有聚相耶。謂塵之聚相。既可

言。則識之聚相。亦可見矣。復徵他意。所以復云。然

於微處有總聚相。即以此言為其方便。亦顯識有

極微總相。謂以方便。顯根識有極微總相。得作所

緣緣義。下就他計破云。若爾。一一極微有此相者。

何故復云總集相也。謂一一極微有此自相。何故

於極微體上。復云總集相。既以極微為相。則總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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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不可得。若以總集為相。則極微相又不可得。此

二不可並存耳。】

「色聚眾多。極微分別。是論所許。此即是其總聚性故。

不是實有。如前巳陳。何勞重述有別意趣。縱令實事

別別體殊。然此相狀。但於集處更相藉故。而可了知。

說觀集相。更無餘矣。」

【此言他宗轉計。濫同第二計義。色聚眾多者。即和

合相。極微分別者。即極微體分各別。是論所許者。

謂此二種。原是論中縱許之法。此即是其總聚性

故。至何勞重述有別意趣者。謂不實之法。前巳陳

過。不勞重述別趣。縱令實事。至更無餘矣者。謂極

微之體。縱具集相。然欲觀者。必得和集一處。更互

相藉。而可了知。說觀集相。無過於此矣。若謂一法

體上。兩存其相。豈非妄計乎。】

「又復設使諸有極微合聚為性。然而一事有其勝劣。

隨事觀之。且如蒼色是其地界。如是等說。誠為應理。

縱許如是。如極赤物。初生起時。多事皆強。遂無容矣。

依容有處。作此譸議。」

【此推他宗轉計。設喻以破之。又復設使諸有極微

合聚為性者。是舉外宗以極微體上。具合聚性。然

而一事有其勝劣。隨事觀之者。彼以勝劣為然。遮

前眼識不見極微。及具和集之過。故引喻云。且如

蒼色是其地界。此出喻體。謂且將地界觀之。但見

蒼蒼之色。則知地界。彼以蒼色為勝。地界為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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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等說。誠為應理者。結彼勝劣等言。自謂義理

切當。縱許如是者。是護法師且許如此。下設喻破

云。如極赤物。初生起時。此舉喻體。多事皆強。遂無

容矣者。容字義。受也。隱也。謂赤物初生時。其餘多

事皆強。遂無隱其初生赤物。依容有處。作此譸議

者。譸。誑也。謂有一處赤物生時。而能含受容隱。使

其不見。許汝作此勝劣之言譸議。謂此他宗。以極

微為劣。以和合為勝。以勝隱劣。不必求見極微。故

護法師。以赤物喻極微雖劣。而多事皆強勝。特不

能隱。此破他宗既執兩存其相。又不可以勝劣為

救耳。】

「若爾如何說諸極微。非根所見。又復如何唯有如知

能見極微。」

【此他宗反引大乘中二義為問。若爾。如何說諸極

微非根所見。謂若以赤物之喻求見極微。汝大乘

中何言諸極微體。非眼根之識所見。又復如何唯

有如知能見極微者。謂汝大乘中。又言唯有意識

觀察極微。如知能見者。是意識分別妄見耳。】

「由其塵相非是識義。非是依根識之境界。故曰非根。

非根之義。獨是如知之所觀察。復如何理。現見極微。

塵形不覩。如堅性等。如堅潤等。於彼青等。縱有其事。

非是眼等識之境界。根之功能。各決定故。塵亦如是。

無違共許。豈非顯微。無其堅性。由別體故。此對宗法。

許其十處。伹是大種。斯言無過。然此巳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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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上問意。復引喻以明之。由其塵相非是識義者。

謂極微之相。不是根識體上變帶之義。非是依根

識之境界者。謂既非變帶之法。豈是根識境界。故

曰非根者。結答非根之問。非根之義。獨是如知之

所觀察者。答上如知能見極微之問。復如何理現

見極微者。此破他宗前執極微為所緣。極微既是

觀察想相之法。有何道理。現見極微。上答二問。下

引喻明。塵形不覩。如堅性等者。此牒本論中不許

所緣之意。論中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

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和集如堅等者。謂他宗計

極微體上。具有和集之相。論主以如堅等破之。堅

等。即堅濕煖動四性。乃四大之種子。亦非眼等識

所見。故論主縱云。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

微相故。謂縱許他宗執極微體具和集相。此相即

是極微。既是極微。原只許為生識緣。不得作所緣

境。故云。許極微相故。如堅潤等。於彼青等。縱有其

事。非眼等識之境界。此護法師。明性相二色。俱非

眼等所緣。謂堅等變為青等色時。不唯堅等自性

非眼等識所緣。縱是青美等有形色相。亦非眼等

識之境界。根之功能各決定故者。謂青等之色。容

許眼緣。而非耳鼻可取者。根之功能不忒耳。塵亦

如是。無違共許。豈非顯微者。塵即極微。亦如堅性

非眼所取。他宗以勝劣之理推之。謂極微不可眼

見。此共許之意。豈不顯極微非眼所見乎。無其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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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由別體故者。謂眼識上無堅性。與眼識上無極

微有別。極微但是妄情所計。不同堅性種子實有。

此對宗法。許其十處。但是大種者。謂此唯識宗中。

原許堅潤等性為能變。根塵十處為所變。能變即

是種子。所變即是相分。以種子相分唯心所現。故

云斯言無過者。不同他宗妄計心外有法之過。此

根塵法。從因緣生。元不離識。故言無過。然此巳陳

者。謂此能所變性。於上有眾多相章中。巳陳其詞

矣。

△二展轉引喻。難破勝劣之情竟。通上一執極

微體中具和合竟。下二執和合體即是極微分三。

一牒彼執詞。推明泛然妄計。】

論曰。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

「 瓶甌等覺相

 彼執應無別

 非形別故別

 形別非實故」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

應無差別。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

瓨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彼不應執

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 極微量等故

 形別惟在假

 析彼至極微

 彼覺定捨故」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故知別形。

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非青等物。

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惟世俗有。非如青等。

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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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汝瓨甌等覺者。汝如是證者。於瓨及甌。便成根

覺相似而觀。於其自境識不差故。復由根覺隨現有

境而相生故。識境不別。

【此牒他宗第二轉計。前以二事單計。論主立二比

量次第破後。即轉計真實極微。體具和集之相。雙

顯二法皆有。故論中復以和集如堅等之偈破之。

今又轉計和集之體。即是極微。即本論云。執眼等

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故論中又以瓶

甌等覺相之偈破之。此中云。汝瓨甌等覺者。此舉

所執事體。下推所計情狀。汝如是證者。於瓨及甌。

便成根覺相似而觀。謂汝以此事證成。根識雖依

極微引生。相似瓨甌。即以瓨甌為境觀之。於其自

境識不差故者。謂各自境。與所生識。決不差別。復

由根覺隨現有境而相生故。識境不別者。謂不獨

於瓨甌邊得生根識。隨所有境。則似境之根識亦

生。根識既生。亦與境相不別。】

「如何得知。由匪於其瓨甌等處眾微有別。而此言說。」

【此設問答。以明妄計。如何得知者。問上泛然妄計

之意。答云。由匪於其瓨甌等處。眾微有別。而此言

說。謂彼不於瓨甌處。審其眾微之體。有別無別。而

泛然虗妄言說。

△一牒彼執詞。推明泛然妄計竟。

下二展轉引喻。難破極微無別。】

「然諸極微。以總聚相。而為其境。固非於彼瓨等自體

了別之時。於眾多聚體。有片別。彼之實事相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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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別積聚體可得故。緣彼根識。便成相狀無有差殊。

由此方成於塵自體。是所緣性。復非於彼無別相處。

覆審之緣。異解性故。」

【此順所計而難破之。然諸極微。以總聚相而為其

境。固非於彼瓨等自體了別之時。於眾多聚體有

片別者。此兩句。順彼執情。謂他宗執極微生識。以

總聚相為境。其總聚與了別識。無片分有別。固然

如此。既順巳。復難云。彼之實事。至是所緣性者。謂

極微實事之外。無別積聚瓨甌體故。緣彼根識。便

似極微相狀而生。由此方成於極微自體。是所緣

性。今推極微之體不顯。瓨甌之相無實。安得對瓨

甌假相。審觀極微自體。為生緣耶。所以破云。復非

於彼無別相處。覆審之緣。無別相處。謂極微無有

差別形相。覆審之緣。謂極微之體。被瓨甌蓋覆。若

欲求見極微。必是詳審卜度為緣。故責云。異解性

故。】

「如緣青等若相殊故。所言殊者。相謂形狀布置有殊。

於其瓨甌胭腹底等。殊異狀故。由境有別。覺乃遂殊。

誠為應理。無如是事。非於根識所觀境處。極微有殊。

然此總聚。是三佛栗底。而此總聚。非根識境。此巳斥

破。復非非境有別。而令識相有殊。可為應理。」

【此推他宗轉計。復破識相有殊。如緣青等。是引喻。

若相殊故。至覺乃遂殊。是轉計。所言殊者下三句。

是釋相殊。謂所緣境相。安布有別。瓨。音缸。長頸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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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胭。瓶頸也。腹。瓶腹也。底。瓶足也。瓶雖是一。而胭

等各別。故他宗轉計云。由境有別。覺乃遂殊耳。誠

為應理者。牒執意。無如是事者。是破詞。非於根識

所觀境處。極微有殊者。顯極微無別。然此下。破總

聚是假。三佛栗底。即三摩鉢底。此云假。謂此總聚

是假有法。而此總聚非根識境。此巳斥破者。謂此

假有法。非是根識境。前第二月喻。巳破其非矣。復

非非境有別。而令識相有殊。可為應理者。此三句。

破極微無別。不能生差別之識。非境有別者。即無

別境也。謂極微境無別。何得以無別境。而令所生

識。有其差別耶。故本論云。瓨等別形。唯在瓶等假

法上有。非極微故。】

「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此是外人問上破意)。極微形相。

無別異故(此總答問意。下託物例顯)。凡諸事物。有支分者。必有別

狀。於方處轉。」

【方處轉。即方位布列。此託外有支分之物。必有別

狀。例顯極微一體。無別狀故。】

「然諸極微。體無方分。至窮極處。斯即何曾得有形別。

於瓨甌等。縱令事別。而極微性。曾無有殊。斯乃一體

無增減故。是故定知於總聚處。非實物有。凡有方隅

布列形狀。皆非根識所行之境。」

【例顯極微無方分義。然諸極微。至斯即何曾得有

形別者。謂極微之體。無別相故。故本論云。彼不應

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於瓨甌等。至無增減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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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所對瓨甌雖別。而極微亦何曾有增減差別之

相。是故定知於總聚處。非實物有者。釋成總聚雖

有形別。而非實物。不能為根識境。故下結云。凡有

方隅等。

△二展轉引喻。難破極微無別竟。下三通

釋前義。結破異見非理。】

「上來如此眾多詰責。意欲顯其有別相故。」

【由他宗欲顯極微有別。故上來有眾多詰責之詞。】

「瓨甌等覺。非以別事為所緣境。猶若蘇佉毒佉情矣。」

【此牒前執瓨甌等義責之。瓨甌等覺。非以別事為

所緣境。別事即瓨甌。謂所對瓨甌。而生瓨甌相似

之識。不以瓨甌別事為境。意許極微為境。生差別

識。故責云。猶若蘇佉毒佉情矣。蘇佉。此云樂。毒佉。

此云苦。謂苦樂本空。皆眾生情想顛倒妄計。極微

和合本不生識。而他宗計以生識者。亦顛倒妄計

之情矣。】

「然而極微是不別境。即是彰其非彼境性。」

【此中雖言極微不別。意在破彼瓨甌非境。】

「若相殊故。方言殊者。此言意顯。向云非以不別之事

而為境者。是立巳成。彼意說言。極微為境。其實無殊。

然為形相別。故別也。」

【牒本論中。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之意。推

他宗轉計。若相殊故。方言殊者。謂由瓨甌形別。覺

相亦殊。護法師。推他意云。此言。意顯向云非以不

別之事。而為境者。是立巳成。謂前和合章中。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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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別極微為境。是以和合為境。而論主縱許有所

緣性。故曰。是立巳成。彼意說言下。護法師。推彼轉

計。如文。】

「極微無殊。我亦共許。是立巳成。由諸極微量無別故。

此顯殊事是其別境。答非巳成或可。」

【牒上無殊之意。明轉計殊事為境。極微無殊。我亦

共許者。是論中原許極微為生因。故云是立巳成。

由諸極微量無別故。此顯殊事是其別境者。牒他

宗自許極微不別。轉計瓨甌別境。答非巳成或可

者。是護法師。評彼執意。以前量所立極微。有巳成。

非巳成。二義。許有因性。是巳成。不許所緣。是非巳

成。今顯殊事為境。以答極微非巳成之所緣。或可。】

「此明諸根之識。於瓨甌等。無有極微。相狀性故。非是

所緣。猶如餘識。餘識謂意。或餘根識。但緣青時。無黃

相故。於諸極微。雖體眾多。無差別故。而諸根識。差別

相故。斯乃共成非塵狀性。」

【結前三節所論。復引喻決之。此明諸根之識。至非

是所緣者。謂極微之體。既無別狀。縱有瓨甌等別。

俱非根識所緣。猶如餘識。餘識謂意。或餘根識。但

緣青時。無黃相故。此四句。牒喻中識境各決定義。

但緣青時。無黃相者。謂且如眼識。緣青色時。其青

不能為黃色。此境之決定也。即青色為眼識所取。

於耳等識必不能緣。此識亦決定矣。於諸極微。雖

體眾多。無差別故。而諸根識。差別相故者。謂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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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別。不能供諸識所取。識性各別故耳。斯乃共成

非塵狀性者。以此節之意。亦共成極微非有差別

相狀。】

「頌於極微差別之言。同前問答。若其總聚。許覆相巳

形非實境。理方可成。如斯勝理。是應成立。若言離極

微如是等。如離彼者。彼覺便無故。猶如軍等。此言瓨

等是非實義。由非實事。此顯餘宗。諸非不實皆非捨

彼相違事也。如於聲等。青覺非有。此形相別。是覆相

有。以其瓨等為境性故。」

【牒本論中頌詞解釋。頌云。極微量等故。形別惟在

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同前問答者。前章云。

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問也。極微形相。無

別異故。答也。若其總聚。許覆相巳。形非實境。理方

可成。此釋前二句頌。謂若彼知極微量等。相無差

別。乃總聚之形盖覆。而總聚之形。是假非實。此正

理也。故云。如斯正理。是應成立。若言離極微如是

等。如離彼者。彼覺便無故。猶如軍等。此釋後二句

頌。離即析也。謂若形別。所生覺相亦差別者。析彼

影相至極微時。所生覺相決定無有。故自釋云。此

言瓨等是非實義。由非實事。至皆非捨彼相違事

者。總結他宗非實事。非不實事。皆有相違之過。非

實事者。即瓨等。非不實事。即極微。謂由瓨等有相

違過。即顯極微。亦有相違過。以瓨等不實。不得為

所緣緣。則極微雖實。亦不得為所緣緣耳。如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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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青覺非有者。喻上相違義。聲等。即色外四塵。青

覺。唯約眼識。以聲等四塵。望於眼識。是相違義。喻

彼所執極微總聚。望於根識。亦是相違。此形相別。

是覆相有。以其瓨等為境性故者。釋成相違不生

識義。謂此瓨甌之形雖別。是覆極微實相而有。實

相既覆。何得引生差別之識。識不生者。汝以假有

瓨等別形為境性。故不能生。】

「雖引眾多異見道理。而竟不能顯其極微實事之體。

有其差別。」

【結破異見。如文可知。

△三通釋前義。結破異見非

理竟。通上一破彼執竟。下二明自宗分二。一釋內

境。】

論曰。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 內色如外現

 為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

 及能生識故」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

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此內境相。既不離識。

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 決定相隨故

 俱時亦作緣

 或前為後緣

 引彼功能故」

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

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

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

不違理故。若五識生。惟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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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為因」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

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

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

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

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

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

或非一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唯內境相。為所緣緣。

理善成立。

釋曰。據內境體。謂立自宗所緣之事。若也總撥無所

緣境。便有違世自許宗過。四種緣性。於經說故。

【據內境體。即陳那菩薩所立相分色。謂立自宗所

緣之事者。乃護法菩薩之釋詞。若也總撥無所緣

境。便有違世自許宗過者。謂唯言唯識。是總撥無

所緣。所以自宗立萬法唯識者。不無萬法。彰萬法

唯心所現耳。世人共知五識緣五塵境。自宗亦許

有四緣生八識之說。若總撥無所緣境。是二過之

所不免。故云四種緣性。於經說故。四種。謂親因緣。

所緣緣。增上緣。等無間緣。緣義。詳於唯識論中。茲

不繁引。】

「此中內聲。為顯不離於識。而有所緣。言境體者。是所

取分。是識變為境相之義。」

【此釋內境二字。以彼執外。故有內名。而言內者。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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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識。有所緣義。內境之體。即相分色。以從本識

變為境相。所取義成。】

「然在識外。別分而住。將以為境。違世之過。如前尚在。」

【此明內境。亦與世相違。然在識他下。謂外宗計極

微和合。是心外之法。故云然在識外。別分而住。將

以為境下。謂今將內色為境。而世人不許有內境。

即與世相違。如前不立所緣。便有違世之過。故云

尚在。】

「由諸世俗。共許於境。在外而住。應云如外。此不離識。

其所取分。如外而現。云我見境。生其慢想。實此為因。

如於眼識。現其髮等。」

【此釋如外現義。由諸世俗。至此不離識者。謂世人

共許境在外住。論主云內境。如外境顯現。其內境

實不離識。故云如外者。為遮違世之過。實不即外。

其所取分。謂由相分色上。有所緣功能。故名所取。

如外而現者。彼執心外實有色境。故言內色。如外

色現。云我見境。生其慢想者。釋如外現義。謂前五

識。帶淨色根。依浮塵根。對五塵時。必有第六意識

同起緣境。安立名言。云我見境。或生慢想。此皆意

識計度分別。非五識義。實此為因者。謂雖內色作

所緣境。而亦實是生識之因。如於眼識現其髮等

者。以喻內色如外現義。謂目勞者。則見毛輪現於

燈上。雖似外現於燈。而實目勞而有。以喻色雖似

外。實不離於能變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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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境雖無。謂實無其在外之境。非了性故。以理究尋。

不可了其自體定在於外。縱令許彼實有外相。然非

識緣。非彼相性。故非極微相現。如似外相顯現之時。

此即是其所緣緣也。彼相相應故。」

【本論中云。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

緣。今護法師牒此三句意釋之。外境雖無。此是牒

論文一句。釋云。謂實無其在外之境。非了性故。了

性者。是明了其境。為了性。謂若實無外境。以何為

所緣。而名了其境。以理究尋。不可了其自體定在

於外者。謂以唯識之理推究。則不可以外色為境。

是許內色作所緣緣。縱令許彼實有外相。然非識

緣。非彼相性。故非極微相現者。牒彼餘乘前計極

微。原是妄心分別。實無相狀當情。所以破云。縱令

汝許極微。實有外相顯現。然非五識所緣。以彼極

微。非是引生五識相性。故非極微相現。得作前五

識境。巳上釋外境雖無。此下結顯相分色。如似外

相顯現之時。此即是共所緣緣也。彼相相應故。此

中結詞。即本論云。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

之義。】

「由若與相理相應故者。此即是此。如因性等。由與自

相理相應故。復顯所緣差別體相。如云識有彼相故

等。明不假藉外事為境。如情所計。境相隨生。」

【牒釋上章彼相相應故一句。以明所緣緣義。由若

與相理相應故者。是牒上句。此即是此者。謂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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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有二功能。此是能生。此是所緣。故曰此即是此。

如因性下。釋上此即是此之意。如因性等。等於所

緣。此句總標。由與自相理相應故。謂由所生識。與

相分理。相似生故。方是生因。復顯所緣。差別體相

者。謂五識生。即將相分為五塵境。故云復顯差別

體相。如云識有彼相故等。是引若識有彼相。彼是

此之境之義。而證之。明不假藉外事為境者。結成

內色。不依外事。如情所計。境相隨生。此以喻明。謂

情識計度。則有獨影境相。隨識轉生。喻相分色。與

識同起。故不假藉外色為境。】

「又情所計。若離於識。非外有故。此之境相。元不離識。

由此名為內境相也。」

【釋喻以明內境相分。又情所計。若離於識。非外有

故者。謂喻中若離能計之識。則隨生之境。非外有

故。亦是境不離識。此之境相。元不離識。由此名為

內境相者。謂法中相分境。與識元不相離。故此名

焉。

△一釋內境竟。下二辨差別。】

「此中內聲言不離識。本無其外。望誰為內。及從此生。

有此方生。或可從此。由第六五。識有別故。由非離境

得有其識。是故有此。方乃識生。不言第五。二法合故。

明其所緣道理合故。顯能立也。此即但以共相之境。

為其能立。」

【釋成內聲。復顯法喻有差別義。此中內聲。至及從

此生者。謂他宗所執心外有法。是故論主顯不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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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說有內名。外法若無。內亦不立。故云本無其外。

望誰為內。及從此內而生識耶。有此方生下。正明

差別。本論云。帶彼相起。及從彼生。是明所緣緣也。

帶彼相起。明有所緣。及從彼生。明生識緣。今以此

字換彼彼字。故云有此方生。謂此相分。定先有故。

方乃識生。見分雖亦定有。但識生時。相分別故。或

可從此者。謂前喻中情計境生。是從此相。染識而

生。故云從此。言或可者。以從字義。有相從。從生之

別。若是相分與識同起。是相從義。若獨影境。唯依

相分染識變現。即從相分而得生起。是從生義。由

第六五義有別故者。謂前五相分。實有種生。名實

性境。第六相分。染外相生。名獨影境。故有差別。先

釋前五正意云。由非離境。得有其識者。謂不離相

分境。而得識所緣。是故有此。方乃識生者。謂有此

相分境。方乃引生識。不言第五者。即前第五聲意。

謂不以異品。作言陳意許。二法合故者。謂一相分

上。巳有能生所緣二義。故不待立比量而自知矣。

明其所緣道理合故。顯能立者。釋上二法合故之

意。此即但以共相之境。為其能立者。謂許能生所

緣共相。必是內境。方可成立。】

「若差別者。其仳若南。不緣外事。於其夢位。以為顯示。

如說二種。為一能立。識有彼相。復是識生。緣此二用。

方成一量。」

【釋前差別意。若差別者。牒前差別名。梵語仳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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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云識蘊。即意識。不緣外事。於其夢位以為顯示

者。謂夢中緣境。不是外事。亦可顯示為內境相。如

說二種為一能立者。謂如說言。若識有彼相及彼

是此之境。彼說一相分上。有二功能。名為二種。識

有彼相。復是識生者。謂夢中識有夢境相。其夢境

相。復是識生。緣此二用。方成一量者。緣。由也。謂由

有此二種用故。方成內境一比量義。】

「且復縱許有其內相。但觀外境妄有相故。言無他相。

如情計境生。其領受境之相狀。列在於內。將為應理。

如何是彼一分。得作同生之緣。其所取分。離識無故。

斯之一分。復還生識。便成自體相違之過。復還是彼

一分性故。如能取分。斯乃便成匪能生性。但由外相

染識而生。此即相分與識同起。非二同時。有因果性。

如牛兩角。又匪於其不異之事。同在一時。以同伴聲

而合說之。亦非於識。別說有境。」

【此破差別所有之內相。不同相分內相義。且復縱

許有其內相者。謂且許有夢中境相。但觀外境妄

有相故。言無他相者。謂曾觀外境。於夢心變現。故

言無他。如情計境生者。復以喻明。其領受境之相

狀。列在於內。將為應理者。謂外境染識所生。將為

實有相分之理。如何是彼一分。得作同生之緣者。

謂若將夢境。許有能生所緣二用。唯得一分所緣

境。如何又為生識緣。其所取分。離識無故者。此破

無所緣義。謂夢位境。唯是夢中意識所變。若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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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則所取境相自無矣。斯之一分復還生識。便成

自體相違之過者。謂夢中境相。元是識所變起。何

得反生能變之識耶。若不能生識。還是一分所緣

境。故云。復還是彼一分性故。如能取分。所乃便成

匪能生性者。此破識不能生義。謂以夢中境相為

所緣緣者。境從識生。安得以境先有。反生能取之

識耶。但由外相染識而生者。此言夢境不實如此。

此即相分與識同起者。結前差別意。前謂及從此

生。是本論中帶彼相起。此夢境相。正喻相分與識

同起。但以夢境。不能引生於識為過。故下連起三

難。一難云。非二同時有因果性。如牛兩角。謂此夢

境。非如見相二事同時。有引生識為因。所生之識

為果。如牛兩角。各皆實有。二難云。又匪於其不異

之事。同在一時。以同伴聲。而合說之。謂夢境相又

不似其相分。與識原是不異之事。同在一時。以同

伴不離之聲。而合說之。三難云。亦非於識。別說有

境。謂夢境相。依識妄見。亦非內色。與能緣識。各別

實有。】

「斯乃如何名同伴性(問上見相同時之意)。理實如是。然由相狀

差別力故。猜卜為異而表宣之。由有見分相分之殊。

遂將此識而有差別。」

【答上問意。以明唯識之理本同。然由業力而顯差

別。理實如是者。答同伴之問。問意。謂大乘既立唯

識為宗。何言同伴。若言同者。是有其二法矣。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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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云。理本無二。實唯識爾。然由相狀差別力故者。

謂藏識體上現起同伴二分。故云差別。猜卜為異

而表宣之者。謂識生二法。元未有名。惟聖者推詳

卜度。為見相異。而表宣之。由有見分相分之殊。遂

將此識而有差別者。謂藏識之體。元一真如。由現

見相之殊。即顯藏識出生差別。雖有二分差別。元

從一識體生。識體離染。即是真如。故曰。三界唯心。

萬法唯識。】

「若如是者。緣性亦應但是所執。非分別事。有自性體。

斯乃應成非真緣性。此罔相違。」

【此外難也。謂若實是唯識理。但由猜卜立見相名

者。即汝大乘所立相分。但是分別妄執。豈分別妄

執之事。得有自性體耶。既無自性。則汝相分非真

緣性。自既非真。前破極微總聚為相違者。是所罔

矣。】

「由其緣義。於餘所執差別之境。亦共許之。如等無間

滅。同分之識為斷割時。此識亦以四種多緣而為緣

也。」

【此答必有真緣性義。由其緣義。於餘所執差別之

境亦共許之者。謂由內有生識緣義。故於外執極

微之境。亦共許之。極微不能生識。而況且共許。豈

內相分真能生識。而自無緣義乎。如等無間滅。同

分之識為斷割時者。謂等無間緣。不引生意識與

五識同時。斷割者。是分離不共之意。謂此五識。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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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識同時。自亦有四種多緣。安得獨無所緣緣

也。】

觀所緣緣論釋記(終)

* No. 832-D

觀所緣緣論釋記問答釋疑

問。何緣造此所緣緣論。答。為明內外色故。何名外色。

曰。他宗以極微和合為五識境。及世人見根身器界。

皆執境在心外。故名外色。何以得知。曰。釋論云。由諸

世俗。共許於境。在外而住。所以得知。問。極微和合。從

心變現。皆不離心。何名心外。答。彼執境在心外。各別

實有。故名心外。本論云。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

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

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是執外義。問。何名內色。曰。即

前五識。緣現量境。及第六識。不作解時。名為內色。問。

彼之外色。以極微和合。及根身器界為體。汝立內色。

以何為體。答。即彼世人所見根身器界為體。世人見

山。即起堅持想相。安立山名。見水。即起流動想相。安

立水名。此皆意識妄計器界為心外有。根身亦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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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識。緣山河等。決定不起山河等想。雖有物對。不

起對想。明證眾境。不起證想。取境清明。無清明想。諸

想不起。心境不分。故名內色。釋論云。此中內聲。為顯

不離於識。而有所緣。又云。此中內聲。言不離識。本無

其外。望誰為內。故知色無內外。由能緣識。有差別故。

立內外名。謂前五識。緣山河等。現量證時。不執為外。

即山河等。名為內色。若第六識。緣山河時。從彼變起

山河等相。執為外有。即山河等名為外色。問。何名觀

所緣緣。曰。觀是見分。即能緣之心。所義是相分。即所

緣之境。緣是相分中發識功能。名勝義根。本論云。識

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應

知五勝義根。徧一切法。不同浮塵。局一形體。既名勝

義。體即真如。故說真如。徧一切法。此即大乘萬法唯

識。問。既名萬法。何曰唯識。答。謂緣境時。無分別想。心

境一如。即一切法。本自寂滅。豈非當體唯心乎。問。觀

所緣緣論。近講解者。都無比量之說。今釋論中。多言

比量。何也。曰。西域釋義。原有二種。若解經論。用六離

合釋。若破外執。用三支比量。今造本論。為破外執。故

本論中。立二比量。護法釋之。初量云。極微(前陳有法)於五

識。設緣非所緣(宗也)。彼相識無故(因也)。猶如眼根等(喻也)。次

量云。和合(前陳有法)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宗也)。彼體實無故

(因也)。猶如第二月(喻也)。問。本論云。若此與彼。有無相隨。彼

說何義。曰。此即五識。彼即五根。有是現行。無是種子。

謂識與根。俱有種現。而不相離。是唯識義。